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33號判決對所謂「知悉犯人之時起」做出解釋:「依證人證述情節,至多僅得證明告訴人知悉被告與證人乙有男女感情之交往,甚而懷疑渠等間有發生性關係,
然無從遽以推認告訴人對於被告與證人乙之相姦情事,已就其懷疑獲得證實,而達確知之程度,是亦無從以此證明告訴人所為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此外,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告訴人於回溯6個月之前,即已確知被告與證人乙有發生性行為,而有逾期提出告訴之情,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辯解,尚無可採」。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快提出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配偶及外遇對象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及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A與B的配偶可能會在知悉犯罪後6個月內提出通姦罪之告訴,惟通姦罪要能證明有性器接合之事實,若由照片及LINE對話綜合判斷,足以讓一般理性之正常人都認為有通姦之事實,就可能會構成通姦罪。 是否會構成通姦罪要看檢察官、法官心證,惟相關照片、對話內容已足以侵害配偶權,A與B的配偶可能會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並有可能會訴請離婚及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已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要在知悉後6個月內或自其情事發生後二年內訴請離婚,否則不得請求離婚,惟若有其他離婚之事由仍然可以主張。 若無法兩願離婚,就只能訴請裁判離婚,A、B若要訴請離婚要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第2項之事由,就通姦一事A、B要全部責任,不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惟A可能可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訴請離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B老公可對B及A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且B為有責配偶,恐無法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除非B亦蒐集到法定裁判離婚事由,方有機會對B老公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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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構成需要二項證據,一為性器官接合之性行為,二為知悉已婚身分,視您證據內容之證明程度而定,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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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LINE的內容,若內容入骨,且可以依LINE的內容找出其他事證的話,仍有可能會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依最高法院的判例,並無抓姦在床之必要。
二、只要綜合所有間接證據足以認定他們有性器接合就算是妨害家庭罪。也就會成立通姦罪及相姦罪。
三、line的話算是這類案件常見的證據。
五、判例摘要如後供參考:
(而男女床第之私,本極隱秘,舉凡男女私通者,欲期「捉姦在床」,萬不得一。故判斷男女是否有姦淫行為,非由情況證據判斷,幾乎無以為之,法院自得綜合全案之情況證據,本於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認定被告等之犯罪事實,自不得僅因缺乏捉姦在床之直接證據,即遽爾否定被告等之犯罪事實。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仍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27年度
滬上字第64 號 、44年台上字第702 號判例可資參照)
六、如果是宥恕,也就是事後原諒,同一次的行為就不能再告。這個要注意。
七、如要以此為由訴請離婚也是六個月內要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line訊息記錄可做為您提出刑事妨害家庭之證據,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配偶及外遇對象提出刑事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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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與劉男外遇長達20多年(兩人各自皆有婚姻及家庭),雖無通姦直接證據(抓姦/體液),但劉男已向元配坦承,且元配手機有錄音錄到小三說:「我與劉男相幹的床是劉某買的...」(但該通話中小三以假名自稱)、「我與劉某生了三個小孩」(小三捏造,並無產子)。此外,小三傳送簡訊,稱呼劉男老公,自稱老婆;郵寄情書給劉男,署名老婆英(但沒寫寄件人地址)。【問題1】:上述錄音內容足以作為通姦、妨礙家庭的證據嗎?元配若原諒劉男撤銷告訴,是否會影響到對小三的告訴?【問題2】:劉男老母、女兒、朋友...等,被小三告知姦情者是否可作為證人或其他效用?【問題3】:小三在手機通話中,胡說元配外遇懷孕、墮胎等毀謗內容,並透過手機向劉男老母、女兒、朋友訴說(無錄音證據),是否足以構成毀謗罪?【問題4】:小三威脅至元配就職單位鬧事,並造成元配因恐慌而離職,是否足以構成威脅/恐嚇?懇請協助回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是否另外構成恐嚇及妨害名譽,視您所提出之證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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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實務上法院通常係以有確切性器接合的證據,才會認定有通姦事實,否則刑事上較難構成通姦罪。
