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REI 102-12-01 10:26
各位律師大師們好, 我本身在經營網拍, 由於考量方便各位消費者 所以有提供"超商取貨"系統

也就是7-11或全家,由我們賣家先出貨付運費,再由買家去繳錢取貨 !!可是缺德的買家越來越多,常常下標購買了,貨也已經幫他寄出,出現下面情形:
(1) 傳通簡訊或留言說他不買了

(2) 不然就是下標後人就消失,時間到了也不領取, 在超商的貨也不去拿,電話也打不接,甚至有更惡劣的買家,直接嗆你說"他就是不拿,不買,你能怎麼樣?"

(3)還有惡意不領取,留假電話假名字. 請問我是否可以,用"民法違反買賣交易契約"來提醒他, 至少必須支付物流費?(用簡訊或留言的形式) 

如果仍不理會,我是否可提起訴訟?那要怎麼做,如果不在乎成本了話! 麻煩請告知,謝謝!!!!!!!!

 

呂文正 (呂律師) 102-12-01 11:26
回覆 REI 的發言內容:
買賣契約成立後,買受人除給付價金義務外,另負有受領之義務。如受領遲延或拒絕,致生出賣人受有損害,出賣人非不得請求損害賠償。詳細內容,歡迎來電或來信詢問。
REI 102-12-01 11:30
回覆 呂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REI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所以是有辦法提告的囉?有相關法條可以處理嗎?

既然是網拍,應該有在網站上註明一些交易事項,有寫到關於超商取貨的事項嗎?內容是?網拍業者最好將買賣交易的重要事項完整寫明在網站,當然內容也要不違反法律,另如果你真的不計成本要訴訟,也是可以,再來電討論

訴訟的話就是損害賠償

eray90 102-11-30 23:49

本週三下午傍晚時分,因臨時停車於住家附近一塊空地,空地旁邊為一營業場所是汽車洗車美容場,停車後留下聯絡電話表示暫停一下,在我手機顯示時間約5:58分時顯示有通未接來電,因當時在廁所來不及接,2分鐘後我的手機顯示約6點01分我趕緊回撥,一男性接電話稱我停的位置為他向洗車場付費租的車位,我表示抱歉告知只是暫停一下,立即趕去移車,對方表示要我拿錢贖回車牌,隨即掛掉電話,當我到現場時發現車牌遺失!後來在隔壁洗車場找到車輛車牌,經洗車場人員告知拔除者身份,想請問對方是否已觸犯竊盜罪? 我向對方道歉誤停車位,若違規可報警或托吊,但萬萬不可私拔車牌,對方表示沒砸我玻璃算對我客氣,且他記住我的車了要我小心,請問此舉,我該如何舉證報警提告電話有通聯記錄,也有洗車場人證,也對現場拍照,現場空地我停的位置並無特別告示牌表示私人車位,只有靠近洗車場的一角有一告示牌表示營業場所供客人使用,部份車位為承租車位如佔用小心托吊字樣而已。想請教律師竊盜罪是否成立?謝謝!

呂文正 (呂律師) 102-12-01 11:23
回覆 eray90 的發言內容:

本週三下午傍晚時分,因臨時停車於住家附近一塊空地,空地旁邊為一營業場所是

該名男子恐有涉嫌違反恐嚇危安、強制等罪嫌,更進一步詢問,煩請來信或來電詢問。

直接報警。

helpme 102-11-30 19:07

各位律師

請問一下非國內核准期貨商,例如一些外匯保證金公司

在國內網站blog廣告是否違法

國內某個入口網站

提供了很多經紀公司廣告,其中一個是Forex這家公司的廣告

http://www.forex.com/uk/cns/trading-platforms/forextrader/mobile.html?src=201311RSY316&utm_source=CNYes&utm_medium=HPxiadanzhongxinText&utm_content=MobileUK&utm_campaign=201311

期貨交易法有規定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 

一、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 這個網站是否有涉嫌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呢?

確實有問題,可向金管會檢舉

阿斌 102-11-30 18:49

請問各位專業律師.我和14歲女友發生性行為.我被以妨礙性自主案件去做筆錄.也採集口腔檢體.那個女孩子說他沒有要提告的意思.他監護人是他爸爸也沒有要提告意思.是學校報警他直接被帶去問話做筆錄.我也是到晚上下班警察過來找我我才知道.我也做完筆錄了警察說現在就等開庭宣判.我想問問.如果他沒提告意思.他家人也沒有提告意思.但是還是被以這條罪名移送.那我去找他家人談和解.能吧傷害降到最低嗎?據我所知他未滿16歲.也還不能結婚.我已經成年.但是沒有前科.事後也很有悔意馬上去談和解.這樣能否得到法官諒解而判無罪或是緩起訴?

 

呂文正 (凱文兔) 102-11-30 19:45

您恐涉犯刑法第227條,該條係告訴乃論之罪。

故如您女友未有告訴意思,或提起告訴後撤回告訴,檢察官將會下不起訴處分。

更進一步問題,煩請來電或來信詢問。

如你已經滿18歲,就算女方不願提告,因為非告訴乃論罪,檢方仍會偵辦起訴,故應謹慎面對,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無罪不可能,但可以幫你爭取輕判,或是緩刑

阿斌 102-11-30 20:53
回覆 凱文兔 的發言內容:

您恐涉犯刑法第227條,該條係告訴乃論之罪。

故如您女友未有告訴意思,或提起告 ... (恕刪)

請問律師 妨礙性自主提告 不是不能撤告嗎?而且筆錄已經做好了.還是女方監護人願意撤告的話 還是有撤告或是緩起訴的機會??

 

 

阿斌 102-11-30 21:02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你已經滿18歲,就算女方不願提告,因為非告訴乃論罪,檢方仍會偵辦起訴,故應謹慎面對,如有其他 ... (恕刪) 那如果女方監護人願意和我談和解 他也沒有告我意思 出庭也願意幫我講話.那這樣還有撤告或是緩起訴機會嗎?如果沒有撤告機會 我沒有前科 他監護人也願意幫我.那我有機會緩刑嗎?機率多大

 

你已經滿18,因為不是告訴乃論罪,沒有撤告的問題,這樣的案子,檢察官通常會起訴,不會給你緩起訴,戰場在法院,我們處理過很多這樣的案子,都是在法院幫當事人爭取輕判,甚至是緩刑,也會幫當事人談和解,可來電討論

阿斌 102-11-30 21:25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已經滿18,因為不是告訴乃論罪,沒有撤告的問題,這樣的案子,檢察官通常會起訴,不會給你緩起訴 ... (恕刪) 感謝黃律師的耐心解答 那我再問一個問題.如果談好和解 也寫好和解單子 他和他的監護人都不願意告也願意在出庭的時候幫我出面講話 那我緩刑機率多大......這兩天我先去談和解問題.後續的法律問題我會再找妳洽談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由於您已成年,故本件非告訴乃論,如您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之原諒,確實有助於爭取減輕刑度,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烏龍茶 102-11-30 12:49

請教各位律師 老家的房子最近想處理掉 所有權人為自家三兄弟 持分各佔40%、30%、30% 如果出售的話一定要三位都同意嗎? 或者 其中兩位(持分40%和持分30%)要出售 另一位持分30%的不同意 是否可以無視不同意的那位而將房子出售? 不知在法律上可有相關規定? 謝謝~

可以出售,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烏龍茶 102-11-30 12:58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以出售,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所以只要其中2位同意就可以出售了嗎?

