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張xx、呂xx與張xx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楊xx
之事實,業據證人楊xx於偵查中證稱:扣案毒品係向「xx
x」購買,是用公共電話打「xxx」手機,約定在xxxxx
xxxxx交易,當時未遇到「xxx」,來交毒品的是一個男
子載「xxx」的女子來交易,是男子將毒品交給伊;電話中
說「要拿多少借我」,係指要買多少(毒品),本來有1,50
0 元,但500 元換去打電話(指500 元換零錢打電話後,剩
4 佰餘元),所以只給1,400 元;那男子就用香菸盒裝毒品
拿給伊,錢伊就交給張xx;在警局指認「xxx」(指xxx, 警一卷第55頁)、「xxx」或「xxx」(指張xx,警
一卷第55頁)之相片,沒有錯誤;在警局指認該男子,就是
4 號之男子(指呂xx,警二卷第98頁)等語(詳偵一卷第
60 頁 第3 行至第6 行、第182 頁背面倒數第4 行至第183
頁第3 行、第183 頁倒數第16行以下、倒數第4 行以下)。
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且證人楊xx嗣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在警局指認呂xx時,伊跟警察說不確定,因為不認識;
不敢確定庭上之女子(指張xx)是否為「xxx」等語(詳
原審院四卷第64頁第11行至第15行、第65頁第8 行至第11行
)。惟本院審酌:
(1)觀之被告張xx、呂xx之辯詞,被告張xx、呂xx均不
爭執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係針對甲基安非
他命之對話內容,核與證人楊xx前開於偵查中之證詞相符
。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
文,可知證人楊xx於100 年12月15日17時39分、17時40分
、18時3 分許,陸續以00-000000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撥打電話,與張xx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
以「要拿多少借我」作為暗語,欲向張xx購買1,500 元之
甲基安非他命,並約定在高雄市xxxxxxxxxx旁之
斜坡上,交易毒品。張xx應允後,於同日18時3 分許,另
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xx所有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表示證人楊xx欲拿取甲基安非他
命,要求被告張xx前往其住處,幫忙將甲基安非他命拿給
楊xx。嗣於同日18時21分,張xx撥打電話與被告張xx
聯絡,並詢問:「有順利嗎」等語,被告張xx回稱:「有
」等語。整體而言,因被告張xx事先受張xx之指示,出
面與證人楊xx交易毒品,且事後復向張xx回報交易順利
,足認本次交易毒品時,被告張xx確實在場。
(2)又被告張xx係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事實,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另「xxx」係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
情,復經被告張xx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詳偵一卷第33頁倒
數第1 行至第34頁第1 行)。嗣經警對上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後,發現100 年12月15日,「xxx
」除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xx聯絡外,亦使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xx聯絡,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詳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事實,業據證人即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xx分局員警蔡xx於本院審理中證陳在卷(詳本院卷
第177 頁背面至第178 頁),並有該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
察書附卷可參(詳警二卷第238 頁至第239 頁;本院卷第20
1 頁背面至第202 頁)。經對照如附表二編號3 、附表二之
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張xx係於100 年12月15日
17時11分37秒,先撥打電話與「xxx」聯絡,以「我要還
你錢」作為暗語,欲與「xxx」相約見面,惟「xxx」
要被告張xx暫待,並記下被告張xx之行動電話號碼。同
日17時39分起,證人楊xx始陸續與張xx聯絡,欲向張x
x購買毒品。嗣於同日18時3 分許,張xx指示被告張xx
代為交付毒品予證人楊xx。同日18時19分1 秒許,被告張
xx似誤撥「xxx」電話,彼此間並無通話內容。同日18
時21分許,被告張xx接聽張xx電話後,向張xx回報交
