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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ry 105-02-12 20:16

我是住台中一老舊五樓公寓的一樓,已經在這裡住三十幾年了
從一開始住這裡,車子就停在旁邊已蓋好的車庫。

有次公所的人來做土地丈量,確認住戶的所有權範圍
從那時候起,樓上住戶得知他們對車庫這塊地是具備擁有權的,五住戶
就各五分之一共有
因此跟我要求他們也想使用此地
為此事大家鬧得不愉快

我常想 台灣的公寓不就都是這種型態嗎? 一樓車庫都是一樓住戶在使用的
雖樓上住戶具擁有權,但也都是一樓具使用權啊,我們家附近的全都這樣
應該全台灣也都這樣吧

我對此屬外行,萬一樓上住戶去法院告我,要求車庫土地共用,或要求把車庫拆掉
這樣告我們會成功嗎?

目前困擾中

你好:

若對於鑑界結果不服,可以申請複丈,再不服可以起訴請求確認經界。 先查詢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就停車位部分有規定或決議;共有土地是否有分管契約存在;你是否與其他共有人有契約關係存在(租賃、使用借貸)。 若均未規定或決議,共有物之管理、使用,修法後依民法第820條規定係採多數決方式決定,你只是共有人之一,無權排除其他共有人使用該土地,若知悉屬於共有仍然擅自搭固定式之車庫,可能會構成竊占罪(若已搭建超過30年,追訴權時效已經經過,毋庸擔心),民事上屬於無權占有,其他共有人可以訴請法院拆屋還地,並請求5年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2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筆土地共有土地,則全體共有人均可使用該筆土地,於無分管協議之前,無排除他人使用之正當合法權源,除非嘗試主張默示分管協議,但建議做好敦親睦鄰,嘗試以和解調解解決之,以訴訟解決,您真的不見得佔便宜,尚需花費訴訟時間費用勞力及成本,不見得划算,可考量補貼價錢承租或購買,較為圓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2 2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筆土地共有土地,則全體共有人均可使用該筆土地,於無分管協議之前,無排除他人使用之正當合法權源,除非嘗試主張默示分管協議,但建議做好敦親睦鄰,嘗試以和解調解解決之,以訴訟解決,您真的不見得佔便宜,尚需花費訴訟時間費用勞力及成本,不見得划算,可考量補貼價錢承租或購買,較為圓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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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展 105-02-10 10:22

各位律師您好,小弟的住家門口出路被鄰居建物擋住,要怎樣提告呢?(土地以劃分但是對方未留路有一條水溝小路)汽車不能通行。

精靈 105-02-08 13:50

一開始是有一次大家回外婆家在聊天,我表姊夫說表姊愛吃太陽餅,我爸只是回說,你老婆愛吃就常買給他吃啊~那個也不貴!我表姊夫自己會錯意,覺得我爸看不起他,在笑他沒錢,就突然站起來嗆聲,我爸不想理他,離開客廳走到餐桌那,表姊夫還追過來,作勢要打我爸!還嗆了一句:你要不是我老婆的小姑丈我就打你了!

後來我爸實在氣不過,去到表姊夫家,想找表姊夫的媽媽理論,讓他媽媽知道自己兒子到外婆家做出這種事!誰知當天表姊夫休假剛好在家,表姊夫一看到我爸就勒住他脖子把我爸架出去!在外面騎樓扭打!(這段過程爸爸的行車紀錄器有錄到音!***但是錄音是去年5月份的)!因為表姊夫那時候有嗆一句,一定會找我爸輸贏!還說以後見到我爸,見一次打一次!

昨天除夕夜,大家照慣例在自家吃完年夜飯會回外婆家團聚,表姊夫先到,還一直揚言見一次打一次!我們到了之後,媽媽先走進去,表姊夫問我媽說:你老公有沒有回來! 我媽說有!表姊夫馬上站起來要衝出來打我爸,我剛好走到門口跟表姊夫碰到面,我擋著不讓他過去,他就把我推開,然後跑過去跟我爸扭打在一起!

我爸有報警要把表姊夫趕走,因為當初去備案的時候,警察有說,媽媽戶籍還在外婆家,他有權可以叫警察趕走表姊夫!但是警察來了之後?,媽媽不是所有權人,因為外婆總共五個孩子,加上它總共分六份,二舅過世了,他的的那份又分給他四個孩子!那如果這些共同持有人超過一半都不歡迎我表姊夫,是不是可以趕他走?還是一定要土地權狀掛名的那位才能趕走表姊夫?

爸爸去驗傷,驗傷單開的是,頭部鈍傷,鼻子鈍傷,請問這樣大概會怎麼判?

因為表姊夫是個笑面虎,警察來了之後他聲稱他沒動手,但是我們都有看到是他先衝出去勒住我爸的!還故意在警察面前激怒我爸,要讓我爸講話激動無理,然後自己表現的一付受害者的樣子!要怎樣才能讓他不要再回外婆家?

房子持分家暴無關,請協助家人以家暴處理,並就傷害提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8 18:12

您好,提醒您傷害部分的告訴期只有六個月,因此若以超過六個月,恐無法再提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8 19:04

您好,

 

1、請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禁止表姊夫再接近父親。

 

2、房子所有共有人自然也可決定不讓其他人進入房屋內,若表姊夫硬要闖入,可報警處理並提起侵入住居罪。

 

重點應該還是以聲請保護令才是最有效解決之方法,建議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並可對表姊夫提起刑事傷害恐嚇等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8 19: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蒐集相關證據,向地檢署提出對被告傷害告訴。

一、第一件事就是要保護家人的安全。

二、可以隔離要儘量隔離。

三、傷害部分除了驗傷單以外,至少還要有證人證明表姊夫有動手,如果都找不到證人,還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

四、放話見一次打一次這個部分是恐嚇,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提告後就算是和解也會繼續辦到底。

五、家人可以和解和解,如果不能和解寧可不要見面。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史 105-02-08 00:00

您好

目前我們居住的地方是四層樓的舊公寓,由於我們的土地夠大,所以可以合法增建部份空地。但是四樓鄰居臨時不想加入,但是也不願意同意我們蓋。(因為他覺得我們蓋了他沒蓋很吃虧) 請問我們其他三戶可以用土地法34之一條的主張請建築師去申請增建案嗎(只蓋到三樓,因為四樓不要蓋)? 還是要有法院判決之後,才能去申請增建案?

您好:

您必須先行辦理土地分割後,再申請增建,只要已分割完成且獨立互不影響,認定你們為獨立之公寓大廈,增建後免經其他所有權人同意。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你好:

要先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何規定及是否同意增建,若有則依規定辦理。若無,則要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多數決或特別決議通過後辦理增建;費用負擔部分,由於四樓並不同意,你們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必須討論基地及增建後費用、管理費之負擔問題,原則上若增建部分將來都歸由一、二、三樓專有部分使用,而成會專有部分之一部,費用需要由各該住戶負擔,無法要求四樓住戶負擔。反之,增建後之部分屬於共用部分,則可由公基金支付或依照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若增建部分所在之土地屬於法定空地,要先依法定空地分割辦法進行分割,否則無發合法興建。 增建要依建築法及相關法令申請建築執照。
小史 105-02-08 12:49

謝謝徐律熱心的回覆,那我想再進一步請問:若是為法定空地,那土地分割要如何進行,要花多少的時間才能完成呢?

