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偽造被保險人的簽名也是不行的。
二、參考有罪判決摘要例如: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被告在系爭次標準體投保同意書要保人簽章欄及被保 險人簽章欄上偽造告訴人之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 吸收,均不論罪。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係利用不知 情之○○人壽公司陽明收費處內務人員及快遞人員以遂行其 犯行,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高商畢業之智識程度,社會 閱歷及保險從業經驗均豐富,理應循合法途徑取得告訴人在 系爭次標準體投保同意書要保人簽章欄及被保險人簽章欄上 之簽名,其為使系爭保險契約成立而為本件犯行,損害告訴 人及○○人壽公司之權益,誠屬不該,與犯後始終否認犯行 、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及被告曾因本案給付告訴人5 萬元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是否提告仍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交保金將會被沒收,且被告將遭通緝,且可能遭羈押而無法交保,建議應遵期出庭,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多年前前屋主是姊姊的朋友,因姊姊當前屋主的銀行房代的連保人,當初他朋友繳不出房貸時,銀行找上我姊姊,我爸爸因為怕姊姊受影響,所已跟前屋主說不然房子賣給我們,油我們接下來繳,過戶時來看過房子,屋況跟現在一模一樣,沒做任何更動或改變,從104年開始,2F屋主找上門說他家陽台外推內的牆壁有裂縫,是我爸將外牆外推後造成的,說隔壁鄰居也有看到,要我們負責修繕,還說如果我們不處理,他要報違建,說他再違建科很有力,也認識某某議員,也要告我們,可是我爸並沒做過這件事,當初過戶時屋況跟現在一模一樣,我們也不知道這房子有違建情況,姊姊的朋友在過戶給我們時也沒說過有違建也求證隔壁鄰居,他說當時換過好幾任屋主了,是其中一任屋主做的事,因為90年前的事了,他也忘記是哪一任屋主做的,但確定不是我爸爸做的,聽2樓屋主說1F某任屋主正在拆除外牆外推時,當下有口頭制止他,當下他也有停止動作,但等2F屋主走後又繼續動工。
我想問的事,當初其中一任的一樓前屋主正在拆除靠防火巷旁的外牆做外推違建時,二樓屋主你知道嚴重性,雖然當下你有口頭上制止他,他當下有停止動作,但等你走後他又繼續做拆除外牆之行為,直到他拆除原本外牆,然後外推建造新外牆完成後,在他當下做違建行為這中間跟完成之後,你卻都沒有向市府呈報檢舉違建,也沒有向警察機關報案,是不是也等於2樓屋主是默認認同他的違建行為,所以2樓屋主自己本身是不是要負很大的責任。經過幾年後,在這當中也不知道又換了幾任屋主了,連你自己搞也不清楚,從事發當時到現在已經經過了這麼多年,你二樓外推陽台內牆壁出現裂縫,卻來向我們現任屋主要求維修你二樓外推陽台內牆壁裂縫之屋損,是不是很不合理,再加上他對我們現任屋主說是我爸做的,是不是可以告他毀謗妨礙名譽跟恐嚇。2樓屋主還有說就算是前某一任屋主做的,現在屋主是你,你要全程負責,是這樣嗎?當初過戶也人沒告知有違建的事阿,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我母親於民國101年向台新買了投資型保單,因為我母親不想讓家人知道她的理財狀況,所以對帳單是寄到銀行旁的郵政信箱 因為我母親七十多歲了,眼睛體力都不好,所以都沒自己看對帳單,每次去銀行問理專現在的投資情況,理專都說對帳單是舊的資料,他用電腦再打一份給我媽看, 然後每次都跟我媽說就3~5%上下震盪 直到105年一月份,事情曝光了,總體虧損了七成五,只剩兩成五不到,一開始理專還說謊說是因為投資踩到石油類股所以賠得很慘,結果我們去調資料,賠錢的原因是理專一直頻繁交易賺取回扣; 連續35個月,每個月都有轉換, 每個月少則一次,平均3次, 最多還到5次, 每次轉換就收取整體資金的 1.5% 手續費, 所以導致總手續費達到原始投資額的 65%; 仔細看裏頭的成交紀錄,都是跟買入價格沒差多少就轉換,有的是漲了一點, 但是連手續費 1.5% 都還沒賺回來就轉換掉, 還有一筆更誇張, 29 塊買進, 29塊賣出, 這已經不是所謂的投資虧損了,而是惡意的頻繁交易賺取業績回扣 而我們調資料發現客戶簽名欄上頭的簽名跟我母親的字跡很像, 