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年10月份經朋友介紹認識黃xx(以下簡稱黃) 當時被創業夢沖昏了頭 進而與朋友(以下簡稱余)還有黃共同投資開了公司(銑床加工) 由我當負責人 因其餘兩位信用都有瑕疵 為了創業我也只好答應當這''有事就出來負責的人''...但因本身其實對這行業不熟(黃才是實際做決定之人 他之前開過相同性質工廠) 講好一人出資50萬 但因余資金有其他用途 我又墊了35萬 資金主要是要購買銑床 黃說有認識 就由他去找認識的機台商購買 之後回來報價120萬 雖然覺得貴但網路上查不到中古機台價錢 又沒認識的可問 只好選擇相信他 去買機台那天千合約時 他就以我是負責人的理由叫我簽名 當時公司營業登記還未下來 他就叫我簽名字 訂金黃付了現金6萬 黃又說隔天會再匯款30萬給機台商(50萬減36萬等於再拿14萬出來就可) 餘款84萬則交機時付64萬 剩下開兩張票一個月10萬(其餘這64萬都是由公司戶頭轉帳支出 20萬則開票) 後來營運狀況不好 想說設停損點 便私底下去詢問不認識的機台商收購價格 想知道一下歇業能拿回多少 問了好幾個收購價大概都在50左右 其中一個北部的機台商說: 你被共潘阿共很大 按去年底這兩台加上週邊五金大概80至90就很貴了 聽了其實不太驚訝 因為這段時間就發現黃不實在 後來去對了會計師那的憑證 只有一張6萬現金傳票(付訂金的) 還有一張5萬現金傳票(營運差.後來的22萬有再分較多期.多2萬因機台商說又換了啥啥啥要貼2萬.這5萬也是現金.由公司支出黃拿去) 沒有30萬的傳票 之後找黃攤牌時有打給機台商(機台的錢已經全數付清) 直接問是否有收到新台幣120萬 他回答的很心虛模糊 只說他負責機台裝設好 但價格要問我公司的黃先生 我說問了其他機台商 每個都說不可能那麼貴 最多最多90萬 而且我公司沒有收到30萬的傳票也沒匯款證明 這時他又說他機台不可能賣比其他間貴 說我可以去問問 又說有什麼價格問題真的要問黃先生 後來我要他要出來作證買90萬卻虛報為120萬 他說現在機械展 等13號結束後 他會配合我們 昨天問黃 他還是堅持說他有拿去給機台商(本來說匯款又變拿現金給機台商) 想請教律師: 這告的成嗎?余會出來作證.另外機台商還能作假帳嗎..那是12月份就應該做的帳.怕他利用機械展來拖時間 另外請問黃跟機台商各有何法律責任? 現在主要是要針對黃 機台商的部分能看他是否配合再決定 還有我是決定繼續營業 提告後他還不退股 那黃如果真的虛報那30萬 他的股份就不是3分之1了 這樣盈餘是否還是要分3分之1給黃??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電信費目前法院判決實務是認為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定「2年」短期消滅時效的規定,因此只是過去積欠的電子費只要有2年沒有向您起求,您是可以拒絕給付的。
2. 資產管理公司常見的做法是先寄送「支付命令」給您,這時您在收到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產生確定效力後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3. 資產管理公司也有可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這時就必須在訴訟上提出答辯書狀主張時效抗辯。
4. 每一個債權人所擁有的債權都是獨立的,因此必須等到每一個債權人來請求清償,才得一個別處理,沒有辦法一次性的解決,更何況也難以知悉個別債權的內容及數額。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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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妳好:
我於今年3/25日下班騎車回家發生車禍,當下我打電話報警處理,結果驗酒駕沒過,但我本人真的不會喝酒,車禍之前也都沒喝酒,然而驗出酒測0.2,整個不知道怎麼辦,當下就被警察帶去警局作筆錄,筆錄上我也表明我沒喝酒然後警察也不給我驗血或做第二次,只有做身心生理評量表然後是正常,當天就這樣我被送去分局然後到地檢署開簡易庭還是偵查庭我忘記了,我也跟監察官表明說我沒喝酒,事後到我離開後已經過六小時我問監察官可否驗血自清她也跟我說這部分會有疑慮,所以我才沒驗,我真的不知道怎麼處理,我覺得超冤望,想請問律師我需要怎麼處理?
想請問律師幾個問題:
1.我開完庭後,因為當下監察官沒跟我說後續事宜,所以是否會在收到傳票?大約多久會收到呢?
2.如果法院出完庭後沒辦法撤銷,我想打行政訴訟我要如何去做?
3.罰單這部分,我要去裁決處申訴,他說我屬公共危險罪基於刑事優先原則等法院判決確定30日內再去辦理後續,是代表說我不用先繳 是這樣嗎?




