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惟若檢察官已著手對您聲請觀察勒戒,是否有請求之必要,您亦可加以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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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檢察官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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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先生違反保護令.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我便趕緊遞上書狀請法官從輕量刑-內容約是已與先生達成共識...先生頗有悔意...之類
在1月6號我親自到法院遞書狀.我先到了檢察署收發處
他說已經送到法院了.請我送去法院
去了法院.他說查不到.請我送去檢察署
去了檢察署還是說他已經送去法院了.我便來回跑了半個多小時
到了法院找了一位查詢進度及案號的先生
他說他查不到.請我一個禮拜後再送
一個禮拜1月13號我跑去找那位先生.他給了我案號及股別.然後轉交給另一位小姐
1月14接到法院來電說法官已在1月13做出判決了.意思是來不及了
判決結果使是拘役30天
罰錢是3萬,我想...這有點困難.先生一個月薪水也3萬
如果先生提起上訴.可以判輕一點嗎?還是可以分期呢?


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八月份溜狗時被對方拿鋤草用的長鐮刀(約一百二十公分左右)
揮砍因為我和對方目前正在互告傷害及恐嚇.目前正在等辯論庭開庭.
所以對方不讓我走他家巷口外的馬路.看到我母親則用掃把趕報警無證據紀錄
無用非常困擾.
這一次休假我溜狗 無意間被他撞見 他拿鐮刀出來和帶四條大狗驅趕做事揮砍 我就用手機紀錄手機也被對方用鐮刀打下鏡面壞掉.
我提告對方恐嚇 物品回損 和殺人未遂.結果現在對方反告我是先去他家恐嚇.
第一次出庭時檢察官竟質問我當時錄影時揮砍我後 我追上去問對方拿刀出來是幹嘛 是要殺我嗎? 對方生氣再次揮砍 我說很好我有拍到 有種你真的砍我
這段話 是在釣魚. 這樣說法對嗎? 我該如何自保? 對方拿刀卻因為我說這句話身心為據說我恐嚇 我能告他誣告嗎!!
對方說我先拿逼逼槍 射附近的野狗.檢察官要我當庭保證永不再犯
我回說有證據嗎. 第一我家根本沒逼逼槍.
第二我家兩隻狗都是動物收容所領養. 第三我沒做 我要保證甚麼
檢察官卻要我保證 也記錄在筆錄中 對方說甚麼檢察官好像都相信的感覺
且開完庭後 檢察官獨留對方下來說話 這是正常程序嗎
我是冒著生命危險在錄影求證據 對方對我的母親用狗 追 掃把已是累犯
我隻到當下我生氣不該說出此段話
但請問我這次紀錄說這段話在法律上有不妥之處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自白承認犯罪,以利請求較輕之判決,惟檢察官仍會調查其他證據,且您亦須考慮提出和解條件與被害人和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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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整理相關犯罪事實與證據,至地檢署提告之,較為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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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按鈴申告後,地檢署會先安排制作筆錄,以了解您所告何人何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配偶已與對方和解,待起訴後,可委任律師撰寫刑事答辯狀,附上和解書向法院請求緩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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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持搜索票來家中搜索,雖然完全無搜索到任何毒品跟器具,有扣押我的手機,還帶我跟他們回警局驗尿。有 或 沒有,驗尿是最準確的。當下採集我的尿液後,先以試紙測試,呈陽性反應-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我也只好坦承,也說明了 在他們要來搜索的前幾天有過ㄧ次,唯獨的ㄧ次,是第ㄧ次 也是最後ㄧ次,我知道這種東西碰多了不好,所以自己告誡自己,畢竟有嘗試過就好了,因此而無成癮。做完筆錄,隨即至檢察署 臨時開庭,當時有ㄧ份具結人簽章的要我簽名 並照著內容唸出來,所以這算是 我是以證人之身份吧?! 開完庭 檢察官告訴我 若需要我到庭的話,會再以傳票通知我,手機暫時無法歸還 還要扣押著。當時我有問警察他們,是不是會被勒戒,警察回答我說 “以他的經驗談 依照我的情形,完全無任何前科案件,加上我只是第ㄧ次 即是初犯,通常檢察官會先以原諒之方式 不致於送至勒戒”。經過二個月左右,我也完全沒有收到任何傳票,心裡以為沒事了…結果這幾天 收到了…地院的刑事裁定,我卻成了被告人,檢察官聲請將我觀察、勒戒之裁定,如不服裁定,於五日內提出抗告。
我該如何寫抗告呢?! 我真的不想要被勒戒>< 還能有其他方式可選擇或替代的嗎?
