

去年向建商購買一預售屋...契約上載明土地基地面積18.45坪...持分土地面積5.5坪....目前交屋後發現建物使用基地為15坪...基地前方3.45坪(權力範圍1/1)建商將其作為車道及中庭使用...當初簽約時建商並未告知法定空地要提供給其他住戶使用作中庭....也以為18.45坪土地為私人空間另5.5坪維持分車道....權狀上土地也為兩張...一張18.45坪權利範圍1/1...一張5.5坪為持份用地....如此可以對建商提出違約告訴或是損害賠償或是詐欺告訴嗎??....因為社區內空地不能圍起來自己使用....建商當初在契約上有要求我們填寫公共設施及二次施工同意書....但土地糾紛該如何解決?謝謝

消費關係重要內容:
98年我方向建設公司購買獨棟三層樓透天厝,建商表示該戶為社區中最大面積,所以含兩車位使用權,因符合我方需求,所以購買,並且主動要我們簽署側邊停車位的"停車使用權"。
但102年中,羅東實施土地全面鑑界,鑑界後,我方鄰居告知我們側邊停車位的一半並非我方土地,且整個車位也位於私設道路上,所以我們不能停車,與建商當初說法不同!
申訴處理經過:我方鄰居向羅東鎮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102年9月5日調解結論,該車位我們並無100%擁有權,所以我們不能停,但建商當初以兩車位誘使我方購買,且開立車位使用證明書,所以有欺騙之嫌,建議向消保官申訴!調解事由:建商施以詐術誘使我方購買不動產,以致我方權利受損!
此區不是”社區”,我們也未曾簽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給大家使用。
現今,我們想要主張將土地收回,進而造成的寬度為4米的道路,是否是建商要對他們負責,並非由我們承擔?!



請教律師
我居住的公寓(集合住宅),屢次申請天然瓦斯要在後面防火巷施設,皆因原地主阻擾而未能施工(原地主30幾年前與建商合建公寓出售後,目前他還持有該基地20餘坪土地權狀,沒有建物,他自認防火巷及既有道路都是屬於他的,公寓的住戶無權使用,因此他霸佔做為停車位)。我也透過里長及民代出面協調,甚至我們主動提出給予補償,但都被他拒絕,他說他不怕被告,也有人告他,也是敗訴(不知是真?是假?)。請教:
1.目前防火巷已有瓦斯管線,我們只是申請延伸到我居住的公寓後面而已(不到10公尺),既然公寓的住戶和他都是該基地共同持有人,並未分割,在天然瓦斯公司要求我們住戶須取得該基地每位所有權人的同意書才願意施工的情況下,我應該如何作為,才能達到施設的目的?
2.依民法786條第一項明文有正當需要也可通過他人土地,何況我也是土地的共有人之一,我應該如何行使我的權利?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如果可以,如何申請?
以上請熱心且有正義感的律師,能否為我指點迷津,萬分感謝



DEAR 律師:
我的爺爺奶奶生有兩男兩女(A男、B女、C女、D男),我爺爺在98年時贈與
土地給我(孫女)和D男,自從我奶奶出車禍後(已神智不清)A.B.C.D都沒有
拿過一毛錢給爺爺奶奶,也不理爺爺奶奶導致沒有錢可以過生活,礙於經濟上的問題
爺爺要求D男土地歸還,D男沒有歸還土地,只是委託爺爺幫D男賣土地,現在錢進爺爺的戶頭
Q1:請問D男可以把錢拿回去嗎?(爺爺可以不還嗎?)
Q2:如果爺爺沒錢了扶養的順序是大家(a.b.c.d.我)一起出錢還是
(A沒錢 換 B沒錢 換 C沒錢 換 D沒錢 換 →我 )是這樣的扶養順序嗎?
Q3:如果爺爺將剩下的錢和房子給我,要求我對他們全權負責(到死後事)到律師那邊寫負責到底這樣算有成立嗎?(爺爺死後,他兒女可以跟我追討回去嗎?)
Q4:如果我對爺爺行使監護宣告(錢的部分我可以使用嗎?),那爺爺死後用剩下的錢還是歸屬於他的兒女還是我的?


