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感謝律師您熱心的回覆,我想請問的事情如下
因為之前公司積欠薪資,我控告公司欠薪,卻沒控告負責人,最後官司勝訴,連同裁判費跟利息,公司需給付我3萬多元的薪水,但當我拿到裁定後,我向國稅局申請公司資料準備申請強制執行,才發現以公司的名義其下財產和所得幾乎沒有(財產0。102年所得僅利息所得659元),且又不能查詢負責人資產狀況,但弔詭的是,這間公司目前還仍舊在營運當中,但是公司帳戶卻沒半毛錢。由於是團購公司,每天都必須收消費者的錢以及給付廠商款項,每天應該都會有錢在帳戶流動進出,如今,我看著公司繼續營業,然後我打了近一年的官司,時間和金錢都浪費了,難道最後只能拿著勝訴判決興嘆嗎?還是可以透由其他方式跟公司討欠薪。







各位律師好
我有以下幾個問題想尋問
我們家是住在北投區的新社區,是去年才搬進來
因為那時開管理委會員時,大家有前後陽台加窗和加欄杆的需求
此社區是分為a、b二棟,二個結構不一樣,a的沒陽台,但b棟有
因為有小孩,和為了安全有加了欄杆,那旁邊有加上了窗戶,怕山區蟲子會近來
後陽台部分因為b棟很窄有和a棟做的不一樣,外凸一點30公分,那時是爭取管委會同意才做的
如不同意我們不會去做,主要後面陽台風很大,一定要加窗(二和三樓都有用一至性,四樓因沒有人搬進來,等搬進來也會一起做,讓外觀都一樣)
(整體上外觀全沒有改變,而所以的加欄杆和窗戶a、b棟全有同意書,管委會也同意)
但從今年四月就有人開始檢舉違建,調查後發現是同社區的管委會主委做的
因為(個資法的關系,就大家是以不商和氣的狀況先拆讓建管處拍照結案就算了)
沒想到主委又變本加厲(他本身住a棟也有前後陽台也有改變,差別在於隔局不同,後陽台沒有外凸30公分而已)
沒想到主委在結完案後,又偷偷去報我們二、三樓前陽台窗戶和後陽檯窗戶有問題
那我想請問律師
1.因為我有a、b二棟同意書我們變更前後陽檯,管委會也不幫忙處理,自行違法本身違健,也不幫住戶處理同意書(因收集住戶同意書後,有1/3去和建管局升請改建,及可通過)
只要主委能幫忙送同意書我們就不去拆除,沒想到主委堅持不送,並還一直檢舉我們
和主委說你本身也有違建,他又說他有同意書
2.他當主委也不開會,照理說要照開所有權住戶大會,也不開,所以的會議紀錄也和我們開會不符合,要求看會議紀綠,之前是要我們看過並簽名,也完全不提供,而在公告欄上完全和開會不一樣,請問我們是否可以先控告他會議紀錄不提供,以侵佔控告
再來另外會議紀錄和開會結果不實,以偽告文書(這條罪名去控告他),因為所有決定,都主委在自行決定公告,要不然就公告和開會結果不符合,是落差很大的,都以自行利益優為先
以上二條,請律師協助,因為之後是打算以確定能控告罪名去告管委會和主委
allen

各位律師好
我有以下幾個問題想尋問
我們家是住在北投區的新社區,是去年才搬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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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社區是分為a、b二棟,二個結構不一樣,a的沒陽台,但b棟有
因為有小孩,和為了安全有加了欄杆,那旁邊有加上了窗戶,怕山區蟲子會近來
後陽台部分因為b棟很窄有和a棟做的不一樣,外凸一點30公分,那時是爭取管委會同意才做的
如不同意我們不會去做,主要後面陽台風很大,一定要加窗(二和三樓都有用一至性,四樓因沒有人搬進來,等搬進來也會一起做,讓外觀都一樣)
(整體上外觀全沒有改變,而所以的加欄杆和窗戶a、b棟全有同意書,管委會也同意)
但從今年四月就有人開始檢舉違建,調查後發現是同社區的管委會主委做的
因為(個資法的關系,就大家是以不商和氣的狀況先拆讓建管處拍照結案就算了)
沒想到主委又變本加厲(他本身住a棟也有前後陽台也有改變,差別在於隔局不同,後陽台沒有外凸30公分而已)
