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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父親十幾年前有跟銀行借錢,後來錢還不出來,家中房子被拍賣來償還債務,房子拍賣後的金額並無法完全償還欠銀行的錢,差額約還有幾十萬, 當時並沒有將剩餘的錢還給銀行,銀行這幾年來多次催繳,我們也都償還不出來。
前幾天接到電話,銀行已經把這筆錢委託給民間的債權公司來討,債務人是我父親,但他人已跑去大陸,債權公司無法聯絡到他的人;而我母親是保證人,因此債權公司就要我母親還這筆錢,以下我想請問一下幾個問題:
雖然我母親是保證人,但當初她並沒有同意我父親當保證人,是我父親自己私自用她的名字當保證人的,而我母親並沒有任何她親筆簽名的文字,我母親有義務要幫我父親還這筆錢嗎? 我母親已患有神經自律失調疾病多年,並無工作能力,名下無任何財產,信用也破產,並無還債能力,債權公司多次來我家己打電話來催討錢,語氣中充滿恐嚇意味,若我們不償還這筆錢,債權公司有權利對我們行使任何法律行為嗎? 我們子女有想替父母親償還這筆錢,但金額到現在已累積過大,若想協商還錢的金額,那麼是要跟銀行或是債權公司協商?麻煩你們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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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大家一個法律問題:
我爺爺與奶奶甲、乙有三個兒子丙、丁、戊與兩個領養女己、更,而甲在早年就已去世,大兒子丙在早年就以精神異常,不能自己獨立生活,但因是長孫,故名下有許多的土地。前幾年奶奶乙去逝,其名下土地遭到拍賣(因二兒子丁帶其去借款);前幾年就得知二兒子丁將大兒子丙的土地拿去租人,二兒子丁每月有數萬元的租金收入;最近更耳聞大兒子丙的另一土地遭到二兒子丁的變賣(怕二兒子將錢賭光),現在已知大兒子丙的戶籍與二兒子丁在一起,且大兒子丙的地契都在二兒子丁那,所以想請問一下:
1.大兒子丙應為禁治產人吧!?
2.二兒子丁應為其監護人!?
3.請問三兒子(我爸)戊可否主張自己的權利?有什麼權力可以主張?
4.對於大兒子丙的土地,甲乙其他的子女可否向二兒子丁追討?
5.其此次變賣二兒子丁是否觸法?是否為有效買賣?
6.禁治產人其監護人不是要經過家屬會議才能有權力處理禁治產人的財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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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叔叔走了,他沒有結婚也無子女,父母也都不在了...
目前有3位繼承人:我爸及兩位姑姑
叔叔留下兩間房子,一些股票及存款...
因為我爸精神方面有些問題,所以都我在跟姑姑們處理
兩年前叔叔剛走時姑姑們就一直叫我拿爸爸的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給她們去辦
還說我們家能得的就是其中的一間房子(現居),其它她們自己去分叫我們不要管
若我們要求公怖所有財產再平分的話,她們就要要求分成4份
原因:兩位姑姑跟阿媽還有叔叔都姓林,我爸跟阿公姓廖...要多分一份給要繼續拜林家的人
可以這樣嗎?!
這兩年間,中間不時跟我爸說再不處理就要被充公了...
再不辦就要被罰款了...等催促我們趕快拿東西給他們辦
但有個做代書的朋友告訴我說有15年可以慢慢辦???
還說光過戶給我們就要4,50萬所以我們家除了這間房子不能要求多分錢...
其實我也不懂這麼多,也沒有要多要什麼,但也不希望權利被侵占!!!
