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我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工作。他的薪水不錯,所以我就去試試看,當初,一開始他跟我要我的資料,我給他了。我問:請問要做什麼工作?她說:幫她網拍就好,所以我去用了yahoo網拍,她說要用安心賣家叫我把提款卡寄跟她,當時看到安心賣家的確要用提款卡,於是我就寄給她,然後她叫我寄之前叫我把錢領出來,就沒有感覺這是騙人的…她收到了以後…她有幫我用,結果用好後,我登進去…登不進去…她叫我去詢問yahoo,我去詢問奇摩,奇摩說我有沒有在非法販賣入場券?我說沒有,因為我是第一次用拍賣,奇摩說好,可能妳的帳號被盜了,所以幫你把東西下價,我說好。我就把奇摩說的跟她說她說可能真的被盜了…我就相信了…後隔了2天,我問她寄了我的提款卡了嘛?她說有,但是我媽說沒有…她說可能地址寫錯了,我就想不可能的…後來我就沒有太在意…,有一天她問我有沒有露天帳號我說有,然後就幫她拍賣相機,後來有一位買家買了,我就請那個買家去跟她詳談,結果那個買家要買了,她叫我去辦另一隻帳號我說好,辦好後,她跟我拿帳密她說要開下標區,我也說好。她開好後,那個買家有匯錢了(但是我不知道匯去哪裡),然後她說她寄出貨了…結果過了2天買家說沒有收到貨,所以我去問她她說有寄…直到最近我才知道我是人頭帳戶…請問我該怎麼做?
您好
我在今年一月多收到一封e-mail,對方自稱透過人力銀行看到我的履歷,
說有適合的職缺,兼職可增加20000~50000收入,於是我在1/10跟對方聯絡,對方跟我說是線上博彩,每個禮拜客人輸贏結算兌匯,存取金額大,帳戶不夠用,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客戶下注,一本帳戶月領12000,一個禮拜領2000,一開始有想說是否人頭戶,不過對方又說他們是合法線上經營博彩的,當時不疑有他,就寄了兩本存摺跟卡過去,當時想說就算被騙,存摺裡沒錢,印章也在自己身上,應該不會怎樣,而到了對方說的領地一期薪水的時候,我的戶頭都不能用,才知道變成警示帳戶了,兩ㄍ帳戶各有一 位被害者,各遭騙十幾萬,也收到通知要去派出所跟監查佐說明,已經在3/11去說明了,當時有帶著line裡的對話記錄,也交給監察佐,希望能夠證明些什麼,我於去年六月才剛大學畢業,才二十幾歲,我不想有汙點,且戶頭遭凍,要做保險業也無法,而我到檢查左說明時有說我不知道是詐欺,且互頭沒錢,印章佑在自己身上,以為不會怎樣,沒想到卻淪為人頭戶,也有說明我一毛{薪水}都沒領到,做筆錄實有問我說是否認識被害人及領到【薪水】,我都說沒有,我有認識的警察說,叫我交出對話記錄來證明我是被騙的,不是要幫助詐欺,這樣不會有事,可是到現在都毫無音訊,我真的很擔心,我還能做什麼?還是就只能等?
7/10在奇集集了一份兼差的工作,結果對方說需要我的銀行帳戶處理工作的事宜,我就提供了3本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對方有說絕對不會用來做其他的用途,我在隔日7/11到對方指定的地方寄出我的提款卡,之後就等對方通知,但在7/12接到銀行來電說有人匯錢到我的帳戶,要我打電話去跟對方聯絡,我馬上聯絡應徵公司聯絡,他說一定是搞錯了找了很多理由敷衍我,但我還是覺得怪怪的上網查了很多資訊才知道我被當了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現在身邊只留有即時通(我們的聯絡方式)的找工作及詢問工作的聊天紀錄,寄貨的收據,我到警局報案他們也只願意幫我做筆錄而已,並說我也是嫌疑人,但是我也是受害者我也是被騙的,請問我現在到底要尋求什麼管道才好?麻煩各位律師幫幫我。
您好:(以下如您要回覆,請以電郵回覆給律師,因為案件可能會進偵查,盡量不要在網路上暴露太多資訊)
1.首先要請您確認您妹妹原來擔任名義上負責人的A公司為「合夥」?或「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您妹妹當時怎麼作帳的?如A公司為有限公司,借款的部分是以「借款」或「轉投資」或其他名義而為?這部分A公司的章程是怎麼規定的?請您提供A公司章程供律師參考。
3.如果借貸,則A公司借款給B公司有無簽本票或相關借據?有無金流?
