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婚前和妻討論要買房子,做為以後結婚居住用.因為頭期款不足,則為岳父幫忙支出頭期款,房子登記人為妻,而後的每月貸款則有我每月支出二萬元.至今我所繳的金額已經高過於當初頭期款的金額,我可以要求房子登記為夫妻兩人共同持有嗎?
2.至今在繳房貸其間,家中一切支出一樣由我全部支出開銷,大,小錢事項都是由我親自繳清,例如..大樓管理費.水.電.瓦斯.土地.房屋.網路.第四台.餐費.等等...(我們各付自的保險費和孝親費用)
情況是我們是雙薪收入自己收入60000元妻為30000元結婚四年至今沒有小孩(妻不想生)我該如何和她分配家裡的支出開銷呢?
3.我要如何和妻溝通家裡分配開銷的問題?我也列出清單給她看過每月或每年該繳的稅費等.她似乎不太能接受.她平常比我還忙.事業心還重.家事八成以上都是我在處理.生活至今沒有共同交集點目標和興趣(有名無實).結婚時出自內心想承擔家裡費用,但是現在這種情況似乎沒必要了,我必須要有點保留,也須保護自己,免得最後落的一身空!!
4.若以後會走上離婚這條路,房貸繳的錢是否可以要回呢?




事情大概是這樣,A、B、C 三塊地。B地為道路夾在A和C的中間,BC兩地為甲乙丙3人共同持有,B地原為4米便道
人物: 甲、乙、丙、建商
甲乙丙將 A地賣給建商,建商當時不願意購買B地道路部分。只口頭上要求要借用BC地過路方便施工。 甲乙丙 也想說給建商方便就答應了。接下來事情就發生了,A地房子蓋好後 建商卻開始挖BC兩地準備弄成更寬的道路,讓房子更好賣。甲方出面阻止,說當初並沒有答應要讓建商使用BC土地舖道路,建商卻說當初有說要給他用。乙丙兩方不敢跟建商法庭上見面,竟然說當初有答應,(合約上並沒有註明任何要借用過路或賣BC兩地的相關事宜)。建商見乙丙兩方不敢做對,不顧甲方反對 強勢開始施工。請問共同持有的甲方有解決辦法嗎??


我父親生病,醫生說可能只剩半年壽命,以下有關放棄繼承的問題請教各位
我父親生有四名子女
大姐嫁法國(有1子2女),現在回國看父親.3/27會回國外
大哥(1子1女)
二哥(1子1女)
小妹(1子)
1.現在我父親名下有一塊土地聽說並沒有很貴啦,想過戶給二個男孫子.
大哥兒子22歲正在當兵和二哥兒子(今年五月才會滿15歲),
A請問是現在就去辦贈與好(聽說要付一些贈與稅),
B還是等父親死後,寫遺囑直接給二個男孫子(聽說沒什麼遺產稅,但要很多人蓋印章),哪一種方法簡單,
C不論是哪一種方法,請告知,要去哪裡辦法,年齡上有關係嗎,要準備什麼東西,去哪裡辦理呢?
我爸人己住院,若我去代為辦理,總共要帶我,大哥小孩,二哥小孩及我父親等四個人的什麼證件去辦理呢




