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詐欺部分,需您有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造成別人受有損害而您受有利益,若您不清楚相關情形,可先委任律師,並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與答辯方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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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 你好,
我小叔沒結婚, 無子女, 於今年三月間因病去世, 具其遺產繼承權有我父親, 我大叔, 大姑, 小姑共四個, 其遺產大致上有存款, 房子及一些債權。在我小叔後事辦妥後, 我大姑及我大叔就一直慫恿我父親辦理拋棄繼承讓我小叔遺產全都由我大叔來繼承, 再由我大叔處理後分給兄弟姊妹, 甚至說到若不辦, 會破壞到兄弟妹的感情, 我父親為不把場面弄僵而辦了拋棄繼承。而今過了半年, 我父親想詢問我大姑大叔辦得如何卻一直得不到答案, 我大叔是從我父親文件簽完交給他之後就一直找不到人, 而我大姑的回答是她是嫁出去的女兒, 不方便介入, 完全不在意辦的情形如何, 那我父親就不懂她當初為何要介入? 甚至懷疑大叔大姑是否合謀?
現在我每天就是看我父親一直懊惱難過為何被他一直所信任的弟妹尤其是我大姑欺騙, 看我父親這樣我也難過。想請教各位律師, 以上的狀況還有辦法將今年三月辦的拋棄繼承撤銷嗎?

律師你好
我有些問題想請教你,我們家有承攬消防工程,從94年至去年中,因為北捷的價格談不攏,發包公司價格越壓越低,所以就跟原本配合許久的公司,終止繼續配合。可是94年開始至今,中間有大概20個案件的所謂驗收10%未請款,中止合作之後我們有去找過當初發包的公司要請這些他合約上所說的驗收10%款項,他告訴我們說對方還沒付尾款給他,所以10%也不能給我們。
但是就文字來說,很清楚的是說驗收,所謂的驗收就是業主磡查過無誤,就算是驗收完成,可以營業之類的,對方公司的意思卻是,發包給他們的業主有付所謂的尾款之類的款項付清,我們才可以拿回本該屬於我們的10%,去年問了之後,說一個禮拜給回覆,結果又等了一年。前幾天又跑了一次,答案一樣是錢還沒給他們,所以無法付給我們剩下的10%。
我想問問,如果照他們合約上說的工程驗收:乙方需派一員配合發包公司或工程公司完成驗收後,驗收完成才發放10%保留款。如果是這樣,他們跟發包的公司從來沒有通知這一項目,那當初其一承攬的百貨公司,也已經營業2-3年,還不算驗收完成嗎?都已經營業2-3年,還可以說未驗收嗎?
如是這樣,我該怎麼做?手上還有20幾個10%驗收款項,我們不是一定要馬上拿到,可是對方一直不給個時間,雖然款項不多,但是累計下來也有20-30萬,都是辛苦在工地工作的血汗錢 ... 可以幫我解答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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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Sir:
我被一位經由同事而認識的一位梁小姐騙走60萬,一開始梁小姐叫我去信貸六十萬出來投資買房子,每期要繳交給銀行的利息跟本金,梁小姐說會付款,叫我不用擔心,且他也簽了六十萬本票給我(想說是同事的朋友,就相信他了),貸出六十萬後,梁小姐繳了3期在也沒有繳了,貸出六十萬給梁小姐的這段期間,我有跟梁小姐要過買賣合約的契約書,但梁小姐說一開始我說不要契約書,現在也沒辦法給我(那時梁小姐有說要給我契約書,但我想說同事朋友應該不會騙我,所以我跟他說不用了,後來想想還是要有保障,還是跟梁小姐要契約書),後來我有問梁小姐我所投資房子買在哪,梁小姐說會帶我去看,結果都藉由忙碌而推拖。