我好不容易 在工作上 才剛升級到 主管這職位而已>
我真的很倒楣(就那麼的ㄧ次而已…),也感到相當後悔…
我該怎麼辦? 該怎麼辦…
當時我有因感冒發燒,有吃感冒藥跟普拿疼加強錠,這會影響尿液之檢驗嗎?
而我被扣押的手機 是何時才會歸還我呢?
我到底該如何是好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聲請緩起訴戒癮治療,應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聲請之,目前裁定下來,已經沒有機會了,不建議您嘗試抗告,一來機會非常渺茫,二來抗告亦不停止執行之,毫無意義,建議早點進去,好好表現,早點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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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持搜索票來家中搜索,雖然完全無搜索到任何毒品跟器具,有扣押我的手機,還帶我跟他們回警局驗尿。有 或 沒有,驗尿是最準確的。當下採集我的尿液後,先以試紙測試,呈陽性反應-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我也只好坦承,也說明了 在他們要來搜索的前幾天有過ㄧ次,唯獨的ㄧ次,是第ㄧ次 也是最後ㄧ次,我知道這種東西碰多了不好,所以自己告誡自己,畢竟有嘗試過就好了,因此而無成癮。做完筆錄,隨即至檢察署 臨時開庭,當時有ㄧ份具結人簽章的要我簽名 並照著內容唸出來,所以這算是 我是以證人之身份吧?! 開完庭 檢察官告訴我 若需要我到庭的話,會再以傳票通知我,手機暫時無法歸還 還要扣押著。當時我有問警察他們,是不是會被勒戒,警察回答我說 “以他的經驗談 依照我的情形,完全無任何前科案件,加上我只是第ㄧ次 即是初犯,通常檢察官會先以原諒之方式 不致於送至勒戒”。經過二個月左右,我也完全沒有收到任何傳票,心裡以為沒事了…結果這幾天 收到了…地院的刑事裁定,我卻成了被告人,檢察官聲請將我觀察、勒戒之裁定,如不服裁定,於五日內提出抗告。
我該如何寫抗告呢?! 我真的不想要被勒戒>< 還能有其他方式可選擇或替代的嗎?
我好不容易 在工作上 才剛升級到 主管這職位而已>
我真的很倒楣(就那麼的ㄧ次而已…),也感到相當後悔…
我該怎麼辦? 該怎麼辦…
當時我有因感冒發燒,有吃感冒藥跟普拿疼加強錠,這會影響尿液之檢驗嗎?
而我被扣押的手機 是何時才會歸還我呢?
我到底該如何是好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 您好!
今年3月與女性友人聚餐,期間有喝酒,過了3天後,他認為有失憶的狀況,懷疑被性侵,因此去警局報案,我被列為強制性侵害嫌犯。我只是好心送她回去,絕無不軌的狀況。她去驗血/驗尿/驗私處是否有傷口/驗DNA皆無證據,也無藥物反驗,檢察官最後不起訴處分。
小弟的問題如下:
1. 對此飛來橫禍,就算獲得了不起訴,我是否已留下前科? 良民證及日後換工作,皆會被註記有前科紀錄?
2. 是否可對其提出毀謗、誣告等民事刑事訴訟,民事賠償金額捐給慈善機構?
