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豬豬 105-07-06 01:04
和前夫已離婚10幾年,自從離婚後就斷聯。 前些日子接到戶政來電告知他死了,而其2位未成年子女要由我監護。 2位未成年子女,一直以來都是由他和他家人(前婆婆和前小姑)照顧撫養。而我也已另組家庭,所以我想放棄監護權。 但他的家人(前婆婆和前小姑)卻在訴訟狀上敘述對我不實的毀謗。 多年前,因為有小孩而和前夫結婚。前夫迷上線上遊戲,成天往網咖跑!我的媽媽因為疼女兒,還特地借錢買一台電腦給前夫,就是為了讓他能不要往外跑。前夫無業,也不努力找工作!第一位小孩剛出生,我還在坐月子,前夫還是成天往外遊盪。我記得我在做月子的夜晚,還跑到KTV去找他回家。回家後,他就踹了我的肚子!我很傷心的在他面前,割腕自殺! 隔天後,他很後悔對我做的事!我原諒了他。 但他還是不工作,成天遊盪!還常喝的醉醺醺,曾經還在臥房,就灑尿在抽屜裡。前婆婆阻止我帶小孩回娘家,她說帶回去之後,就不要期望她會幫我帶小孩。礙於我需要工作賺錢,所以我妥協了。而前小姑更是直接把小孩帶走,從此小孩就ㄧ直和前小姑睡在一起。 隔年,我又懷孕生了第2個小孩,前夫仍然沒工作,成天遊盪。我白天工作小孩白天拖前婆婆帶!晚上回家,就自己帶。因為曾有些不開心,所以我鮮少和他家人同桌吃飯。某天,前婆婆拿著租屋契約,要我簽名繳房租。前夫還常常讓他的表弟,自由進出我們的臥房,我常常被嚇到!和他家人對我的身心摧殘,我覺得我當時生病了。 在我帶第二個小孩到9個月時,某天,因為和前夫起了口角!對,又是為了他不工作的事,當時他跟我說需要小孩的保姆費,然後我去借現金卡給他。然後他打我推我拉我,把我關在門外。當時,我揚言要開瓦斯自殺,他才開門!然後,我就跑著小孩往樓上跑,要和小孩同歸於盡。 他的家人依然挺著前夫,覺得他沒做錯事。我當下,死心的跟前夫說,我要離婚。他們很強硬的說只能帶女生,而且不能再回來看小孩。因為身無分文又有現金卡債,怕小孩跟我受罪,所以我放棄了2位小孩監護權。 自此,我就沒再跟他們聯繫! 他們今天卻在訴訟狀上,說我從小孩出生就沒盡扶養照顧義務、從未探望、自行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放棄監護權、為要求離婚要把小孩從樓上丟下至死。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6 08: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雖然目前仍有爭議,不過基於保障訴訟權及家事事件不公開,所以對方的論述,很難構成侵害名譽

2、至於該停止侵權訴訟,倘偌您想要繼續保有監護權,應該依法提出答辯,並建議委請律師協助答辯以保障權益。

Jet 105-07-04 11:44

本人在露天拍賣向某企業經營者購買商品(蓮蓬頭軟管),因賣場有標示軟管接頭有"特殊360度蓮蓬頭接管自由旋轉設計",在購買前在公開留言板也跟業者確認過,實際拿到商品時並無法360度旋轉,本人向業者尋問後,業者一開始不承認,後來又說不能360度旋轉,最後又說是認知上的不同,說詞一改再改,即將360度相關字眼移除,並刪除問與答留言,本人再次向業者提質疑為什麼事情還沒處理完,就將證據都移除,業者在公開的留言板回覆"FUCK"!

已經找過露天客服申訴,業者只願以一般退貨處理(來回運費和手續費要由消費者負擔),後來本人又找新竹縣消保官申訴,要求業者主動回收商品,所有費用都要由業者自行負擔,目前程序已走到二次申訴,業者都不理會申訴,也不願出席調解會,消保官要我走消費訴訟強制對方出席!

所有對話記錄都有截圖,請問消費訴訟公然侮辱可一起提告嗎?是否直接到警察局報案即可?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4 12:29

您好,

 

1、民事部分可請求業者無條件退貨,並賠償相關損失。

 

2、如有截圖業者公開之不雅字眼,可向警局提告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阿男 105-07-02 11:19
我的案子是這樣的,我在前幾天晚上到一個認識很久的朋友那打牌, 他那邊是職業東場,所以有提供菸和飲食,然後結束之後因為我的錢包遺漏在他家, 所以我就又回頭去拿,他家是屬於半開放式的,就是去過的人都知道可以自由進出, 然後我回去拿錢包的時候突然想到他當天沒有提供菸給我, 所以我便自己拿了他95元當作菸錢,我也知道他那邊有攝影機, 我以為大家認識了這麼久應該不會怎麼樣, 結果對方現在拿著錄影畫面威脅我要告我偷竊,要我拿10萬元跟他和解, 昨晚還半夜跑來我家按電鈴,然後事發第二天他找我過去他家, 因為我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他當天又找了三個朋友在那邊, 那時我很害怕所以就跟他寫和解書願意用10萬元跟他和解,請問這樣是有效的嗎? 我的事情有點長,我想請問各位律師大人的是接下來我該怎麼辦。 我這樣是否真的已經觸犯刑法加重竊盜罪?我只能照著跟他寫的和解賠償他10萬元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2 2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之請求,可完全置之不理,待對方提告,再委任律師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2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之請求,可完全置之不理,待對方提告,再委任律師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建議應儘速和解,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z42100000 105-06-29 17:44

如題

我在拍賣網站上購買了一個取貨付款的商品,但時期已過,未能取貨,已取消訂單。

但賣家要求我重新下單一次,並支付款項,否則他將告我毀損罪???