4.您妹妹可能涉犯刑事法條除侵占外,尚包含背信,其中您妹妹擔任人頭負責人的部分,亦可能涉犯偽造文書(當然偽造文書的部分對方也有責任)。民事方面可能包含公司法上負責人之忠誠義務違反而有侵權行為等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如有疑義,請私信回覆,勿公開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朋友是建商,3年前請我幫忙簽協議書,協議書中說乙方(我本人)同意甲方(朋友,自然人)以我的名義,並授權甲方刻印、保管並使用乙方的印章,購買都市更新相關建物,其資金由甲方出資,登記在乙方名下。惟乙方不得出售該房屋,且若有出租之情事,租金亦應由甲方收取。相關的水電費及房屋稅捐,由甲方支出。就協議而言,乙方(我本人)只是人頭戶,未對該房屋有實質上的所有權。
3年後,我朋友(當初協議的甲方),要求我簽房屋讓渡書給A建設公司(實為我朋友所有),讓渡書中載明我賣該房屋給A建設公司,A建設公司會支付我購買房屋的價款。同時,我朋友要求我再簽訂另一份與他(自然人)的協議書,載明我與A建設公司房屋交易的相關稅捐會由他支付,並終止3年前的協議。然後要求我私底下分筆將A建設公司於協議中同意支付我的價款逐筆匯回給他。
我想這應該是A建設公司為了取得多數的居住人讓渡書以進行都市更新程序(即灌人頭),但是我並不想簽與A建設公司的房屋讓渡書,因為:
1.實際上我並不會拿到價款,但是沒有任何協議說我必須逐筆匯回給我朋友。
2.我並沒有居住的事實,只是人頭,感覺好像有風險。
只是現在房屋在我的名下,我想要還給我朋友,我想問的是:
1.這樣的過程如果我簽了與A建設公司的房屋讓渡書,我會不會有偽造文書的風險?因為金流和協議書不一致。
2.如果我現在不簽與A建設公司的房屋讓渡書,3年前我簽的那一個協議,會不會有偽造文書的風險?
3.我現在想退出這個過程,可否用贈與的方式贈與給他人(可能是另一個人頭),這樣我會不會犯法?
4.除了上點提到的方式,我有沒有其他不犯法的方式將房屋移出我的名下?
再麻煩解答,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所言,應先回歸到契約書內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大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男朋友是可能是因為貪心
去做了詐欺
之後前陣子被抓到
現行犯
我是不知道情形
但據我知道的
他是人頭戶
我所謂的人頭戶就是
他們應該是騙外地的
大陸那邊吧應該是
他的人頭戶就是那種房子阿車子阿
一些3c的東西是他的名子
他門所有的東西都有被查到一些詐騙手法的
還有一些教學書都有搜到
現在被當現行犯抓到了
再開庭的時候
可能他們有講好
出了甚麼事情全部由人頭戶承擔
所以第一次開庭的時候
大家都是說我男朋友
但我是聽到她們說檢查官好像不採信
因為主謀的有抓到 而且他才剛被交保出來
也是因為詐欺罪被判刑
現在他也被抓到
當大家一至講我男朋友的時候
可能我男友有承認吧
但檢查官好像不採信
叫他們一個一個分開作筆錄的樣子
之後她們就醫治講法是講主謀是那個人
但之後我男友就被送去看守所了
現在目前狀況我男友是有收到單子
告知他可能會羈押兩個月
我想知道的是
我現在是不是應該他跟他家人一起去請律師
還是應該怎麼做?
能這時候申請交保嗎
會過嗎?
他已經有把事情的頭尾都講出來了
她們應該不是做第一次了
所以他可能也有把之前的都坦白講出來
他告訴我現在檢察官要他等開庭
要他把事情交代清楚他才有機會交保
真的是這樣嗎?
可是這個詐騙的帳戶
並不是他的名子
其餘的幾乎都是他的名子
這該怎麼做?
我應該要從哪邊幫他
他判刑的機率大嗎?
他在法庭上是真的很誠心的告訴檢察官他的過錯
我去跟他面會的時候他也是淚流滿面告訴我他以後會好好腳踏實地做人
我看了真的很捨不得
他從來沒有做過這樣的工作
難道說他真心想悔改沒辦法原諒
只能接受判刑嗎??
