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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些法律上的問題想請教 事情是這樣的: 102年5月30,我朋友騎機車遭對向左轉彎的貨車撞傷 造成右膝韌帶斷裂,半月軟骨破裂 對方全權委託保險業務員處理 102年10月手術完成,開始漫長的復健過程(目前仍然復健中) 之後我們主動聯絡保險業務員,約定見面詳談理賠的部份 保險業務員一直要求我們和解,而我們也希望能快點結束這個惡夢 隨後簽訂和解書,書上載明103年元月8日前要完成匯款 但保險業務員說我們缺了一份文件,不能申請 然後便不聞不問到月底 在1月底我將文件轉給保險業務員 而保險業務員也承諾年後5個工作天完成匯款 但事實卻不如他所說的那樣 直到昨天戶頭內還是沒有款項匯入, 這段時間,肇事司機從來沒有露臉,連電話都沒有 保險業務從來不主動聯繫,似乎是我們在向他乞討一般 承受了不聞不問的7個月,我們決定不再沉默...... 請問: 1.那份"和解書"還有效力嗎?我們是否可以對貨車駕駛提出告訴? 2.由於事發時間至今已超過半年,是否還可以追朔? 3.我的朋友是馬來西亞華僑,來台灣讀書,並沒有台灣駕照,這一點是否會造成很大的影響?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本條所謂「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
本件依您所述似有超逾告訴期間之情形,告訴人超逾告訴期間始行提出告訴者,檢察官應依職權逕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若檢察官對此不察而起訴者,法院亦會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故依您所述事實若自您確知之時點起算已超過六個月者,則恐怕已無法再行提出合法有效之刑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絕對不起訴處分案件)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想請問各位律師....
對方向我獅子大開口卻無法任證明及收據....以下是我的疑問
1.無法工作賠償:對方底薪22k卻要求含加班費後35k,我可以請對方提供加班單證明有加班需求嗎?只是一般擦傷可以走路卻說一個月無法上班,若診斷證明醫生沒加註宜休養我需要賠償她嗎?可要求提供請假單證明請假天數嗎?一般來說請病假為半薪,我需要賠償她全薪嗎?薪資證明的部份,我可以請她提供什麼?有一位說做服務業提不出任何證明,我需要賠償她嗎?(她可以騎車走路正常,根本看不出有任何無法上班的理由)
2.醫療賠償:對方說要看國術館需要17,000元(2個人),沒有收據,分明顯在框我,我需要理會她們嗎?
3.車損:和解第一次明明說了七千,當時聽了我的修車費比較多時,二次和解馬上又加了四千,說是騎到半路又壞了再修,說她有收據,這可以要求她拿明什麼明嗎?很擺明的耍無賴啊.....哪有修二次的,我可以如何悍衛我的權利....
以上總總對方扣掉我的損失要求七萬,除了修車提不出任何證明和收據,卻一直來電要求我賠償及和解,車禍當時有確認過對方只是擦傷能走路,車子還能騎,事後卻一直誇大,請問我可以如果保護我的權利,不被敲詐.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仍然建議您與鄰居協調看看,民法第793條規定,除非已達一般人無法忍受之地步,否則法院可能否定此請求。另需證明鄰居製造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惡臭,才可依民法第18條請求法院除去侵害,但舉證上恐有難度。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物及惡臭物質,但依該條第5項規定,您須先請管委會制止或按規約處理,若制止不聽得報請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如主管機關不理,再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另您所住的公寓大廈規約中,如有規定不得排放二手菸規定,可先請管委會促請鄰居改善,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委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鄰居遷離,但前提是有違反規約且情節重大始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捷運大安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民法第756條之1~第756條之9針對人事保證契約之規範,訂有相關規定。
民法第756條之1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
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756條之2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民法第756條之3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第756條之4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民法第756條之5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民法第756條之6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民法第756條之7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民法第756條之8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756條之9
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


律師您好:事情是這樣的,在11月中我們去租車公司,和朋友一同租車出遊。
