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似難以單純分居為由請求裁判離婚,為可考慮藉由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過程中,藉由調解、和解,處理之;又關於您父親匯款之部分,亦可一併於調解、和解程序中請求對方返還;又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之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率較為高,您可請求對方支付一個月約一萬五千元左右之未成年子女撫養費;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部分,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您可請求分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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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可以要求拿一份自己當初簽約的影印本嗎???
之前應徵工作疑似被詐騙簽名,有辦法解救嗎...
之前去應徵人力派遣公司去工作.但是簽約的時候感覺好怪...當時有帶印章,但是簽約的時候卻有一張要我蓋指紋....而且其中兩三張合約看起來正常...但是簽名欄位卻是在紙張的最下面跟最左邊...中間還空出一大堆空白! 我後來離職了,有打電話去給對方公司.對方說那是公司財產不能隨便亂影印給人.很擔心對方會拿那個空白處大做文章.... 我該怎麼辦才好...誰能幫幫我><
公司那邊說那些簽約文件是公司財產不能拿影印本....可是我覺得當初簽約我也是簽名的人應該有權力可以拿一份影印本....我離職後已經過快半個月了...請問我該怎麼辦比較好???
對方如果拿去亂來我可以主張我的權利嗎??
我有權力可以拿一份自己當初簽約的影印本嗎???


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一、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務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固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惟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亦為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所明定。又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期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參照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312號民事裁判意旨)
二、 如需服務、請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就歷年來經辦此類債權債務糾紛之實務經驗供您參考。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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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102/07/19爸爸賣房1350萬(媽媽不知情)
102/07/22爸爸贈與兩個弟弟各100萬.共200萬
102/08/02爸爸戶頭提領現金300萬
102/10/25爸爸解定存260萬(提領現金、有員警護鈔)
102/10/31爸爸過世
102/11/19發現爸爸戶頭被盜領(10/31~11/19共284萬、戶頭結清剩146萬
1、盜領有去調影片、有報案.但刑事不起訴、再上訴還是不起訴…
2、因父親過世名下的財產是因為賣房子才有的錢、媽媽名下一樣沒有財產、而且媽媽沒有分到一毛錢
*試問、可否用父親生前惡意脫產、不把錢分媽媽、所以可否用夫妻共同財產、媽媽主張先分賣房子的錢的一半675萬、所以可以把贈與要回來??
*或者是把贈與的錢算是民法裡的特種贈與(分居)、所以可以要求重新分配??
*另外請問民法裡1173條特種贈與裡的分居是甚麼意思?是不住在一起的意思?還是有其他解釋呢??謝謝…


1.101.9/25開始我再台南X相飯店當任櫃台兼服務人員,一開始說200萬以上分紅無考績制度168萬以下打9折薪資.在一切平順後.慢慢的發現經理開始動不動找我麻煩,他以前就有很多紀錄隨便亂扣獎金導致員工氣憤離職.老闆也不管事的全部交給經理,老闆只負責問這個月要扣誰錢這樣而已.而且他們2個關係是超友宜關係.(男男!?) 現在輪到我了.在2014年過年後的紅利獎金就無理由公告被剋扣,雖然之後我要回了但卻是噩夢開始,不斷的找我麻煩聯合人資主任. 他們之後公布一份公告任何人只要抓到有人在房間關門,檢舉者可得全部獎金.被抓者大過扣全部獎金. 之後分別在2014/10份的獎金也無理由扣除和12月的也是. 沒任何原因公告.在2015/1/21 我忍無可忍去詢問他,為何把我的2次獎金全扣光而加在主任身上. 經理就手打一張我10/23.24有進去房間關門睡覺訊息有監視器證據. 但之後詢問他手上完全沒有影片或任何證據證明.(我絕對沒有做) 想當然講到後面雙方火氣很大.經理覺得他拿不出任何東西可以解釋他所作正當性,於事就開始嗆我.( 經:反正我就是要扣光你接下來每個月的紅利在加一隻大過給你,我看你要做到什麼時候,不喜歡? 那就走阿沒必要留在這邊.)(而且我也跟老闆說過了我絕對不會給你任何資遣費,看你要撐到什麼時候)(我說你怎可以這麼惡劣,他說對我就是惡劣怎樣!) 於是我憤而離開櫃台,在後面房間空無一人地方,罵了幹一個字蘇發我心中不滿. 之後我就上樓做我的事情. 在20分後經理上來拿出剛手打文件.上面有老闆+經理+主任簽名.內容是除了我的虛有罪名外外加我關門太大聲和罵髒話他覺得受辱.所以2隻大過開除.之後10分鐘經理又帶了2名警方將我驅離. 聽到內容是怕我對公司財產不利.而警察也幫他們說話.說叫我快離開這地方不要在惹事生非. 有任何問題快去市政府投訴. 這真是讓我羞辱的一天. 之後聽員工說等我離開後他才把那張開除我的原因公告貼上(已前從來沒有過)更離譜是下面標住日期是1/21....