在梁小姐沒幫我繳交信貸的時候,那時他當下有一台車子,我有請他將車子賣掉將欠我的六十萬還給我,一開始梁小姐說好,但最後梁小姐將車子過戶給他妹妹,後來有跟梁小姐說若不還我錢我會提告,梁小姐說若我提告,他將不還我錢,當下我很生氣,立刻去警局備案告梁小姐詐欺,我也詢問過我同事,他會幫我做證當我的證人他有欠我錢,但目的我想告他詐欺,因為告民事的話,我怕梁小姐已經脫產了,所以....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蒐集對方有施用詐術之相關證據,如對方之錄音或投資契約,若您與對方之間尚有委託投資之關係存在,或許亦有構成背信之可能,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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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2014初初上網買手機時
結識一位大陸友人(賣家黃先生)
當時他看到我的賣場評價很高沒有負評
央求我借他賣場
並且提供其他拍賣網站優質評價及
公司行號為『XX通訊』
在台南確實有實體店面
於是我出借了我的賣場給他
其中並未收受任何關於賣場的”出借金”
(他所贈予的三星手機一只和看我有生活困難借我的6萬元都跟賣場無關,我跟他說好中樂透會還他錢,他同意)
真到今年九月份(上月)我收到法院傳票 去電刑警 才得知
黃先生與買家林先生有交易上的糾紛
並給予負評
黃先要要求林先生要更改評價才肯退款
最後黃先生收到退貨商品 也沒有退款給林先生
林先生一氣之下報警 告傾占
但因我是露天帳號所有人 因此我趕緊請黃先生出面處理
過沒幾天也變更密碼讓黃先生無法登入
利用貨款匯到我郵局帳戶內的金額一一處理買家糾紛
並寫和解書 表示不予追究
我想請問
到時候到檢察官那裡我會有刑責嗎?
做筆錄時 我詢問刑警 黃先生的貨款匯到我的國泰世華帳戶
我利用裡面的錢 沒有拿來私用 完全用於處理買家糾紛
刑警表示只要能提供匯款收據即可
我有提供刑警
黃先生在大陸的聯絡電話
我想請問
我出借帳戶給黃先生 我也會有罪嗎 ><
首先先感謝律師撥冗回覆


首先先說抱歉 有些明知道不可犯的事卻還是做了
這次的教訓與代價 將會深深放在心中
家父最近開車撞到一名婦人
當場下車查看婦人 因為他喝了酒 並想與婦人私下和解
然後他就離開 請家人去處理
家人馬上到醫院探視傷者
婦人的右手骨折 其它無外傷
對方與目擊者做筆錄都有說到有聞到酒味
隔天晚上自行到警局說明
在這之前或到現在一個多星期都沒有警察通知我們或是做酒測這些動作
婦人住院到現在一個星期了右手骨折開刀
爸爸也是每天去醫院看她 對方要求要請看護和住單人房我們都答應了
但對方的兒子天天都談到"錢"
並沒有表示要不要和解 只說看我們的誠意來解決這些事
今天又告訴家父隔壁床的傷患 肇事者二話不說賠了50萬就和解
我的想法直覺告訴我他是在暗示我們
但50萬真的不是一筆小數目
我們很有誠意想和解 也很後悔酒駕肇逃的事 但已經發生的事我們只能面對
我想來請問各位律師
我知道肇逃是一定有的,那酒駕呢?
雖然目擊者與傷者都表示有酒味 但卻沒有酒測
傷者的兒子也一直想獅子大開口
誠心希望律師們能告訴我
家母已經因為這些事煩心了多天 看了很擔心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法兩願協議離婚,需行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則您須提出對方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且您為無責配偶,方有機會可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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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為我國並沒有純粹之破綻主義(白話文說,就是若沒有法定事由,不可以因為不愛了或沒感情為由請求裁判離婚),所以在您所描述的情形,若要採取訴請裁判離婚之方式,可能會比較困難唷!