那些才是真的...又是我真的該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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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是父親民國59年時以大哥為起造人自地自建,當時大哥是國中生。
這是家裡唯一的房子,家父的公司和全家8口人的窩,一切都是家父在當家。陸續子女因結婚搬離,家裡只有父母兩人,生活費就是靠店面租金。85年家父過逝,改為母親收益處分。包括稅金、房屋修繕、房客交涉等。(房租是轉帳至長輩帳戶)
這幾年大哥除了用各種方法騙走家母的積蓄,去年更以家母年近80與房客交涉太辛苦,軟硬兼施要房客將租金直接存入真正屋主他的帳戶,他再轉給家母。然至今9個多月他人躲在大陸不回來,沒匯回一分錢生活費給家母。曾連絡他回來處理,他切主張房子是他的。不曾關心家母身體不好,長期看病吃藥,膝蓋是人工關節,行走用兩支柺杖。已上不了老家三樓的樓梯。
據父親在世時說是當時同輩朋友(現約80-90歲間)都很努力工作但不懂法律,認為稅就是把他們辛苦賺的錢白白送人,所以大家都把不動產先用子女名字。
房子是雙親?的,房租收入也一直是雙親的生活費來源。請問:家母可否主張這是信託行為?或是有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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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沒有婚姻的情況下,當初生父要求我先將寶寶留住安心待產,
接著日子慢慢也出現了很多磨擦,生父說明只要寶寶,不願跟我有任何瓜葛..,要就寶寶歸他獨自扶養,還是歸我..
他一毛錢也不願出撫養費用,
寶寶現也足2歲半,生父..拋棄母子棄之不顧,
生父職業高鐵排班計程車司機月入6萬,職業不用報稅,並無法查薪資証明,名下沒有財產,現今存款約有50w ..
那請問這場若要打扶養官司,會有利嗎?
1.請問有沒有免費的咨詢方式,來請求法院訴請男方" 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
經強制他認領後,共同負擔子女扶養義務,他還能一再的逃避或不負責
日後的(扶養費 & 教育費 )問題嗎?
2.認領→監護權→扶養費 ,需要多久的時間 ? 需要花費多少費用 ? 我想請問當地有沒有
免費的資源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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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想請教各位大律師幾個問題:
1.如果雙方的婚姻是在修法以前結婚,可以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嗎? 因為信賴先前的法律,所以不適用嗎?(我覺得這有點牽強, 因為在法官的立場可能會覺得修法以後有利於家庭和諧之類的,所以應該適用後法!)
2.那如果要避免大陸配偶繼承財產, 可以先在大陸配偶要離開台灣前,請他簽一份拋棄繼承書嗎? 那這份拋棄繼承書會不會因為台灣的配偶尚未死亡而不具效力呢?
3.另外還想請教老師,如果台灣配偶死亡, 大陸配偶是否可以先適用民法的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先要求分配財產,再和子女分剩餘的遺產呢?
4.如果想要避免大陸配偶分到財產,應該要如何做, 才會既不違法又有法律上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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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皓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的大陸配偶繼承台灣財產的相關問題,本所回覆如下:
壹、繼承法規之適用係以繼承開始時之法規為準,而非以結婚時之法規為準
一、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因此,有關繼承人之身分資格、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起算、繼承拋棄發生溯及效力時點、繼承遺產範園之確定、遺囑效力之發生等,均以繼承開始時決定其法律關係。因此,繼承開始之時點若於舊法時代,就應當適用舊法;繼承開始時若是在於新法修正後,應當適用新法。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陸法字第0980025669號函指出:「98年8月14日修正施行之兩岸條例第67條第5項規定,固為維護大陸配偶本於婚姻關係之生活及財產權益,進一步保障其繼承權。惟就修法前已發生之繼承事件,並無明文得溯及既往適用,考量溯及既往,係法律適用原則的例外,本應從嚴;復以,依舊法已處理終結之繼承事件,倘得適用新法重為處理,將造成法律關係混淆,影響法律關係安定性,且如繼承事件有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於繼承開始時,依舊法已確定之應繼分或應繼數額,尤不宜因新法修正而影響繼承人既有權益。」因此,主觀機關認為舊法時代已處理完成之案件,就已終結,不適用新法規定,以確保法之安定性。
