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律並無規定若母親再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即須歸還給父親,即使父親以此為理由起訴請求改定監護權,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故仍須綜合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及未成年子女之個人意願,若目前您為主要照顧者,無明顯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之情形,就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部分您仍具較有利之地位。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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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繼承權之拋棄)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
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大陸地區人民繼承之限制)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者,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三、前款繼承之不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大陸配偶,若於臺灣無為結婚登記,可爭執是否為合法婚姻之配偶,若無合法婚姻,即非配偶,無繼承權。就小孩部份,可做血緣鑑定,若無血緣關係,亦無繼承權權。若有繼承權,即享有特留份之保障。故似應於您哥哥過世前,先行處理其財產,避免成為遺產。至於現在即使簽協議書,若該財產成為遺產,繼承人即享有應繼份及特留份之保障。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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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若您哥哥配偶有以上情事,可經由您哥哥表示剝奪其繼承權。或亦可請求您哥哥配偶履行同居義務,若其拒絕履行,屬於惡意遺棄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亦可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起訴請求裁判離婚。使對方非配偶,無相關之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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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房屋所有權人,可請求其離開,若其拒絕離開,可提起刑事侵入住居告訴,若您有對方恐嚇您之相關錄音證據,亦可一並提起恐嚇危安之刑事告訴。故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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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80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三、夫妻離婚。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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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老公他因為我以前有段婚姻.個性不合.等等理由.要求離婚. 2我跟他結婚7年了.他長期在越南工作.兩個月回來一次.才10天 3小孩從小都我在照顧.跟公婆住.公婆再開麵攤.早上4點要起床 4他先提離婚的 我可以提出條件? 5如果離婚後.公婆無法照顧小孩.老大小1.老2幼稚園小班.我可以要的到監護權? 6我以前有段婚姻.但結束很久了.跟老公認識沒多久 就懷孕結婚.可是我都沒有說出 我以前有段婚姻 等到小孩生出來後.報戶口.戶政人員告知我公公.我老公ㄝ就知道這件事.當時他沒有說要離婚.現在才提離婚..請問我以前沒有告知我離婚過..有算欺騙嗎? 7我跟我老公是在酒店認識的.當時我沒有用本名給他知道.但交往時我有跟她說出我的本名.這ㄝ有算欺騙嗎? 8他提出離婚.說小孩跟我住.教育費他要出.還叫我們母女3各去住套房.租房子要我自己出.我去上班.小孩上下課.由公公接回家.我下班再去他家接回住處.我不會開車.只會騎機車.颱風.下雨我又要接小孩.問他.他說 穿雨衣..請問這樣對我公平嗎? 9假如我提出條件.我要小孩監護權.小孩要帶回娘家住.給我媽媽照顧 還要贍養費.贍養費藥一次付清.這樣可以嗎? 10 我娘家的媽媽.ㄝ是住娘家.但我媽媽他沒有工作.可以幫我接送小孩.我ㄝ可以安心去工作 晚上回家自己照顧.這樣可以嗎? 11老公過年的時候 有兩天出去.都沒有告知去哪.跟他媽媽說 他去按摩..還有他從國外回來都沒有幫忙照顧小孩 ㄝ就算了.有時候出去到早上回來.小孩起床.會吵ㄝ會說話.吵醒他 他ㄝ兇小孩..我生病發燒.他ㄝ不幫忙照顧小孩....然後.回來ㄝ不履行夫妻義務...我懷疑他外面有女人.但我沒有金錢.去抓.怎辦? 12 他現在一直吵要離婚.他提出的條件.都對我跟小孩跟不利.所以我可以向他開出條件嗎? 13他說 小孩跟我搬出去住的話.不可能不管我們.但我不相信他..因為以前她說過的話 沒有一次對現過. 14他叫我不要跟娘家媽媽說 他要找我離婚.ㄝ叫我不要叫我娘家媽媽來...賺的錢ㄝ不要拿給娘家媽媽用.就給你弟弟養就好..他這樣是不是要我拋棄媽媽了嗎.這樣他有罪嗎? 15 他常常用3字經罵我..每次都罵很大聲ㄝ很難聽..這樣我可以告他嗎? 16他說我不答應離婚 要走法院.請問我有勝算嗎? 17我沒有做出對不起他的事.安份 在家帶小孩.小孩上學了 我ㄝ找到做房務的工作! 請各位好心律師可以幫我解答我的問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該條規定為裁判離婚之事由,若您無法掌握您先生外遇之證據,視有無其他法定離婚事由可加以蒐集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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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介入人家婚姻,對方離婚,我與原配也達成合解了,但原配不甘心,還是三不五時就寫簡訊來,
這次的簡訊裡內容寫:
第1則:是妳自己對已婚男生說國中時就想跟他發生關係,自己低賤了自己,反正妳就是愛跟別人的老公上床,自己要把自己惹得一身腥,想一想為何男人要找妳,妳自己好好反省。
第2則:還有妳大概不知道他們公司的同事,他們總是愛談論去酒店自己有多厲害,男人跟男人間他怎麼被看待,我同情他原諒他,而妳會不會只是……所以我也同情妳
請問第一則我可以告她對我造成妨礙名譽或什麼的嗎(反正妳就是愛跟別人的老公上床,自己要把自己惹得一身腥,想一想為何男人要找妳)?因為我並沒有說過第一則的話(想跟他發生關係),第二則我可以認為她是在影射我是酒店女生告她悔辱嗎?
