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若您已取得法定離婚事由,且您似為無責之配偶,則復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您似可請求離婚之相關損害賠償。又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若您為無過失之一方,您尚可向您配偶請求贍養費之給付。再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就子女之親權(監護)行使,您須提出對您有利之狀況,如穩定工作或穩定收入等,是此,又可向您配偶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負擔。另就您太太告您侵占的部分,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是此,她必須證明您有意圖為自己之所有,惟,依題示,您是領錢交小孩的學費,似無意圖為自己之所有,而加以侵占之。故若能順利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即令檢察官認為您無犯侵占罪,您亦可對您太太提起誣告之告訴,待檢察官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再就通姦罪之部分,規定於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該罪之告訴期間僅有6個月,依題示情形,似已過2個月或3個月以上,建議盡快提出告訴,以免逾期,待檢察官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詐欺罪規定於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為對方施用詐術,使您陷於錯誤,為財物之給付,行為結果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就題示情形,似較難構成詐欺罪,蓋因您仍然得到相關產品之交付。然就產品效果不佳之部分,可能有廣告誇大不實之部分,或保證品質未達之部分,則此似為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問題,似與刑法較為無關。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1/23 我在露天網購購買衣服褲子 下標完後 過幾分鐘 還是決定不買了
於是當天使用悄悄話告知賣家我要棄標 賣家通知我請取消交易
但我對於露天網站的功能不是非常了解 於是就沒去理它
12/11號凌晨4點多收到賣方的棄標投訴 簡訊內容是
露天拍賣 000服裝商城,台端購買商品逾期未領,導致物件退回,已達本賣場使用法律追朔求償之金額標準。000服裝商城判定台瑞買受人惡意棄標,一週內委任律師,蒐證訂購資料 購買發票憑證報警追查訂購人身分、地址、網路IP,提請訴訟刑事、侵占、民事,違反交易契約,期間內無處理將直接委任律師填寫訴狀並至台北地方法院按鈴申告,並對台瑞買受人提告賠償範圍包含【代墊運費+律師書信費+電話費+有價商品流通在外損失】
但後來我發現賣方早已出貨 我並沒收到消息 結果變成我未領貨
但後來我發現又露天網站上賣方並沒有正式的出貨通知 及到貨通知
只有悄悄話通知
現在我因該怎摸辦 非常害怕 對方好像會提告我><




律師你好~我爸爸因現在獨居在高雄~他有六個子女,但都是同父異母(我和妹妹都非婚生子女),大家都在北部工作,我有租個房子給爸爸住!所以房租部份是由我這出的,爸爸有領身心障礙手冊和中低收入老人津貼,但上星期因為他半夜跑出去跌倒顱內出血送醫~那時是我親妹妹和我下去顧,但我有同父異母的哥哥和姐姐……他們年紀都比我們大,可是他們就都對父親不聞不問!哥哥也頂多一個月匯三千(之前沒有,是社會局出面強制他要給,他才開始有給三千)上面有三個姐姐根本是不聞不問了~每次跑醫院和社會局都是很無力!星期二我才接爸爸出院~結果不到12h他又跑出去然後又送醫院~我真的壓力好大!哥哥的處理方式也很消極~連去社會局伸請養護補助也要拖我上去~自己還不敢上去~伸請的文件是送上去了,但社會局說最慢10個月!所以沒那麼快~我有每天打給爸爸關心也再三跟他說不要亂跑~也有居服員來家裡幫忙煮飯給他吃~但誇張的是人家居服員剛走完~我爸竟然又跑出去~然後路倒被送去醫院(星期二才接他出院、星期三中午又給我這樣)我真的真的快崩潰了~因為我這次下去弄~等於出院他沒多久又這樣搞~真的很想死!我真的找不到管道了~因為我一個人根本沒辦法處理~我哥又擺爛!
