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17我接到一通自稱是購物網站的電話 問我是不是有購買該產品,因為她講的都是事實我也就相信了。 再來她說由於工作人員疏失導致我名下還有一筆七千多元的訂單。 可是我說我在當初並沒有提供任何帳戶資料。 她回答說會由我名下的帳戶進行扣款。 一聽之下我非常緊張。 對方工作人員說會由24小時的郵局工作人員跟我做聯絡還說會寄一封道歉函跟商品禮券到我當初取貨門市。 還跟我對過郵局24小時的兩個電話。 大約十分鐘過後自稱是郵局的人打了電話過來,說要把我名下兩個帳戶的轉帳功能關閉,我也照他說的做,他還問我兩個帳戶有多少錢。在第二個帳戶操作完他說我有操作錯誤的地方,要我跟朋友或是家人借卡,不然我帳戶會出問題,我趕快跑回家跟我家人借卡,借到我姨丈的卡後我到他指定的銀行操作。 全程中他不準我掛斷電話說是要全程錄音,還說不能跟家人朋友透露此事,說是會洩露帳戶資料,也不準我印ATM的小白單。 在十二點前匯了一筆三千八百元和我姨丈戶頭的十萬元,十二點後又匯了我姨丈戶頭的十萬元。 到最後他跟我說還沒操作完畢要到隔天才能繼續操作,我當下就慌了,這麼多的錢都不在戶頭裡了,說隔天晚上還會在打給我說錢都會回到帳戶裡。 在跟他通話的時間裡家人打了好幾通電話給我,也傳了訊息說是詐騙集團要我不再理會,可是我那是已經被洗腦的很嚴重我相信他們是郵局人員,我相信他們會把錢還來。就在我回到家打給165才知道被騙了。 我在警局待了很久也做了筆錄,也知道他們提供給我的那些數字跟本不是什麼專用數字,而是帳戶的帳號。 對方前後提供了三個帳戶,在警方的協助下已經凍結了三個帳戶,只是錢都已經提領光了。 接下來就是等跟那三個人頭帳戶的持有人開庭。 我是一個19歲的學生,從小時候都有看新聞知道那些詐騙集團的手法什麼的,可是真的發生在自己身上卻還是呆呆相信了。等一筆三千八百元是我在餐飲店打工一點一滴賺來的,我姨丈的二十萬是他從年輕就開始存的。雖然家人都只是唸我可是我根本不敢去面對他們。 如果那三個人頭帳戶的持有人是無辜的我也不想告他們,我只希望能快點抓到犯人跟快點把那二十萬快點還人家。 那二十萬還回不回的來? 我媽媽跟我說他們也有可能已經潛逃出境了。 所以真的抓不到犯人嗎? 這場官司會打多久? 打刑事訴訟要不要錢? 我真的毫無頭緒希望律師們可以幫幫我
2014/1/15我請家人向銀行申請舊屋修繕貸款.貸款180萬.申請人是姐姐.實際上是我跟家人借180萬.想去買房子當頭款.而還款是我每個月薪資帳戶匯給借款銀行
2014/6/1看房子
2014/6/15請設計師故價丈量也簽約了(簽約金3萬)
於是我2015/2/1取得不動產登記.(名下就一間房產)
2015/2/2辦理戶籍遷入及自用住宅.沒出租營業
2015/2/4簽委託仲介銷售.(單純想換房.因為蓋好後去看才後悔)
2015/2/28搬進去住也買了家具家電.簡單裝潢.邊住邊賣.不知道要賣多久?
2015/3/15找到買主簽正式買賣契約.但因為我需要時間找住的地方.
所以又跟買方修改了買賣契約時間於2015/4/15正式簽約. 2015/5/15賣出房子.賣房後的交易金額都在我的戶頭.而當初買房花446萬.沒有要賺錢投資的意思.所以賣468萬.給仲介服務費18.72萬 所以我實際一個人居住了1個月.也有水電瓦斯帳單(都超過900元).也有買家電.家具是2007年買的(但收據都丟了).有拍照留存.也請了社區管委會主委簽名留電話證明實際居住 請問:
1.我會被課到奢侈稅嗎?
2.國稅局會認定我有實際居住嗎?只住一個月
3.到目前我還沒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要我去說明.假設我有問題.何時會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呢?