貳、拋棄繼承有法定之要件,若不符合將導致無效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因此,民法所說繼承權的拋棄,是指在繼承開始以後,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如果在繼承開始前,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前,預先作繼承權的拋棄,在法律上,不能認為具有拋棄繼承權之效力,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652號判例參照。
按兩岸關係條例第 53 條:「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第54條:「在大陸地區結婚,其夫妻財產制,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因此,兩岸婚姻離婚後於台灣地區所有之財產,應依法適用民法有關夫妻剩餘財產之規定,自不待言。
肆、
關於合法避免大陸配偶分得財產一事,所涉及之事實以及法律關係甚為複雜,急需一個專業又細心的團隊協助處理。本所秉持專業與服務,對您的法律事件提供完整而專業之建議與訴訟及非訟之規劃。誠摯邀請您來本所詳談以確保您的權利。請回覆您的聯繫電話、郵件地址與真實姓名,與我聯繫來本所會談的時間。本們不僅僅是您可以倚靠的律師團隊,對於您的案件,自始至終都將以對待家人般的心情關切所有細節。我的聯絡信箱是james.chang@zoomlaw.net,電話:02-2759-5585轉8803。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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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死亡後...不動產跟動產都在婆婆的名下... 公公死亡後,我們從外面搬回去跟婆婆一起住!! 婆婆每天就哭說他只剩一個人,很可憐怎樣怎樣的... 每天都有不同的事可以說出來跟我老公吵架... 去年7月份..某天婆婆突然說我們偷拿了他的金飾...(很多) 還去警察局報遺失...她堅持警察說是我們一家偷的! 還跟警察說..我們不拿出來她就堅持要提告..堅持不撤銷告訴... (我們一家根本沒見過那些東西...很莫名其妙..) 過沒多久..一些不常出現的親戚朋友便常出現在她附近...慫恿他賣掉不動產... 有人建議我們 (((((如果確已達到重度精神障礙,可依民法第十四條(受監護之宣告及撤銷)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而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至於現有不動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六條(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必要處分) 法院於監護宣告前,因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體或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於宣告後,認為必要時亦同。
前項處分,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請問...這種情況下... 身為子女,該如何阻止?或該如何依法律途徑處理?或是否能凍結不動產? 去醫院要申請母親的精神科病歷..醫生又說要他本人申請!! 重點是..她根本不想讓人家知道她有精神病... 只有我公公跟我老公的姐姐知道他的精神病已經到達重度了... 這種情況下..我們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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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這樣的案件大概六萬元吧
謝謝!!
請問..
申請監護是不是不一定會過....
因為..我婆婆平常精神狀況看起來都很好...
就是扯到我們這些孩子跟錢就又開始發神經了!!
沒有的事常說成有的...