出遊完也按照時間還車。
但因出遊時有停公用停車格,但當天我們並未收到停車單,可能是沒夾好飛走還是掉了。
直到1月時,租車公司傳簡訊來說明有租車費未繳,並盡快到該門市繳納,否則會有紅單,我們覺得很疑惑有疑問,因為已經離出遊時間相隔了那麼久,確定是我們租用時發生的嗎?於是打回租用公司詢問停車費用日期,當時公司回覆是21、22停車費,因原租車日期為20、21日,所以停車費有誤,我們請該公司查詢正確金額再回覆,可是之後都並無回覆。事後有接到一通未接來電,我們也有回撥,並詢問租車公司是否有打來,總機說不清楚,於是我們留下電話,請總機確認後回電,事後也沒回覆。
而後,我們覺得麻煩,決定把停車費給該公司也省確認時間,但因工作忙錄,所以詢問該公司停車費是否可轉帳,該公司說可以,我們請該公司將公司帳號傳簡訊給我們,好方便轉帳。重點「該公司也沒傳帳號」的簡訊來,工作忙碌下,我們也無暇顧及,該公司也沒再打來,直到最近2/15日。該公司打來說收到紅單,請我們將紅單和停車費一起繳納,並強硬說我們沒有義務通知消費者停車費事宜,讓我們覺得很委屈。我記得停車費不是都會寄催繳通知兩次嗎?他只通知一次而那次就要付催繳的工本費了,重點是請他們給銀行帳號,不知道是不是公司總機傳達有誤也沒給。現在拖到有紅單卻要我們負責任,這樣真得很不合理,我們又不是不付停車費,是因為停車費有誤請他們確認,因為車是該公司的。再說停車催繳的時間,我們根本不清楚,而租車公司也不說明清楚,只是一昧的要我們繳費。
重點,現在公司態度極其囂張,除了說沒義務通知外,說本應消費者自行查詢,該公司表示要告或要申訴請便,因為他們說是沒用的。車是該公司的,政府寄催繳通知也是公司知道,我們也沒收到,車也還公司了,當然車號我們早就忘記。如果公司不通知,消費者從何而知。消費者是神嗎?再來該公司是請我們繳到門市,並無說明繳至監理所。既然如此又何來紅單。理應該公司先繳納,我們再到門市繳費吧。
我們不是不付停車費,只是對於該公司態度不能苟同,再說我們不付冤枉錢,紅單不該由我們負責吧。是他們一拖再拖,辦事又沒效率,現在行事又囂張,我們只想爭取屬於自己的權益。
所以我想請問這樣公司真得沒義務通知嗎?而且,對於如此極差態度的公司,真得沒有地方可申訴嗎?對於此狀況,應該如何處理比較洽當。誠心請教,謝謝。


1.如果認為對方主張不合理 可以考慮是否先向消保團體或是消保官申訴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我是2013年9月中旬在網路上得知職訓局青年就業讚的活動訊息,點擊進去發現是聯成電腦,填寫基本資料之後過沒多久聯成就通知我去聽講解,誤信他們說的話術,就簽下合約,並且上課費用為10萬多,就答應他們簽了分期付款的單子,分30期,一期要繳3520的費用,原定是在10月31日上課(室內設計產學專班),當時我是還沒有工作,他們說別擔心會幫忙我找,過沒幾天也找到工作了(補習班的工作),大約是在9月底的時候!
但是到了10月多,我發現上班的薪水要來支付我我的分期費用很吃力,加上家裡的人極力反對我上電腦課,所以我萌生了不上的念頭,開始上課的前幾天我決定前往聯成電腦跟他們說我不上了,但是他們說你不上的話要繳交違約金,那我就問有沒有其他解決的辦法,他們回應2014年4月多還有同樣的課程,建議我可以上這個時期的課程(也就是2014年4月的課),但是這期間費用還得繼續繳付!! 那我聽了之後也答應了! 過沒多久,快12月的時候,我被補習班無預警資遣,頓時間沒有收入,心理真的開始慌了!
到了2014年,過年後我發現家裡的人還是極力反對我去上電腦課(有跟家人說明課程調到4月份開課),我此時也想往外縣市發展,所以我決定不上課了!! 並且跟聯成電腦終止契約(到目前為止我一門課程都沒上過),可是我不知道該如何寫存證信函...
.........
.........
以上的敘述我不知該怎麼濃縮簡短的寫在存證信函之上,只好請求高手幫忙我,在下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直接向勞工局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便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因為朋友加入 合法的 傳直銷公司
後來因為再公司的 聘階 達到一定水準
成為公司的 講師!
成為公司的講師 就有 "責任義務"
去幫助您底下的人幫助他們 解說公司的 制度
---------------------------------------------------
然而 去年12月份
有一次
某位B夥伴 想找他的 C好朋友一起加入 一起打拼
然後找了我 這位 A講師 去幫他解說公司 制度
然而再解說完以後 那位C好朋友
同意加入 並且簽件
在他簽件後
由 B陪伴C 回去 C的家裡
拿錢....(入會費1000$+產品7000$)
不過當時候 C只足夠 給 3000$
不過C 承諾 要在一個禮拜內 補齊 剩下的 5000$
不出所料 C在幾天後
我與B 再度一起去找C
C 依約定 把5000$補齊
(以上給錢地方 皆屬於 公共場所 .... 7-11 、餐廳)
C加入後 一直都沒出來運作
在快接近 傳直銷公司 規定的
14天內 無條件退費 快到的 前兩天
他才提出退款
並告訴B 如果一個禮拜內,不退我錢 我就要報警。。。
然而畢竟合法公司 有一定程序 要退款 也需要時間
我也請 B去跟C告知 退款並沒有這麼快下來
誰知道 C在一個禮拜後 , 電話真的變成"空號"
----------------------------------
事情就這樣 很莫名的 從去年 12月份 到了 今年的1月份 過年前
我們從公司那裏 拿到 C的ˊ家裡電話
然後馬上打給它 要告知 幾天後就可以退錢的事情
掛掉不久後 派出所 就打給B 告知
他涉嫌"詐欺罪"
--------------------------------------
然後C在做筆錄時候 也有提到有 B以外的 朋友陪伴他去
所以我也變成 "詐欺罪嫌疑人"
因為我是講師 負責幫忙夥伴們 講解公司制度
和收錢 繳給公司
卻因為這樣 我也有嫌疑
不過 在B接到警察通知時
我卻有在幾分鐘前 就打給 C 家裡電話
告知他要退款事情
那就代表 我並沒有 詐欺意思 或者行為。
只是因為公司 處理上 比較緩慢 也因C 在一個禮拜後 真的去停掉手機
造成我們ˊ聯絡簿上 才產生這樣的問題
-------------------------------------------
(※在警察局時 已經當下歸還 8000+個人資料)
不過因為 C的媽媽 因為各人因素 不問清楚 卻去提告 造成這些事情......
