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發生車禍
我的狀況: 住加護病房1個月, 開氣胸, 顏面手術, 嗅覺喪失, 住院幾個月
對方狀況:腳輕微挫傷, 號稱休養4個月沒工作
刑事判決, 對方90天刑責, 我朋友40天, 對方不滿上訴要我去別間醫院檢查嗅覺喪失問題, 去別間醫院檢查後也是判定失去嗅覺, 二審對方還是不服, 說不滿1審法官判決, 請問對方可以這樣提不出甚麼反對理由一直上訴嗎? 有甚麼條文或判例, 還是方法讓對方無法再上訴?
民事部分也判決, 要求他醫療費用+薪資+精神賠償等等大約150萬, 結果法院只判34萬兩方各負擔一半, 他只要賠償我17萬多, 他都還沒賠償卻反也告我民事醫療費用4千 + 薪資4個月14萬 + 精神賠償10萬左右,
請問他也沒受甚麼傷只複診2次(醫生還開診斷證明說建議休養3個月), 1審完因為我不服, 法院說會去調查他要求的部分另外開庭, 這樣的要求他有機會勝訴嗎? 因為他沒受甚麼傷又提不出證明來證明他因為車禍造成的損失, 我有甚麼權利或辦法可以要求告訴條件不成立, 判他敗訴?
有一天晚上我看到一輛汽車突然靠右要停靠,而我覺得會撞上所以我煞車在我剎車同時前方車輛也煞車,當我們同時煞車時我卻被後方的直行機車撞上,我人,車都有受傷毀損,我馬上報警處裡,後方來車一直說是我突然煞車他才撞上一直說我錯,但警察有告知是她問題不是前方機車,而後對方一直打電話還傳簡訊(不管別人是否在工作..還半夜1點傳訊)我覺得備受騷擾,因為對方一直問多少錢我有告知請等我看完醫生跟修車費用都出來後我才知道(但對方還是騷擾我幾天才收手),過了3星期我告知對方金額對方卻不想賠償了,我就提告刑事傷人,對方也說要對我提告傷人...我不懂的是到底是對方錯還是我錯,他有立場告我傷人嗎?
在101/8/13有去調解會了,對方家人一看到調解先生就開始說我方錯又離譜要錢,我在後方進入時都聽得很清楚,調解員一看見我就問有人有車禍事故圖嗎?我就拿出事故圖,他一看就跟對方說後方撞人比較吃虧理虧在先但不是完全都是後方錯,前方也有錯所以雙方不要太硬
當天我還有看醫生有上藥,對方跟她媽看見沒先慰問反爾給予臉色相看,還說於青而已,調節員又問可有受傷證明,對方媽媽又插話說我們也有當天2方都是到同一家看的,之後開始插話中,我跟調解員說我疼痛超過1個月之久,膝蓋強力撞擊在地醫生說是軟骨受傷請不要久站蹲下,我看第2家醫生剛看但我有帶所有收據,對方還是不停插話說不可能等等..而後又說修車部分,對方又說是前方他急煞我們才撞到的是前面錯是人都會煞不住撞上的,氣到我回那我怎沒撞上前車反而是你撞我,對方就閉嘴,對方還說修車才2000多元我為何要6500費用,調解員問我有修車單據嗎?我拿出給對方看以及未修前照片對方還是有話說!!當天調解員一直在幫對方說話還一直點醒對方肇事責任,因我有告知對方騷擾行為我都有保留住(也一直對我說我也有錯,我很生氣)難道加害者大聲啷啷就變我錯嗎?我把後續醫療+修車及衣物破損+精神等開出3萬元,對方只想賠償1萬,還是調解員跟他說了30分才給的金額,調解員之後可能覺得我們沒什麼問題也理性回應,告知我們還是對他們提告,他們是不會給的....
我可以提出
1.對方再撞人隔日不分晝夜打電話,傳訊騷擾,電話中態度惡劣強迫我開價錢我有跟她說過無數次沒明細我不知掛上電話後在半夜又傳簡訊跟我說只給我5000元其他沒要告就去告,告了也是只有5000拉,一 直說告他也沒差(可告他騷擾.脅迫嗎?)
2.對方家人也有參與上面行為也可提告嗎?
