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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頭粿媽 104-07-27 02:51

本人於100/03/01起受僱擔任會計,月薪27000,並於102/07/08至104/07/08申請育嬰留識停薪,共計二年,應於104/07/09復職。

公司老闆娘在本人懷孕後期即告知她只能給請產假二個月,但無法讓我請育嬰假二年,因最後本人找不到可以信任的人幫忙帶小孩,最後還是在產假後立刻接著請育嬰假二年。本人自以為和公司同事感情不錯,偶爾會回去找同事聊天,老闆娘也是在每一次我有回去公司時就對我說妳的工作已經分攤給其他的同事們,雖然還保有職缺但就算我想回去也沒工作可以給我做,問我要怎麼辦?

原本我打算如果順利復職就改由先生請育嬰假照顧小孩,但因為老闆娘每次這樣的告知,讓我在無奈下於104/07/08晚上到老闆娘自宅簽立離職單,回家後立刻發現無法復職應是由公司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証明並給付本人資遣費,而不是誘導本人在不知情下自請離職,本人並非自願離職的,係因公司為節省人事費用不當裁員下之犧牲者。

本人自知理虧,因此即在當晚使用通訊軟體告知老闆娘女兒自願放棄資遣費,只求公司可開立非自願性離職單給我申請失業給付,隨後告知隔天回覆。然後本人在隔天詢問即被告離職單正式正立,公司因為不願意有紀錄是不可能開立非自願性離職單給我的。本人自覺委屈立即前往勞工局申訴勞資爭議調解,只為爭取應有的資遣費和預告工資和100/03月起所有薪資差額,並於104/07/22由勞工局委外的調解委員會調解此事,可惜本人因簽立的離職單而無法爭取到應有的權益。公司只願補我產假期間短少的工資,因和本人預期的結果不一樣故本人不願意和解

隔天104/07/23本人再次前往勞工局諮詢,這次即被告知有以下方式管道,想請教一下本人應如何做才可以爭取到自己原本應有的權益,謝謝

一、自行舉証後由法扶律師接案,可改由勞基法第14條(不知要用哪一項,有人說5有人說6)反告公司因在產假期間短少工資,改由本人開除公司爭取資遣費和非自願性離職單和短少工資

ps:我想知道的是這樣育嬰假二年是否還算成立?育嬰津貼是否會被討回?

是否要在30天內寄存証信函?要怎麼寫?除斥期是什麼意思?

二、自行舉証後由法扶律師接案,繼續用性平法第17條告公司,控訴離職單的不成立事實。因調解委員說此張離職單有太多瑕疵且此案有太多爭議。

三、勞工局希望我採不匿名方式檢舉公司的高薪低報、性平法歧視、勞基法違法等事件,由勞工局開罰公司。

四、因為爭議事件太多,但勞工局的就業服務處已經認定本人確實是公司不當裁員下的犧牲者,故改由就業服務處開立非自願離職單給本人去申請失業津貼,但若敗訴即會討回。

 

懇請律師們教教我,應該要怎麼做才是最理想的解決管道?謝謝

 

 

您好:

請準備完整資料直接撥打法扶專線(02-6632-8282)預約就近之分會尋求協助。

參考網址:http://www.laf.org.tw/tw../b3_1_2.php?msg1=38&msg2=438

菜頭粿媽 104-07-27 09:47

謝謝回覆

法扶電話已經改4128518了

再來是我在104/07/23親自去法扶預約

說要等到104/08/05早上九點半才可以接受預約申請,這還只是預約還不確定法扶是否願意接受我的申訴案件,因為我有其他存證信函的問題,如果等到8/5再見面說會來不及啊…

 

您好: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17條規定,您依法可以請求育嬰留職停薪及津貼,雇主不得以此為資遣事由,您的資遣違法的。由於雇主違法資遣雇傭關係還是存在,若雇主未付薪水,您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亦可依第6款規定主張。30日的除斥期間是為了避免勞資關係久懸不決,所以規定您的終止權必須在知道該事由起30日內行使,除斥期間就是您的終止權可以行駛的期間。 您的問題在於有簽暑一張自願離職同意書,這是將來爭執的爭點所在,您現在行使終止權是否對您有利還要考量您的狀況而定,通常違法資遣都是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同使請求違法資遣期間之工資,這樣對勞工而言比較有利,所以您應該審慎考慮是否依照勞基法第14條規定主張,勞動契約終止後會影響您的權益。
菜頭粿媽 104-07-27 13:01

謝謝回覆

原則上我比較傾向以性平法來處理這件事,只是因為自己簽立離職單被死咬,造成自己無法舉證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因為調解委員會已經結束也無法翻案只能靠法扶來幫助,現在就不知道要如何舉證才能真正讓法扶律師願意接受我的申訴案件

勞基法的部分是勞工局教我的方式,但是我擔心因為事情發生在育嬰假前,總覺得如果用這條告公司會讓我的育嬰假變成不合理,這樣育嬰津貼是否就會被討回?

 

菜頭粿媽 104-07-30 23:59

今天下午我又再次前往法扶現場排隊等待審核,目前法扶已接受辦理只是還未正式見到律師,只是幫我審核的人對我說,我如果無法提出公司是如何拒絕我復職的証明,那張離職單是無法改變既定事實。就算我寄存証信函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來終止我與雇主之間的關係,也是在我簽立離職單之後才做的事,還是無法改變自已簽下離職單這件事。請問我是否還要寄出存証信函?因為我不清楚律師到時候會如何打官司,如果我先寄出存証信函是否會害到我自己?

再來是昨天7/29我收到公司寄來的存証信函,內容為:

主旨:為給付 台端差額工資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綠 台端前自本公司民國(下同)100年3月1日起於本公司擔任會計職務,期後於102年7月8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2年,並於104年7月8日自請離職。本公司日前依據相關法令重新檢視 台端在職期間及產假期間之工資,發現有部份短計之情形,應補給 台端新台幣 *****元(計算式詳後附件),爰特以此函通知 台端,本公司將於三日內電匯上開款項至 台端之薪轉帳戶,敬請於入帳後查收。

ps:公司補算金額為產假二個月+加班費而已,不包括我其他的工資差額

以下是我打算寄出的存証信函內容,尚未寄出,因為不知道是否該寄出去…

主張:本人於民國100年3月1日起受僱擔任會計一職,月薪27000元。並於102年7月8日至104年7月8日止申請育嬰留停,應於104年7月9日復職,貴公司以無適當職務拒絕復職已違反勞工法令,另貴公司於本人在職期間及產假期間之工資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有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至使本人每月超時加班費短少,自101年3月1日起調薪後薪資短少,產假期間薪資短少,高薪低報等多項違反勞工法令之情事。造成本人在育嬰留停期間向勞保局申請的育嬰津貼有所損失,實無法認同貴公司違反勞工法令而持續損害本人之勞工權益,故於104年7月8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與貴公司之勞動契約,並請貴公司於104年8月5日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他勞工相關法令規定給付本人新台幣*****元(計算式詳如附件),並請貴公司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証明書予本人,以免訟累為荷。

ps:請問我自己打的存証信函是否有需要修改的地方?是否該寄出去?會不會因為我已經簽立離職單根本就打不贏官司?那如果我打不贏又寄出去存証信函,公司會不會乾脆就不補我工資?是我要現在就要見好就收還是繼續?勞工局已經有介入幫忙調查我的自請離職是否成立或是公司違反法令,我是否要先等判決結果還是先寄出存証信函?因為我真的怕超過30天的除斥期…

問題很多,麻煩請律師教我該怎麼做?謝謝

 

104-07-27 00:05

您好,我於104-07-21發生車禍,詳細狀況敘述如下:

我於三重區由福德北路口往福德南路直行,當時同向有兩線道,

線道行駛標示為:可直行可左轉,另一線道為可直行可右轉

我當騎乘可直行可左轉車道(我要直行至福德南路),但騎沒多久由我的

後方衝出一台摩托車,(他要左轉上台北橋),從我右邊的飛旋踏板處碰

撞,因我當時車速不快,所以我並沒有摔車,也沒有受傷,但右後方的人(機

車雙載)有受傷,由於第一時間把車停好並下車查看,本要馬上打119報警

處理,但因車禍現場就在派出所附近,所以第一時間就有警方衝出來處理(警

察說不用再打電話了),受傷的人員均為『左邊受傷』然後一直有說前面騎

車的人『骨折了』,在查看對方傷勢同時,對方一直說我衝撞他們,並有叫

了救護車,後來等他們上了救護車,我就上去做筆錄,警察有調出監視器

面給我看,我看到的是,我已經起步一段時間,他從我右後方撞向我這邊,

後來筆錄做完,我有去醫院探望,只看到雙方都是擦傷後包紮,並有跟他們

好好養傷,後續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就離開了。

過了大約10分鐘,對方來電說,『他骨頭斷掉了,然後有說我去看他,也

關心他,然後去也沒有跟他說話,也沒有表示一點意思,之後就自己掛斷電話。』

爾後我於104-7-24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書通知於104-08-03去調

委員會調解

 

另於104-7-26一直接到對方來電說,要修理摩托車,說他經濟上有困

難,看我怎麼處理,我是跟他說,你可以先行去估價,等判決下來我們在

談,後來他有說鏡子、面板、啟動時會熄火這些地方壞掉,但是車子還沒有

牽去維修廠修,他說那台是他的代步車,不修理他很不方便,我跟她那我請

示一下保險的人,爾後我問過保險人員,他們也是說要等鑑定報告出來後才

能做下一步的動作,他就說好,那請我"在跟保險人員"說,騎乘機車的那

人,於104-07-27要去進行開刀,要開肋骨鎖骨,我當下有問對

方是開哪一邊,對方有說很重要嗎?,我說要與保險人員說一下,他才說了左邊。

 

想請問一下類似這樣的案件,想請問一下我該如何處理呢??

