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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辣 101-02-11 11:45

士這樣的

去年4月因賣盜版光碟被抓一次

第一次開庭也還沒開過

又在去年7月又被抓一次

在去年10月兩案合併一起開

開的結果法官叫我說自己去找20天的義工做

之後又寄信的方式 寄證明給法院

會判我緩刑

可是不到20天 我已經去當兵了

所以什麼都沒有寄給法院

之後去年12月底 法院寄來了刑事簡易判決

判決書重點內容

刑法第74條第1項弟1款宣告緩刑2年 並依第93條第1項第2款 弟74條第2項弟5款 命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 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府府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 以勵自新

這是去年底寄來的

今年2月又收到一膜一樣的

還有一張緩刑被告須知粉紅色紙張的

為什麼會收到2次?

他說要執行100小時他是還會跟我連絡還是..已經定案了?

黃小鴻 101-02-10 23:28

  共有A.B.C三筆共有土地 我的持分都是各1/16

持分各1/2的親戚向法院訴請調解分割

C土地上有我們全部的建築物<二十年以前就蓋好在那邊了>但是已經超過1/16的比例

問題一.有辦法把我們A.B.C三塊地的持分全劃在C上面嗎?

因為不這樣分割的話~依持分比例來說我們的屋子應該會有後續很多問題

因為聽審判長說要把三塊土地持分合併在同一塊

這有難度<違憲的問題>

所以想知道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目前的問題

問題二.假如真的沒有辦法解決的話~我可以不同意分割而保持現況嗎?

因為聽說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不會成立了

最後問題三.假如我不同意分割的話~也不成立了~那訴訟費用會算被告<我>出嗎?

還是平均分攤或是原告自己處理呢? 

 您好: 須先確認您當初與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即該共有土地之某部分由何人單獨使用),如果有此  協議時,則要看分管之時間約定多長,現今有無超過約定之時間,再者申請調解協議是否為您親戚主動向法院聲請,有無先向您請求分割共有物,因聲請法院為裁判分割之前提是須共有人之協議不成時,方得請求,之前法律規定裁判分割之形式只有三種,現已修改成多樣式,至於您所說的將分割所得之持分合併成在同一地號土地,只要共有人同意,是可以主張的,最後關於訴訟費用之分擔,係以共有持分之比例來分擔,並非由原告負擔(原則上由敗訴者負擔裁判費,然分割共有物是形式的形成之訴,並無敗訴之一方,因每個共有人都可以分到共有物,只是滿意與否之問題),以上意見供參

 

 

您好: 須先確認您當初與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即該共有土地之某部分由何人單獨使用),如果有此  協議時,則要看分管之時間約定多長,現今有無超過約定之時間,再者申請調解協議是否為您親戚主動向法院聲請,有無先向您請求分割共有物,因聲請法院為裁判分割之前提是須共有人之協議不成時,方得請求,之前法律規定裁判分割之形式只有三種,現已修改成多樣式,至於您所說的將分割所得之持分合併成在同一地號土地,只要共有人同意,是可以主張的,最後關於訴訟費用之分擔,係以共有持分之比例來分擔,並非由原告負擔(原則上由敗訴者負擔裁判費,然分割共有物是形式的形成之訴,並無敗訴之一方,因每個共有人都可以分到共有物,只是滿意與否之問題),以上意見供參

 

 

黃小鴻 101-02-21 10:35

 首先~要先感謝吳律師的回覆

當初共有人沒有分管協議~調解協議是我們親戚主動向法院聲請的沒錯

持分比較大的親戚提出的分割方案~是直接切在我們現有的居住房屋<此房屋我們無建照>

所以我才會說應該會變成裁判分割<因為大家要的土地都重複>

上次開庭~原告律師要求裁判長跟我們說~我們是三筆地號~要依比例在三塊土地分割~不然就算到時候裁判三筆地號持分畫再一筆地號給我了~也會因為地政不同意而分割失敗!!

現在發現~我們的建築物面積比持分多一點點<這該如何是好呢?>

huikao 101-02-10 14:35

98年11月我網路買車遭詐騙40萬,而刑事判決也以下來了,我於100年11月提支付命令,要求對方償還40萬,結果調解不成改提民事的損害賠償

今天開庭辯論,對方派律師來說要論法,而法官見狀問我是否要先回去請律師再來答辯,或和解,我選擇改天再來

結束後,對方律師跟我說了他們的狀況,他的委託人(被告)因帳戶被一位詐騙集團車手成員偷拿去使用,他的委託人太慢發覺,不過還是告了對方,經過一陣子訴訟,那位車手以入獄了,但那位車手的供辭,法官採信,也造成此刑案詐欺成立,他的委託人覺得很冤枉,自己被害了,沒拿一毛錢,還遭民事求償

對方律師表示他的委託人目前還有在工作,他建議我看否可以大家各退一步,他的委託人給我20萬和解

如此,我若不願意和解律師來打此案划算,勝算高嗎?有機會拿全數回來嗎?請律師費用大概多少?

回覆 huikao 的發言內容:

98年11月我網路買車 ... (恕刪)

 一 刑事判決判下來未必民事求償一定勝訴

    不過當然是機會比較大

   因民事有可能因為其他因素敗訴  如時效問題

   不過如仍要訴訟可能需要考量縱使勝訴是否可以確定拿得到賠償

律師費ㄧ般一審級5萬(可能因各律師收費標準會不同)

   請律師處理是否划算  每人價值感可能不一

   以上供參考

huikao 101-02-10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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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哲 (阿哲) 101-06-19 00:58

如果是20萬元,可以一次給付,我會建議你慎重考慮接受。 

大豪 101-02-10 04:23
本人屬被告 刑事法庭也已開完
被告內容屬公然汙辱 因為網路FB私人同學會社團內發生些私事 一時口快 打出了”我ㄘㄠˋㄋㄧˇㄇㄚ的(本名)
罵人就是有錯我明白 當然也被對方於去年11月複製下來提告
在傳訊到警局錄筆錄時都也很配合
今年2月初在被傳喚到法院
檢察官在問我意見時 我也很配合的說我錯了就是錯了
我願意公開向他道歉
檢察官也詢問 告我的那方
但是對方 卻法律常識欠缺似的說出很多檢察官不耐煩的話

檢察官跟他說 我毫無任何前科 也非常有道歉意願
如果願意公開道歉 或是網路上公開道歉 問他是否接受 
然而又問他 那他到底想怎麼做
他說他精神受到傷害 (無醫院任何證明) 需要金錢賠償
檢察官問他 那他到底想要多少
他很沒常識的說 他在網路上看到別人辱罵1個字都要5萬以上
檢察官回應她 不可能
罰款這方面取決於 告訴人身分地位以及被告人收入家世背景等等
又問他到底想要對方賠償多少 (已經有點不耐煩了)
對方非常獅子大開口檢察官說要我索賠20萬
當然檢察官也很婉轉的說 不可能
總之檢察官看我非常有道歉意願 幾乎都屬幫我說話以和解為前題
他卻都很直接的回  不用!!『道歉對他沒任何實質意義』
我也在法庭上 書記官的記錄下 錄音存證下 檢察官面前
對對方 連名帶姓 道歉 鞠躬等行為 (真的很想結束這件案子)

檢察官還跟他說 刑事不可能要求到這麼多
就算罰也是小錢 罰給法院的 (頂多七八千???)
有這麼誇張嗎 我收入不多 家裡處境也不是很好 而且非常有道歉意願
網路上查詢好像也沒這麼多 是檢察官故意跟告我的那方講
還是法院真的會想要錢 罰多一點!?
 
