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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樂 105-03-20 16:22
律師好: 我社區剛選出下屆管理委員會成員,但鄰選職務會議,因社區住戶手冊中組織章程有規定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監察委員二名?財務委員二名…以及資訊委員一名之選舉管理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委員互選投票產生之。 但因開會人數不足而無法推選出主副財監委進行交接,請問現任管委會要如何處理謝謝

你好:

再改訂遴選職務會議之時間,並通知全體管理委員出席。 雖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規定,前屆委員自任期屆滿時當然解任,但仍應參酌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之規定,進行必要之處理。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9392858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0 16:59

您好,

 

1、可召開區權人大會重新擬定遴選辦法或做其他重大決策。

 

2、現任委員應有義務要出席選舉出新任委員,可製成會議紀錄與簽到表確認未到席之委員,以存證信函通知其若不準時到場開會履行義務,社區可對委員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3-16 08:53

您好,我住在國宅房子是自己家買的,每個月我們也都有按時繳交管理費。

過年前寒流來時,因氣溫太低導致電梯到我們家門口的公共區域的地磚籠起,我們有請管理委員會去處理,但是他們只有將籠起的地磚撬起,大約有30塊20X20左右的地磚都被拿起,所以電梯到我家門口現在整個光禿禿還帶有水泥的灰塵不斷出現。

期間我們也不斷請總幹事或是主委去處理,但是都要處理不處理的,我們也想說要不自己請人來處理,但由於此處是公共區域,又怕我們自己處理之後管理委員會不承認不付我們錢,交由大樓管理委員會又一拖三托的,現在都過了兩個月了我家門口還是這樣,磁磚壟起的塊數一直增加...

我們想請問像這樣的情形,我們有沒有什麼其他的管道可以申訴?或是我能不能找律師寄類似民事律師函之類的呢?麻煩大家幫我們解答,謝謝您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6 09: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管委會修繕之義務,但是目前沒有相關的處罰條款。

2、程序上我方可以發函要求管委會限期修繕,倘若管委會拒絕,我方將求償費用

3、倘若需要撰擬律師函,可以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nnn 105-03-10 00:11

請問各位^^

辱罵及吐口水經法院調解,判對方須在大樓公佈欄貼道歉啟示十日,但大樓管理委員會不允許我們就此事件張貼道歉啟示,

我該怎麼做才能讓管委會同意張貼道歉啟示呢?

和解文件上和解內容法院有明確寫出必須張貼公告的時間地點,這是否對管委會來說不具強制執行力呢?

麻煩各位了,謝謝! 

一、這個調解的效力的確不能拘束管委會

二、如果管委會不同意的話也沒辦法去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要求管委會同意。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cynthia 105-02-18 12:09

我一上任接財委即反應這屆主委,前任財委做了10年用個人名義開銀行帳戶,有很多帳是對不上及明顯多申報,可是主委也是前屆委員,明顯推拖不願處理,因此我與監委我們倆人用個人名義蓋私章寄出存證信函要求返還5年帳冊及傳票,可是我與監委在我們的名字前面各寫了xx大樓管理委員會  監委xxx 財委xxx,結果前屆管理委員說我們倆人只是監委及財委不能代表管委會存證信函所以她們不承認那個存證信函的效力,我是財委負責管理大樓帳務行使職務,且我與監委我們是對內發存證信函,且我們並無蓋管委會大章並無越權,這樣存證信函沒有效力嗎?存證信函是通知前屆負責的委員要如期移交,代表正式通知不是嗎?如果我不寄存證信函怎麼能證明我知道這件事;而且有告知對方必須移交清楚呢?可否請問我要如何做才好,我是要問以財委與監委的身份不能要求前屆返還傳票及帳冊?我們倆人寄存證信函沒有效力嗎?

 

你好:

要先釐清規約是否有詳細規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你並非主任委員,也未經授權,原則上你寄發存證信函指表達你自己之意思,並非管理委員會之行為。 若要請求返還帳冊,除規約另有規定外,要間經由管理委員會決議,以管委會名義主張或提起訴訟。 詳細情形要看到規約規定才有辦法釐清
DVD 105-02-08 02:34

各位律師你好....請問當送審登記無誤的新任主委...遭另一組人馬藉故藉端...杯葛管委會會議無法正常運行..更以不實言論毀謗主委方式(提告中)召開的區權人會議達40人(社區70戶)...進行替換推翻前區權人大會..而自行改選主委...更是教唆前財務委員拒絕交接..架空合法主委讓其無法正常運作管理委員會...而委員會目前正陷入混亂當中...請問1.當管委會無法正常運行之時..主任委員可否以主任委員身分寄出存證信函給前財務委員? 2.合法主委是否必須提出它們會議無效之訴?他們的會議之中合法主委親至現場宣告..其所召開之會議合法性是有問題的隨即離開..宣告過程有錄影錄音...以上請教感謝

你好:

可召集合法之管理委員會會議並以管委會名義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給錢財務委員請求返還帳冊,若仍拒絕返還,可以訴請法院請求返還帳冊。 要看規約如何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以及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違反規約之規定,若規約無特別規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主任委員、管理委員原則上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若主任委員係合法選任,且無解任事由,其他住戶(非管理委員)擅自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屬於無召集權人所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改選當然亦屬無效。 詳細情況需要依證據才有辦法判斷,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Vivianne 105-01-26 14:12
律師, 您好, 今有急事, 想跟您諮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問題如下 : 管委會之4大委員: 主委, 副主委, 財委&監委皆於管委會成立後的第2次會議無故口頭請辭.(無會議紀錄 但有錄影存證) 1. 因為無書面正式提出辭職是否還具資格&效益? 2. 目前是新社區也是第一屆目前可否由其他委員先行召開臨時會遴選新物業公司, 可否具效力? 出席人數須達多少? 3. 若有人蓄意停擺社區運作 可有法令制裁或如何發文比較恰當? 4. 由於是新社區, 建商於1/9第一次開區權會會議才告知原物業服務時間只到1/31, 目前根本無法開會且1/24 4大委原因為當初不符規約硬推非區分所有權人當主委, 被其他委員推翻後心有不爽, 口頭請辭, 如此 我們其他委員可否依照規約規定為現留職者互推, 其他缺額再由後高票者遞補? 5. 我們管委會可否要求建商&物業 必須完成交接後才能離開? 6. 管委會之緊急會議通知 可否由現留職者的其他委員召開, 是否具法律效力? 以上, 請教專業律師指點&回覆~~ 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先看規約內容有無特別約定,若無,則需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研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Vivianne 105-01-26 13:54

律師, 您好,

今有急事, 想跟您諮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問題如下 :

管委會之4大委員: 主委, 副主委, 財委&監委皆於管委會成立後的第2次會議無故口頭請辭.(無會議紀錄 但有錄影存證)

1. 因為無書面正式提出辭職是否還具資格&效益?
2. 目前是新社區也是第一屆目前可否由其他委員先行召開臨時會遴選新物業公司, 可否具效力? 出席人數須達多少?
3. 若有人蓄意停擺社區運作 可有法令制裁或如何發文比較恰當?
4. 由於是新社區, 建商於1/9第一次開區權會會議才告知原物業服務時間只到1/31, 目前根本無法開會且1/24 4大委原因為當初不符規約硬推非區分所有權人當主委, 被其他委員推翻後心有不爽, 口頭請辭, 如此 我們其他委員可否依照規約規定為現留職者互推, 其他缺額再由後高票者遞補?
5. 我們管委會可否要求建商&物業 必須完成交接後才能離開?
6. 管委會之緊急會議通知 可否由現留職者的其他委員召開, 是否具法律效力?
以上, 請教專業律師指點&回覆~~ 感恩! 