因為對方三不五時就一直打電話來講,我很困擾。

您好:

請與保險公司人員配合,並將車禍事故移送行車肇事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肇事責任,並靜候報告。對方打來你只要說很遺憾發生這種事,希望等報告出來認定責任歸屬,若有責任一定會請保險公司負責理賠,在責任未明下,不要急著理賠

一、    就閣下所述車禍民事損害賠償刑事過失傷害等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胖鈞 104-07-26 22:11

想請問律師們:

今年1/18發生車禍調解後不成立,所以在7/5號跟警察約做筆錄經由警察幫我們提告,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連帶民事賠償

我想請問刑事告訴是以半年為期限,本人從1/18發生車禍,所以刑事訴訟期限是到7/18號。

對方在7/21號,打給我說,看到我們對他們提過失傷害告訴連帶民事告訴。

車禍當時去驗傷,本人是騎機車,對方是開車,本人右大腿骨折加右鎖骨骨折。對方是沒事情的,在警方那邊的筆錄還有聯單也註明對方無受傷。

但是對方家長在2月還有4月的調解會上說對方有在國外做物理治療。對方在國外留學。

我們也不知道他們是說謊還是怎麼樣。

7/21號對方家長打來說看到我們提過失傷害,說到時後如果上法庭,她也會對我們提告過失傷害

請問律師們,已經超過7/18半年了,對方還可以提過失傷害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過失傷害罪告訴期間為六個月,依您所述情形,對方應已逾越告訴期間。

2、對方主張有在做物理治療是否屬傷害,此部分仍應看對方所提診斷證明書判斷。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小林 104-07-24 19:23

你好:之前跟某知名房仲公司之加盟店簽訂託售房屋,進入履約保證時,買方透過房仲公司簽訂借屋裝修契約,買方違約連續二天入住,但是沒訂相關違約罰則,買方入住的第一天我們有通知賣方仲介協理,但是協理回應說:絕對不可能發生,我們已經有查證過了確實買方沒有入住之實,後來又打去給他們總公司投訴,特約代書回應說:確實沒有住在裡面阿,我回說:明明就住在裡面怎麼說沒有呢?後來代書反問:你怎麼知道他住在裡面呢?我回:他本人就承認了阿,後來他們才承認確實買方違約入住,並保證明天絕對不會再入住,隔天又違約入住,我們又打去給賣方協理告知,協理回應:只說絕對不可能就沒回應了,後來就協調二次,房仲都不承認有錯,只說盡到告知不能入住的義務了,後來申請調解,調解官對於他們的不實陳述都相信,對於我們的真實陳述都不回應,如果我現在提起民事訴訟的話,我是提出消費訴訟嗎?(之前寄存證信函告知消保官,怎麼消保官回應說:這不是屬於管轄的範圍)之前房仲服務費我繳了40.6萬接近4%,我以房仲業明知買方違約入住不制止甚而欺滿屋主之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造成我與買方之糾紛及精神上之損失要求退還部分仲介服務費20.3萬成立嗎?合理嗎?我不知道相關程序及法律,還有什麼地方要修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小Q 104-07-24 16:06

您好:我很需要各位幫忙,希望大家能夠幫我解決 ><。

大約兩三年前,我在捷運中山站附近,有一個柏克萊文化的人推銷英語,因為想要學英文,加上是分期付款繳費,想說很合理,就去上一兩堂課。

但後來因為交通不便(通勤都快1小時),所以想要和他們解約停止給付,到柏克萊現場去處理解約的事,但是老師說合約不在身邊,也說可以等我有順路再去也可以,堅持不要我退課程。我想說不要理他,其中我繳了一兩期,當作是這兩堂的費用,事後再也沒去上課,也沒有柏克萊的人催帳,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了。

但是最近有一個稱是跟柏克萊買債權的人找我要費用,我明確跟他說我只有上一兩堂課,也告知老師不再上課,但因當時有簽約(分期付款合約)他堅持要我支付費用

後來因理念不合,我跟他說找消保會進行調解,他堅持不要,說這不屬於消費糾紛說如果要調解就得上法院,因想趕快解決這件事他盧了一陣子也答應去法院調解

請問到法院時,我該怎麼跟法官說明,對我比較有利?!

我不想支付費用,因為有7萬多,而且我當時有要求解約,是他們拒絕我解約的,請問該怎麼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4 19: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那時候是無故片面解約,對方也沒有同意,則不論您是否有去上課,都必須依法繳交費用

調解的話,必須確認對方確實是受讓債權者,可以請對方提出相關證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小姐 104-07-24 14:55

事情是這樣的......

民國85年,我們家向某前住戶買下了某社區的五樓,並且另外向建商買了69號停車位,因此車位並不在房屋權狀書的範圍內,當時只需要向管委會登記停車格號碼。幾年後,我們又買了一格停車位63號。原本的69號停車,我們私下和我嫂嫂(同樣社區住戶)口頭交換停車位。因此,當時我們所擁有的停車位為63號及58號,不過管委會登記簿上的依然為63號及69號。

民國95年10月,我們搬家至同棟大樓的八樓,並將原本的五樓轉賣給了謝某。當時買下了八樓房屋附有56號停車格,我們也將63號及58號停車位一併轉讓給謝某,不過也沒寫在房屋權狀書上,只需向管委會登記。當時,我們的停車格為56號,謝某的停車格為63號58(管委會登記簿上仍是63號及69號)。                            

不過,當時謝某表示58號停車位他不方便停車,因此要求我們借他停56號*,我們停他的58號,我們口頭答應了。

*註:謝某在95年買下我們的房屋之前,只是同社區的某租戶,並且長期占用56號的停車格(停車格的主人當時有房子在此社區,不過並沒有住在這裡)。

我們的停了58號停車格一段時間後,發現車子多次被某惡鄰蓄意破壞,當時報警了3次,但由於58號停車格為監視攝影機的死角,因此並無抓到犯人。在此之後,我們改停在有監視器攝影的65號停車格,65號停車格屬於建商所有,不過當時建商沒有繳交管理費並無上社區前來巡查,因此我們也就這麼停了好多年,但是我們仍然持續繳交56號停車格的管理費。

今年社區管委會大動作清查各住戶的停車格,並要求建商支付空房屋空車位的管理費,且呼籲各住戶勿占用建商的停車格否則將進行開罰,同時在社區公告欄上公告各住戶所登記停車位號碼。這時,我們才驚覺我們的停車格於民國101年時,被謝某與時任社區主委私下竄改,以致我們的停車格被竄改為69號*,而謝某的停車格為63號及56號。

*註:實際上我們的車格為58號,69號停車格則為嫂嫂在使用。

現在,我們要求謝某停回他的停車格,56號停車格我們將收回自行使用,卻得到他的回絕,理由是管委會登記簿上56號停車格為他所有,堅決不肯讓步。我們現在也只能依循法律途徑來解決此侵占偽造文書事件。

我想問:謝某自行與時任管委會主委竄改登記車位之事是否合法?當事人(我)從來沒有收到任何管委會、時任主委或是謝某通知更改車位一事,我想這已構成侵占偽造文書違法行為。

我方試圖想與謝某召開調解委員會和平解決此事,但由於謝某堅持不肯,甚至揚言法院見,我想我於謝某已無話可說,並且決定正式向他提出告訴。

想問:此案件是否已構成侵占偽造文書之行為?且竄改登記簿之事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並可否要求謝某支付精神賠償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4 15: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應該是涉及侵佔罪。

2、提告前建議應該先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及管委會將車位返還。

3、屆時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排除侵害,不過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4 19: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返還車位,若屆期對方均置之不理,再彙整證據資料,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亦可考慮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鄰居間若能調解解決糾紛,日後也好相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大熊 104-07-23 21:24
各位不吝解惑的精英律師們,您們好,首先謝謝您們撥冗觀看文章,如蒙幸也謝謝您們專業熱情的回答(有些挑戰性的事件@@),感激不盡! 104年7月23日(已爬文) ㄧ、事件摘要(就目前所知道的狀況): 女友的哥哥(稱A)現已離職,在前公司(稱B)擔任業務,但B卻通知A有一筆貨款尚繳回,金額為20萬,請A負責。但是B是較無制度的公司,業務通常收款後會直接交給內勤,並且沒做簽收動作(不固定的人,內勤有3人)再由內勤轉交給B負責保管的人,B的所有業務收到款項都是這樣處理。但在A離職後,B卻以A拿不出東西證明確實有交回款項而請B要負責那筆20萬的貨款。 二、有力證據(或許有些不算,之後有新證據會再更新) A部份:有請A現在還在職的同事提出B之前收收貨款的流程,即B內部無簽收動作(但奇怪的是,現在B都要有簽收的動作了),但A的同事尚未答應佐證(洽中) B部份:有A向客人收取貨款的簽收單。 三、處理方式 A部份:有去法律諮詢中心詢問,但只給建議說要再搜集對A更多有力的證據(但是是關於什麼才比較有利呢) B部份:B經理告知A請他返還那20萬貨款(電話告知),而A回答早已繳回內勤。 四、後續發展跟疑問(已爬文) (一)A確實有返還貨款,什麼才是A更有力的證據呢?ex:財務報表?監視器?但說句黑暗的如果B真的想凹A,A該怎麼取得其他有力的那些證據呢? (二)A、B任ㄧ方如果提出各10萬(假訂金額),是不是需要寫和解書(需有公證第三方-如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和解書內容如果載明A已確實繳回貨款,B的管理也顯有瑕疵)這樣就不會被B事後再告業務侵占嗎?(因爬文後有的見解是說不能寫和解書,和解書等於承認沒有返還貨款) (三)是不是A要先有(ㄧ)清況-取得有力證據後,才會有(二)的可能呢?,但如果有(ㄧ)清況就不會有(二)-和解的清況,因為表示A站的住腳啊! (四)A如果真的無法取得更有力證據(因為感覺B的證據更有力,而A想要搜集的證據可能都被B隱匿了),是否主動提出(二)的解決方式會更好呢? 最後,真心希望各位律師們能解惑,希望最後是(ㄧ)情況發生!謝謝您們了!也祝福您們每仗必勝,生意興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有證人可以作證,則也屬於有利證據,和解書內容應仔細審酌,即便A無法取得更有力的證據,惟B似也難以證明A沒有繳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ebecca 104-07-23 20:27

