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B無告知在外欠款.在財產已分割下.資產公司能主張撤銷協議?
答:資產公司能主張撤銷協議,但不一定成功,其需證明具有詐害債權之故意。
2.是否資產公司主張B有1/5不動產繼承權.覬覦這不動產盼能炸出點錢
答:可參與調解,參與調解不代表想解決B之債務,若條件談不攏,調解不成立即可。
4.這塊不動產價值不高且為袋地.周邊亦有地淪落法拍都還賣不出去.若被資產公司主張撤銷成功.最後淪為法拍..A有優先買權.這時去買回不會比與管理公司協商來的好?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我在去年10月底發生車禍導致骨折, 申請初判表的權責為對方佔七成我佔三成,已經開過第一次的調解委員會
1.當時開刀醫院開的診斷證明書為休養及看護各三個月(但醫生說骨頭完全癒合到可以正常行動至少要6~8個月),後來我因狀況不佳去看中醫,吃中藥(全民健保診所) 中醫有幫我開一張休養一年的診斷書,結果對方產險公司不認同中醫的診斷證明, 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2.對方要我舉證我不是公傷假(提出請假證明或是休息期間的薪轉影本), 但是事發當時已經晚上11點了,我也不是在下班途中,請問這是我需要舉證的範圍嗎?或是對方如果懷疑,應該要自行舉證我是公傷?他們還說是要看我的"淨減損"而非直接賠三個月薪水,這是合法的嗎?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損害賠償之部分,您須證明損害之額度,方可請求之,若對方與您無法和解,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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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在本次車禍中,您可以請求對方賠償的金額包括:醫療費用、因車禍所增加的生活費用支出(例如復健器材、去醫院看診的車資)、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看護費用、修車費用、精神慰撫金等。
其中醫療費用、生活支出費用是以實際支出金額為準,無法工作損失是以原本可以領取的薪資與車禍後實際領得的薪資差額(即因車禍而損失的薪資)為準,至於看護費用,如果您是由家人照顧,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可以用1天2000元計算,如果您是聘請看護,則以實際支付的看護費為準。
診斷證明書的證明力不會因為是西醫或中醫而有不同,對方會表示不認同中醫的診斷證明書,只是因為中醫認定的休養時間比西醫長很多,會提高對方需要賠償的金額;至於對方要求確認你是不是公傷假,則是想計算您因為車禍而損失的實際薪資為多少。
不過現在既然還在調解階段,證據的證明力跟舉證責任等法律問題應該還不是爭執的重點,目前主要是雙方對於賠償金額多少是否落差很大、有沒有可能各退一步達成共識的問題。
如果到最後調解仍然不成立,您可向地檢署對對方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或是向承辦員警表示您要提告,由警方移送地檢署偵辦(請注意不要超過6個月的告訴期間),在地檢署起訴到法院之後,您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上面所提到的賠償金額。而到了訴訟階段,您所請求的每一筆損害賠償金額就都需要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因此從車禍發生到現在所有的支出費用單據請務必妥善保存,診斷證明書則請醫生記明住院天數、需有專人照護及照護期間等事項。
最後,全民健保診所開的中藥是在強制險理賠範圍內的,但以由您自付額之費用部分為限。

有天車禍,當時我正要回家,快到達一個6向路口,因為我跟那個人都屬於同一個線道,當時因為我看到路口紅綠燈快要轉為綠燈時,想說應該可以直衝了,所以我到達時正好綠燈,但我沒加速,油門屬於放空狀態,但也未煞車減速,結果那個人疑似沒有看後方和打方向燈,而向左偏,想直向超前方的機車,然後我也屬於直向的,所以方向頭往他的方向頭勾上,結果我人飛出去,他人原地打轉,摩托車因被我的摩托車方向頭勾上而反彈到那人要超車的前一位的摩托車後輪,然而他去往調解居然要求3萬6,他光是醫藥費就要向我要求1萬7千多,他還加上年終乘於9天,一天一千總共9千,還加上機車損失,還有其他薪水部分,總要我全額負責,算是他想把責任全推給我無照未成年駕駛,現在因為沒有調解成功而等待下次的調解,請問我該以什麼來向他說明?(註:當時路口沒有任何監視器)而當天警察還跟我說,因為他沒有超越線道的線,所以無須打方向燈,那我想說,那如果每個超車的,是否都無須打方向燈,就可以隨意超車,然後不顧後方車輛,這跟一個小客車突然開車門,而後方車輛來不及因驚嚇而撞上車門是不是一樣原理?我現在不知該如何是好,他說談不攏,就往法院走,我正常面對,我不會逃避責任,我跟他說這樣,請給點指示...

