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保留資金證明外,仍建議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便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律師大人你好 :
內容是這樣的,我與朋友口頭協議要合夥,公司負責人的名字是他的媽媽(癌症第二期住院中),他是實質的負責人,我只負責部份項目的營運,所有的付款與客戶合約的簽訂等,都是他媽媽的名字。口頭協議時說,我只就負責一個項目的營運,是我4他6拆帳,其餘公司營運的項目,我只提取營業額的5%做為收入。當初擬訂的草約內有競業條款,限制我一年內不得在台南高雄屏東等地做相關的工作(公司設立於高雄),但並沒有對應的補償方式,只有說如違反要賠30萬。但事後開始合作時(去年的三月底),他絕口不提合約,詢問了三次都不了了之,所以最後一個字都沒簽,就開始合作了(我從中部搬家到他家透天的4樓,他無償讓我居住),過了兩個月,發現分紅時的金額比例與當初草約上說的不同,他說他沒那麼多錢給我,而且我覺得我就住在他家,剩餘的金額他也不敢賴帳,所以我認為以與當初的草約不符了,就也沒再提合約這件事。
問題點是,去年5月他經由公司的網站,接到一個客戶的來電,客戶欲施作的項目是我負責的專項(他不太懂這個項目),所以朋友帶我一起去接洽那個客戶,因剛開始合作而以,公司的對外窗口還是他,但他忙於私務,拖了三個星期才回復客戶,導致客戶大發雷霆,之後他就將這個客戶交由我去處理,我本著服務的態度,雖然生意做不成,還是幫客戶提供專業的建議後,請客戶另請高明。
然後過了兩天,因對公司營運的熱忱相差太遠,我與朋友口頭請辭,我們協議,我將手頭上的項目做完,其餘進行中項目的營業額5%也照付給我,然後就各做各的。之後朋友新接的案子(不管是任何項目),都不用找我一起做,也不用分錢給我。朋友當天就在臉書上回覆我,並說他要PO出徵才的訊息,他於一個小時後在臉書上PO出徵才的訊息。
又過了幾天,當初大發雷霆的客戶又打電話給我,說他們還是想請我來施作,我告知我已與我朋友拆夥了,如想請我朋友的公司來承接,就要打電話給我朋友,但客戶覺得我朋友的服務不積極,覺得我的服務跟專業比較好,所以仍選擇跟我個人簽約。然後經過一陣子細部的討論,我於一個月後與客戶簽約。
過了三個月後(這時我仍在處理之前未處理完的項目),我朋友侵入我的房間(因我住在他家透天的四樓,但他當初說房門的鑰匙不見了,所以我沒辦法上鎖)翻我抽屜,拿走我與客戶的合約,並將公司及他家中的門鎖換掉,說我背信還要我賠30萬,然後我手頭上快做完的項目與其他項目營業額的5%,這些利潤的錢也都不給我了(約20萬),當天晚上11點半就趕我出門,強迫我搬走,因他說的言詞鑿鑿,我不懂法律又害怕被告,所以只好搬走,他隔天又發一封訊息來說叫我積極出面處理,且經由我與客戶的合約書內記載的個人資料(姓名與身份證字號),發給全部的廠商,說我私接業務且已進入司法程序,要告我背信及詐欺。我就說我要問問律師,他就直接去派出所報案了。
我已去派出所做過筆錄,且已經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了,上面說我是被告。
這件事已煩惱我許久,也讓我借錢過年,他卻逍遙出國,哀。
請問各位律師,我這樣會被判背信罪嗎?會不會背了前科又要賠三十萬?