2、民事的部分,法院認定會比較寬鬆,如有親吻、親密的照片和訊息,仍可能被認定為有侵害家庭配偶權的問題,而須負損害賠償和精神慰撫金之責。
3、如有正當理由,可嘗試向法院請假,但法院不一定准,應盡快遞書面請假狀,嗣後致電書記官詢問請假是否准予。
建議應委請律師協助處理相關民、刑事訴訟事宜,於法庭擔任辯護,爭取最大之機會,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取得您與外遇對象性器接合之證據,您不構成妨害家庭之犯罪,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若您有出差之行程,可提出機票向地檢署請假之,惟若檢察官若不准假,您還是必須出庭應訊之,出庭前應與律師先行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至於外遇對象,除須有與您性器接合之證據外,尚須知悉您已婚,若無此二項證據,外遇對象也不會成立妨害家庭之犯罪,可考慮委任律師為其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並於出庭應訊前,先行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雙方回答有所矛盾,成為起訴之不利證據;另關於通話紀錄或照片等,可能可作為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證據加以使用,若您配偶提起民事訴訟,可再針對其民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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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取得您與外遇對象性器接合之證據,您不構成妨害家庭之犯罪,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若您有出差之行程,可提出機票向地檢署請假之,惟若檢察官若不准假,您還是必須出庭應訊之,出庭前應與律師先行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至於外遇對象,除須有與您性器接合之證據外,尚須知悉您已婚,若無此二項證據,外遇對象也不會成立妨害家庭之犯罪,可考慮委任律師為其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並於出庭應訊前,先行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雙方回答有所矛盾,成為起訴之不利證據;另關於通話紀錄或照片等,可能可作為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證據加以使用,若您配偶提起民事訴訟,可再針對其民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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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與男性友人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不會成立妨害家庭之犯罪;您亦無背信犯罪之問題;目前您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先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可先從配偶之錄音蒐證起。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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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與男性友人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不會成立妨害家庭之犯罪;您亦無背信犯罪之問題;目前您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先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可先從配偶或婆婆之錄音蒐證起;再者,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由主要照顧子女者取得,另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按月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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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看有無逾越告訴期間六個月,另對方威脅公布影片,則可能會涉及恐嚇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做錯事的話要低調低調再低調呀…
二、你妻子當然會覺得不舒服,要多哄多巴結…
三、你做錯事你妻子當然會有不安全感…要重建信任不容易呀…
四、要費點心…
五、至於你說的妨害祕密的部分,第一個你要有證據,第二個告訴期間六個月,第三個你告她的話她也會告回來,你準備要面對這一些官司了嗎?
六、先多了解是好的,但是如果你主動提告的話她的恨會更恨,真的是不建議這樣做,除非你想離婚…
七、只是,完全照法律走她的錯要比你錯多你才能訴請離婚,而且你要搜集她的錯比較多的證據。調解離婚或是協議離婚的話只要兩邊談好條件就可以了。
八、沒有一定要離婚,如果是要維持的話你要多努力。改善溝通方法應該多少有點用,你可以試試看。
九、如果是要離婚的話可以溫和要儘量溫和,可以談要儘量談,畢竟你都說犯錯的人是你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一、你的前夫愛過你,可以談儘量談。
二、民法上,監護權是以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保護為標準,協議如不利小孩還是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法官酌定小孩監護權的時候也是以小孩最大利益去酌定 ,不會受到切結書的拘束,這個你不用太擔心。當務之急是多搜集小孩跟著你比較好的證據,然後要預防對方搶小孩,因為監護權的酌定上主要照顧者會占優勢,所以有的人為了要爭監護權會搶小孩,這個部分要特別小心注意安全。
三、婚前受孕的話要看時間有沒有受到婚生推定。如果是有受到婚生推定的話,那麼推定為婚生子女,要提否認子女之訴推翻這個推定再提確認親子關係訴訟由生父任小孩的法律上的父親;如果不受婚生推定的話,由生父提確認親子關係訴訟即可。