各位先進好~
本人目前有銀行追討亡父債務的訴訟要進行~有以下問題想請教~
原因及經過:
1. 本人自幼(6個月大)父母離異,我跟姐姐歸父親,自幼皆由內祖父母撫養大,戶籍一直在父親這邊,父親則另娶繼母,後續又生下同父異母的弟妹~
2. 父親(戶籍地為斗六)於87年12月用農地跟農會借款150萬(保證人為繼母),本人當時(86/02~90/08)於外地打工住宿求學(虎尾),未住家中~
3. 父親於91年1月意外過世,本人則是已於90年9月於台中服役,父親過世時當兵滿4個月~
4. 亡父遺留財產價值約158萬,當初因不知悉亡父有債務的情況下沒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在繼母的安排下本人與弟弟(共同持有)繼承了約20萬5000元價值的土地,故本身僅繼承1/2,姊姊及妹妹當初皆未繼承遺產,其餘遺產皆為繼母繼承~
5. 法院於102年1月寄來支付命令通知,內容為說亡父當初於農會土地貸款的150萬於90年1月就不支付利息,該抵押土地(繼母繼承)於93年拍賣後尚金額不足以支付清償,故連本帶利及違約金共需付約106萬,找我們這些未拋棄及限定繼承的子女要錢,在此之前(93~102),農會未對於我們這些子女有任何催款通知~
6. 本人(以及亡父全部子女)已提出異議以及答辯書,法院通知將於下週末開庭~
7. 自事發後,繼母皆避不見面,只能依靠我們自行處理~因當時本人已經成年(弟弟當時未成年),故本人想主張"當時不知債務","債務遠大於所繼承遺產"以及"非同居共財"等等~
8. 因農會於民事準備書狀上自行猜測我於假日或過年有回家跟亡父團聚就應屬"同居共財",以及推論本人應該知情債務等等~本人非常不認同~故請教各位先進:
問題:
1. 對於同居共財的認定是借款發生日還是繼承日(亡父身亡)或者其他?
2. 請教上述兩點是否可主張非同居共財(尤其是當兵期間)?
3. 如果可以需要準備什麼證據?
4. 如果外地住宿的合約書已經超過10年找不到了,直接找當時的房東背書簽名畫押或者請當時的室友開立證明文件(證明未同居)是否同樣有效?
5. 如果於11歲~16歲(約民國80~85年)非個人意願曾與父親同住,"曾經"是否也算同居共財?
以上問題懇請法律先進解惑~謝謝
PS. 本人目前在台中工作,開庭法院跟農會都在雲林~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定之。(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其次,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本件依你所述,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有無配偶,故無法計算正確之應繼分。
再者,本件癥結點應該是在於這筆土地當初在你祖父生前即已過戶到伯公名下,依法已不能算為你祖父的遺產了,根本來講或許你父親是繼承了你祖父對其大哥的請求過戶登記請求權,但請求權時效為15年,本件可能早就超過了消滅時效期間,即使證明在法律上你們有此請求權,對方應當會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回覆 mei 的發言內容:土地是家族分配的,分配時是以每一戶為準,當時就登記在伯公名下,我是否可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權請求伯公之子孫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無罹於時效之問題來爭取
民法第767條必須是物權所有權人才能主張,以本件而言,不動產目前沒有登記在你們的名下,你們並不是所有權人,在法律要件上不符。參照一下條文: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回覆 mei 的發言內容: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
如果您在高雄,倘需進一步討論,可來電07-3338080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預約面談諮詢,謝謝。

回覆 mei 的發言內容:
借名登記按照實務見解是準用委任關係之規定,依民法第550條之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則借名登記之關係應於你祖父或伯公一方死亡時消滅,從而回復登記的請求權也應由借名登記之關係消滅起算,要看看有否超過15年消滅時效期間,若已超過了消滅時效期間,即使證明在法律上你們有此請求權,對方應當會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之後有人買走地權,可是並沒有要求我們拆除,
前幾年旁邊的眷村遷走了,之後就有建商來看想都更,不過不了了之,
現在有建商買下空地(範圍有包括我家以前外推的部分)不確定他買了多久,
現在寄存證信函來要求我們拆除,而且限期兩個星期,
家裡長輩有打給他們想跟他們買土地,他們卻說沒關係,
等旁邊住戶收到在一起談,
但存證信函上有寫明"限期兩個星期自行拆除,不然依法追訴及請求賠償"
我就覺得很奇怪,如果他們故意拖過兩個星期,那我們不就理虧
而且我們都蓋這麼久了,他們可以這樣限期就要我們自行拆除嗎
我們想跟他買他卻說不急,如果不急又何必直接寄存證信函
因為是建商我怕這其中有詐,所以想問問我該先做哪一步才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商要您們除屋還地,仍應透過法律程序來執行,所以您們也不必急著現在拆,仍可再與建商談談看,若您們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們家在一棟大樓中有兩棟房子
四年前賣出其中一戶,
近日要賣另一戶時發現第一次買賣當時把現在這戶的土地持分也一起過戶了!
(因為房子是八十四年前的建物,當時土地登記規則尚未修改,所以持分都登記在同一張權狀裡)
目前的屋主已是第三手,地政事務所居中協調結果對方態度強硬,要求我們買回持分土地:(
我想請問的是,當時我們並不知道持分是登記在同一張權狀裏頭,
而買賣當時,代書完全沒有詢問我們是否還有其他房子(但當時交涉的仲介知道)
導致我們現在被要求買回持分土地,
想請問這能夠算是代書業務過失嗎?
因他在協助辦理同時,應盡查核之責不是嗎?
若我們對當時的代書提損害賠償之訴,站得住腳嗎?勝算大嗎?
還是我們只能自認倒楣用錢把持分買回?還是有其他更好解決事情的辦法?
在此先感謝回答的好心人,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土地既已經出售,則除非您們有與承買人外行約定,或者之前已經有所約定,否則承買人是有權利可以排除侵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6個人共同持有的土地~被其中一人在未通知的情形下~轉賣了他的持分6分之給第三人者(非持分的5人內及相鄰地主)!
發現時為民國101年12月03日~被偷偷買賣證記完成!
請問如何對偷賣的人提告呢!
第 34- 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1.本件不是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所以不可能構成圖利罪。
2.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士地或房屋之共有人,於他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依最高法院判例,土地第34條之一第四項所謂的共有人先購買權,係屬債權性質,倘共有人違反該條規定時,他共有人不得主張該買賣無效,而請求塗銷已完成之登記,但是若因此造成他共有人之損害,他共有人自得請求出賣之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律師好,因我常時間在陸,對台辦事資訊不是很清楚,現在陸打離婚官司(另一半為陸配)...
有3件事情請教:
1.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這類資料,隨便人都可以調出來嗎?
事情是這樣,我陸配一直沒在台北,卻有我的房產(建物/土地)資料,出自新北市中和事務所,調出我古亭地政事務所資料(我房在這)!
請問這樣合法嗎?我可以告新北市中和事務所的人嗎?資料內有顯示主任與列印人員姓名...
這算洩密隱私嗎?沒經過我本人同意申請的.
2. 文書公證!我陸配(一直沒在台北,都在大陸)就是把我建物/土地登記資料.一樣順利在台北公證後來到廣州公證處.正本已經到了我大陸這!
台北公證處(這是民間公證人),不是要我本人授權書嗎?或本人親辦!!為什麼這樣資料可透過海基海協到大陸?
3.公證我台北房產(建物/土地)資料,我如何在這邊提供,這資料是"不正當方式公證疏失,無效文書"?
感謝!