然後我想問一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這個問題!因為我和妹妹是非婚生子女,然後小時候有同住在一
起,但是我和妹妹從小到大的學費、生活費都是靠我媽媽辛苦賺來的!然後我爸弄一堆債務,還有討債的人打電話和家樓下堵我們~還放話說要綁他女兒(那時小時候我們都很怕)!我爸也只丟一句反正他車開了就跑了~完全不顧我們的死活~還騙我媽媽說房子會被扣押要賣掉~但我媽也不懂其實他們沒婚姻關係~銀行也不會查封到房子(我媽名字)導至我們到處搬家~連冬天沒熱水洗澡~我爸也只丟一句他去醫院洗就好~導致我妹妹(那時還未成年)還要去樓下提人家的水上來用!甚至我妹讀書還帶警察去學校鬧~說我媽跑了讀什麼書(學費我媽出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是此,您與您的兄弟姊妹均為您父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扶養人。依該規定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故扶養您父親之義務,絕非僅有您一人而已,亦可請求他人分擔。再者,就減輕或免除對您父親之扶養義務而言,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若您父親自小即無扶養您及妹妹或對您母親有重大侮辱等情形,您即妹妹亦均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又,若您確定您為非婚生子女,您父親又未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是此,若您父親未進行相關認領程序,那您嚴格來說,與您父親無任何親屬關係,亦無須負扶養義務。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車禍的經過是我載乘客(機車)與對方(機車)與同道同向行進,我要右轉,當下減速慢行並打了右方向燈和察看右後照鏡確認右後方無車,但對方卻撞上來,造成我右手尺骨、撓骨、鎖骨斷裂開刀,乘客多處擦傷,對方也擦傷,我去申請初步分析表只寫我未注意右後方來車,而對方都沒肇事原因嗎?對方向我索賠5萬,我像對方索賠20萬包含醫療和工作薪資,但對方卻以一張初步分析表壓著我說都是我的問題一定要賠他,目前已開偵查庭當下我有向檢察官申請要肇事鑑定,但檢察官無回應只先請我們做調解,但調解的當下對方還是堅持說依照初步分析表就都我的問題(故調解不成),請問律師接下來的流程是?,另外想請問這場車禍乘客是否也可像對方提出傷害過失?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是此,若您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即為法定財產制。次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故,離婚亦為法定財產制消滅之原因之一,法定財產制消滅即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各自計算其婚後財產,再由多的減少的一方,餘額雙方各自一半。簡單說,即是夫妻各自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後財產一人一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次依民法第1076條之1 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再依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和民法第1079條之2規定: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是此,若您為成年欲被收養,尚須經法院判斷是否欲免除扶養義務而為之收養,且尚須經生父母同意,還有年齡之限制及法院之同意。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目前情形,您大伯已拿到房產,應該是不會與您簽什麼協議書了。不過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是此,您父親與大伯與姑姑均為奶奶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為第1順位之扶養義務人,而當義務者有數人且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之。故,若您大伯經濟能力較佳,似應由您大伯多分擔一些。若到時協議不成,只好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了。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律師您好:有一些私人事情想請教您!!
事件發生過程: 最近被一些車禍相關的問題困擾, 本人前幾個月於路口迴轉時曾與兩名中老年婦人發生擦撞, 其中一位手骨折住院開刀(醫藥費一萬多塊),另一位沒事出院在家中休養(醫藥收據3千多塊). 後來調解時對方開口就要60萬且絲毫無降價餘地,但我只是從事工程包商的工人(公司有包到工程,我才有工作),所以我實在是無力支付他們60萬的價錢.因此調解不成,他們也上法院提告且近日即將開庭.
問題:(1) 事件發生時,當時摩托車是一名無照的A婦人所駕駛,但警察當下問口供時,他們卻說謊, 硬說是有駕照的B婦女駕駛摩托車. 後來我提出質疑並經警方查證後證實其說謊,警察當時好像有說會把對方提偽造文書罪. 請問除了偽造文書罪以外是否還有觸犯使公務員豋載不實罪呢!?
(2) 偽造文書與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是否有提告的時間限制!? 因為案件發生至今約8個月了!?
(3) 對方於住院期間 ,我還幫他請24小時看護直到出院, 每晚下班都會買水果去探望關心她,出院後也每個月1-2次的電話關心她復原狀況.保險方面也可以提供10萬元的理賠金.但他們卻堅持一定要60萬,不然就上法院. 請問上法院時,我還需要注意些甚麼事情嗎!? 因為我其實蠻擔心這件事事情的!