她不承認他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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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稍微提一下故事背景...抱歉可能有點長: 我家兄弟姐妹共有八人(我和我弟及六個姊姊),而姐姐們都嫁出去後(約莫在八、九年前),父母將平常住的那棟房子過戶給我和我弟兩人,後來弟弟因工作關係搬到別縣市去,房子裡剩下父母及我、還有我的配偶、子女。
事情是這樣的,在父母相繼過世之前,其中一個姐姐因故離婚,以就近照顧父母的名義搬了回來(但父親沒有同意讓她遷入戶籍),父母皆過世之後,那個姐姐仍繼續住在這裡,原本想說都是一家人,她想留在這裡也沒什麼關係,誰知道最近她卻以分遺產的理由去法院上訴,要求將父母的遺產包括這棟房子(連帶其內的所有物品)平均分配;弟弟問我要不要乾脆趕她出門,請問我該怎麼辦才好...這件案子她有可能勝訴嗎?然後要如何才能趕走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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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酒駕執行公務撞傷民眾重傷 (並疑似教唆偽證)
事由 :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於101/01/19日 約下午5點半多 .公務執勤中酒醉駕駛垃圾車 , 由東往西經過中正東路1-1號冠盛超市 , 適逢我母親剛從超市購物出來 , 結果撞倒我母親正牽腳踏車並輾壓我母親左手臂及手掌 , 而且據我母親口述及醫生判斷 : 傷口部分有重複輾壓情形 造成我母親左手臂嚴重受傷 , 原先醫生判定左手無名指及中指需截肢 , 經過醫院開刀搶救後暫時保住
我方正式控告 :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酒後(經測定0.3X-正確數字依承辦員警為主)駕駛垃圾車並執行公務:造成我母親嚴重傷害 , 我方依法提出重傷害及蓄意殺人(為何明知撞到人 未下車查看 還蓄意倒車重複輾壓?)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直屬主管 : 為何在黃員酒後仍准許其執行公務 , 駕駛垃圾車 ? 督導不周 需附連帶責任 以上2名我方依法將提出民事及刑事賠償責任 並申請假扣押處分 ( 請法官裁定是否有惡意脫產行為 )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當晚證人與肇事者父親偕同出現 至員林交通隊作筆錄 : 所提出之事情與我母親所述完全不一致 , 而且證人當天亦有酒味 ,當日員警亦同意其作筆錄,我方合理懷疑證人與被告父親有串證之虞(請求調閱當日證人與被告父親進入分局之錄影帶),我方亦要求證人作證時接受測謊 。(01/21我方已請村上派出所蔡員警調閱並錄製冠盛超市當天事發之錄影帶 詳細情形完全與證人所述不一致 請法官裁示 ) 如偽證罪成立 請求法官裁量 教唆偽證罪及 證人之偽證罪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 : 我方申請國家賠償 民事賠償部份 : 依女性平均壽命82歲計算 我母親生日(29/08/22) 72歲7個月又3天 1天1000元 (精神賠償 復健 及照顧費用) 共計9年4個月又27天 =3432天共 腳踏車損害 2800元 家屬照顧致停業損失 5000*15天共75000 共 3509800元整 問題:如果申請假扣押 但是抵押金為索賠金的1/3 如果我付不起的話 萬一對方脫產了怎辦?
(1).我可以向法院 申請”惡意脫產嗎”?訴訟時間大概多久?成功率大嗎?
(2).如果對方名下已無財產 我可以追溯到其父母 妻子 或是子女嗎
(3).我可以申請 ”強制執行”對方日後的財產嗎?追溯期可以多久呢
( 4 ) . 請問假扣押申請的時機點 及申請方式
( 5 ) . 我有當日發生時的錄影存證 (完全跟對方及證人所述完全不同 : 他們說我媽是從斜坡 急速下滑跌倒 自己被他們的車輾過 但事實上 : 是我母親牽著腳踏車 下小斜坡 要轉彎時被加速的垃圾車右前輪輾過 然後再倒車輾過 請問我以上的勝算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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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好奇怪,連PO了二次都失敗?再PO一次,若一次出現三次PO文,尚請見諒)
請問律師大人:
我因先生民國84年時婚前幫人做保之債務之銀行(38萬),
向法院申請要求我與先生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
現在處於聲請中,
並有家庭調解委員會詢問是否願意接受調處,
若不願意則直接進入訴訟程行序,
並限期於2/1日前回覆。
我先生於民國99年7月被公司辭退後就沒有工作,
勞保失業津貼於100年1月補助結束,
其間我父親請他到自家開的小吃店工作,並為他投保勞健保,
但工作幾日先生就以無興趣為由繼續閒在家中。
但我為了讓他保有勞保年資而仍繼續繳費。
先生平日花費習慣由我支付,
這一年來為了幫助公公還帳(現金)及支付保險費,子女學費、醫藥費及生活用度,
(子女中有一名需每星期至醫院治療的注意力缺陷過動兒)
已讓不多的存款花費完;
