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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癭 102-12-05 03:40
本人從大陸掏寶 進貨了大約200多個 CHANEL 跟 DIOR 的手機殼 並於這奇摩拍賣網站販售 10月左右 嘉義的保智大隊持搜索票到我們家把商品都扣走了 做完筆錄後就等開庭 後來個了一月 台中偵查隊打電話來 也是一樣的商品要我過去做筆錄 後來我也過去做了筆錄 我有問警察 他說叫我跟檢察官說要申請併案 後來再前幾天開庭了 開庭的時候 檢察官就很迅速的問了幾個問題 我也都照實回答 跟認罪 但是最大的重點來了 檢察官問我是否要補充實 我以為嘉義的先去左筆錄 所以現再審的按件應該是嘉義的這個案件 我就跟檢察官說 我在台中也有同案子要求併案 檢察官就叫我先出去了 今天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處刑書 看完內容後 我才驚覺 上次開庭的那件案子 竟然是台中的 我一直以為是嘉義的 內容書上也沒有講到嘉義的那件 請問我現在該怎辦呢 我真的很怕 我會被兩罪分開裁罰 這樣我沒有前科的優勢 再第2件就會消失了 我現在該怎麼做呢?????請各律師大大幫助我
檢察官簡易處刑聲請書上的證據清單有沒有列上扣案的東西?

同一犯罪事實僅有一刑罰權,因此同一案件在起訴前曾經判決確定者,於偵查中,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訴法(下同)第252條第1款之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若檢察官誤為起訴,則法院應依第302條第1款之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至於在前案判決未確定前,就已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向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應依第303條第2款諭知不受理判決者,若係先後向數法院起訴者,則應依第8條規定,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其不得審判之法院,則應依第303條第7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而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

本件後續建議您可向嘉義保智單位或嘉義地檢署詢問該案移送進度並查明案號後,具狀提呈該簡易處刑聲請書陳報說明該案之犯罪事實目前已經台中地檢署偵結起訴之狀況,俾使嘉義地檢署檢察官進一步而為適法之處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2-12-05 00:23

事情是這樣的 (抱歉字數稍多請見諒)
我父親在我小學一年級就出家遁入空門
離婚協議書上表明 小孩與兩間房子歸女方
其中一間 我們租出去 剩下的那間我們自己住
到目前已經過了18年了
他非常渴望有自己的寺廟
也希望我和母親可以跟他一起出家 並幫忙他把道場做大
但多年來沒有聯絡我們之間非常疏離
所以在各種想法和概念上的分歧(他認為我跟我媽都應該跟他一起出家修行)

以及他旁邊有一個照顧他的女師父的建議
要我和母親搬離現在住的房子
好讓他把房子變賣盡快成立道場

因為女師父說出家人的房子給在家人住會損出家人福報

我才了解和母親住的房子一直都沒有從爸爸名下過戶到媽媽名下來

媽媽當初也覺得房子過不過戶應該沒關係

產權15年也已經過了
目前我們只好摸摸鼻子搬出去住

 我爸甚至還希望我們租人的那個房子也給他 還好那間名字是媽媽的
也還好是山上的房子不貴 我會想辦法用自己的力量青年首購買下來

只是有點擔心旁邊的女師父會要他抬價
以上這個問題沒辦法解決 只能當作花兩百萬買產權15年的學費教訓

另外是我阿公這邊
前幾年 我爸跟女師父兩個人一搭一唱哄我阿公把他的田地過戶給我爸

好讓我爸在桃園青埔建道場
我阿公也答應了 條件是阿公阿嬤身後的事 我爸全權負責(為何不是生前照顧條件實在奇妙)
後來五百多萬的田地就在我爸急於變現 四百初就隨意轉手了 我阿公心裡一直在滴血
可惜我爸在桃園建道場的事無疾而終 但他不敢讓我阿公知道
最近我阿嬤出車禍 身體又有很多毛病 住進養護之家
我阿公僅剩的田地沒了 我爸出來大聲地嚷嚷 要出錢大家一起出
可是拿到財產的也只有他 他卻要大家一起分擔五千 三兄弟共一萬五 而養護之家要三萬多
看在孫子的眼裡實在是替阿公感到難過
另外我爸有在販賣酵素 桑葚酵素用的素材就是我阿公種的  可是我阿公本身已經不便行走
卻還願意做這個粗活 我實在對這個一生都奉獻給家庭的老人感到難過 我爸又是長子 沒人敢講他
我阿公這兩天跟我說 他最近沒給他五千塊  我想趁這個機會問一下

是不是要先請阿公跟我爸要撫養費 如果我爸還是不出錢
可以提出取消之前田地贈與的請求嗎
雖然我知道田地已經變成現金了  不過老人家的生活真的變很辛苦
我們整個大家庭目前過最好的就是我爸了
可是我爸認為自己出家了 什麼都沒有他的事
五千塊他認為那只是對阿公幫他種桑葚的感恩之意
至於我問他阿公給他的田地
我爸說那是供養 不是財產繼承 因為我阿公年輕的時候灑農藥灑太多 現在不良於行
田地拿出來布施 是在積陰德 種福報
我有點看不下去了 請問版上的律師 有沒有方法可以治我父親呢  謝謝

1.前面你跟母親這一段 看起來是沒有提及其他問題 2.至於阿公贈與給父親財產 如果已經交付也移轉所有權贈與當然就有效力 只是民法有規定 如果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 無故不願履行 贈與撤銷贈與之權 3.所以你們確實可以先去調解委員會 如果調解不成立 將來可以主張撤銷贈與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3: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若可解釋您爺爺移轉土地給您父親為一附負擔之贈與,或許有機會以您父親未履行負擔而撤銷贈與。又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及第1115條規定,您父親對爺爺奶奶均有扶養義務,亦可請求其履行對爺爺奶奶之撫養義務。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尤其您父親目前可能為較有經濟能力之一方。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艾希 102-12-04 23:51

各位律師大大:

1.本身是資訊業,平常都會幫客人維修電腦  會有個維修費但是沒開發票給客人 ,只以單純的手寫收據給客人,但是收的錢 沒有入公司帳  也沒有進到自己的口袋  都是入我們自己同事間的公基金,因為已經離職了  現在公司要告我業務侵占  請問如何是好?? 

2.平常因為公司沒有販售這項商品 ,那幫客人從同行那邊拿貨再拿給客人  中間可能有幾十塊價差  但是都是入公基金  現在公司意思是也要告我們業務侵占   因為在上班時間所賺到的錢都是屬於公司的  請問這樣的話  公司告我會成立嗎??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  不知道如何解決  因為我們沒有偷公司的東西  這樣也算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5 08: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客戶所給付之費用,應視客戶與何人有契約關係而定,倘若客戶是與公司訂約,就算公司實際上沒有該項商品,該費用亦歸公司所有。倘若非與公司訂約,則否。

2、(客戶與公司訂約之情形)您所述的歸公基金的方法,未經公司同意,僅為員工間之約定,並用作員工福利上,在法律上難謂正當。

3、(客戶與員工訂約之情形),則倘若在該項事務上仍屬受僱職務之一,則可能會有背信的問題。

4、本文建議您應該與公司試行和解,避免公司提起告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3: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業務侵占罪規定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條第一項之罪為第335條規定之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是此,要符合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要件為,對於業務持有之物,意圖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故必須由堆方證明您有侵占之意圖存在,並基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加以侵占之。若無法舉證您有意圖或該物非您基於業務上而持有者,即不符合構成要件,進而不成立該條犯罪。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艾希 102-12-04 23:39

各位律師大大:

1.本身是資訊業,平常都會幫客人維修電腦  會有個維修費但是沒開發票給客人 ,只以單純的手寫收據給客人,但是收的錢 沒有入公司帳  也沒有進到自己的口袋  都是入我們自己同事間的公基金,因為已經離職了  現在公司要告我業務侵占  請問如何是好?? 

2.平常因為公司沒有販售這項商品 ,那幫客人從同行那邊拿貨再拿給客人  中間可能有幾十塊價差  但是都是入公基金  現在公司意思是也要告我們業務侵占   因為在上班時間所賺到的錢都是屬於公司的  請問這樣的話  公司告我會成立嗎??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  不知道如何解決  因為我們沒有偷公司的東西  這樣也算嗎???

