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B.C.D為合鈥關系。合鈥關系成立之時,四方確認同意用D方公司之名處理打點。
1、1年前A.B.C.D委由D方公司採購國外物品,但A.B.C只付國外物品貨款未付報關費用。
2、國外物品在購買前由A.B.C.D 四方確認。購買後不足之款項由D方合鈥款項扣除。
3、公司成立前所需之辦公用品,由四方採購,由D方合鈥款項扣除。
4、國外物品在台安裝費用,及後續赴國外購買維修零件費用,由D方合鈥款項扣除。
5、D方支出金額已經超出合鈥款項。在超出合鈥款項之時已告知A.B.C。四方確認由D方公司先行代墊(包含房租生產原料)
6、現在合鈥關系解除。A.B.C.三方說國外物品是他方出錢買的。(國外物品,進出口單.報關單全由D方公司之名辦理。辦公用品,房租及生產原料之帳款全由D方公司之支票支付。全經四方確認)
7、合鈥關系解除。D方要求A.B.C.三方拿出進出款項帳本,A.B.C.三方拒絕出示帳本。其中還有D方銀行轉帳給A.B.C.三方)
8、現在A.B.C.三方要將國外物品強行搬走。請問A.B.C.三方強行搬走公有物品。D方可以告
A.B.C.三方嗎?該如何辦理。謝謝







律師您好:
我上各月初接到離職公司主管電話(全程錄音), 說客戶來公司辦保單還款, 我是收件人, 客戶除了給支票還款, 還給我現金, 當時有寫紀錄書, 我收他支票金額多少, 並沒寫收現金, 併請客戶簽名確認! 結果離職公司主管要我再次確認是否當時有收現金, 還要我再去公司簽一份確認書, 我說, 已離職1年多2年, 很久了不記得, 若當時紀錄書沒寫收現金, 那我就是沒收, 並且這是公司法務要處理的事情, 所以拒絕去簽確認書.
結果, 今天離職公司主管又打給我(全程錄音),說客戶要告我, 公司基於保戶員工立場, 再跟我確認是否當時有收倒戶現金? 我說:1.當時有寫紀錄書, 我收他支票金額多少, 並沒寫收現金, 且客戶簽名確認! 那就是沒收現金. 2. 我當時在職時, 若當時公司規定不可收客戶現金還款,我ㄧ定是照公司規定做, 沒收現金. 3. 我只能確認上述兩點
離職公司主管說, 他們還沒向評議中心跟客戶提, 請客戶提出我有收她現金的證據, 若到時客戶, 確實是污告我, 我是否要保留法律追溯權? 我說: 我不懂, 要如何回答? 她說, 若證實客戶污告, 我可以反告回去, 要求賠償. 我說, 那不就變成是我跟課戶互告, 你們公司法務置身事外? 可不可以請你們法務自行處理, 她說: 那你是要委託公司法務幫你保留法律追溯權嗎? 我說請公司自行處理, 不要再煩我了...
請問律師, 這種情形我該如何處理? 我接他們的電話都接到快精神崩潰, 可否告這間公司? 明明紀錄書都寫的很清楚,文件也在公司, 是很清楚的事情, 為何要一再的要我確認?\\
感謝律師回覆




公司委託某一設計公司委外設計新商品
二週前該設計公司表示金額過低,問我們是否可以修改合約金額(Line 通訊軟體內提問),我們依合約容沒有回覆,現在該設計公司表示無意履行合約內容(Line 通訊軟體內提問),並自行解釋合約,造成原定時程上的延誤及後續商機的損失,我們依約付出訂金(公司支票),且設計公司已提領,想問:
1. 合約要求設計公司須先提合約商品設計圖,經我方書面承認後始得製作商品模具,但對方不願提供設計圖請我方先行確認,且自行製作的商品也不合我們的想法,但對方堅持已經做好了,我們該如何?
2. 合約有明確定義罰責(2013/11/06前必須結案;如果沒有結案及取得我方同意,則開始進入違約罰款;如逾30日我方得解除合約並向計公司要求賠償),我們該如何做?(拿回已付出的訂金及違約罰款)
3. 客戶這種行為已對我方計對該商品的市場佈局造成大亂,我們須要求賠償,該怎麼做?





