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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宏 103-09-26 16:49

請問我收到了簡易判決書處形書,想請教律師一下

我看到案經跟我上次去警察局筆錄,不一樣地方

筆錄光華派出所,可是為什麼(案經)會是新北市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辨

謝謝


Lee 103-09-26 16:05

律師您好,我們是大樓管委會

管委會之公設委員自行代理主委長達近10年,將法拍屋所留下的停車位占為己有,自行販售車位、核發使用權狀給住戶,並留有簽名蓋章證據,甚至將這些停車位任意出租,隨意開價,租金也納為己有。

該前任委員未經開會同意,私下與住戶協調管理費是否繳交,並使該住戶從造冊中消失,以致現任管委會清查發現,住戶積欠管理費多年,經過催繳,住戶認為已和前公設委員談妥而不願繳清。

律師幫忙回覆,這些問題該如何處理?這位前公設委員的狀況究竟是屬於管委會責任還是與住戶的私人問題?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29 09:25

1.可以討論…

2.一般來說,管理費的請求時效為五年...

以上。

阿宏 103-09-26 15:47

請問我收到了簡易判決書處形書.想請教律師一下.判決書上面跟當初警察局筆錄不太一樣,我哥哥本身有身心障礙中度智障請問律師,我可以上訴嗎? 如果可以上訴怎麼寫?還是請律師幫我寫
謝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6 15:56

您好,簡易判決處刑書並非終局之判決,您可委任律師閱卷後提出答辯狀,並指出哥哥為中度智障,故無責任能力。 

march 103-09-26 15:02

您好

我有向法院申請探視未成年子女強制執行

請問依此執行令,我能請警察陪同嗎?

警察會受理還是拒絕?

受理的話會需要填類似報案單之類的嗎?

拒絕的話是正當的嗎?還是我可以投訴?

==========================

以下為執行令內容

說明:

一 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xxxxx號債權人x小姐與債務人x先生間探視子女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依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xxx號和解筆錄內容聲請執行,請債務人務必依如下之和解成立內容履行:「1.定期探視:每月兩次,於每月第二週.第四週之週五晚上八時起至週日晚上八時止,由原告(即債權人x小姐)或其委託之人前往未成年子女"大女兒.小女兒"所在之處所,接未成年子女"大女兒.小女兒"外出,由原告(即債權人x小姐)照顧至期間終了時,並於期間終了時送回被告(即債務人x先生)住處。」

二 依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第1項規定辦理。

債權人應於期間屆滿時,具狀陳報債務人履行情形。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即依法強制執行,並負擔執行費用

========================================

請各位大律師幫忙解惑

感恩

該執行命令內容上似應為強制執行法第128條限期自動履行之命令(您的問題中所載法條依據為第124條第1項似乎不太對),若債務人屆期仍不履行者,債權人得依法陳報法院請求處以怠金或者進一步以強制力加以實現。
又執行命令若未一併副知警察機關並於說明各點載明其應派員協助之事項者,則警察機關依法不負協助義務,債權人要以該執行命令要求警察機關協助,警察機關也會予以婉拒的...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

強制執行法第3條之1
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實施強制執行時,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得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
前項情形,警察或有關機關有協助之義務。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強制執行法第124條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如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即占有該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
前項再為執行,應徵執行費。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船舶、航空器或在建造中之船舶而不交出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珊珊 103-09-26 14:46
寫立遺囑律師費大概多少?立遺囑一定要有第三公證人嗎(一定要請律師寫嗎?) 如果立遺囑的人本身不識字,可以自己寫嗎?那這樣有法律效用嗎?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6 15: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遺囑需依照法定方式,方有其效力,您可考慮委任律師代筆遺囑,並與律師討論遺囑內容,符合民法第1189、第1194條之規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6 16:03

您好,關於您問題,委請律師預立遺囑費用需視案情之複雜程度,無法一概而論。

依您所描述之情況,建議以代筆遺囑之方式為之,

所謂之代筆遺囑,白話的說,就是有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位為代筆人。

首先,先由預立遺囑人先將想要之分配方式告知代筆人,代筆人先以筆記約略紀錄預立遺囑人之意見,再由代筆人以口述之方式向預立遺囑人確認遺囑之內容並代筆書寫,確認無誤後,再宣讀遺囑內容與在場之見證人,並由預立遺囑人及見證人簽名。

KiKi 103-09-26 14:36

律師您好,

請問關於撫養父母與遺棄之定義 ?

1.子女對父母的撫養必須達到何種程度才稱作有盡撫養義務?供應其基本生活開銷(金錢)或是需陪伴其身邊照護?如果父親有精神疾病又不肯住到老人院或安養院,我們又都在外地工作,要如何達到法律要求的撫養義務呢?

2.延續問題1. 父母對子女提出遺棄的控訴須哪些要素才能成立?如果父親有房子住,我們是否僅需提供其所需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是依照甚麼原則呢?多少才夠?

鍾孟杰 (鍾律師) 103-09-28 17:36

1. 在法律上的扶養是一方需維持他方正常生活的義務,若在外地或可考慮請看護照顧,另外若子女有數個,則每人對父母都有扶養義務。

2. 仍須視個案實際狀況決定扶養的程度(如:健康與否),至於基本生活開銷部分,可搜尋行政院主計處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參考。

KiKi 103-09-26 14:07

律師您好,

我父親有精神疾病是在他很年輕未婚的時候就有的。

1. 數前年爺爺將其名下動產贈與我父親及叔叔,但我父親因為精神疾病常常喊著要賣土地房子,為避免他將房屋賣掉,爺爺可能主張父親無法正常處理財產而將土地收回嗎?

2. 還是因為父親已經有妻子和孩子可以協助其處理所以爺爺無法如此主張呢?

3.若父親已宣告輔助,則他的名下動產過戶需要哪些人同意?監護人同意就好還是需要父親的兄弟姊妹和法院同意?

4.如此患有精神疾病的人,若去跟他人有借貸關係,欠債之類的,其妻子和孩子有義務要幫他償還嗎?

