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家樓上和隔壁都住有外勞,約十幾二十人不等,他們比較早起床,行為舉止粗獷任性,總在早上6-7點間弄出不少聲響。我們家人幾乎每天都會被這些聲響吵醒,精神和健康上都大受影響。家中成員有心臟病開過刀需天天服藥且定期到醫院回診者,每每七早八早被吵醒更是吃不消。
一年前曾向外勞所屬公司說明外勞擾鄰的情況,諸如:唱卡拉OK、播放音樂音量過大、亂丟煙蒂紙屑、開門關門及使用器具聲響過大、沒事就站別人家門口喝酒抽煙講電話…雖有改善,但不用太久就故態復萌。
總覺講過再犯、犯過再講實在不是辦法。又覺該公司負責外勞事務的主管、職員並無認真對待。例如:多次告知他們外勞可能噪音擾鄰的時段,卻從不見該公司台灣籍主管或職員在該時段到場了解實情。
該公司一貫的回覆就是:已開會向外勞說明、已向上級反應、己指派外勞班長注意。
由於生意投資失敗,我們家經濟能力有限,無法再買房搬離。面對這種處境只能向工作單位請求調班,以便中午能夠返家補眠。雖然我們家人一向善良對事,不輕易與人爭訟。但我本人還是無法釋懷,想請教法律專業人士幾個問題。
1、如果我家中成員因噪音中斷睡眠而損害健康或致原有疾病病情加重,有醫生開出證明也有半年以上的錄音舉證。是否能對外勞所屬公司提出傷害罪(或業務過失傷害)。應控告公司法人?還是該職主管職員。
2、我國的法規是否允許外勞(這裡專指工廠外勞)住在住宅區,允許工廠將老舊公寓充當外勞宿舍。如是,不曉得有沒有什麼配套措施規範外勞不良生活習慣。
3、資本家於我無滴水之恩、我於資本家無半毛之債。企業為了賺錢節省成本將大批外勞安置老舊社區,困擾窮困居民。這種情形應向哪個政府部門陳情才有可能改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您得對其起訴主張對方侵害您居住安寧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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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您必須提出您受有傷害結果之相關證據,方有可能成立之。或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惟若您欲提起訴訟,您均須盡相當舉證責任。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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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76條規定
感謝房律師百忙中補充說明。
我們家中患有心臟疾病的家屬曾開過刀,一直以來在成大就診情況都很良好,唯三年前搬入現宅經常被外勞的噪音影響,以至睡不成眠。一年多前走樓梯又開始會喘。為此,敝人寄掛號信至外勞所屬公司說明彼外勞員工各項擾鄰情事。該公司也派人到我們家中了解情形。之後卻沒多大改善,直到向該公司陳訴民法、公寓大樓管理條例等關於擾鄰部份的條文才明顯有收斂。不過也是隔一陣子就重犯一次。
期間,彼此溝通不下十回而成效不如預期,於是敝人半年前針對夜間睡眠時段(23:00-07:00)開始錄音。錄到的聲音有:不明重物撞擊聲、走樓梯蹦跳聲、用力甩門聲、類似轟趴音樂聲、近似喊叫的說話聲…等等。
由於醫院方面每隔三個月回診,領取慢性疾病處方籤一次。又半年、一年各做一次超音波和驗血之類的檢查。睡眠被中斷的情形有告知醫生。另,我患病家人並無抽煙喝酒等不良惡習,生活規律,唯近幾年睡眠品質欠佳,原因不外乎來自外勞異於常人的生活習慣而製造出來的聲響,無它。
敝人對外勞並無成見,但認為引用外勞需負管教責任,使其順習本國法規。對外勞安置住宅區可能影響他人住家生活等情事,應事先歸劃對策。對近鄰反應外勞問題應嚴肅處理,而不是只管賺錢不顧他人死活。總之,敝人對該公司的感覺就是:「應作為而不作為」,儘管他們不是公務人員。
為此才詢問刑法上的相關問題。

我親哥哥上個月剛去世,留下年幼的三個小孩,最大的四歲半,老二兩歲半,最小的快一歲了。最近這一個多月以內,嫂嫂一直有意想將孩子們帶離開,父母親認為這三個孫子畢竟是我們家中的孩子,從小就共同生活在一起,彼此照顧與養育,哥哥離開更有義務與責任共同照顧與教育,但憂心嫂嫂執意要離開,而嫂嫂說「這是我的孩子我有權利決定」,我們該如何處理?