告訴我該怎麼幫他的忙
我要跟他家裡的人討論
拜託各位大家了
拜託大家了!拜託!拜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男朋友僅為提供帳戶,應為詐欺之幫助犯,目前因您男朋友承認所有犯罪,可能會被認為為詐欺正犯,故似應為您男友委任律師,至看守所律見與其討論訴訟辯護策略及方向。釐清犯罪行為應僅有出借帳戶,至於其他之詐欺犯行,並無參與或知悉,並願意配合檢方偵查,作為證人指認其他犯人,以利請求緩起訴或較輕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我男朋友是可能是因為貪心
去做了詐欺
之後前陣子被抓到
現行犯
我是不知道情形
但據我知道的
他是人頭戶
我所謂的人頭戶就是
他們應該是騙外地的
大陸那邊吧應該是
他的人頭戶就是那種房子阿車子阿
一些3c的東西是他的名子
現在被當現行犯抓到了
再開庭的時候
可能他們有講好
出了甚麼事情全部由人頭戶承擔
所以第一次開庭的時候
大家都是說我男朋友
但我是聽到她們說檢查官好像不採信
因為主謀的有抓到 而且他才剛被交保出來
也是因為詐欺罪被判刑
現在他也被抓到
當大家一至講我男朋友的時候
可能我男友有承認吧
但檢查官好像不採信
叫他們一個一個分開作筆錄的樣子
之後她們就醫治講法是講主謀是那個人
但之後我男友就被送去看守所了
現在目前狀況我男友是有收到單子
告知他可能會羈押兩個月
我想知道的是
我現在是不是應該他跟他家人一起去請律師
還是應該怎麼做?
能這時候申請交保嗎
會過嗎?
他已經有把事情的頭尾都出來了
她們應該不是做第一次了
所以他可能也有把之前的都坦白講出來
他告訴我現在檢察官要他等開庭
要他把事情交代清楚他才有機會交保
真的是這樣嗎?
可是這個詐騙的帳戶
並不是他的名子
其餘的幾乎都是他的名子
這該怎麼做?
我應該要從哪邊幫他
他判刑的機率大嗎?
他在法庭上是真的很誠心的告訴檢察官他的過錯
我去跟他面會的時候他也是淚流滿面告訴我他以後會好好腳踏實地做人
我看了真的很捨不得
他從來沒有做過這樣的工作
難道說他真心想悔改沒辦法原諒
只能接受判刑嗎??
一定要兩個月這麼久嗎等開庭?
告訴我該怎麼幫他的忙
我要跟他家裡的人討論
拜託各位大家了!
我真的很擔心他
不知道那邊的環境好不好看守所
我一有時間我都會座車去看他
我很擔心他在裡面像電是說的那樣被欺負
拜託大家了!拜託!拜託
請問:公司委託我處理所有事務,雖然我不是登記負責人(因為負責人也是人頭,他在另一家公司上班),但公司內部包含採買、召聘、發薪等..一向都是 我處理,去年因公司業積下滑,負責人把公司存款全數領走,導至11/12月薪水沒發給員工...1月份要收到貨款後時,我也有跟負責人說收到錢後要先支付 員工薪水,他也口頭答應,所以我請廠商把部份貨款支付到我員工薪水戶頭,其他均存入公司帳戶...之後今年1/2月份也沒支附薪水給員工,員工也都相繼提 告、調解(調解後也不覆行)..目前要提強制執行...我也離職了...而最近負責人針對我當時先發薪不滿,說我侵佔公司貨款要告我..請問我沒有多拿 錢...我也知道口頭答應沒有證明..之後沒發薪也証明負責人根本不想付薪給員工...這樣也算"侵佔公司貨款意圖為不法第三人所有的業務侵佔"嗎??
另外,公司股東是否可以對負責人提告掏空公司??要有什麼資料才可提告??
以上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3/4 晚上9:30於中和路上發生車禍;當時狀況大致情形是下著雨,去永和捷運站接同學,行車在內線車道突然發現一位年約60幾歲婦人穿越馬路,車速約40-50公里/每小時,煞車不及,車子滑行出去致撞導婦人頭部受傷(未直接撞擊,閃避後車子滑出去後對方才被掃到)
送醫治療並在派出所作筆路至深夜12:00
第二天凌晨4:00因公司自強活動前往日本北海道此期間委請同學前往探視婦人,說是有輕微腦震盪,住院觀察3、4天後返家休息。
返國後一週亦親自前往探視,兩日後永和調解會上對方突然提出她掉了祖傳的玉鐲,我表明住院及她請看護的費用及一切醫療約一萬元他可以負擔。但是第二次協調會對方竟要求九萬元賠償。經談判後為四萬元,但我只能拿出三萬元,對方仍不接受,以致調解不成,對方打算提告.
現在想請教的問題是:
1. 肇事初判判定
我 : 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涉嫌超速行駛.
由於當時是下雨天, 有注意到對方,並且閃避過去, 只是剛好路面是網狀線劃漆所以煞車鎖死打滑, 打滑後車子滑行出去才導致撞擊在馬路中間的對方跌倒這部分可以提起覆議嗎?
