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補充回覆如下:
曹律師您好:
謝謝您的熱心幫忙,還想請問下列之信件對話~是否有達成合約呢(雖對方未簽名)
p.s因對方仍認為這不是合約,仍堅稱這是範本,但他有針對個人填上了日期、服務內容及已收之訂2,000,且他回信也說回傳合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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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一) 本人寄信給對方之信件內容
XX老師午安
我是上星期六早上十點跟妳約試妝的XX
要跟你簽6/1的合約,麻煩寄給我囉~THX
*12/16(一) 對方回信給我之信件內容
妳好 這是合約書 如沒問題,轉帳完成請回傳合約書 新祕XX對方所附上之檔案↓
【新娘秘書服務明細表】收據
* (新娘或新郎)簽名: *連絡電話:
*服務日期 : 103 年 X 月 1 日 星期日 v午宴 □晚宴
*服務時間 :
(備註:為避免日後產生糾紛,請新人在簽約時明確註明服務時間)
*服務地點 (填寫地址或明確之地點 如:某某飯店):
*服務項目、內容(即服務項目的細項說明) 造型師簽名:
( )結婚新秘/3個造型(1白紗2晚禮服)到府服務 $11,800
( )訂婚新秘/2個造型到府服務$9,800
( ) 宴客新秘/2個造型 (早妝婚紗店化好,到會場做敬酒送客二造型)$7,800
( )結婚/訂婚/歸寧/補請單妝/1個造型 $5,800
( )親友髮型(媽媽髮、伴娘髮)$800/位.妝+髮1200/位
( v)訂結婚同天(午宴)/4個造型 $13,800 (多一造型多加2000)
( )訂結婚同天(晚宴)/4個造型 $14,800 (多一造型多加2000)
( )試妝/$2000 (預約可抵費用)
( )其它:
*外加費用內容:
台北市、桃園縣市免收車馬費、外縣市收費如右:新竹地區-$2000、苗栗以南-$2500、嘉義以南-3500
以上服務包含:彩妝+髮型造型、身體水粉、頭飾配件、指甲油、假髮等。加贈保濕定妝安瓶
以上費用為早妝化完離開,宴客前一小時到餐廳至最後一套造型結束離開,如需全程新秘午宴加收$2000元、晚宴加收$3000元
備註:送安瓶*1、媽媽妝、新郎妝髮。進場造型
服務過程:早上至府上或飯店化妝造型+宴會前一小時到宴客飯店補妝換造型
最後一套造型結束會先離開,若有飾品則收1000元飾品押金,飾品退還後押金全額退回!
同意支付服務費用總計為新台幣$ 13800 並於簽約時需先支付三分一的訂金。
若無故或其他因素取消合約,得沒收訂金,不得異議。
*服務費用包含之項目為: 訂金$ 4000 (支付時間:103/12/14已付2000
2000尚未支付)
尾款$ 9800 (支付時間:103/X/1 )
外加費用$ (支付時間: )
郵局x00 0281259-xxxxxxx 匯款完請回傳合約書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自瑕疵發現時起六個月發函通知賣方瑕疵所在,並拍照存證,本件除可要求對方瑕疵修補外,也可一併請求減少價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您似得主張該規定,起訴請求減輕扶養義務。次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是此,六名子女均應分擔扶養義務,若協議不成,亦可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分配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原則上債權得針對債務人之任何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變價取償,準此債權人得選擇執行標的物,但是強制執行法有超額查封及超額執行禁止之規定,若其中一部分之標的物價值已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停止執行,債務人得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禁止超額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96條第1項
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停止拍賣。」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你好!我12/13收到露天賣家e09899寄給我的東西,商品跟當初我下標的商品不一樣,價格也不一樣,他寄的比我當初買的還要便宜,我買580,他寄的商品只有390.我給賣家負評,並要求賣家讓我退貨,賣家非但不讓我退,還跟露天拍賣檢舉我棄標,又要我先給他優良評價,並跟他道歉,他才願意給我退貨地址,並且還要他收到貨後,確認無誤,才願意退貨,但是,賣家要求的條件很無理,以下是他寫給我得悄悄話:
2013-12-13 23:16:13
親愛的買家您好:
感謝您的購買,
對不起小姐寄錯請將商品寄回我們再補寄正確的商品給您
感謝您~
2013-12-13 23:26:24您留地址我們用宅配來回件
處理!! 另有事請用悄悄話用負評很不理性~~!!
