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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e 102-09-30 21:37

簡要的提一下:  爸爸最近賣了家中土地,這土地是20年前叔公因為積欠債務,又因土地未臨馬路,面積又不大,臺中市中區之發展亦日趨蕭條沒落,所以贈與給爸爸,如今因為有建設公司來收購,價錢不錯,所以他就說當時是借名登記,所以必須給他一半?請問這樣合理嗎?以下是地方法院判決結果,請幫忙

原告起訴主張:
  (一)坐落建地二筆,(下簡稱系爭動產), 係原告於79年2 月2日
    因分割繼承關係取得應有部分2 分之1 ,並於80年12月28日
    辦妥分割繼承登記取得所有權;其餘應有部分則由被告H與其弟S各取得應有部分4 分之1 之分割繼承登記
    原告及被告間為叔侄關係。
  (二)於85年間,因原告擔任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下簡稱中市
    五信)之理事,斯時中市五信向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
    稱順大裕公司)購買價值近新臺幣(下同)10億元之股票
    嗣順大裕公司之股票跌幅甚深,幾近崩盤致中市五信虧損累
    累,財務陷入危機,原告為保全自己之財產,遂於87年4 月
    24日與被告商議借用被告名義為承買人,簽訂系爭動產
    買賣契約,並於同年6 月22日委由訴外人林春進與吳雅玲辦
    妥系爭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移轉登記,然兩造間實際上並
    無買賣行為,而係原告將系爭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借名
    登記被告名下,並無使被告實際取得所有權之意思,且當
    時移轉登記土地增值稅、房屋契稅、代書費用等均由原告
    支付。
  (三)系爭動產尚未分割繼承由原告、被告及訴外人S共有
    前,兩造及原告之父母均共同居住於系爭動產,之後於50
    幾年間,因系爭動產之房間數不足,原告一家搬至附近購
    屋居住,但原告仍經常至系爭動產探視原告之父母,因當
    時家族間關係和諧,原告始信任被告,而將系爭動產之應
    有部分借名登記被告名下。
  (四)詎被告於101 年12月6 日,竟未知會原告,擅自將系爭不動
    產之全部,即連同原告所有之應有部分2 分之1 出售予訴外
    人王璿紫,得款xxxxxxx元,而未將原告應得之款項分配
    與原告,經原告於102 年3 月28日委任律師催告被告應給付
    出售系爭動產價款之2 分之1 ,被告收受後置之不理,且
    被告既將系爭動產出售,則借名登記之目的已不能達成,
    該借名登記契約已終止,爰依終止借名登記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為本件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xxxxxxx 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一)本件系爭動產係由原告與被告及S分割繼承而來,87
    年4 月間原告向被告表示,欲將其名下應有部分2 分之1全
    部移轉登記被告,當時所言並無借名登記之約定,而是原
    告在外積欠數千萬債務,且系爭動產所坐落位置未臨馬路
    ,面積又不大,臺中市中區之發展亦日趨蕭條沒落,乃與被
    告協商將之無償贈與被告被告配合而交付證件予原告辦理
    過戶手續。是原告主張兩造間為借名登記契約關係顯然不
    實,至原告何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被告並不知情,亦
    未與之為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
  (二)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
    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
    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如受利益人係因其給付而得利時
    ,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即指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
    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自應舉證證明其欠缺
    給付之目的,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又當事人就其提出
    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且當事人對於其請求及抗
    辯所依據之原因事實,應為具體之陳述,以保護當事人之真
    正權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及其修正理
    由自明(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019號判旨參照)。本件系
    爭動產登記被告名下非借名登記而來,歷年均由被告
    交地價稅,又如非被告有完全之處分權,即不可能持有土地
    所有權狀,且於91年間持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設
    定抵押貸款,甚至順利將系爭動產於101 年12月間讓售予
    訴外人王璿紫,足證被告對系爭動產有完整之所有權。故
    原告主張不當得利之原因事實,既屬不當得利發生之特別要
    件,即應負舉證責任
  (三)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動產係原告於79年2 月2 日因分割繼承關係
    取得應有部分2 分之1 ,並於80年12月28日辦妥分割繼承
    記取得所有權,其餘應有部分則由被告H與其弟s
    各取得應有部分4 分之1 之分割繼承登記;嗣於87年4 月24
    日,兩造形式上另簽訂系爭動產之買賣契約,並於同年6
    月22日委由訴外人林春進與吳雅玲辦妥系爭動產以買賣為
    原因之移轉登記被告復於101 年12月6 日,將系爭動產
    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與訴外人王璿紫等節,業據其提出
    系爭動產之臺中市土地登記簿、臺灣省臺中市中區中墩段
    二小段建築改良物登記簿、土地建物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
    申請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臺中
    市稅捐稽徵處87年度契稅繳款書為證 (參見本院卷第6 頁至
    第25頁), 且為被告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系爭動產其原有之應有部分係因借名登記移轉
    被告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之
    爭點厥為:(一)兩造間就系爭動產所有權原告應有部分移轉
    之原因關係是否為借名登記?(二)原告依終止借名登記法律
    關係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xxxxxxxx 元有
    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兩造間就系爭動產所有權原告應有部分移轉之原因關係是
    否為借名登記
    1.按稱「借名登記」者,乃當事人約定一方經他方同意,而
      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為所有人或權利
      人登記而成立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
      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
      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在性質
      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
      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
      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
      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意旨參照)。
    2.兩造間就移轉系爭動產原告應有部分所有權債權關係
      雖無訂立書面契約,然證人即當時辦理系爭動產移轉
      記之代書林春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當初是原告委託
      伊辦理移轉登記,應該是原告親自來伊的事務所,說要將
      土地登記給他的親戚,好像是姪兒,原告跟伊說要用買賣
      的方式,至於實際上有無買賣伊不清楚,契約書上兩造之
      之印章,皆是原告拿給伊的原告拿文件給伊時,關於訂
      金與價款交付之方法、動產交付之日期都沒有說明,因
      為沒有雙方都到場,所以沒有訂立私契等語(參見本院卷
      第60頁反面至62頁),足見被告乃將相關證件交與原告,
      僅原告出面辦理系爭動產應有部分之移轉事宜,兩造即
      對系爭動產應有部分1/2 所有權移轉債權行為及物權
      行為意思表示相互一致。且雙方就系爭動產移轉原因
      並非買賣關係並無爭執,顯見本件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登
      記原因記載為買賣一事並非實情。參以原告當時在外負債
      達幾千萬乙情,為被告所是認( 參見本院卷第38頁) ,且
      系爭動產乃兩造間之家族財產,又為被告及原告之父母
      等家族成員居住使用,則系爭動產若遭原告之債權人主
      張權利,被告及其他家族成員可能流離失所,是原告實有
      可能為保全系爭動產,而將原告所有之應有部分借名登
      記於被告名下,原告上開主張尚非不可採信。
    3.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
      ,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
      得不更舉反證。依上說明,原告就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可
      認已為適當之證明,則被告稱系爭動產應有部分1/2 係
      屬原告之贈與乙節,即應負舉證之責。被告雖抗辯原告乃
      無償贈與系爭動產之應有部分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
      參酌原告當時經濟情況甚差,既已在外負債千萬,豈有可
      能再將名下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是被告既未舉證兩造間確
      有贈與契約之合意,則被告上揭抗辯要非有據。被告另以
      系爭動產所有權狀皆由其保管,甚且於91年以系爭不
      動產銀行貸款、歷年之地價稅單皆由其繳納,主張其就
      系爭動產有完全之處分權,而與借名登記之情形有異云
      云。然被告及其弟弟即訴外人洪展信就系爭動產本有2
      分之1 之應有部分,與原告所有之應有部分相同,則系爭
      動產所有權狀由被告保管本非全無可能,且原告當時
      之經濟情況既已甚差,被告及原告家族之成員應亦不願使
      原告保管系爭動產所有權狀,或由原告管理、使用、
      處分系爭動產,蓋原告將系爭動產之應有部分借名登
      記與被告之故,即為確保系爭動產仍屬兩造家族所有,
      準此,甚難單以原告因現實考量,未保有系爭動產之實
      質處分權,遽論兩造間非借名登記關係;至地價稅繳納部
      分,因被告亦為系爭動產共有人之一,共有人間推由被
      告繳納亦屬合理,僅共有人間是否存有不當得利請求權之
      問題,尚難以此而認原告有贈與系爭動產被告之意,
      被告前揭辯詞洵無足採。
    4.綜上,原告之系爭動產應有部分所有權既非本於買賣關
      係而移轉,依兩造當時情況,原告對借名登記乙節已有相
      當之證明,被告復未能舉證兩造係本於贈與契約移轉
      告之系爭動產應有部分所有權,則原告主張係本於借名
      登記關係而系爭動產其所有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被告
      ,應堪採信。
二、原告依終止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xxxxxxxxx 元有無理由?
  (一)依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
    終止委任契約。」又終止契約不失為當事人之權利,雖非不
    得由當事人就終止權之行使另行特約,然委任契約,係以當
    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
    ,而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無異違背委任契約成立之基本
    宗旨。是委任契約不論有無報酬,或有無正當理由,均得隨
    時終止(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8 號判決意旨)。
    本件原告於85年間將系爭房地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以買賣為登
    記原因移轉登記被告名下,其實質法律關係僅為借名登記
    ,業如前述,而借名登記契約屬無名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
    有關委任之規定,則民法第549 條第1 項有關委任終止之規
    定應在類推適用之範圍,且因被告擅自出售系爭動產,兩
    造間之信賴關係即已動搖,原告自可終止兩造間之借名登記
    契約。而原告業已於102 年3 月28日委託法律事務所以102
    晟律字第0000000 號函通知被告應將出售價金之2 分之1 交
    付原告( 參見本院卷第26頁至27頁),考其真意,即有終止
    本件借名登記委託關係,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動產應有
    部分之登記利益,退步言之,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亦有終止兩
    造間借名登記之意,又本件起訴狀繕本已於102 年5 月14日
    合法送達被告,有卷附送達證書1 件可稽(參見本院卷第36
    頁),則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契約即已生發生合法
    終止之效力。
  (二)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
    179條定有明文。又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
    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
    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委任人,民法第541 條亦有
    明文。查被告於101 年12月6 日,將系爭動產連同原告之
    應有部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與訴外人王璿紫,此有
    系爭動產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
    卷可參 (參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3頁), 證人王璿紫於本院
    審理時亦到庭證稱:伊以xxxxxxx元之價金購買系爭不動
    產等語,並提出訴外人王金川為買方,被告、訴外人洪義宏
    為賣方,其中被告之應有部分為4 分之3 之動產買賣契約
    書1 份為據 (參見本院卷第66頁至第77頁), 堪信被告確已
    將系爭動產出售予第三人。惟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
    記契約既已生發生合法終止之效力,被告對於出售原告所有
    系爭動產應有部分之價金xxxxxxxx 元(即全部價金1/2
    ),即應交付原告,而被告迄今未交付,自屬無法律原因受
    有此xxxxxxxxx 元價金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是原告依
    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僅請求被告給付xxxxxxxxx 元,尚在
    上開不當得利金額之內,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終止借名登記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xxxxxxxx 元之售屋價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Duck 102-09-30 18:48
請問律師 如果成年男子和未滿16歲的女生有發生性行為(男女朋友) 女方家長提告後又說要和解 這是公訴罪嗎 能撤銷告訴嗎? 如果不能 和解之後 男方還是需要坐牢嗎? 還是可以緩刑呢?
您好:據您所述的內容,你涉及的罪名是公訴罪,即使和解也沒有撤告的情形。至於起訴後,如果您與女方家長和解,可將此情形陳報給法院,並可請女方家長一併請求法官判緩刑,重點仍在法官的心證上願不願意。