請教律師:
我居住的公寓(集合住宅),屢次申請天然瓦斯要在後面防火巷施設,皆因原地主阻擾而未能施工(原地主30幾年前與建商合建公寓出售後,目前他還持有該基地20餘坪土地權狀,沒有建物,他自認防火巷及既有道路都是屬於他的,公寓的住戶無權使用,因此他霸佔做為停車位)。我也透過里長及民代出面協調,甚至我們主動提出給予補償,但都被他拒絕,他說他不怕被告,也有人告他,也是敗訴(不知是真?是假?)。請教:
1.目前防火巷已有瓦斯管線,我們只是申請延伸到我居住的公寓後面而已(不到10公尺),既然公寓的住戶和他都是該基地共同持有人,並未分割,在天然瓦斯公司要求我們住戶須取得該基地每位所有權人的同意書才願意施工的情況下,我應該如何作為,才能達到施設的目的?
2.依民法786條第一項明文有正當需要也可通過他人土地,何況我也是土地的共有人之一,我應該如何行使我的權利?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如果可以,如何申請?
以上請熱心且有正義感的律師,能否為我指點迷津,萬分感謝







你好:目前我爸與隔壁鄰居黃女士有土地糾紛,黃女士家門至第三間房子門口到水溝蓋前的地是我爸的,前幾個月,與第三間房子有談妥,他們向我爸把地買下來,我爸想把地也賣給隔壁的黃女士,但是黃女士她不想,甚至還告我爸,已經走法院多次,後來變成我爸上訴,她不滿,一直說我爸含血噴人,日前,黃女士還擅自用我家外面水龍頭的水洗她家的地板,我爸發現過去問黃女士為什麼用我家的水,黃女士:我在幫你把你吐的血洗乾淨,不然要什麼洗?用精液嗎?好阿!不然你射出來洗阿!你射出來阿!黃女士還叫我爸低下去舔一舔,還說了一些人身攻擊的話,當時我跟我弟也有在旁邊,我們有錄音,黃女士一開始還有罵髒話,可惜來不及錄音,我想請問以上事件,我們應該要如何處理?煩勞律師替我解答!







我的外曾祖父高齡9x歲重聽、行動不便,外曾祖母9x歲臥病在床
外曾祖父母育有兩男三女,我阿嬤排行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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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我爸媽、阿公阿嬤回去探望外曾祖父母
得知,約一個多月前,我的大舅公居然把剩下的2分土地用???過戶到自己名下(不清楚過程)
然後變賣,錢當然都入他口袋,也沒善盡撫養外曾祖父母責任......
重點是:我外曾祖父母都還要吃住醫療
我阿嬤還有姨婆都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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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外曾祖父重聽,且不識字,我外曾祖母臥病在床,是如何過戶?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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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該怎麼協助我阿嬤呢?如何爭取我阿嬤應有的權利?




您好:
根據您所提供的資料,建議如下:
一、就阿公所留的財產,需先視阿公與阿嬤是否有約定夫妻財產制,若無就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如果阿嬤的資產少於阿公留下來的遺產,阿嬤可先取得兩人資產差額的半數,剩下的半數才算是遺產,供繼承人(阿嬤、3女1子)五人平均分配,每人各分得五分之一,所以阿舅的說法是不符合現行民法之規定。
二、如果到時阿嬤往生後,女兒們當然可以要求繼承阿嬤的部分。
就是3女1子平均分配阿嬤的部分,每人各分得四分之一。
三、如果阿舅先把財產過給阿嬤,然後再過給他自己,這樣女兒們還可以要求辦理繼承嗎?
針對這個問題,如果阿舅過給阿嬤的財產是『阿嬤依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得請求的』(此即上述所提到『如果阿嬤的資產少於阿公留下來的遺產,阿嬤可先取得兩人資產差額的半數』),那這部分就是合法的。因為這是阿嬤依法所應得之財產並『非』遺產。阿嬤接著要怎麼處分她的財產當然就是她的自由了。

