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待證事實:相對人前科/品行、經濟財務狀況。(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3款法院應審酌事項;而為何欠債也和該款中「品行」有關)
經濟財務狀況函詢機關:債權銀行,或直接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調查相對人(夫)債務狀況之信用資料(參考網站http://www.jcic.org.tw/jcweb/zh/public/faq/faq0001.html)
前科方面直接請法院調查相對人刑案紀錄即可
辯論結束後法院不會當庭宣判,會再訂一個宣判庭期,到時候可以到場聆判,也可等宣判後一兩天上網查詢,或打電話問書記官結果。
如仍不知如何繕寫,或對於親權結果非常在意,建議還是應尋求律師協助,以免遺憾。

律師大大們你們好 .. 希望你們能替我解答 .......
103.10.15 凌晨我先生(計程車 司機)載趕時間的客人因車速過快被保安攔下
保安看我先生神情緊張所以要求收身
收到身上有安的吸食器 已經沒有藥 但警方說吸食器裡有殘餘
驗尿結果證實我先生有吸過 後面就被拘留 早上開偵查庭 下午以一萬元交保
到昨天收到一張紅單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者" 罰款6萬
事發時間是10/15凌晨 但紅單卻寫 10/05 16:50
* 我先生說他也不是在開車時間吸食的 為什麼會有這紅單? 是只要吸過毒驗的出來的時間內有開車都算嗎? 且紅單日期與被保安抓到那天時間也不一樣 警察是不是另有甚麼意塗抹黑?
* 另外想請問 我先生是"初犯" 他沒有毒品前科 請問會怎麼判刑 ...?
因為我前陣子流產身體不好無法工作 家裡經濟來源都是先生 他爸爸因為車禍無法工作也是我先生扶養 真的很怕我先生會被關或是勒戒.....
* 請問緩起訴是有什麼方式可以向法官提出 ....
真的很急 拜託各位律師能回覆幫助我 謝謝你們的大恩大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毒品駕駛,罰鍰金額為一萬五至九萬;另關於施用毒品之部分,若為一、二級毒品,亦為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十條規定,若五年內無毒品相關前科,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並配合律師進行相關作業,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請詳述遷戶籍之理由,否則無法協助。
... (恕刪)
理由如下:
遷戶籍時日是7月29日
1.是本來在新北市學校有上課,本來預計在新北市的某國中擔任教師,就想在任教後能夠遷戶籍到新北市,那因為家人的朋友在新莊,就選擇在新莊,而因為朋友要選里長,為了避嫌,建議在旁附近的地址遷入就好,一樣可以住在新莊的朋友家中,這樣方便領信。在八月底時,也確確定有考上這間學校,可是後來因為在現住地也考上學校,就沒有住在台北,但遷戶籍的事就沒有處理,後來還是有投票給這位朋友,可是檢察官不相信這理由的樣子。他有問我是不是有被說服投給這個人跟我有沒有投票,我說我沒有被說服要投,但我有去投票。
我不知道這樣要準備的相關事證是什麼… 這樣可能有緩起訴還是緩刑嗎… 後續我應該如何準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管轄地原則上會以您們共同之戶籍地之法院管轄,所以您可以先至該法院去查詢有無案件繫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與前夫相識不久結婚 也才發現兩個人許多不合適的地方決定分開
由於他住偏遠山上照顧孩子不便 與他父親住 工作也在那裏
所以孩子出生開始便與我住娘家 都是我親自照顧
除了孩子的尿布奶粉外 其他的生活必需品皆是我母親與我準備
每個月給我們一萬塊生活
孩子打預防針 看醫生等等之類 告知他也都不曾回來帶我們去
都是我母親陪同我們一同到診所 我母親為了我與孩子真的付出了很多很愛我們
放假回來都待在家裡睡覺 玩手機 讓孩子一人在旁邊玩 睡醒了就出門
更不曾幫孩子洗過澡 換尿布的次數五隻手指頭算得出來 更別說照顧孩子了
我們於七月份離婚 離婚時說好孩子監護權歸我 孩子生活費共同負擔
離婚後他有意和好 初起我們還是有聯絡 但兩個人始終是不適合 最後還是分開
分開時匯了幾千塊給我並傳訊息告訴我這是最後一次給我們生活費
他要去過他想過的生活 買他想買的東西 (紀錄並無留存下來)
當時有幾個禮拜我們確實沒有聯絡 中途我因為沒有生活費被逼急了晚上到PUB兼差
一時昏頭做了錯誤的決定 白天無法照料孩子 身體無法負荷更不是一個媽媽該有的樣子
所以只去了1天 後來專心於在家照顧孩子 專心於網拍
前夫卻拿此事說我不適合照顧孩子 但我已經知道自己做錯了
以前不懂事也會喝酒抽菸罵髒話等等之類 為了孩子我把一切壞習慣都改掉
前夫火爆的個性脾氣 罵髒話 酗酒 抽菸 等等不良嗜好 並沒有因為孩子出生而改變
前夫家庭環境也很複雜 簽六合彩 酗酒 坐牢 等等都有
前夫不斷說我不適合帶孩子 說他要帶孩子走 他要帶孩子去托嬰
可是孩子才9個月 這樣對孩子並不好啊........
想問若前夫拿此事與我爭取孩子的監護權? 我該如何是好?
該如何蒐證他們的環境並不適合教育孩子? 什麼樣的人事物可以作為證據?
通訊軟體LINE的對話紀錄截圖 是否能成為證據之一?
前夫有前科 也關過 到目前每個月仍會大老遠地開車到別縣市一兩次
據我了解好像是賣東西 不知道是賣什麼 他從來不肯說 但我知道是不法的
這是否也能成為證據? 我該如何去蒐證 知道他到底是在做甚麼呢?
當初年輕不懂事 沖昏了頭 現在後悔莫及 但自從生了孩子 體會到為人母的種種
我真的希望能好好照顧孩子 別讓我與前夫的事情誤了孩子一輩子
現在前夫隨時隨地就想看孩子 不開心就對我發脾氣
我只是想和他好好地坐下來談 該如何行使他的探視權
他不願意與我談 不然就要與我爭取孩子的監護
實在受不了這樣的生活了 求助........
我想知道 我現在無法自己處理我與他之間的問題
倘若非得走法院 我現在該做什麼準備? 該如何是好?


我現在17歲 男友18歲
我和我的男朋友在一起兩年多了
我們感情一直很好 跟她家人也是
前陣子我媽媽和他媽媽關係變得不好(家裡的人和我都認為我媽有點躁鬱症)
後來我媽媽為了要出一口氣
告我男友妨礙性自主 因為我15歲的時候就有跟我男友發生關係(12/1開庭)
可是我和我男友發生關係並不是我第一次發生性行為
我16歲和17歲的時候有拿過小孩
第一次有通報第二次沒有
我是吃RU486所以好像沒有調到紀錄
第一次懷孕對方家長有心要處理 有想要結婚生小孩
跟我媽媽討論後還是把小孩拿掉了(我媽堅持)
做筆錄的時候我和我男友都有坦承有發生性行為
可是我媽媽做筆錄有些事請都用編的
我和我男友學歷都只有國中而已
男友之前有毒品前科
可是已經是很久以前的事了 他現在在當兵
感覺我媽媽只要錢 我之前出車禍的保險都給我媽媽拿走了
我只想跟我媽要回我自己付的1萬塊修車費
結果因為這樣越吵越嚴重 我還和我媽打架
當初我媽和他媽會吵架就是因為我想拿回我自己的提款卡(裡面是我自己賺的錢)
可是我媽不給我 反而說我是不是要拿錢給我男友他們家花
因為這樣所以他們才會起口角
事後我媽還有對我家暴
我知道這是兩小無猜的條款
我想知道
我男友會不會被關?