本人為公司合夥人之一,因公司經營理念的不同及個人生涯規劃.意欲退出公司合夥身分.並要求公司退回當初設立時的股金權分.目前公司已經營運5年之久,獲利也相當不錯及正常.然而因本人業績向來不錯,每月貢獻公司有相當比例的淨利.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不甘紅利減少的損失不同意本人退出.並提出若堅決要退出權分,本人必須承擔拆夥後到公司店租約滿到期(約10個月)內因本人拆夥因素無法貢獻給公司利潤部分的損失.
本人詳閱當初簽立的合夥契約,似乎不應該被如此對待.請教各位法律專家,本人應該循何種途徑及作為以主張合理合法之權益?謝謝
以下為當初簽立之私約內容.
1.合夥人得以依權分比例領取XX公司每月之營業淨利.
2.非經營團隊之合夥人有權利了解XX公司營運狀況及資金流向但不得干預營運決策.
3.合夥人於2年內不得要求退權分,否則XX公司得以無償還方式取得該合夥人之權分,除分合夥人有嚴重影響公司營運之作為,否則負責人不得任意解除或修改權分比例,如需修改權分比例須由合夥人共同決議.
4.合夥人不得將XX公司權分轉讓給他人,若要轉讓給他人必須向負責人報備並由多數合夥人同意方可轉讓.
5.合夥人於2年期滿之後欲退權分(將權分賣給XX公司),由負責人連同所有合夥人開會決議.並以當時的權分取回.屆時若無人要其權分,則有所有合夥人及負責人出資共同吸收.
6.XX公司之合夥人僅為權分之所有人.若XX公司開設分店,合夥人不得參與投資.一切由負責人及合夥人開會決議決定之.
7.若合夥人違反上述規定.XX公司負責人得以直接解除合夥人身分.並以無償還方式取回公司之權分.
先謝謝撥冗釋疑.


跟對方年紀相差15歲,卻因奉子成婚
孩子的爸:離過婚,有一自閉症女兒、與父母同住、房子是租的
婆婆:傳統家庭主婦,重聽非常嚴重,常常因為意見不合而鬧不愉快
公公:遊覽車司機(已退休),常常不見人影跑去賭博,一個月在家的時間不超過五天
前妻小孩:有輕微自閉現象,無法與人正常溝通,情緒不穩時常常尖叫大哭,由婆婆一手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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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是99年7月,小孩99年11月出生,100年元旦才搬過去他家住
但是他失業了卻沒有坦白告知,一直用各種理由(小孩看醫生、尿布奶粉)跟我索取金錢
小孩的健保也是一拖再拖,最後才掛在娘家名下
婆婆不肯幫忙帶小孩,我在零收入的情況下,又要負擔他家的生活、房租
失業期間半夜不睡覺打電動,吵得連帶我跟小孩都無法入睡,導致生活作息不正常,婆婆也常因我睡太晚而一直唸
挑工作(時間太長不做、薪水太少不做、太累不做)、還把我帶到保險公司,叫我用保單借錢給他媽當生活費
在長期的精神壓力下,我在100年4月20日)攜帶女兒一同回娘家至今,也順利找到穩定工作
小孩的父親僅在100年11月匯款1萬元至戶頭,來看過女兒一次後,便沒有再付過任何的生活費
至今也在無探望過小孩,也無聯絡。
跟他提起離婚,他只說小孩給他,馬上簽字離婚,我不認為他是真心想要孩子,便無法答應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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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收據、尿布奶粉等生活用品收據、小孩上幼兒園收據等都有留著
目前因為家母101年車禍後身體不適,所以回來家裡擔任會計工作(有支薪)
對方目前與人合夥開燒烤店,收入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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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已經分居將近三年,想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順利離婚並且取得監護權呢?