家父民國90年經商不利負債,又家母不善理財,於是父央求二姑幫忙處理整頓債務,期間公司依舊正常營運並營收&相關帳務皆交給二姑.★ 90.03.20 眾長輩討論之下決定將父親六筆農地ABCDEF設定抵押權600萬(抵押權人為三個姑姑; 存續期間-90年~93年;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600萬) 以保全祖產不被外面債權人作執行拍賣. 因父親在農會及合庫等欠款幾百萬 由母親出面跟阿嬤借了四百萬週轉並交給二姑發落,由於外面債權人擁有許多父親開的本票及支票,與二姑討論下★90.04.17-將 G , H 兩筆農地(當時市值約400多萬)以買賣名義過戶給二姑子女 實為假買賣暫代保管 之後二姑把支票及退票陸續贖回(用誰的錢並不清楚),並稱借出三百多萬
91年尾父親往生,姊弟&家母繼承遺產-----------如今阿嬤已躺在病床上靠呼吸器維生 即將前往天國二姑聲稱亡父還欠他一百萬 要塗銷必須分割讓幾塊阻礙他道路的鄰地賣給她(前幾年我說要她塗銷我賣掉所有土地還錢給阿嬤養老 她又不肯 因為不是賣給她 仍會擋她路) 扣掉欠她的債剩一百多萬拿去還給阿嬤(實為她們分贓 )最近二姑聯絡我若再不理會 稱要去法院執行權利 要拍賣我們土地 法院指示他先送調解
Q1.法律上是否可能有阿嬤轉移債權給女兒的可能性? 二姑有阿嬤的匯款證明及提款證明及阿嬤曾被二姑套話出言想追討欠款之錄音檔 因為六百萬抵押權當初是為了怕祖產被拍賣而做假設定,而媽媽是跟阿嬤借錢但沒借據(阿嬤不識字) 父親法律常識不足因信任自己姊姊所簽下的600萬借據也沒寫是欠誰 活頁紙寫了凌亂一堆花了多少錢用在哪然後尚欠600萬簽名(甚至連簽名是怎麼來的都相當可議)
Q2.抵押權人並非阿嬤,而是三位姑姑(債權額比例各3分之1) 而另外兩位姑姑是願意無條件塗銷的 若只剩二姑沒圖銷是否意味他即便告贏最多也只能要到200萬?
Q3.G H兩塊地是否可當作還款依據?(由借據看二姑有她100萬的領款證明 及 30萬的匯款證明) 兩筆農地過戶名義為買賣 實並無金流證明 也無收據 價值早就超過欠二姑的錢 只是他硬凹
Q4.本票退票都那麼久了,何況並不是簽給二姑本人的應該是沒啥意義吧?
Q5.抵押權契約書 之附帶合約部份 立約人是亡父 但名字卻不是他簽的,是否偽造文書構成要件?



媽媽之前有繳交老人互助會費,將近3年(每月約繳2200),102年7月因會員往生,102年8月收到該老人關懷協會開立的支票,102年9月該支票跳票了,經組長告知才知道原本媽媽參加的那個老人互助會已倒會,支票是由後來承接的老人關懷協會的「會長」開立的,因為跳票了,所以我們去和該協會的「會長」協調,該會長很理直氣壯,說他們是後來承接的,只收我們二期會費而已,叫我們去跟之前已倒會的老人互助會討債,不然就要接受他的條件,他的條件就是7萬多互助款,要分5期給,第一期可以如期拿到,但第二期就要看組長拉多少會員入會,收多少會費而定,若他們收不到一定成數的會費,錢就無法還我們,我們覺得很不合理,因為我們根本不知道他們協會是如何運作的,我們只是想要把我們繳的本金拿回來而已,總之,感覺會長就是不想負責這筆帳,所以我們去法院聲請了支付命令,但對方也提出了異議,異議內容如下:
緣異議人XXX於日前接奉 鈞院102年度XXX號支付命令,命異議人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XXX之票款,系爭支票係由XXX老人關懷協會商借,作為支付互助金之用,因協會資金周轉不靈,無法如期支付票款,造成支票無法兌現,惟該協會現已提出解決方案,此有XXX老人關懷協會會議紀錄附狀可查,且債務人業已收受第一次分期給付之票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對於該支付命令,向 鈞院提出異議。
經詢問書記官是說會改為提訴,應該在近期,所以想詢問:
1.媽媽出庭時應如何主張才比較有利?對方若說要分期給,要如何作才比較有保障?是不是要請對方依分期的日期開立「本票」給我們?