--------------------------------------------
如果這件案子 如果 是 C敗訴 或者 不起訴處分
我可以 提告C 啥罪名?
因為 C這件事情 害我無心工作 更因為這樣 我從那時候
就天天熬夜 睡不著覺 更慘的是 我還去 掛精神科
根本都快 煩 受不了了..........



因為朋友加入 合法的 傳直銷公司
後來因為再公司的 聘階 達到一定水準
成為公司的 講師!
成為公司的講師 就有 "責任義務"
去幫助您底下的人幫助他們 解說公司的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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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去年12月份
有一次
某位B夥伴 想找他的 C好朋友一起加入 一起打拼
然後找了我 這位 A講師 去幫他解說公司 制度
然而再解說完以後 那位C好朋友
同意加入 並且簽件
在他簽件後
由 B陪伴C 回去 C的家裡
拿錢....(入會費1000$+產品7000$)
不過當時候 C只足夠 給 3000$
不過C 承諾 要在一個禮拜內 補齊 剩下的 5000$
不出所料 C在幾天後
我與B 再度一起去找C
C 依約定 把5000$補齊
(以上給錢地方 皆屬於 公共場所 .... 7-11 、餐廳)
C加入後 一直都沒出來運作
在快接近 傳直銷公司 規定的
14天內 無條件退費 快到的 前兩天
他才提出退款
並告訴B 如果一個禮拜內,不退我錢 我就要報警。。。
然而畢竟合法公司 有一定程序 要退款 也需要時間
我也請 B去跟C告知 退款並沒有這麼快下來
誰知道 C在一個禮拜後 , 電話真的變成"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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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就這樣 很莫名的 從去年 12月份 到了 今年的1月份 過年前
我們從公司那裏 拿到 C的ˊ家裡電話
然後馬上打給它 要告知 幾天後就可以退錢的事情
掛掉不久後 派出所 就打給B 告知
他涉嫌"詐欺罪"
--------------------------------------
然後C在做筆錄時候 也有提到有 B以外的 朋友陪伴他去
所以我也變成 "詐欺罪嫌疑人"
因為我是講師 負責幫忙夥伴們 講解公司制度
和收錢 繳給公司
卻因為這樣 我也有嫌疑
不過 在B接到警察通知時
我卻有在幾分鐘前 就打給 C 家裡電話
告知他要退款事情
那就代表 我並沒有 詐欺意思 或者行為。
只是因為公司 處理上 比較緩慢 也因C 在一個禮拜後 真的去停掉手機
造成我們ˊ聯絡簿上 才產生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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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察局時 已經當下歸還 8000+個人資料)
不過因為 C的媽媽 因為各人因素 不問清楚 卻去提告 造成這些事情......
--------------------------------------------
如果這件案子 如果 是 C敗訴 或者 不起訴處分
我可以 提告C 啥罪名?
因為 C這件事情 害我無心工作 更因為這樣 我從那時候
就天天熬夜 睡不著覺 更慘的是 我還去 掛精神科
根本都快 煩 受不了了..........

我因沒注意到存摺、卡片及密碼(寫在存摺後方面)沒注意到帶出門導致遺失,東西不見了也不以為意….
帳戶裡面有存放一些積蓄在,去年10月因為家裡人要求要將帳戶統一收好(那時有注意到存摺跟金融卡找不到 但當時一直以為因該還在房間某處 慢慢找就好好 可是遲遲找不到),就當我到銀行要報遺失時,才發現我的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被凍結了),當時就有警察局的警員帶我去警局,那時我才知道我的帳戶被犯罪集團拿當人頭帳戶,有一個被害人被詐騙了2筆合計5萬5千元的金額。現在全部帳戶都被凍結。也因此不能去面試找工作,因為無法提供薪轉的帳戶資料...