所以比較建議的方式是,看能否針對離婚的部分,於起訴時藉由調解的方式達到離婚之目的,再針對財產之部分去做處理。當然,若小孩子由母親照顧,母親也有請求扶養費用之權利。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您直接來電來系諮詢唷,如此才可以針對您的個案情形,為更具體的答覆唷!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請問各位律師 小弟我想要知道說 我在線上遊戲有申請身分證修改書 9/14號提供過去的,9/22遊戲公司的專員有打電話給我說 此帳號要停七天,但是七天過完了 9/30號遊戲公司專員也以手機簡訊傳給我說:你好,你的身分證修改申請已通過,煩請你於3天內在簡單或者利用線上客服提供修改費用500點點數卡卡號密碼,以利為你進行修改,謝謝你。遊戲公司客服芙蕾兒敬上^^,2014-10-01 20:33:42提供500點點數卡了 我也問了一下遊戲公司客服說:大約幾天會修改完成,客服說 2~3天 我自己也算了一下10/1號開始2~3天 不就是10/3~4號嗎? 10/4號到了也剛好是星期六 我去問了一下遊戲客服說 請問2~3天了怎麼還沒用好 怎麼沒有打電話過來? 結果因為是假日 所以2~3天不包含假日,那我就算了 星期一到了也就是今天 我剛問了一下遊戲客服說 已經過了2~3了 怎麼還是一樣沒有收到手機簡訊或打電話來,遊戲客服說 還要等7天.... 我直接傻眼 東西都用了半個月了 要錢就要的很快 只是修改資料會要怎麼久的時間 ((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 我感覺有種被騙的感覺 這樣子我能提告之類的嘛?

你好:本人是在今年8/29向公司小老闆當面請辭,並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勞方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應自知悉30日內請資方把每個月從薪資扣除百分之6的勞退金,加班費不足差額,遣散費,非自願離職書,高薪低報之勞退差額,歸還於本人,小老闆原本說下個月初五來領,但時間到了經理出面卻又變成不行?在勞工局協調時資方卻向勞工局說是我自請離職並未寫離職單!當下勞工局調解員問我是不是有說自請離職?我正常反應先答“有”再來要說明原因時,調解員就一直說話等到可以說的時候調解員卻說我為何不一次說清楚現場有錄影音證明我只說“自請離職”所以遣散費,非自願離職書,都不行向資方索討,我感覺好像被調解員設計,他們完全站在資方立場,但公司確實是有違法而且是重大惡意之累犯!罰後還是一樣違法!歷年來離職的員工去申訴要求的事項都一模一樣,而且都成功拿回應得款項和非自願離職書!為何我就不行?於10月20日要再開第二次協調!想請問專業的律師!我該怎麼辦?我還有機會勝訴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似送策略與答辯方向,將相關問題及答案均預先準備好,比較不會緊張而有脫序的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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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10月4日跟醫院請假到台北文山區的派出所接受偵查佐的調查和製作筆錄,我有把匯款收據和日本郵局的航空包裹收據以及有到縣政府的消法官機構進行協調解決買賣交易糾紛的影印單,交給偵查佐保管,由於原告的筆錄寫說我還欠他尾款9000元,但我實際上是已經完全付清貨款尚未積欠任何費用,偵查佐打了二通電話給原告,要求原告立即到所裡說明,原告在電話裡告知我們雙方是在line裡面進行交易,堅持要偵查佐去跟line公司申請我們之間的交易內容,但是偵查佐表示舉證有困難,於是作罷,原告來到所內與我進行對帳,我才發現原告有少給我很多貨品,但是原告卻一直要求我在他尾款費用,而且他所有貨款金額都是他自己的主觀認定來跟我收錢的,將近有15盒的貨品沒有簽收單據和日本郵局的空運送貨單據,結果卻要告我詐欺罪,說我詐欺他的財務,沒有付款給他。偵查佐還要我再付尾款2547元給告訴人,並要求告訴人對著錄音錄影機說銀貨兩訖,重新要告訴人在寫一份筆錄,我則拖到3點才將筆錄寫好離開派出所。