沒想到主委在結完案後,又偷偷去報我們二、三樓前陽台窗戶和後陽檯窗戶有問題
那我想請問律師
1.因為我有a、b二棟同意書我們變更前後陽檯,管委會也不幫忙處理,自行違法本身違健,也不幫住戶處理同意書(因收集住戶同意書後,有1/3去和建管局升請改建,及可通過)
只要主委能幫忙送同意書我們就不去拆除,沒想到主委堅持不送,並還一直檢舉我們
和主委說你本身也有違建,他又說他有同意書
2.他當主委也不開會,照理說要照開所有權住戶大會,也不開,所以的會議紀錄也和我們開會不符合,要求看會議紀綠,之前是要我們看過並簽名,也完全不提供,而在公告欄上完全和開會不一樣,請問我們是否可以先控告他會議紀錄不提供,以侵佔控告
再來另外會議紀錄和開會結果不實,以違告文書(這條罪名去控告他),因為所有決定,都主委在自行決定公告,要不然就公告和開會結果不符合,是落差很大的,都以自行利益優為先
以上二條,請律師協助,因為之後是打算以確定能控告罪名去告管委會和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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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是住在北投區的新社區,是去年才搬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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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小孩,和為了安全有加了欄杆,那旁邊有加上了窗戶,怕山區蟲子會近來
後陽台部分因為b棟很窄有和a棟做的不一樣,外凸一點30公分,那時是爭取管委會同意才做的
如不同意我們不會去做,主要後面陽台風很大,一定要加窗(二和三樓都有用一至性,四樓因沒有人搬進來,等搬進來也會一起做,讓外觀都一樣)
(整體上外觀全沒有改變,而所以的加欄杆和窗戶a、b棟全有同意書,管委會也同意)
但從今年四月就有人開始檢舉違建,調查後發現是同社區的管委會主委做的
因為(個資法的關系,就大家是以不商和氣的狀況先拆讓建管處拍照結案就算了)
沒想到主委又變本加厲(他本身住a棟也有前後陽台也有改變,差別在於隔局不同,後陽台沒有外凸30公分而已)
沒想到主委在結完案後,又偷偷去報我們二、三樓前陽台窗戶和後陽檯窗戶有問題
那我想請問律師
1.因為我有a、b二棟同意書我們變更前後陽檯,管委會也不幫忙處理,自行違法本身違健,也不幫住戶處理同意書(因收集住戶同意書後,有1/3去和建管局升請改建,及可通過)
只要主委能幫忙送同意書我們就不去拆除,沒想到主委堅持不送,並還一直檢舉我們
和主委說你本身也有違建,他又說他有同意書
2.他當主委也不開會,照理說要照開所有權住戶大會,也不開,所以的會議紀錄也和我們開會不符合,要求看會議紀綠,之前是要我們看過並簽名,也完全不提供,而在公告欄上完全和開會不一樣,請問我們是否可以先控告他會議紀錄不提供,以侵佔控告
再來另外會議紀錄和開會結果不實,以違告文書(這條罪名去控告他),因為所有決定,都主委在自行決定公告,要不然就公告和開會結果不符合,是落差很大的,都以自行利益優為先
以上二條,請律師協助,因為之後是打算以確定能控告罪名去告管委會和主委
allen

各位律師好
我有以下幾個問題想尋問
我們家是住在北投區的新社區,是去年才搬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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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陽台部分因為b棟很窄有和a棟做的不一樣,外凸一點30公分,那時是爭取管委會同意才做的
如不同意我們不會去做,主要後面陽台風很大,一定要加窗(二和三樓都有用一至性,四樓因沒有人搬進來,等搬進來也會一起做,讓外觀都一樣)