律師,您好!家裡住在菜市場裡經營店面,我們這邊有幾戶店家房子在以前三十幾年前剛蓋好時跟建商購買房子,到今年才被建商告知中間的馬路土地所有權是他的,並對我們提告土地竊占,我們也配合去做筆錄與上法庭第一次,但現在還在法庭訴訟中又持續去跟警察報警與找不明人士騷擾,想請問這樣他是否犯法,且又告知我們如果不私下解決要圍馬路,只留基本一人通過通行權給我們,請問這樣可以檢舉他嗎?該如何解決程序,這條馬路各連接通到大馬路上,平時皆有繁多行人、汽機車行經通過,且中間馬路兩旁有十幾戶住家,想請問各位偉大的律師們,我們希望能訴求正當司法解決,但對於對方這樣惡劣的途徑,我們該如何訴求?期盼得到各位正義律師的寶貴建議,謝謝!!
另外想再請教幾個問題,當初法院開庭時,檢察官說請我們現場狀況都不要變動要來探勘,他了解這條路是菜市場裡的道路,且也是對外聯絡的主要道路,許多人、汽機車皆已在上面行走,況且從前對方皆未告知土地所有權是他的,今年才來通知提告,更向我們威脅索取過去長期使用租借費用,這樣合法嗎?且現在對方威脅說要圍路妨礙店家,我們全部店家皆有申請營業登記證,他們這樣是否違法?我們可以告他嗎?期望得到律師您寶貴的建議,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先確認該道路之通行權問題,但若該土地確實是對方所有,則可能會有償金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家裡住在菜市場裡經營店面,我們這邊有幾戶店家房子在以前三十幾年前剛蓋好時跟建商購買房子,到今年才被建商告知中間的馬路土地所有權是他的,並對我們提告土地竊占,我們也配合去做筆錄與上法庭第一次,但現在還在法庭訴訟中又持續去跟警察報警與找不明人士騷擾,想請問這樣他是否犯法,且又告知我們如果不私下解決要圍馬路,只留基本一人通過通行權給我們,請問這樣可以檢舉他嗎?該如何解決程序,這條馬路各連接通到大馬路上,平時皆有繁多行人、汽機車行經通過,且中間馬路兩旁有十幾戶住家,想請問各位偉大的律師們,我們希望能訴求正當司法解決,但對於對方這樣惡劣的途徑,我們該如何訴求?期盼得到各位正義律師的寶貴建議,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日前購買透天厝,近期要驗屋時,因為覺得土地面積似乎與土地合約載明的私有面積有明顯不足,通知建商驗屋時我要鑑界,建商才承認鑑界的地界會在道路上,僅對合約未說明清楚感到抱歉,但沒有意思要補足不足面積之補償。
建商要我放棄的理由有二:
1. 我買的為預售屋為邊間,靠近道路,道路有侵佔到我的土地上,但已超過20年以上習慣無法將建築線(指停車地磚)拉到產權的地界上。
2. 建築法規規定,道路未滿6米,新建地要自動縮滿6米。
....本筆土地面積為231坪,本契約之土地買賣面積為41坪,私有面積40坪,共同持分為1坪,含無償計價面積為1坪(已無償供鄰地及道路使用)。
以上,建商未把被道路佔用部分(我不是指共同持有部分)在合約載明,而卻在共同持有部分用括弧載明(已無償供鄰地及道路使用),讓我誤以為不能使用部分只有1坪,至要求鑑界時建商才承認,可使用面積遠少於40坪,實際是多少建商也不清楚,要我別鑑界,告訴我就算知道了實際可使用面積,不足的部分也要不回來。
而在土地買賣合約中有載明:....土地面積不足 1%以上者,賣方應依購得單價全部補足。依我的情形可向建商要求補償嗎?再麻煩各位律師回覆,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之情形,初步看來應可向建商請求補償,本件應屬物之瑕疵擔保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
請教關於刑法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 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B債權人於90年取得執行名義(經執行已換發債權憑證),而債權人B發現債務人A名下有一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僅280餘萬,而有私人一順位設定600萬,故當時未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嗣B債權人於102/6月間調出A債務人之最新國稅局資料發現,A債務人之土地已於101/4月間以買賣名義移轉予第三人。
請問A債務人之不動產過戶之行為是否構成刑356? 因符合「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但我的疑慮是該土地值280餘萬、設定600萬)屆時法院會不會以「不構成損害」為由而不起訴處分?