4.國稅局會覺得我是人頭戶嗎?(我真的不是喔..) 謝謝您
一、支付命令所產生的執行力只能針對支付命令所載之債務人,也就是說支付命令及不能拿去執行第三人的財產,如果你認為第三人有欠你錢,你應該是就該第三人另行取得執行名義,例如對該第三人聲請支付命令,或是民事起訴;如果怕脫產希望快一點就是對該第三人先做假扣押,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後聲請執行該筆款項。如果你對該第三人並無執行名義的話是不能以對債務人之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第三人之財產的。
二、可以聲請執行法院查詢的除了你說的以外還有一個是集保中心問債務人有無投資財產;另一個是有爭議的是聲請法院函詢保險同業公會去查詢債務人有沒有儲蓄性質的保險,這個部分不是要一個法院都願意幫你查,也是一般律師比較容易漏掉的東西。其他的財產部分你可能要找個律師跟你談一談了…
三、就債務人針對第三人工程款債權的部分,可以考慮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如果第三人認為債務人對之並無工程款債權存在會回函給法院的。
四、執行部分如果針對其中一部分財產或債務人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之後,債務人就尚未執行部分可能會脫產以對,這個部分在執行的時候先後優先順序要調整一下,當然是將金額比較大的部分聲請強制執行先。
五、如果執行無效果的話記得換發債權憑證,並依債權性質定期換發債權憑證,如果你懶得記得話就每三年換一次債權憑證,以免超過時效債務人可以拒絕清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逸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不好意思打擾你們了...
昨天我在一個交易平台上面買賣,是8591第三方平台交易網。
8591這個網站是提供平台給我們交易,但他們每一筆交易成功會收取6%手續費!我用這個平台很多年了,他們有規定買方(客人)下標賣方(我)東西後,我要給客人遊戲幣才能案移交,移交以後對方再按領收~錢才會轉到我這個戶頭,8591這個交易平台已經存在很久了,股票也有上市,基本上是不會有什麼問題。
昨晚有買家(客人)下標我賣的東西,價值台幣2500的遊戲幣(雖然很少但是現在詐騙真的很猖獗...我很不甘心...),他下標以後我先轉幣給他,交易成功紀錄圖檔全部都我都有存下來,之後那時間我真的很忙還沒案移交,對方竟然在15分鐘後點選8591提供的「超時未移交 取消交易」。
意思就是他下標我超過15分鐘沒有給他東西所以買家有權利取消交易,但是我有給買家價值2500台幣的遊戲幣,證據我也都有存著。只是我那時真的太忙了還沒案移交,對方就按取消交易...現在人也消失了。
我有申訴8591這個第三方交易平台網,因為這的確是他們網站的疏失,他們提供客人可以點選取消交易的選項,他們也有幫我聯繫那位買家,指是對方依然不接電話不回應,我也有跟8591說,如果你們這個漏洞沒有處理好,那我是不是也可以申請一堆人頭帳號四處下標別人賣的東西,然後賣家如果來不及案移交,我也要按取消交易。
因為這個8591的平台很多年了,非常多人在用,我已經申訴8591跟他們講了,他們的意思是他們可以幫我凍結對方的帳戶,還有提供我對方的資料給警局報案。
但是那件事情一發生以後我馬上就打電話給8591第三方交易平台網,他們當下應該有權利可以馬上凍結買家(客人)的錢,可是他們沒有,等到一個小時後下班甚至到隔天才凍結她的帳號,結果對方已經又馬上去下標別人的東西,在8591的餘額竟然只剩76元...
他們一直強調他們只是第三方平台交易網,所以頂多只能一直幫我打給客人或是提供資料給警局,但是我們都認為這是他們的疏失,我也有圖檔證明全部都有,是他們提供給客人可以點選取消交易的選項....
我很無奈~錢這麼難賺,不想摸摸鼻子就算了....
