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雙方都沒有受傷的話
就沒有成立犯罪
就是賠償問題
這是你可以把握的點
可以跟他要多一點錢
否則就不和解
還要計算折舊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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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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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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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務上並不要求要抓姦在床,只要綜合所有間接證據,足證雙方有通姦及相姦之事實即可。
二、依我統計,實務上判決近來的確有許多以fb、line訊息、簡訊、email認定有通姦的前例存在。
三、對配偶及對方提告刑事後,如果配偶配合搜證,可以只撤回配偶的告訴。
四、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自知悉時起算…是不是超過六個月要看警局或地檢署收文的時間,而不是你發文的時間,這個你要特別注意。
五、民事時效二年(取得執行名義後如因中斷而重算的時效為五年)。
六、刑事判刑部分,多數是判五個月或四個月,得易科罰金,就是十五萬或十二萬…民事部分賠償金額,自二十萬至八十萬都有,北部的話二十至五十萬是大宗;中部的話二十萬至三十萬是大宗。
八、如果你宥恕(原諒)的話就不能告喔…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如要現場約談請先電話預約時間,謝謝

社區管委因自己在地下室對腳踏車有不愉快經驗 自己提議 自己表決 自己訂社區大會公投議題 欲禁止社區地下室騎腳踏車 其公投題目為"是否贊成地下室禁騎腳踏" yes or no 選項讓腳踏車住戶權益受損
部分住戶反對此議題 認為不適合住戶大會公投 且其題目有操縱結果之可能. 管委此舉有如球員兼裁判 利用職務之便 行利己之事.
管委會上7名管委 只要過半(4票)即通過此議題 ???而現場8住戶反對卻沒有用
此議題卻關係腳踏車族的權益 住戶希望 汽車 機車 腳踏車皆能共存
但管委會一意孤行
請問 類似此例 在程序上有瑕疵的提案 住戶能否決嗎? 有相關主管機關能申訴嗎? 在法律上能提行政訴訟之類的嗎?
PS. 腳踏車住戶只佔社區1/5 所以yes or no 的選項對腳踏車影響很大