一、關於第一個問題,會有前案紀錄,但是是嫌疑不足的不起訴處分。我認為不會影響到你的工作及良民證。我之前當檢察官時曾經被精神病告瀆職,跟陳水扁、陳聰明一起列被告,我的前科表也有瀆職的前科,不過是簽結而已。
二、刑事部分,只有針對事實有懷疑,並非全然捏造,就不會構成誣告,例如他是說疑似遭性侵,並沒有指訴你的生殖器確實插入他的生殖器,這樣要成立誣告是有困難的。
關於誹謗的部分,他有到處宣傳嗎?
其他的疑問,可以賴過來id ncc101ds
司法官四十三期邵勇維律師敬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不起訴處分,在良民證上也會顯示無刑事紀錄,無庸擔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朋友是學校的普通教職員,六十幾歲要準備退休了,身體很不好還有一隻腳殘廢,
學校有一群同學抽菸,他去勸戒菸結果引發那群高中生不滿,
結果他們其中一個女生就說我朋友對她性騷擾
學校被女方家長投訴要他去付錢和解 他說他根本沒有所以不願和解
檢察官和性平會跑來調查那群學生一致供詞說有性騷擾
甚至女生家長還說有看過他摸女兒的頭
我朋友很冤枉,一生清白等退休卻遇到這種事情
從頭到尾就是那群學生說的當證據
檢察官還說他的傷是裝的沒這麼嚴重
最後一審還被判刑三年.....
現在他們家陷入慘況根本不知道怎麼辦 律師說二審只能先要求要測謊
我覺得很奇怪要是被摸的話不就驗指紋就好了
我朋友就無法否認了阿
他們什麼證據都沒有 也不願做測謊 開庭又答不出話 只說很難過
完全不知道要怎麼才能讓法官相信我朋友是清白的!!

請各位律師大大解惑也
我是原告,告對方(管委會財委)偽造文書,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確定是偽造文書!
經和解之後,其內容是要公開書面道歉並取消管委會財委津貼3000元至任期(103年7月至105年6月)結束為止,大樓規約明確有寫任期時間,所以我並沒說要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結束.
結果12月31日公開書面道歉,內容竟然寫104月1月至104月12月任期結束,那剩下的6個月是要繼續領嗎?我有提醒對方請修改,目前尚未更改?
道歉書要貼在公布欄然後拍照寄給檢察官,證明有公開道歉,如果對方執意不修改,這樣和解能算正式成立嗎?如果我拿大樓規約給檢察官看,表示對方沒誠意,我對被告的行為感到不齒而要讓被告真的受到法律懲罰(不和解了,讓她直接受法律制裁),我的動作要如何處理?







前些日子上班,離開辦公室在園區騎乘公務車時,遇見老闆與管理員在對話便停下來聆聽,好像在爭執什麼,不是很了解,但聽到管理員囂張地說他親戚是議員、檢察官怎樣怎樣的,我就說"檢察官有什麼了不起"(我是因為管理員當下囂張的語氣說出口而非針對檢察官的行業)他便指著我說"沒你的事",我就離開了,事隔多日收到警察通知我去做筆錄,說有人告我恐嚇,警察說管理員報案指出當日11點我"夥同"我老闆去找他並對他說"檢察官有什麼了不起,我懶X給你吃"於是告我恐嚇(好像也有告我老闆);我是騎車遇見我老闆才停下來的何來夥同之說,那天的事是下午發生的,因我的常態上班時間是中午12點(可惜無打卡紀錄)很少很少會提早到公司,也絕對沒有說"我懶X給你吃"那句話,當然連他叫什麼名子都不知道(現在也還不知道),而我的前一份工作是國文代理教師,對於這種話語更是不會去說出口;做完筆錄後隔些日子就收到了簡易庭的通知單,就在近日即將要報到。
故想詢問各位專家的意見,雖然朋友都說不會起訴,但還是會擔心到睡不著覺,尤以日期將近失眠更為嚴重,對於此事件的處理方式,是否可提出保護令等相關措施至少保障我未來不再遭受此人不實指控之官司(因工作需求未來還是會有碰面及交談工作內容的機會,不然我是想避而遠之以免又被加話控告)或者提出誣告、妨害名譽、誹謗、性騷擾等類似的懲罰,以達到告誡阻嚇的作用,以免事後不斷以官司騷擾,因對法律不了解,希望借助各位專家替小弟解答,謝謝。