你好:

管理委員會與管理委員間是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9條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得任意終止(終止之方式並無特別限制,言詞亦可),除非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有規定,否則管理委員辭任頂多只有損害賠償之問題。辭任後當無委任關係存在,當然不具主委、財委、監委、委員之資格。 要先看規約如何規定,是否授權管委會決定、管委會決議之門檻限制以及目前之管理委員人數是否足夠等等,若無特別規定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選任管理委員、主委等並作成決議委任物業管理公司。 若有影響住戶權益,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9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檢舉,依法處罰。若造成住戶之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還是要依規約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選出正式之管理委員、主任委員等職務,並組成正式之管理委員會,以免產生更多爭議。 可以。 看規約如何規定,不符合規約規定,管委會之決議可能會無效。
陳小姐 105-01-19 08:30

本華廈管理員,藉職務之便,將代收住戶之管理費用挪為私用,且工程款未如期繳付工程單位,挪為私用。經本華廈管理委員會發現之後,簽立本票以及自白書,原訂會將款項補回,逐月回補,但是四個月已過去,該名管理員並為按時繳回所欠餘之款項,反而累犯再次將代收住戶之管理費用挪為私用。本華廈管理委員會擬採用民事刑事訴訟,以確保本華廈之權益。但是最終重點還是希望能將挪用走的金額大約50萬追討回來,畢竟那是公有財產,預計這幾日會將此管理員解聘,因為他每天還是持續不斷的拿走住戶們的代繳費用。感謝協助...感謝。

你好:

該名管理員可能會構成業務侵占罪,可蒐集相關證據自白和解書提出刑事告訴。民事方面可訴請履行和解契約,或聲請本票裁定,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所得。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9 09:40

您好,

 

1、可對管理員提出刑事詐欺背信侵占等告訴。

 

2、另可附帶民事請求管理員返還侵占之金額及損害賠償

 

3、若擔心款項無法追回,可先向法院請求假扣押管理員之財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9 15: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地檢署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9 15: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地檢署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艾蒂 105-01-17 14:28

請問大樓社區規約是否可以尚未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權會)訂定社區停車場處理違規罰則前管委會請住戶先簽立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同意切結書?是否有不當或違法之嫌?

補充同意切結書內容如下:

本人XXX同意遵守XXX社區停車管理規約,並保證所購E-TAG貼條為本人同戶關係人之所用,如有欺瞞或日後有違社區停車場管理規約,願接受XXX社區停車場規約鎖訂定之處理程序,不得異議。

此致  XXX社區管理委員會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7 14: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管委會對於公設有管理之權限。

2、該切結書可以拒絕簽立,倘若其他違反情事,可以蒐證之後提告

夜市好 105-01-11 09:16
1/5號 各大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105/36993486/ 我有相同的問題 高雄 楠梓區 102年買了人生中的第一間房子 大樓12F 一層2戶 隔壁沒投訴我 反到樓上的鄰居.... 我只在我家的後陽台抽菸 樓上的住戶 一直投訴管委會 說菸味飄到他家了 還在同大樓的FB社團中 公開PO文 說我害牠 怎樣怎樣 我也回應並道歉 我也絕沒有在公設的任何地方抽菸 我只在我的後陽台抽菸 而且新大樓我買房時 我問了賣房子的 廁所管道間是獨立的 不可能會有任何味道傳遞出去 我並未+牠FB好友 樓上鄰居的兒子 還私訊我 要求我要我晚上10點以後別在抽菸了 我封鎖鄰居FB 並未回應 1/5號 看到全國首例 菸味飄樓上 判賠... 心都碎了 我能反抗嗎 1.法律有規定有抽菸的人不能買大樓嗎? 2.有律師能幫我打這樣的官司嗎? 3.看了菸害防制條例 並沒有說自宅不能抽菸ㄚ 4.大樓管理辦法 管理委員會有權利 新增條例 後陽台不能抽菸嗎
夜市好 105-01-07 16:09


1/5號 各大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105/36993486/

我有相同的問題
高雄 楠梓區
102年買了人生中的第一間房子 大樓12F 一層2戶
隔壁沒投訴我 反到樓上的鄰居....
我只在我家的後陽台抽菸
樓上的住戶 一直投訴管委會 說菸味飄到他家了
還在同大樓的FB社團中 公開PO文 說我害牠 怎樣怎樣 
我也回應並道歉  我也絕沒有在公設的任何地方抽菸
我只在我的後陽台抽菸
而且新大樓我買房時
我問了賣房子的 廁所管道間是獨立的 不可能會有任何味道傳遞出去

我並未+牠FB好友 樓上鄰居的兒子 還私訊我 要求我要我晚上10點以後別在抽菸了
我封鎖鄰居FB 並未回應

1/5號 看到全國首例 菸味飄樓上 判賠... 心都碎了

我能反抗嗎 
1.法律有規定有抽菸的人不能買大樓嗎?
2.有律師能幫我打這樣的官司嗎?
3.看了菸害防制條例 並沒有說自宅不能抽菸ㄚ
4.大樓管理辦法 管理委員會有權利 新增條例 後陽台不能抽菸嗎

你好:

沒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都可以購買動產。 你並未說明何種權利遭受侵害以及要提起何種訴訟,狀況不明。 菸害防制法並未限制,但你所引用之判決論點在於侵害居住安寧,跟大樓陽台是否可以抽菸無關。 可以在規約內規定,或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方式限制區權人之權利,若有爭執可以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
阿釦 104-12-31 14:31
請問各位好心的律師 我所居住的是屬於老公寓 並沒有管理委員會 鄰居飼養小狗 但是大小便都在他們家樓梯門口 ,並且在樓梯跟樓梯中間 設置一道鐵門,使我無法照相檢舉他們! 環保局說必須要照到它們飼養的狗大便的狀況,才能夠開罰,問題我根本上不去!!怎麼拍? 他們不想清大小便 就直接從樓上踢、沖洗下來,導致整個公共樓梯都是大小便的味道 實在噁心至極 想請問是否有法可罰? 2.3樓的住戶都能作證 他們占用公共樓梯空間,也能證明它們不清掃大小便,造成公共樓梯味道噁心,但是看的出來他們環境很不好也沒什麼錢 住戶怕告了,提出賠償,他也能兩手一攤說沒錢,並無實質效益遏阻作用!!反而還要付訴訟費 請各位律師幫幫忙!!拜託
阿釦 104-12-30 18:48

請問各位好心的律師

我所居住的是屬於老公寓 並沒有管理委員會

鄰居飼養小狗 但是大小便都在他們家樓梯門口 ,並且在樓梯跟樓梯中間 設置一到鐵門,使我無法照相檢舉他們!

環保局說必須要照到它們飼養的狗大便的狀況,才能夠開罰,問題我根本上不去!!怎麼拍?

他們不想清大小便 就直接從樓上踢、沖洗下來,導致整個公共樓梯都是大小便的味道 實在噁心至極

想請問是否有法可罰?

狗狗居住在那種環境也很可憐,是否能救救牠?

