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方把小孩推倒致傷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過失傷害罪,您可以在知悉小孩受傷後6個月內提起告訴。對方也同時成立民法侵權行為,必須要賠償醫療費用、夫妻倆因為照顧小孩所導致的損失和看護費用、小孩留下疤痕的損害及精神慰撫金;但不包含復保費部分,因為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與對方的傷害行為之間沒有關聯性。您當然可以告知對方如果不願意賠償的話,就要提起過失傷害罪告訴,並且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是由於對方是家族成員,建議真的談不攏,請長輩或者去調解委員會調解都是可以的。
(參照刑法第284、287條;刑事訴訟法第233、237條;民法第18、184、193、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律師 您好:
我想請問 我朋友之前跟房東簽訂租賃合約 其合約一條內容說若有外人借宿 事先告知收費300元 若未告知被發現收費600元 三個月前有朋友借宿事後被她房東發現 她朋友也繳了罰款1800, 之後履行合約沒有再來借宿 一個月前房東口頭上允諾將歸還之前的罰款 但前幾天我朋友跟房東說想結束合約 並拿回之前的罰款 房東卻翻臉說之前想歸還罰款 是以為我朋友想要繼續住 現在要結束租約 罰款無法歸還給她 並且還說之前外人借宿已構成﹝刑法的私入民宅﹞說如果堅持要拿回罰款 就要提告並且揚言現在就要把他們趕出去。(其租約內容有說若不繼續租約請提早2個月跟房東說 我朋友是9月要才不住在的 他是昨天跟房東說想結束合約) 想請問房東真的可以這樣提告刑法、收取罰款和趕她出去嗎?


(1)外人借宿的行為原則上不構成侵入住居罪,因為外人已獲得承租人的允許借住,並非「無故」侵入;縱使未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借住,基本上有得到現居住人的同意即得阻卻違法,所以不會成立犯罪。
(2)既然雙方在租賃契約中約定不得讓外人借住,基本上出租人是有理由按照契約收取違約罰款的,但是如果罰款真的不合理,法律規定是可以聲請酌減的。
(3) 如果租賃契約未定期限,出租人是可以提前告知承租人終止契約的。如果租賃契約有定期限,也約定可以提前終止契約的話,出租人也是應該要提前預告終止契約的,而不能立刻終止契約請出租人離開。如果要承租人馬上離開,除非租賃契約上訂有立刻終止契約的事由。所以要看您朋友符合何種狀況而定。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您所述的”半個公務人員”,語意不是很清楚,只能為以下的假設:
(1)如果您父親給假是比照受有俸(薪)給的文職公務人員,是可以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若是在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跌倒的話,就能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一年因公受傷的假。縱使不是在上述時間跌倒的,至少也能留職停薪一年。
(2) 如果您父親並非依照公務人員給假,原則上也應適用勞工請假規則。由於勞工未住院請病假的話,一年內最多只能請三十天病假。而有住院的話,兩年內最多可以請一年病假。如果超過上述病假的期間限制,您父親仍可選擇留職停薪一年休養,之後再繼續上班。
(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2、4、5條;勞工請假規則第4、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貴站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下有關共有物劃分權利的問題
就是
如果將班上唯一的一張拍攝廠商發的畢業照光碟,然後將班上某位同學的幾張照片經由他本人同意之後,複製出來在該班對自己班上對內分享用的伺服器給他本人,是否他本人之後就不得有權利再使用這一張畢業照光碟呢?
因為該班同學們都很在意自己的照片在沒被同意與告知的情況下,怕被那位同學copy在他本人自己的電腦上然後他自己看而且他不公開
這唯一的一張畢業照光碟在這個班上有以下幾個特點:
1.是該班每一位同學都有出錢然後請廠商拍的
2.該光碟內只有全班每一位同學的獨照
3.當初是沒有全班每一位同學沒有提出肖像權異議之下才製作成將彼此相片放在一起
4.該光碟完全不對外公開,因為沒有列入和製作公開性的畢業記念冊
謝謝






律師不好意思 因為我之前有發文問過我的情況 所以我才沒在PO上我的狀況 現在只是想單純知道瑕疵擔保的時效 所以才發這篇問題 如有冒犯請多包涵 以下是我之前PO的自己遇到的情況
今年3月底跟信義房屋買了一間投資客的房子 (有整理過) 公寓頂樓5樓
而那投資客後來交屋後也才知道也是房屋公司(有巢氏)
後來這個月18號發現家裡的一個房間漏水 從天花板木板邊緣沿著牆壁
都有水流下來....
