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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103-05-07 18:30

事情大概是這樣

昨天對方在別人的版上謾罵版主

我在底下留言希望他不要用謾罵的方式請保持水準

對方卻回我管好自己就好了說我水準也沒好到哪去

之後就封鎖我...

今天早上看到我FB的收件夾裡

出現這個  http://ppt.cc/heRq

本人家裡是小小建商

假日回去工作這樣也可以被說嘴

這都沒關係,重點是最後說我廢物這我就無法忍受

本人非訟棍

只是希望可以藉由法律途徑給他一點警惕跟教訓,嘴巴放乾淨一點

我沒有回他,我有截圖

不曉得我可以透過哪樣子的法律途徑去警惕他

我不在意任何錢,只需望透過方式(例如書面上)去警惕他

請賜教

私下傳訊給你,只要沒涉及恐嚇,沒有刑責,不過對方公開說你水準沒好到哪,這可具狀向地檢署提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05-07 22:54

 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律師函警告對方,應該就有一定嚇阻警告效果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8 09: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私下回信給您,非公開場合,不屬於公然侮辱,但對方於公開場合對您之評價,似有誹謗之疑義,可具狀地點檢署提出刑事誹謗告訴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如果是私訊狀態  並非處於公然情狀  依你所述情況  應該是沒有刑事責任問題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Jan 103-04-30 21:27

你好:
日前有兒時舊識取用了我的照片在 FB 上設為大頭貼與封面照片,並且留言"水某"(台語的妻子的意思)
這造成了我的困擾, 跟 FB 檢舉無效,留言給他也無效。
請問我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法律措施嗎?
 

可起訴請求除去侵權

Jan 103-04-30 21:43

謝謝回覆,再請教: 這樣他算侵犯了我的肖像權嗎?或是算是妨礙名譽
要準備哪些資料呢? 

您好:您是否已婚,如果已婚,有機會成立妨害名譽。先將臉書照片拍照存證。妨害名譽的部份,民刑事都有。另外,一般人原則上沒有肖像權的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1 09: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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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y 103-04-30 20:19

各位律師好.本人之前因為拍女COSER而被對方認為對她有性騷擾.但是我當時離那個人非常遠.監視器也能證明.但是我自己在FB上出言不遜.對方要求我道歉還附上聲明.當時的我因為怕事只好忍氣吞聲的妥協.

但我這行為已經造成了更大的損失.第二次對方變本加厲.疑似教唆攝影師2天在會場內跟蹤我.偷拍我照片後放在FB上面供人批評.但卻盡是莫須有之事.我有先問刑事局.得到的回應是對方已經觸法.為求安全去問了法律咨詢.但是得到的結果讓我寒心."就因為當時怕事同意的道歉聲明.造成了現在對我的不利"

想請問律師前輩.這類的告訴在此不利的因素下還能向對方提告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4-30 20:49

您好!一碼歸一碼;對方FB上的批評,可能觸犯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偷拍照片也已侵害肖像權,您可以提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billy 103-04-30 21:0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一碼歸一碼;對方FB上的批評,可能觸犯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偷拍照片也已侵害肖像權,您可以 ... (恕刪)

感謝律師驚醒夢中人.因為法律咨詢的律師是跟我說對方如果要拿第一次的道歉聲明出來做檔箭牌的話.因為裡面已經有第一次的聲明.而會讓檢察官不相信我的證詞而會反被告誣告罪.
既然是一碼歸一碼.那我就安心多了.非常感謝沈律師.

如果有不足的部份還請恕在下去電給您.還請多包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1 09: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網路言論,若涉及公然侮辱誹謗,您仍得提出刑事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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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y 103-05-01 15:25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網路言論,若涉及公然侮辱誹謗,您仍得提出刑事告訴。 



感謝兩位律師指點迷津.這是當時我自己太愚笨跟對方同意的道歉聲明:

致?小姐:
本人nood lin對於以下四點公開說明及道歉

第一,本人將?小姐發文於黑島之http://master.mykomica.org/cosblack/pixmicat.php?res=200 文章道歉

第二,本人向?小姐及其友人於場次上以言語騷擾以及性騷擾之字眼道歉

第三,本人為在臉書上對於?小姐公然侮辱的部分:"婊子""與AV女優之影射"道歉

第四,本人以後與?小姐絕不再牽葛不再騷擾,若?小姐日後得知再有類似狀況發生,可選擇將保留證據交由當事人佐證。

希望能給予本人改過的機會,不會再造成您的困擾,謝謝!

-------

但是第二次她們緊咬不放.就跟我上面說的故意之行為.就是不擇手段的要抹黑我.

我可以發誓我真的什麼都沒做.調監視器也沒關係.我擔心的是這樣的聲明會對我自己不利.反讓對方提出誣告.這樣的情況我是否還能提出告訴而不會被這樣的聲明所影響到?

謝謝兩位律師前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1 17: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誹謗公然侮辱您的言論,您仍得提出告訴之。與您之前之行為無關。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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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y 103-05-01 18:3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誹謗公然侮辱您的言論,您仍得提出告訴之。與您之前之行為無關。

謝謝房律師為我解惑.再次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2 09:45

您好,若有任何問題,仍歡迎您來電或來所諮詢之。

高杉 103-04-27 09:09

如果在網路遊戲中  對方與我 因為屢屢有些打鬥上及言語當中的衝突

他查我的FB 我也不甘示弱查回來 他在網路遊戲po我的真實姓名

我也因為對方此動作  也po出他在公開平台FB的相關資訊

請問這是否有構成妨害秘密罪?

對方聲明他會去提告  目前已收到傳票  傳票上寫 妨害秘密

 

已查六法跟相關案例  在此想尋求法律諮詢家的專家們

我是否已構成妨害秘密等要件了呢?

FB是公開平台 我非工作職務之便或是入侵電腦蒐集個資之行為

以關鍵字查詢 便尋到對方

 

以上  請先進們能給些意見以及協助  感謝

【請問這是否有構成妨害秘密罪?】,你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了,是否有構成妨害秘密罪?就看你們雙方在法庭上的攻防,最後由檢察官裁定,惟!不知你對法庭上的攻防,是否有嫻熟?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7 15: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第318條之1規定: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依您提示情形,似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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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生 103-04-28 11:29

大大你好 雖然是對方挑釁的,但你將對方fb的資料

             無故公開在網路上 ,確實已經有觸法的問題

             但也不是沒有妥善處理的辦法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成功處理相關案例的經驗

阿語 103-04-25 16:07

FB宣洩情緒可是沒指名道姓是只是打叫他去死

不過有說到有直接提到老闆兩個字 然後叫他去死

這樣有可以告我嗎

那個老闆說要告我告名譽損壞跟恐嚇威脅他人性名

 

您好,這不會構成犯罪的,因為並沒有具體表示為誰,且一般人也看不出來是誰,另外去死部分也只是情緒宣洩,並非恐嚇對他不利,所以不會有事。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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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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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6 15: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無人格特定性,無法構成該罪。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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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姐 103-04-24 23:05

我在女同社團FB抒發情緒,發表了一段話

(我並無針對此社團的任何一個人,)

 

"為什麼這些拉媽,和這些濫交的T,
口口聲聲說要別人尊重她們的言論自由
卻完全不尊重別人的言論自由,
再者這裡本來就是專屬女人的世界,為什麼我只愛女人也有錯?