您好

以下是我發生的車禍案件

2014年12月中旬於晚間接送弟弟下課途中因過彎後發現前方車速較慢 怕推撞看到對向車道最邊邊無車輛 故超車  隨後即撞上一台摩托車(雙載 夫妻),事發後都有每周關心慰問,甚至在第一周即因 對方說無錢支付醫藥費用 故向親友借30萬給予治療, 對方夫妻  老公 雙大腿一隻粉碎骨折 一隻開放性骨折  老婆腳趾頭兩根骨折 跟左手臂骨折,我方事故車輛並未保第三人,所以理賠上....。對方都是在 知名x腦國際上班(享有 勞健保 職災 團保)  但事隔6個月要談和解時,卻獅子大開口320萬...

男方表示腳掌前半部分 知覺尚未恢復,其傷勢只需時間慢慢復原即可,並非到達殘廢,女方則是已經康復可上班卻依然不繼續就業(女方在第3個月即可正常活動行走)

申請第一次調解時 對方卻說台大醫生建議 施打一針15萬 需打3針的藥劑 且不保證成效....另外要再提拿這6個月的薪資(兩夫妻) 但他老婆已經可以上班了,怎麼還敢伸手要錢?  從他語氣得知這只是他想索取的第二筆費用,並非一次性索取費用...所以調解委員 也告知他們 很少有事故後馬上給予30萬而又要再拿第二筆 的   那是否接著又會有第3筆第4筆?  所以調解委員也無法幫他調解

想問  對方享有之勞健保 職災 團保  基本上前6個月都會給予至少保障時領7成的薪資賠償薪資的部分是要全額賠償 還是就其不足補償即可,若全額補償其夫妻倆 是否就一個月領雙份薪資以上....係因本人也剛畢業 還欠30萬學貸 也沒什麼存款,更別說其他...若是如此 我該怎麼給付賠償?並非不想賠償只是希望就我能力所及範圍予以賠償..........  

版上各位專業人士有無任何建議可供參考?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3 22: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薪資的部分必須提出薪資證明及診斷證明書,證明無法工作

2、醫療費用的部分必須是與所受傷害有關連性,倘若費用不合理,則不屬於損害。

3、倘若雙方無法和解,可以等對方提告之後,再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4、可以賠償數次,此部分法律沒有限制,不過很少這樣約定。

珍珍 104-07-23 19:07

您好,如已經申請本票裁定了,但是對方名下無財產也無工作薪資可執行,但是卻有合法繼承遺產的部份,據說被家人拿走了,他口頭答應會索回支付卻拖延不行動,我可以申請債權代位去處理此事嗎?該如何申請?此事我有以債權人身份與他家人傳訊和通過話,但是我感覺他和家人是故意不處理拖延的,車子他撞壞後說會修理至今沒修理停著,我車貸卻持續繳到我目前無力繳款,他家人也知悉卻仍是不出面調解此事,這真的使我蒙受極大的損害,目前我又於監理站發現車子撞壞後卻莫名奇妙的在台中停車停了五處地方,而且未繳停車費被罰款,由於這台車子當時是他未經我同意擅自開走說要修理的,我才沒追究此事,而且我目的只是希望車子修理賠償我就好,又知道他有遺產可以繼承賠償修理費,誰知道事情變成他家人拿走不歸還!若是提告頂多他進去關,我車子前面繳的幾十萬和剩下的二十多萬就能索討回來嗎?

您好:

您前半段說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後半段說債務人有合法繼承遺產的部份,據說被家人拿走了,文義上有點奇怪,如果債務人對其他人有債權卻怠於行使權利,您當然可以提起代位訴訟,如果只是隨口說說沒有法律上之權利可以主張,您提起代位訴訟並沒有幫助。 請先釐清債務人對他人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珍珍 104-07-23 19:4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前半段說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後半段說債務人有 ... (恕刪) 因為他名下目前確實無任何資產,而他阿公過世後他代位繼承他父親的部分,所以是合法繼承人之一,但是他伯父(也是繼承人之一)在完全隱匿的情況下賣掉房子後,錢沒給他,我就要求他去處理此事,也親耳聽見他伯母說錢平均三家分,但是拿給他媽媽了,可是他媽不給他,我就跟他說這件事應該就誰拿出這錢的誰負責才對,反正他去索討後突然又多出一張自書遺囑,而且還有錯字等很多疑點,反正我不管這些,那還是有特留份不是嗎?但是人家就是不給,而他就是拖著沒去處理!我就說可是我親耳聽見他伯母說錢是三家平分,當時還吞吞吐吐不說房子賣掉的總價,還是我以債權人身份逼他去查才知道買四百多萬,反正整件事情就是他好像無力處理他家人就是不給就對了!
珍珍 104-07-23 19:5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前半段說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後半段說債務人有 ... (恕刪) 如果真的討不回我的車子和賠償金,這八十萬本票不是沒用?所以我就叫他不要管遺囑真假的部分,提出伯母無權處置他錢的部分去提告,而且由於這張遺囑是事後突然出現的,完全沒有公開告知也無證實,他伯母也不是合法遺產處置人,不是可以追究這事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3 20:45

您好,依據您之描述,可以代位

若上述方法仍無法達到目的,僅能換發債權憑證,待對方有財產時才執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取得債權憑證後,後續才能繼續追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ris 104-07-23 18:07

於5/1停紅燈後方機車追撞,兩次調解不成,該如何向對方請求賠償

經交通隊初判表,我方無肇事責任

我想像對方需賠償我車子估價單的八萬多及車禍期間的代步費用及車子因損毀造成的折舊損折

那我是需要寫訴狀給地方法院嗎?還需要附上其他資料嗎?

若不會寫可請律師寫嗎?費用大概是多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3 19: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檢附相關證物,並且提狀紙向法院請求,法院才有辦法做裁判。

2、費用的部分:目前是否已經提告刑事?可以來信或是來電洽商費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3 2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警方聲請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並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作為初步之基準,與對方談論和解事宜。

另外,若您有受傷且對方有過失,可以提告刑事過失傷害

蓉蓉 104-07-22 17:23

在去年11月底發生車禍,直到七月初才申請調解。因本身工作繁忙,對方及保險公司的推托,導致延誤調解時間。第一次申請調解,對方沒出現;第二次賠償金額談不攏,第三次今天07/22,時間已超過六個月,是否能夠向對方提告

初步分析已研判,車禍肇事主因為對方全盤違規導致,我方則無任何肇事因素。車禍手臂直接被客車車輪輾過工作須搬重,導致工作已休假長達5個月;月薪三萬五,加上機車修理費用兩萬五千多。

總共加起來也達十餘萬,但對方保險公司卻說最多只能五萬..............

調解的委員在旁邊都聽不下去叫我直接告,收據/證明,這些都有了;可對方遲遲不肯讓步。

我希望能夠知道我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可以提告哪些?可以提出哪些賠償等等

如有經驗或是了解的律師大哥大姊,請告訴我給我建議,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2 22: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恐已逾越刑事告訴期間6個月,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2、建議應該備妥相關單據、工作證明、薪資證明,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紫幽 104-07-22 15:17

於民國102年8月左右,以前學生時期打工的主管(後稱前主管),詢問我是否要借錢給他的客人,然後我每個月就會有月息1-5%左右的收入,一開始金額一萬元左右,扣除利息後匯款給?前主管,例如借款一萬的話,扣掉5%(500元),匯款到前主管帳戶9500元,等到下個月的時候就要付我利息500元,原本一開始只打算借出幾萬元就好,可是我前主管非常會拜託,說他的客人急需用錢,利息又高,所以直到102年12月累積13萬元的借款,已經快超出我的能力範圍,我就跟我前主管說,我已無能力繼續借款,且已經好幾個月未付息給我,於是我要求償還全部本金跟積欠利息,最後在103年2月償還前欠利息及本金,尚餘七萬元,然後是以前主管個人名義跟我借用。

但是之後就推託投資失利,加上丈夫過世等,一再拖欠,直到103年9月,我口頭提到要提起訴訟,才因而還我兩萬元,但直到目前,所欠的五萬元就一直不償還,我原想收回本金就好,利息不算也可,但面對這樣的態度,想連本帶利取回。

請問:

一、我只有網路銀行的匯款明細、line對話內容和雙方往來簡訊,是否可以當作舉證?簡訊無提起金額

二、如果我要要求利息,是否可以依照法定年利率5%請求?

