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之地檢署為您求情,若起訴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假釋可能遭撤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與已滿十六歲之男女於未違背其意願之情形下發生性交行為,不構成刑法第227條之與幼性交罪,但不排除其家長以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主張違背其意願)提告之可能,此等情形則最好能提供相關佐證加以證明雙方合意性交之事實。在民事責任上,其父母有可能以您不法侵害其身分法益而請求損害賠償。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否則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又按刑法第288條第1項設墮胎罪之規定,胎罪所保護的法益,是胎兒的生命、身體之安全,因此除非有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規定的各款情事施進行人工流產,否則婦女自行墮胎是違法的。因此嚴格來講,在法律的定義上,?胎與人工流產應為不同之概念,依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88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優生保健法第9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
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
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十二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990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時間:12/11凌晨臨檢
經過:酒醉的我與持有K他命與K盤的朋友到公園抽K菸,被迅雷小組聞到煙味,並抽查我們的包包
我朋友當場被查獲持有,我說我有抽3口菸,2人一起帶回警局並驗尿。
做筆錄時2本坦承吸K菸,但筆錄警方好像同情我並幫我把筆錄寫成我從未吸食毒品,然後我不
知道朋友有帶毒品的口供,然後我朋友照舊,因場查獲持有2克K。
結果問題來了!我和我朋友在前天友喝神仙水跟毒咖啡~但因害怕並無自己提出前天有玩含二級
的神仙水和毒咖啡。
採集尿意後和筆錄都做好後就放我們回家了!
發問之問題:1.因筆錄警察寫我未服用毒品,但如果驗尿報告出爐我二.三級呈陽性,我又長期十幾
年有服用藥感冒糖漿治療我偏頭痛習慣,其劑量一天2瓶。然後害怕共被驗出234級
陽性反應。其最要如何定罪與懲罰!
2.因我的工作是公益團體跟政府一起企劃公益活動,目前正要開活動籌備會
了,我又是企劃與策劃最主要執行人物,我怕等確定觀察勒戒時,我不能把活動辦
成!所以我看了很多可以即時申請戒癮治療方法!可是12/11做筆錄並不是當場檢驗是
否吸毒尿呈陽性.今天12/25了傳單都還沒到,我也不知道辦理字號是多少與尿液是
否篩檢報告出爐並送至地檢署,因我都上網查不到有我這紀錄!我有如何請求緩刑
戒癮治療!所以連狀紙也不知道要如何寫!
3. 12/17衛生署發信函【傳染病防治衛教講習及篩檢血液】須到衛生部,再12/31前須
進行防治講習與抽血不然要罰1~5萬,請問這是代表我的尿液驗出三級而上課嗎?
法院傳票、起訴書我都還沒收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與對方和解,並附上和解書及緩起訴聲請狀,向檢察官加以求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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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僅須賠償公司之損失額度;刑事業務侵占部分,您可自首以求減刑,若您均有賠償公司之損失,有機會可請求緩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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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為他身心治療沒有去而被撤銷
大約7~10月他被說要去執行卻沒有去目前被通緝中
目前因為他害怕不知道該出面還是繼續跑所以跑來詢問我
1.他這樣大約會被通緝多久?(請律師大大幫我計算完時間例如:10年20年之類等等)
2.如果他跑到期滿都沒出面的話.是變成留下案底還是會被抓
3.大約多久警察才會去他家說要抓他?(他家人表示目前沒有警察來過)
4.他是被彰化地檢通緝的.但他說他去網咖上網查詢查到他也被新北地檢通緝.是同樣案子通緝?還是不同案子?請問這有辦法查詢嗎?
再來是小弟自己的問題.小弟十月底的時候跟朋友去烏來玩水.但包包被偷.當下有去當地警察局報案.警察只回說知道了後續他們處理卻沒開三聯單給我.然後11/27我收到了銀行寄來說我帳戶變成警示帳戶要我出面去警察局說明.但因為小弟工作繁忙11/27去屏東出差要到12/18才回台北.所以目前還沒出面去做筆錄(我知道我可能被當成人頭帳戶.因為當時包包裡面有存摺印章跟提款卡.提款卡我密碼沒去變更.是當初他們設定的123456)
1.這樣會開庭嗎?
2.我需要如何跟警察官解釋?
3.我會被判刑嗎?
4.如果被判刑大約會判哪種?會被關?還是可以罰金?