(因為和對方協調時,感覺對方就是想賴帳,只想給第一期款而已,其他各其想賴掉,我們當時有錄音下來,若有需要時是否可以法院上提出該錄音檔?)
2.因為支票是以「會長」個人的名義開立的,非該老人關懷協會開的,所以我們提訴的對象是「會長」個人,這樣訴訟會不會失敗?
3.若支付命令起訴不成功,我們還有什麼途徑可以拿回這筆錢?可以告詐欺嗎?對該老人關懷協會、會長、組長,能否有什麼主張?
感謝答覆,謝謝。








林律師您好:請問:朋友的房子位在金瓜石,以前買時是付清再去過戶(因只有過台糖的承租權及水電,沒有稅籍),然今買方想押約3.5成的尾款,等台糖承租權過戶完成..才要付現,以往過戶大約3-4週即可OK,然今台糖在明年初要出售土地,所以承辦這裡會.......很難保證何時會下來,(若二個月沒辦成,買賣不成立)買方怕付清了..沒過戶,朋友怕過戶了..拿不到尾款,不知有什方法可以雙方圓滿歡喜,買方有說這只是承租權轉讓及房屋讓渡且是小錢不能用也不需要用不動產價金信託,真是如此嗎?介紹人說要請對方開遠期支票付尾款,若到時過戶完成..支票不能兌現..那要如何提告?只有讓渡書及買賣協議書..這樣會勝訴嗎?要如何打買賣契約書內容才好?
誠盼律師教導,感恩!



你好,最近小弟想創業透過房仲租到一個店面而且這店面要明年才能交屋!但是我付了三個月押金,對方還一直催我給與租金支票以方便以後租金兌現,但我有跟他說房子要到明年才能交屋那我再合約約定時間給與支票就算是可以了。但是他一直急著要讓我很擔心他是否有問題!所以透過會計去查權狀才發現他不是屋主跟持有人!當時我嚇到他不是屋主跟持有人他怎可以來簽合約?而且他又出國了!如果我要解約是否拿的回押金還有我是可以告仲介沒有盡到他的義務?他必須確定對方是屋主跟是否有權狀跟委託書才能幫我完成合約!我本身有去找過這個登記的屋主他一直否認他有這個店面跟認識!讓我很傻眼地政那資料就是他他還一直否認。屋主跟簽約這個人都很怪!!救救小弟各位律師大哥教我如何處理!!謝謝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原則上只要您的手上有借據或支票等借款憑證皆可向法院提出,書狀提出後法院依法只能受理,至於對方是不是會提出異議或者合法送達而產生確定判決之效力則是另一個問題,這個原理正如同訴訟一樣,依法每個人都可以本於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向法院提出訴狀向被告來請求給付,但是法院受理案件並不表示原告所主張的法律關係就一定是存在的,也不代表原告之訴求就一定會被法院採認而判決其有理由勝訴。(濫告也還是會成立訴訟法上的訴訟關係)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中國社會的傳統,是以父為貴的思想,女性通常站在「賢內助」的角色,在男性背後,默默的支撐整個家庭,往往付出的勞力及心力比男性更多,但所有的光環多在男性身上。反觀廿一世紀,動輒看到女性出頭天,舉凡台灣的第一位女性副總統、美國的第一位女性參議長、台灣高等教育或國家考試女性通過的比例節節升高、法院雙方對峙的檢辯及高高在上的法官常見清一色優秀女性同胞,在在的可以看得出,女性的世紀已然到來。
台灣的經濟環境,常會因特殊的政治氛圍而受到影響;再者,因台灣企業體質多為良莠不齊,公司治理觀念未能深耕,所有權與經營權未能確實分離,公司常輪為大股東的私器,所以,即使是大型上巿櫃公司,也可能無預警的說倒就倒,就好比最近的力霸集團一般,造成普通平民小老百姓的就業權不保。因此,在二十一世紀崛起的女性,有很多興起自為老闆的念頭。