也對他說刑事只能這樣結案了 如果他要告 只能叫他另外提告民事
還半帶提醒跟他說沒必要鬧翻成這樣 我都誠意想道歉等等
也對他說 這種芝麻綠豆大的事件 就算告上民事
等到有消息至少也要一年左右才有消息

想請問一下 因為也有問過懂法律的朋友 朋友說基本上他提告不成是真的嗎
因為他在法庭上口口聲聲說 他精神受到損傷
只是單方面說詞而已 內容之後也沒謾罵什麼
他也沒任何公家醫院開的 精神方面證明 
這樣算證據不足嗎 民事幾乎也不會想管這種小事?

然後他在刑事法院開庭時 在檢察官面前 跟 錄音下也都說
因為我這件事 讓他"不敢"跟同學們聯繫
當然當庭被檢察官反斥說 "不敢" 是他個人問題 不能扯到我身上
如果是"不能" 當然就是我害的 意義不同

而且剛開庭時 檢察官也糾正他說 因為它是告我公然汙辱
但是法院傳票告我卻是 妨礙名譽 指證他 這跟名譽完全沒任何關係
雖有人說 公然侮辱是算在妨礙名譽之一 是真的嗎 這樣被亂告 妨礙名譽 並不是公然侮辱感覺很差

雖然我朋友告訴我 根本不用怕他了 告不成
還是想詢問各位懂法律的朋友們些許意見

從開庭到結束 我都很配合
只講過三句話
"罵人 我錯了就是錯了"
"我還是希望公開向他道歉"
"(本名) 這件事情讓你精神上受到傷害我非常抱歉 我願意跟妳道歉 對不起 (鞠躬)"
 
沒任何精神受損證明
說道歉沒實質意義 只獅子大開口要求大筆賠償 感覺在敲詐...
我非常有誠意 就算是再道歉一次我也願意
他卻死咬著不放 又說出如此無理罰金讓我精神這陣子也受到壓力
事情能結束當然最好 頂多以後再也不聯繫了

大豪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觸犯者為公然侮辱

本罪屬告訴乃論

基本上檢察官應該是希望您們雙方可以和解

告訴人能撤銷告訴

以便圓滿解決本事件

但告訴人似乎無法接受和解條件

若告訴人最後仍不願和解撤告

則您仍可能被起訴

雖然罪不重

但仍需小心為是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vivian 101-02-09 17:10

請問我在網路上被詐欺了,匯款到人頭戶,但他說他也是被害人,因為他沒出過社會所以輕易把提款卡等資料寄給一位不知名的成年人,也不知道那人的電話資料,被騙後我是去警局報案,最近法院辦決書下來,但裡面只有判易科罰金說是刑事所以沒有提到要賠償的問題,要告民事才有用,我本來是想要私下和解,我是被騙39000,但他說他沒錢只能賠6千,如果我告到民事賠償多少金額呢?要去哪裡告?如果開庭要去哪開呢?我是住台北,但被告是住嘉義

林智群 (klaw) 101-02-09 17:41

這種案件很難把錢拿回來,

如果對方真的是被騙提供帳戶,那也是被害人,

現在對方因為被告詐欺的關係願意跟你和解,

建議你跟對方和解減少損失,不然你跑法院的時間金錢成本未必會低於39000元

李岳明 (allen) 101-02-09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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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箏 101-02-04 21:55

女兒跟她同學在6年級時被另位同學媽媽不只一次恐嚇取財,當下我們決定提告時,警察當時還回說這已經不是第一次有人告他,甚至還勸我們放棄提告,因為她從來沒被告成!但最後在我們堅持下,第二次在到警局時,警察終於接受,就這樣等開庭,一直到幾個月後新聞播出才知道,她竟又犯案了,全部的受害學生竟高達有8位,讓人氣憤到不知該怎形容這位可恨的媽媽.
事件發生至今,女兒已經國二,幾天前我到法院開庭,法官告訴我"可能"會被判緩刑,問我有何看法?因為曾經跟同樣受害媽媽討論過,都希望她能受到該得的刑罰,所以我回法官說我無法接受緩刑,沒想到法官竟回我說她是"初犯"(被告那麼多次還叫初犯喔!?)),恐嚇取財金額也不多(學生耶~當然無法被恐嚇太多)又加上單親(聽到實很訝異,特別再私下了解,發現可能是假離婚),所以判緩刑機會很大,總知法官說了一堆,就是希望我們要接受緩刑,若不接受,可以提出告訴,聽到法官這樣的說法,朋友都說又是一個恐X法官,前幾天才收到判決通知,她真的被判緩刑,對此我們感到無奈,有人勸我可以提出民事賠償或著提出上訴,但我們實在不懂,只好在此發文尋求幫忙,煩請有心人解答,謝謝!

1.首先,因被被告並未對所有受害學生加以和解賠償,法院就判他緩刑,除非有特別事由,否則這種狀況並不常見,你們可以收到判決書之後,請求檢察官提出上訴,說明因被告並未全部和解賠償,而且次數很多,要求不予緩刑,上訴審時法院會依此審酌的

2.如果對方不願賠償,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配償被恐嚇的金額,及精神上的損失,止於要求之金額,就要依實際情況而定的

 

erictu 101-02-01 23:28

律師您好,本人去年被強執扣押存款後,曾提起異議之訴,乃是以強執法第14條第1項,但因為提出之理由為執行名義(和解筆錄)不合法,而被駁回敗訴確定(執行名義成立前),日前又再提起異議之訴,理由為利息無請求權(和解筆錄自85年起皆未中斷時效),但被告答辯狀又以強執法第14條第3項要求駁回,想請教,1.是否真會如該條所規定而被駁回敗訴(與當初所主張理由並不相同),2.需等法院通知後再回覆,還是開庭時辯論即可,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1-02-01 23:31

 保險起見,最好不要等到開庭才用言詞陳述,想想妳自己如果是法官,應該也不太喜歡這種情形,且也有可能延滯訴訟,所以最好在開庭前,將妳有利的法律上及事實上的理由具狀遞給法院。

erictu 101-02-01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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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哥 101-01-31 16:55

2011年10月我因被k頭部造成輕傷 經過驗傷報案程序 於11月中台中地方法院傳喚我和被告到詢問庭問話 2012年1月31日我收到台中地方法院的(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決書)
內容大致提到1.被告和告訴人指訴情節大致相符2.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3.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後面有一段當事人注意事項:
1.本件係依據刑事訴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告訴人等出 庭    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2.大義是說如達成和解可以回告訴
3.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請問一下如果我沒有向簡易庭遞書狀這案件是不是到此結束?或者我能向被告請求補償嗎?
再問有人有書狀的格式嗎?

       

 你可以在法院判決之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之訴。

http://patent-attorney-in-taiwan.blogspot.com/

水哥 101-01-31 19:27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可以在法院判決之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之訴。

 

要請律師嗎?或者到簡易法庭申請?

 你可以請律師代理,也可以自己以書狀提起民事附帶訴訟

http://patent-attorney-in-taiwan.blogspot.com/

水哥 101-04-15 19:32

 簡易庭訂4月24日出庭  要原告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

請問我要如何申請別人的戶籍謄本 是拿法院的通知書去戶政事務所申請嗎?