從嫂嫂嫁進我們家,我們就是共同生活,哥哥、父母親、還有我們兩個小姑。為了讓嫂嫂能安心照顧孩子,也考量孩子們的教育問題,從他婚後懷孕開始,哥哥與我們共同談妥,為了孩子有人能安心照料,嫂嫂專心帶著孩子,家庭的經濟全由哥哥、父母親,以及我與妹妹共同支付。孩子出生後,父母親與我們共同照顧與教育孩子,孩子們跟我們非常的親近。父母親已經很難過親愛的兒子離開人世了,嫂嫂又執意想把哥哥留下的孩子自己帶在身邊離開,對我父母親來說更是一種傷害,對孩子們亦是,四歲半的姪子曾抱著我們,跟我們說「我們家人都不能分開」,嫂嫂的執意離去,我們該如何處理。
對於我父母親以及我們來說,這三個孩子是從小到大共同養育,況且這個家畢竟是孩子們的原生家庭。擁有共同監護權,至少我們還能夠繼續共同守護孩子們。
問題:
1.祖父母們,能否申請共同監護權,須要什麼程序與資料。
2.旁系親屬,如跟孩子共同生活與養育的我們(姑姑),亦能否共同擁有監護權。
謝謝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故此時,小孩之監護人應為母親,似應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又改定監護人之規定依民法第1094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故可主張受監護人之意願及共同生活人間之情感,視有無機會可改定監護權。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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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這是一個車禍案件請教。日前我騎機車與一台正在執行業務的娃娃車發生車禍,當時我與該車同行前進,行經閃黃燈路口前我減速至40左右,但該娃娃車突然右轉,我則反應不急被該車撞上,我方多處挫傷,車體嚴重損毀,修理費用約3萬五,對方人無事,車輛輕微受損。目前有報案,但對方說是誰撞誰還不知道,所以拒絕後續處理,也不接電話調解,這幾天我查詢資料知道對方因執行業務,因此可能有業務過失、傷害嫌疑,但我擔心對方可能脫產,我想請問我是否有任何自保的方法,若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話我是否可以連同雇主也連同請求民事求償(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另提民事訴訟,民法188內有規定,但警察不確定是否可以這樣處理)。
謝謝各位律師
在請教各位律師
若我希望先對對方進行假扣押程序
那麼我應該要如何進行呢?
謝謝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之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故本件若被告係因執行職務肇事致有過失傷害之情事者,您即可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於該刑事案件起訴後,一併對被告之雇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請求範圍)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你好
請問一下,我目前的意外險需要理賠,填寫文件中有一份 ???"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裡面項目有一項蒐集個人資料類別,涵蓋幾乎個人身家資料,?以目前理賠項目只是身體膝蓋意外受傷(無他人傷害與財產損失),
那若此份文件簽名後,保險公司有無可能無上限的調閱我的所有個人資料? 或是只調閱此次理賠項目所需需調查資料(如就醫紀錄) ?
保險公司的文件列舉蒐集個人資料類別太多,不確定要簽名下去,不簽名保險公司好像可以延後申請理賠或是不受理。
或是可以在此份文件中加註僅可調閱醫療紀錄 ?
文件網址:http://www.taian.com.tw/download.asp , 文件編號 2141 / 健康暨傷害險理賠申請書 (網頁下面倒數第五項)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保險公司僅能就必要範圍去蒐集,您當然也可以要求僅限於調取醫療病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你好 我在12月初與人發生擦撞(雙方皆有保險),我方為汽車,對方為機車
對方為左方車未禮讓右方車,我方為未減速慢行並作好隨時停車之準備
但12月份對方家屬來電說要是我沒賠到他滿意,他就要找人修理我
說他已準備好在等我,要我小心點 一開始我以為只是威脅,等到合解後
就沒事了,但是我又擔心他真的有所動作時,我會沒証據
所以之後我跟他每次講電話,都有錄音,今天第一次調解 對方開價120萬
對方早上已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並在下午又來電說要告死我,一定要把我
抓去關,而且關完之後也會找人修理我,從12月份到現在我已經接到4.5通
這樣的電話,內容都是要用社會事處理我,要叫兄弟來打我
這樣我是否可告他恐嚇(有電話錄音檔),我家人跟我現在都不敢單獨外出
如果成立 想請問
1.這樣的恐嚇刑責是如何?