狀況是這樣的,我自小就父母離婚,後來母親於88年離開人間,就跟母親家族人員沒了連絡,但最近收到地價稅強制執行命令(約5千多)才發現我外婆於89年也離開人間,我因此跟外婆的子女(也就是舅舅跟阿姨)共同繼承了一塊土地,但我跟他們也無法連絡且連地價稅都不繳就知道他們也不在忽,而且那本來就不是我應得的。所以我考慮辦理拋棄繼承,相關法令我也去網路查詢了,但有以下問題希望先進幫忙回應。
1.規定期限是知悉3個月內辦理,但我該如何證明89年至今我都不知道?還是
那種方式說明?
2.我無法知道我舅舅跟阿姨們的連絡方式如何填寫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給他們?
還是有其他方式?
3.我對我外婆家族的人員根本不認識如何填寫繼承系統表,連第1順位都有問題了?
4.向法院申請到確認大概多少時間,因為強制執行是20天內,我怕來不之停止強制命令?


回覆 阿真 的發言內容:
你好..這個問題困擾我家很久希望您能幫我解惑..謝謝.大約民國70年阿公過是有分了一些土地.因 ... (恕刪)
你可以將事情始末及相關資料,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或來電07-3338080【333幫您幫您】聯繫。







你好
請問一下,我家現在面臨的狀況是,我外公剛過世(有生四個女兒),要分遺產,其名下有存款,及房子,大姨和二姨都已過世,剩下我媽跟我小姨,但是大姨和二姨的家人都沒有來照顧外公,只有在生日的時候會來;我媽一星期來五次,小姨來2次,可是都沒有辦法去證明;這樣大姨和二姨的家人有繼承的權利嗎?以及我媽照顧的時間比較多,分的財產卻一樣多嗎?
我外婆在91年就過世了,那時候我小姨就只拿一個存摺給其他姊妹看,說外婆只有剩下這些錢,但是實際上外婆卻有其他的存摺,而且其他姊妹都知道,但是我媽卻不知道,是後來去國稅局去查,才查出有其他的存款,但是小姨卻一直說沒有,也不拿出來,這該如何去追討?
我爸的是我爺爺在之前就過世了,而我奶奶還在,有生四個小孩,但是財產卻是由奶奶及其他兄弟拿走,好像有分配到土地,但是土地權狀卻被大伯霸佔不回,錢卻沒有分配,全由他們拿走,
這樣要如何去討回應有的遺產,謝謝您的回覆


請問律師:
我弟弟以偽造文書方式(我可以舉證)在我父親死亡之前賣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賣土地為81.6.30,父親100.3.30過逝,兩時間點相差19年。不過因父親過逝我才有系爭土地的請求權。因此我想請求我弟返還。是否有適用1146條的餘地?依民法1146條,我的時效是不是快過了?
若時效快過了,我可以用存證信函延長時效嗎?民法129、130可否適用?
===============法條參考======================
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
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回覆 Jerry 的發言內容:
謝謝律師的回覆:
繼承開始時,即已有此事實之存在,方得謂之繼承權被侵害,若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此事實,則其侵害者,為繼承人已取得之權利,而非侵害繼承權,自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之適用。
(最高法院 71年台上字第 4706 號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437 號、最高法院 53年台上字第 592 號 民事判例參考)
可否依以上解釋為:「繼承開始時,即已有系爭土地以偽造文書賣出事實之存在,方得謂之系爭土地繼承權被侵害」?只要繼承開始時,即已有系爭土地以偽造文書賣出事實之存在,則侵害事實於何時發生,應所不問?
1、時間過那麼久了,不知何時知悉。
2、是20年又9個月前賣掉的,因父親自76年到去逝(100.3.30)都是重病長臥在床的狀況,父親到去逝也不知道。所以那時我沒請求權,也沒辦法說我受侵害,只能說我父親受侵害,那時也沒辦法要他還我?現在父親過逝了,難道也沒辦法嗎?不能從過逝算知悉嗎?且那時才有請求權?請求權依民法128條不是從可請求時開始算嗎?
98.10.04有詢問土地如何賣掉的與使用的狀況且錄音,錄音聽不出來是何時。」
以上謝謝律師回覆

