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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地上物不會影響能否分割,通常是農地有0.25公頃不能分割之限制。但如果你很擔心地上物,你可以先訴請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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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主張拆屋還地,但你們說法必須調整跟重新更正,否則避免被主張合法越界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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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民事庭通知書, 有些問題想問, 請幫解惑.
期日種類: 調解
說明: 我被我姊贈與土地持份, 現被銀行告有詐害債權之情形, 請求塗銷當初的所有權轉移登記.
我當年確實不知我姊的財務狀況, 想說她無婚姻無子女, 財產將來無人繼承, 所以接受贈與. 但目前銀行起訴書說, 其贈與日期在繳卡款最後日期之後, 且之前已有逾期還款之狀況.
過幾天就要去調解室報到, 因為我覺得打官司勝算低, 而且影響我原有持分土地的運用, 所以我傾向於調解時, 接受對方要求的"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撤銷贈與, 請問如果我這樣做, 就算結案, 不需訴訟了嗎? 或是對方會因為我的退讓, 落實我"詐害債權"之罪, 而另外告我嗎? 例如告我 "侵害債權"之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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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不會構成犯罪,但對方要撤銷贈與必須在知悉開始一年內或發生贈與十年內為之,所以你可以注意有無時效問題。另外,建議你可以現在就把土地賣掉,對方也無從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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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契約簽立後,除非是遭詐欺或脅迫,否則契約一定生效。至於你所稱的錯誤,如果是你不願按照原本條件而想修改,這恐怕是無法達成。但如果錯誤是筆誤或者意思不明確,那到時候履約透過解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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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公因中風,需臥床,可以對談,無法寫字、下床。有天,大哥跟婆婆說,想要拿公公的一分土地去貸款,貸款後的錢要付公公的醫療費,若是貸款成功會將支出的收據明細列出給大家知道,婆婆就把公公的個人印鑑章及身分證拿給他。不料大哥私下把公公的所有土地過戶給自己及二哥,唯剩下房屋及此土地權狀未過戶,因所有權狀在婆婆身上。幾個月後,大哥又私自至地政所辦理房屋及此土地權狀遺失補辦及贈與,收贈者為他本人,經婆婆問過公公後才知,公公不但不知情,也並未同意將此土地過戶給他,婆婆大怒至地政撤銷駁回,因此房屋及此土地仍保留(所有權者為公公)。經過幾個月,婆婆收到通知單,表示大哥已把公公的農保退掉,共34萬全拿走,此事公公竟也不知。婆婆欲拿回公公的身分證及印鑑章,大哥卻不給,大哥利用這些東西把公公的老人年金、土地、農保占為己有,且沒有一項是公公允許的,我婆婆也都是收到通知單才知道這些事,近日大哥威脅說要把這家及此土地權狀拿走,婆婆很害怕,接下來我們該做什麼反擊,才能替婆婆留下他唯一和公公一起辛苦蓋的房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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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議你們要提告侵占跟偽造文書,這樣才能保障你的權益,至於過戶你不用擔心,印鑑在你手上的話,他們是無法過戶的,你們要下定決心提告,才能保護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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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民事庭通知書, 有些問題想問, 請幫解惑.
期日種類: 調解
說明: 我被我姊贈與土地持份, 現被銀行告有詐害債權之情形, 請求塗銷當初的所有權轉移登記.
我當年確實不知我姊的財務狀況, 想說她無婚姻無子女, 財產將來無人繼承, 所以接受贈與. 但目前銀行起訴書說, 其贈與日期在繳卡款最後日期之後, 且之前已有逾期還款之狀況.
過幾天就要去調解室報到, 因為我覺得打官司勝算低, 而且影響我原有持分土地的運用, 所以我傾向於調解時, 接受對方要求的"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撤銷贈與, 請問如果我這樣做, 就算結案, 不需訴訟了嗎? 或是對方會因為我的退讓, 落實我"詐害債權"之罪, 而另外告我嗎? 例如告我 "侵害債權"之刑事告訴.