Alex 101-01-31 10:36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酒駕執行公務撞傷民眾重傷 (並疑似教唆偽證)

事由 :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於101/01/19日 約下午5點半多 .公務執勤中酒醉駕駛垃圾車 , 由東往西經過中正東路1-1號冠盛超市 , 適逢我母親剛從超市購物出來 , 結果撞倒我母親正牽腳踏車並輾壓我母親左手臂及手掌 , 而且據我母親口述及醫生判斷 : 傷口部分有重複輾壓情形 造成我母親左手臂嚴重受傷 , 原先醫生判定左手無名指及中指需截肢 , 經過醫院開刀搶救後暫時保住    

我方正式控告 :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酒後(經測定0.3X-正確數字依承辦員警為主)駕駛垃圾車並執行公務:造成我母親嚴重傷害 , 我方依法提出重傷害及蓄意殺人(為何明知撞到人 未下車查看 還蓄意倒車重複輾壓?)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直屬主管 : 為何在黃員酒後仍准許其執行公務 , 駕駛垃圾車 ? 督導不周 需附連帶責任 以上2名我方依法將提出民事刑事賠償責任 並申請假扣押處分 ( 請法官裁定是否有惡意脫產行為 )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當晚證人與肇事者父親偕同出現 至員林交通隊作筆錄 : 所提出之事情與我母親所述完全不一致 , 而且證人當天亦有酒味 ,當日員警亦同意其作筆錄,我方合理懷疑證人被告父親有串證之虞(請求調閱當日證人被告父親進入分局之錄影帶),我方亦要求證人作證時接受測謊 。(01/21我方已請村上派出所蔡員警調閱並錄製冠盛超市當天事發之錄影帶 詳細情形完全與證人所述不一致 請法官裁示 ) 如偽證罪成立 請求法官裁量 教唆偽證罪及 證人偽證罪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 : 我方申請國家賠償 民事賠償部份 : 依女性平均壽命82歲計算 我母親生日(29/08/22) 72歲7個月又3天  1天1000元 (精神賠償  復健 及照顧費用) 共計9年4個月又27天 =3432天共  腳踏車損害 2800元  家屬照顧致停業損失 5000*15天共75000 共 3509800元整 問題:

如果申請假扣押 但是抵押金為索賠金的1/3 如果我付不起的話 萬一對方脫產了怎辦?
(1).我可以向法院 申請”惡意脫產嗎”?訴訟時間大概多久?成功率大嗎?
(2).如果對方名下已無財產 我可以追溯到其父母 妻子 或是子女
(3).我可以申請 ”強制執行”對方日後的財產嗎?追溯期可以多久呢

( 4 ) . 請問假扣押申請的時機點 及申請方式

( 5 ) . 我有當日發生時的錄影存證 (完全跟對方及證人所述完全不同 : 他們說我媽是從斜坡 急速下滑跌倒 自己被他們的車輾過 但事實上 : 是我母親牽著腳踏車 下小斜坡 要轉彎時被加速的垃圾車右前輪輾過 然後再倒車輾過  請問我以上的勝算有多少? 

毛毛 101-01-21 03:36

現在目前就是有一件車禍事故

發生在我眼前.同時我也是與發生車禍的人是同行朋友

那一台車 因車速過快 失控 打滑 自撞 在中山路

發生經過 我本來跟朋友同行一起吃飯

吃完飯 要準備回家的路上

我就先開第一走了 後面有 兩台同行朋友的車

當時距離發生事故現在我車速大約80~90之間因要趕著回家

後方我同行朋友 在遠遠的像我急駛而來

接著我就有回頭看後視鏡一眼發現他越來越快

我也不已由他 再經過一個高低起伏的路面

當時我車子還是第一台 過了之後 我就聽到後面有急煞聲音

接著就看到我跟在我後面的車子 先向左邊偏裡 再向右方偏離 再右方偏離

接著自撞( 聽到急煞時 過不到1至2秒就看到他車身已越過我的車道 我在內線車道)

一個朋友已就因為這樣來當場死亡(我本身沒有去作筆錄)

另一個沒事

重點 往生者的家人已跟對方對簿公堂(調解沒有成功)

然後往生者的家人 有跟我聯絡 他爸意思說 第一次開庭 有說給檢察官

我跟被告是在競速 然後造成意外 

往生者的家人有去測量當時那台車 車禍的車速135公里

被告那邊就是堅持說他開80~

檢察官也說很生氣跟被告說連檢察官也要騙(這是我聽往生者家人說的)

然後檢察官有私底下跟往生者家人說 可以拜託我看能不能出庭作證人

之後他爸有找上我 跟我說

但他意思就是說

我是以證人身分出庭 要承認我跟被告有再競速就是飆車這樣

因為他家人說 要我替我另一個朋友討一個公道

但重點 如果我照往生者家人說的 承認有再競速 我會有連帶責任嗎??

列如 交通罰款? 還是公共危險?

因為我有根往生者得家人說過

我會幫妳們出庭作證 但我會說 在我眼前說發生的經過 但我不會說我們飆車

然後往生者家人表示 有說飆車 就在討回公道 沒說飆車 就是站在被告那邊

讓我感到 好無耐

就如同上述的

我說有會連帶法律責任嗎??

還是我就說我眼前說發生的經過?

請懂法律的各位大大幫我解說 謝謝

ps目前知道就是往生者的家人 要讓被告的罪行加重而已

還往生者家人一個公道

林智群 (klaw) 101-01-22 12:15

你就出庭將當天情形陳述給檢察官即可,

不過你如果真的有跟朋友競速的行為,你跟你朋友可能都成立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罪

毛毛 101-01-22 18:3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就出庭將當天情形陳述給檢察官即可,

不過你如果真的有跟朋友競速的行為,你跟你 ... (恕刪)

 可是 我連警察局都沒有去過 做筆錄之類的

他家人提告的也是他

我以證人身分出庭 這樣也會有事喔
法律好黑暗喔......
因為往生者家人跟我說 如果有怎樣懲罰德話
他要幫我處理 例如罰金之類的

 

林智群 (klaw) 101-01-22 19:13

證人也可能轉被告阿,

不過國民有作證義務,你不去,可能被罰3萬元

呆子 101-01-20 16:33

好煩~~~~怎麼辦~~~~
我們房子租到12月底
押金押2個月剛好9千
房東說他要賣房子  叫我們搬完後跟他講一聲
結果要搬的那天我請管理員看一下便告知她說我們要搬了
結果管理員跟我們說  房東有交代他說搬完要幫他打掃乾淨
我們也覺得這沒什麼  所以跟他說我們會幫他清乾淨

就這樣搬完後沒多久...便跟他說我們都打掃完了  該繳的水費、電費都繳完了
那是不是該退我們押金
 
沒想到他居然回我們說 :沒有掃乾淨所以我請人家來打掃  還有燈泡、水管壞掉沒有幫他修
所以要扣我們3千塊  還說瓦斯為何給他改用小桶的
 
我便跟他解釋 :有些燈泡我們沒有去使用它  因為用不到 
有些不亮我們拿新的去換  所以有些就沒有燈泡
水管是因為房子本身老舊  所以會漏水是很正常的 
至於瓦斯為何改用小桶的  那是因為只剩不到一個禮拜剛好又沒瓦斯
叫大桶的對我們來說不划算  所以才叫小桶的
 
他就回我們 :我有請人家來打掃  我不管  反正就是要扣你3千
 
我媽很生氣的回她說:我女兒有問過律師這樣是可以告你的
 
他說:反正我很久沒被告過了  要告就來阿  我不怕....
然後又說當初我丈母娘的衣服你沒經過我的同意就拿去回收  

真不知他是故意還是得了癡呆症  當初有跟他告知還跟他說衣服放地上會有蟑螂  而且不好看  看是不是要回收  他也說好  所以我們才敢去動
現在老是講些當初都有詢問他的事   當初他也說好  現在都改說他沒說...害我媽氣倒掛他電話  真是有理講不清..硬是要扣3千塊...