目前被當成詐欺幫助犯(我是被告),目前開過偵查庭訊問
1/12到地方法院偵查庭偵訊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法官不採信我的說詞,說這不合邏輯 ….. 我想也是(因為誰會把存摺跟金融卡放一起,然後一起遺失,因為密碼是我家人怕忘記抄在存摺後面(這點我家人有跟一開始偵辦的警員 跟偵查隊的警員強調....但這是事實,雖然正常人都不信…)
我有個問題(Q:) 也問過偵辦的警察 偵查隊的警員 檢察官 可是他們都回答我說 這不關我的事 我問這些有甚麼用
Q:當天晚上9點4x分匯款 晚上10點左右就向警察報案(這不會太怪怪的嗎 )偵辦的警察說這是犯罪集團常用手段 !!?? 不了解 ,再問你都這麼說了,為什麼還說我有罪? 可是在那之後,可是在那之後,可是警察卻很不耐煩的對我說:你有玩沒玩啊 能否安靜點 !!!
Q:被害人也有聲明,他在網路購買夾克(5萬多元的夾克)因為匯款方式有問題要求他要聽從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ATM)才能解除可是他在作筆錄時,就當他察覺 被詐騙時報警 可是他只提供當時ATM出來的收據就指名我騙他的錢,卻連賣場名稱、賣家資料、連絡方式都沒提供( 這不是更怪 我甚麼知道 偵辦的警察有給我看過被害人所做的筆錄,還問我有甚麼話要說,可是我說他卻不受理) 只說因為個資法的關係所以不能提供,甚麼都沒提供只單憑ATM收據就認定我騙他的錢 (也沒想到警察也受理 也沒有覺得很奇怪的地方)
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這件事,我只希望能盡早把此事,趕快找工作
可是跟一些懂法律的人談過,他們都說花錢了事,因為幾天後要跟被害人做調解,可是和解的話不就代表我認罪了嗎? 如果調解該怎麼談論比較好?
(文有)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處理
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
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請問這個案件是否可以再作做任何的上訴或其他辨解..(例:法律基礎應以無罪論,雖有被告說詞有違常理,但法官沒有證劇可以證明我幫助犯罪集團,這樣可以判刑嗎?)
在此先感謝律師們的解惑,對於我們這些沒錢的小老百姓,真是很大的幫助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一審判決後,仍可以再提起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便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已被起訴,即有被判刑之風險,至於判刑之輕重,仍需視整個案情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便提供您資詢管道,謝謝





1.欠錢是民事債務清債責任之問題,若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權人僅能依法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取償,一般而言欠錢並不會因此產生刑事責任,所以不並不是欠錢就會抓去關,否則之前卡債風暴豈不是一大堆人都因此被關?
2.若您的母親並無財產或所得來源(如存款、工作等)可供強制執行取償的話,原則上債權人即使聲請強制執行也只能乾瞪眼,經法院註記執行無結果後發還債權憑證,待日後再伺機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就是有一個17歲的學生在104人力銀行上找到一個管理網拍的工作
於是學生就跟那個人聯絡 得知說還有職缺 於是繼續聊了下去
之後那個僱者說如果要這個工作 必須要幫忙她一件事
就是要幫他把那個奇摩拍賣網站升級為安心賣家
需要學生的銀行提款卡.存摺影本和身分證影本
於是那個人答應 然後把東西寄去給那個僱者
僱者也跟他談好說一個月22000的薪水聘請他
學生也給他她的郵局帳號 方便會薪水給學生
也答應學生寄去之後會先給學生2000塊訂金
寄去之後 她才說需要密碼 他想說只是升級而已 而且裡面也沒錢
就把密碼給她
之後就再也聯絡不到他 幾天之後
就接到警察局的電話 才知道他的帳戶被盜用
被詐騙集團拿去當騙人的帳戶
學生被已詐欺的罪名被起訴
之後學生先到警局作筆錄
但他學生害怕自己被告 被抓去關
然後聽人家說提款卡遺失然後被盜用
起訴之後都沒事
於是在做筆錄時跟警官說是自己提款卡遺失掉的
而密碼是寫在提款卡的後面的
之後過了2個月 地檢署查到說是已寄出的方式
但他是請他的朋友寄出的
結果在一個月後就要開庭了
現在學生不知道是要用怎樣的說詞
是用筆錄那樣的說詞? 然後說是別人撿到的寄出去 但就變成說學生的朋友也會有事
還是可以翻供 把事實講給她們聽 那會受到什麼裁判?而他的朋友會有事嗎?
如果翻供(學生17歲) 那會怎樣?