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6 14:18
回覆 KiKi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父親有精神疾病是在他很年輕未婚的時候就有的。

1 ... (恕刪)

1.贈與行為是單方意思表示,如沒有被詐欺脅迫等情形且無附條件的話,基本上爺爺將土地贈送

   給你父親後,就是你父親所有了,爺爺無權利任意撤回贈與

2.因您父親有精神不穩定之狀況,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若是前者,則由

   監護人代替您父親行使權利;若為後者,則買賣動產需得輔助人同意。

3.在精神錯亂下所為之借貸,依法是可被認定為無效;惟為保障你們家人權益,還是儘速向法院

   聲請對父親之監護或輔助宣告為宜。

以上拙見供參 謝謝

KiKi 103-09-26 14:52
回覆 何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KiKi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律師您好,

那如果我父親有贈與土地給我,也是不能要求返還的嗎?除非我不撫養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看贈與有無附條件,若無,則贈與撤銷即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葉子 103-09-26 14:02

我外婆今年已經80多歲,得了老人痴呆,現在白天在照護中心,外婆有二個兒子,三個女兒,我媽媽排行老二,大阿姨在專職照顧外婆,沒有工作,現在外婆住的房子是外婆的名字,因為外婆癡呆,所以動產不能動,我小舅現在沒有工作,但是還是要付外婆跟大阿姨的生活費,大舅要付每個月照顧中心的錢。

我小舅要我媽也付一個月7千元,還沒來的及去匯錢,就收到一張律師信,意思是要告我媽媽遺棄,之前我媽媽的意思是說,因為我媽她是家管,錢都是我爸爸在賺,但是我爸爸再過一、二年就65歲要退休了,沒辦法每個月付7千元,現在我大阿姨要告我媽媽遺棄

我想問的是,第一,我外婆的房子真的無法買賣嗎?

第二,如果兄弟姐妹要談外婆的扶養問題,有順序嗎?意思是說,嫁出去的女兒,而且又沒工作也要付外婆的費用嗎?

第三,如果要付扶養的錢,請問要怎麼付?要付多久?總不能舅舅隨便說的數字,我媽就要付那個價錢,而且過幾年我爸退休也沒有收入,還是要繼續付?

律師回答我,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6 14:32

您好:

1.因外婆現在老人癡呆無法行使權利,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由外婆親屬中選定合適之人擔任

  監護人;又監護人可得法院許可後,代外婆買賣動產

2.只要是外婆之子女,均要負擔扶養外婆之義務,不論嫁娶無分男女。

3.扶養外婆之期間是至外婆過世之日止,扶養費多寡一般實務是以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

   為依據。

以上拙見供參 謝謝

陳彥彰 (Jeffrey Chen) 103-09-26 14:32

您好:

1.您外婆顯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若您舅舅或阿姨有向法院聲請監護之宣告,則您外婆的房子處理問題將應由監護人代為之。縱然沒有監護人,由您外婆所為之買賣,在法律效力也有瑕疵。

2.您媽媽不會因出嫁而免除扶養父母之義務,順序與他兄弟姊妹是相同的。

3.扶養費自應平均分擔或以協議行之,建議您向舅舅或大阿姨請求提出相關費用收據,再決定應分擔扶養費為何。

4.本件不會構成遺棄罪。

以上,敬供參考,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6 14: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動產必須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然後經過法院同意之後才能夠處分。
2、因為您的外婆目前有人照料、並且有房屋等資產,因此您的母親不會構成遺棄罪,
    不過本文建議還是在可以負擔的範圍內支付,否則將來遺產繼承可能會受到影響。
3、扶養費依法律規定必須依據您母親的經濟狀況、外婆所需費用去做?合的評估,
    建議尋求正式諮詢的時候被妥相關資料會比較好,否則暫時只需要在可以負擔的
    範圍內給付即可。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9-26 14:40

您好:

1.  依民法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聲請,宣告禁治產。因此您們可以申請禁治產宣告,受禁治產人可由監護人負起管理受禁治產宣告人財產責任。監護人有權進行財產處分,包括買賣房屋,以提供受禁治產人應有之照護醫療及管理資產費用

2.  依民法扶養義務人之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姐妹、家屬、子婦女婿、夫妻之父母,因此子女是父母法定第一順位扶養人,嫁出去的女兒仍具有撫養義務,但若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可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3.  撫養的金額可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再依照子女經濟能力比例分擔之。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葉子 103-09-26 14:52
回覆 何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因外婆現在老人癡呆無法行使權利,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由外婆親屬中 ... (恕刪)

律師謝謝你的回答,我還想再問,現在監護人判定是大阿姨,大阿姨沒有工作,在照顧外婆,大舅跟小舅被公司裁員,但是大舅有做約聘工作,沒有工作也沒有房子,大阿姨可以代外婆買賣房子嗎?

葉子 103-09-26 15:0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依民法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 (恕刪)

律師謝謝你的回答,我還想再問,現在監護人判定是大阿姨,大阿姨沒有工作,在照顧外婆,大舅跟小舅被公司裁員,但是大舅有做約聘工作,沒有工作也沒有房子,大阿姨可以代外婆買賣房子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6 18:05

您好:

大阿姨雖為外婆之監護人,但大阿姨如果要買賣外婆的房屋,是需要向法院聲請許可的,否則買賣不生效力。

以上 謝謝

lynn 103-09-26 12:43

一直打算換屋,雖仍是自住但已將戶籍遷出舊屋。

今年3月找到新屋,買時再三與代書詢問土地增值稅退稅的問題,代書告知只要舊屋賣出前,遷入直系親屬的戶籍,即可符合自用住宅的退稅規定,並計算房屋現值後,告知確定可全額退稅。(是來電通知可退稅,並在事務所計算可退稅的金額,所以我們手邊沒有書面紀錄)

新屋買賣完成後,我們於4月請直系親屬遷入戶籍,8月將舊屋售出(委任另一名代書),並申請退稅,但9月接到無法退稅的公文,原因是在買新屋(3月時)未持有自用住宅(直系親屬的戶籍4月才遷入),所以無法退稅(23萬元),錯愕之餘詢問代書代書以退稅並非其委任事項為由不予理會。

請問律師代書真的都沒有任何責任嗎..??

