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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酪乳 103-03-10 02:33

請問公然侮辱罪的刑事附帶民事中,長期受到公開性且口出穢言的侮辱精神賠償,是用民法哪一條款?

沈恆 (沈律師) 103-03-10 11:42

您好!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4: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可依民法第184及第195條規定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James 103-03-08 17:47

於客戶洽談,客戶使用不雅字眼,怒罵多次,明確告知電話錄音,若不停止會將錄音提出並提告,對方說無所謂,依舊謾罵不止。
氣不過,請問我該如何提告民事刑事?如何步驟去做申訴?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8 20:50

您好

您可以主張人格權受侵害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本件若無公然及散布之情事,似不成立刑法公然侮辱誹謗之犯罪,但若有相關錄音,您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之民事損害賠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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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 103-03-07 11:20

我在2/20開完偵查庭後,檢察官只是問個話就叫我們私下和解,對方和我談說一個月一萬分期付,但我們並沒有牽任何契約,想說等對方還清後再和解撤告,可是今天又收到偵查庭的刑事傳票,這是為什麼?如過這次開庭,我可以跟檢察官要求寫一張契約書嗎?

偵查階段並無如同起訴後在法院審理程序得同時進行調解之機制,因此針對偵查中的刑事案件要進行調解,則只能循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方式來處理,故一般檢察官也只能請告訴人另外聲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另外聲請調解),於其權責範圍檢察官並無法為您進行調解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Hao 103-03-07 13:41

那這樣的話可以請檢察官緩起訴對方嗎?還是要看檢察官?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向檢察官說明和解經過,並請檢察官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書面後再撤告,以保障您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若朝向緩起訴方向思考,則建議您可先與被告洽談賠償方案,再向檢察官請求依雙方談妥之賠償方案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如此應較能保障後續和解金額之受償。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緩起訴得命被告履行規定)

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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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無法要求檢察官給您和解書,您可向檢察官說明待對方履行和解契約後,方撤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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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3-08 08:44

 建議向檢察官要求對方一次給付當庭和解

粉粉 103-03-06 09:49

你好:

以下是我這個案件的內容

之前透過朋友得知代繳帳單可以比較優惠,他給我四折說我可以去跟其他朋友收八折的電話費好賺取中間的差額,因為當時沒工作又太相信朋友就收了三筆電話費,當時他確實沒跟我說他是利用甚麼管道繳費的也沒說他是交給何人,後來被爆出是以盜刷人家的信用卡來繳費,我就被傳喚出庭,檢察官問我知不知道是以甚麼方式繳費,我說我不知道,問我說我朋友是交給何人,我也說不知道,檢察官說我在打迷糊仗,檢察官說我朋友說他有跟我講,可是我真的是不知道,如果知道是犯法的我怎麼可能還去做根本就賺沒多少錢,而且我自己的電話費也有請他幫我代繳,事後爆出來之前繳的電話費都跳出來我也有再拿現金到門市去繳掉,根本沒有惡意想要積欠電話費,現在檢察官起訴書來,裡面說甚麼共同正犯之成立又說以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最得利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我該怎麼辦?我是真的不知道他是以非法手段去繳費也不知道他是交由何人

一直審到現在判決已經出來了,七十天,但是我不服,我也是被騙的那一個,為甚麼要被起訴,其中一個被告請的律師說這賺取的是佣金,請人家跑腿不用給跑腿費嗎?他又說如果我們這些人有罪,那其他將帳單交給我們的是不是也有罪,因為他們也是以八折價格繳費,現在我要寫上訴書,查了一下資料好像有看到需要連同其他被告一起上訴,但是其他被告我並不認識,這樣要如何連同?請問可以幫幫我,告訴我怎麼做嗎??

不需要連同其他人上訴,自己上訴即可。

上訴理由應視判決書及事實而定,若方便可寄至本人信箱詳閱,或可提供辯護方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判決不服,可委任律師針對您判決部分撰寫上訴理由狀,於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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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05 00:56

去年12月發生車禍...鑑定報告寫我未發現肇事因素,表示對方未讓直行車先行,所以是對方的錯。但調解時因雙方賠償金額差距太大.故無法在繼續調解下去並開立調解不成立..所以我已經向警察提告刑事傷害罪的部分,而高雄醫學醫院開的診斷書 就是 腦震盪後徵候群、其他非器官性睡眠疾患、肌痛、肌炎、神經痛、神經炎、頸椎挫傷並須使用護頸、住院九天、不宜粗重工作。但高醫甲種診斷證明書並無寫到需專人照護一個月及需休養三個月等字眼,但..在一般骨科診所所開的乙種診斷證明書就開有專人照護一個月及需休養三個月。像這樣乙種的診斷證明書,民事訴訟之後...法官會採納乙種診斷書的內容嗎??我因腦震盪後徵候群 及頸部帶護頸及等等問題,是真的完全沒辦法上班,但對方竟然已我不是大醫院開的甲種診斷書而拒賠償薪資部份及看護的部份,也很嗆的告訴我,我在一般骨科診所開的診斷書上法院是沒用的,所以想請問...這真的如同對方所說的...骨科診所所開的乙種診斷證明書時沒有效力的嗎?  麻煩律師先生 請幫我解答我的迷惑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骨科之診斷證明書仍屬有效,您仍可以在訴訟中提出,以供法官判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0: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該診斷證明書仍具有效力,您可於訴訟中提供給法官,作為證據使用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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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3-05 11:32

 您的問題很常見, 個人意見如下:

1. 都是專科醫師的診斷書, 並不是醫院越大間就越有證明力, 都是書證

2. 但問題來了, 診斷證明書上寫宜休息幾日, 宜看護照顧等等, 其實都和疾病的診斷無關, 只是醫師個人的建議(所以高醫沒寫這些東西也是對的). 既然是建議, 法官當然不受拘束. 這些要不要賠, 賠多少, 就由法官自己自由心證, 但妳在訴訟時要極力主張要賠,要賠幾天等, 且要說明為甚麼. 千萬不可以診所診斷書有寫就掉以輕心!(lawmed66@gmail.com)

紗南 103-03-04 23:02

媽媽生病需要醫療費用 媽媽名下有房子而因兄弟信用不良無法使用房子來個人信用增貸 嫂嫂信用良好於是與媽媽和我們兄弟口頭約定房子以買賣名義借名登記於嫂嫂名下來增貸爾後的貸款由我們兄弟一起繳納要是兄弟誰有能力將房子貸回時即可過戶 所以將其房子過戶於嫂嫂名下讓嫂嫂增貸圖銷之前貸款 多餘的貸款金額就是當媽媽的醫療費 後媽媽過世 房屋還是登記在嫂嫂名下 貸款依然照剛開始口頭約定由兄弟平均繳納 結果現在嫂嫂卻說房子是他的 我們之前所繳的房貸是算房租 但因為繳貸款時是由哥哥收取現金 並無轉帳證明 也無繳納收據之證明 因相信是兄弟 所以未提出要開取任何繳納貸款之證明 現今不服嫂嫂這種行為所以提告刑事訴訟侵占罪名提告 但法院卻說證據不足成立侵占之罪 我們只有一些手寫單據 開庭2次都說證據不足 但是嫂嫂也有說我們沒準時繳交房貸 是不是提告的罪名錯誤 是該以其他罪名提告嗎 如是又有何罪名可提告 不能以詐欺提告嗎 因為當初他說願意以自己名義增貸 但房子須先過戶至他名下 貸款由我們一起繳納 陷再卻說是房租 那不能算詐欺嗎 因為先把房子爭取到手 雖說有她貸款圖銷證明 但是圖銷後貸款我也是有一起繳 這樣能算詐欺

回覆 紗南 的發言內容:

媽媽生病需要醫療費用 媽媽名下有房子而因兄弟信用不良無法使用房子來個人信用增貸 嫂 ... (恕刪)

 依您問題所示,要告詐欺,也必須提出相當的證據,否則會被法院認定為民事糾葛~~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0: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借名登記,請求返還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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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借名登記應先考量一下舉證問題,就這部分事實上可能是有一定難度的。

借名登記,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契約,借名登記,雖不以訂定字據為必要,惟發生糾紛時,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的一方當事人仍須設法舉證同時符合「當事人間係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借名登記財產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這二個要件,法院始得據以認定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以實現其利益。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借名登記之舉證責任分配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本院十七年上字第九一七號判例參照)。又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契約。主張借名登記者,自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這是一般借名登記糾紛,可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惟如無物證,至少要有證人可以佐證.