2.普通過失傷害是否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何時是提出的較好時機? ( 訴頌前、法院判決後)




小弟在去年12月初發生一起車禍
地點位於中壢興仁路與中華路路口
google map:http://0rz.tw/kUuFb
以下是簡略示意圖:
綠色方體為變電箱,我是壓到第二輛摩托車車主
對方駕駛摩托車,簡稱:A先生
肇因是前一台摩托車從後方鑽出,A先生緊跟在前方摩托車後。
但前方摩托車鑽到一半察覺鑽不過去故緊急煞車。
A先生緊跟在後也一起煞車。
我方行進間,未壓雙白線,A先生煞車時將腳放下,好巧不巧被我右前輪壓到
我認為我是直行車也無左偏,監視器也清楚拍到對方是後面竄出且往我方車體靠近
這樣我還是有責任嗎?
附上路口監視器畫面,畫面從 00:32 開使
http://www.youtube.com/watch?v=6TwyuiMOVwQ&feature=player_detailpage#t=32
後續:
當下因在鐵道路口,隨即將車子移開
因此警察當下沒有做現場初判
我隨即帶對方去署立桃園醫院急診,診斷書為挫傷無骨折。
事後申請初判分析,交通大隊也說證據不足無法分析
事發第二日已請保險公司出險
想請問我目前該如何處裡?








1.是可能主張正當防衛 但是否有防衛過當情形 可能還是會有爭議 2.先確定對方在警局是否有承認 並寫進筆錄內容 如果有 這部分將來要否認應該還是有一定難度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本公司於中壢大江購物中心專櫃之員王曉慧於本年度二月二日,將產品售於顧客呂小姐,銷售本為正常行為因此筆交易王曉慧兩件產品應收三千九百元,只入帳 兩千一百九十六元,另一件收取限金並為上報公司,由王曉慧自行帶回,且入帳之產品的發票王曉慧並無給於客人也無提供保固卡,而自呂小姐口中得之,王曉慧是 以所謂的員工價售予他故才沒有發票的,但公司並無所謂的員工價且不需入發票的規定,並且此是如非呂小姐回櫃所取保固卡,時至二月七日公司完全不知情,而此 事也言重違反我公司與百貨公司的契約,在百貨公司上班許久的王曉慧不可能不知情,再者如以王曉慧所言,不入帳是為替呂小姐抓帳以方便降價,那麼入帳的第一 張發票為什麼不給於呂小姐,敝且二月號發生的事情為什麼隔這 麼久還不入帳,且公司根本不允許所為抓帳的事件發生,因此根據上述內容,公司認定王曉慧是偷竊公司之產品,在私下授於呂小姐以換取限金圖利.而呂小姐的部 分公司認定其在不知情情況下才會和王曉慧達成交易,顧不追究,但我公司與他的對話內容以全程錄音,而王曉慧不分雖公司認定其行為已明顯違反刑法第三百二十 條屬於公訴罪之竊盜罪,但唸及其年紀尚輕,暫時不語提起訴訟,否則對其日後人生不論就業或相關往來有及大隻影響,但公司仍保留一切事正,做為四後提起訴訟 之所需,而近日櫃位業績大幅下滑盤點損失,以及相關商譽損害之賠償,公司仍像王曉慧求償新台幣貳拾萬元整.傾王曉慧一週內與公司賠償金額達成共識,否則我 公司將提請律師提出訴訟.
為了提升業績我才不得以抓帳提升業績,因業績不好櫃點不好沒生意公司將請林經理與我懇談,因2月2號只入一筆帳其餘金額我是跟透明代和發票包裝 在一起,如有其他筆才能一起報帳,是本人忘記交接給配班,但公司業績下滑並不是我故意的,我也很努力銷售,但此公司像我求償20萬 ... 我根本沒能力付己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有疏失存在,建議您再與公司協商看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便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律師您好"以下是去年先生和朋友雙方對談.先生聽到友人和先生說我有外遇..沒有證據目前已經導致我已離婚.也導致因為這樣我現在精神上受到傷害..變的離婚壓力好大..不知道可以讓那位友人..賠償我精神損失嗎
2013/02/26(星期二)
20:35 光爺 我是真的很想知道˙˙是誰傳出來的
20:59 李曉眉 [貼圖]
20:59 李曉眉 我是真的不知道
21:00 李曉眉 知道一定跟你說
21:03 李曉眉 你們就只能暫時別問她
21:04 李曉眉 讓她失去戒心
21:04 李曉眉 跟蹤她
21:05 李曉眉 不然你一定查不出來
21:05 李曉眉 要加油
21:06 李曉眉 別一直喝酒
21:06 李曉眉 喝酒並不能解決事情
21:06 李曉眉 別一直喝酒
21:23 光爺 你說不知道
21:24 光爺 那為什麼會說看到我老婆和人家親嘴
21:24 光爺 快告訴我
21:24 光爺 啦
21:25 光爺 我很痛苦唷
21:25 李曉眉 就是她們公司的人看到
21:26 李曉眉 大家都在傳啊!