目前則由我向二家銀行貨款共38萬元以支付生活不足之部份。
我於婚前購買房子,
婚後共償還婚前房貸40萬元,
目前為維持家庭生活另貸款38萬元,
其中銀行存款為26萬元(貸款所得)。
如此爬文下來,
我發現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後,
剩餘款居然變成:
婚後償還婚前債務之金額40萬+婚後財產26萬-婚後債務38萬=28萬
(不知計算是否有誤)
銀行居然可以以代位求償拿走我們的緊急生活費14萬,
這錢全貨款來的,為全家生活依據之所有。
我聽說銀行目前只是申請要求夫妻財產分開,
而沒有代位求償夫妻剩餘款之權,
所以我應該在這期間有權處理存款(不知是否為真),
我想先行把錢提出,再和先生辦理合意夫妻財產分開制,
當然,銀行可能會對我先生放棄剩餘財分配提出異議,
但我和先生會在銀行向法院提出異議聲請前先辦理離婚手續,
那麼銀行是否就無權向我提出代位求償,
就算代位請求再次確認,我也沒有多少剩餘財產了。
以上純為我個人推想,
我明白法律不是這麼容易的事,
但依照我家目前的經濟,
及先生喪志不工作的狀況,
就算是小小的金額支出對我來說仍造成巨大負擔。
敬請律師大人為小女子解套,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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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民法基於傳統孝道以及天下無不是的父母這種歪曲的觀念,造成不論父母對於子女如何未盡照顧之責,子女日後仍須扶養父母。然99年5月26日民法修法後新增1118-1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在這種情況下,因為您父親年輕時代對家中事務不聞不問,可能會構成本條第一項第2款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事由,此時可訴請法院判決無庸對您父親負擔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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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 條第1項)。
2.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民 法第1174條第2項)
3.應備文件:
(1)拋棄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謄本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聲請書蓋印鑑章。
(如拋棄人住居國外,得將其拋棄之意思及委任代理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聲明書及授權書〉持至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 )
(4)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 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父母、兄弟姊 妹生存或死亡及是否拋棄等情形,均應載明)
(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 繼承之人之證明)
4.費用: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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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關於肇事駕駛如是職業駕駛..無前科..無違規..但不是上班時間..開自用小客車..那過失會加重嗎? 求償問題....保險強制險方面可由兄弟姐妹來領取嗎?..... 但其他求償部分的話...兄弟姐妹可另外求償肇事者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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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祖母最近過世留下一棟房子
價值大約四百多萬
我祖母的下面總共需要分成六份
大家是有達成協議讓我爸繼承
但有人堅持要賣
當初我祖母的遺願就是不肯賣這間房子
堅持要分的人他們的父親也就是我大伯早就已經過世
而且我大伯在世的時候經常向我祖母拿錢~他們花掉的錢早就超過了他們應繼承的額度
而且他們早在十多年前就搬出去自己住了
也從來沒有照顧過奶奶
我大伯幾年前過世了~詢問過他的子女他們父親跟奶奶拿錢的事情他們都不知道
現在奶奶過世又吵著要賣房子分錢
我奶奶在世的時候也叫他們不要分那間房子
最近喪事還在辦他們就吵著要分錢
請問有方法可以讓他們分不到嗎??
我記的法律有一條就是子女如果獨立出去
或者已經把自己應繼承的份花光~這樣他們就算沒權利可以分死後財產
如果他們硬要分錢~請問我們可以向他們求償照顧奶奶的費用嗎??
我奶奶過世前七個月惡性腫瘤常常往返醫院~生活都無法自理~我媽24h陪在我奶奶身邊照顧他
如果算成看護費也是一筆可觀的價錢跟生病這七個月期間的開銷~請問我們有權利向他們求償嗎?
