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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yu 105-07-04 01:46

這情況讓附近附戶都很苦惱,想來請問看看有無法律上解決之道

一般電梯公寓,無管委會,住戶大概只有44戶

因為要符合消防法規,才發現建管部門留存的圖,只畫了8個停車位,但實際上目前地下室有16個車位+8個機車位,這代表無良建商超賣了這麼多位子!!??

但已是20多年前的事,早已過法律追訴期,所以訴訟已不可行(而且也找不到建商)

目前的苦惱是,這樣是不是可以去巿政府變更使用執照就可以了? 

或是無須變更(內政部86.07.31台(86)內營字第8673356號函)

 

另外,機車位的部份,因為歸在公設區域,當初建商只有給一張平面圖,畫分每個人的區域,讓每個人簽名,並未給產權,這是不是可以憑藉著建商給的那張簽名平面圖,主張有使用權,不許他人侵害

謝謝好心的律師, 我看法條看得很頭痛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4 10:02

您好,

 

1、只要能證明車位為何人所有,縱使未有第一次登記,其仍有事實上處分權,能排除他人之侵害、占有並自由處分那格車位。

 

2、可發函詢問主管機關是否能對違建停車格做第一次登記,讓住戶取得所有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kayu 105-07-04 13:19

再次請問,當初建商給的地下室平面圖,有劃分停車位及機車位,也有每個人的簽名,這可以算是原始起造人(建商)核發之「車位使用權屬證明」嗎???? 這可以算是分管協議嗎?

因為舊公寓無管委會,大家意見很多,得先了解法律的規範才行,感謝大家

林先生 105-07-02 01:34

於2016年6/23(四)遊戲公司例行維護後,下午4點55分開啟伺服器,上線發現眾多玩家的時裝物品消失,因而在晚間7點30分~8點30分進行維修,並發文公告預計於6/24(五)18點整前將遺失物品發送完畢,但至今已數日,我尚未取得應發送之遺失物品。

--------------------------------------------------------------

該公司遊戲之服務契約列舉三點如下:

第十七條 電磁記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並得依遊戲設定耗用或使用至設定期限或條件屆至或遊戲服務終止時為止,不得有任何擁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益。甲方同意不得轉讓、約定出售或交易任何帳號或電磁紀錄,違反者乙方將解約並回收處理。為保障甲方權益請勿透過非乙方授權之任何形式之購買管道 ( 包括但不僅限於交易平台、遊戲寶物交易商 ) , 購買虛擬貨幣、道具、虛擬寶物、點月卡或贈品等物品,乙方對其衍生之問題、糾紛概不做任何處理及售後服務, 並對其買賣方雙方回收帳號 ( 含電磁紀錄 ) 使用權與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第十九條 系統安全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電腦系統或電磁記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
,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若乙方伺服器超載致有電磁記錄無法寫入或相類似情況發生時,乙方得重開伺服器,將遊戲回復至未超載前之狀態。除必要處理外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於遊戲官方網站公布相關賠償方式與內容。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程式漏洞

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遊戲內資料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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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6月24日至今已向遊戲公司回報問題五次,但每次得到的回覆都是大同小異,都是轉交給相關單位進行處理,請耐心等候,也曾於6/28播打客服專線,但得到的答案僅僅只是將會把問題轉交給工程單位處理,完全沒有任何作為;所有玩家都在6/23當天不須回報,便由官方解決其物品遺失的問題,但僅僅只有我至今尚未獲得,遊戲公司不僅要我提供所有遺失物品的完整名稱,才願意所謂的方便查詢,意思是其他人取回遺失物是正常,而我是活該嗎?

想問問這樣的情況下,是否有辦法進行任何處理?或是建議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2 09:03

您好,

 

1、可以存證信函通知遊戲公司限期處理,逾期可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2、另可向消保官申訴並聲請調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范順傑 105-06-30 06:37

本人為社區間內邊間左側有一畸形地(約12公尺,寬60-120不等),原為提供自有車及社區內鄰居停車使用,因前使用三角錐表示自有停車位,惟遭人匿名檢控佔有公有地,經查前揭土地為自有地號之一部,為維個人權益及聲譽擬公告週知,本人擬收回改土地使用權及如未經本人同意佔用將予以舉發佔用是否適宜?

另本人如於前揭土地目上放置三角錐或是其他物品,經人任意移動並於事後放回,其是否涉法...另可否於自有土地地面上標示為私人土地或標線等是否合宜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30 08:28

您好,

 

1、如土地為您所有,您可自由處分或禁止他人使用。

 

2、他人擅自移動三角錐之行為可能尚不構成任何犯罪,若經您禁止仍有人占有使用土地,則可能構成竊佔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土地原則上您可以收回自用,並排除他人的使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帥 105-06-28 14:53
律師不好意思 有些問題想問您 事情是這樣 : 我們目前居住公寓的地方 是六年前與B買主買的 而更之前 第一手的A買主將房子賣給B 當時候因為A需要車位 所以他沒跟B說 也只有賣給B房子 而這兩天 A拿一張車位使用權狀 說要把車位賣給公寓其他住戶 答案代書那邊說辦不過去 需要有土地持分 但是當時他把房子賣給B的時候 是不是連帶土地持分都轉過去B了 ,而六年前B賣給我們 也清清楚楚 我去國稅局問 也的確土地持分就在我媽媽的建物權狀內了 ,但他一直說當時他也是花錢買的 現在更要以漲幅的價格 要我們買回去 ,雖然他有用錢買 但是他自己也都不提 到現在到我們手上 他拿張車位使用權就說要提訴訟拿回去他應有的,但是他當時的疏忽 沒把土地持分弄好 我想問律師 私下他就是除非高價買回去 不然他就是要賣給別人要我們割土地持分給他 或者提訴訟 他提訴訟 總有個名目吧 他要提什麼? 然後 我們勝算高嗎 ?還是我應該怎麼應對 ? 我問過代書 當時就是清楚的他A賣給B 而六年前B賣給我 當時他賣給B他不提車庫 也沒賣 但是 車位土地持分上面明明清楚寫著是跟著房子主建物走 他沒提出是他的疏忽吧 而且這六年來他沒提我們還不知道自己多一個車位 而這疏忽確實就是讓他失去這個車位沒錯吧 不好意思 如果方面再麻煩律師跟我說一下 謝謝