若能與被害人方面達成和解,並經被害人向檢察官表明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則可以向檢察官請求賜准為緩起訴處分。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Rain 102-09-30 16:26

去年12月底與建商指定代書對保, 當時因為有要辦理貸款, 所以有簽一張與貸款金額同額的本票給建商, 作為給付貸款之擔保, 日前已將貸款金額如數撥付至建商指定帳戶中, 並由建商收訖無誤, 但是當要與建商辦理交屋手續時, 建商告知不慎遺失前述本票, 無法於交屋時返還該本票, 自己又因為時間已久, 加上當時忘記先拍照存證, 不確定本票上是否有無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及”到期日”, 因為恐有”第三人”問題, 所以想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1. 依照法律程序應該如何註銷該本票效力?

2. 本票有效期間到底有多久?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及”到期日”是否有效?如持有人於多少時間未行使其權利,該張本票對發票人會失效?

3. 目前建商願簽具切結書以示負責, 請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若有, 切結書上是否有什麼特別要註明的部份?

4. 除簽具切結書之外, 是否有其他行動可以更確保自身的權利, 例如寄送"存證信函"...等?

麻煩各位律師大大幫忙解答一下

感謝不盡~~

建商若是公司法人,則只要公司解散清算而消滅,則切結書等同於廢紙一張,建議您若要以切結書方式辦理,至少必須抓幾個自然人(資力條件要好一點的)來擔任連帶保證人,這樣或許會較為妥當。

若對方有保留本票影本的話,建議可循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方式辦理,另本案建議向警方完成備案留存遺失記錄。

小如 102-09-30 15:52

張景堯 律師您好,

我目前已到法院訴請離婚等待出庭當中,想請問調解庭時是否只有當事人出庭可否有家人陪同,因我先生長期言語怒罵,曾經打東西出氣並恐嚇我所以我怕當天會直街與他對談,若我不願與他合解是否

就直接開庭呢?這整個流程我不清楚因為我經濟因素沒有請律師。希望您能幫我解答。

 

謝謝

 

 

只要表明特關係 是可以一同去調解 但將來法院審理則不許進去

102-09-30 15:26

律師大人您好:
我碰到一個問題想請教一下律師大人,我是在一個資訊公司上班,大約是在99年6月進入公司的,進入時有簽了保密文件,但隔年的9月就離職了,去年10月又回到原本公司,但進入公司時並沒有簽保密文件。
月初老闆宣布公司於2013/09/30將解散,並於10/01改由別的公司投資股東並成立新的公司,上週五的時候我是最後一個拒絕跟老闆到新公司的人,下班以後老闆就開了公司內所有人的電腦,因為我的電腦在登入後skype也會自動登入,所以老闆就故意的看了我跟其他人的所有對話,看完後還傳簡訊給我要我做人厚道一點,且一直沒有把我的skype登出。
今天到公司,老闆告訴我他問過律師,可以告我,因為我把公司的資訊透露給第三者知道,且一直不讓我碰我上班的電腦,因此即使我更改自己skype的密碼,只要公司那邊的電腦不登出skype,老闆還是能夠看到我所有的訊息甚至複製我的聊天記錄出來,那我想請問律師大人, 因為我去年回公司以後並沒有在重新簽署新的保密文件,假如老闆真的用我skype裡面的對話資料當證據要告我,是否可行?

kkkkkk 102-09-30 14:20

事件起因為某連鎖便利商店長期未保勞保,且未給加班費而起

當初跟便利店在102/4/24號進行勞資調解,調解成立且已經達成協議要每月付8000元,共28期

總金額為220774元!