我也問過我媽要不要直接寫存證信函  因為我有問過律師   律師叫我不用跟他廢話直接寫存證信函  不需要跟他囉說
只是我媽想說好聚好散不想搞得那麼麻煩  既然他要退五千那就五千

直到現在都1月中了  押金還是沒有要退還的意思
我媽打電話過去給他  他很生氣的回說:會啦! 要拿押金給你們的時候,我就會打給你們了 
後來也是沒有打...
過了一個星期我媽又問他  他還是這樣講  
最後...換我打給房東  他則是叫我給它郵局帳號他說要用匯的
結果匯到現在還是沒有給....

現在我也不知道該怎辦....
可是他給人家的感覺是 能拖就拖  看我們會不會忘記
老實說...有點不想再打給他  因為他老是講些有的沒的
講到押金  他說會退   可是給人家的感覺就是敷衍了事...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可發直接支付命令給對方

若確定後

即可執行對方財產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泡泡龍 101-01-17 16:57
 一動產當初是以商場方式銷售因此所有權人人數眾多~
其中資產管理公司約佔一半如今資產公司自組管委會自行將營收
全歸管委會所有~其他人自組自救會提告~原告約30人其中一人為原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如今判決被告賠償原告 但只賠償原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的原因??? 其他人有共同分攤請律師代寫訴狀及送件~但是無參與出庭

泡泡龍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

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

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

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

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您們的情形可能是有選定當事人的情形

雖然您們脫離訴訟(但仍為實質當事人)

仍受判決效力所及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Junsoo 101-01-15 10:59

事實經過:
已經偵查終結被起訴了...起訴書上記載如下
某甲是A公司的總經理兼實際負責人
明知A公司並無銷貨與買受人B.C.D.E公司之事實
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交付B公司等充作進項憑證
B公司等持該些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
以此不正方法幫助B公司等逃漏營業稅額共計三百多萬
核某甲行為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
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罪嫌云云...

而某甲於偵查庭供述(待證事實)
某甲有負責處理A公司事務
業務關係認識B公司, B公司原向K公司進貨
但K公司因B公司進貨太多, K公司恐風險太大, 故希望貨先賣給A公司
A公司再賣給B公司, A公司可賺取價差
且A公司有派員工到K公司驗貨後, 直接交貨給B公司
又A公司與B公司交易時, B公司宣稱因會計制度關係
要求A公司分別開立發票給B.C.D.E公司

 

問題:

1. 先去查了一下有關於稅稽法43條幫助犯相關判決
   似乎大部分都是簡易判決處刑, 然後得易科罰金
   想要請問一下是因為涉犯該條者幾乎起訴就都會成罪?
   所以大部分被告都直接承認有犯罪事實, 然後請求減刑易科罰金嗎?
   會因為逃稅正犯(如B公司)逃稅金額多寡來決定得否要求減刑嗎?
   且如果承認犯行的話, 如上所述的逃稅金額三百多萬某甲會需要負責嗎?

2. 有關某甲訴訟當事人適格與否的問題
   雖然某甲確有處理A公司事務, 但實際上並非A公司總經理(似未領該公司薪水)
   某甲僅係A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有另一公司總經理
   依老闆指示也處理A公司的業務
   查稅捐稽徵法第47條(代罰對象)就"實際負責人"的認定
   是要符合公司法第八條所謂公司負責人且為實際公司業務執行之人
   那麼依照上面的說法, 某甲雖然有處理A公司業務, 但在A公司並未掛有職位
   還能被列為被告嗎?...檢方到底是如何認定某甲是總經理兼實際負責人?
   難道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跟檢方說某甲是A公司總經理就這麼認定了嗎?
   審判時某甲就其當事人適格部分為抗辯有用嗎?
   還是基本上法院就此早已形成有罪心證?

3. 因為這件案子查的是93年時候的稅務
   然而某甲早就已經離開原公司了...
   如果在開立發票部份已經很難找到當時的交易資料來舉證的話
   是否就乾脆承認有犯行, 請求法官減刑易科罰金比較能減輕訴累
   (目前看台北地院判決大都兩三個月得易科罰金, 1000元折算一日)

煩請各位幫忙分析一下
順便指教上面我對相關法條的理解是不是誤很大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拜託了...感謝

 

周仕傑律師 (ADAM) 101-01-15 14:57

依據某甲所說的內容,應B公司的要求開發票給CDE公司,那就與實務上所謂的跳開發票情形類似,就此部分就可能違反稅捐稽徵法,應該營業稅就已經發生短徵之情形。至於所謂的實際負責人,一般司法實務上比較不注重是否登記為公司之負責人,而著重在是否實際經營公司業務或是是否實際負責財務與會計之人。承認犯罪是有機會緩起訴或是經起訴後獲得緩刑或是輕判,但還是要看承辦檢察官與法官之態度,一般是有機會易科罰金,但通常會要求將稅金補繳完成。

Junsoo 101-01-15 16:42
回覆 ADAM 的發言內容:

依據某甲所說的內容,應B公司的要求開發票給CDE公司,那就與實務上所謂的跳開發票情形類似,就此 ... (恕刪)

感謝周律師您的回覆

那想再請問一下, 之於本件案件狀況

是否某甲在審判中就其當事人適格部分已經沒有答辯空間了

因為偵查庭時其實某甲已經有說過他是有負責處理A公司的業務 (並未自陳是A公司總經理)

起訴書上這樣寫到某甲是A公司"總經理兼實際負責人".....因此針對於此很有疑議

難道只要A公司這麼說某甲就會這麼被檢方認定嗎?

所謂實際負責人的認定是只要有實際執行業務這個事實就好了嗎?

不需要符合其他要件?... 例如確認是否與A公司間有僱傭關係之類的?

還請指教, 感謝!

小綱 101-01-10 22:54

有一名朋友
因缺錢,因而挺而走險騎摩托用口罩掩飾車牌
到一家 加油站 行強 ,手持一把菜刀行強
但因當時突然有人來加油,我朋友就把刀子收起來
跟被害人一起去收銀台拿錢
拿玩錢後,並騎車快速逃逸!中途還到巷弄內換裝
再把車派的口罩拿掉
事後數十日被警方持拘票逮補
他跟被害人有和解了,並不願意追訴任何法律上的責任
在審理期間,被害人也有出庭作證說明當時他並沒有被壓制
的情況下去收銀台拿錢,是被告先把刀子收起來
才一起去拿錢,他也說明他有反抗的能力,為什麼沒反抗
只是怕被告傷害到其他客人,所以才趕快拿錢給被告
讓他趕快離去
至今法官卻還是能以強盜罪判刑
請問這樣還有上訴空間嗎?打成恐嚇取財的機會大嗎?