謝謝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您應蒐證證明代書確曾告知確定可全額退稅之錯誤訊息才購買新屋,

方有機會能夠求償

本所目前有相關類似案件(奢侈稅)之辦理案例

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lynn 103-09-26 14:44
回覆 lynn 的發言內容:

一直打算換屋,雖仍是自住但已將戶籍遷出舊屋。

今年3月找到新屋,買時再三與代書 ... (恕刪)

代書在事務所說確定可以全額退稅的時候,新屋的賣方也在場。

如果新屋的賣方願意出面作證,是否就能向代書求償呢?

lynn 103-09-26 12:09

一直打算換屋,雖仍是自住但已將戶籍遷出舊屋。

今年3月找到新屋,買時再三與代書詢問土地增值稅退稅的問題,代書告知只要舊屋賣出前,遷入直系親屬的戶籍,即可符合自用住宅的退稅規定,並計算房屋現值後,告知確定可全額退稅。(是來電通知可退稅,並在事務所計算可退稅的金額,所以我們手邊沒有書面紀錄)

新屋買賣完成後,我們於4月請直系親屬遷入戶籍,8月將舊屋售出(委任另一名代書),並申請退稅,但9月接到無法退稅的公文,原因是在買新屋(3月時)未持有自用住宅(直系親屬的戶籍4月才遷入),所以無法退稅(23萬元),錯愕之餘詢問代書代書以退稅並非其委任事項為由不予理會。

請問律師代書真的都沒有任何責任嗎..?

謝謝

lynn 103-09-26 12:06

一直打算換屋,雖仍是自住但已將戶籍遷出舊屋。
今年3月找到新屋,買時再三與代書詢問土地增值稅退稅的問題,代書告知只要舊屋賣出前,遷入直系親屬的戶籍,即可符合自用住宅的退稅規定,並計算房屋現值後,告知確定可全額退稅。(是來電通知可退稅,並在事務所計算可退稅的金額,所以我們手邊沒有書面紀錄)
新屋買賣完成後,我們於4月請直系親屬遷入戶籍,8月將舊屋售出(委任另一名代書),並申請退稅,但9月接到無法退稅的公文,原因是在買新屋(3月時)未持有自用住宅(直系親屬的戶籍4月才遷入),所以無法退稅(23萬元),錯愕之餘詢問代書代書以退稅並非其委任事項為由不予理會。
請問律師代書真的都沒有任何責任嗎..?
謝謝

Liu 103-09-26 08:31
律師您好 我父親生前兩年內有贈予我動產房屋一肩),他最近過世了,我也角受贈房屋遺產稅(因贈予為生前兩年內為之),但現在有人跳出來主張說當初我父親與他對於該房屋隻買賣為假買賣,他提告求償400萬元!父親名下沒其他財產可供其他繼承繼承~ 想請問此屋列入遺產計算嗎?若敗訴我將如何確保自己權益?若我拋棄繼承是否此屋會淪為可供其他繼承人及告訴人繼承或執行之標的?

 您好:

1.如為您父親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債權人可主張應列入遺產計算。

2.若敗訴就可能受債權聲請執行財產

3.若您拋棄繼承此屋會由其他繼承繼承(有爭議,應視案情及判決而定),並為債權人執行之標的。

4.由於債權金額不低,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48條之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該財產視為
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您應先釐清對方是主張要撤銷贈與,還是要主張遺產分配,會不會影響到您房屋移轉登記,也要看對方如何主張,而您也應及早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6 09: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動產實際上並非遺產,只是納入稅務及您可繼承遺產之計算。

2、所以該動產不會因為您拋棄繼承而由其他繼承繼承

3、您所述的假買賣是否為您的父親與該他人為假買賣?倘若如此,應該是主張塗銷登記,不是主張賠償。或是其他情形?請詳述。

 

小丸子 103-09-26 07:46

要在網站上賣商品,那一筆金額蠻大,應該要請買方分期付款給我?

那要如何每月向他收錢,怎麼訂切結書?

要如何把商品寄給她,東西有點大,不太能較7-11幫忙代收,他再去拿

麻煩律師們提供我意見

鍾孟杰 (鍾律師) 103-09-29 12:16

1. 付款:金額大不大與是否分歧無必然關連,視個人需求而定。若要分期付款,則建議將分期期數、每其應付金額、每期付款日以及付款方式等約明,較可避免紛爭,付款方式可透過匯款方式以留下往來記錄較為明確。

2. 交貨:交貨建議是採取可以確認對方有收到或的方式(如面交時找第三人或拍照留記錄等)較可避免對方以未收到貨為由拒絕付款。

ocean 103-09-26 00:42

請問各位律師:

我有開一間公司

名下沒有動產

不過我另一半有一間我們現在在住的房子

我最近被告刑事附帶民事

如果判決下來我要陪對方

如果我沒那麼多錢賠對方

那我們的房子(另一半的)會被有問題嗎?

我的公司會有問題嗎?

感謝各位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3-09-26 05:52

您好!房子所有權不是您,不是您的財產,您對公司若有股權,該股權則算您的財產;您所有的財產都可能被查封拍賣。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司基本上屬於獨立之法人,所以賠償仍以您名下之財產為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左左 103-09-26 00:03
我父親在世時,公司是我父親的,我是會計,他將公司帳轉到我個人賬戶,如果有票款再轉回去供領取,目前公司早已結束,父親已逝世17年。大弟跟小三發現這事,說要告我侵佔!我洗錢!,但事實是避稅,我知道可能是共犯結構,這讓我有點擔心,所以我去諮詢,某律師追溯期是30年,所以我會有什麼刑責?國稅局會追查稅嗎? 且大弟不停對我進行言語恐嚇!我有什麼方法能保護我自己的權利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4: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國實務上公司資金與個人帳戶大多會有往來,倘若資金流向正常,並不會因為有往來就構成侵占或是洗錢罪,又有關於節稅與逃漏稅也有不同,從您的論述上無法判斷,本文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2、有關於您的胞弟持續說要舉發,並且欲藉此達到其他目的,已經涉犯恐嚇罪,確悉我方沒有違法之情,就可以依法提告

 

 

勇往前進 103-09-25 22:38

請問律師

改定監護與酌定監護有何不同呢??