 

joe7569 102-12-04 22:44
那請問律師,像我車子目前還在付貸款中,因為車禍後車子損壞以及身體目前受傷(後十字韌帶重建),無法使用,這樣我等於是在繳錢但是卻無法使用車子,而車子價格也因為持續擺放年份增加及車禍過賣價受損,造成的損失能跟他求償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4 22:51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車損的部分,您可以請求因為發生車禍事故所造成的價值損失。 2、倘若您因為該次車禍事故受傷而無法繼續開車的話,倘若有造成其他損失,如交通費等,亦可以請求賠償,至於您因此無法開車而荒廢車子的部分,目前恐無求償的見解。本文深感遺憾。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0: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1車子損壞2身體目前受傷3無法使用車子4車子價格也因為持續擺放年份增加及車禍過賣價受損

民法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是此,民法之損害賠償原則是回復原狀,回復原狀不能,才以金錢賠償之。又範圍為損受損害及損失利益。

查本案,車子損壞部分,可請求回復原狀,修好但要扣折舊。身體受傷,得請求回復原狀之相關醫療費用。車子維修時,增加之交通費用,可為所受損害,亦可請求賠償之。惟,年份增加及賣價受損部份,可否回復原狀或逕認為為所失利益,亦可爭執,但有其難度存在。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分析討論,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QQQ 102-12-04 22:02
律師你好 前陣子家裡需要用到錢,媽媽與朋友用房子貸款 雖然媽媽的朋友說會幫我們處理事情 沒經過媽媽同意開戶後存摺&印章就拿走,後來把戶頭裡的錢領完有算犯罪? 事情是6月發生,中間媽媽一直隱滿我們,直到11月銀行的單來才發現 但是事情快6個月,有去問過員警是說事情6個月就不行了? 時間真的接近了,超過真的告不了?能有其他方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所涉及者,為刑法詐欺,偽造文書,竊盜侵占等罪,均屬公訴罪,所以無告訴乃論六個之期限,建議可以直接擬狀向地檢署提告,並提起民事訴訟,以追回款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是有犯罪的,而且是非告訴乃論罪,所以不受6個月的限制,如有其他問題,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0: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是此若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無六個月之限制。然,本案可能涉及為刑法第339條規定之詐欺罪,第210條規定之偽造私文書罪,第320條規定之竊盜罪,第335條規定之侵占罪,以上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您可向檢察官提起告訴,若對方於偵查中不願與您和解,可待檢察官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以利全盤分析討論,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joe7569 102-12-04 21:43
律師我是5/26車禍那篇的還有些問題想跟您請教, 1.昨日鑑定會有打電話來說原定今日的鑑定會因為我們有提告所以取消了鑑定,所以現在就是等法院通知嗎?2.以及減速問題,我說我有減速(確實也有,車子很貴,所以我更怕事故發生),如果鑑定會委員或法官反問我如何證明該如何回答?因為應該不能反問委員或法官那如何證明我沒減速吧? 3.車損部分不大懂律師零件的意思?損壞一般不都是換零件嗎?所以無法主張恢復原狀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4 22:34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就是等開庭通知,倘若您對原初判表不服,則可以請求檢察官或法院聲請鑑定。2、因為本案對方才是被告,依法必須由檢察官證明他有過失,因此您可能要協助釐清,較為有利,本件您可以尋求附近商家或是路口監視器、是否有目擊證人著手,倘若都無法提出,則僅能盡量說服法院及鑑定委員會。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09: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昨日鑑定會有打電話來說原定今日的鑑定會因為我們有提告所以取消了鑑定,所以現在就是等法院通知嗎?

目前是等待法庭通知。

2.以及減速問題,我說我有減速(確實也有,車子很貴,所以我更怕事故發生),如果鑑定會委員或法官反問我如何證明該如何回答?因為應該不能反問委員或法官那如何證明我沒減速吧?

關於肇事責任之歸屬,可請求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責歸屬,即會把減速與否,列入其中。

3.車損部分不大懂律師零件的意思?損壞一般不都是換零件嗎?所以無法主張恢復原狀嗎?

零件的意思,猜測可能是指零件折舊之計算,及檢查拆裝是否有零件毀損之檢修費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以利全盤分析討論,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萱萱 102-12-04 18:10

販賣三級毒品 假如請了律師的話

被告如要開庭或是有最新狀況 律師是否會自行知道??

家屬如果收到法院寄來的單子是否要依依拿給律師律師知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已經委任律師,且律師也已經將委任狀遞送給法院,則法院文書也會遞送給委任律師,但若當事人有收到任何公文,建議也跟委任律師說一下,以避免遺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09: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委任律師,則所有法院相關文件,均會寄送到您委任律師手中,若有相關文件您亦收到,可詢問律師律師是否有收到,以免遺漏。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是該條規定之刑度不可謂不重,為若可爭執為第5條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或第8條規定,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則刑度立馬從5年以上,下降到3-10年甚至3年以下,若又有第17條規定之適用,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再配合刑法第57條及59條之相關規定,刑度亦可再減輕。若欲為無罪答辯,則須從檢方手中之證據,依依加以檢視抗辯並排除之。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以利全盤檢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MOZ 102-12-04 12:08

律師你好:
我在今年102/11/8.與女性友人去KTV飲酒作樂.後來在酒精的催促下.我們兩人在包廂發生性行為.事後女方都沒表示什麼.但現在事情都快過一個月了.對方現在突然說要告我性侵..請問一下律師.我這樣會有什麼刑責和我要如何自保..謝謝

對方手上有哪些證據你清楚嗎? 強制性交是重罪,要謹慎面對,尤其實務上這樣的案件對男生多有成見,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重點在於有無違反對方之意願,現場是否尚有其他人在場,以及女方是否事後有馬上去驗傷等情形,都是會影響本件判斷之重點,而妨害性自主,可處三年以上之刑,是屬重罪,您應小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涉犯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不過要構成該罪,也要符合相關之構成要件,檢方必須舉證您有強暴之手段,您亦可提出當天之監市律影帶或對話紀錄證明非為強暴而為自願。針對對方所提出之證據加以爭執,對該證據證據能力或證明力加以攻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江皇樺 (江帥) 102-12-04 17:05

您好,

      1.既然是在KTV,KTV應該會有監視器畫面,趕快去看有沒有辦法調閱,從進去到出來的畫面,以證明並沒有性侵而是自願發生關係

      2.其他部分可能還是需要找個律師將具體情形詳細說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由於案發當日雙方皆有喝酒,對方除了可能主張您有使用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外,也可能係主張您是利用其酒醉、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況而為性交,亦即乘機性交罪,該罪得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醒您應謹慎處理,建議您應請求調閱ktv之監視器畫面,以釐清當時之情況,並且儘速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MOZ 102-12-04 11:59
律師你好: 我在今年102/11/8.與女性友人去KTV飲酒作樂.後來在酒精的催促下.我們兩人在包廂發生性行為. 事後女方都沒表示什麼.但現在事情都快過一個月了.對象現在突然說要告我性侵..請問一下大律師.我這樣會有什麼刑責和我要如何自保..謝謝
1.涉及強制性交罪或是趁機性交罪 2.這種情形你首先要面對的就是是否要承認有發生過性交行為 實務上很多都因為否認有性交 最後都被判有罪的 3.你可以先找是否還有監視器畫面 看你們當時離開情形是怎樣 以及是否還有其他證人(包括服務生)是否了解當天包廂情形 4.確認一下案發後對方是否還有跟你有其他聯繫 態度如何 有沒有相關證明 5.蒐集一下對方如FB動態等資料 這以後訴訟時應該都有機會當作證據
法律小學生 102-12-08 10:29

大大你好 照你說述 雖然你認為是自願 但對方認為不是

在沒有證據支持你的說法下

你很不利 身邊有許多朋友都有遇到這種事

也有妥善處理好的例子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經驗

jinag 102-12-04 02:30

想請教律師不上訴二審的影響!

因為上訴二審期間20日,再考慮要不要再上訴(不上訴原因覺得勝算不大),但不確定被告是否上訴

例如原告一審要求100萬賠償!一審原告只贏40萬元,若原告不上訴,而被告上訴二審

想問對原告有何不利影響?

1.過了20日才知道被告上訴,原告可以20日事後再上訴請律師寫狀紙?

2.若事後上訴可以更改請求的金額(例如120萬或80萬)?還是只能針對被告敗訴部分40萬部份討論(因位被告針對原告勝訴部份40萬上訴)?

您好,雖然你沒有上訴,但是對方有上訴的話,你還是可以附帶上訴的.第二,你金額可否改變問題,如果你改變金額,法院會認為你是追加訴訟,不一定會准許的,除非你能說明擴張金額無礙對造攻擊防禦.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並找蘇文俊蘇文斌律師粉絲團按個讚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原告雖然在一審部分勝訴,但若被告上訴而原告未上訴,則原告在一審勝訴部分仍可能會被推翻,且此時也僅就被告敗訴部分為爭執.