2013-12-14 00:11:20你退貨不就是棄標???
2013-12-14 00:12:08
學生亂給負評是嗎?什麼意思?
2013-12-14 00:24:33你先拍照看一下寄到哪支390的吧
2013-12-14 00:25:14你亂給評價是怎樣~~!! 交大的嗎?? 交大有沒水準的嗎?
2013-12-16 14:25:31所以你要棄標就是了~~ ???
2013-12-16 15:59:06我說換貨給你!!! 你不換執意要退就是棄標嗎?
2013-12-16 18:17:05你退貨不是棄標嗎??? 你就說是和不是就好~~幾百元的東西我也很懶得和個學生吵
2013-12-16 20:10:07那就等露天判定!! 如果你是棄標就讓你退如不是那就報歉
2013-12-17 13:23:46我換貨給你OK! 但你退貨還給我負評!! 你真的很差勁!!
2013-12-17 15:04:17還有!! 你把投訴拿掉而並非取消交易造成手續費你不用負責嗎?
2013-12-17 15:26:44你先給我改回來!! 我出哪支390給你!! 費用我負責???你再說一遍
2013-12-17 15:29:28你未經溝通直接破壞他人評價頁是誰要訴諸法律?去問你的律師 !! 你評價未改之前大家可以法院見
2013-12-17 16:09:59你先告訴我露天手續費還有評價的問題!還有道歉問題!!不要講一堆五四三的!! 東西給我保管好成本超過580!! 達成協議你就拿到新竹店驗貨及退款!!
2013-12-17 16:26:11我不想看到你~~! 你拿去新竹店處理吧!!!
2013-12-17 16:27:10你現在先寫一封信給客服~~!說退貨後願意取消交易!! 我就給你地址還有東西盒子要良好商品無使用就這樣!!!
2013-12-17 18:47:35現在先寫一封信給客服~~!說退貨後願意取消交易!! 我就給你地址 !! 還有你必須先在評價頁道歉!!! 我們評價近二千被你說成詐欺犯老板有點火
請問賣家不讓我退貨,故意刁難我,我該怎麼辦?露天客服說,要我們自己處理,就掛我的電話了.....





律師您好!
因為此賣家堅持不讓我退貨,又出言恐嚇教訓我,說我買的fairy產品價格580元,她寄給我的Gasseh-mini要980元,他說他寄給我的還比我買的貴,所以我很仔細地查閱賣家的成交紀錄,
因為我收到貨物12/13當天,我就跟賣家反應他寄的商品是390元,不是我下標得580元產品,
後來,賣家就在我反應她寄錯商品的一個小時內,把原本的Gasseh-mini按摩棒價格由390改成980元,然後開始辱罵我說,他寄的比較貴,是他吃虧,我在吵什麼,以下是我寫給露天客服的內容:
"露天客服您好!因為賣家說網路都有紀錄,所以我想要提供一些資料給露天知道事情的經過與真相!
1. 我於2013-12-08 00:55:50 下標此賣家的"最新第六代日本業界指定專用按摩棒 隨身攜帶 舒壓按摩" 商品為Fairy按摩棒,得標價格為580元+60運費
2. 我於2013-12-13 12:10 已於7-11取貨付款成功
3. 我於2013-12-13 22:53:43 打開商品發現不是我下標的Fairy按摩棒時,我就立即用評價跟賣家反應,我下標的Fairy按摩棒商品價格580元,我收到的Gasseh-mini按摩棒價格390元,當下我就立即要求退貨
4. 賣家於2013-12-13 23:27 將Gasseh-mini按摩棒 由 390元修改成980 元 ( 請看我提供的證據,賣家歷年來的成交紀錄)
5. 賣家從12/17開始,就說她寄給我的商品,比我當初下標的580元按摩棒還貴,就開始處處刁難,要我負擔她的成交費,要我先跟露天取消交易,要我先給她 好評價.要我跟道歉,要我先退貨,她才要看狀況,再決定是否要退款給我,規定一堆條件,要我做到,才願意退貨,我覺得,這做法,其實已經有點過分了
在此請教露天客服一個問題,我12/13下標商品Fairy價格為580元,我收到的商品Gasseh-mini卻是390元,我找出了賣家立年來的成交紀錄,Gasseh-mini商品皆為390元,
賣家於12/13我反應寄錯商品當天就修改了她寄錯商品Gasseh-mini頁面的價格,
可以請露天,調閱此賣家販售Gasseh-mini的所有成交紀錄,以及此Gasseh-mini單價變更的時間紀錄,就可以查證我所指出的是否正確,
若露天客服您所查的資料,此賣家的確在12/13我反應寄錯商品之一小時之內,立即修改GAsseh-mini的商品價格由390修改為980元,已經有可能有意圖湮滅證據之行為,露天客服會如何處理此行為?
