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概是五月時的事情。
因為身體不適,主管之一幫我做了「遠絡治療」那類似穴道按壓,
然後要求我請客,我認為合情合理,對方又算是上司,
原本我想是送點心到單位給他,當天早上他告訴我,
他不要冷掉的食物,要吃熱的,於是我同意與他出門、並請了他一頓飯。
後來他告訴我,他即將離婚,喜歡我,要求我和他在一起,
因當下不好直接拒絕,於是我委婉的告訴他,
無論他是否快離婚,就是一名有婦之夫,不宜與我交往。
後來他有一些逾越的舉止、我先是因嚇到腦袋一片空白,任由他上下其手,然後制止了他,
原以為我不再與他交流,他就會停止不適當的行為,
卻他又line我、我封鎖他後、他又換簡訊聯絡我,要我別封鎖他,我一度解鎖後又再封鎖,主要內容都在告訴他別與我私下聯絡,直到因為他的行為讓我在工作上產生了問題,
我不得不上報長官。
他反告訴長官,我倆是倆情相悅、有人從中破壞,
甚至說我收他禮物、出遊多次等不實言論,
又說他已和妻子準備離婚乃是因為我。
事已至此我不得已提出辭呈,
後來輾轉知道對方是個城府極深的人,
雖我不打算向對方騷擾的行為提告,
看了不舒服的簡訊也大多刪了(對方保留了對他有利的簡訊),
這是否可構成備案的條件呢?
我有兩名證人,他們看過大多數的簡訊,而不是對方、只保留對他有利的斷落簡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