您好:除夕當晚開自小客車經由台1線善化往新市方向路段 因為忽然想上廁所所以看見前面有間沒營業的加油站 當下打了右轉方向燈距離加油站(大約八公尺此時車子在汽車道正準備要往機車道駛入)看後照鏡有發現一台機車距離我大約八公尺車上載了2~3大袋的物品因為有些距離所以我就駛入機車道準備進加油站這時那台機車未減速未煞車從我右後方保險桿撞上 當下女騎士有摔倒機車小擦傷 我保險桿破裂掉下 由於當下對方不想報警我看她臉色蒼白所以堅持報警叫救護車 (因為她不報警擔心她的機車所以好像請路人把車往加油站裡面移動)當時雙方都沒保留現場 騎士送醫後傷勢為肩膀骨頭有裂縫未開刀眼睛有烏青當下包紮後就回家休養。隔天我先生就有打電話關心對方傷勢 我因為當天有稍微撞到方向盤(當下沒有不適我懷孕5個多月)隔兩天有出血現象有到醫院掛急診 在我安胎其間我先生都有打電話關心對方 對方也都回應很好沒什麼大問題 但是對方母親有打電話給我先生說明要私下約出來談和解事項但我先生有跟對方母親說明因為車禍當天是除夕警方說過完年後在錄口供是否可以等錄完後在談 對方母親說好。但是就在錄完口供隔1天就換對方父親打電話給我先生 內容說他女兒手斷 腦震盪 差點死掉我們都不聞不問 不私下出來跟他們和解 我先生有跟對方說是否可以等初步鑑定報告出來在來談車子賠償問題(在事發隔天我先生打電話關心對方傷勢時就很明確的跟對方說不管誰對誰錯我們都願意負責醫藥費)對方父親馬上態度大轉變說如果我們不願意出來私下和解沒關係他時間很多有空陪我們慢慢玩一直說我差點害死他女兒要告我過失傷害 我想請問因為她是從後面撞上我撞擊點是在屁股 但是是在機車道上 是否她比較有贏面 她無照駕駛。要和解為什麼不申請調解委員會一定要私下談。我們從沒說不賠償但是請他等鑑定出來在談車子賠償問題有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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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2月分,在路上發生事故(雙方都是機車),原因是因為機車道上有停一輛汽車,對方要閃汽車,推擠到我發生事故(雙方都有擦傷),對方一職咬定是我從後方撞他(因為我看到他有做禮讓減速的動作),警察建議我申請調解,但對方調解沒到,今天我再次打電話詢問對方要怎麼處理,得到的回應是法院見,我今天也把驗傷單交給警察了,警察依舊建議我再申請調解
我想問
1.如果我要提告,我可以告對方什麼?
2.有人建議我寄存證信函給他,這樣是否是當?
3.如果他提告,手上就診單據多(我只有當出的驗傷單),這樣是否對我比較不利?
4.當時發生事故對方跟警察說,他有打方向燈有看後照鏡沒看到我,但我說我有看到她,而且他接近時有做禮讓減速,這樣是否對我不利?
5.警察說我可以一職申請調解,但我查到資料是說只能3次,我想問正確的是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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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小弟於前日2/3晚上喝了三瓶啤酒後騎車,被警察攔查酒駕,酒測值達0.27,警察有告知超過0.25已觸犯公共危險罪,之後就被扣車以及帶回交通大隊的警局偵訊作筆錄。
做完筆錄後半夜就被送到分局壓指紋以及照相,在分局待了一晚後,一早就被送到地檢署,做簡易的開庭。
在簡易庭上,檢察官先詢問了一些基本資料以及犯罪事實後,便開了兩個處理方式給我,說酒測值達0.27觸犯公共危險罪現在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判緩起訴一年並在半年內繳交完5萬元罰金;另一種就是交給法官判決,需要在法院開庭,讓法官裁定罰金的多少,以及我如果想要選擇勞動服務不想繳交罰金的話,也是要選擇第二種方式讓法官裁定。當下我問檢察官有沒有可能選第二種方式後,法官看了情形會判比較輕一點,檢察官則說:每個法官不一定,也有可能更重,看我要不要賭看看。
現在有幾個問題:
1. 在一開始被帶到交通大隊警局後,作筆錄前,他們有調資料查到我在101年1月有開車酒駕(當時是只有罰鍰扣車沒到觸法移送的標準),說我這算是五年內累犯,便開了一張35條第3項,說這張紅單是犯罪事實要我簽名,但又說這張紅單可以不用理他,因為"一罪不兩罰",以較重的公共危險罪罰則為主。這是真的嗎?
2. 我去查了一下35條第3項,好像是針對累犯,罰的很重,除了罰九萬元,還要吊銷駕照3年不能再考,那如果真的不用理他,但紅單都已經開了,我之後是真的不用管他,還是要走什麼銷單的程序? 怎麼處理? 因為紅單上還有壓應到案日是3月5日,感覺是有時效性的,很急迫。
3. 在地檢署時我選擇緩刑一年並在半年內繳交5萬元罰金,並叫我之後等通知會寄到家裡。想問的是我多久內會收到通知? 以及收到的通知內容會有哪些? (怕等收到通知已經超過上面紅單的應到案日期)
4. 半年內繳交5萬元罰金,是我必須要在半年內一次繳清? 還是我可以有分期付款的選擇? 或是能再提出以勞動服務的方式來折抵?
5. 目前整個過程都沒有人提到需要吊扣或吊銷駕照。想問的是,我目前這樣的情形與判決,需要吊扣或吊銷駕照嗎? 如果需要,那吊扣或吊銷的時間為多久? 是只會吊扣或吊銷我當時案發的機車駕照? 還是會連我的汽車駕照一起吊銷?
6. 目前整個過程也都沒有人提到需要參加道安講習,我會有可能需要參加嗎?
PS.現在最擔心的是,我的處罰是只要罰檢察官的判決緩刑一年並在半年內繳交5萬元罰金?還是連35條第3項的紅單也要罰?因為一個月也沒賺多少錢,真的繳不出那麼多...
另外就是駕照會不會被吊扣或吊銷,因為平常工作都需要用到交通工具,如果只吊扣或吊銷機車駕照而汽車駕照還能使用那還好...會不會連所有的包括汽車駕照一起被吊扣或吊銷?
對於法律以及後續程序的問題我真的一竅不通,希望能有人幫忙回答我的問題,真的萬分感激!!!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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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2014年11/29日(交車)於12月27日發生車影音主機(GARMIN製造)當機,按鍵無法使用螢幕亦觸碰無效,此現象為突發性(目前已發生三次),故何時會發生我們無法掌握,1/26有與業代聯絡並回原廠檢修,技師說系統更新後應該會好,但至今問題持續發生仍無法解決。
經過我們直接向和泰汽車投訴後,他們說他們願意更換主機給我們,我們向廠商詢問但若更換主機,保固若過了又持續發生我們該如何解決,他們不敢回答此問題,所以我們考慮想退車,因為車商本身就不敢保證品質問題,買台車來受罪搞得不開心
想請問我們想直接退車可以有相關條文能說明比例問題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修補瑕疵,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解除契約之部分,似有困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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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律師 我騎機車載我朋友 時速30~40前進 有一輛汽車沒打方向燈突然從右邊的路肩 往左迴轉 直接衝出來 造成我急殺車機車滑倒 我跟我朋友2人都受傷 但是對方的汽車沒事 對方停留三秒後就肇事逃逸離開 我們有記下對方的車牌 當埸也有打110報警 警員到埸後有制做筆錄和路線圖及發生經過 也有告知警員對方肇事事牌 後來我跟我朋友就搭救護車去醫院了 有驗傷和開立驗傷證明 後來處理的員警有調到附近監視器確實有對方的汽車經過 可是員警把對方的電話給我 要我自己約對方處理 但是對方態度惡劣一直不承認他突然迴轉是肇事主因 請問我們可以告對方肇事逃逸嗎 和過失傷害及財損的部分嗎 告對方肇事逃逸因為沒有監視器 但是我跟我朋友很清楚記下他的車和車牌 對方肇事逃逸 會成立嗎 還是會被反告誣告呢