四、婚前性行為的部分不會成立犯罪,這個你不用擔心。
五、好好的跟他談吧,如果當初以切結書來獲得離婚,簽完之後就算法律上你站得住腳他會有一種超不爽的感覺…律師會建議你以和為貴,可以談儘量談。
六、談判宜找人陪同。
七、恭喜你當媽媽了,要加油!加油!加油!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無須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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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您可爭取不起訴處分,待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後,再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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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您可爭取不起訴處分,待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後,再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不論對方婚姻是否有效,焦點應至於妨害家庭罪之構成要件,即您是否有與對方配偶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與您與對方配偶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時,是否知悉對方配偶已婚,若無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或不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均可為無罪答辯之,針對對方之請求,均可置之不理,亦應注意避免對方對您錄音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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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律師:
煩勞再請教,我對先生和外遇對象提告通姦,僅有我先生的悔過書和女方傳的部分訊息(女方有提及自己和他外遇)沒有其他證據!原先女方有傳自己的裸露照片等但已被刪除!想請教是否能夠提告雙方通姦!又民事賠償的部分,由於委任律師費用甚高,想請教若求償,是否是由對方負擔提出告訴各項費用!
另,再向各位律師請教。我進行提告,三人會見到面嗎?!由於懷孕面對此事情緒一直不穩定,提出告訴怕更影響胎兒,也不希望先生和第三者在見面。提告後需雙方到場開庭嗎?!
最後,第三者的先生目前尚不知情,提告後他是否會知情,並且我提供的證據會成為他提告的證據嗎?!他若也提出民事賠償,是否可能我的家庭有可能同樣需負擔賠償與告訴費用!
委任律師需多少費用,還是只能放棄呢?! (原先提問問題: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4-11-13 15:06 文章人氣:69 個人積分:4律師,您好: 我先生外遇,對方亦是已婚。發現後先生表示後悔並寫下悔過書承認外遇一事。並表示已與對方分手且不再往來。 現在我們很努力修補婚姻關係,但是事發至今我心理壓力極大,無法專心工作與失眠。我和先生已簽好離婚協議書,但尚未找證人公證,希望嘗試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現在發現懷孕,擔心情緒影響胎兒。每天承受極大壓力。 日前有求助門診心理諮詢,但仍無改善。 現在決定告兩人通姦,讓第三者受到懲罰,並求償。 請問提告我需準備什麼?! 希望律師能協助,讓第三者受制裁。 萬分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對方與您配偶性器接合之證據及對方已知悉您配偶已婚之證據,難以構成妨害家庭之犯罪;又關於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部分,金額通常不會太高,以訴訟解決,不見得是上策,應多加以考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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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出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須證明對方與您配偶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及對方知悉您配偶已婚,若無以上二證據,即使提出刑事告訴,也是枉然,又您亦須於您知道起算六個月內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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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要先特定犯罪的時間、地點、次數,因為現在是一罪一罰,所以各次要特定。
本件您先生已經承認有通姦之犯行,剩下的就是如何特定次數及補強各次。
例如去住宿的旅館紀錄、上面有無車牌號碼可以特定車主
對方身體隱密處有無特徵,(例如下體有痣或肉瘤等等,加以補強)
或者佐以自費測謊等。
以上係從事婦幼組檢察官偵辦的經驗,僅供參考。
事務所電話07 556-3557 line id ncc101ds
最近勝訴或目標達成的案件
壹、刑事部分:
一、 無罪: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人頭帳戶遭騙案件。(不過二審被幹掉了)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
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不過被凹緩刑了@@)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
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台非撤銷的),二審纏訟中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
無罪(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五)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
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垮。