21:26 光爺 誰阿
21:26 光爺 我真的很想知道
21:26 李曉眉 所以聽到的人並不知道
21:26 李曉眉 一開始說出來的人是誰啊
21:27 李曉眉 現場的人也知道
21:27 光爺 我要讓我老婆無話可說
21:28 李曉眉 辦公室的人也知道
21:28 李曉眉 大家都很八卦
21:28 李曉眉 吳美珍自已可能都不知道大家都在說她
21:30 光爺 那你怎麼知道辦公室的ㄟ知道
21:31 李曉眉 大家都在傳,公司也不過就這麼大
21:32 李曉眉 更何況她在公司對人都很不客氣
21:32 光爺 最想知道來原
21:32 李曉眉 你覺得會有人會說出是誰說的嗎
21:32 光爺 這你ㄟ知道
21:33 光爺 不懂
21:33 光爺 我不懂
21:33 李曉眉 這種事誰會願意站出來說
21:35 李曉眉 而且美珍在公司本來就很神秘
21:36 李曉眉 只是她也做這麼久來
21:37 李曉眉 你連他同事都沒一個認識
21:37 光爺 不認識
21:38 光爺 你有認識的嗎
21:39 光爺 要不然你怎麼知道這麼多
21:41 李曉眉 我認識的不知道是誰說的
21:42 李曉眉 不然早跟你說了好嗎?
21:42 李曉眉 他也是聽到同事說的
21:43 光爺 你的同事。。。
21:44 李曉眉 當然是他的同事
21:45 李曉眉 怎麼可能我同事
21:45 李曉眉 你醉了
21:45 李曉眉 看不懂我說的
21:45 李曉眉 都是美珍公司的人啦
21:45 光爺 不懂阿
21:46 李曉眉 重點
21:46 李曉眉 跟我說的人
21:46 李曉眉 不知道是誰看到的
21:47 李曉眉 一傳十,十傳百
21:47 李曉眉 懂嗎?
21:47 光爺 你會不會亂啊
21:47 光爺 亂說阿
21:47 李曉眉 沒有的事,不會有人亂說
21:48 李曉眉 為什麼不說別人,是說美珍
21:48 李曉眉 而且她請假,你都知道嗎
21:49 光爺 所以會不會是討厭我老婆的人亂說
21:49 李曉眉 她排休,你都知道嗎?
21:50 李曉眉 那全公司的人都討厭她囉
21:50 光爺 不知道
21:50 光爺 阿
21:50 李曉眉 如果她沒有做
21:50 李曉眉 為什麼你們會走到要離婚
21:51 李曉眉 而且這已經不是最近的事
21:52 李曉眉 前年就已經有人傳了
21:52 李曉眉 你開始覺得她不對時
21:52 李曉眉 就應該要暗暗查清楚
21:53 李曉眉 你都這麼沖動去質疑她
21:54 李曉眉 美珍怎麼可能說實話
22:15 光爺 恩
22:17 李曉眉 她不是說她都會去桃園
22:18 李曉眉 中法興物流,就在桃園
22:18 光爺 你怎麼知道
22:18 李曉眉 你故意說
22:18 李曉眉 上網查的啊
22:19 光爺 你怎麼知道中法興
22:19 光爺 誰說的
22:19 李曉眉 她們公司看到的人
22:20 李曉眉 說那個人是中法興的司機
22:20 光爺 誰
22:20 李曉眉 在廁所激吻
22:20 李曉眉 你故意說
22:21 李曉眉 跟美珍說
22:21 李曉眉 已經查到那個男生是司機
22:21 光爺 那你知道嗎
22:21 李曉眉 你套她啊!