就是有一個17歲的學生在104人力銀行上找到一個管理網拍的工作
於是學生就跟那個人聯絡 得知說還有職缺 於是繼續聊了下去
之後那個僱者說如果要這個工作 必須要幫忙她一件事
就是要幫他把那個奇摩拍賣網站升級為安心賣家
需要學生的銀行提款卡.存摺影本和身分證影本
於是那個人答應 然後把東西寄去給那個僱者
僱者也跟他談好說一個月22000的薪水聘請他
學生也給他她的郵局帳號 方便會薪水給學生
也答應學生寄去之後會先給學生2000塊訂金
寄去之後 她才說需要密碼 他想說只是升級而已 而且裡面也沒錢
就把密碼給她
之後就再也聯絡不到他 幾天之後
就接到警察局的電話 才知道他的帳戶被盜用
被詐騙集團拿去當騙人的帳戶
學生被已詐欺的罪名被起訴
之後學生先到警局作筆錄
但他學生害怕自己被告 被抓去關
然後聽人家說提款卡遺失然後被盜用
起訴之後都沒事
於是在做筆錄時跟警官說是自己提款卡遺失掉的
而密碼是寫在提款卡的後面的
之後過了2個月 地檢署查到說是已寄出的方式
但他是請他的朋友寄出的
結果在一個月後就要開庭了
現在學生不知道是要用怎樣的說詞
是用筆錄那樣的說詞? 然後說是別人撿到的寄出去 但就變成說學生的朋友也會有事
還是可以翻供 把事實講給她們聽 那會受到什麼裁判?而他的朋友會有事嗎?
如果翻供(學生17歲) 那會怎樣?




我有關一些問體想請假妳
就是有一個17歲的學生在104人力銀行上找到一個管理網拍的工作
於是學生就跟那個人聯絡 得知說還有職缺 於是繼續聊了下去
之後那個僱者說如果要這個工作 必須要幫忙她一件事
就是要幫他把那個奇摩拍賣網站升級為安心賣家
於是那個人答應 然後把東西寄去給那個僱者
僱者也跟他談好說一個月22000的薪水聘請他
也答應學生寄去之後會先給學生2000塊訂金
寄去之後 她才說需要密碼 他想說只是升級而已 而且裡面也沒錢
就把密碼給她
之後就再也聯絡不到他 幾天之後
被詐騙集團拿去當騙人的帳戶
學生被已詐欺的罪名被起訴
之後學生先到警局作筆錄
但他學生害怕自己被告 被抓去關
起訴之後都沒事
而密碼是寫在提款卡的後面的
之後過了2個月 地檢署查到說是已寄出的方式
但他是請他的朋友寄出的
結果在一個月後就要開庭了
現在學生不知道是要用怎樣的說詞
是用筆錄那樣的說詞? 然後說是別人撿到的寄出去 但就變成說學生的朋友也會有事
還是可以翻供 把事實講給她們聽 那會受到什麼裁判?而他的朋友會有事嗎?
如果翻供(學生17歲) 那會怎樣?



















1我老公他因為我以前有段婚姻.個性不合.等等理由.要求離婚. 2我跟他結婚7年了.他長期在越南工作.兩個月回來一次.才10天 3小孩從小都我在照顧.跟公婆住.公婆再開麵攤.早上4點要起床 4他先提離婚的 我可以提出條件? 5如果離婚後.公婆無法照顧小孩.老大小1.老2幼稚園小班.我可以要的到監護權? 6我以前有段婚姻.但結束很久了.跟老公認識沒多久 就懷孕結婚.可是我都沒有說出 我以前有段婚姻 等到小孩生出來後.報戶口.戶政人員告知我公公.我老公ㄝ就知道這件事.當時他沒有說要離婚.現在才提離婚..請問我以前沒有告知我離婚過..有算欺騙嗎? 7我跟我老公是在酒店認識的.當時我沒有用本名給他知道.但交往時我有跟她說出我的本名.這ㄝ有算欺騙嗎? 8他提出離婚.說小孩跟我住.教育費他要出.還叫我們母女3各去住套房.租房子要我自己出.我去上班.小孩上下課.由公公接回家.我下班再去他家接回住處.我不會開車.只會騎機車.颱風.下雨我又要接小孩.問他.他說 穿雨衣..請問這樣對我公平嗎? 9假如我提出條件.我要小孩監護權.小孩要帶回娘家住.給我媽媽照顧 還要贍養費.贍養費藥一次付清.這樣可以嗎? 10 我娘家的媽媽.ㄝ是住娘家.但我媽媽他沒有工作.可以幫我接送小孩.我ㄝ可以安心去工作 晚上回家自己照顧.這樣可以嗎? 11老公過年的時候 有兩天出去.都沒有告知去哪.跟他媽媽說 他去按摩..還有他從國外回來都沒有幫忙照顧小孩 ㄝ就算了.有時候出去到早上回來.小孩起床.會吵ㄝ會說話.吵醒他 他ㄝ兇小孩..我生病發燒.他ㄝ不幫忙照顧小孩....然後.回來ㄝ不履行夫妻義務...我懷疑他外面有女人.但我沒有金錢.去抓.怎辦? 12 他現在一直吵要離婚.他提出的條件.都對我跟小孩跟不利.所以我可以向他開出條件嗎? 13他說 小孩跟我搬出去住的話.不可能不管我們.但我不相信他..