再者,我還真的不知道沒交過男人的P在這邊是會被T笑的,
看來撿破鞋的人真不少"

 

後來網友看到關鍵字,撿破鞋

就在留言下說我是

1.龜孫子

2.妳擺明是欠砲

另外還有網友額外PO文說,

照照鏡子啊,您那尊容 怎麼敢嫌人家啊! ?

 

想請問我非針對任何特定人,網友這樣回覆三句話是否構成公然汙辱?

另外有按讚的人也構成公然汙辱嗎?

這是公開留言,有多人看的到

 

謝謝律師~

公然侮辱,可具狀向地檢署提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6 15: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相關證據,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公然侮辱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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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小姐 103-04-24 14:23

我在露天拍賣上購買了一本書

當日已經匯款

將近一個禮拜賣家無任何回覆我也沒收到書

今天用165網路報案後警察來電請我去警局做筆錄

我想知道做完筆錄之後會怎麼樣呢?

金額是220元而已.雖然不想這麼浪費時間

但也不希望還有其他人受害

做完筆錄之後就會等收到傳單上法院嗎?上法院需要付什麼費用嗎??

開庭若還要付費我不是虧大了嗎...

還是警察可以找到賣家跟我聯絡進行退款??(我提醒她好幾次都無回應)

我有查到這個賣家的FB,她不是詐騙集團.且還有在PO文

應該只是想騙小額的錢

mimimo 103-04-23 18:18

朋友說義幫我蓋鐵皮屋,工資、材料費都先拿了。
之後沒照原先設計圖搭造,建材都被他帶走,連一個螺絲都沒剩。
沒一個月鐵皮屋有問題,對方表示不負責。
還在FB的私訊裡被對方罵"靠腰"盧小"乾"
請問這樣有辦法提告

原先設計圖與簽約書,不知是否還有保存,可請律師先用存證信函告知,至於FB的事,算是微罪就不予理會他,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mimimo 103-04-23 18:52
回覆 YESOHA 的發言內容:

原先設計圖與簽約書,不知是否還有保存,可請律師先用存證信函告知,至於FB的事,算是 ... (恕刪)

謝謝...因為我只是問他有沒有多的螺絲,他做的東西鬆脫了,就罵我靠腰

私訊辱罵原則上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問題,並不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非在公然狀態,且主觀上也看不出有何散佈於眾之意圖)。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mimimo 103-04-24 00:38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強暴犯前項之罪者 ... (恕刪)

萬分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6 1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私訊未達公然之要件,難構成公然侮辱;若對方有散布之情形,則構成誹謗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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搖頭 103-04-22 13:14

各位專業的律師你好 :

今年大年初三凌晨我在女朋友家吵架 .

我將我買的3TB隨身硬碟收拾準備要走他將我硬碟搶過去狠摔三次 .

並且不讓我拿走 . 我在對方父母的苦勸下先行離去 .

後來我本不願意追究 . 那殘骸我也認為清理掉了 . 直到最近我和他要分手

FB上他說他握有很多我背叛他的證據 .

裡面就包括那顆摔壞的硬碟和裡面的資料 .

我基本上對他的無理取鬧已經到了極限 .

我想請問他這樣的行為 . 除了侵占毀損還有甚麼罪名?

在麻煩各位專業律師幫我解答

謝謝

 

 

看她的言行有沒有涉及恐嚇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3 17: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對方之相關言論加以錄音存證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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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米 103-04-16 14:25

FB的訊息裡收到不雅文字的辱罵(X你娘,臭X巴無恥,下流,機X,去死),而且不理她她還一直傳訊息騷擾我,還傳訊息給我恐嚇我的朋友(不會讓她在臺北生存之類的還叫她去死一死),還會打去之前的公司騷擾其他同事,她這樣是不是已經造成騷擾辱罵?我該怎麼辦?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6 16: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僅傳簡訊給您,不構成公然侮辱,若無散布,亦不構成誹謗,但可對其主張侵害您人格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若有恐嚇您朋友之情形,您朋友亦可對其提出刑事恐嚇危安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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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誠 103-04-06 10:01

事情說來話長~ 以下是在網路遊戲上的紛爭

今年3月份~我在某線上遊戲的公會朋友與別公會的XX小姐發生爭吵

因此~我在當日晚上在FB我的"私人不公開社團"發表言論

發文文章如下

老謝(網友) 我頓時覺得有夠悲哀的

那個女人
就在剛剛對著咱盟(公會)的人破口大罵
唉唉!之前死要殺楓霜(別公會)
現在拿著你的帳號護著風霜
之前利用咱盟對他的好

說不定現在他也正在利用你!!!!!

這是我發表的文章   文中並沒有說那個女人是誰

但是下面的回覆中 我公會的朋友 確實有提到 XX小姐的單一個字

公會朋友確實也有提到他對於這位XX小姐的不滿

可能有些誇大

重點來了~此XX小姐並沒有在我門社團中(因為是私人不公開社團所以沒把他加入)

某日一早~他傳給我了此篇文章擷圖,說要告我抹黑 造謠 (誹謗)

我詢問他是如何取得我門私人社團內的文章。

他堅稱是有人傳給他的~但是我從他所傳給我的圖片中發現

擷圖人是剛剛文中開頭的老謝!!此位XX小姐確實有我這位老謝網友的FB帳號

我懷疑他是私下無經過同意擅自開啟我網友的FB帳號來觀看私人社團文章 並且加以複製。

 

再來!他在遊戲的世界頻道裡。一語不遮的連名帶性把我公會內朋友的真實姓名加上他在社團的回覆全部公佈與世界頻道中

 

再來 他又私人信息給我跟我的公會朋友

信件給我的內容有提到  他會讓我一次翻盤 不管我住在XX也一定會把我翻出來

信件給我公會朋友中提到:若是你(公會朋友) 在抹黑我(XX小姐) 我也不會放過你

 

文章雖然有比較長!但是希望律師大大可以給我解惑

我需要解惑的問題是~

1.請問我在私人不公開社團發表此文章~發表文中無提到人名 外表特徵 形象 舉止  是否有涉及抹黑 造謠 毀謗

2.請問在同篇文章中~公會朋友所回覆內容有提到他遊戲中名子簡稱,確實有訴說的對他的不滿~內容中可能有些誇大不屬實!但畢竟在私人不公開社團私下討論~是否也有涉及抹黑 造謠 毀謗

3.他利用別人帳號取得私人不公開社團文章 並且連名帶性公佈在遊戲中世界頻道讓其他人觀看  是否有涉及個資外洩 以及妨害祕密罪?

4.他私下兩封信給我跟我公會朋友~此語氣是否涉及 恐嚇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1: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於社團中之發言,可能仍符合公然之要件,惟您可主張無人格特定性或可得特定,而不構成相關犯罪。再就恐嚇危安罪而言,您須證明對方之相關言論已令人心生恐懼。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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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滴 103-04-05 14:23

如同主題而言,小弟於2014.4.5下午13:20被盜帳號並且改密碼
小弟一直為此很不平,於是改了FB密碼,信箱也改了,但是被盜帳號改密碼的信件還留著

 

請問各位律師或法官們,面對這樣的情形可以提告嗎?