有天車禍,當時我正要回家,快到達一個6向路口,因為我跟那個人都屬於同一個線道,當時因為我看到路口紅綠燈快要轉為綠燈時,想說應該可以直衝了,所以我到達時正好綠燈,但我沒加速,油門屬於放空狀態,但也未煞車減速,結果那個人疑似沒有看後方和打方向燈,而向左偏,想直向超前方的機車,然後我也屬於直向的,所以方向頭往他的方向頭勾上,結果我人飛出去,他人原地打轉,摩托車因被我的摩托車方向頭勾上而反彈到那人要超車的前一位的摩托車後輪,然而他去往調解居然要求3萬6,他光是醫藥費就要向我要求1萬7千多,他還加上年終乘於9天,一天一千總共9千,還加上機車損失,還有其他薪水部分,總要我全額負責,算是他想把責任全推給我無照未成年駕駛,現在因為沒有調解成功而等待下次的調解,請問我該以什麼來向他說明?(註:當時路口沒有任何監視器)而當天警察還跟我說,因為他沒有超越線道的線,所以無須打方向燈,那我想說,那如果每個超車的,是否都無須打方向燈,就可以隨意超車,然後不顧後方車輛,這跟一個小客車突然開車門,而後方車輛來不及因驚嚇而撞上車門是不是一樣原理?我現在不知該如何是好,他說談不攏,就往法院走,我正常面對,我不會逃避責任,我跟他說這樣,請各位給點指示。

本人於102年3月分發生車禍,先後打了兩通電話給被撞的車主,車主第二次不太高興的對我說你就等保險公司跟你連絡就好了,等到了103年底保險公司才與我連絡,今年的2月初我收到了調解庭的通知單,看了上面求償的金額37萬,覺得太過誇張,我把當初車禍警方拍的照片拿給修車廠的看,都跟我說這10幾萬就可解決了,目前我是有誠意要還,只是想了解為何當初在修實不找我過去了解一下,隔了那麼久,價格好像就他寫多少就多少,不是不想賠,只是要賠也要的心服口服!想了解一下,面對這樣的狀況我有什麼權益,車場的人員是跟我說要提折舊方面的問題,還有要保險公司提供修理時拆下來的零件與新的要裝上去的零件的照片,除了這些我還要注意些什麼?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主非駕駛人即非侵權行為人,無法請求車主理賠,您僅可請求駕駛人理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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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對建商及代銷發存證信函,說明瑕疵存在,請求解約或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主要仍應視您與建商之合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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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損害金額不大,不建議委任律師提起訴訟,可考慮委任律師對對方發支付命令,可能較為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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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對方對於你沒盡撫養義務的話
那麼你可以向法院提出重大事由
主張免除撫養義務
而且只要對方沒有陷入生活困難
你就沒有撫養義務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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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諮詢:
壹、民國99年l 月27日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貳、建議閣下應提起(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之訴,如需專業律師協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研商討論,本所願以歷年來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目前有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請問接下來的程序是??直接判決嗎?
還是會先排調解?如果是直接收到了判決書,還可以上訴嗎?