22:22 李曉眉 她一定會心虛的
22:22 李曉眉 你跟她說,要自已承認
22:22 李曉眉 還是要直接帶去男生那裡
22:23 李曉眉 才要說實話
22:23 光爺 你所說的沒有證據
22:23 李曉眉 已經知道他的名字跟住那裡



誹謗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314條),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本條所謂「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
本件依您所述似有超逾告訴期間之情形,告訴人超逾告訴期間始行提出告訴者,檢察官應依職權逕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若檢察官對此不察而起訴者,法院亦會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故依您所述事實若自您確知之時點起算已超過六個月者,則恐怕已無法再行提出合法有效之刑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絕對不起訴處分案件)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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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傷害女方(前女友)
女方家長來家裡和解
並與哥哥簽下切結書,不得碰面,且不得做出對女方有其損害行為
如在發生願賠償500萬
而父親在女方家長哄著下:說給年輕人一個警惕,只是形式上的而已
因而簽下了連帶保證人
簽的時候父親有錄音
結果哥哥又與女方發生拉扯進警察局
現在女方依此切結書
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告訴
求償500萬
父親因為連帶保證人也成為了被告
哥哥與女方交往期間,裝闊借錢買賓士,
女方認為家裡很有錢,可能想敲一筆
但其實不然
哥哥積欠地下錢莊和銀行一屁股債
家裡因為安全問題,擠出老本清償地下錢莊的債務
家裡成員都背負貸款,學貸房貸
經濟狀況已經是勉強維持生計
如果告訴後判賠500萬,哥哥擺爛,父親被連帶求償
無疑是一記重擊,老本賠光還不夠
不動產安身立命的老房子也可能被扣押
對方明顯是為了錢
女方家庭是商人家庭
中產階級,衣食無虞
請了3個律師來提出求償告訴
對付困頓的小老百姓
想請問
切結書簽定後就一定要依文字敘述賠償記載的金額?
父親如何壓低損失至最小,甚至無須賠償,讓哥哥承擔他個人行為應付的責任?
提出負債證明,說明經濟拮据,是否可以判賠較少?



我的母親於民國92年過世,當時委由律師辦理家族所有拋棄繼承(不是限定繼承,沒有財產只有債務),在一段時間後才發現律師漏了辦理小孩(應該是第二順位孫子輩)的拋棄繼承,當時該律師承認錯誤,並簽立契約同意日後產生相關債務均由該律師負責。當時孫子們都小,現在逐漸滿20歲了。問題1:是否契約須有效期間是15年?15年後是否要重新簽屬?問題2:若律師發生不幸了或無能力在日後債務處理,例如沒有財產等,那這些孫子們是否就會莫名承受債務?問題3:拋棄繼承漏辦理,是律師的職業疏忽,是否項醫療糾紛一樣有保護消費者的法律或扶助方式?問題4:是否可以要求律師一次解決所有債務問題?但因不了解母親的債務與是否其他債權人,目前暫時無被請求償還債務。問題5:我要如何保護我的小孩不受這些因為業務疏忽造成的傷害?
感謝您的回應




拜託您了,親愛的大律師,幫幫我。。。
日前我在網路刊登販售隱形眼鏡,因路人說以網路警察檢舉我,所以我趕緊下架,因我負債很多,所以我真的想減輕負擔,但是我被檢舉後才發現是不能販賣的。。。雖然現在我還沒收到法院通知,但是我該怎麼做呢,我是單親我只有一個身障的爸爸靠阿嬤跟低收補助,聽朋友說可以賺錢才去的,可是賣了兩三次就被檢舉請問該怎辦呢。。。。。 現在我已沒有任何隱眼單據了,只是我在FB私訊有交易,是不是一定會被告呢.........我真的擔心到快不吃不喝了。。。
任何一筆錢真的都應該要辛苦賺來,我知道我錯了,但是我現在真得沒辦法負擔,該怎麼辦呢,求求你能不能給我答案呢........
如果法院問我:我是在網站有刊登行為但事實上我沒有賣出啊 ?那我該【認】 還是【不認】
又該如何解釋呢?請問若是有賣出,衛生局會找出買家來約談嗎?
2.請問確切罰金 大概是多少?請問我能不能直接電話諮詢?該怎麼去談?