 

如果可以提高需要帶些什麼東西注意什麼東西?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15: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您可蒐集相關證據,至地檢署提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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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滴 103-04-05 21:33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58條規定

如果他還有進行變更我的密碼呢?是否有加重?在最後是否可要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22: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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蹦蹦 103-04-02 17:49

有個男子(同校學生,有認識,但後來一些因素決定不在跟他來往),在平日上學途中經常跟在我旁邊,我因不想理他所以在臉書上跟他說:走開、我不想看到你。

可是他依然不聽,在上學途中還是一樣一直跟著我,之後我跟他說:不要跟著我。但他還是不聽,開始發脾氣還對我說:你等著。就這樣一邊跟著我一邊罵幹,還說:既然你那麼不想理我就把我FB刪掉。我就回說:誰想裡你呀。後來他又繼續罵,內容我不太記得了,他就這樣一下跟著我一下又走開,但嘴巴還是沒停話,之後我忍無可忍,我就朝他打下去,他也立刻回打我耳光,之後他就走開,我也繼續走我的,但過了沒多久他又繼續跟著我。

之後他一直不斷的打電話來(還沒有打人事件時就有一直在打電話給我,但我都沒接),我有去提告傷害(他回打耳光後我有去看醫生,有受傷),我想問一下,像我這種情形,我對他提傷害告訴的話,法官會怎麼判。

另外,是有受傷才可以提告嗎?沒有受傷證明的話還可以提出告訴嗎?

我還想請問一下,像他這樣一直不斷的電話來,法律有辦法對這樣的人怎麼辦嗎?我是都沒接起來。對這樣的騷擾該如何

還有就是對這種一直跟著我的這種行為,法律有辦法嗎?還是我可以怎麼做?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4-02 20:43

你好

傷害部分建議驗傷提告

告訴期間半年

另外無故跟追他人

可以社維法處罰罰鍰

以上供你參考

 

蹦蹦 103-04-03 19:31

電話騷擾(沒接),法律對這行為有辦法嗎?到警局報案警察會受理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1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對方撥打電話不接之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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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 103-03-30 23:18

請問FB網站的登入使用程式的時間點.為證據時.我是要用拍照下來還是遞狀申請保全證據令對方不得再使用.以免登入時間點被刪除.或者應該用何種方式來保全證據..請大律師指點一下...關係到前妻.都不照顧小朋友跟監督課業..等相關訴訟..資證明前妻跟本無心照顧小朋友..不適任擔任監護權人的佐證

建議您可以找民間公證人就該網頁進行瀏覽存證作成公證書,則日後訴訟時可以提出公證書作為證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拍照存證或截取相關畫面,以做為證據使用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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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 103-03-28 14:53

在我懷第二胎時(2013/9/30),在丈夫的LIEN中發現與一名酒店的年輕女孩有親密對話與合照,但因老公說跟外遇對象已分手我就不再追究,但因老公的行經詭異,經常以工作為由不回家,直到2013/12/15我在老公的通話紀錄中發現一支未明的電話號碼,我輸入在我手機後發現就是老公之前外遇的對象,我們有用LINE對談,女方承諾不再打擾!但因沒存檔所以12月份的對談資料已流失.2014/1/17丈夫離家出走,之間他都不願承認與這名女子還有在一起,直到2014/2/7我無意間在丈夫與這名女子的FB上各自擺放他們同遊的背影照,在與丈夫跟這名女子的訊息對談中才慢慢發現他們根本沒斷過.而且他們已同居在一起(這些對談我已翻拍存證)2014/2/23這名女子約我出來吃飯,演了一齣戲說是要將我丈夫甩掉,假裝跟我友好,讓我丈夫在FB上PO文重傷我~但後來還是在一起,2014/3/4我在這名女子LINE的動態上發現她懷孕了,我也用LINE跟他與丈夫對談,他們都承認有這回事,所以我能將這些資料蒐證提告嗎??提告能成功嗎?但我只是要對該名女子提告,能只告她嗎??如果告訴成功能賠償金額多少??謝謝!!

您好:若您可以證明那女生所懷孕的小孩是您老公的,而反推日期是在您與您老公婚姻關係間,且那女生亦明知您老公是有配偶的人,則要告對方通姦是有很大機會成立。而除了刑事以外,您也可以對那女生提起民事求償,或是附帶民事求償。另外,您若只想追究那女生的責任,可以再提告後,在撤回您對您老公的告訴即可。最後,因為通姦告訴乃論之罪,所以您必須在知道起6個月提出告訴。至於賠償金能請求多少,要是您的身分、侵害的情節輕重與對方的身分財力而定,沒有一定。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28 17:56

你好

你可以蒐證後對小三提告通姦

這是告訴乃論

六個月內要提告

若對方被起訴後

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以上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30 15: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蒐集對方通姦證據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通姦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得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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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忌 103-03-25 09:10

本人於102年12月14日.接到一名越南女性朋友電話.對方以要交房租為由.急需向本人借2萬元.並說於新曆過年後還錢.

本人於12月16日下午.給了對方2萬元後.對方於12月17日就在FB留言.因本人的電話遭到監聽.不方便再跟我聯絡.12月18日即刪除本人FB好友.12月19日辭去工作.12月20日手機停話並馬上搬家.從此不再和本人聯絡.

對方這樣做.是否構成詐欺罪?是否有詐欺的犯意?

法律先知解答小弟的困擾.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5: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起訴請求對方返還借款。至於是否構成刑事詐欺罪,您仍須舉證對方有施用詐術及詐欺之故意。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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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a 103-03-25 07:17

如果把FB的聊天訊息PO上網 內容無不雅 這樣可以嗎

 

看內容,不一定會怎樣,但沒對方同意下,不建議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5: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視您內容而定,但建議不要,省的給自己惹麻煩。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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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z 103-03-23 04:00

我打完一場遊戲之後.
對面一直用難聽語言刺激我
請問可以告嗎? (有節圖) 
但是我不知道可不可以告.
如果要看圖片可以FB密我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8069191971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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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 103-03-22 03:08
您好 不好意思 百忙之中打擾您 

想請問您: 我本身從事女裝服飾 在FB經營粉絲團 
衣服的照片來源是來自於廠商~所以每每有新品 我都會上傳到FB上 

就在昨天收到一封信來自 好像網路上很紅的女MODEL 
內容寫:我是XXX(model名),你盜用我的照片還key上logo做商業用途,請負擔肖像權費用5000元外(這裡寫郵局帳號),並立即刪除!!!否則我將請律師跟之前一樣盜用的廠商直接求償20萬費用,tks!! ps.三天內付款後請告知帳號後五碼,不然直接處理。 

我連結到他的FB 是有幾款穿搭照在他相簿裡有看到 ;目前我已經把所有照片全部刪除 

我目前的做法是 這model似乎有個人的FB和粉絲團 他是用個人FB寫訊息給我 

但現今社會 FB也可能作假 我怕是詐騙 所以我沒回覆她 他在粉絲團上有"工作洽詢"的mail ,我傳了MAIL詢問她:這個FB(用來傳訊息給我的FB)是您本人嗎?還是被盜用呢? 但還是沒收到回覆~ 

請問這種情形我應該怎麼做呢? 他直接留下這些訊息 若是詐騙的可以不用理 但若是真的呢? 我該賠償嗎? 他直接留下帳號 是否構成恐嚇取財呢? 