易順利。同日18時24分04秒許,「xxx」認被告張xx曾
於18時19分1 秒許,撥打電話與其聯絡,故回撥電話與被告
張xx聯絡,但被告張xx卻表示於17時11分37秒撥打電話
聯絡後,即未再撥打電話予「xxx」,「xxx」則回稱
:等一下到了,再撥打電話聯絡等語,被告張xx另表示:
其現在在外面等語。同日21時21分20秒、21時22分23秒,「
xxx」打電話與被告張xx聯絡,但被告張xx均未接聽
電話。整體而言,如本次係由張xx、被告張xx、證人楊
xx共同出資向「xxx」購買毒品,並由「xxx」交付
毒品予證人楊xx。則當張xx臨時指示被告張xx代為交
付毒品時起(即同日18時3 分起),至本次交易毒品完成時
止(即同日18時21分通話前不久),被告張xx理應通知「
xxx」前來交易毒品。然本件被告張xx係在受張xx指
示代為交付毒品之前,即與「xxx」聯絡。嗣於xxx指
示後至交付毒品止,被告張xx除誤撥電話予「xxx」外
,並未與「xxx」聯絡。被告張xx是否與證人楊xx共
同合資向「xxx」購買毒品,已非無疑。況本次交付毒品
完成後,「xxx」始與被告張xx聯絡,但因「xxx」
尚有他事,且當時被告xxx仍然在外,故雙方約定要見面
前,再以電話聯絡。惟如本次係由「xxx」出面交付毒品
予證人楊xx,「xxx」理應已與被告張xx見面,雙方
無須再相約見面。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被告張xx與「x
xx」通話過程中,被告張xx與「xxx」均未約定在「
xxxxxxx旁」見面,「xxx」又如何得知本次交易
地點,並前往該處交付毒品予證人楊xx。足認本次並非「
xxx」出面交付毒品予證人楊xx。
(3)本次交易毒品時,除被告張xx在場外,尚有另一男子在場
,並交付毒品予證人楊xx之事實,已據證人楊xx證述如
前。又本次係由被告呂xx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
易地點等情,亦經被告張xx於偵查中證陳明確(詳偵一卷
第225 頁第13行至第14行)。而被告呂xx確曾騎乘機車搭
載被告張xx前往xxxxxxxxxxx之事實,復經被告呂xx
x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在卷(詳本院卷第104 頁倒數第11
行)。準此,因本次被告張xx並未合資向「xxx」購買
毒品,「xxx」亦未出面交付毒品予證人楊xx等情,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且如係由另一男子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
x前往交易地點,則由該男子直接搭載被告張xx前往即可
,實無須由被告呂xx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先至交易
地點xxxxx等候,再換由其他男子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
xx前往交易地點(即xxxxxxx上)。是綜合上情,
被告呂xx既已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易地點xxx
xxx,衡情亦應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易地點。
本次交易毒品時,在場之另一男子應為被告呂xx,且係由
被告呂xx將毒品交付予證人楊xx。因此,證人楊xx前
開偵查中之證詞,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呂xx、
張xx上開所辯,則不可採信。
請問律師要如何寫上訴理由狀因為我不懂請的綠師又不是很積極的幫我訴訟導致二審駁回我還要上訴但不知用何理由上訴 還我清白為我申冤剩幾天而已
請律師幫幫我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為避免做出不利於己之陳述,建議您應於前往偵訊前,先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建商將家門前圍成高度220CM,僅留區公所之水溝蓋寬度出入
(一台摩拖車可出入,但是很危險有可能會撞上隔壁鄰居抽水馬達)無其他出入口,
屋齡30年 ,??峻工圖上建築物前為8M私設巷道,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已向都發局調,但不表示是有的
想請問1.門前之道路是否可申請既有道路,門前之空地約20 坪 地目:建 2.通行權如何主張,調解可處理?還是得走到民事訴訟?3.對方有錢(經營有加油站等產業)完全不理我?,調解有其作用?需多少時間?
4.如何快速處理此案件?
謝謝!PS.房屋左方空地為主要出售點(無尾巷),前面空地為我家出入口亦是他?出入口 ,
建商一起買,2013/11/5登記,地目:建


律師大大你好~
最近收到一個傳單~要準備第一次出庭~ 因為沒有甚麼經驗 想請問您一些問題 首先感謝你的幫忙
事情是這樣的~對方答應若與其他女性友人往來 就要付錢給我 對方被我發現 當場也承認了 因此他有寫下一個單據 上面描述事情經過 以及有他的簽名及身分證字號 以及每個月要支付我的錢是多少 都有寫清楚。最近對方不想付錢了 因此我與對方見面時 不時會說 "你這個月的錢還沒給我 如果不給我錢 我會去跟你老婆要錢、寄信去你的公司" 原因是對方有跟我說過 房子和財產都是在他老婆名下。但我們相處都還是很像朋友 也有見面 ,只是對方口頭禪是饒了我吧之類的~~請問若他在無意間有錄到這段錄音的話 (錄到如果不給我錢 我會去跟你老婆要錢)
2.出庭的時候該怎麼應答好呢?
