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父母親離婚,我(19歲)與妹妹(17歲)的監護權都判給父親。幾個月前妹妹因為醫院診斷懷孕反應,通報了社工及警察,而社工是直接打電話給我媽媽說了這件事。
之後警察請妹妹與媽媽去做筆錄,那名男子也去了警局坦承他做了那些事。社工與媽媽討論一些時間後媽媽決定是要私下和解,我當時也問過媽媽說:只要牽扯到法律,不都要監護人來嗎?也就是我爸爸需要當面解決問題。
當時我在台中,所以我也不清楚非監護人可以進行和解這件事,反正後來就是已經和解且拿了賠償。今早,我阿公阿嬤打電話過來說法院通知我妹有懷孕等事,我爸(人在北京)說要對那男子提告,可是我很明白,已經和解就不能再提告了,懇請律師們解答:假如我爸爸用監護人的名字下去對男子提告,身為當事人的媽媽會不會有事?
我真的很煩惱也很難過我媽媽會怎樣?我又該怎麼做?113(因為我妹說我爸有說一些話所以我打過去詢問)、報警我都做了,可是我還是不知道如果爸真的提告我媽媽會不會被起訴?

律師大人您好!!
本案相關人員:
本人(討論區匿稱:粉無言)
我想提告的人(討論區匿稱:Wind)
本案發生地點:
鼎文補習班線上討論區(非註冊會員亦可瀏覽所有文章,應該屬公開場合)
本案原委(概述)過程如下:
一開始Wind因對某基本電學題目釋疑結果感到不滿,
於是揚言要通知各大媒體...等等大動作的抗議行為,
本人卻認為題目釋疑結果合理可接受,並認為Wind所堅持的答案並非正解,
於是在擔心他最後可能大出洋相的情形下,善意提醒Wind要不要再驗算看看,
或許他所認為的答案並非正解,結果他卻口出惡言...(如下所示)
[去你媽的! 幹 老子是電子系畢業的 敢質疑老子 我基電95 你媽的勒!
去查查98 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 基本電學 第7題 幹你他媽 機械科的喔!]
[如果使用"腦殘"法 電阻一個個去代入 求解最大功率 你看看結果是什麼!]
以上就是他所有攻擊性的言論...很難聽吧!
(我心理實在覺得很受傷也很恐懼,最近還常失眠><)
若要詳細的經過,請前往以下網址:
http://www.ting-wen.com/DiscussCom/detail.aspx?key=17194
本案補充:
1.該討論區中的暱稱,可於每次發文或回應文章時進行任意更改!
(但是發文時有IP位置記錄,該記錄所有人皆能看到)
2.他並沒有指名道姓的罵人,但是他罵了所有質疑他的人,這樣我應該能提告吧!?
請問律師大人:
對於本案是否能以公然侮辱罪、恐嚇(針對"敢質疑老子"這句話)、
誹謗(針對"腦殘"一詞)...等罪起訴呢?
是否能請求民事賠償?
假若敗訴,會不會有可能反而被控誣告呢?該如何避免?
假若他住台北而我住台中,屆時開庭的法院是在哪裡呢(台北?台中?)?
還有什麼應該要注意的地方嗎?
ps.我並非因小事就亂提告的人,我知道這樣可能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於是在原文當中我也給了他2次的公開道歉機會,
但之後我一直沒得到他善意的回應,
因此逼不得已只好尋求法律途徑為自己與家人以及該文中所有被罵的人討回公道!
最後謝謝律師大人的耐心觀看~感謝您!



各位律師好
時間:2013/7/7
地點:台中市
初判表:對方為[違反交通號誌及指揮],我方為[自述時速超過速限],(PS:有一目擊證人證實對方闖紅燈)
傷勢:我方腳踝骨折醫生診斷書判斷大約為需休養三個月,對方僅手部小擦傷
目前狀況:對方幾乎不理不睬請對方處理用各種理由推拖,我已拿到[調解不成立證明],原因為(對方不到場)。
問題一:因為公司不容許我請假那麼久,所以我只請假一個月便拿著拐杖回公司上班相當不便,請問這樣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我三個月的薪水嗎?還是只能請求一個月?
問題二:目前我月薪3.5W,修車估價單2.5W,醫療部分約2W,請問我大概可以向對方求償多少金額?總賠償數20W會太多嗎?
問題三:我確定對方有正當工作,請問有可能官司打贏但對方耍賴,我還是拿不到一毛錢嗎?
問題四:若請律師我可以由律師全程負責我都不用請假出庭嗎?我這樣的案件值得請律師嗎?
問題五:我只想給對方一個教訓若最後我沒拿到賠償也覺得還好,請問律師的費用是以時間計算?出庭數計算?還是CASE計算呢?
以上麻煩各位朋友回答了