感謝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2-11-30 14:30

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在本件只要任二人同意就可出售。以上謹供您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5: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只要有其中兩位同意,即可出售。不過第三位享有優先承購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joe7569 102-11-30 05:04

本人是大型重機駕駛,於5/26晚上行經新豐鄉新興路與大同路口時,本人直行方向由南向北行使,行經路口時由於雙方都是閃黃燈狀態下,到十字路口時有看到對方貨車準備左轉(對判表下方對方說是要左轉),當時本人已減速行使,但貨車並未立即轉完,所以本人繼續直行,本人直行已過路口時,就在剛到路口忽然左側遭受到撞擊,事後看照片,本人是車損是由左側油箱開始往後整個受損,對方貨車還有去衝撞路邊一輛違規停車的廂型車(廂型車已經自認倒楣和解),本人也已於本月21號提告刑事過失傷害這部分,當時本人受傷有右側骨盆骨折,全身多處挫傷,左膝後十字韌帶斷裂(這是後來才發現已於11/07開刀重建),而當時警察初步研判表寫,他是未依規定讓車,而我則是未依規定減速,對方用近日有申請交通鑑定,於12/4日要去鑑定,所以我想請問各位律師,為何我會有未依規定減速的肇則?從那邊判斷我沒減速,去鑑定會時,委員問起減速之事情時,我是否可詢問委員如何判定我是未減速?但是我實際上是有減速,且本人是直行車,但為何對方保險說沒有直行車有絕對路權的這種事?對方保險就一口咬定我們要三成責任,但是由於對方這6個月來只有車禍第六天有來醫院看過,至此之後到第一次調解(10/15日)之間包括之後到現在也都沒有任何關心或慰問的電話,請問這部分上法院可否提出?而賠償問題對方保險修車費說還要算折舊,但是我上法院可以主張恢復原狀嗎?

鍾孟杰 (鍾孟杰) 102-12-04 12:26

您好:

警察所做的既然是「初判」,顯示只是在場處理員警就現場事故發生狀況所做初步判斷,因此您是否確實有於閃光黃燈前未減速的情形,則請靜候鑑定結果。 承上,責任歸屬狀況為何,最終仍賴鑑定結果以及法院的判斷(如果有提出民事訴訟的話),並非如保險公司人員所稱的3成與否。 沒有任何關心或慰問的情形,最多就是日後求償時,以對方不聞不問等情,在慰撫金上面做文章。 車輛修理費用確實在實務上市必須考慮折舊的情形。

以上,請參酌。

 

1.縱使直行車 但如果可以預見對方要轉彎 應該還是要減速慢行 否則還是會分擔一定過失責任 2.刑事部分只要對方確實有過失 檢察官就會起訴 不問你本身是否也有過失 3.過失責任分擔主要是指民事賠償部分 4.民事損害賠償可以主張回復原狀及金錢賠償 但回復原狀還是有一定方法 如果要修理 實務上是一定會扣除折舊 否則如何回復原狀 是回復何時之原狀

joe7569 102-11-30 03:36

本人是大型重機駕駛,於5/26晚上行經新豐鄉新興路與大同路口時,本人直行方向由南向北行使,行經路口時由於雙方都是閃黃燈狀態下,到十字路口時有看到對方貨車準備左轉(對判表下方對方說是要左轉),當時本人已減速行使,但貨車並未立即轉完,所以本人繼續直行,本人直行已過路口時,就在剛到路口忽然左側遭受到撞擊,事後看照片,本人是車損是由左側油箱開始往後整個受損,對方貨車還有去衝撞路邊一輛違規停車的廂型車(廂型車已經自認倒楣和解),本人也已於本月21號提告刑事過失傷害這部分,當時本人受傷有右側骨盆骨折,全身多處挫傷,左膝後十字韌帶斷裂(這是後來才發現已於11/07開刀重建),而當時警察初步研判表寫,他是未依規定讓車,而我則是未依規定減速,對方用近日有申請交通鑑定,於12/4日要去鑑定,所以我想請問各位律師,為何我會有未依規定減速的肇則?從那邊判斷我沒減速,去鑑定會時,委員問起減速之事情時,我是否可詢問委員如何判定我是未減速?但是我實際上是有減速,且本人是直行車,但為何對方保險說沒有直行車有絕對路權的這種事?對方保險就一口咬定我們要三成責任,但是由於對方這6個月來只有車禍第六天有來醫院看過,至此之後到第一次調解(10/15日)之間包括之後到現在也都沒有任何關心或慰問的電話,請問這部分上法院可否提出?而賠償問題對方保險修車費說還要算折舊,但是我上法院可以主張恢復原狀嗎?

joe7569 102-12-01 02:38
回覆 joe7569 的發言內容:

本人是大型重機駕駛,於5/26晚上行經新豐鄉新興路與大同路口時,本人直行方向由南向北行使,行經 ... (恕刪)

律師可幫忙解答一下?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6: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在鑑定委員會表示已經有減速,但是當時是遭攔腰撞上(本文推測),該次車禍與是否減速也沒有關係。

2、有關修繕費用的部份,不是所有的東西都有折舊的,如有涉及零件更換才有。

3、倘若對方均無誠意處理此事,本文建議您就告到底,並於刑事程序中表達對方均漠不關心,希望可以從重處理。

SRC 102-11-29 14:02

請教大律師們,

因我之前的案件是我朋友居中借錢給他朋友(我不認識),一審判決下來是敗訴,因為法官認定是我和我朋友有借貸關係,並不是我借給他朋友的(但明明我取得的支票就是他朋友開的...)。

後詢問律師後,得知可以用我朋友債權讓與我的方式繼續上訴,想請教上訴狀應如何撰文?

有法條支援債權讓渡嗎?

感謝!

您好,如果認定你與你朋友有借貸關係,你用讓與債權的方式也不會贏,而是你要證明借貸關係仍在你與他朋友之間,否則你讓與債權,不就變成你是債權人也是債務人.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並找蘇文俊律師粉絲團按個讚喔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1-29 15:09

 您好,關於債權讓與之相關規定為民法第294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債權禁止扣押者。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故,您可上訴主張前審法院認事用法錯誤,進而主張本案應為債權讓與。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1-28 20:32

接到國小同學通知要談保險資訊,我事先表明不會保,與仍然邀約,想說去看看小時候同學如何到場咖啡廳她與另一名男同事在場,先給了我名片,然後我問她怎那麼多人,與說,如果我不喜歡不要簽名就好,當場表達沒興趣繼續聽下去,沒坐下就離開,結果另名男同事跑出來拉住我,用手擋我去路,拉住叫我還他名片,我要放桌上,他還一直在拉住我,還了之後,問他姓名要投訴,稍微晃了一下名片,還嗆要打電話嗎?要打來啦,事後我不滿,右手腕有被拉扯的紅腫,且會痛,已有驗傷單,事後問同學該名男同事姓名想投訴,卻遭同學嗆不要再打來,不然告我騷擾,請問律師,這樣可以告那位男同事什麼罪名呢? 該走民事還是刑事呢?? 另外有在彰化地區可以服務的律師嗎?? 我下定決心要提告這個人。

依您所述,對方之行為可能構成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就此您可以持驗傷單至該事發地點所在地轄區之派出所報案並提出刑事傷害罪之刑事告訴,另關於被告其人部分,應可藉由傳訊您的該名同學到案說明,以確認其人別資訊。但應注意的是,您的該名同學可能故意偏袒對方而為非事實陳述之可能性,故建議您提告前先確認一下是否有其他有利還原當時情形之證據監視錄影畫面可以請求調查,俾以降低遭對方反告誣告罪之風險。

102-11-29 01:47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您所述,對方之行為可能構成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就此您可以持驗傷單至該事發地點所在地轄區之派出 ... (恕刪)

請問律師,可否因為他又阻擋我去路,硬要我交出名片,再另外告他強制罪或是妨礙自由呢?

