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該文件並非您的簽名,您當然可以主張該簽名是屬偽造,且您也沒有授權對方辦該手機,讓檢方或警方可以了解您並非共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我今年32歲 我父母離婚今年滿19年 父親7年前中風(肢聲中度殘障)
之前我父親自繼母死亡後變成我大姑姑接手照顧
因為我父親還有一筆兩百萬的定期存款以及一些活期存款的現金
之前是有聽說我姑姑想要拿到這些錢 所以才照顧他 並且和其他人說過
沒有拿到我爸的錢她不甘心
基於上述理由 我們家人是很擔心我大姑姑拿了錢後會把人丟回來給我們
所以倒不如我們自己掌管會比較好
這個月初我們去探望父親時 父親表示想跟我一起住 但我表示跟我住只能去安養院住而已
他也答應
但是這幾天我父親又在說他想回山上去住 不想住在安養院 嫌安養院外很吵
並且開始騷擾該院的病人(同房間 因為我父親無法自行行動 但還有一隻右手可以活動)
以製造一些噪音為主 昨天還動手打我媽
面對這樣反反覆覆的父親我媽是說乾脆如他所願讓他回山上去住
監護權也不要聲請了 那兩百萬就給我大姑姑拿走 並去找律師寫切結書這樣
我媽是表示我爸以前就說過他一毛都不會給我們得到 反正我父親這19年以來也沒有扶養過我們
還三不五時打電話來亂 恐嚇我們等惡行 直到中風了才想到有兒子這回事.
我則是打算不管我父親無理的要求 讓他繼續住在安養院中
請問我們面對這種反反覆覆的要求
應該怎麼做才會比較好呢? 謝謝.






(1) 依您的敘述,對方把您老婆帶到她家一起住的行為,可能成立和誘有配偶者脫離家庭罪。和誘有配偶者脫離家庭罪的成立條件是對方在您老婆同意的前提下,使她脫離家庭。和誘有配偶者脫離家庭罪是告訴乃論罪,您必須在知道犯人起6個月內提告,否則法院會不受理案件。又如果對方是有意圖使您老婆進行猥褻行為或是性交而和誘,還可能成立加重和誘有配偶者脫離家庭罪,由於這個罪是比較重的,就不須要告訴乃論了。而即使是同性戀,還是會以”猥褻”行為處理,所以還是可以提出告訴的。
(2) 離婚方式主要可分為兩願協議離婚和法院判決離婚。兩願離婚必須經過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同意時,就無法成立兩願離婚。至於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必須有法定離婚事由或是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法院才會判決離婚。既然您不想離婚,就不要答應兩願協議離婚。如果您老婆向法院提起判決離婚訴訟,由於是她主動離開家庭不照顧小孩,造成了難以維持婚姻的結果,原則上她提起離婚訴訟是沒有理由的。
(刑法第240、245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105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事情如下:
我透過網路報案方式向警政署提出有關對方是否,
有構成強制罪之事實,內容如下:
你好
本人於民國99年底經朋友介紹參與一門號傳直銷,
經營期間,我將當時認為的商機告之一長久無業友人xxx,
獲得楊志民認同依參與規定楊XXX辦了兩門台灣大哥大門號,
分別為09586xxxx5及0956682xxx。
沒想到XXX先生好吃懶做完全不參與運作,
要協助xxx發展事業也不理不採,當兩門號碼到繳費期後,
逼我代繳,並於99年底夥同兩名其友人,
又害怕損及友誼只好簽下。
其實本人在這一方面也算是該傳銷業受害者,
我自己也辦了兩門號,但我都自認心甘情願認虧乖乖繳納。
99年至今101年5月已經代楊志民代繳兩門號一年半,
將近一萬五的金額,這一年半來不時接到xxx透過各類方式,
威脅、哭鬧、恐嚇長期下已經造成本人極大精神困擾,
需看身心科並服身心科所開立藥物才能入眠。
近來由於本人經濟稍陷困境有告之其會晚繳兩月,
xxx竟寄郵局存證信函限我於七日內繳清,
我真的已經不堪其擾,我該怎麼自救?
我可以:
並可請求前代繳之費用
確保你權益並以懲不法
這兩點是律師友人建議,不知道行得通嗎?