一、不用過於擔心。
二、一般就算有錄影帶也很難證明有恐嚇。
[一]自己承認[你沒有恐嚇他,千萬別亂認]。
[二]錄音[如果不是你的聲音可以請求聲紋鑑定,如果真的有說而且被錄到音,那做法就不同了。
四、如果這樣說你還擔心,可以找個律師查一些無罪判決給你參考,也查一些有罪判決給你參考。很多人擔心是因為不懂,如果都讓你懂了就不會怕了。台灣刑事實務上特重供述,而被告供述不論是在警局、地檢,或法院的供述都可當做不利被告之認定,所以講話之曾一定要想清楚。
五、如果告他誣告,他持續的不斷的找各種理由跟你糾葛,未必是好。誣告的部分如果檢察官認為他有檢察官會自己處理。
六、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日前騎機車在路上,遭人持bb槍攻擊,車體中彈,脖子中彈,眼睛也差點中彈,驚嚇之餘,緊急煞車,幸未摔車,也未遭後方車輛追撞,射我的人,我自己找到,對方也坦承,報警後,警方只以社維法63條第1項移送地院,後來自己上地檢署告發第185條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日前開偵查庭,檢察官一直著墨在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說不符合,我說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這就符合,所謂致生往來之危險,只須發生危險為已足,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刑法第185條第一項之「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要我遞陳報狀給他,我實在是納悶,我想知道我的見解是對的還是錯的,懇請律師賜教解答,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

關於一個被控電話詐騙的案件,被告被傳喚到案時,解釋自己是在不知對方是意圖販賣手機門號的情況下才簽下同意書,且對方尚未出面與其對質,所以檢方暫且相信被告的說詞。但我手上現有被告親口對我承認自己其實早知對方有販賣手機門號意圖的錄音檔(是我與被告的對話),請問:
(1)匿名提供的錄音檔,如欲做為指控被告的說詞,法律效力如何? 是否會因為匿名之故而不採信?
(2)若是因匿名提供的關係,辯方律師是否有機會攻擊資料來源而使錄音變為不採信?
(3)檢察官若收到此暱名錄音檔,是否會根據譯文中提供的資訊,做出傳喚對話人來證實其真實性的動作?若是錄音對話中的當事人能出面證明其對話為真,是否可加重可信度?
(4)如果一定需要讓檢察官知道提供者是誰,錄音檔才有法律效力,那麼請問還有哪些人會知道匿名提供者的真實身分? 什麼情況下會曝光提供者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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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本人曾經因為吸食安非他命 並於102年6月間 進入勒戒所 經錯38天的勒戒觀察後 才出來 但又在103年 12月23日晚間 因為在LINE上與人約定 由於通話記錄全遭警方鑑識 所以在與朋友約定的時間與地點遭到警方的盤查 並帶回分局 搜出帶有吸食器 並接受尿液採集送檢 而本人確實在近期內有吸食過安非他命 當晚在分局拘留 隔日移送台北地院 當日開庭 檢察官回答 在5年內二度吸毒 將會遭到判刑 請問最嚴重的刑責是否就是所謂的戒治 就是在進入勒戒所 需要6~7個月的時間後才可望出來? 在請問有無可能法官判決為緩起訴 或是在指定醫院接受觀察勒戒 或是法款處理呢? 在請問若不希望遭到判刑 那在面對法官詢問時 該怎麼回答也有可以不遭判刑? 謝謝回答!!