另外涉嫌超速行駛的部分, 當時做筆錄可能也很晚了, 而且第一次發生這種狀況所以也有點慌亂, 做筆錄時陳述的車速為50-60公里, 但後來發現實際上只有約40-50公里, 現場快車道上無禁行機車, 也無特別速限, 所以超速的部分也可以提起覆議並再做更進一步的鑑定嗎?
2. 對方要求玉鐲的賠償, 是一直到調解的時候才提起,說是傳家寶, 對方家屬是說, 是婦人醒來之後才發現不見, 但現場未發現有任何玉鐲的碎片, 也無法證明是在現場遺失的, 但對方家屬仍要我賠償這部分.
那如果這部分對方要向我求償請問我應該要負擔嗎? 因為我也覺得有點奇怪, 我出國期間,同學代替我去探視的這幾天沒聽說有玉鐲這件事情.
以上,感謝您!
依您所述情形初步來看,4萬元的賠償金額若能把民刑事責任問題一併處理似乎是不算太貴...
首先,即使您在該事故中僅具有百分之一之過失,也不影響過失傷害罪之成立,若無法打到完全無過失,恐怕還是有過失傷害之相關刑事責任問題。
易科罰金一天至少就一千元,十天就一萬,若判四五十天,光易科罰金就要繳多少?運氣不好遇到比較有正義感的法官,判個易科罰金標準一天二千元或三千元,那不是...??
何況對方一定會在刑事提告外,另外請求民事賠償,您可以自己估量估量全部要付出多少錢來擺平這件事。
刑法第41條第1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若缺乏有力的辯護,當然難以期待會有無罪的結果,建議將簡易判決處刑書與專業人士研究後,再擬定後續辯護策略。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收到簡易判決基本上就是繳納罰金而已,如果你不服,你可以具狀表示你想要按照一般審理程序處理,如果不想哪麼麻煩,你就等判決下來之後,有無被害人告你民事賠償或找你和解,如果沒有就不用理他。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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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議你可以請求對方返還公司大小章,如果不返還就提告侵占,拿回大小章後就去將該公司歇業。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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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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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在世時有用弟弟的人頭當公司的名義負責人數年,在民國100年8月-11月轉為爸爸的女朋友,並又在100年12月轉為弟弟的名字,在民國100年年底海關告知99年某月進口發票少開要罰稅,101年初,爸爸將公司的負責人改為他的名字,但在101年9月生病過世
在這中間,弟弟的住的地址為當初爸爸公司登記的營業地址,有收過勞保補繳的通知單,也有海關相關信件,皆退件,103年2月收到一封法院寄的信件是寄給爸爸的女朋友,內容是偽造文書,當時有口頭通知她,並且把信件退件,但她本人沒出庭,後來有警察找上門她才主動去法院瞭解,是海關告她在100年8月-11月當負責人時,明知發票金額應開多少但故意少開,2個星期後才會開庭知道結果
我的問題是,這會不會查到我弟弟?我弟弟會不會也被海關告偽告文書?
我因為去年5月中接近年底在奇集集上找工作
當時對方刊登項目是:徵求網拍助理
因為我個人對網拍很有興趣,且當時再幫朋友製圖美工圖片
想說或許能經由自己的專長賺取生活費。
網站上對方有提供app可供聯繫用,所以我也不疑有他,直接加入他好友進行詢問工作事宜。一開始,對方很有耐心的告知我工作該做什麼,且一步一步很有耐心的指導,所以這個時候我也完全相信這個"未來有可能是我主管的人"。
直到後來,對方告知我需"認證奇摩安心賣家",且需要些資料,告知我說我只需要提供彰銀的提款卡,存摺封面印本,還有身份影本。那時一心只想趕快找到工作賺錢,我真的也沒有想太多,只是開玩笑且無意的隨口說出:不會盜帳號巴?
於是在隔天我就前往超商把他昨日所說的寄資料給他,寄到跟他確認的收件地址,當時他給的資料我也沒有去求證,因為我壓根也沒想到說會遇到詐騙集團,又急於只想趕快穩定工作有穩定薪資,所以當時是完全信任的!