您好,如果分居已經超過兩年以上,是可以訴請離婚的,因為已經顯然沒有履行夫妻之義務,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
主要考量的點為
第一主要照顧者為誰
第二以生長環境不變動為原則
第三有無親人系統可以協助照顧
第四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只需養得起小孩即可,不用比對方有錢,且對方亦必須負擔一半,不用擔心跟對方要撫養費會不利自己,這是你法定權利)
以上五點要綜合考量
至於什麼一定判給有錢的或媽媽之類的
這些都是錯誤的見解
一切都是看誰是主要照顧者
分居超過兩年以上
基本上都可以雙方已經難以共同生活為由提出離婚
但是必須要提出離婚之一方對於分居無過失或者雙方均有過失才可以
例如離家的一方是被趕出來或家暴
或者對方無故離家
不過這也都要考量分居時間長短
以及對方有無想要挽回的態度
都可以當作離婚成功與否的判斷依據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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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您好:
我想請問:
1. 因為我父母同列被告,但對方(建材行)所提出的出貨單上都沒有我母親的簽名,我父親也只是一個土木小包商,父母之間應該沒有合夥關係,這樣我母親會被牽連進去嗎?
2. 對方提出的出貨單多筆都發生在兩年前(以支付命令102.9.30來算),我們可以用民法127條第八款的"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的兩年特別條款來做時效的抗辯嗎??
3. 對方也提出一張99.11.25到期由我姐開出的支票,當初是做為支付貨款之用,但當時因為存款不足退票了,101年2月對方有對我姐提出訴訟,當時我們以已經超過支票一年的期限做抗辯,而對方也當庭撤銷告訴。這次對方再次提出這張支票,我們是否也可以以同樣的理由,或是剛剛提到的民法第127條第八款做抗辯?
4. 對方提出的出貨單有多張沒有簽名或由別人簽名,也不知用在哪裡,我們是否可以用對方所提出的證物有問題,且無被告簽名做抗辯呢!?
問題很多,請各位律師多幫忙,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 因為我父母同列被告,但對方(建材行)所提出的出貨單上都沒有我母親的簽名,我父親也只是一個土木小包商,父母之間應該沒有合夥關係,這樣我母親會被牽連進去嗎?
是否合夥關係,對方仍應負舉證之責,當然您母親可以先否認.
2. 對方提出的出貨單多筆都發生在兩年前(以支付命令102.9.30來算),我們可以用民法127條第八款的"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的兩年特別條款來做時效的抗辯嗎??
本件您們當然可以主張二年之短期時效抗辯.
3. 對方也提出一張99.11.25到期由我姐開出的支票,當初是做為支付貨款之用,但當時因為存款不足退票了,101年2月對方有對我姐提出訴訟,當時我們以已經超過支票一年的期限做抗辯,而對方也當庭撤銷告訴。這次對方再次提出這張支票,我們是否也可以以同樣的理由,或是剛剛提到的民法第127條第八款做抗辯?
同上
4. 對方提出的出貨單有多張沒有簽名或由別人簽名,也不知用在哪裡,我們是否可以用對方所提出的證物有問題,且無被告簽名做抗辯呢!?
您們也可以提出您所述的抗辯.
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是會動態變化,應隨時注意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之前和朋友合夥開ktv
開店的時候進貨的啤酒錢也是我代墊的
事後他卻讓我一直顧店 下班半夜睡覺也故意一直開門很大聲
後來就搬回家住 結果他把當初裝潢開立的單子那些 器具購買費用的發票
全部拿走,卻翻臉不認人賺的錢也沒有均分。
我大概花了50-70萬
身上背了一堆債務,去當初店家要求開立單子 結果所有店家因為怕事情不願意再開立一次單子
(他本身後面有黑幫勢力,用我門當初投資的錢開的KTV養一堆打手)
我們去拿錢時他還說:我知道你們在哪裡剛買一棟房子,還差我們這點錢嗎?
那我該怎麼拿回這筆錢,我只有保險的貸款是借的其他都是跟家人朋友借的錢拿來開店。
請問我該告他神麼呢??
當初買的一大堆音響設備 沙發 冷氣那些他不准我們搬走,每次去都出來一大堆人






本件戶政事務所係依法院的函文來辦理戶籍謄本之查調,則僅可以函文所載內容來處理,其他資料若非該函文內容所載,戶政人員會否憑以辦理,個人認為應該是有所疑義的。




前幾年與朋友合夥買了房子,一開始打算自住,但是因為朋友調職加上房屋漏水問題,協商請仲介賣看看。沒多久就有消息,當初奢侈稅剛開始所以就問了代書說我們還沒辦自住這樣會不會被課奢侈稅,他說只要簽約過戶前辦自住就不會被課到,我們當然就信以為真。過了幾個月國稅局找上我解釋,我就把原因告訴他他也認定沒有投資嫌疑。就此結案。怎麼也沒想到最近好像因為要修法。國稅局又重新認定說要課稅。
1.想請問是不是真的得付這筆錢??這筆錢對我們剛出社會的年輕人真的是無力承擔。
2.為什麼應該是專課有錢人的奢侈稅會拿我們開刀??或是我們真的觸法了??因為第一年明明就已經結案。我不了解為什麼可以在一次課我們的稅??
非常希望有人可以幫幫我,感謝感恩!