2.3樓的住戶都能作證 他們占用公共樓梯空間,也能證明它們不清掃大小便,造成公共樓梯味道噁心,但是看的出來他們環境很不好也沒什麼錢

住戶怕告了,提出賠償,他也能兩手一攤說沒錢,並無實質效益遏阻作用!!反而還要付訴訟

 

請各位律師幫幫忙!!拜託

nodark 104-12-28 02:15

請問律師 

我看過之前的大樓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有關提案記錄很多提案人都是沒寫住幾樓 什麼名字(大樓都是同一門牌號 只是差在幾樓之幾),但是因為我提的案子跟管委會爭了很久,管委會認為我在妨礙社區安寧,故意在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把我住在幾樓之幾跟姓名跟提案回覆寫在一起,還故意影射性的說我妨礙社區安寧,斤斤計較,有心人事想管理管委會等,而且我事先說過會議紀錄要我看過再公告,但他們沒給我看就公告,我看過一個案例,是說住戶間的訴訟筆錄個資未經對造同意即公告結果被罰5000 ,請問我這狀況有符合違反個資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8 09: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地址、姓名的部分因為是登載於該會紀錄,用以標示提案人,所以要說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恐有困難。

2、不過有關於指摘妨礙社區安寧、斤斤計較、有心想要管理委員會等言論,可能涉嫌誹謗罪。(應以實際記載內容為準)

 

holaru 104-12-08 13:42

男友在一社區大樓oo樓租房居住,上周五半夜11點警察登門告知xx樓住戶報警我男友偷窺。警察拿了兩張照片: xx樓住戶監視器拍下的一名男子透過門的貓眼窺視的背影(沒有臉);另一張則是我男友在坐電梯時的正臉。並告知xx樓住戶指控我男友為偷窺者,列為唯一被告。男友從未上過xx樓,為證明清白向大樓管理委員會申請調閱監視器卻被拒絕,被告知需經法律途徑在警察局才可看。既然如此,xx樓住戶為何可取得我男友在電梯中的照片?且警方辦案時難道不會先調閱監視器確認"被告"是否確實有上xx樓?另,既然xx樓住戶既然有裝設監視器為什麼只提供警方背面照?現管理委員會不提供監視器畫面,很怕唯一能證明清白的影片被洗掉,請問男友目前應該如何處理?若最後還男友清白,是否能控訴xx樓住戶為誣告妨礙名譽並要求賠償?男友道德感很高,最近為了這件事情身心受了不少煎熬。請律師分享您們的知識與建議,希望能保護自己不淪為被告被害人,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8 14: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盡快要求員警補充筆錄,於筆錄中要求調閱大樓相關的出入監視器影片。

2、倘若員警拒絕,可以委請律師聲請調查證據聲請狀。

3、倘若取得不起訴處分書,可以依據檢察官認定的事實來判斷是否適合提告誣高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之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小姐 104-11-02 14:33

您好:

我有三個問題:

我(屋主)購買社區大樓其中一樓層房子及一個獨立停車位(產權是屋主),問題是位於地下一樓我的停車位是臨近地下車道往1樓出口,旁邊隔一牆是社區資源回收區及子母垃圾車。社區的保全及清潔工會利用~我們早上7:00將愛車開出之後,8:30有環保局清潔隊來收子母車的垃圾,會將這1小時多空窗期,將子母垃圾車三台全部排停在我的車位上,接著,這同住一社區不知名的撿回收人就會陸續到我的車位去進行落地的撿垃圾做資源回收,造成我的車位很臭~髒水遍地~永遠沒有乾的時候。

所以我的問題

一、我可以去警衛室要求調閱錄影帶(我車位在車道出口附近確定有錄影),他們可以拒絕我嗎?還是我必須報警才能合法的調閱監視器?(因為我當時沒帶手機沒錄影拍下,所以想將監視器畫面直接拍下,直接做酌證資料,利於我後續要法律訴求),如果他們同意我調閱今日監視器,但是沒有同意我拍下監視器畫面我可以強制拍嗎?會有觸法問題嗎?

二、自家停車位被社區的保全跟清潔工為了圖利職務之便私自侵占停放時間雖然只有1小時多,但這1小時多否構成侵占?因為我上班因素,所以我也只有親眼看過2次(包含今日),但是車位上長期有汙水是事實,我也跟總幹事反映過很多次,但是總幹事總是敷衍我,所以這次我嚴正要進行捍衛權利,但是有規定幾次以上紀錄及時間才能成立侵佔罪?如果無法成立?那我有哪些權利可以捍衛我的停車位?

我如果寫存證信函被告人對象應該是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還是總幹事、保全、清潔工?

三、雖然撿回收之人有可憐處,但是他確實就地在我的車位直接進行資源回收,造成我的不便,我應該要怎麼告誡他?社區各處大廳及電梯都有明確公告,資源回收是屬公物不可以私自拿取?所以我可以告保全及清潔工放任社區的撿回收的人失職嗎(因為他們人在現場)?及社區總幹事沒有確實執行社區管理辦法嗎?我可以告他們侵占我車位牟利他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2 16: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占用車位的部份,因為沒有長期排除您的使用而為佔用,因此不會有刑事侵占責任

2、在您的停車位上做資源回收,造成髒污的部份,可以要求管委會要求改善,倘若不改善,可以縣市主管機關開罰,並且可以要求清理費用

3、回收物的部份,倘若屬於公有,則可以提告竊盜罪。

4、至於相關幹部違反職務的部份,必須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處理。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3 00:00

 若您為車位所有人,您可以主張所有人之妨害排除請求權。若是大樓的管委會將垃圾子母車停留在你的車位上,造成你的車位髒汙及困擾,您可以委託律師律師函主張您的權利,如有需要協助歡迎來電。

徐小姐 104-10-09 19:36
律師您好 ,本人名下的房屋汽車停車位在民國八十三年建商點交後不曾轉售,建商點交原始的停車使用權利證明書亦保留著,二十餘年一直為空戶,期間管理費一直是管理委員會通知應繳款項隨即開票或至現場支付,剛開始連同停車位清潔費都是一直有繳納,因是空戶所以後來通知是管理費半價再來不知從何時開始通知單上管理費還是半價但停車位清潔費變零元,因?一直是管理委員會通知也不疑有它!一直依通知金額繳付至今! 日前預出售房屋至現場勘屋才發現車位被佔用再到管理室查詢得到結果車位竟然在他人名下!因當出買屋是有買車位的而原始憑證亦保存著!詢問停車車主,竟告知他持有使用權利書但非當初建商給的!自己的產權不明的被竊佔和管理委員會是否有偽造文書不當得利圖利他人的部份? 請問律師該如何處理這種情況,能盡快圓滿!謝謝!

您好,

一、若您有該車位的使用權利證明書,原則上即可排除他人使用,自為使用,對方並無權利使用。

二、如果對方是基於其信賴具有使用權利而使用該車位,並不會成立竊佔罪,至多是民事責任

三、建議可對管委會追究濫發該權利證明書之責任

 

 

一、要先搜集相關的證據

二、管委會的想法也要去了解一下,可以調解和解儘量以調解和解的方式處理。如果是和解,處理過程宜錄音

三、證據齊全後建議以民事處理即可。

四、可以先查一些類似糾紛的判決來參考,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向對方提起確認訴訟,以便確認車位之權限為您所有,否則若不再主張,日後會平白損失車位之利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9 2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對方使用權不存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9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返還車位給您。