您好
不用擔心
這不會被反告誣告的
你私下找他他不會理你的
建議你先提告再說
證據收集不困難
而且你們兩個可以互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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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 「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 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四、 建議閣下應對「肇事逃逸」者提起刑事告訴,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研商細節,本所當以多年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誠意與您和解,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驗傷單、初判表等,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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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我已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也發公文給我了,我有勾選
這份公文裡面有一項我不是很懂意思:『債權人得於收受本命令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意見,逾期為陳報即視為無意間』
想問這句話意思是什麼呢?那具狀陳報 是要陳報什麼??
還有我知道第三人是指他上班的公司,那法定代理人是不是指這間公司的負責人啊?(債務人已經有30歲了)
2.強制扣押出資額命令
我查他的財產清冊上有一輛汽車 和一間公司的投資人,出資額為80萬,
他欠我32萬, 那再扣押出資額方面,我有辦法拿回他欠我的錢嗎??
那間公司是XXXX有限公司(是債務人家中父母親開的公司)
3.導往執行命令(動產)
目前只知道他有汽車是可以確定執行的,且沒去過債務人家中也不知道債務人有什麼值錢的東西可以執行扣押,但公文內有說明,我要先查明債務人所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並於執行日前陳報,那我可以到了現場看到他房間有金飾或是其他有價值的生活用品然後扣押呢?
另外想問 當我收到這些公文的時候,對方是否也收到這些公文了呢??
麻煩各位知道相關訊息的人,留言回覆我,謝謝~~~