三、我若要走法律程序,那應該聲請調解?提起民事訴訟聲請支付命令

四、我只知道前主管的工作場所、手機號碼,但不知對方的戶籍地和身份證字號,那我該如何填寫訴狀或聲請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匯款明細、line對話內容及簡訊等內容均可作為證明對方確有積欠債務

二、若雙方未約定利率,仍可要求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因對方積欠金額不大,可先試著發支付命令,如對方無異議即可強制執行。

四、不知戶籍地,可先填寫對方工作地,再請法院以手機號碼查明對方地址。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紫幽 104-07-28 09:25

 林裕智律師您好:感謝您的熱心回答

我想再請教您,如果我申請支付命令,是否需要同時申請假扣押?只是我的金額真的不大。

強制執行時,如果對方只有動產,是否也可以強制執行?

TOM 104-07-22 15:13

本人最近因向他人購買取得一筆土地,遇到臨地所有權人逾越地界違法建築(此建築屬二次施工違建),無權占有該筆土地一部分(約4~5坪) ,經多次調解仍不願拆屋還地,臨地所有權人主張非故意及重大過失逾越地界建築,並執意主張民法796、796-1、796-2之相關規定欲向本人購買所侵佔土地,另外雙方皆是經他人轉手取得,非當時之當事人,想請問以下問題:

Q1:本人依據民法767條提起訴訟是否可以要求對方拆屋還地?對方依民法796、796-1、796-2之規定提出欲向本人購買所侵佔土地,若在法院訴訟本人主張民法767條無權占有請求拆屋還地,但對方依據民法796、796-1、796-2之相關規定,以相當價格向本人提出購買土地請求,這樣本人是否能在法院取得勝訴機會?

 Q2:對於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舉證責人在何方?

 Q3:法官會因所占面積比率大小而影響判決嗎?

 

您好:

視個案具體狀況而定。 主張之人負舉證責任。 如果建築直接蓋在臨地上達到百分之百就不是越界建築,直接主張拆屋還地即可。
TOM 104-07-22 16:2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視個案具體狀況而定。 主張之人負舉證 ... (恕刪)  『主張之人』是指越界之地主還是被越界之地主?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本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請參考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51號民事判決:「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固為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明定。惟主張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者,應就此項事實負舉證責任。且此所定鄰地所有人之忍受義務,係為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之整體有一部分逾越疆界,若予拆除,勢將損及全部建築物之經濟價值而設。倘土地所有人於所建房屋整體之外,越界加建房屋,則鄰地所有人請求拆除,原無礙於原建房屋之整體,即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所以越界建築之人主張民法第796條,依法律要件分類說,由主張之人(即越界建築之人)負舉證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越界並不一定即會拆屋還地,仍要看建築當時的情形,以及越界面積的大小,另外拆除的成本也是考量因素之一,依本所先前承辦之經驗,上開爭點均是訴訟上的重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越界建築是指你與對方為所有權人時

他蓋超過才有適用

如果是你們的前手就已經超過

那根本沒有這適用

你主張拆除是沒問題的

但這案件要詳細看過內容才比較能精準分析

而且要主張非故意也不容易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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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tle lo 104-07-22 05:34

  不好意思,在這邊有些問題想請教一下,關於車禍提告的部分,本人在今年二月二號時發生車禍,行駛普通重型機車後方重型機車撞上(黃牌)。初步判定為我方三成對方七成,後來在鑑定時一時緊張導致證詞部分與當時筆錄不符,也使的後來判決翻盤我方為肇事全責,對方無任何肇責,我有再申請一次覆議,但是因為快滿六個月的告訴期了請問這樣我可以先提告對方過失傷害嗎?(對方好像也有受傷但調解時無任何診斷證明,而我則是有開立診斷證明右手骨折導致無法上班)對方來談和解開口咬定四萬五不然不談,整個態度連調解委員也很不高興。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要在六個月內先提過失傷害告訴,對您日後調解方面較有助益,至於對方是否有過失就等覆議結果判斷即可。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華勒斯 104-07-21 15:49

律師您好:        冒昧請教法律上的問題,謝謝。        民國103年2月,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總經理(非經濟部商業司        登記之負責人)邀約我加入公司成為股東一起為公司打拚(過        程暫不贅述),後我與另一同事各投入50萬元,也在公司工        作有領薪水,期間我不斷地詢問公司變更登記之進度進行得
       如何,總經理履履用「進行中」帶過,至103年11月左右,
       總經理自稱公司已開始進行變更登記,結果錢轉存到另一個
       戶頭被掛名負責人的那位全部捲走,進而導致今年(104年)
       初爆發欠薪問題及後續問題。        
       想請教律師,以上全部為總經理片面之辭,因我從來沒見過        掛名負責人的那位先生,我要求查帳,總經理也一直顧左右        而言他,公司到目前一直沒變更登記、也不會變更登記,我        在這家公司什麼也不是,也就是說總經理吞了我們的50萬,        我能採取怎樣的法律行動嗎?是詐欺嗎?幾個月前在台中市政        府勞工局的勞資調解會議上有做記錄,資方承認有這筆,也
       清楚記載資金用途,我們都不知道總經理講的話是真是假,
       也許他跟負責人一起聯手掏控公司也說不定,這個我不知道,
       我只是瞎猜。        
       不好意思,因為我也是被積欠薪水的一員,加上那50萬是借        的,當初本著相信,因為共事一段時間,沒想到發生這種事,
       手邊所剩積蓄很少,請不起律師,只好自己做功課並線上詢
       問,希望好心的律師能行行好,指引明燈,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1 20: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有證據證明,雙方約定由我方出資50萬元,可以入股,而我方出資之後資金卻遭到挪用、占用,就屬於詐欺罪。

2、不過提告之前建議還是應該尋求正式諮詢,避免誣告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FAT 104-07-21 00:41

背景:父親過世,遺產糾紛,目前建物為母親所有,順位繼承是長男,建物的土地為母親與兄弟姐妹共同持分

現況:兄弟認為供養父母30年,且自認(確認非事實)家中重大支出皆由兄弟支付,因遺產分配不均(法院判決土地共同持分),要求分攤30年間兄弟共養之扶養費用,金額近四百萬,要求姐妹攤還給予兄弟。

階段:兄弟提起訴訟,家事法庭通發調解意願通知。

訊息一:兄弟提供之扶養費用說明僅以大略年限概算,無其他證明,母親年事已高,過於詳細情形已無完整印象,但在給予扶養費用情形並非兄弟所述,在前些階段至今無給予扶養費。

訊息二:父親過世原因為罹患癌症,期間醫院接送、臨時照養問題大部分為姐妹照護,且期間費用無上述所說由兄弟支付。

訊息三:母親與兄弟關係不良,長男破壞建物中的物品,使其目前居住的母親有其不良影響。

訊息四:父親尚有ㄧ筆定存100萬元在銀行繼承人之間未取得共識所以尚未領出。

問題1:在調解中,姐妹應提出哪些具體事項較為有利?

目前有提到申請通話明細(因母親與姐妹互動良好,且叫的動),可為一證明?

破壞後的物品照片,該怎麼去運用?

問題2:關於扶養費問題,調解上姐妹該如何論述訊息二、三的觀點,並要求其訊息ㄧ的証明?

因準備要去調解了,雖然有ㄧ次調解的經驗(遺產持分),但是想要知道能怎麼做會比較好,網路的東西有點亂,有點迷糊,所以整理一下來這裡詢問,謝謝各位專業人士了。

您好:

您可以爭執兄弟並未代墊扶養費,請兄弟提出代墊之證明。其次,子女均需要扶養父母,所以兄弟僅能請求代墊部分之扶養費。其三,代墊扶養費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時消滅時效可能為15年或5年(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6號判決)。 最後,配偶兄弟姊妹都有繼承遺產之權利,不要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1 22: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請求可均予以否認,請求對方提出證據證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1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請求可均予以否認,請求對方提出證據證明之

阿賢 104-07-20 20:33

各位專家您好:

  太太四月份從巷子左轉被一台幹道直行的機車撞到,由於太太上顎有做假牙三顆,車禍造成破損,後續去了兩間牙醫診所就診,一間診所說無法復原而且不敢處理請我們轉院,另外一間也說無法復原,處置方法為再拔兩顆,然後植牙三顆假牙兩顆,一共做五顆共22萬。

  今天第一次調解,對方找保險公司人陪同,全程都由保險公司跟我們談,態度很差,而且對方診斷證明也沒開,就開始說車禍造成十天無法上班等等要我們理賠,而我們只把假牙的部分說出來,他們就說不能接受就不談了。

我想請問的是

一、假牙的部分強制險不理賠,但是我們有兩間醫生診斷證明,不是我們不願意裝假牙,而是無法裝,是否能申請理賠

二、我們要賠償對方七成,對方要賠償我們三成,那強制險不足的部分,是否能跟對方求償?(包含一個月的休養跟機車維修費用等等)

三、假如真的上法院,就植牙的部分,是否能按照醫生診斷的跟對方申請理賠,因為按照法規是恢復原狀賠材料費用,但現在是無法恢復原狀,所以只能植牙,勝訴的機率高嗎?

