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電子磅秤、分裝袋、分裝杓,可能會被視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目前若能爭取為單純持有,會相對單純,僅有罰鍰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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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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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人去年四月份發生一個被後方車輛高速追撞的車禍並且肇事逃逸,
但對方遲遲都沒到案所以被通緝,
有一天遇到臨檢剛好被盤查抓到案了(他表示願意和解)
後來法院開調解庭,對方卻又沒來...審判長提出拘提,
一直到前天偵查終結最後一次在法院開庭然後調解,
因為對方是被上銬過來的,我開出的條件真的非常低...
只有單純交通工具跟醫療費用而已,調解委員說我很有誠意沒有獅子大開口,
希望雙方和解,對方表示願意分期償還,調解委員也說和解書會送法院,
如果對方沒按和解書的約定日期匯款給我我可以到法院,對方逃不掉!
因為這樣我就同意和解,
可是當天回家的路上越想越覺得好像不太對,
原本拘役50天要繳的5萬元也會因為撤告和解不用繳給國庫...
如果那個人賴帳不賠的話是不是反而是他賺到了...
請問還有什麼補救方法嗎??昨天查詢好像一旦簽名就不能後悔了...
因為這個車禍後續處理要花的錢是借來的,對我真的很重要......
這兩天因為這兩個簽名讓我都睡不著覺,謝謝看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服刑滿一半,且積分夠高,就有機會可以聲請假釋,但二年以內之有期徒刑,就比較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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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看您敘述,像是觸犯傷害罪、加重強奪罪。但是檢察官也有可能起訴加重強盜罪。罪刑差很多,所以必須先釐清。
若是傷害罪、加重強奪罪,最輕刑責為一年,若和解且無前科,是可以爭取緩刑。
若是加重強盜罪,最輕本刑為七年,怎麼減都還要判三年多,是無法緩刑的。
故,此案重點在於律師辯護策略是否得宜,是否可以為被告爭取為傷害罪、加重強奪罪,若能,且有和解,自然有機會緩刑。
刑法第74條規定: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各位律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些問題。
我先敘述一下我自己的案件發生經過。之前在執行公務時發生車禍,當時我是騎著機車,突然被ㄧ台轎車從側邊撞過來,後來因為對方一再欺騙、隱瞞與態度不佳,我就跑去警察局調閱監視器畫,對轎車提起刑事帶民事的訴訟。交通裁決書下來後,才得知對方是無照駕駛,對方未注意左右來車(我行駛在主線道,對方是從支線道巷口出來)。
之後,被傳喚偵查庭開庭,對方滿口謊言,之後是在法院和解成功的。但為了確保對方只是應付應付人的鴕鳥心態,所以和解內容有註明被告要依每月指定的時間內還款並且每個月都有給付的話,原告願意在六個月後撤銷告訴,否則原告可要求被告賠償原最先要求之賠償金額。但是對方一再的拖延,每個月都沒依照規定的時間內給付,都拖到書記官打電話詢問我被告是否已付款後,又拖了幾天才匯款過來。
現在六個月到了,因為我沒有撤告所以收到法院傳票,因有事無法出庭所以向法院請了假,已寫假單傳真給法院,在撥電話向書記官確認是否要將請假單正本寄去法院時,順便提問了一下,下次開庭時間大約是在什麼時候,書記官說,當天法官已經判決了,被告緩刑兩年,這兩天應該就會收到通知,要我注意信件。
我的疑問是:
1. 現在法官已判決,原告若要撤告可以嗎?
2. 提起上訴後,原告提出撤告,有效嗎?
3. 延續第2個問題,原告提出上訴還是被告?
4. 還是都無法挽救了?
5. 被告目前尚未還清所有賠償金,若被告不在給付了,該如爭取我的權益?向法院申請強制還是支付命令?
