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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蟳 103-10-02 15:48
 

律師大人您好,

前一陣子行駛快速道路被逼車,

我也向新竹縣政府交通隊檢舉,

交通隊看了行車紀錄器檔案,也覺得是惡意逼車

希望我去做筆錄,

可是,我不想筆錄,

因為害怕對方查到資料而遭報復

如果現在跟警察說我不檢舉了,有用嗎??

還是有什麼辦法可以保護我的資料不外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2 20: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類案件不是告訴乃論,因此無法撤回

2、您可以告知承辦員警您的顧忌,請求員警協助即可。(倘若只是罰單則您不會與對方碰面,無須擔心)

kenney 103-10-02 15:04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

1.我與前妻於101年離婚,我取得兩個小孩監護權,

協議書載明每月除第四個禮拜,不用來帶小孩外,其他都是前妻負責來帶去她家

時間:禮拜六早上10點到禮拜日下午5點

但前妻除了以上時間,因長女今年小二,兒子小一,前妻在周一至周五上課時間常去小孩學校,更申請該校保健室志工請問這樣合理ㄇ

2.另外協議書也載明前妻若有工作,需負擔兩小孩教育費用共10,000元

若無工作則負擔5,000元,(目前前妻在做美安直銷),從102年至今已事隔兩年

對方就以直銷為業,有無其他工作不得而知,故對方已無另找其他工作打算,請問如何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2 20: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於上課時間經常性探視,可能影響子女之作息,應該盡量避免,您可以告知對方依約探視,並請校方協助。

2、有關於扶養費的部分,倘若對方拒絕依約履行,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並聲請強制執行。

蔡小姐 103-10-02 12:51

律師們好:

1. 因最近才聽到婆婆說他之前有跟公公的哥哥(大伯父)借票,開給了別人,但跳票應該很多次了,所以對方去告大伯父,這樣大伯父會被告上什麼罪名啊,但大伯父不知道會被跳票,直到對方拿去提告才知情,因為票都是婆婆借來用的

2.由於我們都沒跟公婆住,所以是事情爆發才知情,但這樣會連累到我的先生 和 我嗎

3.這樣婆婆是不是也會有刑責上的問題,會被告什麼樣的罪名嗎

苦惱中,請律師幫幫我告知我的問題,謝謝你們

林智群 (klaw) 103-10-02 13:37

你婆婆恐怕會有詐欺的問題,

 至於大伯父如果並不知情,應該只要負票據責任清償責任

謝憲愷 (謝律師) 103-10-02 15:42

您好:

1.  必須先釐清您婆婆是否為惡意跳票,若只是因為暫時經濟狀況的問題,那麼跳票僅屬於民事糾紛支票只是表彰債權的一個證據。但若是惡意跳票,明知道自己財務狀況不佳,還在債權人面前使用各種方式讓債權人相信財務狀況良好,即可成立詐欺罪。但因為您先生與大伯父並不知情,所以不會有影響。

2.  關於支票債權債務糾紛,對方應會聲請支付命令,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若您們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可聲請異議,若不如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因為您大伯父為支票背書人,因此有清償債務責任。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jerry 103-10-02 12:20

律師們,您們好
    本人於6/22日參加機構設計補習班課程,課程中每個學生必須準備專題(產品設計),我的專題部分使用我姊姊的id外觀設計,並搭配老師提供的喇叭進行專題製作。

   課程上老師藉由這個專題教大家如何設計機構,為配合老師的喇叭必須修改id外觀按鍵和其他原件的相對位置才可搭配使用,課堂上老師也由我姊姊的設計圖進行主體外型繪製。

   在課程中,老師有詢問我是否可將此專題讓他進行成品發表,我告訴他,這個部分我無法同意,必須詢問過我姊姊,取得她的同意才可以,當時老師說,妳姊姊不同意也沒關係,我改一下大小尺寸,再變更一下就可以了。

   事後老師也如此進行,並且未再詢問過我和我姊姊是否同意,也將修改後的作品在官網和臉書上發布,事後,我告訴老師,我姊姊並未同意,但老師卻告知設計已變更,已經不是我姊姊的設計,還要我放心,並告訴我,假使我不同意,可請其他同學(新班級)評斷,要是多數同學覺得老師引用的是我姊姊的設計,他願意將學費全額退費給我。

   我想請問律師們……課堂上所有同學(原班級)都看到他拿設計圖繪製產品本體,在他提供給大家的練習檔案中,也包含我姊姊的設計圖,雖然最後產品外觀有所不同,但是否仍構成侵權行為呢?另外,老師將此專題編入他的教學課程中,是否構成侵權並且獲利呢?

謝謝律師們把文章看完,希望可以提供我寶貴的建議

謝憲愷 (謝律師) 103-10-02 15:57

您好,對方修改您姐姐設計內容可能會涉及重製或改作行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即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或改作權,因此您姐姐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依法提起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阿彬 103-10-02 12:15

請問律師.. 女方先前有結婚 有小孩 也都沒跟我說 後面他逃婚又交了個男友 然後也跟我在一起 後面我跟女方結婚了 後面因為要入戶口不能辦父親藍 父親是她前夫的 所以剛好小孩要去驗DNA 結果女方知道不是我的小孩還蒙騙我 讓我4年後才知道 請問我可以告男方嗎 以及賠償精神 這個很受傷 

要先釐清法律上,小孩是不是你的婚生子女,這點你沒說清楚,也無法判斷,而如果在法律上為你的婚生子女,可在期限內提起否認婚生子女訴訟,另外再確認何人確實為小孩生父後,可對生父請求先前已支出的扶養費,至於要對生父請求精神賠償恐有困難,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10-02 13:31

建議先提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確認小孩不是你的,

再對女生及其前夫提告請求賠償,因為你替人養小孩,感情受傷嚴重

如果對方一開始就知道小孩不是你的,恐怕有詐欺的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聽起來小孩在法律上好像還是認定前夫與您妻所生,您應非法律登記之生父,若是如此也無否認親子關係之問題,只是這四年間您所付出之扶養費用,您可以跟您妻來請求返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2 19: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前妻提告請求返還相關撫養費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彬 103-10-02 20:55

小孩女的並不是我的現在六歲  男的5歲是我的 我保證知道他前男人跟他所生的 長得一模一樣 因為小孩我也覺得越長越不像我 血型跟我一樣O型 女方就說他依定是我的 所以我沒有多猜疑 說他前男人血型是A型的跟他不可能生出小孩O型 後來我就看他前男人臉書 是寫O型血型 我整個崩潰 盡然女方一而再再而三欺騙我 女方還說他去拔牙齒有抽血看他血型是A型 我怎樣控告他前男人 他跟我在之前就是有結婚但沒離婚跟他前男人後面才變我 所以還沒離婚之前就生這個女孩 我跟他前男人是算一起時間差不多 所以會拖到現在小孩都沒戶口 是她前夫的名字  所以有去法院申請男的是我小孩 女的DNA比對不是我 男的跟我吻合 所以請問律師我要怎麼做

 您好:

1.依您所述就小孩部分您已經進入法院確認之階段,就待法院判決結果而定。

2.至於就您妻子部分您可向其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及請求民事賠償責任

   並可請求妻子返還代墊小孩扶養費之金錢

3.至於妻子前夫及另外一位男子部分,如對方無故意詐欺行為,

  則恐怕難以對其二人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不過小孩都是無辜的,如果您願意接納,就請寬宏大量吧