原告可針對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但若就一審請求金額有所擴張或減縮,則需符合法定要件.

本件上訴之一方均應繳納裁判費,所以您是否要上訴,則視您是否能夠接受一審判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如果被告之後有上訴,原告就可以針對一審敗訴部分上訴沒問題,二審能不能變更原來起訴的金額,如果是跟一審要爭執的事情是一樣的,只是金額不同,是可以變更的,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09: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於對方上訴後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即使過20日,您仍可附帶上訴。至於金額部分,在一審金額範圍內,您均可擴張上訴聲明,為若超過原審隻金額,則為訴之變更追加,須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二審訴之變更追加之規定,才可變更之。若對方未上訴,您亦未上訴,20日後,本案判決即確定。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毛毛 102-12-03 22:27
律師您好~ 我之前有詢問您有關車禍案件的事情"對方未成年(17)又無照駕駛" , 我今天有去調解委員會那調解 , 最後以三萬元和解分三期(102/12~103/02)償還 , 可是對方那個男生好像很不服 , 只要我父母親一不在我旁邊他就會故意跟他媽媽講一些像是要講給我聽的話(還帶髒話) , 甚至還說出了要不要找流氓來等等的字眼 , 因為調解成立書上都有註載雙方的家裡地址 , 造成我很恐懼害怕現在外出都會神經緊繃 , 我明明是受害者可是卻有一種被言語威嚇的感覺 , 想請問一下我該如何自保還有我的家及我的家人?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4 09: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類似問題,當下您應該第一時間蒐證,以保全自我,否則事後要訴追對方,將有困難。 2、因為對方尚未成年,因此應該無需太過擔心(部份未成年人思慮不周,往往口無遮攔),然本文仍建議您,您可以請里長協助前去派出所備案,並請員警近日在您的住家附近巡邏,並且將此事告知家人進出要小心,而您本人則應有適當工具防身。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0: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涉犯刑法第305條規定之恐嚇危安罪,但您應於第一時間錄音存證,若您無錄音存證,尚難提告。至於往後之人身安全部分,您可至派出所說明此事,請派出所加強巡邏您住所附近,並小心注意人身安全,若有突發狀況,應先蒐集相關證據,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nson 102-12-03 21:53

各位律師您們好:我有一個朋友因施用MDMA搖頭丸被查獲,但因為初犯,故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緩期訴兩年處份,但在緩起訴期間的四個月後,一次驗尿結果呈陽性反應,日前收到撒銷緩起訴的函文。想請問律師們,接下來的開庭是否有機會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被告不再施用來爭取院外治療,如可,我朋友接下來應該怎麼提出申請? 如不可,將面臨什麼樣的處份? 能否爭取最輕判決?勞請撥冗回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4 09: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您的友人第一次施用二級毒品,經檢察官為戒癮治療之緩起訴後,於緩起訴期間遭查獲再次施用二級毒品,並經撤銷緩起訴,依法第一次施用二級毒品將遭再次追訴,且並同第二次施用一起處理,此時已經無法再適用勒戒治療程序了,依法可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類似情形仍然可以爭取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1: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0條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是此,您朋友非五年後再犯,不適用第20條第2項規定,將適用第10條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時,您朋友可主張第10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若其供出上手,可獲得減輕之處置,並盡量爭取6個月以下之刑期,以便易科罰金。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律小學生 102-12-08 10:27

大大你好 有關如何爭取院外治療 不被勒戒

身邊的朋友不乏有成功的案例

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經驗

102-12-03 21:52

小弟最近想賣車,對方因為錢不夠,其中15萬元想分24期償還,除了簽買賣契約外,也可以簽下30萬元本票給我

因為小弟沒使用過本票,看了一下網路上的發文,簽本票時應填寫清楚以下項目,不知對不對

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因此參照以上規定可知,發票日乃是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果發票人簽發時未將發票日填寫完全,則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該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另到期日並非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到期日之記載者,本票尚不因此而無效,惟須注意的是票據法特別規定,欠缺到期日之本票,應屬載有受款人之記名本票,如為無記名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否則本票失其效力。(票據法第120條第六款參照),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提示請求支付票款。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

以下是我的問題---

1.本票是否有期限?如果2年到了他仍未還清,我申請本票強制執行,是否已過期?

2.假設對方已在24期內償還10萬元,仍剩5萬元未付清,這時因為有買賣契約本票,這兩者會發生衝突嗎?

例1:對方主張應該以買賣契約為主,所以償還5萬元即可,但我認為對方先沒有履行完買賣契約,所以我主張對方應該就30萬元的本票,償還30萬元,這兩者會有衝突嗎?

例2:法院在判的時候,會以哪一方面為主呢?

3.接第2點,如果有衝突的話,如果我們先在買賣契約中加上一點,如果對方24期到期時仍有款項尚未繳還,則以本票上之金額為償還依據,這樣不知是否可以? 另外,如果也多加一項,就是-如果對方一期或幾期以上未繳還時,則我可以持本票申請強制執行,不知可以嗎?

4.假設申請了本票強制執行了,當下對方經濟狀況並不好,而且名下也沒有財產,那這樣豈不是拿他沒辦法?他愛拖多久還就多久還了? 再者,如果他避不見面,也找不到居住地了,是不是也拿他沒辦法了?

5.判決了強制執行後,對方是不是就必須在幾天或約定的期限內,以現金或匯款的方式償還本票上的金額呢? 如果有對方有困難的話,那是不是又回到了變成對方分期償還的模式?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還望律師大大們不吝賜教^^

有關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可以參照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依照票據法第13條之規定,直接授受票據之前後手之間仍可主張原因抗辯,白話來說,如果本票是用來擔保買賣分期付款之價金,價金只剩5萬元尚未給付,而執票人係為賣方,則執票人即使依票據關係請求給付票面金額30萬,發票人依法是可以提出原因抗辯主張僅能請求尚未給付之5萬元。換言之,買方簽了票據,並不會使原來的買賣價金債務直接變成二倍,否則買方這一簽豈不是虧大了。

票據法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2-12-04 08:03

所以根據以下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我的情況的話 就是有三年的時效可以行使本票囉?

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這一句我就比較不懂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1: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謂支票於發票日起(如102年1月1號),經過一年不行使(如到102年12月31號為最後一日,仍未行使期票據權利),則該票據釐逾時效,向發票人請求,發票人得拒絕給付票款。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2-04 20:32

那所以 是三年期限 還是 一年期限

上面那個法條 寫的 我實在不清楚 白話一點的意思是?

意思就是說 當我這件買賣契約 對方2年後仍有未支付款項了 那他開給我的本票 是有效的 還是無效的? 如果這2年期間 我並無使用本票申請強制執行的話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1:46
回覆 翔 的發言內容:

那所以 是三年期限 還是 一年期限

上面那個法條 寫的 我實在不清楚 白話一點 ... (恕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是本票,就是三年。支票,就是一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以便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孫志堅 (孫志堅) 102-12-06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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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

你的問題,整理如下,以方便瞭解:

一、關於你提到本票要填寫的項目,所引用的為票據法之規定,原則上簽立本票時均要填寫。

二、關於本票之效力:本票請求權時效期限為3年,故2年後買方若未全數清償,你仍得先向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並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三、關於求償部分:

(一)若2年間買方已給付10萬元,因此你尚有5萬元債權,故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時亦僅能就本票中之5萬元為主張,若仍請求30萬元為本票裁定,對方可提出抗告

(二)如你問題中所提,簽本票僅是做為債權之保證,擔保買方會依買賣契約屢約而已,因此法院審酌時會以買賣契約及實際給付狀況來審查,因此為保障彼此權益,應將雙方約定事項詳細記載於契約中。

(三)若已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如債務人無清償能力,法院僅能核發債權憑證結案,待將來如對方有財產時再執行,債權並不會因為債務人沒有清償能力而消滅。

jim 102-12-03 17:46

請教律師:

我最近從建築管理課申請核准建照,開工後向鄰地地主要求租賃土地以為搭鷹架使用,不過地主不同意,鄰地地主表示,不准使用到他的土地。但那塊畸零地他只用來種了幾棵果樹平時也鮮少管理使用。請問,我直接在他沒發現的時候,搭鷹架完工,不再告知他,會違法嗎?

依您所述做法會有被提告竊佔罪之危險...