也不想讓爸爸知道,拜託....我們真的是市井小民什麼都不懂,會再這完整陳述真的是想尋求一個能夠解決的方法
畢竟我也是真得很有誠意想要解決
當然也是能讓自己的傷害成本減到最低的....

拜託您了,親愛的大律師,幫幫我。。。
日前我在網路刊登販售隱形眼鏡,因路人說以網路警察檢舉我,所以我趕緊下架,因我負債很多,所以我真的想減輕負擔,但是我被檢舉後才發現是不能販賣的。。。雖然現在我還沒收到法院通知,但是我該怎麼做呢,我是單親我只有一個身障的爸爸靠阿嬤跟低收補助,聽朋友說可以賺錢才去的,可是賣了兩三次就被檢舉請問該怎辦呢。。。。。 現在我已沒有任何隱眼單據了,只是我在FB私訊有交易,是不是一定會被告呢.........我真的擔心到快不吃不喝了。。。
任何一筆錢真的都應該要辛苦賺來,我知道我錯了,但是我現在真得沒辦法負擔,該怎麼辦呢,求求你能不能給我答案呢........
如果法院問我:我是在網站有刊登行為但事實上我沒有賣出啊 ?那我該【認】 還是【不認】
又該如何解釋呢?請問若是有賣出,衛生局會找出買家來約談嗎?
2.請問確切罰金 大概是多少?請問我能不能直接電話諮詢?該怎麼去談?
也不想讓爸爸知道,拜託....我們真的是市井小民什麼都不懂,會再這完整陳述真的是想尋求一個能夠解決的方法
畢竟我也是真得很有誠意想要解決
當然也是能讓自己的傷害成本減到最低的....


晚上七點多左右,跟家人逛完街準備回家,我開車行駛於縣道(速限70),我車速約100行駛於主幹道,綠燈我直行,對方是一個老人家(七十幾歲)由支幹道闖紅燈,因煞車不及撞上去,結果對方到現在還昏迷不醒,住在加護病房,情況不樂觀,這幾天會開刀,不過醫生說機會不大,可能會上天堂
我有行車紀錄器,可以證明我是綠燈,不過車速過快,這樣會有刑責上的責任嗎?
PS:我有保險 車子是乙式全險 外加第三人責任險傷害責任 保險金額四百萬
第三人責任險財損責任 保險金額五十萬
對方的家屬是說他們闖紅燈,就看保險賠多少算多少,有意思要和解
假如順利和解,不過對方老人家身故了,這樣我會上法院被判過失致死罪還是有另外甚麼罪名嗎? 我聽人家說也有在地檢署就可以解決不用上法院
另外我駕照會被吊銷嗎? 假如吊銷可以重考嗎 因為我是一位司機
請各位大大幫小弟分析一下,小弟感激不進阿 ! !


我爸與我媽
有一棟房產(就是目前居住的房子,地: 我爸的名子,屋殼:是我媽的名子)
跟婚後存款(帳戶都是掛我爸居多)
- 以暴力跟語言恐嚇威脅不同意
- 或是要全部財產歸他才肯簽字
到天涯海角他都要雇人傷害我姊跟我和我媽,或是要到我公司搗亂
多次勸我媽離開, 但我媽擔心就算我們逃離了,但事後也因為我爸揮霍負債,
我跟我姊又會被拖累, 所以繼續用命綁在他身邊,
但最近我爸發神經越來越變本加厲(曾建議他去看精神科醫師,但一直大力抗拒)
一直在挑起紛爭, 跟蓄意挑釁加以威脅
問題:
家裡房子是當年我媽用命跟我爸吵下來才沒有被我爸拿去賭博賭掉,
所以想請教有無方法可以
- 不用擔心離婚後我爸離婚後產生的債務問題會轉嫁到我跟我姊身上
- 與家裡的房子有無可能捍衛完整留給我媽?
PS:
1.我媽沒有謀生能力,打從嫁我爸都是幫我爸工作,
我姊先前也為了幫我媽陪我爸去醫院洗腎跟照顧家務
(一方面是擔心我媽被我爸謀害,回家處理家務順便保護我媽)已失業半年,全職在家,
家裡經濟來源只剩我
2.以上情狀我都可以作證,法律上我可以當人證嗎?