2.之後幾天前協調會開始. 已上敘內容做各自反駁. 但因為我根本沒當面罵他髒話,協調人員也覺得這個不成立. 當然經理堅持我罵幹是在污辱他. 之後經理也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我偷懶睡覺.等等等. 協調人也對資方說這樣理由很難成立內,可是之後經理就開始往別的方向攻擊我,首先說我工作喜歡亂跑不在位子上. (我是服務人員兼櫃台 除了櫃台我還要跑來跑去幫滿足客人各種需要)我對房務們西餐們多兇辱罵她們(完全沒有). 我多懶惰. 西餐們說我怎樣....(完全沒有,西餐那3人都是支持經理派)房務們說我怎樣...投訴我怎樣...大家說我怎樣....極度抹黑我. 還有員工守則(那本是20年前東西,現在沒有人在開始工作時候會拿到這東西) 說裡面某條某條條文大過扣我錢合情合理. 當然最後我們雙方各自一詞,協調人也說不管怎樣我沒直接證據證明我犯什麼大過錯 導致要扣獎金+開除,所以他友提醒資方給我公告薪資和資遣費是合理的喔.獎金也是. 當然資方堅持我有問題.最後協調不成功. 資方還在現場說他不會給我資遣費的. 當然最後我說那就等存證信函了.
其實飯店裡面大家也在關注我們這場戰爭. 如果我贏了至少對他們未來有一點點保障,不會讓這經理任意妄為. 其實很多人挺我的也不願意去幫經理說話或者證明. 但也是有經理派狗腿的人可能會幫他做偽證. 目前得知經理開始手打草稿,滿滿我罪狀要讓大家簽名來證明我是有問題的.這樣將來在法院上對我來說會很吃虧嗎.... 但換個想法到時候一個個打臉 , 敢做偽證的可能得面對自己的刑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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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原由:家母住中部, 20幾年前買了房子, 跟她自己工作的保險公司貸款, 貸款人是她, 連帶保證人是我, 7,8年前家母過戶給我, 當時我未婚, 房子名字變成我, 每月繳款是家母帳戶自動扣款; 我因長年工作住北部, 已在北部定居結婚生子, 婚後陸續買了車子(無車貸), 房子(有房貸), 名字皆為我老婆所有, 我們兩夫妻結婚時並沒有特別申請財產分開。前2年家母退休, 問她退休後財務規劃, 一直不明確跟我們說明, 直到這個月, 債權人來追討, 家母才想用房子增貸, 因須經過我同意, 我才發現家母財務狀況有大問題, 不只房貸, 還有外面欠債, 跟親戚朋友的金錢往來, 亂七八糟, 債台高築, 連房子的所有權狀也遺失, 已申請補發中, 但要等公告一個月。雖房貸目前仍每月自動扣繳, 但應該支撐不了幾個月, 目前打算方式是把家母房子賣掉, 來償還房貸與債務。但為了確保不影響我老婆、我的小孩, 是否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我與我老婆已討論,並同意)是正確的方式? 若房貸無法正常繳款, 對我連帶保證人有何影響? 是否會影響到我老婆? 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計算雙方之婚後財產,另關於侵害配偶權之部分,亦可請求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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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多前與前妻兩願協議離婚,協議書在文末
我則要求必需每月支付小孩扶養費一萬一才能換監護權
但女方堅持不想付這筆錢
但我非常不能接受這一點,因為當時離婚我給小孩的扶養費為兩萬多
幾乎是我薪水的1/3,當時還多次討論這數目,女方也都一口回絕
所以目前的打算是先委曲求全
女方不付則直接走法律途徑
所以想請教這樣以後要的到小孩的扶養費嗎?還是因為已經有註記女方不支付小孩的扶養費就要不到這筆錢了呢?