你好:

先確認停車位之產權狀況,若係專有部分之附屬建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移轉附屬建物所有權也會跟著移轉給買受人。至於A與B間就停車位使用之約定屬於債權契約,基於債之相對性,無法拘束你們。A只能向B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之停車位,若具有獨立產權(經登記並有建物所有權狀),可以自由處分,可以去調閱登記謄本,釐清產權狀況。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8 20: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對方對您提告,您再委任律師為您答辯,若對方目前已有可能對您提告,您應避免與對方接觸,避免對方錄音蒐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建議先調閱土地及建物相關資料,確認A是否還有任何持分,倘若A都沒有持分,即可設法取回該停車位排除A之占有使用,本律師專辦動產,如有疑問,可以來電或來信討論。

豆腐 105-06-20 14:33

請問拆屋還地

土地持分.在法院判刑確定拆屋還地

如何區分持分

如30坪土地4人共同持分

其中1人大興土木蓋了一間有4個獨立套房出租收取租金

另一人去舉報違建也成立並立案<中間多次詢問.政府回應沒經費要等>

20年了.當初舉報人跑去法院告請求拆屋還地並歸還不當利益

最終法院判拆屋還地.不當的利部分不起訴

請問如上速法院判決確定拆屋還地.對方不理會持續出租收取租金

請問能提什麼告訴.再來土地使用權哪時候開始算

判決後出租房租該算脽的

你好:

拆屋還地民事訴訟既然已判決確定,被告拒不履行,可以聲請所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由民事執行處人員進行拆除及騰空返還土地給全體共有人。 不當得利為何敗訴你並未說明,若係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或分管契約之約定,法院似認為已終止該法律關係,故就終止後持續占有土地部分,仍然為不當得利,可以請求返還,惟此部分你們似未請求,法院未審理。 竊佔罪部分已超過追訴權時效,就算提起刑事告訴也會不起訴。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共有土地除非有分管契約

否則任何人都不能去使用

建議你要解決這糾紛

就是提分割之訴

並請求把收取的租金返還給所有共有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解決土地共有的問題,可以考慮提起分割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K 105-06-15 14:04

我與台中全真瑜珈健身房 有簽使用合約 但因為是借朋友的信用卡做繳費 朋友止付未通知我 該公司也未通知我 變成 我要繳違約金跟9個月未付費*2 - 4個月已使用付費 = 14個月 忘記幾年度 有使用 健身房會員 簽約制 因為本人沒有 信用卡可以付費 對方 又一直 要我簽合約 所以就借了朋友的信用卡 做每個月繳費扣款的動作 後來 使用了4個月因為工作忙碌 就也沒有再去使用 可是我朋友去健身房 申請信用卡止付 也沒有跟我通知 該公司 也沒有跟我通知說 被止付 一直到9個月 我才收到 支付命令得執行書 ~ 有私底下和解一次金額忘記 又補了 6000元給健身房 一直到 去年 還是收到 支付命令執行書 這次金額更高 健身房要跟我收 3萬3千元 健身房簡訊通知我 說私底下和解只需付1萬5 我打電話去確認 對方卻又說 要收 14個月 月費 -6000 我已付的 。 然後我和對方 要求 分期 它們說 4500+4500+4500+4100=17600 總共四個月 我問對方不能少一點嗎 對方卻回應我說 我一個4500都要分期的人了 還要談什麼呢 我把我訴求跟對方說 我都沒有使用 可不可不要收那麼多月費 對方只回應我說 那不然你都繳完 我還你使用權阿 對方還說 基本上 他們支付命令已經通過 傳簡訊只是告知我 要執行而已 可以不管我的死活 我就是無法使用才要解約解約的金額 又是天價 我原本合約簽兩年 總消費因該要是45312 後來我解約 都無使用 卻要付到 17600+(已付)6000 +已使用4個月 1888 加總是31152 我只有使用 4個月 我解約金 竟然跟合約使用完畢 沒差幾個月 我覺得 很不公平

jauny 105-06-14 14:03

我是經營網拍, 商品都是從原產地代理商購買,也有對方開出購買證明

昨天收到自稱台灣總代理留言:

您好!我們是XXX品牌之台灣總代理:XX科技有限公司。經原廠正式授權官網圖片具有台灣地區各大網購及實體通路平台獨家使用權檢舉權。經查貴司未經同意使用,請您提供相關圖片之使用證明,如無者,請您於24小時內下架或更換圖片,以避免侵犯我司之權益與違反法規,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本公司洽詢。

收到後充滿一堆疑問???

 

在台灣政府商標權官網查詢,原產地總公司已在台灣註冊商標,沒有查詢到這家 XX 科技有限公司有註冊. 商品100%原廠正品,為何不能使用官網圖片? 我的賣場官網圖片也有加入自己文字註解和賣場logo,內文有說明是平行輸入貨有有交買家如何查詢原廠正貨,所以不懂為何不能使用官方網站圖片? “原廠正式授權官網圖片具有台灣地區各大網購及實體通路平台獨家使用權檢舉權”,以這個為前提,有什麼台灣法律是合法不能讓賣原廠正品平行輸入貨賣家不能使用官方圖片?