後來有告知信義房屋和前一個投資客的助理
現在8天過去了 目前對方的裝潢師傅也還沒來看過
只說要給他排時間 等好天氣才來處理
心裡總覺得很不安 屋主也沒來看過 他的裝潢師傅也沒來看
感覺一點處理的積極度跟誠意都沒有
所以想先上來請教律師 先做點功課
關於這種問題的存證信函該如何寫 以備不時之需 大概在補充說一下
房屋交屋日是今年3月27日 公寓5樓蓋的5樓(頂樓) 屋齡28年 跟信義房屋成交...前屋主是人頭戶.不過好像是前投資客底下助理的親戚.當時在簽約桌上有聊到一些 發現漏水是6月份那場豪大雨還放假之後的兩天...6月18號下午發現的


律師 您好:
我想請教的問題如下:我與前夫離婚已滿14個月,當時為了能順利離婚,小孩的監護權只好歸前夫,但是我們在離婚協議書上有註明
子女之監護:
(1) 雙方所生之子由男方監護.
(2) 寒暑假期間自學校假期開始至結束,子女得於該期間內隨女方在女方住處生活.
然而離婚當時小孩才19個月大,前夫認為小孩還小未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一開始我還能體諒,一時心軟,所以第一年未強制執行離婚協議,導致一年中和小孩相處的時間不足2個月,而且前夫竟然開始刁難我,一些重要日子與過年不讓我和小孩過,原本說好的日子一延再延,今年暑假快到了,我想去接小孩過暑假,我也寄了信件通知他,但是前夫的回信部分內容如下:要把我的小孩寒暑假帶回去什麼三個月,妳不用在那邊胡思亂想了,我的原則就二個星期,久久才一次,要讓它回去過久一點,等它長大了再說,回去妳家是去玩,不是回去那邊生活,它真正的家是在這裡,屏東才是它真正的家,如果不同意,我可以跟妳保證,那天妳絕對找不到人,那如果,妳騙我,帶回去,結果故意拖到二個月後再帶回,我可以再跟妳保證,妳就沒有下一次機會再帶它回去了.我非常擔心前夫不讓我帶回或是只帶回幾天,更深怕他和孩子消失不見,他說反正小孩監護權是他的,他想怎樣就怎樣不理會離婚協議的內容,請問今年7月1日我要去接小孩,我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呢?麻煩請您解答非常謝謝您! 感激不盡!

你的問題在於你以為協議內容讓你有權讓小孩在暑假期間完全在你那邊,文件內容並沒有規定這樣,只有說你可以帶回家一段期間,並不代表整個暑假都要在你那邊,你這樣的堅持也難過前夫會有這樣的反應,建議好好談,不要把事情弄僵,對誰都沒好處

位律師大人你們好,想先有勞各位費點神觀看下判決,如造成不便還望各位大人多多包涵多多指教,無論好壞於否必當感激於心謝謝,以下是我相依為命的姐姐(彭雪玉)一個沒案底沒前科50幾歲平凡的婦人,被以共同轉讓與共同販賣而重判...