您好,這狀況不會構成竊占,因為你沒有要據為己有的意思,但恐怕還是有妨礙所有權的侵害,他可以要你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建議你還是不要這樣作,或者直接談租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並找蘇文俊蘇文斌律師粉絲團按個讚喔

jim 102-12-04 08:37

萬分感謝蘇大律師的回覆,幫了很大的忙,謝謝。

厚顏再請教您問題,因為一開始找了鄉長跟里長去跟鄰地地主要求承租該畸零地,但該地主表示他是有錢人,不租給我。並不許我搭鷹架在他的土地上,請問除了趁她未發覺直接使用,還有更適合的解決方式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2: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92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
得請求償金。是此,您可向法院起訴主張土地之相鄰關係,請求判決讓您合法使用,不過您亦須負擔部分租金。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jim 102-12-04 13:36

感謝房大律師您的金言,讓我茅塞頓開。

但我的思路還有不清,冒昧再請教您:

民法792條,課與土地所有人忍受及不作為的義務,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是法的明文規定。那建築土地所有人,因所有權的擴張,而賦有鄰地使用權,必須再向法院提告,確認合法之後才能行使嗎?

不能因法有明文規定而直接向鄰地所有人主張嗎?

是否有類似行政執行的簡易程序呢?

感謝您的協助,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4: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僅有法院判決方有執行力,您可拿法條給對方看,但對方不一定接受,對方可能也有其他抗辯,比如不一定要用到他的地,可能還有其他方法,或者不一定要用這麼多,只要用一部分,又或者針對賠償金之部分,對造可能主張他很損害很多,要很多賠償金等。是此,取得法院之確定判決,方為對您最有利也是最明確之方法。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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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丹 102-12-03 15:25
律師你好: 當初債權人逼我簽下21萬元的本票借據,日期為93年12月22日,但是我並沒跟債務人借錢。當時我只是一個大一的學生。102年12月3日我收到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提出聲請書。 我該怎麼辦?張律師求求你幫幫我。
1.支付命令是一種簡易取得執行名義的方式 但債務人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再20日內提出異議 異議之後 將會轉入訴訟程序 法院會再通知開庭 2.如果你沒有提出異議 則支付命令會確定 債權人就有權可以執行你的財產 包括薪資 3.如果確實沒有積欠債務 或是任何借款 你還是主張原因關係不存在 但你可能還是需要提出相當證明 讓法院了解你當時簽立借據等資料的原因
燕子 102-12-03 14:42

祖母買了一間房子,沒有權狀,蓋在國防部的地上,現在國防部要告我們侵占,要如何處理?

已開庭兩次,需要寫答辯狀嗎?是等法院寄通知來在寫還是可以先行寄過去?

請問這房子要自行拆遷還是國防部會強制拆遷?那要付錢給國防部?我們沒有請律師,敗訴要幫國防部付律師費嗎?一般這案件法院會如何判決?

 看你所述,有一些可切入無罪辯護的空間,例如意圖等,是有機會爭取侵占無罪的,你們敗訴不用付對方律師費,建議盡快提出狀子,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來電討論

 如果是民事拆屋還地,你們要自己拆,如果不是你們自己拆,會要負擔拆屋費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6: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是此,本罪之構成要件要您有侵占意圖,在於是否有侵占意圖這一點,即有爭執之空間,且是否亦認識到此為他人之物,若構成要件不成立,即無法成立本罪。建議您還是僅早提出狀紙答辯。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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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R 102-12-03 13:38

律師您好:
請問一下:
我祖母無行為能力,現她和看護跟我們住,目前尚未聲請監護人,但我姑姑把祖母的所有存薄、印章、金飾都拿去了,我們請她把存薄拿出來給我們過目一下,但她使終不願意。

我叔叔後來載我祖母去重辦存摺,確實發現小姑有盜領的事實,但因為小姑在8月"只"有被發現盜領祖父(住家護病房期間,已仙逝)的存款,才會又把祖母的錢給電匯還回去,故若她雖曾領出,但又電匯回去,請問這樣還是會構成盜領之事實嗎? 若可以成立的話,請問竊盜罪和侵占罪可以一同提告嗎? 感謝

 並不會因為後來還回去就不成立犯罪,可以提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再來電討論

1.如果沒有經過所有人同意授權 是沒有權限可以私自提領存款 2.如果有這樣私自領取存款行為 可能會有偽造文書 詐欺 侵占等罪嫌 3.縱使事後將財物匯回 但這應該不影響行為時是否有犯罪之評價 還是可能構成犯罪 只是將來評價罪刑時法官會斟酌一下 4.告訴當然可以同時主張行為人構成數種犯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4: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竊盜侵占可一同提告沒有問題,依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且不會因為領出又存入即不構成犯罪,可向地檢署提告之。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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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R 102-12-03 13:33

律師您好,
祖父有一間房間當時是借名登記於大、小姑名下,但當時無立約,雖這房子登記於大、小姑名下,但我們有去調解委員會立一張簡單的合約合約內容委員會的人手寫的紙稿,內容為祖父母下的四個小孩每月需於10日前匯予1萬至指定帳戶供祖母生活費使用至祖母百年日後,若四個人都履行這義務的話,這四個人可以共同擁有這間房子,若有一人不履約,並視同放棄這房子的權利,立約人為小姑,且四個人皆已同意並蓋手印。
但至今,小姑姑反悔並不願支付這1萬元,並欲撤回合約,請問這是可被接受的嗎? 因為是簡單的合約,故也沒提及若立約人欲悔約的相關處份之類的。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可能可定性唯一附負擔之贈與,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是此,若您小姑不願再履行其負擔,即每月支付1萬元,似可撤銷贈與契約。次依民法第254條規定,您應先發函催告並定履行期限,若其於期限屆至,仍未履行,即可再發函解除契約。即發兩次函,方能合法解約,請求返還贈與物。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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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R 102-12-03 14:15

hi 律師您好,

這間房子是有點複雜的,祖父今年已仙逝,因我父親過世的較早,我們有三姊妹,在民國94年,花費400萬買屋給我三姊妹及我母親居住,買屋過程,祖父都是委託小姑姑在處理,房款的部分,祖父轉帳予小姑姑的戶頭後,小姑再由她的戶頭轉帳給賣方,當時並借名登記於大、小姑名下,登名登記之事也無立約。但目前大小姑不願意歸還,並要視為此房子的擁有者,但為了祖母的生活費,有願意釋出各其1/2給叔叔及我們,並立了這個合約。但現她卻又想反悔了,我手上有在立約過程中的錄音,她跟委員會的人說她替祖父保管房子,並有權利要給誰就給誰。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4:35
回覆 JR 的發言內容:

hi 律師您好,

這間房子是有點複雜的,祖父今年已仙逝,因我父親過 ... (恕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依據目前您提供之資訊,由於出資人仍為您祖父,有相關匯款紀錄,僅是登記於小姑名下;此似可爭執房屋之真正所有權人為祖父或姑姑。又姑姑與您又訂有契約,目前姑姑欲違約,可視該性約性質,加以定性,請求其負相關違約責任。詳細情形,仍須需要完整契約內容及協議內容等,以利研判,擬定策略方針,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大眼 102-12-03 12:23

孩子被父親家暴,由醫院通報兒福及警局,已緊急被安置了。想請問,母親如何向法院聲請監護權移轉,需要找律師嗎?孩子還有可能再回去家暴父那裏嗎?

