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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cy 103-06-17 14:47

律師 您好

請問:父親名下有塊地,上有違建的鐵皮屋,現出租予人營業,若想將土地贈與給妹妹,其相關的稅負有哪些,又是如何計算的呢?會因為有出租而有稅?的不同嗎?違建的部份會有影響嗎?

謝謝.

Jadeh 103-06-17 14:31

您好:爺爺過世已滿一年(遺產繼承與否有請代辦去申請緩處理),爺爺子女有2女、4男,最近有收到遺產稅的土地稅金(全都是持分土地),由於十年前小叔拿爺爺的持分土地去民間貸款、抵押(貸款金額為多少都不知),小叔已跑路找不到人辦理拋棄、三叔看到爺爺的持分土地仍有價值他不願拿出證件來辦理,爸爸不願意繼承想要拋棄,請問這樣可以獨自拋棄?如果可以應如何辦理?謝謝律師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6-17 16:45

您好,分別共有的權利及於應有部份,得自由處分,因此可獨自拋棄繼承。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以內由拋棄人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提出民事書狀聲明拋棄繼承權,並檢附拋棄繼承聲請書、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向法院送狀之後,法院依法會回覆一紙通知函准予備查,待接獲法院該紙通知函時,即表示拋棄繼承手續業已辦妥。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nick 103-06-16 18:47

1年前我有興趣想在越南買土地,有一個在公司嫁來台灣的越南女子知道後積極和我打好關係並很快的找了塊土地說要賣我,我有點怕怕的所以和他簽了買賣契約書並且賄款給她,日子一天天過去也都有連絡可是當我想看土地權狀的時候她總是一大堆理由,有一天我堅持要看土地權狀之後,他叫她的朋友寫了一張越南文的買賣契約,我看不懂可是內容地主的名子和她之前我看的人名不一樣我驚覺被騙了一在追問之下現在他避不見面電話也不接,吃定我了請問我直接拿她和我簽的買賣契約書去警察局報案就可以了嗎?錢我拿的回來嗎?還是要刑法附帶民事?她和我簽的契約中有明文規定如有問題要賠那個土地價格的2倍,那民事要如何求償?懇請律師回答

要具狀向地檢署提起刑事詐欺告訴,另外民事部分也有損害賠償等問題,要注意時效,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16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江小姐 103-06-15 09:36

你好我想請問,在我父親死亡時,我有辦理財產拋棄繼承

但過了幾年後爺爺過世,我們也繼承了爺爺的土地

最近家裡的長輩提出,我們已放棄繼承不能在繼承爺爺的財產

要提出告訴,要我做歸還

我想知道,我真的是違法繼承了爺爺財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15 12: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拋棄者為對您父親遺產繼承權,與您的祖父之遺產無涉,無須過於擔心。

茫然中 103-06-15 12:4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拋棄者為對您父親遺產繼承權,與您的祖父之遺 ... (恕刪)

那可否請問一下,這樣算是代位繼承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15 12: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是的。

茫然中 103-06-15 13:3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是的。

可否請問,如果那份拋棄繼承文件用不見了,要去那裡補辦

沈恆 (沈律師) 103-06-15 21:50

您好!您只對父親拋棄繼承,並不影響代位繼承祖父遺產的權利,該長輩的要求並無理由;另,拋棄繼承的資料,可向當初受理的法院查詢調閱。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15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仍可繼承爺爺之遺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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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 103-06-15 08:58

媽媽因為接整理部落土地公廟環境將砍下桂竹筍順道撿回食用被承租人認為是故意行竊,以下是自己打的答辨書請問這樣可以嗎?

答辯書

一、            被告王***患有聽障並持有殘障手冊(如附件一)於溝通上

障礙,還請庭上法官多包涵,前筆錄乃由夫協助才可順利

製作完成。

二、            本案是由本部落居民例行性整理土地公廟周邊環境(如附件

三),周邊的雜木、雜草、雜竹、筍皆會砍除以維護廟邊清潔,然因砍下少許竹筍是可食之物如丟棄可惜,因而撿回食用,實無行偷之意,過往數十年亦都以此方式整理一向無異議。

三、            整理環境也是接獲國有財產局在103年5月來函通知為之(如 

附件二)。

四、            對於朱先生最向國有財產局租地,據了解朱先生租地並非連

貫性長期租賃而是斷斷續續,於民國96年期滿即無承租,而國有財產局每次簽約為期9年)一直到最近今年103年才承租,所以很難判斷朱先生是否承租;造成朱先生損失實為無意,被告絕無故意行偷之意。

希望與正義 103-06-15 01:15

律師您好:

案例事實如下,煩請解惑

外婆於101年9月間死亡,留下土地一宗,上有建築改良物(平房)。繼承人僅有家母及甲二人,甲協議拋棄繼承。伺候家母請代書辦理繼承登記,先前口頭承諾要拋棄繼承,讓我與家兄繼承共有,十月間家母向我及家兄拿印章及印鑑證明說要辦理登記。當日代書提出:讓兩個人繼承以後不是很麻煩嗎?怎麼不給一個就好等等。在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幫我填寫(可能是家母填寫簽名)拋棄繼承聲明書,並完成繼承登記給家兄(可能為善意)。後來我也沒有收到法院的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書,直到數月後才得知此事。目前家母已死亡

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

1. 家母已死亡會是不起訴處分,但是代書當日所為是否具備成為共同正犯的事實。若我以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提起告訴,是否可行?

2.這算是侵害繼承權嗎?若不是,如果我不能尋民法1146救濟,那是否可以主張184的侵權行為(代書),並要求返還?

 

謝謝解惑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為你做最有力的策畫。客戶諮詢專線:0988-391-475  Line ID:hhz75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項規定,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從而本件依您所述情形,針對令堂部分提告檢察官即使受理告訴亦只能依法以不起訴處分偵結。
本件就您所述部分,代書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文書之共同正犯或從犯,或者根本就本構成犯罪,具體情形應視其參與程度及是否知悉該文書係無權限之人所製作而定,不過若其確實不知該文書係無權限之人所製作,則其持以辦理登記,應示構成偽造文書罪嫌。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
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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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蔡 103-06-13 23:04

8年前開公司..要興建汽車旅館...有事先購得土地...然後請業務幫忙找合夥人合資興建....約30人...都已和解完畢....8年內有收到3張不起訴書....只有其中一個被害人收到不起訴書又經過調解委員會和解成立..他又去提出異議..上週又被偵續開偵查庭....