 

阿彬 103-10-02 12:07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小孩養了四年之後 驗了DNA才知道不是我的 我老婆也沒跟我說 一直說我的越長越大 才覺得越不像 也因為我家孩子沒有入戶口 所以要去調查局驗DNA 女方也看過驗的 也知道 後面他也沒跟我說 我也沒看裡面的內容判決寫什麼 因為有些字都很深奧喇的看 事隔最近我無聊去翻 才知道我的女兒不是我的 請問我可以要求他之前的男友拿我提供撫養小孩的金錢 以及我精神異常 我爸媽也嚇到身體也都不好 我自己也花了很多看醫生的錢 很難接受事實 請問律師 我該怎麼做哩


jerry 103-10-02 12:02

律師們,您好
本人於6/22參加補習班週日課程,課程內容為12單元預計完成時間為12週,但在課程第14週時,課程僅進行到第六單元,且這中間老師個人請假次數就高達三次,遇中秋節連假停課一次,事後老師在地14週無預警的告知同學下週起為新的班級開始,同學可選擇週六班(第四單元起),或是週日新班級(第一單元)自行補課,想請問律師們……
我是否可以依
1.對方未實際履行課程進度,延誤課程教學,損害學生消費權益,且因課程延誤耽誤學生時間活用與安排。
2.對方未經商量與許可任意結束終止班級,隨意決定學生補課方式,枉顧學生權益。

這兩點要求對方退費呢?

謝謝各位律師們把文章看完,希望能提供我寶貴的建議,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3 14: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因為補習班之因素,無法上課,補習班都必須補課、錄影帶或是退費。

2、      任意終止課程的部分,可以終止契約並且請求退費。

3、      倘若補習班拒絕處理,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春卷 103-10-02 10:59

律師您好

請問長輩過世有留下債務的話,

是不是有繼承權的人都要辦理拋棄繼承?

那是他的子女及兄弟姊妹跟父母都要辦理拋棄繼承手續嗎?

那他子女的小孩有需要辦理拋棄嗎?

或是只要他的子女有辦理拋棄繼承就好?

感謝撥空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3-10-02 11:40

您好!若決定要拋棄繼承,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都應辦理拋棄繼承;其中,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所有的子孫輩,甚至胎兒也應辦理拋棄繼承。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arol 103-10-02 10:36

黃志樑律師您好,

續上,房東剛才說他會把漏水修好,但是我們之間已無信任可言,我是否還是可以請求終止合約?謝謝

Li 103-10-02 02:31

各位大律師好,小弟我有事相求,請各位幫幫我~

我與前妻還沒離婚時,我幫我們2個月大的女兒買了一份低額度的儲蓄險,(6年10萬元),但是女兒未滿16歲不能保險,所以我就用前妻的名子買,郵局小姐說:(女生的保險費較低)所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我都簽她的名子蓋她的章,期滿受益人是女兒,身故受益人是我,我在郵局辦完回家後,我將身份證與印章還給她時,我也有親口跟她說,(這六年的費用我會繳),當時她也沒反對~(當天是幫女兒開戶順便買的)

婚後不到半年我們離婚了,她拿這條告我偽造文書,現在法官判我有期徒刑3個月,或易科罰金1日1000元~

請問各位律師們,我要上訴但是我的上訴狀該如何來寫,而且成功的機會大嗎?

感謝各位大律師的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3-10-02 06:54

您好!可主張前妻事前交給您印章,返還印章也都沒反對,您並沒有偽造文書的犯意;依您陳述的事實,如果能用不同的方式呈現,詳細論證輔以實務案例比較說明,應有上訴空間。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隱居 (勇公) 103-10-02 07:27

您好,你看看還有沒有平常你妻子會將印章交付給你,授權你使用的證明。

例如其他保險也有一樣的情形但是有業務員可以證明,或者公司登記等等

若有疑問可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如果按你所述,法院應該不會判你敗訴

所以問題應該是出在你敘述的未能讓法院採信。

這有可能是基於幾個原因:

你所述前後矛盾。你所述都是片面之詞。或是對方所述比你更加可信。

你的案子當然有上訴空間,但如果一眛的主觀認定自己所述才是實在,法院應該要查明事實

那上訴後敗訴的機會還是很大,因為你是將自己的命運決定在法官主觀上會不會對你有利。

我建議你,找個客觀的第三人,忠實呈現你和對方的說法,

找出自己的盲點,才不會一再陷入「我是對的,法官應該聽我的的迷思」中。

這種案件,二審大概很難有證人可傳,可能二庭就結束,切記打官司不能一廂情願。

 

吳鴻奎律師
詠澄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102號6樓
TEL:02-2775-5111; FAX:02-2775-5117
EMAIL:damonwhk@gmail.com
律師提供LINE線上諮詢。LINE的ID:damonwhk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2 19: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思考有無對您有利之證人,可作證您太太有授權給您辦理保險,若可證明您太太有授權給您,即有機會不成立該罪名。您應先於法定上訴期間,聲明上訴並撰寫上訴理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alex 103-10-02 01:30

律師你好~請問我姪子因為父母離異.戶籍地早已無人居住.於去年轉戶籍至親戚家.所以導致去年因徵兵未到.原戶籍兵役科以妨害兵役法送出.而當初轉入新戶籍時有至新戶籍兵役科報到.兵役科有資料可查.但原戶籍資料已送出.至今年的9月法院通知開庭.目前已完成開庭.今日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資料已移送法院.等法官判決了.想請問律師.法官會以妨礙兵役法處刑嗎?還是我可以再書面承述或是再聲請開庭.需要請律師嗎?.有時效性嗎?或是該怎麼做可以讓小孩不會因為這無心的過錯背上刑責.謝謝~麻煩了!