那種所需要的證據要比較多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5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駛負擔,須提出由現任繼續照顧有明顯不利之情形,且由您行駛對未成年子女較為有利,否則似有困難之,惟可請求酌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法及方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5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謂之改定監護係指在受監護人已有監護人之前提下,舉出由現行使監護之人繼續行使監護有何不利受監護人之情事,而聲請法院改定監護。

 您好:

酌定監護權會考量民法第1055條之1之事項

改定監護權則除要考量民法第1055條之1之事項外,

尚須有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情況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

參考法條

民法

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5 22:58

您好:

1.改定監護權指:原由A擔任子女之監護人,因發生有不適合擔任監護人之事由,而改由B擔任

   之。

2.酌定監護權指:夫妻離婚後,因無法協議由誰擔任子女監護人,故由法院審酌各項證據資料

   後,決定由何人擔任監護人最適宜。

3.兩者訴訟所請求之內容不同,故無從比較之。

以上拙見供參 謝謝

Chris 103-09-25 22:28

      各位律師好,因家中姊姊正值適婚年齡,母親婆家的嬸嬸欲以介紹結婚對象為由向家母遊說,並於最近幾年間陸續要求母親提供金錢為之花用,只是幾年過去了,人不但沒見到還陸續支出了不少的金額,家人都認為家母被詐騙了,雖然已經提醒家母要注意這位親戚,因為家母平時就是個愛鑽牛角尖貪小便宜的人,所以家中成員都認為他是貪心導致,但家母仍深信不疑,更要求家中成員交出更多的金錢為之花用,若有不從就以恐嚇或不孝為由威嚇家中成員。

      想請問這種情況下若要提告,需要如何蒐證,因為支出金額的部分大部分都是以現金為主,很少有匯款紀錄。或是需要先寄出存證信函,待事件再度發生直接提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5 2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該名親戚進行錄音蒐證,已準備對其提出刑事詐欺背信等告訴。針對媽媽之請求,可盡量推託,並取得與該名親戚直接連絡對話之機會,以利錄音蒐證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5 23:09

您好:

如同顏大律師所述,除以錄音之方式,錄下嬸嬸與媽媽間要錢之對話外;

由於你們家族成員也知道此事,尚可傳喚他們當證人,證明嬸嬸只拿錢卻從未履行約定。

以上拙見供參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5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補充說明因您母親都是交付金錢與對方,故先蒐集證據再行提告

Chris 103-10-04 23:26

謝謝各位律師的指點迷津。

所以只要有辦法蒐證或是曾經有匯款紀錄可舉證,便可至警局告發嗎?

KiKi 103-09-25 18:15

律師 您好,

我的父親有精神疾病,自我母親由媒妁之言嫁給他之後即發現,30多年來母親為了孩子忍耐至今,因父親對金錢的價值觀偏差,時常要求超過基本需要的生活費用,為了錢常常對母親不滿而口出威脅,母親年紀也大了實在無法承受這樣的壓力,也因此而時常失眠,我們身為子女的為了母親不要再承受這樣的壓力而希望母親與父親離婚

請問:

1.母親是否可依上訴情況訴情離婚

2.若訴請離婚可否請求財產均分(目前僅有的財產為爺爺贈與父親的土地土地上的建物房屋)因為父親從來沒有工作,所以當初蓋房子貸款都是母親所繳的。

3.依法律子女須負撫養義務,請問我們需要如何負擔父親的撫養義務才不至於被父親告遺棄(他時常因為不夠花費說要告我們遺棄)

林智群 (klaw) 103-09-25 18:37

 之前才處理過類似案件(老年離婚),

以你媽媽這樣的情況,訴請離婚通過的機會很大,不過需要你們子女作證,

至於財產部分,你父親繼承來的財產無法納入夫妻財產分配

但是父母婚後買的房子,如果房貸都是媽媽交的,

有機會可以爭取平分,

最後,你們子女不希望奉養父親,

可能要提起確認撫養義務不存在訴訟,勝訴後才可以豁免義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5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說明如下:

1.母親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此部分亦需要蒐集證據,比方說錄音聲請傳喚子女作證),亦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有無法維持婚姻之其他重要情事(比方說夫妻以多年來未同居,缺乏彼此互敬互愛,猶如陌生人)。

2.父親繼承而來或受爺爺贈與財產,不計入夫妻剩餘財產之範圍,但可主張婚姻存續中之增值(為此部分較難舉證)。土地上之建物既然是嬤嬤出資興建,故可主張媽媽原始取得該屋。

3.若父親自小未盡到對您及兄弟姊妹之扶養義務,可主張減少或免除扶養責任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5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1.母親是否可依上訴情況訴情離婚

母親可主張民法第1052條規定不堪同居之虐待,而請求裁判離婚,但須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如子女證人或其他錄音證據等,若您母親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剩餘財產配請求等。

2.若訴請離婚可否請求財產均分(目前僅有的財產為爺爺贈與父親的土地土地上的建物房屋)因為父親從來沒有工作,所以當初蓋房子貸款都是母親所繳的。

父親繼承取得之財產非其婚後財產,須為父親之婚後財產,方為剩餘才分配請求之標的,蓋房子貸款,若為母親所支付,可主張為母親對父親之借貸,而請求返還,或主張建物為母親出資,借名登記為父親所有。

3.依法律子女須負撫養義務,請問我們需要如何負擔父親的撫養義務才不至於被父親告遺棄(他時常因為不夠花費說要告我們遺棄)

您須證明父親無撫養過您,方有機會主張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對父親減輕或免除撫養義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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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Ki 103-09-26 14:04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說明如下:

請問母親可依:民法1052條第1項第8款判決離婚﹞描述的對方為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訴請離婚嗎?父親的精神疾病是婚前還是婚後罹患的有影響判決嗎?