對方也曾經跟友人說過若我不按時繳,
會去買汽油如何等等。
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幫忙
上面是我與警政署反映的問題,
原本警政署的回覆是說我已經透過律師及自救途徑處理,
建議我還是依我方式處理之。
後來朋友與我溝通後,我決定就不予以追究。
心想錢都繳了,男子漢算了。
沒想到案子還是送去地方警察局偵查隊那,
我說可不可以撤掉?偵查隊員說不能,
我去做了筆錄,筆錄大至內容如上,
但我也強調我不會對朋友提出告訴,
這有記錄在筆錄內。
後來我朋友也被叫去做筆錄,
偵查隊很可愛,居然把這事情弄大?
變成集團犯罪?跟我朋友說因為他夥同兩人,
就是集團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他一定要送檢查署。
這下我朋友打來哭鬧了......
說我不處理要反告我汙告罪?
天啊!我真是倒楣透了!
我也真的累了,我真的不想為這沒完沒了,
而且我也念在他無業,精神狀況也有問題,
也不想牽連另兩名友人,目前案子偵查隊不知道什麼時候會送去檢查署,
送去的話,我可以撤銷這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嗎?
一件其實應該屬於帶點強制行為的財務糾紛,
偵查隊硬要把它弄成集團犯罪,我覺得很誇張......
PS我們都沒什麼錢打官司,我想要這件事就此打住,
只想認真工作跟生活

(1) 事實上,依您所述, 對方透過各類方式,威脅、哭鬧、恐嚇,長期下來對您造成極大精神困擾,需看身心科並服身心科所開立藥物才能入眠的行為,確實有可能成立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傷害罪。甚而較具體的情況是,對方曾經跟友人說過若不按時繳,會去買汽油如何的行為,已經明確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2) 而法律規定,凡是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就會開始偵查;而且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時,應為告發,所以偵查隊的處置是依照法律辦理的。由於強制罪和恐嚇危害安全罪並不是告訴乃論罪,所以無法透過被害人撤回告訴。您頂多和被告成立和解,或是在作證時表示對方的行為僅是財務糾紛,讓法官從輕量刑。至於您的告訴行為並不會成立誣告罪,因為完全出於虛構的提告才會構成誣告罪。其實在實務上,你只要與對方和解,對方為不起訴處分的機率是很大的,只是要跑幾次法院會顯的比較麻煩,但是因為程序要走完才會結案,所以一般來說只能建議請配合處理。
(3) 另一方面,由於您不是被告,原則上不會因為官司而支出費用。至於被告可以與您和解,再請求法院為不起訴處分即可。
(參照刑法第304、305條;刑事訴訟法第228、24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各位律師先生您好:
有件事情想詢問您們,我一退伍就在一間咖啡館裡面做事,店裡的老闆(稱A)那時對我挺好的,到了,A想要再開一間咖啡館,而之前的負責人B時常在國外(後來才知道他也是人頭),所以,A希望我能幫忙當代理負責人,而我們也有簽訂一張負責人變更協議書,而第二點有提到說我為臨時負責人,所以此公司所有權還是A所有,而我們簽訂約期為一年,【而這一年內,A拿著公司的支票去開,到最後由於資金周轉不靈而跳票了,使得我有跳票紀錄,這邊也想詢問一下,如果有跳片記錄的話,是三年內沒有辦法辦信用卡,還有什麼比較嚴重的事情嗎?那這樣子可以去告他嗎?】一年到了以後,我就離開了此公司,也叫A將我的負責人身份變更,但A遲遲未去辦理,直到,我的新公司接到法院來的條文,要我支付我薪水的三分之一來還債,此時,我才知道,公司積欠了(勞保、健保、勞退、營業稅)總共30萬,現在面臨我要還錢的局面,我有問過A,他說將這些資料(繳款帳單..之類的)給他,他要辦分期處理,我東西也寄了,但是因為A的個性我不是不了解,他一定會拖、拖、拖,所以我想詢問各位律師先生,如果有處理,那我要怎麼知道他有處理,是我不需要用我薪水三分之一去付款嗎?還是哪裡可以去查詢?而如果不處理,我是否能告他呢?讓我不需要去付這些不該我付的費用,如果可以告,大約費用多少,告贏的機率又是多少?(目前我手裡有的是變更協議書,和他以簡訊跟我說的對話,希望在這裡可以獲得一些資訊,或者沒有辦法告訴我得話,也可以請跟我說看哪方面得書籍比較了解,謝謝,感恩。