3.可以反告她誣告且拿回她應該付我的錢嗎
以上問題 感謝你的幫忙!!!!!謝謝你!!



律師您好,我前些日子(11/23)在路上被「愛妮雅化妝品公司」以問卷的方式拉入店裡填寫問卷,但沒想到店員卻開始推銷一大堆昂貴的化妝品跟課程(還稱用完產品之後可以根治臉部問題)而且以半強迫性的感覺推銷產品。
原本還傻傻的聽信讒言,就這樣拿卡給他刷了各兩筆共三萬元。可是後來回家查了之後發現根本就是有一堆受害者,於是我想去刷退(隔天就去)。但是他卻跟我說沒有辦法,他必須要跟公司申請資料(他跟我辯稱資料當天就會送回公司,可是申請資料卻要七到十四天!)這是我的疑慮之,我懷疑他根本是想拖過七天鑑賞期。
因為我有上網查詢過,之前的案例有無數件,說是屬於「訪問買賣」的類別,理應是可以在七天之內無條件退還的。另外他一直跟我說有開封過的產品無法做退費,可是重點是他一開始是說「體驗課程」並沒有告知我刷了卡之後就要使用我的產品做療程,那這樣是要怎麼算呢?
另外在電話協調的過程中他一直堅持用過就不能退,不給我退全額。且在協調過程中掛了我兩次電話(可是對方辯稱他沒有掛電話,但我說有的時候,他又跟我說啊他是也很忙不用做生意嗎?這種模稜兩可的回答更加深我的疑慮)後來因為他不接電話又掛我電話,只好傳簡訊表達我的認為我不被尊重,而且覺得他服務態度不好,提及網路上也有很多例子,如果他們再不給我完整聯繫不排除寄存證信函。
結果對方就暴走了。
對方態度很差說:「到底是誰先惡劣的?要寄存證信函就去寄!我跟你說,你就去寄!你寄了我再處理!由公司那邊處理,我這邊不處理了,也不會再接妳電話!你要去寄就去寄,你就寄存證信函再來說!」然後又掛我電話。
態度很囂張擺明了就是不怕。
然後隔天早上我又去該店,他又是牽拖說主任跟我說怎麼做就怎麼做,要我寄存證信函就去寄。我表示不想走到這一步,難道沒有別的和平的方式解決嗎?他就一直不給我講話的機會,不斷抓著「要你去寄存證信函就去寄」這點鬼打牆,然後說一切照公司流程他不能處理。(當時有警察陪同他依然氣焰高漲)
後來我就打到總公司說明原由,但一開始總公司說這要分店跟我處理他那邊不能幫我退款,我就說了以上這些事情,他告訴我他會做處理。
後來接到通知是店家要我星期五(11/29)去做退費,我再三確認過後是可以退全額,但是他告訴我一定要帶身分證跟印章去。我問為什麼刷退要帶身分證件及印章,他告訴我要寫和解書,我就很疑惑為什麼,他告訴我「不然退給你之後你又寄存證信函的話我們才有證據。」
這就是我疑惑的點,為什麼我沒有寄存證信函還是要簽和解書?我不過就只是刷退這麼簡單而已嗎?百貨公司都沒這麼複雜(他還一直強調他是大公司)
我應該跟他簽和解書嗎?
另外我還有個問題,因為當時他幫我做刷卡的時候是把我臉整個蓋住,於是我看不到他刷卡的動作。而且主任在向我推銷的時候沒有詳細說明分期問題,只有說可以做分期。結果最後當我臉被整個蓋住時,告訴我說現在要幫我做分期,卻是幫我打電話給我的信用卡公司做分期!我想請問關於這點有構成詐騙嗎?