(整體上外觀全沒有改變,而所以的加欄杆和窗戶a、b棟全有同意書,管委會也同意)
但從今年四月就有人開始檢舉違建,調查後發現是同社區的管委會主委做的
因為(個資法的關系,就大家是以不商和氣的狀況先拆讓建管處拍照結案就算了)
沒想到主委又變本加厲(他本身住a棟也有前後陽台也有改變,差別在於隔局不同,後陽台沒有外凸30公分而已)
沒想到主委在結完案後,又偷偷去報我們二、三樓前陽台窗戶和後陽檯窗戶有問題
那我想請問律師
1.因為我有a、b二棟同意書我們變更前後陽檯,管委會也不幫忙處理,自行違法本身違健,也不幫住戶處理同意書(因收集住戶同意書後,有1/3去和建管局升請改建,及可通過)
只要主委能幫忙送同意書我們就不去拆除,沒想到主委堅持不送,並還一直檢舉我們
和主委說你本身也有違建,他又說他有同意書
2.他當主委也不開會,照理說要照開所有權住戶大會,也不開,所以的會議紀錄也和我們開會不符合,要求看會議紀綠,之前是要我們看過並簽名,也完全不提供,而在公告欄上完全和開會不一樣,請問我們是否可以先控告他會議紀錄不提供,以侵佔控告
再來另外會議紀錄和開會結果不實,以違告文書(這條罪名去控告他),因為所有決定,都主委在自行決定公告,要不然就公告和開會結果不符合,是落差很大的,都以自行利益優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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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

律師您好:
我的表哥是計程車司機(白牌),在接送客人途中發生車禍,表哥連同三名乘客皆不幸死亡。
1.發生車禍與相撞小客車皆無裝行車紀錄器,只能從新聞提供的監視器畫面看出,計程車左轉被直行的車輛攔腰撞上,但監視器畫面未明確拍到當時的交通號誌,新聞報導皆推論是計程車沒按號誌燈行駛。
請問,這種情況下,全部責任(刑事、民事)都是計程車司機承擔嗎?
2.根據警察說法,表哥重傷部位包刮頸部(有可能已扭斷),但死亡證明上死因只寫胸腔跟其他部位,未提及頸部。
請問,這樣子寫法對日後責任歸屬會有影響嗎?
3.沒有酒駕,我表哥(計程車司機)已亡,如果車上三名乘客的家屬以及相撞的車主要求賠償,法律上會怎麼判決?(刑事及民事該如何懲罰及賠償?)


有關繼承人之順序可以參照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若被繼承人無妻小,則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依法由其父母全部承受。若本案被繼承人沒什麼財產(不動產、存款等),則對應本件死傷人數眾多之情況,後續須負擔之賠償責任不小,各順序之繼承人或許可以思考一併全數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目前所有權人已經死亡,自無法再以其名義將所有權移轉給其他人,則除非以繼承之方式取得所有權,先進行繼承登記,才能再行所有權移轉,所以本案情形而言,並無法在不繼承債務之情形下,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但初步來看後續賠償金額應遠遠大於該不動產之價值,恐怕即使是依現今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法律規定來看,繼承人可以所得財產為限度對債務負有限之責任,但恐怕還是免不了還是得去應付後續漫長的訴訟過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各位律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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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小孩,和為了安全有加了欄杆,那旁邊有加上了窗戶,怕山區蟲子會近來