ok沒問題我怕麻煩我就把東西買下來了,但我拿到商品後發現東西有點瑕疵,於是我給了賣家四星評價(五星最高),賣家過了幾個禮拜後在追加評論上指名道姓我的帳號,並且寫下「xxxxxxx沒取貨,請您重新下單就惡意給四顆星,真的很過份」

但事實是在私訊中有討論過四顆星評價,我給賣家的回應是「就算是四顆星,也是中上評價,非惡意評價。評家本來就是買賣方自由評論,並不是只有零星及五星,賣家也可以給我四星或是零星,我並不介意。」

賣方則回答「好吧,謝謝」,之後就沒下落

我想問的是他在公開評論上寫下「xxxxxxx沒取貨,請您重新下單就惡意給四顆星,真的很過份」,足以構成誹謗罪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30 08: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樣的陳述,只是對方對於事實經過的評價,並不涉及名譽侵害。

2、不過您還是可以嘗試要求對方撤銷發文。

亮晶晶 105-06-27 10:34

您好:

      最近社區公告要停車場要裝etag,規定一車位只能登記一車號,但我有二輛車子輪流停,詢問總幹事,他回說,只能強制一台有登記的車子停車,若有第二台車請自行在外付費停車.我覺得很不合理,我又沒停在別人的車位上,我辛苦賺來的薪水再加上房貸所買來的車位,竟然不能自由使用我的車位.

      請問若社區強制我裝etag,且不讓我的車子進去停在我的停車位上,致損害我的權益,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你好:

要先釐清規約對於停車位使用部分是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有決議停車位使用之事項或規約是否授權管理委員會處理停車位管理事宜。另當初購買停車位時是否有分管契約存在或係獨立產權。 再來要判斷該公告是以何種依據作成,若已剝奪或不當限制你使用停車位,可以提起訴訟爭執。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7 11:17

您好,

 

1、因社區管委會之決議具有約束住戶之效果,若您對管委會決議不服,可召開區權人大會,由全體住戶表決推翻管委會之決議。

 

2、或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管委會之決議,但除非決議有重大不法情事,否則法院通常不會介入。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倘若管委會有不當限制停車位之使用,恐需向法院提起訴訟排除侵害,如管委會主張有規約或區權人會議決議對於停車位使用之限制,則於訴訟中爭執其效力,再由法院個案認定之。本律師專辦動產,如有疑問,可以來電或來信討論。

105-06-21 20:54

小弟於先前娶一位外籍配偶

但是來台一個月設計小弟及家母家暴

女方提告通常保護令,於5/26判決駁回(因未符合通常保護令核發要件「持續性」)

5/27家事法院寄出判決書,小弟5/30收到

今日向承辦書記官詢問,尚未收到女方上訴的抗告

但是書記官表示在忙,女方是否已經過了10日提抗告期限,並未回答。

 

因小弟的委任律師手邊有一個案子是提抗告後,雖然案件裡面是「第一次」發生事情,但是到高院還是裁定核發保護令

 

而不如通常保護令法條「有持續性家暴」,才得以核發保護令

難道這是讓法官自由心證去判的嘛?而且抗告是女方寫訴狀就會二審開庭?還是說女方還要提出新證據才會開庭?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只要對方有提出抗告,基本上法院即會審理,而法官心證確實難以掌握,您方也只能據理力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對方只要提抗告就會到高院,至於是否有持續性等,要看卷內所有證據,仍有一定之判斷標準存在,建議還是要重視,避免後續其他問題。

105-06-22 06:51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對方只要提

依照女方手上證據是「完全」沒有持續性

但是就不知道為何小弟委任律師手邊有一個案件,是一對父子吵架一次,而且才第一次有「衝突」

案件鬧到高院就改成發保護令了..........

這樣豈不是法官隨便高興怎麼判就怎麼判

歐米 105-06-21 15:47
內容如下: 上列被告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意旨略:被告(以下稱甲)明知告訴人(稱乙)之子(稱丙)為未滿20歲之人,竟基於使其脫離家庭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月22日至同年2月1日,誘使被害人丙離開住處脫離告訴人之監督,而至XXXXXXXXXXXXXXXXXX同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40條第一項之和誘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巷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事證以資審認,使得為不力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又按刑法和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 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760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和誘罪之成立,必須具有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而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方與法意相符,且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如果在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之下人,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私刑外出與人同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 三、訊據被告 甲 堅決否認有何和誘犯行,辯稱: 丙 於105年1月22日至同年2月1日居住在伊住處前,係告知伊有經過父母同意,且上訴期間內 丙 有回其住處等語。經查、被害人 丙 於偵查中證稱: 甲 家人一開始有反對伊與 甲同住,但 伊 告知伊父母有同意後,甲 家人就沒有再反對,且 這段期間伊有回家 3次,並使用LINE與伊父母聯絡等與;告訴人 乙 於偵查中證稱:105年1月22日 丙 有透過LINE告知伊因為 甲 生病,所以要在 甲 住處住宿一晚,而伊當下雖然沒有同意,但為避免 丙 採取激烈手段,也不敢反對。另 丙 離家與 甲同居期間只有回家拿東西2次,這2次伊都沒有見到 丙,只有伊太太有遇到丙等語。是自被害人向被告家人佯稱已得其父母同意及LINE與告訴人聯絡並告知要在 甲 住處留宿一晚等情已觀,勘信被害人應係出於自己意思決定與被告同居,而非受被告引誘所致,且被害人於上述時間與被告同居時,尚能自由返家與親權人會面,亦能使用LINE與親權人聯絡,堪信被告確實未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致被害人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粽上,本件既無證據可以佐證確係被告引誘被害人脫離家庭與其同居,且被告亦未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遽以刑法和誘犯行,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第10款 為不起訴處分 以上是判決內容 問題只有想問 一、如果再以民法184 以及195 法條下去做訴訟對方要求50萬 想詢問 請問這樣賠償率高嗎?? 二、對方如果再議 再開庭得機率很高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1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再提出民事訴訟,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再議之部分,需視對方之再議理由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1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再提出民事訴訟,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再議之部分,需視對方之再議理由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George 105-06-21 14:46
1.想利用已故障的電腦零件經整理及加工做成飾品後(如鑰匙圈),在拍賣網站上販買是否侵權違法的問題? 2.故障的電腦零件都由電腦零件回收業者合法購買取得. 3.已故障的電腦零件品牌以Intel,AMD.Nvidia三大品牌為主. 4.為何拍賣網站上這麼多電腦零件買賣,都沒聽說侵權違法的問題? 5.這類的買賣有人說物品的所有權人,在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下(比方毒品醫療器材 ....等)通常可以自由買賣自己的所有 物;又有人說請電洽該品牌代理或是經銷商,取得他們的同意認可書讓你方便網拍...百思不得其解?