雖然給過被告很多次機會,最後連在檢查官面前,還是一直說謊,雖然對方心態依舊不好,雖然到現在一道歉的話也沒說。 不過我還是想了解一下,如果還能挽救,被告若有誠意,願意在協商看看。被告的年紀足以當我爸爸的人了,我希望這件事情可以完美落幕。
先謝謝回覆我的律師,謝謝你耐心的看完我的疑問。


(昨天有詢問最下的問題....承蒙許多律師給予建議..想再詢問一下~~)
今日發問:<<太太的判決內容寫出...
共同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壹拾伍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請問這部分我們是否可以選擇易科罰金結案,還是不行,聽說超過6個月以上刑期不得易科罰金,那我們這樣算嗎??
因為老闆的律師之前只幫老闆辯護,我太太跟其他員工都只是出庭聽審,結果被判罪,而聽其他人說老闆可能是不想花錢罰金,,因此又讓律師上訴但這次有連同我太太及其他員工一起上訴,可是我不想再讓太太這樣奔波折騰,所以這樣的判決我想請問是否我們可自己找律師申請罰金結案,還是不行必須要跟老闆一起上訴??
昨天發問:<<太太在某公司任職會計及老闆助理,偶爾幫老闆做些合約上的事項,公司是經營電機相關器具維修,之前老闆要求員工曾做過幫忙更換新標籤及新保證書,因不知情而觸犯商標法及偽造文書,而訴訟期間老闆請的律師卻只幫老闆辯護,如今判刑老闆8個月,我太太7個月,其他維修員工4個月。
現在老闆才說會再請律師一起辯護及上訴。
想請問....1:我們可以自己另外請律師上訴嗎??
2:我們是上班族,也只是單純想說依照老闆指示而作事,沒有任何利益取得,這能否提出上訴依據,不敢奢求完全無罪,但緩刑或罰金可能性高嗎??

你好:
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你所犯的罪宣告的數罪都是得易科罰金,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662號解釋,已於98年修正為得易科罰金,所以無須擔心。 你們當然可以自己選任辯護人,並終止原律師之委任,實際上你們本來就有利害衝突,最好不要由老闆指派律師。 可已準備相關判決、證據、卷宗資料(若無要委請律師去閱卷)向律師諮詢,判斷是否有上訴改判爭取緩刑之空間。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們本來就應該自己請律師
因為你們跟老闆的利益相反
基本上我建議你要反擊
這樣緩刑機會相對大很多
這不是什麼嚴重的事情
且你們並未收受利益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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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幫你查了一下,如果是判易科罰金的話例如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32號。但是這個案件有一些判得比你的案件還要重。法律規定是要判六個月以下才能易科罰金。
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緩刑的案件例如台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3205號,但是每個案件的案情未必是完全相同,你可以參考該案緩刑部分。緩刑來說是法官決定的,所以這個地方如果寫狀的話口氣要溫和,狀紙如果寫得太激烈的話危險性比較高些。
三、上訴期間只有十天,而且這個十天還是以法院收文為準,第一個上訴狀可以寫簡單一些,使用法院的例稿填個案號,上訴理由容後補呈即可。最忌猶豫老半天拖過十天,判決一確定就要執行了。
四、上訴狀現場遞狀完後要猶豫再慢慢猶豫。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如果你走到全家便利商店那表示你們走過頭了,買個水和早餐再沿原路回來找律師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於法定上訴期間內聲明上訴,再委任律師閱卷後,撰擬上訴理由,針對您有利之部分,加以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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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食一級毒品而獲得緩刑判決的案件,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號判決,判刑八個月,緩刑三年,二年內要提供二百四十小時義務勞動;緩刑期間保護管束,戒癮治療。
二、緩刑還是要看法官的決定,當然你可以努力,展現戒毒的決定,家境狀況等。但緩刑是法官決定的,是否准緩刑還是要看法官。
三、如果緩刑沒有爭取到而母親又乏人照料可以先電聯社會局協助處理。
四、如果無資力請律師協助的話可以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幫忙。
五、戒毒很難,你要加油!加油!加油!