後陽台部分因為b棟很窄有和a棟做的不一樣,外凸一點30公分,那時是爭取管委會同意才做的
如不同意我們不會去做,主要後面陽台風很大,一定要加窗(二和三樓都有用一至性,四樓因沒有人搬進來,等搬進來也會一起做,讓外觀都一樣)
(整體上外觀全沒有改變,而所以的加欄杆和窗戶a、b棟全有同意書,管委會也同意)
但從今年四月就有人開始檢舉違建,調查後發現是同社區的管委會主委做的
因為(個資法的關系,就大家是以不商和氣的狀況先拆讓建管處拍照結案就算了)
沒想到主委又變本加厲(他本身住a棟也有前後陽台也有改變,差別在於隔局不同,後陽台沒有外凸30公分而已)
沒想到主委在結完案後,又偷偷去報我們二、三樓前陽台窗戶和後陽檯窗戶有問題
那我想請問律師
1.因為我有a、b二棟同意書我們變更前後陽檯,管委會也不幫忙處理,自行違法本身違健,也不幫住戶處理同意書(因收集住戶同意書後,有1/3去和建管局升請改建,及可通過)
只要主委能幫忙送同意書我們就不去拆除,沒想到主委堅持不送,並還一直檢舉我們
和主委說你本身也有違建,他又說他有同意書
2.他當主委也不開會,照理說要照開所有權住戶大會,也不開,所以的會議紀錄也和我們開會不符合,要求看會議紀綠,之前是要我們看過並簽名,也完全不提供,而在公告欄上完全和開會不一樣,請問我們是否可以先控告他會議紀錄不提供,以侵佔控告
再來另外會議紀錄和開會結果不實,以違告文書(這條罪名去控告他),因為所有決定,都主委在自行決定公告,要不然就公告和開會結果不符合,是落差很大的,都以自行利益優為先
以上二條,請律師協助,因為之後是打算以確定能控告罪名去告管委會和主委
allen


您好:本人從事外勞仲介業務工作,與公司屬承攬契約關係,工作內容主要是替公司承攬客戶並每以提供客戶服務並收取服務費用,將該費用繳回公司就可領取報酬(繳回公司並未明定期限),現因主管藉故不發放本人獎金,因此我也就先把客戶的款項藉故不繳回公司,而公司會計人員多次電話催繳,我都明白表示:屬於公司的款項我一定會繳回,但最近比較忙所以還沒時間回去繳,而且主管又藉故扣留我獎金不發,所以我不急著繳回。結果主管就請律師寫存函給我指我業務侵佔,請問這樣成立嗎?另公司服務人員明知客戶的某些款項是不屬於公司業務項目,而是我跟客戶直接收取的(與公司毫無關係),卻叫客戶的會計人員匯至公司並從主動未告知我,這樣是否屬侵佔?另主管藉故不發放獎金,要如何處理呢?還是要委由勞工局呢?以上麻煩答覆,謝謝各位

事情經過如下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401686
感謝klaw 律師的解惑
但目前有新的問題
1.和解書與錄音檔找尋困難,必須先當作暫時找不到
2.蘋果日報部分疑似有保存當時錄音檔案(須等檢方去函才可以提供)
3.基本上對方應該已經也遺失和解書(因為對方在製作第一次筆錄時.尚未知道我的姓名)
製作後警方告知還會請對方前來製作第2次筆錄 .
因為我與學弟的筆錄接供稱.[車行老闆當時已經同意錄音並同意上網刊登]
就此點宣稱.警方說有必要請對方前來製作第2次筆錄的需求 <---疑似警方與車行認識?
5.在製作筆錄前.已經有先行去電過車行老闆.該通電話有雙向錄音(但未告知老闆同意).在電話上老闆承認1.不認識我(不知道我的姓名)2.僅就保留的電話提供警方3.當時糾紛確實有和解4.當時有同意錄音並刊登 <----在此的疑問是.此錄音的證據有效性?同意上網刊登部分.是否包含自己情緒的評論?
6.錄音檔為2009/1/19,而文章於2009/1/20刊登.調解至少於3週後.往後該篇文章並無繼續談論討論內容.以上是否符合klaw 律師所說的[和解後就沒有惡意攻擊對方]
7. 對方無法確定當時和解條件內有無紀錄需要撤下相關文章<---我印象中是沒有
8.警方告知.我提供的證人.因為與我有認識關係.證詞不好被採認?
9.請問依照上述狀況.請問能預估有多少機率.毀謗不成立起訴?因為家中兩老擔心遇到恐龍法官/檢察官?