我父親於民國99年10月與繼母(張女)離婚。
張女取得一個弟弟(83年生)及一個妹妹(85年生)的監護權。
當時法官判父親一個月要給一雙兒女各6000的扶養費。
但,父親當時有輕微中風並無謀生能力。
而得標者竟是我同父異母的弟、妹。是張女去下標的。
因土地上"建物"是屬於我祖父的。
而事後張女依然不肯放過,透過法律扶助會的律師向法院申請『拆屋還地』事宜。之後,有向張女表示過要用她當初下標的錢跟她買回土地,但她不肯。
幾年下來,我們家一直處於劣勢,一直被張女用司法猛打,真的很累。
不知道我們是否有反擊的機會?!
父親於上周過世,雖然扶養費已用土地償還,但是當初計算的70幾萬是算到一雙兒女皆滿20周歲。而今父親己過世,扶養費是不是就算到過世之時?(因一雙兒女至今尚未20歲)


您好,歡迎到所或線上諮詢,為您佈局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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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只要是你的財產都會被扣押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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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爺爺(甲)跟人買了筆土地,當時對方(乙)只交付1/5的土地產權,
聲稱辦理完剩餘的繼承登記馬上交付剩餘的4/5,結果就是這樣一拖,就拖了40年(很多民法追溯時效也因此消滅)
我們當時也在該筆土地上建好房子,現在那4/5地的所有權人們(丙)要回土地打官司要我們拆屋還地,結果法院判我們敗訴,必須拆屋還地(因為當時賣我們土地的人(乙)根本沒有繼承剩餘的4/5,他並不是4/5的所有權人)
現在我們面臨拆屋還地的窘境,當初已經交付8成的整筆土地價金,結果對方只支付我們1/5的土地(契約都還在)約定剩餘土地過完戶後補足2成價金,當時的出賣人與爺爺都過世已久,我們是否有方式可以向那騙爺爺的人請求賠償(乙的繼承人們)...畢竟現在面臨拆屋又要背負多年土地佔用租金,損失非常慘重,
也是到對方(丙)告我們拆屋後,我們才知道事態嚴重,懇請大師解惑了



您好,你們如果有契約存在,你們可以主張基於契約關係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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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母親的行為涉及詐欺,如果你不想鬧上法院,就只能告誡他,要求他返還,或者向仲介告知該土地產權有爭議,請他不能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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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了一間民國71年左右建造的房子,在一處通往風景區路上的山坡地頂端,房子土地屬於市政府,建物沒有所有權狀,有稅籍證明,因為太過老舊打算修繕,依違建處理規則第六章所示,我打算依規定修繕,這個房子只有一條出路口,是從山下開始的人行階梯,最?約1公尺,最窄約60公分,從山下走到房子大約5層樓高,而且彎彎曲曲並不直通,想修繕房子困難度很大;
然而房子的後方有圍牆,緊鄰圍牆外的下方道路是在一個私人社區裡,我打算借用社區的這條路來搬運所需,但社區不答應借過,又經了解這條社區裡的道路是市政府與這個社區公私共有的道路用地,我想請問
1.我可以主張通行權嗎?
2.如果我有通行權,社區執意不讓通行,是否一定要打官司贏了才行讓我過?

