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父親在民國98年擔任 大廈社區主任 乙職,因大廈各委員不合問題(有主委、財委、監委)三人之間的內鬥,而被無端牽扯進去。
事情發生在民國99年聖誕節那年,因社區要佈置聖誕節,財委與監委在沒經過主委的同意下,徑行找來廠商佈置,而事後直接拿12400元的單據交代我父親要主委簽核申請費用,但主委以沒經過開會決議 (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駁回簽核,之後財委將單據改為贊助款4500元,申請費用9700元,再次交代我父親給主委簽核,同樣又被駁回。
我父親因覺得此事有雙方僵持不下的地方,又怕日後有爭執處,所以影印一份下來備底,以便之後各委員問起自已交代不清。之前我父親在民國100年2月離職。
民國100年11月,我父親接到北投分局的電話約談,之後又收到傳票,最後檢查官起訴我父親,內容為:財委聽到一位潘司機所言,說我父親在聖誕節佈置期間,曾經跟司機說:「財委自已來找廠商佈置,後來又叫廠商去自已家佈置,搞不好連他家佈置的費用都一起跟社區公費申請了。」,而財委因聽司機傳述這段話,對我父親起訴誹謗罪。
我父親已經收到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了。
內容為: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xxx(父親)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99年12月間某日,在台北市xxx社區,於社區進行耶誕佈置之際,向潘司機傳述:廠商來做樓下的裝飾,做好了之後,戴(財委)找廠商上去做他家的裝飾…戴(財委)要來申請費用,搞不好連戴(財委)家的費用也一起向社區申請等語,足以毀損戴(財委)之名譽,嗣戴(財委)於100年7月間,在上址社區,獲悉上情。
父親跟那位司機只見過三次面,見面的地點都在社區大廳,因為父親要驗明外人身份,所以會跟他說到話,此外,大廳都會有24小時的保全在。保全說若有需要証人,他可以出庭做証我父親並無說過此話。
我父親他一生做人正直,當下之餘他直說要跟潘司機對質並且測謊,以証實他從未對任何人說過此言,更何況是不熟識且非保戶的外聘司機,但咨詢過律師後才知道根本不會對質跟測謊,我父親很難過,他覺得自已一生清白,若有個案底,對他來說是個重傷害,而且有這個案底,他也永遠不能在保全業工作了,這有關他的名譽、尊嚴及工作。他說他可以沒有工作,但要清清白白,我也很難過,卻不知從何做起。
請律師一審要8~10萬,但律師人很好,沒有要我們馬上決定。因為這筆支出不小,加上我父親覺得自已問心無愧,所以我想了想決定自已寫刑事答辯狀並叫我父親別太操心,這塊我去想辨法,請大家幫幫我,教我如何寫起,我衷心的請求。
補充:
在起訴前,我父親有收到一張檢查官的傳票,我父親將聖誕節的費用申請單據交給檢查官看,用意是想說明:此件事情中,他只是一個依各委員交代而去跑流程的人,惟恐日後爭議,影印一份,各委員需要時可說明事情過程。
但咨詢律師的意思是,這個動作是多餘且會造成檢查官認為你這樣有跟司機說這段話的動機成立。
我父親是清白的,拜託各位請幫幫我們!






被告是可以保持緘默的,因為被告沒有證明自己犯罪的義務,也沒有必須證明自己沒有犯罪的義務。檢察官必須證明犯罪事實才能讓法院下有罪判決,所以被告保持緘默並不代表默認,原則上不會因此加重量刑。但要注意緘默是指「全程緘默不回答」,如果是選擇性的作出陳述,就不屬於緘默,法官可以依據被告避重就輕的回答產生不利被告的心證。而且實務上,基本上就緘默權行使的一方,法院會認為是在逃避回答問題,做出不利判斷的機率比降高。至於您弟弟是可以不用作證的,但是如果他同意作證,如果具結後為不實證詞,還是有偽證罪的問題。另外您弟弟的證詞並不一定會因為有親屬關係就無效,法院雖然仍會依據證言真實性作出判斷,但依實務經驗,除非有物證或其他人證佐證,如果說對你有利的話,會被認為迴護你機率較高,而不予採用的。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內容有點長~謝謝你們
我媽媽之前被朋友騙去當公司負責人~媽媽的朋友冒名開了一張支票150萬(成立那家公司時~大小章都在他那邊)
在2008年11月中~之後我才發現這一件事~我立即把公司行號及銀行帳戶取消~由於對票據法不懂
以為這樣就沒事了~因為銀行行員也這樣說而且支票本也不是我母親親領的
有去家扶律師詢問~他給我的回答只能等拿到那張支票的人來找~隔年有人寄強制支付來
我又沒有帶我媽媽去異議~因為當時我不常在家~我媽也沒跟我說
最近有討債的兄弟來我們家~我想請問的是強制執行是15年~有的又分五年或2年
我的老闆是跟我說那個已經過了兩年應該是沒效了~真的是這樣嗎~假如債權人又去申請展延
我們會知道嗎(法院還會再寄一份來嗎?假如過了時效他沒去展延~那是不是就沒事了呢?)~因為從頭到尾我媽媽也是受害者~我也沒辦法還那一筆錢~我媽媽從以前到現在也都沒財產(動產及不動產)假如我希望沒事~是不是要去告我媽媽的朋友呢?(可是現在也找不到他的人)還是我該如何自保呢?小弟是一個普通的正常人~一個月靠著勞力賺三萬多塊的薪水
內容有點長~謝謝你們~也希望可以幫幫我