公寓大廈之基地不能分割,請查閱地政事務所之資料,及洽詢所在地建管單位,了解是否為不能分割之基地或法定空地。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8 23: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查詢確定空地之性質,能否分割,若為無法分割之部分,即必須訂定分管契約、分管協議方能解決;若為可以分割之部分,若無法約定分管、協議分割,即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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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 105-02-06 10:40
請問我未婚夫是他家裡一歲時領養的小孩,養母在幾年前有過戶兩個套房土地給甲!完全沒有貸款,這些財產都是他一個人的名字。那我與他下個月才要登記結婚,請問如果他因為癌症過世,我是能合法繼承這些動產的嗎?養母的親生兒女是否有權利因為血緣的關係,不讓我繼承呢? 另外有一個土地是他的名字,但抵押在養母的親生母親子名下,單純因為怕我男友會賣掉,互相牽制,我未婚夫如果癌症過世,我該如何處理!前提是我們決定要下個月登記結婚!因為這些是婚前財產,他希望如果他真的死亡能給我繼承!那需要有遺囑嗎? 擔心因為是養子的問題,養母的親生子女會在死亡後跟我討要回去!我需要提前做什麼準備嗎?再麻煩您解答,萬事拜託了!如果需要律師處理遺囑,我該如何聯繫呢?謝謝

你好:

你與未婚夫結婚後,你所述之財產屬於婚前財產,無法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差額,惟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屬於特別順位繼承人,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你會跟第二順位繼承人(養父母)共同繼承,你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養父母共同繼承另二分之一。 抵押權人的權利不會受繼承之影響,若清償期屆至未清償債務抵押權人可以聲請猜定拍賣抵押物,並強制執行求償。 養子女是擬制血親,地位與親生子女相同,不會有差別待遇,登記在養子女名下就是養子女財產,除非是借名登記關係,否則無權要求返還,毋庸擔心。
沈恆 (沈律師) 105-02-06 11:16

您好!

1.  已經過戶套房土地是婚前財產,也已經屬於未婚夫所有,其他兄弟姊妹沒有權利要回去。土地部分因抵押權具從屬性,如果沒有實際債務存在,可請求塗銷抵押權
2.  若婚後夫過世,套房土地會成為遺產。除了配偶是繼承人外,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依序由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為繼承人。遺產會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並不是全部歸配偶所有。
3.  可立遺囑將所有遺產都指定給配偶單獨繼承,但其他繼承人仍可主張特留分的扣減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6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未婚夫結婚後,由未婚夫將其財產全部贈與給您,成為您的財產,沒有遺產,就沒有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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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6 22:11

您好,因為是婚前財產,因此非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但若結婚後先生過世,在您跟他未有小孩的前提下,會由您與先生父母一起繼承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6 23:00

您好,

 

1、還未完成結婚登記前,您尚無繼承的權利。

 

2、收養關係成立後就享有繼承權利,所以您的未婚夫有繼承權。

 

3、婚前財產只是你不能主張婚姻財產分配,但您如與先生登記結婚,您就有繼承先生遺產的權利。

 

建議可與律師正式會面諮詢,以利提供更完整的評估,並協助處理遺囑或後續訴訟事宜,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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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105-02-05 17:55
甲乙丙公同共有土地,甲出賣自己部份給丁。契約公證亦支付價金。但乙丙未同意,未登記過戶。 甲死亡後由其子女繼承,丁該如何向甲繼承人主張其所有權? Ps 甲名下無財產可返還丁已支付之價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5 18:26

您好,

 

1、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公同共有人出賣土地時應先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讓其他共有人決定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所以本案中甲若未通知乙丙行使優先承買權,則甲出賣土地之行為為無權處分。

 

2、丁只能從甲地遺產求償已支付的價金,甲雖無財產但有土地,可向法院請求拍賣甲所有的系爭土地以利丁獲得受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liuhs 105-02-04 21:28

各位好:
請問各位幾項問題家族有一筆土地長輩在世前二年就出租,當時,我佔75坪,A親戚佔3成,長輩當時佔6成,出租給兩間當倉庫,但由承租方自行蓋房租金承租方便宜點,長輩當時把兩間倉庫地上物掛在A親戚的名下
因最近長輩去逝,目前繼承土地,我佔三成,對方佔七成,是共同持有土地請問:1.租金分配為何??2.如果對方不給,我可以從刑事民事進行訴訟嗎?3.民事裁判費如何計算?律師律師費又如何計算?(民事)
懇求各位指點  謝謝

你好:

依照兩年前租賃契約之比例收取租金,當時你占1成,繼承後變成3成,所以可以請求給付3成之租金。 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租金。由於有租賃契約存在屬於有權占有目前看不出來有何竊占之犯罪行為。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約為請求金額(訴訟標的價額)的1%。 律師酬金有採取審級收費或以時收費兩種方式。
liuhs 105-02-04 22:3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徐律師 謝謝您的回覆:
           但仍有幾處不明之處,可否詳細說明?
           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約為請求金額(訴訟標的價額)的1%。
             訴訟標的價額是指租金還是土地總價?

           2.目前地上物是他的(由承租人出資蓋的,地上物是在他名下),但地有1000坪,分租給兩個人,依一般的判決,我們可以要求多少租金?
           3.目前合約共租十年,十年後,如果再出租給別人,我們只有地,他佔7成且地上物是他的,是否可以要求分租金?(十年後的租金價格高於目前)

麻煩律師解答,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是以請求之租金來計算裁判費,而就土地上之建物,您所能請求者應是以您的持分來計算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iuhs 105-02-04 23:24
律師 感謝您的回覆
1.關於持分的部份,我僅佔土地的3成,對方有地上物及七成土地,但地上物可能只佔五成左右,地上物的價值遠低於土地價值,一般法院判決是用總價值的持份來分或其它方式?
2.日後約到了,因為他佔2/3的地,所以他有出租權,可以租給別人,十年後租給別人,我們可以要求多少租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解決,或許可以考慮請求分割土地,否則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可能都不會太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2-04 23:58

您好!

如果您與A是共同繼承長輩的遺產,因為地上物是長輩掛A名下,應該也是長輩的遺產,您應依繼承比例對地上物亦有所有權。因此,租金可依您與A所有房地總價值的比例去計算。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liuhs 105-02-04 23:59

感謝  謝律師的回覆

1.分割這條路基本上是不能走,第一金額過大,第二還要避開地上物,

   所以根本不能走這條路

2.租金的部份,如果全部有30萬月租,那大概可以拿回多少?
  地上物是他的,我只佔3成地.

 

謝謝

 

liuhs 105-02-05 00:03

律師 您好:

當初是大家委由他出面進行出租事誼,但他跟長輩說,如果屋子再掛在你名下,那遺產稅會很多?
承租時A親戚有3成的地,長輩有6成的地

所以就把承租人蓋的房子掛在我A親戚那裡,這樣可以追溯嗎??
承租人直接把房子登記在我A親戚那裡,並不是長輩那裡,這樣很難追討吧?

 

謝謝

105-02-04 14:43
甲乙丙公同共有土地,甲賣自己部份給丁。但乙丙不同意,未登記過戶契約公證亦支付價金。 甲死亡由其子女繼承共有關係,丁該如何像甲繼承人主張所有權? Ps 甲名下已無財產可返還丁支付之價金。

你好:

要依買賣契約之約定才有辦法判斷。 以公同共有之權利為標的之買賣契約是否構成民法第246條規定自始客觀不能而無效,實務有不同見解,晚近大多採契約仍然有效之見解。 若約定甲需要辦理分割共有物,待分割後再辦理過戶,買賣契約有效,此時甲負有辦理分割共有物及分割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義務。甲死亡後,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概括繼承之規定,繼承繼承甲之權利義務,包括上開買賣契約之義務,此時可訴請甲之繼承人履行契約。 若債務人給付遲延,可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進行催告,並依民法第254條再為雙重催告後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甲仍遺留該筆土地之權利(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分)作為遺產,可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5號判決要旨,拍賣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類推適用對於動產之執行方法進行換價求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04 16: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沒有陷於違約,我方不能直接要求解約賠償

2、主要應該要判斷原本的甲乙丙公同共有的原因是什麼來判斷,該公同共有的淺在部分能否處分,不能一蓋而論。

3、倘若也是繼承,則可以依據買賣契約關係、繼承關係、代位關係來要求甲的子女來履行。倘是基於祭祀公業等關係公同共有,可能因為規約限制處分權,屆時就是無效的契約

4、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契約書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有無起訴之機會才能保障權益。

youliyi 105-02-03 22:20

您好,有幾個問題向您請教:

1.有一塊土地約300坪及建物,為父子共同持有分割,父親欲將土地賣出,是否需已成年之兒子同意才能售出?同意的定義為何?

