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將條件製作成調解筆錄,若對方日後不履行,可請求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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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證據主張為贈與,針對竊盜部分爭取不起訴處分,再對其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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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羅姓軍官不甘與劉姓前女友分手,去年9月凌晨,竟拿交往時私下複製的鑰匙,偷偷潛入前女友租屋處,不料劉女現任男友剛好回來撞個正著,劉女獲悉後怒向前男友提告,新竹地院法官依侵入住宅罪,判軍官5000元罰金。
判決指出,羅姓軍官與劉姓前女友曾交往,不過因故分手後仍有感情糾葛,羅男疑試圖挽回,但劉女已交新任男友,對前男友的復合攻勢不予理會。
只是劉女萬萬沒料到,羅男在交往期間曾背著她私自複製其租屋處鑰匙及大門感應扣。急於見前女友談判的羅男,去年9月間凌晨持備份鑰匙進入劉女套房內,見沒人在家,索性坐在房內等前女友回來。
不料與劉女同居的現任男友先行返回住處,開門後與羅男撞個正著,羅男尷尬表明是劉女前男友,雙方經溝通後,羅便自行離去。
劉女獲悉前男友闖入住處驚恐不已,擔心再遭對方擅自潛入,因此向警方提告。羅男到案後坦承犯行,願意與前女友和解,不過劉女及男友不領情,表示不願意給羅緩刑機會,要給他1個教訓。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629000498-260107
作者徐養齡╱竹市報導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6月29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徐養齡╱竹市報導】
(一)刑法第306條第1項定有:「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本件羅男係私自複製劉女其租屋處鑰匙及大門感應扣,並未經劉女或劉女現任男友之同意,即無故侵入其二人之住處,自構成刑法之侵入住居罪。
(三)法律小教室:刑法就侵入住居罪所稱之無故,係指未得居住權人(或對住宅有監督權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者。而該無故侵入行為,造成事實上居住的平穩遭受到侵害,即可能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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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15歲)翹家已半年,這半年都連絡不到人,回來發現肚子鼓得誇張硬拉去婦產科發現已經25週大了,決定要告對方(19歲),問過很多人都只有監護人有辦法提告,可是我爸爸因為酒駕正在服刑,且對方的態度非常囂張,吃定我不是監護人無法告他,所以一直不停以分手要脅妹妹,逼我妹妹逃家跟他一起走,甚至於找人到我工作的地方大吵大鬧。也沒辦法請妹妹的媽媽(我們是同父異母)去告,她是越南人且已和父親離婚,目前人在越南,無法回來提告。
1.想請問如果我(21歲)現在想控告對方,我可以用什麼方式?越快越好。(父親坐牢、母親不在國內)
2.在未取得妹妹同意下,察看她的訊息,能夠以訊息內容做為證據嗎?這樣在法院上會失效嗎?(妹妹以我的電腦登入帳號後未登出,我以我的電腦觀看)
3.想請問有提到「犯後具有悔意、態度良好」,是指對方在法庭上的態度,在事情發生之後面對我們的態度?(萬一他私底下用訊息對我和妹妹罵得很難聽,我告了之後他在法庭上又一副後悔的樣子,那樣法官會以甚麼作依據?)
4.對方一直不斷傳訊息要妹妹去住他家、跟他做愛,我可以告他「略誘罪」嗎?因為有看到略誘罪是不能緩刑的,我非常希望他判重一點(訊息內有打炮、要求裸照、幫我打手槍等對話)




我先大致跟說明一下我怎麼提告的其實本來我們一直不想告她,但是我家人已經不想給她們機會了一開始是她們先提告,但是她們提告的(告我妨礙秘密罪)當下她們做筆錄時因為證據不足警察有想勸退她們但是他們堅持要告,警察只好幫他們做筆錄(這是六分局警察跟我說的),加上他們提告後跑來我家鬧,我爸當下原本想調解,但是他們說一定要告,我爸就跟他們說如果要告那就別怪到時後換我們不跟她們和解了