還是只會叫我男友去上課而已?
如果我媽媽願意和解那他是可以要求和解金要多少的嗎(我男友家沒什麼錢)?
我男友他媽媽也很生氣 說結果不管怎麼樣都要告我媽媽
男友他媽媽可以告我媽什麼?
我如果開庭沒有出面的話我男朋友是不是比較危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母親對您男友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可就是否有於未滿16歲時發生性行為加以爭執,或嘗試與其和解請求緩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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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因先前已有填寫過,所以不建議勾選無犯罪紀錄,但可以一併檢附良名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依您所述,您在您朋友強制性交未成年少女時,在旁邊睡覺而不知情,則您需向檢察官提出能證明這件事實之證據,如您朋友或未成年少女之證詞來證明您並無共同犯強制性交罪之故意。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1-1條第2項:「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20條:「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第24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依您所述,您吸食搖頭丸,為二級毒品,k他命為三級毒品,則您犯上開法律第10條及第11-1條之罪,依第20條之規定,檢察官應聲請觀察、勒戒。然如您可依第24條爭取檢察官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由於上述程序較為繁雜,建議您尋找律師協助。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為了避免在法庭上做出不利於己之陳述,建議您應於偵訊前攜帶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關於您施用毒品之部分,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另關於妨害性自主部分,應視為趁機性交或強制性交,而就有無不知或不能抗拒或違反意願等情形以及有無發生性交行為等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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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目前為偵查程序之被告,應先就販賣毒品部分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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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天11月13號凌晨開自小客車回家路上被臨檢酒駕
我是初犯 無前科 無肇事 酒測值0.45 被公共危險罪移送
中午在台北地檢署開完簡易庭偵訊完後 法警帶我領完私人物品就叫我可以離開了(無交保)
目前在等地檢署的偵查終結結果
我希望能夠被判緩起訴
我在簡易庭偵訊過程中 表現出很後悔 檢查官問我警察筆錄是否屬實? 認不認罪?
我也答屬實 也認罪!
但整個庭訊就只是問我個人資料等 還有從喝酒到酒駕的過程 為什麼要酒後騎車之類的原因...
我也屬實以告....
但檢查官從頭到尾都沒跟我主動提到緩起訴的部份.....我當下也有沒主動提是否可緩起訴.....
我就只有很單純的回答問題
(但我回家後查了很多相關緩起訴資料 都說如果檢察官要判緩起訴會主動問你接不接受緩起訴 然後提出緩起訴的條件 捐錢或其他的 但檢查官從頭一直到我簽名後都沒主動跟我題到任何緩起訴的事....)
因為這樣我現在真的很擔心會被判聲請簡易判決,以及留下前科
檢查官如果要判緩起訴真的會當下問嗎? 還是不一定會問呢?
我現在這樣還有可能能夠被判緩起訴嗎?
麻煩大家回答了 謝謝 !


一般來講,若檢察官於偵訊時曾提及緩起訴處分之細節,並詢問被告之意願及相關內容條件者,被告亦表達同意時,這樣的訊問程序下來當然可以看出檢察官有意給予緩起訴處分,如此一來獲得緩起訴處分的機會自然不小,不過即使沒有這樣的訊問過程也不代表就沒有緩起訴處分之機會,畢竟只要是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均可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以緩起訴處分作為適當之偵結處分(性質上是有罪之處分,但效果上則接近不起訴處分),此乃法律所賦予檢察官之權限。因此只要案件尚未遭檢察官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結束偵查程序之前,都還是有機會獲得緩起訴處分的。
因此如若您很在乎留下公共危險罪之前科,建議您還是可以趕緊在檢察官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結束偵查程序之前,具狀去向檢察官求情、請求給予緩起訴處分。(若有需要當然也可以請律師幫您代撰此部分之書狀。)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律師您好,2014年11月8日下午1600時左右,我騎乘機車直行,前方一機車騎士忽然偏左至雙黃線附近並減速(該路段僅一來一往二線到,對方未打方向燈),導致我急煞並差約10公分撞上對方,我經過對方時回頭講了一句台語「路是你們家開的嗎?」然後就打算離開,然而對方一路追我(約200公尺),在追上我後以三字經出言不遜,並左轉進入某巷口後停車轉頭不停以三字經向我叫囂,我便左轉跟進巷子內打算與對方理論,不料我剛停好機車(因為平常都是開車,不太會停機車,所以我便低頭尋找機車的駐車架,給了對方可趁之機),他便下車右手持機車大鎖一邊罵一邊向我衝來並且已經做出由下往上朝我揮擊的動作(此時我安全帽都來不及拿下,空著雙手),見狀當下我立即跳出機車(我放置在機車前置空間的背包還因為這樣被我不慎踢到約5公尺外,可見當時情況緊急)迎上對方,以左手抵擋對方的攻擊並趁勢抓住大鎖(導致左手挫傷,已驗傷),試圖將大鎖奪下,此時雙方出現拉扯,對方還將我的肩包扯斷(頸部擦傷,已驗傷),我為避免對方繼續以大鎖攻擊我,就拉扯對方手中的大鎖將其拖倒在地(此時大鎖仍在我與對方手中),對方卻又藉我拉扯大鎖的力量爬起來並從我的背後將我抱住,以膝蓋及腿繼續攻擊我的臀、大腿部,我很生氣,非常大聲的喝令對方放手,但仍然沒有以可以行動的手肘及腳攻擊對方(我是榮民,在軍中服役時曾擔任徒手格鬥教官),也並沒有利用地形地物攻擊對方(因為周圍都是柏油路面及水泥建物,擔心對方受重傷),只是直接發力將對方大鎖奪走並掙開對方(此時對方的大鎖在我手中,我順勢將對方推開保持距離),然後轉身將大鎖遠遠丟開,同時喝止對方不要再靠近,然後我立即打電話報警(天幸剛好那個巷口有社區監視錄影器,警方已拷貝),然而驗傷完畢到了警察局,進行筆錄時,我卻變成傷害被告?在警方拷貝回來的監視錄影器畫面(警方有給雙方觀看)中可以明顯看得見對方下車時手持黑色機車大鎖向我揮擊,而雙方拉扯時也明顯看出我是一直拉住對方手中的機車大鎖,在過程中對方被我拉倒在地後,我也沒有任何的出拳出腳等攻擊行為(對方倒地後馬上借我拉扯大鎖的力量起身並從背後將我抱住),甚至在我奪下對方大鎖後,也沒有以大鎖攻擊對方而是將其遠遠丟開,我實在是想不明白這樣的忍耐為何會成為傷害罪被告,之後在警察局內雙方看完現場監視錄影帶後,我一直期待正義可以被伸張,但警方沒有給我答案,只約我跟對方到樓梯口旁的逃生門外抽菸,並暗示這類型的案件都是和解,如果雙方不和解,到了法院法官可能各打50大板判決雙方傷害罪成立,這樣會有前科(我沒有任何前科記錄,對方我不清楚),但我堅信法律是公正的,所以堅持提告,對方亦堅持提告,而後在筆錄時,警方有告訴我說對方筆錄稱拿大鎖只是自衛壯膽(我身高188公分,體重100公斤),並沒有要攻擊我(對方在筆錄中承認有拿大鎖下車,並宣稱不是要攻擊我,難道在那種情形下對方是要鎖車?況且對方確實攻擊了我,若不是我以左手擋住,會打在哪裡?以上我都有將對方控告我的事項逐條反駁,並記述在報案筆錄中),且對方還說是我先動手的(再次感謝那個巷口有社區監視錄影),請教律師:1、監視器有拍到對方手持大鎖下車並向我揮擊、雙方拉扯對方倒地、我被對方從身後抱住以及我奪下對方大鎖並掙脫對方後,將大鎖遠遠拋開並與對方保持距離、我打電話報警等等的畫面,請問我的反應是否構成正當防衛?2、對方控告我傷害,我也控告對方傷害,這樣上法庭法官會如何判決?