靜待露天回覆 "
賣家寫給我一些情緒性的字眼,如:
寄件人:e09899 時間:2014/01/07 19:33:51
"網路都有紀錄!! 你再說下去沒關係!!
我不想講太多!! 以免把你自己打嘴巴的事情提早讓你知道
另!!沒有一個生意人會笨到虧錢做生意
黑名單是約一星期才加你的 而你從一開始就只用評價頁溝通
你不妥協退貨方式~!! 就大家走司法
我們律師己準備好等你為什麼幾百元的東西你就是要用這麼讓人不爽的方式處理??納悶!!"
寄件人:e09899 時間:2014/01/07 10:35:32
"網路都是有紀錄 !!
加入黑名單是數天後 且我們一直用悄悄話聯絡此買家就是直接破壞我們商譽用評價溝通
網路寄錯貨大家都有而且我們寄的還是比他買價還貴的商品第一時間未經溝通直接給負評我們不能接受
我們也在第一時間告知馬上請人去換貨而此買家說他在新竹
我們請他拿到新竹店他又說他在台北真是整人
另我們沒說他沒水準!! 就算有說也是事實與法律不衝突
而此買家污辱我們詐欺是刑事罪我們只請他道歉都不肯???
今日己去電消保官!我們也有聘任法律顧問消基法不是就是讓這些惡質買家隨意就讓一切讓消保官決定!!"
(2014-01-06 23:59:42)
" 你要做什麼就快去做~!不要一直留言 !!
再留言我們有權對你提出精神控告
會咬人的X是不會叫的!!
(((我們並沒有不讓你退貨!!)))
大家眼睛都是雪亮的!!
你是不是東西用過而且用壞不敢寄回來????
還是想讓我們罵你三字經然後對我們提告???
我們有這麼白痴嗎???? "
(2013-12-17 15:50:25)
"我也很希望你把商品退回來因為小姐寄錯的商品成本就超過580!
但請你把不實評價改回來 !!! "
2013-12-17 16:09:59 露天會員e09899
"你先告訴我露天手續費還有評價的問題!還有道歉問題!!不要講一堆五四三的!! 東西給我保管好成本超過580!! 達成協議你就拿到新竹店驗貨及退款!! "
(2013-12-17 15:46:47)
回覆:小姐新來的二支按摩棒都長一樣!!而且我們還寄貴幾百元的給你
也按排宅配來回件幫你換貨~!你未經溝通直接給不實負評
這不叫刁難 還有~~!詐欺的定義是什麼~~!!??你是否己搆成毀謗
我想請問律師一個問題,賣家寄錯商品,將580元的寄錯成390元,然後我反應給賣家時,賣家立即將390元價格改成980元,然後再威脅恐嚇我說,她已經準備好律師在等我,罵我沒水準,惡意刁難我,不讓我退貨,請問賣家立即修改商品價格由低調高,再跟我說他寄的比較貴,這是否已經構成詐欺的行為? 以上句句 我都可以提出書面證明,
這是給律師參考的露天評價網址:http://mybid.ruten.com.tw/credit/point?e09899&all&bad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起訴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極可能直接以簡易程序不再調查證據逕行判決論以有罪並科予刑度,所以如果沒有被告未聲請法院開庭、調查證據的話,很快就會接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循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依法是可以不經開庭審理程序,直接判決而結束該審級程序的。
再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尚在進行而還未結束的階段)提起始可。
綜上可知,若告訴人要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就必須在第一審法官判決以前提起。不然,就要在上訴第二審後,辯論終結前提出。但事實上在簡易(一審)判決後,若該被告未行提出上訴者,則該案已不再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依法自已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一來則只可逕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不過民事訴訟必須繳交裁判費。