我跟這個女生交往僅幾個月的時間,交往期間某一次她來我家陪我,然後很自然的有發生關係,發生關係完後我躺在床上,她坐在床尾,當時我正在玩著手機,剛好我要傳訊息時把手機相機打開,我就拍了一張她的照片,因為我拿IPhone我以照相時有喀擦的聲音,當下她沒有阻止我(第一張有裸露上半身),我就跟她說轉側面頭髮撥一下於是拍了第二張(沒有露點),分手之後她告我妨礙秘密而且說我照片是偷拍的,我沒有散佈過照片,也沒有傳給任何人欣賞,只是一直放在手機裡面(只有這兩張是比較私密的照片)
我後來提告她的筆錄內容如下,目前我是告傷害罪
在中華民國104年5月23號約莫早上八時許當天我們在凌晨被要去阿Q茶舍喝茶,一開始是很正常的聊天,但是後來因為我跟(前女友)及她們有人聊到照片的事,一開始她們叫我把手機給他們,所以我也給了他們手機,但是因為我覺得當下她們口氣並沒有很好加上我以憑什麼我的手機要給你們看為由我把手機拿了回來,後來我們就開始爭吵,爭吵過程之中,她跟她的同行女性友人在公開場合對我呼了好幾下巴掌(有驗傷單,且我朋友在旁邊有看到),並且對我有拉扯的動作,過程中我都沒有還手,因為當下吵架是在二樓的樓梯邊,她的同行女性友人因為背對樓梯對我拉扯因而踩空跌下樓梯,我原本想拉住她,但是來不急我也跟著跌下樓梯,當下(前女友)跑下樓梯要把她友人扶起來,我原本也要扶她友人起來但是卻被她大喊:不要碰她!後來店員出來叫我們離開店內,我當下背著包包跑到外面去,但是她們追出來不讓我離開,那時我的手機拿在手上,在外面時被他們搶走(她一定會說我自己拿給他們的,沒有監視器,但是有證人),而且在未經我的同意下解開我手機密碼刪除裡面的照片,我的生活照,還有我跟她對話的截圖,她們拿走我的手機將近20分鐘以上,他們還有對我手機做了什麼我不清楚,我試圖拿回我的手機卻遭到她的女性友人及她身旁一位男性友人遭到阻擋,(前女友)本人一直在閃躲不讓我拿回手機,一直到警察到現場處理,我馬上跟警察大人反應(前女友)搶走我的手機,警察馬上喝令潘羿婷把手機還給我,(前女友)猶豫了一下才把手機還給我,之後我們就到了派出所實施備案動作
她可以解開我密碼的原因是在我們交往期間她會拿我的手機去玩,所以她有我的密碼
我提告做筆錄時警察有說,因為事發至今已經三個禮拜了,有些店家的監視錄影只有保存一個禮拜(我有證人跟驗傷單),所以傷害罪會成立嗎?
如果對方堅持不撤告,依據她當天的行為我還能告她什麼?!

各位律師大人好:
我先大致跟說明一下我怎麼提告的其實本來我們一直不想告她,但是我家人已經不想給她們機會了一開始是她們先提告,但是她們提告的(告我妨礙秘密罪)當下她們做筆錄時因為證據不足警察有想勸退她們但是他們堅持要告,警察只好幫他們做筆錄(這是六分局警察跟我說的),加上他們提告後跑來我家鬧,我爸當下原本想調解,但是他們說一定要告,我爸就跟他們說如果要告那就別怪到時後換我們不跟她們和解了
我跟這個女生交往僅幾個月的時間,交往期間某一次她來我家陪我,然後很自然的有發生關係,發生關係完後我躺在床上,她坐在床尾,當時我正在玩著手機,剛好我要傳訊息時把手機相機打開,我就拍了一張她的照片,因為我拿IPhone我以照相時有喀擦的聲音,當下她沒有阻止我(第一張有裸露上半身),我就跟她說轉側面頭髮撥一下於是拍了第二張(沒有露點),分手之後她告我妨礙秘密而且說我照片是偷拍的,我沒有散佈過照片,也沒有傳給任何人欣賞,只是一直放在手機裡面(只有這兩張是比較私密的照片)
我後來提告她的筆錄內容如下,目前我是告傷害罪
在中華民國104年5月23號約莫早上八時許當天我們在凌晨被要去阿Q茶舍喝茶,一開始是很正常的聊天,但是後來因為我跟(前女友)及她們有人聊到照片的事,一開始她們叫我把手機給他們,所以我也給了他們手機,但是因為我覺得當下她們口氣並沒有很好加上我以憑什麼我的手機要給你們看為由我把手機拿了回來,後來我們就開始爭吵,爭吵過程之中,她跟她的同行女性友人在公開場合對我呼了好幾下巴掌(有驗傷單,且我朋友在旁邊有看到),並且對我有拉扯的動作,過程中我都沒有還手,因為當下吵架是在二樓的樓梯邊,她的同行女性友人因為背對樓梯對我拉扯因而踩空跌下樓梯,我原本想拉住她,但是來不急我也跟著跌下樓梯,當下(前女友)跑下樓梯要把她友人扶起來,我原本也要扶她友人起來但是卻被她大喊:不要碰她!後來店員出來叫我們離開店內,我當下背著包包跑到外面去,但是她們追出來不讓我離開,那時我的手機拿在手上,在外面時被他們搶走(她一定會說我自己拿給他們的,沒有監視器,但是有證人),而且在未經我的同意下解開我手機密碼刪除裡面的照片,我的生活照,還有我跟她對話的截圖,她們拿走我的手機將近20分鐘以上,他們還有對我手機做了什麼我不清楚,我試圖拿回我的手機卻遭到她的女性友人及她身旁一位男性友人遭到阻擋,(前女友)本人一直在閃躲不讓我拿回手機,一直到警察到現場處理,我馬上跟警察大人反應(前女友)搶走我的手機,警察馬上喝令(前女友)把手機還給我,(前女友)猶豫了一下才把手機還給我,之後我們就到了派出所實施備案動作
她可以解開我密碼的原因是在我們交往期間她會拿我的手機去玩,所以她有我的密碼
我提告做筆錄時警察有說,因為事發至今已經三個禮拜了,有些店家的監視錄影只有保存一個禮拜(我有證人跟驗傷單),所以傷害罪會成立嗎?