我於今年5月21號請朋友(B)代辦門號換現金兩門(台灣遠傳各一),申辦先決條件是B如果可以給朋友使用去支付月租費不欠繳不違法我才可以交給B申辦,B也說會有人使用,現金我有拿到但是都是五百一千分次給,當初B告知訴我證件要放在電信行跑流程大約兩至三天,中間我有要用到我的證件我也有一直跟B討要,但是B一直拖延,23號拿回證件,之後詢問報好的門號號碼為多少,B吱吱嗚嗚的說要問問看,所以我自行打電話去電信客服詢問,卻發現名下又多了兩支門號,所以變成四支門號,我立即去電信行申請非本人辦理,我去問B,B說他也不知道 他去問問看,之後有兩間電信業者跟我聯絡,卻發現,B跟我說要放著跑流程,卻是轉交第三者(C)帶到第二間電信行作申辦,我告知B我要做報警的動作,B說他願意負責多出來的門號做解約,我就和她簽下一張調解書寫到申辦時間三個月後即做解約,費用由B支付,基於B信用差所以在和解當天需繳付三萬的解約金視為押金,以防時間到找不到人,B以沒錢為藉口將押金繳付時間拉到6月10號,但是也沒給,之後我相繼跟B討,只討到八千塊,解約時間倒也說沒錢,四支門號的繳費紀錄通通都是欠費,於十月中我向他提告偽造文書,十月底電信公司要做強制繳款所以我只好自付解約多出來的兩門,現在警方筆錄做完大約一個禮拜,卻說我可能是非法提供人頭協助犯罪,也就是共犯,但是我是被害,我什麼都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多申辦的,而且四支門號打的調解書B一件都沒做到,請問我該怎辦,也不能撤銷,我會被判刑嗎
你好:
若已經不起訴或判決確定無罪可以持不起訴處分書及判決向分局偵查隊申請。 若判決確定執行完畢,可以持判決及執行完畢證明向分局偵查隊申請。 詳細程序可以參考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10833&p=18&f=6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會被以詐欺幫助犯來偵辦,當然仍需視您當時的整理情形來認定,若被認定是幫助犯,則被害人的損失,原則上您仍需負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警方可能將您列為幫助詐欺之共犯,惟您亦可提出證據證明您為受害者,無幫助詐欺之犯罪故意及犯罪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配偶可以請求他方扶養,但直系血親必須要不能維持生活才可以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可以在父親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時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或是直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有騷擾或家庭暴力之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我再今年(2015)9月於網路交易平台上與人約定購買3C產品我把錢匯給對方後,卻收到與實際不符的東西我有去警局報案,但是警方給我的感覺很消極,一直強調這很難抓到人因為對方可能使用假名,不過我有對方的電話、及銀行帳戶雖然警方說這應該是人頭帳戶,但是就算人頭帳戶我也想把帳戶持有人給找出來,來對此事負責我想請問我下一步應該怎麼做,要怎麼對對方(帳戶持有人)提告我手頭的資料只有電話及帳戶,還有警方調閱的監視錄影帶和一張報案三聯單,事情已經過了快一個月但是卻沒消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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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如果我要對對方做提告,我應該要去法院按鈴說要提告嗎?還是等警方消息在做下一步動作,因為警方一直到現在也都沒有任何訊息然而陸續得知除了我之外還有許多人陸續被騙,我們有建立一個共同群組一直等待好像也不是什麼辦法,對方卻依舊逍遙法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通知書可能以郵寄或由警方直接送達,而您的部分有可能是沒有受害者,但您可以先向銀行停止您所提供之帳戶,以避免被利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當初與對方連絡之相關訊息紀錄,作為證據,證明您無幫助詐欺之故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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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要借貸或求職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律師您好;
我從事網路拍賣,近日有一位買方購買商品,選擇了超商貨到付款,此買家不但沒有履行交易,沒去取貨也沒去付款,此筆交易未完成,導致我損失運費及時間,而且他還給我惡意的負面評價,影響到我賣場的信譽。
從9月初至今,有請拍賣客服移除了惡意評價,陸陸續續客服幫我移除了八次,他今天又給我第九次的惡意破壞評價,只要一移除,他隔天就馬上再給一次惡意評價,請問律師這樣我可以提告嗎?