10.請問毀謗的流程.是需要經過檢察官再次傳訊製作筆錄後.才能開始後續的偵查/調解嗎?
11.老人家都保持不要進法院的觀念.是否有需要先行調解的需要?有多少可能失敗的機率?
謝謝

近日在facebook(臉書)上,某位不認識的人傳了封訊息給我,
開頭即以"蠢腦"稱呼我,並指責我竟然對某位知名人士的反政府議題按了讚,
要求他對我道歉,但他堅不道歉,並且一付告的了就去告的態度..
今晚下班後到了轄區派出所詢問能否提出告訴,
警員的回覆是該訊息為私人才能閱讀,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僅能以民法之"侵害人格權"
向法院提出告訴,且警局不受理民事案件..
想請問的是:
我能依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權之部份提出告訴嗎?
告訴狀上之被告姓名是否填上該人之臉書ID即可,其人之真實資料由檢察官去調查?
我並不想將這件事擴大,只要他道歉即可,但他拒不道歉又一付能耐我何的態度,
我想經由合法途徑給他個教訓,民事告訴狀大致上該如何寫呢?
還請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你好,請教您一些問題:
往生者生前有兩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有2個小孩都由前妻家人扶養,從此沒什麼來往,監
護權一人一個小孩。第二段婚姻有1個小孩且婚姻關係存在,至今這3名小孩均未成年,留
下遺產一間房子及尚未領取的勞保相關給付(投保金額不高)。房子是由往生者的爸爸過世
媽媽繼承,再由媽媽贈與給往生者。至今媽媽還健在!!(往生者媽媽還有一名女兒也已
出嫁,但自從爸爸過世也已無和媽媽往來,媽媽現有領取職業軍人半俸的收入,但不列入
所得收入,戶頭也還有現金,但要養老用。)
Q1:第一段及第二段婚姻小孩監護權現在歸誰所有?生母?祖母?
Q2:祖母有義務要撫養這3名未成年孫子女嗎?
Q3:第二段婚姻的配偶還有無義務要扶養往生者的媽媽?若是要扶養,那日後若改嫁,改嫁後還要扶養嗎?
Q4:有規定房子的價值是要用公告地價還是市價來衡量其價值?
Q5:孫子女成年後,祖母可向法院請求扶養祖母嗎?
Q6:因要辦理遺產相關手續,前妻要求要一筆金額才肯協助辦理所有相關手續,因往生者媽媽名下已無不動產,房子若被繼承,她擔心日後若被其繼承人賣掉,她老人家沒房子住,法院可判房子歸給往生者媽媽嗎?勞保給付再由其繼承人去繼承。
Q7:可否請求法院以"防不孝條款",之前贈與給往生者的房子,追討回來?(因女兒也不再和媽媽往來,孫子女至今都均未成年,怕以後都沒人要扶養......)
Q8:第二段婚姻其配偶若名下有不動產及其財產,法院是否會列入考量,往生者媽媽的住處以及其扶養者?
Q9:無白紙黑字寫借據,無實際證明往生者生前的借貸,親友間的借貸是否構成負債?
Q10:若往生者媽媽日後過逝,其遺產是否全部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女兒)繼承全部,孫子女就繼承不到祖母的遺產?若祖母在世時,要贈與給某人,其他人是否就不該有異議?
感謝您耐心看完問題並回復,請律師團們幫幫一位老人家,要如何才會對一位老人家有利!!