檢座詢問被害人...他們有無保證你獲利多少...被害人回答沒有...如有獲利一切要按出資比例分紅....

檢座再問...那一張偽造的3000萬銀行自有資產表..你有沒有見過...被害人說沒有....

檢座第3問...業務員是如何認識...被害人說...是軍中舊識..10幾年了

都有錄音錄影...也都依照證人身分簽立切結....

離開時...檢座說要依照詐欺..偽造文書起訴....

問題一...3000萬偽造銀行資產表...被害者完全沒看過...檢座問他3次...這樣偽造文書詐欺會起訴嗎...只有給自己員工看爽的...

問題二...檢座問老闆...你有沒有要蓋汽車旅館...老闆說有...不蓋的話為何要先購妥一筆土地....這樣老闆有涉及詐欺嗎...30個都沒意義和解也還款了..只有這個被害人和解3次又一直異議...合約只有100萬...他硬說他拿500萬要老闆賠他500萬...

請有法律知識的律師大大..指點迷津....文章有點長抱歉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14 21: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該資產負債表為偽造?又有關倘若您確實進行汽車旅館興建事務,那又為何要與其他投資合解?有關案件事實的部分敘述不清,無法分析回覆。

本文建議您,倘若檢察官直接表示要將您起訴,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進行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替您答辯。

小蔡 103-06-15 23:1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該資產負債表為偽造?又有關倘若您確實進行

自有資產書是內部給員工看的...因為已經有購買一塊土地3000坪市價約4000萬貸款3000萬....公司內的主管自行製作的....

會所有人都退回興建款是檢察官建議...

檢座有問被害人..有沒有看過自有資產表...被害人說沒有...又問是否有保證獲利還是分紅..被害人也說沒有...又說與業務是軍中舊識....

 

被害人說沒看過的東西...檢察官說要以這張自有資產表起訴....真正有購買3000坪土地..檢察官一句都不提....試問...誰會為了150萬拿4000萬土地騙他然後不興建呢...拿一頭牛換一雙拖鞋....

 


張小姐 103-06-13 15:41

律師您好~
我本身是母親第一任丈夫的女兒~我母親十一年前去世~
但是尚未辦理繼承第二任丈夫一筆土地~由於最近有人要蓋房子~
要買母親的土地~可是~發現產權不清~當地建管科開協調會~
我才發現~我們四姊弟是可以繼承的這些土地~但是~我請代書處理~
發現不能辦理繼承~原因在於第二任丈夫的兒女都冠上第一任丈夫的姓~
戶政顯示出他們與生父是沒有血緣關係~
但是~當地建管科公文是顯示出土地繼承權利順位~我們是有繼承的權利~
可是為什麼不能辦理呢? 請問要如何處理呢?請律師來指點~謝謝~

你的敘述不夠清楚,沒有辦法做正確的判斷,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整個繼承關係,才能確認本件方向應如何進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依您所述情形,則您的繼父死亡後,針對其所留下之動產即應由其配偶(您的母親)與其子女(被繼承法律上之子女)共同繼承,若未經遺產分割者,即為您的母親與您的繼父所有的子女公同共有,而您的母親於繼承動產後亡故,則其針對該動產所得繼承之份額,則由您的母親所有的子女共同繼承,未經遺產分割前,其份額由您的母親所有的子女公同共有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3-06-13 23:14

您好!「第二任丈夫的兒女都冠上第一任丈夫的姓」,這是怎麼回事?第二任婚姻確實存在嗎?基本的事實要先弄清楚,才能解決問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kiki 103-06-13 15:17

想詢問

母親於女兒婚前過世

母親遺留下房產及土地要給女兒

但因較晚繳納遺產

故女兒於婚後才繼承母親遺留的房產及土地

請問女兒繼承的這些遺產會納入女兒與其丈夫的婚後共有財產

 

您好: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因為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是不用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因此女兒就算是婚後才繼承母親的遺產,也不用擔心會被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沈恆 (沈律師) 103-06-13 23:59

您好!取得繼承財產是以被繼承死亡時為準,並不是完稅過戶時為準,因此,您繼承財產應屬婚前財產;況且,即使繼承在婚後,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繼承取得財產也不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vril 103-06-10 21:23

我父親與叔叔共同使用及居住的築物,該築物的土地需支付租金給國產局,每年大約7萬元左右。已告知叔叔需要共同負擔該筆費用,但他都不予理會,父親是土地承租人,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約束叔叔付款嗎?

目前我有擬定一份協議書,希望他在上頭簽字。如果他在收到協議書之後,仍然無動於衷的話,我又可以怎麼做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雙方先前有無約定共同負擔,若無約定,現在要要求對方負擔,除非對方願意另行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10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發律師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叔叔支付一半租金,若叔叔屆期仍置之不理,可對其提起訴訟請求租賃物返還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等,歡迎您來電或來所諮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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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得依約對於承租人請求給付租金,至於承租人另外是否將該租賃標的物之使用收益權另外交予何人行使或共同行使,應於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關係無關,尚不得以另有其他人共同行使使用收益權而執以對抗出租人。

外部關係-出租人和你父親,之關係及內部關係-你父親和你叔叔間之關係要分開來討論,若你的叔叔有違反與你父親間關於費用分擔之約定者,則應由你父親另外對之請求履行和給付違約賠償之問題,不能以你叔叔沒付錢就跟出租人主張拒付部分租金,因為出名為承租人者即須依約對出租人負擔給付全部租金之義務。又若你叔叔若不願付款者,建議你們終止其使用收益之法律關係,並依法早日排除其使用收益狀態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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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hur 103-06-09 17:43

(內政部地政司95.12.19地司(七)發字第0950003724號書函)公同共有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如能清楚以房份計算其潛在應有部分,除規約另有規定外,自不得再以派下員人數計算。反之無法以房份計算其潛在應有部分,且規約未規定者,其比率視為不明,方可依派下員人數計算之。