啊樂 103-03-03 13:14

想請問一下大大

如果我在1月3號酒測被測出來值是 0.55

可是我已經休息一段時間了

後來在二月多聽我朋友說如果當下警方沒有給你漱口或休息15分鐘可以上訴

後來我在3月1號收到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現在上訴還來得及嗎,我是真的不懂法律知識...

很驚訝明明在車上睡了四五小時了可是我沒進食酒測還達0.55

想請問一下你能幫我解答我現在還來得及上訴嗎 該怎麼做

麻煩你了謝謝你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03 15: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所謂的給予15分鐘,是指喝酒完之後的15分鐘,且並沒有規定漱口的硬性規定,倘偌您還有覺得其他不服的,只需要於上訴期間內(10日內)提起上訴併敘明理由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5: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您對判決不服,對相關程序亦有疑義,可上訴請求救濟之,但須注意上訴期限。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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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生 103-03-05 18:48

大大你好 你所述的情形相當扯 建議你趕快上訴才是正確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我再與你分享相關處理經驗

Tear 103-03-03 08:23

您好,

我先生與外女通姦產下一男嬰, 我寫存證信函給對方, 要求對方出面說明與解決,  對方不理會, 想請問

 

1. 我告對方通姦的話, 是民事刑事一起提, 還是說, 我只要去告她們通姦, 檢察官那邊自然會幫我歸類, 因為我也不懂

2. 對方二月連續發了四封簡訊, 有騷擾、嘲弄、甚至有威脅說要來我公司跟我老板講(因為我跟老公是同事), 害我提心吊膽, 生怕公司會知道這種丟臉的事情, 請問我可以一起提告嗎?提告什麼呢?

3. 又, 不確定是否為外女號碼, 也有可能是對方家人, 這樣該如何提告, 還是我要先找到是誰的名字再提告, 萬一, 不是外女本人, 我仍想提告,  是一起在通姦提告時, 一起告她家人騷擾我, 還是要分開提告

4. 我手邊的證據只有, 哪一天在xx醫院產下下男嬰, 男嬰確定是我老公的, 這樣可以提告嗎?

5. 外女一直說她會自己過生活, 但是三不五時就來電、簡訊給我先生, 雖然談的是小孩的成長歷程, 但我很不舒服, (我是偷看老公手機, 知道聯繫狀況)這部分我該如何在提告裡一併要求, 還是, 這個先不管, 先提告之後再說

6. 提告過程我就要說明賠償,  還是之後等法官審理再提,

以上再請幫忙,  我還在六個月的有效期間

以上謝謝您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3 09:2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刑事都可以提告

您可以先提起刑事通姦告訴後

之後法院審理時再提起附帶民事賠償

另外對方有恐嚇你的話也可以提告恐嚇

提告的對象你可以先生跟外女一起提告

由於通姦告訴乃論

你可以自行斟酌要不要之後再對先生撤告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但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不管是刑事告訴或民事賠償,都要提出才會成案,可先提出刑事,起訴後再提民事,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Tear 103-03-03 11:1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刑事都可以提告

您可以先 ... (恕刪)

您好,

想請問您提到的「先提起刑事通姦告訴後, 再提起附帶民事賠償」,那我是在提起刑事實, 提告她們恐嚇, 還是民事才附帶呢?

另外他們是對我的「簡訊騷擾」讓我害怕他們會在我們公司鬧, 我的朋友看到簡訊是覺得她們是嚇我而已, 不會真的做, 那這樣有造成真的恐嚇罪?

還有就是, 我提告, 都沒有資料, 只有知道對方的產子醫院, 這樣可以提告嗎?

Tear 您好,

一、刑事附帶民事,可以起訴後再提告。好處是可以省下裁判費用

二、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三、故只要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即可,不以真正發生危險為必要,即得構成本罪。

四、建議您於提告前,先與律師諮詢,或代撰刑事告訴狀,或委任律師刑事告訴代理人。才不會因為貿然提告,打草驚蛇事小,被反告誣告罪會很麻煩。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4: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小孩,即為對方通姦證據,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通姦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又您配偶之行為,亦構成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您可起訴請求離婚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若對方利用電話簡訊威脅恐嚇您,亦可準備相關恐嚇證據,提起恐嚇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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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 103-03-02 18:26

想請問如果目前只掌握先生跟第三者在公園十指緊扣牽手並且搭肩的畫面,

是否可以成功的提告刑事妨礙家庭並附帶民事求償呢?

謝謝回覆.

依你所述的證據刑事通姦證據不夠,但民事賠償這樣就足夠,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2 19: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要提告刑事通姦,若無通姦之相關錄音錄影或照片,似難成立之。再就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該照片,似僅符合該條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但若僅有該照片,無其他相關證據,亦有難度,須視個案情形不同而加以認定之。若尚有其他輔助及補強之證據,可構成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離婚事由,可起訴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相關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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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 103-03-01 14:40

請問一下車禍賠償,開完偵查庭後,檢察官要我們私下和解,請問是要去調解委員那打契約還是自己寫?原本已經有調解過了,因為對方是開公司車,而對方公司不願意出面處理,也不拿出公司印章,調解委員也無法處理所以無法寫和解書,調解也不成立才送法院,請問現在還要再申請一次去調解委員那打契約嗎?還是私下和對方打契約就可以(對方要分期付款)?因為民事刑事訴訟好像到今年五月,請問過後對方就完全沒責任了,我們也束手無撤了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3-01 15:07

您好!去調解委員會和解,且要公司也出面簽名負責會比較有保障,條件您都確實滿意才有必要和解,否則可以告訴檢察官無法和解刑事已經提告檢察官了,不會再有告訴期間的問題,民事則只要在事發後二年內起訴就可以。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03-01 20:36

 如果談不成建議先提過失傷害告訴,檢察官會再安排調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21: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和解誠意,您應先提起過失傷害告訴,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避免相關時效逾期,您無法對其提告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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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 103-02-28 08:59

律師 您好

我想請教的是,因工作關係而發生刑事訴訟案件

目前我是被傳喚為證人身份(被告律師傳喚)

在二審高院的判決文中,據悉法官未採信我的證詞(未納入判決文中)

近期又發回更一審,我一樣前去做證,口供如前次所述

我都據實告知,但亦會擔心是否說錯話或表錯意~

但當庭我陳述時,法官檢察官他們也都沒任何問題詢問我

因心情不安,想知道一下程序,以有心裡準備...

所以想請問若檢察官若想起訴我偽證罪,是否會先傳喚我說明

還是直接就會收到被告傳票?(是否會有偵察庭之類相關程序)

若是傳喚說明或開偵察庭期間,可請律師嗎?

還是要審判庭時才可以請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8 09: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檢察官欲起訴您偽證罪,會先行傳喚您進行偵查庭,屆時您可委任律師陪同為您辯護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如果你都照你認為的事實說,就算法院不採信,也不會有偽證的問題,不需要擔心

小黃 103-02-28 09:55

謝謝房律師及黃律師 快速的回復

本來也都不擔心,但因二審證詞的不採信

所以變成有點擔心!

因法官不採信是否一定有理由才會這樣做?因該不會無故吧?

況且若真的起訴,最後審判無罪~也是一件很麻煩的事!

另外,請問若真的不幸要起訴偵查,一般都會多久就會收到傳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8 10: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作證時均講真話,無虛偽不實之情形,須由檢察官證明您有作偽證,您無須過度擔心。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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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 103-02-28 10:1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ok~謝謝房律師的解釋,那我就靜待結果在來準備~
但我很好奇,是法官或檢察官誰有權決定不採信證詞?(而且不用當庭質問我嗎?)
若不採我的證詞,那一直傳我當證人有意義嗎?
害我一直提心吊膽的,因為已經具結了~
又怕說錯話,有時被詢問的問題很模擬兩可~上法庭又會緊張 ><...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8 10: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為法官之職權。故其可決定採用那些證據,為其判決基礎及內容。您無須過度擔心。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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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生 103-03-09 10:58

大大你好 你的情形其實就像你所擔心的 是有可能被轉成被告

             而且若要預防也一定要及早處理的

             等到真的被轉被告 事情只會更複雜的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我再與你討論相關案例的處理經驗

小月 103-02-26 20:06

你好,我發生車禍後(是我撞到對方),已經與對方簽完車禍和解書,

和解條件:

1.是我賠償對方7000元,由對方自行支付汽車修理、工作損失及醫療相關費用

2.雙方均放棄本件車禍之民刑事求償權與刑事告訴權,如巳告訴應即具狀無條件撤回,嗣後無論任何情形,雙方本人及其親屬均不得提出異議或有任何要求,以及追訴情形。

其中內文有提到:雙方均放棄對對方本件車禍之民刑事求償權與刑事告訴權(我們都沒提告)

但是我因為門牙牙齒斷裂,所以要向對方的強制保險公司申請醫療賠償

想請問這樣會因為我和解書裡,放棄民刑事求償權,而不能夠申請理賠嗎?