P.S在當負責人跟上班的時間裡,我也沒有拿到全部的薪水,所以,我也希望能將我的薪水可以全部拿回來,目前這邊是沒有領薪水的證據,但A那邊也沒有給付薪水的證據,因為給付薪水是付現,所以有給付就會請拿的人簽名,但我也都沒有簽名,而且我有證人可以證明我沒有拿到薪水,因為他也是受害者。希望律師先生可以幫我看看。

設計公司(本身是包商也是屋主)委由小包處理水電事宜,小包再請我先生去做(我先生是水電技師(個體戶)。
工程進行至4/2日需暫時關閉消防灑水總開關,該大樓已委由物管公司管理,管理公司規定需3天前申請並由該公司派人關閉,他們也都按規定申請而物管公司卻於4/2日當日電話通知該大樓原承攬之水電工程人員至現場關閉總開關,並由物管公司及我先生在場陪同。
4/3日下午我先生發現仍不斷滴水,即爬上梯子查看卻發生水壓過大水注爆開,水壓將我先生由梯子上沖落,因而1.右側脛骨遠端骨折、2.右側外踝骨骨折3.左側肱骨大粗隆撕裂性骨折。事後查明總開關有3個而該人員只關閉2個。
事發至今調解庭2次,設計公司皆未到場,物管公司第一次調解時說願意負責而第二次調解時則改口說 他們沒有責任,只有關閉總開關的人員願意以30萬與我們和解,但是我先生光醫藥費就10幾萬ㄌ(需裝特殊鋼板)並且至少半年無法工作,30萬 對我們而言根本無法支付生活開銷,事後得知設計公司有保險,但他們卻不願協助我們申請。
請教過律師他說 我先生的傷已屬重傷害,但若提告也不見得能拿的到錢,況且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訴訟過程往往都要很久。我們現在生活都有問題了,哪還有閒錢跟他們告..
想請教~物管公司真的都沒責任嗎?設計公司的保險我們不能申請嗎?像這樣的傷害我們應該怎樣求償?提告需要請律師嗎?真的都要耗到2.3年嗎?墾求各位的回答


律師您好
能否請教您有關斡旋金的問題
小弟和仲介簽了一個物件 應算是預售屋 目前結構已完成 也已貼外牆磁磚
斡旋日期到五月底 在簽約時有問是否有做牌樓
但自從收了斡旋之後 仲介的態度變的敷衍許多
問問題都是不確定的答案 牌樓的部份也變成沒有
小弟也對仲介表示不滿
仲介在5/19於電話中表示我出的價格還有些距離,要我加價
我表示不要加價且要退掉,並問明天能不能退還斡旋金,仲介回答說可以 OK<小弟有錄音>
隔沒多久又打第二通電話來說公司說契約寫到五月底, 時間到未成交才可以退
結果隔天5/20就打來說成交了
請問(一)這樣於法理上 斡旋金能否退還給我?全額退嗎?
(二)小弟前一天表示要撤回斡旋金 他不但反悔,且在隔天馬上跟我說已經成交,這樣合理嗎?
(三)小弟在5/21已向消保官那裡申訴,他叫我寄存證信函,目前轉到地政處處理
結果小弟今天5/25也收到仲介的存證信函,內容為我主張撤回實屬無據,
目前有點不知所措
能否請您幫忙提供一些建議 ,謝謝!
若方便的話 是否能寄議價書圖片與通話錄音檔請您幫我聽聽看
感謝您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針對斡旋金的部分,最主要都是先看契約是否有所約定。牌樓部分縱使仲介口頭承諾,但如未保留證據,契約也沒有明文約定的話,會較難主張。
退還斡旋金的部分,原則上應該是依契約約定到五月底。但如果仲介答應要退還,且您也有錄音,應可認為是事後就此部分成立新的合意,斡旋金即應退還。
如您主張要退掉,仲介也承諾並承諾退還斡旋金,隔天的成交即不能認成立契約。如對方堅持不退還,可考慮是否向對方主張無權代理,並否認對方代您成交,對您本人之法律效果。
(恕刪)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
能否在請教,您說對方堅持不退還,我可以考慮向對方主張無權代理,
一:所謂主張無權代理,是對仲介提出民事訴訟,並要求其退還我十萬元斡旋金嗎?