我在這家公司工作已10個月,因為身體近期不適,仍持續正常上班,但實在忍受不住身體病痛,想在家長期休養,所以在今年102年10月14日當天,上班後,於上午便口頭告知"老闆",因為本人身體不適,需要在家長期休養,所以只能做到今天,並在當天6點下班前,將我負責做的工作內容以WORD整理好並印出來,並與公司大門鑰匙一同交給"老闆",但"老闆"不肯讓我離職,"老闆"認為我未完成交接工作,還說離職要在30天前說,但我跟這家公司並沒有簽訂任何合約,於是在“未遞出辭呈”的情況下,我隔天102年10月15日就沒有去上班了,於10月15日當天,我怕事後會有糾紛,在複診時,請醫師開立證明,醫師的"診斷證明書"的日期是10月15日。
在102年10月21號,我收到此公司的存證信函,以下是內容:
「台端請假應依規定辦理,不應任意連續多日不到職,無故不到職即應視同曠職,台端自民國102年10月15日至102年10月17日間共計3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雇主得於知悉三十日內終止契約;本公司特函知台端終止雙方雇用契約,台端日後行為與本公司均無任何關係,並請台端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前回函說明並辦理離職手續,若預期不為回函表示,造成公司營運上之不便,本公司得依法主張法律相關權益。」
1、"老闆">>我公司的負責人是掛"甲"的名字,但是運作與實權都是"乙"在掌控,"甲"只是"乙"之前的合夥人,且員工都稱"乙"為老闆,但"乙"並沒有在公司有任何資料,也沒報勞健保。 當天我離職是跟老闆(乙)說,"甲"當天不在場,所以我回函時,是要寫"親自告知老闆"還是寫"親自告知上司"?
2、收到及看完這封存證信函,我非常緊張又很擔心,很怕自己人生會留下案底之類的不良紀錄,我想我已經親自去離職,何來曠職,是否要補寄辭呈嗎?
3、我在網路上查過,收到存證信函後,若對方所說事情與事實不符,一定要回函表示,不然等於默認對方所說的事情,日後上法庭,就沒有證據說明一切事實。
4、我只想認真把這件事圓滿解決!回函到底要怎麼回,才能婉轉表達我已離職及我要離職的事實呢?




各位律師您好
日前與人合夥投資餐飲店..為兩人各50%合股運作
(以下敘述內容 我為乙方 另一人則為甲方)
合約內容寫到 由甲方負責勞務出資.管理帳目以及出資新台幣XX萬元作為合夥50%條件.
而乙方則為出資新台幣XX萬元以及擔任營業顧問作為股份50%條件
但合作第一.二個月 甲方所提供的營業帳目不實 導致店內呈現虧損.也遲遲未拿出合約上的出資金額當作營運成本.
我方有提出質疑並要求進行改善.
但甲方卻在第三個月無預警無營業,經查證是甲方又與他人合作另開一間店.故藉口沒空經營與乙方所合作的店
導致店無法正常營運 以及損失..
而甲方又擅自未告知乙方以及未經同意 擅自將乙方所設計的廣告圖案 複製到其他 甲方與人合作所經營的店內使用
請問律師 這樣是否可以構成背信或者詐欺 以及圖案部分是否有法律方面可以去做提告..