而且他們很誇張,在我動彈不得的時候向我要了與銀行須核對身分的資料,最後是因為金額尚未入帳無法做分期才作罷,我告知他們我自己處理。而我臉被蓋住時,我問他們為什麼不能等我出去之後再我自己打電話就好,卻支支吾吾地答不出來,請問這樣真的沒問題嗎?信用卡資料如果被知道是不是有可能會被當作人頭帳戶啊?(有聽說)
以上真的很急需知道,感恩><




三兄弟因為分家產而延伸出來的複雜事情.想請教律師..
1. 我目前居住的房子是老三的名下.但我與老大在這共同居住了20多年了.
--請問老三是否可以?有權力要求我搬離屋子?
2. 我目前居住的房子是老三所有.他有鑰匙.可以自由進出.常常不請自來.甚至家中無人也常常 自由進出.
--請問我可以要求老三禁止進入嗎?.
3. 有一次老三私入到我住的屋子.甚至進入房間.當著我及家人面前砸酒瓶..我有到警局備案.
--請問我可以告他什麼? (因為房子是他名下.).
4. 有一次我因為情緒失控.砸毀了自己居住房間的木門及傢俱.(房子是老三名下).
--請問老三是否可以藉機告我毀損? 我該如何處理?
5. 老大在半年前把一間房子用贈與方式過戶給我..目前是老三在居住.但他們之
間並沒有簽任何租貸合約.
--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老三搬離?.要怎麼訴訟? (因為大家已經無法取得共識及溝通)
謝謝!

律師您好
我目前還在大學就讀,在10/27日晚上應平時打工地方的同事邀請到台中一家汽車旅館參加慶生派對。派對中間有同事拿出K他命食用,我也因為第一次見到毒品,好奇之下食用了。在10/28日凌晨1點我們一行13人被警方查獲,在台中市警局有驗尿及做筆錄。
想請問律師這樣的刑責大概是如何?因為網路上眾說紛紜,我不知道說法來源是否正確。
及再請問律師我該如何變更通訊地址到我現在的租屋處?在筆錄時我有向員警詢問,員警先生有幫我在筆錄上添加現居地,但他說會寄哪邊由法院決定他也不清楚。我是第一次吸食K他命,現在回想也後悔萬分,更不想被鄉下的家人知道我在外頭的胡鬧行徑後為我擔心受怕。
上述問題有點多,煩請律師為我解惑,感謝萬分!


K他命為法定第三級毒品,施用第三級毒品而遭查獲後,其經由驗尿採證鑑定結果呈陽性反應者,後續會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進行裁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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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戶政事務所係依法院的函文來辦理戶籍謄本之查調,則僅可以函文所載內容來處理,其他資料若非該函文內容所載,戶政人員會否憑以辦理,個人認為應該是有所疑義的。

共同持份之巷道(死巷)有四戶住宅,最近購入巷子最底之房子,由於巷道之長度無法同時停放四部汽車,已展現誠意與第三間住戶(死巷最底算出來到數第二間)溝通,我家門口以並排停車方式,供二戶可有停車之便利(汽車前後才有一定的空間可進出巷道)。
因並排停放汽車後我家門口只剩下約二部機車並排之路寬,但第三間住戶卻又在家門口並排停放二部機車,造成我家門口出入之困擾,有時因並排停放機車,檔路到只剩下一個人可通過之寬度,造成我家成員進出巷道的困題,甚至無法將機車牽出巷道,需要將第三戶並排停放的機車移動成非並排才可通過,經過與第三間住戶的溝通,第三間住戶仍刻意將機車並排。
請問此種問題是否有相關法律可約束?若因此造成我家的緊急逃生問題,是否有法可管?第三間用戶常以他家車輛較多為由,只顧自家的進出方便,不顧我家出入之困擾,造成我家相當的困擾,再麻煩請這邊的律師大大們給予些可處理方向!謝謝!