A:法院將為簡易判決處刑,若您對判決結果不服,可再提起上訴之。
A:您應於刑事判決確定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出您請求之金額及理由,若有理由,法院即會准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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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最近買了預售屋要驗屋,1/1驗屋後發現許多問題,陸續去了2兩次驗屋
狀況依舊甚至更差,想請問有什麼法條及方法可以來解決此狀況
瑕疵狀況如下:
1.地磚空心,17坪的室內空間貼50*50地磚,有超過30片以上的空心地磚,
用硬幣去敲每一片磁磚發現了磁磚有空心的部分範圍極大,但營造建商遲遲推託說這不是空心磚,說不能用硬幣敲,說什麼磁磚要四個角加上中間共五點,有三點空心才給換,但小小房子有超過30片地磚空心,真的是施工不良,但營造卻是消極的處理態度不打掉重貼。
2.陽台上許多地磚高低不一會踢到,在加上色差嚴重,另外磁磚靠近牆邊縫空了兩三公分,但營造一樣消極處理,挖起來又補上去但越補越誇張,高低起伏更大。
3.廁所壁磚因營造為了沖洗廁所的水管管路在磁磚留個空洞,但其空洞奇大無比像是破掉一樣,處理態度就是隨便拿補土補在瓷磚上瑕疵不堪
4.其餘小細節瑕疵多到不多闡述...
不然營造商遲遲消極不處理,告訴建商建商壓不過營造,真的是快氣死了!
在麻煩有無良策?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賣方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以上問題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商討細節,本所當以歷年辦理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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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是這樣的:
去年十月份初的時候,我騎著機車在巷子裡不小心跟一輛機車相撞,雖然兩邊都有受傷,不過對方傷得比較嚴重,肋骨有斷掉一兩根
那時後也有去報警處理,警察也有說可能是意外,且給了我們一張單子,上面有寫可以在三十日後上網查詢處理進度"審核完畢"確認之後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在一個多月之後我也有去上網查詢是否審核完畢,但是查詢的結果就是沒有這筆資料,於是之後我就忘了這件事,所以也沒去申請
車禍發生後的隔天我就立馬去富邦申請理賠給對方(雖然我那台車只有保強制險,且那時我不知道岡山有沒有富邦,所以我直接去捷運凹子底站附近的富邦),畢竟對方傷得比較嚴重,富邦說會去聯絡對方,也有給我單子跟名片讓我給對方
之後的在隔天我去醫院去看看對方,那時保險的單子和名片我有給對方,且有留聯絡電話(雖然在事後的四個月後對方找上門才知道我電話留錯了,慚愧),對方也說沒關係,所以我以為事情就這麼結束了,但誰想到還沒完
於是到了今年的一月中旬,我收到了一封來自調解委員會的信
我有去打電話給對方問怎麼回事,結果對方就說我留錯電話,他們找不到人,所以只好找調解為員會,也有意願要和解
然後我就上網查詢初步分析研判表處理進度,於是查詢的結果就是這筆資料又神奇地出現了
於是到了第一次調解的日子,結果對方一開口就要二十萬元的賠償金,而且對方也沒帶收據,甚至連初步分析研判表都沒有,賠償的金額包括醫療費、看護費、精神補償費、機車修理費、還有兩個月的薪資損失,但說實在的,這個金額我方覺得太誇張了,所以要求得有初步分析研判表和收據我們再來談,於是第一次調解就這麼結束了
然後我立馬去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且去了富邦問一下理賠狀況,結果富邦就說他們有去聯絡對方,但對方沒來申請
且據初步分析研判表上寫的,雙方都有錯,而且還是錯在同一點:
未依標誌、標線(慢)指示減速慢行,筆事致人受傷
依據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5款及第61條3項
(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所以二十萬什麼的,完全沒道理嘛,於是之後我就去申請調解,而且我爸也說如果對方硬要凹賠償的話就大家一起上法院
到了第二次調解的日子,調解委員還是先讓對方開口說賠償要多少錢(可能對方傷的比較重,所以兩次都讓對方先說話),也還是一樣二十萬
然後委員就問我要向對方要多少賠償,原本我沒想說找對方要賠償,但一想到對方所要的賠償,再想到我的機車修理費(雖然現在已經報廢換新的了)和醫療費,所以我就開口說十萬
然後委員就說竟然筆事責任都一樣的話就各付50%,我付他的5萬,他付我的1萬
但對方要求一次付清,不過我這個才剛從大學畢業的社會新鮮人,一個月薪水才兩萬多,哪可能付得出來
於是第二次調解不了了之,就等下次調解
但我爸之後就說直接上法院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如果這個案例上民事或刑事的法院的話,根據法律條例會有什麼樣的結果和賠償?