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
1、被告彭紀超於99年5 月6 日將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
之香菸1 支,經由被告彭雪玉轉讓予證人詹智全等情,業
據被告彭紀超於本院審理訊問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詹智
全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扣案
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之香菸1 支可資佐證,且被
告彭雪玉亦坦承該日確實有拿1 袋的東西予證人詹智全,
是被告彭雪玉於99年5 月6 日將上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粉末之香菸1 支交予證人詹智全之客觀事實,已足認定
。
2、應審究者為被告彭雪玉主觀上是否知悉所交付予證人詹智
全之香菸內含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本院基於下述
理由認被告彭雪玉確係知悉並有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
犯意:
(1)被告彭雪玉陳稱當天有交付予證人詹智全水、麵包、七星
香菸及1,000 元等物,然否認有交付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
證人乙情,就交付七星香菸及1,000 元部分已遭證人詹智
全於偵查中否認在卷,證稱:七星香菸是我自己的,我身
上本來就有七星香菸,彭雪玉當天沒有給我七星香菸、沒
有給我錢等語明確(見99年度他字第1375號偵查黃皮卷宗
《下稱他字第1375號黃皮卷宗》第302 頁),可見被告彭
雪玉之前開辯稱已有可疑,再證人詹智全另證稱:被告彭
雪玉是專門送黑色大衛杜夫海洛因香菸給我,我也知道他
們會將海洛因弄在菸裡面給我(同上頁),而於本院審理
時亦證述:是拜託彭雪玉將黑色大衛杜夫香菸(內含海洛
因粉末)送過來等語屬實(見本院卷宗第137 頁背面) ,
顯見被告彭雪玉確有交付證人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且並知悉
其內並含有摻有海洛因粉末之情,應可肯認,被告彭雪玉
前開辯稱並未交付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之情,顯屬不實。至
於證人詹智全於本院審理時稱該摻有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
夫香菸是其自己製作的等情,已與其分別在警詢及偵查中
所述不符,並經被告彭紀超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在卷,此部
分證人之證述應有不實,然並不影響本院認定被告彭雪玉
確係知情並有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詹智全之事實
。
(2)再則,證人詹智全於偵訊時證稱:彭紀超會提供給我海洛
因,曾提供給我2 、3 次,海洛因是彭紀超拿給我的,彭
紀超拿給我毒品時彭雪玉有時候會看到;彭雪玉有看過1
、2 次我和彭紀超交易海洛因,彭雪玉有看到彭紀超出去
後回來拿給我,但是彭雪玉沒有看到我拿錢給彭紀超,其
中1 、2 次彭雪玉有在場,有聽到我告訴彭紀超我人不舒
服,要他先幫我處理,我都是這樣講,因為彭雪玉知道我
有使用海洛因,所以她知道我的意思等語(分別見他字第
1375號黃皮卷宗第298 頁、99年度偵字第6434號偵查卷宗
第22頁),而於本院審理時亦為相同之證述(見本院卷宗
第144 頁背面);又證人朱若程亦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
主要都是彭紀超給我,有時候彭紀超、彭雪玉他們2 人都
在家中,通常是彭紀超拿給我,彭雪玉也有拿給我過,彭
紀超如果不在就是彭雪玉會拿毒品給我,彭雪玉拿給我毒
品至少有5 、6 次,我也是將錢拿給彭雪玉,彭雪玉拿給
我毒品時,幾乎都是在外面,彭雪玉是上車跟我講多少錢
,看給我多少毒品我就要給她多少錢,彭雪玉說電話中不
要講,彭雪玉到我車上就會說看我身上有多少錢就先給她
多少,剩下我就欠她等語(見他字第1375號黃皮卷宗第19
0 頁),從上開證人詹智全、朱若程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分別提及:彭雪玉有看過1 、2 次我和彭紀超交易海洛