(內政部94.12.13內授中民字第0940036546號函)祭祀公業土地價款現金之分配,如該公業規約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仍應依民法第828條公同共有之規定,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後行之。

今有未登記為法人之祭祀公業出售土地分配現金,原本規約規定解散後財產以房份均等原則分配,系統表可清楚算出房份,但部分有私心之派下員聯合管理人私底下串連四分之三派下員簽署以派下現員平均分配財產的同意書,修改規約為由派下現員平均分配,以致本人之分配金額遽減四分之三。本人已發存證信函給管理人表達反對平均分配之意,並欲以上述內政部函之「仍應依民法第828條公同共有之規定,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後行之」之理由向法院請求停止分配財產。我的權益受損金額約160萬,但考慮到請求160萬補償的勝算不大,我只請求判決祭祀公業停止分配現金,欲以訟逼和,重新協調分配成數。

問題1 :這樣的訴訟需繳多少法院裁判費
問題2 :這樣需先經法院調解嗎?
問題3 :這樣我的勝算大概多少?
問題4 :如果我改為請求依房份分配,這樣有勝算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的裁判費用之計算,會依您起訴之標的來計算,若以損失利益160萬元計,則裁判費約為1萬六千元左右,而本件訴訟並非無勝算之機會,仍需視您如何主張,另一般此種案件仍會進行調解程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09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裁判費用訴訟標的160萬元計算,約百分之1.1左右,訴訟過程亦須經調解,至於勝敗需視全案證據資料及訴訟進行流程而定,無一定之公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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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 103-06-09 15:32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繼承問題請教,若遺產土地仍有貸款
土地謄本上有兩欄位為如下: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父親名字[全部],5哥名字[全部]
設定義務人:父親名字,五哥名字

因有一人未出面,所以只能訴請分割,將該未出面繼承人的應繼分轉換成金額提存,來消滅公同共有

背景:該土地父親與5哥各持分1/2,土地價值假設500萬,貸款160萬。


可否主張所繼承土地價值250萬(1/2持分) - 貸款總額160萬 = 90萬,才是大家繼承的金額?

還是只能主張所繼承土地價值250萬(1/2持分) - 貸款80萬(1/2持分) = 170萬,才是大家繼承的金額?

或是有其他算法?

謝謝您的回答。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09 23: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土地500萬應先扣除貸款,僅剩340萬之價值,您父親公同共有部分為1/2,為170萬,故父親遺產似應為170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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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 103-06-11 16:23

 謝謝兩位律師的回覆,我想了解的是,該土地謄本上有兩欄位為如下: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父親名字[全部],5哥名字[全部]
設定義務人:父親名字,五哥名字

貸款160萬可以全部用來扣抵繼承金額(減160萬)還是只能扣抵一半(減80萬)?

謝謝您們。

老人 103-06-07 23:33

如題:因我爸爸前幾個月,剛賣出一筆土地,一部分的錢還給農會,一部分還給親朋,但後者因無法提出證明,以至於無法申請低收入補助,公所的承辦人員,告訴我可以找律師開證明,麻煩您跟我解釋清楚,謝謝您!

 您可請求債權人(包括農會及借錢給你們的親友)開立債權清償證明書給你們,以供證明土地買賣後已用以償債,並無餘款,亦非為申請低收入戶而隱匿財產

民法第324條
清償人對於受領清償人,得請求給與受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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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08 18: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農會及親朋開立還款之收據給您,以利您提出證明您賣土地之相關款項均作為清償借款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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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 103-06-10 13:49

 我應該準備哪些資料,再去找律師呢?費用大約是多少?你們在新營台南嘉義有事務所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6-10 17:08

您好!應該不用找律師,而是該找接受清償的農會及親友開立清償證明,只要書面寫清楚清償日期、還款金額及已確實受領還款的意思等,再請對方簽名即可;另外最好還有資金流程為證。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3-06-07 22:09

這幾天有人來說要我搬家,說土地是他們的,我已經在那裡住了30年了,地上的房子都是我父母建造的,可以不搬走嗎?

今天又接到電話,說如果不搬走,他要拆了我家的門,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要求賠償嗎,需要先去警局備案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6-07 22:38

您好!如果土地確實是對方的,對方就有權要求您拆屋還地,除非您能找出房子可使用土地的合法權源,比如:租地蓋屋、借地蓋屋;但不論如何,對方不能私自強拆您的門,否則可告對方毀損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3-06-08 00:3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如果土地確實是對方的,對方就有權要求您拆屋還地,除非您能找出房子可使用土地的合法權源,比 ... (恕刪)

那再請問一下 1.我可以把東西全部拆掉還地就好了嗎???

因為他說我們住了那麼久了 如果要拆屋他要跟我算租金... 

但是我們都沒有契約而且我們也在那邊住了二十七年了...

地上所有物都是我們建的~還有水電都是我妹的名字...

戶藉也在那邊!

2.他說如果鑰匙不給他,他要去換鎖,要進去使用。那我該怎麼處理?

103-06-08 00:47
回覆 婷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他也有說過我們不能去毀損地上物,他說他有申請,有這個可能嗎??

而且我沒有看到地契過 他只說他有在繳稅金 有看到稅金單 可是沒看到地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08 17: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子似可對土地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另關於租金部分,亦無法請求27年,頂多請求5年之租金,且若有證據可證明對方有借土地給您父親使用,亦可主張使用借貸,而無租金問題,再者,即使土地為對方所有,也不代表對方有權利可進入您家,若對方私自進入您家,亦可對其提告刑事侵入住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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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6-08 23:39

您好!地主只能要您拆屋還地,若地上物是您的,沒有必要留給對方使用,但您要自行負擔費用拆除;倘若沒有任何約定,地主可請求最近五年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若地主換鎖進屋,可能觸犯毀損罪及非法侵入住居罪;若對方無法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是地主或地上物所有人,則根本不用理會。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vanwu 103-06-07 17:19

父母去年/前年相繼去逝.....