詢問過我母親,她說有些是理專跟他說要轉,她就簽名,還有就是理專拿空白單據給他叫他先簽,理專事後再去填資料,所以很多交易單根本不是我媽決定要轉換的, 另外之前我母親有中過風,那天是中午左右出院,而理專在當天早上10點還有轉換紀錄, 而那筆轉換單上頭也是我母親的簽名, 不知道他簽名從何而來 另外還有十幾張壽險保單是我媽把兩個小孩設定成被保險人, 簽名也是理專跟他說一個簽草一點一個簽正楷一點, 不過這部分是比較好解決, 可以申請保單自始無效 不過真的大筆的是我母親自己名下的要保人跟被保險人都是我母親自己 跟台新申訴 (2016/1/5) 也石沉大海毫無反應, 得到的只是推託之詞 原本是想說去提金融評議, 不過金融評議只對賠償金額 100 萬以下的案件有約束力, 但是這起案件所造成的損失比 100 萬多很多, 所以即使評議成功了台新還是可以不甩我們, 那就等於浪費時間 請問我們該怎麼走怎樣的法律途徑, 還有根據民法 188 條是否可以請求台新連帶賠償嗎 (每張轉換單皆有理專的主管簽名)

我母親於民國101年向台新買了投資型保單,因為我母親不想讓家人知道她的理財狀況,所以對帳單是寄到銀行旁的郵政信箱 因為我母親七十多歲了,眼睛體力都不好,所以都沒自己看對帳單,每次去銀行問理專現在的投資情況,理專都說對帳單是舊的資料,他用電腦再打一份給我媽看, 然後每次都跟我媽說就3~5%上下震盪 直到105年一月份,事情曝光了,總體虧損了七成五,只剩兩成五不到,一開始理專還說謊說是因為投資踩到石油類股所以賠得很慘,結果我們去調資料,賠錢的原因是理專一直頻繁交易賺取回扣; 連續35個月,每個月都有轉換, 每個月少則一次,平均3次, 最多還到5次, 每次轉換就收取整體資金的 1.5% 手續費, 所以導致總手續費達到原始投資額的 65%; 仔細看裏頭的成交紀錄,都是跟買入價格沒差多少就轉換,有的是漲了一點, 但是連手續費 1.5% 都還沒賺回來就轉換掉, 還有一筆更誇張, 29 塊買進, 29塊賣出, 這已經不是所謂的投資虧損了,而是惡意的頻繁交易賺取業績回扣 而我們調資料發現客戶簽名欄上頭的簽名跟我母親的字跡很像, 詢問過我母親,她說有些是理專跟他說要轉,她就簽名,還有就是理專拿空白單據給他叫他先簽,理專事後再去填資料,所以很多交易單根本不是我媽決定要轉換的, 另外之前我母親有中過風,那天是中午左右出院,而理專在當天早上10點還有轉換紀錄, 而那筆轉換單上頭也是我母親的簽名, 不知道他簽名從何而來 另外還有十幾張壽險保單是我媽把兩個小孩設定成被保險人, 簽名也是理專跟他說一個簽草一點一個簽正楷一點, 不過這部分是比較好解決, 可以申請保單自始無效 不過真的大筆的是我母親自己名下的要保人跟被保險人都是我母親自己 跟台新申訴 (2016/1/5) 也石沉大海毫無反應, 得到的只是推託之詞 原本是想說去提金融評議, 不過金融評議只對賠償金額 100 萬以下的案件有約束力, 但是這起案件所造成的損失比 100 萬多很多, 所以即使評議成功了台新還是可以不甩我們, 那就等於浪費時間 請問我們該怎麼走怎樣的法律途徑, 還有根據民法 188 條是否可以請求台新連帶賠償嗎 (每張轉換單皆有理專的主管簽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離婚之部分,可蒐集對方辱罵您錄音證據,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另關於保人之部分,請對方提出另外之人保或物保,至銀行更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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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民法第1052條規定,當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加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辦理家事事件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

律師您好:
目前的狀況是男方不要離,我要離,已無法再跟他繼續生活下去,真的受不了。每次吵架男方都拿分離來講,有次直接拿剪刀丟給我要我殺他,也不讓我走,辱罵我(婊子...),讓我感到不舒服及被汙辱。
目前男方跟我要錢,男方說結婚後他跟他爸借的錢一人還一半(當時他說那是他阿嬤去世錢留給他的),及所有的付出都還他,去年11月分居到現在。
還有他目前跟我媽租房子,沒付錢,請他付他說不要,鑰匙也不還,百般刁難我,糟蹋我(要我順著他意思走,順了他的意他又反悔),請問有什麼方法能離嗎???