後來我有觀察到,此買家應該為同業開設的人頭帳號,人頭帳號專門棄標後留下惡意破壞性負評,因為有發現到販售相關商品的好幾個同業賣場,也有被這位買方給予惡意負面評價,而且都使用同樣手法,給予的破壞負評內容也是大同小異。
因為網拍客服說無法禁止買方給予評價,但買方未履行交易,所以可以幫我移除他的惡意評價,只是一移除隔天馬又馬上給予同樣惡意破壞負評,陸陸續續,已經高達9次,我不想再寫什麼客服信申訴的,想直接走法律途徑,請問律師我可以採取法律途徑嗎? 謝謝您
您好:
個人有公職約聘的問題請教律師,我就任某部會底下的局處一個職務代理工作,我在就職後約一個月發現自己不適合擔任該職務想要離職,但人事卻提出不合理的東西,說叫我簽合約書,那份合約書有連帶保證人,這個部分我無法同意,理由是,當初我到任時對方(人事科員)沒有把合約書拿給我簽,我的判斷是他如果一開始要我簽,我可能找不到保證人,或因此不願意簽署而放棄就任。對方在電話中推諉是「來不及」讓我簽,我回應他:當初沒簽現在卻要簽,是否有偽造文書的嫌疑?這個行政疏失是否要他要負責?而不是事後過了近一個月才回頭補那個東西。
第二,他沒給我簽合約書,但當時有簽公職人員任用迴避的具結書,也就是「三等親」內沒人在該機關服務,以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具結這兩份文書而已,並無涉及合約書的問題。況且我這近一個月都有打卡上下班與辦理公文的紀錄,這樣能否定我有上班的事實嗎?
再者對方為便宜行事,以心裡因素來延後簽合約書,也就是先讓你上班一段時間再拿給你簽合約書,含連帶保證人的部分,意即認為你會為確保工作而就範(也就是會去找人頭簽+蓋印)。
又我查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967號判決文提到:「行政契約締結,應以書面為之,為行政程序法第139條前段所明定。其立法 目的在於使行政契約內容明確,故所稱「書面」係指契約當事人所簽定之文件,已足以證明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變更或消滅,雙方已達成具有拘束力之合意者,即屬之,並不以雙方簽訂正式對立之契約書為必要。」,以此觀之,在前揭所指涉的那兩份具結書,是否也能等同證明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約聘人員身份),而不受正式和約書的拘束?對方要求我補上合約書的簽名與日期,和連帶保證人,才能進行接續完整的離職程序,在行政程序上是否有暇疵?又我該如何主張法律上的權益?謝謝!
律師您好!
我們是大學的學生社團。
日前於FB專頁上,出現一名使用人頭帳號的網友,對其他本校學生社團發表了近似於謾罵的言論,情況如下。
某學生社團(以下簡稱A社)於FB專頁上發佈社團招生消息(口號類似:『加入A社,人生彩色』),但於09月18日15點38分出現一名使用人頭帳號的網友,在A社的招生消息下方發佈『加入A社,人生彩色;加入別社,人生垃圾』之言論。
於當下造成一片撻伐,並由本校學生會長出面要求該使用人頭帳號的網友刪除該言論,但時至今日仍未改善。
故,想請教律師,此之事件之發生,是否可用以妨害名譽之罪嫌向警察機關提起相關法律措施?若是可行,那此一對多人進行謾罵之行為,又該以如何之方式處理?
我在今年8月10號時收到銀行通知說我的帳戶被設為警示帳戶
說被害人匯錢到我帳戶然後馬上被人領光
現在那個被害人要告我詐欺
可是我完全根本不知情
我收到通知之後才發現我銀行存摺印章提款卡都不見了
這本帳戶是今年6月多的時候辦的
因為今年5月多的時候有再跟朋友討論說接觸外匯這方面的投資
它們稱外匯操盤手 要自己下載程式然後自己去操作
可是要先匯錢到一間國外的外匯經貿商的公司
稱為入金 入金完才能用那個程式操作
所以我才辦了一個網路銀行帳戶
可是因為我平常工作繁忙一直沒有仔細去了解外匯的操作
只有用一個模擬外匯的程式操作 結果操到後來全都輸光了
所以想說等之後有時間了再來慢慢了解外匯的東西
於是就沒有真正去入金投資 怕賠光
然後我自己在想說帳戶不見應該是在7月30號的時候
因為那天晚上搬家我把我房間的東西因為沒紙箱所以都用垃圾袋裝起來一包一包的這樣 然後請我們店的店長跟同事開車來幫我載東西
那個時候我有丟掉一包垃圾 因為打開只有看到一堆紙張跟繳費收據甚麼的東西 想說是垃圾就把那包丟掉了
事後來被通知後才回想起來可能是那時候丟錯了才被有心人撿去賣詐騙集團
由於我辦完帳戶的時候 回家上網更改網路銀行帳密的時候 有把提款卡密碼跟網路帳戶的帳號密碼寫在密碼函上 一起放在一起
所以不見後才導致被別人盜用
被害人是在8月5號被騙也是當天報警的
我收到通知是10號了
我有去詢問警察先生 他認為我因為缺錢跑去賣帳戶
可是我平常都有穩定的工作跟收入
以及我郵局也有我從16歲出去打工一點一滴慢慢存錢
存到10幾萬快20萬的存款
根本不需要為了錢賣帳戶冒這個風險
啊我也有那時候跟朋友說要投資外匯這方面的聊天紀錄
現在我9月23號要到警局到案說明
我才20歲也沒前科也是第一次經歷這種事 也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網路看了很多文章都是關於人頭戶的