如果對方堅持不撤告,依據她當天的行為我還能告她什麼?!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但亦不一定會成立之,您仍可視證據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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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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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大致跟說明一下我怎麼提告的其實本來我們一直不想告她,但是我家人已經不想給她們機會了一開始是她們先提告,但是她們提告的(告我妨礙秘密罪)當下她們做筆錄時因為證據不足警察有想勸退她們但是他們堅持要告,警察只好幫他們做筆錄(這是六分局警察跟我說的),加上他們提告後跑來我家鬧,我爸當下原本想調解,但是他們說一定要告,我爸就跟他們說如果要告那就別怪到時後換我們不跟她們和解了
我跟這個女生交往僅幾個月的時間,交往期間某一次她來我家陪我,然後很自然的有發生關係,發生關係完後我躺在床上,她坐在床尾,當時我正在玩著手機,剛好我要傳訊息時把手機相機打開,我就拍了一張她的照片,因為我拿IPhone我以照相時有喀擦的聲音,當下她沒有阻止我(第一張有裸露上半身),我就跟她說轉側面頭髮撥一下於是拍了第二張(沒有露點),分手之後她告我妨礙秘密而且說我照片是偷拍的,我沒有散佈過照片,也沒有傳給任何人欣賞,只是一直放在手機裡面(只有這兩張是比較私密的照片)
我後來提告她的筆錄內容如下,目前我是告傷害罪
在中華民國104年5月23號約莫早上八時許當天我們在凌晨被要去阿Q茶舍喝茶,一開始是很正常的聊天,但是後來因為我跟(前女友)及她們有人聊到照片的事,一開始她們叫我把手機給他們,所以我也給了他們手機,但是因為我覺得當下她們口氣並沒有很好加上我以憑什麼我的手機要給你們看為由我把手機拿了回來,後來我們就開始爭吵,爭吵過程之中,她跟她的同行女性友人在公開場合對我呼了好幾下巴掌(有驗傷單,且我朋友在旁邊有看到),並且對我有拉扯的動作,過程中我都沒有還手,因為當下吵架是在二樓的樓梯邊,她的同行女性友人因為背對樓梯對我拉扯因而踩空跌下樓梯,我原本想拉住她,但是來不急我也跟著跌下樓梯,當下(前女友)跑下樓梯要把她友人扶起來,我原本也要扶她友人起來但是卻被她大喊:不要碰她!後來店員出來叫我們離開店內,我當下背著包包跑到外面去,但是她們追出來不讓我離開,那時我的手機拿在手上,在外面時被他們搶走(她一定會說我自己拿給他們的,沒有監視器,但是有證人),而且在未經我的同意下解開我手機密碼刪除裡面的照片,我的生活照,還有我跟她對話的截圖,她們拿走我的手機將近20分鐘以上,他們還有對我手機做了什麼我不清楚,我試圖拿回我的手機卻遭到她的女性友人及她身旁一位男性友人遭到阻擋,(前女友)本人一直在閃躲不讓我拿回手機,一直到警察到現場處理,我馬上跟警察大人反應(前女友)搶走我的手機,警察馬上喝令潘羿婷把手機還給我,(前女友)猶豫了一下才把手機還給我,之後我們就到了派出所實施備案動作
她可以解開我密碼的原因是在我們交往期間她會拿我的手機去玩,所以她有我的密碼
我提告做筆錄時警察有說,因為事發至今已經三個禮拜了,有些店家的監視錄影只有保存一個禮拜(我有證人跟驗傷單),所以傷害罪會成立嗎?
如果對方堅持不撤告,依據她當天的行為我還能告她什麼?!

最近有一個新聞,
一個男生(A男)交了女朋友(B女),
後來看到女友姊姊(C女)驚為天人(?SOD看太多了?)