搬來目前住處已將近一年時間,隔壁鄰居是住20幾年的婦人.
剛搬來的幾天就已明顯聞到狗的惡臭味,即使相隔30-40公尺.
由於風向的關係,一年四季都聞的到味道,雖然狗是養在家沒出來,
但是婦人的飼養環境竟然是在家裡撲滿報紙供給領養來的5.6隻流浪狗大小便.
也都沒有晶片,之前有跟她詢問說家裡有隻養了20幾年的癱瘓狗,
腳都爛了不能走,也沒幫他洗澡,都說是只有那隻狗在散發臭味,等死了就沒有味道了!
他長期20幾年都待在同一環境,嗅覺一定跟一般人不一樣,請她關窗,也有跟她協調開關窗時間.
在當下甚麼都答應,把自己講的很有愛心收留流浪狗花了她好幾百萬,還吐苦水.
幾次跟她柔性勸說,告知管委會,大多數鄰居都跟她抗議過也報過衛生局.
但都無效,之後鬧得很不愉快.因為根本沒照當初說好的時間開關窗!
今天跟她再一次勸導,發生了肢體上的衝突,也報市民熱線警察有來,衛生署人員來,
警察部份叫我們去驗傷,蒐證(例如狗叫部分)說會報上去請人員來勘查,
衛保署部分卻說他們管轄範圍是公共場所,那請問他們來的意義是甚麼?
之後要我們找衛保法的人或動物疾病的相關單位,才可以進去他屋裡蒐證.
我有查了些資料,相關的事項有罰了好幾萬或提告訴要她將動物驅離!
這種情形屢勸及罰款都無法解決時,最嚴重是可以強制要她搬離的!
想請問問各位熱心的律師..像這種情形在社會上很常發生..但深為人民的我們以往都只能忍氣吞聲..有甚麼方法可以 有效的 解決這種情形!!謝謝感恩




縱使得到未滿14歲少女同意而進行性交,可能成立「與未滿14歲幼童性交罪」,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緩刑的前提條件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您行為時未滿18歲,依照「兩小無猜條款」會減輕或免除其刑,而經過減輕至2年以,原則上法官財有可能判緩刑。但是如果您行為時已滿18歲,因為本罪最輕是3年有期徒刑,是與緩刑條件不合。除非檢察官提出協商刑度為二年以下,而且給予緩刑,不然是有可能被關的。另外就該條罪,還有強制治療的問題(其實所謂治療,實務上的作法因為大多情形也是在監獄裡,所以跟關是沒兩樣的)。但是如果網友有明確告知你他已滿14歲,這時候您的認知也是如此,是不一定構成幼童性交罪。如果不構成,其他的的罪名都有可能判2年以下,所以還是有緩刑的機會的)
(參照刑法第74、91條之1、227、227之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一般來說,「被告答辯狀」僅是對方所提出的意見,但最後的判決仍是由法院依照原告和被告所提出的證據及陳述所得出的心證作成。所以因為您的刑事部分已經成立,這時您可以主張名譽權受侵害,請求精神慰撫金以及回復名譽之處分(例如登報道歉)。又如果對方再繼續到營業場所公然侮辱的行為,也可提出給法院參酌,而且甚至可認為是以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損害您的營業利益,請求相當於營業損失數額的賠償。
2.關於對方的答辯狀,建議您仔細詳讀,看看有哪些不合理的地方或漏洞,並針對被告提出的答辯作出回應,向法院提出「民事準備書狀」。當法院得出心證後,法院就會依職權下判決。(參照民法第18、184條第1項前段和後段、195條)
我國司法院有提供書狀範例供作參考,網址如下,請自行參考: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049.doc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註1:我已寄存證信函給銀行主張銀行違反銀行法12-1條。
註2:我有向金管會銀行局申訴。
註3:銀行曾於97年4月30日來函通知將本人由連帶保證人調整為一般保證人。
註4:銀行於4月24日全數凍結本人薪資轉帳帳戶。 想請教律師接下來我要怎麼做,謝謝!