您好,按你所述的狀況,你並非屬於袋地,不符合袋地通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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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農地贈與與一般贈與一樣,如果超過220萬就會刻贈與稅,但不建議與母親共有,因為這樣可能會被銀行強制執行,建議用孫子名字即可,至於被賣掉這問題不用擔心,印鑑證明第一次必須要本人去辦,且要出賣不動產必須雙方法定代理人均同意,所以不用擔心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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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弟因為拍定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但因土地未併同拍賣,土地所有權人正對小弟提出訴訟中。該土地及建物原均屬同一人所有,後原所有人贈與給其配偶,但因建物未辦保存登記,所有權仍屬原所有人??所有,故債權人查封拍賣,而被小弟拍定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想請教幾點:
1.土地所有權人主張有優先購買權,但小弟查到原所有人係得知法院即將進行查封後,才緊急將名下十多筆土地及建物以贈與方式過戶給配偶及子女,過戶後一個多月,原所有人名下其他不動產即被查封,經過十多年才由小弟拍定建物。小弟是否可主張原告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不具有優先購買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76條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若您為建物拍定人,對土地似有地上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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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題想要麻煩律師們了
情形簡述如下
----
有一筆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是游XX(名字忘了),早年因故將土地設定地上權給陳振X(簡易庭通知上,原告理由內表明為該地上權設定時點為民國38年),嗣後游某過世,土地繼承人為其4子(其中游啟X欠兆豐商銀債務),而陳振X亦已過世,經其女至其孫皆未辦理繼承登記(現況為如圖列之被告之陳振X其女之子女共9人為陳振春之再轉繼承人,亦即該9人皆再轉繼承其地上權)。
現因政府徵收可得之徵收補償費因地上權人與所有權人間無法達成合意(地上權人未全數簽字同意所有權人4人領取該補償費)以致無法領取該補償費(現補償費已入國庫專戶保管)。
其中游啟X因積欠兆豐商銀債務而,而銀行代位向陳家9人提起「請求確認土地增收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之訴,並同時於訴之聲明表示訴訟費用將由被告負擔。
想請問
1、被告該如何對訴之聲明中之訴訟費用表達不願負擔?
2、因債務人游啟X(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外之其餘四分之三土地應非銀行所得強執之範圍,且該比土地之部分仍有被告之一之建物座落於上並居住,被告仍欲領取該剩餘四分之三之土地之部分徵收補償費(簡單說就是剩下部分被告並不打算放棄其地上權),又該如何救濟?
3、面對這案件是否應該與兆豐銀行私下聯絡想辦法和解?


律師你好
請教一個有關都更案的問題,我父親有四筆 土地 參與 基泰建設公司 都市更新計畫案,直到103/4/17 參加 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公廳會 中發現,其中一筆父親的道路用地未能規劃入此次都市更新的範圍,原因是這塊父親的道路用地已被隔壁建案 文林苑的建商樂揚建設 納入他們的都市更新範圍,且市政府已核准
請問
1.這樂揚建設公司未經我們的同意,且沒有任何形式的通知與告知,就擅自把我們的道路用地納入它們"文林苑"的都市更新範圍,這樣合法嗎?
2.未經我們的同意市府就能擅自核准嗎?
3.因為此道路用地未能規劃入我們的都更範圍,對我們所能分配到的房子坪數,就相對減少,損害我們的權益,如果不合法我們要如何去爭取我們的權益?
ps:我們目前的都市更新案位置在士林文林苑都更案的隔壁
感謝您