另外離婚協議書要怎麼修改會比較好呢?
謝謝了
當時的離婚協議書如下
離婚協議書
茲男女雙方因個性不合,理念不合,難偕白首,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同意兩願離婚,雙方同意訂立本協議書,條款如後,以玆信守:
一、本協議書經男女雙方暨見證人簽章後,願共同至XX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嗣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雙方不得有任何毀謗、傷害之情事或藉故干擾他方之生活。
二、除本協議書所約定之事項外,雙方均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
三、雙方於離婚生效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所有的債權債務,各自負擔,與對方無關。
四、雙方所生之子OOO(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字號:xxxxxxxx) 雙方協議由女方單獨任監護權人,亦即有關XXX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女方任之。
五、男方同意按月支付女方扶養子女XXX所需費用每月新台幣(下同)貳萬貳千元整,至子女20歲時(即XXX年X月XX日)為止 。自100年8月起,男方應於每月5日前將款項匯入女方指定之帳號(銀行帳號:xxxx-xxxx,戶名為xxx)。
六、男方擁有探視未成年子女之權力(探視之約定):男方可於每月與女方約定適合(每月兩次)的星期六,至女方住處或雙方約定之場所與子女會面交往,並得接子女外出,於翌日下午七時前送回女方住處。
七、本協議書壹式伍份,男女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乙份為憑,另一份呈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等手續。
(以下空白)


律師您好:
1.婚前因女友當時已畢業4年多均未有穩定工作,對方家長一直提結婚,我向對方媽媽說明,我已買房子,每月收支雖然還可以,可是如果不是雙薪家庭很難有未來。希望她能找個兩萬塊的工作,每月出一萬(我當時約45000,出20000-25000左右),而對方媽媽也表示婚後她會改。但是六年來並沒有達成,有辦法主張婚姻無效嗎?(我知道機率似乎很低)
2.目前我名下有房子一間及車子一輛,房子是婚前5年我購置的,頭期款是我付及每月房貸均由帳戶扣款;車子是婚後購置的,也是全數由我支付;另外,個人年薪目前約70萬,已結婚6年,請問如果訴請離婚,財產分配的結果大約會是如何呢?
3.另外,現階段我是否可以拒絕對方進我的房子呢?
以上問題煩勞解惑,謝謝~


您好:
1.依您的描述,係無法主張婚姻無效,因此您僅能向法院訴請離婚,依照民法第1052條「難以維持婚姻者」,因此您必須證明您與妻子已經難以維持下去的相關證據,如個性不合,感情不存,分居已久等。
2. 夫妻雙方如無約定財產制度,皆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擁有,自由處置,債務也各自負擔。如雙方在分配上無法達成共識,財產較少者可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對方給予雙方財產額互減後的一半。但因您妻子並未賺錢,離婚時卻要求對方分配財產,您可證明妻子無助家庭經濟,可請求法官酌減或不分財產。
3.依民法第1001條謂「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若您拒絕妻子住家,恐涉有惡意遺棄之問題。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主張婚姻無效是絕對無法的
至於房屋只要是你婚前買
現階段他仍是你妻子
不能拒絕他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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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婚前因女友當時已畢業4年多均未有穩定工作,對方家長一直提結婚,我向對方媽媽說明,我已買房子,每月收支雖然還可以,可是如果不是雙薪家庭很難有未來。希望她能找個兩萬塊的工作,每月出一萬(我當時約45000,出20000-25000左右),而對方媽媽也表示婚後她會改。但是六年來並沒有達成,有辦法主張婚姻無效嗎?(我知道機率似乎很低)
2.目前我名下有房子一間及車子一輛,房子是婚前5年我購置的,頭期款是我付及每月房貸均由帳戶扣款;車子是婚後購置的,也是全數由我支付;另外,個人年薪目前約70萬,已結婚6年,請問如果訴請離婚,財產分配的結果大約會是如何呢?