沈恆 (沈律師) 103-10-02 07:09

您好!簡易案件法官很可能不開庭就直接判決有罪,若為無心之過而無犯罪意圖,宜請律師盡速提出書狀聲請開庭並為無罪辯護。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隱居 (勇公) 103-10-02 07:22
您好,這種案件經常判無罪,所以我以前當檢察官時幾乎都不起訴處分,
除了少數幾個離譜的案例(有人跟我說他香港腳所以沒有去點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強
上列被告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
度偵緝字第228 號),本院受理後(案號:100 年度簡字第1883
號),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陳國強無罪。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強係後備軍人,原住屏東縣內埔鄉
    ○○村○○路134 號,明知其已遷出上開處所,該址早已無
    人居住,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按規定申報戶籍遷移,致
    使屏東縣後備指揮部所指定陳國強應於民國97年4 月29日,
    前往屏東縣枋寮鄉○○村○○路1 號新開營區報到之博愛甲
    字第243200號、召集令編號0091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因
    認被告陳國強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
    第3 款(起訴書誤載為第1款)、第6 條第1 項之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
    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
    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無
    從使事實審法院獲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
    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
    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為參。次按91年6 月26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月28日起施行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增
    訂『意圖避免召集處理』之構成要件,同法條第3 項則規定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
    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 條或第6 條科刑』,是其罪
    之構成,自亦以有避免召集之意圖為主觀要件甚明。顯然修
    正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之罪係
    屬刑事法上之目的犯,倘行為人並無避免召集處理之意圖,
    即不得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度臺非字第40 4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後備軍人雖有違反申報義務之事
    實,且又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然是否得論以妨害兵役治
    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之罪,
    仍以其主觀上「避免召集」之意圖已獲證明為必要。
三、證據能力之判斷:
    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
    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
    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
    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
    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對於證據調查無
    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
    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
    有明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已表示對於全案證
    據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2頁正面、第52頁背面
    ),本院復斟酌該等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情形,且該等證據與本案待證事項均有相當關聯性,依
    諸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堪認該等證據,
    均有證據能力。
四、聲請意旨認被告陳國強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
    、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
    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教育召集令、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列管後
    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
    召集令交付通知、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 份及
    寄存送達相片2 張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陳國強固坦承於97年間未居住於戶籍地即屏東縣內
    埔鄉○○村○○路134 號之住所,且未依規定申報遷出,致
    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填發指定其應於97年4 月29日至位於屏東
    縣枋寮鄉○○村○○路1 號之「新開營區」報到之博愛甲字
    第243200號、編號00091 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等事實,惟
    堅決否認有何妨害兵役之犯行,辯稱:伊於96年間因施用毒
    品、搶奪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後,嗣
    於96年12月間經鄰居告知警察因伊未到案執行,至其家中查
    緝,伊為逃避入監執行,且伊之父母均已逝世,伊即於同年
    12月間搬離上開住所址,嗣旋遭通緝,伊於通緝期間均在臺
    北地區之建築工地工作,並居住於建設公司所提供之工地宿
    舍內,而無固定住居所,迄今復未曾返回上開住處居住,且
    因伊之父母均已逝世,上開住處並無任何人居住,故屏東縣
    後備指揮部所發教育召集通知雖於97年4 月間送達上開住處
    ,但因無人收受或有人轉知伊,故伊並不知悉上開教育召集
    之事,是伊實無意圖避免召集而遷移住居所之犯意等語。經
    查:
  (一)被告陳國強為陸軍一等兵階級退伍,並設籍居住於屏東縣內
    埔鄉○○村○○路134 號,為後備役之後備軍人,嗣屏東縣
    後備指揮部於97年4 月間所發指定被告應於同年4 月29日上
    午8 時至12時間,前往位於屏東縣枋寮鄉○○村○○路1 號
    之「新開營區」報到之博愛甲字243200號、編號00091 號教
    育召集令,因被告未申報居住處所遷移,仍分別於97年4 月
    17 日 、同年月21日向被告上開住處送達,惟因無人收受,
    而寄存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之事實,為
    被告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32頁正面) ,並有屏東縣後備指
    揮部97年8 月12日後屏東動字第0970003200號函暨所檢附之
    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屏東縣後備指
    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
    移調查表、博愛甲字243200號、召集令第0091號教育召集令
     (含應召員乘車〈船〉證、受領回執)、屏東縣警察局內埔
    分局龍泉派出所召集令交付通知、屏東縣後備指揮部送達證
    書各1 份、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辦理陳國強寄存送達相片2
    張( 張貼召集令交付通知) 、陳國強之戶籍謄本( 見偵卷第
    1 至5 、7 至9 頁、本院卷第35頁) ,是此部分之事實,應
    堪認定。
  (二)被告陳國強以前詞置辯,經查:
  1.被告陳國強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8 月8
    日以96年度訴字第73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0月,減
    為有期徒刑7 、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該判決於
    96年9 月12日確定;其另於同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6
    年度訴字第42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 共3 罪) ,並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
    133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 月又15日( 共3 罪) ,並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又15日確定;上開2 案件嗣經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為執行通知後,因被告未遵期到署接
    受執行,隨經該署於96年12月31日以被告逃亡為由發佈通緝
    ,迄於100 年5 月12日,經警在花蓮縣壽豐鄉○○村○○○
    道路某處緝獲被告到案,並送該署接受執行後,始撤銷通緝被告並於同年月13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100 年5 月12日
    吉警偵字第1000009962號通緝案件移送書、花蓮縣警察局吉
    安分局志學派出所案件報告書各1 份、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
    表各1 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撤銷通緝書2 份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9 至13頁、偵緝卷第1 至3 、6 、15、16、
    43頁),此核與被告前揭所供其為逃避上開案件執行而逃亡
    ,並遭通緝,迄至100 年5 月12日始經警方緝獲到案,並入
    監執行等情大致相符,足見被告上開所辯,並非虛妄,因之
    ,被告既早已於96年12月31日遭通緝前即離去其上開住居所
    ,且其目的係為逃避另案刑罰之執行,並因此遭受通緝,基
    此,能否逕認其於遷移住居所之初,主觀上即具有意圖避免
    召集之犯意,實屬有疑。
  2.再查,本件教育召集通知於97年4 月17日經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之員警送達至被告位於屏東縣內埔鄉
    ○○村○○路134 號之住處時,因無人居住而無法交付,復
    於同年月21日經警再次送達上開住處,然仍因該住處無人居
    住致無法交付上開教育召集令,因而寄存於屏東縣內埔鄉○
    ○村○○路134 號,嗣經該派出所將前揭教育召集令之通知
    書檢還屏東縣後備指揮部等情,已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
    分局100 年12月7 日內警保字第1000019629號函暨所檢附之
    檢還陳國強之屏東縣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令、屏東縣後備指
    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令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
    遷移調查表、屏東縣後備指揮部送達證書、召集令交付通知
    各1 份、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辦理陳國強寄存送達相片2 張
    附卷可按( 見本院卷第41至46頁) :另佐以被告之父陳烈志
    已於90年6 月6 日死亡、其母林秀玉亦於96年3 月9 日死亡
    之事實,亦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屏東縣內埔鄉戶政事務所10
    0 年12月5 日屏內戶字第1000002443號函暨所檢附被告之父
    母陳烈志、林秀玉2 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各1 份附卷可佐(見
    本院卷第35、38至40頁) ,基上各節以觀,可見被告於遭通
    緝逃亡期間,既未親自收受該召集令,且其居住處所亦無家
    人代收信件,堪認被告對於受有教育召集一事,應非知情,
    徵諸此情,益見被告遷移住居所之目的,並無避免召集之意
    圖存在。
  (三)從而,堪認被告前開所辯,尚非無稽,應可採信。
六、綜上所述,被告陳國強於客觀上雖有未依規定申報居住處所
    而遷移,致屏東縣市後備指揮部仍向其戶籍址之空屋寄送教
    育召集令,並致無法送達之事實,固可認定,然觀諸本件公
    訴意旨上開所提出證明被告有前揭逃避兵役犯罪之證據資料
    ,尚不能使本院得有被告主觀上確有「避免召集處理」意圖
    之得以確信之程度,自不能遽為認定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
    之犯行。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資以證明被
    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涉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
    、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之犯行,犯罪即屬不能證明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與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依法自應為被告
    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林智群 (klaw) 103-10-02 13:43

如果你們堅持打無罪要一個清白,那就要請律師處理,

因為要說服法官有難度,

但是如果是採認罪態度,就由法官處理即可 

小威 103-10-02 01:12

如題:

案內係為酒駕(被檢察官緩起訴1年、處份金68000)

接下來是會收到判決書還是執行指揮書呢???那個先???