 您好:若您有需彰化服務的律師,可來信與我聯繫,我的MAIL為civili1201@gmail.com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1-29 09: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涉犯刑法第277條規定之傷害罪,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已準備好驗傷單,建議您再調閱咖啡廳內之監視錄影帶,找尋相關人證及物證,提供相關聯絡電話之通聯紀錄或簡訊或line訊息等相關證據,再到地檢署題告。若對方不願與您於地檢署和解,遭地檢署起訴,您亦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之相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之損害賠償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於台北台中彰化均有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華 102-11-28 14:42

律師你好,請想問你幾個問題 :

1.事情拖了11年,還可以告他{詐欺}和{背信}嗎?

2.把相關的証據帶去警察局告他,這樣可以嗎?

 

是指距離發生到現在11年嗎?如果是,那還可以提告,應撰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由於詐欺背信罪最重本刑均為五年以下,所以其追訴期間為二十年,仍可以提告,但重點是是否證據充足,畢竟時間已經過了這麼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11-29 01:23

追訴權時效(10年)已過,無法再行追訴。因為這涉及到94年的修法,容易被忽略。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在94年以前規定的追訴權時效是10年,94年修法後才改為20年,但本件應適用行為時(91年間)即94年修法以前的舊法律,犯罪行為迄今既已11年,追訴權時效(10年)應已完成。以上謹供您參考。

您好,應該了解你要告的事實為何,且不見得是你認為構成詐欺就是詐欺,或者有其他的罪名成立之可能,所以還是要了解你的狀況才能告訴你能否提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並找蘇文俊律師粉絲團按個讚喔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1-29 15: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於91年時,刑法第80條規定: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追訴權期限為十年。而背信詐欺之刑度均為五年以下,依刑法第2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是此,有可能已過追訴權。目前應注意者,為是否亦快逾民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不要民事刑事均過時效,即無法主張。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莫 102-11-28 09:13

各位律師大大你好

事情是:  對方三天前連兩天傳簡訊來,握有證據,說他很嚴肅要請我處理她口中所說的強制猥褻

,內容提及: 如果你覺得我沒證據 那就法院見吧! ,  當下我也回了簡訊說: 我只是想問你願不願意和平解決.

下一封簡訊則提及 強制猥褻公訴罪, 如果走法院行程是不能撒銷的, 如果你真的覺得我沒有證據, 那就讓法官來判斷是非.

我又回了: 我一開始就問你要不要溝通和解

最後一封則提及:  你給我的感覺就是沒心要正視這個問題, 你想上法院我就成全你, 反正我一告就是兩條民事刑事訴訟, 你自己看著辦 .

 

再來我就回簡訊告知她 : 你直接告訴我 你希望我怎麼處理, 有什麼條件...等等的. 還有請他告知想提告的罪名.

隔了一天 我又傳簡訊告知他, 我有尋求律師意見, 但告上法院對雙方都是花錢又花時間, 問她是否願意和解, 告知手上證據並簽和解書.

對方依然沒回應, 已經第三天了.

 

想請問律師大大們, 這樣對方就以上內容 是否能構成恐嚇?

畢竟我只是不想上法院留下紀錄,才一直想找她談和解事宜. 如果對方一直不回應, 我能有什麼動作來確認我的權益?

刑法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
故針對您所提問題仍應進一步檢視其具體內容是含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項而定,若含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項,且依一般情形足以使人心生畏怖者,則會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8: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有請求起訴之權利,似不構成恐嚇。但是否構成犯罪,亦須符合該罪之構成要件,若不符合,亦不會構成之。是此,即便對方起訴,亦不代表您一定成立犯罪。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QA 102-11-28 00:59

律師您好

我所購買的預售屋,已繳50萬訂金,其預定開工日為7/31
但因建商跟地主有所糾紛,導致該案至今仍無法開工

建商已經有退10萬元給我
並簽立其餘40萬元於10/30退款的書面資料
(但至今40萬元仍未退還)

我想問的是, 建商從頭到尾都沒有說同意解約
但是卻退一部份訂金給我,且約定餘額退還時間
是否可以直接認定,建商已經同意解約
那我現在要提民事訴訟,去向建商要40萬

我還需要先存證信函,催告建商限期開工,否則違約解約嗎?
還是直接把重點放在餘額退款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仍應先發函給建商,至於您們是否同意解約,則應以您們最大利益為考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寶雄 102-11-28 00:33


今天晚上在騎車 我要過黃燈右方代轉區一輛機車先起步 我因閃他而擦撞到對方車頭 當時我覺得是他的不對且又沒什麼事所以就沒停下來勘查情況就繼續騎我的 但他後來報警 說我肇事逃逸並要求我賠償3萬修車費 醫藥費 但我只是學生 且才18歲 剛考到駕照4個月,而且3萬這數目會不會太多了?...跟本拿不出這麼多錢... 他說3萬已經最低了 不賠就不和解直接法院講 到法院請律師又要更多錢..最近收到調解委員書 如果沒和解會被起訴嗎?

我剛滿18 什麼都還不懂 家裡家境清寒爸爸殘障沒工作. 不知道該怎麼處理好..麻煩律師們幫忙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既然已經收到調解通知書,則先去調解看看,調解委員也會看情形幫您降低對方的請求金額,若您一時無法拿出錢,則可以請求以分期的方式,以避免訟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炳 102-11-27 23:43

近日內

弟弟去上麥當勞的公廁撿到皮夾裡面1萬5千多元金額,當時一念之差就拿了,後來對方有報警就看了錄影帶拍剛好那位男生與我弟是一前一後進入廁所,弟弟當時也把皮夾丟進垃圾桶把金額拿走了,警察有跟他對著我弟直說是否有拿錢把皮夾丟進垃圾桶,當時弟弟慌張就否認了,就沒去做筆錄,那位男生有再來與弟弟詳談說你承認把3萬5千金額還他就不提告,傻弟當下聽了就更不直接還給他,近日內就收到傳票,提告侵占罪,想請問如果到檢察官那邊報到時我們該怎麼跟對方處理比較好,若真要我們還那1萬5千元,我們還想補貼5千作為賠償,就怕對方硬要說是3萬5千塊才肯做和解,請問我們該怎麼辦呢?

那我弟弟是犯335條要被關嗎?

希望各位大大律師們能幫我們解答?

您好,因為這是公訴罪,但金額不大,不至於被關,這你大可放心,不過因為這是犯罪行為,對方如果要加一點賠償,建議你也是要接受,否則被起訴至少要罰個三到六萬元,都比你直接賠他都還不划算,而且不是你罰完錢就沒事,你還是要賠他民事部分,所以建議你直接和解,請檢察官緩起訴.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並找蘇文俊律師粉絲團按個讚喔

米醬 102-11-27 23:02
之前網路上分享下載網址(是複製別人的) 不過 我已經很久沒有再用了 我也忘了刪掉 我也沒有收錢什麼的 只是單純的分享 前天剛錄完筆錄 面對問題 我都很老實的說出來 之後我問了 做筆錄的警察官說 這個會怎麼樣處理會不會很嚴重 他說不算很嚴重 只是要看警察官怎麼判 付不起錢是不是會被關

那麼我是否會被關? 如果要付是要多少? 有心想要改 現在我也叫客服人員幫我關網誌了 這次我學乖了 再也不會去分享幹嗎的了 請律師們說明一下 拜託了 我只是想知道 會不會很嚴重
有要付什麼責任? 還有今年19歲

 

補充

我是以無名方式分享下載網址的、是以某個論壇複製下來的、大概的格式 http://www.wretch.cc/blog/ayasoraacg/34010095、像這樣子、這樣子也算是重製方式侵害著作權?還有損害賠 償、刑事責任?家裡的人都知道,只是不知道要怎麼判,還是會判很重嗎?