判刑的機會好像很大
我這種狀況到底該怎麼辦呢???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遺失存摺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律師您好,
以下同學皆未滿18歲, 我兒子經由甲同學拜託尋找可賣車給未成年的機車行買車, 經由FACEBOOK找到錸錸車業,我兒子先透過私訊詢問車行車價和有?有介紹費, 車行利用我兒子心智不成熟&對金錢的誘惑, 教他抬高售價, 向同學報價,車行收了甲同學訂金之後, 再轉付給我兒子8000元高額獎金, 之後甲同學又介紹乙同學找我兒子, 機車行又以相同方式賣車, 再付給我兒子7000元獎金。 (以上購車人頭是甲,乙同學自己找的)
事後甲,乙同學家長得知此事, 到機車行要求退車退費費, 機車行把所有問題推說是我兒子拿了佣金8000+9000, 故甲,乙同學家長要求我兒子退錢, 又他們也要訴諸法律途徑, 告知我:只要我兒子把抽金退回,會比較沒事...,
請教律師大人, 有關此事我兒子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我可以對機車行做什麼嗎?
希望各位律師能願意幫忙小弟的解答,
我是8月31日早上辦理掛失的
我是9月1日去郵局想要重新辦理存摺與金融卡,才知道我的被列為警示戶,
因為詐騙集團
有一筆金額存進我的帳戶,我剛好辦理好我郵局的存摺與金融卡掛失
我辦理當時並不知情有筆金額已經存進去了,郵局客服人員幫我辦理掛失時
也沒有告知我裏面有一筆款項,但是我的帳戶存摺與金融卡掛失成功了
所以詐騙集團沒辦法領出,我是有想說有沒有和解的可能性,因為警察通報時間比我掛失的時間還要晚了很久9月1日的凌晨,而我掛失時間是在8月31日的早上,還有郵局是不是也沒有告知這帳戶已經掛失了(掛失不是等同這個帳已經失效了嗎)郵局是丕是也有錯,如果警察解除了我的警示帳戶,我就可以把被害者的金額領出來給被害者,(我也是被害者)那麼是不是簡單多了,只是我不知道有這個可能性的做法嗎,在麻煩各位
還有現在警察也不讓我報案,只叫我等待,
也不知道要等多久,如果上面所說的行的通
讓我們兩個被害者都不會有任何的損失,
又不會浪費司法資源,這樣不是很好嗎
所以可以請律師專家們看看可以這樣做嗎
您好
一般來說交付他人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實務有可能會以「行為人明知自己帳戶供作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能幫助不法犯罪集團隱匿詐欺所得之財務,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基於容任將自己帳戶提供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之不確定故意而提供自己帳戶供作他人使用」或「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使用,如無正當理由,實無交付他人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含密碼)使用之理……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等原因,逕自將受詐騙的被害人視為詐騙集團的同伙 。
你應該去說服檢察官或法官的是:
您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詐欺集團成員既能以「申辦貸款」或「求職工作需要」等詐騙方式,取得他人的帳戶資料,達成其詐欺行為,那麼對於那些提供帳戶資料的人,是否確實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幫助詐欺,更應該從嚴審慎認定。如果提供帳戶的人可能是因為遭到詐騙才這麼做,或是利用迂迴方式取得帳戶之人,對帳戶的使用已經超出提供者原本提供的用意,那麼對提供帳戶的人來說,是無法知道並防範的。
陳律師0972367907
您好 本人對於法律的部分不是非常清楚如有不足的部分我再補上
我在最近發現我與弟弟妹妹被保了保險,但那份保險並不是我們保的,經過查詢發現是我的奶奶投保的,她與在保險公司上班的伯母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幫我們投保,可是我的父母還有我們本人都不知道有這三份保險。
據了解在我們剛出生沒多久就已經被投保,我今年剛滿18、弟弟(15)、妹妹(16)弟妹都未成年,這次碰巧發現的保險已經不知道是第幾份了,且我的妹妹因領有重度身障手冊識字都是問題更不要說簽名,這過程中也都不是監護人代為簽名,好像都是由我奶奶與伯母去操作的,且我奶奶說因為錢是她繳的她只是拿我們的人頭去擔保所以所有的錢都是由她領回我們一毛錢都不能動,想請問他們這樣有涉及甚麼法律的問題?算詐欺還有偽造文書嗎?我妹妹這樣一般保險公司都不太讓她投保他們卻有辦法這樣操作 這點也能提告嗎?