二、 最高法院案件
(一) 非常上訴成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
(二)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
三、重大案件變更起訴法條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 重訴 字 第 18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起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人犯一直在押,而且法醫也作證認定是殺人,但是在邵律師提出疑點說服法官的情況下,改判過失致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宣判日諭知交保。
四、 高院撤銷案件
(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
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
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
(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
五、擔任告代,高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部分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六、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
(一)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之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對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
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
以遭臺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三)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
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七、檢察官聲請羈押遭駁回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
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
檢察官以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八、我方緩刑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
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
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
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九、兒少緩起訴處分
其實這個沒什麼,我比較希望拼無罪,但是幾乎沒人有這個勇氣,大部分偵查中投降輸一半,會貼出來是因為最近有遇到當事人沒請律師要投降檢察官不給降,一定要送法院的@@)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十、起訴案件,但是用較輕的法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
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
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十一、量處最輕刑度: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阿彌陀佛。
貳、民事部分
(一)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
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
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
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四)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當然我們是被告)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
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
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七)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
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謝謝各位律師:
煩勞再請教,我對先生和外遇對象提告通姦,僅有我先生的悔過書和女方傳的部分訊息(女方有提及自己和他外遇)沒有其他證據!原先女方有傳自己的裸露照片等但已被刪除!想請教是否能夠提告雙方通姦!又民事賠償的部分,由於委任律師費用甚高,想請教若求償,是否是由對方負擔提出告訴各項費用!
另,再向各位律師請教。我進行提告,三人會見到面嗎?!由於懷孕面對此事情緒一直不穩定,提出告訴怕更影響胎兒,也不希望先生和第三者在見面。提告後需雙方到場開庭嗎?!
最後,第三者的先生目前尚不知情,提告後他是否會知情,並且我提供的證據會成為他提告的證據嗎?!他若也提出民事賠償,是否可能我的家庭有可能同樣需負擔賠償與告訴費用!



一、錄音的證據能力部分,我查了一個有利於你的判決摘要供你參考:
「然查: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16 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夫妻婚姻關係中,夫妻之一方對他方負有維護婚姻純潔之義
務,夫妻雙方為維持圓滿婚姻生活所應盡之純潔保持義務,不僅出於道德上之期許,其婚外性行為更受到刑事法律規定之明文禁止。因此,任何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之行為,依一般經驗法則,其行為均採取秘密之方式為之,其證據之取得,極為困難,是苟夫妻一方之行為,在客觀上,已經足以導致他方對婚姻之純潔產生合理之懷疑時,不論他方係本於「去除婚姻純潔之疑慮」或「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事實」之動機,而對對方私人領域有所侵犯時(例如以竊聽或竊