還有他的車子保人是我,我一直以來都沒在工作,當時我跟車商說我不要當保人,車商說只是給銀行看而已,就莫名的被當保人了(當時也是沒工作),現在男方說他不付款了,請問車子能請銀行拖走嗎??或是有什麼條件保人能換掉??



您好,
1、可以對方有精神虐待、重大侮辱等情事訴請離婚,亦可以雙方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2、離婚時婚姻財產分配原則上係將婚後財產平分,對方要求的金額都請他提出證據,而且他個人之借款行為與您無涉,除非係用於購買婚後共同財產之用,才有可能需要兩人分攤借款。
3、當保證人並無一定資格限制或要求一定要有工作,您既已同意擔任保人就必須承擔後續責任,可選擇將車子賣出用以返還銀行貸款。
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委由律師處理後續離婚訴訟及財產分配等事宜,才能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須提出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如對方辱罵您之錄音;保人若欲更換,須請您配偶提出另外之擔保或保人,且銀行願意接受,才可以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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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人父母(皆年逾60,對金融產品及其相關術語不甚了解)於去年11月至日X銀行櫃台表示預辦理定存,共計3筆,銀行櫃台人員見金額不低,遂極力鼓吹夠買其販售之中X人壽保險產品,但說明過程中皆未提及其產品為保險.本人父母在聽其講解過程中曾明確表示他們不購買保險相關產品,但銀行推銷人員自始至終皆不表明其所販售為保險,且刻意誤導本人父母,使其誤信為定存利率較高之方案,在誘導本人父母簽署相關文件時亦將文件保險字樣部分刻意遮蓋,僅告知在需親簽處簽名,文件中是否已審閱"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要保書填寫說明"等需勾選事項皆由承辦人員自行勾選,本人父母除簽名外未填其他任何文字.直至保險單寄至家中才赫然發現期為保單而非定存.
問題:此推銷方式刻意隱瞞其產品為保險之事實,且隱瞞購買人使在簽署文件過程中無法發現錯誤,是否已涉及詐欺?如是,在沒有簽約當時之錄音錄影證據下,如何救濟?如否,此行為是否為金融機構在推銷其相關產品之合法手段?消費者只能自認倒楣?



你好:
若協議房弟一人一半,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妻取得應有部分後可以自由處分,並出賣給他人,屆時你弟弟會與他人成為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管理使用若無法協調,他人會訴請分割共有物,此時可以買回共有物。但房地上設有抵押權,若要出賣,價額上會有不利影響。 會,債權人若查到弟弟名下有不動產,會再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該不動產。 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是請求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並非依照實物分配,但若夫妻雙方同意並無不可。弟弟取得動產或金錢後,弟弟之債權人還是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弟弟取得之財產。 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爭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人,並以子女之名義請求給付扶養費。 至於贍養費若妻不願意給,只能在裁判離婚時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請求,你弟弟要無過失且因判決離婚生活陷於困難才有辦法請求,目前看不出來有此情形。
您好,
1、離婚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未來如有人反悔,對方可訴請法院請求履行系爭協議。太太離婚後可自由處分買賣名下那一半的房子,也可於離婚協議中明定房屋不可轉賣過戶之條款。
3、原則上婚後購買之房屋,會視為雙方共同努力下之財產,法院會判決一人一半,但仍要檢視相關資料後才能確定。
4、法院判定小孩扶養監護權之因素很多,尤其重視小孩之意願與生活環境,若時常在外不能陪伴照顧小孩,確實為法官、社工衡量因素之一。
若取得小來監護權,可向太太一併請求每月給付小孩之扶養費;至於贍養費,只有在你弟弟因離婚致無法維持生活的情形才有可能請求,本件看起來並不符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裁判離婚,需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關於剩餘財產分配之部分,就雙方婚後財產分配之﹑;又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由主要照顧者取得之機會較告,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個月一名子女約一萬元左右,視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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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問題可能比較多,但都遇人不淑,麻煩各位律師能給小弟見解!