雖然不是我們繳錢 可是這樣人頭被拿去保險我們卻渾然不知令我害怕
父親在最近知情後是比較袒護奶奶那邊的,他與奶奶都說因為都是一家人所以不犯法,我無從求助 懇求各位幫忙!感恩
您好!
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需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才有效,而共同居住的家屬間就人身保險有保險利益。但就死亡保險契約,若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則保險契約無效。 因此,若奶奶長期與您共同居住,則因家屬關係而有保險利益,應可以要保人身分為您投保。但還是應先釐清所投保人身保險的種類為何,若為死亡保險,除了保險利益外,仍需您書面同意,否則應無法順利投保。 本件依您所述保險契約已經成立,若非屬死亡保險契約,應無問題;但若屬死亡保險契約,則可能有人偽造您的書面同意,如此該保險契約無效,且偽造同意書之人應負偽造私文書罪責。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補充說明:如果不是共同居住的親人,可能就不會被認定為家屬,因而欠缺保險利益,該保險契約就無效。另外,需要您本人簽名的地方,若被擅自冒簽,就是偽造私文書,該簽名無效,但目前法律上只有死亡保險要求被保險人書面簽名同意,故會因假冒簽名而無效的應該只有死亡保險契約。
我於民國104年3月1日,於新北市永和區民族路81巷附近,騎乘普通輕型機車直行,遭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車號急速重(強)力撞?,因對方應注意而未注意人車動態,行經巷弄逆向行駛及交叉路口顯未減速,致使我因重(強)力撞?下,整個人由機車上重重摔落地面,經撞擊人往後彈飛,後腦勺著地,整個人狠摔水泥地面,不知自己受傷嚴重,為了要站起來,整個人天旋地轉,身體開始發冷,雙手痛麻不停甩動,雙腳重(強)力撞?下,發現左腳整個沒力而無法站穩,整個人幾乎昏蹶,但仍心繫對方,欲起身幫忙攙扶,耳語聽到對方一直說沒有受傷,自己60幾歲沒有事不要報警,一直想要走;只是我,又跌坐在地,久久無法言語。有兩位騎士經過,男騎士還把那個人普通重型機車扶起來,善心女騎士來不及制止,說應該等警察來才能移動,女騎士看我受傷很嚴重,表情非常痛苦,無法言語,無法思考,無法站起來,一直一直問我要不要幫我去警局報警。當時女騎士直騎至前方永和派出所幫我報警,後來那個人才用手機報警。警察來到時救護車也及時趕到,我交出身分證及駕照;由救護員抬擔架至醫院,救護員查問本人受傷情形及護送哪家醫院,我請問救護員本人症狀為何情形,救護員答為應先請骨科醫師確認,永和耕莘醫院有骨科,所以直至耕莘醫院急診。警察開警車連同那個人來醫院看我驗酒測,警察測我酒測值為零,並詢問我可否做筆錄,當下因我尚在外科救護,警察連同那個人隨即駛離。
二.3月2日至永和耕莘醫院做骨科x光相關檢查,因手腳嚴重腫脹痛,需以醫院輪椅代步,醫囑因診斷不易,目前手腳嚴重腫脹,撞擊造成組織傷害x光難檢測(不易判讀),兩星期再詳檢骨頭是否有裂縫。同日聯絡警察,永和耕莘醫院急診只有為外科,骨科需於門診時間看診,警察約3月3日做筆錄。同日下午6點多,那個人第一次打電話詢問受傷情形,告訴本人,車禍當時看見我的臉,因撞擊整個臉都變黑了,表情看起來非常痛苦;他說他自己60幾歲了,他自己跟機車都沒有什麼事,機車也已經老舊,不需賠償;自己也不會提告。我告知本人受傷情形,回到家因受傷嚴重無法站立,整個人又再次跌倒,雙方簡單通話。
三.3月3日由家人攙扶至警局做筆錄,整隻腳腫脹,腳一碰觸到,就疼痛不堪,做完筆錄因右手腫脹疼痛,也都沒有辦法使用筆寫字,再從監視器看到,畫面又浮現腦海,下意識被這種恐懼嚇壞了,不可言諭的痛,抽痛難受伴隨著身體腫脹隨時疼痛。