2.若父親單方面找仲介談出售相關事宜,委託仲介並已談好出售價格,並已簽契約書,仲介付200萬之訂金予父親,契約內容若毀約須賠200萬給對方(仲介),在兒子不同意售出之情況下,此種契約內容是否有效?

敬請撥冗回覆,感恩!

 

不好意思,再補充下列情形

3.土地房屋父子各持分50%,且土地被一方(子)拿去抵押貸款中,土地欲賣出全部。

4.父親約半年前中風,致現在講話不清楚,頭腦思緒亦受影響,考慮欠周詳。

5.如果不想賠償200萬的違約金,應如何主張使契約無效?

 

你好:

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父親若欲出賣其應有部分無須兒子同意,但要通知兒子,兒子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 若父親要出賣整筆共有土地,則必須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辦理,若無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就無法處分整筆土地。 同意係指知悉要出賣土地,並願意與買受人訂定買賣契約物權讓與契約及辦理登記過戶。 銷售契約屬於債權契約,只要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就會成立,與父親是否取得兒子同意無關,若將來兒子不同意出賣整筆土地,父親會違反契約約定,除退還200萬元定金外,還要再賠償200萬元給仲介,在取得兒子同意並確定會履行契約前,切勿與仲介簽訂該契約,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出售全部土地,則仍需對方同意,同意不限書面,口頭也可以,而父親未經兒子同意即出售,則會有無權代理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2-03 23:25

您好!

您並未說明雙方持分比例為何?及父親是出賣應有部分或整塊土地?不同的前提會有不同的結論。 父親如果僅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自己決定即可,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其他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此時契約效力不受影響,亦不會違約。 父親如果要出賣整塊土地,需其應有部分超過土地法第34-1條規定的2/3,才能自己決定,否則需得到共有人同意。如果父親應有部分不到2/3,共有人又不同意出賣整塊土地,則無法辦理過戶,但契約仍屬有效,父親會構成違約賠償買方違約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契約都會有效

但沒有共有人之同意是無法移轉土地

所以契約有效與否跟能否履行契約是兩回事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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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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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KC 105-02-03 07:55

事實經過: 伯父與甲女於民國65年合購一透天,土地持分1/2(土地共有,地政那邊只有登記雙方各1/2,並無區分),建物的部分一樓登記在甲女名下,二樓登記在伯父名下(建物區分)。

而後,甲女在並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於民國88年間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轉售給乙男,並完成移轉登記

乙男於95年間的時候也在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與甲相同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私下轉售給乙男的弟弟丙男。

由於二樓的部分並沒有聯外的出入管道,故而在65/66年間曾付1萬元給乙女,作為出入及使用的費用(僅口頭意思表示,無訂立契約),故一樓與二樓出入的通道間(約1.多坪)有一木製的 隔牆。伯父的家人故而將機車腳踏車停放在這一點多坪的通道上。

丙男主張該通道是有準用袋地通行權的適用公出入無疑,但是所有權是他的,伯父不能停放機車,故於104年12月提起訴訟, 要求自95年他購入後至今,侵害使用權的的租金,一個月500。

甲女持有期間:民國65年至民國88年

乙男持有期間:民國88年至民國95年

丙男持有期間:民國95年至今

問題: (1)由於土地共有,依土地法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當初甲乙丙三方的土地及建物的買賣與登記都並未告知伯父,伯父無法行使同意權,也無默示之意意思表示,是否可以請求土地移轉登 記無效?

如果可以,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期間無效?

是否有釋字 107 號已登記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2)依土地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 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當初甲乙丙的契約行為並沒有得到伯父的同意,亦沒有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此案例是否有土地法第 104 條之適用?

若有,是否可以依此法條主張契約無效?

如果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無效?

該權利的受損該如何提出損害賠償?

(3)丙男所主張的侵權行為所生的租金所害賠償,是否有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之適用?

如果有,起算時間應從何時開始起算?

要麻煩各位律師幫忙答覆,感恩。

沈恆 (沈律師) 105-02-03 10:08

您好!

土地法第34-1條規定的優先承購權僅有債權效力,並無物權效力。因此,違反優先承購權的通知義務,登記並非無效,對多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這種情況並不是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不適用土地法第104條。 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最多只能回溯請求最近五年的金額,超過部分時效已消滅。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土地法第34條之1地4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屬於債權性質,若動產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法對抗受讓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關於損害賠償部分,你要證明因此受有損害,若可以證明還要要注意2年(知)、不知(10年)消滅時效。 伯父並非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人,無法主張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物權性質),所以無法對抗買受人,所以不得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併同所有權移轉登記。 實務認為無權占有他人動產,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占有利益),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而租金民法第126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5年,超過部分可以行使時效抗辯,拒絕履行,所以通常都是請求往回推5年。 另外你伯父與乙女間之使用借貸契約,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主張拘束後手丙。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438533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3 15: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已提起訴訟,應先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並請求駁回對方之主張;另關於違反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時效有可能已經超過,目前應著眼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比較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3 15: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已提起訴訟,應先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並請求駁回對方之主張;另關於違反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時效有可能已經超過,目前應著眼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比較實在,至於是否另行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可再予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ent 105-02-01 20:09

本人於十年前購買一預售屋,建設公司當初未經本人同意,同意台電公司將變電箱設置於本人的私有土地上。本人現因對該土地另有用途,向台電提出線路遷移,請台電拆地上物還地,然台電辦公人員以為困難,且當初供電時建商已出具同意。如要遷移須自負遷移費用並另提供場所安置變電箱。然設置變電箱一事,僅為建商與台電同意,本人並未同意,請問我可以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得處置該土地?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01 21: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變電箱屬於嫌惡措施,可以要求賠償解約等。

2、至於詳細權益主張,必須審閱契約書、使用同意書等,及變電箱位置等不能一概而論,建議可以備妥相關契約書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1 21:54

您好,

 

1、由於距離您購買房子之時間已十年,故無法向建商請求瑕疵給付之損害。

 

2、但可依據不當得利規定,向建商請求返還因擅自將您的土地供予台電使用所得到之利益,時效為15年。

 

3、至於可否請求台電拆除地上物一事,您若於買受房屋之初即已知曉系爭變電箱侵占到您的土地,可能會產生認許台電繼續使用土地的效果,也就是您默認建商與台電間使用土地之約定而概括承受之。

 