您好:

     您的問題須先釐清圖片內容及來源,建議您攜帶列印圖片尋直接面談諮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4 14:30

您好,

 

您可平行輸入商品自行販賣,只要表明非代理商不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即可,但官網圖片本身就有著作權,通常在授權代理契約中會一併約定將商品相關權利授權代理商行使,則台灣代理商自有該官網圖片之使用權。縱使台灣代理商沒有權利,該官網圖片之真正著作權人屬於該商品之總公司,您未經允許使用仍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應盡快更換,以免後續訴訟之麻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4 23:20

您好,可能還是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建議將圖片下架。

你所遭遇到的問題包含了商標侵權著作權方面的問題,商標方面如果屬於平行輸入,且商標未經註冊或係由原廠自己註冊者,商標並沒有侵權的疑慮。但是,如果有其他人已經先使用了該商標在台註冊,不論是你或原廠均不得在台使用該商標或販售使用該商標的商品。

著作權方面,著作由原廠創作者,該原廠擁有著作權。台灣的代理商如果只是一般授權,並不會有著作權,也不能直接向你提起訴訟,必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才有權利提起告訴。但是,如果台灣的代理商有著作財產權的專屬授權,則可直接提起著作權告訴。

其次,著作權的發生,必須創作本身具有原創性,如果只是簡單的產品照片,依照法院的實務見解不見得會有原創性。

如果該創作經過檢視發現確實有原創性,建議你向原廠表示在台銷售該產品有使用該圖片的需要,請原廠同意您使用即可。如果原廠不同意你使用,您可以自己使用相機拍下產品的外觀,自己創作著作即不會構成著作之侵權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張28 105-06-06 21:57

起問律師:

我先前在一個平台買筆電被詐騙(錢匯過去東西沒到)

我請幫辦案的警員傳警方公文給那個平台

要他們去凍結對方該網平台帳戶和平台使用權

但今日我問那個平台他們竟然告訴我

他們收到的公文裡沒有提到要把對方該帳戶停權的內容

但我很確定幫我辦案的人確實有將這要求寫進公文

因為我當時還有確認過並且簽名

那這樣該網路平台包庇詐欺犯的舉動我可以告他什麼?

就是他明明收到警方公文卻不照警方要求凍結對方帳戶

我已經向警方確認過公文裡確實有要求該平台凍結

那位騙我的詐欺帳號,但我到現在還是每天看到對方在該

平台上繼續販賣其他3C產品,很擔心又會有受害者出現

米雪 105-05-19 22:01

請問,我家隔壁社區將騎樓利用柵欄和矮圍桿圍住,讓整個面向馬路的騎樓只能用感應扣上下,以提供自己住戶摩托車停放用。

他是有用鐵護欄圍出幾處給行人上下騎樓用的通道,但面寬極窄,連小型嬰兒推車也過不去,輪椅更不可能。也就是只有行走自如的人才能走上走下騎樓,只要有推車的就只能被逼去走馬路。

想請問,該大樓如此處理騎樓使用權是合法的嗎?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0 08: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騎樓的使用受有法定限制,倘若對方設置柵欄等設施,恐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建議可以報警開單處理。

2、倘若造成往來行人受傷,另外可能涉犯過失傷害罪。

米雪 105-05-19 21:40

請問,我家隔壁社區將騎樓利用柵欄和矮圍桿圍住,讓整個面向馬路的騎樓只能用感應扣上下,以提供自己住戶摩托車停放用。

他是有用鐵護欄圍出幾處給行人上下騎樓用的通道,但面寬極窄,連小型嬰兒推車也過不去,輪椅更不可能。也就是只有行走自如的人才能走上走下騎樓,只要有推車的就只能被逼去走馬路。

想請問,該大樓如此處理騎樓使用權是合法的嗎?謝謝

一葉知秋 105-05-15 19:12

請教一下, 目前(手機門號)當初是跟家人雖申辦, 故門號(申辦人)非我的名字,但(使用人是本人)也使用數年也都有通聯記錄可查, 如果手機公然洩漏個資是否可向對方提告侵犯(當事人的手機使用權隱私等相關損害求償)?

如果提告在(簡易庭)是否只能只要求金錢的損害賠償, 並無法依法要求對方停止不法侵害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例: 關閉造假並公然洩漏個資的網站)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5 20: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所謂的手機被洩漏個資是什麼樣的個資?洩漏的目的為何?請詳述,以利分析。

倘若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會有民刑事責任

小人物 105-05-01 18:49

請問各位律師家裡目前遇到下列狀況,請問當事人A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A

當事人妹妹B

買家C 

代書D


前因:

A跟B是姐妹關係,民國69年時共同繼承她們母親一棟4樓公寓,A分得3&4樓,B分得1&2樓,她們母親心想1&2樓價值比3&4樓高,因此口頭分配頂樓地下室歸A所有、使用。 A於民國86年頂樓加蓋一層違建,使用至今,無書面證明與契約,只有姐妹默契與親戚證明,報稅時B亦向公所人員說頂樓歸A所有,因此A也繳交稅金多年。 A與B於民國99年因故曾共同簽屬一份證明,記錄地下室歸A所有,並由AB兩人與第三人(共同親戚)共同簽名,無另外公證。 C是對面鄰居,曾於多年前像A承租地下室放置物品,但目前無書面紀錄,只有鄰居可證明。 另外4樓公寓目前產權登記不包含頂樓地下室

現況:

B於去年(民國104年)6月將1樓賣給C,買賣過程中,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現在C要求A將放於地下室的物品(雜物)清空並欲建牆加門(原本樓梯下去
就是整個地下室空間),若A不從,除將以訴訟手段要求並另外要求5樓使用權與拆除5樓違建

想請教:

1.C主張B與A的地下室使用證明對他們無效,是否真的無效?地下室只能給C用?

2.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實,代書D是否有法律責任?

3.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不實,B是否有法律責任?

4.地下室是否一定要照C所說清空或整理?

5.C是否可要求5樓使用權? (買賣契約沒有說明頂樓部份)

內容若有需補充之處,請指出,先謝謝大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1 19: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這樣的使用約定,倘若未經登記,無法對抗第三人。

至多就是權利行使有無違反誠信原則的問題。

建議可以嘗試以和解的方式處理,倘若無法和解,則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小人物 105-05-01 19:43

請問曹律師:

誠信原則是指?

即使買家C一開始就知道地下室是為A所使用, 使用約定也無效嗎?