名下現金/動產/珠寶等.....都被長子以立遺囑方式歸入名下

其他3個弟弟+2個妹妹難道都只能搖尾乞憐嗎?

再者   長子在母親去逝前已用拐騙方式將地上房屋過戶到長子名下

土地權   其他小孩   還有權力分配嗎?

該如何做  才能制裁這沒良心的長子呢???

懇請幫忙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07 17: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及大哥與其他兄弟姊妹,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皆為父母親遺產繼承權人,且應繼份均相等,若您大哥不把遺產案應繼分分給您及其他兄弟姊妹,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您大哥交付屬於您之應繼分。關於拐騙之動產,若為贈與,且為繼承開始前兩年內之贈與,依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該動產亦可視為遺產計算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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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6-07 17:37

您好!請先確認遺囑的有效性,若遺囑無效,所有繼承人都可均分遺產;若遺囑有效,則其餘繼承人至少可以得到特留分(即平均分配的半數)。另外,生前移轉若可證明係用拐騙等不正當方式,可主張移轉無效,歸入遺產分配,長子若涉及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也可追訴。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都被長子以立遺囑方式歸入名下】就算立遺囑給長子,也還有特留分的問題,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為你爭取應得的權益。

律師具有律師與會計師雙證照師/您將案情交給柯律師 您即刻享有雙重服務。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SUNNY 103-06-05 14:02

您好:

因為在繼承時即知所繼承土地債務設定,所以是共有持分,裡面有五分之一是外面小三的兒子繼承了,可是,因債權務人已找上門,現在由本人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還款至107年,那位小三的兒子不願意還,且在土地上有房屋承租出去收房租,可是房租並不夠還款的錢,現在那位小三的兒子向法院主張強制分割,我可以債務未還清前,主張不給予分割嗎?謝謝您!

hovan 103-06-05 12:57

祖先留下土地地號共6筆,1,2,3,4,5,6 共6分,其中2.4因民國50幾年即有房屋門牌

所以為建地,其餘為旱田,各地號目前實際使用者 分別為1:A 2:B 3:C 4:D 5:E/F 6:G 此使用方式 時間點已不可考,其中E所持有為2,4各3/10 其於 人為共同持有1~6號地

例如D持有1~6號地 各2/15 ,目前尋求分割,大家原本說好以現使用地 原地合併分割 E君卻要求 B,D以高價買E所持分的2,4號地,此方法僅讓E君得以脫手 其他人卻仍無法合併分割

請問若辦理強制分割的結果 會如E君所稱 將可具有2,4該有的建地?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05 15: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動產分割的部份,涉及持份、價值、使用現況、地上物的位置等因素,?難僅憑您目前所述,作為判斷基礎,本文建議您應該備妥該動產的謄本、地籍圖等資料後,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強制分割法官仍會考量公平原則來裁判,即便是對方提起訴訟,您們也可以提出您們的分割方案,但此種案件較為複雜,仍建議可進一步徵詢專業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05 2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分割,並提出您的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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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 103-06-04 19:38

我有一個土地本來政府設的既有道路可以通行,但是這條路有經過A先生地,A先生卻把道路給剷掉不讓我們通行,現在正在民事訴訟中,法官有去現場勘查過有把被毀掉的道路上的電線桿給標記,可是A先生卻跟台電申請把電線杆都移除,連我們自己的土地範圍裡的電線杆都被移除掉,台電也沒通知,請問這可以告什麼?

 

根據你提供的資訊,你的權益已遭受害,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專業律師諮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電線桿是台電公司的,所以要提告應有困難,仍應回歸到通行權的部分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OAK 103-06-04 09:13

請問:我在他人土地種水果多年,現該土地出租,爾後我又去摘取,請問;承租人可主張我竊盜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04 19: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摘取水果之權利,您任意摘取之,您似有竊盜之疑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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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103-06-03 22:24

請問,我朋友是女方,因婚前名下有房子,還在貸款中,跟目前老公(男方)結婚2年,育有一子,從結婚到現在男方的名下無任何房產及土地,一段時間都住在女方家,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因女方胎盤不穩問題辭去工作,有付幾個月的房貸,孩子生下後,又回到職場,房貸由女方持續繳納直到現在,因為一些原因,目前分居中,女方剛嫁進男方家時,男方曾多次要求女方賣房子給男方買房,前陣子甚至跟女方說,如果離婚房子男方有權要求分房子,請問他們有這個權力嗎?如果男方要求離婚,請問他們還有權分房子嗎?男方是性無能,有去看醫生,目前檢查中,那他們有權拿分居要求離婚嗎?如果女方未離婚欠債的話,簽本票,男方如果要求分財產是否也要連負債ㄧ並計算?因男方有買車,在男方名下,有貸款中,是否也要列入財產分配中?另外因為男方對小孩都是沒什麼心在照顧,但因為男方家庭比較完整,那還有機會可以爭取到小孩嗎?(男方沒錢買奶粉給小孩,由他家人出,卻分期去做整套的汽車保養,大概2萬多)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03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請求裁判離婚,需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裁判離婚事由,若無裁判離婚事由,僅能協議離婚,關於離婚後,可就雙方之婚後財產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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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O 103-06-02 23:14

我想請問一下

我爸爸收入不穩定已經一陣子了(無心事業)

因為自己有債務(房屋貸款、車貸、信貸)去做負債整合,大概六百多萬

然後要求我當他的保人

不然我們家的房子就要被賣掉了(我現在住的地方)

他也承諾過不會要我揹這貸款 因為他說他名下還有幾塊土地

但前一個月他要求我替他負擔債務

如果我不替他還 他還不出來後

銀行就會來扣我的薪水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02 23: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父親之保人,父親無法清償債務時,您即須代其清償之,若您無相關財產清償,即會每月扣您薪水三分之一清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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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蓉 103-06-02 13:39

請問,有一筆私有土地,所有人有ABC三位,A佔有8/10,B和C各佔有1/10,若我想要徵得地主的同意書借過該土地,是需要三位地主都同意?還是其中一位同意就可以借過?謝謝回覆

溝通不行可改為訴諸法律解決,此網屬公共論述,律師具有這方面的法律專業素養,不方便在此公開表示意見,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02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A所有權人之應有部分為十分之八,超過三分之二,若能得到A之同意,似即可通行該道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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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龍龍 103-06-02 09:43

我朋友跟台糖租土地房子多年,每年都有定期繳稅金,因房子老舊而將其拆除,而今他已不住在那裡,他要把土地賣掉,想請教律師:1.他的土地可以賣給別人嗎?2.買他土地所有權人能申請蓋新的房子嗎?3.若可以蓋新建物要去哪裡申請?謝謝你的解答.