錄其私人秘密通訊),應認為係他方為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而非屬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無故」妨害他人秘密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213 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這類案件法院判決見解其實並不一致,但是在你的立場當然是儘量搜集對你有利的見解。
三、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如果以通姦為由去訴請離婚的話也是有六個月時間的限制。如果你要做其他搜證的話要抓緊的辦。
五、如果你要原諒她的話,那你真是一個好人(這個很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目前我遇到了將被提告通姦及妨礙家庭罪.對方老婆用手機定位他有一段時間了..這些時間我們去過幾次摩鐵,沒辦法確認對方老婆有無進去採証,最後一次是要離開時被他老婆防堵在摩鐵門口,只有她會同他的朋友,並無警察陪同,最後才報警我己離開現場,所以他們就前往警局提告。提告時拿出摩鐵床單及衛生紙,便說是從我們當天的房裡拿出的....請問...這樣沒有警察陪同收証,這樣可以證明這東西的可信度嗎?還有他沒有捉到我們在床並無拍到任何我們發生性關係,告我們通姦罪成立嗎?他目前己經提告了,是不是就不能對我們撤告?若是這樣我是不是要請律師?他老婆有提出和解內容...但要求部份我無法承擔...所以我不知該如何解決...請你們協助我~謝謝

你好:
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32號刑事判決要旨:「私人非法取證之動機,或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困窘,且對方私人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極端救濟方式一律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到嚇阻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是如認私人不法取得證據一律予以排除,不僅使犯行足以構成法律上非難之被告逍遙法外,而私人尚需面臨民、刑之訟累,在結果上反而顯得失衡,且縱證據排除法則,亦難抑制私人不法取證之效果。故私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其排除之依據及基準,應認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惟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因違背自白任意性,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為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應例外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 如果鑑定的出來有你們的DNA混合,可能會被認定為有通姦之行為。 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以前都可已撤回告訴。 可以跟律師討論當時發生的狀況及對方要求和解之條件,在研判是否需要委任律師處理。




於10月25日 老婆下班後與小王外出兩小時
回家她說謊被戳破 吵架後 警告小王不得再與我老婆聯絡
11月4日 登入老婆的LINE得知還有在聯絡
對話內容亦有截圖 內容最親密為 想你 愛你之詞
11月7日 老婆向我坦承10月25日 與小王外出後
有在小王車上發生關係 並詳細敘述發生關係之事發經過
且知小王左大腿有痣 需脫褲才看的到的地方
我很想保全這個家 也願意原諒老婆的無知 一時迷糊
但 我要小王付出代價 我知道 一個巴掌拍不響 老婆年紀輕
可是真心誠意向我認錯 並答應由她將小王約出 用套話的方式
讓小王認罪 全程有錄影 但是老婆因為緊張 好多話都沒問 都講錯
我會這麼做 還有另一個原因 我想知道 老婆還是愛我的
老婆也願意配合接下來的行動 目前小王並無直接承認犯行
我的意思是 要我老婆去問他"你老婆知道我們在車上愛愛的事嗎"
以及"我老公知道我們在車上愛愛的事了" 讓小王自己接話 去承認
可是我老婆是說"我老公不知道從哪裡知道 我們在車上發生什麼關係"
我整個暈倒 小王在影片中的想法是教我老婆 打死不認就好
並說出我若去找他理論 他也會說沒有 教我老婆說是屈打成招這樣
但是我老婆是自願向我承認的 會錄影片只是要小王的證據
老婆自己提議說 明天再約他出來 再錄一次
發生關係確定是有的 並不是因為強迫而承認
現在 我的問題是 我老婆該如何提問 用怎麼樣的方法
讓小王比較容易說出認罪字眼 或著能間接坦承犯行
對於這樣套話的方式而得到的證據 能不能做為呈堂證供
怕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想告通姦 妨害家庭
用這樣引誘的方式讓他承認 不知道能不能告的成
也想過讓老婆誘他再發生一次關係 但不想老婆再吃虧
我也不能接受 可是我真的沒有其它的辦法 救救我
拜託各位 幫幫我 心力憔悴 我只想保全我的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構成要件,對方須證明您與對方配偶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且知悉對方配偶已婚,目前您可一概否認之,請求對方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妻子近日在旅館報警抓丈夫偷吃,警察全程錄影蒐證,但敲門後過三分鐘丈夫才開門
此時已經衣著整齊,湮滅相關證據,雖然床單等已被警察扣押,但丈夫事後坦承
此次尚未發生性關係就已被闖入(此段坦承未錄音);而後雙方在房間門口,
妻子打丈夫巴掌,且指甲在臉上留下刮痕,丈夫原想用手反擊但被警方制止,
不過有用腳踹到其妻,後來夫妻互告傷害,小三被告妨害家庭,丈夫被告通姦罪
這不是第一次丈夫偷吃,一個月前也在行車紀錄器蒐證到外遇畫面:
車子從motel駛出,丈夫與小三對話內容有:「你剛剛有睡著嗎?我打呼有沒有很大聲等等
還好我打呼沒有很大聲,不然會被你踢下床」等等曖昧對話。
想請教
1.這對夫妻的對彼此起訴的傷害罪大概就是判一~兩個月,可易科罰金?
2.可對小三請求家庭損害賠償嗎?現在法院"行情價"大約可拿到多少? 3.對丈夫可要求贍養費嗎?(妻子嫁給丈夫13年不曾再踏入職場)
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目前這是最擔心的部分,害怕丈夫事發之後脫產是否可以透過民法1020-1條撤銷,防止丈夫脫產呢?