謝謝!

你好:

先確定地下室之產權狀況,是否有辦理區分所有之登記,有辦理登記,就依照登記狀況去認定何人是所有權人。 其次要判斷地下室是公寓之共用部分或是有其他狀況,亦或只是一樓建物之部分,法律關係會不同。 若地下室是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規定及實務見解,認為受讓人若明知或可得而知有默示分管契約契約存在,就要受到拘束,原則上受讓人有到現場看屋,很難不會發現共用部分已經遭占用,通常都會被認定要受到拘束。 是否拘束C與B、代書之締約行為無關,B跟代書都不會有責任地下室是否要清空要先依上述判斷後才有辦法釐清。 如上所述,頂樓屬於共用部分,C是否有權主張拆屋還地或使用頂樓,要看C是否要受到分管契約拘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1 2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契約之問題,若無法雙方協議解決,無論您擬定合契約條款,均有無法公式問題,而無法對抗其他人,至於對方是否明知,為您所需舉證之問題,建議多錄音蒐集證據,並考慮委請律師協助處理,避免您擬定對您自己不利之契約條款,仍不自知。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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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惠 105-05-01 17:28

結婚期間公公出資匯款給先生買房.登記夫妻名下各1/2.之後先生外遇將他名下1/2贈與我.現在公公提告動產借名登記及寄存證信函(內容不實並抹黑我).請問公公是否拿的回房子?(並無借名登記之文件.房地契皆在我這).是否可反告對方汙告?(需另提出訴訟嗎?)(還是開庭直接跟檢察官提出?).現在房子公公霸住著不讓我使用.有何方式讓公公離開房子.還我使用權???

沈恆 (沈律師) 105-05-01 17:58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要件,原則上登記所有人就會認定為實際所有權人,例外如果確實有借名登記的約定才可能主張所有權,但畢竟是例外實務上主張借名登記成功的案例並不多。因此,對方若無確實的證據,要回動產的機會很低。但對方是提出民事訴訟,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有誣告的問題。對方占用您的動產不還,可先發函警告,無效果則可提出竊佔動產刑事告訴,民事亦可提出遷讓房屋的請求,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你好:

若你有實際管理、使用、處分動產,不會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公公之主張無理由,要詳附理由提出答辯狀。反之,若動產實際上由公公管理、使用、處分,你無權置喙,就算沒有借名登記契約,還是可以從間接證據證明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此時公公主張為有理由。 你公公只是提起民事訴訟,並無意圖使你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不會構成誣告罪,若有散布不實言論或散布存證信函,造成你名譽之貶損,可以提告妨害名譽(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若你是真正所有權人,而公公無權占有(沒有租賃、使用借貸關係存在等),可以請求公公返還所有物,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至於是否可以撤銷贈與,目前資訊不足,無法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1 20: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公公的存證信函,建議完全不予理會,待公公對您提告,再撰擬書狀答辯之;針對公公目前霸佔之行為,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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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1 20: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公公的存證信函,建議完全不予理會,待公公對您提告,再撰擬書狀答辯之;針對公公目前霸佔之行為,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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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5-02 12:22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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洢洢 105-04-15 11:05

急 先前有詢問過關於騎樓天花板是否屬於公設的一部份。 現在我想問的事,在集合住宅,騎樓是否能開放住戶停車呢?
我記得之前有印象騎樓是禁止停放任何動力機械或是擺攤佔用, 因為我男友家位在八里,所以在查詢相關建築法規定義騎樓使用權所有權時,也一併找新北市政府的自治法規和交通規定。 然而整理資料的時候卻看到新北市政府對於機車停放騎樓是允許的。
先前我男友家的騎樓因為颱風的關係,造成天花板毀損, 找管委會尋求修繕,近日卻被對方以騎樓必須開放給住戶使用為條件。 說真的,我認為這已經有點是在混淆焦點。 畢竟我男友已將一樓的建物登記改為自用住宅, 所以有別於店舖作為商業經營,自然不希望自家門口被他人停放機車, 現在新北市政府有這樣的公告,管委會想必也找得到這項規定,更能有依據要求了, 想請線上的律師來協助,是否有其他的援引可以讓我們有可以據理力爭的地方,或是能找到折衷的作法?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3 22:10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修繕騎樓使用是兩件事情,完全無涉,一個是民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一個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倘若管委會拒絕修繕,我方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洢洢 105-04-15 10:41

 

在集合住宅,騎樓是否能開放住戶停車呢? 我記得之前有印象騎樓是禁止停放任何動力機械或是擺攤佔用, 因為我男友家位在八里,所以在查詢相關建築法規定義騎樓使用權所有權時,也一併找新北市政府的自治法規和交通規定。 然而整理資料的時候卻看到新北市政府對於機車停放騎樓是允許的。 先前我男友家的騎樓因為颱風的關係,造成天花板毀損, 找管委會尋求修繕,近日卻被對方以騎樓必須開放給住戶使用為條件。 說真的,我認為這已經有點是在混淆焦點。 畢竟我男友已將一樓的建物登記改為自用住宅, 所以有別於店舖作為商業經營,自然不希望自家門口被他人停放機車, 現在新北市政府有這樣的公告,管委會想必也找得到這項規定,更能有依據要求了, 想請線上的律師來協助,是否有其他的援引可以讓我們有可以據理力爭的地方,或是能找到折衷的作法?
謝謝!