各位律師好
時間:2013/7/7
地點:台中市
初判表:對方為[違反交通號誌及指揮],我方為[自述時速超過速限],(PS:有一目擊證人證實對方闖紅燈)
傷勢:我方腳踝骨折醫生診斷書判斷大約為需休養三個月,對方僅手部小擦傷
目前狀況:對方幾乎不理不睬請對方處理用各種理由推拖,我已拿到[調解不成立證明],原因為(對方不到場)。
問題一:因為公司不容許我請假那麼久,所以我只請假一個月便拿著拐杖回公司上班相當不便,請問這樣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我三個月的薪水嗎?還是只能請求一個月?
問題二:目前我月薪3.5W,修車估價單2.5W,醫療部分約2W,請問我大概可以向對方求償多少金額?總賠償數20W會太多嗎?
問題三:我確定對方有正當工作,請問有可能官司打贏但對方耍賴,我還是拿不到一毛錢嗎?
問題四:若請律師我可以由律師全程負責我都不用請假出庭嗎?我這樣的案件值得請律師嗎?
問題五:我只想給對方一個教訓若最後我沒拿到賠償也覺得還好,請問律師的費用是以時間計算?出庭數計算?還是CASE計算呢?
以上麻煩各位律師回答了

父親節這天與家人吃完飯返家途中.經過十字路口(中壢市環中東路與龍岡路交岔口).對方車輛由紅燈左轉待轉車道(雙白線)切出來.當下我按喇叭示警.但是對方沒理會還是硬切出來.他的右後保險桿和我的側邊車身及左前保險桿碰撞到(刮著過).當下對方沒有要停車的意思.我馬上加油門追上去用車身攔住他.對方下車後一直道歉.並稱因為趕回家餵奶所以沒注意到.我看車身損壞的地方蠻輕微的.所以我同意對方不用報警的意見.私下和解就好.對方也聲稱待估價單出來之後會轉帳給我.現場我只有用手機拍下對方的身分證正反面、車號及碰撞的地方(只注意到對方的...).自己的車子都沒拍照存證.雙方留下聯絡方式就各自離開了.隔了兩天我才利用休假時間去修車廠進行估價.我將金額報給對方後.對方卻不願賠償!! 請問目前這個階段我該如何處理?


母親多次以我及家人名義辦理信用卡,在我及家人名下積欠債務,我發現後馬上向銀行反映我名下的卡片皆非我本人辦理亦非我使用,惟銀行告知「是否被冒用,銀行並無法詳查」告知我必須到警察局及法院對我母親提告,並自己舉證,經法院確定判決後,始得確定債務非我所有。
但我實在不希望為了這種事情上法院,錯並不在我,又聽說只要一進入法律程序就要拖延很久很久,月休2日的我實在沒有時間去處理這問題,只想快點解決,加上我母親得知我要告她之後,一哭二鬧三上吊,我只好認了這筆債務並還清,解決這件事情。(然後我停止給她約一年的生活費約12萬,做為賠償我的損失,但這期間她仍頻頻伸手要錢,而她自己其實是有工作有薪水的,只是沉迷賭博死性不改...。)
事後她似乎食髓知味,以我的名義辦理房屋貸款約300萬元,我一樣不想為了這件事情上法院,且舉證困難,天曉得她怎麼辦理成功的?銀行一口咬定債務人就是我,並發公文要執行我的薪水,我不希望自己被債搞得在公司待不下去,搞得前途黑暗,只好在大吵大鬧後,消極的、默默的慢慢還掉這筆貸款(預計要還20年QQ)。
我想請問,我為母親付出了這麼多不是我應該付出的錢,是否可以不扶養她?(她日後會不會告我棄養?但我已經被他搞得聲敗名裂,為了繳貸款生活都要出現問題了。)
還是我應該要堅持證明他偽造文書呢?(曠日廢時我實在不想搞得那樣,而且他可能會自殺)