104-10-07 13:52

請教:本人居住在大廈一樓非封閉式連棟商業及住戶混合式建築物,樓上住戶與樓下住戶,經常因大樓管理費爭論不休,本大樓設有三部電梯因年近二十年須汰舊換新,要提高一樓住戶管理費幫忙本樓層電梯汰舊換新費用,當然一樓住戶拒絕,本大樓電梯一樓住戶根本沒在搭乘,為何更換電梯要我一樓住戶一同支付?為杜絕此長久來的糾紛問題,請問一樓非封閉式連棟住戶可否自成立一個管理委員會?如可,要有何條件?請不吝告知。謝謝!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三、公共基金之分配。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第2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 必須符合公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才有辦法成立2個以上之管理委員會。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果以調漲一樓住戶管理費(其他樓層不用)補貼電梯維修或換新費用會違反比例原則,規約或決議會有無效之情形。 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以區分管理費收費標準(例如一樓不收電梯費用等等),但若未規定,基於住戶自治原則雖有些許不公平,要去爭執恐有困難。 成立程序可以參考: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53&KeyWordHL=&StyleType=1

104-10-08 09:25

 

您好!這些法規我已讀過N 次了,重點是:樓上住戶不可能給一樓住戶獨立另設管委會,他她們要一樓住戶共同付電梯維修費及電梯汰舊換新電梯費及保全人員費用,但一樓住戶根本沒使用到電梯及保全人員,要一樓住戶共同分擔實無道理 。

請問在這情形下,一樓住戶是否能在沒樓上住戶同意下,能申請獨自管委會?謝謝!

古錐 104-09-24 09:47

律師您好,想請教幾點問題。

今年房子交屋之後,建商希望我們在裝潢時可以將冷氣裝在指定雨遮處,還要將其放在格柵內。並要我們在一張裝潢合約書上簽名,表示同意將冷氣裝在隔柵內。(但是後面沒有提到若是沒有裝入格柵內的罰則)

後來在裝潢時,因為我們忘記提醒電器行要裝在格柵內(神奇的是回家確認建商給的資料袋並無裝潢同意書,要是有的話我們一定會遵守,其實心中有點懷疑建商讓我們簽完就收走了),加上管理室也沒有貼出公告提醒,所以電器行就幫我們裝在格柵之上。既然已經裝了,對我們來說再遷移會有財損,所以我們是傾向維持現狀。當然維持現狀是以不違法為前提,所以後來去查了法規、問地政士,雨遮的水滴線內是我們的使用範圍,在合法的範圍之內我想沒有造成他人的困擾,就不打算移動了。但是建商委託管理委員會一直施加壓力給我們,因為建商的房子還沒賣完,他們認為我們這樣裝有礙觀瞻,所以要我們把冷氣外機移下來。還一直拿出我們當初簽過的同意書來施壓,但是我主張這是我的使用範圍,並無損及他人權益,同意書的內容都是建商單方面要求,在當下交屋的氣氛之下我就算不同意建商的想法,也要「被迫」簽下同意書才能辦理交屋,我認為這是不對等的單向條約(只有建商對住戶的要求)。我們以這點來跟管理公司談,不知是對方法律知識不足還是真以為我們簽了同意書就一定要遵守,立場非常強硬。

現在我們的困擾是,還有五萬元的裝潢保證金在管理室。裝潢保證金是只能用在公設毀損的部分,管理公司又主張我們雨遮的牆面是「外牆」(我們反問:買房子有只買雨遮下面那個平台,牆壁不算的嗎?),所以要扣住我們的裝潢保證金,直到我們移機為止才要歸還。我們覺得這是兩回事,但是很多人喜歡將事情複雜化,亂牽拖一通,實在是很無奈。

想請教律師,管理公司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嗎?我該怎麼主張要它們歸還保證金呢?在談判的過程中是否要錄音?若是真的要採取法律途徑,我們有贏面嗎?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還請您幫忙解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8 21: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同意書,倘若沒有顯失公平或是違反法令的話,我方既然簽立了,就可以拘束我方,因為有關於雨遮平台或是陽台的使用,因為涉及整體外觀,所以確實有些社區會規定,不得設置包含冷氣等設施。

2、不過還是必須回歸所簽立的契約切結書等來做判斷。

小小 104-09-18 00:14

您好..我想詢問..外匯保證金..以下為我在某位律師臉書上看到他的po文..

在台灣,公司或個人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需要有甚麼許可呢?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表示,有關企業顧問公司招攬國人在境外開立美金帳戶,進行現貨外幣保證金交易,除依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豁免者外,以接受委託書並收取佣金或手續費等之方式代他人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係屬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若以招攬客戶至海外開立美金帳戶,並提供場所設備及相關外匯資訊,供客戶自行下單交易者,係屬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經營期貨經理或顧問事業,須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此可觀期交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註解同上)綜上所述,外匯保證金交易不但是個正當的金融商品(非賭博或吸金),同時在台灣也是受到法律所規範的合法交易模式,因此問題的癥結點不在於外匯保證金交易本身,而是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個人或法人是否取得許可,或者是假借外匯保證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但實際上卻是進行地下賭場的情形。投資人在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時,必須確認該台灣公司或個人否已經主管機關核准並領有相關執照,若無則該公司或個人會有違法經營期貨經理及期貨顧問事業之嫌;如果投資人是透過外國公司的交易平台,則須確認該外國公司是否有取得該國相關業務許可(如:紐西蘭之FSA(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編號),才能確保自己的投資權益,不會被不肖商人剝削。

請問如上排紅字所敘述..若是我加入國外公司的交易平台..成為該公司的代理商..我是否還需要上排綠字所敘述之資格..若成為國外公司的代理商..又該注意到哪裡法律的規範才不會違法呢..??

謝謝您..

一、網路資料不要太相信,你怎麼確定他是律師

二、國外公司的代理商這個頭銜看來是很閃亮沒有錯。但是問題是國外公司鞭長莫及,冠上國外二字你又覺得很酷,所以以國外當餌行詐騙之實的多不勝數,你怎麼能確定這個國外公司是個正派的公司還是個吸金公司呢?

三、如果當代理商要先繳錢,你可能還沒賺錢就被A錢了;如果這個代理商不收你一毛錢,那你要小心到時候你變成吸金案件違反銀行法案件的替死鬼。

四、從你問這些問題看來你對這個東西其實是不了解的。股神巴菲特說過:不要投資自己不了解的東西。

五、被詐騙集團騙得團團轉的人通常是聽不進去律師的話的…只是如果你不聽律師的話到時候被當替死鬼面對司法的時候你還是要找律師幫忙。那天你被告刑事案件的時候記得要找律師

六、忠言逆耳,若有得罪尚祈海涵。

七、如果你本身是詐騙集團的話就勸你收手吧,請參考股神巴菲特上面說的這句話…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棋 104-08-24 20:56

颱風天社區大樓頂樓木板掉落砸到我的車子,想請問責任歸屬?

已告知管理委員會,但社區主委說木板不屬於大樓所有無法賠償

六樓住戶也換人了.不知木板是誰的

請問這該如何除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4 21: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頂樓屬於公有,管委會有管理之義務。

2、倘若有查到設施所有人,可以主張連帶負責。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4 21: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大樓管委會及六樓住戶一併提告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但若是屬天災之不可抗力,要求償會有困難,但仍建議先循調解程序來進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unde8 104-08-11 17:42

您好,

    本社區管委會基於社區安全考量 針對中庭花圃(公共區域)中遮擋到攝影機拍攝的樹木進行移除。住戶A提出此樹木為他私人種植 私人所有,對協助管委會進行移除的住戶B提告毀損。 

問題: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0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及第36條 管委會職務。請問管委會是否有權利處理公共區域花圃? 管委會進行任何動作之前都需要張貼公告通知住戶嗎? 