 

SAM CHUNG 105-03-31 16:28

3月中我因社區管理費與房東產生了爭執,雖然一直與房東電話溝通,但房東卻不願與我進一步溝通,我與太太商量後決定不再承租些房了,後來我索性就不再繳交房租(原每月25日固定要繳),事隔數日(3/31)收到房東寄發的存證信函,內容是要求我於5日內繳交房租,並要求我於4/25前依照租約完全給付房租,否則將依約終止契約
我的問題是依法不是要等壓金扣除完畢後房東若2個月尚未收到房租才能寄發存證信函嗎?那房東此時所寄發的存證信函是否無效呢?
房屋使用權目前是我的情形下,房東是否應透過法律程序(告民事等法官判決後)才能讓我搬走的條件呢?
再請問如果房東趁家中沒人強行進入房屋的話是否有方法可處置呢?
煩請回答謝謝

你好:

催告積欠租金之意思表示還是會有效,是否以押金扣抵租金要看你們的租賃契約有無特別約定,若無,原則上承租人無法要求以押金租金。另要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才可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終止契約房東要提起遷讓房屋及給付租金訴訟,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才有辦法強制你們搬遷。 房東未經你們同意擅自進入會構成刑法第306條規定之侵入住居罪,可蒐證提出告訴。
Charles 105-03-21 09:42

律師您好:

我有兩塊土地買賣,一邊是建物及土地是個人所有,一邊則是共同持有合約相關標的物皆已完成過戶及完稅,買方在代書那邊要一同付尾款完成合約時,要求賣方在合約上加註”買方有2/32土地上的產權及使用權,若買方不加註則不給付尾款。
2/32的土地上實質上有3棟老舊建物,有兩棟為買家所有,一棟為賣家叔叔所有,因建物原來居住者已往生,由其子偶爾過去打掃清潔建物,且因是非常老舊房屋,戶政及地政皆無該建物資料,也無稅籍資料,現賣家不希望影響到第三人,也覺得合約上並無提到此建物而現所載明的房屋門牌號那邊已完全過戶(個人持有部分),不願意再加註其他條件,想請問老師賣家能否再不加註條件下向買家催討尾款?
若買家不願意付款賣家可否取消交易

你好:

雙方就買賣契約之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相互合致時,買賣契約就會成立,雙方都要受到拘束。 加註部分並非原本買賣契約之內容,買受人要求增加,你若不同意,不會成契約之內容,買受人仍需要依原本契約履行,若你已完成尾款相關事宜,就可以請求買方給付尾款,若買方不願意,可以發函催告,並依違約條款主張權利,向法院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你所述建物與土地之關係,要看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1所規定之租賃關係存在或有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存在,並可能要考量誠信原則此因素,但與本件買賣契約無關。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一、 買賣契約成立後賣方並無義務配合買方做任何的加註。

二、但是如果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成立時對於加註的內容已有合意,那就算是不加註的話也是契約的一部分,這個部分最後會變成是怎麼舉證的問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沈恆 (沈律師) 105-03-21 11:57

契約加註是實質變更契約條件,需雙方同意才有變更效力,如果不同意變更,雙方仍需按原契約條件履行,如果對方因此拒付尾款,可發函催告,無效果則可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是否有其他處理方式,則需詳閱契約內容。另外,即使不同意加註,仍應注意出賣人依法本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契約既已簽立並過戶完成,我方沒有義務再加註文字,如買方不給付尾款,可發函限期催告給付尾款,逾期仍不付得解除契約,甚至沒收買方已付之款項或請求損害賠償

FANG 105-03-06 00:41
隔壁鄰居等於是巷子裡面第二間的房子想要蓋新的,拿了一張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要我們簽名蓋章,請問這張簽了會不會有問題啊,會不會他們沒辦法蓋?還有我們的是一塊空地也想要蓋房子如果是共同壁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問題?可以麻煩幫我解答嗎?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3-06 02:24

需要您簽同意書,表示蓋房子會侵害到您的權益,沒弄清楚內容並談妥補償條件前,最好別亂簽。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6 16: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您任意簽立同意書,避免侵害您自身之權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wayne 105-02-21 00:03

我家長輩在民國78年申請廟宇建築執照(私人廟宇),民國80年取得該廟宇使用執照,早期聽家裡長輩口述廟宇並未侵犯到鄰居土地,100年鄰居要興 建房子找來地政測量,發現廟宇一角侵犯到鄰地呈三角形約4坪,家中長輩也覺得很納悶之前是鄰居侵犯到我家土地,現在變成我家侵犯到鄰居土地,家中長輩也多 次會同地方人士跟鄰居提出協調要購買該土地,從一坪2萬喊到10萬購買(100年公告土地現值3千2百元)也從購買4坪三角形,提高到購買長條型約14 坪,鄰居堅持不賣,也在104年12月寄出存證信函,要求家中長輩拆廟還地停止侵害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賠償鄰居的損失。

請問一下,這樣的問題家中長輩該何如處理比較好,謝謝
或是有時麼方法可以不用拆廟還地

你好:

民法第796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第796條之1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若當初有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可以當初之原因關係(例如無償使用借貸)主張權利。 若真的係越界建築,只要是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需要支付償金,你先前占有之意義對方會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可以請求購買越界之土地,若無法協議,可以向法院請求購買越界土地,法院會酌定價額。 若故意或重大過失越界建築,或是當初臨地所有權人已經異議,臨地所有權人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及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此時仍然可以主張民法第796條之1之規定,若利益衡量後符合要件,可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並適用前面所述,請求購買越界土地。 故意越界建築會構成竊佔罪,但已離於追訴權時效,故無須擔心。

請將相關測量結果保存,並調閱舊地籍圖,及建物平面圖等,找當地律師處理。

如果不會,直接找懂得拆屋還地及確認經界的律師處理,最好是曾和合格地政士合作或其推薦的。

切勿自己處理或請代書代為處理,避免花費過鉅而無效果。

wayne 105-02-22 09:2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請問一下徐律師  您回覆的土地同意書是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OOO人,擬在下列土地建築 O 層 RC磚造建築物一棟  業經  OOO,OOO
等人完全同意,為申請建築執照特立此同意書

土地標示及使用範圍     

 

上面只有寫我家的 地號  本號土地面積 同意使用面積

沒有寫到臨地的地號 這樣的同意書有效力嗎?


因為這邊我沒辦法上傳圖片檔

王小姐 105-02-16 22:06

律師您好!