您好~
我們公司簽了一份購買合約…
買了「ERP」 與「人資模組」,是先買「ERP」再買「人資模組」~
「ERP」,分成30%、30%、40%收款,已付30%~
「人資模組」是測試OK後已全數付款。
這是一家很離譜的公司,當初會購買,是因為熟人介紹的。
「人資模組」原本就有,但因為老闆想說要讓它一整組,再追加購買的。
因為我們的「生管」是需要等待他們寫程式三個月的。
故先交來「人資」,竟然花費四個月才能驗收。
因為連目視都算得出來的「薪資加總」,這個「人資」都會算錯。
所以花了四個月才把問題一一提出,他們一一修改到最後可以結算出正確薪資。
「人資」搞定後,就接著先上「進銷」,沒想到也是一樣的情形…
2266,到處是問題…這裡卡、那裡卡…走走停停…
合約開始至今一年,連「進銷」都還沒有RUN好,我們只好放棄了~
因為也是廠商的經理先主動提出「不然可以大家做朋友就好了,發票可以收回」~
如今,他們的老闆不認這個帳。
【買賣】都是要買好的、可用的東西,賣好的、可用的東西。
這是走到那裡都一樣的道理。
他們所交來的東西不能用,是我們員工幫他們一直品檢到能用。
這過程…我們公司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幫他們提出修改好的,他們繼續去賣給其他人…賺錢啊)))
我們花了時間、花了薪資、花了人力、花了產品的金額,卻買了一個不能用的東西。
不知,該如何把錢要回來?
不知,要如何解除合約?
不知,要如何保障我們自己這一方?
「人資」還有理由可要回錢嗎?
因為,我們不要他們的ERP了,再留它也沒有用。(原本我們就有「人資」了)
重點是,他們的經理已向我們表明「他要自己開公司,並把裡頭重要的人帶離開」
在這情形下,這公司也差不多得收起來了~
將來,我們會成為「孤兒」!! 故,我們也不要這個「人資」。
談判過後,對方老闆就不聞不問了。
過了一週,公司請我發文給對方老闆,但他也不吭聲~
好像沒有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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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裡,沒有提到【關於解除合約】的部份~
只有下列這幾條,沾了點邊...
第十條: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協議書所生之爭議糾紛雙方應本誠信協商解
決,如不獲共識,雙方同意依法提請訴訟。
第十一條:法院管轄
本協議書如需訴訟,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協議書收執
本協議書乙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第二十一條: 損害賠償
雙方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害為限,且以造成損害
之合約金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第二十二條: 本案終止
本案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終止時,乙方應於收悉甲方通
知後 10 日內結束工作,並將已進行部分移交甲方點收,甲
方應按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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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第二十一條:損害賠償】的意思?
例:ERP--120萬、人資--20萬
已付出的有120萬的30%=36萬 + 人資含稅21萬 = 57萬
到底,我們是可以拿回多少呢?
老闆說要先寄「存證信函」~
然後,接下來呢? 怎麼辦??

你好
我父親是被告,原告是他堂哥,他堂哥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不當為事由,告我父親與他之間於民國五十五年間土地登記是錯誤的。一審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我父親勝訴,他堂哥不服再上訴台南高等法院,已經開了五次程序庭,眼看著他堂哥也沒甚麼新事證,就等言詞辯論及最後判決。但是從調解庭、一審、上訴庭總共開了十一次庭,真是不勝其擾。我父親是嚴重聽障,沒有請律師,這期間我都是當他的訴訟代理人,從蒐集資料、寫狀紙、上法庭,前後耗損我八、九十天的時間,我月薪約十一萬五千元。請問:在進入言詞辯論之時,我可以用甚麼方法反告他堂哥「無事興訟,圖謀不當得利」,要求精神賠償及我的薪資損失共六十萬元嗎?謝謝。
註:上開訴訟標的物公告地價約六百萬元。

本件就請求權基礎部分或許可以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提告之訴訟行為是憲法所保障「訴訟權」的行使,是否係為構成「不法」侵害,恐怕在法院認定上是很有疑義的。
其次,請求損害賠償應由原告負擔舉證責任證明損害數額及相當因果關係,而由法院依法採認,一般民事訴訟並未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從而遭人提告而須應訴,一般法院實務判決須賠償被告之律師費用的案例,並不常見,何況依您所述事實,您若委請律師為訴訟代理,則損害額最多為律師費,法院也可能會認為您沒有請律師協助,反而請求高額之損害(三個月的月薪)並不合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本人於某大樓一樓承租店面, 此棟大樓已30年之久, 前不久地下室的電表發生爆炸意外, 台電人員也在意外發生後前往勘查, 但在尚未確定電表是屬於哪個用戶前, 就判定是"用電過量", 並未做進一步的調查(例如詢問當時使用哪些機器, 器具, 用電量的計算等), 最後經過專業水電調查, 此店表乃屬於我承租店面的電表. 如前面所說, 此大樓已30年之久, 至今"從未"做過任何的設備檢修, 管委會也承認從未做過任何檢修, 且電表爆炸原因因不是只能歸咎於"用電過量", 電表安裝不當(電表老舊, 接觸不良產生過熱進而引發爆炸), 線路老舊也會造成意外的發生, 此為水電維修工人告知, (幸虧無任何住戶傷亡, 僅電表爆炸及某些開關線路損壞), 想請問, 這樣的情況之下, 責任(若有衍生賠償責任)應該歸屬於誰?