我民國八十四年結婚至今也和先生生有二女~結婚初期就像一般的家庭一樣有正常的婚姻生活和工作收入~民國八十五年生下大女兒之後先生自己從事外燴的工作也能順順的(本人一直從事美容舒壓的服務業當時是在別人的公司上班)~~~但外燴的工作並不是天天有所以當年先生也有在山上採菜及到公所做工~但都維持不久!之後幾乎就是天天喝酒有外燴就工作~如沒工作就是醉睡擺爛的生活~家中還有公婆也都有在上班~~~~直到民國八十九年我和友人合夥開美容護膚店時我的先生仍是一樣的生活態度~大的讀幼稚園也不見他有爸爸的責任感出現~當時我的薪資每月兩萬元根本無法支付每月學費!勞健保!保險!電話費!生活各項開銷~他只是偶而拿錢出來連他的電話費都不夠了~~所以我不得不使用信用卡及現金卡了~越滾越大早已是卡奴了~能躲就躲根本無法光明!
民國九十年生下小女兒~當時他更是酒醉人生的生活~出院的費用都是娘家人幫忙的~當年薪資三萬元~其實店裡都還是負債中~~~~兩個小孩讀書仍是我信用卡中的生活養大的~每天路程二十幾分鐘讓我身心疲憊~因當年每天回家她不工作還是酒醉中半夜也會有夫妻間的要求~只是我每日推拿的工作讓我無法於下班後有精神再去應付!所以民國九十九年也是老大讀國中叛逆時期我借了保險的錢帶著兩個女兒居住於租地民宿~當時公婆由反對到贊成~居住半年期間他仍是有事沒事往民宿跑當然又是酒~~小孩當時已經是似懂非懂年齡了~當年七月店裡拆夥結束營業~所以又搬到現在租屋的地方~
目前在這居住已經三年了也自行在家服務推拿工作~剛搬來時身上是完全沒錢的~他拿了五萬給我說好是幫忙得但是三十天內又將五萬元要回~他說是向朋友借來的~而我就先以低價方式向客人先收款之後服務先將五萬元湊齊歸還~這期間我的小女兒有上安親班及舞蹈班~生活費用又更沉重了他仍是那一句"你家的事"來推託責任~當初剛搬來時我們每星期六晚間在我服務完客人就會回去家裡~但家人有時睡了有時醉了~有時更沒人在家~~~日子久了小孩開使抱怨回去到底為了什麼~而我也因長期先收客人費用後服務的解決平日開銷不得不拼命工作得較少回家~~
去年大女兒要讀五專了~先生有先提供兩萬元及帶大女兒購買制服~婆婆也提供一萬元讓小女兒註冊但這些根本不足以讓小孩於開學後的第一個月使用~所以我還是先收款後服務的生活~這期間他不只三番言語怒罵我三字經還提到離婚的字句~因那時我已很少回去了~他自己會來但來時又是酒醉甚至連夫妻床事不行了~連小孩都要讓她當傭人使用就讓人更是不想理他~我自己忙一天的工作及小孩食衣住行之事根本無法有體力應付他任何要求~第二學期小孩又要註冊了他竟怒罵不是給兩萬嘛!!!!他根本不知學費是一年繳兩次!就每次打電話來就說我只會要錢~~~小孩的生活一毛錢都沒給還大聲怒罵女人私處再不然就叫我去給別人幹~或者說不想回來就永遠不要回來!
今年小的要讀國中婆婆提供兩萬元~大的讀書先生提供四萬六千元~~但制服及技術材料加上補習費就沒了所以小的註冊費用及舞蹈費用班費隆隆總總還是自己先向客人收取預收金額才夠用~他竟然又要討回去!
他前天又酒醉說到離婚兩個字了~這次我再也不心軟了就答應他~我有給小孩心理建設了!我想問~~如果他只是說酒話又不承認自己說過這些話我要如何讓他答應我是真的肯離婚不是說說而已~我上次有朋友說只要我有三位客人替我證明我確實每天辛苦工作照顧小孩並能有三人證實他真的每天喝酒不務正業就能提出離婚訴求~是可行的嗎?我和小孩的戶口早和她分開十多年了~因我有卡債問題會不會無法得到小孩呢?我的工作收入每月約三萬五至四萬左右如果加上預收可以在多些(但之後要還的)~~~~~~或者我有和更好的方法訴求離婚又得到小孩監護權及小孩教育費用呢?