1.本件您是在觀察勒戒後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故依法不再適用觀察勒戒或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機制,檢察官只能依法起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2.本件是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初步來看應有很大機會遭判六個以下有期徒刑而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詳細可能得進一步視您有無其他前科紀錄等情形),故後續建議您可以考慮寫狀子(求情)請求檢察官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進行偵結,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從而檢察官若准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進行偵結,則基本上本件犯行,原則上即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來處罰而不用坐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五年內第二次施用毒品,將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起訴之,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請求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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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應為賣遊戲主機送盜版被抓~第一次開庭時因有和對方達成和解且檢察官也當庭有說緩起訴~並當庭立悔過書~但過了半年毫無消息直到今天又收到開庭通知~到了庭上檢察官要求告訴人提供商標等等證據給他看!後又問我到底是贈送還是賣遊戲光碟~本人一開始當然說是送的不是賣!但是檢察官那裏一直要求我的證據~因本人沒證據~只有打電話約賣家出來交易而已~所以跟檢察官說明!沒有證據~後來檢察官說我沒證據就是有賣~我只好當庭承認有賣!檢察官問完以後就匆匆的說一句~我著作權是緩起訴沒錯~但商標法就有問題~然後就匆忙的說他再回去研究看看!回到家以後父親大怒說我幹嘛承認有賣叫當初跟我交易的人對質~但是告訴人不願幫我做證直說我叫他作?證~所以他也不願意幫忙~請問如果下次有開庭我是直接要認罪呢~還是要找那初那個跟我買主機的人來對質?


律師你好: 請你先看完我講述先入為主能客觀告知感恩謝謝"
1.本人莫名被匯錯款進我帳戶~而匯款人以一通電話要我歸還款項,我也明確講述若是屬實必定歸還,但匯款人是以詐騙方式要求本人提領歸還~而也與諾本人若還款兩千要給本人當工資~我起疑為求證時也疑惑她怎知本人電話就詢問.他說已報案是銀行給的~就請我確認是否有此款項,好撥電給他~但我認為我在忙請他過兩個小時再來電詢問後.掛電他就沒再打了~
2.當下我馬上撥打165專線告知情形,165人員告知我那騙人~我可以不用理會但我當心若是不法款項本人也會有刑事責任就請教如何,165人員就給我郵政中心電話,說只要我打去求證就免刑責而且他們電話有錄音,接下我打去經郵政中心人員查證,也跟本人說無接獲通報無須理會~
3後本人有去領2000元但我也不知戶頭沒錢-更何況我有工程款會匯進戶頭所以領錢正常吧!4過一個禮拜我接到郵政中心一通電話根本人說警局有人報案說會錯款問我是否歸還,我沒說不還我要他們查證為何他要匯給本人,還有為何有本人電話查證後必定歸還~但中心人員為難問本人是否願意把連絡電話給警方,本人自認無犯罪也想了解事情原委就答應,隔日晚間接獲一通自認警員的打來開頭語氣就不是很好,就問我是否有此匯錯我是否歸還~因他語氣不佳我就請他自己去查證因他是警察,但他就不悅我也請他查明為何不問匯款人為何匯錯而且疑似詐騙,他不悅就掛斷,後又隔一小時笑笑打來說他知道真相,對他騙我的想說這樣我就歸還了,我說他做違正請他辦他,他說小事幹嘛這樣,後說本人若不還他要告本人侵占,本人認為他們都騙人的就想說要告去告我在跟法官說明,在隔數日真收到警局通知~本想說這次是真的有文件通知就去警局看是如何歸還,結果是做筆錄而且還被當犯人調侃~就因我收到3通不明人士電話就辦我~結果想說去法院在跟法官說~但全都王八蛋的主觀意識詢問我~拿人錢不還~我從頭到尾都沒說過不還,而且那告我證人也在庭上說我說請他放心我一定會還,但都沒有才去備案,那檢查官就叫我們自己談,我正要說浪費我工作時間及金錢,名譽,還有求償法官就說哪這麼都問題拿人錢就還人就好,就要我簽名~本人認為被羞辱,對方也不願給費用要我全數歸還,好~我也不想麻煩再指定時間全數以歸還~但竟接獲起訴書~檢察官要我去談而私下竟起訴,我真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還起訴我說我有去提領錢來花用就說我侵占.