1、我爸先前跟朋友一起工作,但工作款額一直沒有拿到,如今爸爸已故,沒有字據,若打電話跟對方談,錄音下來能成追討依據嗎?將來能以錄音檔尋法律途徑嗎?
2、 我媽先前因我爸工作把錢借給我爸合夥人,但拆夥後對方手機換掉也搬牽,重點我媽當初有請對方白紙黑字寫下借據,也有請對方簽本票,如要追討的話,要如何追 討,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嗎?但對方沒有財產,我可以告對方什麼,詐欺、背信嗎? 我爸朋友先前有跟這朋友合夥過,好像告詐欺之後他出面調解然後每個月都有固定償還他的債務!
3、我哥講義氣(但他信用破產),幫3~5個好 友做保人… 向地下借錢,對方還不起,地下錢莊來我哥,但能力有現,我出面跟銀行借款償還…已還清! 我哥的好友有寫借據跟本票方放在我這邊,只是每個說要還都沒有還… 我真的快氣瘋了… 借據上債權人是我哥的名字, 但我要怎麼去追討… 是要請我哥寫委託書嗎? 借據上我有備註若不還,視同詐欺! 我現在只想能依法律途徑來解決,有的不接電話有的躲起來,我哥說給它們時間,,但錢是我去支付掉了,誰給我時間… 對方有的有黑道背景,我只時想讓對方能否每個月還我一些,匯至銀行帳戶,若一次沒視同詐欺什麼之類的! 就像銀行這樣我每期要匯款,,,這樣也不用碰到對方,直接找對方收,又說沒錢!
4、支付命令有何作用,對方沒錢,我又能作何處理
麻煩各位律師能告知小弟該如何處理… 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種私人簽立的切結書
國稅局不會認同的
他們還是會課你們稅金
建議你們請對方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取回
有法院判決移轉回去最安全
何況對方說的未必是真實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律師們...你們好~
我和先生交往六年,結婚九年共十五年......其間幫忙先生還債(卡債-1百50萬左右),
負債已全清償。後來生了1個小孩,孩子目前1歲半,小孩所有照料,雇用娘家媽媽照顧,平時只有休假時,帶小孩回家,孩子對先生非常陌生,先生也從未盡過照顧責任(連片尿布也未換過)先生後來性情大變,無顧提出離婚,說的理由是...對老婆已沒感情,也不愛小孩,生小孩是傳宗接代原因,沒自由,什麼鬼話都有,當離婚理由.....但又遲遲不簽離婚書.....目前我已搬回娘家2個月,我工作穩定(同份工作已做十年,月薪3萬多,週週休),現在天天和小孩相處.....
我想提問的是....
1.目前分居2個月,其間有回過夫家,夫家門鎖已換,不給鑰匙,我能提告嗎?
2.車子在我名下,我已賣掉換了小車,先生的所有保險,我已全數解約(我是要保人),這2件事會被先生提告嗎?
3.我要爭取孩子監護權,(我有錄音和Line,內容有先生提及不要監護權的檔案)
4.我因長年幫忙先生,還卡債,我能訴請離婚並爭取贍養費和小孩撫養費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配偶無預警換鎖之部分,可提出刑事強制罪告訴,作為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您尚有工作能力,無法請求贍養費;未成年子女您為主要照顧者,可爭取監護權,並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收支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平均資料略有所不同;您替配偶清償婚前債務之部分,若有證據,亦可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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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述如下:
1.目前分居2個月,其間有回過夫家,夫家門鎖已換,不給鑰匙,我能提告嗎?