(該不會真的像警方所說的為了省事各打50大板了事?)3、作完筆錄後,那位警官沒有給我報案三聯單,我是否應該要再去索取?4、打字的當下我真的有點後悔,當時應該給對方一個適當的「記憶」,請問我如果再碰到類似的案件,在對方手持具有殺傷力的物品先行發動攻擊並擊中我,而我空手的情形下,給對方適當的「記憶」是否會觸犯相關法律?感謝律師百忙中撥兀回復,誠摯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收到判決十日內,撰寫上訴理由狀,敘明您欲聲請緩刑原因及原審判決缺失之處提出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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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附民的部分,刑庭會在刑事判決後移送民庭繼續審理,移民庭後會再另行通知開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在今年4月左右時,我跟同事A承接一間疑似凶宅房屋買賣,因為當時屋主告知我們是在救護車上死亡,事後接近月底時同事A找了另一名同事B說要買那間屋子,並且告知同事B是在救護車上死亡,直到屋主跟同事B簽下合約後並收下訂金,屋主才說是死在屋內,這時同事B生氣轉而離開。
屋主問我跟同事A怎麼處理,同事A承諾說這間若沒人買的話同事A要買下來,事後同事A用我的名子跟屋主簽下買賣合約,然後對我說要找金主出錢,結果是又回頭找同事B說價錢有降,問他要不要再考慮進場買,這時同事A對同事B說房子是250萬,跟屋主說買方願意出200萬,並且做了兩份合約,用了不同的說詞讓我跟屋主簽下兩份合約,然後250萬的那份合約匯款紀錄簽收都是同事A造假偽造,然後賺走了中間50萬差價,接著還騙我去幫她借了個帳戶,說是友人要還錢給她,她須要帳戶,我也不疑有他,誰知道他用這帳戶跟買方說這是屋主老婆的帳戶,並把"尾款30萬"轉去了那個假帳戶裡面,吃走了這30萬元,但在這之前我跟屋主已經用我的名義簽下30萬本票,用意是在交尾款時換回本票,但現在要交屋了一件一件事情才爆發出來。
我想請問
1.現在屋主硬要說我跟同事A串通,我要怎麼辦(同事A已經跑路完全聯絡不到)
2.現在卡在屋主沒收到尾款不交屋,買方說她匯了250萬了她堅持要房子
那是不是我想辦法處理掉這30萬這個環節就先解開了?(因為是我名子簽下
本票)
3.我當時跟本不知道同事A會拿我跟朋友借來的帳戶去騙錢,這個部分要怎
麼處理,人頭戶的部分責任很大嗎?我事真的不知情
4.事情發展過程到這邊我完全不知情,而是接近月底屋主跟我聯絡後我才知
到事情嚴重性,想請教各大律師幫幫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票以您名義簽發,您應先給付款項取回本票,再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向同事A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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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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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訴的犯案內容有兩次
犯案內容是:我的A朋友打電話給我,問我身邊有沒有買3級毒品的人,我說有!
於是我幫他聯絡我的B朋友! 我把B叫來我家附近, 由A和B自行交易毒品!(因為A跟B也認識,只是A把B的電話刪掉了,所以才問我)
而第二次也是相同情形,但是第二次我跟著B去找A!因為我本身也要像B購買毒品!剛好B先來找我,我就跟著B去找A
然後在地方法院的時候 法官是判幫助販賣 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但是我想要判緩刑,畢竟我跟本也沒有販賣毒品!東西也都沒有經過我手!而且我也沒有前科!我覺得為什麼法官不能給我一次機會?
於是我就上訴!上訴到了高等法院,前面兩次開準備程序庭的時候!法官就跟我說:我這個應該是共同販賣跟牙保罪! 我聽到真的很傻眼! 因為共同販賣不就罪更重了嗎
11月就要開審理庭了! 我要在審理庭之前就把上訴撤掉嗎?因為我怕審理完我的罪會更重!還是要繼續打下去? 我很好奇為什麼東西沒經過我手 , 我也根本沒拿到任何一毛錢! 為什麼法官會說我這可能是共同販賣跟牙保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開庭前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全案證據內容,並撰寫答辯狀為您辯護之。再就幫助販賣與共同販賣之間差異、構成要件加以分析釐清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開庭前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全案證據內容,並撰寫答辯狀為您辯護之。若起訴狀確實內容有所違誤,可加以說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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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宅們的期待,有關用BT、訊雷等軟體看色情影片是否違反兒少條例或刑法第二三五條的散布猥褻圖文罪。
暑假期間,適逢警方專案,警方人員不斷以BT、訊雷等類似P2P軟體去查有無使用者下載色情圖片,因上開軟體下載時因程式本身的設計,同時具有散布之功能,故常遭警方以上開條例函送地檢署偵辦。
因為實在收到太多人來信詢問(可能是因為擔任過婦幼組及智財組檢察官),那個時候P2P處理的焦點大都是違反著作權法的部分。
這個部分,本人請教了尚在警方、檢方、院方服務的法官、檢察官、高階警官(二線三)們,綜合得到的資訊如下。
(一) 警方平常不辦這種案件,這種案件平常也沒什麼分數,但是暑假期間有專案,有分數,所以那段期間會特別衝刺該類案件,分數不夠,刑警會變派出所員警,這個就不用說了。
(二) 檢方的立場,大部分都是要求認罪,給緩起訴處分或職權不起訴處分,也有同期要給罪嫌不足的不起訴處分,但是被主任打槍退件。
(三) 院方的部分,目前只收到台北地院一個簡判判有罪的案件,但是其認定的理由是被告明知BT的功能而仍下載,被告也坦承。其他沒有人收到這類的案件,就我目前認識的法官請教的結果是這樣。至於這類的案件,如果被告辯稱不知P2P的功能,送到法院,是否會判有罪,法官之間有爭執,有不同的看法,說真的檢察官之間也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大部分的被告在檢方認罪,就不送到法院。
(四) 至於這類案件要不要請律師拼無罪,在於你對於前科的考量或經濟上的考量而言。如果你認為緩起訴繳的錢不多,沒有關係,那就不用請律師。如果你認為你將來有用到良民證的必要,想要證明清白,這時候可能就有請律師的必要。
現在無罪的判決部分,有待各位有勇氣的宅宅們突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非對方同意,否則仍需以訴訟來主張,並應提出現姓對小孩不利影響之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閱卷後撰寫上訴理由狀,您應先於法定上訴期間內聲明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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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4號突然有刑事組和海岸巡防的來我家 ?只是叫我去當證人
不過上面只寫 涉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案件
然後我說我剛睡醒 等一下吃完飯在過去警察局
然後我吃完飯喝了兩瓶小罐的保利達在去警察局
到了警察局是叫我去指認說藥頭有沒有再賣K仔
然後叫我聽今年6月多的監聽
我有承認他有再賣 也像藥頭買過一次不過是在六月底
然後問我這幾天有沒有再用毒品 我說沒有
後來就叫我去驗尿 驗完直接帶我去地檢署
檢察官問我 你有沒有像他買過K 我承認說有 在六月多的時候
不過 10月13號的晚上我有吸食安仔
他驗尿驗K仔 會不會驗到安仔?
