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當檢察官
處理過相關的案件,(魚塭的),屏東地區養殖漁業多,魚塭常常要省電而改電錶。
可以請求法院調取台電此電錶的用電量,查明何時開始用電量開始有異常的情況。
(電費暴減),
也許電費就是在你的前手時暴減。
您好
如果確實因為工作需求而去拿存簿
你的理由是正當的
至於後面被拿去當非法使用
相關連性是很薄弱的
所以這應該是有辦法打的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先打電話到地檢署查詢您的案號股別,再至服務台購買狀紙,寫陳報狀進去更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因為雇主違反勞基法及低報薪資,且態度極其惡劣,不斷強調他們背後有律師團,還說他們絕對不會有事,拜託我趕快去告他們。
所以我在今年七月初,到地檢署按鈴申告,針對雇主低報薪資涉及偽造文書及詐欺(這是我去司法院查詢最高法院判決、法律問題座談還有不少地院判決,才得知原來雇主低報薪資涉及偽造文書及詐欺)。
當時按鈴申告時,我沒有呈上任何告訴狀及證據,所以是分他字案。因為心軟,有向地檢署遞撤回告訴狀。(後來詢問律師,律師說我的撤回告訴狀是沒有效力)
八月初地檢署寄來要開庭的通知,我和被告有出庭,但是被告有一人未到。開庭時,檢察官表示被告的行為亦涉逃漏稅。
然後檢察官有問我是否原諒被告,我當時以為被告應該已經有悔意,表示可以原諒被告。
檢察官也再次定於九月初開庭,並要求被告要當面道歉及寫悔過書,才會給被告不起訴處分。
沒想到,才步出偵查庭的門口,就在門口外的走廊上,被告立刻現出原形,我很後悔給他們機會,我想他們應該以為可以全身而退,才如此有恃無恐。
回到家後,我立即寫告訴狀,也將手上所有證據全部寄給檢察官。在告訴狀中我清楚寫明被告犯行明確,如果仍給他們不起訴處分,等於變相鼓勵他們的犯行,也嚴重破壞勞工及勞健保局的權益。
後來,在本月20日,收到檢察官的傳票,內容是取消九月初的庭期,改成在下週開庭,提早一個星期。
想請問律師,如果下週開庭時,檢察官若想給被告不起訴,我該怎麼跟檢察官說,才能說服檢察官呢?
我真的真的不想這樣的無良違法雇主可以全身而退,長期居於經濟弱勢的勞工,不但要忍受雇主違法,連日後退休的權益也因為雇主的低報薪資,造成影響。只因為雇主要逃漏稅與不想付太多勞健保費給勞健保局。
我真的覺得勞工很可憐。
因為雇主曾十分囂張告訴我,低報薪資就是他們公司內部文化,我如果不能接受,就get out走人,現在景氣不佳,很多人沒工作,他們可以找到能接受「公司內部文化」的人來替他們工作。
我真的很希望可以讓這樣的無良雇主受到法律制裁。
您好
以你所述的罪名都是公訴罪
不是你能決定起訴或不起訴
然後告訴他你不和解
這樣即可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我在去年偷了老師的錢包,因為害怕所以我沒有坦承,後來老師到了警局報竊盜,因為竊盜無法銷案,老師私下問我她懷疑是我朋友拿的!結果我因為害怕就說是我朋友拿的,我也說我在朋友的包包看到老師的錢包,就這樣讓我的朋友背了這個罪名,而去年也要到臺北士林地方法院開庭當時我是以證人而去開庭,我朋友也有像法官說錢是我拿的那個時候我還是沒勇氣認罪沒說實情,法官要求我與朋友兩個測謊,而我的測謊沒過,當下我就像檢查官認罪了,說明錢包是我拿的,錢是我偷的,事隔了半年多我收到了台南地方法院檢查署刑事傳票,而我也變被告了!想請問我當天如果我都認罪了,可以減輕罪行嗎?我可以怎麼做?當天會被收押嗎?現在的我很害怕也好後悔我從沒前科真的很害怕因此被留了前科,各位律師大大誰可以交我怎麼做?求求大家
今年5月份出國前有在網路上刊登代購外國商品其中也包含痠痛藥品
但因詢問度不高且朋友說這樣是違法 因人在國外無法下架處理
回國後 也沒有立即下架之後上去看發現停權中
但當時在國外有買家從奇摩找到我 當時我人在國外所以用LINE主動聯絡我
他託我買其他藥品類萬金油跟五塔散 我也等他匯款完成後順便幫她買
不料這個月卻收到法務部調查局傳票說涉嫌違反藥事法案 因為人住新竹
通知書在台南 想請問律師
1.可以依戶籍地就近接受調查嗎?