您應先降低您婚後財產之金額,方不至於被對方請求太多。
3.另外,現階段我是否可以拒絕對方進我的房子呢?
婚姻關係存續中,您不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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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發生一起車禍,對方無駕駛執照且雙黃線違規迴轉因而導致車身損壞。
已至警局製作筆錄,但因肇事者是癌症末期病患且無和解意願並且私下表明
(我癌症末期啦!就算你去法院告我法院也不會收我啦!)
【想協詢遇到此種案件該如何解決,是否有法律保障受害人之權益】
---------------------------------------------------------------------------------------
以上對於肇事者補充
-----------------------------------------------------------
遇到此種案件難道受害人就只能摸摸鼻子負擔全權嗎?
雖然同情但心有不甘。難道無法規保障受害者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對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須考量您之訴訟成本是否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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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了喪葬費用之外
所以你可以把相關狀況跟法官說
我想法官應該有機會給你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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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可以向法官陳報對方請求金額的狀況,讓法官了解您們的和解情形,以請求從輕量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要求賠償金額太高,您無法與對方和解,即有可能以過失致死起訴之,您弟弟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為其求情取得較輕之判決;另關於民事損害賠償之部分,若您弟弟名下無財產,即使對方勝訴,強制執行,亦僅取得一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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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應注意時效外,並應蒐集完整事證,而您父親當時的精神狀態,均會影響本件之成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您弟弟提出刑事告訴,若您弟弟欲與您和解,返還財產,可再撤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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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用告發的方式處理
無法合法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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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不常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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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希望能幫我此件事情有個建議或者答案或者幫助謝謝
2014年3月 我借錢給 一位女子
借錢原因:房租 與 生活所需要借錢
一開始借了她35000元 陸陸續續有環 不過很少也很慢
2014年7月 此女子 又再跟我借錢
當初借款她還大概有一萬元整 所以還剩下25000元未還清
這次女子又向我借錢
借錢原因: 家人生病 房租 高利貸追討
又跟我借35000元 我就借她了
因為她前面有陸續還錢 我也不疑她 就借給她了
後來說兩個月後會還清 途中她說她男朋友會幫她還
我這兩個月都有跟她追討錢 她也都愛理不理的 還說兩個月後還沒到
我想也就算了 兩個月後再跟他要 結果 她就換了號碼 所有的通訊也都
已讀不回 之前上班的地方也換了地方 人就像人間蒸發了一樣
結果後來個幾個月問問周遭朋友有沒有熟識她的人
結果發現 它不只跟我一個人這樣借錢 也用 高利貸追討 房租欠債 等向很多人借錢 也沒有環
到現在我還是連絡不到他人
我覺得她像剝皮一樣 使用話術去詐欺人錢財



人物關係:父、母A、母B、姊(母A)、兄(母A)、我(母B)、叔叔姑姑們(共約8名)。
(*我與兄姊為同父異母)
事由:以時間軸呈列
1.家父由於重度腦中風,已臥病在市立醫院近3年。
2.今年1月多時,叔叔姑姑們接獲法院通知,母A以及家姊私自冒簽、盜刻所有姑姑叔叔們以及家兄之簽名及印鑑(但故意不將我列名),為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將家父之監護人設為母A。
(*這部分我有稍做功課是涉及偽造文書罪,想順便請問如果我要告發的話應當如何為之?又如本案件犯案人自行撤銷後可否追訴?)