他只會驗K 還是全部都驗
驗尿驗安仔出來呈現陽性我該怎麼辦
我該說我驗尿前我有吃感冒藥嗎?
還是要怎麼說?
我沒有犯罪紀錄 和前科 不想讓家人擔心 已成年
我不想要被抓去觀察勒戒
拜託救救我 求律師們幫我一下
補充 : 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施用一二級毒品,驗尿將呈陽性反應,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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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您女友可能未付諸行動,但其言語很可能會構成恐嚇罪,應小心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先謝謝各位法律專家:我有一個同事,從102年10月到103年2月事發止,長達4個多各月對我進行竊盜,現金部分他自己在警察局就承認了12次(其實不止12次,因為我就覺得自己錢不止不見12次),其中第一次偷的最多,是整個包都給我偷走,裡面有美金1000多,人民幣5000左右,還有港幣,澳幣,泰銖,新台幣等等,最重要的還有我搜集多年的一些多國稀有貨幣,折算後光第一次就有8-9萬左右,4個多月加起來盜竊我現金總共12萬左右。在盜竊現金的同時他還把我掛失後新辦的銀行卡的賬號跟後三碼記錄下來,在GOOGLE商店線上刷卡購買遊戲點數,盜刷部分是13次,每次1千多,損失1萬3千多。所以筆錄上面就是竊盜現金12次,盜刷信用卡13次。
現在想請教幾個問題:竊嫌食髓知味,每次都是用同樣的手段來進行竊盜,只是時間不同,這樣法律上是按一罪來處理還是按數罪處理呢?他的刑期最少是多久呢?如果沒有前科4個多月不斷的偷我25次,有緩刑或不起訴的可能嗎,有聽說是按一個竊盜只用加重二分之一,是這樣嗎 謝謝
另外我第一個錢包裡面的所有東西,現金,外幣,健保卡,駕照,各種會員,銀行信用卡等等,竊嫌都給我丟掉找不到了,最主要的是我錢包裡面的那些多國稀有貨幣都是我好多年一點一點搜集起來的,竊嫌也承認這些貨幣他拿去賣了,而且價格都很低的就賣了,可是我並不知道也可以說忘記裡面都有那些,價值到底多少,請問這樣該如何跟法官講求償呢
最後一個問題是我要向他求償多少,我有申請假扣押,結果是他沒有任何財產,但是我還是要主張,偷我這麼多次對我的傷害極大,而且導致我夫妻關係不和,經常跟她說錢不見,那幾個月我老婆天天都懷疑是不是把錢貼外面女人,為這個經常吵架。想請問求償多少才合適,20,30,40,50萬,那個數字法官比較會支持,請各位大律師明示,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非對方是在密接之時間點內接續為同一犯罪行為因而被認定為接續犯,否則仍舊是一罪一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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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補充說明:若是您所稱之情形,不會是接續犯(若是接續犯比較典型的例子是:某日,學生a進入教室,連續偷了分別屬於不同人的錢包),所以會一罪一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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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律師點名,補充如下:
之前擔任屏東地檢署婦幼組檢察官時,曾經起訴一件在游泳池以教游泳為名,把手指插入女大生下體的案件,起訴強制性交、一、二、三審均認定強制性交,判三年多。
我那時候當婦幼組檢察官遇到女性被害人,還是覺得女性被害人比較難以在我的面前自由陳述,
所以後來就去緝毒組了。還有三歲女童看到我就哭了><,我還要請同組的女檢察官代為訊問,才能問的出來。(這個應該跟女性找婦產科醫生,如果可以的話,希望找女性應該一樣的道理)
以上僅供參考。
中部地區如果需要當過檢察官的律師,我可代為聯繫同期(司法官四十三期)退下來的葉柏岳律師。(耕讀園槍擊案指揮檢察官)
若有疑問可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另外社會局的性侵害防治中心有訴訟補助及社工、心理諮商等相關資源可以協助你走出陰霾。
(包含心理衡鑑等等)

你們好,我在今年有被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七個月,我想要上訴,前陣子已先遞出上訴狀,但理由狀我不會寫,又沒錢可以請律師,所以想請有關這方面知識的朋友們幫我寫,最主要的理由是判太重,希望能減輕些刑責,請各位幫忙一下了
判決主文: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98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8年4月13日,以98年度簡字
98年7月24日,以98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與他案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102年7月13日縮
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劉00仍不知悔改,於103年5月17日17時30分許,在台南
市東區裕農路121巷2弄7號一樓大門內走道拾獲鑰匙1把後,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18時2分許,持上開鑰匙
開啟該處2樓林00所租用之房間門後,在房間梳妝台抽屜
內,徒手竊取林00所有之相機1台得逞,嗣同日20時許,
劉00自認心虛而將上開相機歸放原位。然為該處房東王00
自監視器發現而告知林培剛,林00報警而循線查悉上情
。
(三)案經林00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請臺灣臺南地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劉00所犯之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
列之案件,且本案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
審案件,其於審判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此有本院103年8月11日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29頁)附卷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
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見警卷第1至5頁)及本院
審理程序中(見本院卷第29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林00於警詢(見警卷第6至8頁)之指訴及證人王00於
警詢(見警卷第9至10頁)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見警卷第11頁)。現場照片及
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警卷第21至26頁)。
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係刑法第306
條無故侵入住宅罪與普通竊盜罪之結合犯,亦即無故侵入住
罪質中,自不能於論以加重竊盜罪外,更行論以無故侵入住
宅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
入住宅罪。復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越門扇,其
「越」指逾越而言,如係從門走入或開鎖啟門入室,均不得
謂為逾越門扇,本件被告侵入告訴人之住宅竊取其財物,既
係開門入室,即不成立逾越門扇(或安全設備)竊盜之罪(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核被告劉00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
,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
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劉00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賺取生活所需,且
本件竊盜之犯行,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竊
得之財物於警方到達現場前主動返還被害人,對被害人造成
之損害非鉅等一切情狀,並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於審理中供稱鑰匙是在走廊上撿到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
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沒有和解也可以緩刑?最近常有網友問我,對方開的條件太過份,沒有辦法達成,刑度又重,沒有緩刑可能會入監服刑,怎麼辦?勇公經歷過一個沒有和解但是卻判緩刑的案例,這個奇蹟是由李育任律師所達成。記得我在擔任智財組檢察官時,手上有一件違反藥事法的案件,是當事人賣假的威而鋼,被受輝瑞藥廠委任的理律告訴的案件,被告委任李育任律師。當時,被告沒有前科,一來我這裡立刻認罪,李育任大律師「很謙卑」(這個時候才會謙卑)的向我及理律的律師表示,被告願意認罪,請考量並無前科,願意賠償輝瑞藥廠三十萬元,請求為緩起訴處分,我也認為既然沒有前科,也願意賠償,而且也只是一間小藥局的老闆,並無大規模販賣之實據,我也力勸告代是否給被告一個機會,不過理律堅持被告一定要供出上游,否則不和解,不過被告表示那時候是「吟遊詩人」來店兜售的,他實在找不出上游是誰,李大律師為了表示被告的誠意,低聲下氣的去了理律事務所幾次,表示願意賠償,不過都吃了閉門羹,因為告訴人不同意緩起訴處分(因為告訴人不同意若為緩起訴處分如果告訴人再議通常會被高檢署撤銷),我也只好提起公訴,但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結果法官就直接判緩刑了,下一件我又收到輝瑞委任理律告販賣偽藥之威爾剛案件,被告願意認罪,當庭請求賠償OO萬元和解,為緩起訴處分,但實在供不出上游,告代就很爽快的欣然同意了......有判決有真相 (如要要聯繫李育任律師談和解,可以洽本人,要向李律師那樣謙卑,我實在做不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育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14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共同連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 年。