後來B女覺得這男生個性奇怪而分手,
男生轉而追求C女,
一天到晚在女方住處徘徊,
寄自己畫的家庭畫畫給C女,
(聽說有上千張,實在太有心了~)
C女為此搬了三四次家,還是擺脫不了,
該男子日前甚至闖入C女住處拿取內褲打手槍,
被警方逮捕,
媒體加以報導後,
他還是依然故我,在C女住處附近徘徊!
這樣的情況已經持續五年,女生情緒幾乎崩潰~
(說實話,C女EQ已經很高了,
一般人遇到這種事,兩個月大概就會殺了對方~)
問題來了,
這樣的行為,難道無法可管?
是有法條,不過難用~
社會秩序維護法是有處罰這種行為,
但罰則很輕,頂多罰3000元,
只要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接近被害人,
每違反一次,最重可以判3年,
不過,不過,不過(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適用對象僅限於彼此有親屬或配偶關係,
頂多是"曾有同居關係的男女朋友"可以適用,
像這個案件裡,
A男跟C女根本沒有交往過,
是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所以法院是沒辦法受理頒佈保護令的!
希望藉此獲得保護令,
最新消息是法院判准了~
說實話,法院這樣判,是不正確的,
因為被騷擾的人是C女,
A男也沒有騷擾B女,
怎麼可以透過B女這層關係偷渡保護令?
就個案而言,K很同情女生(法院這樣裁定,是大快人心沒錯!)
但是法律規定如此,
法律規定不合理的話,應該是找立法委員修法,放寬適用範圍,
或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
而不是為了達到個案正義,逾越法律規定,
那不啻宣告
法院(法律執行者)可以凌駕於立法院(立法者)之上
這樣的行為是不足取的!
結語:
要吸引女生喜歡你,一直繞著對方,是沒用的,
如果沒辦法把自己變成一個更好的人,
像太陽一樣發光發熱,令人覺得溫暖,
就算變成衛星圍繞著她一萬年,也很難得到女生青睞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林智群律師(部落格:klaw的房間)
學歷:台大法律系(1993~1997)
經歷: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制室
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 / 遠拓法律事務所 / 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
伸展顧問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雲書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士林分會 基隆分會 扶助律師
地址:台北市松江路139號11樓
(松江路與長春路口)(捷運蘆洲線松江南京站7號出口直走250公尺)
電話:2509-5569
傳真:2509-5539
email:klaw1207@yahoo.com.tw

DEAR 各位律師你們好
想請教一下由於我和女方是先有後婚而我也願意負責結婚,因此就先生下小孩再補登記及結婚儀式.
但在104/3/23(小孩一個月大)時女方決定要分手,本來隔天我想和家人再去談,但女方家長用晚上沒空要白天的理由推託,而家人也覺得白天大家上班沒空,如果女方執意不想談要拖就來拖.因此分手到現在已近3個月完全沒聯絡.
目前我和女方已經完成訂婚儀式但沒有登記就生下小孩,因女方爸爸不同意先登記所以小孩沒有爸爸應該也入了女方戶口(目前3個月大因分手後沒有聯絡不太確定).我們也沒有登記.等於我既沒有婚姻關係也不是小孩的爸爸,雖然我願意負責但對女方及她家人態度灰心,不想再繼續走下去.
如果我不想要對該孩子再負責,因考量到本人年紀已35(女方33)如果要再找新對象有婚姻關係還要負擔小孩的扶養會造成困擾,是否可以請律師擬證明以後我不需再對小孩負任何責任.
或者即使沒登記也沒有入戶口只要親生子女女方仍可隨時向我請求扶養費或強制認領生父之類?
簡單說如果想做到完全不想再管小孩後續任何問題,也不讓女方能再請求扶養認父之類,是否辦的到?還是只要女方不同意就一定要負責或打官司之類?至於原本訂婚時給的聘金24萬我願意不收回來,只要女方願意切割乾淨.麻煩各位不吝解答萬分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小孩與您有真實血緣聯絡,有權利對您請求撫養費,不論簽任何協議書,小孩均可向您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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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媽的男友目前也同居中,現在與我3個人住同一屋簷,房子是租的 承租人是我媽前夫(不是我爸),他跟我媽是同事關係認識的,但他不久前被辭退了,前不久我媽提出分手請他搬離,但他不肯走怎麼辦...他有幾次向我媽要錢,我媽不給他他就作勢要打我媽,有次還要錢追我媽追到馬路上去,剛好有警車經過他才離開,我媽幾次提出請他搬離,他不肯走,我媽說要報警,他就恐嚇威脅我媽說如果報警我家的人就會死,還有次請他離開,他說要他離開可以,幫他租間房子他就走,有沒這麼扯的人?現在我跟我媽都很害怕,因他喝酒會起酒瘋不知道會做出什麼事來,所以我們現在都不敢動他不敢惹他,可是真的很害怕...不知道怎麼處理...