因、拿毒品時不是彭雪玉就是彭紀超拿等說法看來,雖然
檢察官於本案只起訴被告彭紀超轉讓毒品予證人詹智全3
次(分別為99年5 月2 日、4 日及6 日) 、販賣毒品予證
人朱若程2 次(分別為6 月19日《20日》、6 月27日)之
犯行,但證人2 人在偵查中已詳述被告彭紀超有多次轉讓
及販賣之犯行且被告彭雪玉亦均知情並有參與之情,考量
檢察官依嚴格證據主義只就證據確切且有通聯比對部分,
而予以完整勾稽,從而只各起訴被告彭紀超分別為3 次、
2 次之轉讓及販賣犯行(並只起訴被告彭雪玉部分僅各有
1 次轉讓及販賣犯行),然證人2 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之證言,仍可供參酌,即被告彭雪玉對被告彭紀超有轉
讓、販賣毒品予證人之事,應係知情的。
(3)再參以就被告彭紀超、彭雪玉2 人坦承彼此為男女朋友關
係,不定時會居住在一起,且從上述(2)證人所述,亦可知
被告彭雪玉與彭紀超2 人間之關係非比尋常,且被告彭雪
玉知悉被告彭紀超轉讓及販賣毒品之情,再輔以被告2 人
亦均係以捲菸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足見被告彭雪玉對
於彭紀超之生活習性、做事方法甚至是施用毒品、轉讓及
販賣毒品等情應已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加以被告2 人與證
人詹智全3 人曾經一起施用過毒品,顯見其等3 人間之關
係亦屬密切,而於99年5 月6 日當日被告彭雪玉與彭紀超
亦生活在一起,對於當日被告彭紀超與詹智全有多次通聯
之情,自應知悉,而被告彭雪玉亦坦認當日曾接聽到詹智
全之電話,輔以當日詹智全之手機亦確有撥打給彭雪玉使
用之手機之情,亦有通聯資料可證(見他字第1375號白皮
卷宗第184 頁背面)等情綜合觀之,被告彭雪玉對當日證
人詹智全於電話或簡訊中提及因提藥人很難過且要求其等
送藥前來之事,應係知情的,被告彭雪玉事後諉稱並不知
情,顯屬卸責之詞,而不可採信,綜上被告彭雪玉知悉要
送藥給證人詹智全,並也確實將內含摻有海洛因粉末之黑
色大衛杜夫香菸送給證人詹智全,被告觸犯轉讓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犯行,已屬明確。
(4)至被告彭紀超堅稱99年5 月6 日轉讓毒品予證人詹智全之
事,被告彭雪玉並不知情乙事,被告彭紀超就此先於【偵
查中】供稱我有跟彭雪玉講說請他帶菸、一瓶水、麵包給
詹智全,我還有請彭雪玉買一包菸給詹智全,但彭雪玉問
我桌上不是還有菸嗎,我就說好,桌上隨便拿一包去,所
以最後彭雪玉是拿桌上已經開過的菸過去、是彭雪玉拿錯
有捲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夫菸給詹智全的等語 (見他字第
1375號黃皮卷宗第244 頁、第248 頁);嗣於【本院審理
時】才又供稱是當天在便利商店買完麵包、水等物品之後
,始將上開摻有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夫香菸,趁彭雪玉不
知情的情況之下,放入塑膠袋內,再由彭雪玉交予詹智全
等等,前後供詞,已有出入而有可疑,而後者如被告彭紀
超所述當天下大雨,塑膠袋是放在機車前腳踏板上,衡情
,該放置在腳踏板上塑膠袋內之香煙容易受潮,必定不能
防雨水,則被告彭紀超與被告彭雪玉購買相關物品之後,
焉能將香菸放置可能受潮之處,亦有可疑?再者,上開黑
色大衛杜夫香菸,其外觀,與一般香煙無異等情,業經被
告彭紀超及證人詹智全,證述詳實,倘被告彭雪玉果係不
知情,根本不用趁彭雪玉不知情的狀況下,將香菸藏於塑
膠袋內,僅需在被告彭雪玉進入偵查隊時,告知這是普通
香菸,交給詹智全即可,根本無須隱瞞被告彭雪玉,況被
告彭雪玉當日,亦自承也有將其本身之1 包紅色大衛杜夫
香菸交給詹智全,是被告彭紀超所稱趁彭雪玉不知情的狀
況下將香菸放入塑膠袋內之說法,顯不符合常情,亦並非
真實,顯係事後欲迴護被告彭雪玉之詞,而不可採信,應
以其在偵查中所述指示彭雪玉將摻有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
夫菸交給詹智全的說法,較接近實情。而被告彭雪玉自警
詢、偵查中至本院審理時始終否認曾經交付黑色大衛杜夫
香菸予詹智全,倘若被告彭雪玉確係單純的不知情香菸內
摻有海洛因,在證人詹智全及被告彭紀超均陳稱確有黑色
大衛杜夫香菸之存在下,其又何須全盤否認曾經交付黑色
大衛杜夫香菸予詹智全之事實?(實則其大可陳稱有交付