不好意思,沒有經驗,請大大們給予指教,感謝~~
我的機車停在機車格內,機車格旁邊是汽車停車格,結果停在我旁邊的汽車要離開時倒車撞我的機車,我的機車被撞倒在地,撞擊時發出很大的聲音,引起店家注意
店家看到汽車加速開走,完全沒有停下來看,任由我的機車被他的汽車撞倒在地。店家趕快抄下肇事逃逸汽車的車號,貼在我的機車上,還幫我把機車牽起來 ( 感謝店家~~ )
沒多久,我去牽車時看到字條,店家主動出來告訴我這件事,我也看到我的機車有毀傷
我報警後,警察調閱監視器,監視器有拍下汽車倒車撞我機車、然後肇事逃逸的過程
警察今天來電通知我:已連絡上肇事逃逸汽車的車主,他當天開的是公司車,已約本週末到警察局雙方會談
今天與肇事逃逸汽車的車主(簡稱A)見到面了
因為鐵證如山,又有警察主持會談,A只好問我機車毀傷估價多少?
我把機車行開的估價單拿給A及警察看
剛好警察局內現場有位警察前陣子才修過機車,他覺得估價單合理
但是A嫌貴
我說:你可以拿去你認識的機車行比價,如果你認識的機車行比較便宜,就去那裏修
A又不肯
最後警察建議給A的保險公司處理,A聽說不用出錢~~就答應了
我回家後打電話給估價的機車行告知此事
機車行要我把機車寄放在他那裏,等保險公司來(機車現在放我家)
請問:
1.遇到這種事,保險公司會刁難嗎?我該如何與肇事者的保險公司談?
2.機車行要我把機車寄放在他那裏,等保險公司來~~有需要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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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人有台已經停駛無牌照的汽車長久租放在A地,A地屬於友人B所擁有,B向我表示,有意購買我的車子,但是要重新領牌才能上路,他說鑰匙交給他先去檢查保養,看技師說明狀況後才能購車,我也尾隨在後,然而,B駕駛本人汽車在行駛當中,車子引擎突然冒煙,隨即停放在路肩,找附近的保養廠維修,保養廠技師說,車子因為水箱蓋沒蓋,致使車子水箱的熱水噴灑引擎導致損壞,需要大修,在旁的B這時也承認檢查水箱時,沒有把蓋子蓋上。 事後,B不但沒有對本人道歉,也沒有意願支付相關維修費用,請問我該怎麼辦? 換新品需要10萬,加工維修要價6萬,因本人急需用車,只好付了六萬把車子開家。我要如何索賠呢? 當時旁邊還有一位證人,但是是她的親妹妹,我想要她當證人應該是不可能的。


律師先生小姐你們好
幾天前我的機車停放在路邊停車格內,晚上停車位置附近發生車禍,我的機車遭到波及損壞無法使用,當時我人已回家不在現場,是之後要牽車時才發現,之後有去交通隊做相關紀錄。
交通隊所敘述車禍之經過:
一台汽車超速過馬路(南北向)時,前方路口有一台機車未待轉直接違規迴轉(東西向),汽車閃避緊急煞車時與該機車發生車禍,汽車壓過機車後仍持續前進撞到停在路邊的幾輛機車(汽車煞車痕長達60公尺),我的機車正好停在第一格首當其衝;車禍的雙方都沒有酒駕,機車傷者僅擦傷,目前還在釐清責任歸屬。
交通隊說這件雙方都有違規,我的賠償比較麻煩,他們都認為是對方的錯,之後可能還要進入調解階段,想要早點正常用車最快就是自認倒楣花錢修車。
事後我請當初買車的車行載回去估價,修車師傅全部看過後說這一、兩萬跑不掉,目前車子暫放在車行還沒開始修車,我的朋友是覺得應該向汽車車主求償,之後多少錢的負擔再由他們自己協調。
因為沒有經驗,所以聯絡肇事車主前想先諮詢一下律師的專業意見:
1.我應該向誰求償?
2.如果對方(或雙方)都推責任不想賠償的話,之後我有哪些其他法律途徑可以運用?
感謝你們的協助。




回覆 朱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建議您具狀提出願意給付的和解金數額(如金額較大,可主張分期給付)及相關 ... (恕刪)
詳情,是上班發生的車禍,死者,是同事,但是重點來了,是死者要求我載他上班,但是死無對證。
上班地點離家裡,共30公里,故須要有一人開車,因此剛好我有車,他無車能上班,我就答應他接送他上下班,很不幸發生車禍,我也受重傷,等級十六級。
對方其實要求,120萬,但是家境,有正常工作收入只有我一個人,要照顧雙親,祖母,弟弟(學生)…哥哥打零工,家庭支出,是很大的負擔,
如果申辦分期,我的生財工具,都沒了,目前工作也因車禍丟了,我沒有任何補助,我要自己承擔所有的損失,還要賠償,還要被判刑,這樣誰能活下去丫,