 依您簽立和解書之內容來看應會造成後續民事求償權利因達成而解而喪失之效果。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09: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就您所簽訂之和解契約而言,您似放棄民刑事請求,再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似有難度。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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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雙方已經成立和解  並放棄其他請求權利  代表你對對方請求權可以無法行使  那可能就無法再聲請保險公司理賠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阿凍 103-02-25 22:26

律師先生您好

日前幫我朋友牽了台摩托車(車子在我名下)

然後這幾天突然接到警察來電說車子撞人後肇事逃逸

我也有打電話給我朋友詢問此事

他是說他趕時間所以就跑掉了

所以肇事逃逸這筆一定是成立的

那而我是摩托車的車主我有需要負到什麼刑事責任

因為我朋友他是未滿18歲,所以不知道我需負到什麼責任

那如果對方願意和解的話,法院判定我朋友肇事逃逸的罪行

會比較輕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0: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非犯罪行為人,您不構成肇事逃逸罪,您朋友方成立肇事逃逸罪。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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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肇事逃逸部分只處罰實際行為人  你應該沒有問題  如果有和解  法院都會從輕處理   2.但如果有損害  你明知沒有駕照借車  是否須負連帶賠償 就可能有爭議了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小郭 103-02-25 21:46

我今年四十二歲,民國八十四年曾因精神耗弱犯下搶奪未遂刑事案件,在新店軍事監獄服過十年的刑期,假釋出獄後,面對生活的艱難與良心的譴責,一直不是很願意面對家鄉人異樣的眼光,在尋求父親的支持下,抵押了老家房子,自行創業,第一次創業由於經驗不足慘淡收場,血本無歸,更欠下了一堆債務,面對如此難境,選擇了到大陸去闖盪的想法,在經過花蓮軍事檢察署檢察官與書記官的瞭解與溝通後,同意到大陸創業的申請,這一去就是七年,七年中我與軍方的檢察官書記官們,透過固定的聯繫方式與保護管束的報到寬限,讓我在中國市場有長足的收獲與進步,正當中國的市場處於萌芽階段,七年辛苦的代價終於看到了曙光,但在一○二年九月由於台灣的憲法解釋,撤消了軍事檢察署,而我的保護管束的觀護權也移交到了花蓮地檢署,在之前還跟軍事檢察署的書記官通過電話,尋求報到時間的延長,一○二年十一月接到花蓮地方法院陸股觀護人老師的電話(此時我人在廣州)要求我十二月必須回花蓮地方檢察署報到,于是我安排了第一次回臺報到的時間安排,在第一次與老師的見面就遞交了海外工作的申請書與工作證明,請求廖老師能夠轉達給檢察官辦理海外工作的核准,老師在對談中對我提到了幾點令我憂心的事,第一出國申請不一定會准的,第二點報不報到你自己決定,反正你不來我就申請徹消你的假釋,對于觀護人廖老師的工作負責態度,由衷的敬佩,由於此次回台沒有接收到太多的報到資訊與準備資料,從廣州到桃園,從桃園到花蓮,花蓮到玉里,來回奔波就為了廖老師要求我必須先回管區報到,我心想我都假釋出獄近九年了,剩下一年五個月就假釋刑滿,怎麼還按照剛出獄的標準來對待我?

也許是行政上的要求不同,我馬上又回到玉里警局進行報到手續,又驅車趕回台北趕回廣州的班機,第一次就這樣的在奔波中結束,但在我心中也埋下了不安的種子,擔心我的海外工作申請會被拒絕,在得知出國工作申請被拒,於是安排了第二次的報到行程,我又從廣州趕回了台北,把在廣州的公司行程與業務都暫時停擺,安排了往返行程,沒想到的是這一次的報到卻是讓我晴天霹靂,這一次的報到廖老師直接告知我,你必須按照剛出獄的假釋犯標準進行密集管束,每個月報到二次,還有目前你已被地檢署函送出入境管制局限制出境,地檢署將對你在六月期間每個月進行二次保護管束,一切按照剛出獄假釋的標準來執行,接受教化與改正,而目前陳情人已假釋出獄八年七個月,地檢署的標準我在九十四年假釋出獄時也已按照保護管束的安排進行報到,難道因為保護管轄單位變更,一切都必須重新再來?那是不是由軍事監獄移至司法監獄的軍事犯人所有處遇也要重新來過?一國怎能有兩制,這是當初大法官釋憲軍法違憲的最大原因,如今釋憲案通過,執行方式卻還是一國兩制的方式?

在未接收到限制出境的命令下,我倉促由廣州回到台灣,隨身只攜帶了一天的換洗衣物,由于擔心八十七歲老父的操心,這次被限制出境後都是住在姐姐家中,未敢讓父親知道此一事情。

目前廣州的事業由我與太太兩人經營,只是租了一間二房二廳的小住家,主臥室當做是平時休息與睡覺的地方,客房是辦公室,客廳則是商品的儲物間,在如此克難的環境,并手抵足在廣州拼博了七年時光,我與太太分工明確,我主要負責商品的測試與生產,產品包裝設計、文案撰寫、合約簽定與談判,出差到內地各省進行合作方的教育與訓練,還含了辦公室的電腦維護、貨品的搬運、客戶的交際等,太太則負責一般經銷商的維護、財務管理、倉庫管理與其它煩雜小事等,相當于一個小規模公司員工的合体,相當辛苦,跟我熬了七年到如今好不容易將台灣的欠債還清,並能讓父母生活品質進行些微調整,卻在我與太太投入這幾年的心血,準備大展拳腳之際,遭遇到了這些困境,讓人措手不及,連工作都無法進行交接與教導太太,現在太太面臨崩潰邊緣,每日憂愁滿面,公司業務停滯不前,(產品無法驗收交貨,工廠生產無人進行洽談與調整),而先前商洽已久的客戶,將于三月進行合作的洽談與合約的屨行,這都已是一○二年已安排好的工作,如今這些客戶無法見到陳情人,合作案必定告吹,甚至必須賠償毀約的後果,並無力再支付台北與廣州兩地房貸,陳情人的財務及信用即將瀕臨破產,也對我與太太的未來進行無情的殘害,這是一個毀滅性的消息,妻子在接到消息時,也哭著說,為什麼要這樣對我們,我們已經很努力想要好好生活,好好做人,以後好好的回饋社會,好不容易站穩了腳步卻要把我們推到深淵中,還讓不讓人活啊!一旦經濟上沒有了收入,面對不止是巨額的債務,連帶牽連到了父母的生活費用,這讓我情以何堪如何面對老父老母,而我們的未來與希望在那裏?