如果要申請保護令也要證據,因為他沒動手打我媽,所以也沒驗傷單,只是言語恐嚇威脅我們也沒有錄音...這樣沒有證據還能申請嗎?
請律師幫幫我怎麼把這無賴趕走...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隨時準備錄音蒐證,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恐嚇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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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妹妹是中度智能障礙,我們家除了我,都是屬於智能的家庭
我曾經想 辦監護撫助宣告,但因我很忙,因我有二個家要忙,所以家裡沒人可以出面,就撤回了
她一開始和她男友都相處的還可以,但沒多久他會打我妹,且 後來發病,並且成為永久的精神分裂症,之後,就一直無理取鬧,不願意回家裡住,
並且在他家受苦,一直被打,且他家人也對我妹 不好,先前我妹不願意
驗傷,所以我們也沒有證據可以告他,在加上我妹和他男友的朋友,訴苦被手指性侵下體3次,也因沒證據,沒法幫 到她,我們有家暴的社工,但處理的並不是很好,也不知為何有些家暴的驗傷證據社工都收不到,還有因為我妹的病情不穩,每天說的話因害怕會變來變去,所以常常碎唸,在加上她心里,不願意朋友不理她
且她也遭受到恐嚇,怕我們全家被殺光,不敢和法官說真話,所以
性侵案及申請保護令都無效,這次因不知為何想通了,想和她男友分手,但是為了要回她的東西,又被打,且還被騙走了錢,他男友說是我妹欠他的,但是他害我妹變成這樣,我們都一直要不回醫療費用(如家暴和精神急診及住院和門診費用),這次又因被打警察幫我們提告傷害罪,但是申請人是我妹
我很怕又撤回浪費錢 ,如果由我申請保護令對我妹有用嗎,但如果我妹又去找他,保護令是否沒用及傷害罪有用嗎?但只憑我說的話,行嗎?
我妹如果又像上次一樣,還是對她不利 ,可是她不了解,我們真的束手無策了,麻煩你們幫幫我,該如何是好




二、但是人際關係技巧就有機會。
三、要愛自己,改變自己,最後的結果或許不會如你意,但是至少你在這段感情上是有學到東西的。
四、抓姦的成本比較高,這個部分如果找徵信社的話要三思。民事損害賠償的部分實務上的金額約二十萬至五十萬左右…這個你應該知道才是。
五、如果可以的話可以去找工作或是創業,最好是找能兼顧三個小孩的工作,一萬元養四個人真的是太少太少了。
六、扶養費給不足的部分可以跟老公討論一下,就算他不盡一個丈夫的責任,至少也要盡一個爸爸的責任。
七、如果商量沒有結果再考慮以訴訟的方式處理。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您的問題,您應先考慮是否維繫這段婚姻,若無意願,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關於外遇對象,可提出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及刑事妨害家庭告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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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寫一份補充理由狀,狀上應註明案號及股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您的問題,您應蒐集當時與對方交談之訊息紀錄,在委任律師撰寫告訴補充理由狀並附上相關證據加以佐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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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期間 他玩遊戲儲值點數 曾跟我借我的信用卡去購買點數
帳單來都有準時給我錢 後來 在某個月收到帳單 將近刷了26萬元 重點是 我並不知道他趁我睡覺 上班時 沒經過我同意 偷刷我的卡線上儲值 直到收到帳單後我才知道 當時 他跟我說他沒錢繳 我當時也不知道這可以去報警 且當下他威脅我 我如果跟他講這事 對我沒好處 威脅我自己想辦法 而我也不敢讓家人知道 他還用我沒繳的話信用就會破產 威脅加騙的 讓我用自己的名字再去貸款 51萬 他當時利用我害怕信用破產的心理 去貸款出來繳這筆他盜刷的卡費 剩下的他都拿走 還要我提現金給他 並口頭說每個月帳單來他會如期繳款 這一期的帳單來了 他卻跟我說他沒辦法繳 我被逼到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我朋友叫我去報警 說他盜刷 跟偽造文書 我想問的是 盜刷是發生在去年的11月 而且我沒有他給我的借據 我後來要求他寫給我 他卻威脅我 他不會簽 再說他都不繳 (貸款下來後的不到一個月的時間 我們分手了 但是因為他不願意簽借據 我在分手那天 他搬離我的住處時 有偷偷錄影 我跟他的對話 對話中我提到 我當初不是心甘情願的貸那50幾萬 萬一你不還我怎麼辦 第一次他回我 那你可以去告我阿 我又再問一次 他第二次回我 那你就活該阿)
請問 第一 :事情過半年了 我現在提告 他盜刷我的信用卡 還來得及嗎?(他用蘋果系統線上儲值點數 網路警察因該可以查的到)

想請問幾個問題。我是個單親媽媽,有個非婚生子女,小孩已經4歲了,小孩的爸爸知道小孩的存在,在小朋友3個月的時候已經分手,到現在完全沒有聯繫,當初報戶口時沒有填寫父親的資訊、也沒有辦過認養。
我想請問....若是若干年後
1.孩子的父親想要爭取小孩的撫養費/探視權/認養,是一定要接受嗎?