二:若我提出訴訟,勝訴的機率大嗎?若敗訴的話,對方是否就能告我誣告或其他訴訟?
三:仲介於昨日5/25寄給我存證信函,說我撤回議價書無所依據,叫我三日內去簽約,仲介此舉會對我不利嗎?我應該怎麼做?
謝謝您提供的意見!感謝!

您好,第一次在這裡發文^^
事情是這樣的...
去年8月在網路上認識了我的前男友
9月允諾交往,10月他畢業回國,那是和他第一次見面
(1)交往期間,出門逛街買了個迪奧包給我
送包包的當天他說晚餐陪我去和同學吃羊肉爐
懷疑羊肉爐有加味精、他對味精敏感,害他不太舒服(噁心想吐)
他跟我說他想留在台中隨便找個地方過夜
因為只是交往初期,也礙於女性矜持,我不那麼快與他過夜
當然我也擔心他身體不舒服,時間也晚
我跟他說:『我不方便過夜,快回家,你爸媽照顧你我也安心些。』
他話越來越少、臉越來越臭
我一路陪著他買票、等車、慰問他心情;他一語不發
(2)因為我的筆電用了幾年,開始出現頻繁熱當情況
常常跟他聊天聊到一半就自動關機
他決定聖誕節送我台筆電,因為他比我懂電腦,所以他幫我找
而我也了他一條萬寶龍皮帶給他(因為他剛好也想換了)
(3)3月我生日,他之前耳聞我想買單眼
說生日禮物送我單眼,我跟他說單眼要玩的、要研究的東西太多
現在功課比較忙,緩緩好了
可是他還是送了
他的生日禮物我也有送他名牌香水
4月底和他提分手(原因:個性不合),他為此感到氣憤
說他對我多好多好,我不是真心對他
我承認我經濟上沒有他好,我不像他買禮物吃飯都可以報統編
但我送他的東西全是自己賺來的錢買的
我傻眼了
因為我秉持著送出去的東西沒有拿回來的
並且贈禮當下我完全心甘情願,因為他是我男朋友
現在他說要回到當初不認識,我其實也想
但是回憶都在,要怎麼抹除!?
不管是好還是壞的回憶,對我來說都是一個不能取代的回憶!
昨天中午我有傳訊給他
怕他再生氣,所以口氣柔和跟他說我願意賠償他辦網卡給我用的違約金
下午他就打電話給我爸,把我和他的交往經過通通告訴爸爸
最後還再打一通,請爸爸別罵我
我自己也爬文,看了好多,這樣並不構成詐欺阿
只是我現在不知道要怎麼做
想請問專家們,如何把這件事情圓滿解決,該如何跟他談?