是依判決去繳罰金???還是執行指揮書???

有勞律師大大解惑、感恩。(流程稍微敘述一下)

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在收到緩起訴書後,再等緩起訴執行通知,待繳清緩起訴處分金68,000元後,只要嗣後緩起訴期間未被撤銷即可。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麟 103-10-02 00:09

律師大人您好
我有一些問題法律問題想詢問一下

之前有人在網路發表高雄氣爆事件的PO文 但是因為內容讓很多人撻伐..而我也在他的PO文裡發了這一張圖片 (圖片上有寫"我覺得你可以先吃屎"的字樣)

請問這樣有構成公然侮辱嗎? 雖然我沒指名道姓 但是也不代表是在說PO文者..也許是其他留言的人..因為留言者當中 也有人用辭偏激的 我也看不太過去...並不是完全都是說PO文者


而且這張圖我只是表達個人建議而已 並不是想侮辱任何人

煩請律師大人幫我解答 真的感激不盡!!

鍾孟杰 (鍾律師) 103-10-03 10:59

雖沒有指名道姓,但您是發文回應某個人的文章,加上用的是「你」,這就很容易被認定是在指稱特定人的情形。

James Wang 103-10-01 22:39

律師您好!

我工廠ㄧ位離職員工向勞保局申訴要公司付資遣費. 員工背景為農民身份有農保, 所以在任用時他拒絕加入勞保, 因為親戚關係就沒有強求他. 那他現在離職了, 反過來要求公司給付鉅額資遣費. 請問這在勞保法上合理嗎? 雖然公司沒幫他投保勞保是違反勞基法, 那他具備農民身份又有農保可以這樣向勞保局申訴嗎?

林智群 (klaw) 103-10-01 23:49

 你們公司沒有依法投保勞保,他申訴後勞工局確實可以處罰公司,

並不會因為該員工原本同意不投勞保就不處理

至於高額資遣費,應看具體狀況而定,

如果確實是你們員工,他有權要求,只是金額多少應由法官認定

James Wang 103-10-02 10:00

謝謝您的回覆,

我想再請教的是, 勞基法適用於具有農民又有農保的人嗎? 

還有2點,

1.他跟其他員工有過吵架糾紛與他人無法相處, 這一點是否符合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二點

2.他口頭上說他受傷無法工作, 又不提出證明, 當時廠內根本找不到替代的人員, 去找他他又說要等到好了才來, 不知這符不符合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James Wang 103-10-02 14:2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們公司沒有依法投保

 

謝謝您的回覆,

我想再請教的是, 勞基法適用於具有農民又有農保的人嗎? 

還有2點,

1.他跟其他員工有過吵架糾紛與他人無法相處, 這一點是否符合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二點

2.他口頭上說他受傷無法工作, 又不提出證明, 當時廠內根本找不到替代的人員, 去找他他又說要等到好了才來, 不知這符不符合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沈恆 (沈律師) 103-10-02 19:47

您好!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不能任意變更,對方既然已經離職,您現在才問勞基法第12條恐怕已經來不及了;您應就對方當初離職的事由,來檢視是否符合給付資遣費的規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娃娃 103-10-01 21:47
我身邊認識的人最近照片被盜用手機交友軟體,手機也被貼在交友軟體上,因為現在手機很方便上網,請問如果盜用者是用電腦是否iP位置能找到發話人或發話位置?那萬一是手機是否也能找到發話IP位置?如果更不幸的對方用王八卡手機上網交友,是否報警就可以抓到發話手機位置抓人?現在很怕有危險性的事發生,請求律師們謝謝
小羅 103-10-01 21:36

律師先生你好:我是一位汽車駕駛員,行經國道休息站時車輛臨時停放在殘障車位丟個垃圾3分中就要馬上離開,在準備要丟時有因為自稱他是殘障人士說我不准停,可是,他的車輛也沒停放在車格內走前看他並無肢體殘障我回答說:那你也好好的為何要停在殘障車位,沒一下我就離開了是後他到高速公路局大隊要告我公然侮辱,請問這樣會成立嗎?煩請答覆謝謝!

若是依您所述,應不會構成公然侮辱,除非除您所述文字外,尚有其他不雅或侮辱性字眼。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Nicole 103-10-01 17:58

各位大律師您們好

我們公司是保養品產業,設計師在Google搜尋5張圖片到網站使用,後來收到圖庫公司侵犯著作權的信件,5張圖X1張3萬,所以要索賠15萬給圖庫公司,我們當下收到侵權信件時,設計師也馬上撤下圖片。但是一個月後圖庫公司來電堅持要15萬的侵權費,請問該如何處理? 若一直置之不理可以嗎?若走法律途徑屆時和解金可以談到5萬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0-01 18:34

您好!侵害著作權會有刑事責任,置之不理可能不是好辦法,建議還是盡量與對方談和解,不論多少錢只要對方接受即可。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雯 103-10-01 17:40

1. 如果錢莊被判定與詐騙集團勾結,是否仍要償還原借款金額?

2. 如果以房屋設質抵押借款,錢莊是否有權利持有權狀正本?

3. 如果想要以賣房方式還款,但權狀未塗銷質押且未取得正本前,是否可進行買賣動作?

謝謝律師們!!

沈恆 (沈律師) 103-10-01 18:26
您好!
1.    若有拿到借款,仍應返還。
2.    抵押權人會有他項權利證書表彰抵押權利,所有權人不需將所有權狀給抵押權人。
3.    未塗銷抵押權仍可出賣房屋過戶;但若沒有所有權狀,則無法過戶完成房屋買賣。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fujiiyakumo 103-10-01 17:10

各位先進  大家好

小弟在外租屋,有承租一個地下B2的停車位,
前日因天花板露出不明腐蝕液體(廁所管線?消防管線?)

導致車子烤漆嚴重受損,告知管委會要求他們處理並賠償管委會有先做一些應急的措施,但是總幹事卻說他們還沒有跟建商點交公設,所以公設漏水,他們管委會不負賠償責任,要我去跟建商求償或是請管委會代為求償

請問律師先進   管委會是否能用未點交當理由  逃避對公設出問題的一些賠償責任呢?
如果我要提出求償   請問是向管委會還是建商?  存證信函要寄給誰呢?

    PS.社區屋齡約5年   目前房東也在跟管委會協調中

您好:

房屋的公共設施於點交前,確實是由建商或承包廠商負責,點交確認沒有瑕疵後,才是由管委會負責,但是由於您承租房子屋齡已經五年,如此點交程序也拖太長了,點交必定有紀錄,建議您確認點交究竟是否已完成,以確認請求賠償的對象,我是多間社區管委會法律顧問,如後續處理有問題歡迎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1 18: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沒有點交,您還是可以向房東求償,因為租賃關係存在與您與房東之間,房東本來就有使租賃物何於使用之義務。

再者,雖沒有點交,然您是否針對停車位友給付管理費或清潔使用費呢?若有的話,也可向管委會求償。 

fujiiyakumo 103-10-01 19:08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沒有點交,您還是可以向房東求償,因為租賃關係存在與您與房東之間,房東本 ... (恕刪)

請教顏律師

所以我是要向房東求償 而不是向管委會求償嗎?

當初管理費是被包含在房租金內的  車位租金是額外加在房租外的

我有點搞混 之後車子修繕完的費用  是要向房東or管委會or建商  哪一方求償呢?