我的朋友在百貨公司設櫃已經3-4年,去年3月她希望我去幫忙她訓練小姐,也說若有談到適合我的百貨專櫃,可將公司名借我,讓我去經營.所有人事,貨.管理.經營全都我一手包辦,她只是借我公司名跟百貨簽合約.後來在7月份,也真的幫我談了2個櫃位.那時她說是用她的公司,所以我就很放心的下去做,結果三個月一約,我都沒有看過合約.(因為百貨公司跑合約都要2-3個月)等到我看到合約時,才發現簽定合約的公司竟然不是她的.而是她的合夥人的名字.原來她們為了分擔稅務.開了另一個公司節稅,可是因為我並不熟那個朋友,而且百貨匯款(營收)都是匯到公司戶頭,變的我的家人對於她的信任大打折扣,這中間變的大家都不愉快,但也是有協商出方法解決,變成本來她每個月匯款給我,改由開票給我.這中間又經歷2次合約,雖然痛苦,但也相安無事.
後來在今年5月份,我的其中一個百貨,因為慘賠,所以結束合約,後來我才知道,原來百貨業為了要平衡各分店的業績,談櫃位時是要先進駐一個營業額較差的分店,才能換取進駐另一個生意較好的另一個分店,當時我並不董這個,所以就接受了生意較不好的分店.剛開幕不到一個星期,她便瞞著我進駐了生意較好的那間店.果然我的櫃位生意真的很不好.一年間慘賠將近100萬..這中間雖然多次想退出.但因為她自己的分店還仍在合約,所以她一直鼓吹我繼續合約,才會賠掉那麼多.但是因為做生?本來就有賺有賠.而且我也有另一個點,雖然是沒什麼賺但是也沒有賠錢. 後來也因為合作實在越來越不愉快,她便建議我自己成立公司跟百貨自己合約,我也答應,我只知道合約是9月份到期,(因為所有合約都是寄到公司,所以我都沒有拿到合約,跟她要她也是藉故拖拉不給)
後來我7 月份要生產,所以我想要合約時她應會通知我,讓我趕快把公司申辦下來,結果我剛做完月子.8月20左右.她就忽然一堆事一起翻臉.吵的不可開交,我就趕快準備申辦公司,沒想到後來從負責合約的人口從得知他們已經簽完下次的新合約,(9月份到103年3月)我知道後馬上問她.她就說她也不知道,是她的合夥人自己蓋了章續約.但她並不知情.就在8/28,她的合夥人跑到我的櫃上跟我的員工說她們要來接 手,要我的員工繼續留下來上班,然後傳了一通簡訊告訴我,她們將在8/31將我的櫃位拿回去自己經營.,要我自己退出.(所有的貨及陳列櫃都是我自己的,要我全部搬走)之後就完全不接電話,避不見面.讓我不知所措
,我想問的是,雖然我跟他借名時,並沒有簽定合約,但中間的銀行往來記綠,我跟他的稅金往來(發票稅,員工勞健保,部份我跟她一起進的貨)我都有留下記錄,她後來沒有接電話我都用簡訊跟她連絡,內容也可以証明她們是借我公司名用,只是她現在不爽,不想再借我用了,她要把我辛苦經營一年的成果佔為己有.這樣是否能証明我跟他的借名關係?如果可以,我是否可以請求借名終止,針對她後面搶走我櫃位的部份,造成我無法營業的損失提出賠償.?再麻煩律師幫我解答,



家人和叔叔合夥開公司,父親是公司負責人,而開支票的作業全權交由嬸嬸處理,也因方便行事,將公司大小章交由嬸嬸,但近日突然叔叔和嬸嬸自行去會計事務所要求退股,父親不疑有他,也同意了,但要跟他們要求退還公司大小章和支票票頭,卻百般刁難,後來只還了公司大小章,支票票頭卻不敢拿出來。
因為要自保,當下馬上去銀行涷結戶頭,而開出的支票,銀行也應我們要求,如果有人拿支票來兌現,請先通知我們,再把金額匯入該戶頭。
也去警局備案了,希望對自身的保護能有所幫助。
狀況大致如此,想請問嬸嬸保留支票票頭的原因為何?光支票票頭,可以拿去做什麼壞事嗎?實在想不出來。
另外也很怕他們支前亂開支票,或拿去地下錢莊借錢,但母親又說支票須同時蓋 公司章、父親章、叔叔章,才能兌現,所以銀行方面能放心一點,但如果開給地方錢莊,很擔心對方不依正管道來找麻煩,因為叔叔也退股,會不會到最後的責任全落在父親身上?
現在除了想到有可能去錢莊借錢之外,還有可能陷入何種風險中????
急著退股為何事?