當一個女性要自己創業時,第一要想到的,就是「為什麼要創業」?「要做什麼行業」?「什麼行業才是適合自己的」?特別是生為一個小女子,有很多先天上的優勢,也有很多先天上的缺點,而且每個人的環境、特質及長處都不相同,創業的出發點也不相同。所以,找一個適合自己的行業,而且是有利可圖的行業、或者是對自己有意義的行業,應該是創業最初要考慮到的。
當您確定好創業的理由及創業的行業時,您就要開始架構您創業的計劃,這個計劃應該包括您創業的具體方向及財務等規劃。目前,有很多政府或非營利單位(例如:青輔會或青創會)都會提供這方面的諮詢,對女性同胞應該會有不錯的助益。
很多女性同胞的創業,常會遇見一些法律的問題,以下就列舉一些女性常見創業的行業,說明如下:
1. 從事餐飲行業
女性同胞創業的入門行業,可能就屬餐飲業為第一。「餐飲業」的門檻可大可小,或可以自創門號、從頭來;或可以用「加盟」的方式,作為創業的起跑點,也就是希望可以藉用別人的力量,早日成就自己。例如:近日因經濟不景氣,街上如雨後春筍般設立的早餐店及咖啡簡餐店,比比皆是,很多都是以「加盟」的形式,掛上相同的招牌,希望藉由知名度較高的品牌,很快可以打響自己的名號。
「加盟」的好處,是可以用群聚的力量,由總部作統一的規劃、行銷及採購等,讓創業者在短期內即可上手,開始賺錢。因此,為了追求創業的成功,選擇好的「加盟主」,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
目前,台灣盛行的「加盟」,並沒有一定的方式,有的需要先繳交定額的權利金、有的不用;有的規定要統一由總部作採購、有的則可以自己採買,莫衷一是。
所以,想要加入特定加盟體系的女性同胞,一定要先對那個加盟體系有深入的瞭解,也就是說,不僅是要先仔細看它的加盟條件、多多探聽其他加盟者的心得及加盟後的成功與失敗案例,而且,除了看對方提供的廣告DM及說明資料外,一定要「事前」請對方拿出日後您要簽的完整合約書,將合約條款一條一條的仔細閱讀。
常見的案例是,當一個想要加盟的人向加盟主要求先審閱合約時,加盟主常會以「總部規定要簽約時才可以提供、合約內容就和我提供給你的資料相同、我們的加盟者已有數百人,對合約內容都很滿意...」云云作藉口,而拒絕事前提供。而當要簽約時,加盟主會拿出一些美化過或簡單的DM作介紹,以轉移對合約的注意力,並說合約內容就是和DM一樣,而想要加盟的人常常看到合約艱深的法律用語就是一個頭兩個大,對態度和善的加盟主的天花亂墜的談話往往信以為真,而不疑有他,反正,以後都是一家人了,應該不會騙我,所以,很多都是先簽了再說。
事實上,這種一時衝動就簽約的人,往往在開始要作時,才發現為何情況都與之前加盟主說的都不同?為何這個也要錢?那個也要錢?為何加盟總部賣得東西不見得比巿面上好,卻又比巿價貴?為何加盟主在未開始賺錢時,就要先收一堆權利金、設備費、材料費?於是,糾紛四起,失敗的案例也屢見不鮮。
因此,聰明的女性同胞,當您想要「加盟」某行業時,您一定要先三思而後行,除了以上筆者提醒您要注意的事情以外,您還可以到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網站,查看它所公布制式的「加盟契約」及其他相關規定,比較看看您想要加入的加盟體系合約是否有依公平會規定的內容,比較結果,可能十個會有九個避重就輕的只規定對加盟主有利的部分,而省略對您有利的部分。
所以,當您要創業時,一定要多作一些功課,停看聽,才可以發現對您真正有助益的加盟體系。
2. 從事跑單幫的行業:
所謂的「跑單幫」,就是從國外帶回名牌或特別的商品回台灣賣。此時,就要小心帶回來台灣的是仿冒品,有的國家在出海關抓到時,就會處以非常嚴重的處罰,而且,在台灣賣仿冒品也有嚴重的刑責。另外,有的國家,就算帶出來的是真品,也要小心有數量的限制,超過數量就要小心被處罰。
或有案例是在國外回台時,因行李眾多,被不知名的人暗藏毒品而不自知,最後竟然被海關查獲,卻百日莫辯,而被處以重刑,可能重達無期徒刑或死刑,實在得不償失,應引以為戒!