律師你好
請教一個有關都更案的問題,我父親有四筆 土地 參與 基泰建設公司 都市更新計畫案,直到4/17/103 參加 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公廳會 中發現,其中一筆父親的道路用地未能規劃入此次都市更新的範圍,原因是這塊父親的道路用地已被隔壁建案 文林苑的建商樂揚建設 納入他們的都市更新範圍,且市政府已核准
請問
1.這樂揚建設公司未經我們的同意,且沒有任何形式的通知與告知,就擅自把我們的道路用地納入它們"文林苑"的都市更新範圍,這樣合法嗎?
2.未經我們的同意市府就能擅自核准嗎?
3.因為此道路用地未能規劃入我們的都更範圍,對我們所能分配到的房子坪數,就相對減少,損害我們的權益,如果不合法我們要如何去爭取我們的權益?
ps:我們目前的都市更新案位置在士林文林苑都更案的隔壁
感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前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前二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第一項審議核復期限,應扣除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及實施者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重新查估權利價值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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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十年多因為和先生無法溝通,去年八月因為一次爭執我負氣離家出走。後來協議先分居讓彼此冷靜。到過年前我偶爾會回家過夜也偶爾在假日帶小孩回娘家過夜。
過年後他態度轉變,小孩說他幾乎每天晚上七八點就出門十一二點才回家。我發現他很常在一個女人的臉書那留言我懷疑他外遇了,三月份一次我回去發現他手機螢幕所是那個女人的照片。而且房內有汽車旅館的面紙盒,發現裡找到一張汽車旅館休息的發票,和溫泉會館泡湯的發票。(我有拍照起來)他爭辯是朋友丟給他的。我試著套話錄音可是他有所防備,手上也沒其他的證據。
他說我沒權力要求財產他的財產,都是公公車禍後繼承的土地和房子以及賠償金。可是賣掉的土地高於公告市價,而且也用那筆錢幫他做了投資也賺不少錢。所以我可以要求嗎?如果他在我離開後投資失利是不是就要扣除獲利的部分??我離家不久後他們怕我要求財產把房子和土地通通過戶到婆婆名下了。他說他名下只有一台汽車和二台機車而已,存款我就查不到。
過去十年他也不讓我工作只能在家帶小孩,我沒存款也沒零用錢。四月初掛急診醫師診斷需要開刀,有告知他我經濟上有困難術後二個月無法上班無法搬重物。而且因為小孩想復合搬回去住被他拒絕。開刀住院他也沒來探望沒打一通電話關心,這樣可以算惡意遺棄嗎?
我現在又負病也無法上班。未來的生活費都是問題!目前我還有負債。。。
我想替自己爭取一些基本保障。。。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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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一開始
是於撿回收的鄰居常將回收物放置我家大門
導致影響出入與感觀。
多年來常告知請勿堆放
總是一兩天內移開後,沒幾天又開始堆放。
近期因忍無可忍
且堆放物常影響巷內車輛進出(包含其它巷內鄰居)
所以我就報警清除路霸。
偶後我錄到了一次她刻意摧油門製造噪音的錄影。
我就將巷子封起不再讓人騎車只允走路。
之後她一陣子無法再騷擾我們 ,直至某日半夜燒一把香來插至我家大門
我報警讓警方來處理。
再來沒幾日開始,則開始每日騎車經過我家門前就會鳴喇叭。
且囑咐她其孫子三人一同做此事。
一開始不以為意以為是有它人按的,後來發現又是她們則覺得很生氣。
於是再報警,而警方想幫我卻愛莫能助,後來建議我錄影當證據。
今天來此詢問
是想請問,對於此鄰的各種作法
我方可以以何種方法來讓她負上法律刑責。
以我目前所知
我家是屬住宅區且無號誌路段,基本上不能亂鳴喇叭
而鳴喇叭與製造噪音是與”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2條之三”有關
但如果在此地方,想請問律師們的意見建議,關於如此者
我方開如何讓她一次到位性的,吃上公訴罪。
ps:因為我家目前沒什麼經濟力和時間能跑法院告她,所以想看有無不用我方自身出庭也能讓她負上法律刑責
ps(2):是否我該錄影錄到她製造噪音的片段,然後再寄上存證信函?