因為以前她說過的話 沒有一次對現過. 14他叫我不要跟娘家媽媽說 他要找我離婚.ㄝ叫我不要叫我娘家媽媽來...賺的錢ㄝ不要拿給娘家媽媽用.就給你弟弟養就好..他這樣是不是要我拋棄媽媽了嗎.這樣他有罪嗎? 15 他常常用3字經罵我..每次都罵很大聲ㄝ很難聽..這樣我可以告他嗎? 16他說我不答應離婚 要走法院.請問我有勝算嗎? 17我沒有做出對不起他的事.安份 在家帶小孩.小孩上學了 我ㄝ找到做房務的工作! 請各位好心律師可以幫我解答我的問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該條規定為裁判離婚之事由,若您無法掌握您先生外遇之證據,視有無其他法定離婚事由可加以蒐集證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我因為去年年底在奇集集上刊登<我要找工作> 被一位自稱雅虎拍賣網的賣家 騙說我只要借他帳戶
認證 認證奇摩拍賣的安心賣家 每個月就給我6000 我只需提供銀行帳戶影本.身分證影本.及我的提款卡 由於當時急於找工作
而且他還說會用即時通傳送他的身分證影本 及合約書 這樣我會比較有保障之類的話 讓我更確信以為不是詐騙 當日他也先匯了2000給我
所以在當天<1月22>我就去便利商店郵寄給他,我的銀行帳戶影本.身分證影本.及我的提款卡 到他所提供的公司地址
1月23日他用即時通跟我說他已收到 要我給他密碼 我也傻傻的給了 這段期間他還一直跟我聊天 <使我更加認為他不是騙人的>
1月29日 銀行說我帳戶已被警示 我很緊張 立即就用即時通問那個人 當天在及時通上他說他會處理 還叫我打到165去問是怎麼回事
叫我跟165說 我是在網拍代購之類的話
1月30日 他用即時通跟我說 他已經在處理了 會跟檢舉人一同去警局消案 此時我心想應該沒事了 所以我就沒發現異狀
結果到了1月31日之後他就消失得無影無蹤 我才發現被人騙了去警局報案 但來不及了
我已經去過偵查庭了 也把我跟他的對話內容 合約書 他的身分證影本 郵寄時的單子都交給偵查庭的人了
這幾天就要去法警室了 我想問我會不會被收押 我問過法扶 他們說我這樣會被認定是詐欺幫助犯 但是我真的不知情
我才21歲而已 不想被關..但是我真的沒錢 法扶申請不符合
我到底要怎麼做

我因為去年年底在奇集集上刊登<我要找工作> 被一位自稱雅虎拍賣網的賣家 騙說我只要借他帳戶
認證 認證奇摩拍賣的安心賣家 每個月就給我6000 我只需提供銀行帳戶影本.身分證影本.及我的提款卡 由於當時急於找工作
而且他還說會用即時通傳送他的身分證影本 及合約書 這樣我會比較有保障之類的話 讓我更確信以為不是詐騙 當日他也先匯了2000給我
所以在當天<1月22>我就去便利商店郵寄給他,我的銀行帳戶影本.身分證影本.及我的提款卡 到他所提供的公司地址
1月23日他用即時通跟我說他已收到 要我給他密碼 我也傻傻的給了 這段期間他還一直跟我聊天 <使我更加認為他不是騙人的>
1月29日 銀行說我帳戶已被警示 我很緊張 立即就用即時通問那個人 當天在及時通上他說他會處理 還叫我打到165去問是怎麼回事
叫我跟165說 我是在網拍代購之類的話
1月30日 他用即時通跟我說 他已經在處理了 會跟檢舉人一同去警局消案 此時我心想應該沒事了 所以我就沒發現異狀
結果到了1月31日之後他就消失得無影無蹤 我才發現被人騙了去警局報案 但來不及了
我已經去過偵查庭了 也把我跟他的對話內容 合約書 他的身分證影本 郵寄時的單子都交給偵查庭的人了
這幾天就要去法警室了 我想問我會不會被收押 我問過法扶 他們說我這樣會被認定是詐欺幫助犯 但是我真的不知情
我才21歲而已 不想被關..但是我真的沒錢 法扶申請不符合
我到底要怎麼做






律師大人你好 :
內容是這樣的,我與朋友口頭協議要合夥,公司負責人的名字是他的媽媽(癌症第二期住院中),他是實質的負責人,我只負責部份項目的營運,所有的付款與客戶合約的簽訂等,都是他媽媽的名字。口頭協議時說,我只就負責一個項目的營運,是我4他6拆帳,其餘公司營運的項目,我只提取營業額的5%做為收入。當初擬訂的草約內有競業條款,限制我一年內不得在台南高雄屏東等地做相關的工作(公司設立於高雄),但並沒有對應的補償方式,只有說如違反要賠30萬。但事後開始合作時(去年的三月底),他絕口不提合約,詢問了三次都不了了之,所以最後一個字都沒簽,就開始合作了(我從中部搬家到他家透天的4樓,他無償讓我居住),過了兩個月,發現分紅時的金額比例與當初草約上說的不同,他說他沒那麼多錢給我,而且我覺得我就住在他家,剩餘的金額他也不敢賴帳,所以我認為以與當初的草約不符了,就也沒再提合約這件事。