您好:
家母於99年過世,我是繼承人
家母名下一間房地產自用,至今超過2年尚未辦理過戶至我名下(因忙於家務結婚生子父重殘住院),
但期間均有正常繳交房屋稅及相關支出(水費電費瓦斯費...)
惟無意中發現土地法有規定(註一)
請問:
以我這樣的情形真的會罰嗎?
如果會罰(大約1X萬)
因家務煩忙家庭負擔沉重,實無損害政府及他人權益,
是否可以申請免罰或降低罰款
以上 謝謝
註一:依據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繼承人除有以下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於公告期間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外,逾期仍未申請者,由市 政府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辦理者,將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所得價款如繼承人未於十年內申 請提領者,將歸屬國庫。為避免被列冊管理之不動產遭到標售,相關繼承人應儘速申請辦理繼承登記,以避免權利受損。
請問





>"<
狀況:土地是阿嬤的名子,1F-大伯父,2F-二伯父,3F-姑姑,4F-我爸名子,5F-阿公名子
1樓和另一邊的地被大伯父偷過戶,被偷過戶的時間點:1樓1.2年前的是被偷過戶,另一邊20幾年前有了也被偷過戶,請問有追朔期嗎?因為現在阿公和阿嬤都還在,當初都是大伯父偷拿印章和身分證那些的偷偷過戶,請問現在有辦法弄回來嗎?
現在大伯父目前有掛的房屋名子,要怎麼把他移轉給阿嬤呢?還是要寫遺屬才有強制?
大伯父自己都收了十幾年阿嬤的房租都有上百萬了,現在阿嬤中風了卻一毛不拔,原本還在淡水還有一間和阿嬤共同擁有房子,前都阿嬤在出,結果也偷過戶!!過完之後又遷到大嬸嬸的名下,請大家幫幫我,要怎麼解決呢?

問一、1樓1.2年前的是被偷過戶,另一邊20幾年前有了也被偷過戶,請問有追朔期嗎?因為現在阿公和阿嬤都還在,當初都是大伯父偷拿印章和身分證那些的偷偷過戶,請問現在有辦法弄回來嗎?
答:可以的,爺爺奶奶可以主張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所有權,要求塗銷後,返還登記名義
問二、現在大伯父目前有掛的房屋名子,要怎麼把他移轉給阿嬤呢?還是要寫遺屬才有強制?
答:如問題一,爺爺奶奶打贏後,就可以直接去辦過戶
問三、大伯父自己都收了十幾年阿嬤的房租都有上百萬了,現在阿嬤中風了卻一毛不拔,原本還在淡水還有一間和阿嬤共同擁有房子,前都阿嬤在出,結果也偷過戶!!過完之後又遷到大嬸嬸的名下,請大家幫幫我,要怎麼解決呢?
答:大嬸嬸是惡意取得,還是可以主張返還所有權。
建議先提告民事就好,還沒有提起刑事告訴的必要,你最好先去找律師協助,這種案件最好還是趁爺爺奶奶健在的時候進行,免得二老百年後,無法釐清事實。

小弟5年前加盟了便利商店,這5年來一直都沒什麼大問題
可是在去年年底到現在發生了一件讓我覺得很困擾的一個問題,
土地方面是由加盟公司幫要加盟的人找的點(土地),雙方面都覺得各方面沒問題就進行簽約租用,可是去年年底來了一對中年夫婦說我現在使用的土地有一小塊是他們的(有測量過確定是他們的),中間所發生的問題不再追訴,而我和加盟公司也從中協調讓我們的地主來買他們這小塊的地,中間買賣是結束了,可是問題也來了,現在竟然要我們補償前5年佔用他們地的租金
我所要問的重點是...
1.5年前我經由加盟公司找點來人店合一租用開店,而我也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租用並開店,這部分我要負什麼責任嗎
2.如果假設對方要追討前5 年的租金,我一定要負責嗎?因為我一直認為問題發生的重點不在我,這是否可以要求加盟公司來負責,這也是事情發生後當初負責找點開發的人才說的確是有一塊"無掛名"的地,這樣我不是等於被瞞著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