各位律師您們好
我在某間餐廳任職從一月份到10月份
這中間我有提過說是否可保勞健保?但老闆娘回絕說等連鎖店開了再保
事後一直等不到 加上身體狀況越來越差(吸油煙)
肺部功能逐步下降 在8 9月就有一直和老闆娘提起要辭職一事
到了11月就離職了 但是老闆不願意支薪(十月份)
後來我聽取家人建議後去勞工局投訴 (薪資&工作時間&勞健保問題)
事後有去查訪 確實如此 所以要罰該店家
過沒多久傳訊給我男友
第一封直接傳和解書要我簽名蓋章
我一直沒回覆 , 因為我並未收到任何訊息要和解
就陸陸續續一直傳簡訊說 若我不簽和解書 要動用關係將我找出來
又接著傳 要我家地址 我父母電話
我一樣不理會
又傳了 若我不回復不處理沒關係 他有把握找的到我家人
勞工局罰的一百多萬他會動用關係將我家人找出來
不撤銷告訴隨便我 大家好辦事 後面才知道怎麼處理
以上這些話都是用簡訊傳達的 且我都有留著
請問我要如何保護自身安全及家人安全
對方一直說要動用黑道關係把我找出來 且對家人不利的感覺!!
在任職期間 也一直說甚麼 要打斷我們手腳的話
我只是一個區區的小女生卻要承受一個年紀約40歲的人講這種話
報警後能對我的自身安全 或是對於他的行為有甚麼保戶或限制嗎



日前家人買房子,當天11/21家人對於簽約過程不懂,即代簽約付30萬,事後本人發現合約書上的建物坪數才4.8坪(只註明含增建部份),其他皆未說明,與當天看到的使用坪數不符,擺明是違建,當初基於信用對方才會簽約,故11/22本人即立刻電聯及簡訊向代書及3位民間仲介及屋主說明不購買此屋且立即中止合約。但3位民間仲介翻臉不認人回覆已簽約了,認定30萬要沒收且屋主也不接電話。讓人真的很生氣
此簽約過程未告知有消保法規定30天的契約審閱期,誘使家人急著先簽約且拿走高額價金,刻意隱瞞重大事項,且簽約當天也未出示土地&建物&他項所有權狀,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實際權狀相關資料證明,當天僅只有一份代書提供的不動產買賣契約,內容相當草率,且無提供履約保證服務。







您好~
今年10/10起丈夫因故不回家一天(喝酒開車閒晃),從這天起開始變了樣!
目前有2個小孩,1個是讀大班5歲,1個是小班3歲,10/20幾號小孩住院5天,只有丈夫的弟弟來換班(約半個小時)讓我帶老大回家換洗,和婆婆來看一下(約10幾分)就走了!
因小孩沒人顧只好帶去醫院!
當天掛急診時,因丈夫換電話號碼無法跟他聯絡上說小孩要住院(丈夫說他當天放假,但和朋友出去喝酒玩樂),已有托婆婆轉達!但5天都未來探視或協助幫忙照顧!
因我在幼稚園當助教,生活作息正常,小孩都是我一人帶他們上下學,生活起居也是我一人負責!
丈夫這陣子對小孩不聞不問,請丈夫帶小孩出門去吃個飯他也拒絕說不要,有跟丈夫商量協議離婚,先提出離婚的是我,離婚協議內容是丈夫必須每月負擔2個小孩教育費1萬8千元原本他答應了!過沒幾天又改口說他覺得1萬8太多,他有信用卡和車貸要繳,我問他說那他可以拿出多少?他說1個月3千,就算我告他上了法院也拿他沒轍,他是上大夜班,休假日每月有8天,他說他可以跟法官說他跟小孩作息時間不一樣,所以沒有不關心小孩!他可以把工作辭掉讓我拿不到小孩的教育費,也可以一直跟我耗,他說他不要這2個小孩,也不會探視,他想自己一個人生活!
未發生這件事的期間是他負責生活開銷,我的薪資直接扣小孩的學費,他公司是薪轉(提款卡在我這)我負責他領薪當天把錢領出去繳一家的費用!
現在他只有負責小孩的學費,其餘的沒付任何一毛!