六、建議遠離一起吸毒的朋友,搬家、換電話讓吸毒賣毒的大家都找不到你,甚至於換個名字,找個沒有人認識你的地方重新開始吧。加油!加油!加油!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第一次施用毒品被起訴,約為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您無須過度擔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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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沒有一個大概範圍可以跟我說:賠償金額基本上以實際所受損害為準,這件被害人是公司,基本上沒有「精神痛苦」可言,所以基本上是偷多少賠多少,最多附加利息(年利率5%),若開太離譜的,建議就照實陳報檢察官說對方要求多少,實在無力負擔...或記明調解紀錄內。
2.我是真心想悔過 我也清楚之後要開庭但我最擔心的是 後續是否會被判刑 或有前科被判緩刑的機率大嗎?基本上,前科免不了。由於是初犯、坦承犯罪、犯後態度良好,且偷的東西金額不高,即使判刑,一般也都會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若判決前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緩刑的機會大。若偵查終結前和解,緩起訴機會大。
3.緩刑跟緩起訴的差異為何?緩起訴是檢察官將你留校察看,暫時不起訴,但現在通常會搭配給付一定金額給國庫或捐助社會機構....約2-5萬不等吧~緩刑則是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將你留校察看,暫時不用關,也不用易科罰金(但現在有時也會搭配給付一定金額給國庫或捐助社會機構,不過法院會看你的經濟能力而定....法官問你「量刑」意見,要記得陳述)。
4.不管怎樣都必須給予易科罰金嗎 因為我沒很多錢(同上)
5.被判緩刑或 緩起訴是否可以出國呢?我以後還能報考公務人員嗎?留下前科 我的人生就毀了
緩刑或緩起訴均不影響出國,但要記得先向管區報到,並向執刑檢察官陳報。不要太擔心,一時腳步踏錯,留點前科沒什麼,不會影響你日後找工作。現在雇主不能要求提供良民證,公務員大部分也不會影響(這不是貪污等重罪)。許多企業大老闆前科一堆,甚至現在還背了很多案,連國家元首都曾有前科。人生還長久得很,別想不開,只要誠心改過記取教訓,前途還是一片光明的。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刑法第75條之1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依您所述,如果酒駕案件被檢察官起訴、法院判刑確定,則前案確實已經符合「得」撤銷緩刑之要件。 建議在酒駕案件偵查中盡量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處分,如可,則不該當後案遭判刑確定之要件,前案緩刑自然不會遭撤銷。 就算真的酒駕案件被檢察官起訴,建議盡量拖延時間,讓案件不要在緩刑期滿前被判刑確定,緩刑一旦期滿,自然無從撤銷。 最後,如果真那麼倒楣,酒駕案件被起訴,且在緩刑期滿前被判刑確定,檢察官依法固可聲請法院撤銷緩刑,但在實務上,亦有不少駁回之案例:「審酌受刑人後案所犯係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與前案所犯之竊取他人財物之犯行,不論就所犯罪名、犯罪型態、目的、原因、手段、侵害之法益等節均屬迥異,卷內復無明確證據顯示前後2案有何關連性及類似性,顯見受刑人於前後2案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尚有不同,自難僅憑受刑人故意違犯後案公共危險罪之事實,遽認前案判決所予受刑人之緩刑寬典有何難收其預期效果之情(台北地院103年度撤緩字第153號裁定)」,每間法院甚至每個法官標準不同,但可拚拚看。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離婚不合法定二位證人親眼見聞之規定,可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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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金:63歲陳姓婦人不滿小她3歲張姓女遊民,長期霸占人行道製造髒亂,報警要求將張女趕走,但在警方到達前竟搶走張女用來乞錢、內裝有255元硬幣的紙碗,事後被依搶奪罪送辦;高雄地院審理認定,陳婦沒搶錢犯意,是制止張女行乞,改依強制罪判拘役50天,得以5萬元易科罰金,緩刑2年。