但隔月到了付款時間卻遲遲無下文,錢也沒有匯入,只是收到對方律師說要交給法院判決他們才會付錢,要跟法院申請調解無效!等等.....(過程壟長不再贅述)

最後我拿到強制執行確證也強制執行(對方銀行帳戶沒有財產)過拿到債權憑證,債權憑證為便利商店企業社的企業社,及其負責人!

目前去向國稅局查調過企業社及負責人財產,負責人名下僅一台汽車,沒有其他收入,企業社名下有一帳戶無其他財產及收入!

想向問各位大律師幾個問題!

第一:因為他的店還在開,我可以申請扣押的的店內週轉金或是存貨之類的嗎??

第二:查調財產還有哪些管道??只能透過國稅局嗎??有沒有辦法函請法院幫我們查察哪裡還有財產?

第三:我還能怎麼做呢??拜託教教我吧!!

我只是一個被他壓榨了五年的小勞工而已遇到這樣的無良雇主我真的沒有辦法了~拜託各位了!!

春日 102-09-30 13:57

律師您好~想請教您一些問題

請問當法院已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的賠償金,而至今被告都沒有?付賠償金給原告,請問律師原告要如何向被告要求賠償金?而這個案件是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

民事部分是否已經判決確定?

春日 102-09-30 15:52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民事部分是否已經判決確定?

民事部分已經判決確定

您可以先前所取得之確定判決(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清單,再針對可供執行的財產或所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取償。

不懂不明白 102-09-30 13:26
律師你好:想請問: 1:買房子的"動產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如有勾選"頂樓增建",是否也是瑕疵擔保的一部分? 2:頂樓增建漏水,產生壁癌,是否也可向前屋主請求整修費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述的情形,仍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丸子 102-09-30 12:44

想請問
如果母親有兩任婚姻
與第一任丈夫有生幾個孩子
離婚後,與第二任丈夫生一個女兒

......

由於母親長期重病都是這個女兒負擔照顧
前任的孩子沒有盡義務照顧
但是現在母親擔心身體有突發狀況,所以想先把名下的動產給這個女兒
......
母女兩人的家裡經濟狀況很拮据
女兒為了照顧媽媽,工作不能穩定,經濟負擔非常重,所有開銷都是一人承擔
但是請辦理公證過戶、訂契約都要很多錢
不知道該如何做才好。
所以想請教各位,該如何做
才能完成母親心願,又不需要花太多不必要的費用

....................................

頭一次遇到沒概念,不知道會哪些情況需要注意,希望能給予指點,謝謝。
請問:
1. 訂贈與契約公證契約遺囑過戶,應該怎麼安排,
母親擔心生病過程會有突發狀況,想趕快確保動產是女兒的
2. 第一題的費用,各需要花多少錢?請公證人代書律師,花費有差別嗎?
3. 如果媽媽人在醫院或是安養中心,請人到這裡處理契約遺囑,需要再負擔什麼費用嗎?
4.  除了請人(公證人代書律師)辦理的費用之外,還要負擔哪些稅或費用
5. 其他沒有盡扶養義務的子女也能爭取繼承財產嗎?如果母親不希望將財產給未盡義務者,該如何確保?

志忠 102-09-30 11:02

律師好,請教我父母雙亡留下古厝房子一間尚未辦理繼承,我們家兄弟三人本應該是三人共有,但我們兄弟三人私下協議由其中一個兄弟向其他兩兄弟應得份買下,然後協議分割由買方兄弟獨自繼承而其他兩人拋棄繼承,請問獨自繼承的人是否要繳交很多的遺產

遺產稅係以遺產價值作為課稅基礎,並以被繼承死亡時或贈與贈與時之時價為計算遺產價值之基準,因此遺產稅額並不會因為繼承人之人數多寡而有差別。

102-09-30 10:49
律師你好~ 我有幾個問題想提問 前幾天我做完有關著作權筆錄,裡面有提到我有三項權利, 一是我有權保持沉默, 二是我可以找辯護人, 三是什麼我忘了是什麼? 還有筆錄做完接下來的程序是什麼? 筆錄做完就可以私下開始談和解還是要等通知單來跟法官說我要和解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第三是可以聲請調查有利之證據,筆錄做完後,會再送給檢察官,接下來即由檢察官偵辦,您可以跟檢察官請求移送調解,先談談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天 102-09-30 00:50

請問土地問題

曾祖母~夫亡~有一養女(奶奶)
曾祖母名下有兩筆土地都與人共有
一筆土地旱地
一筆土地溜地
現階段曾祖母打算用贈與方式給我父親或我
但是經詢問算過必須繳土增稅和贈與稅總額約兩百萬
但是這些費用太高了無法付出
想請問目前有哪些方法可以節稅或者免稅?
那如果以後曾祖母不在變成遺產則是由奶奶繼承~奶奶是否需繳遺產稅?遺產稅免除多少??
因為曾祖母很想用贈與方式處理~所以如果用遺囑方式處理是否要繳稅?那又要繳那些稅?
如果去公證單位用公證遺囑贈與還要繳那些稅?還是不用繳?
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阿? 另外的問題就是~如果去公證或請律師見證處理遺囑那會成立嗎?因為老人家不會寫字也看不懂字~謝謝

sally.chou 102-09-29 23:10

您好:

1.我們於今年九月初交屋後開始進去整理房子(屋齡約20年),才發現原來有水泥掉落且會鋼筋外露

想請問一下,這樣我們有權叫前屋主處理嗎?

現在我們都還沒正式裝潢,且當初買賣契約中並沒有寫到這條

後來我們請仲介來看仲介才說這是蓋房子時鋼筋保護層不足才會這樣,而且原屋主因為裝潢起來他也不知

後來又說我們是以現況交屋,他也只能跟賣方協調

這樣我們有可以爭取的權益嗎

2.原來這房子漏水,後來前屋主說一年前處理過了,結果我們去問鄰居才知道他漏水漏到他們家,而且他修好之後就沒住人,他們也不確定還會不會漏,買賣契約上損鄰這項他也是說沒有,這樣有造成隱瞞事實嗎

在麻煩律師幫忙解答一下

非常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有物之瑕疵擔保問題,但仍應視當時契約內屋況說明那部分,原屋主是如何勾選,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tt 102-09-29 21:46