 還是夫妻,還是已經離婚嗎? 如果已經離婚就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如果沒那就處理對小孩權義行使負擔的方式,父親有家暴,這對你是有利的,有申請保護令了嗎? 可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3: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是此,本案先生對子女家暴之情形,是謂對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得請求法 院改定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建議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這樣就可以不用回去家暴父親處,建議你要找律師處理,因為這程序比較複雜,自己處理會花費比較多的心力.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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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Lai 102-12-03 11:09
律師您好: 事情是我叔叔十幾年前開公司不甚倒閉,我阿祖有幫他做公司的連帶保證人,後來我阿祖過世,我們家這邊的人多半都已經辦好拋棄繼承。剩下還有4個繼承人,其中3個是我表叔,他們騙另外我姑婆說若要一起繼承遺產就要共同負擔好幾千萬的債務(實際上並沒有這麼多),後來我姑婆放棄就拿證件、印章給我表叔他們去辦遺產登記,但他們並沒有一併幫我表姑辦理拋棄繼承,導致現在資產管理公司向我姑婆追討債務,而他名下好像有一棟房子。 想請問: 1.四個繼承人是否要平均分配這連帶債務? 2.由於當初遺產分配時姑婆是在被騙的情況下所為,那有沒有遺產重新分配的可能? 2.若有房產,是否會先被執行已還清債務?有沒有辦法與資產管理公司協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繼承人均需共同承擔該債務,且依持分而取得,目前要遺產重新分配應該不太可能,但本件時間已經過那麼久,或許有時效上可以抗辯,當然您們仍可以資產管理公司協商,但您們仍應先確認一下時效,以免吃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4: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任一人請求全部之賠償,各債務人間內,再依應分擔之部分分擔債務。目前欲重新分配遺產,已不太可能,可嘗試主張時效已過,不負相關清償責任。與資產管理公司談判前,須注意是否承認債務,導致喪失主張時效利益之機會。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晃 102-12-03 10:51

各位律師先生您好,

有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我任職的補習班要我們簽署一份保證書內容如下:

茲保證 君在 嘉義市私立XX文理短期補習班 ﹝以下簡稱 貴公司﹞任職服務期間,絕對遵守 貴公司一切規章,勤慎工作,如有違法舞弊、擅離職守或其他違反貴公司人事管理規章,以致貴公司蒙受損害時,無論發現係在職或離職後,均由本人完全擔保負連帶賠償責任,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並同意本保證書涉訟時以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特立本保證書為憑。 此致 補習班

並要求本人及連帶保證人簽名及蓋手印,

請問這樣的保證書有法律效用嗎?

另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可以嗎?

這份保證書可以拒簽嗎?

萬分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1: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56條之1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此項責任,依實務見解為補充性責任。次按第756條之2規定,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賠償之金額亦以當年報酬總額為限。再按第756條之3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保證期間最長僅三年。若無約定保證期間,依第756條之4規定,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故該份契約,有可能為一違法契約。歡迎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1: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國民法已經承認人事保證契約為有名契約,倘若契約條款沒有違反法令或是顯失公平的話,並經雙方簽立的話,則必須受到契約之拘束。

2、又有關契約之簽立,必須是雙方基於自由意志下簽立,因此對方不能強制要求您簽立。

小王 102-12-03 08:50

各位律師好,
請問對方公司欠債1000萬不還,
而公司本身可能已經脫產了,
我可否以經營公司已倒閉脫產為由,
對公司負責人本人聲請假扣押嗎?或提告要他還錢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您需先確認該公司是屬何種形態(有限或股份有限或無限),接下來則要看該負責人是否有侵權責任,當然現在仍可先對負責人之財產假扣押,但應釋明假扣押之事由並提供擔保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09: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在法律上,公司與負責人為不同的法人格,因此尚難僅以其為公司負責人,就命其負擔公司債務清償責任

2、倘若該負責人就公司之交易有董監連保,或是該負責人惡意以成立公司方式脫免債務,則可以向該負責人求償

臺灣公司幾乎是有現或股份有限, 所以如果只是單純倒閉,你很難對負責人本身財產追討,但是你對那間公司的債權,如果負責人有涉及執行業務侵害你的權利的話,就可以對負責人請求,這就要詳細了解過程才能判斷,可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09: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是一個獨立之法人格,與其負責人或股東是分離的,不能以公司欠錢及扣押個人財產,僅能扣押公司財產。惟,這仍須視公司之性質而異,如若為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有限公司之解散清算準用無限公司之相關規定。若為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54條規定,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或依民法第35條規定,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詳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藍 102-12-02 23:29

您好:敝人最近遇到一非常困擾的法律問題(有關三七五減租方面),因本身對法律較不懂,希望在此能獲得一些協助和回答。我大略描述目前遇到的狀況如下:我祖父和他的兄弟們(共4房)以前跟地主合租農地耕作,而同意以大房的名義向地主承租,而各房平均分攤田租,並統一將各房應繳的田租先交給大房,再由大房以承租人身分向地主繳租,一直以來都是如此。後來我們這房因祖父過世,其下有二子:我父親和伯父,所以我們這房應繳的田租接下來是由我父親和伯父各繳一半,也都有持續繳租。大約十幾年前,我伯父因病過世,其下留有一女兒已結婚,而自我伯父過世後,他這女兒十幾年來就再也從未繳任何田租(大概是想說地主不見得有分地的一天,所以不願白白繳納田租),所以我們這房這十幾年來全部田租都由我父親單獨繳納所有金額給大房,由大房向地主繳租。大約兩年前因地主分地,大房將地主分給的土地再平均分給我們各房(以買賣契約土地移轉登記方式),所以我們這一房因田租是由我父親繳交所以分給我父親,我父親又將此土地持分過戶給我。最近因為我出售這塊地,我伯父的女兒突然跳出來主張她也有分得一半售金的權利,如不分她一半,就要走法律途徑告我們!想請教律師:我伯父女兒她有權利和我們分土地售金嗎?就我認為她十幾年來都不願繳交田租也未繳半毛錢田租(只因不見得地主會分地或何時才會分地),而都是我父親規規矩矩、老老實實的繳我們這房的全部田租,她的權利在未持續繳租的情況下應已喪失,否則這種投機之人在未分地前不繳半毛錢,一分地就跳出來要分一半土地或售金,實在太奸巧也太不合情理了!但因我本身對法律較不熟悉,所以還希望在此處能有幸獲得律師的協助回答,讓我概略知道法律方面對這一事件的見解,感恩不盡!

 你說的分地,應該是指375的優先承買權? 如果是,你說的大房,優先承買後再分下來,大伯女兒要分,就要看各承租人內部關係有作甚麼樣的約定,有其他問題的話,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1: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耕地三七五租約,只是承租權利,不是為您祖父之遺產。而由您父親及大伯繼承承租權利。惟,您大伯的女兒若非現耕農,即無法依三七五減租要求繼承農地。因三七五減租要求繼承租賃農地者,必須要是現耕農之身分。若無法繼承農地,即無法要求分地或分錢。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諮詢,擬定訴訟策略及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藍 102-12-02 23:21

您好:敝人最近遇到一非常困擾的法律問題(有關三七五減租方面),因本身對法律較不懂,希望在此能獲得一些協助和回答。我大略描述目前遇到的狀況如下:我祖父和他的兄弟們(共4房)以前跟地主合租農地耕作,而同意以大房的名義向地主承租,而各房平均分攤田租,並統一將各房應繳的田租先交給大房,再由大房以承租人身分向地主繳租,一直以來都是如此。後來我們這房因祖父過世,其下有二子:我父親和伯父,所以我們這房應繳的田租接下來是由我父親和伯父各繳一半,也都有持續繳租。大約十幾年前,我伯父因病過世,其下留有一女兒已結婚,而自我伯父過世後,他這女兒十幾年來就再也從未繳任何田租(大概是想說地主不見得有分地的一天,所以不願白白繳納田租),所以我們這房這十幾年來全部田租都由我父親單獨繳納所有金額給大房,由大房向地主繳租。大約兩年前因地主分地,大房將地主分給的土地再平均分給我們各房(以買賣契約土地移轉登記方式),所以我們這一房因田租是由我父親繳交所以分給我父親,我父親又將此土地持分過戶給我。最近因為我出售這塊地,我伯父的女兒突然跳出來主張她也有分得一半售金的權利,如不分她一半,就要走法律送徑告我們!想請教律師:我伯父女兒她有權利和我們分土地售金嗎?就我認為她十幾年來都不願繳交田租也未繳半毛錢田租(只因不見得地主會分地或何時才會分地),而都是我父親規規矩矩、老老實實的繳我們這房的全部田租,她的權利在未持續繳租的情況下應已喪失,否則這種投機之人在未分地前不繳半毛錢,一分地就跳出來要一半土地或售金,實在太奸巧了!但因我本身對法律較不熟悉,所以還希望在此處能有幸獲得律師的協助回答,讓我概略知道法律方面對這一事件的見解,感恩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先前地主既已分地,且也移轉登記在您名下,且對方也已經十幾年來均未繳交回租,則對方應無權為其要求,她去提告也可以使整個法律關係確定下來,並不見得不好,但在訴訟上您們仍應好好防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忠 102-12-02 19:33

律師你好!