憲法是國家最高的法律憲法中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等基本人權,那為為何我連基本的生存權與工作權都毫無申訴的機會與管道,目前大法官都已經釋憲,說明以後監獄受刑人可在申請假釋被駁回時,可提出異議並要求說明,在監獄中尚有此修法後的人權制度,那為何假釋出獄後,若是遭受到觀護制度不合理處置時,卻沒有任何一個申訴管道,令人無助沮喪。至少目前我感受深刻,而在社會上所有更生人有心改過時,往往要提出更大的勇氣與努力才能有基本的尊重與人權,尚且還談不上與平凡人一般,只要知道我們有前科記錄,投射在身上的眼光都是刺痛的,我們因為犯過錯,所以我們自卑,或許在許多人眼中我都是有一大片的污點,是個隨時都存在危險的一群人,但我們努力把污點美化成花朵,讓所有過錯都能透過努力生活進行彌補,來達到社會的認可與公平的對待,但好像我想錯了,我永遠低人一等,在人們眼中可以隨時消失的,不過這也只是罪有應得,我只希望我能得到合理與司法公正的對待,這一切只源自于我只想我與身邊的人有尊嚴的生存下去。

目前出國申請被拒的理由,透過與觀護人洽談,分析有幾個重點

一、對我的目前狀況不瞭解,以為我是個小公司老板,公司內有員工可以執行公司正常運轉,公司可透過電話進行營運。但是大陸事業就只有我與太太兩人在經營,兩人是老板,兩人也是員工。

二、對我以往在軍事檢察署的報到記錄不滿意,認為有違規情形,所以必須密集進行觀察與管束作業。我在軍事檢察署進行保護管束作業時,因為在廣州工作,往返台灣的費用太高,所以每年只到報到一次至二次,這些都是經過軍事檢察署同意都才這麼做,至于報到記錄上的不完美,只是軍事檢察署按實登記,不能依照地方檢察署的標準進行衡量,而且最重要的,我並沒有因報到次數的減少,或書面報到的不準時,而受到軍事檢察署的處置,我在軍事檢察署保護管束期間並無任何的違規記錄,這些誠屬我與軍事檢察署之間的協議與默許的協助幫忙,怎可按以前記錄來追溯我的過錯?另外,依保安處分規定,假釋出獄滿六個月可做出國申請,為何還要我觀察六個月後,再依照配合情形與報到情況進行審核?

三、花檢署認定我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三年一月六日,通知報到不屨行,實為重大保護管束缺失。我于一○二年十二月四日自廣州第一次回台灣進行保護管束報到,接觸到廖品涵老師的當面告知,並書寫在報到手冊上一○三年元月六日進行第二次報到,當時期還未告知每月須報到二次的密集保護管束規定,十二月四日報到後,第二天就按照行程回廣州繼續工作,沒想到十二月中父親收到地方檢察署公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必須回台進行報到,我在軍事檢察署的核准出國工作申請期限是至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文上書明每三個月報到乙次,雖然案件移交地方檢察署,但身為國家法治人員不應該使法令指示產生混淆,讓人無所適從,在我回廣州後又再次要求報到乙次,廣州往返台灣的機票可都是血汗錢,怎麼能這樣就浪費了?再則父親年事已高,對公文的敏感度不夠,我也未接到任何人通知說十二月二十日必須回台報到,而且觀護人也明確知道,我需要回廣州(所有一○二年十二月四日報到流程,觀護人對我說全程皆有錄音錄影),並于一○二月十二月二十四日左右來家中到訪時也支字未提為何二十日沒去報到乙事。在我一○三年一月六日報到時,也未針對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未報到的事由進行提問,事後卻在我第二次遞交申請解除限制出境的書狀時,列表在記,令人感到嗟異!

四、地方檢察署認為我是新進保護管束人員,初期必需熟悉,以能充份瞭解與掌握我的狀況。

我非常希望有機會能將這些事解釋清楚,可是每次在報到期間話一出口,就得到觀護人事不關己的回應,(你想怎樣做就怎麼吧!我已做告知!)申請與檢察官當面報告,也未能獲許,很想親自對檢察官說明清楚,並非常渴望知道,為什麼執法人員要把我辛苦努力的成果毀于一旦,為什麼能夠冷漠的看著報到的被保護管束人不說一句勉勵的話?還要處處設立讓人生存不下去的障礙?為什麼要毀滅我折磨我與我的家人,究竟是顧慮我那方面會違法?還是只是按列必須如此?那我需要怎麼做?才能享受最基本憲法保障的人權、工作權、生存權力?還是憲法的效力不包含更生人?

我只請求現在能給我請假十天的時間,回廣州處理公司事務,現在公司一團亂,已付錢的廠家已開始要求出貨,工廠要求進行產品、包裝、設計的驗收,這些事我必須回廣州當面交待清楚,將已經約定必須執行的工作做妥善的安排。,並挽救賴以生存的工作機會,請問我該如何進行救濟,我已申請了4次出國工作申請,都用各種不同的理由打回票了,我還有機會嗎?能上法務部疏情處做陳情嗎?成功機率高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09: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應具狀向檢察官說明您的情況,並提出相關配套措施,請求允許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假釋期間要出國  要核准機率可能是不大的  畢竟沒辦法達到監督的目的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小郭 103-02-25 21:15

律師你好!

本人今年四十二歲,民國八十四年曾因精神耗弱犯下搶奪未遂刑事案件,在新店軍事監獄服過十年的刑期,假釋出獄後,面對生活的艱難與良心的譴責,一直不是很願意面對家鄉人異樣的眼光,在尋求父親的支持下,抵押了老家房子,自行創業,第一次創業由於經驗不足慘淡收場,血本無歸,更欠下了一堆債務,面對如此難境,選擇了到大陸去闖盪的想法,在經過花蓮軍事檢察署檢察官與書記官的瞭解與溝通後,同意到大陸創業的申請,這一去就是七年,七年中我與軍方的檢察官書記官們,透過固定的聯繫方式與保護管束的報到寬限,讓我在中國市場有長足的收獲與進步,正當中國的市場處於萌芽階段,七年辛苦的代價終於看到了曙光,但在一?二年九月由於台灣的憲法解釋,撤消了軍事檢察署,而我的保護管束的觀護權也移交到了花蓮地檢署,在之前還跟軍事檢察署的雷書記官通過電話,尋求報到時間的延長,一○二年十一月接到花蓮地方法院陸股觀護人老師的電話(此時我人在廣州)要求我十二月必須回花蓮地方檢察署報到,于是我安排了第一次回臺報到的時間安排,在第一次與廖老師的見面就遞交了海外工作的申請書與工作證明,請求老師能夠轉達給檢察官辦理海外工作的核准,老師在對談中對我提到了幾點令我憂心的事,第一出國申請不一定會准的,第二點報不報到你自己決定,反正你不來我就申請徹消你的假釋,對于觀護人廖老師的工作負責態度,由衷的敬佩,由於此次回台沒有接收到太多的報到資訊與準備資料,從廣州到桃園,從桃園到花蓮,花蓮到玉里,來回奔波就為了廖老師要求我必須先回管區報到,我心想我都假釋出獄近九年了,剩下一年五個月就假釋刑滿,怎麼還按照剛出獄的標準來對待我?

也許是行政上的要求不同,我馬上又回到玉里警局進行報到手續,又驅車趕回台北趕回廣州的班機,第一次就這樣的在奔波中結束,但在我心中也埋下了不安的種子,擔心我的海外工作申請會被拒絕,在得知出國工作申請被拒,於是安排了第二次的報到行程,我又從廣州趕回了台北,把在廣州的公司行程與業務都暫時停擺,安排了往返行程,沒想到的是這一次的報到卻是讓我晴天霹靂,這一次的報到廖老師直接告知我,你必須按照剛出獄的假釋犯標準進行密集管束,每個月報到二次,還有目前你已被地檢署函送出入境管制局限制出境,地檢署將對你在六月期間每個月進行二次保護管束,一切按照剛出獄假釋的標準來執行,接受教化與改正,而目前陳情人已假釋出獄八年七個月,地檢署的標準我在九十四年假釋出獄時也已按照保護管束的安排進行報到,難道因為保護管轄單位變更,一切都必須重新再來?那是不是由軍事監獄移至司法監獄的軍事犯人所有處遇也要重新來過?一國怎能有兩制,這是當初大法官釋憲軍法違憲的最大原因,如今釋憲案通過,執行方式卻還是一國兩制的方式?