問題A , 我家門前為騎樓(是透天厝)(已確定為私人土地,是我家的) ,
惡意鄰居經常擅自置放物品(更誇張在那燒水)或車輛在我的機車出入口,
經過勸導 (勸導的過程是這樣的..當時惡意鄰居站的比較遠.對方身邊有客人和他的員工大溉4.5個人站在一起,我以手勢指向他,因為站的遠所已喊得較大聲.我說:ㄟ . 這裡不要擺水壺和椅子(擺熱水壺算公共尾險??),我下車腳去燙到怎麼辦?)
惡意鄰居竟已爆發式叫囂說再叫小狗,我已解釋站的遠,又不知道你名子.但對方聽不進去.難不成我家的土地,還要拜託你離開不成.還脫衣服準備打人.還標三字經(這算公然汙辱?)還說叫人砸他店都沒關西,要玩我陪你玩(挑倖有罪嗎??), 物證方面監視器已全都錄(無聲音). 人證有其他鄰居.但當今年代.我想不是深交好友.也不會幫忙出面,大家都想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我想請問以法律途徑該如何解決呢? 謝謝
問題B ,若我以張貼告示的方式在家門前,內容為:未經過同意者,請勿擅自擺放他人物品或車輛.或已每1小時500元收取租金費用, 若不繳款者將以"合法留置"違規者必然走法律途徑. (請問這樣的情形,可以用鎖鍊嗎?會不會犯了毀壞私人車輛等罪刑?) 要是椅子熱水壺.置放我家門前,我是否能以丟掉,因為我不知道是誰的,不是我家的物品.放在我的土地,以丟垃圾為由呢? 謝謝
問題C , 告示貼方面請法律專家們可以幫我寫個簡潔有力,惡人看到都會怕的那種嗎?個人認為自己寫得不好.謝謝
他的行徑太囂張了,簡直是活在50年代 靠拳頭處理事情的人,請法律專家或顧問,從重量刑評估這件事,麻煩各位大大了,謝謝. 到時後將委任大律師以多項罪名提告. 謝謝


我的父親走了 但是因為之前一些問題 我的父親 大姑媽 小姑媽
沒有辦理繼承我阿公的遺產
所以我阿公走了很久 但是房子跟一些財產都還在阿公名下
阿公有三重的一棟老房子 還有彰化一些小土地跟一些股票債卷之類
現在我爸走了 姑媽們要來爭遺產
當初說好他們都不要三重的一棟房子
總共有五層樓 但是一樓跟四樓已經被阿公後來娶的老婆過戶走了
所以剩下2.3.5樓 姑媽的意思是要 我.兩個姑媽.還有後來娶的阿罵各1/4
還說因為爸爸已經拿過債卷跟土地所以我不能分
又說我爸有跟小姑媽借過100萬還三重房子的房貸(他說有借據)
我爸本身又有卡債 去查過大約是260萬
(p.s到現在遺產都還是阿公的名字,如果可以談卡債繼承下來應該會是正的)
而且我的父母離婚了
想請問:
1.有人說卡債可以談 聽說一成就可以談成(約26萬)
2.欠姑媽錢 也要看是為什麼借 如果是還房貸 那共同繼承房子是否也要繼承房貸?
3.我父親的卡債他們也需要公同繼承嗎?
4.要怎麼繼承才是對我最有利也最好的呢?