補充當天我也有自錄音
那調解員是否也有疏失
調解員說才3萬告上法院是會被人笑話的也有告知可花3000元做鑑定但輸方是要付費的
我開出的賠償金額
1褲子破損1490(有跟店家要金額確認)
2修車6500
3工時1200
4醫療1700左右目前還在看醫生
5精神賠償20000萬
請問到法院這樣要求是在合法範圍嗎?
在前幾個月透過網路向快x捷公司申辦貸款
結果當下承辦人員(何經理)告知我要我填寫委託契約及個人資料與貸款金額後回傳,當下詳細看了契約上的服務費用有問題
所以打電話去詢問詳細情況
結果對方(何經理)告知我這方面不要緊,
要我先回傳先跑聯徵,比較不會耽誤時效性
等通過再來談我的需求,如果沒達成共識不想申辦也沒關係,
然而我當下也很清楚問了,如果沒辦了,那我要支付任何費用嗎?!
對方(何經理)告知我不用的,我就很放心的回傳了委託契約及個人資料與貸款金額了...
但沒幾天,聯徵過件了,快x捷公司打來直接要和我索取服務費用
我當下傻眼,我還沒對保,銀行錢也都還沒匯錢給我,我那來錢給他們呢?!
再來, 他們還沒跟我談好當時說好後續要跟我談契約上服務費用的問題ㄚ!!!
所以我怎麼會平白無故會給他們錢呢><"
他們就說不管我要不要去對保,過件就是要付錢
和當時告知我的情況是不一樣的
而且告知我的人,並非是當時與我承辦的當事人(何經理)
而是別位服務人員,所以她一概否認這件事
我請她找當時和我的承辦人員(何經理)與我連繫
那位小姐竟然不願意,告知我這案件已經規它給她處理了
所以我如果不願意支付他們費用,就要提告我且要求我賠償
果真沒多久就接到地方法院寄來信函了,要我賠償服務費和違約金共6-7萬
我覺得我真的很倒楣很冤枉,怎辦???
有認識的律師好心點的律師可以借紹我,陪我8/27出庭嗎?
定了以下條款要我們簽名並且要保人
有兩張要簽名的~還要保人也簽名
(公司也要求我們一個禮拜交出簽名這張)
第一張
人事保證書
立保證書人【保證人簽名】金保證【本人】在貴公司工作,倘有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貴公司負損害賠賞時,保證人願依下列條款之約定,代負賠償責任:
一:本保證書之保證期間,自簽署之日起算三年
二:如發生損害時,保證人願就公司所受實際損害之額度,負完全之賠償責,不受民法第756條之2第2項之規定之限制
三:保證人在貴公司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為限,負保證責任
四:被保證人在服務期間,無論是職務調整、任職時間、地點之變更,均無須通知保證人,且保證人之保證責任亦不因此而免除
五:因保證書發生訴訟時,保證人同意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致
我比較沒辦法認同的是第二張的第五條款
員工誓約書
一:今荷蒙公司任用,自當尊遵守貴公司規定,並忠實服務克盡職責
二:貴公司所有關於業務經營上之秘密事情,保證決不對外洩漏,且關於經營事務上所屬一切事情,決不外揚之
三:在職務中萬一有所失宜,致使貴公司遭受損時,當迅速足數賠償,尚有不足賠償,應由保證人負責賠償,不敢絲毫使公司受損害
四:因貴公司事情或自己服務上有所失宜,不論在何時遭受解雇,當即服從不敢異議之
五:在公司離職後,自離職當天起,三年內不可從事和公司相同或類似相關行業,如有違約願付違約金新台幣壹百萬元整,並放棄先訴抗辯權,絕無異議,本人並確認在任職期間所收取之薪資,已經有加計日後離職之競業禁止之補償金
此致
請懂法律的人救救我們!我們又不是年薪百萬的人~
我們也是靠獎金生活的業務員~因為有碰錢的關係~今年要求我們簽這兩張
我們平均年薪所得也才60多萬元!!為何要簽這個呢?
如果有更好的可以更改裡面的條款請告訴我~~謝謝!!
感覺這兩張是對公司的自保~~我們員工一點保障都沒有!!
哪怕哪天老闆叫你走人你也不得異議~~
老闆也說:我們也可以立一張對我們員工有保證的條款
但要我們自己列= =(我們又不是律師)~哪懂這個!!