直到禮拜六她收到文件後,跟我詢問密碼,我也傻傻的給了。
這中間不斷的教我如何刊登商品,甚至至pchome上面抓取圖片刊登在奇摩上,當時我只認為其他助理平常也都是這樣拿取圖片刊登,所以我也沒有想太多,也沒有多問什麼,因為一開始有給我其他助理的範本參考,當時看到的也都是從網站抓取下來的,更由於穩定的聯繫,不會說找不到人產生懷疑。
之後到了6/03他問我他寄的合約書收到了嗎?我跟他說沒有,他只回覆我會計部份出了問題,我也反問他說不是包裝好直接寄出就可以嗎?怎麼沒寄出!他只表示那天事情比較多,所以他那兩天會再安排。我又再傻傻的相信一次。
當天下午他要我幫忙其他助理刊登該助理負責的商品,也有耐心的叫我怎麼刊登,直到最後奇摩顯示:此會員帳號經審查有影響交易安全之虞,目前停權中。我問了他,他回答是:沒關係。以前經驗告訴我 這是正常的^^,因為我完全沒有經歷過這樣的事情,我是頭一次遇到。他最後回答:七天後他就複權的!我問他不會影響工作嗎?他回答:不會,所以我也沒有想太多,就停下手邊的工作,繼續做自己的事情。話題結束前,他附上他的身分證影本,又讓我更相信他了。
直到家人通知我,告知我銀行通知他們我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這時我才知道原來我被詐騙集團拿去當人頭用了。報過案後,到第一偵查隊作完筆錄,已被傳喚過一次至偵查庭,也把我跟他的對話內容,合約書.....等等資料已完整交出。
想請問
1。法院寄傳票是否代表為當天開庭立即判決呢?
2。簡易判決書內容告知,因至其它網站複製他人商品圖片,可能觸犯著作權法,請問會怎麼判決呢?
3。這件事情最後的判決有可能會被關嗎?
懇請律師們解答
衷心感謝
回覆 葉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你跟我一模一樣 我想問一下 那個人在奇集集的稱號是甚麼?? ... (恕刪)
網站上是說陳先生,line裡面是講全名。
請問妳收到判決書前,是不是去過一次偵查庭,然後一次法院呢?
若方便,可mail詢問相關訊息嗎?謝謝你
我的mail是tooth0611@gmail.com
之後過了大概7分鐘後有一位自稱是郵局人員的男生打來,問我是不是要解除分期付款,我說是,然後他請我把所有的帳戶的帳號跟他說,我有就說了,不久他就跟我說要去最近的自動提款機操作解除分期付款,我就照著他的指示作,去解除分期付款,但操作到一半他說我操作錯誤,因為我的資料在網路上流通,所以要把帳戶裡面的錢領出來,我也領了,然後他說把全部的錢拿去買遊戲點數,因為他說他會在匯回來,我也就信了,我就把遊戲點數的帳號跟密碼跟他說。
然後他又叫我去自動提款機看一下我帳戶的餘額,然後我發現多了1萬元,他就跟我說他們操作失誤,要我再把那1萬元領出來買遊戲點數,我也照做了,然後也說了遊戲點數的帳號跟密碼,事情都作完了,他說要我等一下,就把電話掛了,過了一個小時後他又打來,說要我在等一下,等了20分鐘,他又掛我電話,然後我就打到郵局詢問剛剛的事,他們就說我被詐騙了,要我打165,隔天我去警察局作筆錄,發現我的郵局帳號變成警示帳號無法使用,原來我的郵局帳號變成人頭戶,而最後一次領出來的那一萬塊不是我的,是別的受害者的。
謝謝你看完這段,有幾個問題我想問
Q1:我想請問一下,如果像我這種情形有需要賠另一個受害者1萬元嗎?
Q2:我會有法律的刑責嘛?會被留案底麻?(我才19歲阿.....
Q3:我會變成無法求職嘛?
Q4:成為人頭帳是告訴乃論嘛?就算對方沒提告,還是會追究嘛?
於104年三月中在露天購買一組三星充電器,不到一個禮拜就就收到了。在3月23晚上7.8點,有一通露天賣家打來,說我在3月份定一組三星充電器,我說對可是東西不到一個禮拜我就收到了,然後他說公司作業員把我定到12組,叫我在3月23日24點前去郵局ATM做個取消,然後他又說郵局自動回跟你聯絡。過不久郵局業務打來說先生你在露天拍賣網購買一組三星充電器,那露天拍賣網損失把你搞錯12組,叫我在ATM做個取消,然後一邊講電話一邊抄作,過不久我上當受騙了,郵局兆豐銀行裡的錢被他吃掉了,還叫我去7-11購買點數2萬塊,總額6萬8左右,知後我麻上報案處理,去做了筆錄,警方說還沒在跟我聯絡。請問如果有抓到兇手,錢的部份有辨法全部拿回來嘛?可邀求對方賠償嘛?郵局兆豐銀行會被凍結嘛?會被他拿去人頭戶嘛?如果我現在郵局兆豐裡有錢,需要用到錢可領的出來嘛?真的好擔心個人信用?