建議可與律師會面討論,以利全盤了解事情始末,提供更完整之諮詢與後續策略。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但似有時效之問題,應先釐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ASME 105-02-01 18:04
三年前向法院標得一點交社區型的的透天法拍屋,三年期間都是出租使用,近來因要出售,突然發現所持有土地後方土地公廟佔用約三坪土地,因為當初是透過法院標得的點交物件,卻發生土地產權不清的問題,請問該如何處理?可向法院爭取應有的權益嗎?
您好: 如果您土地權狀上所記載的面積,與法院拍賣公告所記載的面積相同,法院的拍賣程序就沒有問題。因為法院已經將土地、建物點交給您,地政機關也已將土地、建物登記為您所有。 至於土地後方土地公廟占用的問題,您可以先請地政人員測量後,持測量圖請廟方拆屋還地,或請廟方購買占用部分土地,以解決雙方的爭端。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1 19: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法院無關,應向廟方提起訴訟爭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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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1 19: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法院無關,應向廟方提起訴訟爭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本件仍然可以向廟方請求拆屋還地,以免土地侵占,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ASME 105-02-01 18:02
有一問題請教,家人三年前在中壢購買了一棟屋齡近八年的透天屋半年前開始對外出售,但因為屋後緊鄰一有30多年歷史的土地公廟變得相當難賣,日前發現土地公廟有占到我及鄰居土地計十坪多,因為佔了土地公廟主體建物近1/2,經請地政事務所複丈得到的結果也確實如此,因此請里長與廟方主委進行協商希望能拆屋還地,但協商結果廟方認為土地公廟當初是獲得地主口頭同意他們有使用權,且早於房子蓋好前就已有土地公廟,表示管委會無法做主若要拆遷就上法院吧,我想問的是:1.廟方雖有成立管委會但並未向內政部登記在案(因無土地所有權無法登記),我向廟方主委提出告訴有用嗎?2.佔地已確認為事實,這類拆屋還地訴訟勝訴機率高嗎?3.法院若強制執行,會只拆我被侵佔的寺廟主體,然後留下另一半不拆嗎?若是如此豈不更糟?4.我可以向廟方請求過去幾年至拆遷還地止這段時間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嗎?以上問題有點多,還請各位專家協助撥冗解惑,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訴請廟方拆屋還地,並請求五年內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太太 105-02-01 17:40
前年加入真善美跟會(那時投資標是說要用於投資土地),前年8月分真善美被爆出吸金( https://tw.news.yahoo.com/%E7%9C%9F%E5%96%84%E7%BE%8E%E4%BA%92%E5%8A%A9%E6%9C%83%E5%90%B8%E9%87%9119%E5%84%84%E5%85%83-215043844.html ),帳戶被凍結,領不到錢。會首就提出要我們繼續跟會用抵扣的方式,結果到去年11月又爆出會首把我們的錢拿去轉投資別的標的又發不出錢來,現在不知道該如何是好,請問有什麼解決的方式嗎? 謝謝

你好:

刑事部分檢察官已經開始偵辦,可一併提起刑事告訴,改良式合會依運作方式而定,可能會涉犯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民事上要趕快聲請假扣押(基本上檢察官會職權查扣犯罪所得財產),並組成自救會統一處理求償事宜(若有人成立可以參加)。 偵查中被告為求從輕處理,應該會提出還款方案,與被害人和解,若未和解,則要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大多認為銀行法第125條保護法益為金融秩序,投資人並非銀行法之直接被害人,所以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有不同見解)。 簽署和解契約時要詳細審約契約內容,以免權益二次受害。
NASME 105-02-01 16:05

三年前向法院標得一點交社區型的的透天法拍屋,三年期間都是出租使用,近來因要出售,突然發現所持有土地後方土地公廟佔用約三坪土地,因為當初是透過法院標得的點交物件,卻發生土地產權不清的問題,請問該如何處理?可向法院爭取應有的權益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1 16:21

您好,

 

1、通常法拍屋係依房屋現況為點交,無法向法院請求甚麼權利。

 

2、可向土地公廟請求給付過去五年之租金、未來之租金,也可請求其拆屋還地並請求相關費用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NASME 105-02-01 11:05

有一問題請教,家人三年前在中壢購買了一棟屋齡近八年的透天屋半年前開始對外出售,但因為屋後緊鄰一有30多年歷史的土地公廟變得相當難賣,日前發現土地公廟有占到我及鄰居土地計十坪多,因為佔了土地公廟主體建物近1/2,經請地政事務所複丈得到的結果也確實如此,因此請里長與廟方主委進行協商希望能拆屋還地,但協商結果廟方認為土地公廟當初是獲得地主口頭同意他們有使用權,且早於房子蓋好前就已有土地公廟,表示管委會無法做主若要拆遷就上法院吧,我想問的是:1.廟方雖有成立管委會但並未向內政部登記在案(因無土地所有權無法登記),我向廟方主委提出告訴有用嗎?2.佔地已確認為事實,這類拆屋還地訴訟勝訴機率高嗎?3.法院若強制執行,會只拆我被侵佔的寺廟主體,然後留下另一半不拆嗎?若是如此豈不更糟?4.我可以向廟方請求過去幾年至拆遷還地止這段時間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嗎?以上問題有點多,還請各位專家協助撥冗解惑,感恩!

你好:

寺廟就算沒有登記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認定為非法人團體,具有當事人能力,可以該非法人團體為被告列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提起拆屋還地訴訟。 要先釐清土地公廟興建時是否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若有,就要也只是債權契約性質,無從拘束你(此部分實務有爭議,可能會考量誠信原則),仍然可以訴請拆屋還地。若無,則為無權占有,直接訴請拆屋還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刑事上會構成竊占罪,但可能已經罹於追訴權時效。 會拆占用之部分,另一半會做結構補強,以免影響安全,費用最後都是由對方負擔。 還要考慮是否有越界建築之問題。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一、關於以寺廟為被告提告民事返還土地的案件,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三、判決主文摘要:

被告○○山○○禪寺及謝○○○應將如附圖所示F、G、H部分(
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拆除;將如附圖所示A、B、C、D、
E部分(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遷讓,並將如附圖所示A、
B、C、D、E部分(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及附表甲編號1
、2、3、6、7至13、15、18、19、21至32等26筆土地及如附表乙
、附表丙所示編號均為1之土地,交還原告翁○○;將附表甲編
號4、5、14、16、17、20等6筆土地交還原告邱○○。

四、判決部分摘要:「

程序方面:
    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
    寺廟財產及法物,應向該管地方官署呈請登記;寺廟財產及
    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寺廟之動產及法物,非經
    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監督寺廟條例第1、5、6、8條定有明文,可見已向主管機關
    辦畢寺廟登記之寺廟非無權利能力,此有最高法院85年台上
    字第2964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山○○禪寺 業已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寺廟登記,有被告提出之台南縣政 府寺廟登記證1紙附卷可查(見本卷一第236頁),且具有一 定之辦事處(即位於○○山○○禪寺宮殿內),而其經費係 向信徒募款,由管理委員會保管,並運作○○山○○禪寺弘 揚宗教精神及圖謀地方公益之事務,故其有一定之辦事處及 獨立之財產,與弘揚宗教等一定之目的,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3項所稱之非法人之團體相當,且已有寺廟登記,自 具有當事人能力,此合先敘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1 12:43

您好,

 

1、法人之登記與否,並不影響其成為訴訟當事人之地位,是以您仍可以該寺廟之管委會及法定代理人為被告

 

2、縱使佔地為事實,仍須考量民法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的問題,以及上一地主與對方究竟達成什麼協議等因素。

 

3、原則上只會拆除有佔用土地的地方,但法官也會考量是否拆除主體後過於耗損社會成本不符經濟,而可能判決寺廟每月應給予您租金,而不用拆除。

 

4、可以向廟方請求過去佔用土地租金時效為五年,所以僅得請求過去五年之租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2-01 15:09

您好!

應該以寺廟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而不是以主委為告訴對象。只要對方無法證明建屋時有經地主同意,就應拆屋還地,還可請求最近五年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BEN 105-01-31 01:51

我是雲林人,今天家附近的派出所警察突然拿通知書來給我,是高雄市的派出所寄來的,內容是關於賭博案,要我到高雄去一趟,我有打電話到高雄的派出所找承辦的偵查佐了解,他說在103年的1月27號我有沒有匯一筆1770元到一個土地銀行帳戶,時隔2年我早就忘記了....然後那個警察說帳戶的那個人是在經營簽賭的組頭,我完全沒有印象,雖然很有可能是簽賭的匯款沒錯(以前曾經玩過)

但是都過那麼久了,我該怎麼說對自己比較有利??

畢竟對方我不認識,我匯款給他也奇怪...

對了....我卡詐欺罪目前緩刑中,不知道會不會有影響?不過賭博案的時間是在詐欺案之前!