試問我自己帳戶不能領錢嗎?而且是他匯錯又不是我詐欺~不法所得,我戶頭有沒有錢跟我提不提領有關係嗎?怎就認定我意圖占為己有~這就是我們司法~請問我該去哪伸冤?請指點方向感恩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被起訴,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閱卷,了解檢察官起訴之證據,並討論辯護方向與策略,為您撰寫準備狀及答辯狀,針對是否有易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之犯罪行為加以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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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撤銷上訴,即會維持原審之判決內容,至於是否得易科罰金,需視您判決是否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若非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亦無法易科罰金,仍需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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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五年內有施用毒品之紀錄,您再次施用,恐遭起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您可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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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施用毒品,驗尿結果呈陽性反應機率很高,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至於是否能採納,檢察官若決定採納,即使您爭執,意義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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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之犯罪行為及證據加以分析整理,以利檢察官起訴對方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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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大您們好:
小弟在今年7月收到親外婆寄來的存證信函,內容提及她及阿姨有金飾首飾若干於民國81年10月1日寄存於小弟的母親之銀行保管箱內,而小弟的母親於去年(102年)12月亡故,認定小弟(獨子)和我父親兩人共同繼承了該銀行保管想。現向我二人追討其所有物,存證信函上附有外公(歿)手紙影本兩張,宣稱當年外公親筆所寫,記錄當時寄放之物品項目。小弟看過原件,大略如下:1.金手鍊3條(新) 2.金戒指9只(新6舊3) 3.珍珠戒指1只(新) 4.....(後略,就是一些品項),共兩張,一張記名"美文(外公名)寄存",另一張記名"詩安(阿姨名)寄存",兩張紙條樣式相同,惟寄存仁和品項及數量不同,皆載明"81年10月1日",但是上面並沒有說寄存於何處,也沒有說寄存於何人,更沒有我已亡故的家母簽名或任何認可的蛛絲馬跡。小弟於昨日接獲桃園地檢署傳票,小弟與我爸皆被列為侵占被告。小弟於母親生前取得部分保管箱之物,其中並沒有該清單所羅列的品項,也未曾被交代內有他人寄存物品,只知都是媽媽留給我的。