父親在60年初時買了土地,並在土地上蓋了兩間房子

一間自住,一間叔叔成年成家後給叔叔住

起初房子是都沒有房屋登記

後來據說國稅局來訪查

房子的都開始繳交房屋

而隔壁叔叔經營理髮店

不知為何那時房子申請繳交房屋稅時

稅單上的名字是叔叔的

所以房屋稅是叔叔繳納, 地價稅是爸爸繳納

現在問題來了:

1.父親要把土地房子過戶給我們,我們自住的沒有問題

   但是隔壁叔叔住的因為他們是營業用的,光是過戶就要20.30萬元

   這個我們付合理嗎?

2.現在房子也老舊了,我們想重建,但是叔叔堅稱房子有繳房屋

   所以他們有房子所有權使用權,是這樣的嗎?

3.友人說只要寄存證信函就可以要求他們搬離,有這麼簡單嗎?

以上問題請麻煩您幫忙解答,謝謝!

 

你好:

稅捐可以約定由他方負擔,若原本係贈與人或出買人需要負擔稅捐,可以約定由受贈人或買受人負擔,只要稅捐有人繳納,稅捐稽徵機關不會介入私法關係之約定。 土地部分直接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過戶即可。 房子若係未辦保存登記違章建築,判斷所有權歸屬係以興建房屋之人將房屋興建至足避風雨而達一定經濟效用時就會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由於違章建築未經保存登記,無法以登記方式轉讓所有權,所以房子所有權人仍然係你父親。至於叔叔繳納房屋稅並無法證明其係所有權人,而你父親並未轉讓事實上處分權給叔叔,叔叔占有房屋之權源可能是使用借貸租賃等等,但無法對抗所有權人,可請父親出面終止契約並要求叔叔遷讓房屋,但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可請父親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給叔叔(有部分實務見解認為事實上處分權人無法主張物上請求權,所以由你父親發函比較不會有爭議),要求終止契約及遷讓房屋,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詳細狀況仍不明確,建議尋求正式諮詢為妥。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問題比較複雜

因為沒有建物登記房子是無法過戶

所以你指的應該是土地部分過戶

這沒有什麼合不合理

這是ㄧ筆爛帳了

建議你要找律師討論如何討回房屋

而稅單不等於所有權

是以原始出資建築者認定建物所有權

所以你要去找當初興建的資料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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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barry 105-02-12 20:16

我是住台中一老舊五樓公寓的一樓,已經在這裡住三十幾年了
從一開始住這裡,車子就停在旁邊已蓋好的車庫。

有次公所的人來做土地丈量,確認住戶的所有權範圍
從那時候起,樓上住戶得知他們對車庫這塊地是具備擁有權的,五住戶
就各五分之一共有
因此跟我要求他們也想使用此地
為此事大家鬧得不愉快

我常想 台灣的公寓不就都是這種型態嗎? 一樓車庫都是一樓住戶在使用的
雖樓上住戶具擁有權,但也都是一樓具使用權啊,我們家附近的全都這樣
應該全台灣也都這樣吧

我對此屬外行,萬一樓上住戶去法院告我,要求車庫土地共用,或要求把車庫拆掉
這樣告我們會成功嗎?

目前困擾中

你好:

若對於鑑界結果不服,可以申請複丈,再不服可以起訴請求確認經界。 先查詢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就停車位部分有規定或決議;共有土地是否有分管契約存在;你是否與其他共有人有契約關係存在(租賃、使用借貸)。 若均未規定或決議,共有物之管理、使用,修法後依民法第820條規定係採多數決方式決定,你只是共有人之一,無權排除其他共有人使用該土地,若知悉屬於共有仍然擅自搭固定式之車庫,可能會構成竊占罪(若已搭建超過30年,追訴權時效已經經過,毋庸擔心),民事上屬於無權占有,其他共有人可以訴請法院拆屋還地,並請求5年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2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筆土地共有土地,則全體共有人均可使用該筆土地,於無分管協議之前,無排除他人使用之正當合法權源,除非嘗試主張默示分管協議,但建議做好敦親睦鄰,嘗試以和解調解解決之,以訴訟解決,您真的不見得佔便宜,尚需花費訴訟時間費用勞力及成本,不見得划算,可考量補貼價錢承租或購買,較為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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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2 2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筆土地共有土地,則全體共有人均可使用該筆土地,於無分管協議之前,無排除他人使用之正當合法權源,除非嘗試主張默示分管協議,但建議做好敦親睦鄰,嘗試以和解調解解決之,以訴訟解決,您真的不見得佔便宜,尚需花費訴訟時間費用勞力及成本,不見得划算,可考量補貼價錢承租或購買,較為圓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C 105-02-03 07:55

事實經過: 伯父與甲女於民國65年合購一透天,土地持分1/2(土地共有,地政那邊只有登記雙方各1/2,並無區分),建物的部分一樓登記在甲女名下,二樓登記在伯父名下(建物區分)。

而後,甲女在並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於民國88年間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轉售給乙男,並完成移轉登記

乙男於95年間的時候也在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與甲相同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私下轉售給乙男的弟弟丙男。

由於二樓的部分並沒有聯外的出入管道,故而在65/66年間曾付1萬元給乙女,作為出入及使用的費用(僅口頭意思表示,無訂立契約),故一樓與二樓出入的通道間(約1.多坪)有一木製的 隔牆。伯父的家人故而將機車腳踏車停放在這一點多坪的通道上。

丙男主張該通道是有準用袋地通行權的適用公出入無疑,但是所有權是他的,伯父不能停放機車,故於104年12月提起訴訟, 要求自95年他購入後至今,侵害使用權的的租金,一個月500。

甲女持有期間:民國65年至民國88年

乙男持有期間:民國88年至民國95年

丙男持有期間:民國95年至今

問題: (1)由於土地共有,依土地法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當初甲乙丙三方的土地及建物的買賣與登記都並未告知伯父,伯父無法行使同意權,也無默示之意意思表示,是否可以請求土地移轉登 記無效?

如果可以,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期間無效?