故而本件建議您趕緊具狀向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妥(案號可以註明檢察官簡易處刑書之字號),否則一旦判決恐怕就只能另提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繳交裁判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我於102年7月29日購入一中古大樓2樓 尚未入住 但有購買家具 並於浴室裝訂一些櫃子鐵架 於102年12月10日 發現浴室有滴水聲且有一條水痕自牆壁流下 經透過維修孔發現浴室天花板上面有放置一個鐵盤接水 鐵盤明顯比維修孔大 應該是前屋主裝潢時放入的 當時買賣時他強調無漏水 並於合約註明本屋無漏水 現在想來感覺他有隱瞞的事實 現在找3樓商量浴室翻修問題 原屋主也答應要出一半 但口說無憑 是否應白紙黑字較妥當 另外他房間走道牆壁當時有裝釘木板 讓我有點擔心 會不會其實也有漏水的問題 只是故意隱瞞藉以抬高售價 我的問題如下:(一)答應要出一半的錢 是不是有辦法請他白紙黑字簽下證明 (二)房間走道木板是否能請他延長保固以防止漏水或其他方式(如再訂定其他合約?)(三)我是否能夠向他要求減少當時成交價金 還是減少價金與保證修繕僅能擇一 因為我認為他有惡意詐欺的嫌疑 我也不想把事情弄得很大 因為這樣大家都麻煩 想找個能確保我的權益的方法 煩請版上律師能幫忙解惑 謝謝大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是此,似得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分幾期須視檢察官之決定,若服刑服到一半,亦可提出針對為服完之刑期,聲請易科罰金。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律師:事情是我的配偶太太與外遇對象已經暗地偷情往來兩年,對於我的婚姻已經造成極大的傷害,太太常吵著要跟我離婚,早出晚歸越來越不顧家,經調查與跟蹤,於11月份在男方家中抓姦在床(目睹男上女下,兩人全身赤裸並進行胎照蒐證),目前已提告兩人通姦,但現在有以下情形,想請問律師解答:
1.他們倆人不甘心被抓,同時對我提告妨礙自由(當時警方於三分鐘後到場,我並沒有對她們限制任何行動,緊跟他們說警方隨即到場蒐證,要他們別離開現場),而男的再告我入侵民宅(由於觀察很久,他都將我太太帶回他的住處,不得已才至他住處進行抓姦),請問他們所告的刑責我會犯法嗎?
2.我相信他們到時在法堤上的說詞一定適硬ㄠ為蓋棉被純聊天或有動機未遂不算通姦性行為,但我手頭上有兩個月前我太太承認之前他常去他家做愛多次的自白錄音檔,及男生也承認的錄音檔,這樣的證據是有對於判決當天通姦成立是否有幫助,避免他狡辯?
以上再委請回覆,謝謝





我們最近買了一個店面,但是交易過程中出現諸多疑慮
主要是覺得房仲有隱瞞重大資訊或賺取差價以及交易物件瑕疵的問題
1.簽斡旋金的時候,房仲並未告知有兩種契約可以選擇,當天中午看完房子,晚上就急著要去找屋主然後跟我們說一定要拿斡旋金支票才能去跟屋主議價,也沒有主動告知有三天契約審閱權,我們原本想要用15xx萬買,但是房仲一直以這樣的價格沒辦法談,希望我們增加,對方開價是22xx,本來我要寫17xx,房仲也以18xx比17xx來的好聽為由要求我們增加
2.未主動告知週遭行情,"可以向經紀人員查詢標的物附近區段之行情,更可要求經紀人員提供已成交物件之行情資料,作為您購屋的參考,以購得合理價位之房屋。"從開始到簽約結束,房仲一直沒有跟我們說清楚附近行情到底是多少,連一坪幾萬都沒有講,因為我們買的是店面,她都以一句"店面沒有行情"塘塞,事後想起來才發現她一直隱匿市場價格,甚至包括實價登錄的問題,她也都說查不到對方實價登錄的價格,下斡旋後我自己回來查才發現屋主八月才過戶,當時是買13xx萬,隔天要去跟屋主議價時,我有問房仲和該店經理關於實價登錄的問題,他們都推說查不到,這是否算是隱瞞重大資訊
3.後來在該店談買賣價格,房仲以不適合當面對談為由,讓我們在樓下,屋主在樓上,我一開始提出1500萬的價格,對方說這樣不能談,一直要求我們加價,原本有附加若貸款不足七成則交易不成立,房仲也以這樣的條件可能會讓屋主有疑慮,不願售出,希望我們取消,但並未告知我們仍可堅持這項條件的權利
4.從頭到尾,房仲都沒有透露對方願意出售之底價,一開始以不希望我們被底價拉著走為由,後來乾脆說她自己也不知道,因為簽案人不是她,讓我們有被騙的感覺,她如果自己不知道底價卻不告知,這是否也算是隱瞞重大交易資訊,還有就是關於實價登錄在我告知他們有查到當初交易價格時,房仲和該店經理都宣稱他們查不到,而且都說是早上有查查不到,問到行情又說店面沒有行情,連附近一坪幾萬都沒有告知,從帶看到簽約也才兩天,中間隱藏那麼多交易資訊,唯一堅持的就是2%的服務費,請問這樣我可以拒絕付這2%的錢嗎?