先敘述一下我的情況,我父母在我很小的時候就離婚了,媽媽再婚了,爸爸應該算是跑路吧,已經好幾年找不到人了,所以我從小就跟爺爺奶奶在鄉下生活。
近幾年我家開始收到法院傳票,說我爸欠中X信托一筆債很久,金額很龐大,應該是因經年累月的利息已經才會變的這麼多的吧,畢竟我從很小就有聽過要找他的電話,但我們沒有人知道他的去向,每次打來也都是徒勞無功,大概將近10年有了吧。
去年開始收到法院通知要拍賣他名下的土地,但重點是那塊地是祖產,是許多親戚瓜分的,大概有10幾20個親戚都各分到一點吧,而且地並不大,還位處在窮鄉僻壤的鄉下地方,要拍賣也賣不出去,但我還是很擔心,因為我目前和爺爺奶奶住在那裡,而且不只住我們,還有舅公他們家的人,我們沒有錢還債,也找不到我爸的人,現在法院說要來我家,想請問他們會不會查封我們家?如果被查封該怎麼辦?
雖然我親戚說那是我爸和中X信託的私人糾紛,不會影響到我,但我還是挺擔心的,覺得非常不公平為什麼我們要收他的爛攤子,想請問他的債務會不會強制性父債子還?
PS. 我爸和我的戶籍都在那個鄉下老家,而我爺爺奶奶的戶籍在我大伯父那邊。
先謝謝願意幫助的熱心律師,麻煩您了。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我之前的老闆他要買一台二手車.那時他說他因為之前酒駕不能辦理過戶.要我先幫他辦理好過戶.過幾天後在過戶到朋友或親威那邊.結果他車子一直都沒過戶.之後我沒在那工作了.我卻收到傳票.那個老闆告我侵占和詐欺..說我欠他貨款錢沒還.還跟他借走了那台車子..現在跟他在走官司..想請問有什麼辦法能保有我的全權嗎.那台車現在有2~3萬的罰單..這些罰單能怎麼處理...現在那台車還是一直都在我的名下..我現在能做什麼讓這台車跟我沒關係嗎?
(SP.開庭時我有跟檢察官說了.我沒有跟他借車.我也沒有汽車駕照.也不會開車.我們是做擺攤的金錢問題也都是當天結清.不然他也不可能讓我拿貨)
只是我現在為那台車子的事真的很傷腦經.我是單親媽媽現在那台車的罰單越來越多..我還有2個小孩要養.在這樣罰下去我真的快瘋了
請問有什麼好的結決辦法嗎?還是只能等開完庭法院的判決呢?
麻煩你們了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的情況,被告身分不難特定,因此只要您依照通知書所載時間、地點準時接受詢問,清楚說明事實,即可脫離罪嫌,切記當下應完整聽完詢問問題後再精確回答,切莫因臨場緊張的情緒而錯誤回答。
2. 對於A擅自使用C的個人資料,已有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刑責,此部分C亦得對A提起刑事告訴,並得再依同法第29條規定向A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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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 3 ? ? ? 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4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應到時間 :民國105年 5月10日 上午09時××分 附記:合議審理 可以麻煩律師們和我解釋上面的意思嗎?現在才剛4月份,為何提早一個多月寄傳票給我?我有勒戒過,出來後吸食被抓被判一個月,已易科罰金繳完,再來104年10月份當中再次被抓,判我3個月今天剛收到執行單,可以勞易或罰金(勒戒到現在還沒滿五年) !105年2月在次被抓還沒判,105年這條有可能判我戒治嗎?目前我有穩定的工作,家裏只有我一個小孩,父母親身體狀況也不是很好,這樣可以請求法官讓我在外勞易或罰金嗎?最近便衣的有來找我,要我指證販賣的人,我也有指認作筆錄 ,是否對我有幫助到? 被判3個月這條執行日和開證人庭是同天,會不會直接把我關進去?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的案情,應是涉及商標法第97條的刑責,該條規定係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而仍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為其構成要件。準此,行為人除須客觀上有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外,就其所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係屬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在主觀上更須明知(即直接故意),始能構成犯罪,照您所述是在偶然情況下買入並賣出,應非屬「明知」,是否真的會成立本罪,仍有待斟酌。
2. 然而,至於要不要接受和解,涉及到您個人是否要儘速息事寧人還是要捍衛自身清白到底,這部分律師不能幫您決定,要由您個人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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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父親長年外遇離家,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父親若對我們姊妹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是要等法院至少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了才可以進行,還是在訴訟尚未開始前就可以先進行假扣押或假處分 (目前是連調解庭第一庭都還沒有開)?