律師您好:我於去年中下旬時候在新竹買了一棟透天的投資套房, 用來收租金補貼家用, 我們這一條巷子裡面從18~24號(我位於24號)都是二樓半透天增建成4樓半( 已經增建了十幾年了), 而屋齡大約30年左右. 最近, 我隔壁( 26號) 被新的屋主購入, 而那間房子本來是沒有增建的(二樓半), 但26號屋主也想要增建, 並說要拉我牆的鋼筋讓他做增建, 我本著不擋他人財路以及鄰居和諧原本已經簽了同意書給他, 但因為屋齡老舊, 我在合約書裡面載明希望他可以保證讓我的牆壁不要因為施工後漏水, 以及日後的保固, 但隔壁屋主覺得這樣是我在敲詐他(事實上我沒跟他要錢只是我要一個保障), 所以他現在想要去舉發我三樓以上越界的部分(因為我是先蓋的, 所以共用壁的部分我是從三樓以上都蓋滿的, 四樓半的鐵皮也剛好貼平他的疆界部分( 理論上我想牆壁應該是一人一半).而我本來也答應隔壁屋主我要拆除我越界的牆壁部分, 但因為最近內人剛生小孩, 以及鐵工的日程無法配合, 隔壁屋主等太久就開始放話揚言要告我侵占. 而且還跟我說你家漏水是你家的事情, 根本不關他的事.. 這樣的舉動讓我很生氣, 因此想要請問律師:
1. 我是否可以主張民法796條不拆除我的部分? 如果對方執意要我拆除, 我是否可以主張我要跟他購買我越界的部分?
2. 因為對方要往上增建, 其實我也請教過土木技師, 技師認為第一個屋齡太老舊, 往上加兩樓又要打我的牆會有結構和漏水的疑慮. 不建議這樣做, 那麼在法律上我該如何處理? 我可以不同意他增建嗎? 是否需要事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
3. 如我前面所提, 我們前面一排都是違法增建 , 但增建已久, 如果到時上了法院, 法官是否會做出損害我財產的判決呢?
4. 其實22號比我還要先增建, 所以22號是整面牆都超過我房子的界線, 但本著與鄰為善, 我去年買入時並未去計較, 那如果26號屋主要計較我的疆界部分, 那我現在才去跟22號屋主主張我的權利是否會過晚? (這題只是備用, 原則上我還是不會去跟22號屋主因為這樣的事情去交惡)
因為26號屋主想要去申請調解庭, 所以我想要在這之前知道我可以使用的權利有哪一些?可以做哪一些對自己的保護?
謝謝律師

乙與甲僅有數面之緣
某日乙於網路中尋找開趴同好時,被警釣魚約出,在身上查獲2.3級毒品即搖頭丸和k它命微量,移送時乙表達希望能藉供出賣家以減輕其刑,並配合檢警約出上游,並表示來源是向甲購買
並交代其時間.日期.金額..數量...而後立即打電話約出甲碰面,但雙方於電話中並未談及任何不法情事,乙現身等待,等甲赴約後2人尚未談上話,甲立刻被埋伏的警員逮補並進行蒐證搜索
甲(無毒品前科)被帶回警局訊問,警方於甲身上搜出隨身攜帶之感冒成藥,並將其以2合1驗毒包檢驗但盡然能驗出MDMA成分,當場轉換為現行犯身分進行驗尿和訊問,並扣押其除聯絡乙外共2隻手機門號作複製通訊錄和偵查之用,甲雖極力抗辯,但無奈只能配合,要求聯絡律師和重驗其藥物
警規定只能電聯其直系親屬,並強硬表示無任何檢驗器材可供重驗.當下就以其草率結果來作為犯意連結和移送意圖販賣之依據,甲表達不必通知家屬,希望透過朋友或表親找尋聯絡律師到場以自保,但警表達只能讓其和直系家屬通上話,不含表親在這情況下只能依法通知公設律師到警陪同偵訊,訊後以意圖販賣移送,於地院裁定交保(甲自警轉地檢皆不承認販賣之事)
請問大律師們?
Q1罪證這麼單薄情形下,檢警偵辦的依據在哪,若無其藥物檢驗是否為違法過當?即陷害教唆?
Q2而後正確藥檢出爐其警方偵查蒐集的證據,是否有其正當性?扣留甲的手機門號想要在追查通聯和補強起訴的人事物證來起訴,這有依據和正當性嗎?
Q3不讓甲在使用警局電話下,透過親友聯繫信賴之律師到場是否有其正當性?