(一)刑法第325條第1項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304條第1項復定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所設搶奪罪構成要件,須符合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並進而於乘人不備時,以不法腕力將該動產自財物持有人支配範圍內,移轉於自己所持始足當之。而本件依報載事實,陳姓婦人應係出於制止張女繼續行乞之目的將紙碗取走,目的不在把錢占為己有,所以不是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目的,依法僅成立強制罪責而不是搶奪。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826000799-260107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8月26日 上午5:50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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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建議您還是要上訴,盡可能地向法院動之以情,也許還有一拼緩刑的機會。如果沒上訴,就確定沒機會了。
2.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20條規定,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為成立犯罪,如果是初犯,原則上檢察官會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但被告亦可聲請依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規定,自費至指定醫療院所接受戒癮治療取代勒戒,但須主動向檢察官聲請,好處是可以不用進去勒戒所,但准許與否由檢察官決定。 參考新聞資料http://ent.appledaily.com.tw/enews/article/entertainment/20110422/33335657 戒癮治療要儘快聲請,一旦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就沒有機會了,法院一致認為這是檢察官的裁量權,抗告也沒用。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施用二級毒品,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若為施用三級毒品,需繳納罰鍰及上毒品講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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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針對你的朋友部分,假設他僅聽你片面陳述離婚乙事,未向你太太確認離婚真意,應屬欠缺法定要件,不生離婚之效力,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例:「本件證人某甲、某乙係依憑上訴人片面之詞,而簽名於離婚證明書,未曾親聞被上訴人確有離婚之真意,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自難認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可供參考。 針對你太太的姊姊部分,如果是冒用證人名義簽名,亦屬法定要件不具備,不生離婚之效力,台北地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3號判決:「該二證人既未親自簽署,亦未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揆諸前開說明,兩造之離婚之形式法定要件顯未具備,自未生離婚之效力」可資參考。 如果離婚不生效力,可向法院提起確認離婚無效或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至於當初辦理離婚登記之資料,聲請法院向戶政機關調閱即可。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案件涉及人數應該不少,重點應在於您是否知情,及所涉行為為何,由於9月4日即將開庭,應盡速決定是否委請律師陪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前往偵查庭,並於開庭前,討論辯護策略與答辯方向及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律師您好:
想請教,家母於上個月10號於產業道路的十字路口遭一台貨車撞擊,送至醫院急救3個小時仍然不治。
肇事責任方面,我母親行經路口時為閃黃燈,對方為閃紅燈,肇事司機未依燈號指示先停止再行駛,過程中毫無減速跡象將我母親撞擊致死,且肇事司機不久前才因酒駕被吊扣駕照,但公司的人還是讓他開車。
現正進行到調解委員會調解階段,司機經濟狀況似乎早就不太好,且擺出一副準備被關的樣子並無太大誠意負責賠償。
而司機的雇主至今未出面參與調解,似乎要全把責任推給司機承擔的樣子,不願意負擔連帶責任。
而且調解委員會的人一直希望我們趕快和解,一直跟我們說上法院的話法官判賠的金額可能也不高,其實這些我們都知道,但如果跟肇事司機和解的話,我母親的性命可能就只值幾十萬,而且司機可能會減輕徒刑或被判緩刑?這叫我們家屬怎麼可能接受?