四.3月11日下午4點多,那個人第二次打電話,說他沒有受傷,皮肉傷而已;且再次重申他自己60幾歲了不要緊,機車老舊,本人要不要提告他沒有意見,只是他自己本身不會提告求償;並質問本人為何要申請調解。我說明我現在還躺在床上,整個人頭暈,全身腫脹疼痛,天氣這麼冷還要冰敷,連翻身都沒辦法,如果要走路須靠輔助工具,行走相當困難,非得外出時,就得坐輪椅,冷颼颼的天氣,流著眼淚只能3餐吃著麵包,生活完全變調,非常沮喪;我在3月4日因車禍撞擊機車前輪,機車車身全毀,只能牽引,由家人至機車行估價,欲告知賠償損失及機車修理費,於下午4點多打電話給他結果沒人接,警察才告知可以以協調方式處理。那個人直說他騎著車出去了。態度極差,理直氣壯,一直否認,反而說是在十字路口我騎太慢,是我撞到他,用字遣詞均為詛咒,那個人說本人倘若變成殘障,也不關他的事,他不是無賴,亦不會負任何賠償責任,更不會對本人提告,就算本人要告他,他也不怕,因為他不怕被關,發生這個車禍不是他的問題;因為他可以說是本人撞到他,還害他高血壓及糖尿病發生。這種不顧別人生命安全及不實指控,明顯逃避責任歸屬;說本人成為殘障,被告肇事又傷人又據理力爭的指責本人,他那鄙視及語言暴力,往往傷人入骨,如影隨形伴隨身體疼痛,令人揪心難受,相當痛苦。
五.3月16日由家人至警局申請
(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那個人疑行至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之交叉路口,同為直行車,左方車為讓右方車先行。
我-尚未發現肇因。
警察說明當時有對那個人說明他的肇因責任大。
六.4月15日上午雙方調解,雙方進去坐下不到五分鐘,調解委員即說調解不成。本次車禍案件為被告因注意而未注意週邊狀況,行經畫有黃色網狀標線十字路口未減速,肇事原因為那個人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本人原想經雙方協調,無奈那個人被告一點誠意也沒有。
一般狀況:
1.地點:永和區民族街81巷
2.路狀:限速五十公里 市區道路 四岔路 無號誌 (實際上為巷弄,速限應為30公里,交叉路口路面有黃色網狀線,並不是沒有號誌)
鑑定意見:
1.那個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時速30~40公里,行經無號誌路口,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實際上我至事故鑑定委員會說明,我已經過了交叉路口一半了,對方實屬逆向又超速,才會去撞到我的前輪,那為何我會是肇事的次因)
我都已經過了交叉路口一半了,那個人時速30~40公里,我又怎麼有辦法注意前車狀況,我應該如何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
您好~我有問題想問
狀況說明:
我幫香港的朋友(以下稱小鈺)買台灣限定才買得到的漫博精品,人在香港的小鈺便找了代匯A匯台幣給我。
孰料代匯A拿到我的帳戶後,竟然把我的帳戶作為人頭帳戶,拿去給複數受騙買家匯款,做為收款用的帳戶。而在收到受騙買家們的匯款後五碼後,對小鈺謊稱該受騙買家們是代匯A的親人朋友,將後五碼交給小鈺,要小鈺告知我確認匯款。在確認完匯款後,即向小鈺要求等值人民幣,而小鈺也已將等值人民幣匯給了代匯A。
之後由於某位受騙買家連絡不到代匯A,便檢舉了匯款的帳戶(=我的帳戶),導致我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我也吃上官司。
知悉此事後友人小鈺向代匯A求證,代匯A才表示是因為他太晚回覆受騙買家們,才讓受騙買家們認為這是詐騙而向警方檢舉,並向小鈺要求,要小鈺將剩下的款項也匯給代匯A,代匯A便會向受騙買家們說明,並讓受騙買家撤銷告訴,堅決不肯先向受騙買家們解釋。同時等於承認先前說的匯款人不同是代匯A親人朋友一事是說謊。之後代匯A便消失蹤影不再回覆。
說明結束。(以上均有對話紀錄截圖可證明)
我想請問:
1.足以證明這些狀況說明的對話紀錄能證明我的清白嗎?友人小鈺也盡可能的將能搜集到的對話和匯款相關的證明都截圖給我。我並沒有接觸過代匯A,所以這已經是我能搜集到的全部資料了。
2.我在警局有側面聽到受騙買家們似乎是在露天拍賣下標的,我如果能提出我自己真正的露天帳號不為該賣家(代匯A)的證據(登入IP紀錄),並希望檢察官調查受騙買家們下標的露天帳戶,能有效證明我的清白嗎?