我在9月18日下班時間車禍我是機車而對方則是汽車年紀大約81歲的老人家,當時我們都是直行上下班時間車蠻多的當時我為了躲右邊機車有點偏離到內線而對方就在我左後方撞上我也就原地倒下手腳有多處擦傷,我覺得被撞的蠻沒有預警的跌倒後也有許多要上班或是下班的機車騎士幫助我也報警了,當時對方覺得沒有撞到我之後養傷時期對方保險公司有聯絡我順便提醒我說看診收據及診斷書要保留我也請保險公司聯絡修車行估價等形式,在養傷期間我也有去申請初步分析表及事故圖那些資料,初步判我偏駛疏忽而對方則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很明顯對我不利,而對方保險公司也咬定初步判斷寄了一張對方維修車子要賠賞金額的通知書,在這之前我都不知道對方有把車子送修的事情就直接通知要賠錢,傷勢比較好後我有去警察局看行車紀錄我也知道是我偏離內側但對方難道完全沒有責任嗎?!聯絡對方保險公司說案件程序到最後面了就要我賠錢可是在這之前我也花了機車維修費阿!!在這期間我也有問過自己保強制險的公司也很清楚知道這問題對我不利但對方在做筆錄時也說他沒有看到我,保險公司也說如果我不理賠就是照程序上法院,我該怎麼辦呢?這問題已經苦惱我好久喔!!麻煩幫幫我該怎麼處理

我看到綠燈 起步直行左轉要上橋(已待轉 沒違規) 結果在直行要轉彎上橋被撞到禁行機車道上
(我是機車)
紅色是我的路線 被貨車撞到的
有去調監視器 (但看不到號誌燈)
間單來說
18:38:58~18:38:59秒之間被撞到(我也是在這時間起步)
跟我同車道的車慢了我0.5秒起步
而汽車 用不到一秒的速度過了十字路口(直行紅燈變對向綠燈 會有兩秒左右的時間)
)
警察說 我有可能未注意前方路口狀況 可是我有看了
而對方的的行車紀錄器很剛好的在我被撞的那一個小時沒有 其他時間都有
我想請問 這樣我輸的機會很大嗎?
對了 他是營業用車 但是沒保強制險
(他一直說他是跟著車陣 號誌燈沒記得很清楚)


我看到綠燈 起步直行左轉要上橋(已待轉 沒違規) 結果在直行要轉彎上橋被撞到禁行機車道上
(我是機車)
紅色是我的路線 被貨車撞到的
有去調監視器 (但看不到號誌燈)
間單來說
18:38:58~18:38:59秒之間被撞到(我也是在這時間起步)
跟我同車道的車慢了我0.5秒起步
而汽車 用不到一秒的速度過了十字路口(直行紅燈變對向綠燈 會有兩秒左右的時間)
)
警察說 我有可能未注意前方路口狀況 可是我有看了
而對方的的行車紀錄器很剛好的在我被撞的那一個小時沒有 其他時間都有
我想請問 這樣我輸的機會很大嗎?
對了 他是營業用車 但是沒保強制險
(他一直說他是跟著車陣 號誌燈沒記得很清楚) 我有上救護車 腳手 胸部 挫傷





一、勞工保險係為公法契約的給付,就其性質而言仍不失為財產權,且勞保給付請求權不具有高度屬人性,因此,勞保各項給付的請求權,應可作為繼承的標的。再者,勞保條例第二十九條僅規定,領取各種保險給付的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用,並未限制不得繼承。
二、依台內社字第251314號函,如果勞工在退職時,已經具備請領老年給付的條件,雖於其後死亡,在保險給付二年請求權有效期間內,此項應得之老年給付,仍應准由其當序受領遺屬津貼人受領。
三、以傷病給付來說,只要勞工符合勞保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不論是勞工在申請傷病給付後死亡,或是死亡後由受益人提出申請,都可以依勞保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按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的順序,承領給付。
四、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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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的情形,證據似尚非充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