可提出刑事強制罪告訴。
2.車子在我名下,我已賣掉換了小車,先生的所有保險,我已全數解約(我是要保人),這2件事會被先生提告嗎?
您為要保人,為契約主體,可解除契約。
3.我要爭取孩子監護權,(我有錄音和Line,內容有先生提及不要監護權的檔案)
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爭取監護權機會高。
4.我因長年幫忙先生,還卡債,我能訴請離婚並爭取贍養費和小孩撫養費嗎?
若卡債為婚前債務,可請求返還;因您尚有工作能力,無法請求贍養費;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一個月約一萬元,各縣市略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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芊芊妳好,關於妳的問題總結回覆如下:
若對方不願意簽署離婚同意書,則只能透過向法院訴請離婚一途,對於請求離婚的主張建議先與律師洽談討論,以便在法律上有所依據
至於鑰匙的事,可於離婚訴訟中提出作為離婚之事由,而除非妳個人非常堅持提告,不然不建議另告刑事案件,只會耗掉妳更多的時間及精力(甚至金錢)。
有關於車子及保單的部分因為事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建議也是在訴請離婚之前請律師協助做一整體的分析,以確定在離婚後可否向對方請求分配財產或是會遭對方請求分配財產。
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的部分原則上母親有子幼隨母原則的優勢,但是法院還是會考量之後社工所作的訪視報告以及兩造的說明來決定子女的最佳利益,而若妳一旦經法院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人,自然可代為請求扶養費。
以上供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前妻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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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時父親為二兒子購買一張投資型保單.但當時是以二兒子為要被保險人
受益人為父親及長媳.滿期受益人也為父親.費用由長媳信用卡支付70萬元.
一個月後父親認為二兒子金錢問題怕會將保單解約遂將要保人變更為大兒子.
當時二兒子也同意並口頭由長媳代簽(保險公司也有打電話給二兒子是否為親簽.二兒子回答是.才變更完成).97年大兒子怕日後會有糾紛遂將要保人變更為父親.99年被保人二兒子在父親不知道解約狀況下簽名.由二兒子將其保單解約.並將費用匯入幫父親開立的帳戶將錢領走.父親也沒計較了!
近日二兒子在金錢需求下跟父親要錢不成.便開使簡訊fb威脅恐嚇大兒子全家.更破壞車窗落地窗侵入住家.更在門口撒冥紙張貼不實海報毀謗名譽.大兒子及父親不堪身心憂鬱恐懼報警提告.二兒子因此事心生不滿便威脅當初保險變更要保人並非親自簽名也全不知情為由要提偽造文書告長媳
1.請問這樣偽造文書會成立?當初只是口頭同意無書面資料怎辦?保險公司
2.如果判決成立那會如何?二兒子吳損失有差?
3.開庭時是否要近日所作所為告知法官其意圖?
麻煩各位律師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證據不充足,可考慮否認犯罪之,若對方提告,於警詢、檢訊時,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並事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好~
本人與前夫去年協議離婚,婚前購置一房地產登記為雙方共同持有,離婚證書上僅註記「共同名下之房產歸男方所有」,離婚後,男方要求要過戶,本人經代書朋友提醒過戶後需將房屋貸款人身分註銷以保障個人權益,詢問過貸款銀行後,銀行表示需先辦理過戶後,本人非房屋所有權人時,再經評估男方是否有足以還款的能力,並需經由貸款人(即男方)提出申請註銷方能徹銷我為共同貸款人身分,本人覺得這個說法對本人的權益極為不當,倘若過戶後,銀行認為男方沒有足以還款的能力,亦或是提供不出擔保人,亦或是男方不主動提出註銷,則對本人之權益傷害極大,因此本人對於男方提出過戶之要求,回覆請他跟銀行提供出確保本人之權益之相關文件後,本人即執行過戶程序,殊不知男方近日寄出提告之文件,強調經多次請求,本人不履行離婚證書上之協議,並經由協調會先行調解,本人請教各大律師,本人是否可主張維護強調本人之權利下,拒絕在無保障之立場下過戶?感謝各位律師。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實際上確實是如此
但由於協議書上並未記載如此多
所以如果你不履行他去告你
你還是會敗訴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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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對您提告履行協議書,您即使拒絕,仍有可能敗訴,應嘗試與對方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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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all 律師:
在今年10月29日我和前妻由法院判決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則依法官判決共同監護以及共同扶養,法官雖以口頭向前妻的律師說實際照顧者還是由父親照顧比較妥當,但是,她遲遲未擬出共同扶養的協議內容,是我用line的方式聯絡她的律師時,律師希望由我這先擬出一份共同扶養協議內容,所以我花了兩晚擬出一份扶養協議內容,一直以公平及共同負擔理念擬訂,與前妻今年五月底前就分居到今年十月底判決離婚,女兒也是從分居後由我照顧到現在,母親至今則未支付任何扶養女兒的費用已近半年,只想假日帶回去玩,女兒身體有不適也未直接帶去診所就醫,女兒卻原封不動接回我家,由我再帶女兒去診所看診,雖然我支付女兒保母/生活費、母親生活費及家庭整體支出剛好快一個月薪水,不過我仍是給女兒完善的照料,此諮詢了解女兒的母親若不支付扶養費,我是否有能變更單一監護的法律途徑?