5.如果真的丈夫非常狡猾都要不到錢,是不是可以向國稅局檢局此人長期逃漏稅?(手上只有他與業主簽約的合約書照片等)
6.此案例若要在保障妻子可拿到最大利益情況下,是否要請律師較為妥當? 大概需要多少律師費用呢?
謝謝熱心回答的您,謝謝。

妻子近日在旅館報警抓丈夫偷吃,警察全程錄影蒐證,但敲門後過三分鐘丈夫才開門
此時已經衣著整齊,湮滅相關證據,雖然床單等已被警察扣押,但丈夫事後坦承
此次尚未發生性關係就已被闖入(此段坦承未錄音);而後雙方在房間門口,
妻子打丈夫巴掌,且指甲在臉上留下刮痕,丈夫原想用手反擊但被警方制止,
不過有用腳踹到其妻,後來夫妻互告傷害,小三被告妨害家庭,丈夫被告通姦罪
這不是第一次丈夫偷吃,一個月前也在行車紀錄器蒐證到外遇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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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我打呼沒有很大聲,不然會被你踢下床」等等曖昧對話。
想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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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目前這是最擔心的部分,害怕丈夫事發之後脫產是否可以透過民法1020-1條撤銷,防止丈夫脫產呢?
5.如果真的丈夫非常狡猾都要不到錢,是不是可以向國稅局檢局此人長期逃漏稅?(手上只有他與業主簽約的合約書照片等)
6.此案例若要在保障妻子可拿到最大利益情況下,是否要請律師較為妥當? 大概需要多少律師費用呢?
謝謝熱心回答的您,謝謝。






妳好,關於這問題,我想我能回答妳。
孩子讓生父領養,戶籍問題並不會影響到妳領生育補助的金額~那個跟勞保局發給妳的生育補助沒關係。
有關係的是,小孩登記的戶籍地,可以另領有政府的出生補助,不過每個縣市金額都不一樣,不過如果是給生父登記,那麼就看生父領到這筆出生補助會不會給妳了。
生父是有婚姻關係,若妳本人同意,孩子可由生父領養。只要對方妻子沒有提出告訴,妳是不會有被告的問題。再來,對方妻子也有可能會想要認領這個小孩,如果妳不同意,她是無法認領的~而且這個程序必須經由法院裁判,才會成立~不然孩子長大身分證的媽媽登記的還是妳。有些大老婆會想要一併領養那個孩子~
至於…你說的低收入戶,如果,你們監護權是共同持有,就有可能會影響到~
但,如果由生父自己持有監護權,這樣就可以享有低收入戶的那些優惠~
以上~~~

回覆 瑪莉亞 的發言內容:
妳好,關於這問題,我想我能回答妳。
孩子讓生父領養,戶籍問題並不會影響到妳領生 ... (恕刪)
嗯嗯,謝謝妳。妳給的回答的好詳細,非常好懂~真的謝謝妳了!