2.如果他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養育過這個孩子,是否他提出認養/確認親子關係時,我可以拒絕嗎?若有證據,我能拒絕嗎?
3.目前在法律上他們並沒有關係,若是小孩的父親有債務問題,會牽扯到這個小孩嗎?
4.若是以後孩子的父親沒有人可以養育,想要要求這個孩子的養他的話,是否可以拒絕?
我只是想知道有什麼方法可以跟對方切割乾淨的方法,讓這個孩子長大的時候不要負擔他父親方面任何的問題。謝謝!

我和小女友吵架,她跑去亂告我,小女友未滿12歲,現已和好又不告了,可是案件送出了
我和她交往一年,最近她父親意外過世,她母親要我開始盯她功課
我就去盯了,誰知她一聽到補習,好像深仇大恨一樣,馬上分手,怪我管太多,我也和她冷戰.....
期間不知怎麼,有社工妖尼姑介入,開始洗腦她,之後不分青紅皂白跑來告我
一開始還瞎掰說我性侵他之類,還好審查之後有還我清白
我們未發生親密關係,更沒有性侵什麼的....可以放心
可是之後出了問題...瞎掰亂告一堆,其中還真的矇中,是關於A片部分
剛認識時,有次電腦被他看到A片,她好奇想看,我就放給她看,應該不到5分鐘,之後陸續又看了一兩次,是她要求的,之後好奇心過了就沒再放了,而且是她看她的,我忙我的....後來交往一年期間,也沒再播過,反正隔超久我印象都模糊了,直到這次吵架被亂告一堆,翻舊帳,外加被妖尼姑引導啥的,我才想起,還真有過這回事
可是法律只認證據,不講人情,當初也不知道嚴重,好在沒完全說死,本來遇到開明的檢查官應該講清楚就沒事
可惜遇到的檢察官直接把我當犯人一樣
只好趕快暫停,來找律師
我目前被告性騷擾,冤到快吐血.....我承認我並不是潔白無瑕,但絕對沒有這麼嚴重,我無任何前科,正當職業,小女友都是我在照顧的,照顧一年都沒事,比起正常男人算有自制力了.....
收到刑事傳票,廉股104年度偵字
我今天早上開庭喊暫停,剛才還和她還有她的家人一起吃飯,如果真是性騷擾,會這麼和諧?明明是最近補習的事吵架,結果來告我一年前的問題...
他家人和我都很熟,目前他家人也在想辦法幫我
我和小女友和好了,他不打算告了,可是都送出去了
當初吵架時候,她的說辭殺傷力太強,當時我也在和她冷戰,隨他告,不想管.....現在才知道嚴重性
有人願意幫我嗎?
我願意付出代價換取無罪....她和她媽媽也都願意幫我
這情況還有辦法嗎?
吵個架可以鬧到快被判刑,我死都不服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未滿14歲,若對您提出妨害性自主之告訴,不論性交或猥褻,均屬加重,您應盡速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與答辯方向,避免您做出對您不利之回答,影響日後之訴訟進行,造成不必要之麻煩與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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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是在哪個地檢署開庭? 如果事實如你所說,確實是不會構成任何刑責,但這部分要看案件中的所有事證, ... (恕刪)
是在台灣士林地檢署,廉股104年度偵字第4901號
請問您的電話是?
1.事實確實如我所說,不知如何安排測謊....
2.明明只是簡單的吵架,從頭到尾都沒有人問過事情經過,就直接辦了,本來以為終於見到檢察官,可以好好解釋一下,結果氣氛好像我是犯人一樣,根本預設立場了,只好趕快暫停,這邊不知道怎麼辦?我可以帶我女友和她母親一起當面解釋,可是他們不是很想理,這部分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受理?也算是證據吧
3.對我不利的證詞裡面,性侵什麼的還我清白了,但現在回想起來,裡面有很多淫穢不堪的指控,這部分我的小女友是不會知道的,我感覺很有問題,如果是吵架她自己掰的那就算了,如果是社工還是壞朋友洗腦的,跟未成年人講這些難道就不算性騷擾嗎?還瞎掰在我身上,感覺有SOP程序,差點被害死,我現在整天擔心,如果沒過還會有前科,那些人卻覺得很爽?操弄別人生死?想到就整個超級火大,這個有辦法拿他怎麼樣嗎?