1.根據刑法328條規定,強盜罪的要件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而346條恐嚇取財罪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所以如您所述,是否有至「不能抗拒」,的確是最重要的關鍵;但是基本上,還有一個要件是「恐嚇」的手段,與「強盜」的手段顯然不同;如果把刀子架在人身上而取物,被害人無法反抗,當然是強盜;但是有帶刀,本來要架在店員脖子上,但是卻是亮一亮後就收起來,店員因為心理害怕,斟酌一下不要反抗而才交出,沒有跟在後面壓制(事實上進店裡還可以其他工具抵禦),就見仁見智了,且恐嚇罪之構成,係以”將來之惡害”為通知,就”將來”此點,非常重要,所以法院會以時間的緊接性來作為很重要的判斷依據,如果時間有隔一段,雖然沒有很久,會是認定恐嚇的機會高;但是如果亮刀後緊接著就取得,會被認為強盜的機會高;所以我想您所提的案件,應該是在這點上吃虧了。

2.上訴是一定要的,因為不同法官會有不同見解,而且有和解,加油站又願意幫忙,在證詞上偏向於你們,雖然不一定能完全如您們所願,但是還有機會改判的較低的刑度的。這邊提供您一個最高法院的判例,您再斟酌使用看看。

最高法院30年上字688號判例: 以威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之強盜罪,與恐嚇罪之區別,係以對於被      害人施用威嚇程度為標準。如其程度足以抑壓被害人之意思自由, 至使不能抵抗而為財物之交付者,即屬強盜罪。否則,被害人之交付財物與否,儘有自由斟酌之餘地者,即應成立恐嚇罪。

小綱 101-01-17 11:08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律師您好

如今已收到判決書了,確定是判七年兩個月

如今想要在上訴,該怎麼上訴呢?他是1月16號(一)寄過來

但是他說上訴期為收到文往後推10天,但是在來就是年假了

這樣我該怎麼辦呢?要馬上尋求律師上訴狀遞到地院嗎??

 

小信 101-01-08 21:28

律師你好:

我有一件詐欺案,我是告訴人(原告),後來被告刑事宣判無罪,我提獨立民事起訴,在檢查官偵查書有提供證據起訴書證實被告即時沒有故意,也有過失侵權行為。
然而因為小弟經驗不足,一審無法「以實質說」判我敗訴(只附起訴書刑事判決書),以為獨立民事法官會依檢察官起訴書去調資料,後來才知道刑、民事是獨立的,請教了法扶會律師後,我在後來的二審上訴理由內容,有寫到請求二審法院調閱偵查卷,重點來了:

一、那我到時後怎麼知道二審法院有調檢察官的偵查卷過來??
二、如果二審法院確定調卷後,我還要提閱卷申請嗎??還是法官會直接看內容??
三、即時我調卷呈上去也是原來偵查卷內容的話,還要寫準備狀再呈一次嗎?
我明明會贏的案子,很怕又因為一審的原因,又判我輸掉~~所以我要很確定是不是二審法院調卷過來後,我還要寫閱卷申請跟再寫一份準備狀才能證明我有提證據???

Chrissie 101-01-06 13:27

    已經開庭過一次 訴請: 被告需將原告漏水之天花板回復原狀 , 並賠償已支出修繕費用 及 未修繕修繕費用 以及 慰撫金 共20萬元整。     事由是這樣的 ,小妹是原告
被告4F沒住人且未盡維護之義務讓樓地板積水滲入原告3F的天花板所致(多次協調,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僅好自行修繕先裝倒水盤將漏水倒出,但因預算有限,沒作導水盤的天花板事後也漏水,困擾了半年,決定對4F提告
第一次開庭在法庭上 ,法官要求專業有公信力的土木技師公會去現場鑑定
而兩造皆同意讓專家來鑑定(被告說法是他家根本沒有積水,但之前去看時他家還用很多水桶接水) ,法院則於兩個月後再開庭一次, 由鑑定單位到現場鑑定辯論。

小妹想問的是
(1)假設 被告在下次開庭之前 將漏水處理好 致三樓天花板不滴水,土木技師是否有跡可循? (三樓天花板還是看得出水痕)那法院會判原告敗訴嗎?? 若在這期間被告已將現場修復不會漏水,那原告是否有必要請公會鑑定,畢竟鑑定費額不小,對原告是負擔,原告訴請的損害賠償是否得以獲償?
(因為這幾天依舊下雨~有部份天花板的水滴不見了)

(2)被告所有4F之房屋還有加蓋5F(在頂樓加蓋,沒整個蓋滿,但其他樓層的區分所有權人並無法使用頂樓,無法到達),第一次開庭時被告主張自己也是受害者,水是從頂樓漏至4F屋內,法院的觀點是頂樓之維護應是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之義務,費用須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所有比例共同分擔之;我是否仍可主張4F漏至3F的部份?
(3)有人說,就算告贏了,原告不付錢也是拿他沒辦法,
想請教業界專業人士 ,有何保全辦法??  在未結案時即可申請假扣押被告財產嗎?要以何理由?
小妹還可以為自己權益做些什麼呢??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先行拍照下來以便供鑑定時一併參考

鑑定如果法官認為是應由原告方聲請

鑑定費用會由原告先墊付

若將來原告勝訴

法院會在判決主文宣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屆時原告可向被告一併請求訴訟費用的部分

為免訴訟進行中被告脫產

聲請假扣押

以避免被告處分其財產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lin 101-01-01 12:09

賣屋被告民法360條求償又告刑事339條詐欺
仲介賣中古屋依現況交屋(屋況說明書的是否有滲漏水勾否)
交屋後買方提出浴室有漏水虞慮,有要求他試漏水,要求要會勘。
如有漏水查明原因,釐清責任歸屬,才能負責。
買方有請水電來試也沒試出漏水,卻說只接水管,在等漏水,沒有放水,所以不會漏水
買方又另找一水電也沒試出漏水,就說要修漏水,並開始施工,拆除浴室內的地板水泥及全部衛浴設備,要求我負責全部修繕費用
仲介也從來沒見過有漏水
買方硬說樓下有告訴他以前有漏水,就是會漏水。現在沒漏水是因為沒人住,沒有人用水。
沒改變現狀前都沒通知我要求會勘,改變現狀後要求我負責全部修繕費用(說是要修漏水)。
買方有提出改變現狀後(已拆除浴室內的地板水泥及全部衛浴設備)的漏水照片及光碟。

我應如何主張?
訴訟策略為何?

否認交屋房子漏水之瑕疵,並請法院傳喚水電工作證。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41

於收受訴願決定書後翌日起二個月內,如訴願決定機關維持原處分,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訴願機關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兩個月不為決定者,得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管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之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37

依行政訴訟法第113、114條第1項之規定,在不違反公益的情況下,原告得於判 決確定前,以書狀撤回訴訟全部或一部。如果在審理期日則可以言詞撤回,原告 於期日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被告未到場,於收受撤回書狀或筆錄之送 達後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自訴訟撤回之日起 ,10日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則應得到 被告之同意,才得撤回。又原告為訴之撤回時,依行政訴訟法第115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63條規定,視同未起訴,訴訟繫屬溯及消滅。

 

第一百十三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  在此限。  前項撤回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以言詞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  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第一百十四條     行政法院就前條訴之撤回認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以裁定不予准許。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一百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  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百六十一條、第  二百六十三條及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第二百六十三條(訴之撤回效力)(一事不再理)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29