你好:

可能會構成賭博罪,警方可能掌握到組頭帳冊資料,要看具體掌握證據之情形而定,要合理交待匯款之原因。若單純否認,警方若掌握到其他證據及組頭之供述,還是會移送檢察官賭博罪會處罰金,若有罪判決確定,有可能依刑法第75條之1得撤銷緩刑宣告,屆時會一併執行詐欺罪。
BEN 105-01-31 18:07

那我現在該怎麼做比較好...完全沒有頭緒...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3 18:59

您好,

 

1、如因時隔久遠確實不復記憶,建議可據實向警方表示不記得了。

 

2、於做筆錄時對於不利於己之問題,您可拒絕回答。

 

3、雖然匯款給不認識的人很奇怪,但警方不能單憑匯款紀錄就認定您有簽賭,除非被抓的人有帳冊紀錄或親口指證您有簽賭,否則您無須自己承認。

 

4、如果賭博罪真的被判刑確定致您緩起訴撤銷,可委請律師具狀向檢察官陳明,系爭賭博罪之行為係在詐欺罪之前,不能因先前之犯罪而撤銷在後之緩起訴處分等語作為答辯,爭取不被撤銷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這麼久的事情你應該不記得了吧…

二、如果是以被告的立場傳你,被告並無義務自證己罪。

三、如果是以證人的立場傳你應該要說實話。

四、如果忘了就要說忘了,這樣也算是說實話。

五、已經忘的東西不要硬是編故事說答案,那樣反而不好了。

六、賭博罪有他的要件,並不是有簽賭就一定是賭博罪。

七、我覺得二年前的一筆款項你叫我說這是什麼款項這有點強人所難。老實說上個月我帳戶款項是什麼款項我都忘了,所以忘了真的很合理呀。

八、我也是雲林人(水林鄉),好久沒回雲林看看了。雲林的律師的話林國民不錯,是我大學同學,如果你遇到困難去找他跟他說我介紹的應該會有折扣(我們大學的時候同寢室的,我們都叫他室長)。他是一個很用功的人,常常看到他在讀書,最近還跑馬拉松,而且他以前在很多律師事務所經歷過,辦案品質應該不會差才是。

九、有空來台北可以來找我喝咖啡…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玉美 105-01-30 18:15

我小姑在互助社用公公的名字貸款120萬,並設定家裡土地房子,她己經半年未還款,請問我們該怎麼做?我們想要告她

沈恆 (沈律師) 105-01-30 18:35

您好!

要看公公及房地所有權人是否同意?如果未經公公及房地所有權人同意就辦理抵押貸款,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可對小姑提出刑事告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要先搜集證據,主要是這個借款是否是公公同意的證據。這個部分搜證的時候要用一點技巧,如果公公知道是要告小姑刑事,則公公會坦護小姑是人情之常。既然無法排除這個可能性,一開始搜證的時候就不適合把要告小姑這件事挑出來講。

二、證據足了之後才提告

三、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四、是否提告仍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30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經過公公之同意,可對其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  就閣下所述小妹涉犯偽造文書罪,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hifi 105-01-29 14:38

母親往生繼承共有五人.其中一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父親).除向法院申請特別代理人及監護人(其人選可否為其他繼承人之小孩或配偶)外.另是否屆時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之人以同值分配.即計算財產(土地.股票.現金)總值後.以1/5總值多分配股票或現金?而不分配土地?其他部份繼承人少分配股票或現金而多分配土地

你好:

要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將遺產分割協議書聲請法院許可,否則分割遺產之處分行為不生效力。

hifi 105-02-01 14:20

 謝謝

 

sj 105-01-28 16:55

我公公於1月初在越南過世,目前台灣留有一房產,我們子女都決定拋棄繼承,但是他在越南尚有配偶及一子,越南配偶已在台灣登記但並未取得國籍。

請問房產可由越南配偶來台繼承嗎?我查『土地法』中說越南人不得取得土地,那麼此一房產該如何處理?如果要買賣該如何處理?

你好:

外國人是否可以取得土地土地法第18條規定係採互惠原則,你要先釐清越南國有關中華民國人民取得土地之規定,才有辦法判斷越南籍配偶是否可以繼承土地及建物。 若無法繼承,由於你們都辦理拋棄繼承土地房屋會由公公與越南籍配偶所生之子女繼承(我國國籍法在血統主義,子女具有中華民國籍,非外國人)。
沈恆 (沈律師) 105-01-29 00:46

您好!

外國人可否取得台灣土地權利,需先看該外國人所屬的國家與我國有無平等互惠條件,越南與台灣並不是平等互惠國家,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越南人不得繼承取得台灣土地,但仍可繼承取得其他財產。因其他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本件繼承人是越南配偶及其子,如果其子具有我國國籍,土地部分可全部登記給其子,再以金錢方式補償給越南配偶,其他遺產(包括房屋)則由越南配偶及其子共同繼承平均分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sj 105-01-29 11:04

感謝律師專業解答。

已通知越南配偶前來台灣處理相關事宜,若其子具繼承權,是否也須來台辦理(未成年)?

由於越南配偶希望將該房屋出售,相關繼承過戶房屋買賣問題,是否委由律師辦理較妥?

妹仔 105-01-28 09:23
法院認證來函,各別共有土地持分用34-1處理,持分少之1我書面函覆主張優先承購34-1.4相同價承買,但換通知人不願到公證函上所指定地政事務所簽立買賣契約,我可否用請律師之拿此公證函,強制提存價金於法院-辦理過戶

你好:

優先購買權之行使要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第2款:準用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若符合上開規定就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主張買賣契約成立,催告出賣人受領價金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存買賣價金,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或直接起訴在聲明中為對待給付判決之要求。 詳細整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438533 要特別注意的是,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債權性質,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他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提起訴訟來請求履行外,若為避免對方過戶,則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以免日後訴訟無實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姐 105-01-27 20:34

五親生前跟他朋友住,過世時對方將他的證件、存款、權狀等都帶走,後來一直找我們子女說爸爸有幫一間宮廟捐獻冷氣冰箱鐵皮等的東西,錢爸爸還沒給,另外對方說爸爸有在農會有一筆定存是信徒們的錢只有一小部份是爸爸的,要求我們子女去提領給他們,我們覺得對方不可信任,打算辦理限定繼承

1。但怎樣的借據法院認可有簽名蓋章就算嗎?(因為印章被他們拿去)

2。限定繼承只要財產清冊就可以嗎?還是要清單有餘額呢?(存款也被拿走)

3。爸爸名下有土地房子(就是蓋宮廟的)這部份可以不要繼承嗎?還是限定繼承一定會繼承到,不能選擇性繼承

4。限定繼承需備哪些資料?一定要親自到法院辦嗎?還是可以用郵寄的方式?

5。除了財產清冊上的財產外,有其他項目也歸類在財產範圍嗎?