在未接收到限制出境的命令下,我倉促由廣州回到台灣,隨身只攜帶了一天的換洗衣物,由于擔心八十七歲老父的操心,這次被限制出境後都是住在姐姐家中,未敢讓父親知道此一事情。

目前廣州的事業由我與太太兩人經營,只是租了一間二房二廳的小住家,主臥室當做是平時休息與睡覺的地方,客房是辦公室,客廳則是商品的儲物間,在如此克難的環境,并手抵足在廣州拼博了七年時光,我與太太分工明確,我主要負責商品的測試與生產,產品包裝設計、文案撰寫、合約簽定與談判,出差到內地各省進行合作方的教育與訓練(我公司主要是從事保養品與醫學美容產品的銷售),還含了辦公室的電腦維護、貨品的搬運、客戶的交際等,太太則負責一般經銷商的維護、財務管理、倉庫管理與其它煩雜小事等,相當于一個小規模公司員工的合体,相當辛苦,跟我熬了七年到如今好不容易將台灣的欠債還清,並能讓父母生活品質進行些微調整,卻在我與太太投入這幾年的心血,準備大展拳腳之際,遭遇到了這些困境,讓人措手不及,連工作都無法進行交接與教導太太,現在太太面臨崩潰邊緣,每日憂愁滿面,公司業務停滯不前,(產品無法驗收交貨,工廠生產無人進行洽談與調整),而先前商洽已久的客戶,將于三月進行合作的洽談與合約的屨行,這都已是一○二年已安排好的工作,如今這些客戶無法見到陳情人,合作案必定告吹,甚至必須賠償毀約的後果,並無力再支付台北與廣州兩地房貸,陳情人的財務及信用即將瀕臨破產,也對我與太太的未來進行無情的殘害,這是一個毀滅性的消息,妻子在接到消息時,也哭著說,為什麼要這樣對我們,我們已經很努力想要好好生活,好好做人,以後好好的回饋社會,好不容易站穩了腳步卻要把我們推到深淵中,還讓不讓人活啊!一旦經濟上沒有了收入,面對不止是巨額的債務,連帶牽連到了父母的生活費用,這讓我情以何堪如何面對老父老母,而我們的未來與希望在那裏?

憲法是國家最高的法律憲法中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等基本人權,那為為何我連基本的生存權與工作權都毫無申訴的機會與管道,目前大法官都已經釋憲,說明以後監獄受刑人可在申請假釋被駁回時,可提出異議並要求說明,在監獄中尚有此修法後的人權制度,那為何假釋出獄後,若是遭受到觀護制度不合理處置時,卻沒有任何一個申訴管道,令人無助沮喪。至少目前我感受深刻,而在社會上所有更生人有心改過時,往往要提出更大的勇氣與努力才能有基本的尊重與人權,尚且還談不上與平凡人一般,只要知道我們有前科記錄,投射在身上的眼光都是刺痛的,我們因為犯過錯,所以我們自卑,或許在許多人眼中我都是有一大片的污點,是個隨時都存在危險的一群人,但我們努力把污點美化成花朵,讓所有過錯都能透過努力生活進行彌補,來達到社會的認可與公平的對待,但好像我想錯了,我永遠低人一等,在人們眼中可以隨時消失的,不過這也只是罪有應得,我只希望我能得到合理與司法公正的對待,這一切只源自于我只想我與身邊的人有尊嚴的生存下去。

目前出國申請被拒的理由,透過與觀護人洽談,分析有幾個重點

一、對我的目前狀況不瞭解,以為我是個小公司老板,公司內有員工可以執行公司正常運轉,公司可透過電話進行營運。但是大陸事業就只有我與太太兩人在經營,兩人是老板,兩人也是員工。

二、對我以往在軍事檢察署的報到記錄不滿意,認為有違規情形,所以必須密集進行觀察與管束作業。我在軍事檢察署進行保護管束作業時,因為在廣州工作,往返台灣的費用太高,所以每年只到報到一次至二次,這些都是經過軍事檢察署同意都才這麼做,至于報到記錄上的不完美,只是軍事檢察署按實登記,不能依照地方檢察署的標準進行衡量,而且最重要的,我並沒有因報到次數的減少,或書面報到的不準時,而受到軍事檢察署的處置,我在軍事檢察署保護管束期間並無任何的違規記錄,這些誠屬我與軍事檢察署之間的協議與默許的協助幫忙,怎可按以前記錄來追溯我的過錯?另外,依保安處分規定,假釋出獄滿六個月可做出國申請,為何還要我觀察六個月後,再依照配合情形與報到情況進行審核?

三、花檢署認定我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三年一月六日,通知報到不屨行,實為重大保護管束缺失。我于一○二年十二月四日自廣州第一次回台灣進行保護管束報到,接觸到廖品涵老師的當面告知,並書寫在報到手冊上一○三年元月六日進行第二次報到,當時期還未告知每月須報到二次的密集保護管束規定,十二月四日報到後,第二天就按照行程回廣州繼續工作,沒想到十二月中父親收到地方檢察署公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必須回台進行報到,我在軍事檢察署的核准出國工作申請期限是至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文上書明每三個月報到乙次,雖然案件移交地方檢察署,但身為國家法治人員不應該使法令指示產生混淆,讓人無所適從,在我回廣州後又再次要求報到乙次,廣州往返台灣的機票可都是血汗錢,怎麼能這樣就浪費了?再則父親年事已高,對公文的敏感度不夠,我也未接到任何人通知說十二月二十日必須回台報到,而且觀護人也明確知道,我需要回廣州(所有一○二年十二月四日報到流程,觀護人對我說全程皆有錄音錄影),並于一○二月十二月二十四日左右來家中到訪時也支字未提為何二十日沒去報到乙事。在我一○三年一月六日報到時,也未針對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未報到的事由進行提問,事後卻在我第二次遞交申請解除限制出境的書狀時,列表在記,令人感到嗟異!

四、地方檢察署認為我是新進保護管束人員,初期必需熟悉,以能充份瞭解與掌握我的狀況。

我非常希望有機會能將這些事解釋清楚,可是每次在報到期間話一出口,就得到觀護人事不關己的回應,(你想怎樣做就怎麼吧!我已做告知!)申請與檢察官當面報告,也未能獲許,很想親自對檢察官說明清楚,並非常渴望知道,為什麼執法人員要把我辛苦努力的成果毀于一旦,為什麼能夠冷漠的看著報到的被保護管束人不說一句勉勵的話?還要處處設立讓人生存不下去的障礙?為什麼要毀滅我折磨我與我的家人,究竟是顧慮我那方面會違法?還是只是按列必須如此?那我需要怎麼做?才能享受最基本憲法保障的人權、工作權、生存權力?還是憲法的效力不包含更生人?

我只請求現在能給我請假十天的時間,回廣州處理公司事務,現在公司一團亂,已付錢的廠家已開始要求出貨,工廠要求進行產品、包裝、設計的驗收,這些事我必須回廣州當面交待清楚,將已經約定必須執行的工作做妥善的安排。後續已經排訂的展覽會能夠出席,北京、上海、廣州、石家庄,每次展會給我一周的出國時間,讓我能把已經安排好的工作,已經花費的費用得到合理的效應,並挽救賴以生存的工作機會,如果地檢有任何擔心與疑慮,我可提出擔保金與擔保人,做為請假出境期間工作的擔保,甚至可安排在台灣期間進行社區勞動服務,以彌補請假未在台灣的時間。

 

莊小姐 103-02-25 14:06

1.雇主投保薪資以多報少,103.1/28寄出存證信函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於103.1/29起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任職期間,屬被動受雇主授意承辦勞健保業務,早已知其低報事實,但任職期間多次要求雇主改正,直至103.1/29前雇主仍未將投保薪資歸正,如果本人主張雇主違法行為仍持續進行中,是否無上述法條30日除斥期之限制,可順利請求資遣費?

2.已向勞保局提出檢舉,查證以多報少屬實,是否公務機關(勞保局或勞工局)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對雇主提出告訴(如詐欺)?

3.若上述第2點成立,本人是否變成共犯?

小藍 103-02-25 10:04

律師您好!請問:

我同事的哥哥A酒駕,但其接受警詢時卻冒用弟弟(即我的同事)B之名應訊,如今B收到檢察署寄發的緩起訴處分書將B列為被告,請問:B應如何救濟?

又,B究竟應填寫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還是刑事陳報狀?

煩請解答,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A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B則應寫陳報狀向檢察官說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如果已經收到緩起訴  那期間內可能還是要先行提出再議   2.向檢察官表明實際犯罪行為人  有必要聲請勘驗警詢光碟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小藍 103-02-25 09:57

律師您好!請問:

我同事的哥哥A酒駕,但其警詢時卻冒用弟弟(即我的同事)B之名應訊,如今B收到檢察署寄發的緩起訴處分書將B列為被告,請問:B應如何救濟?又,究應填寫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抑或刑事陳報狀?