謝謝律師們在百忙中還抽空回答我的問題!!謝謝您!!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次車禍您有過失,則在沒有肇事逃逸且對方沒有因該次事故受有後遺症或是失能的情況下,在刑事責任上僅能成立過失傷害罪,法定刑為6個月以下。也就是說,倘若您不是累犯的話是不會入監服刑的。
2、又有關民事賠償的部份,對方可以請求醫療費用、財產損失、薪資損失、增加日常生活所必須,倘若有失能的話可以請求失能損失、倘若傷勢嚴重可以請求精神撫慰金。並且可以依據過失比例計算。(除精神撫慰金外,每一項都要證明)
3、本文建議您可以給予合理的關心跟和解金額,倘若對方獅子大開口,則無需強求和解,因為法院還是會斟酌所有的情形,不會因為無法達成和解就加重處罰,況且,就您所述的狀況,法定刑本來就不高。
3、至於偽造文書的部份,因為您不算是受害人,所以無法提出告訴,但是可以告發,而告發是沒有告訴期間的問題。


於今年11月29日16點33分,我家小妹即甲車在某道路北往南方向左轉,而對方即乙車南往北方向行駛,於上述時地兩車發生碰撞,致兩車騎士受傷送醫。
當下第一時間,有立即請警察、救護車以及學校的教官進行處理。
當天於附近醫院的急診室進行診療,該院表示對方有輕微的腦震盪、下巴同時有逢一針、擦傷等問題;而我家小妹則是後背以及臀部有撞傷的現象,原該醫院急診室要求對方觀察至23點上下,但於20點上下便強行出院。
而在11月29日至12月5日期間,我方也有請小妹詢問對方傷勢,當事人階說:「並無大礙,只有當日車禍那段記憶不存在。」
但於12月5日晚間,對方突然發通電話通知我方,告知顴骨骨折,必須開刀住院。
同時對方家長也要求我方負擔全額的賠償金額(具體數字未談)。
因此於12月7日已前往該區之交通隊申請路線圖、相片、以及初步判定表,但該表警方表示要於17日方可取得。


事情是這樣的,因年少(未滿18歲)犯強盜罪被判刑,期滿出獄後已經過了6年,為何近期到戶政事務所改從母姓,被戶政人員調閱昔日的刑事紀錄,以少事法83-1裡頭條文,少年犯罪紀錄期滿結束,三年內未曾再犯,視同未曾宣告.以塗銷少年犯罪紀錄,同法83-2裡有清楚規定到罰則與處罰方式,試問戶政人員是否有觸法之虞!!83-1有提到非本少年利益不得提供,是否同條文寫的但書!少年法院紀錄書記官,若是忘記塗銷少年紀錄,是否亦同83-2!!是否該向少年法院當初承審法官,寫聲請狀要求塗銷!!
問題二,如上題,若是少年犯考上警察人員是否能任用?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曾列治安顧慮人口得撤銷其任用資格?那這法條是在說成年犯還是少年犯,試想,因少年犯有被劃分出少事法,亦有犯罪塗銷紀錄,若是在做身家調查時候,是否會被調閱出曾犯過刑事紀錄!煩請律師解惑!!




律師您好:
我們是冷氣行的店家,在今年年初有員工林X賢在未 告知的情況下無故擅自離職。在職期間陸續跟我們預支薪 資,其中包括買機車,繳家暴罰款及批貨購買螢光棒販賣 等等。最後尚欠款78000元。期間始終避不見面,甚至不接 電話。於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往住處要求對方簽署本票共 八張,雙證件影本附簽名及借據乙張。已還兩萬,但對方 未取回部分本票,由於有跟我們安裝中古窗型冷氣乙台, 故是否可將先前歸還的金額折抵該筆冷氣費用呢?之後一再 刻意拖延,至今未再有還錢的動作。
另外,在離職後,還陸續假借我們店家的名義對外接 生意及販賣中古電視詐騙對方的訂金。有受害者找上門來 告知情事,林X賢為取信他人,皆對外宣稱他是我們的員 工,造成我們極大困擾。
請問現在我們該怎麼處理?存證信函該如何書寫比較恰當,懇請幫忙費心,斟酌書寫內容,才能保護我們自己並取回該有權益,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冒用名義之行為可能涉嫌刑法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至於相關款項,您可對其發支付命令,若其未對該支付命令表示異議,待該支付命令確定後,您即取得執行名義;若其對該支付命令表示異議,即進入訴訟程序。依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是此,借貸契約為一要物契約,您必須有相關之匯款紀錄或交付金錢之對方簽收收據,以利證明您確實有交付相關款項,方得請求返還。再就本票部份,您亦可以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請本票裁定,進而強制執行。或依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準用第29條規定,請求其付本票之付款責任。亦可同時對其聲請假扣押,已保全債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你好,我哥哥常年有卡債的問題(十年前不含利息大約100萬),而且他也沒有在還給銀行,因為他十年前去大陸經商失敗,跟家族的人都借了很多的錢流連在大陸,偶爾才回家,所以父親過世時候說明了不把房子留給他,由我姐姐繼承家裡房子,我繼承了家中的小工廠,我哥在父親過世時候也同意了拋棄繼承,並已辦好手續,但最近銀行發文來告知,說要與我們協調我哥的負債,不然會訴請他的拋棄繼承撤銷,想請問銀行是否有權力這樣做呢,那我們是得幫他還這筆錢嗎?