小峰 103-09-25 15:17

事情說來複雜大致上就是,法律上的父親是我的親生父親,母親是我親生父親的親妹妹,也就是我的姑姑,身份證上父親欄位空白(父親已經往生了,往生前法官把我判給姑姑,因為父親偽照文書的案子),母親欄位實際上是姑姑(親生父親的親妹妹),當時還小,聽律師說等我滿20歲就可以跟我姑姑脫離親子關係,認我的親生母親。從小到大也都是我的親生母親扶養我長大,但我們在法律上不是親子關係。請問我現在已經26歲了,我該怎麼做才能認我的親生母親。謝謝。

 您好:

您可以向姑姑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並同時向生母提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訟

不過應注意聲請時如何說明知悉此事實之時點

本所有辦理此類型事件之經驗

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廖小姐 103-09-25 14:53

各位律師你好:

      我是一個離婚ㄉ女人 2個小孩在前夫那  每次回去看小孩 小孩叫我破盤子 我ㄉ小孩  一個男生小二  一個女生幼稚園大班  小孩也曾說那是爸爸說ㄉ小孩是由前夫與他媽媽一起帶 

我有些都有錄音 請問我能對前夫提出損害名譽與精神損失嗎 

我明天還要與前夫開調解庭  是針對與小孩會面交往ㄉ方式 我能在開調解時一起提出告訴嗎 拜託請盡快回答  萬分感謝與感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5 15: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家事案件與財產訴訟(您提告先生精神損害部分)原則上無法合併。

又若孩子如此說,代表是先生教孩子們的,如此會對孩子有不好之影響,建議您蒐集證據向法院要求改定監護或退一步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方案。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5 16:11

您好:

如同房大律師所述,另補充如下:

1.如將來要對前夫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則除原有之錄音資料外;尚可以傳喚小孩當證人,指

   證他所說的話都是爸爸教他的,藉此證明爸爸故意以小孩為工具並教導不雅字眼,達到侵害您

   名譽之目的。

2.建議必須儘快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因小孩的記憶力不如大人,時間一久可能就忘了當初是

   爸爸教他的。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5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針對小孩之言論錄音,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關於對方阻撓探視或向小孩汙衊您之行為,為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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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小姐 103-09-25 23:12

        感謝各大律師熱情都回覆,讓我如獲至寶,萬分感恩在心中。我現心頭一頭亂,先請教各大律師,明天的調解庭,一定要去嗎。如沒去,那之後的程序會怎發展。明天是這次調解的第二次。請各大熱心的律師,因現以亂了腳步,看到拜託先回覆我一下,謝謝。

 

 

 

廖小姐 103-09-29 18:17

再請教律師 每次回去小孩叫我破盤子 在錄音部分現有2次是非常清楚ㄉ 那損害名譽部分 我可如何提出 程序怎做 損害名譽ㄉ部分可提出甚麼求償  那精神方面可求償

美玲 103-09-25 14:48

敬愛的律師您們好:
有一孩子歸屬權問題請教一下~

就是我弟弟和一位女子沒有婚約情況下於約2年前生下一名孩子,平日都是我弟弟負責小孩子的全部生活費(孩子是姓女方的姓氏),因為女方交往有些複雜所以兩人遲遲無結婚打算...
竟然在最近幾天得知女方已於月前與別人註冊結婚而且又有身孕,

"女方有埋怨我弟弟...以為花錢都算盡到做爸爸的責任嗎?"唉~

請問應該如何讓孩子會到我弟弟身邊?

請問律師們,這樣子我弟弟該如何做才能將孩子帶回?孩子生母我們也會希望平等撫養~需要提告法律途徑嗎?
謝謝唷~心真的很急很慌?感恩^____^

有關您的問題,因孩子與令弟雖有血緣關係,但無法律親子關係,建議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提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

 

民法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5 16:00

您好:

如同陳大律師所述,

1.本件因孩子之生父已有撫育之事實,視為認領,所以小孩與生父間之親屬關係是存在的。

2.則本件除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訟」外,可併同提起「改定監護權之訴」,主張生母已

   與他人另組家庭且亦懷有他人子女,日後恐無法全心照護你弟弟的小孩,故不適合擔任監護

   人,應由生父擔任,如此方可使小孩與生父一同生活。

3.建議還是委請律師處理才能保障權利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9-25 18:31

建議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確認你弟弟跟小孩的父子關係,

再提一個改定監護訴訟,

不過小孩還小,平常都是媽媽照顧,這點對你弟不太有利

就算爭取到,如果沒有能力或時間照料,對小孩也不好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5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弟弟可提起卻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訟,並針對撫養小孩之行為主張已為認領,並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駛負擔,為小孩自幼為母親照顧,除非由母親繼續照顧有明顯不利之情形,否則似有困難之,惟可請求酌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法及方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Svan 103-09-25 14:48

律師 您好:

抱歉 再詢問一個問題

因為請房仲來換鎖後 房仲表示

要看公司有沒有鎖可以換 因為他們鎖換來換去

大家都不知道哪間是哪間 為了避免別人手上也有鑰匙

於是我們表示想自己換鎖 她說我們費用要自己承擔

這部份我們是可以保留收據要求對方承擔的嗎??

 

再麻煩您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5 15:56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房仲的要求不合理,倘若最後真的必須依法主張,則換鎖之費用當然必須由房仲或是房東負擔,蓋對方沒有盡到保管責任,此部分的風險當然由對方負擔。

2、本文建議針對房仲的部分,可以另外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Svan 103-09-25 14:32

律師您好:

您剛剛有回應我這篇貼文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665727&Topage=1#665751

想再請問以下問題

針對房仲將鑰匙給予水電工

導致鑰匙不見 

不知道是真的不見還是被水電工拿走

並且不見後 並沒有立刻主動告知我女朋友

也沒有主動提供換門鎖的要求 是我們詢問後才告知

這部分是否有違法呢?

再麻煩您解答了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5 14:36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此部分除非房仲或是水電是故意的,否則沒有刑事犯罪的問題。至多就是請求賠償(如前述)。 2、 本文建議可以先告知房東要換鎖,然後自行更換之後保留收據求償,並且注意您的女友的人身、財物安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odark 103-09-25 11:14

律師您好

本人日前告人上檢查庭前有填了保密申請函要求對於本人個資做隱藏 結果當天開庭時 該庭書記官(打字的那位)一開始還在螢幕秀上我的姓名 地址 後來才趕緊隱藏 我不以為意 沒想到後來不起訴處分書上也未將個人姓名 地址等資料做隱藏 試問我能主張什麼權利?謝謝

棠.. 103-09-25 09:26

請問我在公司任職8月4日上班到現在每天都加班<除了六日>

因為感冒關係上星期跟公司請假兩天並附上證明。

今日再度感冒請假一天遭公司組長說我不配合公司規定看我要自願離職或他遣送我

想問..

1.如果遭遣送可領遣散費嗎?公司依舊制的規定。。

2.可以領多少?可以領失業給付嗎?

3.公司遣散流程我並清楚,有沒有什麼東西可以簽什麼東西不能簽的?