人事保證書屬於無償之單務契約,對保證人相當不利。但這份人事保證書基本上並無違反民法強制規定之處,若公司強烈要求簽署人事保證書,原則上受僱人可斟酌退讓。另外人事保證書,是就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而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故若受僱人循規蹈矩,基本上並不會對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員工誓約書中較有爭議的是第4條及第5條。
(1) 第4條關於「不論在何時遭受解雇,當即服從不敢異議之」已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終止勞動契約之強制規定,蓋雇主僅得於第12條第1項的6款事由成立時,始可不經預告直接解雇勞工;否則仍需依第16條之預告期間規定,提前預告終止契約。員工誓約書稱:「因貴公司事情或自己服務上有所失宜」為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亦違反第12條強制規定而無效。另外縱使有「不敢異議」的規定,原則上受僱人並不因此失去訴訟權;如有爭議,仍可提起訴訟等救濟程序。
(2) 第5條屬於「員工競業禁止條款」,如果本條不合理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工作權,可能會無效而不拘束員工。公司若基於保護營業秘密、防止客戶與交易對象遭移轉之目的,且給予一定財產作為對價,仍可簽訂成立員工競業禁止條款。但顯然在此除約定3年期間以及違約金100萬元外,並無任何合理補償之約定,除數額顯已超過合理標準,亦不符合競業的補償要件,而會被認為無效。又「放棄先訴抗辯權」如同第4條「不敢異議」的規定,原則上受僱人並不因此失去訴訟權,仍可向法院主張員工競業禁止條款無效或是酌減違約金。
(參照民法第252、756條之1至第759條之9;勞動基準法第1、11、12、1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
您好,請問我在6/27網拍賣一個仿L牌包,被員警買去,在8/12通知我去做筆錄
我無前科,又是第一次使用網拍賣家裡用不到的東西(因為家裡急需),並不是要從中獲利或是大量買賣,就只有賣一個假如我筆錄如果照實回答,那有沒有牽扯到利害關係的問答呢!?
例如:少數罰金或是勞動服務或是不起訴..等等
另外>刑事OK之後,民事部分應該會收到代表LV的"論衡律師事務所"來信要求賠償部分
爬文之後得知應該會開口5萬,那要如何跟他們要求減少金額呢?
我現在工作是學徒月薪只有1萬6左右..家裡父親也在監執行(目前也正在高醫住院開刀,無健保給付醫藥費更要20萬),母親的腳也剛開完刀無法工作
阿公每月療養院每月要四萬,加上父親信用不良和破產,母親和哥哥都有房貸信貸卡債,姊姊也有學貸車貸...我自己也有信貸,但還要幫他們還債...
家裡情況也不能申請低收入戶,但我有向里長開一張清寒證明
不知道能不能發揮效用...我知道一定要賠,但是要怎樣跟他們要求減少金額呢?
您好,請問我在6/27網拍賣一個仿L牌包,被員警買去,在8/12通知我去做筆錄
我無前科,又是第一次使用網拍賣家裡用不到的東西(因為家裡急需),並不是要從中獲利或是大量買賣,就只有賣一個假如我筆錄如果照實回答,那有沒有牽扯到利害關係的問答呢!?
例如:少數罰金或是勞動服務或是不起訴..等等
另外>刑事OK之後,民事部分應該會收到代表LV的"論衡律師事務所"來信要求賠償部分
爬文之後得知應該會開口5萬,那要如何跟他們要求減少金額呢?
我現在工作是學徒月薪只有1萬6左右..家裡父親也在監執行(目前也正在高醫住院開刀,無健保給付醫藥費更要20萬),母親的腳也剛開完刀無法工作
阿公每月療養院每月要四萬,加上父親信用不良和破產,母親和哥哥都有房貸信貸卡債,姊姊也有學貸車貸...我自己也有信貸,但還要幫他們還債...
家裡情況也不能申請低收入戶,但我有向里長開一張清寒證明
不知道能不能發揮效用...我知道一定要賠,但是要怎樣跟他們要求減少金額呢?
在今年2/16日時我被朋友載,我們在省道上發稱車禍,當時天已經黑,那段路沒有路燈我們是剛剛起步的直行車,突然從旁邊暗巷衝出一台完全沒開燈的機車,等到我們大燈照到他的時候已經來不及了!我們時速大概40左右
對方沒戴安全帽當場倒地腦出血,我們則是一個膝蓋皮開肉綻一個右腳擦傷,對方昏迷他家人一直向我們索賠高額賠償,他們不開價但一直說:我們要請看護一個月四萬多看你們誠意要給多少,直到現在(8/10)他們要提告,因為當路段沒有攝影機所以只能從事故現場判斷
我想問
1.我們會有勝算嗎
2.輸了駕駛會不會被關
3.對方一直說我們被告會留案底,以後不能買房子也不能開戶存錢,是真的嗎?