問題很多,先謝謝耐心看完跟回覆的人

你好:

可以先否認形式上、實質上的真實性,要求主張之人負舉證責任,法院會進行筆跡鑑定。 限定繼承程序可以參考此篇整理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7024571 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採概括繼承、當然繼承制度,辦理限定繼承程序,你還是繼承人,若清償繼承人之債務後還有剩餘,還是會繼承。 準備好相關資料可以郵寄之方式遞送至法院,但要繳納1000元聲請費,可購買郵政匯票,但建議自己跑一趟讓收狀人員蓋章比較保險。 法院有制式格式可以上網搜尋。

一、原則上你父親往生的時候他的東西沒有經過繼承人同意沒有任何人有權利可以拿走。

二、裡面比較麻煩的是印章被拿走部分。

三、限定繼承的話是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陳報遺產之前先去國稅局調你父親的資料先。

四、已知悉被繼承人有那些財產的話都應該要列入清冊中。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一、關於限定繼承,其實法院那邊都有固定的格式可供一般民眾索取,這個部分你可洽訴訟輔導科。

二、如果有什麼欠缺的一般是可以補正的,法院會限期通知你們補正。

三、我摘要一個裁定給你參考吧: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甲○○、乙○○之印鑑證明與聲請狀上之印鑑
     不符,無法確認聲請人有聲請本件之真意,聲請人得
     任選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補正:
      1.另行提出聲請人甲○○、乙○○與印鑑證明相符
       之印鑑章之聲請狀,郵寄本院。
      2.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聲請人自行或委託他人
       攜帶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來院補正。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第(一)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
     依職權定期通知聲請人到院補正,如無正當理由未到
     場,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所以聲請的時候有一個就是聲請人的印鑑證明與聲請狀上的印鑑要相符。
五、請節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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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賢 105-01-27 04:53

不好意思想問一下我父親當時因為我叔叔土地貸款繳不出來去借錢還.事後我叔叔土地賣掉有錢後借款人要求我叔叔還錢我叔叔也還了那事後我叔叔還可以跟我父親要這筆錢嗎?畢盡這筆錢本來就是幫他還貸款他有資格要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7 08: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我方可以撤銷借貸的約定。(倘若對方要求我方履約,我方沒有拒絕,則無法撤銷)

2、不過主要還是要看雙方的約定內容,不能一蓋而論。

 

ㄚ桂 105-01-26 13:38
您好! 我先生的祖父與同宗A&B共同所有一房子所有權,只有屋權無地權, 地權屬同宗的祭祀公業(有登記立案但無設法人)。地上蓋了10間房子分別由祭祀公業的派下員管理,即房屋所有權登記是派下員個人。祖父過世後以財產分配方式將此所有權由先生的爸爸繼承。 104年建設公司分別向各房屋所有人及土地所有人購買房屋土地,因而有了一筆現金。(與爸爸共同的所有人單獨與建設公司談價,所得之價金高於其他屋主很多) 現有祖父兄弟子孫及爸爸的兄弟來爭討要求分配此祀產 問題一:因為房屋部分無申請立案也無規約,可查到的是原始所有權人是A的父親一人,再分割所有權給B及祖父。此情況下真正有權管理及處分是誰?可以就土地部分的派下員名冊認可嗎? 問題二:此祀產可以分配到派下員私人口袋嗎? 問題三:若想將此祀產挪出1/3做公益是否可行?只要3個所有人同意即可還是其他?需法院公證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是有立案登記祭祀公業,所以如何分配,應依祭祀公業條例來研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ㄚ桂 105-01-27 10:1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是有立案< ... (恕刪)

謝謝律師指點!

可能在上文敘述有誤,只有土地部分有登記祭祀公業但無立案為法人,房屋部分無登記祭祀公業

尚需律師指點是

1、對所謂派下員全體共有人有疑慮--此筆賣了房屋的祀產(現金)有完全權利支配的是誰。是只有原所有人3人還是要依土地列出的名單為依據(土地明冊有爸爸的兄弟)?爸爸是因祖父過世以財產分配方式繼承登記為所有人。

2、先前陳律師回答--仍屬祭祀公業財產,不能歸入私人財產。請問有法條可依據嗎?

3、因為房屋所有人拿到現金後各取1/3存入個人帳戶。爸爸想做公益其他2位叔伯想另蓋宗寺廟。可否嗎?有法條可依據嗎?


 

105-01-26 09:36
各位大律師好,現有兩個問題,都是隔壁同一家所提出: 1.30年以上房屋一棟,房屋使用面積有三塊土地(地號x3),但權狀上的土地只有兩塊,即第3塊的土地上未登記建號(但實際上是有建物),未登記的建物為主建物增建,是在登記後蓋的,也是30年有了,但是無建照,也就是所謂的違建。 現在鄰居主張我家未登記的建物部分侵占到他們的土地,現要求我們拆屋還地(2月3號地政人員會來作鑑界)。 若是真有建物佔有的情形時,未登記的主建物的增建(違建)部分,能夠主張對方權利濫用或屬越界建築情況而向對方將佔到的地方買下來嗎? 2.(這邊為合法登記的主建物部分)當初蓋房時,隔壁的房子已經先完工,後來我家要蓋時,雙方口頭約定我家倚靠他家外牆來蓋房,並有貼錢作補償,但無留下任何證明文件。 我家是蓋三樓高,隔壁蓋二樓高,現隔壁主張我家樓層較高壓迫到他家的外牆導致他家牆壁都有裂痕,要還我們當初貼的錢,要求我們返還外牆使用權,要我們另外自己重新蓋牆壁及支柱,請問這方面對方是否有理?我該如何維護自己權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6 10: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可以主張越界建築相關規定,必須釐清當初我方興建之初,對方是否知悉,有無表示任何意見來判斷,且因為屬於違建,是否有保存建物的必要,恐須費心力去跟法院說明。

2、此部分應該是以瑕疵賠償的方式主張權益,我方可以拒絕拆除,不過倘若瑕疵確實是我方造成的,還是必須負回復原狀的責任

3、倘若對方提告,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nono 105-01-26 09:20
土地欠繳尾款 已經過戶完成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6 10: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完成移轉登記,但是未付清尾款,恐陷違約之情,可以依約主張權益(此部份要看契約內容),或是依法請求付清尾款,並請求損害賠償或是解約

2、建議可以備妥契約書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擬定訴訟策略,才能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6 18: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盡速依契約規定,撰擬存證信函催告限期請求對方依約給付尾款,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依契約規定,是否需再發函解除契約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或請求履行契約給付價金,建議應盡速攜帶契約律師討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5-01-25 22:01

請問律師

兩造結婚將近2年,因為理念不合,要離婚,分居將近一年,實際同居不到一年

而男方要離,女方不離的情況下,怕之後會有要打官司的場面

男方在婚前約5年前,接受爺爺贈與土地,假設在婚姻期間變賣

要怎麼防止被另一方向法院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利

要如何證明這個處分的財產贈與來的,而不是夫妻共有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分居仍需視原因為何,才能確認提起離婚訴訟是否會成立,而婚前受贈之財產並不列入財產分配範圍,若婚姻中變賣,則應將價金流向保存清楚,以上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6 17: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為婚後財產,若為受贈與財產,不列入分配之標的,若有離婚之打算,目前應先妥善規劃您的婚後財產,避免被分配,甚至可分配對方。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傑 105-01-25 16:11

1.爸爸於9月30日過世,因為爸爸生前有行政上的罰金(罰單沒繳及車子的牌照沒繳) 

我想請問一下,行政債務一樣會繼承嗎? 

2.請問代位繼承需要什麼資料呢?

3.請問如果土地有共同繼承人,但是不辦理土地繼承,要怎麼樣才能夠順利繼承土地呢?

4.請問當有債權人要債時,我需要怎麼樣才能保障我的權益?