您好,要向地政請求提出取得地上權,否則可能之後還是會有被告的可能,因為目前你們是處於使用借貸關係,但使用有年限的,不能永久都在那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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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家中有四個小孩,爺爺在五年前去世 ,在爺爺去世的前一年 , 爺爺怕奶奶不知道在農會有一筆四百萬的錢 ,於是將錢領出來過戶給奶奶, 在五年前爺爺一去世 ,姑姑馬上就帶奶奶去將爺爺帳戶剩下的200萬領走並過戶給奶奶 ,但過沒多久,姑姑就跟奶奶借了四百萬,但沒留下借條 ,只跟大家口頭通知,姑姑跟大家說土地公同共有,金錢都過戶給奶奶保管,但私底下去不斷五鬼搬運,只跟奶奶說要領一些錢,卻領走許多,且奶奶患有癌症 精神狀況不佳
有幾個問題想請問各位律師
請問爺爺帳戶被過戶前剩下的200萬 ,大家現在是否可以要求分配遺產?
姑姑跟奶奶借錢沒留下借據,在奶奶死後, 這筆錢算是是大家的遺產嗎
有沒有任何辦法使姑姑不再將號稱是奶奶借的錢提領到自己的帳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爺爺給奶奶之四百萬元,可能為贈與,依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似可嘗試主張亦為遺產。再就姑姑領取之二百萬元,亦為遺產,姑姑無權單獨領取之,可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其返還公同共有之遺產,若屆期仍未返還,可能有涉犯侵占罪之疑義。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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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規定中有無包括合意解除之方式,若有,則以合意解除方式來處理應較簡省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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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父親有塊土地 後方有一塊縣府面積69平方公尺的土地(以下稱為母土地) 於92年1月本人父親以申請畸零地合併使用向縣府購買此塊母土地的1/3面積26平方公尺的土地(以下稱為子土地) 因97年地籍圖重測發現此塊母土地與鄰近台糖土地有土地糾紛 地政事務所進行調處未果 台糖逕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台糖敗訴 台糖上訴二審 二審102年9月判決母土地有面積48.05平方公尺判決割還給台糖 所以本人當初向縣府購買26平方公尺的子土地有內有21.06平方公尺要歸還給台糖 本人有向縣府陳情 請他歸還當時購買21.06平方公尺的土地價金 但承辦人員以買賣瑕疵為理由 買賣時效超過5年10年 不予受理 要我們直接去法院告縣府 法院判賠 縣府就賠 但是去年9月才知道判決結果 請問(1)有哪條法條可控告縣府歸還土地價金?(2)有聽說此種案件要打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與一般法院訴訟有何不同 有哪些程序?(3)勝訴高嗎?



您好,如果雙方簽立買賣契約,但之後因對方之過失導致無法履約,應該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返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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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現在居住的土地是我曾祖父向人租用的而房子是自己蓋的,房子也再幾十年前改建過一次,當時是以口頭達成地租約訂,我們到現在每年都有繳交地租,而房屋稅也都有繳納,但二三十年前因當時縣長關係,我爸居住的這種老舊三合院房子可以不用再繳房屋稅。
土地所有人過世後將土地留給下一代,目前土地是由AB兩位共同持有,我爸說當初他們兩各有口頭劃分土地範圍,我家房子土地屬於A先生的,B先生的土地則是我鄰居居住,但他們沒有繳地租,而B先生的兒女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當初我爸也去法院說明情況,後來以為沒有我們的事情了,但前幾天法院到現場看,B先生的女兒向法院要求我們也要拆物還地,法院也限期我們要拆屋還地,不然要強制執行,請問我們有按時繳地租,有什麼方法可以延換拆屋或是繼續使用房子,若我們申請地上權來的及延緩拆屋或是保住房子嗎?謝謝



又若出租人已死亡者,則其繼承人應依法繼承其出租之義務,原則上不因其死亡而影響租賃關係存在。蓋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因此,當出租人發生死亡時,其繼承人依法即應承受該份租賃關係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承租人的權益並不因此而生任何影響。
在租賃實務上,比較麻煩的應該是,有二位以上之繼承人則租金到底應該如何交付?由於該租金屬於遺產之一部分,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各繼承人對於租金債權之收取,應屬於對公同共有財產權利之行使,依法應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民法第八二八條第二項參照),換句話說,承租人要交付租金給各別之繼承人時,必須要求其提出已經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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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可以主張租賃關係,並非無權占有,且提出給付租金之證明,且因為沒有期限,所以是不定期租賃,必須收回自住才可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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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竊佔行為,係指在違反他人意願的客觀情形下,就他人不動產所既存之佔據(持有)狀態加以排除,並重新建立新的支配管領力。
關於竊佔行為之實施方式並無限制,應就行為之樣態、不動產之種類、佔有使用之時間、有無排他性之支配等加以綜合判斷。例如擅自遷入他人屋宅居住、將住宅建築於他人土地藉以居住或販賣、出租牟利、搭蓋可折垂或伸縮的活動車棚(持續性的固定在道路上某個位置)、佔葬於他人土地、竊種農作物於他人之土地等均屬之。
本件依您所述行為人之佔用行為,似乎並非持續性的固定在某個空間而產生排他性支配之佔據狀態,是否構成竊佔行為恐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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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供公眾通行超過二十年,就會變成既成道路,任何人均不得阻擋通行,此可以請警察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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