3.我是將我的帳戶交給友人小鈺,讓小鈺匯款給我,而非我自己將帳戶交給代匯A,代匯A向友人小鈺詐騙成功,才導致不知情的狀況下讓我的帳戶被當作人頭帳戶使用,請問這樣我會被列為共犯嗎?
4.友人小鈺使用了代匯,支付人民幣委託第三方代匯匯台幣給我,身為收款人的我有可能因此觸犯銀行法第29條:『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嗎?據小鈺說法,代匯在香港似乎是合法?
以上。
感謝。
您好
1.依您所述,所蒐集的證據確實包括您與小鈺、小鈺及代匯者的所有對話紀錄,都可以證明您僅是提供人頭帳戶的受害人,待本案結束後,您可依判決書向警方要求解除警示帳戶。
2.您可證明您使用的露天帳號,以及自身ip位置,以利警方可比對其他買家的ip。此外,亦可透過代匯者與其他賣家聯繫的時間點,提供您當時的所在地,以證明您當時不可能使用電腦,賣家另有其人。
3.依您的所述,應可證明您僅是受害人而非共犯。
4. 代匯A的行為確實涉及地下通匯,違反銀行法所稱的:「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與您和小鈺沒有關連性。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案件進度建議直接向承辦書記官詢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依你所述,主委副主委監委都沒空,很顯然連有沒有時間擔任那個職務,都有問題,現在問題是,主委副主委監委都是從委員間推選出來的,為什麼推舉那三人擔任重要職務?是否改選主委副主委跟監委!
2.既受託擔任主委副主委及監委,未開會是否已造成社區重要事務無法執行,有無背信之可能,可以研究看看!
3.是否尚有其他問題,尚須深入了解才能分析
有一次,在看mail的時候,看到一封信是從518人力銀行的公司傳給我的,本人有工作,看了內容寫是不用人到.彈性上班,可兼職,最後也寫如有興趣可加下面留的line,我加了。他馬上已讀回覆訊息,我問他什麼公司,他一開始不說,之後才說他說他們是什麼太陽賭城集團公司,因為他們的客戶想免稅,所以我只需要借他一個沒有再用的帳本跟提款卡還有密碼,他說一本帳本5天會匯一次薪水給我,約2000到我的戶頭。我說可是帳本我都有在使用,他說這樣我就去辦一個說公司發薪我個人使用,然後再寄給他,104-07-28當天寄給他,我要他傳給我確實有收到,拍照給我看,之後我去我自己在使用的銀行領自己的錢,結果都不能使用出現帳戶異常,因為是假日,銀行要我星期一去詢問,之後才知道我的帳戶被騙,被當人頭戶了!!也才知道是詐騙集團的手法,已去警局詢問警察幫我查詢,昨天中午去臺南仁德交流道旁警察局查詢到已被列為警示戶並有3人已通報,他要我去家附近的東門第一分局,找偵查隊詢問金融詐騙的,一去,他再幫我查詢,沒有被列為警示戶,他要我趕快去那間被當人頭戶的銀行辦理結清帳戶。當天就接到人頭帳戶的銀行說要我跑一趟,人員跟副理瞭解後,我一直道歉,說明真的不曉得,他們趕緊幫我辦結清。我該怎麼辦 ??? 警察說我現在就是兩個身份,一個是嫌疑人,一個是被害人,要等公文下來,法院釐清後才知道。
對了,假日因為一直聯絡不到那個詐騙集團,所以打去他要我寄去的宅急便電話,幫我查那天去取貨的人,他們星期一回我說,收件人我確實寫女生,但取貨人卻是男的。
我會有罪嗎? 會被關嗎? 今年剛20 我是想說可以兼職順便多賺錢也好。沒想到是詐騙集團,承認自己很愚蠢....請救救我
他們說我現在就是兩個身份
您好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