請各位律師大大詳解 謝謝

 

 您好:

1.如果您是非自願離職才能請求資遣費,自願離職不行。

2.舊制之資遣費係年資已滿一年計算一個月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依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3.非自願離職就可以領失業給付。

4.不能簽自願離職書,要收到錢再簽收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Howard 103-09-24 22:51
各位專業律師法務人員好 我從手機交友通訊軟體與一名女子發生性關係(非性交易) 後來才知道對方是位變性人(身份証上已換成女性) 我實在無法接受 ,以提出以5萬和解,但對方也沒有和解意願,不理會 請問我是否可以提告對方侵權民事訴訟,請求精神賠償, 我曾問過對方性別,看過身份証上確實也是女性 如果提告法律上感覺很站不住腳,畢竟對方只是沒有承認原本是男生 麻煩請給我一個建議方向,謝謝

沒有契約關係存在的,即不構成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只能循侵權行為法則請求損害賠償,您可以研究一下民法第184條以下的規定看看.......

您好,您的狀況真是非常特別。比較有可能的大概就是民法第195條規定的人格權受侵害,「也許有可能」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Howard 103-09-25 00:42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沒有契約關係存在的,即不構成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只能循侵權行為法則請求損害賠償 ... (恕刪)

謝謝賴律師的回覆,我有查詢民法侵權行為184、195條好像都適用

請問如果要進一步提告,我該如何下一步?另外以您的專業這樣的情況

勝訴的機率大不大?還有就是我認為請律師費用會比賠償金額高,但我

想為自己討個公道,在麻煩您了,謝謝

Howard 103-09-25 00:45
回覆 余柏儒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您的狀況真是非常特別。比較有可能的大概就是民法第195條規定的人格權受侵害,「也許有可能 ... (恕刪)

謝謝余律師的回覆,我有查詢民法侵權行為184、195條好像都適用

請問如果要進一步提告,我該如何下一步?另外以您的專業這樣的情況

勝訴的機率大不大?還有就是我認為請律師費用會比賠償金額高,但我

想為自己討個公道,在麻煩您了,謝謝

您好,坦白說兩方合意性交就是你情我願,對方也確實已經變性成為女生了,即便隱瞞曾為男生的事實,基本上沒有侵害您人格權的問題,因此您提告的勝算應該不大,供您參考,謝謝。

more 103-09-24 21:03

律師您好:現在實在是心急如焚,六神無主,煩請律師幫忙!

我借朋友我的公司票,他有在存根處簽名(僅一字,如陳大助,僅簽助字),之前都正常入票款,但上禮拜他被抓入監,我的票開始陸續跳票,十六張,有七張無日期,但其中兩張已跳,我知道我有責任票據上金額支付的義務,但是,現在還有五張無日期的票,可以如何申請止付或主張無效嗎?執票人都是兇神惡煞,我很害怕,也怕他們去申請假扣押,但是我只是一個有貸款的超商加盟主,名下無財產,只有負債,每月有超商匯入的績效,這樣會被扣押嗎?還有,這樣的事情我有沒有辦法告對方什麼,至少有證明給超商我是被害的店還不至於被收回,或是我有什麼處置的方式自保呢?

麻煩各位律師高抬貴手幫忙解惑,大恩大德,感激不盡!

 盡快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至於假扣押的問題,現在法院審核假扣押比較嚴格

,如你先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有出面面對問題,那法院准假扣押的機率就很小,,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票據法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票據法第126條
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more 103-09-24 22:36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盡快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至於假扣押的問題,現在法院審核假扣押比較嚴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覆,真的很感謝,再請問,您所說的儘速去法院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是針對那七張無日期的票還是全部都可以以此處理?還有是直接去法院提告即可嗎?還是需要準備什麼呢?

發票年、月、日為支票應記載事項之一,支票票面欠缺此項記載者,其支票無效,銀行基本上不會加以兌付,但要執票人或令友要處理此項欠缺應不太困難,拿橡皮日期章蓋上去即可,從而屆時票據債務人要主張支票原先並無此項發票年、月、日之支票應記載,恐怕難以證明。 

票據法第11條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
主張票據無效。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票據法第125條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3-09-24 20:38

各位律師你們好.我本身在經營網拍.考量方便消費者.所以提供超商取貨"系統

先由賣家支付貨運費用.商品到超商時.再由買家付款取貨.可是時常碰上買家惡意不領取.已用簡訊多次通知.還是不領貨.

可用"民法"違反買賣交易契約"來提醒他.請他至少支付物流費用.

如果仍不理會.我是否可提出訴訟.麻煩請告知.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您的狀況猜測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的郵購買賣,故有同法第19條之適用。因此,固然您有權提起民事訴訟,然礙於前揭消費者保護法保障消費者的意旨,恐將負擔較大之法律風險。當然,若個案另有其他特殊事實,或有另行檢討之空間,併此敘明。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4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為郵購買賣,對方未領與貨物仍有受領遲延之問題,可對之提出小額訴訟,並請其給付相關郵資。 

呼喚 103-09-24 20:35

想請教一下律師我最近一直接到前 "國中時期同學" 打電話來跟我討錢事發經過如下

● 大約8~10年前左右,當時我大概20歲出頭
● 有一次我接到詐騙集團的電話說我中獎! 要我先繳稅
● 當時年輕不懂事傻傻的就跟這位 "國中同學" 借了1萬元 去給詐騙集團
ps: 借款時並無任何借貸證明,就是單純當面拿給我錢這樣
大約2年後我當兵了,有每個月的錢後我也開始慢慢還 "國中同學"
最後一次還錢時我是用了信件郵寄的 "3千元"
ps: 這時我已退伍多時,有了工作

可是問題來了,寄出後我才發現我沒有用掛號寄出
多日後對方果然來電說沒收到,但我也確實說我已寄出只是忘記掛號
由於該 "國中同學" 堅持沒拿到錢,並不斷連續每日每夜狂打電話騷擾
最後因我說要報警告他騷擾他才結束動作
ps: 當然我沒有報警,因為考慮到對方可能真的沒拿到錢他也無辜

但最近我家人告訴我有個自稱 "國中同學" 的人打電話來找我討3千元
ps: 應該是同一人無誤,我的家人大約接到了2~3次  (非同一天)