單純地將電腦零件轉售他人的行為,原本電腦零件上的商標係由商標權人自己使用(或授權使用),轉售該等商品時,依照商標權法商標權人受權力耗盡的拘束,不得向轉售人主張商標權。換言之,單純轉售具有商標的真品時,並不會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但是,如果是將具有商標的商品進行改造成其他類型的商品,此等行為屬於將他人商標使用於自己的「商品」上。例如將電路板改作成為飾品,已經不再是原本的真品(同一商品)轉售,此類行為不受商標權耗盡保護,仍會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簡單回答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歐米 105-06-20 07:52

首先 本人之前有被告 但由於對方證據不足 所以本案以不起訴處分 (和誘)

全案於6月3日 以不起訴處分 跟對方小孩是情侶

再來..關於民法 184 195之問題

對方提出民事求償 內容為下(與正本無異)

為損害賠償事件,依法提起訴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整,並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理由

一.原告之子XXX(下同)XX年X月X日出生(目前滿17歲)(證一),係未成年人,現就讀XXX高中二年級,自小均與原告同住;被告(我)不知為何原因,而與原告之子XXX認識;詎105年X月X日,被告竟將原告之子XXX和誘脫離家庭,與被告同居,直至XXX年X月X日原告之子XXX始返家,此7日期間,被告應與原告之子XXX有發生不正常之關係。

(所謂不正常之關係 是否為性交? 若是 那我則不用擔心此問題)

二.按「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兩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40條第1,3項定有明文;關於被告所涉和誘罪犯行,原告已提出告訴,由XX地方法院檢察署X股檢察官XXX承辦中。

(此案已由 不起訴處分 終結)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一項、第195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XXX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被告竟將XXX和誘脫離家庭,進而同居,對原告精神上所受之谷痛難以言喻;被告年滿2X歲之成年人,明知法律之規定,竟為自己一時快意,不惜以身觸法,侵害原告之親權,情節確屬重大,實應予以嚴厲譴責。

四.受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等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原告50萬之精神慰撫金,以資補償於萬一。

五.敬請 鈞庭鑒核,賜判如訴之聲明,以維護權益,至感得遍!

證物: 一.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日期為 一零五年五月(日期沒寫)日

想請問

一.目前案子已經為不起訴處分 這樣本人是否還是需要賠償原告50萬元?

二.此案原告所說,被搞和誘原告之子,但是事實上確實都是由原告之子在家庭與他監督權之下出自於自己之意思發動,執意要去做這些行為,而被告因受原告之子以感情威脅而又因為情感之牽絆而同意,再者原告之子與原告之家庭關係並不佳。

三、而此案的不起訴原因為,被害人係出於自己意思決定與被告同居,而非受被告引誘所致,且被害人於上訴時間與被告同居時,尚能自由返家與侵權人會面,亦能使用LINE與親權人聯絡,勘信被告確實未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致被害人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綜上,本件既無證據可以佐證確係被告引誘被害人脫離家庭與其同居,且被告亦未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自難僅因被告曾於上述時地與被害人同居,即遽以刑法和誘罪嫌相繩。此外,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和誘犯行,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認為其犯罪嫌疑不足。日期為六月初。

你好:

可以提出答辯狀,並將不起訴處分書作為證據,向民事庭法官說明你並未引誘原告之女脫離家庭,係原告之女自行離家,故並未侵害原告基於父母之身分法益,就算有,情節亦非重大。原告之女已滿16歲,具有性自主權定權,你並未違反其意願,就算有性行為,亦不會侵害原告基於父母之身分法益,故原告請求並無理由。 詳細情形需要依照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0 11:10

您好,

 

1、刑事上雖不成立犯罪,但民事上仍可能構成損害賠償,所以並非有不起訴處分就代表民事訴訟也一定沒事。

 

2、民事訴訟在要件上與刑事並不相同,認定標準也較寬鬆,是您仍需盡快撰擬民事答辯狀回應對方之主張,建議可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0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撰擬民事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0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撰擬民事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CY 105-06-17 14:43

請問律師,

爺爺有8名子女(4男+4女),生前擁有4塊土地,各自由4名男丁在未過戶狀況下建屋。其中爸爸(么男)欲建地的區域因部分為國有地,故爸媽在跟伯父姑姑們家庭會議後,購入該國有地,並由爸媽於81年申請建物登記後,完成建屋。100年爺爺過世前,大伯及二伯即在爺爺在世時完成各自建地的過戶,但爸爸因故未執行過戶(爸爸有房屋假扣押)。因此爺爺過世後,爸爸在伯父及姑姑們的說服下,將土地由奶奶繼承。奶奶為失智症患者,二伯為照顧者,並未確認是否已申請為監護人。

今年爸爸過世,爸爸的房屋子女繼承,故其既有的出租租金理應亦由子女繼承,但該建物土地還在奶奶名下。

請問:

1.二伯可以要求土地租金嗎? (因房屋出租租金收入)

2.若是奶奶過世,爸爸的地將只有由所有親屬(伯父+姑姑)共用一途? 即使爸爸是自81年建屋開始的使用人?