謝謝~~~


(1) 男女朋友之間的送禮原則上是不附帶條件的無償贈與契約,縱使後來雙方分手了,也不能要回禮物。依照您的敘述,是沒有詐欺罪的問題,因為對方送禮是基於自我考量後的決定,您並沒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 ,所以並不會構成詐欺罪。
(2) 「雙方在贈與時留下白紙黑字寫清楚是為了結婚才送禮物,若結不成就要歸還」,這是以結不成婚為解除條件的贈與契約。要注意上述的條件必須在贈與時就要”一併約定”才會有效;如果是在贈與之後才提出條件,基本上是沒有理由依據條件請求歸還禮物的,除非後來白紙黑字寫下來,約定將原來的贈與物附加條件,當時您也同意,才有可能。而若是在贈與前約定,縱使沒有以白紙黑字字據立下條件,而是在msn聊天上雙方同意條件,仍然可以依據msn記錄請求歸還禮物,因為贈與並沒有要求必須訂立書面契約才會成立。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律師您好,我是代替我父母請教一些問題。
我的老家(目前是親戚暫時住在那裡)是四層樓的約二三十年的老公寓的四樓。我們的親戚大約是去年(民國100年)四月住進去,當時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大概去年底還是今年初開始後陽台的水泥上樑(非靠近戶外)下大雨時會滴水,鄰近後陽台的臥室和廚房的天花板也都有嚴重滲水的情形,整個都暈成黑褐色的。後來我們才知道去年夏天時我老家的樓下(3樓)住戶裝了一個3噸的大水塔,大約放在我們廚房的上方。我父母在約五年前和隔壁四樓鄰居一起曾做過頂樓的防水工程,而他的天花板不會滲水,經詢問當時幫我們作防水的先生說,應該是因為3 樓的大水塔重壓的關係導致產生肉眼看不到的細縫,所以才會滲水。
因為我父母在買四樓的時候,曾和建商簽約加付金額以獲取頂樓的使用權(似乎以前買房子可以這樣簽),但是合約已經找不到了。然後我們查了一下網路,知道以現行法律頂樓屬公共財,不可放置私人物品(包含水塔),除非向相關單位申請使用權。且對方已侵害到我們的住屋了,可能需負民事賠償。
我母親多次致電和對方說明原因、請對方搬離水塔,並給了兩次半個月的時間請對方搬。前幾次對方先是說會搬,但是現在又說不搬(還說大家都說不用搬)。
請問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目前我們只想到可能必須寫存證信函、通知建管課違章建築和民事訴訟請求搬離水塔並賠償損失,但是擔心可能政府單位不一定會受理這類案件。還請幫忙解答了,謝謝您。

不好意思剛剛我有發文可是卻無法顯示 於是我重發一次
我簡述事情經過如下:
想請我幫忙介紹朋友或自己購買 我說目前經濟不允許而作罷
他接著說不然我幫他個忙 他將他的錢匯進我戶頭 我假裝客人去買手機衝個業績
因為我正好要載我女友有順路 加上他不斷拜託就將郵局戶頭給了他
而後我領了錢到他店裡給他就回家了
沒想到日前收到警方通知請我到案說明 我的郵局帳戶成為警示帳戶
原來是他在騙我當天用也是借來的PTT帳號發文販賣筆電
然後再請受騙的網友將26000元匯至我的戶頭 再經由受騙的我將現金提領出來並交付給他
目前知道的是警方有掌握他是犯人 但也有一些人像我一樣因為朋友道義而受害
我現在該怎麼做才能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我真的很無助
希望諸位律師能幫我分析一下 謝謝各位




律師,您好
一、事由
位於2樓住家因大樓主幹管堵塞導致排水回堵淹水,因此透過社區內部流程向管委會提出損害賠償,並告知屆時管委會議召開我方將派人參加。
未料主委竟以時效性問題(我方並未要求一定期限內回覆,不知主委所謂時效性理由從何而來!?)為由,不召開臨時會,改以問卷表格交由各管委勾選同意或不同意,並簽名,作為拒絕賠償之背書依據。
主委拒絕賠償之理由之一為水管內發現泥砂碎石,卸責為我方家庭去年裝潢工程導致,故拒絕賠償。
於是我方向管委會提出清理水管發現之泥沙照片拷貝申請,主委以【檔案為管委會所有,不得用於私人用途】為由拒絕。
二、問題請益
1. 主委以問卷方式取代臨時會之召開致我方無法參與會議,也無法取得會議記錄是否合法?我方該如何因應?
2. 主委拒絕檔案之理由,經向公寓管理科人員確認,其表示該檔案屬修繕之照片,並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是否為真?如是,除了司法解決一途還有其他途徑可爭取嗎?
以上,煩請解惑,謝謝


申告流程,我提出詐欺後的流程請求解答~需要不同解答
2012 05/21,我於地檢署按鈴申告詐欺
請求各位律師 或是法律高手 解答,感激不盡。
我與一位客戶雙方之間之交易物品為 有價之工業機台 ,我於二月底交貨,
說他手頭緊,希望能給他延時間,我好人好心,沒想到一拖再拖
都不付錢,連電話都換了,到今天打另外一隻電話 ,還是掛我電話但是我手上有他身分證號,電話,所以老婆氣不過叫我去提告。
1.今日我於偵查庭告知檢察官,所有事發,但是敝人因為太緊張沒有陳述檢察官說我要對被告 求償我的 有價之實物 ,與精神賠償, 太緊張了怎麼辦,? 後續流程是否可以求償呢?