我約五年前因為被合夥人(大陸人)利用,銀行帳戶被當作人頭戶銷售大陸盜版光碟,因而吃上著作權法官司,此案緩刑。
去年年初因為做生意(食品)的關係,同業惡意將我塗改過PO網的食品原料表格送往衛生局檢舉,但衛生局無法條開罰我,將案件移往檢方偵辦,我被以偽造文書處刑3月得易科罰金。
以上兩案堪稱無奈但有前科是既定事實!
我今年對玩空氣槍起了興趣,玩到最後開始想進一步了解真槍的結構,也喜歡真槍的質感,於是在一月份開始上拍網找賣改造槍的賣家,此時有一自稱生存遊戲的玩家的網友加了我的LINE開始跟我聊起玩槍的經驗(期間他也把他擁有的真槍拍給我看),一直聊了快兩個月我也順利在網上買到改造短槍(對方附上10顆子彈),我也跟該玩家網友分享我買到改造槍的狀況,此時他提議來我家看這把槍,我也想順便把我不想玩的氣槍送給他,他找一天來了,在我上樓拿欲給他的空氣鋼瓶下樓時,他表明身分是某派出所所長,然後一群警察就圍上來盤查我,他說他們主要是想查出賣槍的上游,只要我配合偵辦基本上事情不會太大條,我就被帶走偵訊,後來移交地檢署已2萬元交保,而後該所長口頭承諾我因為我只是單純收藏改造槍並無危害社會之犯意,而且態度配合,他會用最有利於我的說詞來配合檢方偵辦!爭取減刑(該所長也說他經手的槍砲犯嫌大都可以緩刑),我就老實的把我知道的一切資訊提供給他們了(包含檢方),而我父母離婚且都退休了,他們的生活費由我負責,父親身體極差,還要定期洗腎,房子也還在繳貸款,我如果被判刑入獄,我父母親處境堪虞,我的事業也將垮台,想到這邊多有無奈,想請教律師我的案子有沒有爭取緩刑的空間呢?(淚)
我約五年前因為被合夥人(大陸人)利用,銀行帳戶被當作人頭戶銷售大陸盜版光碟,因而吃上著作權法官司,此案緩刑。
去年年初因為做生意(食品)的關係,同業惡意將我塗改過PO網的食品原料表格送往衛生局檢舉,但衛生局無法條開罰我,將案件移往檢方偵辦,我被以偽造文書處刑3月得易科罰金。
以上兩案堪稱無奈但有前科是既定事實!
我今年對玩空氣槍起了興趣,玩到最後開始想進一步了解真槍的結構,也喜歡真槍的質感,於是在一月份開始上拍網找賣改造槍的賣家,此時有一自稱生存遊戲的玩家的網友加了我的LINE開始跟我聊起玩槍的經驗(期間他也把他擁有的真槍拍給我看),一直聊了快兩個月我也順利在網上買到改造短槍(對方附上10顆子彈),我也跟該玩家網友分享我買到改造槍的狀況,此時他提議來我家看這把槍,我也想順便把我不想玩的氣槍送給他,他找一天來了,在我上樓拿欲給他的空氣鋼瓶下樓時,他表明身分是某派出所所長,然後一群警察就圍上來盤查我,他說他們主要是想查出賣槍的上游,只要我配合偵辦基本上事情不會太大條,我就被帶走偵訊,後來移交地檢署已2萬元交保,而後該所長口頭承諾我因為我只是單純收藏改造槍並無危害社會之犯意,而且態度配合,他會用最有利於我的說詞來配合檢方偵辦!爭取減刑(該所長也說他經手的槍砲犯嫌大都可以緩刑),我就老實的把我知道的一切資訊提供給他們了(包含檢方),而我父母離婚且都退休了,他們的生活費由我負責,父親身體極差,還要定期洗腎,房子也還在繳貸款,我如果被判刑入獄,我父母親處境堪虞,我的事業也將垮台,想到這邊多有無奈,想請教律師我的案子有沒有爭取緩刑的空間呢?(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會比較棘手,而非如所長所言的輕鬆,畢竟判決是由法官在判而非員警在判,本件是否能夠緩刑,仍需視適用之法條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目前應會先做槍枝鑑定,若具有殺傷力,即為本條規定之槍枝。依同條規定: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及第18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提供帳戶可能會成立詐欺罪之幫助犯,除非您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您無詐欺幫助故意及詐欺故意,至於恐嚇取財,似得加以抗辯之。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46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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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如此...