是否有釋字 107 號已登記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2)依土地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 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當初甲乙丙的契約行為並沒有得到伯父的同意,亦沒有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此案例是否有土地法第 104 條之適用?

若有,是否可以依此法條主張契約無效?

如果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無效?

該權利的受損該如何提出損害賠償?

(3)丙男所主張的侵權行為所生的租金所害賠償,是否有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之適用?

如果有,起算時間應從何時開始起算?

要麻煩各位律師幫忙答覆,感恩。

沈恆 (沈律師) 105-02-03 10:08

您好!

土地法第34-1條規定的優先承購權僅有債權效力,並無物權效力。因此,違反優先承購權的通知義務,登記並非無效,對多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這種情況並不是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不適用土地法第104條。 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最多只能回溯請求最近五年的金額,超過部分時效已消滅。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土地法第34條之1地4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屬於債權性質,若動產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法對抗受讓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關於損害賠償部分,你要證明因此受有損害,若可以證明還要要注意2年(知)、不知(10年)消滅時效。 伯父並非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人,無法主張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物權性質),所以無法對抗買受人,所以不得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併同所有權移轉登記。 實務認為無權占有他人動產,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占有利益),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而租金民法第126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5年,超過部分可以行使時效抗辯,拒絕履行,所以通常都是請求往回推5年。 另外你伯父與乙女間之使用借貸契約,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主張拘束後手丙。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438533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3 15: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已提起訴訟,應先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並請求駁回對方之主張;另關於違反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時效有可能已經超過,目前應著眼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比較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3 15: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已提起訴訟,應先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並請求駁回對方之主張;另關於違反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時效有可能已經超過,目前應著眼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比較實在,至於是否另行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可再予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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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SME 105-02-01 18:02
有一問題請教,家人三年前在中壢購買了一棟屋齡近八年的透天屋半年前開始對外出售,但因為屋後緊鄰一有30多年歷史的土地公廟變得相當難賣,日前發現土地公廟有占到我及鄰居土地計十坪多,因為佔了土地公廟主體建物近1/2,經請地政事務所複丈得到的結果也確實如此,因此請里長與廟方主委進行協商希望能拆屋還地,但協商結果廟方認為土地公廟當初是獲得地主口頭同意他們有使用權,且早於房子蓋好前就已有土地公廟,表示管委會無法做主若要拆遷就上法院吧,我想問的是:1.廟方雖有成立管委會但並未向內政部登記在案(因無土地所有權無法登記),我向廟方主委提出告訴有用嗎?2.佔地已確認為事實,這類拆屋還地訴訟勝訴機率高嗎?3.法院若強制執行,會只拆我被侵佔的寺廟主體,然後留下另一半不拆嗎?若是如此豈不更糟?4.我可以向廟方請求過去幾年至拆遷還地止這段時間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嗎?以上問題有點多,還請各位專家協助撥冗解惑,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訴請廟方拆屋還地,並請求五年內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ASME 105-02-01 11:05

有一問題請教,家人三年前在中壢購買了一棟屋齡近八年的透天屋半年前開始對外出售,但因為屋後緊鄰一有30多年歷史的土地公廟變得相當難賣,日前發現土地公廟有占到我及鄰居土地計十坪多,因為佔了土地公廟主體建物近1/2,經請地政事務所複丈得到的結果也確實如此,因此請里長與廟方主委進行協商希望能拆屋還地,但協商結果廟方認為土地公廟當初是獲得地主口頭同意他們有使用權,且早於房子蓋好前就已有土地公廟,表示管委會無法做主若要拆遷就上法院吧,我想問的是:1.廟方雖有成立管委會但並未向內政部登記在案(因無土地所有權無法登記),我向廟方主委提出告訴有用嗎?2.佔地已確認為事實,這類拆屋還地訴訟勝訴機率高嗎?3.法院若強制執行,會只拆我被侵佔的寺廟主體,然後留下另一半不拆嗎?若是如此豈不更糟?4.我可以向廟方請求過去幾年至拆遷還地止這段時間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嗎?以上問題有點多,還請各位專家協助撥冗解惑,感恩!

你好:

寺廟就算沒有登記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認定為非法人團體,具有當事人能力,可以該非法人團體為被告列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提起拆屋還地訴訟。 要先釐清土地公廟興建時是否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若有,就要也只是債權契約性質,無從拘束你(此部分實務有爭議,可能會考量誠信原則),仍然可以訴請拆屋還地。若無,則為無權占有,直接訴請拆屋還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刑事上會構成竊占罪,但可能已經罹於追訴權時效。 會拆占用之部分,另一半會做結構補強,以免影響安全,費用最後都是由對方負擔。 還要考慮是否有越界建築之問題。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一、關於以寺廟為被告提告民事返還土地的案件,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三、判決主文摘要:

被告○○山○○禪寺及謝○○○應將如附圖所示F、G、H部分(
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拆除;將如附圖所示A、B、C、D、
E部分(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遷讓,並將如附圖所示A、
B、C、D、E部分(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及附表甲編號1
、2、3、6、7至13、15、18、19、21至32等26筆土地及如附表乙
、附表丙所示編號均為1之土地,交還原告翁○○;將附表甲編
號4、5、14、16、17、20等6筆土地交還原告邱○○。

四、判決部分摘要:「

程序方面:
    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
    寺廟財產及法物,應向該管地方官署呈請登記;寺廟財產及
    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寺廟之動產及法物,非經
    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監督寺廟條例第1、5、6、8條定有明文,可見已向主管機關
    辦畢寺廟登記之寺廟非無權利能力,此有最高法院85年台上
    字第2964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山○○禪寺 業已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寺廟登記,有被告提出之台南縣政 府寺廟登記證1紙附卷可查(見本卷一第236頁),且具有一 定之辦事處(即位於○○山○○禪寺宮殿內),而其經費係 向信徒募款,由管理委員會保管,並運作○○山○○禪寺弘 揚宗教精神及圖謀地方公益之事務,故其有一定之辦事處及 獨立之財產,與弘揚宗教等一定之目的,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3項所稱之非法人之團體相當,且已有寺廟登記,自 具有當事人能力,此合先敘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1 12:43

您好,

 

1、法人之登記與否,並不影響其成為訴訟當事人之地位,是以您仍可以該寺廟之管委會及法定代理人為被告

 

2、縱使佔地為事實,仍須考量民法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的問題,以及上一地主與對方究竟達成什麼協議等因素。

 

3、原則上只會拆除有佔用土地的地方,但法官也會考量是否拆除主體後過於耗損社會成本不符經濟,而可能判決寺廟每月應給予您租金,而不用拆除。

 

4、可以向廟方請求過去佔用土地租金時效為五年,所以僅得請求過去五年之租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2-01 15:09

您好!