Q4若依上述情況,是否警有過偏頗入罪的情況?若不起訴後乙要付多大責任
Q5不起訴成分多高,但若交於專業,能不提早於偵查中打掉官司,並有辦法對其過程質疑且讓乙究責?
抱歉文長,望請大律們提出見解,以作為是否須聘請律師的考量,萬分感謝


事情是這樣的..(有點長)
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而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我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
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
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
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去提告
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
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
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
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
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
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
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
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
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
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
但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後
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
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了
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
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目前因為已離開那間公司,則當時的訴訟公文 今天收到了
內文為 公司的<民事答辯文> 如下:
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法提出答辨事:
壹、訴之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為假執行。
貳、答辯事實集理由
一、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5日受雇於被告,並負責公司美工相關職務,惟 原告嗣於102年4月26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已達三日已上,並晶被告於102年5月1日辦理勞、健保轉出等相關事務。前開事實,先予敘明。
二、就原告所稱,被告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新台幣(下同)16,000元整,惟 原告未曾說明其計算依據、方式從合而來;況,被告與原告發生勞資爭議後,被告已於102年6月13日給付原告102年4月份之薪資(被證一),實不知原告何以自認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16,000元,其理由及計算依據均未陳明,是原告本件之主張顯無理由。
三、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付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疲累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庭17年以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前開判例意旨,本件係由原告主張權利,然原告卻未能就其主張之事,詳實敘明理由,並告知其計算依據為何,自應駁回原告本件之請求。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懇請 鈞院判決如被告之聲明,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那想請教~ 對於公司本身是月薪制 但是當我訴求我的薪水
實際轉入我戶投卻少了當時的周休二日的天數
那麼再開庭的時候 對於這點我可以訴求嗎?
公司擺明硬是不給錢 隔天才偷偷給錢
對於這點 我可以在開庭時做訴求嗎?
還有訴訟費用如果是我要付 那大約多少錢呢?
對不起 問題這麼多 因為真的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問題@@
還有可以請教公文的意思是什麼嗎?




有人在網路公開罵我爛人,我已提出公然侮辱告訴
他被警察通知做筆錄後,開始私下找我,拿出2~3個月前
我與他爭吵時說的這兩段話
『你地址我都查到了』
『我懶的再管你, 如果是以前的個性一定找兄弟處理你,
你不要以為每個人都是笨蛋,惹上了禍及家人的麻煩你就知道了』
不過當下他沒有任何懼怕,還叫我趕快去找他
還說,我是不是找死,叫我先打聽他家人背景,後來我們有和好
又過一陣子,再度發生爭執就沒再跟他聯絡,但他卻在網路上
公開罵我,我才憤而提告,而他要告我的事情已經過了2~3個月,
他現在才說要用當時我說的話,來對我提出恐嚇告訴
抱歉問題比較多
1.請問律師我還能追加他妨害名譽告訴嗎?
(就他在網路上公開罵我爛人的部份)
2.我之前這樣說算恐嚇嗎?
(可是後來又和好,相安無事了一陣子)
3.時間過了那麼久,可以用當時的話語來提告嗎?
4.我告他的事現在他還沒去做筆錄,
我能跟警方講他一直騷擾我嗎?或有別的法條能提告嗎?
我被他煩了一整天,一直說我恐嚇他,他好怕,他要告我
我都快精神耗弱了,最後跟他說我是告訴人
你是被告,你這樣是騷擾告訴人,他才不敢再說
拜託請律師為我解答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地址 ... (恕刪)
感謝吳律師撥空回覆
有個疑問
所謂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某人,使受惡害通知的這個人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
我在與他爭執的當下、他並沒有任何懼怕的感覺、還反嗆我:是不是找死、而在爭執過後經友人調解後我們還再做了一個月的朋友
以日前的新聞為案例
http://video.chinatimes.com/video-cate-cnt.aspx?cid=4&nid=59170
那我這應該不構成恐嚇的要素『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
請問我的見解是否成立?請律師為我解答、以便若他真的提告也可當我辯解的供證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