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 佰捌拾伍錠、外包裝瓶拾陸瓶、英文仿單拾 份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設於屏東市○○路373之1號「昱昇藥局」負責人並 具有藥師資格,平日上開藥局則由其與配偶乙○○共同經營 ,甲○○與乙○○均明知「VIAGRA」即中文名「威而鋼」之 藥品(下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下稱輝瑞 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VIAGRA」商標名稱亦係美商輝瑞 大藥廠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註冊取得使用於西藥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其專用期間自民國 86年8 月16日起至96年8 月15日止,現仍在專用期內,而上 開商標專用權已經美商輝瑞大藥廠移轉登記於輝瑞公司,且 該商標名稱並經輝瑞公司使用於上開「威而鋼」藥品上,為 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專用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販 賣。乙○○明知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綽號「阿鹽仔」(音譯) 所販售之標示「VIAGRA」商標名稱之藥品,係未經主管機關 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且該藥品之藥錠上、其藥品之外包裝 瓶及仿單均無中文標示及核准輸入文號,係由不詳姓名者未 經取得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製造之偽藥,且 其外包裝瓶上有標示輝瑞公司、商標圖樣標籤之偽造準私文 書、其內亦含有冒用輝瑞公司名義製作之英文仿單,竟仍於 94年8 、9 月間起,以電話聯絡前開綽號「阿鹽仔」之男子 ,在高雄市○○區○○路某處,以偽「威而剛」藥錠每顆新 臺幣(下同)約250 元之價格,販入2 次,共計購入16 瓶 (其中有2 瓶係搭贈,該2 瓶僅裝有數顆,顆粒數不詳); 再與甲○○基於共同販售偽藥之犯意,自94年9 月某日起至 94年11月10日止,在上述「昱昇藥局」,以上開偽「威而鋼 」藥錠每顆300 至35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客人牟利 ,並行使上開私文書及準私文書,共計已出售30餘顆,足以 生損害於輝瑞公司。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4 年 11月10日前往「昱昇藥局」執行搜索,並扣得仿冒之「 VIAGRA」藥品385 錠、外包裝瓶16瓶、英文仿單13份,而仿 冒藥錠經檢驗認定非屬輝瑞公司在國內銷售之產品,始知悉 上情。二、案經美商輝瑞產品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先予敘明。二、訊據被告甲○○、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核與 告訴代理人吳文淑、郭念慈律師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 相符,復有卷附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2 份、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影本1 紙、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影 本1 紙可稽,及扣案之「VIAGRA」藥錠385 錠、外包裝瓶16 瓶及英文仿單13份足佐。且上開扣案之「VIAGRA」藥錠經送 輝瑞公司鑑定結果,確屬仿冒藥錠乙節,亦有鑑定報告及其 中文譯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 信採。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洵堪認定。三、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 而販賣罪(藥事法第83條雖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7 月1 日施行,然該條第1 項規定,並未作修正,無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 定)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英文仿單, 係未得輝瑞公司同意而以其名義製作,用以說明該藥品之成 份及主治效能,屬於私文書之一種,被告明知英文仿單,係 冒用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名義而偽造之私文書,仍加以販賣行 使,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 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規 定,應以文書論。查標示美商輝瑞公司之英文名稱、商標圖 樣之標籤,係該公司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 條 第1 項之準私文書,被告販售之仿冒藥品,外包裝瓶均有標 示輝瑞公司及商標名稱VIAGRA圖樣之標籤,則其仍有主張該 公司及商標之意思內容,至為灼然,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2 人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2 人均屬實 行犯罪行為之正犯,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規 定,均論以共同正犯,爰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藥品英文仿單部分)、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標示公司、商標名稱之標籤部分)之犯行,時間緊 接,方法相同,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 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業於 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 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 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 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 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 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販賣上開藥品,係 一行為同時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之販賣偽藥罪論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 書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與公訴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審酌被告2 人均為從事藥品 販賣業務之專業人員,明知購入來路不明之偽藥,可能危害 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且藥品名稱及他人註冊之商標圖 樣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藥品 名稱及使用之商標圖樣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竟為圖 私利,連續向不詳人士購入仿冒威而鋼之偽藥後,在「昱 昇藥局」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不僅對美商輝瑞公司之商譽 造成損害,更有戕害使用者身體健康之虞,念及被告2 人未 有任何犯罪之前科紀錄,且被告尚需撫育3 名子女,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紙及戶口名簿影本1 份在卷可稽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2 人前均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2 紙在卷可憑,被告等迄本案辯論終結前,雖仍未 能與告訴人輝瑞公司達成和解,然其已盡力尋求告訴人之諒 解,除已登報致歉,有聯合報登報致歉啟事影本1 份在卷可 稽,尚表明願賠償20萬元,惟因輝瑞公司要求被告必須供出 上游貨源,否則不願意達成民事和解,此經告訴代理人郭念 慈律師陳述在卷(偵查卷第100 頁),經本院審酌之,認此 係另案追查之程序,與本案被告2 人有無深切悔悟犯行而得 到教訓並無關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悔悟,信無再犯之 虞,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 新(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 1 日施行,有關緩刑之規定,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 後裁判,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 95 年 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四、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385 顆,係被告2 人所有,此據被告 等供陳在卷,且係供被告2 人販賣偽藥所用之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之外包裝瓶16 瓶、仿單13份,均係仿冒輝瑞公司商標之商品及提供於服務 使用之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勃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感謝大律師的指教,
反正也意思是取其精華,與大家分享案例而已。