3.姑姑叔叔們收到法院函文諭知將於今年2/4日派員至市立醫院對家父進行精神與行為能力鑑定;方才知道被冒簽、盜刻;且認為母A及家姊此等行為為有私心之舉(監護宣告之申請也故意不將我列名),故與母A及家姊進行溝通,要求其撤銷監護宣告之申請判定。
4.母A及家姊不堪姑姑叔叔壓力,加之有冒簽、盜刻之事實,因有懼怕,於近日向法院撤銷家父之監護宣告之申請。
5.姑姑來電,說明雖然母A及家姊撤銷監護宣告之申請,然則之前已安排之精神與行為能力之鑑定項目仍照常排程。
--------------------------------------
想請問,照我事由所述,為何在監護宣告之申請案撤銷後,精神鑑定之排程沒有一併撤銷?(函文有說已繳交精神鑑定費2萬餘元)
又若此次精神鑑定完成後,母A及家姊方面以後可否再次申請監護宣告而免除精神鑑定?或是否有其他後續之可能?(比方利用此次精神鑑定之報告來對家父之財產進行轉移、移權等相關行為或申請?)

律師您好:本人9年多前,因遇人不淑又被二手車商一同慫恿,迷迷糊糊向他們配合的融資公司貸款30萬買了一台二手車,訂金給現金1萬,繳了前三期共4萬多,期間車被偷開走報遺失兩次,又遇上急症住院兩次,根本沒法正常工作導致拖欠車貸,車即刻被融資公司拖走,也進行了拍賣金額為18萬,後續融資公司向我追討剩餘金額,因金額、利息及還款條件接談不攏以致破局,如今於1月初對我發出支付命令14萬多餘款與累計年利率20%的利息,我想法院提出異議,案件已裁定轉移至台北地方法院,昨天接到融資公司代理人電話約我明天見面談我方便的金額,他說因我待業又沒財產,所以沒甚麼條件可談!
想詢問律師我該私下跟他們談嗎?談了,又該主張甚麼才對我有利?
我該注意甚麼,才不會掉入陷阱呢? 請替我解惑,由衷感謝。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
楊律師您好:
我目前是以本金利息不合理為主要訴求,因為之前貸款金額是30萬,訂金1萬、繳了前三期4萬多、拍賣車18萬,但這些金額都完全沒有扣除,一月初收到支付命令上寫道之前貸款金額為27萬,要我還本金14萬多再加上歷年來累計以20%計算的利息;期間模糊不清的過程跟金額,真令人不所措!
前日代理人電聯我,用技巧性問答方式跟我說:未來找到工作又要跑法院或強制扣薪三分之一對妳來說都是困擾吧!所以我們約個時間,看要怎麼還款妳比較方便,我能幫妳就盡量幫!
可我就覺得不妥,待業無財產條件不佳,所以不好談條件也是都他說的,現又要我見面私下談,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談比較好!

律師您好:本人9年多前,因遇人不淑又被二手車商一同慫恿,迷迷糊糊向他們配合的融資公司貸款30萬買了一台二手車,訂金給現金1萬,繳了前三期共4萬多,期間車被偷開走報遺失兩次,又遇上急症住院兩次,根本沒法正常工作導致拖欠車貸,車即刻被融資公司拖走,也進行了拍賣金額為18萬,後續融資公司向我追討剩餘金額,因金額、利息及還款條件接談不攏以致破局,如今於1月初對我發出支付命令14萬多餘款與累計年利率20%的利息,我想法院提出異議,案件已裁定轉移至台北地方法院,昨天接到融資公司代理人電話約我明天見面談我方便的金額,他說因我待業又沒財產,所以沒甚麼條件可談!
想詢問律師我該私下跟他們談嗎?談了,又該主張甚麼才對我有利?
我該注意甚麼,才不會掉入陷阱呢? 請替我解惑,由衷感謝。




我家人以前向國有財產局購買一塊土地,位在沙鹿,國有財產局告訴母親該地有一坪在隔壁,如要購買必須連同那塊地一起購買,買下之後母親一直找不到隔壁的地主出來溝通,一直拖到現在,而該地主申請電表之後母親就拿它沒轍了,直到這幾天母親找上警察局,請警察致電給該地主希望他能夠出來協調,而他竟然不停向警察說他不方便,儘管警察說要親自接她,他也都說不方便無法到,最後在警察要求下才到場,到場之後該地主拒絕提供個人資料,且堅決不留地址,最後在場員警和母親都拿他沒轍,過幾天母親找上地方調解委員會和地方法院 但是他們都回應母親沒有對方地址無法協助我們 請問這個情況有辦法透過任何管道對他提出訴訟嗎? 那我以後去別人家的土地蓋一間房子 只要不被查出自己地址就都沒事了嗎 簡直荒謬至極,希望有人能幫幫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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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我已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也發公文給我了,我有勾選
這份公文裡面有一項我不是很懂意思:『債權人得於收受本命令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意見,逾期為陳報即視為無意間』
想問這句話意思是什麼呢?那具狀陳報 是要陳報什麼??