以下有補上細節家暴情狀
家暴/威脅情狀
1.我爸從年輕時打我媽打到老,直到我姊跟我長大,
跟他身體變差(因蜂窩性組織炎截斷左腳小指,領有殘障手冊),
他動手跟拿刀械的次數才減少, 最嚴重時打到我媽臥床三天無法起身
(把我媽打趴在地,拿木椅往頭砸)
->但都無就診紀錄
->但目前急診單據遺失,確切日期不確定
3. 要求離婚數次,被我爸拿瓦斯桶以同歸於盡 威脅 ->但沒有錄音紀錄
4. 長期家暴陰影,我媽每次只要跟我爸說話就會緊張跟長期晚上失眠便秘,
我姊回家侍奉我爸洗腎,我爸也在三餐百般刁難
(類似颱風天硬要我姊冒險到指定餐飲店買他指定的東西,等買回來又說他不想吃了,
要求我姊當場倒掉;或是店家沒開買不到就對他三字經破口大罵)
所以,固定只要買三餐時間一到也會習慣性緊張
->都在家庭診所請醫生開助眠藥與在藥房買浣腸劑,沒有精神科醫師判斷證明
5. 昨天下午故意引起口角, 拿鏡子砸我媽(未砸中) 跟拿水刀果與我姊相向恐嚇傷害
->但未報警
6. 今天早上 對我媽跟我姊破口大罵,並蓄意砸毀我媽跟我姊機車->有報警



事情經過如下所示:
1.時間:2014年1月25日下午約四點
2.地點:一個沒有紅綠燈的小路口.
3.事由:直行車路邊迴轉時被一輛同向機車撞上左前方,對方由於沒戴安全帽而有輕微挫傷嘴角流血,可能對方車速有點快?車不及,導致對方機車前檔毀損而我車子左前方葉子板凹陷穿孔且避震器彎曲,當下我有下車關心傷勢並詢問是否報警處理,但對方表示並無大礙且趕著上 班為由,
故當下並無報警處理,由於我的車子損壞比較嚴重對方又無大礙,經?方協調結果口頭確認要各自處理,再次確認後我就離開現場了~~
但於2/7我接到警局來電說對方事後有報案要告我肇事逃逸和過失傷害要我去警局說明~~
想請問:
1.這種情況我算是肇事逃逸嗎?
2.我有在現場停留處理完畢才離開並無肇事逃逸,整個過程有行車記錄器錄音錄影存證,是否有助於釐清?今天去警局說明並表明我有行車記錄器,但員警並沒有要求查看(我需要主動提供嗎?)
3.處理員警說對方己經提告~請問我現在最好的處理方法為何?
感謝告知!!

不好意思想請教
事情經過如下所示:
1.時間:2014年1月25日下午約四點
2.地點:一個沒有紅綠燈的小路口.
3.事由:直行車路邊慢慢迴轉時被一輛同向機車撞上左前方,對方由於沒戴安全帽而有輕微挫傷嘴角流血,可能對方車速有點快?車不及,導致對方機車前檔毀損而我車子左前方葉子板凹陷穿孔且避震器彎曲,當下我有下車關心傷勢並詢問是否報警處理,但對方表示並無大礙且趕著上 班為由,故當下並無報警處理,由於我的車子損壞比較嚴重對方又無大礙,經?方協調結果口頭確認要各自處理,再次確認後我就離開現場了~~ 但於2/7我接到警局來電說對方事後有報案要告我肇事逃逸和過失傷害要我去警局說明~~
請問:
1.這種情況算是肇事逃逸嗎?
2.我有在現場停留處理完畢才離開並無肇事逃逸,整個過程有行車記錄器錄音錄影存證,是否有助於釐清?今天去警局說明並表明我行車記錄器,但員警並沒有查看
3.處理員警說對方己經提告~請問我現在最好的處理方法為何?
感謝告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主張您無相關肇事逃逸故意。
2.我有在現場停留處理完畢才離開並無肇事逃逸,整個過程有行車記錄器錄音錄影存證,是否有助於釐清?今天去警局說明並表明我行車記錄器,但員警並沒有查看
若您有相關影音證據證明您有停車處理,於雙方處理完畢後,才離開。無相關肇事逃逸之事由。可提出舉證之。
3.處理員警說對方己經提告~請問我現在最好的處理方法為何?