訴訟參加意指原告或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或其他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律上的利益或 權利,將受到本案訴訟裁判之影響而參與他人間已繫屬的行政訴訟而言。依行政 訴訟法規定,可區分為必要共同訴訟之獨立參加、利害關係人之獨立參加及輔助 參加三種。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29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被選定之人就 該多數人共同利益之訴訟,有訴訟實施權。又如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 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未自行選定者,行政法院亦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 ,行政法院亦得依職權指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原告或被告。被選定人乃為共同利 益人全體而為訴訟,並非為他人之代理人,故對於被選定人之訴訟當事人所為之 判決,其效力當然及於共同利益人全體。選定當事人在訴訟繫屬前後均得為之, 並得經全體當事人之同意更換或增減。依行政訴訟法第32、34條規定,訴訟當事 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且應通知他造當事人。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26

行政訴訟關於審判籍之規定,仿自民事訴訟法,並採「以原就被」為原則。所謂 「以原就被」原則,係指原告起訴時,須向被告所在地之法院提起訴訟而設之制 度。此係為保護被告利益,防止原告濫訴。但因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 涉訟者,專屬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9:32

本院設有民、刑事閱卷室,受理民、刑事卷證、評議意見簿之閱覽,法庭錄音光碟之燒錄,民事筆錄光碟或以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光碟之燒錄(限民事)。分述如下:

一、得聲請閱卷聲請人:

(一)民事部分:

1.當事人。

2.訴訟代理人。

3.參加人。

4.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之第 三人。

(二)刑事部分:

1.辯護人(含義務辯護人、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2.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3.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4.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5.附帶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

6.上訴或抗告三審,而卷仍在本院者,原受二審委任及已提出三審委任狀之律師

7.經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8.少年事件之輔佐人。 

 二、評議意見簿部分:

(一)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簿之聲請人當事人及該審級裁判時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

(二)評議意見簿僅能閱覽,不得燒錄、攝影、影印、攜出。

三、光碟之燒錄部分:得聲請燒錄光碟之聲請人:

(一)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付費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筆錄光碟或以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限民事事件始得聲請

四、聲請方式:

(一)書面聲請

1.填具聲請書親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台遞狀。

2.郵寄聲請書。

3.親臨本院閱卷室提出聲請書。

(二)傳真聲請:  注意事項:

1.委任狀未達3日者,收狀收據應一併傳真。

2.向聯合服務中心遞送者,應持收狀證或蓋有收狀章之聲請書副本至閱卷室辦理,勿重複聲請

3.前一日或次日開庭者,應經書記官之同意。

(三)電子傳送聲請

(四)電話聲請。 

五、聯絡方式:

(一)民事閱卷

1.民事傳真:02-23118738、02-23705764。

2.民事電話:02-23312874或02-23713261轉2216、2217。

3.民事電子信箱:readfile@judicial.gov.tw

(二)刑事閱卷

1.刑事傳真:02-23118957

2.刑事電話:02-23114517或02-23713261轉8271、8272。

3.刑事電子信箱:casefile@judicial.gov.tw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9:29

1.辯護人(含義務辯護人、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2.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3.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4.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5.附帶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
6.上訴或抗告三審,而卷仍在本院者,原受二審委任及已提出三審委任狀之律師
7.經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8.少年事件之輔佐人。
9.聲請再審或抗告之案件,受當事人委任律師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13

1.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到庭以言詞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及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回復其損害。例如傷害案件,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醫藥費工作損失、喪失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但在第一審刑事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附帶民事訴訟與獨立民事訴訟不同者,在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可使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同時獲得判決,且無須繳納裁判費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

 

第四百八十七條(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請求範圍)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  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第四百八十八條(提起之期間)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  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10

1.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2.聲請人於法院裁定前,或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之。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3.聲請人對法院所為駁回交付審判的裁定,不得抗告被告對法院所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4.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依第一審審判程序之規定審判。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2、第258條之3)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555 100-12-25 03:39

去遞狀告訴 只知道被告的名字 地址 那身分證號碼要怎寫

法院或地檢署會幫我們查嗎

555 100-12-26 00:57

 另外提告前 我們可以錄下和被告對話聲音或影片  當證據之一嗎

Shawn 100-12-24 08:38

律師您好,近日騎乘機車時與另一台機車發生行車糾紛,對方態度極差且言語粗暴,我為維護權益及安全考量,於是我拿手機全程錄影拍攝,但當交通隊警察來時告知我這是非法取證及侵犯肖像權,並說對方可告我"侵犯肖像權及精神損失",而個人認知錄影取證是無違法,所以內心存疑,懇請律師幫忙解惑,本人具體問題如下:1.本人是否可錄影取證?也就是說從事發開始及警察辦案,簡單講就是從頭到尾?2.何謂非法取證?所涵蓋為何?3.何謂侵犯肖像權?我當時狀況是否涉及?是否會被告?4.如我可以拍攝,那交通隊警察是否涉及恐嚇?5.不管任何事件取證,在公開非偷拍下是否可以使用錄影方式?6.如我可以拍攝,那我是主張哪種權益或法條?我該如何回應交通隊警察?

Shawn 100-12-24 08:21

律師您好,近日騎乘機車時與另一台機車發生行車糾紛,對方態度極差且言語粗暴,我為維護權益及安全考量,於是我拿手機全程錄影拍攝,但當交通隊警察來時告知我這是非法取證及侵犯肖像權,並說對方可告我"侵犯肖像權及精神損失",而個人認知錄影取證是無違法,所以內心存疑,懇請律師幫忙解惑,本人具體問題如下:1.本人是否可錄影取證?也就是說從事發開始及警察辦案,簡單講就是從頭到尾?2.何謂非法取證?所涵蓋為何?3.何謂侵犯肖像權?我當時狀況是否涉及?是否會被告?4.如我可以拍攝,那交通隊警察是否涉及恐嚇?5.不管任何事件取證,在公開非偷拍下是否可以使用錄影方式?6.如我可以拍攝,那我是主張哪種權益或法條?我該如何回應交通隊警察?

李姿蓉 100-12-22 11:59
我是家庭式代工
我是單親媽媽扶養兩名國小3年級跟1年級的小孩.
在100年10月5日12點一名女員工跟她男友吵架{她中午就有喝酒}
到了18:00她叫我請她喝酒跟吃飯{我也請幾名員工吃}
到了21:30我的男性友人來探視.又叫他買鹹酥雞跟紅酒
到了100年10月6日凌晨那名女員工在我家浴室門口跌倒.我起身走向她詢問.
那名女員工就開始毆打我.我就呼救男性友人聽見後趕緊把她拉開.帶到我家們口.因我被毆打到胸口害我呼吸有點困難.男性有人把我抱到我家門口後趕緊打電話報警跟聯絡119.那名員工趁男性有人不注意.又踢我拉我頭髮撞地板.
男性友人看見後趕緊把我抱1F等待救護車.
醫生驗傷後說有腦震盪還有多處挫傷.到現在無法騎機車{因為頭會暈眩跟頭痛}
100年10月6日中午11點那名女員工打電話說:老闆娘對不起我睡太晚.
我就回答:你知道昨天妳對我做了什麼事嗎?
那名員工回答:老闆娘你說錯了事100年10月6日凌晨3點多發生的事.
我就回答;那你不用來了.{我就掛上電話}
11:09分那名員工傳簡訊說那薪水那時候領.
過來到了100年10月9日她說19:30在派出所談和解
我的員工騎機車帶我去順便幫我旁聽.
那名女員工說 :我們是互毆.叫我要給她薪水跟紅包 .她說她的傷事你們看不見的.連工作都沒辦法.跟呼吸 .
我跟她說:我們法院見.
100年10月10日下午聽管理員說她從昨天就沒回來到15:30全身酒味才回來.
到了晚上19:00管理員打電話給我說她搬家了.{落跑}
我從發生事情那天的晚上我就跟她男友說了.{但是他們分手了}才得知他之前在酒店上班還有在新竹毆打人跟在這社區跟人吵架{都有報過警來處理}
但是他開 口必口反而要叫我拿更多~我又沒打她.
{害我現在沒辦法帶孩子上課下課.連工作也有問題}
100年10月10日有到警局提出要告她.才得知她跟我們大家說的年紀都是騙人的{跟我們說28歲.但是警局調出來得事1972年8月30日{真是傻眼}
我有人證跟驗傷單還有監視錄影路.
那天幾天我都有去警局說要備案.警察說叫我和解
12月21日我到法院傳單為什麼裡面寫說被告?
警察當時也沒開三聯單給我.
我到現在都無法騎機車~連家庭代工都出了問題
想找工作也沒辦法去.
生活都出現問題還被告.
我100年10月10日下午12:00提告那名員工傷害
怎麼現在的傳票裡面寫傷害是沒錯
但是怎麼寫我是被告?