2. 住戶A.B之前就有糾紛,因此事件發生後 住戶A只針對個人(住戶B)提告。但事實上住戶B只因熱心服務社區,總是自願幫忙整理中庭花圃,此次更是受管委會之託處理此事。 請問針對此提告(個人而非管委會),管委會能做些什麼以向法院表達管委會立場 ? 

以上提問  謝謝答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1 18: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從兩個方向進行抗辯。

(1)所種植的地方屬於公有部分還是私有部份,倘若是公有部份,則該植物屬於公有。

(2)修剪的幅度是否影響該植物之生長,倘若無,則可以嘗試主張並沒有達毀損狀態。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你好:

請先確認規約有無規定該部分作何使用,若有規定請確認內容為何,是否包含供住戶種植樹木使用?其次,請確認規約是否授權管委會移除樹木之或維護監視設備(拍攝視角),若規約有授權管委會為上開行為,基於住戶自治原則,住戶應共同遵守,並不會構成毀損罪之問題。若規約未規定,你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主張無毀損之故意,可參考台中地院98年度中簡上字第894號刑事判決之意旨。 若對方提告,你只要傳喚管委會主委或負責委員出庭作證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aul Cheng 104-07-26 15:55

我們社區的汽車停車位為住戶個人產權,

並於停車場共用部份及約定共用部份劃設機車停車位,供住戶停放機車

如果住戶將機車停放於自己的汽車停車位上這是否合法 ?

管理委員會可明定管理辦法 汽車位禁止停放機車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6 17: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汽車停車位屬於住戶有獨立產權,則無須透過管委會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可以主張權益。

2、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不得再停放,否則提告

3、之後可以蒐證提告竊占罪。

您好:

依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77號民事判決,需要有規約之授權才能為之,若規約有規定或授權,管委會有權限可以制止及限制住戶將機車停放於約定專用部分之汽車停車格上。

莊先生 104-06-30 22:29

請教各位法律專家,本人住戶樓下鄰居在防火巷間隔處擺放未清洗之破銅爛鐵廢棄物,

且用非環保局專用之垃圾袋包裝廢棄物,將回收物裝在塑膠袋10多袋占用防火巷弄。

以有請環保局前來稽查取締,但是環保稽查員說此住戶有整齊擺放並且說【回收物不是垃圾】的說法,有告知市政府說是占用防火巷弄,但是市政府說防火巷法定空地占用這要透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作處理,但是本人居住瑣事將近30幾年的6層樓無電梯老公寓了。並無管理委員會,難道此鄰居住戶就無法可管了嗎?可以讓他恣意占用防火巷擺放垃圾廢棄物嗎? 

P.S 此住戶常常在清晨整理這些垃圾廢棄物,聲音之吵雜連家中嬰兒都吵到睡不著清晨哭鬧,但是我們又無法可管,希望有專家們可以幫忙用法律可以規範這些佔地為王的惡鄰居!萬分感謝!

Cherry 104-06-26 11:07

我家是老式公寓大樓,對面鄰居每次掃地都把灰塵倒在我家門口的地墊上,這有法可管嗎?可以自己裝監視器搜証嗎?(因為大樓是設有管理委員會,擔心自己私自裝設會觸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6 16: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得任意棄置垃圾。

2、可以將攝影機裝設在專有產權的地方,並且拍攝我方進出的範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老笨豬 104-06-24 11:30

請問一般有管理委員會的社區財務不清是否屬可公評之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4 22: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構成可公評之事,但是僅能為適當之評論,不能惡意批評。

adan 104-06-01 17:39

律師您好:

請問大樓某一樓層外牆磁磚年久剝落,造成樓下停放車輛損壞,應該由管理委員會來負責賠償及修復外牆,還是應當由該樓層當戶所有權人來負責呢?

倘若沒有設置管理委員會的社區,又應該怎樣處理呢?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1 19: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外牆屬於公同共有,故而除非是該住戶所造成的,否則應該由管委會或是全體住戶負責維修。

2、因為年久失修,則應該向管委會求償,倘若沒有管委為,應該向全體住戶求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1 20:48

可請求管委會及該住戶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1 21: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管委會或全體住戶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alf 104-05-22 10:12

Dear All,

謝謝大家關注這則新的PO文, 我相信這則PO文內容很具討論性, 同時也對公寓大廈管理上具備很高的教育性.

事件主旨如發文標題, 事件內容如下,

目前本人社區管委會經由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 以管委會名義授權委託給其中一名管理委員(營利團體法人所委託之法定代理人)對前屆管委會進行刑事訴訟(自訴), 且以社區管理基金支應該名管理委員訴訟所需一切費用.

住戶反對理由為:

1. 管理委員會並不具刑事告訴權利, 僅能為告發, 若管理委員會認為前屆管理委員會有涉及刑事案件情事, 大可持據相關證物至警察局報案, 由警察局受理後送地檢署(非告訴乃論)偵辦即可, 何須再花費社區管理基金十餘萬元進行訴訟.

2. 承上述, 管理委員會既然無刑事訴訟告訴之權利, 何來"委託"之能力? 因委託係兩造雙方授予權利之執行關係, 若委託方不具欲委託事項之原始合法權利, 受委託方如何合法執行? 因此住戶的主張是既然不具刑事訴訟的權利, 應無委託訴訟之合法性, 更不應該動用管理基金去支應受委託方所有的訴訟費用.

3. 住戶強烈反對, 且多人提出意見單表達反對意見, 管委會依然故我不予理會, 請各大律師給予指點, 社區住戶主張是否正確, 依法有據, 若是, 如何對管委會採取相關的法律行動以保護住戶權益?

目前住戶約有40-50人願意在必要時對管委會採取法律行動委請律師, 我們將視回文專業性跟專注度擇其一再加以深談.

謝謝各位律師.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雖有一定的民事當事人的資格,但並非法人,沒有提起告訴的能力或自訴為的當事人能力。如果對檢察機關提起告訴,檢察機關會以告發案處理,如提起自訴,則法院會以自訴不受理直接駁回,因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要對前任的管理委員犯罪侵害其財產權提起刑事自訴,實務上通常會由管理委員為自訴人向法院提起。

沒有自訴的當事人能力,是不是管理委員會可以委任管理委員提起自訴? 淺見以為,委任屬於民事契約委任契約有沒有效力要看管理委員會本身有沒有民事的締約資格,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實務見解管理委員會民事契約締約的資格,因此委任及支付委任費用是沒有效力上的問題的。

剩下來的問題,在於那管理委員會締結這樣的契約及支付費用是否有背信的問題。淺見以為,如果締結委任契約及支付費用依照住戶規約係管理委員會的職權,且有合於程序的決議,就沒有違法的問題。如果締結委任契約及支付費用不是該委員會的職權,則要看是否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果有就沒有問題,如果沒有就是屬於超過職權的行為,管理委員如果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不構成背信,但應該負相關的損害賠償責任

CEUBEE HSU 104-05-21 09:06

律師您好:

我們社區並無管理委員會地下室停車場鐵捲門已經年久失修很久未關閉了,最近鄰長與其同學及朋友們入住本社區,覺得本社區地下室鐵捲門應修繕,自行招開會議請住戶討論,但由於鄰長招開時段為下午兩點,大多住戶需上班無法參與,我媽因沒上班有去第一次會議,當次會議並無2/3住戶參與,當次參與住戶只有鄰長與其同學及朋友們,由里長主持會議,而那次會議只有我媽不同意,其餘鄰長與其同學及朋友們都同意做此鐵捲門修繕工程。