我在派出所有聽到偵查佐和原告的對話,才知道我的案件只是單純的民事訴訟,但是原告堅持提告我詐欺罪是刑事訴訟,也就是說就算我給原告2547元,我還是要上法院被檢察官調查。我目前是在屏東的醫院工作,無法跑台北的法院,而且我也覺得偵查佐和告訴人實在非常過分,明明知道這個案子是民事訴訟,卻要我浪費時間,浪費金錢,忍受精神上的折磨,請問各位律師們,我要怎麼處理這樣的詐欺罪的刑事案件呢? 我是無辜受害者,是否可以向派出所申訴呢? 或是對告訴人提告呢?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黃律師的回覆,請問黃律師偵查佐友要我在派出所內當面付給告訴人2574元,這樣算是和解嗎? 我只知道偵查佐有要告訴人對著錄影機說:銀貨兩訖和已收到2574元。 這樣的說詞,並且請告訴人再做一次筆錄,那我的案子是否還要再去法院偵查一次嗎? 告訴人和偵查佐都說這案子是民事訴訟,不是詐欺刑事案,因我之前也有項消法官申訴有關這一次的相關是由,雙方是已經達成退貨協義,但事後告訴人有寫一封掛號函來要求我付他9000元貨款,並向台北派出所提告我詐欺。
告訴人所提出的金額宇當初所講的金額是有所出入,而且我所收到的貨品並沒有當初所講的數量,而且雙方也已經達成退貨協義,並沒有所謂的欠款問題,不知為何告訴人卻獅子大開口要求我賠償他9000元,在台北派出所時偵查佐只要我付他2574元,這樣的案子我要如何向檢察官訴說我的委屈呢?
我是受害人結果卻變成加害人 請問我要如何處理呢?

律師你好
八月底租了一間房子,有養寵物,搬進去之後寵物身上出現很多壁蝨,而且都在吸血已是成蟲狀態,人的身上也會出現不明傷口,上網查壁蝨變成成蟲至少需四個月時間,寵物養了兩年從來沒有長蟲,四個月內都有帶寵物給外面專業洗澡及點藥,而且上一個房子的室友也有養寵物,不過兩隻寵物都不曾發現身上有壁蝨,是搬過來才發現的,已試過水煙的除蟲劑,並無改善,告知房東後,房東使用牛壁逃此類產品,也無改善,租了一個月後,受不了每天都要幫狗狗抓壁蝨,不到一個月時間已經抓了百隻起跳,並和房東提出提前退租要求,房東說會再請專業除蟲過來,如果堅決退租則要扣一個月押金,且強調上一個房客沒有養寵物也沒發現過壁蝨,認為壁蝨是自己的寵物帶來與他無關,這對我們來說真的很不公平阿,如果專業除蟲也無效,我們不就變成試驗品呢?又再浪費一個月養蟲?賠了狗狗的健康又要賠錢,可否依據民法第424條直接讓房東不得扣我們押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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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要計算特留份比例
如果沒有侵害特留份
那麼是不會有問題的
而且就算有侵犯特留份
也不過就是侵犯的那部分要給大家分
並不是遺囑整個無效
也就是說如果除了他們繼承的遺產以外
還差一點點的話
你就是把那部分補給他們即可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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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相關毒品施用紀錄,亦無前科,苦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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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朋友前幾天上班時遇到臨檢,查到她是通緝犯,偵查通緝 偽造文書罪
之後被帶回警局,但我朋友一頭霧水不知道到底什麼事
由於她戶籍在高雄,在拘留所待一晚隔天移送高雄地檢署
下午開庭問話時,檢察官問是否在94年幾月幾號是不是有在某間Ktv被抓
認不認識兩個人,但因為事隔多年,當下完全沒有印象所以答沒有
後續結論是等待下次開庭
如果說當時我朋友因未滿而用別人的身份,但沒有做壞事
比如說臨檢時報別人身份 填寫別人身份之類的
距離現在已經很多年了,請問這有所謂的追訴期嗎?是多久?
我朋友很著急很擔心害怕,因為想不起什麼
她想詢問如果到時開庭,有當年的偽造證據,但還是想不起什麼
該怎麼辦?