詢問,我有朋友遇到這樣的問題,並已被告人身分即將出庭。
事情大概是這樣子的↓
A=我朋友(賣家) B=連絡賣家的人(買家、詐騙人) C=跟B交易但沒收到東西的人(匯款人)
ABC玩私服,A販賣虛擬道具給B,B又私下跟C交易,並請C把錢匯入A的實體帳戶中,A收到錢了,把虛擬道具交易給B。
B得到了虛擬道具卻沒付錢,(B同時跟A和C交易)
而C卻付了款卻沒收到東西。
A收到錢了也把東西交易給了別人,所以交易成功。
C付了錢卻沒收到東西,發現被詐騙了,去警局報案,案件成立。
A發現所有銀行實體帳戶被凍結,去銀行詢問,銀行說被設成警示帳戶要去警察局。
A去警察局,才知道自己被三方詐騙了,雖然沒被騙錢,但是所有帳戶被凍結無法領錢,兩個月之久,比錢被詐騙去還要慘吧...還是騙那少少的2000和3500
尤其是買家應該跟賣家索取電話吧?怎麼會直接匯錢然後還是用3500買一個價值6000多的東西咧?想也知道不可能!
那是不是可以合理的懷疑 B和C是合夥騙人?C是假裝受害人?
而A原本要跟B要電話然後再用簡訊傳給他帳戶,B說不用直接在遊戲裡打出來就可以了。A不疑有它傳在遊戲裡,也收到錢了,就不疑有它的交易物品了。
警察局是說,要A去跟遊戲客服要A的遊戲歷程紀錄和A的遊戲畫面。
但是因為是私服,客服根本不會給A,警察也沒有去跟客服要遊戲歷程。
據說就算有遊戲歷程,私服也不算數。
到底案件會不會成立?對警察他們來說,結論就是C有匯款給A,所以A詐騙C的這種感覺
那這樣子,如果真的詐騙成立,那A不是很可憐嗎?沒詐騙人,卻有前科?還不知道會不會被關?
2000和3500的是B(不同ID,不知是同個人還是兩個人)和C(不同匯款人)
3500的A知道B的電話 2000的沒有要電話。然後C都不知道B的電話(會不會太扯?買東西不怕被騙?懷疑是BC合夥詐騙呢?)
那這樣子是不是可以把其中一個B抓起來呢?因為有他的電話呀!至少可以抓一個詐騙犯?


事件描述: 去年九月與朋友合資開店,一人各出資二十萬,今年八月底協議退夥,因為是好朋友,所以想要公私分明,明確一些,請問這樣的退夥協議書是否會觸犯法律,或是有不恰當的地方呢?
協議書內容如下:
退夥協議書
合夥人 XXX (以下簡稱甲方) 退夥人 XXX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退夥事宜,與合夥人達成下列協議:
第一條 合夥經營店家名稱 XXXXXXXXXXX 。
第二條 合夥經營事業範圍
未經甲方遷址之前,店家住址為 XXXXXXXXXXXXXXXXXXX 。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間從民國101年9月1日起,至民國102年8月31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新台幣二十萬元整。
第五條 退夥日期
茲經甲方同意以民國102年9月1日起,脫離合夥關係。
第六條 退回出資額方式
退夥金額十八萬元整,每次金額一萬元整,每月5號為匯款日,得寬限三日,至8號為現金面交日,總期數為十八期,共十八張一萬元簽名本票,收到款項後該月之簽名本票即退予甲方收回,本協議書附雙方交易紀錄簽名表乙份。
退款期間從民國102年10月5日起,至104年3月8日止,共十八個月。
匯款帳號: 郵局代碼700
帳號 戶名 XXX
第七條 債務關係
自退夥開始生效後,有關於登記於第二條住址之所有債權、債務、店家出資購買之設備、房屋租賃契約及第一條合夥經營店家名稱,應歸甲方所有,爾後該店家所生的債權債務及應課稅捐,並其經營有關一切事項均歸甲方全權負責,與乙方無關。
上開條件均為甲方同意事項恐口說無憑爰立本契約甲、乙方各執乙份以昭佶守
立契約人:
甲方 乙方
(匯款人) (收款人)
見證律師
立約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這樣會違法嗎?或是有不需要加的嗎?
謝謝回答

去年的合夥事情到現在完全沒有下文~~最近又問律師~~給我的健議是要先清算~~但我也提出了~~會計師那邊的外帳有清算了~~但內帳不在我手中~~不知該如何清算是好~~就算是有內帳也有可能作假~~是否一定要清算才能要求對方己付呢~~況且所有的內外帳當初合夥人也叫會計師作好看的~那這種東西有用嗎?~~(當初合夥人就是不拿出內帳帳本所以有提告他詐欺)但也沒下文三個月了~公司名寫我一人~~但隱名合夥是四人~今天才了解什麼是公司什麼是合夥感覺就是被人騙了~~如今事情快一年了~完全沒進度~~是否沒錢就沒法處理這種事情呢~~一堆律師說代償可以要求賠償~~但也有律師說要有清算完成才能要求~~如今我整個不知該如何作~~可否請懂的律師們幫幫我解答一下