小弟今年在路上開車擦撞到一名國中生,當下立即下車察看其狀況。

他表示手有點痛但無大礙,我看其無外傷,問他是否能自行回家,他說可以。

從下車到他牽車離開都有被行車記錄器記錄下來,但一星期後我被告肇事逃逸過失傷害(因骨折)。

對方和解金額不高我能接受,和解應沒問題,但我這樣的行為是否有肇事逃逸的罪責?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您的行車紀錄器有錄到您下車的情形,所以您可以提出行車紀錄器的錄影畫面,以證明未逃逸,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肇事逃逸 是肇事致人死傷逃逸 需要有逃逸主觀意思才會成立犯罪 2.如果行車紀錄器有拍攝到你跟被害人了解或溝通的過程 這樣應該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逃逸主觀意圖 將來你開偵查庭時可將這部分資料陳報提供 以幫助釐清案件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此,若您行車紀律器有您下車關心傷者之影像,即非逃逸。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一,有努力空間。二,以和為貴。三,若被認定肇逃則量刑一般言為六個月,有和解可能緩刑。四,律師依法不能保證勝算,只能查判決前例給你參考。士林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沈D 102-12-02 17:55

律師們你好,之前我父親在廟裡跟朋友小酌一番,結果回去時在廟的廣場,醉態駕駛撞到廟的香爐,初犯且沒有撞到人,但同車好友受傷,現在廟方以及受傷友人賠償都已和解並履行,但最近收到檢察署刑事傳票,案由上寫「過失傷害」,請問那個「」字是有兩個以上罪名嗎?!這個過失傷害是屬於公訴罪嗎?快到去地檢署偵查庭的日子了,但父親對於過失傷害很在意,且還一直說這會酒駕過失傷害會罰三年以上。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2 18: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您的父親應該違犯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過失傷害罪等。

2、又有關不能安全駕駛罪可處2年以下,倘若有致死(3年~10年)或致重傷(1年~7年),則加重其刑。

3、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不能安全駕駛罪則為公訴罪。

等就是不只一個罪名,不知道整個過程詳細是怎樣情況?再看看能如何辯護,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4: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可能涉犯法條為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之酒駕,此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告發,檢察官即開始偵查。至於刑法第284條規定之過失傷害,則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由受害人向檢察官指名犯人並表明追訴之意。惟,依題意,您說您父親已和解,是否有簽定和解契約書,約定放棄刑事告訴權,若無,則該和解可能無效。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John 102-12-02 17:20

 

我和鄰居們的房子擁有面積不小的 "法定地上權" 涵蓋了整片土地, 而且地上權"未分割" 。
每一間房子都有加蓋一些違建(圍牆之類) 至少都有三十年以上了..
地主這三十幾年來都是沒有擁有任何地上權的。
近年來地主透過訴訟的手段, 塗消了幾位鄰居的法定地上權(建物己消失很久)。
之後地主將被塗消地上權的部份(也就是空地) , 出租給建商
最近地主的土地法拍出去了,法院己經允許我和鄰居們 以"持份"的方式
"優先承購" 和自己"地上權面積" 一樣大的"持分土地"。

但我看到了法條:
民法第七百六十二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
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
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想請問: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3.建商把共用的空地圍起來說這是地主租給他的,整地並劃上車位格子,租給我們停車
   但地上權分割,建商這樣有沒有觸犯  刑法 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呢?
   因為地上權分割 地主也不知道 塗消的地上權 位置在那裡啊。
有沒有圍到我們的地上權??

4.另外有些房子是 "公務人員宿舍",住有退休的公務人員,
   地主幾年前有對全部的人(包含公家機關) 提出拆屋還地訴訟,但不起訴 。
  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自己也有蓋一些違建(圍牆之類)超過三十年以上,
   請問這些違建能不能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呢?"
   因為地主沒有對這些退休公務人員提告, 而是告 "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公家機關"
   而且地主一開始本來就沒有任何地上權了。
   若可以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是要找土地代書 還是要找律師去申請呢?

5.另外若我們將 "持份土地" 賣給一坪或二坪 給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的子女
  將來這些子女能不能以優先承購的方法 購買這間 公務人員宿舍呢?

  還是得要有相當的坪數才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您們的法定地上權會因優先承購取得所有權後,因混同而消滅,但也因為您們有法定地上權,在本件才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土地上已無建物存在或地上權期限已到,則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仍有可能透過訴訟方式來排除.

3.建商把共用的空地圍起來說這是地主租給他的,整地並劃上車位格子,租給我們停車
   但地上權分割,建商這樣有沒有觸犯  刑法 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呢?
   因為地上權分割 地主也不知道 塗消的地上權 位置在那裡啊。
有沒有圍到我們的地上權??

本件是否會涉及竊佔罪,依目前資料尚無法判斷,但要成立的可能性應該不大.

5.另外若我們將 "持份土地" 賣給一坪或二坪 給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的子女
  將來這些子女能不能以優先承購的方法 購買這間 公務人員宿舍呢?

  持份土地需先視您們持份是持有所有權或是地上權,另有關行政法規有無特別規定而為判斷.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hn 102-12-02 18:2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 (恕刪)

律師你好..感謝的回答..想再請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您們的法定地上權會因優先承購取得所有權後,因混同而消滅,但也因為您們有法定地上權,

>>在本件才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

 想請問您是否有漏打了 字...是 "會" 還是 "不會"被混同消滅呢?

 我們是獨立產權的法定地上權..若被主動混同消滅..

 我們豈不是由"獨立產權的法定地上權屋"變成"持分小地主"??

 將來分割土地若沒有割在在我們的房子

 那我們房子不就變成 無權佔有了...必須被拆屋還地了.

 若持分土地被 多數決  變價 拍賣掉 那豈不是連土地都沒有了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若土地上已無建物存在或地上權期限已到,則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仍有可能透過訴訟方>>式來排除.

 沒有建物的法定地上權都己經被塗消了..從法院判決書得知 我們這塊土地上所有房子

都是擁有法定地上權的..法定地上權 不是應該 沒有期限的嗎..直到建物消滅為止..才會消滅..

意定地上權才能定期限..不是這樣嗎?

 

 

 

 

 

江皇樺 (江帥) 102-12-03 09:48

您好,

1.原則上在您們承購了與地上權面積一樣大的持分土地以後,您們即取得承購部分之土地所有權,但因為只是持分,除非提起分割訴訟,並要求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分割給您,否則地上權並不會與所有權混同而消滅。

2.法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是到建物自然滅失為止,這也是您所提到部分土地的法定地上權之所以被塗銷掉的原因。

3.這是民事糾紛,原則上並不會是刑事竊盜或竊占罪的問題,但在沒有簽訂分管契約約定該部分給建商使用,或提起分割訴訟的情況下,建商不能自己把特定範圍圍起來。

4.時效取得地上權只要符合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占有土地就可以申請登記,不管是不是違建。但要注意違建一旦被拆除,地上權也會隨之消滅。至於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不需要提起訴訟,向地政機關申請時由地政機關認定。

5.就算優先承購,也要符合其使用坪數,否得將來一旦提起分割訴訟還是有拆屋還地的風險。

John 102-12-03 13:34
回覆 江帥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原則上在您們承購了與地上權面積一樣大的持分土地以後,您們即取得承購 ... (恕刪)

感謝江帥的回答:

>>5.就算優先承購,也要符合其使用坪數,否得將來一旦提起分割訴訟還是有拆屋還地的風險。

關於第五點我的意思是指,公務人員子女擁有了一坪或二坪的"持分土地",將來公務人員宿舍

歸回國有財產局時,能否優先承購這間 "擁有法定地上權的公務人員宿舍",只買建物和地上權

,因為這次優先承購 負責的公家機關沒有購買持分土地

還是要一定面積的持分土地才能優先承購這間 "擁有法定地上權的公務人員宿舍"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40條規定,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
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地上權人不願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之補償。第一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土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依第二項規定延長期間者,其期間由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斟酌建築物與土地使用之利益,以判決定之。前項期間屆滿後,除經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者外,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是此,您似得依該條規定主張補償或延長。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teven 102-12-02 13:56

請問,本人目前對一家公司聲請返還提存物,而法院目前也已經裁定准予返還,目前已經拿到裁定書,可是卻還沒有拿到確定證明。因為據提存所說明,必須要拿到法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後,才能再巷提存所領回提存物,請問:

一:本人已經收到裁定,不確定對方是否已經收到裁定,確定證明書是一定必須將裁定合法送達對方10日起才開始計算?還是本人收到後就可開始計算呢?

二:因為該公司日前才被台北市商業處命令解散,如果裁定一直無法送達該公司或負責人手上,這樣是否就沒有辦法核發確定證明書呢?

三:請問裁定收到之後,確定證明書需要自己再行申請嗎?還是時間到了(經過合法送達10日後)法院就會自行核發寄出呢?