 對方也對你提起傷害的告訴,你告對方的部分要確認警方有沒有受理。如果警方沒有受理或推託,你也可以直接向地檢署提起告訴。

李姿蓉 100-12-22 16:50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對方也對你提起傷害的告訴,你告對方的部分要確認警方有沒有受理。如果警方沒有受理或推 ... (恕刪)

 我有詢問過是我們兩個互告.

還有一個問題市我那天有交給警察錄影畫面跟身上被打傷的照片還有驗傷單{一般的在敏盛醫院}

我朋友說要用法院專用的嗎?

還是一般的就可以?

汐止小霖 100-12-20 07:49

各位大律師你們好,我有個朋友他跟公司有簽經紀約,
他之前有跟公司提出申請提前解約,但因為債務的關係,
解約手續無法在公司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現在公司說他已超過辦理解約手續的期限,
說他這樣算違約,要他賠償違約金,不然就是要再重新簽合約,
請問他這樣真的算違約嗎,若公司要他再重新簽合約,
他不簽的話可以嗎,會不會真的就被告違約

 有沒有違約還是要看契約如何約定的,你這樣說明無法判定。

汐止小霖 100-12-20 10:51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有沒有違約還是要看契約如何約定的,你這樣說明無法判定。

先行感謝陳大律師您的解答

在這方面,我朋友的公司是有規定提前辦理解約離職手續需在當月完成辦理....

可在契約上並未註明若無於期限內辦理完成,視同違約的字樣....

那這樣他在期限內沒有完成解約離職手續,他們公司可以告他違約嗎.....

另外小弟我個問題.....

假若該公司的契約上有寫著辦理解約離職手續需在當月完成,否則視同違約.....

那約期已滿,若因事故導至超過辦理手續期限,那這樣該公司可以告他違約嗎....

這樣的條款合法嗎

天天 100-12-18 21:57

之前在網路拍賣網站的討論區po了一段文章

事因: 因為剛好買了一位賣家的機率性商品(抽獎類型的),然後買完後他就被停權了,然後

因為聽到其它賣家說他的東西都沒良心之類的,然後我問他為什麼停權他又騙我,所以我就po了一

篇文章

標題: 買xxx的東西請三思

內容

最近我買了xxx的商品,結果有人跟我說他的商品他的商品有留一手(把好東西留下一些),

然後最近我問他停權的原因,他騙我說是廣告停權,問完客服說的不是這樣,我懷疑他的人格有問題,

所以也懷疑他有留一手,請大家下標要三思阿,另外買他的卡也要注意,我朋友說他的商品常常會有暇疵,買的時候要注意阿!!

 

因為這篇我已經有刪文,內容大概就是那樣,我主要是針對他對我的欺瞞+朋友的說法,做出的猜疑

請問這樣的話會被告之類的嗎?

天天 100-12-19 07:42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如果對方告你誹謗,然後你所說的朋友又不願出面當證人證明你所說的是事實,那你會被起訴並做成有罪判決喔!

 

小天 100-12-19 19:32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對方告你誹謗,然後你所說的朋友又不願出面當證人證明你所說的是事實,那你會被起訴 ... (恕刪)

我跟朋友討論了一下,對於卡片我們都有收到有暇疵的商品,另外,我是從他的評價等等的資料,證實他的確只有棄標2包,然後說是20多包,所以他跟我都覺得他有留一手,這樣算是不實指控的毀謗嗎?

 如果你有充分的證據,而且你的言論涉及公益,那你的言論會因為有阻卻違法的要件而不構成犯罪。

艾力 100-12-16 23:25

各位律師好:
                 我姐姐今年四月在楊梅一家私人通訊行,大約在楊梅鎮公所下面,當時去申辦轉電信服務,從其他電信轉至中華,當時預繳1200費用保證金,但在12初想換智慧型手機, 去中華電信想申請退租,卻被告知被綁約,畢竟上次轉電信時,還被申請一支手機,後來去請調申請合約書,才發現被手機行偽造簽名及合約書,申請手機,並且在 合約書中發現當初預繳的1200保證金也沒有被列入,很明顯就被私人電信業者給偽造簽名,小弟我上網google一下才發現,這種案例非常多,違反了刑法 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但電信業者卻很賴皮,明天小弟我要陪同姊姊去理論,想請問大大,要如何處理,並且有什麼法律可以治不肖業者,消基會部分有什麼法 規嗎?
非常緊急,麻煩律師替我解答!!謝謝

 直接到警察局提起偽造私文書告訴即可。

May 100-12-14 21:22
律師您好 想請問有關傷害刑事庭的相關問題, 本人的女兒因被告涉嫌傷害,案件也已經起訴 已開過兩次庭了 日前接獲傳票通知下次開庭日期 傳票的附記欄寫著準備程序 請問何謂準備程序 再者若在此時間點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的話 告訴人可以做撤回告訴的動作嗎~ 麻煩您解答,由衷的感謝~ 一位憂心的母親
準備程序基本上就是法院的調查程序。 如果你們能夠達成和解,且對方撤回告訴,法院會因為缺乏告訴而做成本案不受理的判決。
May 101-02-01 16:34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準備程序基本上就是法院的調查程序。 如果你們能夠達成和解,且對方撤回告訴,法院會因為缺乏告訴而做成本 ... (恕刪)