感謝律師不厭煩賜教。

 直接找房東,至於房東要對誰求償是他的事,由他自己處理.

紅蟳 103-10-01 16:46

律師大人您好,

前一陣子行駛快速道路被逼車,

我也向新竹縣政府交通隊檢舉,

交通隊看了行車紀錄器檔案,也覺得是惡意逼車

希望我去做筆錄,

我的問題是:如果對方已觸犯公共危險罪,

這是公訴罪,為什麼我還要去做筆錄呢??

交通隊說這是"程序問題"

一定要有被害人,法院才會受理???

是這樣嗎??

如果我不做筆錄,就不能舉發惡意逼車嗎??

 

不好意思,我再把我的問題解釋清楚

我不想做筆錄,

因為害怕對方查到資料而遭報復

如果現在跟警察說我不檢舉了,有用嗎??

還是有什麼辦法可以保護我的資料不外洩~~

不知道檢舉這麼麻煩~~~

您好:

對方於快速道路上惡意逼車,不僅觸犯公共危險罪,也可能構成刑法強制罪,您於此案身為告訴人或告發人,必須有您的告發或告訴,檢察官於知悉犯罪後才能依法偵辦,告訴人或告發人對當時狀況最為了解,您的筆錄製作有助於協助國家司法權對犯罪的追訴,使之後偵查審理的檢察官和法官釐清了解當時的情形,以上請參酌。

林智群 (klaw) 103-10-01 23:55

 你不提告,警方是不會處理的,

如果事證明確,跑幾趟法院就可以定對方罪了

王小君 103-10-01 15:43

跟前夫,去年6月到戶政辦理離婚小孩2個監護權歸他,如今離婚1年多依舊住在女方家,因為他跟我爸還在工作,家人不忍心小孩,所以沒有很直接趕走他,如今我們都受不了這個人ㄌ,弟弟也氣到搬出去ㄌ,我跟他談要爭取一個小孩監護權  他不願回應我,我也跟他家人說,她們不願意幫助我,讓他兒子繼續住我家,也不管,還跟我說這是你們二個ㄉ事情,我們無法介入,不然你上法院訴訟!爭取!因為小孩,我已經不知道要如何做,來這尋求律師幫忙,解答。˙

您好,

若男方對您或家人有騷擾或暴力行為等,您可蒐集相關證據,依法向法院申請核發保護令,由法院強制他遷離。

或男方的行為對小孩有不良影響,不適於擔任監護人,基於小孩子的發展與成長健康,您可蒐集相關證據,依法向法院提出監護權改定訴訟,由法院指派您擔任小孩的監護人。

當然,如果能夠和男方達成協議並簽訂協議書,是最省事也最有效率的方式。

以上,敬請參酌。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1 17: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想爭取監護權,因為對方現在還有監護權,所以建議先蒐集(或設計) 對方之行為有不利於小朋友之證據,待證據蒐集齊全後再要求男方離開,又若小朋友現在其實都還是由女方照顧,可主張小朋友由您監護較為習慣環境。

林智群 (klaw) 103-10-01 23:57

 建議發簡訊表示請他搬離你們家,不然就告他侵入住宅

至於監護權問題,

如果小孩是生活在你們家,法院通常不會變更小孩原來的生活環境

JD 103-10-01 14:39

律師您好,我妹妹(台中沙鹿某科大學生)日前發生了這樣一件事,某天她的店長(以下簡稱該男)向她借機車,但該男卻偷偷以我妹的機車租車行租了汽車,歸還時汽車保險桿刮傷,車行老闆要求該男賠償兩萬七千元,該男賠不出錢,於是便將我妹妹的機車抵押在車行,該機車登記是在我爸的名下,行照在我妹妹手上,等於說該男沒有任何可以證明機車是他本人持有的資料,車行竟接受這樣來源不明的機車抵押,該男留給車行的機車資料全是寫假的我妹的資料並非機車持有人我爸爸的,在這之後該男仍回店裡上班並未告知我妹事實,直到下班瞞不住了才說會拿錢讓我妹去贖車,之後人卻消不見,留下死咬不放的車行與徬徨的我妹妹。

我妹妹報警處理,警察帶他去向車行說車行這樣的扣車是違法的,車行本來都還是不接受還車,後來突然軟化說要我妹先到警局做一個記證明該男的確用我妹的機車抵押,但是車行老闆卻沒有一起去警局,做完記錄回車行要取車時老闆竟提早關門了,警察隔天再度帶我妹妹去車行要取車時,車行老闆竟以總公司要求他把車運去總公司為由,又變成不還車了,並要我們去找總公司處理。

我們不懂事情為何變來變去,於是打給經手的警察詢問,該警察說他詢問過他的律師朋友,說我們若是告車行侵佔不太能告的成功,告該男比較有機會,我不懂車行明明也是沒有查證機車來源就收受抵押,難道不怕抵押的是贓車嗎?租車行體系應該更會嚴防收受到的是贓車才對。現在我爸要親自去處理,我聽他的說法看似是想花錢消災,但我不懂,我妹的錯誤就是口頭答應要借車給該男,而車行是違法抵押沒有行照的機車還立下單據本票,該男的錯就不用說了全都是他的錯,舉凡侵佔(違反借的人意願)、偽造文書等等,想問問律師這樣的事該怎麼處理??想請問律師能否給我們一個方向,我爸爸也是警察,卻也跟他的同事討論不出一個所以然,我住在離島,明天他要過去台中了,想先幫他找到一個處理的方向,不是傻傻的花錢消災,感謝。

genie 103-10-01 14:33

您好:

我媽媽過世了,我們要到銀行辦理帳戶結清繼承銀行要我們全部的合法繼承人都要到場簽署文件,不能到場的人,就是要身份證正本及印章等等委託辦理,可是我姊姊跟家裡失聯好幾年,我們之前也去警局報失蹤了,

我問銀行的人這樣該怎麼辦,他們說這是法律問題,要我們自己來問,請問律師我該怎麼做呢? 謝謝您!!

可以起訴分割方式處理,再依判決書分割,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建議應盡速向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出分割遺產(就全部遺產提出,不僅有銀行存款)訴訟

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就可以拿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執行

就不用擔心有繼承人欠缺之問題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阿哲 103-10-01 13:55

律師您好,我爺爺是房屋所有權人,他於幾日前往生,爺爺有四個孩子,其中第三位往生許久,他太太 是否有繼承權?