3.若是奶奶過世,我們不接受共有繼承亦不拋棄繼承下,土地是否會被政府執行法拍? 若是,土地法拍,地上屋所有權人(爸爸子女們)是否有比其他共同繼承人(伯父+姑姑)更高順位的出價權?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7 16:58

您好,

 

1、名義上之登記所有人有收取租金之權利。

 

2、可提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返還登記訴訟,將土地移轉回父親繼承人名下。

 

3、若各繼承人不願配合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會被徵府管收,並徵收管理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當初爺爺無償提供土地子女建築房屋,有無償之使用借貸契約存在,爺爺死亡,建物坐落之土地由奶奶繼承,要判斷奶奶係依照遺產分割協議繼承或是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若係前者,奶奶會繼承爺爺使用借貸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若係後者,則依借名登記關係主張權利即可。現在父親死亡,若係前者,奶奶可以依民法第472條第4款規定終止契約,若奶奶不終止,你們與奶奶之使用借貸契約會繼續存在,嗣後就不得再終止。若係後者,你們可繼承借名登記關係,請求奶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將土地繼承父親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二伯並非奶奶之監護人,沒辦法主張權利。 如前述,先判斷是否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若係依遺產分割協議辦理過戶,前者,你們可依借名登記關係主張權利,後者,則依繼承關係,由奶奶之繼承人(包括你們代位繼承),依繼承規定處理。 若係繼承,可訴請分割遺產,就土地部分為妥善之處理,不見得會變價分割,若採用變價分割共有人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至於你所述土地被政府執行法拍是何意思,就你所述之資訊並無法判斷。 你們並未承租基地建築房屋,故無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且使用借貸,並無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雖然尚有爭議)。
貞子 105-06-14 10:49

今年打算結婚,未婚夫目前在大陸工作,在台灣的部分因故有很大的負債(台灣的部分應該已無力償還),所以婚後預計我也會到大陸,因為我得放棄台灣一切到大陸,所以婚前協議書需要在經濟上讓我有較大的保障,是否請律師協助看過若以下如此撰寫,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對我最有利?主要是財產跟經濟面的問題,(未婚夫同意以我最有利方式撰寫,他皆配合)

協議書內容如下:

茲因立約人     、     情投意合,爰訂於 年 月 日在  舉行公開儀式,在二人以上之見證下,締結良緣,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一、夫妻財產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
□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預計選擇本項)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任之。

二、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子女扶養費由:
□ 夫負擔全部(預計選擇本項)

三、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   元供妻自由處分。(預計選擇本項)
□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四、特約事項:
立約人同意婚後,夫每月薪資等收入一律入妻帳戶,由妻管理。(本項如此約定是否有效?)

五、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新台幣  ?   元。

立約人:

男方: 

女方: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本次婚前協議書主要就是希望能夠保全自己的經濟部分不要被夫的債務影響,然後婚後夫的收入則由我全權管理,真心感謝律師幫忙看過,或者有更好的撰寫方式也請律師協助,非常感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4 11:38

您好,

 

如您丈夫工作在大陸,則未來對於本協議有所爭執時,也應在大陸提起訴訟請求之,是可向大陸律師詢問該協議之有效性,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6-13 09:21

您好!
      我從去年8月17知曉老公疑似有外遇,是他公司同事告訴我的
      因為小三頻繁的自由進出公司找我老公
      而我和老公分隔兩地,在娘家照顧當時才不到六個月的baby
      老公一直不透露細節和實情,我連對方的姓名、背景一無所知
      直到我看見他們在通訊軟體上的親密對話
      才確認對方明知我老公已婚,仍然處心積慮倒貼我老公
      小三甚至登堂入室直接住我家,睡我的床
      但是在bee talk中,都是暱稱,我只知道小三的長相
      加上老公也選擇自我保護,堅決不透露小三任何相關資訊
      就這樣心裡痛苦煎熬了將近十個月      
      我心有不甘,一直不放棄查找,直到今年5/23我找到小三臉書
      也經由她臉書的公開資訊,得知她的姓名
      我留訊息給她,告訴她,我是某某某的老婆,我要告她通姦
      一個星期之後,我在手機裡發現老公的另一個臉書帳號的訊息
      (因為我使用的是老公的舊手機,直接登入就看到他們的親密對話)
      當中的內容有那女生的公司電話,我立即打電話給她
      當她接起電話,我只說了我是某某某的老婆,她立即說,我不認識妳,然後掛掉電話
      接著她馬上在訊息回覆我,說她要報警,說我違反個資,說我騷擾她,她很害怕
  我跟她說明,我是行使配偶權而有她公司電話,上網搜尋直接跳出公司名稱和地址
      我沒有要傷害她,我說我會有律師陪同去她公司找她
      針對她不認識我這件事當面跟她說明,請她不必擔心
      但是她在三天前,向分局備案,要告我恐嚇
      所有的被告資訊,都是留我先生的姓名、電話、住址、還有任職單位的電話及住址
      她根本沒有我的資料,卻透過先生來告我,警員打電話給先生,轉答請我製做筆錄
      請問1.我不想理會她提告恐嚇罪,可以不去做筆錄嗎?
              對將來可能會出庭,會造成我任何的權益受到影響嗎?
              我完全沒有犯意及確切的恐嚇行為,也謹慎的的使用文字留言給她
              我說要告她通姦罪,是正當行使我的權利
              只是她自己說她害怕,這樣會成立恐嚇罪嗎

            2.先生為了保護我,願意公開他們之間的親密對話,及當我的證人,承認他們確實有
              發生通姦行為,我要提告妨礙家庭附帶民事賠償,是可成立的嗎
              先生在事情發生後,已真心向我懺悔認錯,兩人共同為了家庭繼續努力
              我是否可以只告小三妨礙家庭,抑或是告他們兩人,然後對先生撤告呢

      拜託!
      請幫幫我,我是受害者,但是小三太囂張,在證據不足下,我卻被堅持提告恐嚇
      我該如何自保及反擊,保障我自身權益
      謝謝!