再麻煩您抽空回覆了 很需要您的幫忙 

謝謝  

 

 

您好,這種事情確實有可能是詐騙,建議你留言給他,表明不清楚對方身份是否真實,可否請他聲請調解,並由本人到場,否則無法付款,免遭詐騙,其實這種照片沒多少錢,不需要現在立刻就付款,而且通常肖像權遭侵害,不會只開五千元,有可能是故意壓低金額提高詐騙機會。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luke 103-03-22 19:14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這種事情確實有可能是詐騙,建議你留言給他,表明不清楚對方身 ... (恕刪)

您好 謝謝您抽空幫我解答 您真的很熱心^^ 
不好意思 再打擾您~ 
我目前的作法是 等3天後 看她如何回應? 這樣會不會不妥?(因為期限到了) 

還是說~因為她也有經營粉絲團 我用我本人的FB問 還是用賣衣服的FB 留言問經營粉絲團的她

(不要問可能是假的本人的FB)請問這樣妥當嗎?---不知這樣說有沒有不清楚。 

若是本人 要請他拿出證據嗎? 相約和解應該是最好的方法吧?! 畢竟用匯款風險很大,那麼應準備什麼來做和解依據呢? 
再麻煩您了 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1: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準備和解契約契約載明和解金額及對方收受金額和放棄民刑事請求權等。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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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忌 103-03-20 18:16

本人於102年12月14日.接到一名越南女性朋友電話.對方以要交房租為由.急需向本人借2萬元.並說於新曆過年後還錢.

本人於12月16日下午.給了對方2萬元後.對方於12月17日就在FB留言.因本人的電話遭到監聽.不方便再跟我聯絡.12月18日即刪除本人FB好友.12月19日辭去工作.12月20日手機停話並馬上搬家.從此不再和本人聯絡.

對方這樣做.是否構成詐欺罪?是否有詐欺的犯意?

法律先知解答小弟的困擾.謝謝.

Chia-Wei 103-03-18 13:21

您好

三年前同事前後跟我借了17000(4000現金,13000匯款)

只還了4000

2012年底有說會陸續還錢(APP,LINE,FB有對話記錄)

半年前將我刪除好友和封鎖APP

當初借錢時沒有寫借據

只知道同學本名和手機(目前尚未更換)

請問這樣用支付命令是可以的嗎

謝謝您!

孫志堅 (孫律師) 103-03-18 14:14

Chia-Wei:

如果雙方的訊息中可證明有借款的事實,那確實可據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前提是你必須要知道債務人確切的地址才可讓支付命令合法送達。

Chia-Wei 103-03-18 14:36
回覆 孫律師 的發言內容:

Chia-Wei:

如果雙方的訊息中可證明有借款的事實,那確實可據以向法院聲請 ... (恕刪)

謝謝您的解答

這也是我目前遇到最棘手的問題

不曉得有沒有推薦的方法可合法取得他的戶籍地址呢??

個人是想說

如果先不填寫他的住址送支付命令

法院會要求補件

然後再拿著法院的補件通知

到之前的公司調他的員工資料

不曉得這樣行不行得通呢

謝謝

大愛徵信 103-03-18 15:24

你好 你可諮詢合法徵信業者 或回訊 本人可為你解答

服務項目:感情服務 商務服務 行蹤調查 債權服務 諮詢服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0: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對方之姓名及電話,可直接起訴,請求法院函查對方戶籍地址。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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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103-03-17 23:04

本人經營線上遊戲點數網拍工作 102年遇到類似詐欺的情形 但報案時 警方說明情形較符合為背信 經過大概一年時間 抓到未成年嫌犯 對方家長致電和解 (當時被騙8000多元 看在對方家長道歉分上 和解金一萬元整) 這件事已落幕

今年一月份 這個未成年又來交易了(2~3次後我才發現是她)
心想對方應該有所警惕了 且交易過程都很正常沒異狀 所以沒有拒絕交易

二月份 這未成年又與我聯繫 (交易過程皆有照相)

2/19 她在即時通敲我 有請朋友匯款4000元到我郵局
請我查收 我核對正確之後 給他點數卡了

2/20 她再FB告知 她有匯款1000元 請我查收 我核對正確之後 給他點數卡了
(當時扣掉點數卡金額 還有剩100多台幣 他說要遊戲物品
於是我登入遊戲和她交易 我當時問她ID 她故意只用遊戲回答
因我對這人有防備 於是要求 她在FB提供ID 所以她在FB有留下ID紀錄)

2/21 她再FB告知 她匯款3500元 名字XXX (非他本人)
我當時問她 怎麼不是妳本人? 她說她不能出門 是她哥哥匯的
並且圖檔給我收據 我核對正確之後 給她點數卡了

以上3筆交易有部分是點數卡 部分是遊戲物品 交易的遊戲ID都是同一人

在2/21(星期五)下午4點多 有其他客人告知我郵局帳戶出現異常
我當下以為系統故障 (類似情形之前發生過)
所以不以為意 想說周一在去郵局問問看

但是晚上越想越可疑 我密那個未成年的fb :你哥哥呢
她回我 :我沒有哥哥阿 我帳號前天賣了!
聽到這回答我心都涼了 我馬上打165反詐騙電話
去查詢我郵局帳號是否有人報案 結果是真的被人提告詐欺

事情過程大概這樣 標準的 第3方詐騙

A=匯款人
B=騙子

B叫A 匯錢給我
然後B給我後5碼 跟我拿點數
現在 B落跑了 A對我帳號提出告訴
我跟A都是受害人 ..

當晚我去警局說明這情形 它們說確實是有人提告
但因為個資法 無法告知我詳情
目前我是被告 只能被動式等待傳喚

我照之前和解書上電話 打給她爸爸 說明這過程
第一天 她父親在電話道歉 並允諾會賠償損失
我問他 為何如此疏於管教 他爸說 因為是獨生女
目前這名未成年也沒有住在家中 因為管不動他
只好在淡水租房子讓她自行生活
但我們要求他爸 必須盡速找到這名未成年 看要怎麼處理

過了三天 她爸打電話來 說有帶女兒去自首

她父母為基督教徒 爸爸在從事代書工作
電話中他們是很誠懇 說會盡力配合
希望讓我所有被凍結的銀行帳戶恢復正常使用

目前已知有2人報案 (因我有在FB貼文協尋 這3筆匯款人)
找到3500和4000這2筆的受害人 它們都已報案
所以我也沒法馬上退還他們的款項 只能等開庭時退還

工作大約經營4年多 本人沒有前科或案底
對外收款帳戶 郵局存摺都有留存 剛去翻了一下 102年就刷了 16本
平均每個月收款25萬~45萬 現階段 給客人備用帳號(家人的)

但有幾個買家常交易 所以都直接匯款
提及去郵局匯款時 有警員到場跟她說這是凍結帳號

大部分客人在聽我說明時 都還蠻相信我的
但是 這件事 讓我很困擾 必須一一去解釋 目前連被通知去做筆錄都還沒
但有查詢過 需等待我被告的部分 獲判不起訴才能告這未成年

1.我能告對方什麼罪狀?
2.合理的求償範圍大概多少?
3.已知該名未成年 有多次被提告的不良紀錄 能使其所受最重的刑責為何?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4: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對方提告詐欺,並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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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103-03-18 16:5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謝謝你!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對方提告詐欺,並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 (恕刪)

 

泰迪熊 103-03-17 19:10

您(們)好!