之後鄰長就請人來估價,然後公告何時要裝修鐵捲門,並無請三家廠商報價後開會經由大家決定要請哪家來做,然後做完之後,自己把金額貼出來要大家繳款。第一、此程序是否合法?第二、估價單第一時間沒有提供,是我們一直去說他才願意提供,且告知金額分算方式。

因本社區很多公設都年久失修了,又無管委會,故要鄰長不是只有維修鐵捲門,因把社區安全擬定一個計劃慢慢實行,所以部分住戶不願意繳款,當然遙控器也拿不到,鄰長自行決定開始使用鐵門,造成部分住戶進出困難(須等剛好有人進出時才可進出)。

我們已經因為無法進出報案過三次,警察都用各種理由叫我們不要告她,也叫她事情解決以前不要把鐵門關下,但每次進還是發現鐵門是關著的,我們實在困擾社區有這些為所欲為的住戶,想知道除了經過警察局,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此項問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1 09: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臨時會的召開,必須由主委、或是1/5住戶書面召集。

2、決議時,必須是2/3出席,出席3/4同意。

3、可以提起決議無效訴訟

4、倘若無故將鐵門拉下,造成住戶無法進出,則可能涉犯強制罪,不過畢竟本件民事有爭議,所以成罪的機會比較低。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landy 104-05-15 12:12

各位律師們,好:                                                            2015/5月

有一些 公寓 及 管理委員會 等事項要請教,(問題有些多,還請耐心的看完、解惑,謝謝)

1、    管理委員會的情況:

 有管理委員會;無收管理費(因多數人不繳後則都不收);收入來源為停車費。

 

2、    公寓狀況:

 上5層共10戶型連棟式公寓(本棟處於最低位置),地下室的第2層為停車場;目前

門牌29號1樓出租、3樓 和 4樓都有住人、5樓無人住但有聯絡到屋主(此實際入住共有3戶)

門牌31號1樓出租、2樓 至 5樓都有住人(實際入住共有5戶)

Ps.門牌29號 和31號的各1、2樓共4戶均為門牌31號2樓住戶所有的。

   2樓有內部有打通;2樓曾告知有將一戶的水表拆除。

 

3、現在頂樓的狀況:

   頂樓是露天的,處於最低處,遇上颱風天常會有它棟的水、物品往我們這棟流,還有落葉也容易

   擋住排水孔,造成排水不易而淹水,也有人會將廢棄物丟置於此,因無安裝監視器所以無法辨別

   是何人誰所為。長年下來現在可說是雜草叢生,遇雨便會積水。

 

 

問題:

一、頂樓問題:

1、頂樓是屬於大型公共設施?  還是小型公共設施?

 

2、如果是小型的公共設施,那就是由我們該棟的住戶自行處理,是嗎?

 小型的公共設施,不歸管理委員會處理,是嗎?

 

3、法令說頂樓是屬於共用部分,指的就是住戶共同擁有的,是嗎?

如果是,那頂樓使用權修繕(清垃圾、做防水隔熱、鋪磁磚)、管理維護責任,應該也是由該

棟所有住戶共同來分擔的,對嗎?

那是平均分擔呢?   還是照比例分擔?   如果是按照比例分擔,比例要如何分較具公平性?

 

4、頂樓的地板也等於是5樓的天花板,現在5樓天花板出現的滴水,滴水處剛好也是頂樓有長植物

 及積水的地方,那麼修繕該由誰處理及支付費用?

 有部分的住戶和律師都說,5樓的天花板漏水當然就是由5樓的要自行處理的,真的是這樣嗎?

 

5、既然法令說頂樓是共用的部分,那麼5樓的天花板滴水,應該就沒理由要5樓的自行處理,對嗎?

 

6、住5樓的就一定是由5樓的去維護頂樓嗎?

 雖說由5樓的去維護頂樓,是對5樓比較好沒錯,但今天5樓的買房契約上並沒有寫頂樓是5樓

 的專用區,住戶間更沒有約定頂樓是5樓專用的。

 所以說要5樓的去維護頂樓,似乎也說不太過去吧?

 再說法令應該也沒有規定住5樓的就應該要去維護頂樓,對吧?

 

7、如果有住戶用:你家天花板漏水不關我們的事、我們不會上去頂樓、我們不常上去頂樓、你們買

 5樓時就要有自知之明(自行處理)…等等的理由,而不願意共同分擔修繕、管理維護,這樣可以嗎?

 

8、如由5樓自行修繕頂樓,那麼5樓可以要求其他住戶放棄所有權使用權嗎?

   如果可以,需要和其他住戶簽訂契約嗎?  簽訂的契約是要每戶都有一份留底,是嗎?

   此合約如是住戶間所簽訂的,有具法令效力嗎?

   如有部分住戶不願意放棄時,可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通過嗎?

 

9、如果住戶堅持不願意協助修繕,由5樓的自行修繕後,5樓的可阻止其他住戶使用嗎?

 (逃生及修繕則除外)

如果可以,需要和其他住戶簽訂契約嗎? 

合約,有具法令效力嗎?

 

10、之前有過1樓的水管出問題,屋主要求其他樓層住戶幫忙分擔處理費用。現在頂樓也因雜草、垃

    圾造成積水使得5樓天花板滴水,管理委員會有建議可以比照前例(1樓水管的情形)來請住戶共

    同分擔頂樓修繕。請問這樣真的可以嗎?

 

11、為了要防止漏水及壁癌產生,可在頂樓加蓋屋頂嗎?

 

12、頂樓如是共有時,可以加蓋屋頂嗎?  費用是由該棟所有住戶共同分攤的嗎?

 

13、頂樓如不是共有時,可以加蓋屋頂嗎?  

    如果可以,需先申請 及 先經過其他住戶的同意後才能搭蓋,是嗎?

    那需要和住戶簽訂合約嗎?   簽訂的合約有效力嗎?

 

14、如果只有部分的住戶同意,那還可以搭蓋屋頂嗎?

 

 

二、共同分攤問題:

1、當門牌29號1樓的水管不通時或是出問題時,可以要求29號其他樓層的住戶平均分攤費用嗎?

 

2、可以因為:你家水管不通關我們什麼事、2樓沒住人、只有一個水表、或 都沒見到5樓的人…等

等的理由而減少或不共同分攤嗎?

 

3、公寓大門的修繕,可以因為1樓的說,我們不會從那邊出入,而不分攤嗎?

 

4、如上述的公寓狀況,往後當該棟的共用設施出問題時,費用應該要如何分配?

   是要以10戶平均分擔? 還是…….?  (因部分住戶會以各種理由要減少分擔)

 

 

三、其他:

1、有成立管理委員會、但沒有收管理費(大家不願意繳)的情況下,管理委員會可以幫住戶處理的事項

   有那些呢?

 (他區的管理委員會狀況同我們區的一樣,但他區管理委員會有幫住戶清理頂樓的雜物,而我們區

 的卻是要住戶自行處理,這樣是對的嗎?)

 

2、頂樓因排水不易需加裝明管排水,管理委員會說這是要該棟的住戶自行處理,真的是這樣子的嗎?

 

3、樓層間的電信箱,是屬於該樓層的住戶所共有的,對嗎?

   如果是,雙方住戶如約定好後可上鎖嗎?

   如已上鎖後,除了住戶外,他人可自行破壞鎖頭、敲開、變動內容物嗎?

   (第四台的人員說他們有權,因為當初建商就有授權給他們。但是我們住戶都沒聽建商說過。請問

    第四台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如不合法,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4、依現在的法令,1樓住戶門前的停車權利是屬於1樓住家的? 還是共有的?