問題點是,去年5月他經由公司的網站,接到一個客戶的來電,客戶欲施作的項目是我負責的專項(他不太懂這個項目),所以朋友帶我一起去接洽那個客戶,因剛開始合作而以,公司的對外窗口還是他,但他忙於私務,拖了三個星期才回復客戶,導致客戶大發雷霆,之後他就將這個客戶交由我去處理,我本著服務的態度,雖然生意做不成,還是幫客戶提供專業的建議後,請客戶另請高明。
然後過了兩天,因對公司營運的熱忱相差太遠,我與朋友口頭請辭,我們協議,我將手頭上的項目做完,其餘進行中項目的營業額5%也照付給我,然後就各做各的。之後朋友新接的案子(不管是任何項目),都不用找我一起做,也不用分錢給我。朋友當天就在臉書上回覆我,並說他要PO出徵才的訊息,他於一個小時後在臉書上PO出徵才的訊息。
又過了幾天,當初大發雷霆的客戶又打電話給我,說他們還是想請我來施作,我告知我已與我朋友拆夥了,如想請我朋友的公司來承接,就要打電話給我朋友,但客戶覺得我朋友的服務不積極,覺得我的服務跟專業比較好,所以仍選擇跟我個人簽約。然後經過一陣子細部的討論,我於一個月後與客戶簽約。
過了三個月後(這時我仍在處理之前未處理完的項目),我朋友侵入我的房間(因我住在他家透天的四樓,但他當初說房門的鑰匙不見了,所以我沒辦法上鎖)翻我抽屜,拿走我與客戶的合約,並將公司及他家中的門鎖換掉,說我背信還要我賠30萬,然後我手頭上快做完的項目與其他項目營業額的5%,這些利潤的錢也都不給我了(約20萬),當天晚上11點半就趕我出門,強迫我搬走,因他說的言詞鑿鑿,我不懂法律又害怕被告,所以只好搬走,他隔天又發一封訊息來說叫我積極出面處理,且經由我與客戶的合約書內記載的個人資料(姓名與身份證字號),發給全部的廠商,說我私接業務且已進入司法程序,要告我背信及詐欺。我就說我要問問律師,他就直接去派出所報案了。
我已去派出所做過筆錄,且已經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了,上面說我是被告。
這件事已煩惱我許久,也讓我借錢過年,他卻逍遙出國,哀。
請問各位律師,我這樣會被判背信罪嗎?會不會背了前科又要賠三十萬?







對方:變換車道不注意來往車輛 肇事致人受傷
我方: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因為我有跟對方調解不合
有開調解委員會
我機車受損26750
工作損失1萬2
手錶8400(要送修才能開收據)
手機8000(要送修才能開收據)
醫療國術館3500(沒健保沒收據)
衣物損失3000
因為對方沒保第3責任險 所以很難談...
對方汽車
這樣調解會要怎麼講比較談
聽說我可以提起刑事及民事訴訟
這樣如果雙方無法和解成功
到法院會怎樣的後續
有經驗的可以指教一下嗎?
目前對方只說賠一萬 態度有放點爛
當初我說過肇事鑑定未出來時 我想盡快息事寧人 說車修好就好
他堅持等肇事鑑定出來
鑑定出來 又說警察亂鑑定 我覺得我沒必要讓出那麼大得一步了
如果無法調解成功 上法院大概法院會如何判?






原由為因工作關係2011年11月認識黃小姐(到職),因當時她前夫外遇所以有開導他,且黃小姐2012年間也因為與前夫無法持續故已離婚收場,為當時因黃小姐為我所屬員工及親友介紹認識推薦來公司上班,故私下諸多照顧,且也有Facebook黃小姐間舒發情緒,但因黃小姐離婚後因考慮家中父母照顧故於2012年6月離職,至此已無跟黃小姐有任何連繫,甚至也將她Facebook好友刪除,迄今已無任何聯繫,但是今天收到黃小姐前夫寄來的律師信(2/7寄出)要求出面討論賠償事宜,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因為我也忘掉到底Facebook當下有討論過什麼,因為平常我就愛開完笑不知內容是否被誤解,今天有請同事跟黃小姐連絡過得知他前夫因為也被外遇對象前夫提告,且敗訴故現在只要跟黃小姐有交流的人他都想要求賠償,請問我該怎麼辦??