律師 不好意思,因為我朋友描述的很雜亂
我也不知從何說起,大致上就這樣
可以麻煩您為我解答嗎?謝謝您


今年7月5日下午
高中畢業的暑假
我在一間街舞教室有簽了一張參加成果展表演的切結書(未付訂金)
(當下本說 如要分期 家長要簽 ,我說不用,她就只跟我說 參加 我直接簽就好了,因為相信 我也沒多看切結書內容)
到了8月,我因為車禍傷到九月初才痊癒,接到對方來說,何時來上課繳錢
我跟她說明原委後,她表示 怪我沒提早說 等等的 要我一定要拿出6000元
但我卻什麼也得不到(課程 或 其他有形無形的東西), 請問這樣合理嗎,
她今天跟我說 公司法務會針對欠款事宜寄出存證信函 ,身邊朋友都要我別繳,讓我覺得 熟悉的老師瞬間變得好陌生,我該繳這筆錢嗎?
我曾試著有詢問轉圜方式,但她提出的方式 與我現實狀況 完全是不可能的
(例如送我課程 要我從虎尾跑到桃園,而且提供的課程數是我六日幾乎上不到什麼的),我更詢問 是否能換成上課票卡 讓我變賣別人,他則不同意。
請問各位律師,我該如何做呢 謝謝您




刑事判無罪確定,附民也駁了。民事侵權行為的時效也過了,只能從不當得利的部分著手看看了。
但是要先付裁判費><
其他沒有根據的說法就不用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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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 丁 慶 童 薇 庭 陳 音 辰 顏 簾 埕原名顏. 洪 丁 旺 魏 連 德 史 景 禓原名史. 黃 建 樺 潘 春 梅 劉 加 恩 吳 濬 承原名吳. 鄭 景 峰 張 聰 智 黃 士 杰 史 沛 蓁原名史. 游 家 佩 蔡 幸 原名蔡. 吳 卿 卿 羅 志 桂 許 惠 玲 許 嘉 玟 林 宥 妗原名林. 謝 曼 莉 吳 思 瑜 黃 睦 云原名黃. 馮 新 捷原名馮. 史 翎 妤原名史. 洪 綺 霞 吳 姿 璘 吳 佳 穎 林 妍 妙 潘 倩 華 歐陽慧齡 陳 珮 琦 劉 姵 妤 陳 美 琳 陳 易 璘 劉 書 妤 陳 懿 軒 陳 文 怡 吳 智 琳 李 美 鈺 李 蕎 安原名李. 吳 卿 嫆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 重更(一)字第七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 度偵字第一三四四一、一四五四六、一五二七○、一九五六○、 二三九二九號,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三六八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除同法第八條所列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情形外,對第二審法院所為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提 起上訴之理由,僅限於: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 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另第九條第二項併規 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 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上開規定業於 民國一○○年五月十九日施行。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 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此所謂「第二審法院」,包括第二 審更審法院在內。故上開規定施行後,對第二審法院所為維持第 一審無罪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書狀內應具體載明原審判 決有何該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由,如未於上訴書狀內具體 載明原審判決有何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或原判決違背司法院解 釋、違背本院判例之違法情形,自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被告等利用婚友社機 會認識被害人,並刻意隱瞞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海閣林公司)綠島投資案之真實狀況或藉口高額紅利吸引投 資,且公司所有支出多屬未附交易合約、憑證、收據或其他紀錄 ,被告等確有假合夥興建五星級飯店之名,行詐取財物之行為。 原判決或以業務員所為係個人行為之行銷手段,或認王丁慶抽佣 與否非為投資人決定投資之因素,或以公司帳務管理是否確實, 與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施用詐術詐取財物無必然關係等情,為有 利被告等之認定,顯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等語。 