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們您好:
發生這起讓人慚愧的事情是初犯被抓,
在七月底左右時候我在聊天室遇到一名男子聊上
因為彼此對彼此外型還滿意,因此約定下午想要使用安非他命進行性愛
但到了約定時間和地點卻出現兩名便衣刑警要求檢查我的背包
因為他們說他們追蹤與我相約的那名男子是個藥頭
在剛剛那名男子下樓去便利超商時已經將他逮捕
他們懷疑我是與他約好來取藥的小藥頭因此將我帶回警局偵訊
(因為我也根本沒見到這名藥頭本人 說真的不知道警察是否說真的 或者我只是單純被釣魚)
他們要求我配合就保證我沒事,當然也因為原本的目的,我身上持有不到0.5公克的安非他命和吸食器就被扣押作為證物,也因為工作告個段落 在前一晚也有吸食,所以警察要求我驗尿的結果我相信是一定有反應的,隨後他們檢查了我的手機認為我應該真的在之前都不認識這名藥頭而只是在聊天室單純約到了.
再配合他們的偵訊我的手機也被扣押檢查通訊紀錄,其中警察在過程中也問我毒品的來源,我也明白告知平時是偶爾與友人購買,而此次使用的是他人贈與,後來一路被送往台北地檢署一直到半夜十一點多開了簡易庭又重述了一次原本的事件原委,在當庭我也表達了自己的後悔和願意付出更多勞力來作為改過,並有請問法官是否有勒戒以外的方法才能不影響工作,他告訴了我到醫院的戒癮治療,不過這要看檢察官的裁定,隨後我就交保回家一直到今天還沒收到結果,所以實在坐立難安才特來請教幾個問題:
1.我發生的案件情形,警察是否真會因為我的配合而能用不影響我工作的狀況做為這次案件的處理?
2.我還大概多久才能知道那次簡易庭的結果?
3.我還需要再次出庭接受偵訊審判嗎?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此種情形應可改提民事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感謝吳阿律師提供如此強而有力的法律知識 但對於最後一段內容不解---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請問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請你再度解釋一下好嗎
順便再問 刑事被告可能包括公司負責人及員工 所以附帶請求賠償可否針對無法傳喚之被告
以刑事訴訟法504條規定辦理以外 公司負責人及公司可否另行維持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規定展開訴訟呢
準備出庭前夕 為讓檢察官及法官掌握整個案情我會蒐集一些歹徒及公司犯罪證據並且要求當庭對質
及詰辯希望以此種方式加快審判速度 可行嗎


不好意思律師 我之前向小淘購買三麗鷗商品在台灣轉賣.因為要照顧2個孩.沒注意社會上新聞.所以觸犯到商標法.保智大隊在5月下標.7月在到家中查扣我才知道.從那邊買的東西不能在台灣販賣.也已經都下架處理.目前案件送理中.結果昨天又有一個警察.在5月時購買拉拉雄手機套.9月21才告知我違反商標法.我有跟他說7月保智大隊已經抓了.他就說還是我要在錄一次口供.合併處理.我上網查很多人都是被好幾個警察抓.因為不懂法律所以只能被擺布.可是我在9月21日當天看到雅虎新聞.有一個人販賣LV手機套.可是因為LV在台灣沒有註冊手機套所以被判無罪.我不是想推卸責任.我上了商標法.看了一下.拉拉熊目前在台灣也沒有註冊3C手機殼系列商品.因為現在警察都在衝業績濫抓.而且21日通知我的警察我還沒去錄口供.我想問下.因為台灣沒註冊.我應該要認罪嗎?因為我7月就被抓了.也已經都不在販賣了.他9月才通知我.我要怎樣跟他說.請他撤銷告訴.還有我可以告他濫抓嗎?我很怕被加重罪.因為養2個小孩已經沒甚麼錢.也是靠打零工跟網拍維持家計.他們一直說不會怎樣.可是結果還沒出來.每天都提心吊膽.要是我去坐牢.小孩怎辦.我還在負債中.也沒多的錢請律師.要是認罪的話.最會加重嗎??不好意思.麻煩律師可以回答我謝謝.