請問律師,因為在網路上被警察釣魚,隨後在路邊搜到身上有K他命。回到分局做筆錄的時候,最後被依照持有三級毒品送案子去地檢,當天也有採集尿液送去檢驗,在檢驗單上送檢的內容只有勾選K他命。但在前一天傍晚我和朋友在夜店我有使用K他命,但當時在意識不清楚的情形下,我朋友很像有給我食用搖頭丸,我知道二級跟三級的差別很大,所以我想知道依照檢驗的流程,他們是否也會檢驗其他項目?今日我已有錯在先,但警方這樣網路上釣魚是否合法?麻煩律師可以替我解答一下嘛?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針對警方取得證據之方法爭執該證據能力,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09-29 20:36
律師你好: 我們現住的房屋只有永久地上權,無租金,建地,當初設定為蓋房子 民國30幾年所取得的地上權,現在地主去法院告我們,用民法 第833條之1(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與終止)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我們現在住的房子為60年所建的磚塊的房屋,有戶籍,水電,門牌,但因為民國5~60年 建的所以沒有房屋建照,對方現在說這間房子不是當初設定地上權那間木屋,所以認為地上權存在目地已經不見了! 當初地上權是跟地主協議取得,都有蓋章 請問:這樣我們打官司會輸嗎?地上權當初設定的目地是蓋房子居住,我們現在也是居住,這樣有違背嗎?而且地上權人不是不因為地上物消失而毀滅?地上權人不是可以自己改建房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回歸到當時改建時,原地主有無反對,以及磚造房屋的使用年限,才能進一步分析本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天 102-09-29 13:46

律師您好!本人因為幾天前去應徵餐廳正職廚師工作而有錄取~但公司說先做pt~然後做到9/30~如果做的適應10/1就可以轉正職~可是我做了三天主管突然跟我說~10/1無法轉正職了因為公司沒有你的職缺(沒有的話為何當初還叫我去應徵)~而且若你轉正職公司薪水無法負擔~然後就叫我要另外再找其他工作~這樣的說法好突然讓我無法接受~而且目前我也沒有在去做了~也無工作中~餐廳有叫我去拿pt的薪資(還沒去拿)~~~另外就是公司也未幫我投保勞保~~~以上這些情形對我來說造成我的傷害有什麼方式可以保護我的工作權呢???這樣算非自願離職嗎?謝謝!~

阿晨 102-09-29 05:51

今年的9月10日我在網路認識了一位女孩子 因為在一個禮拜LINE後 互相還蠻聊的來 
所以就相約於9月17日晚上約11-12點在信義路七段7-11見面 見面後打哈哈一下我就告知他 回
宜蘭的車子約12點就沒有了 必需要搭計程車(1200一趟)  所以請對方帶我到附近的便宜旅館讓我先有個地方睡覺 之後找到饒河街的便宜旅館 然後就在房間內聊天 因為他沒有夜生活習慣  則我從南部到東北部工作 所以對台北根本不熟 最後決定再旅館房間內聊天 就這樣彼此都互相把心事 個人的感情觀 與我的婚姻 生世原因還有經濟狀況等等...都告訴雙方  並且我也告知對方我有家室 不太可能進行下一步 就算我沒家室 我也有約40-50萬的負債 然後女方得知我如何負債的情況與家庭的狀況後 便交給我 女方的提款卡與密碼 她告知我說  聊的來的朋友也挺少的 而且我花費相當低 沒什麼慾望  就當作我幫助你 !! 一開始我拒絕 可是想到可以一次解決負債 又可以針對一位債權人慢慢還錢所以不疑有他的收下提款卡與密碼  之後看時間已經逼近2點 女方告知我他不可以在呆下去 如果被家人看見她會被罵死 而且他又是獨生女  家人非常照顧 我就請旅館叫一部計程車便陪同女方至他住所 親眼看她回去  在她進門同時 向我提出要我的提款卡 我也不疑有他把提款卡與密碼交予他手上 之後我也沒有回去旅社 就攔一部計程車回宜蘭  回到宜蘭住所 整裡房間的雜事後 便好奇心的用外接atm讀卡機 看看裡面約有多少錢  一看確定裡面有51多萬元 就二話不說先轉帳3萬至我的提款卡 在用我的提款卡轉出1-2萬元繳房租 等等......  
則9月17 18 在宜蘭超商又領出約10萬元多  準備要還款 才想到我的債務都集中在南部 
況且有的債主需要轉帳有的要給現金 就敲定約19號準備搭高鐵南下 在宜蘭當中約提領1-20萬元
每次提領皆2萬提領到當日次數用盡才作罷 
回到南部後又在銀行atm提款機前操作 將女方的提款卡提領到次數用盡 在將現金存入(每次存入約為30000最高上限)我的提款卡以方便轉帳然後又在超商提領約10-12萬元左右  最後他的提款卡剩下8萬元整 提領的金額每次皆20000 金額共43萬元整 則我的提款卡陸續轉出存入也剩19萬元多 之後處裡完債務問題後 我就敲定21號要回東北部 反正要先在北部下車 我就跟他約他家附近見面 順便給他提款卡順便好好謝謝他 於是也請他 帶我到上次的旅社住宿一天 順便放行李 然後出去吃完飯找商店購買 訂書機 印台  筆跟紙  立可帶  回到旅館我就在梳妝台前寫下借據 還有卡片授權書 兩份都正本 互相保障 然後雙方簽上大名 並在修改處 翻頁接縫處 訂書真處 名字處 等等蓋上大拇指手印 然後把提款卡交還給女方 這時女方提款卡內金額還有8萬 我的金額約19萬  
然後隔4-5天我又將我提款卡陸續提領出16萬5千元還債 最後剩下2萬五千元
結果女方傳line給我 說我詐騙他錢 要我把錢全部還給他 還說我騙她感情 騙等錢財等等的 都是一
些難聽話!! 我也都沒有罵他 我怕他告我毀謗恐嚇 我只是簡單的說 放心 我會有誠意解決 借據都寫好了 我也跑不掉  況且我們也都有簽訂借據 還款方式與日期  但是他就是不甩我 要我一次還清
說他有貸款 還有卡費等等要繳  結果我不配合的情況下 她就在9月28日向警察報警說我詐欺 而我
在9月28號凌晨約2點多去超商要領個5000當生活費 atm顯示我是為警示戶 所以我撥打電話去我的提款卡銀行客服 客服告知我信義區派出所收到有人報案說我是詐欺犯 所以凍結我的賬戶 然後我就馬上主動說我要去作筆錄順便提出 借據與提款卡授權書的証明  我現在整個頭皮發麻 我求助無門  
我想問兩個問題 1我會被上訴或者這官司我有勝算嗎  2如果沒被上訴 對方可以對我進行假扣押嗎!?  因為我名下只剩下一部機車(在當舖)兩部汽車一部(沒貸款上班代步車價值約報廢價20年老車)另一部老婆接送小孩在開 (還在貸款) 其餘房產財產都是我老婆的名子
 
 (借據授權書)大致上重點內容為 1.提款卡與密碼是本人告知我並交給予我使用 2.還款

方式為每月10號新台幣5000元整 3.以上文件與內容如有認同 請於修改處與個人
資料還有文章翻頁接縫 等地方按指紋表示認同 4.屢次討款連續三次 則債權人有
權保留法律追溯權 並寄存證信函 約內容為這樣 指紋 簽名 個人資料都有 獨缺見
證人
以上如有疑問 我可以補充 請律師大大們可以為我解答 

102-09-29 03:48

律師您好:

以下是我遇到的問題,有點長。

我玩的遊戲是免費遊戲,但有商城服務。

9/10 官方以"接收異常加值道具"鎖定我的帳號,打了三通電話與客服確認,都一致告知我確認結果為”9/8有異常消耗點數於我的帳號,故被鎖定帳號”,須繳清點數才可以開通遊戲。當日我很肯定無收取該樣虛擬商城物品,請客服先開通我的遊戲並提出證據。客服告知若要開通遊戲,伊定要先付清點數才可開通,無奈之下只好先付清再透過申請拿到遊戲歷程。

9/24 收到遊戲歷程,裡面無提供虛擬商城物品交易紀錄,再次致電至客服詢問商城物品交易紀錄,客服告知我不提供商城交易紀錄服務,經一段時間強烈要求,承諾會請負責的組別與我聯繫,結束通話。

9/28 對方來電改口說,鎖定之原因是遊戲幣交易異常,與9/10因消耗點數異常完全不符。

要求對方給個說法,始終避重就輕不肯正面回應,只說遊戲幣異常交易有權可以鎖定帳號

而那遊戲幣是網路遊戲之友人,因怕再次被盜取帳號,故將遊戲幣交給我暫時保管,目前也已歸還於遊戲友人。我問對方若我將遊戲幣交給其他人,他們是否可以鎖定那個人,他回答我正常交易不會鎖定,我不懂為何我也是正常交易,我也說可以請當事人電話與他們聯繫證明,對方卻推託說這是我與當事人之間的事情,還說我可與當事人私下套好說詞,而電話聯繫也不一定是當事人,若要求補償可以找當事人。

目前手上所雍有的證據,只有遊戲歷程,鎖帳號時的理由圖片,及鎖帳號的時間及解鎖時間。

雖然本人損失金額不多儲值100台幣,遊戲公司實拿79點(台幣與遊戲幣比值1:1),

對於遊戲公司這樣的行為很不能認同,卻又礙於不懂法律無法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

請求律師能幫助我如何為自己討個公道,非常感謝。

 

 



法律阿呆 102-09-28 23:15

律師你(妳)好

今年102年6月因家嫂過世.而房屋原本在家嫂的名下.家兄因幾年前交通事故賠償受害人.所以被法院強制扣薪.所以放棄繼承權.所以家母想過戶給小弟我.後來查出家嫂偷偷貸了三胎.1-2胎為同一家銀行.第3胎為另外一家銀行且家嫂也再這家銀行有申請信用卡.小弟請代書輾轉過到我名下.而且也繳清銀行欠款.第1家銀行也開清償證明給小弟了.可是當小弟去跟第2家銀行清償證明時.銀行跟小弟我說因家嫂有積欠卡債.所以銀行不可以給清償證明給我.這幾個月大哥天天接到銀行的催討電話.而且銀行嗆聲不繳清就不去塗銷.請問家嫂個人信用問題可以轉移到變小弟我的問題嗎?家嫂也往生了.這信用卡債可以卡我的房屋塗銷嗎?我們也跟銀行說了可以打折嗎?銀行口氣非常硬.請求各大律師們解答.  感謝.

本件應先釐清該第3順位抵押權(按前順位抵押權,若已塗銷則其順位應已提前)其抵押權之種類及設定內容中所記載之債務人為誰,如果該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且所擔保之債務人是令嫂的話,則本件乃是由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原所有人)提供擔保物之狀況,循此,在令嫂對該抵押權人之債務(另外可能必須進一步確認債務是否係在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續期間內所發生)尚未清償完畢前,銀行自得拒絕塗銷。以上有關債務人之資料,可參照地籍謄本中該項抵押權的他項權利欄記載可以明瞭。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2-09-28 19:03

各位律師好  在9/23時北上找友人,於下午請人載我一程到車站要南下回家,在出發沒多久時被警方攔查!當時身上搜查到二級毒品,連同開車載我的人一起被帶至保安隊驗尿並做筆錄!呈現陽性,有坦承總共吸食兩次而已,第一次是四月份時、最後一次因為過於害怕所以將時間說成當天的早上(筆錄製作完後也沒有再看過就直接簽名了)!而直到等待送夜間庭的拘留時間時才回想到時間有誤,從刑大轉送地檢時見到檢查官有提出最後吸食的時間是事發的3、4天之前了(明確時間真的不記得)也說明因為緊張而將時間說錯並!(我是初犯,之前沒有任何記錄!)有向檢查官說以後真的不會再碰這種東西了。是否能不要送勒戒,我也不能被送勒戒,但當時檢查官只說“初犯就是勒戒!”我真的嚇傻了也哭了,我在當下只能重覆說著我不能送勒戒,因為我有家人和工作上的壓力!她回說“會給我時間交代並說短期內不要換地方”之後就叫我簽名離開並沒繳納任何費用!離開時間已快凌晨12點了!   想請問的1.除勒戒外是否有其他的不會影響家裡和工作的方式做戒毒?若有,我該如何提出?機率能有多少? 2.當晚是算地檢庭了還是簡易庭的偵查庭?(真的搞不清楚)。3.下次開庭是直接就執行勒戒了還是會再有下一次的開庭?要如何分別? 4.如何與地檢處要求之後的通知書之類的直接寄到“居住地”而不要記送戶籍地?(因為本身並未在“戶籍處”生活,也不想讓年事已高的長輩們跟著一起擔心害怕)! 5.沒繳任何費用是因為所謂的“自保”還是因為別的關係? 6.案子要多久才會知道“案號.股別和書記與檢查官的名字”!以上諸多問題麻煩各位律師能不嫌麻煩儘快幫忙解答,真心的謝謝你們!這些問題從事發哪時開始到現在每天都不知道如何是好?吃不下、睡不好,已經快要撐不下去了!

1.目前是由那個地檢署進行偵辦?(在那裡被警方查獲?)
2.本件建議您可向檢察官聲請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或許會有機會不用觀察勒戒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2-09-28 20:47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1.目前是由那個地檢署進行偵辦?(在那裡被警方查獲?)
2.本件建議您可向檢察官

在桃園楊梅被查獲,當晚是從桃檢出來的,但事後至今電聯到地檢3次要查詢案號之類的,但卻都是說“案子還沒送到”! 請問這是否代表當天的那位檢查官已直接做了判決,下次出庭日就是直接執行了不會再有下一次的開庭?因為對法律不懂,所以該如何提出※聲請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在什麼時候提出?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1: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針對您的請求具狀提出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和 102-09-28 17:50

律師您好:

二十幾年前我與隔壁鄰居一起購買土地 總坪數為168坪  

但是當時買完後並沒有鑑界 只有約定我持有100坪 鄰居則為68坪 

然而去年都市計畫 重測後才發現土地總坪數只有158坪 足足少了10坪 

那如果按照當時約定的比例來算: 10x68/168=4.05   10-4.05=5.95

對方應該要損失4.05坪 而我則是損失5.95坪  

可是去年進行土地分割時 我因為需要上班所以無法出席 因此將印章交由鄰居代理 

結果事後才發現損失的這10坪全都歸我負擔 (1)所以想請問您是否有辦法討回?

分割後示意圖如下: http://i.imgur.com/TUkDjEq.jpg  

(51-27 & 51-29為我的房子土地 51-3 & 51-26為鄰居的 箭頭表示唯一的出入通道)

實景示意圖如下: http://i.imgur.com/EGWr0zS.jpg   http://i.imgur.com/F0O5S6E.jpg 

http://i.imgur.com/tKEksiG.jpg 

(2)另外想請教律師 若依照目前情形 是否能符合民法789袋地通行權:

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以上兩個問題麻煩您回答 非常感謝~

阿凱 102-09-28 17:15

律師您好:請問我女朋友他滿18未滿20懷孕結婚一定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以嗎?