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證人,但不知內有海洛因即可),顯
見被告彭雪玉,應係知悉上開黑色大衛杜夫香菸確摻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情,因臨訟欲卸責始進而全盤否認有交
付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證人詹智全之事實,而與證人詹智
全及被告彭紀超2 人之供稱不相符合,是認被告彭雪玉確
有與被告彭紀超,就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詹智全
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5)綜上所述,被告彭雪玉確已知悉並有交付內含摻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粉末之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證人詹智全之情,
已可肯認,被告陳稱不知情,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可採
信。
(二)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
1、被告彭雪玉固坦承有收錢,但辯稱不知該錢是毒品的錢,
稱1,500 元是朱若程要還給我的錢,因為之前他小孩子生
病來跟我借錢,還我的錢等等,已遭證人朱若程於本院審
理時否認在卷,並證稱:2 人根本無任何借貸關係,去借
錢的是我大妹妹,那是好幾年前的事情,跟這個好像差很
遠,而且我沒有跟她借過錢、拿錢給彭雪玉就是跟毒品有
關等語屬實(見本院卷宗第150 頁、第156 頁背面、第
157 頁),可見被告彭雪玉所辯已有可疑。
2、再則,證人朱若程於本院審理經交互詰問時,亦證稱:99
年6 月20日下午2 時7 分是彭雪玉接聽的,我跟彭雪玉說
我要把6 月19日向彭紀超買海洛因、安非他命各1 包的錢
給彭紀超,彭雪玉就叫我到他們的住處,我過去後就先給
彭雪玉1,500 元,彭雪玉就說還欠2,500 元,我就說之後
再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宗第151 頁、第158 頁背面),
參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彭雪玉亦陳稱係其在
使用,另有申請人之資料在卷可證(見99年度偵字第6447
號偵查卷宗第101 頁),而於99年6 月20日下午2 時7 分
亦確有與證人朱若程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通
聯之紀錄(見他字第1375號白皮卷宗第216 頁背面),顯
見證人朱若程當日確有與被告彭雪玉對話,並告知要交付
毒品之金錢等情,而被告彭雪玉卻辯稱該1,500 元係朱若
程欠其之金額,顯屬不實;而被告彭紀超於本院審理時雖
稱是請被告彭雪玉去收錢,並告知被告彭雪玉是朱若程欠
被告彭紀超之錢等等,然與被告彭雪玉所述互核已有不符
,且與證人朱若程所述,亦不相符,被告彭紀超所述顯係
迴護彭雪玉之詞,而不可採信。至於證人朱若程雖於本院
審理時稱不清楚被告彭雪玉知否1,500 元是毒品的錢等等
,但證人既已證稱當日是被告彭雪玉接聽的,且告知是要
還毒品的錢,被告彭雪玉應已知悉該錢係毒品的錢,至於
證人回答不知被告彭雪玉內心之主觀認知,尚不違反常情
,而不能據此為有利被告彭雪玉之認定。再從被告彭紀超
與彭雪玉間之親密關係,及證人詹智全、朱若程於偵查中
及本院審理時之上開證詞(見上述(一)2(2)部分),被
告彭雪玉對被告彭紀超有販賣毒品之事,應係知情的,其
辯稱並不知是販賣毒品的錢等等,顯屬事後卸責之詞,顯
不可採。是被告彭雪玉知悉彭紀超販賣毒品予證人朱若程
之情,並收受販賣毒品之款項,其確有參與販賣毒品之情
,應可肯認。
確實我姐並沒有做出拿有參有毒品支香煙給人也確實並不支情香煙已被掉換,難道說一個人沒做過的事,就單憑他與彭紀超曾只是男女朋友的關係而以,就認定是共同的,最後的判決卻是
彭紀超,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彭雪玉,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雖然說自己做錯的事情得自己承擔後果,可是並沒做的或是不知情的事,而且沒前科案底紀錄的還比被依個累犯(彭紀超)判的還重,試問這不如同宣告他下半生已死亡了嗎,人生走了一大半了如今面臨這不公的司法姐姐常覺得活者還有何意義了.....