寒冰不滅 102-11-27 22:46
律師你好 我於5月時打電話交友專線 對方說要跟我當男女朋友 但是到現在我都並無看過她人 而當時她所給我的資料皆為假的 她說她家庭困難有房貸學貸甚至媽媽簽六合彩欠下不少錢 每次都說需要6萬 8萬 甚至10萬或更多 我陸陸續續拿了近150萬給她 而這些日子以來我跟她要求要見面或要照片她都不肯 我於上週說要報警 她請他電話交友的主管跟我聯繫 說只有10萬元 並交付給我 我也簽了協議和解書 但是詐騙我的當事人並未到場 而協議書上那個當事人已簽好名 交由她的主管帶來 協議書內容為 本人XXX與XXX有金錢糾紛.於民國XXX年XX月XX日協議和解.和解金額為10萬元整....現在我有個問題 我錢收下了 也簽了和解書 但是她本人未到場 過去我苦無對方資料...雖然有她電話..但她說那電話是她主管辦給她使用 現在有了她的簽名以及身分証字號 ..我查到她給我的電話就是她本人申請的 我想問說我這樣簽了協議和解書 可否對她提告詐欺

 不管民事還是刑事,都可以告的成,每個人的辦案功力高低不同,只會著眼在法律框架的意見都不用聽

路人 102-11-27 22:15

你好,有一個支票相關侵權問題,想提起告訴..不知律師費用大約怎麼算...?

是以整個案件算還是以寫訴狀費用?

P.S.我在屏東市...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律師費用是以審級計算,至於費用則需視案件複雜程度而定,另若只是撰狀,則會以撰狀份數計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案情為何? 知道案情後才能詳細說明,再來電討論

您好,價格計算要看你需要服務到什麼程度,如果只是不會寫書狀,開庭不需律師陪同的話,那就是以訴狀算,如果全程需要由律師處理,就是整件去算.至於費用每個律師收費都不一樣,有名的沒名的費用都不一樣,而且也與你的案情有影響.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並找蘇文俊律師粉絲團按個讚喔

jester 102-11-27 21:25

律師,您好:

請問日前家母過世,遺留下一幢房子土地。由於家父有賭博的習慣,若我與家父共同繼承動產,日後家父在外的賭債,我是否有義務清償? 同時,其它兄弟姊妹若不共同繼承,是否就無清償債務的義務? 繼承扶養(家父)義務有連帶關係嗎?

感謝回覆!

繼承母親的遺產跟父親債務無關,繼承與否也跟撫養義務無關,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您好,首先說明賭債在法律上是無法請求的,但通常他們會想辦法把他假裝成合法,但你也不用擔心,你父親的債務就是他的債務,除非他過世後你們繼承(可拋棄),否則沒有清償之義務.再者,撫養義務需以你父親沒有撫養自己的能力,你們才有這義務.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並找蘇文俊律師粉絲團按個讚喔

JASON 102-11-27 16:38

感謝黃志樑律師回覆有關車商廣告不實問題

但若我已同其他車友一同聯合訴訟對車商提起刑事詐欺訴訟

我們該提出什麼樣有利的事證才能有助勝訴

 

另外 我找不到感謝律師回覆鈕

 

 要針對廣告內容構成「法律上」所謂的詐術來進行,另外記得民事請求時效很短,不要超過時間了

阿煒 102-11-27 15:24
律師您好~ 日前我在露天拍網上以1500元向一個賣家購買了一隻手機. 因為手機壞了拿去維修所以需要一隻備用的手機! 因為手機維修好了,大概2~3天的時間,我想多了一隻手機所以就把買來的手機網拍! 之後我是以2000元的價錢賣掉了! 重點來了,因為懶得拍照所以我挪用了前賣家的三張手機照片來網拍! 也不知道前賣家怎麼發現的!他宣稱自己是法律相關工作者! 要我"提出一個合理的和解方案"否則將向管轄之地檢署正式提出告訴! 事後我也以文件很誠懇的跟他道歉! 但對方卻說這不是小事幾句道歉就可以解決的,似乎不接受我的道歉! 想要得到民事賠償! 我該怎麼辦??
1.首先你還是先了解你要對方要提告內容是什麼 不要輕易跟對方和解 除非你願意自己認賠 2.如果是單純拍攝手機外型照片 且你已經取得該手機所有權 你也可以拍出這樣照片 這樣是否還有侵害對方權利 我是覺得蠻有疑問 這部分你可以思考看看
Kiki 102-11-27 15:08

請問律師,我們公司是週休二日,一年要開二次大型會議,年中和年終會議,但都是訂在星期五及星期六,不解的是,明明這種會議只有高階主管參加,其他員工不用開,為何要求全體員工也要來上班?若不來上班,強制扣假一天

我曾詢問HR,他們說有個算法,剛好多出二天,所以公司拿來開會。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只說每二週工時不超過84小時,

我們人事是不是把周休二日解釋為非常態,又優於勞基法規範,所以他認為有權將星期六拿來開會?這樣的決定合法嗎?面試及報到時HR都沒有提到要開年中(終)會議,這樣合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7 15: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是隔週休或是週週休,不是隨公司亂講的,必須依據雙方約定之勞動契約為準。

2、倘若雙方約定週休,則公司要求員工於休假日上班,則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且公司不得強制要求加班,亦不能以不配合加班而扣薪扣假,否則即違反勞基法規定,依法可以向勞工局檢舉

Mimmy 102-11-27 13:10
我日前上班途中與身為家管的對方發生車禍, 我與她都是騎行機車,我們平行直行,但她突然想直接左轉,但她卻矢口否認左轉。 我行駛於她左方,她撞上我的機車後方,以致機車倒地,雙方皆有受傷。 我當時有乘坐救護車至醫院,而她是自行前往醫院救醫。 我想請對方賠償機車受損,她只願意賠償我一半費用。 我認為我沒錯,為何她說我也要負一半責任路口監視器因為施工,未拍攝。 我因為受傷也導致我工作的不方便。 這時我應該怎麼辦,懇請律師幫助,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7 13: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車禍事故發生7日後,您可以向承辦員警申請現場圖、現場這片,30日後可以聲請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釐清肇事責任

2、待肇責釐清之後,您就可以蒐集相關的單據,向對方索賠,又有關因為受傷不能工作之損失,您必須取得診斷證明書證明。

3、倘若雙方遲無法和解,則您可以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於事故發生後2年內提出民事賠償訴訟

您好,建議你先提告過失傷害之後,並且聲請車禍鑑定,等鑑定報告出來之後,就知道該怎麼處理,現在都是各說各話而已.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並找蘇文俊律師粉絲團按個讚喔

法律阿呆 102-11-27 13:06

各位大律師你(妳)們好:

 今年家母8月份身體感覺不適.看遍各大醫院.最後在10月30日新光醫院檢查出食道癌中期.並登記在健保通報中.目前在榮總治療中.母親原本就有投保癌症可是因故在10月14日停保.請問這樣可以理賠嗎?還有因家母被診斷為食道癌中期.之前所看過的醫院都沒檢查出來是否有醫療疏失?尤其還特別看過耳鼻喉科權威~~煩請各大律師為小弟解答~~~感謝萬分