各位律師您好
我是為我朋友的親身經歷來了解該如何解決問題
男方與女方雙方交往5~6年左右,其中男方在淡水某處已有購買房子
而女方則在三年前住進男方家中,約前兩年雙方皆花費男方金費共約90萬新台幣左右,後一年半左右女方才有負擔生活費。
其中花費費用包含女方自身學貸之金額(女方無向男方表示拿多少,直接從男方金融卡提取)、女方之眷養寵物所有費用(含寵物所有日用品)、生活用品、電腦周邊設備,此期間實質物品皆由男方付費。
如今因感情破裂導致雙方分手後,目前依然暫住於男方家中,今日(5/23)女方忽然將自行擬定之和解書扔給男方,要男方簽字。但男方氣憤下揉掉了。
大約內容表示
1.女方要求男方眷養女方其中一隻寵物,其寵物之所有使用物品當初階為男方購買,女方則表士物品是女方的,故女方要帶走。
2.女方表示自行有負擔生活費,則要男方負擔金額以分期付款方式匯款給女方。 經男方表示女方負擔每月4000元共16個月。
3.女方要求男方將價值兩萬元之電腦無條件送女方。
4.女方要求男方一年內不可透露女方任何事情
以上為大約內容,女方皆為要求非本身所支付之費用,卻要求賠償及帶走自女方認為屬於自己的東西。本人我雖無參予其中,但經由男方親妹妹表示,這五年來一直都處於諸多狀況下,且男女雙方家庭皆不接受彼此,而女方現在卻要求這些,男方卻因為女方家長地位似乎頗高則不敢將事情正確處理,且女方得知男方要將房子賣掉,則表示若女方協助男方將房子賣掉成高台高至一定金額後,要將50萬贈與女方,故我在此情求故各位律師,遇到此類事情該如何解決?


想請教律師一些問題:
我的幾張照片(包含無頭的裸照,一般照)落入一個網友手中,我和他短暫交往幾天後因對方不停地想再要不雅照,我覺得不能再錯下去了!所以遲遲沒給,不斷使用拖延戰術一邊想如何分手,當時在內心恐懼之下有用類似法律文書的口吻想明白告訴對方和他分手,對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變造.重製.散佈.供他人閱覽我的照片。不得向他人洩漏我的手機號碼.LINE ID .個人資料等等...以求自保...對方反而說警察不會管,警察會挑輕鬆的案子辦。他說我沒他名字警察沒辦法查,102年個資法有修法過,連法官都不能查!警察不會裡我的!他說他有認識律師所以他知道等...。(上述對話期間他有說他不會做出傷害我的事。)
幾天之後......(期間他不斷要上面的照和下面的照,但我都沒給。)
他開始不耐煩了甚至願意主動提分手了,還威脅我不給下面的照他就要消失,不給照就不要在一起,不斷兇我或用倒數計時他消失的方式想威脅我。最後我答應分手。我問他那可以答應我不要做傷害我的事嗎?當時他說:不可能 你作夢! 但是後來又簡短無意義的對話很久後,他很兇的對我說他不會對我怎樣...。
我想請問律師:
第一個部分,個資法的部分是不是真的不能查,還是他隨口唬我的?
如果要查是怎麼個程序?
第二個部分,我並不想告他,只想簽個協議書讓他把照片銷毀or保證不外流。請問我該如何做?
想請教一下國中公民課學過口頭約定就算數,那麼想請教一下如果我無法要到白紙黑字有他本人的簽名的協議書,那麼用通訊軟體打字的協議法律上算數嗎? (會不會有無法證明是本人,沒有本人簽名所以無效或很薄弱的問題?)
第三個部分,我可以說我是像片的拍攝者、主角是我,所以我有像片的版權這點跟他談嗎?因為我之前用通訊軟體口頭(打字的)要求對方刪除照片,他居然很兇地說:不關你的事!你沒資格問! 然後繼續要下面的照片...。
最後想請教一下,最壞打算,如果對方避不出面,換通訊軟體帳號...怎麼辦?這樣還能查嗎?