 

 

 

你好:

還是要去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否則警方會進一步請示檢察官作成強制處分,拘提你到案。就你所述之情形看來,若掌握相當證據認定該人確實與你配有有曖昧關係存在,你的行為不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但若已不正當之方法蒐集、利用對方之個資確實會有違反個資法之問題。 知悉被告後要在6個月內提出通姦罪之告訴,且經檢察官偵查認定確實有通姦之犯罪事實並起訴,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不起訴確定,你只能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通姦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可以撤回對於配偶之告訴,而不及於相對人。
雪天使 105-06-08 15:31
時間還沒到,強迫搬離,契約以到期快6個月,私自斷電,自由進出我私人的地方,破壞私人的物品,私自付戴乙方應給的費用
小王 105-06-03 13:58

我前天駕駛小客車在台2線,因向前車按了喇叭,不久後被對方2台車用前後方式把我的車堵住不讓我前行,此時我下車向對方道歉,但是對方下來2人,態度非常凶狠,一直說我按什麼喇叭,此時一人聞到我身上的酒味,揚言要報警,並強拉我的駕駛座車門,不讓我離開,此時我因心生畏懼對方的凶狠及不知對方車上還有多少人,急忙倒車後再向前駛離現場,不一會警方找到我,說我肇事逃逸,並問我有喝酒嗎,我承認有喝酒,但是否認有肇事逃逸,因為是對方的態度讓我心生畏懼。後來警方拿對方車子的照片給我看,對方車子的前保險桿確實有擦痕(無人受傷),因為當下我緊張,我確實不知擦撞到,現在對方告我肇事逃逸,請問這樣會成立肇事逃逸嗎?有刑法責任嗎?

再者,我可以告對方妨害自由嗎?因為行車時我們沒有發生擦撞,只因單純的按喇叭,對方就前後車將我包抄,讓我的車子無法再行駛,我下車後,並凶惡地強拉我的車門不讓我離開。而且對方的包抄,我可以控告他們逼車所犯的公共危險罪嗎?

 

無人傷亡,不會成立肇事逃逸,對方行為也涉及妨害自由的刑責,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3 22:55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3 23:02

您好,肇事逃逸犯罪成立之前題在於有因此至人死傷,是依據您所描述之情況並不會構成。

小王 105-06-06 18:00

 謝謝各位律師的解惑,謝謝

jack 105-06-02 19:38

各位專業律師您好

本人於臉書社團內 留言 被抓語言上 (期他兩下 讓他痛一下)

但未指名道姓

實際上一則留言內有雙關語 內容有涉及 該告人者的臉書名稱

但非說明切 只有分開的兩個字

此人連帶我一起告 說妨害自由

是否與已成立?

目前已親自去警局做好筆錄

此事造成我不小困擾

如未成立 是否可反控誣告?

 

感謝各位律師 辛苦 解答

你好: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方可能提告恐嚇危害安全罪,你所述之內容尚不完整,要就整篇文章獲回應之留言前後文觀察才有辦法判斷是否構成。惟若未具體指明針對何人,亦無法間接推測,通常不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若出於誤會而未虛構犯罪事實提出刑事告訴,不會構成誣告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2 19: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爭取不起訴處分,待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後,再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2 19: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爭取不起訴處分,待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後,再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ack 105-06-02 19:5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專業的 徐維宏律師 您好

因為不知道是否在此公開告知 是否會觸犯其他法條,所以不敢續數完整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徐大律師所言,要看PO文的前後文,但若內容是可認定是指可得特定之人,則仍有成罪之風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胖 105-06-01 00:23

我爸因為犯了(妨害自由)被判刑 11個月,可是他有向檢查官要求分期罰金

我爸第一期有繳,第二,三期沒繳 ,我知道會被抓去關,

第一:5/20號發佈拘捕,沒有通知我爸爸,也沒有通知我們家屬,是否有違法?

第二:5/21號星期六晚上7點多,兩個便衣就來家裡把我爸帶走,到了晚上10點多我爸打電話回家說要32萬交保,就算我們有錢,晚上10點多,而且又是星期六,銀行也沒開門,拿裡有這?多錢,檢方那是否有疏失? 而且我爸他這次是初犯

如果我爸現在被關到一半,我們要拿錢去交保,我爸還可以交保嗎?

他是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1 14: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易科罰金的時候,就已經為相關通知了,倘若無故未繳納,無須再行通知。

2、已經無反易科罰金的規定,依法不得再聲請易科罰金

伯弘是某一公務機關處長,因有人向調查局檢舉包含伯弘在內之3名公務員,在資訊機電更新升級之政府採購標案中,收受某投標廠商之賄賂而洩漏底標,經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到包含伯弘在內3名公務員之辦公室、住家搜索。之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該3名公務員,經法院開羈押庭訊問後,將主嫌裁定羈押,而伯弘及另一公務員未遭羈押,法院命以2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而後,該案件經偵查起訴、一審、二審、三審、更一審,已經過7年仍在更一審訴訟中,伯弘仍遭更一審法院持續限制出境。某日,伯弘接到居住在美國大姐的通知,居住在美國之父母發生意外,經手術後仍情況危及,伯弘心急欲到美國探視父母,想聲請解除出境限制。


刑事訴訟法中並無明文規定所謂「限制出境」,僅於刑事訴訟法中規定「限制住居」為無羈押必要之代替手段。目前最高法院皆認為限制出境係限制住居之一種方法,屬替代羈押之處分,以確保完成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及保全刑事執行,並由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是否羈押或限制出境。因此,雖有學者認為「限制出境」牽涉的不僅是居住遷徙自由,出境另涉及工作、探視親屬等等權利之限制,其應有獨立內涵,並非「限制住居」之一種方式,但目前實務認為「限制出境」就是「限制住居」的一種方式,並非不同事項。