 

您好:

第三位往生者的子女才可代位繼承爺爺之財產

其配偶不行

Chen-nono 103-10-01 11:38
父親已70,並長期患有癲癇、高血壓等疾病, 年輕時因自家開設公司,環境不差,但後也因個性及交友而漸花光積蓄。 母親過去為子女而選擇不離婚但目前仍自己工作應付家用開銷或父親看病所用, 而子女也負責簡單零花及生活照料費用。 目前家中4人所住房屋仍為父親所有, 不過因父親之前無錢花用曾用房屋抵押由長子向保險公司借款, 而目前長子仍正常繳款,貸款仍有16年,以維護一家最後住所! 但近一年來,父親會因不夠零花而威脅家人要去找地下錢莊借錢, 家人不是不能順從,但他花錢常不知何去,又不願交待, 僅表示房子是他的,他可決定,甚說出已做好自己再去他處生活的想法,並無考慮我們其他家人的未來? 請問我母親沒有法律保障嗎? 請問我們要一直擔心地下錢莊會前來或怕被威脅而答應他想要的金額? 敬請律師提供我們答案,十分感激!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1 13: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房屋所有權為您的父親,且您的父親並沒有喪失行為能力,因此有權向他人借款並做抵押。倘若遇有違法討債可以報警處理。

2、倘若擔心因為其他債權人執行房屋,可以先將父親的房屋就兒子代繳貸款的部分設定抵押,或是先取得執行名義,避免將來什麼都留不下來。

vian 103-10-01 11:16

請問各位律師們,如果有職災的問題產生(在上班途中自摔受傷),老闆直接在未告知的情況下,取消了勞健保,我們除可以申請應領到之相關醫療費、應領薪資外。我們可否對他提出精神賠償的要求?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1 11: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職災的雇主責任依據勞動基準法,就您的狀況,應該就是傷病給付,醫療的部分有健保,倘若有高薪低保或是未依法投保的問題,則必須賠償投保差額之損失。

2、至於精神慰撫金的部份,必須向事故發生責任請領,如肇事者或是國家賠償才有。

3、倘若公司未投保,亦未依法賠償,則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Willie 103-10-01 10:34

各位大律師您好~

我的太太目前已是歸化中華民國籍的合法公民並拋棄馬來西亞公民權了,而她的父親是馬來西亞公民,她的父親生前已經在馬來西亞宣告破產,並於上個月離世! 目前我的問題想請教如下

1. 我太太是否需要在馬來西亞境內發出拋棄繼承的聲明,或者是只需要在中華民國境內發出即可??請問是否有相關期限?

2. 因為她的父親,早已於10幾年前即離境台灣,並對我太太她們姊弟及她媽媽不聞不問! 是否可以藉由提出她的父親拋棄她們來拒絕繼承相關所有的繼承權??

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1 19: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遺產繼承問題,一般來說都必須依據被繼承人之本國法或是遺產所在地的法律處理。

2、就您所述的狀況,有關於在台灣的遺產,僅能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否則就是限定繼承;在馬來西亞則必須依據當地的法律辦理,又有關此類非訟事件,通常無法透過司法承認辦理,也就是說應該必須依照馬來西亞的法律於當地的法院辦理。

琳琳 103-10-01 09:49

律師您好:

我有3個問題想要求解,謝謝><

01.請問用公司名義貸款買車,目前已繳6期,剩餘18期未繳(24期繳完就過戶到自己名下),現在準備離職,應該要如何寫切結書內容來保障自己的車子在繳貸款期間及貸款結束時,公司不會自行處分或說我沒繳貸款呢? 需不需要有第三人公證人律師在場呢?

02.我現在工作到10月底年資滿1年10個月,老闆叫我提早15天走人,變成到10月底年資是1年9個半月,這樣提早走對自身有不妥嗎?  

03.請問特休算現金應該要如何算?我在網上都沒找到相關詳解,求解 謝謝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1 11: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簽立協議書,就相關的權利義務,包含繳交貸款、辦理過戶期限、違約責任等約名,必要時並可以辦理動產擔保。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

2、年資的部份涉及資遣費、勞退金提撥、勞健保等,只要雙方約定清楚即可,影響不是很大。

3、特別休假以現金補貼的計算,原則上就是平均工資(最近6個月平均薪資),倘若勞資雙方另外有約定就依據約定。

 

 

 

 

 

103-10-01 09:23

不好意思,文章有點長

我真的很急,想要把事情趕快處理好

但又什麼都不懂,麻煩了,謝謝!

請問房屋天花板漏水,樓上管線漏水

整間套房至少有7-8處在滴水

對方堅持說我們樓下也要分攤修繕費用

還說他有認識的法官,律師

但我不管上網查,問人,問律師

都是說樓上要付修繕費用

不懂為何他能那麼堅持

 

核發存證信函或起訴請求

是都要去法院申請嗎?

去法院不是要對方的個資

我們沒有要怎麼辦?

現在是有去申請地方調解

本人覺得沒什麼作用

因為之前社區管委會調解一次過

管委會印了一些資料(要我們付錢的資料)一點都不中立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

擔。

然後我老公不懂,就說好我們會一起分擔修繕費用

但我後來有去查才發現後面還有下一條

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

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所以我又打給管委會說,我不會出任何錢

對方就說那要告就去告阿!

 

我樓下本來10/1號要開始出租

因為漏水事件,房客要退了

原本房客一年的房租錢跟押金都給我了

房客能要求我賠償他的損失嗎?

我現在真的蠟燭兩頭燒

我要怎麼處理才是最快的方法

麻煩教我要如何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5 16:45

 您好,針對你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需要釐清漏水原因,您所尋問的與管委會的說法並不衝突,只是沒有確認漏水原因。

2、倘若對方拒絕,就只能起訴解決,沒有捷徑。

阿維 103-10-01 03:20
事情大概是這樣。我父親94年過世至今,奶奶都由我扶養至今。三個姑姑從未過問。有幾個問題想請教站上的律師們,謝謝! 1.我是長孫,我有必須負擔扶養奶奶的義務嗎? 2.我是否可依主計處從94年公佈至今的國人每月最低消費支出金額加總起來跟三位姑姑請求不當得利(如我有義務我就負擔1/4,剩下的跟她們請求)? 3.如果不當得利訴訟法院將來判我勝訴。請問請求的金額是等三位姑姑自己還我,還是我必須要有什麼作為?萬一她們都不肯給,我該怎麼辦?
沈恆 (沈律師) 103-10-01 07:57

您好!奶奶與三個姑姑親等較近,三個姑姑應先負扶養義務,您代墊支出的扶養費可以請求三個姑姑返還;將來若判決勝訴確定還不願返還,可聲請強制執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原則上如沈大律師所述

依本律師承辦之經驗,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時效為15年

故您如可證明確實父親生前奶奶亦為父親所扶養

您甚至可以因繼承父親之權利而請求姑姑返還父親生前代墊之扶養費用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您好

以你的身份是無須要撫養

但是如果已經撫養奶奶了

可以向姑姑們追討

建議可以用不當得利提告

判決下來之後如果對方不願意付款

你就可以去強制執行查封他們的財產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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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雯 103-10-01 03:16

律師們好~    我是個後母!   我先生有個5歲的女兒,現在讀幼稚園中班。     她們離婚已有3年。  目前, 我們剛結婚一年。 小孩的生母,有毒癮,在中部做夜生活的工作。 近日以來,生母私自跑去幼稚園找孩子,試圖講她帶走!        因為生母目前的新男友,曾經表明不歡迎小孩,介入與生母的生活!!     生母卻還是試圖帶小孩去中部,聲稱玩幾天!     生母更是對小孩的,生活費與教育費!    都不願支出,情願買毒!    對於如此恐怖生母,該如何隔離????       深怕這孩子變成第2個"王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小孩的監護權在何方?若在您先生那,則應先向幼兒園老師說明,且不准由其生母帶走,以免發生憾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1 09: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的配偶已經取得監護權,就您所述的情形,對方並沒有其他不利子女的舉動,如騷擾、暴力等行為,則沒有違法問題。