 

謝謝各位律師 願意花時間來回答  

謝謝 感謝

你好:

早期實務見解分歧,但大多認為必須繼承,晚近最高行政法院有不同見解,認為罰鍰具有專屬性不得繼承,但是否係穩定見解仍待觀察。 代位繼承只要準備繼承系統表及除戶戶籍謄本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即可。 無須全部繼承人配合辦理繼承登記,只要有其中一位繼承人向地政機關辦理即可,地政機關會將土地、建物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可主張民法第1148條第2項限定繼承之效果,以繼承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但建議辦理陳報遺產清冊之程序,以免將來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又跑出來爭執。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7024571
Jason 105-01-25 14:43

各位律師
目前遇到問題,有考慮找律師捍衛自己權益
故先請教各位律師的見解,先感謝各位律師!!
狀況如下:
1.本人購買帶租約房子,買賣合約上寫明"現況點交",並已完成過戶,有土地及建物權狀(皆為本人姓名)。
2.前屋主與承租租約期間兩年,還有半年到期,未公證,目前屬(買賣不破租賃)範圍,本人與承租人尚未簽新租賃合約。前屋主與承租租約內有:房屋所有權之讓與出租人於房屋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房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3.前屋主與承租租約內有:租賃物之返還:租賃契約期滿終止或中途解約時,承租人應即將房屋返還出租人,不應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4.前屋主與承租租約內有:強制執行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其效力亦及於保證人承租人如於租賃期滿或租賃契約終止後不交還房屋,或不依約給付租金,或違約時不履行違約金,應逕行受強制執行。
有幾點想請教:
A.依照上述第1點,既然買賣合約寫明"現況點交",本人跟前屋主購買的房子,是否包含承租人後來自行架設相關硬體設施(例如:房屋漏水修繕,扶手欄杆等。。。)
B.依照上述第2點,若承租人不願與本人簽新合約,本人能做的措施有哪些?(非續約,只是走完舊合約時程而已)
C.依照上述第3點,承租人做任何新增硬體措施前,前屋主知悉或同意,那麼,承租人是否可主張民法431條-有益費用的返還?若可,承租人所主張的對象是否為前屋主?
D.依照上述第4點,強制執行的大致步驟為何?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答

你好:

民法第425條規定,已發生法定契約承擔之效果,要視原租賃契約有無規定,若有規定回復原狀或視為拋棄,承租人就必須回復原狀或拋棄,至於你與出賣人之買賣契約無從拘束承租人,若有爭議你只能向出賣人主張權利。 依照原租賃契約履行即可,沒有強制要另訂新約。 已發聲法定契約承擔之效果,若有民法第431條規定之適用,是向你主張而非出賣人。 依公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你是繼受人,可持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繳納執行費後(千分之八),民事執行處會辦理強制執行,解除承租人占有將房地交給你占有,積欠租金部分會執行承租人之財產所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未經公證,所以無法逕為強制執行,而您已繼受租賃契約,與承租者之間,即需依租賃契約內容所拘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son 105-01-27 09:32

感謝徐律師與謝律師,對我幫助很大,感謝兩位的熱心,謝謝您,祝兩位事事順心!! 

酸檸檬 105-01-25 14:35

你好.我想請問.我有一塊地但卻是共有土地.我想分割也問過所有土地共有者.他們都同意分割.但其中有一人他在日據時代就往生.但他的兒女未去辦繼承.他共有4男4女.其中4男2女已往生.本想請那2位還在的女兒辦理繼承.但詢問過後說不行.因必須要由所有的子女繼承.若子女有往生的就要由第三代.可是往生的(第2代)的子女未和健在的第2代沒有任何連絡無法查到..而日據往生者的那塊地的地價稅全由他的弟弟繳.那些單據上有註明他弟弟使用.那想請問這該如何處理

你好:

要看你是否要保留原物,若只是要變價,可以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多數決出賣共有物。 若要保留原物並辦理分割,在無法協議分割共有物時,就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共有物。 依最高法院70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可合併提起繼承登記分割共有訴訟,屆時會通知繼承人(包括代位繼承人)出庭,可主張被繼承人應有部分維持公同共有,若繼承人有爭議會自己提出分割方案。 被繼承人弟弟繳納地價稅跟土地所有權歸屬無關,以土地登記簿登記繼承關係為準。

您好:

可提共有分割訴訟,一併請求繼承人為繼承登記,再予以分割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但法院會先要求就繼承人部分查明並辦理繼承登記,否則可能會被駁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ㄚ桂 105-01-25 09:30

您好!

我先生的祖父與同宗A&B共同所有一房子所有權,只有屋權無地權,

地權屬同宗的祭祀公業(有登記立案但無設法人)。地上蓋了10間房子分別由祭祀公業的派下員管理,即房屋所有權登記是派下員個人。祖父過世後以財產分配方式將此所有權由先生的爸爸繼承

104年建設公司分別向各房屋所有人及土地所有人購買房屋土地,因而有了一筆現金。(與爸爸共同的所有人單獨與建設公司談價,所得之價金高於其他屋主很多)

現有祖父兄弟子孫及爸爸的兄弟來爭討要求分配此祀產

問題一:因為房屋部分無申請立案也無規約,可查到的是原始所有權人是A的父親一人,再分割所有權給B及祖父。此情況下真正有權管理及處分是誰?可以就土地部分的派下員名冊認可嗎?

問題二:此祀產可以分配到派下員私人口袋嗎?

問題三:若想將此祀產挪出1/3做公益是否可行?只要3個所有人同意即可還是其他?需法院公證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5 10:52

您好,

 

1、祭祀公業登記後,就具有公法人地位。

 

問題1、3、雖然房屋部分並沒有登記祭祀公業財產,但有為祭祀公業管理之事實,那仍應被認定為係祭祀公業財產,實質上為公同共有之狀態,可召開派下員大會選定管理人,其處分必須經過全體共有人2/3以上之決議為之。

 

問題2、財產實質上是公同共有狀態,不能歸入私人財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呆呆 105-01-25 07:51

您好,本人有土地要出售因持分超過2/3固要對另1/3的持有者寄送存證信函,請問是否要先找到買家再寄存證信函呢?另外存證信函的內容該如何寫呢?以上請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5 09: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找到買家之後,依據買賣條件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才是正確的作法。

2、於存證信函中並要告知相關法律關係,依據規定通知優先承買,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才能保障權益。

kk 105-01-18 20:10

我因某種業務上的關係,借給建設公司300萬,利息約1分多左右,對方以其名下之開發土地(目前RC住宅興建中)預計將抵押權予我,假設對方倒閉,我借貸給對方的這300萬,有什麼風險該注意的嗎?如果對方房子銷售不出去,他還不出每個月的利息,要我買下蓋好的成屋(地點不是很好,政府打房),來做交換,我會不會賠了夫人又折兵,謝謝。

您好:

對方以土地提供擔保向您借款,您必須確認該土地價值高出於借出的款項,且您係該土地的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並在其他人見證下簽立書面契約後辦理抵押權設定,如果對方無法償還,您就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該土地,此外,依民法民法第866條規定,只要您先行在該筆土地設定抵押權,後續才成立之用益物權,您可依規定請求法院除去之,後續興建之建物,亦可一併拍賣。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

如果您是第一順位抵押權,則對方若未來無法還款,可以拍賣該土地,至於對方若要您承受新成屋,您亦可拒絕,不一定要接受,但實際情形可能仍要看你們之間簽立之契約內容而定。

Alice 105-01-18 10:07
我有訂約買入一塊工業用地,但日前才得知土地曾有汙染,且賣方曾換過表層土壤,我想檢測,賣方拒絕,並寄發存証信函要求7日內履約完成。我想請問這種情況是否可解除契約

你好:

要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回覆對方,請對方配合檢驗,是否可以解除契約要看瑕疵之情形而定,若顯失公平無法解除契約

另要注意土壤或地下水汙染行為人及地主都有整治之義務,成為地主後若主管機關稽查可能會對你開罰。

Alice 105-01-16 14:40
我想請問~我有訂約購買一筆工業土地,且有履約保證, 但最近才知道這塊土地之前有受過汙染,賣方有換過 上層土,但簽約前並未告知,我想要檢驗,但賣方以合 約未規定為由,拒絕檢測,並寄發存證信函,要求我們 7日內履約完成,我們該怎麼辦?