煩請解答,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4: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具狀說明其非犯罪行為人。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如果已經收到緩起訴處分書  那可能先行提出再議   表明具體情況應該如何  有必要可以請求勘驗警詢光碟   釐清當事人是誰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誤入小孩 103-02-24 09:35

律師 妳好

我在102年11月14到案說明.並接受尿液檢驗呈陽性反應.在103年1月23日收到刑事裁定 檢察官聲請勒戒處所  觀察 勒戒   我在收到裁定書指定5日內提起抗告 至103年2月16日止未收到抗告結果 隔天我收到ㄌ刑事傳票2月25日傳喚執行觀察勒戒

  我在收到裁定書後自行到檢驗所檢驗ㄌ一次呈陰性反應我把檢驗報告附在抗告書中  請問 我可以申請延緩嗎? 若是我明天進去後是否就開始執行觀察勒戒ㄌㄋ? 萬一執行觀察勒戒期間抗告結果下來 我該怎麼處理ㄋ

     煩請 律師大大幫忙解或 謝謝

1.有自行去醫院檢驗毒品反應 這應該不是法定延緩執行事由 2.一般來說檢察官裁定前才有爭取機會 現在裁定下來 幾乎是不可能改認定了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0: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通常若觀察勒戒裁定已經下來,就比較沒有機會了,應於裁定下來前,先行具狀請求戒癮治療之替代療法,方有機會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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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ome 103-02-23 20:12

各位律師好:

 

這是一個車禍案件請教。日前我騎機車與一台正在執行業務的娃娃車發生車禍,當時我與該車同行前進,行經閃黃燈路口前我減速至40左右,但該娃娃車突然右轉,我則反應不急被該車撞上,我方多處挫傷,車體嚴重損毀,修理費用約3萬五,對方人無事,車輛輕微受損。目前有報案,但對方說是誰撞誰還不知道,所以拒絕後續處理,也不接電話調解,這幾天我查詢資料知道對方因執行業務,因此可能有業務過失傷害嫌疑,但我擔心對方可能脫產,我想請問我是否有任何自保的方法,若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話我是否可以連同雇主也連同請求民事求償(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另提民事訴訟民法188內有規定,但警察不確定是否可以這樣處理)。

 

謝謝各位律師

 

在請教各位律師

 

若我希望先對對方進行假扣押程序

那麼我應該要如何進行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既然是在執行業務途中發生車禍,則您當然也可以對該?園兒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之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故本件若被告係因執行職務肇事致有過失傷害之情事者,您即可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於該刑事案件起訴後,一併對被告之雇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請求範圍)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0: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對對方及雇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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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o 103-02-23 11:16

這是被詐過程及第一次不起訴書內容,聲請再議成功,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然是為不起訴處分,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

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09: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亦可對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之,訴訟費用約1000元。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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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案件不起訴  你還是可以再行提出再議   2.你可以獨立提出民事訴訟   若標的金額3萬元  裁判費用約為1千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刑事不起訴處分不服,可委任律師於七日內為您撰寫刑事再議聲請狀提起再議。亦可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Miao 103-02-23 11:03

這是被詐過程及第一份處分書內容,聲請再議成功,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是不起訴,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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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abby 103-02-23 10:20

假日酒測值0.27 

當時不曉得可以請求緩起訴  所以檢察官直接用簡易判決

事後出來查資料才發現很多相關的例子都是緩起訴

因為真的不想要留下案底   當天就打去地方法院詢問

法院那邊的回覆是這件還沒有被送件  還沒送到法官

(假日的關係)

那是否還有獲得緩起訴的機會呢

刑事聲請狀給檢察官

那如果真的沒辦法挽回的話   緩刑大概會判多久呢

因為真的不想因此留下案底............ 

檢察官既然已經聲請簡易判決,就已經來不及了,當初你應該找律師處理的,現在頂多只能遞狀向法院請求輕判
法律小學生 103-02-23 18:03

大大你好 此類酒駕留下案底之問題 

本人身邊有許多朋友都有遇到 其中也不乏多數有成功緩起訴的例子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處理的經驗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09: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聲請簡易判決,似僅能請求法院輕判,而無法向檢察官請求緩起訴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IVLA 103-02-23 04:57

您好
當初和屋主簽約的時候是由屋主的委任人出面簽約,押金也當場給了,後續租金也繳交正常,之後屋主表示房子會轉手,但在近期租約快到了

要找房東要求退還押金時,有另一位先生打給我自稱是新屋主,問我們要不要續租之類的

我已經表示不在續租希望他退我押金就好,他卻表示我的約是跟舊屋主簽的,押金舊屋主也沒收給他

找到舊屋主談押金的事情,舊屋主卻各種推拖

已寄出存證信函,並在近期聲請支付命令,法院要求補正資料,調出戶口名簿後發現,舊屋主從一開始就是用假名,想請問這是否已達成詐欺或是其他刑事犯罪?

如果達成其他犯罪之條件,於補正資料時需要補充嗎?還是需要另外提出刑事訴訟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3 14:1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房東用假名子簽合約

涉及偽造私文書

您可以提告

但因為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IVLA 103-02-23 15:3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房東用假名子簽合約

涉及偽 ... (恕刪)

 

如果達成其他犯罪之條件,於補正資料時需要補充嗎?還是需要另外提出刑事訴訟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3: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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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 103-02-22 02:09

小弟星期四開完偵查庭,檢察官說叫我們私下和解,請問這樣對肇事者提起的刑事訴訟就沒結果嗎?然後對方要分期付款,可是我們還沒寫和解書,想說還清後再簽,請問如果他中途一半就不付款,我們能對他再提告嗎?畢竟我們也沒有簽什麼合約,如果他跑路了對我們沒有保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要和解,建議請檢察官移付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成立後即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1: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和解之誠意,您亦可不同意和解之。若調解成立,該調解筆錄於送法院認定後,即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屆時若對方違反和解之約定,似可請求強制執行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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鴨鴨 103-02-21 21:20

你好

如提  我碰上未成年少年集體詐騙想要討回金錢

詐騙金額雖不多 但我是學生 那一點金額也對我有所影響

 

未成年由他們的監護人出庭

出庭當日  他們的監護人卻沒有到 他們無法作主還錢還是?

他們也表示 他們還不起

 

 

如今要寫甚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  有人可以幫忙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1 21:4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未成年侵權

由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您可以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0: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檢察官起訴後,撰寫刑事附帶民事似送起訴狀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起訴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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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ian00705 103-02-21 00:41

各位律師好,小弟日前因為賣二手PS3,遊戲硬碟內含盜版遊戲被釣魚

今天收到緩起訴處分書,所犯法條是商標法97條、著作權法91條

有跟廠商和解,查詢一下網路,看到下面那段,我的緩起訴書內也未提及查扣物品沒入,但是當時也沒有開一張查扣單給我,請問我該怎麼做才好,不想因為這樣怕自己的權益受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扣押物之發還)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不起訴處分對羈押之效力)
羈押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判決後扣押物之處分)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也有人說若緩起訴書內無提及沒入即可申請歸還,請問這種情形可以申請歸還嗎? 能否只查扣硬碟歸還主機? 感謝各位律師回答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7:10

 你這個物品應該會被法院沒收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2: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的物品應會被沒收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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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小 103-02-19 20:03

一、我家與鄰居相處不睦,前陣子他以我家小孩哭聲太吵而提告妨礙安寧」,最近應該會收到他敗訴的判決,請問我是否以其敗訴判決來告他「誣告」?因他浪費我太多時間出庭。

二、他提告妨礙安寧」有提出錄音,但聽裡面聲音如身入其境,合理懷疑他以我未知的特殊方式,對我家錄音,請問是否可告其「妨礙祕密」?另因我是合理懷疑,萬一敗訴的話,是否會被反告「誣告」?