Steven 103-05-31 10:33

想請教我出租房子房客,目前已積欠兩個月,押金有兩個月,是定期契約,我們租賃合約上有規定:除押金以外,承租人應另支付租金承租人不得藉故拖延。而關於終止合約的約定也有規定,積欠租金達兩個月,出租人經相當催告可終止合約

請問現在要終止合約,經催告後,應以民法第 440 條終止合約即可,還是要參考土地法第 100 條,承租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民法第 440 條:欠租兩個月即可終止合約
土地法 100 條:欠租四個月才能終止合約
而實務上法官多以那個法條為主?

謝謝。

 

termtsai 103-05-31 10:25

各位律師 你好!

本人於今年初向曾小姐購買一間鐵皮屋,該屋土地所有權屬於鐵路局所有,地上物沒有所有權狀,但有曾小姐門牌號碼及水電繳費單名字 ,該屋是曾小姐從過世的父親繼承所得.買賣該屋時我與曾小姐共同至區公所辦理門牌號碼及水電繳費單過戶手續.該屋買賣時並無歷史交易文件證明.也不知曾小姐父親何時取得該屋.

今有一于先生從中國大陸來,持有其父親15年前住在此地的戶籍謄本,並聲稱該屋是其父親所有. 于先生父親已過世10多年了,現在于先生稱其應該合法繼承該屋,並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問這?多年了于先生是否是合法該屋持有人? 于先生提起訴訟勝訴有多少?

于先生父親已過世10多年了,于先生都未出面主張是該屋合法所有人,是否已超過追溯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31 10: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鐵皮屋之所有權人,由原始興建之人取得之,若原始興建之人為曾小姐之父,曾小姐繼承其父之所有權再賣使用權您,目前您為該鐵皮屋之合法使用權人。即使該鐵皮屋為于先生之父所興建,若于先生之父將該屋使用權賣與曾小姐之父,您再從曾小姐購得該屋使用權,您亦為合法使用權人,且僅有戶籍登記,亦無法證明于先生為使用權人,再者經過十五年之久,您亦可主張對方違反誠信原則、時效消滅等;您可再提出相關水電費、房屋稅等收據,證明您從合法使用權人中購得該屋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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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103-05-31 09:26

您好,

土地屬於高市政府,房屋地上權原是歸屬我祖父,祖父不在,後來屬於我爸及五爸的妹妹共同持有,目前,我爸已不在,請問,如何過戶給我,須注意哪些細節?及準備那些資料?到哪個單位辦理? 謝謝!

Jason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31 09: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辦理繼承登記,若您為父親之唯一繼承人,您可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需繳納登記費〈地上權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一〉、書狀費每張約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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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 103-05-30 21:57

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下,朋友開了一間公司,他向銀行貸款,請我幫他作保,做他的連帶保證人,我已經簽了,之前一直還很ok,但是最近發現他的財務有問題,可能面臨倒避(目前還未發生),而我本人名下有房屋土地,可以先過戶到妻子名下嗎?若到時發生了,這樣會被追討追溯嗎?還是我跟妻子要過戶後辦理離婚或是申請夫妻分別財產制呢?還是要用什麼方式處理呢?真的很無助,不想害到老婆跟小孩,還麻煩律師您詳細的回覆,感激不盡

莊惟堯 (名寶) 103-05-31 03:46

您好

您的問題,須謹慎處理。

財產移轉,須符合法定程序,否則一旦對方追究,您很有可能得不償失

您的問題,建議您找信任的律師,詳細為您分析可行的方式,以作為適當的因應。

如有進一步詢問,歡迎來電或至所詳談。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31 10: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債務由您個人負責,不影響您妻子及小孩,您可於目前您朋友債務問題尚未嚴重之際,盡快將您名下相關財產過戶給您妻子及小孩,惟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您妻子小孩可能因您為移轉財產之行為,而遭銀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移轉行為,但您亦可為相關抗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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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名下財產可以辦理過戶  但債權人將來發生時  也可能主張要撤銷買賣及過戶法律行為  認定你是屬於詐害債權   2.如果是你所負債務 依現行法律原則上不會影響你太太名下資產  債權人無法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利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陳先生 103-05-30 19:58

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下,朋友開了一間公司,他向銀行貸款,請我幫他作保,做他的連帶保證人

我已經簽了,之前一直還很ok,但是最近發現他的財務有問題,可能面臨倒避(目前還未發生),而我本人名下有房屋土地,可以先過戶到妻子名下嗎?若到時發生了,這樣會被追討嗎?還是我跟妻子要過戶後辦理離婚或是申請夫妻分別財產制呢?還是要用什麼方式處理呢?真的很無助,不想害到老婆跟小孩,還麻煩律師您詳細的回覆,感激不盡

Chunghsien 103-05-30 15:43

律師您好 :

我想請問一下 我爺爺多年前過世了他過世前有給一塊田要給我爸爸登記

可是那農地沒耕作不能登記 後來他老人家走了那塊田地在爺爺在世的時

候來不及登記現在變成要用遺產的方式登記 我爸爸他們共有8位兄弟姊妹

裡面有6位叔叔姑姑都已經辦理拋棄繼承 就剩下一位叔叔他說他缺錢要我

們給他200萬他才肯蓋那拋棄繼承的章 重點是那是爺爺留下來的土地我們

並不打算要賣 而且那塊田地目前價值也差不多在200多萬上下 想請問我們

還有什麼方法可以順利登記那筆土地?還有 爺爺過世也5、6年了遺產多久沒登記會被政府充公?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5-30 16: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遺產無法協議分割,就只能透過裁判分割的方式處理,別無他法.