我有回對方:我沒說過那些話,我要告你誹謗,
她回我:簡訊不是她寫的,是知道我們事情的路人甲,
那可以代表她散播這些事給第三人知道,告她公然毀謗嗎?
請律師幫幫我!我對介入她的家庭有悔意了,錢也賠給她合解了,但她寫這些話真的對我造成了傷害!
請問這些訊息對話可以當成證據對她提刑事或求償民事嗎?




你好.我結婚5年多生有一個女兒五歲.去年發現我先生跟女生開我的車進出汽車旅館和網友.行車紀錄器只有錄音和進出地點.慢慢收證下來.發現他婚前就是常常跟很多女生有搞轟趴的習慣(和別人聊天的紀錄)進而又發現了她在婚姻關係中和別的女生的通姦照片.還又別個女生的親熱照片.之前因為回嘴有對我丟過酒瓶和別人面前對我丟雞蛋.讓我心生恐懼..他人現在在國外出差.我跟他提出要離婚.但是他翻臉.比我還兇.還把家用凍結.說孩子留下要走我走.....因為我現在的房子是租賃的.合約是我打的.我想先搬家因為害怕他回台相處的每一天.請他搬離他的東西他不願意還說我私自動他東西就要告我.現在又說他又付房租和小孩的教育費.但是說我不可以在他回台之前搬家...想搬家又擔心他回台尋找到我對我不利.也擔心小孩因為大人而波及.我要告他通姦刑罰.我是否可以把小孩暫時先放娘家照顧.會不會造成我以後爭取監護權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您也是監護權人,你有權利安排小孩的被照顧的情狀,所以你送到娘家這是完全沒有違法問題,甚至 ... (恕刪)
你好很謝謝你的答覆
因為被丟酒瓶並沒有傷到我本身身體.丟雞蛋有人看到.也在line聊天有跟他提及過他的這個舉動已經對我心靈的傷害很大了..他也承認他有這樣的行為確實衝動了.因為等待他心情好就說願意付款.一下談不好就說不願意付款.所以朋友家有地方可以安置我....我已經開口提及離婚還有他有女生進出汽車旅館和與人通姦要和他協商.他不願口氣又不好......我真的很擔心他回台的短暫時間.心情更火爆又動手.所以想先搬離家.等他回台再請家人陪同在和他面談.這樣是否可以先搬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以您的情形而言,您仍可以先短暫搬離,若他再有威脅情事,應盡量保留證據,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請問我跟前夫在102/12/12日協議登記離婚(已到戶政登記完成)然而在婚姻存在關係時有車貸部分,保證人是我而車主名字是前夫!那我想請問一下前夫在今年的1/11號自殺過世,那車貸部分保證人是我,我該怎麼做呢?因小孩全部歸我監護權也在我這,也更改我的姓那小孩也需辦拋棄嗎?須到哪裡辦呢?我前夫住雲林,而我和小孩皆住台中!我和妹妹一起扶養2個小孩1個快6歲1個剛滿4歲也有去辦中低收,里幹事說算可以過幫我送件了!請問我該怎麼做車貸銀行才不會找我償還?因為我真的無力償還這比約6-70萬的車貸金額!之前還未離婚友跟車貸銀行要求要更換保證人但他們態度強硬不肯更換,我和我前夫都有打電話告知,銀行堅持不肯!請律師們幫幫忙告知我該怎麼做好嗎??謝謝!!