2、本文建議可以委請律師發函給對方,表示禁止其任意帶走小孩、並通知老師不可以讓對方帶走小孩,日後對方強行帶走,就可以以略誘提告

3、倘若監護權未定,則可以向法院提起酌定監護權訴訟,並且請求法院定暫時處分禁止對方與小孩接觸。

 

 

g611097 103-10-01 01:25

想請問各位律師我在年初生產,在懷孕期間主管一直不找人與我工作上的交接,我已經在預產期前半年開始詢問並提醒主管工作職務的交接事宜,卻不加以理會我,直到我去生產依然沒派人與我工作上的交接,做月子期間一直不斷打電話要我回公司上班,並且把還工作拿到家中讓我完成,打擾我休息時間,產假期滿前有口頭跟公司說要請育嬰假,公司也答應並協助蓋張完成請育嬰假程序,現在育嬰假期滿卻寄存證信函說我當初沒按照公司規定回公司上班是我為自動離職,我是否要回覆此信函,且公司未付我後面10天的薪資,理由是我生產前沒把工作交接好要我回去交接,但在懷孕任職期間一直催促公司交接的事情是公司不理會,產假後又說我沒交接好,不給我後面10天產假的薪資,想請問該如處理,因為公司寄的存證信函與事實不符,是否要回覆,如果不回覆是不是就認同他的內容,即使我去申訴產假後10天沒拿到的薪資就拿不回來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仍應回函據理力爭,且應向法院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並請求此段時間之薪資給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娃 103-10-01 00:53
律師您好,以下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我哥最近欠錢,對方請了兩個黑道強迫我弟簽了100萬的本票,不簽就回去找我父母親,那如果你家人怎麼了他們不付責,所以我弟欠了要在11月底前還清這100萬,請問這張本票法律效應嗎? 2.哥哥幾天前才跟其他銀行借款100萬,過幾天哥哥又去跟中國信託借款100萬請弟弟做保, 但以我弟的經濟狀況有房貸,一個月不到4萬,又是低收入戶,這樣還可以貸出100萬嗎?還是銀行有可能做假資料嗎? 3.有什麼管道可以快速查帳目才知道是否有做假帳呢? 4.哥哥可以申請個人破產嗎?程序如何?這樣保人我弟會被牽涉到嗎?
我是好人 103-10-01 00:08

各位大律師好,若滿20與未滿14歲的女生互傳裸照,但是沒有公開或散布,請問這樣有沒有違法呢?

隱居 (勇公) 103-10-01 00:16

您好,

(若有穿內衣內褲可能還不至於構成,若有露三點的其中一部份,則可能構成)

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

本人上個月方接受本網站網友的委任,上訴最高法院中。

(一審判強制罪六個月,緩刑二年,二審改判二年八個月)

之前網友都是請公設辯護人而已,未料遭此重判。

主要爭執點要求女生自拍是否符合第三項被拍攝的要件。

高院有不同見解。以致刑度落差甚大。

偵查中檢察官原本告知若和解將諭知緩起訴處分,

結果又改變見解逕行起訴。

一審和解後法官論強制罪且為緩刑宣告,未料檢察官又上訴致遭撤銷改判。

建議儘早諮詢。(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實務又放的很寬,而且很容易依女方的證詞認定,

女方的證詞又容易受影響)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
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預防勝於治療

還是請你小心,不要再攪這個了,要不然你就要付律師費給我了。 一個不幸的消息,最新最高法院見解是自拍也算是符合兒少條例。

我是好人 103-10-01 00:24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恕刪)

律師您好,女生自拍照片有露上面兩點但無露臉,請問這樣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嗎?還有請問此項適用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可確認照片中之人物為未成年少女,則仍會構成,而本件難有超法規之阻卻違法事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是好人 103-10-01 11:4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可確認照片中之人物為未成年少女,則 ... (恕刪)

律師您好,如果在未公開散佈的狀況下已經把照片刪除,還會構成兒少性交易條例27條第三項之罪嗎?還有此罪緩起訴的機率高嗎?

小如 103-09-30 23:52

請問各位律師

請問...存證信函對日後提告有佐證的效力!!那律師函也有相同效果嗎~

日後在法官面前,可以證明我曾發過律師函,而對方不理會嗎~

另請問...法官若判對方應付的撫養費,是以對方收入為基準嗎~

因為我收入比對方高,我就應付較多的撫養費嗎?

若對方有動產,會影響撫養費的判定嗎~

 

                                    謝謝你,麻煩了

隱居 (勇公) 103-10-01 00:06

您好,律師函只是一個意思表示的通知而已,

代表你有告知對方這件事情。

我還是覺得寫訴狀比較直接。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我覺得一起寫也沒差。

 您好:

如同邵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法院就扶養費分攤比例部分確實會視父母雙方之經濟能力而定

有無動產等固定資產也列入考量

法官會綜合全部相關證據資料形成心證決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您好

其實在法律上無論是律師函或存證

效果都只有通知而已不會因此而發生什麼效力

撫養費原則上是一人一半

除非彼此收入相差很懸殊

否則不會改變分配比例的

縱使有動產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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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w 103-09-30 22:55

各位律師您好,
8/12資產管理公司發了支付命令(約4萬),
追討N年前(應該逾5年了)電信費及違約金,
支付命令未載明欠費之起始日期只寫到101年及102年截止有多少金額。

由於我在北部上班,家人拒收(領取時信封上面不知道誰寫的備註),
家人沒即時通知我有信寄存警局,可能也忘記了,
一直到我9/23回家,家人才想起並告知有封信寄存在警局,
9/23晚上領回,9/24就到法院提異議,
當時承辦的人員有說已過期但仍可提看看,
並詢問我約多久回家一次,有回答約1個月回家一趟。
9/30收到法院來信駁回我的異議,原因是已超過20天於法不合。 

想請問異議因超過20天被駁回後應走什麼樣的程序會比較有利?
程序應該如何辦理?

由於此事早已逾5年,有沒有欠費或有沒有繳錢我也不知道,
就算當時有繳錢那收據超過5年也都丟了。
目前僅從網路查得的駁回後是提"再審之訴"及法院有說可打"債權不存在",
或是有更有利的程序可以辦理呢?
實在不想無故要付不知是否屬實的費用或是走到被扣薪的地步。

感謝各位耐心觀看,懇請撥冗解答,謝謝各位。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30 23:11

再審之訴的條件: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支付命令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等於確定判決,先看有沒有符合再審的條件;假設沒有,就準備提出債權不存在(ASAP)。

法院有訴訟輔導科,各地法扶都有義務律師可以諮詢。

以上。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除非再審改判(前提是必須要有再審事由),否則基於其既判力,依法您已不得主張原先可主張的時效抗辯來拒絕給付。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96年台上字第1629號判決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所稱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不僅關於其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有之,即其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亦有之。是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之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時,他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認定,亦即當事人於既判力基準時點前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因該既判力之遮斷效(失權效或排除效)而不得再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此乃法院應以「既判事項為基礎處理新訴」及「禁止矛盾」之既判力積極的作用,以杜當事人就法院據以為判斷訴訟標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基礎資料,再次要求法院另行確定或重新評價,俾免該既判力因而失其意義。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樂樂 103-09-30 22:10

律師大大你們好,

我哥哥因為對一個女生摸尿尿的地方被告妨害

然後她家人跟我們說要100萬元

可是如果要的話我媽媽就要把定存解掉才可以湊

賠了一定就可以不要關嗎?