1.如果您所述的資料, 裁判離婚是容易獲準的, 但是實際還是以見到您手上正確詳細的資料為主
2.膳養費實務上不容易成立, 如法院裁判離婚是可要求精神賠償
3.如果要告您父親也要看以何事由, 是否有足夠具體的證據, 同樣的小三也是一樣, 端看您手上的證據資料為主
4.借款部份如為口頭約定, 是可以要求歸還, 但是實務上較難舉證, 會建議著手收證
5.您的狀況會建議備妥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做全面性的處理
本所處理這類家事案件經驗豐富, 可參考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html?type=%E5%AE%B6%E4%BA%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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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妨害家庭之部分,需有對方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證據,可考慮提起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及裁判離婚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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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先生為了小三堅持要離婚還帶小孩離家在外租房子,有一次利用小孩上課手機放家裡時,用手機防丟的程式錄音錄到先生跟小三上床的聲音,這個證據要告小三太薄弱了,於是我跑去找小三理論有錄影存證,內容小三一在強調說是我先生一直纏著她還搞自殺,還帶離婚協議書去找他告訴她已經離婚了,離婚協議書是真的有簽但證人是先生私下找人簽的離婚不成立已判決,小三只推說她不知情,後來我拿了他們上床的錄音跟影片對兩人提告,第一次開偵查庭檢察官讓兩人在外等只留我問話,檢察官說他們兩人否認有發生關係,問我怎麼證明錄到叫床聲是他們兩人,因為完事後兩人只說幾句話而且錄的不是很清楚只大概知道說到先生昨天上大夜班忙到幾點,然後早上在打電話叫小孩起床上課,影片裡小三當然也是推的很乾淨,雖然說是我先生纏她但也沒說她跟我先生發生關係,檢察官就問我要撤告嗎?我問檢察官通姦告不成不是可以告侵害配偶權,檢察官說那是告民事的,告訴我還要告下次就要拿明確的證據,我說錄音中他們說話時先生有叫她的名字,檢察官要我下次開庭把錄音的譯文給他
請問錄音裡我先生是有叫她,可是聽起來不是她的本名,其他對話也沒說什麼,影片說在一起但也沒承認他們有發生關係,證據不足是不是就不起訴了?下次開庭要撤告嗎?如果要告民事的侵害配偶權是要等刑事判決再另外提告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妨害家庭之部分,須證明對方有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與發生性交行為時知悉已婚,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部分,證據要求比較沒那麼強烈,若有深夜共處一室、進出汽車旅館、擁抱接吻相片,均有機會構成之,可整理目前證據,撰擬民事起訴狀,提起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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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期限為自知悉時起算六個月,且對方除證明您與第三者有性交行為外,尚須證明第三者知悉您已婚,否則亦僅有您會構成妨害家庭犯罪;又關於民事損害賠償之部分,時效為知悉起算二年內提出之;目前若先生欲對您提告,您可嘗試蒐集對方之錄音或通訊軟體訊息,若能證明對方很早之前就已經知道,或許就可主張時效抗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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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詢問之法律問題,本所回覆如下:
一、通姦罪
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一、犯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本罪為即成犯,也就是說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因此,本件前夫於告訴之時雖然婚姻關係已經消滅,然而只要是通姦發生之時具有夫妻之身分者,即可合法告訴,不論告訴時是否有夫妻關係。
二、追溯權時效
通姦罪之告訴期間有多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這裏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1]。
通姦之行為通常不易當場察覺,但是實務上認為懷孕生子可視為通姦之證據[2]。因此通姦罪配偶6個月告訴期間之起算,可以自告訴權人知悉配有所懷或所生之子女非其受孕所生時,起算6個月時效。6個月期限是否已經逾期,要以告訴人主觀上認知為準。
三、刑責
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法定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在現在一罪一罰之下,實務上對於通姦罪仍多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又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因此,通姦罪判刑的結果,通常是以罰金收場。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通、相姦之行為,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為法所不許,亦與社會一般觀念之善良風俗有悖。故如明知為有配偶之人,而仍與之相姦,堪認該相姦者對於通姦者之配偶,係具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而對通姦者之配偶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該通姦者之配偶,自得請求相姦者負侵權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五、本所建議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依法明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不過,本罪屬告訴乃論,須於6個月內舉發,且非配偶不得告訴。須注意的是,若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提告。由於您詢問的法律問題涉及甚廣,可能會涉及刑事有期徒刑、罰金、民事損害賠償等法律問題,誠摯邀請您來本所詳談以確保您的權利。請回覆您的聯繫電話、郵件地址與真實姓名,與我聯繫來本所會談的時間。我的聯絡信箱是james.chang@zoomlaw.net,電話:02-2759-5585轉8803。
張源傑律師 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02) 2759-5585轉8803
e-mail:james.chang@zoomlaw.net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1] 司法院二十三年第一○二三號函、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九一九號判例參照。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易字第7465號刑事判決參照。

有一位同事和老婆情淡了,每個月賺近5k只有拿吃飯錢和4千零用金,還幫忙付女方房子貸款。
我剛好想搬出去,而對方希望鬧離婚能借住,因她老婆說如果有對象會放他走。
然而今時她老婆因我同事傳給我的曖昧簡訊想告我妨害家庭,而我在通訊軟體中已表明:人夫no
絕對不接受,且沒同住。
同事愛開玩笑結果通訊軟體說忘記刪紀錄他老婆便以同事手機通訊我,說謝謝我什麼的
同事老婆訊息如下:
[你們一定發生關係了是吧!你知道我可以告你妨礙家庭我打算離婚前對你提訴,你現在不老實告訴我,我只好去備案,你不說話是吧!