因為我跟姐姐之前被我哥騙了很多錢,害得我們自已也揹債,而且他現今還是不長進,拿了錢就跑,所以家裡人並不想幫他處理他的爛帳,那假如銀行告我們的話,我們也沒什麼錢請律師,勝算高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及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是此,若您哥哥符合拋棄繼承之相關規定,似應為有效之拋棄繼承。而目前銀行預撤銷該拋棄繼承之基礎似應為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惟,司法實務見解認為,繼承權為一人格權,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事情是這樣的......在2012年的9月初的時候,接到警校同學(小豪)來電說明要介紹一位朋友(以下稱小智)給我認識,小豪說小智是從事旅遊業的,如果以後有要出去玩可以找小智。
2012年9月5日我們約下午3點見面,到場的有4個人(我、小豪、小智、小鳳{小鳳是跟小智一起來的})經過一番普通的聊天後,小智就切入主題說明出去玩可以省錢的方法(此方法就是購買旅遊卡可以住宿用節省住宿費,花費約5星級飯店的2-3成住宿費就可以住宿他們公司特約的五星級飯店EX:圓山、台中永豐棧、台北華國...約10多間等),甚至可以用旅遊卡賺錢,我好奇問怎麼賺錢呢???小智和小鳳說這些卡片分為主卡及副卡,主卡只能有1張;副卡可以買1到8張,然後主卡1張89800副卡則依你加購的數量決定,EX:如果你買1主+4副就是89800+4*64800 如果1主+5張以上就是89800+5*54800這樣,只要把副卡透過轉讓的方式就可以賺錢,把副卡轉讓給認識的朋友當主卡就可以賺主卡的差價。(副卡我54800買 賣給人當主卡89800........其差價約3萬多)
小智跟小鳳甚至說這些旅遊卡有增值作用,那些那些卡的價錢一年還比一年多,而且9月底這些旅遊卡就要調漲了!他們說小豪就是想讓我趕在漲價前夕知道購買(小豪說他要回去上班,半小時前時已經離開),而且買1張副卡就贈送我1條鑽石項鍊以此類推。
當下我還質疑說卡應該不好轉讓吧!小智跟小鳳說:只要配合他們做介紹轉讓那就會很輕鬆。此時我就問小豪該不會是要轉給我吧!?小智跟小鳳回答說:不是!而且小豪已經購買了1主+8副卡,現在也轉讓了3-4張副卡,他有賺到錢才要介紹給我。小智跟小鳳還說轉讓不一定是轉給認識的人,他們公司會電話詢問其他民眾購買,如果其他民眾有購買主卡的時候就可以用我的副卡轉讓給那些我不認識的人。我有詢問說大約多久可以轉讓完畢,小智跟小鳳他們承諾說只要配合他們(約自己認識的人出來)就可以至少1個月轉讓1張副卡出去,最晚於6-12個月內就會轉讓完畢。
由於才剛出社會不久,我表明自己身上沒那麼多錢,小智跟小鳳就說:不要緊,他們可以協助我貸款!之後就說一套甚麼無中生有的理論(向銀行貸款60萬,買1+8張卡的卡費約564200,600000-564200=35800這些剩下的錢就放在銀行讓銀行每個月扣利息跟本金,然後把副卡轉讓出去後,把轉讓出去的錢在存入銀行,最後八張的轉讓出去就會變成89800*8=718400,718400-600000=118400就是我會賺到的錢,自己身上還有一張主卡可使用)。........................
到了9/5晚上9點多才說完,我都快暈了,我當下表示無法決定,他們就說請我先繳訂金,先壓住我的日期,不然到時候漲價就來不及,於是乎我當下有拿1萬元作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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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5日之後我沒有理會這件事情,於2012年9月11日晚間的時候,小鳳來電說要簽契約書。順便幫我慶祝生日,於是我們就約在板橋一間85度C。在簽契約書前,我致電給小豪說他們真的沒問題嗎?(因為小豪是警察)我還詢問說小豪說他購買1+8沒問題嗎?是否已經轉讓3-4張?小豪的回應都是:對!基於對他的信任,我契約書的部分只粗粗的看了一遍,其中都是小鳳跟我說哪幾個地方該簽名然後蓋章就好,簽完契約書後,契約書有1式兩份,小鳳說他要拿回總公司蓋章所以兩本都要拿回去。我之後根本沒有辦法審閱裡面的內容。
2012/9/17的時候,小智約我到安泰銀行辦貸款部分,小智在辦貸款前有給我一個人(稱小黃)聲稱可以協助我辦貸款,小黃在銀行對保前教我一些對銀行所問的問題做回復EX:貸款用途就說投資、銀行從哪知道可以辦理貸款,就說看到小黃在西門町發DM時知道此資訊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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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0左右,我有約我同學(稱小益)出來聽,他後來有買這旅遊卡,但是該業務員小智他在介紹的時候,傳遞不正確訊息給小益說我買1+8且也已經轉3-4張卡片了!幸好我當初有告知小益我才剛辦並沒有轉讓出去,而且我建議他只買1張出去玩就好。
2012年9月底的時候我就詢問小智:你們不是保證說旅遊卡9月底要漲價了嗎?那怎麼沒有漲價?小智回應:他不清楚!反正只要公司內文一下來就會漲價!在過一陣子吧!