(2)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3)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4)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的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5)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6)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7)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8)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的不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不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不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9)姊姊有不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不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0)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與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你好:
若父親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扶養義務,就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之1反請求減免扶養義務,屆時父親本案訴訟就會敗訴,然後法院會下減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
父親已經起訴只要向本案繫屬之家事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取得暫時處分裁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不需等到判決結果出來。 扶養義務人參考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6條之1規定,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都是扶養義務人,若父親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請求扶養。你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直系姻親關係,不再你扶養之順序之內,毋庸擔心。 是,直系姻親不在扶養之順序內。 原則上平均分擔,但你經濟狀況不佳,可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減輕。 是,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依同法第295條規定加重至二分之一。如果父親無正當理由為履行扶養義務長達2年以上,且情節重大,可以阻卻違法。 如1所述,不用。 扶養請求權具有專屬性,無法繼承。 本案訴訟確定後,若你們不給付扶養費,父親會以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民事執行處進行換價及滿足程序。 假扣押只到保全階段,不是終局執行,執行程序如8所述,若不動產上設有高額最高限額抵押權,可能會被認定執行無實益。 公司不會被賣掉,股份才會被賣掉。 若你有諸多法律問題建議你尋求律師正式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
父親長年外遇離家,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父親若對我們姊妹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是要等法院至少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了才可以進行,還是在訴訟尚未開始前就可以先進行假扣押或假處分 (目前是連調解庭第一庭都還沒有開)?
(2)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3)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4)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的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5)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6)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7)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8)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的不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不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不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9)姊姊有不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不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0)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與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我的父親自我們年幼就在外不停外遇,不務正業四處風流鬼混,我與姊姊是母親辛苦建立公司一手拉拔長大的,母親的公司父親完全沒有參與經營,只有掛名董事,在母親尚未過世之前,父親經常跟母親伸手要錢,金額都是相當大筆,母親有手寫記帳本。
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若有證人可以作證,證明父親從未扶養過您,仍有機會可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但免除扶養義務應有所困難。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父親須先證明姊妹有脫產之虞,故目前應避免與父親通電話或有任何之聯絡,避免遭蒐證;擔保金或請求假扣押金額之三分之一。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僅能對姊妹,不能對配偶或其子女。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按月給付。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再取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再取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會是父親對您之債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使無法免除,僅能減輕,減輕之金額亦可以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資料為基準加以減輕,金額不會太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若有證人可以作證,證明父親從未扶養過您,仍有機會可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但免除扶養義務應有所困難。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父親須先證明姊妹有脫產之虞,故目前應避免與父親通電話或有任何之聯絡,避免遭蒐證;擔保金或請求假扣押金額之三分之一。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僅能對姊妹,不能對配偶或其子女。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按月給付。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再取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再取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會是父親對您之債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使無法免除,僅能減輕,減輕之金額亦可以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資料為基準加以減輕,金額不會太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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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律師,再請問:
(8)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9)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10)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的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11)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11)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12)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13)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的不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不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不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14)姊姊有不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不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5)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與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我的父親自我們年幼就在外不停外遇,不務正業四處風流鬼混,我與姊姊是母親辛苦建立公司一手拉拔長大的,母親的公司父親完全沒有參與經營,只有掛名董事,在母親尚未過世之前,父親經常跟母親伸手要錢,金額都是相當大筆,母親有手寫記帳本。
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直接被起訴,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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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雖然是他字案,但檢察官仍需進行調查才能結案,日後字號仍可能會而變為偵字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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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應再蒐集更明確之事證再提出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告發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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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構成竊盜犯罪的故意,必須要明知構成竊盜犯罪的事實,並且要有意使該事實發生,就是行為人要明知某物為他人之動產,並且知道自己的行為將能和平且秘密破壞他人對該動產的持有關係後,仍然決定付諸實行。
所以說,刑法13條的故意中所謂有意使其發生,僅是指有意使構成犯罪的行為發生,就是決定實行的意思。
至於行為人想以犯罪行為達到何種目的,就不是刑法13條有意使其發生的範圍,例如行為人可能是基於破壞他人動產而竊取,也可能基於一時借用而竊取,刑法中有關意圖的規定,其實是別種意義的主觀要件,也是純粹就行為人主觀惡性的規定,例如不告而取用他人動產,雖沒有不返還的意思,但是客觀上還是構成竊盜罪的行為要件。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免費通話與我們聯繫,本所就多年處理此類刑事案件備足豐富實務經驗提供與您分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嘗試打電話詢問書記官,並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您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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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無罪答辯應視案情而定,本件若您確實沒有做,則可以朝無罪去答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您與女網友間並非具任何法律上之身分關係,因此不會有遺棄之問題。
2. 但若女網友懷孕屬實,且之後也順利生產,依民法第1084條第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 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您對於出生後的嬰孩及具有扶養義務,若故意置之不理,則會有成立遺棄罪之可能,而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規定,會再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不可不慎。
3. 建議既然已收到傳票,宜出庭了解事實狀況,而由於涉及刑事案件,建議與律師討論擬定訴訟策略後共同出庭應訊,始為上策。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收到偵查庭之傳票,建議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護,避免您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至於偵查庭之開庭次數,由檢察官決定之,不一而足,重點是應於開庭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做好準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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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毒品一案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日前收到執行傳票.寫已判決確定應執行徒刑22年5月.