在2013/10/19南下作高鐵去找男友時,因為彼此身上現金沒這麼多,他也沒帶卡出門,因此問我是否有帶提款卡,那時卡裡金額剩下五千多元,因為到個人生地不熟的地方我不知道該去哪裡提款金額,所以他說:提款卡跟密碼給我,我去領就好,你在車上乖乖等我。我也不疑有他的就給了他自己去提領... 因為知道他全數提領光了,以為裡面已無金額也無法做怪就沒太注意了...
隔天因為他有工程要忙要去當監工所以急急忙忙的把我送去作高鐵,連放在他那的提款卡也忘了跟他領回。回台北之後 因為工程要給工人的金額他目前沒這麼多缺短了一萬 我也急忙湊錢給他幫她去現金存入到他一個女生朋友的帳戶裡,她也說他會還,隔沒多久因為身體因素我就去台大醫院開刀。
就這樣過了兩個月....
2013/12/24
[欠人家的要還掉這才是重點。我卡片信用卡存簿我爸都收走了。等它氣消才有可能還我,我身上只有ㄧ張卡,對我真好給我加油用的。不,兩張,還有ㄧ張是你的。]以上是他爸斷了他的金流後...他請我去貸款給他付工程款,但是我回絕它之後留下了以下的話語...
[既然最現實上的事!!在我最難過的時候!!妳連試著去幫我都直接說不行!!那我心冷了!!真的冷了!!也剛好這樣能我考驗另ㄧ半!!我想我不能接受我女友沒有我那種為了另ㄧ半不問理由的相挺欠妳的卡跟錢我會盡快還妳!!我也不想聽妳在講什麼了!!這樣就好了!!我心冷了!卡要怎拿我在問妳。],卻始終沒看到他把卡跟錢還我...那某段時間我們曾經大吵架,他只回我[最後ㄧ次問妳!!如果就是妳想的那樣或妳講那樣!妳要這樣做是不是??我只聽是跟不是!!是的話!卡片要寄去那給妳給我住址錢我順便匯進去!!如果不是現在妳是在玩那招夠了沒],他也知道要卡片依舊在他那裡和錢,始終還是沒任何要還我的樣子
他以我對他的信任又做出了其他的事情...在近期我發現他在我住院前幾天和住院這段期間他利用我帳戶跟人借錢叫人轉進我帳戶裡面然後隔天或是當天就領取走了... 在2014年過年前轉了一筆2萬和過年後也請我朋友轉了一筆3千進去,也都被他領取走了,本來是請我幫前男友借五萬但是我只能借到2萬還差3萬,每個人都要過生活要借錢的朋友拮据了,我們也沒義務一定要借他吧,可是她就很不高興還烙下狠話說[今天處理掉10號就可以還掉!!我抱歉我的口氣!!我都沒睡也煩惱整個火氣很大!!!!但中午沒處理我會很難堪!!妳說的最晚2月1號!!現在都2號了我給人家講幾次了今天在裝笑ㄟ!!我被為難的話!!他要給我電話跟單位我要叫人去把他牙齒都打掉],借了他兩萬他說16號親自去還給我朋友,但是還是一樣避不見面和搞失蹤又不留聯絡方式...只是要等人通知或是聯絡我朋友,這樣不是很矛盾嗎?
處處語帶威脅[現在說這個我都聽不下去!!!我紐曲??時間妳說的!什麼事都不是妳們說完在來跟我說嗎??到後面就變成讓我難堪!!後面妳那些話!!只會讓我增加我的憤怒而已!!我只在意時間到了又對妳這樣講後面妳那些話什麼好險不是十萬兩萬看清ㄧ個人!!我看的懂!!如果真的不小心ˋ抓到我會讓他知道兩萬看清ㄧ個人也可以讓他知道不用我出手他會死的很難看!!!!反正先解決欠妳們的!!在來這件事我不會放過它!!原來都是他在旁邊賽弄!!!!!!我扭曲??我不會扭曲我只想到找到我會讓他扭斷手腳!!最重要的是我會叫那些處理事的大陸人拿榔頭把他牙齒都給我敲掉!!!愛賽弄愛裝笑ㄟ沒關係!!!ㄧ定會遇到的!!阿儒也要幫我查了!!我不計代價我ㄧ定要看到處理他交回來的照片。就是知道妳的付出!!我有要對妳怎樣嗎??我只是要給妳看對我裝笑ㄟ的下場是什麼----這種節骨眼是我不能原諒!!!叫他意外險去保重點!!我最多只是教嗦!事情我不會自己做!!最多我上法院我也是罰金!!而他牙齒會全沒手腳在斷ㄧ次吧!!讓他ㄧ輩子痛苦],現在人又避不見面又聯絡找尋不到他要寄存證信函給她叫他還錢,又不知道他的地址在哪裡....