您可委任律師替您主張對您有利之相關事實,具狀說明相關情況並提出相關有利於您之證據,爭取一不起訴處分。後再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我之前介入人家婚姻,對方離婚,我與原配也達成合解了,但原配不甘心,還是三不五時就寫簡訊來,
這次的簡訊裡內容寫:
第1則:是妳自己對已婚男生說國中時就想跟他發生關係,自己低賤了自己,反正妳就是愛跟別人的老公上床,自己要把自己惹得一身腥,想一想為何男人要找妳,妳自己好好反省。
第2則:還有妳大概不知道他們公司的同事,他們總是愛談論去酒店自己有多厲害,男人跟男人間他怎麼被看待,我同情他原諒他,而妳會不會只是……所以我也同情妳
請問第一則我可以告她對我造成妨礙名譽或什麼的嗎(反正妳就是愛跟別人的老公上床,自己要把自己惹得一身腥,想一想為何男人要找妳)?因為我並沒有說過第一則的話(想跟他發生關係),第二則我可以認為她是在影射我是酒店女生告她悔辱嗎?
我有回對方:我沒說過那些話,我要告你誹謗,
她回我:簡訊不是她寫的,是知道我們事情的路人甲,
那可以代表她散播這些事給第三人知道,告她公然毀謗嗎?
請律師幫幫我!我對介入她的家庭有悔意了,錢也賠給她合解了,但她寫這些話真的對我造成了傷害!
請問這些訊息對話可以當成證據對她提刑事或求償民事嗎?




小弟從去年十月中開始從事保全工作,因為一開始就沒有打算做很久,前陣子剛好又找到了一份自己很喜歡的工作,所以打算做到過年前離職!一月中左右就開始跟公司提了,可是公司已過年前這段時間找不到人為由要我再做一陣子。沒辦法!我只好繼續撐著…
幾天後大概一月二十幾號左右吧,我看到公司送來下個月班表上已經沒有我的名字,同事也跟我說公司找到人了!於是我在1/27去公司填離職單,公司也答應讓我做到一月底!然後我馬上跟上次面試的公司聯絡年後可以上班,並且約定2/10報到!(因為一開始面試的時候我說我不確定幾時可以報到…)
正當我興高采烈的認為快要可以脫下這一身保全制服的時候!意外發生了!!!保全公司跟我說要接我位子的人又臨時不做了!並已離職要以填寫離職單上面的日期 (1/27) 再過十五天才會生效為由要我”””最少”””做到 2/10!簡單來說就是離職單寫好以後,最少還要給他們十五天的時間找到人來補我的缺;說這是公司”規定”!
當下我懵了,真的懵了…我說十號我要去新公司報到,所以沒辦法,我月底做完就要走!他叫我去跟新公司喬,還說過年期間真的找不到人,要我幫幫忙!並答應我年後只要馬上補到人就讓我走,不一定會拖到十號,我回如果你們一直補不到人呢?他說他會盡快,而且保證最慢三月初一定讓我走…我說等到三月初新的工作早就沒囉…我等你,那,誰等我???
這輩子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想走卻走不了…於是我就想說那好吧!既然公司不讓我走,我就逼住戶趕我走吧…!因為我上夜班,之後上班我就開始睡覺,而且是躺在沙發上睡!巡邏也不去了,上班整天不是睡覺就是玩平板!很快我就被住戶投訴了,結果還是一樣…讓我繼續做!沒有人…後來我想了一個更絕的辦法---曠班!放空哨!
結果公司更絕---公司給我的答案是如果我在繼續擺爛傷害公司的形象,導致最後公司這個據點被社區撤換掉的話,(最近有這個風聲,但也不完全是因為我最近擺爛的關係,早班也要負一半的責任…)要對我提告,跟法院申請賠償!唉唉唉………之前還真的有人被這家保全公司告過,這個我有聽說…現在搞得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了…如果公司要告我,這個理由成立嗎?我有翻過保全業法,也沒有看到有類似的相關規定???
最後我想說的是,保全這行業真的不是人待的,至少對我來說是的!錢少休假少時間又長…月休六天一天十二小時兩萬八千五,夜班沒津貼,沒年終,除夕初一一天各五百的紅包我到現在也沒看到…!重點是這個社區是有錢人的社區(竹北鼎王這條街…),龜毛的要死,主委的家就在警衛室斜對面,讓我總是有一種被監視的感覺…壓力大到快要得精神分裂了………我到底該怎麼辦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