2、必須經過列管之後15年才會有歸國有問題,但是繼承登記費用等會持續累積,本文建議您應該盡速處理.

Chunghsien 103-05-30 16:4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遺產無法協議分割,就只能透過裁判分割的方 ... (恕刪)

律師您好 :

首先先謝謝您的回答 我想在請問一下如果是裁判分割的話 是我爸跟那位叔叔各分得1/2嗎?

還是我們可以持有其它叔叔姑姑拋棄要給我爸的部分就是7/8 叔叔只能取得1/8?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5-30 18:09

您好,針對您問題回覆如下:

拋棄繼承後,由剩餘繼承人共同繼承,也就是說應繼分各為1/2.

aaron 103-05-30 13:37

請教各位律師

因父親遺產關係,繼承人大哥一人未出面作協議分割,無法全轉給媽媽安享晚年,導致法院開庭判定先鑑價,再來依鑑價金額作提存。

想請教的是,該土地與建物,目前還有貸款,若鑑價出來假設為500萬,實際被繼承的只有持份的1/2(250萬)。

我們想要主張媽媽先依1/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走一半125萬(媽媽沒任何資產現金存款),再來否扣掉目前未付清貸款(200萬)的比例,讓未出面的人分割比率降低。

我們是否可以如上述主張先扣掉開始繼承時間的剩餘未付清貸款,再來平均分配
如何計算?(繼承人有9位)
謝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3-05-30 19:03

您好!250萬應該要先扣掉負債200萬,剩餘50萬母親可主張先要一半25萬,其餘25萬才是遺產,各分得九分之一。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aron 103-05-31 08:01

 謝謝沈律師的回答。

又,目前該土地只有1/2為父親遺產,實際遺產也只有500萬的一半250萬。
目前該房子貸款剩餘200萬,是否也要先減掉一半(依持分比例)?

 

謝謝您。

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依您所述情形,似應為被繼承人所有動產之價值減去被繼承人所負債務,從而,
若其原持有動產所有權之全部,則應為500萬元-200萬元再除以二由其配偶分得,所餘才是其應繼遺產
若其原持有動產所有權僅為二分之一,則應為250萬元-200萬元再除以二由其配偶分得,所餘才是其應繼遺產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番麥 103-05-30 08:55

因為下雨天保甲道路總是泥濘不堪車子很難通行

所以想請問一下原本的農業用地既有的保甲道路能變成鋪設水泥或著石磚嗎?

如果可以該如何合法申請?

雖然是私人土地但屬於祖先留下來的所以有很多共有人(包括我自己)

假如我是地主之一兼合法使用者需要經過所有地主同意才能改善道路嗎?

hanna 103-05-30 07:07

原問:甲乙因汽車以及債務問題,經法院判決汽車為乙所有,甲取得對乙的債權證明,而該汽車借名登記於丙的名下,但在判決前乙將汽車變賣又另購汽車登記於丁名下 , 乙與丁為夫妻關係 , 請問甲應該再上訴何狀 , 而乙丙丁三人存在哪些法律責任呢? 獲答:本案應為民事訴訟案件 甲取得對乙的債權證明,而該汽車借名登記於丙的名下,所以必須取得借名登記證據 取得借名登記證據 加上 乙與丁為夫妻關係 所以 甲應該再上訴 刑事 債權毀損狀 因對方一再躲匿,故以借名登記要求反還以利強制執行上訴,民事法庭於103年5月21日因法官當庭告知,此上訴理由我方會敗訴最後撤告終結。因不明白法官為何告之若硬要上訴必會敗訴,想請問:乙於法庭上自訴為車輛使用人,丙(妹)也承認乙向來購車皆登記在丙名下(皆有法庭筆錄呈庭),102年4月22日開第一庭至102年8月19日判決確定期間,乙於102年6月將汽車變賣7萬再另購新車登記在丁(妻子)名下,且乙因不服上訴後,在103年1月20日判決確定前102年12月7日舉行婚禮並宴請賓客,而103/5/21法官應依法以隱匿蓄意妨礙債權審理,卻只問汽車現狀,乙與丙皆告102年6月賣得7萬,法官則未再問變賣金額動向,卻對我說汽車已賣,且我已取得債權憑證,不得再以汽車為由,且車輛為行政文書,非房屋土地登記狀,若堅持要審我必敗訴....等。請問是我舉證不足或是我該採取什麼行動而未採取?我該怎麼做呢?

hanna 103-07-11 03:28

 難道此事無解嗎??

Joe 103-05-28 14:11

我們需要專業熟悉於公寓大廈法規、建築法規等之律師,提供訴訟之服務

,另需要一位刑事案件律師,協助處裡侵入民宅之告訴,敝人先將問題陳列如下:

我們社區是於民國68年完工的七樓華廈,在原始起造圖中應屬於雙拼建築,有兩個獨立的逃生梯、步行通道及兩座電梯等,然因當初的地主林先生(以下簡稱甲方)與建設公司負責人楊先生(以下簡稱乙方)係非常要好的親戚關係,故由甲方提供土地、乙方負責起造大樓,最後折算出資比例,乙方持有四分之一的建物。

 

然因乙方想利用此四分之一之建物做旅館,故一開始蓋的時候即將兩棟建築物獨立開來,分別在兩棟建築物中建立獨立牆面阻隔切割以便旅館獨立使用而不受干擾,換言之也就變成兩棟各自擁有獨立出入口、逃生通道及獨立的天台與屋頂,此部分在建造完成點交屋產給甲方時大家都沒有異議。

 

然因近三十年下來的異動,房產轉移頗多,直到民國91年01月22日甲方在未經乙方之同意向永和市所申請設立管理委員會,然市公所並不知道此大樓之特殊性即予以核准通過,但因未經乙方之實質同意、故自成立以來兩棟建築物戶不隸管!而甲方成立之管委會自成立起亦從未向乙方收受過管理費,且兩棟建築物都有自己獨立的出入與逃生通道,故只有遇到頂樓有共同管線需要維修時才會按比例相互出資維修、其餘公設則各自管理。

 