假設一個推銷員(以下推銷員都稱呼為"乙",合作人都稱呼為"甲")
推銷的是一個網站所需要的"虛擬物品"
而買家要購買的話需要匯款到我指定的戶頭
(合作人提供戶頭)
然後甲、乙採取月結的方式
分取從中的利潤
月底才結算
而此"虛擬物品"來歷不明(合作人未提起來歷)
如果此事情東窗事發
我做為一個推銷人員
戶頭不是我的
錢不是第一時間到我手上
而是後來才結算給我的(意思跟領薪水一樣)
如果未來被警方查獲合作人的"虛擬物品"是通過違法的管道取得而來
【"甲"和"乙"會判什麼刑或者觸犯什麼法律??】(請列出))
如果甲是非法取得乙不知情!?
調查出來是否甲會觸犯法律?乙會沒事
不接觸任何現金、不接觸任何虛擬寶物
合夥關係,或者說算是他的員工之一的推銷人員吧
比喻一下
一、兩個類似的推銷人員或合作關係的樣本
第一個:
一間房屋仲介公司
都有一個專門的戶頭收取客戶的錢
做推銷的賣房子
不參與建房子與土地來源
可能房子有漏洞或者瑕疵等雜七雜八的非法成分在內
只負責推銷房子不管其他雜項
房子土地都是由公司方提供給推銷人員去推銷
((前提下我不曉得公司的房子或者土地的非法成分,只管推銷))
(當然明面上的資料都是合法的,就好像許多人賣海砂屋資料上卻不會這麼寫一樣)
第二個:
今天一個線上遊戲被人破解了
裡頭的虛擬寶物可能是利用漏洞複製寶物、盜帳號取得寶物、入侵公司修改遊戲庫資料取得寶物
我今天與人合作(以下破解方稱為甲,我方稱為丙)
甲是破解者有大量的虛擬寶物可賣給其他玩家,正因為來歷非法所以
甲找上了乙
告知乙幫忙推銷出去
讓乙賣掉從中抽取利潤
甲並未告知
或乙有詢問甲保物來源都未得到正面答覆
乙這些虛擬寶物從哪兒來不得而知,只是再推銷販賣
而且販賣後收取金錢的戶頭是從甲方提供,並未碰觸到那些虛擬寶物(寶物也是甲方操作給買家)與金錢(除了賣掉從中獲得利潤以外)
以下兩個例子與上面的事情應該是一樣的
所以我舉例出來給各位懂法律或者讀法律系的網友們看的比較懂
金錢雇用一個人幫忙做推銷
推銷人員不會接觸到任何推銷裡頭內容(包含物品動作手法)
只需要將商品推銷出去有買家就好了
等於無本生意
花時間而已
有生意有錢領
沒生意吃自己
沒有底薪的意思






早安,小弟這邊有個問題想請問各位專家,
希望有高人可以指點一下.因為有個親戚所成立的公司
一位是我的親戚一位是他以前同事,股份是50% 50%,
公司成立到現在已經有20多年了,算是經過了些歲月,
和我親氣討論出來的問題:
代號A創辦人: 我親戚
代號B創辦人: 親戚合夥人
1. 目前公司的登記人的負責人是B,雖然股份是各50%,但是這樣對A好像沒有保障,
因為有聽說即使是合夥公司,到了要拆夥,公司最後還是屬於法律上登記負責人的,
是否真有這回事?
2. 如果要拆夥該怎麼結算,是結算公司目前資產 & 戶頭裡有多錢 & 未收帳款 ,
把以上這些都加一加在除2嗎?
3. 因為公司已經成立20餘年,相對的公司的招牌形象必定在業界算是小有名氣,
對於這個部分有辦法估算品牌的價值嗎,譬如說Htc好了,要怎麼去估算這個品牌
的市值? 如果拆夥後,有人要繼續經營原有的公司,可能是A,也可能是B,或是A和B
賣掉公司換現金,由新的人來經營,關於這個部分要怎麼去拿捏,如果A和B都想要
繼續經營這塊招牌,是不是一定要有其中一個人退出,還是說招牌是隸屬於法律上
所登記的負責人B所有,A是不是只能默默接受?
4. 由於現在公司登記的負責人是B,如果B利用公司的名義在外面有簽很多借據,
在拆夥後假設負責人轉換成A,這樣A是不是要去負責B之前用公司名義所簽的
借據,這部分有什麼辦法可以去避免或是簽文件代表公司所有權轉換後,之前所
簽立的借據都不算數?就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5. 假設公司拆夥後,會計那個部分該如何結算?

回覆 Alex 的發言內容:
早安,小弟這邊有個問題想請問各位專家,
希望有高 ... (恕刪)
這您可以請會計師將公司資產負債表等算出來,再跟對方談退股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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