律師~謝謝您的答覆
對小女的官司助益很大
謝謝~ 

 不客氣。

http://patent-attorney-in-taiwan.blogspot.com/

紀先生 100-12-11 12:41
律師好: 請問 緣本人與A君訴外人間清償會款強制執行案件,本人先後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A君於第三人國*保險公司(下稱國*即被告)之保險債權執行,並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先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2日核發北院隆字97執午字第64770號扣押命令(下稱前令)復於100年5月13日核發北院木100司執午字第40112號扣押命令(下稱後令)。 (一)第三人國*公司(即被告)於97年7月29日收受前令具狀聲 稱「目前 滿期金與A君爭議訴訟中,其餘保險契約 所生.....目前無相關保險債權可供扣押」異議。 (二)第三人國*公司於100年5月20日收受後令,具狀聲稱扣 押A君滿期金新台幣(以下同)650元,北院核發收取命 令準由原告收取滿期金在案」. (三)就第三人國*公司(即被告)於收取扣押前令後,既已對A 君保險予以控管,事後因與A君訴訟敗訴後;漏將保單 紅利500,000元,全數提存台中地院並通知A君領取, 而未向北院執行法院陳報。 目前進展: (1)100年7月間向豐簡提收取訴訟.原審說訴訟不符程序.理 由為前令尚未核發收取命令.所以應再次向北院聲請對第 三人國*公司(即被告)核發該筆保單紅利500,000元.以符 訴訟程序.最後請原告主動撤回訴訟. (2)100年9月間向北院聲請核發前令收取命令.至今尚未收到 被院收取命令~~~~ 試問: (1)本人向第三人(即被告公司)向豐簡提收取訴訟(非確認 之訴)庭長所說不合法對嗎!請問有何法源依據? (2)北院會發前令收取命令嗎? (3)向第三人提收取訴訟勝訴機會多大? 請問有何法源依據? 有勞提供詳述解答.謝謝.
你的案子應該提供律師全部過程的卷證資料進行研判,光憑你簡單陳述律師很難確定你的案子的狀況。你在網路上應該是很難問出結果的,建議你還是找個對執行比較有經驗的律師幫你研究。
阿應 100-12-09 16:42

律師請問一下小弟我月底要開庭了 .... 不知道到底是被判什麼刑 當初我朋友 (A男) 叫我拿東西給 (B男) ! 但是我沒有跟 (B男) 收錢  !  因為他們談好說明天 (A男) 會去找 (B男) 拿錢 , 所以我只是拿東西給 (B男) ! 結果被監聽到 .... 今年被抓了 !我會被判什麼刑 ? 轉讓 ? 當初很不想幫 (A男) 拿給 (B男) ... 結果 !  哀開庭該怎麼說 ! 我不願意的 ~ 真的很無辜 !! 但是我有被驗到三級的 ... 被罰錢 !  

我當下有食用三級毒品 . 意識有一些不清楚 !  對當下的事情有一些模糊 ! 

真的很無辜 ! 我有坦承吸食 ... 但是我被懷疑販賣 ! 但是我有證人 ! 我沒有販賣純粹只吸食

這次收到了傳票 ... 上面寫被告 ! 我家人和朋友都真的很擔心我  

蔡明哲 (阿哲) 100-12-09 19:27

 起訴了沒?是法院或地檢署的傳票毒品罪多是重罪,建議找律師討論處理吧,如經濟狀況不佳,建議找各地的法扶會尋求協助。千萬不可等閒視之。

阿應 100-12-09 16:38

律師請問一下小弟我月底要開庭了 .... 不知道到底是被判什麼刑 當初我朋友 (A男) 叫我拿東西給 (B男) ! 但是我沒有跟 (B男) 收錢  !  因為他們談好說明天 (A男) 會去找 (B男) 拿錢 , 所以我只是拿東西給 (B男) ! 結果被監聽到 .... 今年被抓了 !我會被判什麼刑 ? 轉讓 ? 當初很不想幫 (A男) 拿給 (B男) ... 結果 !  哀開庭該怎麼說 ! 我不願意的 ~ 真的很無辜 !! 但是我有被驗到三級的 ... 被罰錢 !  

我當下有食用三級毒品 . 意識有一些不清楚 !  對當下的事情有一些模糊 ! 

真的很無辜 ! 我有坦承吸食 ... 但是我被懷疑販賣 ! 但是我有證人 ! 我沒有販賣純粹只吸食

這次收到了傳票 ... 上面寫被告 ! 我家人和朋友都真的很擔心我  

 你如果知道拿的東西是什麼,應該會構成運輸或販賣毒品罪。

michelle 100-12-06 14:49

想請教若是父母離婚,兩位小孩已20歲以上,且有工作能力,但都掛在母親那邊,父親約50多歲,且無工作,這樣的話父親能否採社會補助之類申請嗎?

另因父母一賭成隱....在外欠下不少債務房子法拍,兩位小孩在外地也有自身債務以及生活之出,存款每月也所剩無幾,請問若是被告棄養的話,是否成立?,或是如何處理較妥?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2-06 17:25

能否請領社會補助,可向當地社會局查詢。另外遺棄罪部分,如果父母仍有自己謀生、自己維生的能力,原則上是與刑法遺棄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合。但是,為人子女仍應盡孝道。

michelle 100-12-06 14:45

想請教若是父母離婚,兩位小孩已20歲以上,且有工作能力,但都掛在母親那邊,父親約50多歲,且無工作,這樣的話父親能否採社會補助之類申請嗎?
另因父母一賭成隱....在外欠下不少債務房子法拍,兩位小孩在外地也有自身債務以及生活之出,存款每月也所剩無幾,請問若是被告棄養的話,是否成立?,或是如何處理較妥?

咖哩 100-12-03 11:03

律師們你好:)
 
我想問一件案子 是最近12月7日要偵查庭的 可是並非我個人的事 是我一個好朋友的事 依我對我朋友的了解  他是位男士 很好的朋友 也是被告 而他要開的偵查庭是被告性侵害自主權 而提告得是女方 也是他的前女友 好像是因為他不滿分手 而告了我朋友說他性侵害他 但女方那邊似乎有人教他說 要剛好說在我朋友剛好滿18那一天 說是在那幾天對她性侵害的  而提告的女方也只有16歲 可是依我對這件事的了解 男方跟女方分手之後 那女生後來有教了一個男友 也有翹家 女方的媽媽 還打電話來給我的朋友 說要幫忙找他女兒 而事後我們看了一下那女生的無名 發現他跟現任男友在一起 而我跟我朋友提出了一個假設 因為女方說要告我朋友的時候 是分手兩個月後的事了  如果當初女方如果覺得我朋友對他亂來的話 是不是可以當下或一個月之內就告訴了  而我們在懷疑的事 會不會國中的小女生跟媽媽說翹家這一段時間是跟我的朋友在一起 而不是說他的現任男友 所以媽媽才提告的  可是後來那小女生有跟我一個朋友說 他有證據證據是他寫的日記 那可以採證嗎?  因為我真的很懷疑說 發生事情得當下 到事後兩個多月 才告會部會太誇張 而且剛好在他翹加回到家之後才告發 那是不是我們的假設比較有點可能信? 偵查庭那一天 大概事會開多久? 還有如果會被當場羈押 要具備哪些特點 還有 大概事會開多久? 還有如果會被當場羈押 要具備哪些特點 還有對此案件的機會大嗎? 如果是被誣賴 事後我們可以告他誣告嗎?

蔡明哲 (阿哲) 100-12-03 23:15

 妨害性自主罪是重罪,既然快要開偵查庭了,建議事先找律師討論案情,及偵查庭要應對的相關事宜,不可等閒視之。

妨害性自主罪責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妨害性自主罪由【告訴乃論罪】變成【非告訴乃論罪】,性侵害案件一旦成案,不能和解撤回,並有十年的追訴時效妨害性自主罪【告訴乃論】之例外,為發生於配偶間及被害人未滿十六歲、加害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且未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形,方為【告訴乃論罪】,可於一審判決前撤銷 妨害性自主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上述為何性交?並不是重點,只要其中一方未滿16歲,就是犯法。即使男女雙方你情我願,也是違法行為。 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用網路免費通話Line輸入帳號q789336亦可私密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本所就多年辦理法律之實務經驗提供寶貴意見與您分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