請問為甚麼會變22年呢? 書記官說因為有上訴所以高院的判決7年6無效
會這樣嗎?也有問未上訴的部分是否要訂應執行刑?書記官說建議先不要說有可能會比較不利.書記官這樣說是因為他們怕麻煩才這樣說的嗎?
依這樣情況是應該要聲請合併執行還是另定應執行刑?
或現在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呢?
因為是希望說可以等全案確定後再一起執行.(如再審及上訴部分判決確定在一起執行,或萬一都被駁回再一起執行)
而據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分數7年多跟22年多這樣去執行對所拿的分數影響很大不是嗎?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懇求律師指教~~~~~謝謝

您好:
扣除您所提起上訴的案子,其餘已確定之案子(含提起再審)所判刑期加總正好是22年5月,但究竟應執行多長的刑罰,要由法院再另外量處,這就是所謂的「執行刑」,依照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所以您的案子應具體敘明狀況向法院聲請更正執行刑,然須注意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第2項之規定,您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定執行刑,而是應由您、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先撰寫書狀給檢察官,請檢察官協助您向法院聲請更定執行刑,檢察官即會依法再向法院聲請更定其刑。
倘若您尚有其他問題,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以下為毒品一案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日前收到執行傳票.寫已判決確定應執行徒刑22年5月.
請問為甚麼會變22年呢? 書記官說因為有上訴所以高院的判決7年6無效
會這樣嗎?也有問未上訴的部分是否要訂應執行刑?書記官說建議先不要說有可能會比較不利.書記官這樣說是因為他們怕麻煩才這樣說的嗎?
依這樣情況是應該要聲請合併執行還是另定應執行刑?
或現在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呢?
因為是希望說可以等全案確定後再一起執行.(如再審及上訴部分判決確定在一起執行,或萬一都被駁回再一起執行)
而據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分數7年多跟22年多這樣去執行對所拿的分數影響很大不是嗎?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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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日前收到執行傳票.寫已判決確定應執行徒刑22年5月.
請問為甚麼會變22年呢? 書記官說因為有上訴所以高院的判決7年6無效
會這樣嗎?也有問未上訴的部分是否要訂應執行刑?書記官說建議先不要說有可能會比較不利.書記官這樣說是因為他們怕麻煩才這樣說的嗎?
因為7年多跟22年多這樣去執行對所拿的分數影響很大不是嗎?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當事人有: A(本人) B(A的朋友) C(原告) D(車商)
因A跟B有合作一起找缺錢的客戶辦理機車貸賣的工作(即機車換現)
辦理出來的車子則都由B牽車並簽屬機車機車買賣合約書 讓渡書 並販售給D 但是A後來一直沒有拿到錢 還收到了傳票 並被C告詐欺
後來A才了解原來B帶C去貸款機車 並把機車販售給D 而且C也沒有拿到半毛錢
目前已經開庭快一年了 因一開始A一直沒有收到傳票 所以偵查庭沒有開到
最近幾個月才開始開庭 但開庭之後才知道B跟D兩方面一口咬定車子是A牽去賣的而錢也是A拿走的
實際上是D跟B有交情在 D想幫B脫罪而作偽證 請問現下狀況 A該如何自保?
附註: 車子確定是B牽去D處販賣 且買賣書 讓渡書皆為B所簽暑 但D開庭時並未提供出來


你好
3/4我男朋友和友人(以下簡稱A)出遊時發生車禍,A酒駕撞到騎機車的阿公,那個阿公本來要轉彎,後來又導回正向,所以才不小心撞到。當下A可能是太緊張了,所以叫我男朋友幫他擔,而我男朋友也真的擔了。當時有馬上打給警察,也有幫阿公付X光的費用還有冰敷袋等......
後來都是A再跟阿公聯絡溝通的,本來是預定20號要去找阿公談和解,但就在前天,那個阿公說要對我男友提告,之後我男友趕快跟阿公溝通,因為男友的爸爸癌症末期了,所以阿公就說算了撤告,但是男友昨天去警局又做了一次筆錄。
到了今天那個阿公都還沒撤告,阿公說等法院傳票到了再說,這樣真的來的及撤告嗎?現在警方一直想把監視器畫面調出來,這樣男友偽證的事情就會曝光了。
我想請問:
1.我男友如果自首的話,這樣還會被判很重嗎?是不是可以社會服務就好
2.如果自首的話,A的刑責會很重嗎?
3.該如何處理這件事把傷害降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