四:如果法律規定一定要合法送達到對方手上才能核發確定證明,可是對方也拒收或不理,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處理呢?

不好意思,本人比較笨,還請律師不吝解惑,謝謝您們。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4: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收到十日後,即可向法院提出申請確定證明書,若對方收到未滿十日,或拒收等,法院會通知您何日為送達對方十日期限,或公示送達之十日期限等,向法院該股書記官詢問即可。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信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aron 102-12-02 13:54

請教各位律師
家父過世,繼承有9人,8人欲協議分割土地(120萬),建物(7萬),存款(89萬),全數轉給其中1人以照顧患病媽媽與中風二哥。但因為有1人(大哥)不知去向,所以只能訴訟分割,因經費不夠,所以盡量想其節省辦法。

1.原告與被告如何分配最省裁判費用?可以原告8人被告大哥嗎?記得原告被告加起來要等於全部的人。
2.目前為其中1人負責照顧母親與中風二哥,所以可以用此相關理由讓法官將失蹤的大哥的應繼份至少分少一點?
3.這個CASE是不是適用簡易法庭?我估算217萬/9人=24萬/1人
是否寫好起訴文,附上相關原證,拿到簡易法庭處即可?(需要幾份?)

以上問題,煩請諸位律師大德解惑,不勝感激。

 總金額超過50萬,不是簡易法庭,無法讓大哥的應繼分少一點,建議由律師撰寫起訴狀,畢竟訴訟是專業的,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4:30

 您好,依民事訴訟法第77-11條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若您分割所受利益少於50萬,或許有機會適用簡易程序。關於大哥之繼承部分,無法少分一點,均為平均繼承,歡迎您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相關策略方針。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裁判費用外,由於現在只剩大哥未聯繫上,所以進入訴訟法院會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所以您們在起訴狀的部分,由於比較複雜,所以請律師代擬,其餘開庭,可以委任其中一位繼承人出庭即可,以節省費用,而公示送達時間上會比較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紅 102-12-02 12:20

律師大大小第因酒駕被應執行刑罰:有期徒刑三個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小第近期工作不佳..沒什麼收入!!可以申請勞動服務嗎??

小第我初犯...如果可以申請程序如何申請..請律師大大幫幫小第

1.如果你是第一次酒駕被判刑 檢察官應該會准許易科罰金或是易服勞役解決 如果是第三次以上 執行檢察官可能就會不准許 而需要入獄服刑 2.你等執行通知書到 先打電話跟書記官詢問一下如果要辦理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依規定辦理即可

後續您可於接到執行傳票後向檢察官提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是此,您可依該規定向檢察官提出相關申請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房律師

小龍 102-12-02 11:56

我爸爸在今年10月8號因為修理的汽車通知可以拿了,就借了我姐夫的摩托車(後來才知道無強制險)要騎去牽車(我爸爸只有汽車駕照,沒有摩托車駕照但是會騎50的),在路上撞到一個老婆婆(69歲)到醫院搶救4天之後還是沒辦法救回。(交通現場圖http://ppt.cc/Uonz)前幾天有看了監視器,現場是沒有斑馬線,等於老婆婆是直接穿越雙黃線要過馬路,也沒有看車就直接小跑步過去,我爸爸騎車過去疑似前面有一台機車擋到視線,等看到時煞車已經來不及了(沒有超速)就撞了上去。      

                

因為沒有強制險,所以和解的金額都是我們要全部負責,目前對方開出的和解金額為

1.醫療費用:8000

2.交通費用:20000

3.喪葬費用:629600

4.精神慰問金:410萬(父:100萬 子:70萬 長女:100萬 次女:70萬 參女:70萬)                       老實說第一次看到這金額我們全家都嚇了一大跳,這個金額等於要變賣掉所有家產才有辦法償還,且對方也已經去申請了200萬的金額了,最後這筆錢還是回到我們身上

目前看來應該是沒辦法和解了,因為我們家衡量過只能湊出200萬左右(差不多強制險金額) 其他開出的差不多接近500萬真的沒有辦法負擔...        

 

1.想請問一下爸爸沒有前科刑事的部份通常都會判多久?可以緩刑或是易科罰金嗎?

2.刑事上面我爸爸有責任嗎?因為老人家違規我爸促不急防,反應時間到煞車來不及

3.今天第一次開地方法院檢察署,如果要請律師打官司要哪時候請比較好呢?

4.對方會扣我爸的財產嗎?(爸爸名下有一棟房子我們家在住的,但是還有貸款幾百萬...)

5.如果刑事無肇事責任民事也會被求償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父親可以聲請送交審議委員會進行過失責任之判定,以釐清雙方之過失責任,本件目前檢察官既已開始偵查,建議應儘速委請律師,以便即時規劃及主張權利,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1.如果刑事責任部分有過失 沒有跟被害人家屬和解 應該是沒有緩刑空間 至少會判六個月以上 而無法易科罰金 2.如果刑事沒有責任 雖然通常情形民事應該不需賠償 但這沒有絕對的關係 3.如果只是除強制責任險外 另外賠償兩百萬元 我是覺得應該還是有機會達成和解 4.如果要打無罪抗辯 或是請律師協調和解金 應該現在就可以

 

 初步分析表如何判定?  有沒有過失多半參考鑑定,但依你所述,可能是有過失,就有刑責,民事賠償部分,對方也有過失的話,可以減少賠償,精神賠償部分是最有裁減空間的項目,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想請問一下爸爸沒有前科刑事的部份通常都會判多久?可以緩刑或是易科罰金嗎?

本件對方請求金額若過多,且您們若仍有和解之誠意,並非無易科罰金之機會.

2.刑事上面我爸爸有責任嗎?因為老人家違規我爸促不急防,反應時間到煞車來不及

刑事上只要有百分之一的過失,均仍會構成過失致死罪,所以本件刑事被起訴的機會不低.

3.今天第一次開地方法院檢察署,如果要請律師打官司要哪時候請比較好呢?

本件委請律師之時點,建議在檢察官起訴後,對您們比較有幫助.

4.對方會扣我爸的財產嗎?(爸爸名下有一棟房子我們家在住的,但是還有貸款幾百萬...)

對方有可能會先聲請假扣押,以便避免脫產.

5.如果刑事無肇事責任民事也會被求償嗎?刑事民事會獨立判斷,所以本件民事仍可能會被求償,但您們可以主張過失相抵,以降低賠償金額.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4: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依序回答:

1.想請問一下爸爸沒有前科刑事的部份通常都會判多久?可以緩刑或是易科罰金嗎?

本案可能所犯法條為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74條規定,有可能判2至5年之緩刑。若能爭取到6個月以下之刑期,亦可主張刑法第41條規定之易科罰金

2.刑事上面我爸爸有責任嗎?因為老人家違規我爸促不急防,反應時間到煞車來不及

若成立刑法第276條規定之過失致死,即有刑事責任。不過仍可以爭執是否成立過失,若其無法構成刑法第14條之過失定義,即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則其亦無法成立過失,當然不構成過失致死,也無刑事責任。或即使成立過失致死,亦可爭執是否可主張信賴原則,阻卻責任,視個案情形而定。

3.今天第一次開地方法院檢察署,如果要請律師打官司要哪時候請比較好呢?

建議可從現在開始委任,爭執刑事責任之成立,力求刑事不起訴,避免刑事起訴後面對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問題。附帶民事訴訟,對方無須付裁判費,會請求相當誇張之金額。

4.對方會扣我爸的財產嗎?(爸爸名下有一棟房子我們家在住的,但是還有貸款幾百萬...)

對方要申請法院假扣押,若無法通過,或即使通過,亦可抗告,方可扣押財產

5.如果刑事無肇事責任民事也會被求償嗎?