姐姐的小孩 目前因跟朋友之間發生小誤會 在大家約出來解釋清楚時 被裡面的其中一人叫表哥拿刀來砍斷左手 , ,剛開始 對方都不聞不問 等到收到傳票 才再來說要談和解 (可是根本就沒有誠意 一個家長領有殘障手冊 一個家長領有低收入戶-這個砍人小孩 **數條傷害案件審理中** 一見面就把手側跟低收入卡往桌上一丟) 警察以傷害送刑事告訴 小孩清醒的時候 做筆錄才發現
1.對方砍他3刀 其中一刀 刀子還斷在手臂上 左手剩下皮沒砍斷 剩下的 該斷的都斷了 雖然現在有接回 但是醫生還不敢說 可不可以復原
2.對方還有人拿球棒往頭頂敲下去 有人拿安全帽打
本人認為這已經是要殺人未遂了
事後大家還一哄而散 剩下這個小孩在那裡等救護車 (其他路人趕緊打電話 叫他躺下)情況一度因為失血過多 產生危急
這樣是否 可以 多加一條 遺棄罪 我真的不敢想像 那邊如果沒有好心人士叫救護車 情況會怎樣
現在 對方家長 一直要跟我們談和解
如果和解 賠償金額需要怎樣寫 是否有範例 可供參考?
備註
1.這些小朋友都是未成年
2.姐姐因要常帶小孩回診做復建 也被雇主柔性要求離職 (因為是幼稚園老師 常請假不好) 小孩原本在修車廠 當學徒 也無法上班了
3.姐姐 跟小孩 現在都有 創傷壓力症候群 小孩 怕回想當天事情 怕陌生人 姐姐怕靠近事發地點 但是假日又都必須經過
4.後續孩子還必須在開一次刀
5.我們可以改提告 殺人未遂 或重傷害嗎? 是否也要另提民事告訴?
請各位律師 指點迷津 謝謝您


如提!!
現在辯論庭已經開玩了要結案了!!
我的糾結點是
1.我機車修理費說會有折舊問題,但我很多單件都有換新過(有在顧車玩車),這樣折舊的話事者台車折舊嗎??
2.還有想問一下,不同車到車子,有交通法文說要保持前後車距嗎??
OS:畢竟花錢叉部份就一萬多+碟盤...
車子修到好去估價約三萬。沒給他高估價,一切都是照實下去開,但以拖17個月!,如沒包含精神賠償所有總總開20,這樣會太超過嗎??
如當初車禍完,他願意和解,約三萬我們就可以談下來,就車子修一修我自己狗吾賽,但就是態度很差一去談就在那大小聲,整個傻眼,畢竟第一次發生這種事情,也不想再遇到!!
PS:感謝各位大大回復,小弟會來看,也務必請各位大大回來看一下,幫忙一下小弟,超囧一個車禍案件拖快兩年,對方死都不認錯,態度也很傲慢,跟本就是好像沒他家的是,還被明台保險人員嗆,當初拿證明在談和解時,就分常傲慢不削的對待我。
難道明台保險人員都這樣的嗎??還是所以保險人員都這樣,跟他投保很簡單,理賠就難了!?

案件說明:我爸(甲方)有一塊土地 向縣府購買 因97年重測後與鄰近土地地主(乙方)有
糾紛 因雙方認知土地面積有出入 進入協調 協調未果 因此走入司法 一審判對方敗
訴 對方不服上二審 如今法官有看現場 如果(1)法院判決下來 我有損失的話 損失的
部分可否向當初的賣方(也就是縣府)請求賠償(減少面積為1/2) (2)因對方的土地超過
40年未使用且住在此條路的住戶當道路使用且是此條住戶唯一出入的道路 那麼 可
否向法院提出對方的土地已是既成道路 請求徵收?(3)測量單位沒有責任嗎?{他們說
是因為日據時代地籍圖比例尺為1/600(乙方主張用1/600比例尺) 而現今比例尺為
1/1200 (我方買土地時的比例尺 且現今的比例尺也是1/1200)因套繪時(1/600要套繪
成1/1200)發生地籍圖重疊 導致乙方的面積大幅度減少}所以上法院時聽法官的意思
好像要重新訂出地籍線但向縣府購買這塊土地時也有請測量單位測量土地面積無誤
呀 而如果判決下來現在竟要我減少土地面積1/2 跟政府買地竟然是別人的土地而我爸損失土地的部分可否向買家也就是縣府提出求償 因為我們有問縣府人員 他們的回答是 這是屬於重測 面積減少不能賠償 但這是縣府賣我爸的土地出問題 為何不能提出求償 而且這種民事訴訟是不是只到二審就不能再上訴了 謝謝