您好
這類案子不太可能緩起訴
緩起訴之前提必須認罪
也就是必須承認你明知他未滿十六歲
但事實上十五或十六歲是很難去分辨
如果你有證據證明對方有說他的年紀
那麼不起訴是有可能的
但你回答問題要小心
檢察官可能會用別種方式套話
比如說聊天內容、就讀學校等等
建議你要謹慎面對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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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因先前已有填寫過,所以不建議勾選無犯罪紀錄,但可以一併檢附良名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的銀行帳戶倘為「警示帳戶」,解除方法有下列兩項:
1、期限屆滿失效: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舊)第9條第1項:「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每次通報時起算,逾三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
2、經通報機關通報解除:依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舊)第10條第1項:「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戶及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扣押或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本條並限制了銀行自行解除的可能。
建議您或可持前開刑事判決書及民事和解筆錄,至您當初做筆錄警局,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有關您被詐騙的金錢,因您之前是幫助詐欺之被告,非被害人,故您與真正被告間之金錢移動,在該案並未審酌,尚須您另向真正「被告」依民法第184條或第179條規定,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之訴訟,方可取回該金錢,惟須注意有無消滅時效之問題。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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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朋友因與妨害性自主案未與對方和解一審被判一年十個月,想上訴尋求緩刑的可能性,因此想詢問各位律師是否能提供相關意見或願意幫忙打官司。
在此簡單描述一下案件:
朋友去年10月時於聊天軟體認識未滿16歲女孩子並與對方發生關係,今年1月時收到傳票被對方父親提告,與檢察官偵訊時有告知檢察官不知道對方未滿16歲,檢察官並要求我朋友不得靠近對方及對方家屬。
7月底時收到起訴書,朋友尋找的第一位律師並未要求我朋友去蒐集不知對方未滿16歲的證據,只告訴朋友說他會去與對方家屬談和解,並催法官快速將此案件結案。
律師告知我朋友他打電話過去只要提及是我方律師對方就掛電話,親自去拜訪對方也是避不見面,9月開準備庭對方家屬未出現,而律師也未要求地方法院開和解庭,10月底開審理庭時對方父親卻出庭,告訴法官說我朋友恐嚇他,若我朋友不承認有恐嚇、他就不接受道歉,但我朋友並未見過對方父親,我方律師也並未幫忙辯護。,關於恐嚇這點、我們自己臆測,應該是對方一次告了5個人,可能是把我朋友跟其他人搞混!



若能和解,並由被害人方面表示不再追究或同意給予緩刑(至少對法院給予緩刑之宣告沒有意見)者,則在被告沒有前科之情況下,在實務上應該有大機會能獲得緩刑,因此本件務必要先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以便爭取時間進行和解之協商。
另外本件有否主張不具有與幼性交之故意(不知被害人為未滿十六歲之人),還是得進一步依卷證資料及先前被告於偵查中及原審之供述內容而定。
建議您還是委請律師為您辯護並提出上訴,並依相關閱卷資料,為您研議有利並可行之辯護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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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收到判決十日內,撰寫上訴理由狀,敘明您欲聲請緩刑原因及原審判決缺失之處提出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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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情況先解釋一下
我從停車格出去與機車擦撞,導致騎士跌倒撞到安全島,膝蓋部分有粉碎性骨折,當時已經有打方向燈也有小心看後照鏡,還是不幸出了意外,推估對方也有意快速繞過我車而不幸擦撞,但這方面沒有人會信,畢竟事故處理的交通警察也說大部分的肇事責任在我身上,刑事部分為初犯緩刑,民事附帶賠償被要求1000多萬,裡面包括對方提出從他現在到退休的薪資,精神賠償之類的,但是傷勢是粉碎性骨折,沒嚴重至殘廢甚至無法工作,休養還是會恢復,最後法官判決是600多萬,但是家境不佳,並沒有辦法拿出那麼多錢來賠償,本身也是大學生而已,請問這樣的判決合理嗎? 目前正在上訴中,上訴了現在也被宣布到庭外和解,但對方堅持要500萬才肯和解,我方並無太高的資產,想說能降就降,這樣的case,多少錢和解才合理阿?對方是快60歲的中年人士,而我尚未出社會的大學生,經濟能力無法負擔那麼多,最後我想問個問題,不是說法官會視經濟情況而來才決金額數嗎,怎麼一個未出社會的人會被判到如此高的金額? 這也不是滔天大罪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遭撤銷緩刑,針對上次之判決即會執行之;關於第二次施用毒品之犯罪行為,亦會起訴該次犯罪行為,可請求法院合併執行刑,若均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可再請求易服勞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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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情形應是第一次的施用毒品罪行獲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撤銷緩刑應是誤解),而在戒癮治療期間定期採驗尿液呈毒品陽性反應,遭撤銷緩起訴處分,共分別按其採驗尿液呈毒品陽性反應之鑑定結果分別起訴施用毒品罪二罪,就原緩起訴處分部分後續亦會依法起訴追究刑責。
又依您所述刑度來看,被告應是涉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依法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因此日後判決能否獲得易刑(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仍須法院判決最低刑度之六個月有期徒刑始可(刑法第41條),若判處六個月以上之有期徒刑則依法即不能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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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訴的犯案內容有兩次
犯案內容是:我的A朋友打電話給我,問我身邊有沒有買3級毒品的人,我說有!