再者,台灣雖然准許賣「水貨」,也就是自行自國外進口的真品,而非自台灣代理商處購得,但是,常見有號稱「水貨」的商品,其實也是仿冒品,而有觸法之嫌。另外,就算是真品,售後服務也常有問題,而產生消費者保護法的糾紛,不可不慎。
3. 從事美容健康食品的行業:
女性從事美容健康食品行業,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目前有很多組織很大、很有名的直銷公司,都是從事這方面的行業。
台灣對直銷公司,傳統上稱之為「老鼠會」,在社會上屬於比較負面的形象,就是以上限帶下限的方式,不斷擴大組織,昔日因為沒有很好的規範,所以產生很多糾紛,後來,公平會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規定,希望可以杜絕這種糾紛,漸漸健全直銷行業。
所以,如果女性同胞想要用加入直銷公司的方式從事美容健康食品或其他行業,也應該如以上介紹的「加盟」行業一般,在加入時就要很小心的審閱相關的契約條款,並比對公平會就「直銷」方面的規定。如果,您要加入的直銷業的合約與公平會的規定有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您就應該警覺,正派的直銷業應該會依照公平會的規定規範他的會員才對。
常見直銷公司在推銷其下限時,多是以三寸不爛之舌及讓人如痴如醉的案例,使常常心存幻想或心無定見的女性同胞,在衝動之下,就簽下終身後悔的賣身契。筆者就曾親自看到某大直銷公司對其新進會員進行訓練時,所有會員如被催眠般的被激勵得興奮得一起大吼大叫的場面,讓外人看見以為那些人是否中邪。但是,激情過後,真正能夠成功的案例實在少之又少,媒體常見的成功案例並不是每個人都容易遇到。所以,事前多一些功課,再開始創業的腳步,對女性創業的人是多一分保障。
另外,女性同胞在從事美容健康等行業常會遇到的可能是代理的問題。例如,您如果認為某品牌的產品不錯,想要引進台灣,則要與該品牌談定在台代理的條件。
在談判代理時,主要爭取的,當然要以獨家代理為優先,另外,代理區域、時間、佣金等,也是十分重要的爭取條件。
再者,代理常見的爭議是該品牌商標權的爭議。或有代理商以自己名義登記代理品牌商標或中文商標,等到雙方代理關係結東後,因雙方無法達成商標移轉協定,而原品牌新代理商只能再創一個新品牌的案例。
女性同胞在代理產品時,應開發適當通路,以促銷其產品。當今科技發達時代,除了傳統的店舖外,網路及郵購都是越來越旺的通路,新時代的女性創業,一定不可忽略這個新興通路,但此新興通路常會遇到網路騙子,不可不慎。
4. 從事進出口貿易的行業
選擇從事進出口貿易業的女強人也多有人在,筆者就認識許多從事高科技產業中古設備買賣的女強人,實在令人佩服。
在從事國際貿易時,首先要面對的,就是「徵信」這件事。不管是要出口或進口,出口的人擔心貨出去了,如果收不到錢怎麼辦?進口的人則擔心,給了錢收不到貨怎麼辦?但對交易的對方,並不是每次都可以深入瞭解的。
筆者常見到的是,很多國際詐騙案件,對方都是前一、二次信用良好得履約,等到了第三或四次大量下單或騙到錢之後,就音訊全無。運氣好的,可能還可以找到對方公司理論,只是路途遙遠、對方又對自己的貨或付款百般挑剔,一想到要到人生地不熟的國家打官司,而打官司費用或律師費可能是天價,超過爭議款項甚多而沒有實益,於是就退卻三步。
