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我先描述問題,然後想請教若時間到我要強制驅離要如何做,謝謝您。問題為:三四年前,因姑丈留一封信就離開然後姑姑的房子都被拿去借款幹嘛的,最後被法院拍賣後,姑姑與其女兒在爸爸認為他沒地方可以去,暫先讓他回來家裡住,找到工作之後再出去找房子生活。不料卻搬回來三四年的時間,姑姑不但不出去找工作,更不用說想搬出去了,目前房子為二樓透天,為我名下,一樓讓給他使用,沒繳過半毛房租且用水用電都超誇張,不懂的節制使用,且出去左鄰右舍又喜歡造謠亂說話,目前我已經寫過兩封書面信函直接給他,以及郵局存證信函一封,要求他九月底前包含他的家具廚具等家電一併遷出,但目前看他依然沒有任何動靜,所以我怕九月底他也不會乖乖地出去。故想詢問律師,我到時候若要憑存證信函向法院申請強制,我的動作需要做甚麼,以及訴狀我要選擇哪一個飯本來處理,謝謝您的協助幫忙,感謝。


當時高三(未滿18歲),跟我差22歲的前男友在一起
因為家人說我上大學之後不會在幫我支付任何一毛錢
這位前男友就說要自願幫我負擔
當時他也把他的錢存到我的戶頭,說這樣比較方便讓我提領
但是到了大三,發現跟他越來越有代溝,所以就跟他提分手
結果分手的隔天,他就把帳戶所有的錢領光
我也將他所有的東西都寄還給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是去年跟他分手的事)
今年六月我畢業了,他七月中就傳簡訊
第一封『不要不處理,好嗎?』 第二封『不處理只好找你家人!』
結果就在這幾天,我家人說前男友打電話去家裡討"債"
說如果我不還錢就要去告我,去家裡鬧,去我工作的地方鬧
說要拿我之前的郵局存簿去告我!
請問:
(3)他如果去告我,告的成嗎?
(4)我需要採取什麼樣的行動?
拜託律師了!!! ><









法庭的錄音依法應自開庭起錄到閉庭為止。原則上法院是依據筆錄做為裁判基礎,當筆錄內容與錄音不符時,才會依錄音更正或補充筆錄內容,因此錄音屬於輔助用途。您如果發現筆錄有錯誤或遺漏時,可以在下一次庭期前聲請法院核對更正錄音內容;如果案件已經辯論終結,可以在言詞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核對更正錄音內容。如果書記官認為筆錄確有誤記或遺漏者,應即依錄音內容更正之。至於錄音內容與事實不符的情形,可向法院表示有上述情形,要求改善。如果是民事案件,可以聲請法院拷貝錄音光碟,回家聽之後再做出譯文,再將錯誤或漏記之處請法院更正。如果刑事案件,亦可相同處理,但有時法院會要求指出錯誤的地方,由法院自己聽自己更正,所以這時您只要具狀指筆錄錯誤的地方即可。
(參照法庭錄音辦法第4、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律師您好:有一清償債務案件煩請指教 ,略簡述如下:原告夥同三人脅迫被告簽寫45萬欠條,但被告現無法舉證受脅迫之事實因此敗訴。被告的土地亦因此於8月1日被拍賣。訴訟中被告多次請求原告說明45萬債務產生之原由,原告的說法多達4~5種。
判決文摘要:至被上訴人(原告)如何計算出45萬元,此45萬元究竟系...抑或...等情,屢屢供述不一。然系爭協議書其法律上性質為何,並未經兩造記載於協議書上,然依其內容及由來觀之,應系兩造基於終止合夥關係後,就兩造損益情形,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為目的所約定之契約。因此,此一45萬元數額,究竟如何得出,其緣由為何,應系兩造互相協議後所得出彼此可接受之金額;兩造既未將協議經過記載與協議書上,外人亦無從推測出其緣由。然兩造意思表示和致,上訴人(被告)亦未遭被上訴人脅迫而為意思表示,系爭協議書即可成立,上訴人自應依系爭協議書給付被上訴人45萬元。 該案已判決確定,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後,於8月1日拍賣被告的土地,被告提起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被法官駁回。 現被告另案亦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8月9號開庭。有律師說這個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屬於“見光死”‘一庭斃命’。您的看法如何?針對判決文,被告的攻防策略為何?有沒有“起死回生”的希望?民事訴訟法 第 247 條 (34.12.26)適用嗎?