因為小孩怕出生沒明沒份.....拜託了給我個詳細的回答不知要怎辦

陳先生 102-09-28 16:13

我在某公家機關擔任保全.假設明年這個公家機關改自聘保全的話

離職後留下來自聘有違反競業條款嗎(當初進保全公司不知有無簽競業條款.當作有簽好了)

我有查了一下勞基法

1.保全屬於職位低薪水低技術低的職業.替代率非常高

2.我並沒有得到競業補償.也就是保全公司沒有額外付錢

3.我並沒有到對手保全公司.這是公家機關自聘的

希望有熟知這方面的律師大大幫忙解答

(這樣有無違反競業條款)

阿志 102-09-28 11:05

請問一下律師私人土地蓋的透天厝一定要有騎樓嗎?如果自己有蓋騎樓可以自己使用把它圍起來嗎?我們的地不是在都市市區那種地而是鄉鎮的建地

瑞國 102-09-28 02:05
律師大人您好請問: 1.另一半疑似外遇可以訴請離婚嗎?有錄音證明她與人單獨外出在車上像男女朋友,開車遊玩。 其中有錄到她們談話中曾偷竊安全帽。 兩人見面時在車上說: 男:妳說的阿、可以當面說為什麼要用LINE做愛。 女:哦。 開車時摸來摸去碰觸身體,例如: 女:ㄟ、幹麻玩我肥肉你自已不是也有ㄣ~~~。 男:你很奇怪餒、我玩也不行、摸不行、厚都不行。 女:那我可以哦、你覺得如何。 另一段: 女:幹麻啦,好久沒摸到它了。 男:真的嗎? 女:對阿。 男:我也好久沒摸到它了。 女:那有你剛剛摸好幾下。 男:我有摸到頭頭嗎? 女:嗯哦。 男:我有沒有好久沒摸到了。 女:嗯、開車啦。 男:你剛剛有摸到我沒有摸到。 女:嗯(笑),太過份了你怎麼可以這樣,借人家摸一下會怎樣阿。 男:好。 女:會、會怎樣。 男:怎麼樣:。 女:你要開車麻、厚你這樣很危險餒,你的電話啦。 另外半夜女還在男家中待約兩小時才離開,(女:在車上有談到要和男回家)。 2.發現他疑似外遇後,因我找不到金飾問她,她才告訴我已賣掉,錢也花光了,結婚金飾是兩人共同放在家 中盒子內(有購買單收據),另有一條是婚前個人所有(無購買單收據),全部被老婆偷偷變賣(變賣時未跟我 說)能告他侵佔嗎? 3.因每月現金委託他父母至銀行繳交房屋貸款,所以我的房貸存薄放在他父母那邊,目前已請他們歸還四 次,他們都不歸還,能告其侵佔嗎?(我已至銀行補辦存褶)。 4.我的存薄平時都歸由他管理其中我發現三月份有18萬他也無法交待去向。 5.我兩都有正當職業她每月2萬8千多,我約3萬8千多(基層公職人員),能就以上請求孩子的監護權歸我嗎? 6.如爭取的到孩子監護權我能為孩子爭取什麼利益呢? 7.懇請葉大律師幫幫忙,完整告訴我如何爭取得到孩子監護權,孩子目前兩歲多現由我家長代為照顧, 孩子是我的全部。 懇請葉大律師幫幫忙!
您好~由於此版系統出了問題,導致無法回答您的問題,麻煩寄信到我的mail,我在答覆您!!謝謝~

 

您好:據您所述內容,提供以下建議1.您將存摺放在她父母哪裡,他們遲不歸還,您又去補發了個存摺了,理論上銀行當時應該會問您補發的原因,您的原因說明後又補發了個新的給您,舊的該當就沒有任何功用了,重點是他對裡面的金額無法使用了,那何來侵占? 2.至於您跟太太之間,關於金錢的問題,要看您們有無任何的約定,如果都沒有則需進一步去看具體情況而定。3.對於裁判離婚的部分,該對話內容無法明確認定她有與他人合意性交,只剩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這項得以主張,建議您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先與律師約面談,這樣才能明確知悉是否有存在裁判離婚之事由存在,以護您的權益4.如果裁判離婚獲准,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您是可以要求太太負一半(除此之外,還有很多細項部分),至於監護權想要歸您則必須提出證據讓法官認為小孩子歸您對未成年子女而言是最好的。最後,由於這樣子的案件涉及實際事實面太多了,真心建議您可以先跟律師約面談,以能真正了解您的案情,也才能提供最妥適的法律意見。

billlu 102-09-27 13:56

律師你好 我日前於七月中旬犯下一起告訴乃論的案件 想請問下列問題: Q1 : 我於八月一日開了第一次偵查庭 但後續到目前為止均未收到檢察官的再通知 我有問過該承辦此案書記官,書記官叫我繼續等法院通知,那請問律師 此案我大概還要再等多久 後續程序大概是如何進行

(備註 :因我在第一次偵查庭中向檢察官表示很想與對方和解,但無對方確切聯絡資料而請檢察官試行和解  ,但目前也沒下文.)    

Q2: 因公司有意把我長期派駐大陸工作(local hire) (我目前未被限制出境) 那想請問律師 那我可以向檢察官報備去大陸工作 而若要和解或開庭再回台灣 ? 及此有何風險? 或是律師有更好的建議?

ynan 102-09-27 13:55

事故的發生地是小弟的社區樓下機械停車
樓下車位是我弟在停的,當天跟我弟借車
當天只有我在地下室操作
家裡車位的正確位子是在右下,可是憑了粗估印象按下的廂型車的向上
說想確認下方的車子是不是家裡的車再開出來
中間的過程看到下方車子不對後,有去按下的按鈕
但沒反應
突然轉念想說能進地下室的車應該就能移到最上方吧!!
不然下方車要怎麼出來
所以也沒按下緊急按鈕
因為一直覺得,應該能移到最上方吧!!
等到廂箱車撞上天花板,才知道代誌大條了
人從控制器的角度,會被廂型車擋到,看不到被撞到的地方

事後其他鄰居告知上下方都是同一個住戶所有,所以不會有高度撞上的問題
但我不知道有這件事

想請教一下律師
1.我該如何去談賠償呢?
2.控制按鈕就是上和下及緊急按鈕,因為不知道車高需要去按緊急停止
這樣有操作失當的問題嗎?
3.事後去查看操作說明,第1條為車子的限制,最後1條為若違反規定要自行負責
您如何解讀這份文件?
4.控制器算是公共設施嗎?還是隨車位所有者所有呢?
5.車位限高問題,社區有什麼強制力嗎?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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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裡有附圖

http://ynan.me/車位笨蛋事/

102-09-27 11:14

律師你好,我想問小孩監護權的問題,姊姊有一個1歲半的女兒,已經離婚監護權也是姊姊的,女兒從小就跟外公外婆同住,直到4個月前,姊姊才從桃園搬回來,除了保母費有付錢,其他小孩生活費都是外婆支付,姊姊無心照顧小孩,常常委託我(同住的阿姨)幫忙照顧,如果真的要算的話,小孩幾乎都是我顧大的,現在遇到一個問題,是姊姊要搬出去跟男友同居,未來也可能會結婚,家人不想要讓她帶走,畢竟是我跟外婆帶大的,不知道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阻止她不要讓小孩跟她帶走,謝謝律師