 

 被害人幾歲?行為態樣如何(次數、手段、程度..)? 被告行為時和目前的年紀?

 

樂樂 103-09-30 22:28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被害人幾歲?行為態樣如何(次數、手段、程度..)? 被告行為時和目前的年紀?

律師大大你好,

我哥哥今年大學畢業在等兵單

女生比我小 = = 13歲,

他們之前在交往所以好像很親密有摸摸

可是因為被她媽媽發現很生氣

女生就說是被我哥哥強迫的說要告

 

刑法第227條之規定,主要是著眼於未滿十六歲之人並未具有完全之性自主決定權,故特別立法加以保護,因此只要發生性關係或者為猥褻行為之對象係為未滿十六歲之人者,不論其是否合意,即已觸犯該條之規定。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令兄可能涉及刑法第227條第2項的與幼進行猥褻行為罪,不過若雙方進而有口交肛交或者性交之行為者,則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27條第1項的與幼性交罪,二罪刑度皆不輕。本件就您所述情形,令兄為年滿十八歲之人,則若涉犯刑法第227條之罪,則並非告訴乃論,換言之,被害人方面並無撤告而使刑事程序終結之權利,故而是否要直接賠付一百萬,似乎可以再行斟酌,本件建議令兄與律師進一步詳談分析案情,以研議後續處理方式,尋求律師協助才是上策。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7條之1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29條之1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隱居 (勇公) 103-10-01 00:00

您好,這個我擔任法扶辯護人相類似案件(強制猥褻),原本一審從有期徒刑八月,監護三年,

二審經委任我後改判有期徒刑六月,監護一年。

而且二審蒞庭的公訴檢察官是我以前的主任,高碧霞檢察官(很認真的,南迴搞軌案承辦檢察官

以前在高主任的麾下擔任婦幼組檢察官。(能夠在昔日自己的長官手下取得小小的勝利,

感覺是很爽的@@)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OOO
選任辯護人 邵勇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 年度
侵訴字第47號中華民國103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01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丁○○成年人故意對少女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
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壹年。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1 18: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哥哥所涉範圍強制猥褻之問題,若有與對方達成和解並得被害人原諒,有機會爭取緩刑或六月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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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1 18: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爭執並非強制,而係雙方出於自願而有親密之行為。

又若賠償對方達成和解,並得被害人原諒,則有機會可以緩刑

jack 103-09-30 22:07

您好:請問對方提離婚訴訟,已開二次庭但都草草結束(因她有請律師),後來我提反訴離婚,目前她的律師要求我先與她離婚,再談監護的問題,這樣可以嗎?我很怕…因她年收百萬(我只有她的一半)不幫忙家用、從不做家事,連衣服都我洗的,若我錢不夠讓我去借目前貸款近四百萬,她現金超過五百萬,目前應該都脫產了吧,丟下二個孩子近一年,也沒分擔家用,我怕跟她離了,她更不會管二個小孩了,我真的要先跟她離婚嗎?我是想一起判決,也希望她養小孩我願意分擔費用。若真這樣我上訴是否需找律師幫忙?(小孩四歲跟八歲,小的有領身障手冊也是當老師的她急於棄養離開的)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

對方之婚後增加財產應遠多於您的婚後增加財產

所以建議您可考慮於同一訴訟中追加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

如勝訴就算對方目前脫產也可以由其每月薪資扣三分之一執行

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補充回覆:

是否仍要維持婚姻應由您自己決定

監護權雖是離婚後不得不決定之重要事項

但是係以小孩之最佳利益為考量

所以請您自行斟酌

 

jack 103-09-30 22:29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

對方之婚後增加財產應遠多於您的婚後增加財 ... (恕刪)

感謝林律師:但我真的要先跟她離婚再談監護嗎?

蘇毓霖 (蘇律師) 103-10-01 00:32
回覆 jack 的發言內容:

您好:請問對方提離婚訴訟,已開二次庭但都草草結束(因她有請律師),後來我提反訴離婚,目前她的律 ... (恕刪)

若你也急著離婚,建議至少於離婚官司中,就小孩部份一併主張。若不急,就跟對方律師一併就小孩財產部份談(沒有共識的機會大)。

樂樂 103-09-30 21:58

律師晚安...我哥哥因為摸人尿尿的地方還有胸部被告妨害性自主...一審判決也下來了判了一年五個月...媽媽一職哭所以有上訴...女生有請律師說要哥哥賠100萬...如果媽媽解定存賠了還要關嗎...哥哥如果去關我擔心媽媽會受不了...

kobe 103-09-30 20:26

我被一個完全不認識的人給當街毆打,已經鼻青臉腫,我還被語帶恐嚇,譬如說:殺死你都沒問題、你快沒命你知道嗎、要是在罵誰誰誰我就讓你死得很難看、我知道你家在哪我有你家"鑰匙"等等之類的話,原因是當街有與家人起點爭執,我有點咆哮,但不認識的對方似乎已經知道我的來歷,於直直接一直往我臉上招呼,我根本不認識他,事後警察來也是對我冷處理,當下是被恐嚇到不敢告他傷害.恐嚇,事後那個不認識打我的人又透過家人手機電話給我,恐嚇內容差不多,因為手機會自動錄音,請問我該怎麼辦?請問一下律師,外人可否管理別人家的家務事呢?? 請問我該去報案嗎 ? 去中山分局會比較好嗎?>< 因為當地分局對我比較有偏見..冷處理..這樣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30 20: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驗傷單或錄影等,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起刑事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kobe 103-09-30 20:5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驗傷單或錄影等,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 ... (恕刪)

 

謝謝,但是請問一下,恐嚇電話恐嚇那部分該怎麼辦,外人真的可以為了管理別人家的家務事而恐嚇.尤其是有我家鑰匙來我家對我不利 這句這類的話語, 這也讓我往後感到生活上的恐懼,那該怎麼辦 .. ,應該怎麼處理 ...?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30 21: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論是不是家務事,只要對方有以加害您性命身體等言語對您為將來之惡害通知,都會算是觸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唷!

kobe 103-10-01 23:55

謝謝各位律師,因為手機錄音證據被對方不認識毆打我的人知道,就在今天我早上原本驗傷好從亞東醫院出來,騎車回家途中被他堵到,很兇語帶恐嚇要我把錄音刪除,當時害怕不得已只好刪除錄音了,我根本不認識他,他頂多就是跟我家人很熟,我實在不想跟這種人打交道,可是他又一直跟我說一堆甚麼罩我之類的,我心想如果你真害怕我告你恐嚇,幹嘛急忙跟蹤我要我刪除電話錄音...,我真的好累心裡壓力,他一直提起你想跟我玩嗎、你信不信我真的會把你打到殘廢 、或是有我家鑰匙我絕對讓你死、或是甚麼他黑白通吃要讓我關很久在裡面找人照顧我之類的話語、甚麼遺棄罪,至於遺棄罪有去看過構成條件,我根本不符,也輪不到這個不相干的外人來告我吧,常常這樣被恐嚇跟蹤與危害之後安全的語言~且又來不及拿起手機錄音...我真的活在恐懼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