民國98年6月10日民法繼承編新修訂民法第1148條,將原本「法定概括繼承制度」改為「法定限定繼承制度」或稱「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而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主動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所以目前關於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擔有限度之責任,是依現行法限定繼承無庸再向法院為限定繼承之意思表示(目前法院已沒有所謂限定繼承事件),但須依法陳報遺產清冊(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有關車貸部分之欠款,若被繼承人並沒有遺留遺產者,則依前述「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繼承人依法即無須負擔任何清償責任,惟債權人仍可依照連帶保證之關係對於保證人請求負擔清償責任(此部分清償責任與繼承事實發生與否無關)。
民法第1148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56條(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陳報)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我跟先生結婚時有約定夫妻財產為分別財產制,且有去法院辦理登記並登報,於登記分別制後一年多,我買了500萬的房子,登記在我名下,房貸240萬也是用我的名義貸款,而我們在婚後五年 (房貸已繳80萬,剩160萬) 時,欲辦理廢止夫妻財產分別制、或變更回法定財產制。
請問廢止夫妻財產分別制、或變更回法定財產制,對日後夫妻婚後剩餘財產的認定上有差異嗎? 我於分別財產制期間買的房子算是婚前財產嗎?
我找到: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這條是否可解釋為:不管是廢止分別財產制或變更為法定財產制,都是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改用前的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所以我名下的房子可視為婚前財產,不屬於婚後剩餘財產?
日後若離婚,關於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計算,婚後剩餘財產是不是需扣掉我的婚前財產500萬和房貸160萬? 另外,若離婚時房價已漲到1000萬,且房貸已繳清,則我的婚前財產算是增加到1000萬,婚後剩餘財產需扣掉婚前財產1000萬,剩餘的才能請求分配,請問是這樣對嗎?
以上問題,煩請回覆,非常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是此,若您母親未曾撫養過您,您似可主張該規定以減輕或免除您對您母親之扶養義務。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我與太太11個月前爭吵我們不是外遇問題,我們也沒有小孩,只因個性意見不合大吵,,當時我決定暫時分開搬出去住,且當時並沒有離婚,希望讓彼此有時間冷靜思考。
這11個月中,她的生活費用與房租都是妻子自己支付,因為房子從前都是太太名字承租的,這11個月中我沒有幫太太支付房租與電話費等等,而前10個月裡我每星期會有兩到三天與妻子同住在原有一同租的房子中,偶爾妻子也會與我一同住在我現在外面暫時租的房子裡,我們假日也有一同外出遊玩與用餐。
上個月太太出國,而這個月回來後,性情大大轉變,也不知她是否有新感情的出現,因為我沒證據,她一直堅持要離婚,太太說分居後現在覺得情感變淡了堅持離婚,並且一直說我當時11個月前遺棄她,現在我堅持不要離婚,我還要這段婚姻。
目前我還沒搬回去同住,我有告知太太希望能搬回去同住,但她堅持不肯一直針對說是我當時遺棄她,並且一直說我沒支付生活費用等等問題,因為原居住房屋是太太承租的,我想和談但是太太說談可以,談完就請我簽字離婚。我想請問:太太現在堅持不讓我回去同住,真的沒有權力搬回去一共同居住嗎?
這幾天回到原本與太太先前的租屋大樓,樓下的警衛竟然不准我上樓,說是太太授權交代的,這下似乎越來越複雜,我只想單純化,將婚姻感情挽回繼續在一起,但太太現在避不見面,我也不知該怎麼辦,我網路看了許多人的判決離婚問題,提到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裡面的第五條、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因為其他條我都沒有犯,想請教懂法律的人。
我只有一張11個月當中的兩人生活合照照片,與幾張兩個月前原居住地的超商購物發票,與原居住地麵包店的發票,這樣能當證明嗎?
雖然一同出遊與用餐,費用都是我用現金支付,但我發票都沒保留。
上個月我親自送他去機場,停車場的記錄資料,我應該可以申請調出時間證明,還有ETC高速公路記錄。還有手機line的彼此對話,是在太太出國的這段時間虛寒問暖文字的對話,她有提到問我要住外面還是原住地點,我有過去原住地點巡視,幫他看看水電是否有關好等等的對話,並用line文字方式回報家中狀況,line的對話能當證據嗎?