  煩請各位先進指點,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0 21: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因為就雙方可以請求賠償的金額必須依據過失比例各自負擔。

2、肇事責任釐清之後,雙方可以各自請求所受之損害賠償

3、賠償的部分,不論保險是否理賠都可以向對方求償,至多只是由保險公司實質負擔。

4、植牙的部分,只要有醫師診斷證明即可,倘若對方仍有爭執,進入訴訟程序之後,再行?含查。

一、如果你已經鑑定過了之後才會知道過失比例。二、就算是鑑定過失比例,並不是說你一定賠得比較多。如果你的損害是一千,對方賠三成也有三百,如果對方的損害是一百,你賠七成也只有七十,這樣算是簡單的比諭了我想你應該懂。三、過失傷害部分你太太六個月可以告對方,如果對方也受傷的話他六個月也可以告你這邊的駕駛。四、要綜合判斷才能評估,通常我會查判決給我的當事人參考,查的過程中當事人就會慢慢形成他關於勝負的想法。我是覺得這樣比較科學。並不是因為我是律師所以我說的就是聖旨,而是因為我查到的東西足以說服我的當事人。

還有就是我不知道為什麼手機怪怪的,一直以為沒有上傳成功所以傳了幾次,但我又不知道怎麼刪掉…所以不是故意回答這麼多次的…請諒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一、要具體鑑定後才會知道過失比例。

二、當然你可以查詢判決先大致了解一下類似雙方的過失狀況可以請求的比例為何。就算是相同的情節,在不同的法官眼中還是可能會有不同的過失比例的,這個要先跟你說一下。

三、並不是說我方的過失比例大賠得就比較多。

四、依假牙為檢索條件查些判決來參考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一、具體過失比例要看鑑定結果,及法官怎麼看這樣的鑑定結果。同樣的車禍在不同的法官眼中可能還是會有不同的過失比例。

二、並不是說你們這邊的過失比較大就賠得比較多。如果你的損害是一千,對方的過失就算只有三成也是要賠三百,如果對方的損害是一百,就算你的過失有七成也只要賠七十元,這樣比喻你應該懂。

三、可以查一些假牙的判決來參考。

四、具體勝算還是要看證據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1具體過失比例要看鑑定結果及法官怎麼看這個鑑定結果. 2就算你的過失比例比較多也不表示你賠得會比較多,例如如果你的損害是一千萬,對方的責任就算只有一成也有一百萬元。3可以查一些假牙的損害賠償的案例來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0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先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0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警方聲請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並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作為初步之基準,與對方談論和解事宜。

另外,若您有受傷且對方有過失,可以提告刑事過失傷害。又若雙方皆未受傷,且對方有肇事責任,且您受有損害,仍得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0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警方聲請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並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作為初步之基準,與對方談論和解事宜。

另外,若您有受傷且對方有過失,可以提告刑事過失傷害。又若雙方皆未受傷,且對方有肇事責任,且您受有損害,仍得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小太 104-07-20 00:45

事發當天
我看到黃燈我開始加速通過,但是 我並沒有看到對方的車,在我正要通過第一個紅綠燈時對方從我的右方綠燈進入我的車道,他當時是紅燈,我往左繞過他但是還是閃避不及被他撞到。
初判表
雙方照責一樣,未遵守號誌,未注意前方車輛
調解
我方的損失
車損3千
 醫療費7千
 對方
車損1萬8
醫療費7萬(自費)
薪資7萬

我想問的是對方醫療自費的部分我方是不是可以不用賠償
以及 薪資部分醫生只註明不能提重物兩個月
他沒有舉證我們可以不賠償
對方是經過紅燈雙腳沒有放下持續向前騎
如果看行車紀錄器對方有轉頭看我們看完在往前騎這樣可以怎麼提出告訴對我們比較有利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雯 104-07-18 08:57

我已去勞工局開完調解會,當天雙方達成和解,且勞工局也打調解紀錄讓我們雙方簽名完成,但對方未按照時間把答應給付的金額匯款至我的帳戶內,請問我後續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您好: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您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持執行名義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方安遠 (方律師) 104-08-01 23:02

 

方安遠律師   答覆:

   如果調解成立筆錄上有「加速條款」的約定,例如「如有一期未按期支付,視為全部到期」,建議您可以先聯絡公司請其履行,如未獲善意回應即可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以我處理勞資爭議的經驗,有些公司會在勞工(動)局調解時讓步,因為主管機關有檢查權,公司一般不喜歡受檢,所以先給主管機關面子,以免被開罰。然而公司未來仍有可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據我客戶所言,是為了樹立公司管理的威信。因此,建議妳仍宜做好證據保全,以防萬一。

 

如有其他問題,可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小黑 104-07-17 14:16

4/21 出了車禍

那天下著大雨 且已經是晚上 所以視線不是很好

我騎機車 從外車道騎往迴轉區(那個地方沒有待轉格 也沒有寫禁止迴轉)

我要騎往巷子裡 沒要迴轉

這時候 對向的內車道也有一台汽車 正要迴轉

所以我跟對向的外車道 剛好形成死角

但我大約停了3秒 看了一下 應該是沒什麼車

然後我騎到快到巷子 就一台汽車撞上來

到警局作筆錄的時候 他的行車紀錄器裡顯示的是綠燈

可是那個地方的紅綠燈 是只要有行人按 就會跳綠燈 沒人按則是閃黃燈

而警察也有跟他說 這地方的綠燈 視同 閃黃燈

但是到調解會的時候 我有告訴對方 警察說這綠燈視同閃黃燈

但對方一直強調他是綠燈 他有道路行駛權

而 初判表上寫 我 左轉車未讓直行車先行

對方 尚未發現肇事責任

我對這結果感到不服阿

因為這張初判表 他要我負擔全責

下星期要開庭 他給法官的證據是 初判表 以及 行車紀錄器

難道我一定要負全責嗎?? 他零肇事責任??

這次車禍 我腳受傷 2個月沒有工作

我2個月沒拿薪水 還要付他的修車費 我的修車費

算一算損失了10幾萬

他人都沒事 我腳卻受了傷 到現在還沒好

這樣我真的沒辦法要求他賠償我的損失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7 14:42

對初判表不服可請求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送請肇事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

如果對初判表不服, 可申請車禍肇事鑑定報告

當然車禍肇事鑑定報告也有可能不滿鑑定, 可申請覆議或安排其它單位做鑑定

您好:

倘您對警方製作的初步分析研判表不認同的話,建議您未來在開庭時可聲請送車鑑會作鑑定覆議,以確實釐清本件相關肇事責任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7 23:03

可以聲請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

nancy 104-07-17 11:15

請問一下,我家孩子在6月份騎機車因未遵守兩段式左轉而與他人發生車禍碰撞事故,對方是直行,也因為沒有看見我孩子的方向燈而從我家孩子左側直接撞上,雙方人車都有損傷,我們受傷得比較嚴重,但是我們自知理虧,因此在事後一直都有與對方連繫要寫河野蔬,及相關賠償的問題,對方車輛維修費用已經賠償了,還說我們只有強制險要怎麼寫和解書,似乎執意要從調解委員會解決,但是肇責鑑定是雙方都有過失,我們也有表示誠意要給對方一個紅包來補貼工作損失,可是看起來對方好像想訛詐,有甚麼方法是可以讓我們的損失跟傷害降到最低的呢?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7 14:23

肇事鑑定既然認為雙方都有肇責,則刑事上通常也會認定對方構成有過失傷害,所以雖然自己有錯,但在對方也有錯的情形下,適度以鑑定意見與對方施加壓力,或可有助於和解進行。

Kiyomi 104-07-17 02:06

我是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的單親媽媽,育有一子,子女監護權人。欲將小孩改姓氏。我知道如果我再婚,新任丈夫依法確認收養我的小孩後,得有一次機會更改從養父姓(但並非從生母姓),請問,可否以收養後、再婚後的夫妻之權利,為小孩更改從生母姓?(我的目的就是要變更從生母姓。我知道可以在新婚前與生父約定改姓一次、及法院聲請宣告從生父姓有不利影響這兩條管道。但與生父不想有聯繫,又因收養是遲早要做的流程,實在不想多扛一件官司在身上。)請問,我上述說的這個方法在法規上可行嗎?改從生母姓。

您好:

您可依姓名條第8條、民法第1078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辦理,約定變更子女從母姓,但仍受民法第1059條第4項之限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非您前夫同意以協商方式改姓,否則仍需透過法院來更改姓氏,並應證明原姓氏對小孩有不利之影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rystal 104-07-16 19:37
你好:我有幾個問題想問,近期我有收到車禍調解通知 1:如果當事人無法到場,是否可以委託人呢? 如果可以,需要准備什麼資料嗎? 2:起訴狀繕本是??? 以上,謝謝

一、可以委託他人出席,但宜充分授權。

二、要寫委任狀。

三、起訴狀繕本:原告起訴狀會印三份,正本給法院,留存本原告留著,給被告的就是起訴狀繕本了。

四、調解前宜研究如果是這樣的案件其他法官都怎麼判,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再決定怎麼調。這樣可以避免調解完了之後後悔。

五、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6 21: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擬書狀、出庭等相關訴訟事實。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6 2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擬書狀、出庭等相關訴訟事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委託他人出席調解,不限於律師,但應填具委託書,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車禍調解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專業流浪漢 104-07-16 17:31

之前發文說扣留薪水的問題也經由一番協調被扣住的薪水已經匯款進來,現在又跑出一個問題出來意思是說要離職可以 之前有簽一個競業條款合約,之前是簽訂離職2年之內不可 從事同業性質的工作,現在講說要再簽一份永久不得從事這行業或者教授別人跟這行業有相關的專業跟技術,他是說我沒有違約[之前一直說有之後問老闆到底哪裡有違約一番爭論之後老闆改說沒有]因為我有說要去做別的工作以後也不會做這個工作,現在就咬這點說我自己說的那要在簽一個新的契約我是覺得都要走了為什麼還要再簽一個契約,當下我覺得我沒必要自己跑去簽一個綁住自己的約 所以我當下拒絕,之後老闆說等23號在調解清楚一點[因為我是跟他在電話中講的]  向老闆這樣所講的因為我說過所以要在另新簽那我真的就應該要簽這個約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7-16 19:20

您好!