這筆費用我們都有記錄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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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問題如題詳列如下
母親於99年4月逝世
身前有購買房屋且有房屋貸款約800萬餘元有保證人為父親
之後知道為無力償還房貸遭拍賣~拍賣後金額不足於償還房貸
還有約400多萬~
在今年100年6月收到存證信函~
內容約是我們4名子女是債務繼承人需出面處裡
母親ㄉ房貸由原先ㄉ銀行一直委外~轉委外~不知轉到第幾手ㄌ~
我們也無力償還~
4名子女皆滿18歲
老大30歲~女~結婚~生子~育有兩子~也有欠銀行~目前與銀行協商環款中
老二28歲~女~離婚~有一子扶養權歸男方~無負債~但是有另買房子一間~目前背房貸中
老三23歲~男~未婚~目前學生~有助學貸款
老四19歲~男~未婚~目前學生~有助學貸款
家父~目前從事營照業~及建築工人~但是有申請工程行
要請問~要如何處理債務~
對4名子女ㄉ影響為何~
如何把傷害降到最小~
一直置之不理~會如何~
因老二有買房子~會不會被查封~或者是有哪些處份
對父親會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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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敘述一下我的狀況...
我爸負債 目前跑路
我跟他的戶籍都在我親戚家
而最近我親戚告知我
希望我把戶籍遷走
親戚家的一些貴重物品都被查封了
後來親戚有去法院提出購買證明
才將那些物品歸還我親戚
(以上這部分不曉得是不是真的
因為我沒去求證只用電話聽到而已)
因為我親戚覺得可能是因為我爸的緣故
所以希望我們把戶籍遷走
---------
目前我個人的戶籍遷到朋友家寄居了(已年滿20以上)
而我爸的戶籍據親戚所說好像會遷到老家....
想問的是...
1)如果我親戚講的查封的事情屬實的話
我很怕會造成我朋友的困擾...
2)我知道父債子不還的法律...
但不清楚債主會不會事後找到我身上來...
因為債主有去親戚家對方一直詢問我的下落 而我親戚都說不知道
因為我在外縣市求學自己有打工
因為有納入勞基法所以我可以確定沒有被法院強制扣薪
3)目前遷戶籍過去朋友家 自立一戶 但是目前又產生出一個問題
因為朋友那讓我遷的房子有租給人 所以目前該屋的戶籍有三戶
因為是第三戶所以會被歸類為列管第三戶 也就是說當有需要查戶口時
第三戶會優先被查訪 另外就是我朋友當初有被國稅局查過 說租給他人
好像有被罰錢 所以不知道我遷過去以後會不會在被罰一次錢
---------
心裡話...雖然他是我老爸...但是他這一屁股債是他自己搞出來的
而且都沒有盡到扶養子女的責任...搞得我們家還離婚...屢次搬家真的受夠了
誠心徵求好心的法律大大...可以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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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陳國瑞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帶給朋友困擾多少會有,但只要在權利外觀上,能夠表彰你朋友的財產與你 ... (恕刪)
謝謝 陳國瑞律師 的回覆
我朋友那邊的房子 應該是沒有問題了 我將戶籍寄居在他的戶內 而非自立一戶
所以沒有產生列管第三戶的問題
親戚說 好像是我父民國8X年時有開支票給友人 但無力負擔所以跳票了 友人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事情已經過了好幾年 老實講我真的沒遇過被討債的 只有我跟父的戶籍在親戚那邊 他們才說有遇過
目前是比較擔心因為我戶籍寄居在朋友那裡 所以怕就此會被他們找到我人在那裡
但是我也都有在外頭工作 甚至有在外縣市公家機關上班過 而且都有納入勞基法
那他們怎麼好幾年都沒有找到我 我也是很納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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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前往新北市戶政事務所民享辦事處。
幫剛出生的小孩報戶口.....