現在太太根本不願意見面,電話也不接,我也不知道太太下一步會是什麼,只知道她堅持要離婚,堅持說我遺棄她,說已經沒有感情了,要我別死守浪費時間,也說不可能複合的,但是我放不下付出的真感情,我真的不願意離婚。
我想請問:太太堅持要離婚,而我堅持不要簽字不離婚,這下該怎麼辦,若是走向裁判離婚這會怎麼判?當然我還是愛她的,我會一直努力挽回彼此的情感。
懇請有經驗者告知謝謝






本人結婚近4年(99年結婚迄今),育有1子(約1歲2個月左右)
現於桃園工作
太太於生產後即辭職賦閒在家,迄今未工作
個人名下有一間房子,今年1月購買,至今還有300萬貸款未繳清
太太和小孩目前居住於此
我媽媽每天會過去幫忙照顧小孩
以上是我的背景
接下來描述一下我的狀況
我們結婚後即感情不睦
2、3日一小吵,數周一大吵
婚後一開始是太太吵著要離婚
家裡長輩因為怕丟臉(我也是單親家庭長大小孩)不同意
結婚第2年我調到桃園工作後(那時住新竹)
個人覺得生不如死
換我想要離婚
因為她用盡諸般手段想要生小孩,但我不願意
我媽也覺得感情不睦,建議我們不要生
但是她一直不同意離婚
還轉向我媽媽懇求
這幾年狀況也不見好轉
後來她告訴我
只要生個小孩陪她
她可以同意離婚,或是不管我
讓我自由
遂於去年10月產下一子
但這卻是夢靨的開始
從產前的金錢支出(事實上我們一直為了金錢在爭吵)
到月子中心的花費(她娘家一分錢都不想出)
後來她又藉口在新竹沒人可以照顧她們母子倆
我們便於今年搬到台南
她不煮飯,每日幾乎由我們送三餐過去給他吃(我媽在附近工作)
連洗澡時都要我媽過去幫她照顧小孩(因為她大小姐洗澡約莫1個小時)
我最近又再跟她提離婚
她不願意
說是還愛著我
我想問一下
1.有沒有方法可以離婚
(我知道離婚有所謂的協議離婚與訴請離婚)
2.房子是我買的,她一毛錢都沒有出,離婚是否一定得分她一半
(貸款是我繳,連家具她都未出一分一毫)
3.小孩子的監護權,我不一定要,但是我媽很堅持,有沒有什麼辦法?
4.我的收入約為她的兩倍(她有工作的時候),家庭支出也都是我在負責
諸如以前在新竹的房租、水電、網路、雜支等
現在台南的房貸、各項支出,還有她的零用錢
我是否可以主張我的權利?
5.當初結婚時,結婚書約的證人,是請我妹妹和妹夫簽名的
但是他們兩位並未到現場,這是不是可以主張婚姻無效
因為目前是採取登記婚


我於102年1/7與前夫離婚,又在5/20與現任老公結婚,並在9/11產下一子。
目前孩子已經驗過DNA確認孩子是我現任老公的。
後來前夫知道這件消息之後,對我還有現任老公提出妨礙家庭之告訴。
我當時與老公簽離婚協議書時,並沒有提到財產分配的問題,
而且離婚當時也都沒有拿半毛錢離開,
目前離婚已經即將屆滿1年,先前有發問過得知離婚兩年內還可以訴請財產分配,
請問:
1.假設我前夫告我通姦罪(妨礙家庭),我敗訴的話,
對我訴請前一段婚姻的財產分配有多大影響??
2.我與前夫約結婚10年,他在結婚前有買一棟房子,
婚後每個月都有一直在按月繳交貸款,每個月大約11000元左右,
這樣我大概可以分配到多少財產?
3.正常的話是依照離婚當時房屋市值來計算嗎?
還是會計算前一段婚姻10年內所繳交貸款的錢?
4.前夫如果提前知道我要訴請財產分配的話,他如果惡意脫產會有影響嗎?