律師,您好
住家因大樓水管主幹管堵塞導致淹水向管委會書面提出申請損害賠償(8~10萬)。但申請內容並未經過管委會開會討論,而直接由主委要求總幹事發函否決。其否決理由之一為水管內發現淤積泥沙,故判定為我方家中裝潢所導致,不予賠償。
本人向管委會提出水管疏通發現泥沙之照片拷貝申請,被主委拒絕,理由為"該檔案為管委會所有,不得用於私人用途"故不准本人拷貝或影印,只能在管理室內觀看照片檔案。
(管委會)主委並要求後續修繕施工裝潢,必須向北市府提出"室內裝修許可申請"才可向社區提出裝修申請。因該申請規費約需多花費6萬元,且已向北市府建管處確認,修繕之裝修(不動隔間牆面)可不須提出申請,但不為管委會接受,並表示此為全體住戶必須遵守之規定。
請教問題
1. 賠償申請是否不須經由管委會開會決議,直接由主委自行決定即可?
2. 又如果管委會針對賠償事宜開會討論,本人是否有權列席參加?管委會是否有權利拒絕呢?
3. 請問該主委拒絕水管疏通時所拍之照片拷貝申請之理由是否合理呢?
4. 管委會是否有權利不同意修繕裝修申請呢?如果我們請人裝修,但施工業者遭管委會拒絕進入社區,該如何處理?
以上,煩請解惑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 賠償申請是否不須經由管委會開會決議,直接由主委自行決定即可?
A:管委會是屬合議制,主委的權利也來自於管委會,因此,賠償申請應由管委會開決議,主委並不可以自行決定.
2. 又如果管委會針對賠償事宜開會討論,本人是否有權列席參加?管委會是否有權利拒絕呢?
A.您當然有權列席參力.
3. 請問該主委拒絕水管疏通時所拍之照片拷貝申請之理由是否合理呢?
A.主委拒?理由並不合理.
4. 管委會是否有權利不同意修繕裝修申請呢?如果我們請人裝修,但施工業者遭管委會拒絕進入社區,該如何處理?
A.原則上修繕如果有使用到公共區域,仍應經管委會同意,雙方應先協商之,協商不成可以向縣市之公寓大廈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我與那位房仲有簽一個 "出租套房定金收據", 無再簽任何其他契約.
訂金是被房仲收走, 我問房東, 房東回說他不知情有收訂金此事, 房仲只跟房東說我會去簽約的日期. 那這有構成詐欺嗎? 房仲說已繳回公司無法退還.
我和房東說明此情況後, 願意以民法249條之3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此方式向房仲拿回訂金, 請問這在法律上站的住腳? 可是收訂金是房仲, 只有在收據上寫"如因房東因素無法出租, 本定金將全數無息退還", 此民法適用嗎?還是我可以採取哪些自保手續呢?
這位房仲說要找警察來處裡, 我看網路搜尋說 : 警察責任則是承接刑事案件而非民事案件(此一糾紛為民事),並非警察之責。這是否正確? 我該如何取回訂金.
感謝張景堯律師的回覆.
先謝謝律師的寶貴回答與幫助.

我不太清楚這方面的知識
所以標題這樣下我不知道對不對
我先大概解釋我家的情況
大約在我出生不久(我80年次)
我父親買了一棟房子
並把房子登記在我媽的名下
之後我父親拿這間房子向銀行抵押借款
好像是為了做生意吧
借了不少錢
結果生意失敗
房子被法拍後還欠銀行400多萬
在這段事情期間
我父母不知道什麼原因離異了
當時我大約4~5歲
但問題來了 我媽在這幾十年間一直收到法院傳票
說要叫我媽償清那400多萬
據我媽回應說他似乎沒有一次到庭
我想問這樣還能把我媽的債務轉到我父親的名下嗎?
不然錢明明就不是我媽借的
還要幫他還錢
這樣真的很沒道理
而且我媽還因此信用破產
連工作都不能好好找
他連要辦個戶籍謄本都很擔心會被法院發現
希望各位律師能盡快幫我解答
不然我們家的生活真的快撐不下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