因此事我開始有疑慮,所以我就在網路上搜尋他們旅遊卡相關的資訊,赫然發現有這一分處分書http://tw.myblog.yahoo.com/101bank-109,我立馬約小智出來並要求小智做出解釋,但是小智並沒回覆我所提出的問題,我便開始懷疑然後打電話給小豪說到底怎麼回事,小豪說沒問題啦!!就聽小智的就可以了。(基於對同學的信任我也沒在多甚麼,只是在網路上看到越來越多負面消息,心中始終忐忑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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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12年10月22日小智才把契約書跟項鍊交給我(我在9/11簽約後,一直有催要契約書),並給我一張簽收單,我在簽收單上有壓我所收到東西的日期。我當下又詢問為什麼這麼久才把契約書給我,這樣根本沒審閱期阿!小智回應說:該契約書他們要帶回總公司蓋章所以現在才給我。然而我當天回到家打開契約書一看,發現契約書早在2012/9/17日就完成了!詳細一看該契約書內容根本不是買旅遊卡贈送鑽石項鍊,而是購買鑽石項鍊加購旅遊訂房優惠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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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我在一次搜尋有關他們的旅遊卡的資料,這次我真的傻眼了!原來他們從92年就從軍隊先下手,現在變成警察消防,以下是資料
1.92年軍人被推銷
http://www.epochtimes.com/b5/3/9/19/n378652.htm
2.92年推銷旅遊卡吸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sep/21/today-so2.htm
3.軍官成功案例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suncomedy20040501200226
這是消保官2012年的
1.消保官認定違法
http://mypaper.pchome.com.tw/ican168/post/1322992794
2.消保官認定違法2
http://www.n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249642
換成我們警察消防被坑殺的http://davidli.pixnet.net/blog/post/38738755-%E9%81%A0%E6%9D%B1%E4%BC%91%E9%96%92%E5%AE%B6%E6%97%85%E9%81%8A%E5%8D%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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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些東西我立馬打電話給小豪,後來小豪有像我坦承說,其實他並未買到1主卡+8副卡,而且也沒有轉讓了3-4張,他目前只轉了唯一1張也那是我買的那張主卡,我當下蠻氣憤感覺受騙,詢問過後才發現是小智要他這麼說的,我便跟小智明確說明要解約,事後甚至我還打電話至他們在台中總公司說明解約。之後小智跟我幾乎沒再聯繫 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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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5日我請小益約小智出來,我跟小豪也去找小智把事情說清楚。當我問小智為何串通小豪來騙我說小豪買1+8已經轉讓3-4張旅遊卡,小智則回應:那是小豪同意的小智他這麼說的。於是我氣憤地再次明確表態說我要解約,甚至要把項鍊退回,但小智拒絕並說他無法作主他要回去公司詢問,想當然爾後來無消無息。我們當天所要求的內容完全無任何回應直到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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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我有向小豪提出我要提告,提告小智跟小豪兩人詐欺。小豪跟我說明,他願意上法院,因為關於他欺瞞我的這件事情,他要負責,他也表態想跟我私下和解。於是我就在2013年10月多的時候提出告訴(當然在這一年內我一直跟他們公司做溝通,也把事由告知該總公司及分公司,換來的都只是囂張的態度,要告你去告阿!),近期檢察官有詢問過一次了,可是我不知道該怎麼跟檢察官說明重點,事情發生的內容有點長,檢察官又不能從頭聽到尾。苦思無奈,請提點一下該怎麼半!!!拜託拜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聲請簡易判決,以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法院收受「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如果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理,就會依照「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做裁判,而不會開庭,因此大部分的情況就是法院會直接寄判決書給當事人。若您在檢察官偵查時坦承犯行,對於檢察官「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許比較沒有爭議,但若您在檢察官偵查時並未坦承犯行,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就必須特別注意,因為法院可能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就直接寄發判決書給您。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