1. 如果不是真的不適任 母親還是有權利主張照護子女 畢竟母親是他的行使親權人 2.目前是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 由祖母監護 但機率不大

102-09-27 12:54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1. 如果不是真的不適任 母親還是有權利主張照護子女 畢竟母親是他的行使親權人 2. ... (恕刪) 律師你好,這樣有什麼辦法可以讓小孩在外婆家長大,應該怎麼做呢?小孩爸爸那邊也沒有再連絡了,目前姊姊是屬於信用破產的狀態,不知道這樣子可不可以當理由申訴

 

102-09-27 11:05

律師你好,我想問小孩監護權的問題,姊姊有一個1歲半的女兒,已經離婚監護權也是姊姊的,女兒從小就跟外公外婆同住,直到4個月前,姊姊才從桃園搬回來,除了保母費有付錢,其他小孩生活費都是外婆支付,姊姊無心照顧小孩,常常委託我(同住的阿姨)幫忙照顧,如果真的要算的話,小孩幾乎都是我顧大的,現在遇到一個問題,是姊姊要搬出去跟男友同居,未來也可能會結婚,家人不想要讓她帶走,畢竟是我跟外婆帶大的,不知道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阻止她不要讓小孩跟她帶走,謝謝律師

小懶豬 102-09-27 06:26

您好:

      我曾在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行政工作,因為建築師違反「政府採購法」被檢舉,我已被法院傳喚作證2次,檢察官說如果我的供訴與其他證人不符,隨時可能改列被告,並會再傳喚我出庭。

      這使我很擔心,所以我想請教有關證人的權利:

證人能不能請律師陪同訊問?(否則我若說出對我不利的證詞怎麼辦?) 證人檢察官尖銳的問話,可以說「拒絕回答」嗎? (檢察官已因搜索公司,取得實際資料。答案在檢察官手上,我很怕答錯被當場抓包) 哪些原因,證人才可拒絕回答? 檢察官問及3年前的事,我一時不確定事實,在他的催促下回答。若事後(偵查庭結束後)查證回答錯誤,這樣算虛偽陳述嗎? 承前問題,證人若一時記憶不好,但已當庭具結,有何補救方法? 證人若因事請假,需要檢附證明嗎?請假程序為何? 證人有無被監聽的可能性?

感謝您為我解答!

 

 

證人被告地位不同,並不能協同律師以辯護人身分在場陪同偵訊,一般而言,也因此才會有檢警特意以證人身分傳訊,再以具結方式逼出不利陳述後,隨而告知將證人轉為被告之爭議。其次,偽證罪乃係針對故意虛偽陳述之行為來處罰,故本件建議您作證時,確實是因為時間久遠不復記憶之狀況,應就這個部分有不能記憶的狀況加以說明及強調,如此比較不會有偽證的問題,另外依您所述情形,若確有可能遭為被告的情形,建議您趕緊與律師約詢時間,進一步就先前訊問的問題及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構成要件等事項加以釐清後,再行前往應訊為妥。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蕎蕎 102-09-26 19:50

 

 

 

 

車禍事件,正常綠燈行駛中,對方未成年騎車,看到路口有警察,疑似驚嚇到,逆向雙黃線衝撞我方的車,造成車子損壞,警察是目擊者,兩個騎車未成年小孩輕傷,至急診擦藥,無留院觀察(表示無嚴重的受傷)。警察聯絡父母親,對方到醫院後,警察有說:這件事情100%是你兒子的錯,要跟對方好好談。對方表面跟警察說會跟我們好好談,私下,第一:完全沒主動聯絡我們。我們連絡他時推託他很忙。第二:說我們沒有人去關心他兒子。當天是要北上出公差,車子損壞還要趕快轉搭客運北上處理公差,且我們也不是肇事者。第三:開調解委員會,辦好一堆流程後,結果對方連出現都沒有出現,直接嗆:為什麼要我們賠償,打電話來就是要賠償,你們有關心我兒子嗎?我還要跟你們要醫藥費咧!!要見法院見。詢問過保險公司,對方的保險公司根本不會幫他出錢,因為他們違規在先且未成年,我方的保險公司說,因為車子已經開兩年了,有折舊的問題,所以頂多只能討回一半的修車費。請問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跟對方談??如果不是他們衝撞我們,我們也不用多花這筆錢,只能要回一半的修車費,這樣合理嗎??我們只要求修車費用而已,其餘自己搭車北上,其他時間無車子可使用的花費都沒有要跟他要,這樣很不合理嗎?

希望律師可以幫忙~~謝謝。

基於所述情形,對方願意和解調解已不可能,且你們並無前往關心的義務,僅存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一途,另外對於未成年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車輛毀損),是可以依民法第187條之規定,將其父母列為被告,訴請連帶賠償的。

韋瑞 102-09-26 17:36
律師大人請問: 疑似外遇可以訴請離婚嗎? 發現他疑似外遇後,因我找不到金飾問她,她才告訴我已賣掉,錢也花光了。 結婚金飾兩人共同放在家中盒子內(有購買單收據), 另有一條是婚前個人所有(無購買單收據),,全部被老婆偷偷變賣(變賣時未跟我說)能告他侵佔嗎?
您好:據您所述的內容,首先必須先看對於這些飾品平時都是由誰對它具有實質的支配力,如果太太對其有實質支配力再進而變賣那就會涉及侵占,但若沒有支配力的話就可能涉及竊盜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基本上應該尚不會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的各項法定之離婚事由,要訴請裁判離婚,法院要因此判准恐有困難。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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蕎蕎 102-09-26 17:06

你好:我想請問,我妹妹約兩個月前開車公差外出,在一個十字路口正常綠燈行駛狀態,當時路口有警察在臨檢,有兩位未成年駕駛摩托車,疑似看到警察,受到驚嚇而雙黃線逆向衝撞我妹妹的車,造成車子損壞,其中一個小孩有受傷,輕微流血,送至急診室擦藥,無留院觀察。警察當時聯絡對方父母,在醫院時已有跟對方說:這件事情100%是你兒子的錯,所以跟對方好好談。對方完全沒有好好談的誠意,連主動聯絡我們都沒有,我們聯絡他時一直推拖他很忙。事後我們有申請調解委員會,對方也沒有出面,跟我們說要見就法院見,而且還說不會理賠修車費用,並且說我們都沒有去關心他兒子的狀況,我們有電話關心他兒子,但不清楚他兒子是否有告訴他父親,當天出公差北上,且我們也不是肇事者,為何一定要去探望他兒子??。目前走法院途徑,保險公司說因為車子已經開兩年了,所以有什麼折舊的問題,頂多可理賠一半的修理費。但這樣太不合理了吧,我方無違規情況,行駛中倒楣被撞,居然還要自己負擔一半的修車費,這道理何在??如果你不來撞我,我根本不用多花這筆費用,我們只要求車子維修費用而已,其餘的損失都沒有要求,但對方就是很強勢。但是因為不懂法律,所以想請問律師,這樣的情況可以如何跟對方談??謝謝