在未設立管委會前,多年下來兩棟大樓分別叫乾X大廈與天X大樓,而因乙方將建物設立成旅館,故其將頂樓做成收費游泳池、乾X大樓的住戶亦經常賣票入場來戲玩,但其出入口仍得自天X大樓之一樓門口進入,並非有其他之聯通通道可進入,但因法規之規定、一張使用執照只能有一個管委會,故天X大樓之業主也就一直沒有積極去申請獨立切割。

 

民國一百年左右因乙方經營不善、加上安檢屢次未過被新北市政府盯上,屢屢派警員進入臨檢,導致最後將其擁有四分之一產權轉賣給一般投資客,經過投資客的細心整理、裝潢與分戶(原來僅有六個門牌號碼、後切隔成21戶小單位)並經工務局相關單位審核通後,於103年初核發產權證明下來、並有21戶門牌整編證明,而經仲介陸續於103年底前完售21戶(此21戶簡稱丙方)。

 

陸續交屋期間,丙方自行成立『自治管理委員會』、並派代表與甲方所屬之管委會進行協商是否合併或各自獨立管理,然本來相安無事的乾X大廈管委會卻在此時聲稱擁有我區21戶的管理權,並要求我區依照三十年前之起造圖將阻隔通牆打掉恢復雙邊通道,然此舉嚴正影響丙方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故為此曾請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調解委員會協助處理,然甲方在在用法規迴避與牽絆(後工務局回函說他們無法處理、請我們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甚至近期屢屢舉報我區既有之內部違建,但此部分係乙方三十年前蓋好時就已是如此!並非丙方所為,且此部分之違建亦為丙方住戶所同意續存之物、而甲方之委員還在頂樓加蓋八、九、十層樓之違建更將汙水直接排放於我區頂樓,直接導致丙方七樓住戶之天花板嚴重滲漏水,光丙方為了清除打掉取消游泳池並重做防水整治就花費近兩百多萬元,甲方卻不聞不問!而現在卻來爭取管轄權並要求開放天台供其住戶使用,然甲方的天台卻有三座增建戶,其面積根本無法讓甲方住戶得以使用,而丙方為表誠意從未舉報過!但甲方在在相逼、致使丙方之住戶亦同意全面反擊。

 

得知近幾年公寓大廈管理法令已鬆綁(已向工務局求證過),同一使用執照但只要有獨立之逃生通道及出入口,其實管委會是可以分開獨立的,為此敝人特代表21戶區分所有權人上本網PO文並尋求有經驗可以協助並參與法律訴訟律師得以協助本案之進行。

 

其二:

 

今年04月29日下午15:28分時因甲方舉報丙方頂樓為了防水所增蓋的鐵皮屋頂為違建,在未經丙方之同意下,帶著未配戴識別證的拆除大隊隊員尾隨我區施工之工人進入大樓四處拍照,亦無我區住戶或委員陪同,後經報案且經過警察之認定此行為屬於『侵入民宅』,目前已將當日進入之四人提起訴訟,此部分亦須較有刑事案件經驗之律師協助參與開庭與訴訟等事宜。

 

總而言之、丙方住戶不願意屈從甲方之威脅而就範,亦將為甲方無理所為討回應有之公道,懇請可各位服務於新北市的有為律師、提出您的見解與辦法,我將盡快選擇合宜之人選委任代表我方全權處理與此相關之法律事務。

Joe 103-05-28 14:19

我需要您基本的解說來判斷何者適合接案,而不是單純一句[來所洽談],因為您忙、我也很忙!我沒辦法一家家事務所去說明,請涵諒!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17: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三、公共基金之分配。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您可依該條規定,成立獨立之管委會;再就侵入住居部分,可彙整證據資料,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再就對方8樓9樓10樓之違建,可向新北市政府拆除大隊檢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所成立的委員會是否合法,仍需視您們21戶所在是否有獨立出入口之集合式住宅,且合法之管委會也需經市政府核備在案,當然若最壞打算認為您們所成立的管委會不合法,則您們應朝向區權人大會去主張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e 103-05-29 06:4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所成立的委員會是否合法,仍需視您們21 ... (恕刪)

感謝您的回覆,我們將先向熱心的房律師提出委託、必要時將增加律師團,已各自強項領域回擊、屆時再請您鼎力協助!

胡椒 103-05-28 10:48
拋棄繼承者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手續後不知去向(法院通知函亦不見).被繼承者尚有母親及兄弟姊妹.目前被繼承者有一筆土地.該筆土地過戶或買賣請問要如何辦理...

1.如果拋棄繼承後 仍有其他繼承人  就由其他繼承繼承遺產  這些繼承人可以繼承協議分割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17: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人拋棄繼承後,由後順位繼承繼承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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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A 103-05-26 14:31

各位律師們好:

本人家庭結構為:二伯 三伯 四伯(已逝) 父親 小叔 小姑

事因本人的四伯父在去年時身體狀況不太好 , 於是四伯父與其他伯叔以及姑姑協議同意由本人作為他的義子(未到法院公證 , 但其他叔伯及姑姑都同意)並照顧他生活起居至病逝 , 並同意過逝後名下一筆土地將由本人繼承(無遺囑但其他叔伯姑姑都知情) . 年底四伯父病逝其他叔伯姑姑們便為本人作繼承的準備 . 豈知跳出一位久未聯絡嫁出去的二姑不願意蓋章並堅持要分 . 但是其他叔伯小姑們都不同意讓他分 因為他甚麼都沒作也沒關心過四伯的事, 叔伯跟小姑願意為本人作證 . 請問這樣在法律上有辦法能贏嗎?