2.在奇摩拍賣並未成交任何藥品類商品 此外我也不是大量進貨走私販售
代為購買先收到款項再替他購買也算是違法嗎?
3.若違法請問這樣罰金要多少呢?另外因為家境不好有什麼比較輕的罰則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原則上您仍應至調查局所通知之地點受訊問,訊問完後,調查局會將全案送給您戶籍地之地檢署偵辦,違反藥事法會有一罪一罰的問題,不可不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1. 您的案件是由調查局處理, 而非衛生局. 所以您一定要先弄清楚所代購的藥物是否 ... (恕刪)
律師你好
我當時在國外朋友提醒在網拍痠痛藥膏是禁藥會被告 因為是禁藥所以我也不敢賣
但有一ㄍ台南的女生主動聯絡我要我替他買虎標萬金油跟五塔散 因為不知情 情況下幫他買了
後面因為我行李超重所以用郵寄的方式 不料那個住台南女生說 要是不退全部的錢就要去告我
我跟他解釋 因為我沒再賣這些東西你要我退款我這些東西留著沒用
我已經買了 只是在國外用郵寄的需要時間~所以請他等等
他說他是幫朋友買的一直逼我退款 之後東西寄來了我就快速寄給他
他收到了 我就接到涉嫌違反藥事法的通知了...
這樣我該怎麼辦..
今年5月有在網路上刊登代購外國商品其中也包含痠痛藥品
但因為詢問度不高回國後所以我也沒有下架處理之後便停權中
但當時在國外有買家從奇摩找到我 當時我人在國外所以用LINE聯絡
他希望我能幫他代買其他藥品類萬金油跟五塔散我等他匯款完成後順便幫她買
不料這個月卻收到法務部調查局傳票說涉嫌違反藥事法案 因為人住新竹
通知書在台南 想請問律師
1.可以依戶籍地就近接受調查嗎?
2.在奇摩拍賣並未成交任何藥品類商品 此外我也不是大量進貨走私販售
代為購買也算是違法嗎?
3.請問這樣罰金要多少呢?另外因為家境不好有什麼比較輕的罰則嗎?
4.主動聯絡我的買家要求我退款 原因是我延期寄萬金油給他 他有在LINE留言其實是幫她朋友買的害她要負擔運費.這樣我也能告他違反藥事法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原則上您仍應至調查局所通知之地點受訊問,訊問完後,調查局會將全案送給您戶籍地之地檢署偵辦,違反藥事法會有一罪一罰的問題,不可不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形 你恐怕在看的時候
無意間就散布影片出去了
才會構成犯罪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我想應該是你的電腦有對等網路(peer-to-peer, 簡稱P2P)BitTorrent協定(簡稱BT,俗稱位元洪流、BT下載)諸如此類會自動分享的程式而不自知,
主觀上是否有散布的犯意,我想不是沒有爭執的空間。
有需要無罪答辯,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詳述情況
找到一個判決,不過這個是明知的情形。所以不知道的情況下還有的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雙成合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64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雙成合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雙成合明知其於99年8 月間,在其新北市○○區○○路399 巷19之1 號1 樓住處內,以自宅電腦設備連結上網後,透過 FOXY網際網路分享軟體,下載標題為「台灣- 大貓- 本土妙 齡高一女學生在汽車旅館被迷奸,還強行插入」之影片,係 內容描述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且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 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厭惡而侵害性道德情感之猥褻影片, 且預見FOXY軟體屬於P2P (即Peer-to-Peer點對點分散式網 路架構)下載軟體,下載同時亦提供檔案上傳分享功能,竟 仍基於以網際網路提供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猥褻影片 供人觀覽之不確定故意,於99年間下載上開影片後即以原檔 名儲存於電腦內,容任其餘使用FOXY軟體之不特定網路使用 人共享下載之。嗣經警於101 年7 月3 日18時19分許,執行 網路巡邏時發現,而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淡水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雙成合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3 頁、第 21 至22 頁、本院卷第9 頁),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 分局偵查隊偵查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違反兒少 性交易防制條例Netnimiter分析圖1 紙、網路IP位址查詢資 料1份 、上開影片翻拍相片4 張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 至12 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另參以上開影 片之標題以高一女學生即未成年女子為題,且翻拍相片中裸 露女子性器官影像,依其體態及均無體毛生長之情形,堪信 影片中女子仍未成年乙節,亦為被告所知悉。