該保管箱在母親病重之前她親自辦理退租並將其清空,一週後小弟又新承租該號碼相同的保管箱。其容物皆為家人在不同時期贈送給小弟的玉飾,舊版紙鈔,紀念幣等等,有部分類似於該紙條提及之物,但是也無法釐清到底是母親或原告所有,因紙條上並無記載款式。對方提告之前有來小弟家中要求返還,但是當時小弟認為這突然蹦出來的紙條子虛烏有,亡母並未向小弟提及。心有存疑所以暫時拒絕返還,況且小弟手上的數量遠遠不及該紙條記載。亡母過世後的財產清單(國稅局完稅證明)上也沒有任何保管箱和金銀珠寶之記載。想請教律師大大,這樣對方告我侵占,會成立嗎?我根本沒有犯意,這些東西都是亡母生前贈與,並不是向原告它們宣稱的寄放,我只是試圖守住媽媽生前留給我的紀念品。還有,單憑這種只有單方具名,信手一寫的紙條能成為對我不利的證據嗎?我根本沒有繼承到這些物品,檢察官會採信嗎?小弟將於本月25日第一次由檢察事務官詢問,請問該如何答辯?需要請律師幫忙寫訴狀或聲明嗎?律師大大撥冗解答,大恩大德難以回報。





本人于6月27日半夜2點在無號誌的十字路口騎機車發生碰撞,對方也是騎機車,因為對方的老婆女乘客沒有帶安全帽,臉部碰撞到地面,鼻子流血。對方也只有詢問我爬的起來沒就不理我,我請對方叫救護車也不理我。那名女乘客只呼說她很痛要去醫院,他先生跟她講直接帶她去醫院就好不用報警。然後未經過我的同意跟求救就離開,後來我是忍痛打電話跟家人求救,請他們叫救護車跟警察。當時車牌沒記完全加上監視器壞掉,警察一個月才找到人,當時我未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肇逃是公訴罪,對方被提公共危險罪。但檢察官建議我們和解,雙方也也去調解委員會,當時我並未提出任何對方賠償的金額,但一開始會議時對方態度輕蔑,證件沒帶還東扯西扯,也不道歉,甚至認為路口碰撞雙方都有錯,他離開沒有問題,他老婆也講她有受傷,診斷證明說她臉部鼻梁撕裂傷縫了幾針,縫完針我要怎樣處理。然後就問我們要求多少,看我也沒怎樣。因為他們的口氣很不好也不道歉,我妹跟他們講我因為傷到頸椎外傷加中央脊髓症候群住院快一個禮拜才出院,復健快半年現在還在復健,如果要賠賠20萬,他們說太誇張了,斷手斷腳也沒賠那麼多,我妹反問他們那你們覺得怎樣才合理,對方說只願意賠3萬,而且我的車又那麼舊買個中古就好,多都不給。我妹就說3萬要到哪找125C.C.的中古車,修車跟住院復健的就不只有這些,而且因為車禍婚禮延期及影響正常的工表作表現,這些都不是金錢可以衡量。我老婆就好聲的跟他們講這是檢察官建議我們和解,不管結果如何都還會送回法院,結果對方就口氣很不好講說送就送啦,然後甩頭就走。如果警察當初找到他們,他們跟我道歉,也許我就能接受當下就合解,我也不是要錢,只是要個尊重跟誠意,但是對方卻在他們自己不想調解的狀況下,隔沒幾天對方老婆反過來對我提出告過失傷害。後來檢察官跟警察都講說我如果要提告也可以那是我的權益的情況下,逼的我不得不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在初判表上我是左車未讓右車讓人受傷,對方是路口未減速外加肇逃,可是他老婆卻沒有肇事因素。我在筆錄也有提出因為右方視線不佳我有停下來看凸面鏡沒車才往前騎,結果看到對方衝過來時還有兩台車的距離,不到1秒就撞過來。我在發生還沒事故的當下已經有注意了,但還是被認定我未禮讓他們,對方女生沒帶安全帽臉部直接碰到地面受傷,當下她受傷意識卻清醒直接離開,回家換機車換駕駛再就醫,歸避警方追查,卻沒有任何的直接責任。現在法院請鑑定委員會鑑定,我現在跟對方的過失傷害,還有對方老婆的過失傷害及對方的公訴案件搞的心神不寧,該如何自保??謝謝!!

您好:
既已進入正式法律程序,等待鑑定結果,並保存收集因受傷而支出醫藥費、薪資損失相關單據,再提出合理的慰撫金數額,緊咬肇事者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作為和解籌碼即可(肇事不以有過失為必要,實務可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599號刑事判決)。
至於對方太太雖沒有肇因,但就未戴安全帽而受傷乙節,在民事損害賠償抗辯上,或許可參酌其傷勢,援引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作為抗辯,以減少賠償數額。至於過失傷害刑事責任,即使沒有達成和解,但只要能凸顯自己有誠意提供合理賠償,只是因為對方獅子大開口而破局,也有機會取得較輕刑責(拘役三十至五十日),運氣好甚至有緩刑。
結論:參酌兩造傷勢損失,並參照行車事故鑑定報告結果,索取、提供對兩造都合理之賠償金額,不須放棄應有之權利(民事請求時效為兩年),亦不須因恐刑責而一昧將就對方做出過多賠償。以上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