謝謝律師


A男與A女本一同在外住屋,後因故分手所以A女找我的女朋友以及我一同前去幫她搬家,當日A女及我女朋友在大樓租屋處房間內處理搬家行李,A男則外出,A男哥哥在家,我則在外負責搬東西至樓下
搬個兩趟之後因為其他行李還未整理好,我就在客廳休息,此時A男哥哥走出房間門對著A女及我女朋友大罵他們不趕快整理東西還有說有笑一點都不尊重,然後A男剛好回來見到我後走到A男哥哥旁向我女朋友說:你是不是沒搞清楚狀況?帶妳男朋友來幹嘛?然後A男哥哥又接著說:今天要不是看在我弟弟的面子我早就弄你我人脈很廣!然後A男哥哥轉頭見到我對著我說趕快搬阿!我則像他們的方向移動並且說火氣不要那麼大嘛,A男哥哥突然不知是拳頭還是掌用力推打我胸口並向我邁進,A男也朝我衝了過來,印象中我好像有本能地出拳反擊但真的記不太清楚了,然後A男哥哥用手勒住我的脖子後雙方倒地,我想要掙脫就在地上扭打這時A男手上拿著類似鐵長條物向我額頭猛擊當場爆血,且多次揮打我盡力用腳踢A男和抵擋攻擊,過了一陣子後A男哥哥鬆手與A男轉身進房間,我女朋友則將我拉出租屋處要將我送醫,到一樓大廳後我先報警,警察到場後和大樓主委及我一同上樓去按門鈴,但對方無回應,於是警方叫救護車先將我送醫以及驗傷
我診斷書上是寫,額部挫傷併開放性傷口,縫了6針,以及背部左肩右上臂右大腿小腿挫傷,當天晚上A女爸媽表示要當調解人將我們雙方請至大樓一樓接待區希望我可以原諒他們並且和解,對方兩位也一直道歉並表示會負責賠償
請問:
1.依上述狀況我若提告大概會是什麼結果呢?(對方說是我先揮拳的,但我真的既不太清楚是否有這件事,只知道是對方先推打我,且並無監視器佐證,對方向警察表示他有錄影不知道是真的假的)
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請求專業的各位律師幫忙解答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彙整驗傷單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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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兩年前因需要資金周轉,而借用女友已買賣名義貸款,於今年初女友上夜店批腿認識地下錢莊黑衣人,而分手,後她離開住所,分手後協議把房子過還給我,但正在貸書辦理事宜時?昨中午突然在我不在家時,由兩個黑衣人匙鑰匙闖入,但家人有在,黑衣人大口咆嘯說她是這這間名下屋主老公,限今晚八點要家人搬離住所,不然他要把我門家東西都丟到外面去,然而家人害怕全身刺青男子,而發抖害怕不測逃離,後黑衣人把鎖換掉,當時我前女友沒出面,(調大樓監視器得知),後我打電話給前女友,卻遭封鎖不接,當時我有報案,員警來說這是民事事件無法受理,後又跟我說不能去動鎖,不然可能也會犯罪,請問一下,房子好幾十年到現在,爸媽戶籍都在這,房貸也是我繳,我每天都住在這個家,但現我有家歸不得,房子裡面物品跟錢財,也不知怎樣,我以露宿樓下涼亭一晚,現我該怎辦,該如何提告,強制罪,或是侵佔?現我怎能才能回家,身心懼疲!拜託請大家幫我,一家子都不該知道怎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從配偶與第三者之對話內容加以錄音蒐證,或信件、LINE等通訊軟體留言對話內容設計蒐證,若對方承認有發生性行為且知悉有婚姻關係之情形,即有機會可對其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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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大概是這樣....
一年多前,與前男友一起同居,他的電話是用我的名字辦的,也在同居的日子中未經過我的同意拿著我的信用卡自行去刷卡購物、加油(簽名時我也不在場),分手後與對方協調是他說他會自行按時繳款,叫我先保留門號,彼此時間OK的話,再將電話過戶於他,期間也有匯款給我,已表示他的誠意(幫忙繳他刷的信用卡),想說他有誠意就好聚好散,也配合他一下.....
但是現在他的電話錢不繳了,帳單也不認了,想與他溝通,電話裡也語似威脅的口氣跟我說話。
想請問,這樣可以算是盜刷我的信用卡嗎??調簽單的追訴期通常為期多久??我可以提告嗎??要如何提告呢??又可以以什麼條例提告呢??我該準備哪些事物??還是我該做什麼動作??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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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對方向您之請求,您可置之不理,並進行錄音蒐證,以利日後若對方對您提起訴訟,可作為證據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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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你們好!我想請問,前男友在我和他未正式交往時,自己一直匯錢給我,也一直強調是他自己匯給我的不是借我的!
現在分手翻臉了,要我還他錢,請問,他要告我,會成功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男友之任何要求,您均可置之不理,不予理會,若您男友持續騷擾您,您應加以蒐證,視其言論內容,對其提出刑事恐嚇危安告訴;若您男友對您提告,可主張為交往時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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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況且只要打官司之後
可以調相關資料
如果為真的買賣
會有資金往來
如果都沒有
就可以證明非買賣
就能保障你的債權
機會蠻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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