---------協議出內容如下--------(黑字為我擬訂,紅字由女方修改)
男方:韋**
女方:李**
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調字第***號家事案件,雙方達成調解之內容為「兩造同意對於所育未成年子女 韋XX (女,民國103年3月2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70*****號)行使扶養之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茲雙方再就實際撫育、教養、照顧該未成年子女之方式協議如下:
一、合格褓母托育費
每月日常托育支付
褓母托育 15,000元
副 食 品 1,500元
女方主張:該未成年子女不交由褓母托育,以利人格健全發展,平日(周一至周五)由女方負責照顧,假日(周六、周日)由男方負責照顧,照顧期間所致生之各項費用(如生活用品:尿布/奶粉/濕紙巾/藥品類;醫療費用等)由各方單獨負責,不向另一方請求。倘假日男方須加班,亦由女方負責照顧,惟需於一周前通知女方。另外,倘任一方於照顧期間內因疏忽或故意致未成年子女受有身體、健康或其他損害,概由該方全權負責,另一方得代替未成年子女追究法律責任。
二、雜項費
(例如:如尿布/奶粉/濕紙巾/藥品類)
當月依前一個月份所購買/支付憑證列出明細,如為年繳費用則以12個月分攤計算,而購買衣物、鞋、玩具、娛樂性之類費用不計算支付項目,屬於個人行為。
※註:如當月為12月份應支付當月褓母費,以及支付11月份雜項費用 (生活用品/醫療/教育/人身保險費用等相關費用)
女方主張:生活、醫療費用概由照顧者於照顧期間全額支付,不得向另一方請求。至於教育或其他大筆支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費用),任一方支出前須取得另一方同意,並採實報實銷,由支出之一方每半年憑單據向另一方請款(支出金額一半),另一方不得拒絕給付。倘另一方拒不給付,得將此項事證供日後改定監護權之有力證據。
三、人壽保險及全民健保更改
(1)國泰人壽保險原
被保險人 韋**
要保人/受益人 李**
更正為
被保險人 韋**
要保人/受益人 父:韋**
母:**
※註:人壽保險自 要保人/受益人 更改起始日,即產生費用每月分攤,若在未更改前均無後續產生費用之慮。另將未成年子女 韋**支全民健保轉至父親 韋** 公司納保,以便日後統一計算。
女方主張:全民健康保險維持現狀由女方納保,女方不向男方請求此項支出。至於其他保險費用亦仍維持原狀,由各要保人自行投保、繳款或退保等,與他方無涉。(父親另外說明,這筆人壽保險費用是由父母共同存入女兒的郵儲帳戶,何須再另外投保)
五、每月費用結算日及支付日
褓母相關、雜項費用、全民健保等統一先由父親支付及購買;人壽保險則依未成年子女 韋**保單金額分攤12個月作為當年度分攤計算,收到繳費通知單10日內由指定帳戶轉帳繳付,以上均附上支付憑證、明細、發票作為憑據,於每月5日前列出,每月10日前雙方各別將當月應支付扶養費之總金額的½費用匯入指定銀行帳戶,該帳戶僅用於未成年子女 韋**之共同扶養費,不可有其他用途。
女方主張:雙方以未成年子女韋**之名義辦理一銀行帳戶,若有教育或其他大筆支出須向對方請款時,另一方均匯款至前開帳戶,該帳戶僅用於未成年子女之共同扶養費,不可有其他用途,爾後若有結餘,亦歸於未成年子女所有。
六、支付時效說明
隨著雙方共同扶養之子女的學/年齡更正此協議書主要費用產生金額,費用支付至共同扶養之子女 20歲止。