您好
初步看起來,你阿公去世時的繼承人共有四個,你父親、大姑媽、小姑媽,及你阿公後取的配偶,依法每人都有遺產四分之一的應繼分,也就是三重老房子、彰化土地及債券等合計價值的四分之一。你姑媽來爭的遺產,是專指你阿公的遺產,因為你父親去世後的繼承人,不包括他們。而你父親去世後,你繼承的是父親的財產及債務,債務包括跟小姑媽借的100萬,以及卡債260萬,這幾點釐清後,若你父親的債務大於你父親遺留下來的財產,建議辦理拋棄繼承,省去之後的麻煩。
一、你說的卡債可以談到1成,我不能評論,因為與銀行協商的結果無法確定,且畢竟你父親仍有不動產等遺產,銀行未必同意。
二、房貸既然仍在阿公名義之下,則其他人欲繼承房屋,自然需要繼承房貸。
三、你父親的卡債及小姑媽的100萬元,只有你繼承,但100萬元要你小姑媽舉證,否則得主張無此債務。
四、如何繼承較好請參考最前述,但你們要分割之前,需要辦理繼承登記及繳納遺產稅,否則不能有效辦理遺產分割,請一併注意。
以上供參考

你好
民國三十三年,祖父擁有某地段土地二分之一所有權,另一親戚擁有二分之一所有權,當時這一親戚有欠祖父一大筆錢,所以這位親戚就將其二分之一所有權給祖父以抵債務,但只是口頭言明沒有任何證明或過戶登記。到民國五十四年,辦理遺產土地登記事宜,依照祖父遺囑分配上開土地,大房及三房各半,因此將祖父所擁有二分之一的部分登記到大房長子名下(大房於民國二十五年往生),便宜行事將親戚還給祖父的二分之一部份直接以贈與方式登記到三房長子名下(三房於民國四十八年往生)。
如今事過境遷,都快五十年了,如今大房長子竟然到法院提告,訴請當時親戚直接贈與三房長子的登記無效。
請問:大房長子又不是贈與人,他有權提出贈與無效之訴嗎?又,贈與登記已快五十年了,有誰可以出來宣告當時贈於事無效的嗎?贈與有無時效消滅的問題?
Thanks.





94年時我父親就離家出走,然後我爺爺過世後有一塊地是沒有過戶
100年時我去法院申請父親死亡宣告成立
然後我伯父就去為我爺爺的那塊地做過戶,我和弟弟有蓋章要放棄繼承這塊地
伯父也過戶成功
102年有警察打電話來說找到我父親但是他已死亡了
所以這次他是真得往生了
檢查官在開死亡相驗証書時有提醒我們要去辦拋棄繼承
當然我有問我們的法律不是改限定繼承了嗎
檢查官說大制是這樣,但是如果你父親在外有欠債,
如若是銀行,是直接扣你銀行的錢,除非你能証明你沒有繼承我父親的財產
所以我就去辦拋棄繼承順便也問我伯父和姑姑,他們也一起辦。
現在問題來了
這幾天國稅局打電話來,因為我父親是是今年死亡
所以原本我爺爺的那塊地他也有繼承權利,所以我伯父原本已過戶好的土地
現在有3分之1要變成政府的
可是這樣不對,我們在100年就宣告死亡,101年完成土地過戶
我伯父也不是繼承我父親的土地,是我爺爺,而且當初要去做死亡宣告就是為了要過戶這塊地
請問現在還有辦法讓這塊地合法為我伯父持有嗎
我需要去那裡做申請來完成這些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