先生積欠台新銀行卡債,銀行以訴諸法律行動強制執行"夫妻財產分開制"並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日前收到法院公函,公函上有一調解日期8/3,7/25本人打電話給承辦書記官表示有意想與銀行進行調解,但書記官的意思表示"調解"是我與先生進行調解,請問這是甚麼意思呢? 因本人名下有一棟房子還在貸款,又因經濟壓力下有向第三人借了一筆錢,所以把房子抵押給第三人,請問這些負債要如何提出? 何時提出呢? 若本人提出這些負債證明,銀行方面是否有權提出反駁? 在"夫妻財產分開制"的訴訟過程中,銀行是否有權介入干涉呢?
煩請各位律師們百忙中幫忙解答!!!若法院判決本人須支付一筆錢來償還先生負債,本人若無力償還,房子必定會被進行拍賣,全家大小不知該何去何從!!!懇請各位律師們幫幫忙!!!萬分感激!!!謝謝!!!


在下 目前家中遇到一些法律問題 , 可嘆所學尚淺 , 無力為家中分憂 , 實感愧對父母 , 盼您能提供意見 , 協助在下家裡解決此難題
目前狀況:家中經營小本生意 , 承租於一地 , 已有十幾年時間 , 家父在那區塊以打下深深基礎 , 然房東有意逼退我們 , 致使家父憂心 , 如果被逼退 , 那家中經濟勢必受動搖 , 家父現今只盼吾兄長能盡快找到工作 , 即支撐學生我 , 能在無經濟壓力下從大學畢業 目前情況 : 從一開始家父和房東簽了5年契約 , 然之後5年過後 , 持續了長達8年的沒有契約的情況 , 僅家父和房東 默契 每月仍繳2萬5的房租 , 在現今 , 在此8年沒有契約的狀況下 , 房東現今如果欲以調漲房租的情況下, 逼退我們 , 想請問您,房東是否有權力在沒有契約的情況下, 調高房租呢,如果可以,難道沒有上限嘛? 那房東是否又可逼家父要簽租賃契約? 可嘆 , 房子是租的 , 致使造成現在遇到這種狀況 , 亦嘆家父處在承租人的角色 , 遇到一個不通情理的房東 , 更嘆在下不才 ,無法分擔家父辛勞 , 在此在下 盼您能提供 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腳的利基 , 以度過吾家中目前所遇到的難關
再下目前有2個疑問
Q1想請問各位律師 , 下面這段敘述 , 是否為正確 , 因為看過幾個答覆 , 但下面這個答覆 , 是第一次看到 , 想請各位專業人士 , 幫忙判別 , 以下這段答覆,是在下在奇摩知識家發問, 對方的回答!
參照民法第1條,依習慣或依法理,貴方原始之租約5年一週期,嗣後未另為要約而持續至第3週期未滿,依習慣當推知為第3週期之進行至第3年,因之房東必須等到第15年亦即第3週期屆期才能另行要約漲價或終止租賃合意
Q2先前我於本網站發問 , 有位律師回答說 , “這種情形顯然已成立不定期租約,除非屋主收回自住或重建才可收回” , 但此種說法是第一次聽到 ,大說數的說法是依土地法第103條 , 若非如此 , 則房東只要隨便說 , 他要收回去住 , 那對我方的打擊是非常大的 , 在此 ,請問各位律師 誰能幫我詳敘此種說法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有兩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1我們社區各棟樓距離很近,因為棟樓距離很近,所以對面味道也自然會飄到我們家。住在同社區的對面鄰居常在他們家陽台抽菸,我們家人不歡抽煙的菸味,每次他們抽煙,煙味都會飄到我家來,這種情況已經十年了。
跟管理員跟管委會反映都無效,夏天悶熱只能關窗戶,
但現在電價漲價 總不能整個夏天整天都開冷氣吧?
我記得菸害防治法規定不能在室內抽煙,大樓的陽台應該也算室內吧?
請問他們這樣是否違法(民法 刑法或菸害防治法)?
2
我舊家因為金爐煙囪放我家窗戶隔壁問題目前沒有住人或租人
,之前有租給房客時,附近的廟就在我家旁邊的空地(我家住2樓)燒金紙 ,金爐的煙囪管延伸到我家窗外,反應多次無效,請問他們是否違法?
謝謝


律師您好:
朋友前幾日騎機車在一條巷子裡(單行道),遭到汽車(第一方)擦撞右後方(排氣管附近),造成朋友(第二方)右腿多處擦傷,機車也嚴重損壞;機車還因此滑行插入停放在路邊的小客車(第三方),造成(第三方)車輛的損傷,因此形成三方的問題。???
在車禍發生的第一時間,(第一方)移動了他的轎車,並下車向我朋友(第二方)頻頻道歉,並說沒有看到我朋友,希望私下和解,但因朋友(第二方)考慮到還有(第三方)的問題,所以還是報了警。
我們現在在等調解時間通知,想請問律師:『我們可以提出那些賠償?(例如機車修繕費、醫藥費、還有因為車禍造成向公司請假,沒有全勤等等)』;以及第三方的修繕費,是否也應該由第一方來支付,另外,第一方在車禍當下即移動了車輛,沒有保留第一現場,是否對我們有利?
請律師幫幫忙...萬分感謝