女方主張:無意見
八、指定轉帳帳號及戶名
銀行代號:700
局號:012****
帳號:047****
戶名:韋**
九、協議說明
1.1雙方如未有正當事由或重大事故而導致延遲支付費用之理由。
1.2在指定轉匯日期之連續每月逾期5日以上三次,或者連續逾期2個月以上未支付者。
2.自協議書簽訂後即為生效日,生效日起不溯及既往所產生的費用,如褓母費、健保費、人壽保險等相關費用;每月15日前亦提供指定帳戶出入明細,以便核對支付金額。
女方主張:刪除,加上:倘雙方於104年11月27日起一個月內無法達成協議,則視為雙方協議不成,任一方均得依法聲請法院改訂之。惟倘順利達成協議,雙方須在他人見證下簽約,而女方願就男方於實際照顧期間之各項支出(以單據為憑),給付一半費用與男方,惟日後雙方即回歸本協議支付各項費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前妻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聲請改定監護,則您應蒐集對方有不利監護之情事,法官才會予以核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二、扶養費的部分,如果對方不肯分擔一直協議不成的話也只能訴訟以對。
三、對於扶養費的數額的部分,雖然一般法院的判決是以最低基本生活支出為計算標準,但是如果你可以舉證證明費用不只有這樣的話也是有法官會採的[比較少]。
四、扶養費的分擔比例部分,一般來說如果雙方都有工作能力,一般是常見一半一半沒有錯,但是如果雙方經濟狀況相差很多,也是有看過法官判二比一的,其他比例的話可以再查查看。
五、如果對方不願意分擔扶養費用,或是怎麼協議也協議不成的話可以用訴訟的方式處理。這個部分原告可以有二個,一個是小孩為原告你任法定代理人,起訴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第二個是你任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墊付扶養費用的不當得利。
六、為了小孩著想,可以談還是儘量談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父親離開,處理後事時因種種不愉快鬧翻了
遺產部分,父親家長輩不打算分予本人也罷,但也不給予本人父親的除戶證明等資料(後來知道自己可以申請),爭吵後衍生以下問題
1.父親名下只有車子,因為本人不願提供身分證影本給他人辦過戶,
如果擱置不去辦理,自己會有罰款等問題嗎?父親家長輩未告知保險業務、監理站車子持有人過世而直接辦理過戶,那過戶程序算有效嗎?
2.之前工作缺業績時,有跟父親投保一筆保險,保險費用由自己出,現在父親家長輩調查得知後要我吐出理賠,因本保險除父親跟媽媽外,沒告知過其他人,詢問保險公司發現是業務人員偷用本人名字查詢洩漏給胡小姐(父親再娶),因此爭吵。想問未經本人同意查詢保險內容並告知他人,現無任何直接損失,但也引發後續很多爭吵,想問能否申告業務人員及胡小姐?有追朔期嗎?
3.父親家長輩投保儲蓄險,因我跟他們居住不同縣市,本人貪圖方便,告知他們投保人用我名字,受益人用媽媽,滿期歸還給他們,他們同意也固定匯款給我(有明細),並且已投保3.4年之久。因上述事件,他們謾罵並要求保單改回他們名字,我也同意並立即更改了,過一個月,因調查出個資洩漏,胡小姐說要告本人拿長輩們的錢投保我自己,現已更改回去,這會成立嗎?如果真的告了,那屬於誣告嗎?