是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第235 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 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 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 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 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釋字第407 號解釋參照)。又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 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 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 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 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 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 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司法院釋字第617 號解釋參照)。參 之前開影片之翻拍照片,內容著重在性器官特徵,客觀上足 以刺激或滿足性慾,有礙於社會風化,自屬刑法上之猥褻影 像。且依卷內偵查報告顯示,被告存放影像之資料夾,並未 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亦即被告所存放之猥褻影像,一 般人得以共見共聞,則依上開解釋意旨,被告之行為該當刑 法第235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當無疑義。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 猥褻影像罪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 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聲 請意旨雖漏未引用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罪,惟於事實欄已 明確記載被告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之事實,自不影 響該部分起訴之效力,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又聲請意旨認被 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 項散布拍攝未 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然上開條文所謂「散布」 ,乃係將猥褻之文字、圖畫等客體予以散發分布於眾之意, 而本件被告係將上開性交、猥褻影像檔案儲存於電腦內無隔 絕措施之資料夾內,供不特定人透過網際網路下載觀覽,核 與散發分布行為有別,是聲請意旨所論容有未洽,又因起訴 法條相同,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又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與刑法第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之保護法益不盡相同,二者固均有保障青少年身心發展之目 的,惟前者主要係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成為猥褻物品內容之主 角,而為性奴役之客體,加以防制處罰;後者則另有保護他 人有免於遭受猥褻物品非意願性或強行性干擾之自由,兩者 法益尚非相同,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述二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 供人觀覽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FOXY軟體之原理,竟仍利用該軟體下載上開 影片檔案,進而透過該軟體上傳供不特定人觀覽,所為實屬 不該,惟念其究非主動積極傳布該猥褻影片,惡性尚非重大 ,暨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 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 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 年, 以啟自新。 