 如果保險故事在保險停效中發生,就無法申請理賠,所以要確定保險事故的發生認定時點為何? 至於未檢查出來是否有醫療疏失,還要了解更多細節才能判定,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檢查出食道癌與停保時間有落差,所以是否理賠會有爭議,且也需視理賠內容而定,另醫療疏失,此種情形,除非已經很明顯可以查出食道癌,否則要認定疏失並不容易,且損害額如何確定,也是問題之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向如雲 102-11-27 12:24

律師您好:我開了一間運動用品店,因為球友難免會遇到需要護具類的商品,剛好簽約的廠商也有販賣類似的產品,所以我就進了一些來販賣,而我也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營業項目也有寫「醫療器材」,可是,廠商的產品,卻無「許可證字號」,不知道這類商品,我是否能販賣?若廠商真的無申請,而我又販賣了,那我是否會被裁罰?因為今天剛好有人突然來查執照,所以有點擔心…畢竟我只是做小生意,若遇到法律問題真的無處協詢,謝謝><

 建議販賣有許可字號之產品,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該器材屬醫療器材,但確未取得許可證,則您們會觸犯醫療法之規定,會受行政罰及刑罰之處罰,不可不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PC 102-11-27 11:47

請問律師:

一般房地產或是預售屋 建商 都會用"紅單" 來收所謂"訂金"  即在正式書面或是主契約成立簽署之前就要收款

建商依所寫的"訂金" 來收金額 數千或是數萬圓不等

但是在正式書面契約或是主契約簽署成立之前?? 一旦有一方反悔    建商沒入"訂金"  不歸還

並且引用民法248與(或)249條 之文字"定金" 來視之  依此沒入"訂金"  

請問 中華民國民法 "定金" 是否 等同 "訂金"

為何絕大部份 建商 都在書面預付款等文字 或是 "紅單" 上一慣用 "訂金" 卻不用 民法條文上之"定金"   等到糾紛 發生時 都要改用民法條文上的 "定金"

亦有 民法庭法官 將訂金等同定金 來作判決 書面撰寫 並引用民法248 24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都很清楚 在法條上定義 "訂金" 與"定金" 不相同  不能混用  為何在中華民國 法律上 仍然是 隨民事庭法官 個人見解 來判決  或是 引用 判例

訂金種類有分很多種,成約、證約訂金,違約訂金、解約訂金。一般都是成約訂金,也就是說除了證明契約成立,若違約會沒收訂金。

定金與訂金,其實都是一樣,只是用詞有差而已。

請問律師:

一般房地產或是預售屋 建商 都會用"紅單" 來收所謂"訂金"  即在正式書面或是主契約成立簽署之前就要收款

建商依所寫的"訂金" 來收金額 數千或是數萬圓不等

但是在正式書面契約或是主契約簽署成立之前?? 一旦有一方反悔    建商沒入"訂金"  不歸還

並且引用民法248與(或)249條 之文字"定金" 來視之  依此沒入"訂金"  

請問 中華民國民法 "定金" 是否 等同 "訂金"

為何絕大部份 建商 都在書面預付款等文字 或是 "紅單" 上一慣用 "訂金" 卻不用 民法條文上之"定金"   等到糾紛 發生時 都要改用民法條文上的 "定金"

亦有 民法庭法官 將訂金等同定金 來作判決 書面撰寫 並引用民法248 24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都很清楚 在法條上定義 "訂金" 與"定金" 不相同  不能混用  為何在中華民國 法律上 仍然是 隨民事庭法官 個人見解 來判決  或是 引用 判例


小莫 102-11-27 11: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在台灣,倘若要提起刑事訴追,一般來說不是一件難事,且對方有您的聯絡方式,員警只需傳喚使用人到案說明,或是調閱您的即時通IP位置,即可確認本案的涉案人身分。

2、就您所述的狀況,似難構成刑法上之犯罪,建議您可以在安全無虞之情形下,與對方聯繫,告知情形,並請對方告知究竟有何證據,倘若任意提告恐有誣告問題。

 

律師你好

目前昨天就已傳簡訊告知對方, 是否願意和解, 直至今天早上都沒任何回應,

於是我再傳了一次傳訊, 告知我有詢問律師意見, 以及希望和解, 請對方告知所持有證據,

以及是否願意簽和解書等...

目前還是沒有回應..

小弟個人認為對方可能沒有證據, 只是為了想索取金錢, 所以才會採此動作.

當然不排除對方有證據...雖然小弟真的沒有做出以上行為, 但還是不希望有被法院傳喚的紀錄在

請問目前情況下..小弟該如何解決?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7 11:55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只需靜待對方回覆。

2、當然,目前也不排除對方仙人跳之可能,因此也可以一邊蒐證

平凡 102-11-27 09:32

目前我在等待與大陸籍配偶離婚中,但是問題現在他說要監護權給他才要簽離婚

我跟他說我只可以給他探視權,他後面有說如果他不要監護權看要多少錢給他

所以目前還沒有一個結果在拖時間~我是想請律師直接跟他走法院,目前我媽媽身體不好~

工作辭掉了再家照顧小孩~所以卡在我目前沒有工作~她有在冷飲店上班3~4個月了

不知道我這樣是否會輸給她呢~該不該直接走法院~因為目前她都用一些有的沒的動作想惹我生氣

重點是小孩的監事權~她主動跟我提離婚至少3~4次了~也不履行夫妻義務都會說要睡了

不要吵她~叫我自己去廁所處理

 法官判斷監護權給誰時,會考慮雙方資力、工作、對小孩教養計畫、小孩意願等因素,監護方式也有很多選擇,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您好,一般來說法院判定監護權都是以誰為主要照顧者為主,至於經濟能力只要不要太糟即可,且可以請家人協助就好,所以如果你是主要照顧者,就沒此問題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並找蘇文俊律師粉絲團按個讚喔

了.

平凡 102-11-27 17:17
回覆 平凡 的發言內容:

目前我在等待與大陸籍配偶離婚中,但是問題現在他說要監護權給他才要簽離婚

我跟他 ... (恕刪)

目前她已經沒有住在我家了~她東西都拿走了剩下一些衣服~如果他要進來我可以不開門嗎

陳先生 102-11-27 06:00

我爸爸去年賣了一筆土地、家有五名兄弟姐妹、父親長年身體不好、常進出醫院、費用都是我家三兄弟分擔、大哥無業付不出錢、還常跟老父親伸手要錢、二哥的錢、都要我去收、還得看他臉色、兩個姐姐只會罵我們做兒子的沒用、也不曾幫忙出過錢(現在要求平分)、所以父親口頭上說賣土地的錢要給我、這輩子就跟著我吃穿、(其他人當然現在打死也說沒這回事)今年四月我把錢陸續轉入我的戶頭、付醫藥費領錢較方便、很不幸的我父親在五月底過世了、請問我一定要把那些剩下的錢拿出來嗎?不拿出來、他們能告我什麼?我大哥一直對我言語恐嚇說要殺死我、我也有錄影存證、請問我能怎麼做、

謝謝律師們回答、生前贈與不算遺產、那筆錢是我自己去轉入我戶頭的、(是父親把簿子和印章給我)現在他們說是我偷領的、他們的說法成立嗎?父親也不在了,我也無法舉證什麼?怎麼辦?