1.其他朋友要告他詐欺,而我去辦理掛失再補辦卡片是最近的事情去查詢也是近期...我也有去備案,但是如果要提告我該用哪條罪行對我自己最有利?
2.如果其他朋友告他詐欺我是否就變成幫助詐欺犯...? 但是我在台北他在台南我該如何證明當時我真的沒參予其中和不在場證明? 他領取地點又都在南部我都在北部我該如何是好?
3.如果要寄存證信函到他家,欠錢未還做個通知,該如何去請警方或是其他方法協尋他家地址?
4.因為以上都是LINE的對話,語帶威脅讓我畏懼他會對我朋友不妥,我該如何是好? 如何提告?
律師們我該如何是好....? 16號已經過了,卻也沒見他要歸還的誠意,還有其他人的欠款,也都不連絡不回應... 只有在20號的時候留下此話[人家轉去妳那邊的都是正常的錢不是騙的也不會有人對妳那賬號去報什麼案!!要害妳早就害妳了,根本不會有妳說的拿妳做人頭賬戶] ,可是就有他朋友轉到我帳戶那裡的錢他領取走了,他朋友要告他詐欺,這樣還不是正常的錢...難道這就不是提告嗎?
我該如何是好?... 目前我的三萬八就要這樣不了了之嗎? 還有其他受害者也是要閉不吭聲嗎? 難道我們要姑息養奸默默的就這樣算了嗎...?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然是為不起訴處分,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所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及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
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是不起訴,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所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及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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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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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沒注意到存摺、卡片及密碼(寫在存摺後方面)沒注意到帶出門導致遺失,東西不見了也不以為意….
帳戶裡面有存放一些積蓄在,去年10月因為家裡人要求要將帳戶統一收好(那時有注意到存摺跟金融卡找不到 但當時一直以為因該還在房間某處 慢慢找就好好 可是遲遲找不到),就當我到銀行要報遺失時,才發現我的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被凍結了),當時就有警察局的警員帶我去警局,那時我才知道我的帳戶被犯罪集團拿當人頭帳戶,有一個被害人被詐騙了2筆合計5萬5千元的金額。現在全部帳戶都被凍結。也因此不能去面試找工作,因為無法提供薪轉的帳戶資料...
目前被當成詐欺幫助犯(我是被告),目前開過偵查庭訊問
1/12到地方法院偵查庭偵訊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法官不採信我的說詞,說這不合邏輯 ….. 我想也是(因為誰會把存摺跟金融卡放一起,然後一起遺失,因為密碼是我家人怕忘記抄在存摺後面(這點我家人有跟一開始偵辦的警員 跟偵查隊的警員強調....但這是事實,雖然正常人都不信…)
我有個問題(Q:) 也問過偵辦的警察 偵查隊的警員 檢察官 可是他們都回答我說 這不關我的事 我問這些有甚麼用
Q:當天晚上9點4x分匯款 晚上10點左右就向警察報案(這不會太怪怪的嗎 )偵辦的警察說這是犯罪集團常用手段 !!?? 不了解 ,再問你都這麼說了,為什麼還說我有罪? 可是在那之後,可是在那之後,可是警察卻很不耐煩的對我說:你有玩沒玩啊 能否安靜點 !!!
Q:被害人也有聲明,他在網路購買夾克(5萬多元的夾克)因為匯款方式有問題要求他要聽從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ATM)才能解除可是他在作筆錄時,就當他察覺 被詐騙時報警 可是他只提供當時ATM出來的收據就指名我騙他的錢,卻連賣場名稱、賣家資料、連絡方式都沒提供( 這不是更怪 我甚麼知道 偵辦的警察有給我看過被害人所做的筆錄,還問我有甚麼話要說,可是我說他卻不受理) 只說因為個資法的關係所以不能提供,甚麼都沒提供只單憑ATM收據就認定我騙他的錢 (也沒想到警察也受理 也沒有覺得很奇怪的地方)
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這件事,我只希望能盡早把此事,趕快找工作
可是跟一些懂法律的人談過,他們都說花錢了事,因為幾天後要跟被害人做調解,可是和解的話不就代表我認罪了嗎? 如果調解該怎麼談論比較好?
(文有)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處理
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
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請問這個案件是否可以再作做任何的上訴或其他辨解..(例:法律基礎應以無罪論,雖有被告說詞有違常理,但法官沒有證劇可以證明我幫助犯罪集團,這樣可以判刑嗎?)
在此先感謝律師們的解惑,對於我們這些沒錢的小老百姓,真是很大的幫助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一審判決後,仍可以再提起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便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