若重測後發現面積減少,表示買賣當時面積高估而有多收價額,可以向出賣人請求返還多收價額;另,如果上訴金額超過150萬元,還是可以上訴第三審。以上謹供您參考。

在2天前我發生了車禍,這起車禍是我在十字路口末端撞到人(機車撞機車),但那是因為他由內側快車(禁行機車道)道突然變換到外側快車道我才撞上他,擦撞當時我並沒有馬上停下,而是讓車減速慢慢向右靠,之後由我報警,然而警察到達時,對方堅持對我提告肇事逃逸,警察也量過案發當地到我滑行停止距離為61M,而對方是講得不清不楚,他說他出十字路口是在慢車道準備要右轉待轉,所以沒行駛到其他車道上,他又比著撞到的地方說那是案發地(他指的地方卻是十字路口末端外側快車道)搞的警察霧煞煞。
*他其實已經行駛到跟待轉區平行了 根本不可能是這樣代轉,而且實際上他是行駛在內側快車道突然變更車道*
接下來等我媽媽到場後我全部交給她處理,結果卻讓我很不可置信,竟然是我們要簽和解書,後來我媽告訴我,那是怕我被抓進去關一天,因為對方堅持提告肇事逃逸,變得我們得跟他和解
和解書內容如下:
一.茲鑒於事出意外雙方同意和解結案,經協議乙方願意負責甲方體傷及車輛修理
二.嗣後無論如何情形,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再向甲方要求其他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追訴民事刑事等責任
三.右列各項和解條件經甲乙雙方同意遵守,特例本和解書為憑
我的問題如下:
1.我這樣是否形成肇事逃逸?
2.被告肇事逃逸當下會直接被拘留一天嗎?
3.簽訂此和解書是否還有反悔的可能?或可以根據和解書未寫明賠償金額而賠償少一點?


我是原告,
被告於今年自韓國進口侵害我"圖形"著作及"圖形"商標的服飾!(該圖形印在服飾上)
已向保智報案,保智也查扣商品8件,被告第一次偵查庭未到。
1.被告不願提供韓國廠商資料
2.被告口頭告知是韓國設計師在日本雜誌上看到,並將該圖形印在衣服上。(我著作確實有刊登在日本雜誌,且產品有輸出到日本)
3.被告認識去年度其中一家侵害我著作之和解人,且知我和解金額,要求用去年度著作和解金,和解被告的著作與商標。(去年度侵害人僅侵害著作,當時商標尚未通過,去年度侵害人為被告之商業合作對象,去年度侵害人以進貨資料已經不再,無法得知上游而完成著作和解)
我針對著作和解部分:
1.蘋果日報頭版最小單位一次道歉啟事
2.去年和解金1.25倍
1.被告店面刊登道歉啟事
當然,從金額到道歉啟事未達共識!被告說法院見,反正初犯老人家會被緩判,且到時候也沒錢賠。
從上述的內容,我希望知道,
我的和解條件是否真的不合理?
法院是否會因為初犯或老人家不適合服刑而給予改過自新判緩刑?
因仿冒品的出現,我已經失去訂單長達2年多,其中的損失我該如何計算向"多位"侵權人請求賠償!
或者律師們有更好之建議?


你好
事情是這樣,5/13我在夜市擺攤,我同學的男朋友(a)了一罐不明物體潑我,當時沒有報警,剛好我朋友(b)打電話給我我在哭,我就又把事情跟他說,5/17(b)約我去唱歌跟他ㄉ一些朋友,去的途中剛好經過我同學跟他男朋友一起開的鹽酥雞攤,(b)就問我要不要下去問他為什麼拿東西潑我,我就說好,於是加我約4個人我們就下車問我同學,店裡剛好有客人,他們就走向我們,因為我站比較外面, 沒聽到他們獎什麼,接著就打起來了,之後我們也沒唱歌就走了,她們現在告我及(b)傷害毀損,可以成立 嗎??我朋友也有去驗傷但是他只是一些擦傷,對方比較嚴重,而我沒有動手但被告叫梭傷害,已經到檢察署開過一次庭了,現在是送到節委員會調節,因為我覺得對方一定會趁機要求不合理的賠償,所以現在應該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呢??
而且我根本沒有教唆,我可以反告誣告嗎??
還有我現在還可以告那個拿東西潑我ㄉ人嗎??
謝謝回答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