一般進行國際貿易時,很多案例都是沒有簽訂正式的採購契約,而多以報價單或發票代替。事實上,一般國家大多承認報價單或發票也可以視為採購契約的一部分,只是,這種報價單或發票的內容常常十分簡單,大多只具備「商業條款」,也就是只有記載採購標的、數量、單價、總價等內容,但是,並沒有「法律條款」的規定,例如,每個國家對買賣關係的法律規定或有不同,而這項交易,到底應該適用買方或賣方國家的法律?如果雙方對這項交易產生爭議時,到底應該由買方或賣方所在的法院管轄?因為這些法律條款雙方事前都沒有約定,所以,當爭議產生時,吃虧的一方常常想到要到對方國家去告,就十分頭痛,只好摸摸鼻子認賠了事。目前國際商會(ICC)有制定Incoterms 2010,是一般較具規模的國際貿易業者同意適用的法源。
國際貿易目前履約及付款對雙方較有保障的方式多是以銀行開的信用狀進行,信用狀一旦開出就與原契約分離獨立,就好比開支票一樣,原契約的交易條件是否達成與信用狀無關,銀行只需要按照信用狀上記載之條件審核,賣方能夠提供信用狀中所要求之文件,銀行即予付款,至於賣方所交付之貨物是否符合買方所要求並不在銀行審核範圍。例如:信用狀上會載明履約條件是要用FOB或其他,付款條件是要銀行看見提單或其他文件才可以付款,信用狀常約定以UCC 600(即「信用狀統一慣例600」)的規定作為信用狀適用的法源,對國際貿易的雙方有較公平及完善的保障。
所以,聰明的女性,如果您要作出口時,當然是先收到錢為贏,能夠用T/T先拿到全部貨款,當然要優先考慮,退而求其次,再考慮用信用狀的方式收款。反之,如果您要作進口,為免付了錢拿不到貨,您當然要爭取以信用狀付款,而且,最好是貨到買方指定的倉庫再付款,才是最有保障。
另外,近年來國際貿易常以在免稅天堂(例如:薩摩亞、英屬維京、馬紹爾以及香港等地)設立境外公司,作為企業節稅的方式,因為該地政府對公司設立採文書審核,只需要繳納規費以及提供所需文件,許多免稅天堂不需要繳納任何賦稅,也不用作財報,僅須每年繳納一定規費即可,該地的銀行以及政府對在其地所設立之境外公司之資料以及資金狀況多半採取保密政策,就算訴訟發生透過國家外交部函查,該等免稅天堂的政府或是銀行單位也不一定會將公司資料交付,對企業實有很大的保障。但是,如果您的交易對象是在免稅天堂的公司,您就要小心有血本無歸的可能。所以,事前的徵信,或採取較有保障的付款或收款方式,才是女性創業的您,明智的作法。
女性創業問題多如牛毛,無法再此一一詳述,因篇幅有限,僅能提出以上常遇到之問題,希望可以對剛創業或已創業的您,有所幫助。
撰文者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訊息來源 : 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

家人和叔叔合夥開公司,父親是公司負責人,而開支票的作業全權交由嬸嬸處理,也因方便行事,將公司大小章交由嬸嬸,但近日突然叔叔和嬸嬸自行去會計事務所要求退股,父親不疑有他,也同意了,但要跟他們要求退還公司大小章和支票票頭,卻百般刁難,後來只還了公司大小章,支票票頭卻不敢拿出來。
因為要自保,當下馬上去銀行涷結戶頭,而開出的支票,銀行也應我們要求,如果有人拿支票來兌現,請先通知我們,再把金額匯入該戶頭。
也去警局備案了,希望對自身的保護能有所幫助。
狀況大致如此,想請問嬸嬸保留支票票頭的原因為何?光支票票頭,可以拿去做什麼壞事嗎?實在想不出來。
另外也很怕他們支前亂開支票,或拿去地下錢莊借錢,但母親又說支票須同時蓋 公司章、父親章、叔叔章,才能兌現,所以銀行方面能放心一點,但如果開給地方錢莊,很擔心對方不依正管道來找麻煩,因為叔叔也退股,會不會到最後的責任全落在父親身上?
現在除了想到有可能去錢莊借錢之外,還有可能陷入何種風險中????
急著退股為何事?