可是,戶政人員卻不讓我報戶口。
他說的原因是,我跟我太太結婚未滿180天就產子。(我太太是外配,不是本國籍)
說是民法規定,要求我必須要提出我太太跟我結婚之前的單身證明,
證明他跟我結婚之前是未婚狀態。在這我很那悶...
那悶的是
1︰我跟我太太雙方都必須要有單身證明,才能結婚。(而且經過重重關卡認證)
中華民國是不能重婚的
2︰我跟我太太在國外(越南)已經完成結婚手續,並且已經回到完成結婚登記,
身分證上的配偶欄也寫得很清楚。
3︰所有辦結婚的資料附件都在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那邊。
(戶政系統無法連線過去嗎?不能打通電話確認嗎?)
4︰既然我跟我太太已經完成結婚那不就=證明我太太跟我結婚前是單身的?
為何現在還要回頭跟我索取當時結婚的資料。那如是這樣那結婚不就=沒用?
在戶政所,戶政員有拿出結婚證書來,我跟戶政員說有結婚證書在
那你跟我要結婚之前的資料幹嘛?
(戶政員跟我說是民法規定,我不是學法律,我也不懂)
5︰我老婆來台之前,必須要做體檢,而體檢當時已有懷孕,而我也知道我老婆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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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上網查了一下資料
得知如下,查到了下面這條規章
七、各項戶籍登記案件作業準則
7-1出生登記
廿四、有關國人與非本國籍(含大陸地區)女子結婚,其子女出生於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
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其申辦出生登記,應提憑生母之單身證明文件
辦理。【內政部93年9月3日台內戶字第0930009835號函】
都已經跟我結婚了如何在申請單身證明?
既然已經跟我結婚是事實,結婚證書也發了,不就足以證明跟我結婚之前是單身的?
不知道有大大有解決辦法嗎?
然到要我再飛一趟越南,去辦事處提取我當時的文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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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法院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聲請人
須為繼承人,即有繼承權之人,如已經出養之子女或後順位繼承人在
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均無繼承權可言。
表示繼承之期間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
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台灣地區無
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
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應備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開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表示繼承時,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聲請書
二、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符合繼承人身份之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
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上述聲請書應使用司法狀紙,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經聲請人簽章: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業及住、居所;其在台灣地
區有送達代收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居所
三、為繼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四、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六、法院
七、年、月、日
繼承限額
依前開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
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超
過部份,歸屬台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台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
台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台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上述遺產中
,有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
,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大陸地區人民依規定不能取得以不動產為標的
之權利者,應將該權利折算為價額。
申報遺產稅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
應依臺灣地區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期間內申報者,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
之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日起二個月內,準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六條之規
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法院之通知
繼承之表示經法院准許者,除不能通知者外,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其
他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
法院裁定之效力
表示繼承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依非訟事件程序為形式上之審查,其
准許繼承表示之裁定,並無實體上之確定力,利害關係人對於聲請人之繼
承權有爭執者,仍得依訴訟程序解決之。
書狀實例
民事表示繼承聲請狀
聲請人 張三 男 ○○年○○月○○日生 湖南長沙人
住○市○路○號 聯絡電話:○○○○
臺灣地區送達人代收人○○○ 住○市○路○號
被繼承人 張四 最後住所:○○市○○路○○號
為表示繼承事:
表明事項
為繼承被繼承人張四在台遺產。
原因及事實:
被繼承人張四,住○市○路○號,於○年○月○日死亡,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之○子,今向貴院表示繼承被繼承人在台之遺產。
被繼承人在台遺產列舉如下:○○○○○(註)
提出:被繼承人、繼承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
表、動產及不動產證明文件、經行政院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份證明文
件、印鑑證明(其他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明細表)
謹狀
○○○○○○地方法院
○○年○○月○○日
聲請人:張 三 印
註:如有以保管專戶存儲之遺產,並應通知開立專戶之被繼承人原服務機
關或遺產管理人。又聲請狀宜記載其他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以便法
院為通知。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