三、因他是一個老師,近期我因受不了他的無理取鬧,去學校申訴他有精神類疾病(他在「妨礙安寧案」自己提出憂鬱症證明文件,但我沒有將文件提供給校方),這2天收到刑事傳票,理由是有關「個資保護法」要應訊部份,請問我除了說他有精神類疾病外,並無其他說詞,請問這樣這個有可能成立嗎?若不成立的話,我是否能再告他「誣告」?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9 22:4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1.對方須有使你受刑事處罰的意圖對你誣告才有構成的可能

2.如果對方無故以錄音方式竊錄你們非公開之言論或談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15-1竊錄罪

3.建議你要能提出證據,誣告的部分還是必須視對方有無使你受刑事處罰的意圖而對你誣告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僅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927號判例可參)。故是否構成誣告罪應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您所提二點均不會構成誣告罪。至於妨害祕密罪部份,須有證據證明卻係對方於您住處安裝電子儀器等設備加以竊錄,始可成罪,另因您提供資料有限,建議您仍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釐清事實及爭點,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10: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就第一點而言,由屬於您與對方之民事糾紛,對方似無意圖使您受刑事處分,對您應無誣告之疑義。就第二點而言,若您有相當之證據可證明您為合理懷疑,即不容易構成誣告。第三點而言,必須對方有意圖使您受刑事處分之事實,若您可證明對方有此意圖,似方有可能對對方提出誣告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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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goodtsai 103-02-19 17:07

一般高檢同意再議並發回地檢署之案件, 會是原承辦之地檢檢署官承辦嗎? 如果不是的話, 我要如何得知是由哪一股的檢察官承辦? 因為高檢同意再議已經過了兩個多月了, 至今仍如下文(我是刑事的告訴人)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9 17: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法高檢署檢察官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發回給原檢察官,但是ㄧ般而言都會發回給原承辦檢察官,本文建議您可以電詢原承辦檢察官的書記官查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7: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打電話至原承辦股之書記官詢問案件分配及進度。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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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蔡 103-02-19 11:05

男方17歲.女方自稱高一.某日晚上雙方參加朋友慶生活動後.相約去旅管開房間.且發生性關係.東窗事發後.女方家長(自稱養母)開口要求100萬和解費.因金額太高.男方家長無法答應.  女方則說要走法律徒逕

請問男方要附刑事責任嘛.若女方提民事賠償大約會賠多少.

艾莉絲 103-02-17 18:48

我於2013/12/16接到警局電話說我違反商標

因我在網路上有販售與某牌(雙C牌)類似的飾品

耳環樣式是此牌LOGO的形狀

販售商品頁是告知 某牌風格耳環

也都沒有說是此牌的商品

並且在耳環上的包裝也都沒有此牌的名稱以及logo

警方說我違反商標法,要求我配合做筆錄,過程都有錄音

後來做完筆錄有詢問過員警是否是很嚴重的問題,員警表示我的問題並不嚴重,到時會收到通知再乖乖配合就可以

今天2014/02/17我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案號 恭股103年度偵字第XXX號案件 商標

開庭進度查詢序號XXXXXXXXX

應到處所 偵查庭/詢問室

備註:請攜帶郵局存摺到庭

 

請問我該怎麼做比較好,是不是會被判刑或者求償大筆金額呢?

是在哪個地檢署開庭?建議由律師陪同去開庭,目前就是爭取緩起訴聲請簡易判決,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艾莉絲 103-02-17 19:06

你好

是由南投地方法院偵查屬發出的刑事傳票

如果徵求緩起訴是否仍需與該品牌進行和解?

因為我其實不清楚收到刑事傳票是不是因該品牌對我提出告訴,或者只是檢察官單方面的告訴

謝謝

可先把你收到的地檢署文件mail給我看一下

艾莉絲 103-02-17 19:41

律師您好

已email至信箱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偵查中嘗試與對方和解,爭取緩起訴之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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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娃 103-02-16 03:15

已經向被告發出存證信函,有協議書協議過已還三分之二本金,但尾款不處理買未上市股票也不見股票也拒開收據,存證信函也不回應,刑事已經提告檢察官表示有其他原告要併案處理較久,至今已經四個月了尚未開庭,怕至起訴後會超過侵權損害求償,請問律師時效是以存證信函時效還是協議書的時效?再來只有存證信函但收據對方不給而且一對一在場但協議時多人在場那麼,假扣押沒收據會遭駁回嗎?還是已經有存證信函直接再給支付命令就好了?

 1.存證信函證據力  這部分看起來跟時效好像沒直接關係  不清楚這部分問題是什麼   2.侵權行為時效兩年  如果有發存證信函請求  則是否有時效中斷問題  你可以思考看看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發存證信函不一定有停止時效之效力,可起訴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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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蛇 103-02-14 23:37

我因沒注意到存摺、卡片及密碼(寫在存摺後方面)沒注意到帶出門導致遺失,東西不見了也不以為意….

帳戶裡面有存放一些積蓄在,去年10月因為家裡人要求要將帳戶統一收好(那時有注意到存摺跟金融卡找不到 但當時一直以為因該還在房間某處 慢慢找就好好 可是遲遲找不到),就當我到銀行要報遺失時,才發現我的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被凍結了),當時就有警察局的警員帶我去警局,那時我才知道我的帳戶被犯罪集團拿當人頭帳戶,有一個被害人被詐騙了2筆合計5萬5千元的金額。現在全部帳戶都被凍結。也因此不能去面試找工作,因為無法提供薪轉的帳戶資料...

目前被當成詐欺幫助犯(我是被告),目前開過偵查庭訊問

1/12到地方法院偵查庭偵訊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法官不採信我的說詞,說這不合邏輯 ….. 我想也是(因為誰會把存摺跟金融卡放一起,然後一起遺失,因為密碼是我家人怕忘記抄在存摺後面(這點我家人有跟一開始偵辦的警員 跟偵查隊的警員強調....但這是事實,雖然正常人都不信…)

我有個問題(Q:) 也問過偵辦的警察 偵查隊的警員 檢察官 可是他們都回答我說 這不關我的事 我問這些有甚麼用

 

Q:當天晚上9點4x分匯款 晚上10點左右就向警察報案(這不會太怪怪的嗎 )偵辦的警察說這是犯罪集團常用手段 !!?? 不了解 ,再問你都這麼說了,為什麼還說我有罪? 可是在那之後,可是在那之後,可是警察卻很不耐煩的對我說:你有玩沒玩啊  能否安靜點 !!!

Q:被害人也有聲明,他在網路購買夾克(5萬多元的夾克)因為匯款方式有問題要求他要聽從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ATM)才能解除可是他在作筆錄時,就當他察覺 被詐騙時報警 可是他只提供當時ATM出來的收據就指名我騙他的錢,卻連賣場名稱、賣家資料、連絡方式都沒提供( 這不是更怪  我甚麼知道 偵辦的警察有給我看過被害人所做的筆錄,還問我有甚麼話要說,可是我說他卻不受理)   只說因為個資法的關係所以不能提供,甚麼都沒提供只單憑ATM收據就認定我騙他的錢 (也沒想到警察也受理 也沒有覺得很奇怪的地方)

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這件事,我只希望能盡早把此事,趕快找工作

可是跟一些懂法律的人談過,他們都說花錢了事,因為幾天後要跟被害人做調解,可是和解的話不就代表我認罪了嗎? 如果調解該怎麼談論比較好?


(文有)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處理
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
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請問這個案件是否可以再作做任何的上訴或其他辨解..(例:法律基礎應以無罪論,雖有被告說詞有違常理,但法官沒有證劇可以證明我幫助犯罪集團,這樣可以判刑嗎?)

 

 在此先感謝律師們的解惑,對於我們這些沒錢的小老百姓,真是很大的幫助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一審判決後,仍可以再提起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便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法律小學生 103-02-15 17:29

大大 你好 這種帳戶詐的案件 太常見了

本人身邊有許多朋友都有遇到 雖然有一部分也是被判幫助詐欺

但還是有不少成功處理的例子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經驗

 1.如果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你是否已經認罪  2.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表示還沒判決  相當於檢察官起訴而已  所以你需要確定是否已經判決  如果已經判決  才有上訴的問題  3因金額不大  是否願意跟被害人和解  換取緩刑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2: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服判決,可加以上訴,提出您無幫助故意及幫助詐欺之故意,惟亦可考慮若金額不大,可和解之,節省訴訟成本。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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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 103-02-13 19:42

律師您好:

本人是原告,因提告對方詐欺,而目前對方也已經被起訴,剛結束準備庭,下一次開庭是第一次的審理庭。因為在準備庭被告仍言詞狡辯,不承認犯罪,法官曾詢問我求刑的意見,我當時因準備不足,只是提出希望法官從重量刑。現在已經要進入審理庭,如果我要詳細地說明求刑的訴求原由,請問我應該如何提出?我的問題是:

一:是要透過檢察官提出?還是直接寫”刑事陳報狀”?

二:應該何時提出較為恰當?

煩請律師解惑,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寫陳述意見狀,將您所欲表達之意思撰寫,書狀建議應在開庭前一周給法院,並將一份給檢察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4 08: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撰寫刑事陳報狀,陳述相關犯罪事實及證據,於開庭前一周寄給法院及檢察官,亦可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由律師為您處理開庭撰狀之相關事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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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需要陳述意見  你可以直接撰寫書狀送給承審法官及檢察官   2.如果要調查證據 可能要請求檢察官提出聲請調查   3.盡量開庭前提出書狀  讓法官了解你相關主張會有利訴訟程序進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1: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開庭前,提早提出相關準備書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gaga1119 103-02-13 10:13

我母親工作時受傷,之後下半身可能無法行動,想請問:

1.雇主在刑事民事要負什麼責任?