4.只會告駕駛還是說連被載的以會被告
5.我們都是剛出社或的新鮮人,沒有任何不動產或是財產,我朋友目前有個一個月五萬塊的工作,我還在待業中!請問要陪大概會賠多少錢
之前我男朋友與其他四人因喝酒被鬧,不開心回頭找對方 結果找錯人 打錯人
對方告上法院
法院判決五人共要賠償對方80萬
一個人要付16萬
一個月要給一萬塊
如果有其中一人未付 就要連帶責任五個人都要被關
但是現在已經付了13萬了
今天收到法院的傳票,,,,
27號要開庭 要被關五個多月
但是我男朋友跟他哥哥每個月都有按時給對方錢
也都有匯款紀錄
但是現在被告要關五個月?
打電話給對方 對方卻說 因為其他三人沒有把錢按時匯給他
但是,,,,我們都快付完了 現在又要被關
很納悶,,,,
問對方開庭時 是否會幫有給錢的人說話
他卻說 那是你們的事情 我不會幫你們說話
可是今天我們就是知道錯了知道部對了
也都乖乖按時每個月匯錢給他 是其他三個人沒有匯錢
現在卻因為連帶責任關西 他們也要一起被關?
我們該怎麼辦
難道之前所付的13萬都白給了嗎
我們真的不知該如何是好.............................
剩下三萬 這件事情就結束了
前幾個月問對方其他人ˋ是否有按時給他
他卻說之前沒給的人都補齊了
那為何現在又.............
我們按時乖乖給錢的人到底該怎麼辦
法院判被告5人連帶賠償被害人80萬元,應該是緩刑的條件,即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如果未履行條件,法院就會撤銷緩刑,進而執行原本的刑罰。雖然連帶賠償責任是五人共同平均分擔80萬元,一個人的分擔額是16萬元,但被害人沒有受償完全部80萬元時,被害人仍然可以對任何一個加害人要求賠償至80萬元整,所以五人連帶賠償80萬元與一人單獨賠償16萬元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法院應該是基於被害人未受領80萬元的理由而撤銷緩刑,但撤銷緩刑的要件是「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所以您男朋友仍可主張自己有遵照緩刑條件,就個人分擔額按時進行賠償,並無違反負擔情節重大的狀況,提出抗告,請求法院維持緩刑之宣告。但如果法院不恢復緩刑,也只能申請易科罰金了。
(參照刑法第74條、75條之1;民法第185、273、28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問題是這樣的
房屋所有權人是 三兄弟
出面簽約的是我們的媽媽
前年100年7月10號~所簽的約
今年101年7月10號才發現問題
我家樓下店面第一次出租給別人,因為當初承租人想要租我們家的店面
有幫我們整理家裡(打掃清垃圾),
後來老闆娘來找我叫我跟我媽媽說租金可以租1萬8嗎?
(看再它們很努力的幫我們整理家的份上 我媽媽答應 第一年先租一萬8)
老闆娘 重頭到尾都沒有說 約期五年.....
可是事隔一年後 媽媽再次拿起租任契約書 才發現媽媽當初所簽的約的
是五年約期 ,這時租約就"發生爭議"了,當初說好的,第一年先租一萬8
變成五年都租1萬8 事後我們三個兄弟+我們的媽媽 一起下樓找承租人
協調可是老闆娘 態度很硬 就說 簽約5年就是5年 要按照租任契約書走
過來協調不成 就去區公所 申請調解2次 承租人都不出面調解,
區公所也開調解不成立單子給我們了,再區公所回家時 就看到老闆娘的店長在樓下
問它們為什麼不出面調解,它們說它們有權不去調解
(這點我也知道沒有法律約束)
最另我生氣的事,那一位店長竟然跟我媽說去法院說辣
(我的媽媽已經63歲了還這樣嚇我的媽媽)
事隔一天 我知道媽媽被恐嚇 有下樓理論 店長口氣非常不好
隔天它們馬上裝了 行車記錄器 (拿來當監視器~怕有事發生吧!!)