 

                       以上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15 14: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大公小公只是非法律用語,只要屬於公設,都是共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管理負擔,倘有管委會,則先由管委會處理,與是否收管理費無涉。

2、不論是水管、頂樓、電梯都是共有的,若有漏水、損壞等,必須探究原因,倘是住戶弄壞的,或是由私有部份造成的,則必須由該住戶負責,反之,則由全體住戶依持分負責。

3、頂樓加蓋是違法的,不建議處理。

4、電信箱屬於共有,所以不得任意上鎖,住戶都可以使用,至於住戶以外之人,則必須經過授權,任意破壞可能涉犯毀損罪。

5、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aul Cheng 104-05-12 09:15

社區有一人士經常於地下停車場 玩遙控直升飛機 , 社區保全 與總幹事多次勸導無效 , 是否該人士的行為是否處犯公共危險罪

 

管理委員會會委員 也責成總幹事請該人士出面說向委員會說明 與訪談

但都拒不見面  請問這事件如何以法律方式解決

一、我不認為成立犯罪。

二、這個部分可考慮以律師函或存證信函方式請其改善。

三、如果其置之不理,再聲請調解

四、大廈糾紛宜溫和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Paul Cheng 104-05-12 08:54

社區有一人士經常於地下停車場 玩遙控直升飛機 , 社區保全 與總幹事多次勸導無效 , 是否該人士的行為是否處犯公共危險罪

 

管理委員會會委員 也責成總幹事請該人士出面說向委員會說明 與訪談

但都拒不見面  請問這事件如何以法律方式解決

LISA 104-05-08 16:00

您好
因為我們大樓並沒有成立住戶大會
也沒有管理委員會,只是老公寓大家輪流收基金管理費--電梯維修費用和大樓支出之用,因為現在輪到其中一戶住戶,這家住戶打著他是管理委員會的主委名義(但大樓並未有管委會),向政府去告其他住戶 破壞建築結構,因為私怨,所以此住戶現在都利用現在輪到他收款,拿著大樓的收據章,在未經大樓住戶同意,任意的張貼公文並蓋上印章,
例如:貼在公佈欄上寫著:某住戶有違建所以影響水利工程無法執行(但其實某住戶雖是違建,但其實並未影響到水利工程).然後沒有經過住戶同意,隨意蓋章張貼這些發文,且自己也是違建戶,卻利用他在收款拿著印章到處跟人家說他是主委. 去檢舉別人,請問各位律師們,他這樣的作法是否已經違法或者是侵權了呢?因為他並非主委,也並非代表全體住戶,且還對外向政府說他是大樓主委,要檢舉住戶,請問這樣是否跟冒名還是偽造文書有關呢? 謝謝

建議先弄清楚有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並向當地主管機關查詢有無管委會之成立,方能定後續行止。如有疑問,應向當地律師實體洽詢,並攜有關證據

小陳 104-04-27 15:00

律師  您好

幾個問題請教

一、我們社區剛召開區權大會,也選出管理委員會委員,其中有兩位當選委員因為已經連任數屆,不願意再擔任本屆委員,管理委員會共有七位委員

二、有幾項作法不知是否合法又沒爭議,敬請鑒察:

1.兩位委員就不在遞補,管委會就五位成員,是否合法?

2.若要遞補就由次高票者補之,其程序要如何作,還是召集一臨時委員會,但不用再召開住戶大會討論。

3.臨時委員會主席是否由上屆主任委員擔任較合宜,並做出幾項決議

3.萬一上屆主委不願出面召集,是否就由委員互相推派

 

以上 煩請指導,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7 20: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提到的問題,現行法並沒有相關規定,必須回歸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

倘若均無,回覆如下:

1、倘若5個人管委會,沒有違反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執行職務規定,則並無不法。

2、遞補必須要有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授權。否則必須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補選。

3、依法應該由現任的5位互相推派,並且由推派出來的主任委員舉行會議。

4、建議社區可以委任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避免違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heen 104-04-17 17:17

我想請問一下,關於大樓地下機車停車位的糾紛問題。 事由:我隔壁機車停車位的車主,說我斜停機車妨害停車。故而將他的機車逆向斜停,以後照鏡超出其停車格,故意檔至我車墊上方。嚴重妨害我開啟置物箱及乘騎機車,提報大樓管理委員會後依然故我。 所以我想請問各位律師,他這樣行為是否有構成民事刑事案件?

sheen你好:

除非雙方可以用調解的方式處理,否則在法律程序上處理相關問題所耗費的時間物力金錢,恐會超出你預期,也可能得不償失。

是否可透過管委會或協調的方式將機車位調整更換,移到該住戶的旁邊車位以外的位置,以解決目前問題。

以上供參。

sheen 104-04-19 10:57

律師您好!可否告知我她這樣行為,是觸犯了哪些法規。我好在調解時提出讓對方知道他的行為是犯法的。

希望陳律師能大約告知一下,也能讓類似有這種困擾的朋友查閱參考。在此感謝陳律師的回覆。

吳傑瑞 104-03-12 13:14

您好:
近年發現所居屋處內牆壁出現連續之結構震動低頻噪音,且其有逐漸嚴重之情勢,為家中成員生活所無法容忍之噪音,長期下來已導致生活於屋內之成員耳鳴、聽力受損、精神不濟、失眠、小朋友半夜驚醒等問題,明顯侵犯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個人針對屋內以可能產生之噪音之自有設備如冰箱、變壓器等,經總電源斷電分析,其所述之連續結構震動低頻噪音並未依斷電後而消失,故合理懷疑噪音源為非自家設備所產生,已知可能之噪音來源為本棟大樓、鄰棟大樓或社區之公共設施、緊鄰賣場及商家、公單位設備或緊鄰住戶之私有設備。

多次反映環保局處及本社區管理委員會, 每每得到的回應皆為噪音無超標, 無法處理. 但實質上此低頻聲已嚴重侵害個人及家庭居住安寧的權利. 

因為本人無法以個人之力成功協調各單位配合(環保局/建管處/警察單位/商家/管委會/鄰居...等)亦無相關專業設備可以使用來調查噪音來源或進行蒐證. 由於管委會的消極處理態度, 目前希望透過正常訴願管道,能尋求解決.

請教律在找無噪音源的情況下:

1. 由於每次都是口頭反映, 是否需正式的發函(存證信函), 請管委會盡其義務保障住戶居住安寧的權利. (管委會有這個義務與責任協助受災戶處理來源不明的噪音嗎?)

2. 如果管委會消極處理, 走法律途徑是否有解決問題的機會呢?

3. 侵擾問題尚未被解決前, 是否可以暫停向管委會繳交管理費? 或要求管委會提出損害賠償呢?

謝謝您

aw123w3 104-03-12 01:59

這兩天在網路搜尋相關跟社區管委會糾紛的一些資料,發現住戶得罪社區管委會管理委員,而不幸管委會又被得罪的那個委員主導的話,幾乎可說是毫無勝算可言,因此突發一個念頭,爭不過,那麼退出總可以吧?

我在網路搜尋到的可以主張以民法第2節第2款第54條:社員得隨時退社。但章程限定於事務年度終,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社者,不在此限。前項預告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以此為據退出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管轄,前題是所有共同須支出及繳交之費用仍需照繳.

請問:

1.想要退出社區管理委員會以擺脫管委會不公平之對待可行嗎?所有該繳交之費用完全照繳也無妨,只願能擺脫管委會之糾纏.