還有我知道第三人是指他上班的公司,那法定代理人是不是指這間公司的負責人啊?(債務人已經有30歲了)
2.強制扣押出資額命令
我查他的財產清冊上有一輛汽車 和一間公司的投資人,出資額為80萬,
他欠我32萬, 那再扣押出資額方面,我有辦法拿回他欠我的錢嗎??
那間公司是XXXX有限公司(是債務人家中父母親開的公司)
3.導往執行命令(動產)
目前只知道他有汽車是可以確定執行的,且沒去過債務人家中也不知道債務人有什麼值錢的東西可以執行扣押,但公文內有說明,我要先查明債務人所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並於執行日前陳報,那我可以到了現場看到他房間有金飾或是其他有價值的生活用品然後扣押呢?
另外想問 當我收到這些公文的時候,對方是否也收到這些公文了呢??
麻煩各位知道相關訊息的人,留言回覆我,謝謝~~~


房律師您好
目前在玩efunfun的一款網頁遊戲
他們條款中有說到:2. 若甲方於遊戲中發生任何違反法令之行為及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發生情事,乙方在接獲公務機關及檢調單位和司法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命令之後,得不經甲方同意即提供甲方之會員註冊資料及其上線時間及遊戲歷程紀錄,交予相關之單位做為佐證,本契約亦立即終止。
他們遊戲中會有自已的工程師或客服人員裝成玩家干擾正常玩家的遊戲,
我有錄影佐證及圖片佐證,他們這種干擾玩家遊戲的行為已造成對正常儲值買點的玩家不公平,可是和他們公司客服講,他們卻故意置之不理,反正公司干擾玩家情況愈來愈嚴重,如此可以使用什麼法律途徑嗎?畢竟我們有號人物花費了幾百萬台幣儲值的,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公司之行為,您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通知公司問題及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改正,若屆期公司仍未改善,可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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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ca 的發言內容:
請問
我知道 被告在哪邊上班
如果拿判決正本和判決確定證明書正 ... (恕刪)
您好:
提出於執行法院的執行名義(判決書正本、確定證明書正本)
原則上在全數清償的狀況是不發還的,但您這件既然是執行薪資,是可能發完移轉命令後發還的。(補充: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2點之1第1項,關於第一百十五條之一部分:(一)對繼續性給付之債權發移轉命令後,案件得報結,並於執行名義正本上註記執行案號、執行費用及第三人名稱等字句,影印附卷後,將之發還債權人)。
另外,如果執行法院未發還而需要原判決正本、確定證明書正本,請向原裁判法院聲請補發即可。(需支付規費,依據判決書頁數而定)
以上見解,供您參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前欠款,您可拒絕承擔之,又關於小姑領取婆婆財產之行為,可能構成刑事偽造文書、侵占、竊盜等,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小姑提出刑事告訴,若小姑不願返還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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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想請教律師
一俗稱死巷之無尾巷道
個人(土地所有人)有部外觀破損、老舊,也暫時還不想作任何處置的摩托車
在不影響公眾之人、車通行的情況下
環保局是否仍然可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感謝解惑!
---------------------------------------------------
參考資料
http://ivy5.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16&lname=0050
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
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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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我在一家新開的美甲店應徵助理,當初應徵面試時有跟公司簽2年約,合約跟面試時雇主說會有講師教我們專業技術,我在那裡共上了15天,雇主並沒有請講師教育我們幾乎讓我們自學,加上有天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才得知雇主並未替員工加入勞健保,原因是我們未滿一個月是契約工,於是休養幾天我向公司提出離職,公司卻揚言要到法院告我,一再用法院向我求償合約上教育訓練費用十萬,二次向雇主商量,雇主跟我說他並非要求到足十萬看我的誠意不然他告上法院可以向我討個20.30萬甚至要扣壓我老公財產等言語我告訴他我上月份做十天薪水2867全歸還給雇主,他卻跟我說不夠,這樣我算被恐嚇勒索嗎?以這樣的情形,我除了向勞工局申請調解,因雇主有好幾條違反勞基法,而今天接到民事法院電話雇主已向法院告我,請教要如何處理?