房東的 權利 我看了又看 這幾天一直再找相關文章
才知道原來房東的權利 真的少之又少
它們都有正常再繳租金 房東跟承租人的關係都稿成這樣了
1※請問我們現在該怎麼做?
因為簽約的是自己的媽媽 也有問過很多有再跑法院的人(朋友)
甚至網路法律諮詢(有提到叫我們告我媽媽 偽造文書讓合約不成立)
可是偽造文書(是公訴罪)ps:哪有自己家的小孩告媽媽的阿
另外還怕他們會告我的媽媽(詐欺罪)畢竟媽媽年紀也不小了
討論之後 "房東要提前終止合約" (要先前告知)PS:也要承租人同意吧
我們打算要給承租人一至二個月的時間 找點
最後一個月不收租金作為違約金1萬8 跟退還當初承租人所繳的保證金3萬6
至於賠償金(又怕承租人獅子大開口)因為是店面 有招牌
跟大型冰箱的搬遷費延伸出來的費用。
2※這樣的存證信函 要怎麼寫? (對方拒收又該如何處理)?
3※事後的程序該怎麼做?
有打※就是問題處
契約書內容如下
房屋租賃契約書 (小北百貨買的)
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丙方)茲經雙方協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條件列明於左:
(此行劃掉)
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xx市xx區xx路xxx號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方雙方洽訂為﹕共 \ 年 \ 月。
自民國 100年7 月15日至民國 105 年 7 月 15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18000 元整﹐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水費、電費、瓦斯費、 電話費、大樓管理費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 15 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 \ 年 1 個月份。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3 萬 6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 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 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
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蓋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此行被劃掉)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甲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以上就是租賃契約書的內容
※租賃契約書是房客提供 連內容也是房客寫的 我媽媽只有簽名(蓋手印)
還有一張 區公所的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申請人: 甲方
對造人: 乙方
(當事人不到場)
上當事人因 房屋租賃 事件 於101年 7月31日 在本會進行調解結果 調解不成立 特此證明
即使未簽立書面買賣契約,只要雙方均同意買賣條件,就會成立寵物買賣契約,賣方是否具備寵物經營或繁殖資格與買賣契約是否成立沒有關係。 公貓罹患隱睪症屬於疾病瑕疵,您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要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或是減少相當於手術費用之價金。但是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必須對方在買賣時保證公貓沒有罹患隱睪症或是故意不告知隱睪症情形才能成立。 至於債務不履行部分,必須對方有過失導致隱睪症,才能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由於隱睪症需於四至六個月大時才能確診,對方在公貓一個月大時進行買賣,可能因不知情而無過失,不需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參照民法第227、359、36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在大陸被台灣同事在臉上寫下羞辱文字需要在大陸或台灣或兩者提告?