惟查: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王丁慶係海閣林公司之董事長, 該公司前身為翻天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童薇庭係王丁慶之秘 書、顏簾埕(原名顏銘震)、陳音辰係該公司之總經理、洪丁旺 、魏連德、劉加恩係該公司之協理、史景裼(原名史凱文)、潘 春梅係該公司之經理、黃建樺係該公司之董事長特助(負責財務 )、吳濬承(原名吳俊德)、張聰智係該公司之業務主任、鄭景 峰係該公司之襄理、黃士杰、史沛蓁(原名史雅茜)、游家佩、 蔡幸(原名蔡宜庭)、吳卿卿、羅志桂、許惠玲、許嘉玟、林 宥妗(原名林詩怡)、謝曼莉、吳思瑜、黃睦云(原名黃彩惠) 、馮新捷(原名馮志群)、史翎妤(原名史恆華)、洪綺霞、吳 姿璘、吳佳穎、林妍妙、潘倩華、歐陽慧齡、陳珮琦、劉姵妤、 陳美琳、陳易璘、劉書妤、陳懿軒、陳文怡、吳智琳、李美鈺、 李蕎安(原名李裙鳳)、吳卿嫆,均係該公司之各級業務員(對 外名稱為「專員」或「主任」)。被告等以海閣林公司名義,先 動用少數資金在台東縣綠島鄉購得依法不得建造旅館之土地,共 計建地三筆、農地(應係旱地)八筆,再以集合住宅名義申請建 造執照,隨即以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休閒渡假大飯店為幌子, 而渠等均明知海閣林公司僅取得集合住宅建造執照,自始至終無 法取得台東縣政府所核發之合法旅館使用執照,竟仍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由王丁慶總管公司業務 ,童薇庭擔任秘書幫忙管理,黃建樺負責財務,顏銘震、陳音辰 、洪丁旺、魏連德、劉加恩、史凱文、潘春梅負責公司內部各級 幹部之訓練、考核與管理,並安排業務員至婚友社或上網交友, 吳俊德、張聰智、鄭景峰負責對客戶說明,自九十一年四月間起 ,由各級業務員至婚友社或上網交友,以想要和對方交往為藉口 ,隱瞞沒有合法旅館建築執照之事實,不斷遊說,而向不知情之 投資人誘騙投資海閣林公司,每一投資單位為新台幣(下同)十 三萬五千元,業務員每賣出一單位可抽取獎金(專員為九千至一 萬元不等,主任為一萬三千元),另總經理、協理、經理,依階 級可分別抽取三千元至二萬三千元不等之獎金,所收入之款項均 未經過合格之會計師依實際收支情形確實作帳,除扣掉管銷以及 上開業務獎金之外,均流入王丁慶私人帳戶內;且海閣林公司位 於高雄市新興區○○○路二五一號十二樓之一辦公處所等大批房 地產均登記在王丁慶私人名下。嗣因該所謂五星級休閒渡假大飯 店之營業一直遙遙無期,且待投資被害人繳完款項後,業務員隨 即失聯,投資之被害人始知受騙,截至九十四年六月八日經檢察 官指揮警方查獲為止,共有被害人一千三百三十六人投資三千六 百五十四個單位,詐得金額總計四億九千三百二十九萬元,已查 出被害人有林政偉等一百九十六人(被害人姓名、投資單位數、 被詐騙金額,詳如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因認被告等所為, 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然經審理結果 ,認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並不足為被告等確有常業詐欺犯行之 證明,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等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等確有如公訴意旨所述常業詐欺之犯行, 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等均為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 審之上訴。已依據卷內資料,敘明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檢察官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所為前揭論斷,並未依據卷內資料 ,具體指摘有何判決所適用法令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解釋、判例 情形。且查:檢察官上訴意旨所舉本院十九年上字第一六九九號 判例,係說明詐欺罪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 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其結果為財產 上之處分,受其損害為其成立要件;本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 六七號判例,係就法院對於證據之證明力應如何判斷之問題,要 屬事實審法院證據之調查、取捨及其證明力判斷職權之行使。而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 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 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原判決經調查、審理結果,以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被 告等確有常業詐欺之犯行,已詳為說明,所為論述,從形式上觀 察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等違法情形。