各位律師您好:
父親於民國93年底過世,並留有遺產一塊土地(當時價值50幾萬),立即辦理限定繼承,經法院裁定公示催告,也登報並呈送法院,之後無銀行報明債權。土地我與我弟各繼承一半。
民國97年,因我父親身前有向大姑私下借錢,經我們同意將繼承的土地過戶給大姑(無金錢往來)
直到去年103年底,中國信託寄信表明我父親身前有卡債11萬(3萬消費款+8萬利息),要我們償還,我們沒有理會。
今年104年初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內容大概是要從我們繼承之遺產範圍支付債務,我們依法在20天以內向法院呈送民事異議書提出異議,目前就是等銀行要調解或訴訟。
問題1.依民法第1162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賸餘遺產應該是指繼承的那塊土地 現在問題是土地早已在97年過戶給別人 銀行要如何行使其權力? 對我們繼承人的私人財產進行扣押嗎?
問題2.假如有意與銀行調解,可否表明只償還"消費款+利息計算到繼承當天"? 有沒有法規依據?
問題3.假如之後又有五家銀行來表明其債權 是否就又要應付五次? 這樣也太麻煩了吧...
以上 煩請各位律師解惑 謝謝~

您好,想請教關於車禍後民事賠償問題,大致情況為2013年7月底發生的事件,當天直行南港成福路往福德街方向,同向前方有一輛台灣大車隊計程車,當前方紅綠燈號亮紅燈時我依序停紅燈於台灣大車隊計程車右後方距離2m位置,當時還在等紅燈時台灣大車隊司機見對向車道有人向他揮手叫車,該計程車司機為了急於載對向車道上的客人,也不顧雙黃線禁止迴轉,就打倒車檔,踩油門,直接撞上我,該計程車司機車倒車當時我有鳴按喇叭示警但還是撞上,撞上我後肇事者下車察看車子,他認為車子外觀看起來沒有問題,為了想要繼續載客,想簡單了事,我堅決報警處理,但肇事車主卻對我大發雷霆並咆哮還有罵髒話,說是小事為何要報警,我見狀安撫該肇事車主情緒,表示誰都不願意發生這種事,但我堅持報警,隨後派出所交通警察來處理時該肇事車主態度180度轉變,肇事車主一直表示台灣大車隊有保險一定會賠償我,並對承辦員警說是他的錯,所有肇責都是他,並對我及承辦員警承諾說台灣大車隊公司會協助處理後續事宜並賠償我車輛損失,結果做完筆錄後當天晚上肇事者手機停話,隔天我連續幾天致電台灣大車隊詢問肇事司機下落,該車隊值班主管推卸責任說找不到人,也不願意提供相關資料,並表明這是肇事司機個人行為,並說明台灣大車隊公司只有保”乘客險"並無對車隊車輛肇事加保或提供任何財損保險,並表示加害人不是正式聘僱員工屬靠行司機,故決定提告加害人,目前情況是已經跑完區公所調解庭及士林地方簡易庭的告訴流程,判決確定書也下來確認加害人須賠償我方被害人車損維修費用,同時我也到稅徵所完成了調閱加害人動產及不動產清查,發現加害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故無法假扣押及強制執行,調解庭及民事庭過程中對方皆無出席,法院寄通知書皆退件查無此人,現在找不到加害人,對方耍賴賴帳,蓄意逃避賠償,爾後此計程車司機是否遇到相同情況也會以相同方式對待下一名受害者,這樣民法根本無法保障人民財產安全,請問以貴司經驗是否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此一情況,是否可以符合提告形式上的蓄意損毀或有其他更好的處理方案,感謝幫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