我女友跟A在網路上認識,至今大約也有七、八年了,因為一直很聊的來也很相信對方,已經到了無話不談的地步,約出來見面後感覺也都很好,請她幫忙代購日本的物品也沒有遇過任何問題(面交)。

去年九月二十三日,A(已嫁至日本)表示需要錢周轉,拜託她身邊的朋友都沒人幫忙,所以來拜託我女友看能不能借她,十月十日就可以還我,一開始說要五萬日幣,後來說七萬比較保險,又變成湊十萬整。(這段有FB對話紀錄)

因為時間太趕沒辦法使用一般銀行匯款,後來我透過西聯在九月二十五日匯了一千美金(有收據,上面有對方護照上的英文名字),收到後的隔天(九月二十六日)A又表示似乎有些不夠,又匯了一千美金(比照第一次),因為考量到怕A多花手續費等冤枉錢,所以請A在十二月回台灣再拿給我們就好。

十月三十日A又表示因為搬家等等原因不夠用錢,希望我們再幫忙,會再一起給我們,於是又在當天匯了一千美金(比照第一次)。

錢都匯過去後沒多久整個態度有了變化,絕口不講還錢的事情。從十一月開始到今年三月這段期間,A提了萬般理由來解釋她每次答應匯款後卻沒匯的事情;比如在住院請她先生幫忙,她先生卻不會匯款、搬家要用錢、下雪沒出門(查氣象當天根本沒下雪)等等。

後來A在說要去申請銀行貸款來還錢,有貸到二十萬要分期還我,結果就無預警的直接將FB帳號停用。A女兒的FB丟訊息詢問沒反應,過兩天後A用女兒帳號丟訊息說因為在躲前夫所以關了FB帳號,說要匯款卻遇下雪無法出門,然後A因為貸款錢不夠所以請A的先生和婆婆借。講完過兩天就又將新加的FB帳號直接停用!

三月十六日她女兒將我和女友的FB封鎖。

 

目前我手邊的資料僅有:

1. 到九月二十四日的FB交談紀錄。九月二十四日到二月十九日這段時間因為不明原因FB沒有紀錄所以轉LINE交談,LINE失聯不回後從二月二十日開始到現在+新帳號A答應還錢的交談與A女兒的FB對話紀錄。

2. LINE的紀錄因為重裝軟體所以都沒了,只剩後面追錢的交談紀錄。不過有詢問過LINE公司如果需要可以請警方提出申請公司可以提供,不過要盡快不然會被清除。

3. 當初匯款三次的西聯收據明細,上面有對方護照的全英文拼音(她有傳部分護照的照片讓我紀錄英文名字,可是LINE紀錄被清掉了,但我確定她還是用中華民國的護照)。

4. 一月中收到A有當初十一月就答應要給我女朋友用的藥,上面有A在日本的地址與A在日本用的行動電話,當然也有他的中文名字(和護照照片上的是一樣)。

5. A在收到匯款後"全家人"曾出遊兩次(度假村/外宿泡湯),還可以添購家電(麵包機)/買禮物(手機),表示對方是有錢可還。(FB停用帳戶前都有公開分享)

 

請問依據目前有的交談紀錄與證據來看,三番兩次的答應還錢又故意不還,我可以告對方詐欺嗎?我僅知道刑事部分才可以請警察幫忙再去LINE拿更多證據。因為對方在日本,在目前的狀況下,有什麼建議可以做的事情?

因為對方態度實在太囂張,連A女兒都說當初是我們要倒貼,她們並沒有求我們這種離譜至極的話都說出來了。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均無入境台灣,一直待在日本,似無法起訴向其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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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迪熊 103-03-19 10:10

感謝房律師的回覆。

據我了解,A嫁到日本後僅是依親的身分而不是移民至日本,還是持有中華民國的國籍與身分,換而言之,只要一段時間她便需要返台一次來維持此身分!?(A的母親尚居住在台北)

這樣一來,就我現在能處理的方法,是否可以於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寄到A的台灣戶籍所在地)。如A在限時內無回應後,法院方是否會對A做通緝的動作進而在A返台入關時做相關的處理防止對方再回日本!?

另外想請教的是,詐欺侵占是否都是刑事案件,針對我的例子是否可以於警局做報案的動作!?

謝謝~

泰迪熊 103-03-19 10:26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均無入境台灣,一直待在日本,似無法起訴向其請求之。

... (恕刪)

感謝房律師的回覆。

據我了解,A嫁到日本後僅是依親的身分而不是移民至日本,還是持有中華民國的國籍與身分,換而言之,只要一段時間她便需要返台一次來維持此身分!?(A的母親尚居住在台北)

這樣一來,就我現在能處理的方法,是否可以於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寄到A的台灣戶籍所在地)。如A在限時內無回應後,法院方是否會對A做通緝的動作進而在A返台入關時做相關的處理防止對方再回日本!?

另外想請教的是,詐欺侵占是否都是刑事案件,針對我的例子是否可以於警局做報案的動作!?

謝謝~

阿勒 103-03-17 15:17

我的朋友在OO年OO月OO日跟我母親借了15萬,
當初口頭答應每個月定期會償還5千,但好幾次都找藉口說有事情,不然就是說轉帳有問題而一拖再拖,最後一次匯款離今天已經半年多了,一毛都沒有,我跟我父母中間也有試圖聯絡他,但是依然沒有理會我們,FB的聊天訊息有聊到關於此事,心想若真走法律途徑應該也比較有勝算,有一些照片與對話,可以證明找藉口的當月,說有事情無法償還,但是都買一些東西送女朋友,最近最扯..還買了一台重型機車,又帶女朋友遊山玩水,住高級酒店,我看了超級火大,所以決定要硬性請他盡速歸還。

 

相關證明如下:
存款簿匯款紀錄、FB訊息聊天記錄、FB照片(花錢買東西的日期)、手機簡訊,親眼目睹借款人加上我(父、母)共3人

希望能夠直接告訴我步驟,因為很急...
欠款人要從甲地搬移到乙地,如果再不有所動作,我怕找不到人。
謝謝,麻煩各位了!

如果是支付命令 自己該如何填寫及流程呢?!