目前本人名下有一棟房屋。購屋(92年7月)時父母親是以弟弟的名字購買並且以他的名字貸款(當時他的身份是職業軍人),後來母親和弟弟鬧的不愉快,母親將房屋轉至我的名下(94年12月),並且於隔年(95年9月),以我的名字辦貸款,將原來弟弟名下的房屋貸款結清,將房貸轉至我的名下。 至95年10月至今,房屋的所有權人是我,房屋貸款也是由我支付。
最近(9月初)收到銀行向法院申請將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因為 銀行指出 弟弟的卡債,在房屋轉到我的名下之後,就沒有繼續償還,認為是惡意脫產行為。要將房屋所有權轉回弟弟的名下。 但是我已經支付這間房子的貸款約8年(每月3萬元,累計近290萬元)。請問我應該要如何保有房子的所有權?
當時母親要求將房屋過戶到我的名下,並且將貸款轉為我的名下,我知道她和弟弟處的很不開心,但我不知道他欠多少間銀行錢,也不知道欠款的金錢為多少。
法院通知書上備註 於文到5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請問什麼是答辯狀,我該如何準備??
多謝律師的回答,感激不盡。




本件令尊既已構成累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則顯已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得宣告緩刑之要件。
刑法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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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勞動服務)之權限係由檢察署辦理,易服社會勞動(勞動服務)之聲請應於判決確定,等收到檢察署的執行傳票後,再行提出,另須注意,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依法必須經醫院檢查確認其身心狀況可以進行社會勞動始可。就此部分可以參照刑法第4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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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各位熱心的律師你們好,
日前於台南市開元路發生機車車禍,我方為外車道(左側)直行,由右側越過一台砂石車後即發現有一台機車橫在外側車道上(靜止,意圖不明),我方閃躲且剎車不及後撞上對方。當下雙方帶傷,我方剎車痕3.6公尺,事故現場非路口,內側車道有雙黃線應為禁行機車路段。
事故示意圖上註明對方是由外車道(右側)作“向左轉向”,被我方直行車撞上。但初判書上僅提到應為我方無保持車距及注意前方車況快所致,對方尚無發現肇事因素;而對兩車行進方向無任何考量。
今日前往調解,對方除強制險外另堅持要求賠償10餘萬(對方為紅豆餅店自營業主,主張其2個月無法工作,診斷書上註明宜修養,但無建議休養期限),今日調解無果,對方已準備提告。
我方車損2萬5仟餘元,對方1仟餘元;我方診斷証明註記宜修養但仍繼續工作,對方診斷証明註記宜修養(無註記期限)在家停工2個月。
1. 我方損傷:□人輕車輕 □人輕車重 □人重車輕 ▓人重車重 □其他: 無診斷証明
2. 對方損傷:□人輕車輕 □人輕車重 ▓人重車輕 □人重車重 □其他:
3. 處理進度:□事剛發生 □和解當中 ▓申請鑑定 □進入訴訟 □其他:
4. 求償賠償:□我方求償 ▓對方求償 □和解 金額 110,000 元 □其他:
5. 相關附件:▓現場圖示 ▓相關照片 □訴訟文件 □其它:
6. 希望本站:▓案情分析 □代撰書狀 □提供協助 □其它: 為了解『向左作轉向』是否可以不用禮讓左側直行車,及機車是否可以不依遵行方向將車體橫於車道上。

二、但您也有過失,對方也受傷了,所以可能會有刑事過失傷害罪責任。
國瑞律師事務所
KON-LEN ATTORNEYS-AT-LAW
TEL (05)2782938
FAX 0951090404
嘉義所:嘉義市林森東路217號4樓1
高雄所:高雄市前金區大同二路104號
桃園所:桃園市大有路567號13樓1
台北所:台北市昆明街222號2樓
網頁: http://kolenlawyer.web.fc2.com/index.html
日前於台南市開元路發生機車車禍,我方為外車道(左側)直行,由右側越過一台砂石車後即發現有一台機車橫在外側車道上(靜止,意圖不明),我方閃躲且剎車不及後撞上對方。當下雙方帶傷,我方剎車痕3.6公尺,事故現場非路口,內側車道有雙黃線應為禁行機車路段。
事故示意圖上註明對方是由外車道(右側)作“向左轉向”,被我方直行車撞上。但初判書上僅提到應為我方無保持車距及注意前方車況快所致,對方尚無發現肇事因素;而對兩車行進方向無任何考量。
今日前往調解,對方除強制險外另堅持要求賠償10餘萬(對方為紅豆餅店自營業主,主張其2個月無法工作,診斷書上註明宜修養,但無建議休養期限),今日調解無果,對方已準備提告。
我方車損2萬5仟餘元,對方1仟餘元;我方診斷証明註記宜修養但仍繼續工作,對方診斷証明註記宜修養(無註記期限)在家停工2個月。
1. 我方損傷:□人輕車輕 □人輕車重 □人重車輕 ▓人重車重 □其他: 無診斷証明
2. 對方損傷:□人輕車輕 □人輕車重 ▓人重車輕 □人重車重 □其他:
3. 處理進度:□事剛發生 □和解當中 ▓申請鑑定 □進入訴訟 □其他:
4. 求償賠償:□我方求償 ▓對方求償 □和解 金額 110,000 元 □其他:
5. 相關附件:▓現場圖示 ▓相關照片 □訴訟文件 □其它:
6. 希望本站:▓案情分析 □代撰書狀 □提供協助 □其它: 為了解『向左作轉向』是否可以不用禮讓左側直行車,及機車是否可以不依遵行方向將車體橫於車道上。