您沒有再簽任何契約的義務;若真的要簽,則應自己承擔後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競業禁止需要具備5要件,您老闆的要求完全不合理,您可以不用簽,就算簽了契約也是無效的,不用擔心。

專業流浪漢 104-07-16 23:38

謝謝   律師大大們  感謝你們 

lovelyJJ 104-07-16 11:00

你好,因為4月18的時候,老公騎摩托車載我,在汐止河堤道與一台貨車會車,對方載鋼架,撞到限高架掉下來砸到老公的左手,造成小指頭與手掌連結處骨折,以及手肘外傷、胸口挫傷

我們預計4/23要去日本自助,18號那天是去採買日本行要用的東西。

日本行相關的機票等全數臨時取消,當然被收取了6000多的手續費。

車禍後一周我們都恢復上班。

老公因為手指植入鋼釘,我們住汐止,且他是在內湖堤頂大道那邊上班、心裡又有點陰影;無法在上班時間搭擁擠的公車或捷運,沒有直達的公車到達公司,所以近一個月時間搭乘計程車上下班。

將近3個月了,目前都還持續復健當中

除了計程車券沒有每趟全部都要到、復健還無法預估次數之外

其餘因車禍而產生的費用都有收據。

我老公是做行銷工作的,加上因手受傷而無法雙手打電腦做文書作業,然後疼痛造成精神上的耗損;

除了實支實付的單據,原本也有預估精神賠償

總共14萬

6月中時開過一次調解會,

開車的是一位20出頭的小弟,後來知道他僅持有一般車駕照,卻被老闆指使開貨車保險公司因為他等同無照,所以不幫理賠

老闆開調解會的時候不看單據,僅說最大誠意就是支付一萬五給我們。

叫我們去提告他員工。

他說反正易科罰金也不過罰幾千,違規的錢也繳了

到時候我們連一萬五都拿不到!

請問除了刑事過失傷害罪,還可以順帶提告民事賠償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先提刑事業務過失傷害罪之告訴後,再於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肇事者及公司連帶賠償您所受損害,除了可節省裁判費外,也不用怕肇事者本身無資力賠償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您陳述之事實,如果駕駛人有過失(送交通鑑定),刑事上可能成立業務過失傷害罪,最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上可能成立侵權行為,您可請求駕駛與公司連帶賠償,範圍包含醫藥費、就醫車資、停業損失、旅費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實際項目及金額由法院判決之。 程序上,業務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須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侵權行為則須在2年內起訴,建議可先告刑事,等檢察官起訴後,再提附帶民事訴訟,可節省民事案件之裁判費求償金額之1%)。 當然,能達成和解最好,畢竟訴訟一開始,勞民傷財,曠日廢時,且法院判決不確定性太高。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7-16 11:54

您好:

1、依您陳述之事實,當然可以於告訴刑事過失傷害後,於檢察官起訴後,立即提起附帶民事賠償,如此可省下裁判費,亦可避免糾紛處理曠日費時而仍拿不到該有的賠償

2、民事上依民法第184條和188條之規定,您可主張駕駛與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範圍包含醫藥費、就醫車資、工作損失、旅費損害、精神慰撫金等,皆可向駕駛與公司求償,惟確切賠償金額仍由法院審酌之。

3、另依目前實務見解,雇傭關係係實質認定,而不以是否有簽勞動契約或勞健保而認定之,故只要本件有實質雇傭關係,公司即難以脫免民事責任

lovelyJJ 104-07-16 13:15

 謝謝熱心的林律師、曾律師、王律師迅速回覆~~!!真的非常感謝~

已有取得初步判定表,對方100%肇責~

且不知道是否因為規避責任,之前開調解會時

對方老闆說肇事員工已經不是他的員工了

但我有詢問老闆,那4/18那天,員工是否為他的員工且幫他工作~

老闆說是

這部分有錄音存證。

昨天打給那位員工,他也說他離職了~

只是很擔心老闆這麼有把握而且態度極差,是因為他想規避所以把員工辭掉

我們就無法連帶公司一起求償了。

再次感謝律師們的熱心回覆~。

一、旅費損失的話有判決認定不能請求,理由是認為這部分沒有因果關係。

二、可以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

三、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四、如果是要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要檢察官起訴後才能提。如果對方有雇主的話也可以請求雇主連帶賠償,這是依民法第188條規定。

五、如果對司機和解的時候沒有免除老板的責任的話要寫清楚,不然依終局負責人理論你跟司機和解可能後續就不能跟老板請求了,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

六、如果是談調解的話建議把保險公司也拉進來一起談。

七、有的人會脫產,如果請求的金額稍大的話建議可以先辦假扣押再做起訴,這個部分有擔保金的問題,是否要辦假扣押請考慮。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小人心 104-07-16 09:23
應?一位日語家教,多次反應教學問題?他在救國團上同一課,上一課一小時而上我的同一課是9小時。請問律師們該如何提告?目前在跑調解委員是否可訴求精神賠償與教學費用賠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6 17: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雙方沒有約定課程大綱,也沒有約定賠償,則至多只能要求終止契約,並且退還已經付的費用,拒付應付的費用

 

阿剛 104-07-15 21:32

請問各位大律師:

勞資調解委員會已成立的案件,資方不履行義務付錢!

我申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准予強制執行

資方卻用(外商公司不了解台灣勞基法為由抗告,要求重新勞資調解)

請問資方這樣是否合理、合程序??

接著我下一步該如何應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資方的主張並不一定可以成立,惟本件資方既已提出抗告,則法院仍會進行調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剛 104-07-15 21:4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勞資調解成立書不是具有法律效益?

為何資方還可以藉由不了解勞基法為由提出抗告??

難道外國人也可以不了解台灣刑法而犯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資 ... (恕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調解書當然仍具有效力,現在就看資方提出何種理由,若是您所述的理由,應不致於抗告成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剛 104-07-15 21:5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所以我只能繼續等法院通知了嗎??

((台灣勞資問題果然很嚴重...瀏覽次數持續倍增))

感謝!!謝大律師!!

 

老秋 104-07-15 20:42

今天到區公所調解上個月的車禍事故糾紛工作損失的部份對方以打聽到我無業且無確切的薪資證明,我個人之前所在職的公司是只有20多人的小公司,薪資袋上只有計算天數跟加班、扣除請假天數之後的總結!

對方一直死咬著這不能做為證明,還要我向公司提告
請問薪資袋不能做為薪資證明嗎?

一、薪資袋可為薪資之證明。

二、可查些判決來佐證讓法官相信。

三、必要時可聲請法院函詢公司。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茶葉蛋 104-07-15 20:06

我男朋友是跟前妻協議離婚的,兩人育有一子

離婚協議書僅註明監護權歸男方,扶養費與探視權均隻字未提

小孩出生後就給親戚帶直到103年6月開始我們帶回來自己帶

給親戚帶時我們一樣每個月有給親戚保母費,後因保母說小孩大了要跟父母所以我們帶回來自己帶

自從103年6月我們把小孩帶回來至今,生母對於小孩費用一毛未出

也從未打電話關心小孩的近況、更沒提過要探視小孩,只有一次外婆要求帶回遭到我們婉拒後他才打來說能不能讓他帶小孩回去,但僅此一次。

現今我們已向公所提出調解,要求其支付小孩扶養費每月9,745元(102年主計處公布國民每人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為19,490,父母均分)至小孩年滿20歲,並追討103年6月至104年7月這13個月我們代墊的扶養

想請問在調解時我們有甚麼要注意的?

若對方不願支付小孩扶養費我們有何方法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若對方不願支付或者支付幾個月後就不願繼續支付,有何方式可以強制執行嗎?

若對方不願支付或者支付幾個月後就不願支付,且工作為無收入證明的話,有何方式可以保障我們的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5 21: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調解時必須就約定事項字字審酌,倘若有不懂的地方就要問調解委員,不要輕易的承諾或是放棄權益,倘若是重要事項一定要記明於調解內容內。

2、倘若調解不成,則必須提起給付扶養訴訟,法院會依據子女所需費用、雙方資料下去評估對方應該負擔的扶養費。

您好:

若對方不願意調解,則需提起訴訟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代墊的扶養費,並請求給付扶養費。 若能調解,分期給付時記得註明:若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避免將來強制執行上遭遇麻煩。 若對方確實無財產、收入,則須等待對方有財產、收入時再為強制執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們絕對有權利要求

如果對方不願給付

可以強制執行

記得要於聲明中表示一期不給付

視為全部到期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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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依法對方確實是必須負擔小孩子一半的扶養費,倘之後雙方調解不成的話,建議您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之民事訴訟,唯有如此,在未來獲得確定勝訴判決後,方可據此直接向對方作強制執行取償。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茶葉蛋 104-07-23 17:37

 謝謝各位律師熱心的回覆

原訂7/21當天要開調解庭,結果生母避不出席

期間公所志工還多次打電話詢問他是否要來,請他想好打來

結果等了一個多小時他都沒來也都沒打電話,所以志工請我們先回去,並約了下一次調解

志工在電話裡有跟生母提到:「調解庭兩次沒來就要送法院」>>這是真的嗎?

那如果案件到了法院那邊,我們需要請律師嗎? 開庭的費用呢? 