是否在原因欄中:
xx曾於民國(下同) ○○年○○月○○日向本人借款新台幣○○○元,約定於○○年○○月○○日(或○月內償還),孰料XX屆期並未償還,屢催不遂,毫無清償誠意,特此催告,並限XX於文到後○日內向本人清償完畢,否則依法訴究,不再寬貸,切勿自誤。
(這樣就可以了嗎?!)
還有網灀的資料該如何處理?!影印、放在信封中?


廖淑華 (廖律師) 103-03-18 11:32

 可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後,進行強制執行之程序。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未異議,待確定後,可強制執行;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勒 103-03-17 11:59

我的朋友在OO年OO月OO日跟我母親借了15萬,
當初口頭答應每個月定期會償還5千,但好幾次都找藉口說有事情,不然就是說轉帳有問題而一拖再拖,最後一次匯款離今天已經半年多了,一毛都沒有,我跟我父母中間也有試圖聯絡他,但是依然沒有理會我們,FB的聊天訊息有聊到關於此事,心想若真走法律途徑應該也比較有勝算,有一些照片與對話,可以證明找藉口的當月,說有事情無法償還,但是都買一些東西送女朋友,最近最扯..還買了一台重型機車,又帶女朋友遊山玩水,住高級酒店,我看了超級火大,所以決定要硬性請他盡速歸還,但是我知道格式去哪下載,但是不知道該如何書寫。

※相關證明如下:
存款簿匯款紀錄、FB訊息聊天記錄、FB照片(花錢買東西的日期)、手機簡訊
親眼目睹借款人加上我(父、母)共3人

希望能夠直接告訴我步驟,因為很急...
欠款人要從甲地搬移到乙地,如果再不有所動作,我怕找不到人。
謝謝,麻煩各位了!

如果是支付命令 自己該如何填寫及流程呢?!

 

是否在原因欄中:
xx曾於民國(下同) ○○年○○月○○日向本人借款新台幣○○○元,約定於○○年○○月○○日(或○月內償還),孰料XX屆期並未償還,屢催不遂,毫無清償誠意,特此催告,並限XX於文到後○日內向本人清償完畢,否則依法訴究,不再寬貸,切勿自誤。
(這樣就可以了嗎?!)
還有網灀的資料該如何處理?!影印、放在信封中?

103-03-16 23:56

我跟謾罵者 在學校 有點衝突

她一直部斷的再針對我

我在FB上發表 一隻手指 指別人9隻手指指自己

結果對方就在自己FB發表以下動態

共兩篇  請問 我這部分提告會成立嗎?

主要針對 他暗指我龜兒子及廢物 

11/15 早上00:1X分

我先聲明你可以po文7788就不要怪我不客氣。
嗆你只是剛剛好不要只會當龜兒子!
至少我是問人家數學怎麼寫怎麼算總比你只會靠作弊拿第1只會在那邊上課講1些不3不4的來的好!
嗆人之前先看看自己是對是錯再來那邊幹ㄍㄧㄠˊ別人 不要讓自己越來越丟人現眼的!
看了只是讓人更討厭而已。

*
勿對號入座。

11/15下午

我ㄊㄇ已經很忍耐你
你ㄊㄇ那麼喜歡嗆我是不是?
好!我現在衝你這句 你以後ㄊㄇ上課講無關緊要的事 我絕對嗆爆你!不是說很喜歡嗆我??來呀!我ㄊㄋㄋ怕你嗆?你以為去別人版上我會不知道是不是?要玩大家1起來玩!我沒在怕你辣!你怎麼搞我 我ㄊㄇ就怎麼搞你!喜歡玩暗的來林祖嬤陪你 你ㄊㄇ敢說 那你就準備完蛋!
XXX(當事人全名)你就給我繼續玩小手段 你看我ㄊㄇ怎麼搞你!不是很會?ㄍ走著瞧辣!
ㄍ 這次腦想我會放過你!你已經越過我的底線了!給你吃敬酒不吃偏偏吃罰酒!現在大家走著瞧!

*
受夠了!!!

 

 

FB底下留言  

 

路人1: 賊賊(╯?╰)?

謾罵人: 1個廢5惹我生氣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能證明對方具有人格特定性,即在指您,方有機會提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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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若 103-03-16 20:06

各位好,我本身有到日本幫朋友買雷神巧克力,當時有發佈在FB上,就有一個人向我訂了100片,也答應我2天內會匯款。但2天後我沒收到他的款項,詢問他,他回覆::我早上已經匯了。 但我完全沒收到這筆帳,等我回台灣再度詢問,他卻說:我沒有要買啊~我只是問問。

如果他沒有要買,他也不會欺騙我他匯款了,他最後說他是怕我生氣,所以沒告知我他不要了,就這樣讓我幫他從日本帶了100片回台灣,最後告知我他沒有要買,還說我是瘋子,他被我牽著鼻子走,才會答應要買。

 

我們買賣的對話,我全部都有截圖,像這樣要怎麼處理? 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16 20:18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你可以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支付你代買的費用

若對方置之不理

可發支付命令請求

以上建議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小若 103-03-16 20:50

那請問我是要印出對話紀錄,帶去警局處理嗎? 
因為雷神正夯,經PO出,已全數售完,但我不想白白的這樣被那個買家欺負,把我說成是瘋子,請問要怎麼處理,可以讓買家知錯? 我只有他的FB,上面有他本人的照片、學校、名子、電話,但無他的住址。謝謝回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1: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有名字電話仍可起訴之,地址部分,可請求法院函查對方之戶籍謄本。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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蝸牛 103-03-14 10:04

各位好  小弟上週在FB社團與一位蔡先生 交換公仔  其公仔皆為全新  對方也在聊天系統說是全新沒拆過,所以我以我的公仔外加500元跟對方交換

但在收到公仔後發現1.對方沒包裝就直接寄出  外殼已受損無法保值

                          2.公仔已拆過 並不是沒有拆過 明顯對方有欺騙嫌疑

於是我就用聊天系統跟對方說這兩項,請他換回。對方可能知道自己有說謊嫌疑,同意換回  但他說  我交換給他的公仔已經拆開了,我跟他說 就用低價1300讓他買 所以是我的公仔1300加上匯他500元共1800元  ,對方說隔天中午前會搞定,卻拖一個禮拜 裝死  ,我問他 他也不理我  傳簡訊說要尋求正常管道換回 他也不理,請問是否他有構成詐欺提告呢?? 或有別的方法請他換回?(以上都有照片存證,公仔也有拍照)

蝸牛 103-03-14 09:52

各位好  小弟上週在FB社團與一位蔡先生 交換公仔  其公仔皆為全新  對方也在聊天系統說是全新沒拆過,所以我以我的公仔外加500元跟對方交換

但在收到公仔後發現1.對方沒包裝就直接寄出  外殼已受損無法保值

                          2.公仔已拆過 並不是沒有拆過 明顯對方有欺騙嫌疑

於是我就用聊天系統跟對方說這兩項,請他換回。對方可能知道自己有說謊嫌疑,同意換回  但他說  我交換給他的公仔已經拆開了,我跟他說 就用低價1300讓他買 所以是我的公仔1300加上匯他500元共1800元  ,對方說隔天中午前會搞定,卻拖一個禮拜 裝死  ,我問他 他也不理我  傳簡訊說要尋求正常管道換回 他也不理,請問是否他有構成詐欺提告呢?? 或有別的方法請他換回?(以上都有照片存證,公仔也有拍照)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4 11: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此較類似為民事買賣糾紛提告詐欺較有困難,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之,惟您需考量您相關訴訟成本。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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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3-14 18:43

 1. 對方有交貨, 只是貨物品質您不滿意拒絕受領, 所以無法構成詐欺

 2. 您可解除買賣契約(不是互易, 因您有多給500元), 請求對方把公仔及500圓還你; 或可發函對方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的公仔(http://www.lawmed66.url.tw)

祥仔 103-03-06 23:34

如標題

FB社團設定為私密狀態   但社團人數達數十人

是否能認定為公開場合呢?