5.問房仲對方委託時售價之金額,她一直以這案子不是她簽的,她也不知道為由,也不幫忙問該案專員或該店經理,再加上我們自己有查到對方實價登錄八月份是以13xx萬買入,在議價過程中該店經理和房仲一直以15xx萬太低為由不願去議價,後來出16xx才願意去議價,因為不知道對方委託出售底價,所以不確定是否有哄抬價格之嫌疑,因為房仲也未告知附近行情,後來自己去查才發現附近行情19萬/坪,我們用16xx萬買來等於是21萬/坪,明顯高出附近行情,這是否算是交易過程中隱瞞重大資訊和哄抬價格呢?
6.房子天然氣有問題,但是簽約前才告知,也沒有說清楚,房仲就簡單帶過請我簽名,事後覺得有受騙的感覺.未善盡告知買方應有之權利.
買賣成交後房仲開始一直要我們一次給付全額服務費,後來我們決定分三次給付,房仲拿了兩張支票後才跟我們說,屋主把鑰匙拿回去了,現在沒辦法再進去看,我們認為買賣成立後權益有受損,因為簽約當時有說希望在過戶之前就能進去裡面丈量,貸款確定下來就可以進行施工,不知道要如何處理呢?
遇到這種狀況是否可以考慮解約或者拒付仲介費呢?
越想越覺得整個交易過程中出現許多不合理不公平之狀況,想請教關於民法和不動產管理條例和消保法和公平交易法中有沒有對這些買方權益的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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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在網路找到的資料
請問仲介隱瞞重要交易訊息可求償嗎?另屋況說明未記載漏水,交屋後我要求減價,仲介卻說屋主要修,該如何處理?
律師連世昌答: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若委由經紀業者仲介不動產買賣,不動產說明書應由經紀人簽章;且房仲員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委託人的交易相對人解說的義務。
換句話說,房仲業者對於委託方(買方或賣方)依法有據實告知及調查的義務,對委託出售房屋的屋主應據實提供近三個月的成交行情,供屋主訂定售價參考。
有義務誠實告知
依內政部頒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房仲業者對於買方同時負有誠實告知及調查成交行情的義務。
因此,若本件房仲業者對買方刻意隱瞞或不實告知,或者疏於調查報告本件房地的最近三個月成交行情的話,則房仲業者與房仲員可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買方可請求退還仲介費及償還費用。
若房屋漏水是在交屋前就存在的話,買方可依《民法》的規定要求屋主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減價、解約或賠償,屋主不可以拒絕或要求先行修繕。



事實經過:
我家是攤販營業 在政府所成立的觀光夜市是合法的
有政府的發的攤販證營業到現在也差不多有40多年
接下來麻煩看圖會比較清楚
http://miupix.cc/pm-PKG0Q0
我家在A點處擺攤販車這邊,所有的攤販都會在後面騎樓處B點處(機車停的地方)
擺設桌椅給客人 算是內用的意思
但後面屋主說B點騎樓是他的 ?