且我知道你在哪裡上班,我現在打電話給你公司高層。]
於是一連串的老闆問候男方道歉。
重點是我們連碰都沒碰過一次,連摸都沒摸到過。
後來我回,我們只是同事,沒關係你打,你打不贏我的,我說不定可以反告你誣陷。
對方回:好 你說的
覺得很扯請求高手回答。
1.女方告的成嗎?
2.可以反告毀謗或誣陷嗎?
3.反告對方行程大概怎麼走
4.手機通訊軟體能否調紀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配偶可提告,但依您提示情形,應無證據,您有機會可爭取不起訴處分,待爭取到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2014年的九月我開始與一位有夫之婦交往,
後來她離婚與我交往,(2014年10月1日)
對話中沒有任何誘拐之意圖,
只有討論何時上班,
或是說他很可愛啊想接吻,
問她有沒有吃飯之類的。
且女友當時就與前夫諸多不合,
離婚是他的決定,
過程中我並無慫恿或說服或脅迫。
由於他前夫當時在半夜衝進他房間搶奪她的手機才會得知這些訊息,
想請問這幾項的追訴期都是多久呢?
我之前上網查的有的說半年也有五年十年的,
不太清楚到底怎麼會有這麼多種說法,
希望能得到各位律師們最清楚的解答。
想再請問,
對方是否告得成?
如果有可能構成的話,
我會請律師並再找時間做詳細的資訊,
如果有資料不完整的地方希望我補充的請儘管告訴我!
先謝謝各位律師們百忙之中願意抽空回答我的問題。






您好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33號判決對所謂「知悉犯人之時起」做出解釋:「依證人證述情節,至多僅得證明告訴人知悉被告與證人乙有男女感情之交往,甚而懷疑渠等間有發生性關係,
然無從遽以推認告訴人對於被告與證人乙之相姦情事,已就其懷疑獲得證實,而達確知之程度,是亦無從以此證明告訴人所為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此外,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告訴人於回溯6個月之前,即已確知被告與證人乙有發生性行為,而有逾期提出告訴之情,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辯解,尚無可採」。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從知悉通姦行為時起算六個月之告訴期限,又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部分,一個月約為一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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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33號判決對所謂「知悉犯人之時起」做出解釋:「依證人證述情節,至多僅得證明告訴人知悉被告與證人乙有男女感情之交往,甚而懷疑渠等間有發生性關係,
然無從遽以推認告訴人對於被告與證人乙之相姦情事,已就其懷疑獲得證實,而達確知之程度,是亦無從以此證明告訴人所為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此外,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告訴人於回溯6個月之前,即已確知被告與證人乙有發生性行為,而有逾期提出告訴之情,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辯解,尚無可採」。
因此依您所述,您仍能提起告訴。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罪之構成對方須證明您與對方配偶發生性交行為及知悉對方配偶已婚,證明程度不可謂不高,關於對方之任何問題,建議完全不要理會,避免幫助對方蒐集證據,所有電話、信件或訊息,均不要回應之,對方即使對您提告,亦須提出證據,不用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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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否認,當然您也應先找出先前跟他確定是否已婚之事證,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