五、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影片,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兒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4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另卷附上開性交影片之翻拍畫面,乃警方因偵辦犯罪、留 存證據所需而翻拍列印,並非上開猥褻影像之附著物,爰不 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 項、第4 項、刑法第 11條、第235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 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解怡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初次施用毒品,您應於觀察勒戒處分下來前,盡速委任律師為您撰寫緩起訴聲請狀,請求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初次施用毒品,您應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盡速委任律師為您撰寫緩起訴聲請狀,請求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原則上是要入獄服刑的
因為已第四次了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你好
我想請問,我之前有再fb,po罵我前女友的一些話, 因為再一起工作後來吵架,所以我罵他幹xx,他是我教出來的狗(我是之前的組長,後來沒做換他做組長,所以工作上的是幾乎都是我教他的)吃大便之類的,生完氣後,才知道罵得太慘了,所以我有後悔罵他,也有把po的文刪掉了,但他有把我當時罵他的文擷取下來,去警察局備案告我,我也有做完筆錄了,最近收到法院的傳票,請問這樣我罵他罪會很嚴重嗎?那對方的姊姊把我po的文放在他們那邊,那對方的姊姊也有罵我爛男人,那我前女友也罵我神經病?,我有把他們的對話拍下來,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是否也可以反告他們妨害名譽呢?不好意思因為家裡窮,請不起律師,再麻煩你們可以給我解答嗎?感謝你們,謝謝
情況是這樣的,我在遊戲中看見有人要用85_1平台購買某樣寶物,在我私訊之下,該玩家給我他的編號,於是在該平台我刊登專屬賣場給買家,接著在遊戲中,也已移交給買家下標後所提供之領收商品的角色,但在交易成功後,買家立刻用手機連絡我,宣稱他要買的是「遊戲幣」;而非虛寶,當下我覺得莫名其妙,回應他:你下標的賣場名稱明明就是XX寶物,剛剛也已經交易完成了,請領收。但買家卻揚言要提告,隨即掛了電話。 在和遊戲公司與交易平台確認後,發現自己應是遇到「第三方詐騙」,交易平台也立刻鎖定此筆交易,所以現在錢不在買賣雙方任何一邊手裡(買家下標後,錢會先從他的帳號那裏扣除,送到交易平台中間,賣家移交完物品後,買家要確認領收,錢才會從平台轉帳到賣家的帳號裡)。但買家卻一味認為我自導自演一場騙局,直接去警局報案,因此我想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1.買家報案對我提告「詐欺」後,警方會先查證是否屬實,還是直接寄傳票請我到場說明才查證呢? 2.承上,若後續我拿到詳細的遊戲歷程,證明我的確有將賣場所標明的虛寶移交給該買家於交易平台所提供之領收角色(不論角色擁有者是騙子還是買家所創立),無詐騙買家之意圖,那麼是否能針對他之前要我「到場說明」的車馬費、時間,求償呢? 3.按照交易平台的規定,若我能提供遊戲歷程證明交易紀錄,原本鎖定在平台中介的錢將會轉入我的帳號內,如此一來,會不會反而讓「詐欺」成立呢? 4.如果要對詐領寶物的角色擁有者提告,我是否必須放棄原先交易的應得收入呢?因為若是向交易平台提交遊戲歷程證明交易紀錄,就能收到錢了,那變成我沒有任何損失,無從告起;反而是買家要去告那個詐領寶物的角色創立者對嗎? 若有任何不懂之環節還請提問,在下初次遇到此案例,麻煩大大為小弟解惑了,在此先行跪謝過!
情況是這樣的,我在遊戲中看見有人要用85_1平台購買某樣寶物,在我私訊之下,該玩家給我他的編號,於是在該平台我刊登專屬賣場給買家,接著在遊戲中,也已移交給買家下標後所提供之領收商品的角色,但在交易成功後,買家立刻用手機連絡我,宣稱他要買的是「遊戲幣」;而非虛寶,當下我覺得莫名其妙,回應他:你下標的賣場名稱明明就是XX寶物,剛剛也已經交易完成了,請領收。但買家卻揚言要提告,隨即掛了電話。
在和遊戲公司與交易平台確認後,發現自己應是遇到「第三方詐騙」,交易平台也立刻鎖定此筆交易,所以現在錢不在買賣雙方任何一邊手裡(買家下標後,錢會先從他的帳號那裏扣除,送到交易平台中間,賣家移交完物品後,買家要確認領收,錢才會從平台轉帳到賣家的帳號裡)。但買家卻一味認為我自導自演一場騙局,直接去警局報案,因此我想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1.買家報案對我提告「詐欺」後,警方會先查證是否屬實,還是直接寄傳票請我到場說明才查證呢?
2.承上,若後續我拿到詳細的遊戲歷程,證明我的確有將賣場所標明的虛寶移交給該買家於交易平台所提供之領收角色(不論角色擁有者是騙子還是買家所創立),無詐騙買家之意圖,那麼是否能針對他之前要我「到場說明」的車馬費、時間,求償呢?
3.按照交易平台的規定,若我能提供遊戲歷程證明交易紀錄,原本鎖定在平台中介的錢將會轉入我的帳號內,如此一來,會不會反而讓「詐欺」成立呢?