我們社區沒有任何公共設施,也沒有共同持份,全部都是透天住宅,產權都是分割獨立的,社區道路所有權人是建設公司之子公司,由建商以其子公司名義無償提供使用,並非捐出來,所以道路應是既成道路而已,並不屬於社區所有.

2.社區管委會在道路入口加裝電動拉門,及活動遮桿這樣有無違法?

煩請法律專業人士指點迷津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2 09: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直接提出辭呈。

2、有關於道路使用部分,只要經過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且不影響住戶的進出,並無違法之虞,否則可以提出排除侵害訴訟

林智群 (klaw) 104-03-12 10:16

如果你有擔任管委會職務的話,可以辭退,

但是住戶本身就是當然的區分所有權人,

社區大會決議對你還是有拘束力,

不會因為你想退出(也無法退出,除非賣掉房子)就不用繳交管理費

aw123w3 104-03-11 17:54

想請問本人購入一戶二手屋,其社區有管理委員會,也有管理規約,但從未告知或交付規約給我,因搬入之初看見社區大部份住戶或多或少皆有搭車庫或頂樓採光罩,以致本人也跟著搭建採光罩等,完工至今已兩年多,一直相安無事,直到最近本人得罪一位管理委員,於是該管理委員於過年前向拆除大隊檢舉,經拆除大隊派人至現場會堪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發文給管委會自行協調後回覆,經總幹事告知管委會要約時間協調,本人也當場允諾同意協調,並等候通知,但一直沒有接到協調通知,誰知道過年後該管理委員竟然公報私仇,公器私用,聯合其它委員以管委會名義再次發文提出檢舉,請問:

1.管委會對於本人搬入前後的違建都無作為,只針對本人一戶檢舉,有無違法之處,如有的話違反那些事項呢?

2.感覺管委會似乎任由該管理員操弄,請問可以向管委會提告哪些事項嗎?例如瀆職??

3.本人承認本戶確有違建,但可要求管委會一視同仁,連同該管理委員家及全體社區違建一併舉發嗎?如管委會經本人提出要求仍不執行,請問有法可管嗎?

4.本人詢問建築專業人士,告知可補申請執照,變更建築設計,以取得合法化,但需管委會出具證明同意搭建,請問可向管委會提出此要求嗎?

5.管委會成員含主委共7人,請問此7人開的管委會議的決議可代表1百多戶住戶嗎?

6.只購屋有區分所有人權,但只用來渡假偶爾住一兩天,但並沒有實際住在社區,請問該區分所有權人能擔任管理委員嗎?

本人原本儘量配合,忍氣吞聲,為的就是不想得罪任何人,但該管委會已被當成個人報復之工具,已有多戶不堪修理選擇搬離或不願入住將其出租,於是本人決心挺身而出對抗,或許自不量力,但再此下去還是難免步上搬離一途,或許放手一博會有轉機也說不定,請各位對法律學有專精之人士,不令吝提出解決辦法,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1 18: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

2、所謂操弄為何?請明確告知,否則無法分析。

3、您可以檢舉其他人,但是無法因為其他人沒有遭檢舉而主張合法化。

4、您可以要求管委會提出,倘若拒絕,可以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或是提告解決。

5、依法管委會僅能就事務之執行部分決議,對於住戶重要事項必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是規約才可以做,否則可以消極不配合,或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表決方式處理。

6、這個問題必須回歸社區規約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w123w3 104-03-11 22:5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

2、所謂操弄為何?請明 ... (恕刪)

感謝曹律師提供答覆,有關第三點問題,本人絕無規避法律也自認是違建,只是管委會自認依法行事,那麼我只是要求管委會一概舉發,不應只針對性檢舉我一戶,如果我向管委會要求全部舉發,但管委會置之不理,那我真的拿它們沒辦法嗎?管委會不是有義務執行住戶的檢舉嗎?我都舉發了,管委會可以置之不理嗎?麻煩播撥空解惑~~謝謝

小鶴 104-03-04 21:30

想請教一下線上的律師們:
3月初我租了一間大樓的店面,要做烘焙使用,已經簽了2年合約
也給了2個月押金30000,還有第一個月租金15000
但目前為止尚未營業,預計3月中才要營業
所以機器什麼的也都還沒有進去
之後才發現有管理委員會的問題,也就是住戶不滿樓下即將要開餐飲業
怕有油四煙味,所以極力抗議跟反對,最後造成許多的問題
而且房東沒有幫忙協調,最後我們不想租了,但房東只歸還30000押金
跟5000租金,換句話說他白白拿走10000租金,但是我根本都沒有使用到店面,
請問這樣房東合法嗎??還是有別的方法可以要回那10000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自雙方約定之租期始,租賃關係即存在,而目前終止租約,則應審視租約內容如何約定,但本件要拿回該一萬元,可能會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04 23:24

您好,建議您可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楊律師 104-03-04 23:38

您好,對於您的問題,我的看法如下

 

1.其實最重要是要看你們的租約內容對於房客提前終止租約有無約定

2.你提及是你主動不租了,如照一般制式合約,房客租約期滿前若要提前搬遷,是要賠償房東一個月租金的,我想房東已經退還你全數押租金與退回3月份租金其中五千元,應該也是有考量到你的苦衷.

3.但請你還是在跟房東講講看此事(住戶極力反對)發生,也是事前雙方無法預料的,大家都不願意樂見此事發生,希望房東可以考量到此點,又因為還在三月初,並未造成房東太大損失之情下,是否可以在酌量反還一些租金給你們(如再退五千),但是要房東全還,恐怕有其困難性

 

供參

SEVEN 104-03-02 20:18

最近新買了一間房屋,是12樓跟頂加,因為重新裝修,主委請我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我也申請了,後來說我們頂加是違建,要我們規還給大樓,但是我當初買就是為了頂加多坪數,並且它是民國83年前既有的違建,後來主委也去建管處檢局,但是沒成功,現在房子裝修好了,重點來了,主委拉不下臉來,知道我做套房出租,故意用磁扣限制我無法出租,說是每戶都只有5顆,我提出申請,也不給我,這樣讓我很不方便,因為我兩層有七間套房出租,只有五顆,樓上根本無法租,還有我查過他們並沒登記管理委員會,甚至開會每次都沒有達到法定人數,開會紀錄卻自行寫有達到人數,請問我該怎麼辦才可以跟主委要磁扣。

 

一、開會未達法定人數之決議,屬決定不成立。

二、明知開會人數未達法定人數,還填載人數,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三、不過頂樓是否屬於既成違建,屬於行政上要不要拆除的問題。你可以合法使用頂樓加蓋部分要看你與其他住戶有無分管契約或在規約內約定專用,倘若其他住戶訴請你返還頂樓給全體共有人,會對你相當不利。建議你蒐集前開二項證據作為與管委會談判的籌碼,會對你比較有利。

四、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來信、來所洽詢,當竭誠說明。

五、江昱勳律師,堂瑞法律事務所,嘉義市中山路187之1號 4樓,0956893927,voon0618@gmail.com。

SEVEN 104-03-02 20:55

 江律師你好,再請問一個問題,不管頂樓是否違建,但主委可以用磁扣限制我嗎?一碼歸一碼吧!我五顆真的不夠用。

法律上要求別人給付物品,首先要看有什麼請求權基礎,在你的情況中,社區規約內容或決議內容比較能當作你請求的基礎,如果都沒有,再看看其他住戶有沒有分配到比較多的磁扣,藉此來向管委會主張,不過這部分是根據管委會的裁量標準而來,與根據規定不同。最後還是建議你蒐集相關證據,掌握籌碼來與管委會商量,會對你比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