我是當事人的親哥哥,也是一開始的調停人
整個事件差不多是這樣:
3月多我弟(A先生)跟他女友(B小姐)舉行婚禮,婚禮前據B說有要求A同意若要結婚,則所有家計開支均由A負擔,B可以繼續工作且不用負擔任何公用開支,A不得過問B的財務狀況等,A對此表示並未同意,但承認當時語氣模糊,可能造成B誤會,該承諾並未有錄音等證物證明事實.完婚後同住在我父母的另外一間房屋內,屬公寓格局,租金1萬,然B對此表示不滿,加上婚後A估算自己薪資對於單獨承擔家計能力有限,多次希望B可以適度協助家計開支,卻被B一口回絕,此後造成雙方雖同居,但是卻因天天吵架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期間曾發生B毆打A,與A生氣踢門發洩的狀況(雙方均無驗傷與證據可以證明),期間本人與雙方家人多次協助希望平息紛爭但仍未果.之後我建議A若要挽回這個家庭,應該就發脾氣的部分向對方家長道歉,但是當天卻被B的家長與兄弟圍著簽下承諾必須單獨負擔家計的保證書,於當時的情勢A不簽不行,簽下後A一直耿耿於懷,而B認為A不甘願.約婚後一個月某天,也就是簽下保證書後約一周,B無預警搬離與A同居的居所並斷絕所有聯絡,A得知當天就致電B以求挽回(B未接)與簡訊通知B娘家B出走的訊息,過一周後收到B的簡訊,A詢問B是否還願意繼續婚姻,B於簡訊中表示放棄,隨後A即要求B返還贈與的聘金與金飾等,B以A有家暴傾向與不守承諾,造成B身心受創而擅自沒收所有聘金與金飾等贈與物,但事實上在它們婚後至B搬走的一個多月內所有家計開支仍為A支付,B並未支付過任何錢,算起來也不算違反承諾...8月初我方提出家事調解,對方出席後仍堅持不願歸還贈與物,除了上述理由外,B甚至懷疑A涉及騙婚,除了言詞中表示沒收那些東西是應該的,甚至太少外,並提請第二次調解,故我們打算依民976-2/民977/民979-1請求對方返還,但以下有些問題希望可以獲得解答...
1.由於B小姐婚後藉故不去登記,之後又不告而別,是否符合民976-2固違結婚期約者?A是否符合無過失者條件?
2.請求返還金飾有相片紀錄,聘金有支票兌現紀錄可以證明,贈與女方的喜餅有收據證明,鑽戒有銀樓購買證明,但其他如十二禮的現金等其他贈與只有婆家自己的記帳資料,與拍照時紅包的照片,無法證明紅包內容金額就是記帳內容金額,不知可否當成贈與的證據請求對方返還?
3.第二次調解由於A可能不刻參加,我打算以代理人身分出席調解庭,不知除了委任狀外還需要甚麼文件證明,以便我代替A進行調解?若我以代理人身分代理A進行調解尚未結束時A趕到了,我是否可以繼續調解直到結束?還是必須跟A進行交換?
4.由於我們已經多次告知要還,對方可否以沒有看簡訊就刪掉之類的理由表示不知道我們有請求返還過?
5.同上,若對方不得否認,那應該表示我們已善盡告知意思,若對方仍不願意還,我們可否提告對方觸犯刑335的侵占罪?
6.若對方在沒有證據的狀況下提告A騙婚詐欺,是否可能成立?反之若我們以對方收受多於我方,且婚禮時百般刁難,婚後不願為家庭付出且無故失蹤而提告B騙婚詐欺,又是否可能成立?(按:A此次婚禮籌辦贈與部分約付出60萬,B贈與則為0--沒有嫁妝之故)
7.家族中有人提議既然要告就順便把婚宴的花費與婚紗花費通通要回來,請問依法是否可能?
8.聘金與金飾雖是贈與物,但收受者為B的父母,那請問這部分的請求權是對B請求還是對B的父母請求?
9.由於B為成年人,為防止B脫產,若打算申請假扣押,該怎麼提出對方可能脫產的證明?若對方脫產成功,我們是否擁有第一債權可以隨時扣押對方名下的財產?若強制執行扣押對方動產或不動產是否需法院或警方到場?
10.民事庭上是否可由代理人(非律師,亦無法律背景者)代理原告進行官司訴訟?若可,該檢付多少資料以利請求法官核准?
以上10點請熱心律師們回應,以幫助我們解決目前的問題
謝謝各位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