於是我幫他聯絡我的B朋友! 我把B叫來我家附近, 由A和B自行交易毒品!(因為A跟B也認識,只是A把B的電話刪掉了,所以才問我)
而第二次也是相同情形,但是第二次我跟著B去找A!因為我本身也要像B購買毒品!剛好B先來找我,我就跟著B去找A
然後在地方法院的時候 法官是判幫助販賣 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但是我想要判緩刑,畢竟我跟本也沒有販賣毒品!東西也都沒有經過我手!而且我也沒有前科!我覺得為什麼法官不能給我一次機會?
於是我就上訴!上訴到了高等法院,前面兩次開準備程序庭的時候!法官就跟我說:我這個應該是共同販賣跟牙保罪! 我聽到真的很傻眼! 因為共同販賣不就罪更重了嗎
11月就要開審理庭了! 我要在審理庭之前就把上訴撤掉嗎?因為我怕審理完我的罪會更重!還是要繼續打下去? 我很好奇為什麼東西沒經過我手 , 我也根本沒拿到任何一毛錢! 為什麼法官會說我這可能是共同販賣跟牙保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開庭前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全案證據內容,並撰寫答辯狀為您辯護之。再就幫助販賣與共同販賣之間差異、構成要件加以分析釐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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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希望有律師可以幫小弟我
去年初我認識一個女性朋友,但後來有借貸關係,並簽了金錢借貸書3萬
對方不還錢,去轄區警局申請暫時保護令故意在申請內容誣陷中傷於我
期間不見面之外,我被對方即不明人士以簡訊恐嚇威脅,女方甚至找人打我
對方不分是非,當初筆錄拿一堆不是我做的資料(告訴她個人提出的假證)
我收到非常多告訴人,說要詐騙我於不利,內容提及,警察法官都不會理你
她只要說和我是男女朋友,保護令會過,等等三字經謾罵傳訊給我
並說錢不會還。
後來偵查庭,檢察官只問了
個人曾經為伸張正義和對方吵架的6封簡訊,這是目前起不起訴的點
但原因是我先被對方恐嚇,有許多簡訊、E-MAIL、以及借據、對方在網路上詐騙別人的文章,甚至對我提出不實告訴。告訴人為了錢詐騙別人不擇手段
雖然是小案,而我事證明確是最大的受害者
還成為被告,希望有比較熟通恐嚇、妨礙名譽的律師能幫我聲張正義
把事情詳述,讓出庭的檢察官以及法官知道,並拆穿告訴人詐騙他人的事實
因目前有案子緩刑到103/6月
告訴人曾和我熟識,知道我生活狀況特殊欠佳,而故意要陷害我
希望有律師幫幫小弟我,越多越好
不要讓我成為司法的受害者:(

事情是這樣的,本人在6月間在餐廳工作時因為偷拍犯了"妨害秘密罪"
當時有被害人發現證物(非員工)當場沒有通知店員及報警,隨後私帶證物離開現場,並擅自看裡面的內容,隔天去向總公司投訴說在我們單位發現偷拍,本人也在同一天中午去就近派出所"自首"(對方未報警)
大約在七月初,對方終於去報案,警方也通知我去做筆錄(自首第一次,這是第二次),在本月20號開了第一次偵查庭,庭中對方有表明說願意原諒我,檢察官就詢問雙方條件,本人因為經濟因素願意用1萬元做賠償,對方不接受堅持要前公司一同出面(本人自首當天就離職了,且提告案件屬本人個人行為,檢察官也向對方表明)才願意和解,本人試著聯絡過前公司,不過前公司切割得很清楚不想理會(根本找不到主管)...