沈恆 (沈律師) 102-11-27 07:55

您好!如果父親確實有表示將錢贈與給您,也同意您將錢轉入戶頭,則那些金錢已屬於您所有,並不是遺產,不需要拿出來分配;若有被恐嚇,可以蒐證提告。以上謹供您參考。

生前贈與財產死亡時就不會是遺產,另恐嚇部分可提刑事告訴,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您好,請你不用擔心,既然這些錢是要付相關費用,你就主張這些錢是你父親還你所支出的費用,不屬於遺產的範圍.不用拿出來給他,因為你能夠證明都是你在照顧你父親即可.至於你哥哥說那些話,建議你直接告他恐嚇取財,要嚇阻這種歪風.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並找蘇文俊律師粉絲團按個讚喔

Nico 102-11-26 23:50

想請問一下

我在一處十字路口右轉時與一輛路旁想過馬路的機車發生事故

事故地點十字路口視線不佳沒辦法看到出彎口的路旁狀況

我方沒有任何違規 綠燈右轉超速行駛在自己車道

對方在右轉路口旁衝出來要過馬路對方號誌燈為紅燈道路有雙黃線

我是在出彎口跟對方擦撞根本來不及反應就撞上去

跟對方約警局談第一次就放我鴿子

之後主動聯絡對方談合也不接受

不願做賠償還賴我是造事者說從小到大沒看過被撞還要做賠償

請問我真的如他所說是造事主因嗎?

台灣法律不會因為是自己撞到對方不管對方有無違規就認定是主因吧?

我看了網路許多文章有些會提到有一條"因注意而未注意"

會不會因為這條而被判成造事主因呢? 我跟本沒有時間煞車...

因為對方衝出來的地方是公益彩卷行想看監視錄影是否可以?

我只想好好跟對方和解對方只要賠我車損部分其他醫療什麼的我可以不追究

我如果有我的責任我也願意負責但是不想變成代罪羔羊的感覺畢竟我沒有違規

麻煩律師們幫忙解答一下

PS.後天是事故30天會去申請初判表...

may 102-11-26 23:36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因為之前被提告業務侵占現在一審判決下來因不服判決結果想提起上訴

也想請求告訴人和解(因一審判決書有侵占金額)若我先提上訴書在私下跟告訴人談和解且告訴人也同意納我和解書是要去調解委員會拿文件再去告訴人那邊簽署(有第三證人在場)是這樣嗎?

在請問我上訴理由狀內呈遞和解書跟法庭說告訴人願意跟我和解想請求緩行這有可能嗎?(一審判決8個月)

再請問若告訴人不願跟我和解但我願意賠償侵占金額這樣能請求輕點的刑責嗎?(或者我該如何做)

在請問我上訴理由狀要請求律師戴比比較好嗎?(還是自己寫也可以?)

拜託大律師給我一點建議我真的很煩惱不知該怎麼處理><我目前有家庭小孩還很小我想爭取6個月以下刑責我該怎麼做....拜託..

沈恆 (沈律師) 102-11-27 04:01

您好!若能達成和解,會有助於爭取緩刑;若無法達成和解,讓法官感受到誠摯悔意,也有助從輕量刑;若不想輕易被駁回,最好是找律師上訴理由狀。以上謹供您參考。

和解的話,多了一個輕判事由,至於上訴狀要敘明原審判決如何不當,涉及專業,建議委請律師撰擬,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您好,我建議你二審要請律師處理,因為如果你有意願還錢的話,其實是有空間判輕一點,你只請律師寫狀其實沒有意義,重點在於訴訟攻防.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並找蘇文俊律師粉絲團按個讚喔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確實有助於法院減輕刑度,建議應委請律師撰擬專業之上訴理由狀,並且積極爭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機會,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Nico 102-11-26 23:31

想請問一下

我在一處十字路口右轉時與一輛路旁想過馬路的機車發生事故

事故地點十字路口視線不佳沒辦法看到出彎口的路旁狀況

我方沒有任何違規 綠燈右轉超速行駛在自己車道

對方在右轉路口旁衝出來要過馬路對方號誌燈為紅燈道路有雙黃線

我是在出彎口跟對方擦撞根本來不及反應就撞上去

跟對方約警局談第一次就放我鴿子

之後主動聯絡對方談合也不接受

不願做賠償還賴我是造事者說從小到大沒看過被撞還要做賠償

請問我真的如他所說是造事主因嗎?

台灣法律不會因為是自己撞到對方不管對方有無違規就認定是主因吧?

我看了網路許多文章有些會提到有一條"因注意而未注意"

會不會因為這條而被判成造事主因呢? 我跟本沒有時間煞車...

因為對方衝出來的地方是公益彩卷行想看監視錄影是否可以?

我只想好好跟對方和解對方只要賠我車損部分其他醫療什麼的我可以不追究

我如果有我的責任我也願意負責但是不想變成代罪羔羊的感覺畢竟我沒有違規

麻煩律師們幫忙解答一下

PS.後天是事故30天會去申請初判表...

您好,不用擔心,如果你沒有肇事責任,法院不會判你賠款的,如果初判表對你不利,你還可以聲請鑑定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並找蘇文俊律師粉絲團按個讚喔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7 09: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車禍事故發生7日後,您可以向承辦員警申請現場圖、現場這片及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釐清肇事責任,等肇責釐清之後,您就可以相關的單據,向對方索賠。

2、倘若對方遲不願意語您和解,則您可以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於事故發生後2年內提出民事賠償訴訟

cake 102-11-26 23:21

律師你好,

我們有二間房子相鄰,都在我名下,二年前後面的鄰居告我們冷氣太多,使他家溫度異常升高,造成他身體不適。但冷氣是分散在二間房子的二三樓,正對他的也只有我所住的這間,唯一會開啟的也只有一台冷氣。但因為工作忙,沒法跟他這樣跑法院,所以拿了錢跟他合解了。

其後諸如此類的動作也不少,我真的不勝其擾,但看清他只是想要錢,不再拿錢跟他合解

今天又收到一封法院來的文,內容跟二年前冷氣的一模一樣。

1.請問和解的事他再告,還會成功嗎?

2.請問像這樣我們能反告他嗎?

3.動不動就上法院告我們,有沒有任何法律可以規範像這樣的事?遏止他這樣的行為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若是針對已和解之事實,由於在法院和解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所以對方之後再告,其訴訟會被駁回,若對方有告您們刑事部分,則可以審理其提告之事實,反告其誣告,但若是民事案件,則無法提告誣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可以提誣告反制,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對方必須是意圖使他人遭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提出刑事告訴、自訴或對公務員提出申訴等狀況,才有構成刑事誣告罪之可能,若係以民事訴訟方式亂告而有濫訴之情形的話,則應視其具體情節,看看是否構成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但基於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若未構成權利濫用(濫訴情形十分離譜嚴重),一般而言則尚不能逕以單一個案之提告結果敗訴而逕認構成侵權行為。

刑法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米醬 102-11-26 22:27

之前網路上分享下載網址(是複製別人的) 不過 我已經很久沒有再用了 我也忘了刪掉 我也沒有收錢什麼的 只是單純的分享 前天剛錄完筆錄 面對問題 我都很老實的說出來 之後我問了 做筆錄的警察官說 這個會怎麼樣處理會不會很嚴重 他說不算很嚴重 只是要看警察官怎麼判 付不起錢是不是會被關
那麼我是否會被關? 如果要付是要多少? 有心想要改 現在我也叫客服人員幫我關網誌了 這次我學乖了 再也不會去分享幹嗎的了 請律師們說明一下 拜託了 我只是想知道 會不會很嚴重
有要付什麼責任? 還有今年19歲

 