2. 對於偵查中 檢察官叫我申請通聯紀錄,而請問 我申請之這段時間,來得及拿給檢察官嗎??? 而 是在哪個流程階段 拿給檢察官 ,謝謝
3. 對於被告,他大概約多久會去法院作筆錄呢? 是會先偵查他嗎?
4. 因敝人第一次至法院按鈴申告 , 我想完整了解流程,請原諒敝人無知
是否在此之律師或是曾有跑法院之法律經驗高手能解釋下流程
ex: 到法院按鈴申告後 > 偵查庭 檢察官 問我 事情經由 > 接下來> ???
>>>> ???? >>>> ????>>>> ????


去年六月底,我老公上104找工作被騙人頭戶......
他讓我知道時戶頭裡已經有多筆金錢進出的紀錄,我也懷疑不對勁後~陪他一起去警局報案。
要去報案那天是假日,警察看過我老公的存摺後幫我們上165查帳戶,警察說我老公的帳戶還沒被列"警示帳戶"要我們趕快去把卡片掛失。
而那天是假日我老公就用電話客服要掛失卡片,但是銀行客服說我老公的帳戶已經有異常金錢往來不可以掛失,我們兩個又跑了一趟警察局說要備案,但那時警察堅持上165沒有異常也沒有查到有被害人報案所以我們不能備案,一直叫我們趕快掛失就對了!
到了星期一我跟老公一大早就跑銀行想趕快處理掉,沒想到銀行員直接通知警察局的來抓我老公回去做筆錄(營行通知的分局跟我們本來要備案的分局不同)。
做完筆錄後,我老公很不甘心~他就試圖打電話給那個騙他去應徵工作的人,打了兩三通~都有人接但是接電話的人都說"他不在,晚點我請他回電給你",我老公也錄下了這幾通的通話紀錄。
到了年底這件事沒有下文也沒有收到甚麼通知書,因為也過了好幾個月所以就忘了這件事,我們租的房子到期也搬了家換了地址。
到了今年初我老公之前的公司打電話到我的手機要找老公說:有個警察在找他,要我們跟警察連絡。我老公連絡後被通知要去警局一趟,一去就沒回來,才知道他因為"警示帳戶"找不到人被通緝......
今年三月被傳檢察署,因為被通知的時候已經事隔半年多,那時候都沒有去收集甚麼證據就只有做完筆錄後的那幾段通話紀錄,在檢察署我老公也講明了一切是因為急著找工作沒有顧慮到會被詐騙集團騙帳戶,也說了我們發現被騙時也有要報案但是警察不受理。
我們也是受害者,我老公是因為找工作才被騙,所以根本沒有錢可以償還那些被騙錢的受害人(受害人有四人、被騙金額總數將近八萬多),所以被傳喚時並沒有想著要與被騙錢的受害人和解,只希望檢察官可以明查!
但是昨天收到檢察署寄來的文件,偵查終結:被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說明欄說有提到,查無被告有備案事實所以懷疑是詐欺同夥......(就有強調警察不給我們備案)整個很冤妄!!
我跟老公馬上奔到去年要報案的派出所,希望可以在找證據或證人,但是事發到現在已經快一年了,派出所的監視器已經沒有檔案,那時的警員也被調職......昨天我們在警局也敘述了被騙那時要報案的情形,他們也說了"確實沒有被害人報案或警局沒有警示帳戶通知,他們也沒有辦法幫我們受理做筆錄"所以去年我們在那間派出所一點證據都沒有留下......
請問:現在檢察署判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上法院還有得救嗎?
如果我們找到了那時候不受理我們備案的警員做證對判決會不會好轉一點?
如果真的沒證據了,上了法院還有機會提出和解不被抓去關嗎?
和解是只要償還被害人被騙的金額就好嗎?
因為我現在懷孕想到以後開銷會變大,又加上和解後償還的金額.....壓力好大!!
麻煩律師幫我解惑~
感謝您看完我的事件經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