我是一個在大陸的工作者,最近4個月剛換新公司,但是進入後因為是新人所以對任何事情採取低姿態作事,但是因為上司(後面簡稱B君,台灣人)分配的職權責任不明常常被上司的親表弟欺壓(後面簡稱A君,台灣人)。後來從旁得知A君從事此行業只不過4年多一點時間,雖然我是此公司新進人員但是我從事此行業卻已經是15、6年的老手。A君仗著他表哥是我上司的關係從進公司後沒多久就開始欺壓我污辱我,而我也基於B君是我上司的關係而處處忍讓,雖然期間我還試圖跟A君改善關係卻沒有任何進展。但是到了A君第8次污辱我時,我看這只會繼續惡化下去沒有任何改善的機會之下於是就跟我上司B君做第一次反應。B君了解情況後也跟他表弟溝通,無奈A君並不聽從反而更變本加厲。在被A君第9次惡整污辱後我因一時衝動跟他大吵一番也反應到B君那處…無奈人親土親不如人家血緣親的情況之下,B君的偏頗處置方式令我很不滿意,而A君見此也更加囂張與跋扈欺壓於我。後來我從旁得知A君因為B君是老闆下第一把手,所以在A君來到這公司後就開始到處欺壓台籍或陸籍同事,連前台接電話的總機小妹也不放過,短短幾個月弄的所有同事都到老闆面前反應此一情況,無奈老闆需要B君在事業上幫忙於是也就袖手旁觀讓B君去處理…果然還是人親土親不如血緣親的偏頗處理方式,由於大家都是出外討生活,所以大家都敢怒而不敢言…
(情況1)一直到了最近大約3天前(2012/08/01)在回家的公司班車上他又開始在其他台籍同事與陸籍司機面前出言羞辱於我而我也不客氣回嘴。於是2人在車上吵的不可開交,當時他譏諷我臉皮跟大象或犀牛一樣厚,我回嘴說比它們還厚又如何?他居然出言說那要拿”槍”來幫我測試一下…
(情況2)又過了2天即2012/08/03,因為我對客戶的滿意服務,招致他嫉妒與痛恨於是開始對我大聲謾罵大約5~10分鐘左右(因為是謾罵說實在的罵的太快所以大部分聽不大懂)最後我忍不住我也回嘴,中間你一句我一言互相指責,其中還罵我是老鼠屎,而我回嘴說老鼠屎的定義是只拿錢不辦事的才是老鼠屎(因為他確實上班時只拿錢不做事終日摸手機或相機)…
(情況3)最後他罵我不知羞恥我回嘴說我就是不知羞恥又如何?A君回說:那你的意思就是要求我在你臉上寫上這”不知羞恥”4字囉?於是我也不客氣的回說:要寫來寫啊誰怕誰!!!然後他就在陸籍第3者同事面前邊走過來邊說:這是William(本人英文名)要求我寫的哦,不是我自願寫上去的你都看見聽見了哦~~~在他要寫前我最後一次口頭警告與拒絕說:你敢寫就給我試試看!!!於是他就在第3者面前將此4字用奇異筆寫在我左臉上(有照片為證),寫完後還要求我要走出去給大家來瞧瞧讓搭家知道我是怎樣一個人…當然我也照做了,我就是要讓大家瞧瞧是誰做此像3歲小孩的羞辱人的舉動,很多台灣及大陸同事看了後都搖頭無奈…
從小到大除非在我本人自願情況之下,從來沒有人膽敢在我臉上寫下如此污辱人的字句。
那我想要請教各方有法律的正義之士解惑…
請問上述的情況我可以在台灣提告嗎?還是要先在大陸提告立案後再返回台灣立案? 要先寄存證信函給予保留法律追溯權嗎? 這種情況保留法律追溯期多久? 要以何名目提告?公然侮辱?還是…?那流程如何? 民事如何和解,流程又是如何? 可以提精神賠償?或是什麼賠償? 或是有更好的方法不要提告但是可以收到警告之效果?例如要求對方寫悔過書或道歉信函等?或其他方法… 還有其它應該要注意與了解事項等…
真真真希望能有人幫忙解此疑惑並給予A君一個警惕,若它表哥無法管他那就由法律公理來制裁他管他,讓他知道天下之大不是沒有公理正義的!!!
感恩與拜謝
各位民/刑法專家大鑒:
事由:今早(2012年8月3號)本人致電於經濟部某單位(目前暫不提供)之資料中心諮詢有關本人公司之產品進口至台之事宜。當X單位(目前暫不提供)X小姐(目前暫不提供)發現該事並不屬於該方之責任歸屬範圍內後,隨即以令人不愉之情緒(※註一)給了我行政院衛 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的電話後即在不予以本人能夠解釋更進一步的提問的機會下掛了本人的電話。
已採取之行動:致電該單位之主任與寄送意見信箱。
行動目的:本人對於該職員之舉動感到訝異,因該單位為政府隸屬之民眾/企業服務相關單位。然而,該職員態度並不符合政府相關機構一直想塑造的形象(熱忱、積 極和樂觀)。其態度不雅,且無法提供任何相關資訊。於是本人有向相關單位陳情之意圖,並非要求賠償與道歉的目的下請該單位之該小姐提醒該態度之不合理的觀 念。但今日多次從國外致電(本人目前不在台灣)未果,且該單位之主任所承諾之相關檢討報告之電子郵件也尚未兌現。
請問,在此情況下,本人該如何編寫存證信函向該方單位索討該主任承諾之報告呢?
另外,編寫的內容應該要包含哪一條民事/刑事相關條例呢?
還請各位專家們不吝伺教
致敬
敬禮
※註一:每個人對於該情緒之感受有所差距。雖該職員當時的情況是要趕著去開會,但該職員表現出的不耐煩與急躁之情緒並不是該職員所在的單位能夠容許的態度。
此外,請原諒本人對於法律相關知識之缺陷,可能無法把該問題歸類於準確的分類與標籤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