2是不是要提告對自我比較有保障,一堆人說過了六個月雇主就沒刑事責任,脫產的話,就什麼也拿不到?

3.如果要談合解,哪些項目是我們可以合理要求的?

可向雇主請求醫藥費、原定工資、失能補償等,請求時效是2年,怕脫產的話要先作假扣押扣住雇主財產,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1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雇主在刑事民事要負什麼責任?

刑事上須視您認為就雇主何行為,構成刑事犯罪。民事上可請求勞工職災之相關損害賠償

2是不是要提告對自我比較有保障,一堆人說過了六個月雇主就沒刑事責任,脫產的話,就什麼也拿不到?

刑事告訴期限為6個月。若是怕雇主脫產,可聲請假扣押

3.如果要談合解,哪些項目是我們可以合理要求的?

醫療費用,勞動力減損,復健費用精神慰撫金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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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責任部分依勞基法規定有職業災害補償的問題  就醫藥費及不能工作薪資補償   另外如果公司有可歸責問題  也可能會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2.刑事部分  如果工廠設計或有安全上疏失  負責人是否有過失傷害問題可以考慮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1: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就民事請求相關損害賠償刑事視公司有無過失傷害之情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任我行 103-02-13 09:52

論壇上有某位法○小○生的非律師會員一再對於各類刑事案件以「我及身邊的朋友也有類似的經驗」等類用語來回覆,並貼上其E-MAIL來邀請貼文者與之交流,目前已貼出數十篇相類內容,看起來似乎牽涉相關各項犯罪經驗相當豐富的樣子????
有關非律師會員這樣的回覆問題方式,OK嗎?

 小學生?

 

 1.這裡是法律交流平台  原則上應該也沒有限定需要律師資格的人才能回答相關法律問題   2.至於發問者可能要自己確認身分  如果認為對方建議有問題  是否採納  自己斟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任我行 103-02-13 09:39

論壇上有某位法○小○生的非律師會員一再對於各類刑事案件以「我及身邊的朋友也有類似的經驗」等類用語來回覆,並貼上其E-MAIL歡迎貼文者與之交流,目前已貼出數十篇相類內容,看起來相關犯罪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的樣子????
有關非律師會員這樣的回覆問題方式,OK嗎?

小佩 103-02-12 06:45

您好:過年前自己的摯友接到通知,得知他的親姐姐竟然在國外因故服刑,現在棘手急需要立即處理的事情為:因摯友的親姐姐目前為離婚後單身狀態,現在男友同居,監護人為父母親,摯友的親姐姐財務狀態由該名男友口中得知(他們也不是很清楚):現有信用貸款約七十多萬及車貸約三十多萬,摯友家人因父母年邁不敢讓他們知道姊姊現階段在國外服刑事宜,所以決定由兄弟姐妹們隱瞞父母協助處理。想請問版上專業法律人士,關於摯友的姐姐債務問題應如何處理較佳?感謝提供意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當事人其債務問題,可以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為其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所謂的處理是無力清償的狀況?還是由其他兄弟姐妹願意出面代為清償
若是其他兄弟姐妹願意出面代為清償的情形,則不論是何人出資,只要是依原借款約定之清償方式依清償期限攤還即可,借款銀行或金融機購對此一般應不致加以拒絕,但要如此進行則須知悉貸款約定扣款帳戶、每月還款金額等事項,就此應聯繫其借款銀行或金融機購表明借款人現因服刑無法清償之情形進一步詢問處理方式。

民法第311條(第三人之清償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可能還是先行確定是否有積欠這些債務    2.如果有積欠債務    你朋友也願意代償的話  要注意清償後是否有清償證明的問題   這部分涉及將來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  以及是否能向姐姐請求返還的問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8: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確認借款額度,若欲代為清償,亦須索取相關清償證明,以利日後向本人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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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ean.K 103-02-12 00:14

1.請問:刑事案件的遞狀地點,必須是要向犯罪地被告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法院提出告訴?或是向任一地檢署遞狀皆可,而該署檢察官偵查後,假如要對被告提起公訴,會自動向犯罪地或被告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法院提出起訴書

2.如遞狀地點錯誤,而當時收狀人亦未發現,則日後該收件地檢署會駁回或自動轉寄所屬管轄法院?

3.如是關於詐欺或偽造刑事案件,則所謂「犯罪地」是指?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四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72年台上字第5894號)故犯罪地不僅包括犯罪實行行為,亦包括構成要件該當結果發生之地點。甚至在行為實施後,結果發生前之「中間現象地」,亦應認係也犯罪地,準此,就詐欺罪而言,只要與詐欺犯罪相關事實過程有所牽連之地方者,應皆屬於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的犯罪地。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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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係依法院組織法第58條「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的規定,以機關配置的方式而配置於各法院。檢察官依同法第62條的規定,「於其所屬檢察署配置之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時,不在此限。」據此可知,檢察機關之管轄原則上是同其所配置之法院。是有關刑事案件,只要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擇一向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提出告訴,檢察機關即有權偵辦,若因調查證據等因素而須由他檢察署處理者,檢察機關會以囑託或案件移轉等方式來處理,再由負責偵辦之檢察署依調查結果向所其配置之法院提起公訴或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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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地或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所以這兩個地點你都可以提出告訴狀  如果法院認為尤其他地點管轄  可能會裁定移送的問題  2.如果檢察署決定起訴  應該都是向相對的地方法院起訴  例如高雄地檢向高雄地院起訴   3.詐欺原則上應該就是施用詐術地點認定犯罪地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8: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請問:刑事案件的遞狀地點,必須是要向犯罪地被告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法院提出告訴?或是向任一地檢署遞狀皆可,而該署檢察官偵查後,假如要對被告提起公訴,會自動向犯罪地或被告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法院提出起訴書

可向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地提出刑事告訴狀,若向犯罪地提告訴,由犯罪地檢察官偵辦,即會於犯罪地法院起訴。反之,亦然。

2.如遞狀地點錯誤,而當時收狀人亦未發現,則日後該收件地檢署會駁回或自動轉寄所屬管轄法院?

若地點錯誤,會裁定移送致有管轄權之法院。

3.如是關於詐欺或偽造刑事案件,則所謂「犯罪地」是指?

施用詐術之地點或偽造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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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御 103-02-11 21:19

哥哥傷害女方(前女友) 
女方家長來家裡和解
並與哥哥簽下切結書,不得碰面,且不得做出對女方有其損害行為
如在發生願賠償500萬 
而父親在女方家長哄著下:說給年輕人一個警惕,只是形式上的而已
因而簽下了連帶保證人
簽的時候父親有錄音

結果哥哥又與女方發生拉扯進警察局 
現在女方依此切結書
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告訴
求償500萬
父親因為連帶保證人也成為了被告

哥哥與女方交往期間,裝闊借錢買賓士,
女方認為家裡很有錢,可能想敲一筆
但其實不然
哥哥積欠地下錢莊銀行一屁股債
家裡因為安全問題,擠出老本清償地下錢莊債務
家裡成員都背負貸款,學貸房貸
經濟狀況已經是勉強維持生計
如果告訴後判賠500萬,哥哥擺爛,父親被連帶求償
無疑是一記重擊,老本賠光還不夠
動產安身立命的老房子也可能被扣押
對方明顯是為了錢

女方家庭是商人家庭
中產階級,衣食無虞 
請了3個律師來提出求償告訴
對付困頓的小老百姓 

想請問
切結書簽定後就一定要依文字敘述賠償記載的金額?
父親如何壓低損失至最小,甚至無須賠償,讓哥哥承擔他個人行為應付的責任?
提出負債證明,說明經濟拮据,是否可以判賠較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確實符合切結書內之違約事由,違約金過高則可以請求酌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如果是屬於自由意志下簽立的資料  有違約行為發生  要保證人完全不用負擔任何責任  可能會有困難   2.可以先針對契約約定事項主張  是否所有糾紛發生  都應該構成違反這約定內容  3.另外主張違約金是否過高   但這屬於法官職權認定範圍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7: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故似可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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