你好,我目前因毒品案件,因為警察以釣魚的方式在手機聊天軟體問我是否想要一起玩安非他命,並且問我是否有"東西",叫我攜帶,並且詢問我是否有使用了,之後把我約到某個地址,到達之後就是幾個警察把我圍起來,請我把身分證拿出來,之後一個警察出來說,自己把違禁品拿出來吧,然後把我帶回警察局做筆錄,因為筆錄已經做完了,無法修改,中間的過程在說也於事無補,主要內容是他們以釣魚的方式唆使我帶東西以及要一起使用而抓到我,他卻叫我講說在路上遇到警察然後我同意讓他們搜索而發現毒品,叫我承認我持有大約零點二克的安非他命以及吸食,並且要我驗尿。以上這些我都承認了,之後被送到另外一個派出所做指紋登入,拍照等等,隔天早上即被送往地方檢察署開庭。
以上是過程以及承認所犯的事情,下面是我的問題。
第一,他們有問到毒品的來源,因為是別人送我的所以我應該沒有購買或者販賣的問題吧!?
第二,如果驗尿的結果為無反應,但筆錄的部分是有承認吸食,這樣還會被處勒戒的刑罰嗎?若有反應,但反應濃度的高低會影響判決的輕重嗎?
第三,之後到檢察官那邊開庭,雖然筆錄是我同意讓他們搜索但我還是跟檢察官說我是被以網路釣魚的方式才被抓到的,這有關係嗎?另外因有承認吸食所以我有跟檢察官提到勒戒的問題,因我家庭關係父母都已經年長無法工作,加上我大姐在監,因此我不能不工作,是否可以用其他方式,例如:定期去醫院做檢驗等等替代勒戒的刑罰?檢察官有回答我是否要用替代的療法方式進行?而不是勒戒?我回答:是!,我知道最後判決的不是檢察官,但提出這樣的問題以及情形並且念在我是初犯,讓法官之到是否會有幫助可以不用去勒戒?
第四,我知道這勢必會留下前科紀錄,若無在犯是否會有消除的可能?還是以後如果被警察攔下來臨檢,輸入身分證號碼後不管多久他們都能說你有前科,我要搜你身或者隨時可以把我帶回警察局驗尿或拘留等等的行為?我以後會無法出國工作或者旅遊嗎?
第五,關於地方檢察署寄送信件的方式,我不知道接下來我會收到的是起訴書還是傳票,但我不希望他寄送到我的戶籍地址,因目前不住在戶籍地加上不想讓家人知道所以可否請他們只寄送到我收的到的地址而不寄到戶籍地?另外有人跟我說你所犯的罪刑跟事件會寫在信件外面,不用拆開就知道是犯什麼事件,這?真的嗎?
以上問題,麻煩請律師幫我回答能夠回答的部分,因為是初犯真的很煩惱,也保證以後不再犯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第一,他們有問到毒品的來源,因為是別人送我的所以我應該沒有購買或者販賣的問題吧!?
關於此您可主張持有或幫助施用,避免被認定為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刑度差很多。
第二,如果驗尿的結果為無反應,但筆錄的部分是有承認吸食,這樣還會被處勒戒的刑罰嗎?若有反應,但反應濃度的高低會影響判決的輕重嗎?
若驗尿結果為無反應,可就是否有吸食加以爭執之。
第三,之後到檢察官那邊開庭,雖然筆錄是我同意讓他們搜索但我還是跟檢察官說我是被以網路釣魚的方式才被抓到的,這有關係嗎?另外因有承認吸食所以我有跟檢察官提到勒戒的問題,因我家庭關係父母都已經年長無法工作,加上我大姐在監,因此我不能不工作,是否可以用其他方式,例如:定期去醫院做檢驗等等替代勒戒的刑罰?檢察官有回答我是否要用替代的療法方式進行?而不是勒戒?我回答:是!,我知道最後判決的不是檢察官,但提出這樣的問題以及情形並且念在我是初犯,讓法官之到是否會有幫助可以不用去勒戒?
初犯可於裁定下來前先行委任律師具狀向檢察官申請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後,再行抗告,就比較困難了。
第四,我知道這勢必會留下前科紀錄,若無在犯是否會有消除的可能?還是以後如果被警察攔下來臨檢,輸入身分證號碼後不管多久他們都能說你有前科,我要搜你身或者隨時可以把我帶回警察局驗尿或拘留等等的行為?我以後會無法出國工作或者旅遊嗎?
除非有起訴及法院判決,方有前科紀錄,若能請求緩起訴,則似可避免前科紀錄。為即使有前科紀錄,警察之相關強制處分,如搜身等,仍須符合刑事訴訟法之正當法律程序。即便要禁止您出境亦然,須有相關禁止出境之事證。
第五,關於地方檢察署寄送信件的方式,我不知道接下來我會收到的是起訴書還是傳票,但我不希望他寄送到我的戶籍地址,因目前不住在戶籍地加上不想讓家人知道所以可否請他們只寄送到我收的到的地址而不寄到戶籍地?另外有人跟我說你所犯的罪刑跟事件會寫在信件外面,不用拆開就知道是犯什麼事件,這?真的嗎?
您可向檢察官表示將相關郵件寄到住居地址即可,不用寄到戶籍地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