鍾亞達 (鍾律師) 103-03-07 01:08
回覆 祥仔 的發言內容:

如標題

FB社團設定為私密狀態   但社團人數達數十人

< ... (恕刪)

您好:

如果您是要問是否該當於「公然」的要件的話,

得特定的那十個人的確已足以該當於「公然」,

不過由於您的問題太模糊,可能需要更詳細的資訊才能明白您的問題是甚麼。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十人以上已達公然之要件。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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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103-03-06 22:32

請問各位懂法律朋友

本人二月中 在FB 社團 PO文 收購 IPHONE
當時對方私密我,要賣我 (一萬一) 跟網路上的 二手價(一萬二) 並無相差太大
於是我們交談後,馬上就約面交。

面交當時,我們開始檢查手機手機沒電,無法開機,且無配件,賣家說賣一萬就好
當時七點,而我七點十五分有約,所以我沒想太多,就完成交易了。
回到家中,充飽電,到電信門市換好小卡後,開機測試,發現手機已被失主綁定無法開機,且有顯示失主電話。當下我立刻打電話給失主,失主約我馬上見面。

見面後,失主告知手機遺失兩個多月,且以備案,我就要求報警處理。

做完筆錄後,失主要求講手機拿回,但警方說法律上我也是所有人,因此我可以選擇保障我的權益不讓失主拿回,我選擇扣留在警察局。

我們有提供與賣方的對話訊息,且有提供地點給警方調閱監視器
但事情過了兩個禮拜後,偵查隊約我去再去做筆錄,並向我告知,我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我是從哪裡購買到這支手機的,要把手機歸還給失主。
回到家中,找到失主FB 看到失主早在一個禮拜前就拿到手機

想請問各位,偵查隊是否有資格歸還手機給失主?
我還必須提出什麼有利的證據向警察證明我購買手機的來源?
為何都還沒調查完,就急著把手機還給失主?
想請問該怎麼樣才能把損失的討回來?

想請問,這樣我是否有被判罪的機率,我是善意購買者


嚴重懷疑被施加壓力,偵查隊在做筆錄的過程中,屢屢修改筆錄,改我不利的字句

沈恆 (沈律師) 103-03-07 04:44

您好!失主有權利要回手機,您若為善意,最多是要求失主支付您一萬元價金,您沒權利保有手機;況且,交易時只要充電開機就馬上知道是贓物,就此而言,您不一定會被評價為善意購買者。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kevin 103-03-07 13:2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失主有權利要回手機,您若為善意,最多是要求失主支付您一萬元價金,您沒權利保有手機;況且, ... (恕刪)

因當時是晚上在郵局交易 ,且賣家無附充電器故無法立即充電。

當時在第一次做筆錄時,警察有說在民法上我也是手機的所有人,所以我可以選擇是否歸還,當時我選擇不歸還,除非失主願意付我所損失的一萬元,當時失主不同意,因此手機扣留在警局,但過了兩個禮拜後,偵查隊卻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歸還失主,並且慢了一個禮拜才告知我們他將會把手機歸還給失主

想請問的事,本來不是說我們也是主人,為何現在可以會在無告知的狀況下先歸還?

還有就是,偵查隊是否真的有權利歸還給失主?不是應該再出庭的時候才判定嗎?

另外請問現在我該怎麼做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賣方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請求相關損害賠償。就買贓物之部分,要說明自己不知道為贓物,否則有可能觸犯故買贓物罪。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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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3-08 09:01

 建議請失主以手機買進價買回,

另建議保留當初交易信件以證明自己的清白(不是故意購買贓物)

kevin 103-03-08 18:26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建議請失主以手機買進價買回,

另建議保留當初交易信件以證明自己的清 ... (恕刪)

請問我已經有提供對話紀錄,也提供交易地點,為何警方還是說我證據不足,連郵局前面的監視器也調不到,分明是他們辦事效率太差,還直接還給失主,這是什麼情況?

有可能他們有被施壓嗎

呆妹 103-02-27 15:36

我想請問一下,我想問的是,我現在在跟前公司打資遣費的問題,他們在這當中又有另外告我(刑)防害名譽,說我在FB上po文跟手機的Line寫東西,不過我們25號時已經有開庭過了,檢察官回應我po在fb上的文章並不會造成他們名譽損害,但我手機Line的內容他跟檢察官承認是在還沒離職前偷看偷拍的,我想請問我已經在25按鈴告他們(防害秘密)了,如果這件刑法起訴的話,那我要要求民事侵犯隱私賠償,大概可以提多少的賠償呢?因為沒遇過這事又不會算金額所以想請問一下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5: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請求損害賠償之額度,沒有一定,視您所受侵害大小及相關身分及社會地位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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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y 103-02-26 15:17

長期(三年)受到信件及FB騷擾~已造成個人精神上受傷

且利用我們名義檢舉隔壁離居違建~請問該如何?但沒有留下姓名~

FB信件也是利用各種帳號傳,請幫幫我

Edison 103-02-25 23:24

事實經過:
1.
朋友A找我去酒吧找他,朋友A的朋友B是有包廂疑似主糾而找A(我不認識B)
B因為包廂錢付不出來或開銷高不知名因素,找我與A分攤付錢
A沒消費閒談約半小時,我是無消費也無坐他的包廂,
只是站在旁邊找朋友A繼續等去他處續攤,過程我只有等待幾分鐘,
B以開包廂人來就有低消為由,說要幫他付錢,詢問為什麼要付錢?
於是爆發口角
後來酒吧工作人員協調確認,我並不用幫他付錢我也無低消一事
純屬他個人行為要錢。
2.
B事後網路FB"公開"發言我不付錢,去騙吃騙喝之意、亂他的場(酒吧為公共場所)、
喇妹(指朋友A但我們為舊識),以上三項全皆與事實不符
雖沒指名道姓,但有隱射於敝人,私下也到處跟人說(有人可以指認)

問題:
1.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最後提到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其中符合以詐術使人但我沒付錢他沒得利益所以不成立!?
單純詐術使人有犯刑嗎?

2.刑法第301條: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其中不付錢與亂場應以已構成毀謗?但喇妹算是毀謗?