(1) 太太將土地和房屋權狀藏起來的行為,如果打算占為己有而不願意歸還,可能會成立親屬間竊盜罪。親屬間竊盜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必須在知悉物品遭對方偷竊後的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不過基於婚姻家庭關係,建議您還是先和太太商量要如何處理房屋。
(2) 當您賣掉房屋後,如果家人已無其他房屋可供居住,基於現實情況考量,也只能選擇搬到租屋處。而且夫妻本有同居義務,如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是應該一同居住的。如果小孩仍未滿20歲,由於父母有養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小孩是應該與父母一同居住的。
(3) 因為屬於婚前財產,若您擁有房屋的全部的所有權,買賣房屋所得之價金當然由您所有;除非太太擁有一半的房屋所有權,您才需要要分一半給太太。
(參照刑法第320、324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21、100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謝謝兩位律師先生細心的解答~~讓我獲益良多~~我會想賣房子~~是因為我要求老婆出去工作貼補家用~~但她堅持目前只願意在家照顧小孩~~而且她告訴我~~老公賺錢養家是天經地義的事~~不能因為她不工作不給家用~~但目前我每月至少給她生活費2萬元(包含一個2歲小孩),不夠的話我會再匯錢給她~~而保險費、大大小小的稅也全是我付~~因為她的這種態度讓我的家人也十分不滿~~所以家人一直鼓勵我跟她離婚~~但她開的離婚條件是要我一次付清房貸並過戶給她,並且再加上扶養費180萬~~我實在無力辦到~~所以我便一直和她僵持不下,處於分居狀態~~所以我要請教一下~~1、我可否要求妻子工作賺錢? 2、若妻子堅持不工作,我可否只負擔小孩生活費,而不負擔妻子的呢? 3、因與妻子關係冷淡,目前我未返家與妻小同住,而是到兄長家住宿,現在只固定每月匯生活費給妻子,請問我只匯錢不回家,是否有遺棄罪或其他觸法情事呢?? 4、我可否因妻子不願工作分擔家用而訴請離婚呢?? 再次麻煩你們解答,謝謝~

今天收到警察局寄來的傷害通知
6/15跟4.5個朋友在餐廳聚餐,發生某些令人生氣的事情且當下有喝酒,聚餐成員之一某甲地的女友突然來歇斯底里的鬧場,大家跟某甲還有他女友吵了起來,中間過程很複雜,總之就是後來我動手推了某甲的女友,今天(7/25)收到傷害到案說明的通知書才知道我被告了,且要求我跟當時在場的我的女友到案說明,6/16時某甲女友就去醫院驗傷還有警局備案(可是對方根本沒受傷阿)
請問:
1.通知單上只有要求我女友到案說明,若請其他當時在場的人到案會對我比較有利嗎?到案說明我該做什麼樣的準備
2.某甲女友是個性極端且容易歇斯底里的人,應該不會和解,請問那會如何發展,我會需要負什麼樣的責任(刑責/罰金/或其他情況)
3.當時很混亂大家都在拉扯,我確實動手推了某甲女友,但是當下大家都到他並沒有受傷,若他是刻意把狀況講得很嚴重去驗傷及備案,這兩件事他都做了,因此我才會被告而收到通知書,難不成沒受傷或刻意把狀況弄得很嚴重也可以告我傷害?
8/5就要去警局說明了,當下其實有理說不清,畢竟我就是動手堆人了,所以很急著想知道怎麼處理,感謝律師的回答謝謝


一、你的問題在於你認為「推」一下不會受傷,但事實是就算只是「推」一下或「捏」一下,去醫院驗都還是會驗的出來的(淤傷、挫傷等等)。所以你去做筆錄如果說:「我只有推她一下而已」,加上對方出具的驗傷單,你被認定構成「傷害罪」的可能性會很高。二、你要請其他人去是要證明什麼?如果只是為了證明:「我只有推她一下,她不可能受傷」的話,老實講對你沒幫助,因為「她可不可能或有沒有受傷」不是其他人說了算,他們去只是證明「你確實推了她」,你想,這對你有幫助嗎?三、除非你能證明對方的傷勢造假或事實上「你根本連碰都沒碰到她」,不然你會有成立「傷害罪」的風險,這是告訴乃論罪,能談和解盡量談,不然可能被判個拘役或得易科罰金之刑,是不至於進去關。四、以上,謹供參考!