蕎蕎 102-09-26 17:04

你好:我想請問,我妹妹約兩個月前開車公差外出,在一個十字路口正常綠燈行駛狀態,當時路口有警察在臨檢,有兩位未成年駕駛摩托車,疑似看到警察,受到驚嚇而雙黃線逆向衝撞我妹妹的車,造成車子損壞,其中一個小孩有受傷,輕微流血,送至急診室擦藥,無留院觀察。警察當時聯絡對方父母,在醫院時已有跟對方說:這件事情100%是你兒子的錯,所以跟對方好好談。對方完全沒有好好談的誠意,連主動聯絡我們都沒有,我們聯絡他時一直推拖他很忙。事後我們有申請調解委員會,對方也沒有出面,跟我們說要見就法院見,而且還說不會理賠修車費用,並且說我們都沒有去關心他兒子的狀況,我們有電話關心他兒子,但不清楚他兒子是否有告訴他父親,當天出公差北上,且我們也不是肇事者,為何一定要去探望他兒子??。目前走法院途徑,保險公司說因為車子已經開兩年了,所以有什麼折舊的問題,頂多可理賠一半的修理費。但這樣太不合理了吧,我方無違規情況,行駛中倒楣被撞,居然還要自己負擔一半的修車費,這道理何在??如果你不來撞我,我根本不用多花這筆費用,我們只要求車子維修費用而已,其餘的損失都沒有要求,但對方就是很強勢。但是因為不懂法律,所以想請問律師,這樣的情況可以如何跟對方談??謝謝

102-09-26 11:13

律師你好:

因為之前有一些問題,被縣政府以控告不特定人士造成社會資源浪費為由,被提起誣告罪,近日判決下來了,我這邊是無罪的。

但檢方那邊又提出上訴,那我目前能做的事情是什麼呢?只能等候開庭通知嗎?有沒有可以自力救濟的方法呢?

懇切等待你們的回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目前除等候開庭通知外,也可以先擬答辯狀,以利開庭答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文 102-09-26 02:04

請問律師:於102/4購入一戶位於公寓大廈頂層的公寓,7月發現頂樓(我的客廳上方)有架設電信基地台,於管理室查詢於90年初架設,合約15年,5年換一次約.和賣方反應他宣稱長年不住在這,所以是完全不知情,也沒有簽過同意架設的合約.和管委會協調過二次默認並沒有取得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就架設基地台,但現在我去法院告,等結果出來合約也差不多到期了104/12.而已又會害管委會賠償電信公司一百多萬.要我配合等到104/12後他們不再簽約.想請問:一:提告真的像管委會所言要二年左右嗎?沒有快速的方式嗎?二:是否可對管委會提出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要求以每年和電信公司收取的34萬元租金平均或比例去賠償(頂層共五戶).三:何謂簡易判決?像這麼明顯違法的情況可以適用嗎?怎麼申請?怎麼開始?費用和時間大概要花多少?麻煩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訴訟期間確實有可能曠日費時,但本件仍可朝向管委會請求賠償來進行,簡易判決係以訴訟標的五十萬元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規定,但程序也可能會拖.

二.另本件也可以向前屋主請求減少價金.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

 

小文 102-09-26 20:34
回覆 小文 的發言內容:

律師 您好:

請問:和管委會請求賠償,及和前屋主請求減少價金.該怎麼做?不管是簡易判決或正常提告程序都是一樣的嗎?

大概需要多少費用(律師費,鑑定費..??)多少時間?可以請求的金額又大概多少呢?

102/4月房屋成交價240萬.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共五戶(電信租金收入34萬/年)

比較可惡的是管委會,90年架設至今都沒取得所有權人同意(前屋主87年買入)

麻煩了

 

 

 

福州伯 102-09-25 22:52

我兒子因為生母離婚日期差了一個月 所以必須成為生母與前夫的婚生子 又因為生母想讓他跟之前所生的小孩有相處機會 並且不想讓其他小孩知道我兒子跟他們不同父親 所以跟前夫都同意不提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我查了些資料 還是有些問題 麻煩律師指點

1.若子女願意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是否一定要到20-22歲之間 未成年知情也不能提出嗎?

2.若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敗訴的一方 會有什麼刑則或是罰款?能否提起上訴?

3.生父是無法提出訴訟 但有其他任何方式可以讓我們父子相認嗎?我與生母是沒有結婚的 她也同意在我有空之餘可以帶孩子 那我接下來該怎麼做 這是我獨生子 可以幫幫我嗎? 謝謝

 您好:1.依民法第1063條第3項之規定,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可提婚生否認之訴,但子女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2.若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敗訴的一方 沒有什麼刑則或是罰款,可以提起上訴。3.您僅能藉由兒子或生母或法律上之父親等三人中有人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勝訴後,您再做認領的動作。

                                                         葉力豪 律師  敬上

                                                         全盛聯合法律政事務所

                                                                  Tel:02-2313-1267(分機18)

                                                          手機:0937083377

福州伯 102-09-25 23:42

律師 

那目前我們3個人都是知道情況的 照您所說 也只能等兒子滿20歲之後才能由兒子提出了嗎

 您好:如果生母跟前夫願意現在就提起的話,那就ok,但是如果他們自知悉時起2年內都不提的話也會喪失提起此訴的權利。如此一來,您只能寄望兒子成年後2年內提起。

福州伯 102-10-05 01:44
回覆 葉力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如果生母跟前夫願意現在就提起的話,那就ok,但是如果他們自知悉時起2年內都不 ... (恕刪)

律師想再請教一個問題 就是現在這種情況 有辦法用準正的方式來做嗎?就是小孩報戶口前先辦理結婚登記 這樣我可以成為孩子父親嗎?為了這件事我快瘋了 拼命的找方法才找到這法規 感謝您

阿娟 102-09-25 22:27
律師您好,我爸家有4個兄弟,然後我爸爸分得一間祖厝,土地登記的是我爸的名子 地上的建物(祖厝)是4個兄弟共同持有,其他3個兄弟說要翻修祖厝,請問我爸有權力阻止他們翻修嗎? 因為上面的建築物是共同登記持有,有什麼方法可以要回土地使用權,我爸有權力叫他們拆屋還地嗎?
1.如果是祖厝 房屋土地應該是有使用權限 要請求拆屋 應該是有難度 2.祖厝翻修 如果是一般維修 對方應該可以 如果是重建 可能就會有所爭議
阿娟 102-09-25 22:16
律師您好,我爸家有4個兄弟,然後我爸爸分得一間祖厝,土地登記的是我爸的名子 地上的建物(祖厝)是4個兄弟共同持有,其他3個兄弟說要翻修祖厝,請問我爸有權力阻止他們翻修嗎? 因為上面的建築物是共同登記持有,有什麼方法可以要回土地使用權,我爸有權力叫他們拆屋還地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祖厝是屬共有狀態,所以若要翻修只要經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即可,至於請求拆屋還地,則要先視該祖厝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大娟 102-09-25 21:36

律師大大你好:

我前幾天遇到愛妮雅公司的專員推銷保養品,但要退費又扯時間。

如今要給我退費了,但是她們總公司說因為我金額龐大1萬三。

需要存摺影本跟印章辦理退費。

但是我在現場支付的是現金。需要存摺影本跟印章嗎?

但又怕辦好之後,存摺裡沒款項。

我之前已寄出存證信函了。但是如果存摺裡沒款項我要怎麼辦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