我想問律師的是
事隔多年,雖然我當時沒有使用掛號寄錢
但是我怎能確定對方是真的沒收到還是故意利用這點謊稱說沒收到想再騙我一次錢呢?
且由於當時並無任何借錢的證明
他現在卻又再次打電話騷擾說我欠他錢
請問應該怎麼辦才能停止對方行為呢?
ps: 我不是怕他打來找我,只是不希望我家人被他煩


後話,3千元對我現在來說只是小錢,畢竟現在有工作
但是還過的錢哪有在還一次的道理
我並無想跟對方撕破臉,但我防範別人的心很重
很想知道對方若辭續騷擾有無辦法不用法律即能解決呢?
或者只能提告騷擾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4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對方撥打電話之次數及錄音,視其言論內容有無涉及恐嚇危安或撥打次數異常過多,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提起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呼喚 103-09-25 05:52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希望再請教一下律師

因為對方是撥打志我家的家用電話,而家用電話功能不及現在智慧手機來的多

那麼我該如何蒐集對方撥打電話之次數及錄音呢?

手抄電話來電時間有用嗎?   錄音的話家用電話沒辦法做到..

kimi 103-09-24 19:20

您好,請教律師幾個問題:

1.A和B各擁有1/2地契 因其為老厝 當時只有地契無房契 現為A所居住 因A無意賣房子  此情況下B是否可依法向A收取租金? 其依據法條是?

2.因B曾向A提起收租一事  但A不願意付租金 若雙方談不攏情況  B有其他伸張權利的方法嗎? 因為地價稅每年都要負擔一半  卻無實質住屋之情形

3.無房契的情形下 是否要變賣比較不容易? 若申請房契是否比較好? 如何申請?

4.該地不是在偏遠郊區  附近也有些觀光景點  但房屋附近皆是老舊平房
應該和我們情形一樣  僅有地契無房契  此種情況都更可能性高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4 19: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指的房契地契,應該是指權狀?以下是以權狀作分析。

1、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2、倘若該房屋為A所有,則只能訴請法院拆屋還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3、多少會影響,不過倘若當初沒有聲請建築執照,則無法再聲請

4、可以參與都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4 2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與對方為分別共有,於無分管契約之前提下,若對方擅自占用全部房產,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房屋於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坎蒂絲 103-09-24 17:24

小時候因為需跟母親姓,但當時法律不允許,所以母親就找了一位同姓的親戚,以收養的方式來達到從母姓的目的,但僅法律、名義上的關係,實際上我從小就一直與生父母、兄弟姐妹同住,與養父也沒有任何的往來。

現在因為我已是成年人,且目前法律已可自由選擇是否從母姓,所以想要終止這段收養關係。

與養父從來就沒聯絡過,目前也無法再取得聯繫,想請問這樣的狀況是否適用民法第1081條的「遺棄他方」或是「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來請法院判決終止?

另想請問,若我單方面提出聲請,法院是否會想辦法寄送傳票給養父請他出庭?因為當初母親拜託他收養時,有以金錢做為交換條件,擔心若與養父有所接觸可能會有其它問題產生。

以上再麻煩各位律師們撥空解惑,謝謝。

 您好:

1.依您所述與養父從來就沒聯絡過,目前也無法再取得聯繫,

    則此狀況有可能可以適用民法第1081條之「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聲請法院終止收養關係。不過最好還能加強其它陳述及證據補強。

2.您提出聲請後,法院會請您陳報養父之戶籍謄本寄開庭通知給養父請其出庭。

3.您母親拜託養父收養時,雖有以金錢做為交換條件,

  但此並非考量是否得終止您與養父間收養關係之主要考量因素。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小猴子 103-09-24 17:01

律師們您好

 

我在一個拍賣網站上拍賣遊戲代練的東西

但前幾天忽然有三個人去拍賣網站的客服中心檢舉

兩個說我濫用他們名義請人來我這幫忙當員工

一個是說我請他負責代練遊戲帳號後不付錢

導致現在客服中心已經把我的帳號暫時停權 原因是被多人同時檢舉

然後這三位卻都沒有提出相關有法律效益的證據證明他們說得是對得

暫時停權已經嚴重影響了我每天用拍賣網站的維持收入

如果我想告這三位惡意檢舉我的人 我可以用什麼法律條款呢?

並且拍賣網站客服僅靠這麼簡單的原因停權我帳號這樣合法嗎?

(那個拍賣網站是8*91 寶物交易網)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9-24 17:43

您好:有關於對方惡意檢舉的行為,若因為對方的檢舉,造成您可以招致刑事追究的話,待檢方查無不法事實後,您可以提起誣告罪告訴並附帶民事賠償。若僅是向拍賣網站的客服中心檢舉您,若對方係向公開的場合檢舉,可讓公眾知悉,則涉及刑法毀謗罪並附帶民事賠償。若僅是私下檢舉,目前尚無法提告,但您可向拍賣網站申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Miss Tsai 103-09-24 16:14

您好,

2014/9/24上午8點

我(開車者)在直向(為路)橫向(為街), 綠燈起步, 我要左轉, 對向外線車道有一台小貨車示意要讓我先行左轉, 於是我確認對向車道並無車輛起步,發生當下我沒有踩油門,靠自排車子自動滑行, 車子已轉彎,突然一輛直行機車(沒有減速, 預估車速約60-70左右), 直接撞到車頭左前方(對方當事者表示沒看到我的車子).

警察有到現場處理相關程序,並開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對方有外挫傷前往醫院包紮.

疑問: 1.雙方都為綠燈  2.路燈為一般號誌(無號誌顯示轉彎專用) 3.路面沒有單黃線或是雙黃線, 路面也沒有網狀圖示.

一般來說轉彎車需禮讓直行車, 倘若我的車子已經進入轉彎模式, 也轉彎超過一半, 哪方責任歸屬大? 我該如何保護我自身的權益?