所以想請問,肇事司機一副被關了事的態度我們被害人家屬難道就沒辦法了嗎? 我們請出雇主來承擔的話我們該怎麼做呢? 我們可以向雇主提出何種各告訴呢? 謝謝


一、我曾親自處理過你問的問題。
二、所以我很確定,這樣算是一個行為(幫助詐欺罪)造成兩個結果(兩個被害人),是想像競合犯。因為只有一個行為,所以國家只有一個刑罰權。基於一罪不二罰,所以如果是其中一部分已經判決有罪,另外一部分就算是被起訴也應該要為不受理判決。當初處理的結果就是獲得不受理判決。
三、這個部分是因為我幫他寫狀,如果你從頭到尾都沒有跟法官說這件事,法官也不知道你同一個行為造成二個被害人,在法官根本不知道的情況下,那麼你被誤判二次是很可能的。
四、並不是我不尊重書記官,但是他的回答你還是聽聽就好了。
五、我幫你查了個判決你參考一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531號。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一定會被起訴,若無與被害人和解,無法請求緩刑,一次詐欺犯罪行為刑度約一年二個月左右,若次數越多,刑度即越高,若有與被害人和解,亦無前科,有機會可爭取緩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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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問一下 本人今年3月左右 發生車禍,對方騎機車 本人開車 碰撞在左前側...立即報了警 叫了救護車, 也聯絡了保險公司(公共意外險)賠償事宜都交給保險公司處裡(有去探望過對方一次,買了水果 給了一個紅包壓壓驚)然而,對方跟對方男友一直打電話來催討機車維修費用(肇事責任都還未判定,都還在走流程)搞得我心神不寧,說如果不賠償就要告我刑事傷害(以民逼刑) 現在收到了調解委員會通知書(有詢問一下保險公司)對方男友認為賠償金不合理(賠償約7萬),說機車之類不可能會有折舊....請問 如果刑事案成立了,會遭判決是緩刑or易科罰金嗎?? 判決之後本人就一定要給對方所說的金額賠償嗎?? 如果刑事不成立,還可以上訴嗎??

你好:
若對方有受傷,可以在6個月內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你可以聲請將初判表、現場圖自行或聲請檢察官送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歸屬,若你有過失就可能會構成過失傷害罪,法院通常會處得易科罰金以下之刑(例如有期徒刑、拘役),有時會宣告緩刑,由於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這個時間點之前你們都可以談,請對方撤回告訴。 機車還是要依照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去計算折舊,對方男友的說法不正確。 對於過失傷害判決不服,依程序不同可以上訴到地方法院合議庭或高等法院。 若你們已經私下達成和解,記得簽署和解契約註明拋棄民事其餘請求權並請對方簽署刑事撤回告訴狀或請對方撤回告訴,以免權益受損。 若在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依鄉鎮市條解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對方無法就本次車禍再行起訴、告訴、自訴,亦可ㄧ次解決紛爭。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您的案子確實已經符合刑法規定「得」撤銷緩刑之要件,坦白說,要讓法院駁回檢察官之聲請,難度很高。 建議您可以著力點:二罪犯罪時間是否相隔較長?妨害風化罪之「犯罪時間」(非判決時間)是否在緩刑宣告之前?這些都是法院曾經駁回過的理由 另外,相類似爭取成功之案例,可以參考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24號裁定:「觀諸受刑人前後所犯妨害風化案件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者係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行,所侵害者乃社會法益,後者之犯罪態樣乃係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兩者之犯罪手法及侵害法益尚屬有間,關連性並非緊密,故難認屬再犯同一或相類之罪。