您好
如果車損的部分
會計算折舊率
所以不是全額賠償沒錯
但是如果其他損害
就必須看實際狀況
建議你直接告他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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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 破綻是不是一定要實際身體受到甚麼損傷才可以提出?
不能只因為護理紀錄和醫生寫得不能相呼應嗎?
以及整本病歷明明就是8/24住院8/25就轉院但病歷書寫日期從8/24~8/29都有
連手術日期都寫錯
這樣不能算實際的破綻嗎?
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
有件事想請教較一下,小弟我在調解委員那和對方調解,過程中一開始對方是說:『如果不想賠沒關希,事後我會找兄弟處理。』而我們這場車禍有第三方人他聽到就和調解委員說:『盡然他要找兄弟處理,我自己的損失自己處理。』其中對方有罵問候我娘的話,而且還又說一些讓我們害怕的言語,如『你最好不要說話。』等等,後來調解委員把我們雙方分開談,一開始對方是說賠他一輛和他那輛同車齡的車,分開後又說要10萬,我們聽到覺得很離譜,我們想雙方的車齡都很老舊,要修的話同等於買輛新車的錢,我們就說5萬,後來對方就出來嗆聲說:『5萬你拿去買棺材喇。』走到調解報到處指者我們嗆聲說:『回去小心一點』當時全部的調解委員和民眾都有聽到他的嗆聲,我們有要求幫我們調解的的人幫我們開個證明之類的,他們卻回我們這不關他們的事,後來有去警局詢問,而警方說要有錄音,當時我有錄到一段如我上打的:『你最好不要說話。』
以上如果我告對方恐嚇是否成立?
還有我能夠要求對方賠我精神賠償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再請求檢察官傳喚委員作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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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好
小弟是租車公司的員工 事情發生經過是這樣...
今年1月3日有客人(以下簡稱A君)向我們承租一輛國產車
租賃合約是由A君(無擔保人)與我們簽訂
但A君私下將該車輛借給B君使用 我們事先不不知情
於1月6日晚間B君因躲避警察臨檢加速逃逸 並將該車撞壞(B君輕微擦傷無大礙)
B君部分是聽警方說是有涉嫌刑事案件等等...不願意透漏B君資料給我們
所以照理來說我們應該是要向A君求償是吧...?
經原廠勘估修理費需要28萬左右(不含營損及折舊)
保險部分恰恰該車並無保車體損失險(事先有與A君告之如有車損需100%自負額)
經事發到現在1月28日 已與A君多次連絡請他到公司處理車輛後續處理事宜
都避不見面 打電話也直接語音信箱 存證信函也有發但都無接收 調解會也不來...
車子的部分我們已經請維修廠維修了 目前正在進行中..
請問各位律師們 我有什麼辦法可以向他請求損害賠償?
如須走法律程序又要該準備什麼資料
謝謝!!



您好
因為金額其實不大
對方應該只是欺負你是學生
讓檢察官去逼他處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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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甲方從後方撞乙方,造成乙方倒地,甲為路口左轉小客車,乙為直行機車。兩方都無酒駕及超速。
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卻寫乙有疏忽,甲未依規定左轉讓車。(乙方是被後方車輛突然撞上,為何會有疏忽? )
醫師診斷證明寫明受傷部位及傷勢,手部骨折,腿部挫傷、腳腕扭傷,並寫宜修養四個月,後續須再追蹤。
事發後甲從未探訪或致電慰問關心
第一次的調解會,甲說沒有收到調解通知以致無法到場。(但委員會並未收到退件)
第二次的調解會,甲方駕駛本人未出面,僅甲方代表的保險員到場。
乙方有經營小吃店面(員工含雇主四人)的正職工作的投保薪資單,還有假日兼職居家清潔和保母,兼職有雇主寫的證明(姓名、地點、時間、時薪、工作內容都寫明了)。
甲方的保險員說醫師診斷寫得太籠統,不能證明乙方真的四個月沒有去工作,且店面還有繼續營業,並未因我無法工作而暫時歇業。甲方保險員還質疑乙方與小吃店雇主為親戚關係,應該還是有拿到薪資;還揶揄乙方並未因此次車禍殘廢。且乙方只有投保單,沒有薪資單或其他證明來證實有領這樣的薪水,兼職部分雇主寫的字條不足證明,保險員不願賠償。又說肇事責任則分成7:3(保險員擅自認定),要再扣除三成的最低工資。
也就是說甲方只願賠償乙方兩個月最低工資的七成、修車費和醫療費用。(連精神撫慰金都不願支付,保險員的意思是乙方沒有殘廢,就不需要精神撫慰金)