請解答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0: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似不構成詐欺,但對方之言論,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10條規定誹謗罪。您得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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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單純應約前往  沒有特別消費  這樣是否有詐欺故意  這可能有問題    2.如果指摘不實事項  確實可能會有涉及誹謗罪的問題  你可以 依法提出刑事告訴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心理學 103-02-25 21:02

有一天 我在FB看到一篇分享的新聞

我就進去看 是某個甚麼代表 性侵別人 還說 我FA是誰誰誰我就是誰誰誰 你說了也沒人會 (對被害人說)

然後我就也分享在FB上  還有發表文字: 全家死光光~~

結果他在我的這篇分享文上留言說 會對我提告    選舉打手

然後我就隨即把這篇文章刪除

我就很疑惑說甚麼選舉打手

原來是最近要選舉 他是候選人

我才發現 那篇新聞 近來是幾年前的

不過事情過好久了(一兩個月以上) 現在都沒消息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09: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似無構成公然侮辱誹謗之疑義,即使對方對您提告,亦可為無罪答辯。您無須擔心。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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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對方提告後  警方或是地檢署會依法通知你去製作筆錄  或是你可以直接至地檢署去詢問是否有案件繫屬中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小不點 103-02-24 00:23

本人因被騙而誤當小三

該男一直以捏造的身分與我交往

近日發現該男為已婚身分(交往過程皆不知情,直至分手才知道)

我因氣不過在網路上公開我們的交往過程

想讓他朋友知道他是怎樣騙人的

包含該男捏造身分狀況 我們兩人出遊合照  我兩LINE對話截圖

並在FB對他的好友發私訊

貼出我們合照  並說我在不知情狀況下成了該男婚姻的第三者我深感抱歉

結果他的朋友有人打電話關心他老婆

他老婆拖人轉告我關閉網站

目前網站也已關閉

這樣我會觸犯甚麼法律問題嗎

PS 網站上寫的都是事實並無捏造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4 01:0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您的行為可能涉及刑法誹謗

若對方有截圖留作證據

有可能被提告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0: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10條規定之誹謗罪,但若您陳述為真實,且您亦可舉證為真實,似可主張刑法第311條規定之免責事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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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動時刻 103-02-23 22:55
是這樣的..當初因為玩車..跟朋友交換車子..因為是熟悉的朋友..所以只有口頭上約定換車事項.並沒有所謂的協議書.跟買賣契約.
當初說好~全車的東西都不拆除..直接做交換...換了一個多月後..某天在FB跟當初幫忙整理這台車的技師打字陳述中發現..朋友因為欠了該技師工錢..所以拆走了我們協議好的車輛上的零件抵債!
因為拆走了零件.違反了當初的口頭協議..所以我要求該朋友將車子換回來...但!該朋友不願意將車換回..
而當初跟我講這件事的技師...因為跟朋友還有金錢關係..所以完全不承認在FB上面打字出來的那些發言...
目前我的車子是還沒有過戶..車主還是我..我有權利可以要換回我的車嗎?
如果說該朋友仍然不願意將車換回.我該如何尋求法律途徑要回我的車?
須要去警察局備案~請警方協助我將車取回?
請專業法律人士幫幫我吧..謝謝^^

2014-02-23 22:46:41 補充 換另外一種方面想..朋友未依照約定..換走了原本的車體零件..那我可以告他詐欺嗎?

心動時刻您好,

1. 因為你們是約定好要交換車子,但對方拆除車輛零件,已經違反當初的口頭協議。您可以寄送存證信函律師函,要求解除契約法律上這樣才可以把您的車子取回。

2. 對方將您車子的零件拆除,您可提起詐欺罪、侵占罪告訴,但還是將資料帶到事務所,由律師為您判斷為佳。

3.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例如臉書對話)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0: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可能涉嫌觸犯刑事侵占罪,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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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ome 103-02-17 19:30

是這樣的,在FB上的私下不公開社團(總社員只有37人),首先第一篇的留言我完全沒有針對要告我的人,但是他自己卻對號入座,我雖然也有不客氣的回應了一下,但是他之後的回覆留言都是涉及人身攻擊(人渣、腦袋有洞、白癡之類的),然後今天收到通知要去台中開庭就覺得很莫名其妙,要告我妨礙名譽,要告也應該是我要告他才對,對於這種惡人先告狀,請問要怎麼處理比較妥當,謝謝。

 

另外因為我當時覺得是遇到怪人了,所以我把我的留言的內容刪掉了,目前只剩下他的留言還在上面,可以當作證據嗎?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7 19:52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若您無誹謗他人之言語,自與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無涉。

刑事訴訟採嚴格證明主義,倘告訴人提告內容有相關客觀證據支持,而您無適當之答辯,恐被認定犯罪,建議您仍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釐清事實及出證,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再就對方告您之部分,若您言論不涉及誹謗,亦可加以爭執,若可取得一不起訴處分,亦有機會可對對方提出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捷運大安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再軒 103-02-17 17:57

https://www.dropbox.com/s/ys7gaknbzvb981k/2014-02-15%2020.44.14.jpg

我在FB被不知名的網友恐嚇,請問這是否色及公訴罪?
詢問警察朋友得知FB(臉書)不容易追查對方,所以會不了了之~ 
<何再軒 berger001287@gmail.com >

這已經構成公然侮辱恐嚇,不會查不到,可提出告訴狀向地檢署告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8: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碩 103-02-16 21:53

我有一個朋友跟一個女生喝最後發生關西後來被他家人提告

事情經過:我朋友在FB上看到那位女生心情不好 主動密她 關心後來問她要不要出來散心

後來我朋友覺得天氣太冷然後就待在男方家 女方也說好

然後就買酒一起喝 之後喝醉兩人就發生關西

後來隔天早上女方又有主動向男方要求發生關西

之後女方媽媽狂打電話給女方 女方堅持不肯接電話男方叫他接跟他說如果不接就把他趕走 後來有打回去說隔天回家 男方因尊重他的想法 就沒趕他走

後來女方回家之後 隔沒幾天 我朋友就被通知去警察局 

到警局之後...

警察有問女方說她有反抗嗎 女方謊稱說有

女方母親也謊說男方把她女兒囚禁在家強暴

警察問起要告男方嗎 女方說不要 可是母親堅持要告

請問如果被告的話 會侵犯什麼罪行

這樣如果打官司的話 男方有勝算嗎

會有公訴罪的危險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6 22:0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女方滿16歲

與之合意性交就無刑法227的罪了

重點是您朋友有無對女方強制性交

若是合意的話無刑責的問題

建議你朋友先把之前跟女生的聊天紀錄備份起來(LINE或FB簡訊)

然後找律師諮詢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小碩 103-02-16 22:12

那打官司男方有勝算嗎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6 22:20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若無以強制手段達性交目的,於女方滿17歲,合意情形下發生關係,自與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無涉。

刑事訴訟採嚴格證明主義,您敘述事實部份,仍須有相關客觀證據支持,若無適當陳述及出證,亦可能被認定為犯罪,建議您仍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釐清事實及出證,俾維您的權益。

 

典型的被設計,這樣的案子審判實務上要從沒有強制行為的角度切入作無罪辯護,當然就要再了解詳細過程,才能找到有用的證明方法,法庭的攻防就是要看證明技巧來決定輸贏,也應該對對方提起誣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6: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視女方有無反抗行為,或反抗之相關證據,若均無,可主張為合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