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於100/03/01起受僱擔任會計,月薪27000,並於102/07/08至104/07/08申請育嬰留識停薪,共計二年,應於104/07/09復職。
公司老闆娘在本人懷孕後期即告知她只能給請產假二個月,但無法讓我請育嬰假二年,因最後本人找不到可以信任的人幫忙帶小孩,最後還是在產假後立刻接著請育嬰假二年。本人自以為和公司同事感情不錯,偶爾會回去找同事聊天,老闆娘也是在每一次我有回去公司時就對我說妳的工作已經分攤給其他的同事們,雖然還保有職缺但就算我想回去也沒工作可以給我做,問我要怎麼辦?
原本我打算如果順利復職就改由先生請育嬰假照顧小孩,但因為老闆娘每次這樣的告知,讓我在無奈下於104/07/08晚上到老闆娘自宅簽立離職單,回家後立刻發現無法復職應是由公司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証明並給付本人資遣費,而不是誘導本人在不知情下自請離職,本人並非自願離職的,係因公司為節省人事費用不當裁員下之犧牲者。
本人自知理虧,因此即在當晚使用通訊軟體告知老闆娘女兒自願放棄資遣費,只求公司可開立非自願性離職單給我申請失業給付,隨後告知隔天回覆。然後本人在隔天詢問即被告知離職單正式正立,公司因為不願意有紀錄是不可能開立非自願性離職單給我的。本人自覺委屈立即前往勞工局申訴勞資爭議調解,只為爭取應有的資遣費和預告工資和100/03月起所有薪資差額,並於104/07/22由勞工局委外的調解委員會調解此事,可惜本人因簽立的離職單而無法爭取到應有的權益。公司只願補我產假期間短少的工資,因和本人預期的結果不一樣故本人不願意和解。
隔天104/07/23本人再次前往勞工局諮詢,這次即被告知有以下方式管道,想請教一下本人應如何做才可以爭取到自己原本應有的權益,謝謝
一、自行舉証後由法扶律師接案,可改由勞基法第14條(不知要用哪一項,有人說5有人說6)反告公司因在產假期間短少工資,改由本人開除公司爭取資遣費和非自願性離職單和短少工資
ps:我想知道的是這樣育嬰假二年是否還算成立?育嬰津貼是否會被討回?
是否要在30天內寄存証信函?要怎麼寫?除斥期是什麼意思?
二、自行舉証後由法扶律師接案,繼續用性平法第17條告公司,控訴離職單的不成立事實。因調解委員說此張離職單有太多瑕疵且此案有太多爭議。
三、勞工局希望我採不匿名方式檢舉公司的高薪低報、性平法歧視、勞基法違法等事件,由勞工局開罰公司。
四、因為爭議事件太多,但勞工局的就業服務處已經認定本人確實是公司不當裁員下的犧牲者,故改由就業服務處開立非自願離職單給本人去申請失業津貼,但若敗訴即會討回。
懇請律師們教教我,應該要怎麼做才是最理想的解決管道?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