(1) 如果您母親的貸款金額超過房屋真實的成交價(俗稱超貸)或是房屋貸款金額超過一般貸款額度(超過一般成交價8成又稱高貸),當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後,拍賣抵押物所得價金仍無法清償債務時,因為名義上債務人是您,基本上債權人會要求您償還債務。強制執行拍賣程序原則上是由債權人申請,並非債務人。當然您還是可以依據借貸關係或不當得利要求母親償還這些債務的。
(2) 婚前之負債屬於婚前財產,不影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是如果拿婚後財產來清償婚前負債的部分,仍會計入婚後財產之中。至於您個人婚後的債務,如果夫妻剩餘財產制計算下您還有財產,即便財產現登記您配偶名下,債權人還是可以依法主張改為分別財產制來清算財產,然後就屬於您的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做求償的。
(參照民法第179、1017、1030條之2)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驗完尿後,待檢驗機關驗出施用毒品反應後,檢方就會發出傳票。檢方和法院的開庭次數是依據案件繁複程度而定,如果需要詳細偵查或調查案件,就會開較多次庭。至於是否會直接收押,則要看您在偵查庭的表現,通常是問到向何人購買,何處購買卻拒為陳述或為不實陳述時,檢察官會認定尚有共犯,收押的機會就高了。所以只要據實陳述,盡力配合,檢察官收押機會就比較低。
2、由於第二級毒品的成癮性相當高,即使是初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原則上仍會送勒戒處所進行毒品勒戒。事實上美沙冬(Methadone)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所謂的美沙冬替代療法,是以低毒性藥物來取代高毒性毒品;以長效藥物代替短效毒品;用低成癮性的藥物代替高成癮性的毒品。長期施用仍可能產生副作用,建議您勒戒根治為上。
3、戒除海洛因有以下方法供您參考:(1)可以自行戒藥,等待七天左右,戒斷症狀消失,身體的依賴就可以解除,並且戒斷症狀本身,是不太會有生命的危險。(2)可到醫療院所,使用藥物來協助渡過戒斷症狀。但即使使用藥物,戒斷症狀仍舊多多少少會出現。(3)可以到行政院衛生署指定的藥癮戒治醫院,住院戒藥。通常住院7天左右,使用藥物減少海洛因的戒斷不舒服的情況。
4、關於替代療法,可參照鴉片類物質成癮替代療法作業基準的收案標準及施行原則。您必須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鴉片類成癮,且無不適合使用等情形,並簽署行為約定書。另外替代療法的花費並不小,也同樣會成癮,以長遠來看,建議您盡早下定決心戒治為上。
(參照鴉片類物質成癮替代療法作業基準第4、5條,參照連結http://0rz.tw/G6dnw;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0、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二第87號「美沙冬」,參照連結http://law.moj.gov.tw/Law/law_getfile.ashx?FileId=0000067858)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4月底發生同一車道的連環車禍,共三台車,
車子受損情況是第一台跟第三台無損壞,
第二台前後保險桿跟車燈損壞,車禍隔天車上3人宣稱頸部挫傷,
過一個月後我申請了交通事故初步鑑定,
結果是第一台及第二台: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第三台(我的):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因為第一台無損壞,所以車禍後一直是我跟第二台車主在協調賠償事宜
現在要和解了
對方的單據(修車+看診)約四萬六,我的保險公司願賠五萬
但是對方不滿意,他認為修車期間跟看診的的交通費加精神賠償
總共要拿到十五萬,而且聲明小於十五萬就等著上法院
(對方修車跟看病都花了2個月)
我的主張(還沒跟對方講):租車費用只能算14天是二萬八,加上精神賠償一萬二
所以我和保險賠償對方共九萬
1.我的主張這樣合理嗎?
2.如果我上法院後,會對我不利嗎?
3.該怎麼做比較好?
4.有需要的話,我要委任律師陪同,請與我連絡(對方住台南)
謝謝


一、先給個觀念,實務上車禍事件的和解金額,「合不合理」並不重要,雙方能不能接受才最重要。以你的案件為例,對方受傷,所以你會有刑事過失傷害罪和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而就算你算出來的金額多麼合理,只要對方不接受都沒有用,因為他對你不是只有民事求償權,他還可以告你過失傷害(這是他的籌碼),所以通常被害人會抬高和解金額,以換取他不對你提告,這是被害人的想法。二、同樣的,你開出來的金額也應該綜合「民事」和「刑事」部分,你有沒有發現你提出來的「九萬」都是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刑事部分」你沒考量進去。一般而言,過失傷害罪未和解,法院不會給緩刑,所以如果判你拘役三十天,你就要繳給國家三萬元,外加「過失傷害罪」前科一條,判兩個月的話就要六萬元了,對方也是抓準這點跟你「嗆聲」的。三、所以能力範圍內適度提高一些和解金額吧!另外也可以向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畢竟有個人居間來幫忙喬會比較容易成功,如果日後無法達成和解,也可以顯示我們至少有積極在處理。四、以上,謹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