今年3月底跟信義房屋買了一間投資客的房子 (有整理過) 公寓頂樓5樓
而那投資客後來交屋後也才知道也是房屋公司(有巢氏)
後來這個月18號發現家裡的一個房間漏水 從天花板木板邊緣沿著牆壁
都有水流下來....
後來有告知信義房屋和前一個投資客的助理
現在8天過去了 目前對方的裝潢師傅也還沒來看過
只說要給他排時間 等好天氣才來處理
心裡總覺得很不安 屋主也沒來看過 他的裝潢師傅也沒來看
感覺一點處理的積極度跟誠意都沒有
所以想先上來請教律師 先做點功課
關於這種問題的存證信函該如何寫 以備不時之需 大概在補充說一下
房屋交屋日是今年3月27日 公寓5樓蓋的5樓(頂樓) 屋齡28年 跟信義房屋成交...前屋主是人頭戶.不過好像是前投資客底下助理的親戚.當時在簽約桌上有聊到一些 發現漏水是6月份那場豪大雨還放假之後的兩天...6月18號下午發現的





我跟仲介簽了一份不動產專任買賣合約,合約到期的最後一天出現一位買方出到底價並且付了20萬斡旋金給仲介簽了含有要約性質的買賣議價委託書,附帶條件是〝簽約前買方須入屋內看格局〞。
仲介對我解釋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的要約看房條件是很合理的!那這樣不是代表買方要看房後才願意用底價買房簽約嗎?
可是合約到期前買方並未過來完成他的購屋條件,這樣買賣應該還是處於要約狀態下阿!仲介卻對我說這樣就算完成買賣了!事後買方出面說不管看不看房他都要買房,他付的20萬是訂金!
可是仲介跟我說的是買方付了20萬斡旋金,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的要約看房條件是很合理的!買賣議價委託書上也是這樣寫的阿!
我完全不知道買方跟仲介那邊是有甚麼問題,買方是仲介找來的,買賣過程中都是仲介跟他連絡,我跟買方完全沒有碰過面!
買賣議價委託書我沒有簽收,買方要約購屋條件是簽約前先入屋內看格局,仲介說這是很合理的要求,這樣他不是要先看房後才決定用底價買房簽約嗎?
我看到的是買方支付斡旋金,不是訂金!這樣買賣應該還是處於要約狀態下阿!請教律師在未完成購屋條件下,買賣算是成立嗎?
感激不盡!!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只要對方出價超過你的底價,買賣已經成立,至於對方提出的前提條件,對方同意取消,那也是買方的意思 ... (恕刪)
非常感謝林律師的回覆!
仲介與買方簽屬的是要約書而非允諾書,支付的是斡旋金而非訂金,仲介對我解釋買方要約購屋條件是很合理的要求,買屋哪有人不看屋,所以買方下的要約看屋條件是很正常的!那這樣不是代表買方要看房後才願意用底價簽約嗎?可是買方在我於仲介的合約到期前並沒有過來看房後用底價簽約!在我於仲介的合約過期後買方才出面說不管看不看房都要買房!我跟買方完全沒碰過面,完全不知道仲介跟買方那邊的情況!仲介對我解釋買方的要約購屋條件是很合理的,買方事後出面說不管看不看房都要買房!
這種情況下買賣算是成立嗎?我完全不知道買方跟仲介那邊是有甚麼問題!因為我只跟仲介有委任買賣合約而已,買方是仲介那邊找來的!買賣過程中我只從仲介那邊得知買方的訊息,而仲介給我看到的也是一份含有要約性質的買賣議價委託書,買方要約要看房後才願意用底價簽約!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恕刪)
非常感謝劉律師的回覆!
買賣議價委託書的本質是屬於要約,該仲介公司讓買方在下要約購屋條件時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內政部版的要約書,另一種是需支付斡旋金給仲介的買賣議價委託書!買方自己要選擇支付斡旋金給仲介後下要約,我無權干涉!
仲介也跟我說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了要看房的要約是很合理的!這樣應該是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用底價簽約阿!可是買方在我跟仲介的委任買賣合約到期前都沒有過來看房子阿!這樣買賣應該還是處於要約狀態,怎會是成交呢?