下面是緩刑的案件,也供大家分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 年度簡字第2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憲青 賴玟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耀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584、3958、6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憲青、賴玟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 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各壹年,緩刑各參年,且均應 依附表所示之方式支付告訴人美商輝瑞產品公司、美商禮來大藥 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 分補充被告二人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與起訴書之記載相 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三)。 二、新舊法比較 按被告行為時應適用之商標法為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 (下稱修正前商標法),嗣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100 年6 月 29日修正,並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原修正前商標法第82 條、83之規定,分別移置於修正後商標法第97、98條規定下 ,並未較修正前之商標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 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商標法。 三、論罪部分 (一) 按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仿單上偽造或仿造他人已註冊登記 之商標,同時偽造私文書附於偽冒之藥品內行使之行為,如 其所偽造之私文書附加有偽造或仿造商標圖樣者,關於附加 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圖樣部分,應適用藥事法第86條第2 項處 罰;關於文字部分仍屬偽造之私文書,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 ,再與偽造或仿造仿單行為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5558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二人所為事實欄一(一)部 分,販賣之偽藥外包裝盒內附有仿單,且仿單內有關商標圖 樣之標示及文字之敘述內容均為仿冒,有扣案藥品所附之說 明書可佐,是被告二人就仿單部分所為,除應依藥事法第86 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仿單之藥物罪論外,就仿單上文字記載 部分,為偽造原製造廠所製作之私文書,被告二人於一(一)所 示時間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時,同時附偽造仿單, 以冒充為原廠製造,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損害原製造廠 商之行為,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二) 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 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 規定,應以文書論。查犀利士偽藥之包裝盒上有商品條碼, 係販賣者為方便商品之管理,以符號、文字,表示為上開公 司所製造取得藥品許可證之藥品(即藥品資訊),而屬偽造 之準私文書,此非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侵害商標及藥事法第 86 條 第1 項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規範意旨所得涵攝 (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970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 按刑法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必須行為人提出偽造之私文 書,而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方得成立(最高法院92 年度臺上字第5654號刑事判決參照)。又刑法上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固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信用之法益,必須提出偽造 之私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方得成立。但所謂「對其內容有所主張」,並不以明示偽 造之私文書內容為限,即將該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 狀態下,亦即祇要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在其法律交往關係中 ,提出該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他方足以認為其係對該文書權 利義務等內容有所主張,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 其本意者,即難謂無侵害公共信用之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 1594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告二人明知其於事實欄一(一)所 示時地所販賣之犀利士偽藥包裝盒上標示有偽造之商品條碼 及藥品資訊,足以對外表示該物為上開公司所製造取得藥品 許可證之藥品,而使公眾誤認該等偽藥為上開公司所製造, 並經上開公司取得藥品許可證,卻仍販賣予證人吳國治,乃 本於該偽造之準私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而加以行使,影響藥 政管理之正確性、用藥大眾之健康安全,及上開公司之商品 品質管理與商業上信譽,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上開公司。 (四) 再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 營利為目的,將偽藥、禁藥、仿冒商標商品、冒用他人藥物 名稱、仿單之藥物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販賣犯罪即為 完成。 (五) 核被告二人所為,就販賣犀利士偽藥1 盒予證人吳國治部分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 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 第1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販賣 犀利士一片(2 錠)予證人吳國治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 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之 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就購 入威而鋼偽藥1 瓶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 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等販入犀利 士偽藥行為應為第1 次賣出行為所吸收。 (六) 被告二人就上開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 (七) 被告二人各次販賣偽藥行為,均係以一賣出或購入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次犯行均應從一重之販 賣偽藥罪論處,公訴人雖未就販賣犀利士1 盒予證人吳國治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起訴,惟該部 分事實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審理時當庭諭知予以被告及其辯 護人答辯之機會,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 (八) 被告二人3 次販賣偽藥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自正常管道取得藥品,竟為圖不法私利 ,販賣偽藥、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及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並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不僅侵害藥商之合法權利, 且所為對相關社會消費大眾身體健康危害甚鉅,且商標具有 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 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 一定品質之效,被告二人侵害他人商標,對商標權人潛在市 場利益造成侵害非輕,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間接影響我國 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及考量被告二人實際售出犀利 士偽藥偽藥僅2 次,次數非多,而威而鋼偽藥部分尚未販賣 ,所造成之危害因此較實際已售出之情形較輕,又現場為警 查獲偽藥、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及被告二人素無前科,有 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尚佳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一)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犀利士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如販賣犀利士偽藥 予證人吳國治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 之仿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 關沒入銷燬,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及連帶沒收主義,均應依 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 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 2651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威而鋼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藥之 販賣偽藥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仿 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關沒 入銷燬,均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 藥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 六、又被告二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能坦承犯行,其歷經本件刑事 偵審程序,應得有警惕,而深知所為過錯、信無再犯之虞, 且檢察官就被告二人犯行部分亦當庭表示同意對其為緩刑之 宣告,是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 告緩刑3 年。