想請問一下 本人有"自首"但未獲得和解,這樣有機會獲得緩刑嗎?
感謝閱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您若被起訴,您可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卷證資料,再進行相關答辯,若逾期未開庭,可先致電該股書記官表達忘記庭期,詢問下次庭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請問是要寫狀紙的意思嗎?這樣有機會向法官求情嗎
駁回庭也已經開完了 他說等宣判庭就知道結果了不知道接下來宣判庭是否能在上訴?
不能上訴就只能乖乖照判決這樣走了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閱卷後撰寫上訴理由狀,您應先於法定上訴期間內聲明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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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關於停業之賠償,雖然被害人因車禍受傷無法工作之休養期間,可依法向您請求賠償,但通常需要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為據,如診斷證明書註記必須在家休養兩年,才可向您請求薪資損失兩年。此外,若被害人本身對車禍之發生也有過失,可以減輕被告民事賠償金額。因此您可盡量與對方協調和解金額。
2. 您所犯法條為刑法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依對方必須在家休養兩年,顯示受傷程度大,若無法達成和解,爭取緩刑的機率較低,此外即使爭取緩刑,您不但在刑事追訴留下案底,亦要拿出給法院易科罰金的錢(每日新台幣$1,000元計算),因此達成和解,將款項用來賠給被害人較佳。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75條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施用三級毒品及持有三級毒品部分,均能罰金加以解決,無受逾六個月有期徒刑宣告之情形,是您的緩刑不會被撤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就您所提到的問題可以參照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的規定,若施用毒品案件嗣後在緩刑期間內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而為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才會有遭到撤銷緩刑的可能性。
而K他命為法定第三級毒品,施用第三級毒品而遭查獲後,其經由驗尿採證鑑定結果呈陽性反應者,後續會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進行裁處罰鍰(行政罰),不會移送法院判刑(刑罰),故當然不構成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的撤銷緩刑事由,是以吸食或持有K他命來偵辦,則基本上不會造成撤銷緩刑之結果。
刑法第75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條之1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觀察勒戒裁定,可於五日內提出抗告,但抗告不停止執行,且抗告成功機率微乎其微,您應於收到觀察勒戒裁定前,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收到裁定,就沒有機會了,建議您早點進去勒戒所,早點出來,表現優異,家人多去看,快的話36天左右,慢的話45天左右就可以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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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想請問,先生因強制性交在刑事上已判決五年四個月,我們民事也有和解,以每個月五千給對方一共原本是120萬,因對方律師說我們無法ㄧ次拿出,所以法官判多達250萬,是我《太太》會去匯的,當時刑事上不知道先生是否有告知法官還是檢察官有刑事附加民事,先生現在入監服刑了,我們是否可以在民事上有準時匯款的話,而幫我先生的刑事提出而申辦假釋或或緩刑,大約繳多久可以問或辦,要如何做!
如果在裡面表現良好,五年四個月大概會關多久,現在就可用民事已和解的誠意替先生的刑事能有所翻盤嗎!
因先生說開庭時對方ㄉ女生都沒出現,只有對方律師出現,很多說詞都與當時有誤差,沒強制強迫及強姦,都是你情我願的,但是開庭時法官只採信對方ㄉ說詞,而刑責確重判到五年四個月,因當時沒律師幫我先生,他完全不懂法律,是最後和我相識才與他接觸民事而已!
請有法律常識的各位為心急的太太解答,感恩了!

您好,這個部分要參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表現良好會縮刑及假釋。
我雖然當過執行檢察官,但是也是照監獄提報法務部的函去處理而已,
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如下:
各級受刑人每月之成績分數,按左列標準分別記載:
一、一般受刑人:
(一)教化結果最高分數四分。
(二)作業最高分數四分。
(三)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得依左列規定,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
一、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
二、第二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四日。
三、第一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六日。
前項縮短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告知其本人,並報法務部核備。
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及假釋,應依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時,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
【解釋.判例】釋字第691號 第76條(二級受刑人之假釋)
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賠償部分,對方須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損失,再者,若您與對方發生性行為時,對方已滿16歲且為合意,亦不構成妨害性自主之犯罪,另就和誘之部分,若您無阻擋或斷絕其與監護權人之聯絡,亦有爭執不構成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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