現在我想請問的是我真的拿他沒轍嗎?他下班後也沒直接回家,有時可以2天沒回家或者是下班後回家洗個澡就出門了!(從這事發生後每天都在喝酒)
我有跟他另外在提過,如果他真的不要小孩,那我想請律師在離婚協議書上寫他不能有探視權和監護權,小孩一切與他斷絕關係!(他同意這點也用這點作為不付教育費的交換條件)
請問我這樣做有法律效益嗎?或者我可以帶小孩和他分居嗎?因為他都不幫忙顧小孩,所以我休六日會帶小孩上台中找家人順便讓小孩散散心!
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1)○○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2)○○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兩者是不同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起訴書,換言之,檢察官就該偵查案件既然已依法起訴終結偵查程序,當然不可能再有緩起訴處分結案之可能,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極可能直接以簡易程序不再調查證據逕行判決論以有罪並科予刑度,所以如果沒有及時聲請法院開庭、調查證據的話,很快就會接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之後則只能聲請上訴救濟了,無形中審級利益是會因此滅損的(等同於一審直接飛掉)。不過應注意的是,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因為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故有可能由法院宣告緩刑、若未宣告緩刑而判決結果能依易科罰金之標準繳納罰金,基本上尚沒有入監服刑之風險,故簡易程序就罪證明確的案件對於被告而言,應該是相對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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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簡介
壹、被告依法可受緩刑的宣告或法律規定的刑罰中有罰金或符合得易科罰金的情形,如果在法院訊問時自己承認犯罪(自白犯罪),就可以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科處刑度範圍或接受緩刑宣告。如果法院同意,就可以依照被告的表示,將原來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改為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如果法院依照被告的請求而為簡易判決處刑時,被告對該判決,就不得上訴。
貳、被告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簡易判決處刑,有什麼好處?
一、法院同意將原本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改為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就不必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對被告或告訴人來說,可以大大減輕前往法院開庭的麻煩(例如身體的勞累、精神上的負擔等等),並且可以節省時間的耗費及金錢的支出(例如律師費、交通費等等),對於被告和告訴人都有好處。
二、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因為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對被告而言,實益最大。
※刑事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律師您好:
我先生目前因吸毒竊盜在監獄服刑中(刑期超過兩年),我想跟他離婚小孩監護權歸我
但是他不肯跟我協議探視時間.不肯簽名
如果他在坐牢 我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會需要很多的費用嗎?畢竟我是一個人獨立扶養小孩,實在沒有太多的能力支出太多的費用
之前婆婆要求探視期間要帶小孩回去住一.兩天,但像我先生這樣有吸毒.竊盜.強盜多項前科,婆婆又有憂鬱症,日後他出獄了我可以向法院提出拒絕對方帶小孩回去同住的要求或是取消探視嗎?
以目前他這樣的狀況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變更小孩的姓氏?
如果事發至今已超過一年了,我還能提出訴訟嗎??離婚的成功機率大嗎?之前因為怕他再裡面受打擊一直不敢提出,現在他又不肯簽名 我該怎麼做?
因為看到相關的法規'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
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我還能向法院離出申請嗎




股票依法轉讓過戶後,還是可能遭撤銷的,例如民法第412條及民法第416條都有相關撤銷權之規定...另可以參照以下新聞(可能是適用民法第416條的案例)
老母贈屋翻臉不扶養 法院判還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311210480-1.aspx
民法第416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第 412 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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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車子靜止停在路邊,因汽車相撞事故所以撞上我的機車,我機車的受損程度應該是中度受傷以上。事故發生後一段時間,和保險公司配合的 保險公司特約服務廠-信竑機車的一位柯先生就來到現場,表示如果我們自己去找其它車廠修理,速度比較慢,因為這次牽連受傷的機車有7台,他建議車子全數交給他們評估、處理,再給保險公司和啟事人報價,會將車子修好,保固期六個月,還給我們。
不過因為我的機車車齡已高,這幾天正在考慮要換新車,因此我和柯先生說,想請他們評估過傷損程度後,報個價給我,我想請保險公司做現金理賠就好。不過柯先生卻說,這狀況希望不大,就算我說是要到別家車行維修,保險公司也會請我要把維修好的車子的狀況拍下來~才會付款,所以不太可能可以現金理賠!
事發經過如上,還想請教 賴律師,柯先生的回覆是否屬實?還是我能有其它更好的處理方法嗎?
謝謝您!!!
林小姐 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