若順利取得刑事不起訴,對方仍有可能提起民事求償,但其必須舉證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亦可經由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歸屬,降低賠償金額。

為保障您自身權益,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詳談,擬定最有利之策略及方針。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christine 102-12-02 09:02

律師你好:

   妨害人行使權利者,違反刑法第304條之刑事訴狀

請問有範例可參考嗎?於司法網站範例搜尋,未找到

請教律師可否提供空白表格協助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1: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書狀之撰寫視各案情況有所不同,為避免發生錯誤,歡迎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2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琪琪 102-12-02 08:50

律師你好:

母親於103/5/7過世,但母親與父親在法律上無婚姻關係,繼承人為子女子女一名(女兒20歲),房子繼承,則房屋貸款部分女兒尚未繼承,是否超過半年後將會變拋棄繼承?房貸部分銀銀行是否將房屋拍賣?或是有其它相關因素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會就變成拋棄繼承,房貸按時繳就不會被拍賣,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1: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此,財產債務均由繼承繼承,但是採限定繼承債務以您所繼承財產為限負償還責任。至於房貸債務部份,只要按時繳納,即不會被拍賣。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琪琪 102-12-02 11:36

那我再請問教一下

是否必需將貸款部分母親改為女兒?
銀行部分有無規定須在什麼時間內繼承房貸,改為女兒姓名?
如沒更改,是否就視為繼承貸款?
如需更改,是否需要保證人? 或需帶什麼相關文件?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1: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貸款屬於繼承債務,也是由繼承繼承,不過依民法規定,為限定繼承銀行僅能就繼承財產償還之,不及於繼承人自己之財產。至於通知銀行與否,沒有差別,即使不通知銀行,仍會依現行法律規定進行。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麗 102-12-01 23:00

律師您好,本人與父母及兄弟姐妹無血緣關係,當時父母並未透過合法的收養程序直接報戶口,而今我已成年,是否可透過當年收養程序不合法之訴斷絕親屬關係?(即斷絕身份證上父母欄位及兄弟姐妹間之所有法定權利義務(如繼承權及生病時之醫療決定權等))

可以嘗試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6: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透過確認收養不成立,不過,如此您將回復與本生父母之親子關係。歡迎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明鏡 102-12-01 22:30

本人因為被人毆打,整個過程都沒有還手,只有推開對方,因為對方還是一直追打,致推開過程中對方跌倒,事後反而誣告傷害他,遭警方傳喚要製作筆錄時真的 很生氣,因為白的被說成黑的,被打的反被人說打人,因此告知對方,要是不撤銷的話,要對對方提誣告傷害告訴,對方後來害怕,自己去派出所提出撤銷傷害告 訴,並製作筆錄送地檢署(可是沒製作撤銷告訴狀),沒想到隔3天他找律師又去地檢署提告,現在地檢署要派出所找我去作筆錄,想請教各位大律師
第1、在派出所做完撤銷告訴筆錄並且已經送地檢署,這樣不算完成撤告嗎?
第2、派出所找我去作筆錄,我要去嗎?還是直接等地檢署給我傳票去地檢署直接說明比較好?
因為事情急迫,派出所一直在找我,懇請各位好心的大律師能提供意見做為參考,敝人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方確實有在警察筆錄撤回告訴之記載,則該撤回的部分即有效力,所以您可以先跟檢察官說明,而後案的部分,仍建議您前去製作筆錄,以便了解對方告您的是什麼,並說明對方已撤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6: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派出所,您應到所說明,並對檢察官說明對方已撤銷告訴之情事,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諮詢,擬定最有利之分針策略,以維護您的最佳利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偉倫 102-12-01 17:16

朋友跟我借了幾次錢.我跟她說對我沒有保障前面借的還沒還.所以在100年四月底左右簽下本票三張四十萬一張三十萬兩張!跟身分證和健保卡雙證件影印本給我但還款日期沒有寫上~其餘都有寫上跟蓋手印~票也是他本人親自寫的~因為他說他急需要錢.等不急房子貸款下來..她說房子已經拿去貸款.最快一個月內最慢兩個月內錢就下來.還拿證明給我看.證明他房子是他名下.還告訴我可以去查那透天房子市價有三千萬..我不疑有他.他急著要錢原因已經忘記這麼久的事情..他只有還款一次兩千元之後叫我等他消息.他房貸錢下來馬上通知我.因為朋友一場她說還款日期押上的話會有利息產生之類(我第一次用本票所以就聽他的)我跟她說妳有房子不缺這一百萬~這可是我辛辛苦苦存的~不足的部分也是借來的.可別害我..之後他就消失.我當然一直找他要錢!之後他就叫人來恐嚇我還打傷我跟我室友(這部分已經過追訴期.這是100年六七月的事情)之後飽受電話恐嚇.跟他叫來的人三不五時就來恐嚇.第二次差點把我跟我室友押走.只為了拿回本票正本.還來我家翻箱倒櫃因為這樣所以我跟我室友連夜搬家.搬離開去外縣市躲他們凶神惡煞.最後通電話還說他們有一百種以上辦法.對付我不敢要一毛錢請問律師大大們1.我是否可以請代理人幫我上法院追討這債務?把債權寫個同意書整個由我朋友出面.在法律上是我朋友跟她要.不是我~我真的很害怕跟他有瓜葛..我還忘不了兩年前的陰影
2.如果要這筆債要先做哪些準備跟動作?
3.我上網做了一下功課1.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2.去國稅局查債務財產                    3.聲請債務人依法強制執行                    4.申請假扣押(確定對方沒脫產的話)

4.這四樣動作跟順序正確嗎?那每項動作需要準備什麼狀紙還是什麼文件?費用分別是多少???因為現在手頭不寬裕所以想詳細了解

5.本票上沒押上還款日期可以追討嗎?
感謝各位大大律師耐心觀看與回答 感謝您們

本票沒寫還款日期,那發票日期有寫嗎?如果要以你朋友出面追討,是有方法的,另外對方還涉及刑事恐嚇罪,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偉倫 102-12-02 03:0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票沒寫還款日期,那發票日期有寫嗎?如果要以你朋友出面追討,是有方法的,另外對方還涉及刑事恐嚇 ... (恕刪)

發票日期有~但不是借款日期~是到最後一次~我要求簽個本票讓我有保障~他簽三張給我四十萬一張三十萬兩張~這樣

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因此參照以上規定可知,發票日乃是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果發票人簽發時未將發票日填寫完全,則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該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另到期日並非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到期日之記載者,本票尚不因此而無效,惟須注意的是票據法特別規定,欠缺到期日之本票,應屬載有受款人之記名本票,如為無記名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否則本票失其效力。(票據法第120條第六款參照),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提示請求支付票款。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流雲偃風 102-12-01 16:38

律師您好,

  前些日子有立X國際資訊人員推薦未上市股票(京X超媒體),

  由於時間忙碌, 一時不察同意對方買下一張63塊的未上市股票.

  事後想想越來越不對勁, 因此想要取消交易.

 

  先前為了股票過戶已傳真了身分證正反影本, 及購股意向書.

  且已轉帳兩筆二萬元(共四萬元)的款項, 還缺兩萬三的款項尚未轉出.

  對方也已經寄給了我已過戶股票一張及代刻的印章一枚,

  還有交易稅收據一張.

 

  目前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無立X國際資訊的登記資料.

  據網路查詢的資料, 該公司可能已涉及違法行銷股票一事.

  想請教律師,  個人還有沒有機會取消交易並取回已轉出的四萬元款項.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5: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可能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非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倘若對方告知的股票資訊虛偽不實,並可能另外觸犯買賣有價證據之虛偽行為相關罪責。

2、倘若您是遭詐騙的話,則可以主張遭詐騙撤銷購買之意思,又倘若該股票不存在,則可主張標的不存在,契約無效,請求返還投資款項,並得依法告發或是向經管會檢舉

GINNY 102-12-01 15:30

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於民國2012年當時我還在就學,進入一家公司任職當行政,

公司進入並未簽署任何新人文件如:規範離職手續等,我有依程序辦理離職手續並告知我離職動作,請問如果離職並未有人要做交接動作,如果事後公司資料遺失請問這樣犯法嗎?

熊熊 102-12-01 14:50

律師您好: 我在於5月28日與一家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而在於5月30日收到了他門公司的教學教材產品,但由於我想要分批拿產品所以只拿了一小部分,而在於六月中旬又拿了一小部分教材,在六月中旬那天業務有聲稱六月底會再拿教材來給於我,但我等到七月中完全都沒有拿到任何一份,我就有打電去給客服詢問,而客服說會叫業務與我聯絡,但是我也沒有接到任何一通電話,由於我當時有調解過也有告過他們公司,但最近我找到一張切結書是對我不利的,上面內容為第一批貨出貨日期為鑑賞期開始,如有任何爭議,請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與貴公司無關. 而在切結書上面與我簽訂的業務已經辭職了,貴公司也沒有在另尋一位業務來與我聯絡,我想要問說如果我想要解除合約是否會有勝算,又或者我去法院提告的話有勝算嗎? 因為有人跟我提到侵權的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5: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教材是有時效性的,如103年度國家考試專用,又遲延給付狀況讓您無法順利準備考試,則您可以以對方遲疑給付為由,解除契約

2、倘若不符合上開時效性,則您可以請求賠償遲延給付之損害。

3、本文建議您可以向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