補充

律師你好,我是之前發問的米醬、之前發的文章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465870&tid=10&ccode=PostDate%20desc 我要再補充律師所說的話、我是以無名方式分享下載網址的、是以某個論壇複製下來的、大概的格式 http://www.wretch.cc/blog/ayasoraacg/34010095、像這樣子、這樣子也算是重製方式侵害著作權?還有損害賠償刑事責任?家裡的人都知道,只是不知道要怎麼判,還是會判很重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7 09: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詳述當初所張貼之內容,蓋倘若您的行為僅為合理使用,似難違犯著作權法。

2、倘若您的行為是以重製方式侵害著作權,對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並有刑事責任,又,就您所述的情形倘若侵害著作權,屬告訴乃論之罪,可以經由和解處理。

3、民事上您尚未成年,倘若要與對方和解,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之,末以敘明。

米醬 102-11-27 22:49

律師你好,我是之前發問的米醬、之前發的文章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465870&tid=10&ccode=PostDate%20desc 我要再補充律師所說的話、我是以無名方式分享下載網址的、是以某個論壇複製下來的、大概的格式 http://www.wretch.cc/blog/ayasoraacg/34010095、像這樣子、這樣子也算是重製方式侵害著作權?還有損害賠償刑事責任?家裡的人都知道,只是不知道要怎麼判,還是會判很重嗎?

n 102-11-26 21:58

律師請問

我一位朋友外遇,在汽旅被抓到  但當時兩位都穿上衣服也沒有液體的證據

被帶到警局後  對方叫律師來 簽下一百萬本票

後來他越想越不對  感覺被仙人跳  對方也語帶脅迫

請問如何不支付這一百萬本票,且能否將本要回來

可爭執發票效力,但要注意時效,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您好,如果是被脅迫的,你可以主張遭強暴脅迫,提出確認該本票無效之訴訟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並找蘇文俊律師粉絲團按個讚喔

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時,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012、64年臺上字第1540號判例要旨參照)。
本件發票人既不爭執系爭本票之真正,惟稱係遭執票人脅迫詐欺而簽發為由,主張撤銷發系爭本票之意思表示,是若此節遭執票人所否認,則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就其遭被告脅迫詐欺之事實,負舉證之責,若無法證明,法院依法應認其主張為無理由,而駁回其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bateria 102-11-26 21:54

律師:

祖先有一筆土地為10個先人(已過世)共同持有,但有設土地管理人,持有10個共同持有人的印章,則土地管理人可以代辦理繼承嗎?目前地價稅是土地管理人向10個先人的後代子孫收取後代為繳納.請教您我若已辦理拋棄父親的繼承權,,則是否無繼承曾曾祖父的土地權利可言,而由其餘未拋棄繼承子孫繼承持有份?

沈恆 (沈律師) 102-11-27 04:28

您好!若10個印章的主人已經過世,土地已歸繼承人所有,即使有10個印章,也不可以用來辦理繼承繼承權利為何?您提供的資訊不足,應將先人死亡的先後,及其繼承系統表弄清楚,才有解答。以上謹供您參考。

bateria 102-12-02 12:2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已辦理拋棄父親的繼承權之子孫,往後共同持有土地繼承時,是否有繼承權?

2.共同持有土地,辦繼承手續為何? 

 

說明1:祖先有一筆土地為10個先人(已過世)共同持有登記,但有設土地管理人,持有10個共同持有人的印章,則後代子孫如何辦理繼承?目前地價稅是土地管理人向10個先人的後代子孫收取後代為繳納.請教您我若已辦理拋棄父親的繼承權,則往後共同持有土地繼承時,是否有繼承權?

說明2:先人死亡的先後,及繼承系統表:我為家族第20世子孫,土地共同所有人為第13世祖先,第18世以前長輩均過世,第19世長輩共7位,2位失聯,4位過世,只剩1位姑姑(已嫁), 第19世只有1位伯父比其父母親早過世。我上有1個姐姐下有1個弟弟,父親直系後代子孫連同姑姑均於父親過世後辦理拋棄繼承

再次請教律師

bateria 102-12-02 12:5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繼承權利為1分半的土地,10個先人共同持有登記,則繼承人如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土地是可分割物嗎?若後代所有繼承人同意分割土地所有權,以便各自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及處分土地,是否可行?

 

REX 102-11-26 20:48

律師您好,我住的出租大樓有一戶會不定時在半夜製造噪音擾人,已經持續約半年之久,

其對面的住戶曾經報警處理,但該住戶躲在房裡就是不出來,警察也拿他沒轍,

想請問這樣的狀況,該出租套房房東若不出面積極解決,是否有連帶責任的問題?

又如果拿到精神科相關檢定,證明其行為造成他人身體之不適或精神耗弱等問題,

是否可以同時對該房客房東進行民事訴訟,要求房東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呢?

 如果能確實舉證,可對製造噪音的人提告,但不是對房東,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Mr.Moo 102-11-26 20:07

如同標題,個人的確想多賺些錢來提升家中經濟。與公司同事想加盟滷味店做生意。但我十分擔心被詐騙(因為是我同事提議的)。錢還沒交出去,我應該如何自保?請各位律師大人幫我解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要預防則應訂明於契約,所以您應將您的條件約定於契約中,並將支出之款項均以書面記載,並由簽約人共同確認,始屬預防之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莫 102-11-26 19:08

律師你好 這是你回覆我的留言, 在此小弟還有些問題想請教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倘若對方非兒童或少年,且也沒有違反對方的意願之情形,您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依法可處3萬以下罰鍰。

2、就有關是否違反意願的部份,建議您應該找尋對您有利的證據,如,事後雙方是否還有聯繫、就您所述的對方有下車購買物品,那是否店家有監視錄影器可以提供等,又或當初您所拍攝的照片或可證明未違反意願(必須是內容而定)

3、建議您蒐集相關事證之後,在思考是否與對方和解

1. 對方為21歲女性

2. 事後還有連絡 有yahoo即時通對話紀錄, 至於買東西錄影則無, 照片則是薄紗, 水手服等旅拍常見服裝, 過程女方也並沒抗拒, 還是換上了衣服拍照,照片中的表情並無不悅

3. 我只有以上事證, 而至於對方指稱有證據, 這點我不是很相信, 因為旅館一般休憩完馬上清掃

而且我並無強姦事實, 並沒有殘留精子或什麼的. 

她昨天打電話來時,還不知道我姓什麼, 由於禮貌, 我讓她知道我姓陳, 她才開始說出她的用意

一個不知道名字的人, 只知道電話, 住址也不知道, 年齡也不知道,

是否有辦法提告呢?

PS. 手機註冊號碼並不是我本人的名下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7 09: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在台灣,倘若要提起刑事訴追,一般來說不是一件難事,且對方有您的聯絡方式,員警只需傳喚使用人到案說明,或是調閱您的即時通IP位置,即可確認本案的涉案人身分。

2、就您所述的狀況,似難構成刑法上之犯罪,建議您可以在安全無虞之情形下,與對方聯繫,告知情形,並請對方告知究竟有何證據,倘若任意提告恐有誣告問題。

sempron754 102-11-26 18:26
律師 您好 我對從信函的用法不是很了解,不知可否煩勞你解釋一下用途, 另外,若是我不針對她們公司,而針對個人(騙我的那位朋友)要求把我個合約買回, 她們公司的合約有可以轉讓的手法,不知我要求他把我的合約買回,這樣是否可行
1.存證信函主要是為了通知對方一定事情 依郵局存證 讓將來比較容易可以舉證證明 例如用在催告對方給負債務 或是解除契約的表示 或是請求對方應處理一定事務等等 所以如果你要解約 就可以以存證信函通知 2.不是很清楚你說的觀念 如果你要主張契約內容 可能要先確定契約是否有規定 以及該約定效力如何
詠翔 102-11-26 18:11