是實難謂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後案發生,即得認受刑人存有高度之法敵對意識而一再犯案,故無從進而推斷前揭緩刑宣告預期之效果已然難收,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準此,本院尚難因受刑人於本件緩刑期內更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而受刑之宣告一情,而將前案之緩刑宣告撤銷,是聲請人前開聲請,礙難准許,容予駁回。」,但每間法院甚至每個法官標準不同,可以拚拚看,但不一定會成。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小弟我因二月份撞傷人 我當初因閃狗狗而不小心衝撞到對向車道 可是案發後發現對方有酒駕 有緩刑再犯的 可是案發後警方說 是我衝向對方得車到使人受傷 跟他酒駕沒關係 可是當我我不閃狗 我就只能撞到電線桿 只能往路閃 結果不小心撞到他人 我也不是故意的 對方一隻腳受傷 須修復半年 他向我索賠25萬 可是我自己也受傷很嚴重 我的嗅覺神經受損都聞不到味道 牙齒也被撞歪 需要矯正 野是一大筆錢 可是我家境濟狀況 沒說很好 也沒說很差 可是這費用太高 那如果這樣我可以向對方索賠嗎 孩是我就只能賠償對方自己全責了 當時也沒有監視器 根行車紀錄器 可以證明 我是閃狗的 所以警方 就說是我的錯了 交通事故也是寫我衝向對方車道 對方是酒駕 那我想請問 我這樣有勝算嗎 我該向法官說什麼 對方已向我提告 明天 就要開庭了 希望有人可以 幫助我解答 我十九歲 很緊張 不想家人 為我的是操煩

您好!小弟我因二月份撞傷人 我當初因閃狗狗而不小心衝撞到對向車道 可是案發後發現對方有酒駕 有緩刑再犯的 可是案發後警方說 是我衝向對方得車到使人受傷 跟他酒駕沒關係 可是當我我不閃狗 我就只能撞到電線桿 只能往路閃 結果不小心撞到他人 我也不是故意的 對方一隻腳受傷 須修復半年 他向我索賠25萬 可是我自己也受傷很嚴重 我的嗅覺神經受損都聞不到味道 牙齒也被撞歪 需要矯正 野是一大筆錢 可是我家境濟狀況 沒說很好 也沒說很差 可是這費用太高 那如果這樣我可以向對方索賠嗎 孩是我就只能賠償對方自己全責了 當時也沒有監視器 根行車紀錄器 可以證明 我是閃狗的 所以警方 就說是我的錯了 交通事故也是寫我衝向對方車道 對方是酒駕 那我想請問 我這樣有勝算嗎 我該向法官說什麼 對方已向我提告 明天 就要開庭了 希望有人可以 幫助我解答


宜蘭一名游姓男子為和前女友復合,竟把她擄至壯圍及蘇澳內埤海邊談判,前女友遲不回心轉意,游男竟把她押到蘇澳海事學校後方一處空地,嗆「如果妳有小孩的話,妳就不會離開我」,在車後座硬上,完事後才放她走。前女友母親得知此事後提告,不過宜蘭地方法院審結後,考量已獲原諒和解,給予自新機會,判他緩刑5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林俊賢律師法律教室】
看到許多網友留言,為何性侵犯才判1年8個月?緩刑5年?恐龍法官?後台硬?法官有沒有收錢?的疑問…
我們來解釋一下,刑法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最輕本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簡言之最輕應判3年,但是法官考量被害人與被告已「和解且原諒」,就會拿出刑法第59條(刑之酌減)來將最輕判3年的罪減刑到1年8個月,然後再用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就可以判緩刑了喔。
簡單來說,判2年以下的罪經法官考量情狀後可以給予緩刑,強制性交雖最輕至少要判3年,但因減刑後只判1年8個月,就可以緩刑喔。
此案件法官最主要考量的應該是男女雙方曾交往過、男方一時衝動且有悔意、年紀尚輕,後女方也已經原諒男方,並且和解,才會給予緩刑,所以不是恐龍法官、後台硬或收錢拉…
緩刑的意義:刑之暫緩執行。使受判決人仍舊生活於自由社會,接受社會性處遇,並可避免短期自由之弊。
【適用法條】
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你好: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同法第451條之1規定:「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基本上可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表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所以你很有機會獲得緩刑。若你擔心無法緩刑,在偵查中可以向檢察官聲請簡易程序之量刑協商、審判中亦可向法官聲請,由於簡易判決原則上不開庭,若要聲應儘快辦理。 另外,刑法第47條規定之累犯係指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你只是一行為觸犯數個恐嚇取財罪不會構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