有哪些相關的費用和注意事項呢?

另外我想再問一下,7/17的時候,有志工到學校說有人檢舉我們家暴小孩,要關心情況

這對我們要扶養費或者是我們對小孩的監護權會有影響嗎?

法律家暴的定義為何?只要打小孩就算是家暴嗎?

打小孩是事實,我們確實有這個行為

但是今天是因為小孩多次罵髒話說謊騙人、想睡覺或不開心就發脾氣不理人或者是打自己

上述行為我們都有多次告知小孩不可以這樣,小孩也明確知道不行,但仍然做了而且屢勸不聽,所以被打了手臂和屁股,另外因為被打的過程他閃躲的關係,有打到大小腿,僅有瘀青,其餘外傷皆無,這樣也算家暴

我們教小孩的方式都是先跟他用講的:為甚麼不行這樣?這樣做為怎樣?如果這樣做了會如何?

講了很多次後小孩有改了,可是過一陣子又開始故態復萌

這時候我們就會用嚴厲的口氣或者是會罵他:之前不是有跟你講過不能這樣了,你也改了,怎麼又忘記了?

罵了很多次還是沒有改,才會到打的,而且打都是打屁股手臂這些部位

 

fishoilwalf 104-07-15 15:57

想請問律師大大們,去年我的投注站有一個熟客,平常用line跟店內小姐連絡,下注運動彩卷,等她下班後才來付帳,取單 . 有一次下注後因為輸了所以就不來付錢,我連絡她也不接電話,後來我去提告詐欺,開了2次偵查庭.1次調解委員會,但是她都沒有到場,我打去法院詢問,法院說不知何時才會裁決,法院建議我再提民事訴訟,我手邊有小姐幫她下注的單據及她和店員line的通訊內容,我需要用什麼樣的名目提出民事告訴??這種案例刑事.民事.勝算高嗎?若是提告民事,勝訴之後律師費可由對方支付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5 16: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先聲請支付命令,程序比較簡便、訴訟費用也比較低。

2、律師費無法向對方請求。

3、投注站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張衞航 (張律師) 104-07-15 16:15
回覆 fishoilwalf 的發言內容:

想請問律師大大們,去年我的投注站有一個熟客,平常用line跟店內小姐連絡,下注運動 ... (恕刪)

您好:

若您所留存的投注資料及Line資料和店內小姐的證詞,可以證明該熟客均以此模式下注,因其之前均有出面給付投注金並領取彩券,本案恐難被認定有詐欺之情事,或可依買賣法律關係,主張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彩券)之義務,訴請其給付投注金。

由於我國於民事訴訟第一審和第二審並未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故若非上訴最高法院之第三審訴訟,無法要求對方給付律師費。

以上法律建議請卓參,並預祝您順利解決糾紛,謝謝。

您好:

本件初步看起來應是民事糾紛刑事詐欺成立機率較低,建議您可檢附相關投注收據及Line對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履行給付價金義務之訴訟民事打贏機率較高。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先將現有資料先蒐集完整,而提起民事訴訟,應注意請求權基礎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小姐 104-07-14 16:27

您好:
請問a與b原是朋友,一次喝酒聚會,b挑釁a,並說:來啊,來打我啊!於是a打了b一拳,之後b告a傷害,並要求8萬元,目前法院已經起訴,即將要開調解庭,請問a要怎麼做才能把傷害降到最低,會有前科嗎?b似乎不想和解
麻煩您了,感謝 

齊升 104-07-14 16:11

事情是這樣的~我們家有東西被偷  後來由監視器查出來是同一住戶偷竊
在法庭上他也承認是他偷的,我們要他賠償被偷東西同價值的金額
但他跟法官裝可憐說他是中低收入戶,說要分期付款4期還款~~但我們沒同意,因此我們收到了確定起訴他的書狀
之後申請調解委員會,他答應說要分2期還款,並且還有指明每個月5號還款,因此在調解委員會上答成和解。(我們當初和解條件是"還款")
現在2個月2期已經過去了,他當初答應的金額一毛都沒還~
我想問一下律師,這樣還算是跟他和解了嗎?
如果他都不還錢,還有什麼辦法呢??
聽說如果偷竊有達成和解,他只會被判緩起訴?(但他根本沒還我們任何錢啊)
他有毒品前科,這樣有可能會判緩起訴嗎?
謝謝律師的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4-07-14 16:31

您好!

1.起訴與緩起訴是不會併存的,既然您已收到起訴書狀,就表示已經沒有緩起訴的機會了。

2.起訴後就會進入法院,和解可能獲取輕判或是緩刑,您可以寫書狀告訴法官對方沒有履行和解條件,讓法官列入量刑的參考。

3.調解委員會的和解經法院核定後,若對方仍不履行和解條件,可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26條規定,調解成立時應作成調解書,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後送法院審核,法院核定後,會將調解書寄給當事人。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換言之,如果對方拒不履行,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案件在偵查階段時,如果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可以選擇起訴,或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做成緩起訴(留校察看),如果檢察官選擇起訴後,法院認為被告確有犯罪事實,可單純依法論罪科刑,也可以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宣告緩刑(留校察看)。您的案件已經進入法院,顯然檢察官已經選擇起訴對方,至於審理中有無與被害人即您達成和解,關係犯後態度,法院會斟酌是否給予宣告緩刑,與緩起訴無關。 煙毒犯之處置,我國採勒戒先行主義,是否會因此不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之要件,須有更詳細資料才能判定。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Ann 104-07-14 01:13

我目前遇到的問題,讓我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我前男友之前主動送我的手機分手後到警局報案,說我拿走他的手機。報案時間是4/14,但他向警察說我3/26見面時拿走他的手機,疑點是3/26我們沒見面,我人在上班,而且那時已經分手,最後一次通聯是3/14.  為何他3/26沒去報案,卻拖到4/14報案,這不合理吧

我已經有到警局做筆錄,我也有拿出在line上的對話給警察看,他有提到送我手機這件事,警察說後面就是要上法院了,但要拿出3/26的不在場證明,我白天上班,晚上在家。現在對方卻在臉書上大?我,說要我調解還是上法院,似乎他有勝算他會贏的樣子。但我明明沒做的事,卻要這樣被誣告,我該怎麼做才好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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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的對話內容可以證明是贈與嗎? 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若可以證明是贈與,您可以等竊盜不起訴處分下來後,對您前男友提告誣告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4 12:05

您說3/26雙方沒見面的這點,請想辦法就不在場證明舉證說明(如:有其他人陪同或是上班打卡記錄等),再搭配line對話記錄強化對己有利的說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4 14: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證據主張為贈與,針對竊盜部分爭取不起訴處分,再對其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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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4 15:35

您好,建議您先將相關資料整理清楚,表示為贈與而為無罪答辯,待之後獲得不起訴處分時再提出誣告告訴。

Ann 104-07-14 18:14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證據主張為贈與,針對竊盜部分爭取不起訴處分,再對其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 (恕刪)

請問,這個案件是直接上法院還是調節庭?因為當初問警察,警察說等後面上法院,但前男友卻說偵查隊跟他講上調節庭就可以不用上法院。

Eva 104-07-13 15:51

Hi,

我6/29騎摩托車被撞,是對方違規

我當下是昏迷,經由救護車送往醫院

診斷證明書上是 頭部外傷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顏面及肢體多處擦挫傷

我第二週回診,覺得左肋骨還是很痛,醫生仔細看X光片

發現有一根肋骨有意點裂...

我今天收到了調解通知書~

我當天須要帶身分證件,印章,這些~

我一些照片都在手機上,這樣需要印出來嗎--

腦部斷層掃描跟身體的X光片照 都是光碟

也需要印出來嗎

機車的估價單也需要帶嗎,或者機車是屬於強制險部分

不需要帶去調解委員會...

我都不懂...

薪資證明部分,我們老闆每月發薪都會email到信箱

我能直接印出來嗎?需要蓋公司章之類的嗎?

好混亂 無助--

Eva,您好:

調解程序較為彈性,證明損害範圍之資料您可以選擇是否攜帶,但通常對方會希望您提出主張賠償數額之依據,故建議手邊有的資料先帶著,如果對方要求提出全部單據,或爭執某些單據的格式,當天可先就金額範圍達成一定共識,並請調解委員改訂下一次期日,在中間這段期間再將對方希望看到的單據提供給對方去評估和解的可能性,避免浪費程序,也較有利達成和解。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內容為準。

 

104-07-13 09:58

大約10年前左右,我於高中時期與人爭執,因此我將對方鞋子丟棄,有攝影存證,而當時學校老師與教官有將我與對方進行調解,我當時有道歉以及賠償。而如今對方與網路上要求我公開道歉,否則要將當初影片上至網路上。現在導致我的生活受影響。我該如何是好?這是毀損罪嗎?追朔期?已經和解還可以提告嗎?

您好:

毀損罪必須將鞋子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您丟棄鞋子之情形是否構成上開情形? 刑法第354條毀損棄物罪係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係在民國95年7月1日前犯毀損追訴權時效係5年、95年7月1日後追訴權時效增為10年。 但是刑法第354條毀損棄物罪依同法第357條係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告訴期間已過,您不用擔心。 您已與對方和解民事上不用擔心,就算未和解,依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知2年)已經經過,您只要時效抗辯即可。
張衞航 (張律師) 104-07-13 10:40
回覆 張 的發言內容:

大約10年前左右,我於高中時期與人爭執,因此我將對方鞋子丟棄,有攝影存證,而當時學校老師與教官 ... (恕刪)

 

您好!