然而,現行法律對於限制出境之要件、期限都未明文規定,尤其是限制出境的期限無任何上限規定,將嚴重侵害人民對於因出境所依附之遷徙自由權、工作權、親情等身分法益之保障,伯弘因訴訟進行7年仍未判決確定,持續被限制出境就是一例。因此,有學者認為應參考羈押期間之規定,明文規定關於限制出境之期限,使限制出境符合比例原則。


本例伯弘如欲出境到美國探視父母,必須向目前審理之更一審法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關於請解除出境限制之審理,程序上事實審法院是否必須開庭訊問被告聲請人)後才能裁定準否解除? 有實務見解認為法院已為強制處分後,被告聲請解除、變更者,因被告為處分之客體,且為主動聲請,依訴訟進行情形,就原處分所載之原因事實有無消滅、改變、強制處分之必要性是否依然存在等,知之甚詳,也能完整說明、舉證,以使法院為有利之處分,不會因未經法院訊問致生對其不利之結果,倘法院認依被告提出之證據資料已足夠作為判斷依據,不以再訊問被告為必要。


另外,對於解除出境與否,其罪嫌審查門檻是否必須到達如羈押門檻「犯罪嫌疑重大」? 亦有實務見解認為限制出境因僅消極防阻被告擅自出國,干預人身自由之強度顯較羈押輕微,所以從一般、客觀角度,如以資訊及事實作為現實之基礎,而有理由認為被告涉嫌犯罪,即被告具有「有理由之罪嫌」已足。


最後,本例伯弘向更一審法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倘若被裁定駁回,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以為救濟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志樑律師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6717

電話02-27006120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7006122

亮亮 105-05-29 23:21

我曾經在未有性自主權的年紀下與男友發生雙方兩情相悅之情況下的性行為,事後家屬發現與男方簽屬合約,內容包含妨害性自主權等等條款,使我與男方從此無法見面與禁止做任何溝通方式。我即將成年,也不希望有這種合約繼續的存在(畢竟它本質上禁止了我與其他人來往的自由權)。請問此類合約是否有法律追溯期法律使我方家屬不能提告男方?或有其他方式使其合約無效?

你好:

若合意發生性行為時,男女雙方均未滿18歲,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超過6個月未提出告訴,告訴不合法。 若男方已滿18歲,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權時效可能為30年(未滿14歲)或20年(14歲至未滿16歲),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告訴權,而和解契約剛好可以佐證犯罪事實。 受否要受到和解契約拘束,要看到書面資料才有辦法判斷。
maggie0315 105-05-26 16:41

律師您好:

           請問一下如果公寓大廈長期未依法令申請管委會還私聘管理員強收及調漲管理費,而管理員也未善盡管理之責,連最基本的掛號信都不收,還惡意關閉水管已告知管理員要提告,卻還是一樣和不合法的管委會作威作福,已構成妨害自由罪,請問要如何解決?

Cu 105-05-12 19:11
雙方曾經是同事,甲方與乙方之前曾經起過衝突,事後雖已合解,但是甲方對之前與乙方發生衝突,乙方與另2位同事將甲方壓制在地,乙方狂踹甲方的事情無法忘記,所以甲方以未顯示號碼打電話給乙方,想要問乙方為什麼要這樣次數可能一天多達20幾通,但是當乙方接電話後甲方又掛斷電話,乙方有調通聯紀錄,確認為甲方電話,現在乙方對甲方提告妨害自由,請問這樣的情形會有什麼結果?還有乙方有精神方面的問題,是不是有可能以此為藉口告甲方對乙方造成精神上的傷害,這樣有可能被判刑嗎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此種行為仍可能會構成強制罪,建議與對方達成和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星座咖啡 105-05-04 21:52

 

我無故被店家懷疑偷竊,被攔下要求查看包包, 之後對方堅持沒錯不肯道歉, 我認為人格被侵害,欲提告妨害自由妨害名譽, 轄區警察跟店家熟識,一開始不肯受理報案, 作筆錄之後又不主動給三聯單, 好不容易要到三聯單,我要求更改筆錄內容, 承辦警察卻休假中, 是否我應該自己到地檢署提告比較好? 感謝律師為我解答! ********************* 已經簽名過的筆錄無法更改? 為何承辦員警的同事說可以再約時間修改? 我之所以想更改是因為他不肯照我的敘述做筆錄, 另外在作筆錄期間,員警不斷阻礙我, 說店家不可能錯,一定告不成, 還說絕對不要聽信律師給的建議, 提告不是我的權利嗎?他為何要剝奪我的權利? 而且他態度很差,一味的幫店家說話, 我的目的是希望透過提告讓店家要求和解, 沒想到轄區員警跟店家有私交,公私不分, 而且看樣子他可能故意拖延不想送件到地檢署, 我已經無法信任承辦員警, 還是找時間自己去地檢署提告比較好。

您好:

的確可以直接提告,時間上會比較快,等檢察官起訴,可以附帶請求民事賠償,但建議先將相關事實詳為描述,以確定對方是否有觸法疑慮。。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4 21:58

您好,若認為對方構成犯罪,可以直接去地檢署提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4 22:43

您好,

 

1、您已簽名確認的筆錄,無法事後要求回去改寫。

 