不確定保險員講的事項哪些為事實,調解委員會的人也好似只想趕快讓雙方和解,不斷勸說乙方這樣的條件已經不錯了。
請問乙方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您好
如果條件談不攏
那你就直接向地檢署提告即可
不用妥協於你不想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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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發生小事故,想請教"大律師",?甲方後續處理方式應該為何作業,如下說明,,
甲方為主幹(閃黃燈),乙方為支幹為(閃紅燈),乙方衝出撞擊甲方右後輪及右後門,嚴重變形,經原廠檢驗修復為4萬7左右(需15天),乙方保險公司也前往的確認,向我方表示路權7:3它們責任比較大,不過要過失相抵,我方還需賠償乙方3成約12000左右,只願意支付22000給甲方,等於說甲方被撞,還要賠對方及自已,近日2次協調會乙方都委由保險公司來談,立場很堅持(路權及3:7比例),目前已開立調解不成立書,後續甲方該如何處理,乙方它們說了算嗎?
1.甲方 業務職天天需開車桃園→新屋→客戶端來回跑,如修理車要15天,甲 方可以申請代步車或其它求償嗎?
2.?甲方 可以要求它們全額修復車輛而不用在賠償乙方嗎?

我家人以前向國有財產局購買一塊土地,位在沙鹿,國有財產局告訴母親該地有一坪在隔壁,如要購買必須連同那塊地一起購買,買下之後母親一直找不到隔壁的地主出來溝通,一直拖到現在,而該地主申請電表之後母親就拿它沒轍了,直到這幾天母親找上警察局,請警察致電給該地主希望他能夠出來協調,而他竟然不停向警察說他不方便,儘管警察說要親自接她,他也都說不方便無法到,最後在警察要求下才到場,到場之後該地主拒絕提供個人資料,且堅決不留地址,最後在場員警和母親都拿他沒轍,過幾天母親找上地方調解委員會和地方法院 但是他們都回應母親沒有對方地址無法協助我們 請問這個情況有辦法透過任何管道對他提出訴訟嗎? 那我以後去別人家的土地蓋一間房子 只要不被查出自己地址就都沒事了嗎 簡直荒謬至極,希望有人能幫幫我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以對方之電話,特定被告,提出相關契約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刑事告訴,請求以對方之電話調查相關申請人資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某地主擁有A地(農地),分割成A1,A2,A3,A4四塊地,並分別贈與(或繼承讓與)四個兒子,其中只有A4鄰接道路,A1,A2分別賣給甲,乙(我本人)二人,最近甲已對A2(我本人),A3,A4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且獲判決確認勝訴後闢建完成一條連接外面道路之3公尺寬100多公尺長之通行道路,但此新建道路尾端(連接外面道路部分,約10坪)因被A4既有房屋阻礙而轉向A4鄰地B地建造,亦即尾端部分建造在B地上(甲為快速處理有提供一筆錢給A3,A4,B),現在我(A2)欲對A3,A4,B,提出確認無償袋地通行權之訴(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上,此處不涉及通行道路之興建費用),請教:
若對A3,A4,B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無償通行A3,A4部分,但尾端B部分可無償通行嗎? 若B反對我通行,則尾端B部分我可改為對A4提出無償拆屋(由A4自行自費拆屋)以利我闢建通行道路嗎(亦即尾端部分改為建造在A4地上)? 因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闢建通行A3,A4且不需支付補償費(若不拆屋而改行繞道闢建則對A4佔用土地面積過大,損害更大) 因甲(A1)有 提供一筆錢給A3,A4,B故有對A3,A4設定了地上通行役權(至於B地則由A4立下同意書,若B地反悔A4無條件拆屋建路),請問甲(A1)可因此干涉我(A2) 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之袋地通行權嗎? 因甲曾告知我他有權干涉,亦即要我支付費用,但我的通行權並不影響(侵犯) 他 的通行權啊 若我在未取得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之勝訴前,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是否有侵犯私人土地之法律問題?(因我要翻耕,勘測等等) 若我進行調解或訴訟,則調解(訴訟)之標的價額是在提出調解(訴訟)前或提出後敘明?又須找何公正單位鑑定估價?該鑑定估價之費用由誰支付?