檢察官上訴意旨, 援引原判決已為論述說明之供述證據,形式上雖以原判決違背判 例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但依其所述內容,無非對於原判決已 說明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 之評價,重為事實之爭執,顯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第 三款所規定「判決違背判例」,而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 形,不相適合。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周 政 達 法官 陳 春 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一年度台附字第三四號 上 訴 人 張 文 騰 黃 啟 亮 林 政 忠 鍾 興 倫 被 上訴 人 王 丁 慶 吳 卿 卿 吳 卿 嫆 童 薇 庭 陳 音 辰 顏 簾 埕原名顏. 洪 丁 旺 魏 連 德 史 景 禓原名史. 黃 建 樺 潘 春 梅 劉 加 恩 吳 濬 承原名吳. 鄭 景 峰 張 聰 智 黃 士 杰 史 沛 蓁原名史. 游 家 佩 蔡 幸 原名蔡. 羅 志 桂 許 惠 玲 許 嘉 玟 林 宥 妗原名林. 謝 曼 莉 吳 思 瑜 黃 睦 云原名黃. 馮 新 捷原名馮. 史 翎 妤原名史. 洪 綺 霞 吳 姿 璘 吳 佳 穎 林 妍 妙 潘 倩 華 歐陽慧齡 陳 珮 琦 劉 姵 妤 陳 美 琳 陳 易 璘 劉 書 妤 陳 懿 軒 吳 智 琳 李 美 鈺 李 蕎 安原名李. 陳 文 怡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九十九年度附民上更(一)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 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 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持 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等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 ,因而駁回上訴人等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而檢 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判決認為不合法, 予以駁回。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 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周 政 達 法官 陳 春 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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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律師點名,補充如下:
之前擔任屏東地檢署婦幼組檢察官時,曾經起訴一件在游泳池以教游泳為名,把手指插入女大生下體的案件,起訴強制性交、一、二、三審均認定強制性交,判三年多。
我那時候當婦幼組檢察官遇到女性被害人,還是覺得女性被害人比較難以在我的面前自由陳述,
所以後來就去緝毒組了。還有三歲女童看到我就哭了><,我還要請同組的女檢察官代為訊問,才能問的出來。(這個應該跟女性找婦產科醫生,如果可以的話,希望找女性應該一樣的道理)
以上僅供參考。
中部地區如果需要當過檢察官的律師,我可代為聯繫同期(司法官四十三期)退下來的葉柏岳律師。(耕讀園槍擊案指揮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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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社會局的性侵害防治中心有訴訟補助及社工、心理諮商等相關資源可以協助你走出陰霾。
(包含心理衡鑑等等)

律師您好...
朋友在被起訴販賣二級毒品有三個人指證她,交易次數32次每次金額都在500至1000元不等,(請問是數罪一罰還是一罪一罰呢?) 警方開搜索票到朋友家裡時,是朋友自己把毒品主動拿出來交給警方的(安非他命12g.吸食器.分裝袋等...) 之後去警局做筆錄時,朋友也全部都認罪了,只差上手還未抓到,請問律師這樣大概會判多少年呢? 朋友從頭到尾都很配合警方辦案,
請問這樣是否能減刑呢 ? 朋友現以 被告身分 被羈押在看守所但沒有被禁見,可是到現在都已經快兩個月了,朋友都已經認罪了,為什麼遲遲還不開庭呢?有可能延押嗎? 有交保的機會嗎? 何時請律師對朋友的案件會比較有幫助呢? (朋友還有一條 吸食罪 判了三個月,有收到執字的傳票日期是9/11,原本打算要繳易科罰金了,可是朋友在8/19那天就被抓走了,所以就沒有去繳了,8/19那天也有驗尿,所以又多了一條 吸食罪,請問律師 這兩條 吸食罪 會跟 販賣罪 合併在一起嗎?)
