2、您可直接向地檢署提告,但若證據不足,還是可能被發回司法警察做調查。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sasaya 105-05-02 06:04
事情是這樣的 我是在經營網路實況 就像是在做節目那樣 目前是經營遊戲實況 我4/30下午1點多時 有人在遊戲內使用世界廣播跟所有伺服器的玩家說我使用外掛 並且付上一張我在實況時露出桌面的一個外掛壓縮檔 但是這個檔案是當初朋友說下載時會被瀏覽器擋掉 請我幫他下載在使用RC語音這個通訊軟體傳送給他的 而且我並不知道這是所謂的外掛程式 而當天晚上大約七點左右開台時我有跟觀眾澄清過這是幫人下載的 我並不知情 也未使用外掛程式 因為這嚴重影響到我的觀看人數跟收入 所以我5/1下午有去警局報案 是報他散佈不實謠言跟圖片 使用圖片來見風捉影胡亂推測我使用外掛(誹謗)報案完成後我有跟對方通知 希望能制止他繼續散步 而5/1凌晨到5/1晚間11點多那邊 他們還是有持續的在散佈 抹黑我 而且對方毫無悔意...不只在遊戲內 在巴哈姆特論壇 twitch聊天室散佈 以下是對方說詞 我只是針對對我看到的事實去評論而已 這是我的言論自由就像公眾人物本來就會受到許多人評論一樣 我不覺得我有什麼錯 請問一下言論自由真的是這樣嗎? 他可以隨意這樣評論我 讓我失去工作機會 減少我的收入嗎?可以這樣把未經證實的內容四處散播嗎? 還是他是對的呢? 請各位律師大大來為我解惑...

1.  就閣下所述之訴求,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sasaya 105-05-02 06:03
事情是這樣的 我是在經營網路實況 就像是在做節目那樣 目前是經營遊戲實況 我4/30下午1點多時 有人在遊戲內使用世界廣播跟所有伺服器的玩家說我使用外掛 並且付上一張我在實況時露出桌面的一個外掛壓縮檔 但是這個檔案是當初朋友說下載時會被瀏覽器擋掉 請我幫他下載在使用RC語音這個通訊軟體傳送給他的 而且我並不知道這是所謂的外掛程式 而當天晚上大約七點左右開台時我有跟觀眾澄清過這是幫人下載的 我並不知情 也未使用外掛程式 因為這嚴重影響到我的觀看人數跟收入 所以我5/1下午有去警局報案 是報他散佈不實謠言跟圖片 使用圖片來見風捉影胡亂推測我使用外掛(誹謗)報案完成後我有跟對方通知 希望能制止他繼續散步 而5/1凌晨到5/1晚間11點多那邊 他們還是有持續的在散佈 抹黑我 而且對方毫無悔意...不只在遊戲內 在巴哈姆特論壇 twitch聊天室散佈 以下是對方說詞 我只是針對對我看到的事實去評論而已 這是我的言論自由就像公眾人物本來就會受到許多人評論一樣 我不覺得我有什麼錯 請問一下言論自由真的是這樣嗎? 他可以隨意這樣評論我 讓我失去工作機會 減少我的收入嗎?可以這樣把未經證實的內容四處散播嗎? 還是他是對的呢? 請各位律師大大來為我解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2 07: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的言論,應該是以侵害您的名譽為目的。

不過倘若您不熟稔相關法律規定,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1.  就閣下所述之訴求,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NiNi 105-05-01 03:58

您好

請問以下狀況我該如何求償

 

我是已成年的女大學生,頭一次遇到租屋住6樓住到淹水,淹到腳踝的那種程度。管理室有3個管理員輪值,那間租給我的房間原本是房東太太在住的。管理員3的說法是因為當天凌晨下大雨導致淹水,還說2樓也有淹,但因為那時候我回家了,不在現場,所以無法得知淹水狀況,他們的說法是他們也沒有我的鑰匙,故進不來房間,(但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備份鑰匙),是因為水都淹到走廊了,有其他房客跟他們說他們才知道,才打電話通知我,要我搭夜車回來處理,也已經清了好幾桶水了,但我回來的時候走廊明明沒什麼濕。

一些書和電腦充電器都泡湯,但房東卻不斷的消滅證據,馬上把契約書、淹水照片、收據等全都拿走,更把全部責任都推在我身上。可是明明我進門檢查時靠近陽台的落地窗都關好了,陽台和廁所也是乾的,那就是窗戶無法防進水的問題吧(還是管理員1自己說的),哪來的陽台和廁所堵塞問題呢?他們卻一直說是因為陽台和廁所有東西堵住才淹水。

房東也不相信我說的,還跟我解下期的租約以及退已付的房租押金,叫我六月底前搬走,態度非常不理性,罵的硬的通通來,無法溝通,非常固執。

 管理員們也跟房東胡亂傳達,更不斷的說謊:

ex. 1.明明就是管理員1叫我把積水舀到全乾的廁所,但他卻在那時候拍照,還說:你看!就是你頭髮堵住排水孔才會淹水,我心想明明就是你叫我舀的!然後我也有跟他說不是,是舀水過去才這樣的,他明明也有回答是歐, 也有看到廁所一開始是乾的,但擅自拍下給房東的照片卻是舀水後的那張,害房東和其他管理員以為廁所一開始就是濕的,全部的人都開始亂說廁所有阻塞淹水。 

2.明明我媽就只是打電話來管理室問為什麼會淹水,沒有說他們管理不當,但管理員2卻亂話給房東說我媽說他們管理不當,房東便打電話罵我媽,開始胡扯說我生活習慣不好,室內垃圾和東西亂丟才會淹水,冷氣也不關,燈也不關等,亂罵一通。但房子租給我後,這明明就是我的自由阿,水電費也不是他在繳,而且我也沒如他所講這樣做,就算有,他也根本管不著,更何況這跟淹水也沒有任何關係。

3.管理員3說我媽打來說冷氣不冷,所以他要幫我看冷氣功能,因為淹水當下管理員叫我開除濕,就來我房間看有沒有調回來冷氣功能,但明明當下我早就調回來了,但也沒想那麼多,就讓他進來了。不過後來我問我媽,他卻說他根本沒有打電話來這麼講。

4.因為房東原來把契約書收走了,我就事後要跟管理員2要回契約書,因為我租約還沒到期,可以住到六月底,我本應可以擁有一份契約書的權利,但跟他好好的講到後來管理員2卻忽然拍桌兇我,說:他沒有,在房東那裡!害我嚇哭。後來又跑來跟我胡扯說:契約書要用押金申請,搬走後才要給我。我爸媽和姑姑今天來看我現在房子的淹水狀況,以及和管理員要回契約書。他昨天說:他沒有,在房東那裡。結果今天我爸跟他講一講,要他們還契約書來,他就從管理室抽屜拿出來了。