備註:還有前夫目前都一直有穩定工作,每個月都有固定收入,
我離婚前幾年就都一直沒有工作在家,所以本身並沒有什麼收入、存款、不動產都沒有

律師:事情是我的配偶太太與外遇對象已經暗地偷情往來兩年,對於我的婚姻已經造成極大的傷害,太太常吵著要跟我離婚,早出晚歸越來越不顧家,經調查與跟蹤,於11月份在男方家中抓姦在床(目睹男上女下,兩人全身赤裸並進行胎照蒐證),目前已提告兩人通姦,但現在有以下情形,想請問律師解答:
1.他們倆人不甘心被抓,同時對我提告妨礙自由(當時警方於三分鐘後到場,我並沒有對她們限制任何行動,緊跟他們說警方隨即到場蒐證,要他們別離開現場),而男的再告我入侵民宅(由於觀察很久,他都將我太太帶回他的住處,不得已才至他住處進行抓姦),請問他們所告的刑責我會犯法嗎?
2.我相信他們到時在法堤上的說詞一定適硬ㄠ為蓋棉被純聊天或有動機未遂不算通姦性行為,但我手頭上有兩個月前我太太承認之前他常去他家做愛多次的自白錄音檔,及男生也承認的錄音檔,這樣的證據是有對於判決當天通姦成立是否有幫助,避免他狡辯?
以上再委請回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是此,若您無為相關登記,即非合法有效之婚姻,既無法律上之婚姻關係,亦無須離婚。再就該名子女而言,因您無具有婚姻關係,故該名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惟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所謂經生父撫育者,包括您懷孕期間。若您懷孕期間,對方有撫養您,即有撫養該名子女,已視為認領。故可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對生父提起強制認領之訴,使該名子女成為婚生子女,再向生父請求該名子女之撫養費。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我在今年10月份的時候..經由一位阿姨介紹他女兒給我認識..那位阿姨說他女兒是從事化妝美容的工作..於是我跟他女兒便開始交往..但交往沒多久後..我就發現女方行為怪異..時常電話不接找不到人..還有男生傳曖昧的訊息給他..所以我跟女方就大吵一架..吵架後..女方就要求我說..要管他可以..問我敢不敢跟他公證結婚..我也問女方說..結婚後有很多行為必須被約束..你能接受嗎..女方回答我說可以..經過協商後..就再11月18日我跟女方就到三重戶政辦理公證結婚..兩位證人都是我找的..女方是單親家庭..婚姻的事只有他媽媽知道..同時女方跟他媽媽也要求我說必須讓我的家人及長輩知道..我想也對..既然都已經公證成為夫妻..也有必要讓我的家人長輩知道..於是我就將此事告知我的家人長輩及所有的朋友..而且也介紹女方給我的家人長輩認識..但婚後沒多久..問題又來了..女方又開始出現怪異的行為..電話又時常不接找不到人..也不回夫家..工作也有問題..問他在哪工作..一下說中壢..一下說桃園..總是交代不清楚..我說要去他工作的地方找他他也不願意..再加上他媽媽一直開口要借錢..一次就要借50萬..但我沒借..總總的問題加起來..我跟女方又大吵一架了..要是知道婚後女方的行為不改..當初我也不會答應跟他公證結婚了..也不用昭告所有親朋好友.
現在女方及他媽媽要求我辦離婚但我沒答應..當初要結婚的是女方..現在又要求離婚..為了此事搞到我還要去看精神科..也不知要如何跟家人朋友交代..我也強烈質疑女方疑似外遇..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是此,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到您配偶娘家,請求其履行同居義務。若您配偶拒不履行,即可能構成惡意遺棄。次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惡意遺棄違法定離婚事由,若其構成惡意遺棄,您即可起訴請求離婚,且依題示情形,您似為無責之配偶,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是此,您似可對您配偶請求離婚之相關損害賠償。若您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再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故,您亦可對您配偶請求贍養費。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律師你好~我爸爸因現在獨居在高雄~他有六個子女,但都是同父異母(我和妹妹都非婚生子女),大家都在北部工作,我有租個房子給爸爸住!所以房租部份是由我這出的,爸爸有領身心障礙手冊和中低收入老人津貼,但上星期因為他半夜跑出去跌倒顱內出血送醫~那時是我親妹妹和我下去顧,但我有同父異母的哥哥和姐姐……他們年紀都比我們大,可是他們就都對父親不聞不問!哥哥也頂多一個月匯三千(之前沒有,是社會局出面強制他要給,他才開始有給三千)上面有三個姐姐根本是不聞不問了~每次跑醫院和社會局都是很無力!星期二我才接爸爸出院~結果不到12h他又跑出去然後又送醫院~我真的壓力好大!哥哥的處理方式也很消極~連去社會局伸請養護補助也要拖我上去~自己還不敢上去~伸請的文件是送上去了,但社會局說最慢10個月!所以沒那麼快~我有每天打給爸爸關心也再三跟他說不要亂跑~也有居服員來家裡幫忙煮飯給他吃~但誇張的是人家居服員剛走完~我爸竟然又跑出去~然後路倒被送去醫院(星期二才接他出院、星期三中午又給我這樣)我真的真的快崩潰了~因為我這次下去弄~等於出院他沒多久又這樣搞~真的很想死!我真的找不到管道了~因為我一個人根本沒辦法處理~我哥又擺爛!