應該以寺廟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而不是以主委為告訴對象。只要對方無法證明建屋時有經地主同意,就應拆屋還地,還可請求最近五年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Howard 105-01-28 11:02

您好:前年買了屋齡約30年的5樓老舊公寓,買的時候已經有管委會存在,頂樓已加蓋石棉瓦屋頂涵蓋隔壁住戶,我佔一半的範圍(屋頂而已 ,並沒有圍起來)。最近管委會電話通知要我簽切結書,內容為同意負責石棉瓦屋頂1/2部分及頂樓的維修,若有砸傷人事件發生須由頂樓屋主負責,而且大部分的人都簽了(因為其他頂樓住戶有違建當然會簽)。但我反應隔壁5樓住戶有用鐵絲網把頂樓圍上鎖起來專用,他維修他專用部分理所當然,我沒有圍起來的部分任何住戶都有使用權,為何要我單獨負責?難道我可以像隔壁一樣圍起來專用嗎?管委會委員跟我說頂樓住戶本來就有使用權(類似默認),所以要負責,況且隔壁他有留逃生空間(實際上只有2坪空間,根本無法從他圍起來這邊逃生)。若我不配合他們可以拆除屋頂,以避免發生危險(但沒打算拆圍起來的鐵絲網及其他人的違建)。因頂樓屋頂被拆可能會有漏水問題,夏天也會造成屋內變熱,我的權益將有損失。

請教律師,1.我應該簽切結書嗎?2.可否將屋頂用鐵絲網圍起來當附款簽切結書?3.若被拆除後我將來房屋漏水是否不用舉證漏水與拆屋頂的因果關係,即可歸責管委會?4.這屋頂現今已無法舉證是誰蓋的,只有管委會單方說是前任屋主的,這樣管委會還有所有權拆屋頂嗎?5.若拆除是否構成毀損,我可以當原告嗎?

105-01-26 09:36
各位大律師好,現有兩個問題,都是隔壁同一家所提出: 1.30年以上房屋一棟,房屋使用面積有三塊土地(地號x3),但權狀上的土地只有兩塊,即第3塊的土地上未登記建號(但實際上是有建物),未登記的建物為主建物增建,是在登記後蓋的,也是30年有了,但是無建照,也就是所謂的違建。 現在鄰居主張我家未登記的建物部分侵占到他們的土地,現要求我們拆屋還地(2月3號地政人員會來作鑑界)。 若是真有建物佔有的情形時,未登記的主建物的增建(違建)部分,能夠主張對方權利濫用或屬越界建築情況而向對方將佔到的地方買下來嗎? 2.(這邊為合法登記的主建物部分)當初蓋房時,隔壁的房子已經先完工,後來我家要蓋時,雙方口頭約定我家倚靠他家外牆來蓋房,並有貼錢作補償,但無留下任何證明文件。 我家是蓋三樓高,隔壁蓋二樓高,現隔壁主張我家樓層較高壓迫到他家的外牆導致他家牆壁都有裂痕,要還我們當初貼的錢,要求我們返還外牆使用權,要我們另外自己重新蓋牆壁及支柱,請問這方面對方是否有理?我該如何維護自己權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6 10: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可以主張越界建築相關規定,必須釐清當初我方興建之初,對方是否知悉,有無表示任何意見來判斷,且因為屬於違建,是否有保存建物的必要,恐須費心力去跟法院說明。

2、此部分應該是以瑕疵賠償的方式主張權益,我方可以拒絕拆除,不過倘若瑕疵確實是我方造成的,還是必須負回復原狀的責任

3、倘若對方提告,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張小姐 105-01-05 16:48

您好:

我們購買了一處社區型透天厝,社區內共有13戶,社區內電箱土地權狀與迴車道土地權狀均為1/13,社區內私設道路的權狀卻是15戶共同持分,多出的2戶是緊鄰社區大門左右的臨路型店面獨立透天,他們有自己的大門獨立進出,不需要從社區大門進出。我們不清楚是否有法規規定讓這兩戶臨路型店面透天"必須"共同持分社區道路?或是建商為了方便銷售,故意分給臨路型透天持分,給買主比較好的條件,幫他們多開一道後門,讓車子可以停在後門。

因為現在其中一戶店面透天仗恃著有持分,因此在自家後院開設另一個後門,讓出租房客從社區大門進進出出,停車在他們家後院,讓社區大門形同虛設,造成安全疑慮。

而且這2戶臨路型店面透天厝,因有持分通過社區大門的社區私有道路,建商就給他們社區大門鑰匙,但因為沒有持分電箱權狀,故不用分攤社區大門公共用電,也不用負擔維修之責。

針對以上問題,我們社區住戶是否可以要求建商出示讓店面型持分的法源依據?若無,是否可要求建商將該2戶的持分買回還給社區住戶?

因為當時在銷售時,建商口頭上銷售都是說大門是單純由這13戶住戶進出,但現在並不是這樣,這2戶臨路型店面透天厝也擁有社區大門遙控器與鑰匙,實在非常不合理,是否能控告建商詐欺?建商現在說因為他們2戶有持分社區道路,所以有大門使用權,我們該如何和建商談判,取回應有的權利?社區內私有道路的持分真的都是由建商說了算?怎麼分都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