5.一開始跟我簽約的阿姨說他不是房東,只是負責幫房東收錢的人,但現在卻忽然變成他是房東,還罵我把他房子搞成那樣,冷氣和門鎖換新、牆壁粉刷,房租都沒有給我漲價,可是當初明明就是他自願幫我換的,我又沒有要求他。

管理員1不僅亂拍房子各處淹水照片,沒有事先經過我的同意,還印出來給房東。而我因為當時手機沒電,充電器和插座因為泡水就當機,充不了電,管理員1又一直催我清積水,扯說會滲到樓下,所以我只有事後有拍下水漬、陽台、濕掉的書、壞掉的電腦充電器。我有跟管理員3要他們拍的照片,但他回說被房東拿走了,要跟房東要,房東卻下禮拜二才會來。

雖然房東沒有叫我賠償,但我看民法有說:如果是房子設備問題導致淹水,房東本來就要賠償,我不用賠,如果是風災問題導致,房東就不用賠償

不過這很明顯應該不是風災問題,他們卻推卸責任,加上我陽台還有一台只有我這間有的根本不能用的房東留下的洗衣機,占了陽台一半的空間,因我覺得很占空間,所以之前就請管理員搬過很多次了,他們都不搬走,說是房東給的,放那裡就好,但現在出事了我媽打電話來要求了,才搬走它。

而且他們的態度和做法讓我非常不開心,損失也接近一萬元,比房東的損失還多,所以想求償,但目前我認為我擁有的證據非常不利,事發當時我又不在現場,無法確定確切淹水原因,有考慮調走廊的監視器畫面,確認他們有沒有說謊,不過很怕他們不給我調,而且他們也多方算計我,房東又曾是律師,我也有考慮往法律途徑,去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告他們,也查了許多民法契約租賃資料。


問題:

我想知道這樣的狀況適合求償嗎?該找專業技師來檢查淹水原因嗎?(因為有考慮到時間和金錢問題。)我有權利可以要求他們給我調監視器畫面嗎?他們說謊騙人有罪責嗎?

該怎麼做才能使我的情況轉為有利,而且能夠順利求償呢?謝謝!!


你好:

可以蒐集證據請求損害賠償,但聲請鑑定要先支出鑑定費用,該費用可能會超過你的損害,自行斟酌。 說謊沒有刑事責任,造成你名譽的貶損才會有妨害名譽的問題。 建議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考慮訴訟解決。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1 10: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但亦須考量相關訴訟成本,不一定真的提起訴訟解決較為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關於本件的部分,第一個是法律租約並不是要式行為,所以只要有證據證明有租約存在,原則上租約就是存在,不會因為對方把租約收走而有影響。

二、關於租約這點你應該要學習到,如果以後租房屋拿到租約要馬上拍個照放在你的電子信箱中[可以自己拍照後寄到自己的信箱],這樣就算是房東拿走了原本你還是有證據在手上。

三、關於漏水房東也怕你告他,或許你會覺得他很壞,但是他也是想自保,這個叫先發制人。所以如果房東讓你感覺到很壞你也不要太生氣或是太難過。

四、事情一發生第一件要做的其實是搜證,一般人比較沒有這樣的SENSE。案件一進入法院法官都是看證據,都是證據多的人贏。

五、就算他們把證據都藏起來或是已經取得不利於你的證據,你還是可以試著努力搜證。關於搜證上如果有問題可以跟律師討論。

六、漏水這件事大家也不願意的,可以的話以和為貴還是跟房東儘量的談,私底下不好談的話可以聲請調解

七、在外租屋很辛苦的,這樣的辛酸要記得把它轉為動力。以前我租屋的時候鑰匙忘在房間內,坐捷運去找房東房東怎麼就不肯給我備份鑰匙,說契約講得很清楚就是他沒義務管我,後來才知道開鎖的是他的親人貼紙貼滿屋。後來又遇到一個房東想收回房屋還傳簡訊羞辱人…租賃糾紛很多,有空你也可以查一些租賃相關判決來了解一下,也許有一天你也會成為一個房東,要記得這些房東做的這些事,以後當房東不要犯跟他們一樣的錯…

八、如果可以在這件事上學到東西…那麼這次你得到的就不會只有損失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NiNi 105-05-01 14:01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關於本件的部分,第一個是法律租約並不是要式行為,所以只要有證據證明有租約存在,原則上租約 ... (恕刪)

您好,其實我有把契約書拍下來喔,但教官有幫我預約學校免費的法律顧問,他們覺得還是要有正本比較好,所以我才去跟管理員要回來的喔,謝謝律師的各種經驗分享和提醒!

星座咖啡 105-04-26 11:02

商店店員認為疑似有商品未結帳,要求我自己打開包包給他們檢查,並表示他們公司有檢查顧客包包的權利,據我了解,應該只有司法人員具搜索檢查權,他們公司自己的規定是否觸犯法律?另外他們提不出證據就懷疑我有商品未結帳,且當下態度極囂張惡劣,我感覺受辱,他們也不肯道歉,請教律師,根據上述我是否可以提告妨害自由妨害名譽或其他罪名?感激不盡!

陳明彥 (Daniel) 105-04-26 11:48
回覆 星座咖啡 的發言內容:

商店店員認為疑似有商品未結帳,要求我自己打開包包給他們檢查,並表示他們公司有檢查顧客包包的權利 ... (恕刪)

您好:

     搜索確實應由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發動執行,該公司並無自行發動的權力。您無須理會。惟如對您施加強制力時極可能構成妨害自由。至於是否構成妨害名譽則須視當時情況是否屬「公然」或「意圖散佈於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