我想你可以參考一下這篇文章「利用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2281&guid=f6c730d7-aad6-4ec1-a16a-4cff157e6582&lang=zh-tw
利用P2P軟體傳輸檔案時,將同時涉及重製權(下載)及公開傳輸權(上傳)的行為,即使上傳檔案之動作非其所能控制,且可能只傳輸檔案之一部分,惟此種以多數人共同完成之公開傳輸行為,仍屬一個共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如未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在此等利用行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亦相當有限之情況下,該共同完成傳輸之網友即可能已觸犯著作權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只要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即有共同負擔法律責任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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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6日清晨左右 接到一通電話
隨後我就接著出門
可我萬萬沒想到
我和一群朋友出外
卻是到公園開槍
無意槍殺了的一名男子
- 被告 : 蓄意殺人 , 槍砲彈藥 , 竊盜 -
--- 口供是 ---
1 . 接到電話的內容是相約出門吃飯 警方有監視器可以作證 , 我先在85度C與友人喝咖啡 , 隨後又到7-11吃東西
2 . 我不認識該名男子 , 我並沒有碰觸槍砲彈藥等武器 , 竊盜車牌我是事後才到現場 這名男子我連他是誰我都沒看過也不曉得他到底是誰 , 槍支刀棍我都不曉得什麼時候帶上車的還是事先放好 , 竊盜車牌還是我到現場他們才裝上去的 , 我已經上車我當時以為車牌是掉了還是怎麼回事 ...
就這樣我被關起來了二十幾天收押禁見 , 事後我被判了無罪釋放 , 可我的工作沒了 , 身上又染上了裡面的皮膚病 疥瘡 直到半年後才痊癒 , 半年來睡不著輾轉難眠 也有去看精神科 ....
我申請過一次賠償 , 可地檢署的態度相當不好 , 那時我才剛過18歲不到20天我就進去關了 , 出來之後申請賠償 , 似乎因為年紀太小 , 服務人員的態度頗差 .
這就是我們政府對待剛滿成年的態度 騙我們不懂法律 .... 往往只能成為警方業績下的替死鬼 ...
請各大律師為我伸冤 , 教教我該如何是好 , 我真的很不甘心當年就這樣白白的送進去
Ps : 如何查詢前科 , 因為路撿時都會被問到以上的三條前科
我沒有做為何我有罪 ...




我女兒一個月前搭乘友人車子出遊,其中一人有吸食k煙,用量蠻大的,後來遇到臨檢,全車人被帶往警局作筆錄,也被驗尿,當時筆錄也清楚只有車主使用,其他人都沒吸食,但一個月後收到法院通知開庭,打電話去查詢,書記官說我女兒呈 陽性,可是我女兒並沒直接吸食,可能是二手菸,當場在一起的朋友可以作證.現在出庭該如何呢?說實話沒吸食,可是爆告陽性,法官會信嗎?不信認為辯解 怕更糟.同出遊的朋友可作證人嗎?在旁的友人都沒驗出,只有我女兒體質有,真的好難解釋,我女兒未滿十八,是會怎麼判?
出庭該怎麼說?事實是吸二手k煙又怕法官厭惡她不知悔改,判更重.說第一次使用又不知會被?戒嗎?她剛上大學,被?界怎麼繼續學業,真的好困擾,請教我如何讓事情簡化,因為孩子真的沒那個壞習慣,
那些朋友也沒再往來了,好好的去上大學.希望律師幫幫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