又為使被告二人戒慎行為,並斟酌告訴人同意 讓被告二人分期賠償等情,認於被告二人緩刑期間課予支付 相當數額損害賠償之負擔,乃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二人應依附表所示方式,支付附表所 示之損害賠償予告訴人。又依同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 負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若被告違反該負擔情節重大者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並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亦有規 定,均併為敘明。 七、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所為之科刑 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二人、檢察官 均不得上訴,併予指明。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86 條第2 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 條、第 11 條 、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 第55 條 、第51條第5 、9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 │ │ │ │ ├──┼──────────────┤ │1 │犀利士偽藥藥錠45顆、鋁箔片、│ │ │包裝盒、藥品說明書(仿單) │ ├──┼──────────────┤ │2 │威而鋼偽藥藥錠12顆、鋁箔片、│ │ │塑膠瓶、藥品說明書(仿單) │ └──┴──────────────┘ 附表二 ┌────┬─────┬───────────────┐ │告訴人 │給付之總額│給付之方式 │ ├────┼─────┼───────────────┤ │美商美國│28萬元(新│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禮來大藥│臺幣)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廠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美商輝瑞│28萬元 │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產品公司│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附表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584號 100年度偵字第3958號 100年度偵字第6074號 被 告 葉憲青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太保市○○路00巷0號 居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賴玟玲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憲青與賴玟玲為夫妻,二人共同經營設於屏東縣潮州鎮○ ○路○○○號之「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及設於屏東縣潮州 鎮○○路○○○號之「陸羽茶莊」,葉憲青並登記為上開「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負責人。葉憲青與賴玟玲二人明知(1) 「VIAGRA」(中文名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下稱輝瑞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輝瑞公司在我國之合法代 理販售藥商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瑞大藥廠) ,而「VIAGRA」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 稱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 CIALIS」(中文名稱「犀利士」),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 (下稱禮來公司)所生產並由該公司在我國合法販售之藥品 ,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 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渠等亦明知未經核准,擅 自製造之藥品為偽藥,依法不得販賣、轉讓,竟意圖販賣牟 利,未得前述各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共同 基於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推由葉憲青 (一)先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間某日,以每盒新臺幣(下同) 四百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不詳陳姓成年男子,販入成分不 明之「犀利士」偽藥十盒,伺機以每盒「犀利士」偽藥一千 二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二)再於同年十二月 底某日,以一瓶三千元之代價,向該陳姓成年男子販入另行 販入成分不明之「威而剛」偽藥一瓶(內有三十錠),伺機 以不詳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嗣並於九十九年十月 十四日十六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用品店」,推 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一盒四錠「犀利士」偽藥一千二百 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玟玲 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盒「犀利士 」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一千二百元; 又於同年十二月二日十五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 用品店」,推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二錠「犀利士」偽藥 六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 玟玲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片二錠 之「犀利士」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六 百元。嗣於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十五時二十分許,為警持 搜索票在「陸羽茶莊」搜索查獲,並自「陸羽茶莊」右邊櫃 子內,扣得「犀利士」偽藥四十六顆及「威而剛」偽藥十四 顆。 二、案經禮來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備 註│ ├──┼─────────┼──────────────┼───────────┤ │一 │被告葉憲青之供述 │(1)被告葉憲青於犯罪事實欄所示│訊據被告被告葉憲青矢口│ │ │ │ 時地購買「犀利士」、「威而│否認犯行,辯稱:伊所購│ │ │ │ 剛」藥品之事實 │買之左列藥品,都是伊自│ │ │ │(2)被告並未持有販賣藥品許可證│己服用,平常二、三天就│ │ │ │ 之事實 │會吃一顆,因為伊需要吃│ │ │ │(3)「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伊有二個老婆,不吃會│ │ │ │ │怪怪的,並沒有販賣,也│ │ │ │ 賴玟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沒有跟證人吳國治通過電│ │ │ │ │話云云。惟交互參照下列│ │ │ │ │編號二至一○號所示證據│ │ │ │ │清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 │ │ │ │告葉憲青上開所辯與事實│ │ │ │ │不符。被告葉憲青犯嫌堪│ │ │ │ │予認定。 │ ├──┼─────────┼──────────────┼───────────┤ │二 │被告賴玟玲之供述 │「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趣│訊據被告被告賴玟玲矢口│ │ │ │禮品」店只有被告葉憲青、賴玟│否認犯行,辯稱:其不認│ │ │ │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識證人吳國治,也沒有跟│ │ │ │ │證人吳國治通過電話,且│ │ │ │ │99年12月02日那天,其根│ │ │ │ │本不在家,那天是生日,│ │ │ │ │其在下午二點多就出門,│ │ │ │ │去高雄野宴吃飯,晚上11│ │ │ │ │點多才回來云云。惟交互│ │ │ │ │參照上列編號一、下列編│ │ │ │ │號三至一○號所示證據清│ │ │ │ │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告│ │ │ │ │賴玟玲上開所辯與事實不│ │ │ │ │符。被告賴玟玲犯嫌堪予│ │ │ │ │認定。 │ ├──┼─────────┼──────────────┼───────────┤ │三 │證人吳國治於本署偵│(1)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二次向被│ │ │ │查中經具結之陳述 │ 告賴玟玲購買「犀利士」之事│ │ │ │ │ 實 │ │ │ │ │(2)證人吳國治於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 時地向被告賴玟玲購買「犀利│ │ │ │ │ 士」時,證人吳國治有跟被告│ │ │ │ │ 葉憲青對話,問他說若是多買│ │ │ │ │ ,可不可以便宜一些,他說好│ │ │ │ │ 之事實 │ │ ├──┼─────────┼──────────────┼───────────┤ │四 │告訴代理人馮基源律│不管是二錠、四錠或是被扣到的│ │ │ │師之陳述 │那些藥品上面都沒有中文標示,│ │ │ │ │告訴代理人送禮來公司鑑定,確│ │ │ │ │定是偽藥之事實 │ │ ├──┼─────────┼──────────────┼───────────┤ │五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1)佐證證人吳國治陳述真實性之│ │ │ │押物品目錄表 │ 事實。 │ │ │ │ │(2)扣得犯罪事實欄所示偽藥之事│ │ │ │ │ 實 │ │ ├──┼─────────┼──────────────┼───────────┤ │六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VIAGRA」(中文名稱「威而剛│ │ │ │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 │ │ │ 查詢結果、註冊簿│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 │ │ │ 查詢結果明細各一│,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CIAL│ │ │ │ 紙 │IS」(中文名稱「犀利士」),│ │ │ │(2)行政院衛生署藥品│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所生產,│ │ │ │ 許可證、許可證詳│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 │ │ │ 細資料各一紙 │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 │ │ │ │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之事實│ │ ├──┼─────────┼──────────────┼───────────┤ │七 │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浪漫一生情趣禮品」登記負責│ │ │ │詢資料及商業登記基│人為被告葉憲青之事實,而被告│ │ │ │本資料數紙 │葉憲青、賴玟玲所經營之「陸羽│ │ │ │ │茶莊」則未登記之事實 │ │ ├──┼─────────┼──────────────┼───────────┤ │八 │(1)犀利士20MG藥品包│(1)99年12月10日由理律法律事務│ │ │ │ 裝鑑定報告二紙(│ 所提供調查人員購自浪漫一生│ │ │ │ 含鑑定後剩餘藥品│ 情趣禮品之疑似假冒樣品一片│ │ │ │ 暨其黑白照片一份│ 鋁箔片(內含藥錠二顆),及│ │ │ │ 五張) │ 100年1月28日查扣之疑似假冒│ │ │ │(2)輝瑞大藥廠股份有│ 樣品一盒(二片,共四錠)經│ │ │ │ 限公司100年3月22│ 鑑定均為偽藥之事實 │ │ │ │ 日輝西藥( 100)│(2)扣案「威而鋼」檢體經鑑定屬│ │ │ │ 法字第 L016-11號│ 於違反藥事法規定之偽藥之事│ │ │ │ 函及其附件檢驗報│ 實 │ │ │ │ 告、認證證書等數│ │ │ │ │ 紙 │ │ │ ├──┼─────────┼──────────────┼───────────┤ │九 │(1)通聯紀錄一紙(告│(1)證人吳國治所持用行動電話曾│ │ │ │ 訴代理人提出) │ 於99/10/14日17:45:38許撥│ │ │ │(2)通聯紀錄數份(含│ 打00-0000000號電話,通話達│ │ │ │ 光碟一片) │ 00:01:08,而證人所持用行│ │ │ │ │ 動電話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 │ │ │ │ 東縣潮州鎮屏東縣潮州鎮朝昇│ │ │ │ │ 路114號6樓樓頂屋突內(發話│ │ │ │ │ ),另於0000-00-00日15:09:│ │ │ │ │ 37時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東│ │ │ │ │ 縣潮州鎮○○里○○路000號(│ │ │ │ │ 受話)之事實 │ │ │ │ │(2)被告葉憲青所持用0000000000│ │ │ │ │ 號行動電話於2010/10/14日16│ │ │ │ │ 時10分前後一分鐘內均有通話│ │ │ │ │ ,及自2010/12/02日14:23:26│ │ │ │ │ 起,至同日23:21:35止之通話│ │ │ │ │ 基地台位置皆在於屏東縣潮州│ │ │ │ │ 鎮○○路000○0號6F之事實 │ │ ├──┼─────────┼──────────────┼───────────┤ │一○│(1)影印照片十三張、│(1)佐證本件查獲過程及查扣被告│ │ │ │ 「陸羽茶莊」、「│ 葉憲青所持有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 藥品之事實。 │ │ │ │ 」名片一張、「浪│(2)上述查扣扣案藥品之地點與證│ │ │ │ 漫一生情趣禮品」│ 人吳國治證述情節相符,且被│ │ │ │ 店內部位置圖一張│ 告葉憲青使用之電話號碼為08│ │ │ │ (均見告訴證4號 │ -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事│ │ │ │ ) │ 實 │ │ │ │(2)現場執行照片七張│(3)扣案「犀利士」藥品外觀未有│ │ │ │(3)現場搜索及查扣商│ 我國衛生機關核准輸入字號之│ │ │ │ 品照片12張 │ 事實。 │ │ └──┴─────────┴──────────────┴───────────┘ 二、核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二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 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嫌、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販賣冒用他 人藥物名稱之藥物罪嫌及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物罪 嫌。被告二人以一販賣偽藥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偽藥 罪處斷。又被告二人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二次分別販入「犀利士」、「威 而鋼」偽藥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另 本件扣案藥品,係屬偽藥,且係被告黃憲青所有供本件犯罪 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沒入銷燬,仍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檢察官 陳 啟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 國 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0條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三級毒品純質淨重未超過20公克,不會構成犯罪,僅持有二級毒品部分構成犯罪之;再者,若您有驗尿,有施用二級毒品呈陽性反應,有可能會有觀察勒戒之問題,您可盡速委任律師為您撰寫緩起訴聲請狀,請求戒癮治療之替代療法,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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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請問你,這個案件要不要請律師@@
這個問法,跟你問賣西瓜的人說,
你的西瓜甜不甜是一樣的道理。
你問律師要不要請律師,你是希望律師如何回答?
會有律師說都不要請律師最好,自己處理即可。==
我當檢察官的時候,遇到當事人問要不要請律師,我幾乎回答不要請律師(當然摟,你請律師還要寫一大堆答辯狀,我還要交代一大堆理由,查一大堆東西,讓案子難辦,我當然不希望你請律師)
只有一種情況下,我會非常希望你請律師,我真的聽不懂你在說什麼,我沒有時間慢慢跟你整理犯罪事實,跟你分析法律意見,甚至要當心理諮商師的角色,安撫你,這時候我會非常希望你請律師。
言歸正傳,有沒有請律師的必要,本人認為大概可以從經濟效益分析較為妥當,也就是有請律師會不會影響到裁判的結果而定。下列的情況下,建議請律師較為妥當
(一)為無罪抗辯,但不為檢警採信時,此時需要律師幫你查明有無可以調查而對你有利的證據,或者提醒檢警論罪的證據是否仍不充足,有無違反罪疑為輕之原則。
(二)重罪,尤其是強制辯護案件,常常有涉及到變更起訴法條以及量刑的問題,有時候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仍辯到底的結果下場會非常淒慘,就需要律師提早幫你分析,合於利則動,不合於利則止。
(三)訴訟標的很大,這個就是基於成本考量,如果金額大,請律師有效率的處理所省下的利息有時候就比律師費還多了。
(四)特殊考量:有些比較輕微的案件(通常指可以易科罰金的案件),當事人有良民證的考量等等,對前科很重視,在模擬兩可的情況下,就需要請律師處理。或者真的自己不會跑法院,很怕跑法院的情形。
要請什麼樣的律師,我覺得就跟看醫生一樣,一般的小感冒,就請家醫科的醫生看就好,腫瘤就要請腫瘤科的醫生。很多情況下
一開始都是類似感冒的小病,可以早期治療,但是放任不處理,到肺炎了才想要找醫生,花費的成本就大了。
同樣的每個律師都有他專長的部分,一般案件,例如離婚、竊盜,可能大家都會處理,遇到複雜而特殊的案件,就要請專門的案件處理,有時候甚至需要不同領域的律師處理(就像嚴重的疾病有時候需要不同的醫生會診一樣)

警方想申請監聽 至少要有何證據和相關文書
例如3個月前ㄉ(單憑一份筆錄一名毒蟲所提供筆錄指證向A女(無販賣與勒界前科)買500元K他命和兩包毒咖啡.B男(有販賣前科.假釋5月才剛過)的女朋友因為沒A女真實姓名且是透過B男才認識他女友A女..而偵辦的其中一警員聽到B男名字原來就是當年偵辦B男販賣毒品成立案件ㄉ警員...通知B男到案說明?**(請問何未說明?是否就該做筆錄ㄌ?)ㄝ因此聽B男說此案還是此筆錄共有6名嫌疑人?!其中包含另外兩兄弟的姓名.和B男姓名還有他女友B女在通訊軟體的外號!!另外兩名姓吳跟陳吧?!B男訴說不少與警方聊天內容.."(至於其內容較無關標題省略")...說B男向警言證實7月投資餐飲店屬實!早就沒"亂搞"了且和女友ㄝ只是吃K而已..等一派輕鬆樣!說警察保證女友A女沒事....ㄝ聽他們討論檢察官不相信B男無涉嫌販賣等類似言語..而傻傻的A女ㄝ只是乖乖得聽信男友B男ㄉ話..沒ㄑ想太多....月初B男與A女分手了...卻在快月底ㄌ街道B男(前男友)電話見面談此事.而此事在"通話內容"重點就有談到!!見面時從B男口中得知"確定"A女電話被監聽???"可能"要去做筆錄ㄌ...A女當下ㄝ不以為意..因前男友B男一樣口訴說不會有事等...只是A女隔天問朋友討論..才察覺自己好像已可被購成販賣!! *PS.A女是在戒癮治療中(緩刑兩年)ㄉ名單..都有正常地檢報到採尿ㄝ快完成需到醫院上滿13次課程....* 請問警察..要如何連絡A女到案?.可拘提到案嗎?...A女是否直接被撤銷戒癮治療案件因為以上實在很多疑點....且前後矛盾....笨笨ㄉA女無法律常識與和警方機關熟悉...傻傻ㄉA女請教略懂法律朋友分析..要A女友心理準備!並不單純!被監聽 和監聽譯文 怎會是A女名下一支才新買用半年ㄉ號碼? 要監聽無需先有犯罪證據ㄇ?急急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