謝謝律師

您好,您可以申請鑑定釐清事故雙方過失責任比例為何。並聲請調解,解決事情紛爭。倘若有訴訟糾紛,則可以委任律師處理。

 

您好:

車禍案件通常是先經警方提出初步分析研判表先行分析肇事責任

如任一方有不服可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再不服再申請覆議

所以建議您可依此程序釐清肇事責任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4 2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內,警方會做出初判表初步釐清雙方之肇責任歸屬,若對初判表不服可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

您可待初判表作成後,再 與對方協調賠償或受賠償之金額。

紫萍 103-09-24 15:40

我與先生吵架處於分居中,小孩(男生)現在兩個多月,從出生至今都是我和娘家在照顧,如果在打監護權官司上,有律師告知我不能阻擋先生看小孩,那我可以只給他看小孩不讓他抱嗎?因為害他把小孩搶先抱走!再者就"親權"的角色上指的是父母親而已還是連祖父母其他家人都包含在內?還有如果小孩一直在我這裡他都沒有撫養小孩,以後小孩長大是否也可以不用撫養

 您好:

1.您只要讓對方能夠與小孩有適當之互動即可,至於方法上並沒有明文規定如何做,除非對方有聲請法院裁定探視方法。

2.法律上就"親權"的角色原則上指的是父母親,其他人要有法院裁定才有監護權

3.如果小孩一直在您這裡對方都沒有扶養小孩,以後小孩長大亦有機會免除扶養責任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小黑 103-09-24 13:33

各位律師好,小弟日前因為女友母親對自己的不尊重,結果鬧到女友母親去警察局備案要告我,還立了張切結書,內容如下:

男方○○○女方○○○於民國○○年了9月15日立此據,從此互不相往來,所有通訊等等軟體,男方不可進女方房屋,如往後有騷擾之情形,一律依法辦理,例如:(恐嚇傷害毀損)如有此情形男方父母負責賠償

立據人

男方簽名 加手印及身份證字號

女方簽名 加手印及身份證字號

男方父母簽名 加手印及身份證字號

女方父母簽名 加手印及身份證字號

請問這張具有法律效益嗎?對方母親說如果有往來馬上提告,時間好像是半年,是不是半年過了就沒事了,現場是在警察局,但是警察說我們自己協調就好,希望各位律師不吝回答,感恩各位,謝謝。

您好,見您所述,切結書上也沒有約定違反的效果,所以您和女友通訊軟體往來應不至於被對方提告。但如有其他上面列舉的行為如侵入住居、恐嚇傷害毀損等則仍然是有刑法上的責任

Kelly 103-09-24 13:13

請教律師

如合法成立個人工作室,該負責人本身未選擇與本業相關(如廣告類投保在宗教類職業工會)職業工會投保勞健保,請問有觸法嗎? 會被勞保局查到嗎?

如果要舉發會成立嗎?   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3-09-29 15:25

工會投保應該按照自己的職業投保,否則若被勞保局察悉,可能會被拒絕納保並沒收保費。

Siao Min 103-09-24 11:41

你好,想請問有關恐嚇罪的相關事宜

情況為,行駛間機車內側車道移動,後方自小客車按喇叭,機車騎士回頭查看,但並無辱罵,也無挑釁動作,剛好紅燈於是機車停至機車停車格,於是後方自小客車的駕駛人,下車理論,並手持電擊棒,表示機車騎士辱罵他,機車騎士秉持己見,告知並無辱罵,但自小客的駕駛人,情緒激動且舉起電擊棒作勢攻擊,還說再講信不信我電你!隨後辱罵機車騎士幹你娘後,返回車上!

綠燈機車騎士行徑至路邊,報警處理!

ps.機車騎士無行車紀錄器,當下無錄音錄影,是否無法告自小客駕駛人公然侮辱?

路口監視器有明顯拍到,自小客駕駛人舉起電擊棒作勢攻擊,目前機車騎士已以這點對自小客駕駛人提告恐嚇!

想問

1.公然侮辱這點因無錄音錄影佐證,較無法成立對嗎?

2.這樣情節的恐嚇罪是否能要求精神賠償?金額是由法官裁定嗎?

3.這樣的情況,恐嚇罪成立機率高嗎?!

4.若是成立,對方是否只會被罰300塊?(罰款金額是上網查詢看到的,但並不是非常了解,再煩請律師解答,謝謝!

隱居 (勇公) 103-09-24 12:24

您好,

有被害人的指訴及監視錄影帶畫面,恐嚇罪的成立可能性極高。

你指的是罰金的部分,更大的可能性會判徒刑或拘役

刑法第三○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的部分就要看法官心證。(我想監視錄影帶應該沒有辦法看出被告的口型),
可能要佐以當時被告的表情等情狀判斷)
民法上可以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求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若有疑問,可再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qaz123 103-09-24 11:32

員工自殺,該雇主未幫員工投勞保,想向雇主索取理賠,但不知程序為何,需請律師打官司嗎?如需要律師,請問費用需要多少,請高知,謝謝

如依該公司規模,雇主應強制為勞工投保,但卻未投保,致勞工家屬無法請領喪葬津貼、遺囑津貼,可向法院具狀對雇主依侵權行為起訴,請求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qaz123 103-09-24 11:16

員工自殺,但雇主未幫員工投勞保,想向雇主索取理賠,但不知程序為何,需請律師打官司嗎?如需請律師,要多少費用,請告知,謝謝

103-09-24 11:09

您好:
姪女偷了我的土地權狀去借錢,在本票上偽造我的簽名和蓋手印
我是在過了兩個月才知道!!
她錢花光了才來找我,跟我說她用我的權狀去借錢,名字最後一字寫錯,要我補簽名蓋章。
來找我兩三次本不理她,但最後她被人押來,當時不知道他們是串通好的。
姪女騙我說要投資,對方也很凶威脅我姪女
總之最後因為心軟,怕姪女有危險, 就補簽名蓋章...
事後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要我償還這筆錢,但我一毛錢也沒碰到
我沒有證據可證明當時是被迫 ,為救她簽的。
那張本票有我姪女第一次偽造簽名跟蓋手印,但我也有補簽跟蓋章。
我已提出異議,請問若打官司,勝訴的機率高嗎?
還是只能走民事和解?
之後開庭,如果我想委任律師,請問費用怎麼算呢?

你姪女有竊盜偽造文書刑事責任,偽造部分不會因為你事後補簽名就不成立,而民事部分,要抗辯你的簽名是被詐欺下所為,證據部分對話錄音、開庭傳訊對方訊問都是方法,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4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您可主張您並未在票據上簽名,為對方所偽造,而不負票據責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