然後我想問一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這個問題!因為我和妹妹是非婚生子女,然後小時候有同住在一
起,但是我和妹妹從小到大的學費、生活費都是靠我媽媽辛苦賺來的!然後我爸弄一堆債務,還有討債的人打電話和家樓下堵我們~還放話說要綁他女兒(那時小時候我們都很怕)!我爸也只丟一句反正他車開了就跑了~完全不顧我們的死活~還騙我媽媽說房子會被扣押要賣掉~但我媽也不懂其實他們沒婚姻關係~銀行也不會查封到房子(我媽名字)導至我們到處搬家~連冬天沒熱水洗澡~我爸也只丟一句他去醫院洗就好~導致我妹妹(那時還未成年)還要去樓下提人家的水上來用!甚至我妹讀書還帶警察去學校鬧~說我媽跑了讀什麼書(學費我媽出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是此,您與您的兄弟姊妹均為您父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扶養人。依該規定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故扶養您父親之義務,絕非僅有您一人而已,亦可請求他人分擔。再者,就減輕或免除對您父親之扶養義務而言,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若您父親自小即無扶養您及妹妹或對您母親有重大侮辱等情形,您即妹妹亦均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又,若您確定您為非婚生子女,您父親又未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是此,若您父親未進行相關認領程序,那您嚴格來說,與您父親無任何親屬關係,亦無須負扶養義務。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我在今年10月份的時候..經由一位阿姨介紹他女兒給我認識..那位阿姨說他女兒是從事化妝美容的工作..於是我跟他女兒便開始交往..但交往沒多久後..我就發現女方行為怪異..時常電話不接找不到人..還有男生傳曖昧的訊息給他..所以我跟女方就大吵一架..吵架後..女方就要求我說..要管他可以..問我敢不敢跟他公證結婚..我也問女方說..結婚後有很多行為必須被約束..你能接受嗎..女方回答我說可以..經過協商後..就再11月18日我跟女方就到三重戶政辦理公證結婚..兩位證人都是我找的..女方是單親家庭..婚姻的事只有他媽媽知道..同時女方跟他媽媽也要求我說必須讓我的家人及長輩知道..我想也對..既然都已經公證成為夫妻..也有必要讓我的家人長輩知道..於是我就將此事告知我的家人長輩及所有的朋友..而且也介紹女方給我的家人長輩認識..但婚後沒多久..問題又來了..女方又開始出現怪異的行為..電話又時常不接找不到人..也不回夫家..工作也有問題..問他在哪工作..一下說中壢..一下說桃園..總是交代不清楚..我說要去他工作的地方找他他也不願意..再加上他媽媽一直開口要借錢..一次就要借50萬..但我沒借..總總的問題加起來..我跟女方又大吵一架了..要是知道婚後女方的行為不改..當初我也不會答應跟他公證結婚了..也不用昭告所有親朋好友.
現在女方及他媽媽要求我辦離婚但我沒答應..當初要結婚的是女方..現在又要求離婚..為了此事搞到我還要去看精神科..也不知要如何跟家人朋友交代..我也強烈質疑女方疑似外遇..
像女方這樣的行為..不履行婚姻關係..是否可以從法律上著手呢..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若您已取得法定離婚事由,且您似為無責之配偶,則復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您似可請求離婚之相關損害賠償。又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若您為無過失之一方,您尚可向您配偶請求贍養費之給付。再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就子女之親權(監護)行使,您須提出對您有利之狀況,如穩定工作或穩定收入等,是此,又可向您配偶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負擔。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