被告張xx、呂xx與張xx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楊xx
    之事實,業據證人楊xx於偵查中證稱:扣案毒品係向「xx
    x」購買,是用公共電話打「xxx」手機,約定在xxxxx
    xxxxx交易,當時未遇到「xxx」,來交毒品的是一個男
    子載「xxx」的女子來交易,是男子將毒品交給伊;電話
    說「要拿多少借我」,係指要買多少(毒品),本來有1,50
    0 元,但500 元換去打電話(指500 元換零錢打電話後,剩
    4 佰餘元),所以只給1,400 元;那男子就用香菸盒裝毒品
    拿給伊,錢伊就交給張xx;在警局指認「xxx」(指xxx,                                             警一卷第55頁)、「xxx」或「xxx」(指張xx,警
    一卷第55頁)之相片,沒有錯誤;在警局指認該男子,就是
    4 號之男子(指呂xx,警二卷第98頁)等語(詳偵一卷第
    60 頁 第3 行至第6 行、第182 頁背面倒數第4 行至第183
    頁第3 行、第183 頁倒數第16行以下、倒數第4 行以下)。
  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且證人楊xx嗣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在警局指認呂xx時,伊跟警察說不確定,因為不認識;
    不敢確定庭上之女子(指張xx)是否為「xxx」等語(詳
    原審院四卷第64頁第11行至第15行、第65頁第8 行至第11行
    )。惟本院審酌:
  (1)觀之被告張xx、呂xx之辯詞,被告張xx、呂xx均不
    爭執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係針對甲基安非
    他命之對話內容,核與證人楊xx前開於偵查中之證詞相符
    。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
    文,可知證人楊xx於100 年12月15日17時39分、17時40分
    、18時3 分許,陸續以00-000000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撥打電話,與張xx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
    以「要拿多少借我」作為暗語,欲向張xx購買1,500 元之
    甲基安非他命,並約定在高雄市xxxxxxxxxx旁之
    斜坡上,交易毒品。張xx應允後,於同日18時3 分許,另
    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xx所有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表示證人楊xx欲拿取甲基安非他
    命,要求被告張xx前往其住處,幫忙將甲基安非他命拿給
    楊xx。嗣於同日18時21分,張xx撥打電話被告張xx
    聯絡,並詢問:「有順利嗎」等語,被告張xx回稱:「有
    」等語。整體而言,因被告張xx事先受張xx之指示,出
    面與證人楊xx交易毒品,且事後復向張xx回報交易順利
    ,足認本次交易毒品時,被告張xx確實在場。
  (2)又被告張xx係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事實,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另「xxx」係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情,復經被告張xx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詳偵一卷第33頁倒
    數第1 行至第34頁第1 行)。嗣經警對上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後,發現100 年12月15日,「xxx
    」除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張xx聯絡外,亦使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張xx聯絡,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詳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事實,業據證人即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xx分局員警蔡xx於本院審理中證陳在卷(詳本院卷
    第177 頁背面至第178 頁),並有該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
    察書附卷可參(詳警二卷第238 頁至第239 頁;本院卷第20
    1 頁背面至第202 頁)。經對照如附表二編號3 、附表二之
    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張xx係於100 年12月15日
    17時11分37秒,先撥打電話與「xxx」聯絡,以「我要還
    你錢」作為暗語,欲與「xxx」相約見面,惟「xxx」
    要被告張xx暫待,並記下被告張xx之行動電話號碼。同
    日17時39分起,證人楊xx始陸續與張xx聯絡,欲向張x
    x購買毒品。嗣於同日18時3 分許,張xx指示被告張xx
    代為交付毒品證人楊xx。同日18時19分1 秒許,被告
    xx似誤撥「xxx」電話,彼此間並無通話內容。同日18
    時21分許,被告張xx接聽張xx電話後,向張xx回報交
    易順利。同日18時24分04秒許,「xxx」認被告張xx曾
    於18時19分1 秒許,撥打電話與其聯絡,故回撥電話被告
    張xx聯絡,但被告張xx卻表示於17時11分37秒撥打電話
    聯絡後,即未再撥打電話予「xxx」,「xxx」則回稱
    :等一下到了,再撥打電話聯絡等語,被告張xx另表示:
    其現在在外面等語。同日21時21分20秒、21時22分23秒,「
    xxx」打電話被告張xx聯絡,但被告張xx均未接聽
    電話。整體而言,如本次係由張xx、被告張xx、證人
    xx共同出資向「xxx」購買毒品,並由「xxx」交付
    毒品證人楊xx。則當張xx臨時指示被告張xx代為交
    付毒品時起(即同日18時3 分起),至本次交易毒品完成時
    止(即同日18時21分通話前不久),被告張xx理應通知「
    xxx」前來交易毒品。然本件被告張xx係在受張xx指
    示代為交付毒品之前,即與「xxx」聯絡。嗣於xxx指
    示後至交付毒品止,被告張xx除誤撥電話予「xxx」外
    ,並未與「xxx」聯絡。被告張xx是否與證人楊xx共
    同合資向「xxx」購買毒品,已非無疑。況本次交付毒品
    完成後,「xxx」始與被告張xx聯絡,但因「xxx」
    尚有他事,且當時被告xxx仍然在外,故雙方約定要見面
    前,再以電話聯絡。惟如本次係由「xxx」出面交付毒品
    予證人楊xx,「xxx」理應已與被告張xx見面,雙方
    無須再相約見面。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被告張xx與「x
    xx」通話過程中,被告張xx與「xxx」均未約定在「
    xxxxxxx旁」見面,「xxx」又如何得知本次交易
    地點,並前往該處交付毒品證人楊xx。足認本次並非「
    xxx」出面交付毒品證人楊xx。
  (3)本次交易毒品時,除被告張xx在場外,尚有另一男子在場
    ,並交付毒品證人楊xx之事實,已據證人楊xx證述如
    前。又本次係由被告呂xx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
    易地點等情,亦經被告張xx於偵查中證陳明確(詳偵一卷
    第225 頁第13行至第14行)。而被告呂xx確曾騎乘機車
    載被告張xx前往xxxxxxxxxxx之事實,復經被告呂xx
    x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在卷(詳本院卷第104 頁倒數第11
    行)。準此,因本次被告張xx並未合資向「xxx」購買
    毒品,「xxx」亦未出面交付毒品證人楊xx等情,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且如係由另一男子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
    x前往交易地點,則由該男子直接搭載被告張xx前往即可
    ,實無須由被告呂xx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先至交易
    地點xxxxx等候,再換由其他男子騎乘機車搭載被告
    xx前往交易地點(即xxxxxxx上)。是綜合上情,
    被告呂xx既已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易地點xxx
    xxx,衡情亦應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易地點。
    本次交易毒品時,在場之另一男子應為被告呂xx,且係由
    被告呂xx將毒品交付予證人楊xx。因此,證人楊xx前
    開偵查中之證詞,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呂xx、
    張xx上開所辯,則不可採信。
   請問律師要如何寫上訴理由狀因為我不懂請的綠師又不是很積極的幫我訴訟導致二審駁回我還要上訴但不知用何理由上訴 還我清白為我申冤剩幾天而已
律師幫幫我

是要上訴三審吧? 還剩多少時間?上訴三審很困難,牽涉到的專業度很高,建議還是找律師寫,不然被駁回機會非常大,再來電討論

法律小學生 102-11-27 09:46

大大你好  這種犯毒的案件都判很重

至於要如何寫上訴理由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經驗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0: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毒品上訴理由狀,須針對認定犯罪事實之部分加以攻擊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