事後買方出來說他是不管看不看房都要買房,他付的20萬是訂金!可是仲介跟我說的是買方付了20萬的斡旋金,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了要看房的要約!仲介拿給我看的也是一張含有要約性質的買賣議價委託書,書面上寫的跟仲介對我說的是一樣的阿!
我完全不知道買方跟仲介到底是發生甚麼問題,買方是仲介去找來的,我跟他完全沒有碰過面!我只知道仲介拿了一張含有要約性質的買賣議價委託書,他對我的解釋就是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了要看房的要約!
仲介現在一直叫我出面簽約,否則要告上法院,實在很困擾!還是乾脆上法院讓法官裁判??
我不出面簽約是否有違約的問題呢?






第一:我今年 55歲,我是3個小孩的媽媽
老大(男):無業遊民 整天好吃懶做,在家有網路就可以過生活 今年33歲
老二(男):無業,今年32歲 當流氓 有槍砲彈藥前科 喜歡上一個女人,但這個女人 結過3次婚 有6個小孩,我不喜歡這個女的 因為她會和我吵架,而且我懷疑 她再利用結婚賺錢,如今她有身孕,我非得把我的財產都給我最小的小孩也就是第3個小孩。我說有她 就沒有媽媽 選一個,她說他都要,如今 我不承認我這個孩子是我的小孩。我要跟她脫離母子關係,但是法律上行不通。
老么(男):台灣科技大學畢業,現在正在創業,而且我發現他是我們家唯一非常正常的小孩,有女朋友 是東海大學畢業的, 如今 我想把財產連同房子都給我這個最小的小孩。
不想給第二個小孩,因為不希望 她的女朋友得到我的任何一分錢,這該怎麼辦呢???
在法律上我該如何處理,或有什麼律師諮詢可以去詢問的嗎???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我在彰化員林 菜市場開服是女鞋店
去年冬天從廣州分了4次進了一批共200件polo衫
昨天保智大隊台中分隊直收索票至我店裡面 沒收155店的polo衫
並帶走門市裡的小姐, 後台中知我到台中水利大樓
由於我在販賣polo衫時有人問過我 這是否為防冒polo衫
所以我也不清楚這批polo衫是否為侵權的商品
但在被叫去保智大隊的之前 我查看一下網路資訊
自作聰明的認為網路上的資訊 就是馬上認罪 不強辯 才對自己有利
所以到了保智大隊 我錄口供時 便說我知道那是仿冒品 我賣我知道我不對
我總共賣了45件 獲利15000元左右
現在請問的是
我該怎麼辦才好? 我能否重錄口供?(他說我簽名沒簽好 須再回去重簽 我們約星期一)
這有個監護權的問題請教您~狀況如下:
我有個好朋友(女性)因在懷孕時後老公就有外遇(目前還在交往),到小孩生下來後她也不吵不鬧的自己搬回娘家.
從離開婆家回到娘家也有一年多了,因丈夫的外遇而又分居一年多讓她有了離婚的念頭.
也與夫家有協調過結果是:
丈夫那邊也因小孩的關係不肯離婚(雙方都要小孩)也告知女方說:(如果放棄小孩子就馬上簽字離婚.)
從生出來小孩就一直跟在媽媽身邊,偶爾會給夫家帶回去住幾天.
婆家的人有幾次都用較重的口氣跟我朋友說:
(如果他們爭到監護權後會不讓媽媽探視也不會讓小朋友認媽媽,阻止一切小孩跟媽媽聯繫的方式)
P . S: 1.小孩是男孩子 2.雙方都有正當的工作 3.男方的狀況我不清楚但女方去上班家人會全力幫忙照顧小孩
問題: 1.女方爭扶養權若男方家庭也屬正常是否女方都處於弱勢? 2.女方目前在減重診所上班,為了小孩往後有更完整的教育每週(二.四.六)會兼差,職業為酒促小姐這樣對爭扶養權會有影想嗎?? 3.女方也願意共同扶養但希望小孩能住在家裡~男方不答應!!
基本上雙方協調都沒有辦法一致,當初女方要離開夫家也都沒有挽留到現在才再爭扶養而常常致電給女方威脅.辱罵希望吳律師這邊能幫忙看有沒有對女方較有利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