一、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確實該當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之構成要件。但因刑法第354條係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357條參照),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之規定,若被害人未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即不得追訴處罰。換言之,現在即使被害人對您提告,國家亦不能對您追訴處罰。

二、既然您曾與對方和解,建議您告訴他當時已經和解(表示不再追究),現在也不能追究了,請他停止散播此事,以免損及您的權益。

以上法律意見,請參考,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3 10:44

對方若是散佈影片,即令影片內容屬實,但屬私人間糾紛而不涉及公共利益,所以是有構成加重誹謗罪的可能。至本案部分,距離案發若已超過10年,且雙方已經和解道歉,對方要再提告毀損成立的機率不大。

104-07-13 10:55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對方若是散佈影片,即令影片內容屬實,但屬私人間糾紛而不涉及公共利益,所以是有構成加重誹謗罪的可 ... (恕刪)

 

但是他卻想告我偷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方亂提告,則會有誣告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3 11:34

偷竊必須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在未經同意下取得對方物品並據為己有,從這個脈絡下去,影片若只能證明你將鞋子丟棄,那就不能說你有取得他的鞋並據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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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wen 104-07-12 21:39
律師您好,請問! 本人被告詐欺,雖已獲檢察官不起訴! 但是,在倒數第二次偵查庭時 , 檢查官讓我看到一張 原告提供的不該有的約台幣64萬餘多 , 匯給本人的匯款單 . 而最後一次偵查庭前,本人提具帳戶內所有往來明細,但在開庭時,檢查官對本人的詢問,完全不回,這已先造成本人疑懼,接著在檢察官的催促下,前往調解處路上,原告對這張偽證來自本人的詢問,同樣完全不回,只說若不和解,一定讓我坐牢等語...加上後來和解官又說~:我們也不知道你們(另一被告)是否有串通等語..讓本人疑懼更甚,造成在和解處 , 幾乎完全答應原告的和解條件 . 後來是在收到不起訴書後,細讀之下,才自覺幾次偵查庭,本人所有提出的反駁內容與證據,幾乎就是獲不起訴的因素,但對於那份偽證,還是一自不提?! 想問的是,有可能任何方式對和解內容提出異議呢? 而原告所提出的那件偽證,我可以反提告偽證嗎? 以上稍嫌冗長,感謝律師撥空閱讀,謝謝!

您好:

您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撤銷調解之訴,但應注意需要在調解成立或知悉其原因時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參照最高法院70年台抗字第291號判例意旨)。 依陳述的內容尚難判斷有無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須研究您相關文件才能判斷。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需要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後為虛偽陳述才會構成。依您的文義觀之應該是研究是否構成誣告罪之問題。但是您為何要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您可能要詳細交代,才有提告之可能。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2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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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7-13 10:56

您好:

1、就您提供之資料來看,如陳述之內容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撤銷調解之訴,但需在調解成立或知悉其原因時30日之內提起。惟實際仍須視和解內容為何方能判斷之。 

2、另行法第168條之偽證罪,需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後,而證人仍為虛偽陳述才會構成,故如對方未具結,或非關本案重要事項,恐無法提告偽證罪。惟您既無端遭人提告,後又有不起訴處分書在案,對方恐有誣告罪之嫌,也許後續可朝此方向蒐集資料並提告

其他部份或許需詳閱您的資料或卷宗始有辦法判斷本案究係有無提告或為民事起訴之必要,歡迎您帶著資料前來本所洽詢。

selenali 104-07-12 14:42

各位專業的律師們好

想請問律師,在收到監護宣告判決書後,要再作一次財產陳報給法院

但家父沒有任何的動產跟現金

只有月退退休金2萬多元,跟終身壽險,受益人是寫家母的

先前法官有詢問家父住安養中心的費用由誰負擔

我跟法官說是由家父自己的月退支付,不足部份家屬共同分擔

勞保傷病給付要申請才會給錢

失能給付也還不知道會給多少,職災調解也還沒著落

請問這樣該如何寫陳報狀

煩請各位專業的律師給予建議~謝謝

另~是否有律師是否有接受法扶

如果有能否願意接委任調解

您好:

職災勞保部分請直接向勞工保險局洽詢,會有專員為您服務。您可直接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尋求協助,會指派扶助律師為您爭取權利。

kkyo 104-07-11 03:14

2015今年六月,我騎機車被違停的小貨車

車門以致我來不及閃避。撞到他車門,之後

他不但不理我傷勢,馬上直接移動我機車

我送醫後,警察也沒有對現場畫粉筆。且依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進行開罰,是否有瀆職之嫌?

就這點我是否可以告警察,還有肇事者? 湮滅證據?

另外以下幾個問題

1. 因為車禍當下被送就近比較差的醫院,沒診斷出我有骨折

但是等到我告過失傷害後,一個兩個禮拜後,等到大醫院的醫師

開立甲種證明,補充我尾椎骨折,但沒有骨折驗傷單已送出

該如何補充?

2. 因為我是軟體工程師,手指關節雖無骨折,但是無法長久敲打鍵盤。

都需要休息一下,而且我尾椎骨折,坐著也不行。只好請假。請問勞動力喪失判別的標準是?

3. 對方說他已失業沒有工作。我很怕我現在休假在家,花了錢買藥,做復健

拿不到應該有的賠償。我知道現在申請假扣押假處分,需要1/10的保證金

,還有1000元的裁決費。目前進度剛收到調解通知,我該如何趕快申請假扣押、假執行,要再甚麼時間點最好?

4. 醫生說,我至少也要三個月才能復原。可是車禍這種案件判決來的快

賠償金額該怎麼預估比較好? 可以用預估的方式嗎?

 

 

一、不要針對警察,警察在訴訟很可能當證人,別得罪證人

二、假扣押要辦得越快越好。另,這個跟假處分無關。

三、假扣押裁定的部分記得要舉證釋明對方有脫產或逃匿之虞。例如對方預先以簡訊告訴你他一毛錢都沒有,這個簡訊就可以當證據

四、假扣押的部分要從自己供得起的擔保金來反推要請求的金額為一部請求。擔保金的部分請量力而為。

五、請求的項目的部分請就近找個律師算給你看。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

警方依照制式流程會拍照、測量現場狀況並製作初判圖,移動車輛可能是為了避免交通壅塞。您所述警察的疏失要認定構成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恐有困難,頂多只構成行政上的疏失。 您可以對肇事者提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看對方有無誠意和解,若無,再於檢察官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喪失勞動力的判斷會移送鑑定,依勞保失能的級距或實務近期採用的級距表分類,再依您的情況認定。 假扣押越早提出越好,但您必須釋明有假扣押之原因。 您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93、1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需準備相關之單據,以及您所受之痛苦(主要在慰撫金部分)。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1 20:45

1. 有新診斷證明可具狀補陳。

2. 勞動力喪失一般可參考勞保局失能給付函的認定,但較精確還是仰賴醫院鑑定

3. 假扣押擔保金一般不會只有1/10,若要進行就請儘快,而假扣押後也會有限期起訴的問題,請注意。

4. 賠償金額基本上就是按照醫藥費、增加生活支出、不能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慰撫金等主張。

104-07-10 22:31

今年4月我在住家附近與直行車擦撞.對方飛出去摔到脊錐後來7月10號我上調解委員會對方開45萬元我在想這樣是不是太高了畢竟我還是學生又沒甚麼錢結果我家長怕留案底就同意了還要分90期一期5000等到還完我都26歲了那還有甚麼未來可言......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1 21: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已經簽立調解書,則必須受到拘束,倘若未依約履行,對方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2、倘若未簽立,可以請求對方提出診斷證明書、相關單據,以判斷對方求償的金額是否合理。

罐頭 104-07-08 22:03

請問我事先前妻提出探視弟弟並約其地點時間星期三下午5:40~6:40,假設我臨時有事也是我家的事情,

但我們提早與5:00去約定地方等候,她5:30分下班一直脫延時間到6:00才到

 

那時候弟弟不奈煩肚子餓想回家,我們就帶弟弟回家,但前妻事後遲到並指責我不給探視拒絕她探視弟弟,要我法院見。

 

試問:1.她動不動就申請調解,動不動就說法院見,我該配合她?

 

2.前妻在無告知前提下要去接小朋友下課和陪讀。

 

 

3.今天探視她遲到失約,我給予探視卻要小朋友和我的生活作息配合她嗎?

 

4.假設到法庭弟弟的意願法官會參考嗎?因為小孩是我一手養大的,不想讓沒有付出的前妻利用法律法庭來坐享其成,我教養期間她完全無盡義務教養和撫養責任金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每次探視時之情形均應紀錄下來,以利後續主張,法官也會參酌小孩的想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張嘉麟 (張律師) 104-07-08 23:18
法院調解,相對人沒有強制到場義務,惟雙方已有一定的共識,仍建議到場協調,避免訟累。 雙方與小孩互動關係,可以定期記錄,做為未來爭取監護權之有利理由。 經濟能力及家庭狀態本屬法院判斷監護權歸屬依據之一,另有關扶養費,縱無監護權之一方,亦需負擔部分扶養費,若代為支付,可依不當得利請求之。 建議雙方若進行調解訴訟,需將監護權、探視方案、扶養費等情事一併解決,以免未來又產生糾紛。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lawyerchang13@gmail.com 或電話至04-2203-3303(張嘉麟律師)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9 18: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您前妻提起訴訟請求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一萬至一萬二,並同時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探視權行使之方式、方法及時間。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9 21: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您前妻提起訴訟請求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一萬至一萬二,並同時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探視權行使之方式、方法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