PS:二姑在四伯重病時及過逝後均未關心及參拜 , 且以前每次回我們這邊娘家都是要拿錢借錢 , 且都未還

 

沈恆 (沈律師) 103-05-26 14:45

您好!因您未經法律程序收養,基本上您無繼承權;又若四伯父未表示不讓二姑繼承,二姑依法有繼承權,二姑可以不同意過戶給您。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依法您與被繼承人間並不具有法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關係,並沒有繼承遺產之資格,而須有其法定繼承繼承後再移轉登記給你。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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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憲愷 (謝律師) 103-05-26 15:26

您好,依法承認之繼承人僅有親生子女或養子女,即使傳統上已將之您視為義子,但沒有辦裡收養手續的,法律上沒有親屬關係,亦也不具繼承人資格,而二姑依法有繼承權。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遺產的處分必須得到所有繼承人的同意,因此可依法不同意過戶給您。若想解決這個問題,可以考慮請求分割遺產,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6 15: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與四伯之收養契約若未經法院核准,該收養契約則尚未生效,您尚非法定繼承人,其餘叔叔伯伯姑姑則為其合法繼承人,可為繼承後,再移轉給您。惟就二姑部分,若四伯未剝奪其繼承權,其仍為合法繼承人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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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應該對四伯遺產沒有繼承權  且沒有遺囑存在  也沒有接受遺贈問題  2.繼承人自然有權決定如何分割遺產  也可以決定是否移轉給其他人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阿哲 103-05-24 15:05

律師你好:


家父已過世但在以前土地有筆抵押設定 但已過20年了 請問要聲請塗銷官司會打很久嗎??又此筆設定為三人各佔3分之一..如果三人其中一人或2人聲請法院訴訟 法院會受理嗎??

塗銷抵押權要看當初抵押權設定期間及是否已經完全清償了。另外,你說的設定3分之1應該是共有關係,我倒是建議你除了打塗銷抵押權訴訟外,再加上分割共有物之訴,自己取得完全的所有權
Carol 103-05-24 11:52

請問:

我爸爸因前兩、三年將土地過戶給我, 而媽媽也要將身上的養老金放我這,

但因姐姐覺得不公平,所以回家吵鬧,我有跟父母溝通,說公平一點,但他們因對姊姊不放心跟擔心他們老了她不一定能依靠,所以我想請問:

要怎麼樣才能在法律上無糾紛?

怎麼樣能讓我跟父母在不給她的前提下,法律上無糾紛?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5-24 12:29

你好

建議你父母親預立遺囑以杜紛爭

如有其他相關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4 2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父母為財產所有權人,得自由決定如何處分其財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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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事先經由其參與分配過程而且白紙黑字眼切結對分配無異議,否則一旦其最終沒分到錢或對分配結果不認帳而要濫起訴訟或許是在所難免,應該是無法完全免除任何糾紛的。(雖然提告不代表就是有理由,但要陪著走完程序是免不了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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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 103-05-26 15:56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父母為在世,土地若已3年前過戶給我,在之後姊姊能提告成功嗎?還有父母如果在在世時給我的錢,要用什麼方式比較不會有紛爭?

jessica 103-05-23 20:26

律師您好:

我5/23收到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通知書

起訴原因於土地界線有問題

因我並無持有土地持分

請問我需理會這份:起訴狀"嗎

因我103年6月10日需到庭

請問我現在該如何處理?

 

103-05-22 19:31
先謝謝這網站跟眾位律師 因我白天需要上班沒法親自去法院申請免費律師諮詢 所以只能在這網站上詢問  謝謝  情況是這樣 民國88年間奶奶在代書事務所定契約財產契約沒到法院公證也沒律師見證由代書代筆 契約內容是將一塊地分割成4塊 分別贈予叔叔 大姑姑 二姑姑 我 我是孫子契約成立時我只有10歲我的父親在80年間就死亡 其契約內容就是要輪流居住扶養 每人3個月 該契約成立土地過戶後過了數月大姑姑又與奶奶在代書那邊訂兩人私約 契約內容大姑姑拿錢出來買當初奶奶贈與給大姑姑的那塊土地 在大約90年 二姑姑無條件將土地過戶還給奶奶 之後奶奶又將二姑姑還他的土地過戶給我並沒有簽訂契約  現今103年奶奶以我從88年訂契約完後就沒有依照契約內容行扶養之行為 要我歸還土地代書也說孫子扶養義務要跟著父親所以我有扶養義務  情況如上 我為這事很煩惱 也特地去買六法全書來看 想請問律師  一.奶奶說我從一開始88年分完土地之後就對他不聞不問也沒依照契約扶養她 姑且先不論我是否有扶養她 這情況是否符合民法第416條之2 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這法條是否能成立??  二.奶奶說還要告我沒扶養她 但是我是孫子是二等親 而她的子女是一等親子女扶養能力這情況下我可否依照民法第1115條 直系卑親屬,以親等進者為先 這樣是否成立???  三.因奶奶在分財產契約成立後數月又與大姑姑兩人私訂契約說大姑姑那塊土地是買賣行為 這私訂契約行為不就抵觸到當初分財產契約嗎?? 當初分財產契約是5人共同簽訂 如契約變更異動那也是需要5個人共同協議吧??不然對其他3個簽訂契約的人不就很不公平  這情況下當初奶奶分財產契約還具有效力嗎???  煩請熱心律師照我敘述的情困下為我解惑  感激不盡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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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該契約之有效性是值得懷疑的,若該契約有效,但您奶奶的撤銷是否有效,仍需進一步去了解,且該分土地是否已經有登記,也應先確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2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應先確認當初之贈與契約如何約定,您是否附有相關扶養義務,若贈與您所附之條件即為撫養奶奶,您若未履行該條件,即有可能遭撤銷贈與之;惟姑姑及叔叔依法律規定,亦有扶養奶奶之義務,若其拒絕扶養,可請求對方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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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103-05-21 10:28

本人於鄉下有一塊土地,日前親戚告知,土地鄰居欲加蓋車庫,已打好鋼筋,似已占用到部分本人土地。經申請地籍圖,目視確有涵蓋部分土地,除此之外,多年前其興建之房屋圍牆似也占用部分土地。本人已表明禁止占用不准施工。該鄰改口該土地為其多前年向他人購買與本人無關(他家就緊鄰我家土地,何來他人)。該鄰表示他蓋他的,我就算去申請土地鑑界也是我家的事。請問本人該採取何程序維護本人權益?
1.申請鑑界.存證信函?
2.鑑界後,如其車庫.圍牆確有占用,應如何處理?
請惠予告知本人處理程序為何?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先發函請求對方限期移除,若對方置之不理,則應提出訴訟請求對方拆屋還地,並得請求占有面積之相於租金不當得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1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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