(調解成立由我支付?調解不成轉成訴訟由敗訴者支付?)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袋地通行權之訴訟,您應先整理您目前現有之證據資料,再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聲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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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主擁有A地(農地),分割成A1,A2,A3,A4四塊地,並分別贈與(或繼承讓與)四個兒子,其中只有A4鄰接道路,A1,A2分別賣給甲,乙(我本人)二人,最近甲已對A2(我本人),A3,A4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且獲判決確認勝訴後闢建完成一條連接外面道路之3公尺寬100多公尺長之通行道路,但此新建道路尾端(連接外面道路部分,約10坪)因被A4既有房屋阻礙而轉向A4鄰地B地建造,亦即尾端部分建造在B地上(甲為快速處理有提供一筆錢給A3,A4,B),現在我(A2)欲對A3,A4,B,提出確認無償袋地通行權之訴(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上,此處不涉及通行道路之興建費用),請教:
若對A3,A4,B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無償通行A3,A4部分,但尾端B部分可無償通行嗎? 若B反對我通行,則尾端B部分我可改為對A4提出無償拆屋(由A4自行自費拆屋)以利我闢建通行道路嗎(亦即尾端部分改為建造在A4地上)? 因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闢建通行A3,A4且不需支付補償費(若不拆屋而改行繞道闢建則對A4佔用土地面積過大,損害更大) 因甲(A1)有 提供一筆錢給A3,A4,B故有對A3,A4設定了地上通行役權(至於B地則由A4立下同意書,若B地反悔則A4無條件拆屋建路),請問甲(A1)可因此干涉我(A2) 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之袋地通行權嗎? 因甲曾告知我他有權干涉,亦即要我支付費用,但我的通行權並不影響(侵犯) 他 的通行權啊 若我在未取得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之勝訴前,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是否有侵犯私人土地之法律問題?(因我要翻耕,勘測等等) 若我進行調解或訴訟,則調解(訴訟)之標的價額是在提出調解(訴訟)前或提出後敘明?又須找何公正單位鑑定估價?該鑑定估價之費用由誰支付?(調解成立由我支付?調解不成轉成訴訟由敗訴者支付?)

小弟於去年七月間因公司接到高雄岡山設置洗車場案子, 委託人是向地主承租土地開業的,地主土地因有搭建臨時鐵皮圍籬, 拜託委託人向我們施工單位協助拆除,小弟也與施工人員協助清除, 卻因拆下的鐵件地主要自行取回,所以我們就將拆下鐵件丟於現場, 地主來載回時因態度與我們有些摩擦, 所以小弟便興起惡作劇念頭將其約10根左右鐵柱取走(約全部鐵件的四分之一), 也因此地主報警處理;小弟便因警方來電而到案說明, 並向警方承認所有鐵件為小弟所帶走,故而因次遭簡易庭判處一個月刑期; 在判決期間原告曾經寫下存證信函索賠10萬元, 因金額過高小弟曾向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依照原告存證信函所寫住址申請), 卻遭查無此人退件,然後直到判決確定後原告才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此次小弟因原告多次傳騷擾簡訊(內容如有人說你好像金城武之類), 所以並未到場調解;也因此原告會同檢察官又提出上訴(上訴原因依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073號判決), 這判決與本案內容相差太大,且並無關係;在上訴開準備庭時, 原告提出求償17000元,卻又不與小弟調解(因當時鐵價格25500元/噸, 價格差異過大所以小弟請求調解),檢察官當庭也直接說小弟不依照原告提出金額賠償的話,會遭判刑加重。 以上至此小弟請問該如何接續處理?懇請各位律師大大指點!!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應請對方提出計算式,再列入過失相抵之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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