立場互換自己的騎樓被用了30~40多年也覺得不是滋味
所以妥協就把桌椅收起來了 只給客人外帶
平常沒客人有桌椅坐著也很方便現在就是站一整天
或是累了坐在機車上隔壁攤位是賣便當的 (隔壁攤後面也是同一個屋主)
沒辦法內用 賣便當很難生存 所以就移走了
但我們家算是小吃沒有桌椅給客人內用 影響沒那麼大
便當店移走後 屋主就將後面店面馬上就租給別人,也是賣吃的也在騎樓上擺設桌椅
但我們攤販後面是飲料店有跟店長溝通問店長說 我們會影響到他們嗎 店長說不會
所以飲料店沒擺設桌椅沒差
我們在想屋主想趕我們走然後把我們的位子可以租給別人
現在屋主對我們提告了已經收到地方法院簡易庭通知書
捷運興建起 房地產漲價的確有了捷運會漲價
但也是因為我們這邊是觀光夜市人群會來有我們這些攤販
所以才會成立觀光夜市間接有幫助到房地產阿
沒有觀光夜市 沒有我們這些攤販他的房租哪可以租的那麼高價
現在目前 我們擺設攤販車的位子應該是沒有干涉到屋主的騎樓位子
但是之前有擺設桌椅 在他的騎樓下
他還大約說我們佔了多少平方 以他自己換算的什麼公式
告我們需賠償屋主160多萬元
(從以前有擺桌到沒擺桌時段)
問題:
1.請問怎麼能夠證明騎樓是屋主的搞不好騎樓是公家機關政府的呢?
因為這條觀光夜市每個攤販都有攤販證每個攤販都在騎樓擺攤
都過的好好的就我們後面這個屋主 一直來找我們碴
而且都不跟我們正面溝通都直接請警察來
圖中藍色線區隔天花板對應下來的位子
所以A點不能算後面屋主的騎樓範圍這樣對吧?
3.所以我們在A點擺攤應該是沒問題的吧?
照理說也一開始覺得我們擺桌不ok
不就是要跟我們說了 拖了幾十年才要告我們 要求我們賠償 也太誇張了吧
5.因為沒遇過這種狀況有人可以介紹 認真強大負責的律師給我嗎?
不要只是想賺律師費用的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undertones 的發言內容:< ... (恕刪)感謝吳律師回覆
想請叫些問題
2.如果他要的是租金損失的話 民法的消滅時效是五年?我最多只要賠他五年的損失嗎?
3.另外,我有搜尋到相關見解,如下所述: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674號民事裁判 要 旨:系爭攤位占用之土地雖非被上訴人所有,
但該攤位占用之地區,為經政府公告指定為攤位營業地區,並對各攤位辦理登記,發給執照,自應受占有之保護。
被上訴人對於系爭攤位之使用,因受法令之限制,不能設置固定攤架,只能白天擺攤,夜間收攤。
但不能因其收攤,即謂被上訴人已放棄占有之意思。
矧被上訴人為有照之固定攤販,則其占有系爭攤位,自應認其繼續占有不間斷 。
這段的意思是?
我們家之前有擺桌時間也是只有16點-24點









今年7月份時我與我父親由台北南下嘉義探親
於回程時在嘉義高鐵車站拾獲一台筆電
因高鐵列車即將到站父親急於購票
父親指示我將筆電交給站務員
因購票處離門口不遠
在找不到站務員的情況下我從A門出去後找到站務員並將筆電交給他
隨後接起我父親打來的電話並從B門進入
但出A門後至B門進入後約50幾秒不到一分鐘
隨後並搭上高鐵返回台北
抵達台北車站時隨即被高鐵人員攔下並通知警察
被詢問是否拾獲筆電並出示隨身物品搜查
但隨身物品中並無尋獲筆電
隨後被帶往警局製作筆錄並告知已交給站務員
但警方卻告知說該站並無站務員收到拾獲之筆電。
今年10月份收到嘉義地方法院之傳票招開詢問庭
筆電失主並未到場
檢察官偵辦方向為於不在監視器內之時間是否電話連絡他人將筆電送出
並詢問我與父親如何至高鐵車站
我告知是我叔叔送我們至高鐵車站
我於交付後告知我叔叔今日有陪同前來
檢察官得知後要求叔叔入庭詢問並要求我於庭外等候以防串證
事後於出庭後我叔叔告知我檢察官表示採信我們的說法
如調閱通聯記錄後證明無罪證將不會再傳喚我們
我們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
但於上禮拜五(12/13)卻又收到嘉義地方法院之傳票通知於12/18招開詢問庭
我叔叔去電詢問後得知因筆電失主不服結果所以我們必須再次出庭
請問現在我們該怎麼做?
因為我們的工作損失及交通費甚至可以買一台新的筆電
並且往返台北嘉義真的是一件很困擾的事情
是否可以請駐版的各位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