4.如果要對詐領寶物的角色擁有者提告,我是否必須放棄原先交易的應得收入呢?因為若是向交易平台提交遊戲歷程證明交易紀錄,就能收到錢了,那變成我沒有任何損失,無從告起;反而是買家要去告那個詐領寶物的角色創立者對嗎?
若有任何不懂之環節還請提問,在下初次遇到此案例,麻煩大大們為小弟解惑了,在此先行跪謝過!
今天凌晨的時候,我喝了幾杯酒跟我朋友準備要回去的時候我發動機車熱車,他坐在後座,然後我把車用腳移出機車停車位,停在路邊,其中都沒有吹動油門,然後下車跟後座的朋友交換,因為後座的朋友沒有喝酒且有駕照,但剛好巡邏員警來了,馬上把我們攔下來說我酒駕,然後要我接受酒測,測出來是0.42當場被依公共危險罪送到派出所,做了筆錄以後發現很多地方都跟我想表達的意思不一樣,所以有直接更改了他打的東西,但沒有在筆錄室裡面被錄下來,後來去開了簡易法庭,我跟檢察官這樣陳述,但他看了員警的截圖照片,說我朋友坐在後座,不合理,因為兩個人都座車上推車比較吃力,我說因為我們是兩個人要用腳把他退出來,我因為左手肩膀受傷沒辦法推出來,而後座的是女生沒力氣推我的車所以我們才會坐在車上,然後等我退好以後他直接從後座坐到前面換手騎車,而這之中我沒有酒駕,只是發動而已,檢察官說它們調查的越多刑罰會越多,會再寄傳票給我,然後要我跟我朋友表演一次我們昨天的情景,交了一萬的保釋金就離開了..
請問這樣有可能會坐牢嗎?還是有什麼可以不要坐牢的方法因為我真的沒有酒駕..我表達能力也不好沒辦法好好的陳述,請幫幫我!!!!!謝謝麻煩您了!!
事情是這樣的 我打算不玩了 脫手所有有價值的裝備跟遊戲幣
對方沒用8591遊戲交易網跟我交易 則是用ATM說直接匯款給我
我當下確認收到款項後 我就立即交易要賣的裝備跟幣給對方
理應當說這筆交易應該是沒問題的 當時交易的時間是今年年初1/4號
當我1/5號想去銀行領錢出來用時 卻被銀行告知我帳戶都被凍結
因為有人去告我 詐欺 我被搞得一頭霧水 當下我也先去警察局備案
結果我等呀等的 前陣子收到傳票 叫我8/12下午去台中地方法院偵訊
我今天也有去 檢察官也問了我一些問題 甚至問我是否認識一些人的ID
我坦白跟他說 我不認識那些人 事實上我也真的不知道 一頭霧水說
曾經聽人家說過 有所謂的第三方詐騙的方法 我想想覺得該不會是我這樣
例子是這樣的 假如我是A 跟我交易的是B 匯款給我的那是C
可能B叫C他匯款給我 我收到後 交易東西給B 也就是說B可能是跟C連絡的人
至於為什麼他交易的金額剛好跟我要賣的金額一樣 我就不太了解了
他可能跟C說我的帳戶 要賣他東西前先叫他匯款給我 東西才能給他
也就變成 我跟C方都被騙了 如果是這種情形 該怎麼辦呢?!
因為可能過幾個月後我要嫁去香港了 我怕到時後收到傳票無法回台
對這點我很煩惱 但又不知道該詢問誰 希望律師大大可以給我點意見 :>"<:
還有一個疑問就是 如果我希望案情趕快解決 想選擇能私下和解的方法
不知道是否可以 但我東西沒了 我的賠償無法找人拿到 假如我想跟對方和解
不知道有什麼方法可以找到對方 因為我根本沒有他的任何資料
今天下午開庭的時候 好像也有傳換那個人 可是他沒到場 我有點搞不清楚
告我的那個人不到場沒關係嗎??? 我真的挺希望他來的 搞得好煩唷...