4.在爭吵之後,胡小姐三番兩次藉父親家長輩保單打電話給公司客訴本人,因客訴內容與實際不符,且屬吹毛求疵地挑毛病,故公司不接受。因不堪其擾,警告將申告她調查個資來使其收手,因不知追朔期多久,且擔心過後又再客訴本人。有無任何建議?
以上煩請協助解答疑問,謝謝

1.公婆十幾年前因為互助會倒了很多人的錢
2.公公十幾年前拿了房屋土地抵押給銀行
3.我先生剛成年時因為公公向銀行借款做了保人(無法拒絕 因為是父子)
4.公公後來也無力償還貸款而被追討
5.以致於我先生長年無法有自己的財產
6.後來和我小叔共同經營一個農產行 當時我先生還是因為替公公做保尚未解除 公司就掛我小叔的名字
7.前些日子小叔結婚了 就用不平等的方式讓我先生離開這農產行 雖然我們想爭取 但是農產行小叔的名字我們有無可奈何
8.公婆始終都知情 但是就是偏袒小叔 我先生擔心父母親為難就作罷
9.半年前婆婆有口頭告知他目前的財產分配方式(我先生 我小叔 我小姑和長孫)
10.二個月前我婆婆私下用不公平的方式幾乎都給了我小叔
11.我們不想鬧 我們只是灰心 我們想要遠離 我們只想過自己的生活
12.目前公婆身體硬朗健在 有工作能力
13.就因為他現在都把好處給了小叔 公婆年邁後小叔應該要盡扶養之責的
14.我擔心公婆未來來找我們告我們棄養之類的
15.總不能好處都是小叔 要盡責任時就來找我們吧 是否有辦法讓我們從此劃清呢??有沒有哪種方式保護我們自己?


事由:因受託處理提告人(本人父親)所屬房屋內之傢俱變賣,而遭其報警到案以竊盜罪嫌移送。
詳述:因父親獨資開設之公司(本人擔任經理一職),營運不善於今年因資金週轉困難跳票而宣告破產倒閉,因公司有向數家銀行借貸數筆共金額共5~6000萬貸款(本人為聯名擔保人),以及積欠公司業務配合之廠商由本人親洽之貨款數筆,因為知道一但無法償還貸款而亦未出面協商後銀行將會對父親房子進行查封之動作,所以透過手機通訊軟体 LINE
請示父親是否要由我找人盡快處理房子及內有價物品變現,此為人之常情,父親雖未明確交待內容,但有提出直接買賣,過戶,動作要快,否則即將查封的指示(到案說明時均有提供給警局截圖存證),所以找來友人幫忙託售及搬運,因友人的工廠能先寄放幾樣大型家俱(如木雕藝品 原木桌椅等,,)也因他較有相關門路等考量而由本人寫了委託書證明此事,搬運出部份的傢俱後第二天便找到部份的買家,以60萬出售,父親得知後震怒指責金額我沒向他告知,憤而向警局提報竊盜罪,由刑事局派了幾十名鑑識小組到其住所採指紋,DNA 等後通知我與友人到案說明,但父親在警局一概否認有委託我出售,後來又說只有說房子,且傢俱變賣的金額未經他同意,而堅持以共同竊盜罪名將我與友人送辦,筆錄進行之中,與父親再進行溝通,原答應變賣之60萬全數交給他,及一個月前其由我向岳父母代借給他週轉的100萬現金一筆勾銷由我償還,才肯撤告,雖我臨時失業,及揹負父親所向銀行貸款近億的聯名擔保,家中亦有老婆及5歲的一對兒女需扶養,但不撤告會使友人受牽累,心中雖掙扎無奈,但考慮了一下便答應其條件(口頭承諾,但有數名人證),告知警方要撤告,但警局說已經開案無法撤銷,全案移送當地地檢署偵辦。ps:提告人第二天否認當晚之撤告口頭協議。
以上所述,或許像笑話或許像說謊,但本人以上所陳述均屬實,雖然如標提所敘之沉重,但法律方面問題知識不足,本人亦無前科,所以希望律師能就此案件給我建議該如何做接下來的動作,感謝萬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證據蒐集整理後,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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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問題,不建議再任意代簽,避免日後對方翻臉對您提告,造成不必要之訴訟風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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