你好:

首先要看契約履約保證條款如何約定。

其次,要判斷土地遭受汙染是否構成物之瑕疵,以及是否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出賣人是否故意不告知瑕疵。

若構成物之瑕疵,在相當範圍內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對方的請求。

可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給對方,說明你的主張,並行使抗辯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6 14:52

您好,

 

1、要執行履約保證,必須賣方已盡其義務,然而本件中賣方顯然隱瞞交易之重大資訊,故意不告知土地受汙染之情事,屬於重大瑕疵,您可寄存證信函通知履約保證第三方及賣方,表示賣方並未依買賣約定之品質交付土地

 

2、應提起民事訴訟撤銷買賣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應盡快將相關資料交由律師會面評估,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訴訟事宜,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土地之使用是否因此受到限制,以及契約內有無特別之約定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6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為避免您有違約之問題,您目前應先依契約規定履行契約,並同時撰擬存證信函,通知賣方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賣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6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為避免您有違約之問題,您目前應先依契約規定履行契約,並同時撰擬存證信函,通知賣方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賣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亦可致電賣方,加以錄音,蒐集錄音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建議先寄存證信函催告賣方應解決該瑕疵,並告知履約保證方先不予撥款,最後若對方仍無法解決,可主張解除契約,但實際情形仍要看契約約定才可以確定。

kyle 105-01-14 18:51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我們土地上面被親戚用水泥橋佔了一小角,因為不想打壞關係所以現在不能寄存證信函,如果以後這塊地要賣,再寄存證信函可以嗎?在法律上站的住腳嗎?會不會以後法院說我們知道侵佔的時候為何不寄存證信函,證明我們是同意給他們用這塊地?

你好:

資訊不充分無法判斷是否有民法第796條越界建築規定之適用。 單純的沉默不會變成同意親戚使用土地,但若有默示意思表示則另當別論。 就算你有同意親戚使用土地,若未設定地上權,也只有債權契約之效力,將來你將土地出賣給第三人,除非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否則第三人買受土地不會受到你跟親戚間之債權契約拘束,第三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斷之規定請求拆除水泥橋返還土地。 但若親戚有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情形,若搶先一步請求地政機關辦理地上權登記,就有可能取得地上權,而得以對抗你及土地之買受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仍建議您先寄存證信函,將來才不會有舉證困難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yle 105-01-14 22:5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資訊不充分無法判斷使否有民法第796條越界建築規定之適用 ... (恕刪)

1.土地有丈量過,確實已超過界線。

2.默示意思是指?!

對方蓋時及完成時未知會我們,我們無意間發現的。

3.所以說只要沒有設定地上權,以後要對方拆就一定要拆,不管地上物是什麼?!

4.對方去地政機關辦理地上權登記,不需要我們蓋章等等的手續?他們自己就可以私自登記

小禎 105-01-13 10:40

1.買房4年多,直到這幾天才知道我們社區土地被第三人再蓋他自己圍牆時,丈量土地時明知道土地界線硬要蓋一點在我們的土地上,明知道車道是我們社區的硬要申請電線桿、做廢水管經過我們土地、硬要幫我們設路牌,請問這樣對方要申請既成道路能申請過嗎?

2.現在我們社區已自行設圍籬,這筆工程費用能由叫對方支付,如對方不願支付有甚麼解決辦法?

                                                                                                                     謝謝!

你好: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4號民事判決:「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此於因既成道路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並應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無阻止之情事,更須歷經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而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為必要。」 要成立既成道路並主張公用地役關係有一定之要件限制,你所述之情形不符合要件,無法主張構成既成道路而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若社區有成立管理委員會可請管委會出面處理,若對方不願意自行拆除,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以管委會或全體共有人會原告,訴請拆屋還地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興建圍籬的費用你們社區、共有人或住戶要自行支出,無法請求對方負擔,只可以請求對方負擔拆除地上物(圍牆、廢水管)之費用。 對方不願意支付,要訴請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將還強制執行時,會一併計算費用請對方負擔。
里慈 105-01-12 16:42

我父親過世前一年多將土地分給二個哥哥 是否可以取回重分配  我們有四個子女  程序要怎麼處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2 16:48

您好,

 

1、若土地為父親自行決定並移轉登記至哥哥們名下,是合法的。若係被他人以違法方式移轉登記,可提起刑事之告訴與民事撤銷之訴以為救濟

 

2、若土地是父親自由意志所決定之分配,您無法主張重新分配,但您可主張侵害您的特留分,要求哥哥們返還特留分遺產(應繼分的1/2)。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看當時贈與之原因為何,由於是生前贈與,所以並不一定能拿回重分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2 17: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父親死亡前二年之贈與,可視為遺產,請求依應繼分加以分配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2 17: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父親死亡前二年之贈與,可視為遺產,請求依應繼分加以分配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劉 105-01-12 15:05

您好:
我家有一塊地,是媽媽和大伯共同持有,因為地處偏僻所以偶爾才會去看一看,最近媽媽去看土地時發現土地出租了,但是我媽卻完全不知情,請問要怎麼做?是不是因該報警?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你好:

釐清是何人出租共有土地。 若是第三人出租無權占有你們的土地出租牟利,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占罪,若冒用你們的名義出租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10條、第216條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可報警處理。 民事上,第三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無從拘束你們,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物上請求權之規定,請求將土地返還給全體共有人,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返還土地出租之利益。 若是大伯出租土地牟利,則要釐清你母親使否有授權大伯管理共有土地或同意出租,否則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出租共有物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同意。但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其人數不予計算。若不符合條件,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請求將土地返還給全體共有人,再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規定向大伯主張權利。 至於大伯是否構成刑事犯罪,要看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阿平 105-01-12 13:00

 

日安 抱歉冒昧打擾您 想跟您諮詢有關土地強制分割問題 一塊共有地有14人持分,個人持有10分之1,我們持分範圍上面的主體建築物已蓋有60年,以前老房子,有權狀但無建築執照(有新增建部分建築). 現在提出強制分割,因須分擔新聘道路(我們雖不須使用,但知道要共同負擔),如此一來,持分範圍就會減少,請問: 1.新闢道路是否會登記所有權?   是否由共有持有呢? 2.因擬設新闢道路兩條,分別由不同共有人使用,請問可主張只分擔鄰近的新闢道路持分嗎? 3.請問有假性分割嗎?可先進行假性分割,再協調嗎? 4.我們想保有現在使用/持分的範圍,也願意以合理價購買,請問該如何協調出圓滿結果呢? 5.請問此類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以上   懇請賜教 萬分感恩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5-01-12 13:16

1.新闢道路會登記所有權,由共有共有 2.可主張只分擔鄰近的新闢道路持分 3.請問你所謂假性分割的定義,法律條文並無該概念,要看是哪一個專業領域的名詞以及其概念意涵 4.想保有現在使用/持分的範圍,也願意以合理價購買,問題是合理價常常是見仁見智,要協調出你想要之圓滿結果,無非是利益跟需求,如果你能提出對方認為合理且滿意之價格,自然很有機會達到你的目的 5.此類案件,律師收費標準會因案情繁易以及諸多因素影響,建議提供資料與律師詳談而定 6.另外,本件你只詢問原物分割之方式,如經法院判決,尚可能有變價分割之方式,以及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分割方式

你好:

通常會裁判分割讓道路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讓使用道路之人都會有持分。 可提出對你有利之分割方案,若你只使用一條道路進出,方案只就該部分維持共有,其他部分歸入你單獨所由之範圍受分配裁判分割沒有假性分割的問題,只有大部分共有人對於分割方案是否有共識的問題,若無共識分割共有訴訟會耗費非常多時間。 由專業人士在共有人間先進行協調,取得大多數人共識後向法院提出分割方案。 視標的金額、共有人多寡而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2 1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若共有人數眾多,可考慮提出變價分割,若有購買意願之共有人可參與投標,結束共有之狀態,較利於土地之利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2 1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若共有人數眾多,可考慮提出變價分割,若有購買意願之共有人可參與投標,結束共有之狀態,較利於土地之利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1-12 16:24

您好!

除前面幾位大律師意見值得參考外,您所述10分之1的持分範圍上面有建物,應是共有人間定有分管契約,則分割方案應可參考分管契約再略為調整,較容易有共識達成協議。否則只能交由法官裁量。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