本社區管委會於99年12月初發包一粉刷樓間的工程,並於當月的管委會例行會議(12月8日)記錄中看到主任委員(A君)的會務報告中列出此工程己“進行中”。
A君於12月31日應依法卸任,但其借故拖延不辦新委員會之選舉,經過一番波折終於新的委員會進駐管委會,新的財務委員(Z君)查閱前任管委會帳冊及請款單據時發現此工程款有異,再查當月的會議記錄,只見A君的會務報告中提出此工程己在進行中,但看不出任何委員針對此工程有任何提案,也沒看到有任何廠商的報價單,亦看不出委員們對此工程有任何討論。Z君就問當時的會計(C君亦是新委員會的總幹事)為何不見當月的請款單據(請款傳票/發票/收據)?C君回答“管委會的保管箱內找不到”。
Z君從管會委存摺中看到99年12月31日有一筆NT843000元提款記錄,就至銀行請行員查當時的提款及?款記錄,發現提款單上蓋章的人有A君/B君/C君,是總幹事(B君)於12月31日至銀行填寫提款單提款NT843000元,及?款單?款至該工程承包商(T君)的個人名義戶頭(受款人為T君的名字)。Z君又回來管委會請C君查有無T君的名片?經查出T君的名字及電話並去電T君,詢問T君可否補寄一張發票以利核銷,T君回答“該給的都己給你們了”。
Z君多次於公開場合詢問A君為何發包工程沒有經過提案/討論/報價/議價/決議之過程?工程完畢為何沒看到請款單據?又為何要將工程款?給承包商個人?A君均回答不記得了。
Z君逐於102年區權會上提案要求A君必須詳細交代此工程發包的完整過程,A君及當時的監察委員(D君)/財務委員(E君)及C君均回答有看過廠商的發票才同意付款,A君並回答管委會找不到單據與他無關。
Z君上網查有無T君名片上的工程行的公司登記,均查無此公司。並請同業報價,同業所報的價格均較T君的價格低甚多(26萬~35萬)。逐收集相關資料至國稅局檢舉T君未設立公司而營業,涉嫌逃漏稅。經國稅局調查,T君承認未開發票屬實,國稅局並要求T君補登記公司及補稅。
Z君認為當時管委會的主任委員A君/總幹事B君/會計C君/監察委員D君/財務委員E君等皆聲稱有看到廠商的發票,與T君的所坦承的說法不一,明顯有協助廠商逃漏稅及謀取不法利益之嫌。請問以上罪名是否成立?
我是一個做防水小職員每天正常上班
公司有固定派人力的給每位固定的員工當我發現人力裡面有幾個素質不好的我都會通報公司處理每天都會寫報表加上今天人力的表現如何有一個人力特別在上班時偷喝酒我常表起來確定說他有喝酒工地主任在反應他渾身酒味回公司也常跟公司說他愛喝酒愛惹麻煩要公司別在請他上班公司還是照常派他來上班 好死不死有一天早上七點打完卡帶他們去工地上班才八點剛一到剛開始要動手工作時他就摔下了摔成下半身癱瘓第一時間我打電話給工地主任該怎麼辦我一急著要救他慌了工作主任說快搬他去車上送醫院我就開車帶他去醫院 打電話給公司要公司處理 看醫院時那名工人也沒錢還是我自己貼錢給他看醫生我想說救人要緊 醫院證時說他癱瘓我還拿一些民生用品給他自己貼錢就沒跟公司拿了回到公司公司說他有律師全程會處理要我放心別去管他我就沒管了自己上我的班結果我因跟公司薪水問題莫名其妙被降薪水跟公司處的不好被開除了4~6個月我也沒辦法跟家屬聯繫還是關心現在傳票來了以證人傳票我覺得我很莫名其妙我都快餓死了每天只吃一餐很苦在生活為什麼還要傳我開庭我該怎麼辦我很怕該義務上我都幫忙了但公司怎麼理賠對方我都不知道也沒有權益去管公司又說有律師全程處理我很怕證人會轉被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